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范例6篇

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

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范文1

年初之时,笔者判断今年是债市“小年”,趋势性的大机会难求,波动率会逐步增大,区间震荡态势难改,波段交易可浅尝辄止,市场整体上较去年好做。

然而,事情正在起变化。今年的债市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到目前为止,基本面“乏善可陈”,货币政策“定力十足”,资金面“上蹿下跳”,监管政策“默契十足”,国际局势难言太平,市场不确定性大为增加。曾经“辉煌”的金融业面临监管收缩,曾经飙涨的大资管面临变革,曾经的规模利器之同业业务变成众矢之的,曾经业绩边际提升的希望之“委外”开始分化,曾经业绩增厚的寄托之价差交易遭遇阶段性波动钝化,曾经雄心勃勃的特朗普政策却出师不利频频受阻。今年的债市还真不好做!

3月9日至今,债券收益率经历震荡下行后的缓慢爬升,仍然“乖乖地”待在区间走廊中,不敢越雷池一步。

具体来看,3月9日公布的通胀数据和货币金融数据差强人意,15日,美联储如期加息,但对缩减央行资产负债表态度温和,带动债券收益率开始下行。美联储加息对我国央行产生了一定压力,16日人民银行同时提高OMO逆回购利率和SLF利率10~20BP,收益率触底反弹。此后,3月末资金面开始收紧,回购利率持续走高,虽然市场利率时不时冲出利率走廊上限,但人民银行的容忍度似乎提高了,并不为所动。而后,人民银行连续13天暂停公开市场操作,誓将稳健中性进行到底,也带动收益率小幅振荡上行。

从绝对收益率和曲线形态看,3月9日至4月14日,国债收益率平坦化明显,1年、5年、10年和30年期收益率分别变动20BP、7BP、-6BP和-5BP至3.03%、3.18%、3.36%和3.77%。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曲线平坦化程度大于国债,其中1年、5年、10年和20年期国开债收益率分别变动37BP、-4BP、-13BP和-7BP,至3.67%、4.07%、4.08%和4.31%。

从5-1年期利差看,信用债收益率曲线基本上全线平坦化,但程度略低于利率债曲线。其中1年期AAA、AA+和AA评级品种收益率分别上行9BP、10BP和11BP至4.16%,4.44%和4.58%,3年期中票分别上行5BP、4BP和4BP至4.35%,4.63%和4.77%,5年期品种分别下行2BP、1BP和4BP至4.45%,4.73%和4.87%。从10-1年期利差看,因10年期品种收益率上行幅度与1年期基本相当,曲线形态变动较小。铁道债收益率曲线形态基本未变,1年、5年和10年期减税收益率分别上行11BP、5BP和10BP至3.98%、4.23%和4.29%。

从收益率历史分位数看,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和资金面的紧平衡使得收益率曲线趋于平坦化,造成短期品种收益率分位数普遍高于中长期品种。以国开债为例,1年、5年和10年期国开债收益率分别位于2008年以来68.3%、64.5%和48.1%的分位数,相对价值较好。信用债以AA+中票为例,1年、3年和5年期中票收益率分别位于2008年以来55.3%、48.1%和37.6%的分位数。

3月中旬以来,市场虽然波幅不大,但小的波段和日间波段却时有发生,只不过抓住的难度稍大,赚钱的空间有限。主导债市的因素仍然为货币政策所决定的资金面以及基于金融去杠杆的监管政策,期间夹杂着宏观和金融数据公布、房地产市场严控、信用风险的发酵、雄安概念的热炒、金融反腐等冲击因素。具体来看,影响市场走势的各种因素简述如下:

一是资金市。年初以来,虽然经济弱复苏预期渐起,但基本面“不温不火”,通胀数据维持低位,完美地体现了L型走势,对债市走势更多体现为中性影响。资金面与资金利率仍主导整个市场。资金市的突出特征是流动性的可得性与价格高低主导市场预期,而预期差往往造就市场的波动。

二是政策市。今年是债券市场的“小年”,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大年”。近年来,宽货币、低利率、松监管、促创新使得金融泡沫不但积累,金融杠杆高企,金融同业激增,金融嵌套复杂,金融案件频发,对经济长期稳健发展形成了潜在威胁。金融降杠杆成为去年以来监管层的一致预期,“一行三会”监管趋同日趋明朗,监管趋严、监管收缩态势明显。

政策市主要体现在“预期差”:低于预期,收益率下行;高于预期,收益率上行。目前市场对于监管政策趋严普遍已有预期,但出于大资管规模巨大、同业业务结构复杂、产品嵌套千丝万缕等考虑,普遍认为监管政策将较为温和,且会新老划断或设置过渡期,对债市的冲击将十分有限。从市场走势看,目前的监管政策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确实未对债券收益率形成明显的冲击。

4月以来,银监会连续《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6号文)和《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7号文)。6号文和7号文层级较高,前者重点关注银行的“十大风险”,后者提出“六个强化”,代表了未来监管的方向,目的是保证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两份文件均十分关注理财业务、同业业务,强调问题导向、穿透管理、控制规模、Y本约束和流动性管理。虽然暂时未对收益率造成较大影响,但从市场走势看,机构谨慎情绪密布,卖盘获利了结冲动渐起。在文件陆续出台的10―14日期间,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上行6BP至3.37%附近,10年期国开债160213收益率上行7BP至4.15%。

三是阶段性冲击市。市场对数据和政策的钝化减弱了冲击,收益率波动率收敛,箱体态势仍难破。3月末,山东滨州邹平县多家企业陷入信用危机,巨额债务和互保行为引爆了市场对于山东省民企债务违约的担忧。起初机构不知所措,纷纷开始企业调研,试图弄清实情,市场较为混乱和恐慌,相关债券买盘难觅。市场成交方面,剩余期限4.5年的16鲁宏桥MTN001,3月23日成交在5.2%,4月6日成交在11%;剩余期限0.73年的17鲁宏桥CP001,3月6日成交在4.41%,4月6日成交在10%。对于熟悉企业的投资者,在其发生信用危机时可以尝试进行小量投资赚取α,但大多数机构基本都是避而远之,这也是目前债券市场投资者分层不够的结果。笔者认为,经济大省山东民企存在的问题,其他省份必定难逃,随着未来产业债到期量增加,民企的再融资难度将不断加大,不排除阶段性信用事件频发的可能,届时将对市场形成冲击,使得民企和低评级债券信用利差走扩。

国债期货对现券市场引导作用仍较为明显。3月9日以来,国债期货先扬后抑,与现券收益率遥相呼应,近期也处于窄幅波动的态势,如果突破月均线,后期有一定下行空间。而期货价格也常常“抽风”。4月13日午盘14:14分,期货价格突然瞬间断崖式下跌,6分钟后开始振荡回调,市场人士愕然,而现券市场并未受此影响,机构普遍认为可能是“乌龙指”引发的连锁反应使然。

从技术层面看,10年期国债收益率已上穿5日和20日移动平均线,而10年期国开债收益率更是击穿5日、20日和60日移动平均线,上行趋势明显。从收益率走势看,二者均处于阶段性区间震荡的下半部分,4月14日后有加速上行迹象,后期仍有进一步上行“寻顶”的可能。笔者预计,二季度,10年期国债和国开债收益率预计调整区间分别在3.2%~3.5%和3.95%~4.25%区间。

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范文2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模式创新

金融市场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外部性及信息不对称等特性,是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基础;而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是不断调整金融业经营体制和金融监管模式的现实原因。一方面,金融市场若求长期繁荣发展,则需要源源不断的金融创新为其提供前进动力,因此,金融创新是市场发展的必需品;另一方面,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防范和抵御因创新而引发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亦应运而生。上世纪80年代以降,随着金融行业业务范围的不断交叉融合,混业经营模式重现历史舞台,成为当下国际金融市场中最为主要的经营体制;亦因此,我国近年来混业经营趋势不断深化,金融业态的演变呼唤新型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需要考虑一国经济政治现状、历史文化背景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在金融业发展尚未成熟阶段,贸然采用过于宽松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会大大加重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不利于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反之,若在金融市场发展逐步成熟,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等监管手段渐趋完全时,政府过度的干预和监管也会滞碍金融业的继续发展。因此,在我国金融市场尚未成熟,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现今,把握监管力度,构建适合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已显得尤为紧迫而重要。

一、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玲琅满目,增强金融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加重了金融监管的负担。各类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金融产品亦不再囿于业务范围而呈现产品同质化现象。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主要概述如下:第一,直接融资比重稳步提高。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两大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长,资金需求量也水涨船高,由于银行等资金中介机构出于流动性要求,对贷款资格掌握较为严格,因而中小企业融资只能依靠资本市场这一长期资金的流通场所。故资本市场运作已呈一定规模,这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奠定时代背景。第二,金融市场同质性不断加强。分业经营模式下各类金融机构间异质性较为明显,各业务及人员间均保留一定专业化特征。然而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实现了金融产品的同质化,最终也导致整体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混同成为必然。第三,金融创新发展过猛。金融创新浪潮推动金融业自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反作用下混业经营趋势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更为舒适的温床。世界范围内普遍承认混业经营的趋势也在另一维度刺激了国内金融机构研发创新产品的热情,然而一轮接一轮的金融创新活动使传统金融监管面临挑战。第四,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普惠金融”一词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是激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号,而混业经营趋势便利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成长和经营。近年来,各P2P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产品形式更加多样复杂,经营范围也囊括多个传统金融行业。

二、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自我国确立“分业经营”的金融经营体制和“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以来,金融业运行的安全性显著增强,带来的经济效益逐年提升,这说明在当时环境下我国所采取的经营体制和监管模式适应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但是也应看到,随着金融业态不断演变,各实体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发展深入而频繁,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更突破了传统分业经营的底线,原来的分业模式已不再符合当下金融业发展趋势。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和分业经营模式相配衡,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上仍保留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分业监管模式,主要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①。从权力设定方式和意图上看,采用这种类似于间接设定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上的专业性,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然而,过度专业化也导致监管机构职能过于单一,对其他行业监管制度不尽熟悉,同时大部分发达国家采用混业经营制度,不同金融业务的混杂非常普遍,故在处理国际金融案件时反而效率低下,规制和监管效果不尽人意。若要进一步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则必须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顺应混业经营发展新要求。

(二)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缺陷虽然国内专家学者对目前采用分业制度的合理性有以上考虑,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已经面临国外混业经营机构的激烈竞争,而且混业经营试点的实践证明,在充分建立相关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法律的前提下,我国有能力逐步扩大混业经营试点、实行混业经营模式。若仍实行原有的分业经营制度,不仅易使其产生对规制手段的依赖,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独立健康发展,而且在抵御国外金融机构抢占市场以及加强本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方面,也具有很大的阻碍影响。综合来看,在我国目前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下,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具有以下缺陷。第一,监管主体不明,监管组织机构间缺乏有效协调,容易导致监管漏洞和重复②。我国目前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主要是“一行三会”,该模式下有着很强的行政色彩;且由于各监管机构职责划分不能因时发展,对于横跨多个行业的金融创新缺乏机构或制度对各方权责进行有效协调,故容易导致监管漏洞或重复。虽然因实际需要,部分地区在协调金融监管机构职责方面出台了相关办法或措施,③但由于缺乏高层次统一规定以及不同地区协调方式上的区别,故跨部门、跨地区金融监管的协调效果并不理想。第二,分业监管模式无法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和业务产品创新的涌现与发展。伴随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不断增多,投融资渠道也渐趋多元,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不再牢不可破,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竞争市场份额的机会,这对国内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有重大裨益;然而分业监管模式下,一项新的金融创新的审核通过往往需要两个及以上监管部门审核批准④,审批程序在造成监管低效的同时,也制约了我国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第三,“管风险”监管理念实践效果不实。风险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巴塞尔协议》明确风险性监管理念,意在强调风 险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关键性。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虽也将“管风险”理念着重提出并加以强调,但日常监管工作仍集中在运动式监管、整顿监管及事后处置监管①,在风险跟踪监控方面的实际监管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也说明虽然在监管理念上实现了合规监管理念向风险监管理念的转变,但距《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持续性、审慎性原则相比还有很长的距离。第四,监管法律安排粗犷,执法部门能力欠缺。这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过程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一方面,虽然在实施分业监管后国家建立了以《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基本金融法律体系,但由于制定仓促、规定较为笼统,故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际规制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从法律不完备理论出发,即使立法和司法行为趋于精臻,也不能完全解决金融市场上突发的各种法律问题。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监管机构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履职效果对于监管有效性具有决定作用。目前,我国监管人员选拔和任免缺乏专业性②,同时人员机构责任不明也制约了监管效果的发挥。

三.混业经营现状下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上世纪末,为顺应金融发展新需求,配合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式,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执法理念转变和监管模式完善对国内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以美、英两国为典型。下面将以这两国为例,说明在混业经营下应如何选择与本国金融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一)美国金融监管模式——“伞式+功能”就金融监管模式而言,美国所采取的是“伞式+功能”监管模式。所谓“伞式+功能”监管是指确定美联储为总监管机构,即整个“伞式监管”的顶点和中心,在整体上对全美金融持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督;而各州不同行业的功能监管人则将金融业务进行细化分类后按业务种类分别进行细类监督,实现监管权力的分散。此外,与我国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处于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的是,美国监管模式基于联邦制国家体制,确立了美联储与各州的功能监管人的平行关系。而在金融监管机构权力配置问题上,基于传统权力制衡理论,为防止美联储权力膨胀导致政府寻租,避免重复监管造成行政资源浪费,美联储实际上的监管权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即其首先应当尽可能采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且只有当新的监管目标出现,才能由其行使实际的监管权能。此外,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正逐步筹划向双峰监管模式靠拢。

(二)英国金融监管模式——双峰监管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呈现从“三分模式”到“双峰模式”的转换。1997年,英国政府成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统一行使对所有金融行业的监管职能③。在该“三分模式”下,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监管局、财政部各司其职,分管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立法与监管决策职能,并通过签订备忘录形式进行监管沟通与监管协调,从法律上建立了由该三者共同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体系和合作框架。此后同样迫于金融危机压力,英国政府又逐渐着手进行监管模式创新与改革,不断向“双峰模式”靠拢,即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据《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自2013年4月1日起,英国金融监管双峰——审慎监管局(PRA)与行为监管局(FCA)在金融政策委员会的指示和建议下运作,故又称之为“准双峰”模式。直至2016年5月《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通过,“双峰模式”才得以正式形成。该模式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独立于央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审慎监管局(PRA)自附属机构成为英格兰银行内设机构,并新设审慎监管委员会(PRC)对审慎重要性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在人员配备上规定审慎监管委员会中至少6名应由财政部任命,这一举措在大大强化了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权的同时保证决策相对不受央行行政性影响;与此同时设金融行为局(FCA)负责行为监管和除审慎重要性机构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并直接对英国议会和财政部负责。四.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与创新目前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不断明朗,改革传统分业监管模式已基本成为共识,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及时转变监管思路,探索符合我国混业经营发展需求的监管模式。在目前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下,单纯采用集中监管或分业监管某一种方式均不能完全满足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从而无法挖掘出可能关联多个金融业务的隐藏较深的金融风险,审慎性监管目标便不能实现,故应将集中监管和分业监管的优点相结合,在集中监管的框架下对各个金融业务监管实施专业化分工,才能构建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新模式,同时也应吸收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并重的“双峰监管”模式优势,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和系统性风险防控,完善监管立法内容和执法措施,并坚持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并重原则,唯有此,才能平衡金融市场主体利益,创新适应当前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一)明确“混合+功能”监管思路,实现“集中与专业”平衡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分业监管模式,“三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这一机构设置模式在分业经营模式下无可厚非,但在混业经营下却显得风险监控和防范力度不足,因此,改革当前金融监管机构系统,转变分立监管为混合监管,是适应金融创业浪潮、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必然;此外,从监管机构能力和金融业发展现状角度看,由单一机构混合行使监管权的监管模式仍不适宜,故需要在统一监管下设各分管部门,按照功能监管理念分别对各类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从美国“伞式监管”模式中可以看出,该模式最大优点在于“集中和专业”的平衡,即在美联储轴心下由各州按照业务细类分别行使功能监管职权,从而保证风险集中防控和业务专业监管的“双赢”。在我国目前行政机构设置中,从成本和历史方面考虑,可以将中央银行作为总管机构,或者重新设立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赋予其金融业监管抽象职权,并由其汇总各部门上报潜在风险,监控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另一方面由其将具体职权进行协调分配,下放到内部各个监管部门;同时由“三会”等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央行下设机构,由其按照功能监管理念具体履行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职权。

(二)明确监管机构独立性,完善内部信息交互我国目前执法过程中一个较为凸显的问题就是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监管机构“无头第四部门”的机构性质①,设立独立于行政系统监管和规制机构,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鉴于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笔者认为在保障机构独立性方面,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独立:第一,独立人员。包括人员的选任独立、晋升独立和免职独立。在人员选用和任免上,应抛开传统的公务员选拨制度,选用更需要贴近市场的主体来进行监管,以保证监管行为更加科学可行;同时,在人员晋升方面,加入绩效考核,通过最终监管效果和付出的行政成本决定人员升迁,符合市场化考核机制;在薪酬和任免方面要给予监管人员充足的退休保障金和良好的工资待遇,非道德信用和执业能力问题不得任意罢免。第二,独立财政。建立较为完善的财政支持,给予独立的预算保障。在我国生产力水平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时,为防止因经济利益带来的道德风险,不宜采用英国的“产业收费”制度,否则较为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因此,较宜通过国家财政专项支出的形式,保障独立金融监管机构财务独立。第三,独立决策。在决策机制上,除了引入信息公开、民众听证会等制度外,更应建立相关惩罚机制,对于擅自干预独立金融监管机构决策的行政官员予以惩罚,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以防止行败、权力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此外,完善机构内各监管执法部门的信息交互也实属必要。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一个很具有借鉴意义的协调合作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各部门单独行使监管职权的同时,也实现各部门信息交互,对其来说也是不同于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方式。在沿用并强化联席会议制度时要注意到,须加强制度化建设,将召开会议作为经常性工作,及时监督并改进各部门监管过程中执行力度过强或过弱问题;同时严格执行会议中达成的决议,各部门不得采用各种理由拒绝实施。

(三)重视行为监管重要性,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双峰监管”理论由英国经济学家泰勒提出,他形象的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分别比喻为“医生”和“警察”①:审慎监管以风险防控和稳健运营为主要目的,而行为监管则侧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构建中,虽毋需全面照搬“双峰监管”模式,但对于行为监管的重视应予以借鉴。在金融创新产品蓬勃发展的今天,通过“医生”下猛药、不断试错的方式进行监管无疑要付出巨大代价,而利用“警察”要求金融机构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披露、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等方式保障金融安全无疑更为有效可行。以公平和效率为原则的行为监管,对繁荣国内金融市场的信心,进而活跃金融行业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从行为监管所欲实现目标与效果来讲,当下应将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目标的主要矛盾来抓。首先,要在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上侧重消费者利益保护,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经验,建立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或组织,集中有限的精力和资源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并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允许其代表金融消费者提讼。其次,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视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范围的合理限制,对高风险金融产品限制发行范围,禁止向中小投资者公开发行;另外,分阶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即加强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市场行为和市场退出监管,从而降低引发严重社会恐慌和触发系统金融风险的可能。

(四)转变金融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明确监管机构权力边界,给金融机构划定行为警戒线,是保障金融市场主体权利的应有之义。当前,监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自行随意解释法律的现象很常见,一部分原因是金融立法较为原则和模糊,更深层原因是监管机关长期依附于行政机构,监管过程中行政氛围浓厚,从而容易滥用监管权力,导致监管原则的滥用。因而在接下来的金融改革中,一方面要在机构设置和立法技术方面加以改进,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要法定权力边界,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监管制度运作程序和宏观监管标准,规范监管人员对于监管原则的运用,在对待具体金融案件时,合理运用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方式。即在一般情况下,仍应以规则监管为主,只有规则无法解决具体案件或者按照规则解决会出现极端不公平时,才能在目的解释基础上运用原则监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监管机构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应当予以限制,不能因其肆意的扩大解释而侵犯金融市场主体合法的经营权。

参考文献:

[1]周莉.试论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性及其准备[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12-13.

[2]周旭,白程赫.探讨中国金融业经营制度_基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J].中国集体经济,2013,(03):85-86.

[3]李俊芸.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03-337.

[4]哈斯.混合经营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1):110-114.

[5]陈笑影,束景明,王燕华.金融法[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2016:381-450.

[6]谭金可,叶娟.金融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法制变革[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39-44.

[7]刘刚.混业经营发展趋势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法律定位的调整[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1,(5):5-9.

[8]张宁.浅议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J].经济视野,2014,(15):328.

[9]冯增炜,林作甫.金融监管模式比较与选择[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21-24.

[10]舒海棠.试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生产力研究,2007,(19):26-27.

[11]常胜.金融混业趋势下的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及相应对策[J].科技资讯,2009,(31):140.

[12]舒海棠.入世后如何强化我国银行业监管[J].企业经济,2004,(12):171-172.

[13]郭锋,刘燕,杨东,杜晶.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与法律的改革[J].金融服务法评论,2013,(1):3-46.

[14]陈文君.通往金融稳定的监管新范式——次贷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进[J].财经2008,(9):8-13.

[15]柯思宇.浅谈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选择[J].理论界,2007,(8):264-265.

[16]刘秩.金融监管模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从规则到原则[J].法商研究,2009,(2):152-160.

[17]索红.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及模式选择[J].求索,2012,(9):21-23.

[18]邢会强.走向规则的经济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2015:160-161.

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范文3

世界金融一体化中的宏观一体,是以国家政策为主体的一体化,集中表现为各国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这是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形成的标志。

二战结束时,世界各国构建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形成了一种在汇率制度、储备体系和国际收支方面的协调机制。20世纪70年代,各国实行浮动汇率制以后,虽然各国在选择汇率体制、制订金融政策方面有了更大的独立性,但各国所施行的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国际收支的调节政策和国际储备的管理与营运,都将对其他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

1994年12月墨西哥由于比索贬值而引起的金融危机,最后导致了一场全球美元危机;美国公布提高短期利率,即引起世界股市暴跌;1997年泰国金融危机最终酿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由此看来,我们经济生活中的“蝴蝶效应”也时有发作了。而整个世界承受和消化这种金融震荡的能力将对各国金融的发展与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于是,各国中央银行不得不超越国家界限,从世界总体范围来观察和处理原本仅仅是属于一国的局部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制订相应对策。从而,金融政策在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形势下,越来越超越一国界限,变成了一种国际性的政策行动,金融政策一体化也就顺理成章了。其中最为显著的标志是:1999年1月1日,欧元(EURO)正式启动,国际间区域货币体系正式形成。

金融政策一体化趋势之下,各国经济政策的协调是一项重要内容。这包括大国之间的货币和利率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政策协调;建立和实施涉及财政、货币和金融政策以及企业治理结构和会计标准的国际规则和相应的透明度标准;同时制定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规范,督促包括私人部门在内的各国企业和银行界加以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加以监督,以减少引发金融动荡的隐患。鼓励新兴市场国际采取谨慎和有步骤地推进金融市场开放。

金融政策的一体化的过程来看,有主动与被动两个层面,从主动层面分析,属于国际金融领域的制度化范畴。这成为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形成的标志。

一、主动的金融政策一体化

金融一体化是建立在金融自由化基础上的。这种金融自由化,在发达国家主要表现为金融管制的放松,在发展中国家则表现为金融深化的努力。由于各国金融活动逐步自由化及阻碍资金跨国流动的障碍不断排除,各国国内金融日益融合在全球一体化的金融大潮之中。于是,国际金融领域政策的主动一体化越来越多地得到体现。这种金融领域的主动一体化又包括:

1.制订各国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

WTO有关金融服务的条款、IMF的宗旨与职责以及巴塞尔协议和七国财长会议是关于金融(经济)政策一体化的主动性、制度化协调行动及规则。在WTO、IMF、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条款的努力之下,当前的跨国金融活动,基本上是在相同的“游戏规则”下,采用相同的金融工具,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投资者和筹资者。

而欧洲经济货币同盟成立,尤其是欧元(它是不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多边协议而产生的,属于主动的一体化的产物)运行后,欧元区各国在货币、财政政策上遵守共同标准,由欧洲中央银行发行共同货币,制定货币政策,兼建立超国家的立法的执法机构,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国际金融政策的一体化。如果分析加入欧元区的条件,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理解全球金融政策一体化的表现。

1991年12月,欧共体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峰会上签署了《关于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之为《马约》。该条约规定,只有在1999年1月1日达到以下四个趋同标准的国家,才能被认为具备了参加经济货币同盟(EconomicandMonetaryUnit,EMU)的资格条件:(1)通货膨胀率不得超过三个成绩最好国家平均水平的1.5个百分点;(2)政府长期债券的利率不能高于三个最低国家平均水平的2个百分点;(3)当年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不得超过3%,累计公债不得超过GDP的60%;(4)加入欧洲货币联盟前现年汇率一起在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规定的幅度()内波动,中心汇率没有重组过;(5)该国中央银行的法则、法规必须同《马约》规定的欧洲中央银行的法则法规相兼容。通过这些规定,在我们看来,欧元的启动,既是区域金融一体化发展的高级阶段的产物,也是金融政策一体化的典型表现。

从世界范围内来说,通过制度化协调已在全球反通货膨胀(紧缩)、降低利率、迫使美元贬值、日元升值以及稳定全球主要汇率(美元汇率)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如1985年9月,美、英、法、联德和日本五国财长及央行行长仁义确定对外汇市场实行联合干预,迫使当时定值过高的美元贬值。2003年以来,面对中国大幅度增长的对外贸易以及外汇储备,人民币升值压力越来越大,以美、日为代表的国家也频频对人民币升值施加压力。事实上,这也是金融政策主动一体化的一种表现。

1995年西方国家在汇市上采取联合行动联手干预日元汇率,维护了“强势美元”政策,使美元兑日元从历史低点79.80美元一路回升。2000年9月,西方7国在各主要市场又合力干预欧元,促使欧元汇率在一定程度上攀升,令欧元一度大涨了5%。2002年以来,美元相对于欧元大幅度贬值,到2004年底,贬值幅度累计超过40%。美元这种大幅度贬值牵动着世界经济的神经,世界各国也开始讨论对策。

一国金融危机出现之后,共同挽救危机的国际行动则既属于金融政策一体化的被动层面,也属于主动一体化的内容。因为在全球金融领域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各国不去共同挽救危机,危机将难以缓解。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共同行动起来挽救危机,也是金融政策主动一体化的表现。

2.制订全球银行业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

从微观主体考虑,全球银行业正在积极落实巴塞尔委员会建议的资本充足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必须达到8%,8%的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中,核心资本最少为4%)的规定,加强对各类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范(包括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及衍生工具的风险),增强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中国银行的大幅度发展,从单一国家对银行的监管来看,也要求各国加强政策的协调,共同监管,以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各国金融政策的一体化反过来又推动了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如WTO于1997年12月13日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GATS)”,要求成员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促进金融服务的国际化和全球化。

因此,未来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趋势进一步加强,大国金融的合作与协调将会重新引导市场发展趋势。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使得各国政策的趋同性强化,市场连动性的加强亦有利于政策的协同一致,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将会更加密切。

二、金融政策的被动一体化

1.单一国家货币政策的“溢出溢入效应”是被动一体化的普遍化体现

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是指国内货币政策没有或只有很小一部分作用于国内经济变量,相当一部分的政策效应溢出到了国外,从而使货币政策达不到预定的最终目标;溢入效应是指国外的货币政策会波及到国内,从而干扰国内货币政策达到预期的结果。有时两种效应同时起作用,致使货币政策完全失效甚至偏离预期目标。在各国货币金融联系日益密切的情况下,一国针对自身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采取的货币金融政策不但会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这种影响又可促使其他国家改变其经济政策,从而将影响反弹到该国,即所谓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不断下降,一国货币政策的“溢出溢入效应”越来越明显。这种货币政策的“溢出溢入效应”,是全球金融政策被动一体化的典型反映。

2.“格林斯潘效应”,是全球金融政策被动一体化的间接反映

所谓“格林斯潘效应(TheGreenspanEffect)”,或者说是美联储的影响力,简单来说是指,美国经济政治、经济走势、金融市场对全球的影响力。这种效应来自于贸易、金融和经济政策的迅速全球化,同时也来自于其卓越领导人的巨大影响(戴维B.西西利亚等,2000[1])。而格林斯潘效应主要表现在:

(1)美国股市对全球的影响力――格林斯潘效应无处不在

2000年12月5日,格林斯潘发表讲话,对美国经济增长下降的情况表示关注,市场由此猜测美联储利率政策有望出现重大变化,并在明年做出减息决定。受此刺激,NADSAQ当天急升274.05点,升幅达到了10.4%。道指则上涨了338.62点,收报10898.72点。在美国股市的带动下西欧三大股市及拉美市场也均告上扬。其中,法兰克福DAX指数和巴黎CAC指数的升幅均超过了3%。伦敦金融时报100指数较前上涨2.3%。香港、东京等亚太主要市场也走红,其中恒生指数收市劲升了525.74点,报15098.95点。

另外,“摩根效应”也体现到这一点。在全球股票市场上,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指数的调整从来就不是一个可以被忽视的力量,其各种指数调整的频率,短则数月,长则数年,一旦风声响起,全球基金经理和股民都会绷紧神经,以防不测,股市或风声鹤唳,或随风而起,此种现象,被称之为“摩根效应”。

美国的繁荣持续得越久,其他地方的人们似乎就越发认为繁荣将会扩散。外国的股市趋于效仿美国的市场行情,信息技术股尤其如此。2000年4月以来,以NASDAQ为代表的美国股市出现调整,世界股市也基本上同步出现了调整。

IMF的实证研究表明,在1995年1月-2000年5月期间,美国技术股价格平均变动1美元就导致欧洲股价变动大约77美分、亚洲股价变动59美分和拉美股价变动44美分[2]。

(2)美国利率政策对全球的影响

1999-2000年,美联储为抑制经济增长过热,及可能出现通胀的危险,连续6次提高利率,将联邦基金利率提高到6.5%。与此同时,欧洲中央银行也先后5次提高官方再融资利率。日本中央银行也于2000年8月结束实行长达20个月的零利率政策。(美联储在2000年3次提高联邦基金利率,欧洲中央银行则4次提高再融资利率;日本央行在2000年8月终于将从1999年2月以来实行的0.15%的隔夜拆借利率提高为0.25%,从而恢复到实行“零利率”之前的水平)。2001年1月31日,美国该月份第二次调低利率,受此影响,台湾、香港、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也纷纷追随调低了利率。从2000年5月到2003年6月,为了刺激经济增长,美联储连续13次降息,将联邦基金利率(美国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从6%下调到1%,为1958年以来的历史最低。但是,面对持续的通胀压力与疲软的美元走势,2004年6月30日下午,美国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OpenMarketCommittee),宣布提高联邦短期贷款利率25个基本点的决定,即将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从1%提高到1.25%;同时提高中央银行贴现率0.25个百分点,即从2%上调为2.25%。这是美联储4年以来的首次加息。面对这次加息,鉴于美国经济的影响力,有学者认为,这预计着“一个超低利率时代的结束”。

总之,在世界各国金融政策趋向一体化的过程中,不管是主动的一体化还是被动的一体化,世界金融一体化成为一个逐步削弱民族国家经济权利的过程。

三、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趋同化

金融政策的一体化还表现为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趋同化,主要表现在各国纷纷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涉外金融法日益与国际金融统一法接轨,两者的协调度明显提高。例如,为了与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接轨,各国纷纷对国内相关法进行“立、改、废”,使本国法与WTO条约的要求想一致。中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就是典型事例。《布雷顿森林协定》每一项内容的修改,则牵涉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货币金融制度改革。又如,在跨国银行监管方面,由于普遍采用巴塞尔银行监管的原则和标准,各国银行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在证券业监管方面,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文件和所从事的实践成为各国证券监管当局的行动指南,推动了各国证券监管制度的趋同化。

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范文4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范文5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论文下载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范文6

关键词:金融混合经营;金融监管体系;提高

在现阶段,中国的金融行业是操作在一个单独的混合过渡期。面对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冲击,中国政府已逐步放宽政策,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分管经营模式已经出现了相互交叉的趋势。因此,从分业经营改革成混业经营整合现有资源,这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完善混合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中稳步推进实施的前提。

1、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及发展

伴随着在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形势和我国的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原配套单独运营的制度已经不适合如今金融法律法规不断改进,更多的市场经济系统及技术监管标准大大提高并完善的状况。实践证明,单独的管理运营系统已明显阻碍的了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缓慢,实施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风险高于金融机构混合的机构。在此背景下,原来使用的单独操作的线基本是转成混合模式,这将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国际的趋势。独立管理的金融背景的行业,在世界金融业是经常出现的,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独立的管理系统,主观意识上就分开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相互联系,制约金融机构可持续的能力,难以创新的金融企业很难发展。因此,中国的金融行业在国际金融体系不断整合所带来的趋势下,混合经营渐渐的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操作系统的基本目标。近几年以来,伴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政策逐步放宽,对金融机构混合,要考虑的是怎样提高效率和稳定性,最终提高国际竞争力。在目标值追求量化的同时,中国的金融机构要在金融行业要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风险。所以,为了适应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必须建立混合式的中国金融体系,并随之配套金融监管体系,是我们面前的重要且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2、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构建

2.1维持现状,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金融业各行的区分特点也较为突出明显的,提高我们现有的金融监管,出台相应的协调机制是首要任务。我们目前的监管体系已经维持了很多年,它的发展与管理是十分困难的,如在很少的时间内全面的改革更是鸡蛋碰石头。因此,现在维持“一行三会”现有的监管模式十分必要,同时完善“一行三会”中的金融监管协调能力,及时向有经验的国际金融监管界机构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在改善国内金融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参与制定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2.2构建统一监管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我国处于将会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状态,从长远看,为了应对长时期的发展状态,我们针对金融部门的发展趋势,需要专门建立一个能够对金融部门形成监管机制的有效监管部门。从整个世界对于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背景下看,我国处于混业经营的初期阶段,现在还不算成熟,需要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机构来将一些可靠、及时的信息反馈给金融部门,从而帮助和监管金融市场更健康和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金融部门实现混合经营的目标。很显然,这对于我们还是一个长远的目标,要循序渐进,逐步改变思维。我国需要在长期的实践模式改革中摸索,最终形成一个适合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下的监管模式,方能使金融监管确保金融业的健康向前发展。

2.3 建立专门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效能

为了促进混合金融监管协调效率的提高,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门,发挥协调的角色,打破信息封闭现象。如果我国建立监管协调机构,可以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各金融监管协调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是常设机构,由国务院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监管协调机构负责人轮流负责财务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委员会,特殊情况也可能会在紧急情况下召开。委员会负责组织与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重大问题上的讨论研究及制定措施,统一监管金融机构的政策和业务开展情况,以根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及时组织先有部门处理金融机构难以解决得问题。最重要的是,金融监管委员会有充分的法律权力进行合理干涉,以确保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结果,确实执行和落实到位,反之,执行监管不当的不给予一定的处分。

总之,对于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而言,它是在整个全球化市场的自由化环境下所产生的,混业经营对于促进我国金融部门整体结构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一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是未来金融部门发展的必要阶段,只有通过这一条路才能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中走的更远。但是,对于我国的实际国情而言,我们不能在发展过程中强行的进行金融结构的改革,而且这种办法也无法适应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在短期时间里想要做到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改革,我们一定要坚持在保证目前金融结构稳定基础之上,才可以进一步的开始下一步的改革。在保持当前金融系统稳定和连续发展的同时,预防金融系统性危机,循序渐进的监管模式,逐步促进混合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及相关建设是最佳的发展道路。(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曾莜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