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政策风险范例6篇

金融机构政策风险

金融机构政策风险范文1

关键词:特惠金融;金融扶贫;信贷风险;风险控制

一、特惠金融扶贫信贷关系及其损益原理

与传统普惠金融担保贷款不同,特惠金融扶贫信用贷款就是一种由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的,由签约金融机构从政策性金融机构取得低息支农或扶贫再贷款资金后,在政府扶贫资金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扶贫奖励等措施保障下,按照存入风险担保基金总额的1:10左右的杠杆比例,向扶贫部门推荐的扶贫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扶贫经济组织)进行授信审查、签订贷款协议而发放的特别优惠的扶贫信用贷款。在特惠金融扶贫信贷法律关系中,签约金融机构基于政府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支持,与借款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经济组织)形成的信用贷款关系,主要包括贫困户直接或间接通过扶贫经济组织获得签约金融机构的小额信用贷款、扶贫经济组织通过公益担保或保险从签约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贷款等关系,但不包括基于直接担保而形成的非信用借贷关系。在我国特惠金融扶贫信贷中,政府的政策态度是决定金融扶贫能否成功或者能否可持续的核心因素。政府通常以相关政策的显著倾斜,支持金融扶贫信贷的超常规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对扶贫信贷的支持力度,扩大扶贫信贷规模、降低扶贫信贷利率;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放宽扶贫贴息贷款监控标准,适度从宽进行授信审查、尽量从优给予贴息待遇、从速从宽核销坏帐损失;防范扶贫信贷潜在风险,健全风险损失分担机制,对风险损失补偿75%,按照贴息标准补助扶贫贷款的担保、再担保、保险等费用;完善金融扶贫激励机制,强化扶贫贷款政策激励力度,提高贷款增量奖励、贷款绩效奖励、定向费用补贴等激励标准。

二、特惠金融扶贫信贷中的风险构成体系

特惠金融扶贫信贷风险的形成根源于农民的社会心理道德属性、农业的自然条件依赖性等农村信用软约束力环境。由于农民抵御农业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剧烈的政策变化等,在农村信用软约束力环境下,签约金融机构就面临着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风险。这些风险从来源上看,包括农民诚信道德造成的信用风险、农业产业特性决定的市场风险、农村金融信贷属性的管理风险、财政介入扶贫的政策风险[1]。一是农民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作为借款人、担保方不愿或无力履行信贷合同还本付息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信贷银行遭受贷款本息损失的可能性。尽管贫困农民贷款人不能履行还款责任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客观上可以偿还但主观上不愿意偿还;二是主观上想努力偿还但客观上不可能偿还。但严格来说,在特惠金融扶贫信贷关系中,贫困农民贷款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客观上可以偿还但主观上不愿意偿还造成的信用风险,这是贫困农民的履约意愿、诚信品格出现了问题,贷款人品格是指贷款人不仅要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而且具备在负债期间能够主动承担各种义务的诚信责任感。这种情况通常根源于农村信用基础环境较差,一些贫困农户在生存问题尚不能很好解决的情况下,信用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重,依约还款意识薄弱。二是农业市场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开发项目产品或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和市场供需变动引起的借款人投资项目预期收益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信贷双方市场信息不对称引致借款人无法准确地预期产品或原材料市场规模、结构、价格变化,不能充分利用远期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避险机制规避的市场异常变化,可能导致的贷款偿还困难与损失。此外,由于信贷机构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因为不适当的战略决策,如盲目追求规模的不断扩大,或因过度竞争而过度降低授信、利率条件等,导致贷款机构形成影响未来发展的潜在战略决策风险。自然灾害风险(不可抗因素)作为农业市场风险的特例,是由于开发项目建设运营中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旱灾、泥石流、冻灾和冰雹等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建设、正常有效运营而使贷款本息偿还困难。三是经营管理风险。由于金融机构内部扶贫贷款管理控制机制不完善,管理人员变动衔接不到位、资金划转流动程序不严谨,对风险控制制度、流程规范控制、责任追究机制不重视,没有对贷款滋生风险的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调查分析和风险识别评估方法落后,难以正确评估贷款风险程度,导致贷款风险增长。扶贫贷款业务具有较大的特殊性,通常要求从事信贷管理的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素质水平,但客观上从事扶贫贷款业务的人员素质往往相对较低,缺乏良好的业务开发与拓展能力,甚至还使优秀的人才难以得到提拔和重用,这就增加了扶贫贷款风险的概率。四是财政政策风险。政府特惠金融扶贫的财政风险也可能经由银行与财政的特殊关系机制传导转变为签约金融机构扶贫信贷政策风险。政府推动特惠金融扶贫信用贷款导致的财政风险,是政府财政在不确定外部环境因素影响下,由于有限的扶贫投入不能充分满足金融扶贫贷款的贴息与风险损失补偿等支出需要,导致政府财政扶贫收支的正常运转造成消极影响的潜在隐患。特惠金融扶贫信用贷款的贴息与风险损失补偿等硬性财政支出机制,使政府财政面临一系列的支出责任,包括直接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资金、扶贫互助资金、扶贫贴息资金、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财政支农资金、扶贫奖励资金等[2]。虽然签约金融机构提供的扶贫性金融服务是政府金融性公共产品的一个方面,由此导致的公益性成本损失代价应当由政府买单。但是,政府财政能力也不是无限的,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导致财政风险,进而形成扶贫信贷的财政政策难以实现的风险。现行特惠金融扶贫信贷资金与财政补贴资金都缺乏长远可持续的内生性投入增长机制,信贷资金主要依赖政策性支农再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扶贫预算支出项目。这种完全由外部治理结构阶段性博弈结果决定的扶贫资金临时性供给模式,具有很大的政治治理政策波动性风险,极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产生财政保障资金供给逐渐枯竭的风险,无法弥补庞大的信贷资金贴补缺口。同时,由于现行财政扶贫支出种类繁多、管理分散,难以精确进行收支预算与平衡,在地方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其风险极易随着财政支出规模迅速增长而急剧增长。由于《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地方财政对扶贫信贷的风险保障机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值得怀疑,在地方政府偿债储备资金明显不足以对金融扶贫信用贷款支出责任进行兜底时,这势必转化为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三、特惠金融扶贫信贷的风险控制机制

面对特惠金融扶贫信贷的风险种类、基本特性、形成原因,签约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地构建具有现实针对性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努力将风险扼杀在初级的萌芽阶段,或者控制在能够承受的水平。

1.强化信用制度建设,化解农民信用风险。从内外两个方面提升农村金融市场信用水平,化解农村金融扶贫贷款的信用风险。一方面,通过扶贫信贷诚信教育、信用法纪教育、贷款契约教育、信贷政策教育,提高贫困人口的整体素质,提高贫困人员对金融扶贫贷款的认知度,从内部增强扶贫借款者的信用水平,推动扶贫金融机构自主发放更多的扶贫贷款。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借款人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制度、动态调整机制、差别待遇机制,据此对贫困农户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为此,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信用的评价工作,注重贷后诚信的评价管理,健全诚信评价的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农户信用的贷款价格决定机制,让借款贫困户基于信用优化或者恶化结果对借贷价格的影响,形成良好信用可以持续优先获得贷款、或以较低利率获得贷款的好处,让借款农户通过衡量违约与守约之间的贷款条件差别待遇作出理性的决策与行动,鼓励农户争取较高的信用,对农户可能导致信用受损的行为进行约束[3]。

2.充分利用金融工具,降低农业市场风险。虽然从产业发展角度看,农户扶贫贷款投资的成功率和收益率是影响农户扶贫信贷安全性的关键因素,加强政府的农业产业化规划水平与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是提高农村金融扶贫贷款抗风险能力的政治经济基础,政府必须积极正确引导农户根据市场需要开展经营活动,提高农户对产业市场前景的预见性,积极指导金融机构、农业扶贫企业和农民利用现代金融市场利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转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风险[4],但从金融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由于贫困农户抵押贷款受到贫困条件的客观局限(合格抵押物少、抵押物变现难、执行成本高),有必要通过设计替代抵押担保机制,开发更多更适用的扶贫信贷担保新产品,创新贫困农户相互联合担保、互助资金会存单质押担保、扶贫经济组织留置担保等相结合的扶贫贷款替代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分别根据不同扶贫对象,推出不需要贫困户直接提供抵押物的、替代性贫困户互相联合担保贷款、农户关联公司留置担保贷款、互助社存款单质押担保贷款等信贷产品,破解扶贫信贷的担保困境。充分利用保险市场,推出扶贫产业市场风险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农产品保险、价格保险等商业保险产品,构建多层次、多环节的市场风险保险化解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设计扶贫产业市场风险保险产品:由省级扶贫部门通过向签约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对本省范围内的扶贫产业风险提供商业保险。签约商业保险机构由根据扶贫产业面临的市场经营风险特征,设计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产业保险产品,引导和鼓励扶贫企业根据各自产业的市场风险程度,自主地购买相应类型的农业产业保险产品,对全省范围内的扶贫产业农业保险统筹管理,有效解决扶贫产业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后顾之忧,分散产业扶贫信贷资金的市场风险。

3.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控制经营管理风险。在金融扶贫特惠信贷业务过程中,由于贷款申请、授信调查、审查评估、签约审批各环节工作职责相对分离,分别由不同部门和岗位承担,金融机构必须强化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贷款风险责任分担机制,将调查人直接责任、业务部材料真实性初审责任、风险部风险提示责任、分管领导材料再审和风险预测责任和最终批准人决策责任,科学合理的明示出来,并加以相互监督制约;针对信贷管理风险产生的关键环节,重点审查与风险密切相关的借款主体合法性、资金投向的合规性、还款能力的可靠性、担保资格的代偿性、贷款手续的完备性、贷后经营的风险性和逾期处理的严肃性等问题,确保日常基础性经营管理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机构还要根据特惠金融扶贫信贷政策风险构建扶贫信贷政策风险控制制度,应对扶贫贷款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整体经营收益大幅度下降的经营管理风险。签约金融机构要争取在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设置专项扶贫再贷款项目,以比支农再贷款更加优惠的利率政策与资金保障,有效协调扶贫贷款优惠利率(基准利率)与商业银行必须维持基本贷款收益率的市场规则之间的矛盾。尽量将特惠扶贫贷款规模控制在能争取到的政策性再贷款的总额度之内,确保特惠贷款资金来源于利率较低的政策性资金,使总体利润率维持在合理区间。

4.强化风险补偿制度,预防财政政策风险。通过健全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机制,构建金融扶贫贷款政策风险的防火墙。特惠金融扶贫的信贷风险与财政风险是性质完全不同两类风险,但在财政、金融产权边界法律界定不清的情况下,政府的财政风险与非政府的金融风险有可能在特定条件下相互演变转化。为了有效化解财政扶贫资金收支平衡的政策风险问题,有必要在强化不断增长的年度扶贫预算支出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将各项财政扶贫资金整合到风险补偿基金上来,逐步建立健全扶贫风险补偿基金制度。虽然财政扶贫贴息是解决贫困农户贷款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但金融扶贫成败的关键不在于财政贴息,现行扶贫贷款适用的优惠的基准利率水平,完全在贫困户可承受范围之内,财政贴息不是金融扶贫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一个强大的风险补偿基金,才能有效地补偿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风险因素造成的农业产业市场的重大损失,才能有效地提升贷款金融机构、扶贫经济组织、产业农民的生存发展能力。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产业市场风险补偿的财政风险,还应当建立健全扶贫风险补偿的债务评价预警体系,加强对扶贫风险补偿基金运行安全性的动态监测与防范,避免因风险补偿金严重不足造成的基层政府巨额财政负债问题。针对《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所导致的财政风险补偿金制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存疑,应当依法通过相应解释,明确允许财政扶贫资金可以作为金融扶贫信贷风险补偿金的问题,推动特惠金融扶贫工作稳步向前发展[5]。

作者:全臻 全承相 全永海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湖南省扶贫办

参考文献:

[1]翟剑虹.开发性金融机构在甘肃省扶贫开发中的风险管理探讨[J].金融视界,2014,(12).

[2]王有美,马继洲.博弈与均衡视角下欠发达地区金融扶贫激励机制完善与创新[J].甘肃金融,2012,(4).

[3匡桦.隐性约束、声誉约束与农户借贷行为[J].经济科学,2011,(2).

金融机构政策风险范文2

(1)区域内的商业银行风险是区域金融风险的主要来源。在我国及其内部各个区域,银行业无论从规模还是重要性方面来说,都是金融业的领头羊,是区域金融体系的最重要构成部分,是区域内主要的金融机构,其发展程度对区域内金融业发展的影响程度很高,尤其是在中小城市,重要性尤其突出。因此,区域金融风险的主要来源是商业银行产生的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研究可以转化为区域内商业银行风险研究。(2)区域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区域金融机构不仅受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出于对区域的经济发展规划,地方政府也会制定相应的政策。因此,区域经济体系同时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影响,这两者的具体政策目标有时不一定统一,这就使得区域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变得复杂化。

区域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

(1)金融机构的自身原因。在市场竞争机制下,金融机构作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大部分金融机构普遍采用规模的膨胀作为追求利益的手段,“重数量,轻质量;重规模,轻效益”的经营模式,使得金融机构在规模扩大的同时,也增加了区域金融风险的程度。(2)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活动过多的干预。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活动过多的干预是导致区域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市场经济的稳健进行,离不开政府的干预;但过多的政府干预反而会诱发区域金融风险。(3)一国的宏观金融政策对不同区域的经济活动造成不同的影响。由于经济较发达区域在我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经济波动与我国整体的经济波动呈现基本的一致性。一般来说,我国制定的宏观金融政策更多是以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参照系,即单一性的宏观金融政策。但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区域内的金融产业成长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使全国统一的宏观金融政策在不同地区产生了不同的效应。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区域而言,面对国家的宏观政策,可以通过健全的金融市场、多元化的金融工具、高级的产业结构等迅速调整金融活动,在分散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预期的政策效果;相反,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区域而言,由于产业结构的低级化,金融工具的单一化,不完善的金融机构等原因,在经济活动的运行中,无法化解或降低政策调整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发展非均衡的格局下,单一性的宏观金融政策可能会成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金融风险形成和累积的诱因。

区域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金融机构政策风险范文3

关键词:区域金融;金融风险;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7-0025-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7.06

一、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内涵界定

从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内容来看,区域金融风险作为中观尺度的金融风险有着不同于宏观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的管理内容[1]。虽然相对于世界范围的金融风险,区域金融风险可以包括国家金融风险,甚至超国家范围的地区金融风险,但在一般的理论研究中,区域金融风险所研究的区域范围更多地指国家范围内的区域。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区域金融风险不具备由宏观尺度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政治风险等所引发的整体金融风险的特征。当然,中观尺度的区域金融风险也不完全等同于以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为主要特征的微观金融风险,它有明显的区域特性。

从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对象来看,区域金融风险虽然是中观尺度的金融风险,但是其发生的现实形态最终也表现为区域内金融机构的微观金融风险。因此,为了有效地管理区域金融风险,必须从影响区域金融风险发生的总体性因素和影响区域内具体金融活动主体的个体性因素两个层面加强管理。

从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主体来看,区域金融的发展要受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所定的经济政策影响,因此中观尺度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主体包括中央和区域两级金融监管部门。在区域层面的金融管理既包括国家对各区域内金融风险的管理,也包括区域政府对本区域内金融风险的管理。因此,区域金融风险管理应包括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

二、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

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应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对影响区域内金融安全的总体性因素进行管理的目标称为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而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则是指以区域内金融的微观运行活动为管理对象的风险管理目标。全国范围的金融安全需要以各区域的金融安全为前提,因此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还是有一致性的,区别主要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上。

(一)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

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是有相对性的,是在区域内相对于影响具体金融活动主体风险因素管理而言的目标,并非国家层面的宏观目标。但总体而言,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在区域层面的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是有一致性的,即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并促进区域金融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促进区域金融的平稳发展。任何金融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都应是实现金融的平稳发展。一个国家的金融平稳发展要以各个区域的金融平稳发展为基础,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实现国家的金融稳定与发展,必须首先保证各区域金融稳定与发展。区域内的金融平稳发展自然也是区域金融监管部门的首要目标。

2.保障区域经济健康运行。由于金融业是一个以经营货币为主的特殊高风险行业,并且金融业在服务于经济的过程中要与社会上各种经济主体发生金融关系,因而其经营活动具有社会性,且与经济风险存在较高的关联度,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在中观区域层面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是区域经济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各项区域金融政策应将促进和保障区域经济的健康运行作为主要目标之一。

3.规范和完善区域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是实现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信誉,保护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的运行,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的重要途径。一个独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一套完整且健全的金融监管制度,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实现金融政策目标都有重要的意义[2]。由于区域层面相对于国家层面往往更加具有金融监管不规范、不健全的特点,因此在区域层面的金融风险管理更应注意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确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引导和督促企业健全风险管理与防范制度,从而建立安全高效的区域金融监管体系,保证区域金融活动的稳定与安全。

4.促进区域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备的金融市场体系是有效化解和降低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应有利于促进区域金融市场的发展。具体而言,要注意推动金融产品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协调发展;在推动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创新的同时,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协调一致而又全面严谨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加强市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以防止出现监管重叠、监管遗漏或监管空缺;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监管的长效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解决带有综合性与全局性的问题,确保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二)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

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需要区域层面的金融管理机构和国家层面的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实现,但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则是区域层面金融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区域金融风险防管理的微观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维护区域内信用体系的良好运行。区域金融安全需要金融机构与居民、金融机构与企业、金融机构与政府等方面建立起诚实、可信、可靠的信用关系。只有每个信用主体都遵守基本的信用规则,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为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有效避免区域的内生金融风险。

2.区域内金融机构布局合理。一个区域内的经济与金融要想做到密切的相互配合与相互促进,就需要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总量、分布与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区域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适应。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有其不同的市场位置,在功能、业务内容、服务手段、服务对象等方面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合理布局各类金融机构,使各金融机构之间保持适度竞争,从而建立和完善功能良好的金融市场体系,将有利于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

3.区域内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经营稳健。要想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需要通过各种管理措施促使区域内各金融机构都能做到稳健经营,确保资本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的规模对称、结构对称、偿还期对称等。要制定完善合理的区域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和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法人经营管理责任制,完善管理与经营体制,建立起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4.区域内金融市场秩序相对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稳定是金融安全的重要标志,因此,对区域金融风险微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维护金融市场相对稳定。具体而言,要通过强化金融监管,确保区域内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杜绝超范围经营、帐外经营、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等现象,创造一个公平、合理、有效的竞争环境,及时有效地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区域金融秩序稳定。同时,规范和强化区域内金融机构的审批与监管,杜绝乱批、乱设金融机构乱集资和社会乱办金融等现象。

总结来看,虽然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有其一致性,但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并不完全统一,这将导致两级金融监管部门的利益诉求出现不一致,因此其各自最终的主要监管目标还是不同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要目标是保持全国范围的金融安全,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要以区域金融利益最大化和区域内的金融安全为主要目标。

三、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不同,加上中央和地方两级金融监管部门可运用的管理资源不同,使得两级金融管理部门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策略有所区别。

(一)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

1.实行差异化区域金融管理政策。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不一致,其相适应的区域经济金融政策也应有差别。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在整体经济战略部署不变的前提下,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战略和金融有序化出发,根据各地区条件、经济基础、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和金融生态环境等特点,在坚持金融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有差别的经济金融政策安排,充分发挥各区域间自然、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优势,逐渐降低区域金融风险。

2.构建和谐区域金融生态环境。降低区域金融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构建和谐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是降低区域金融风险发生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针对区域金融风险特点,有效整合区域金融生态构成要素,推进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推进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保障司法公正,缩小区域金融风险差异,减少地区间对金融资源不注重效率的过度竞争。其次要注意加强区域金融市场化,提高金融部门的独立性,减少和尽可能杜绝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分配与利用的隐性干预。另外,应建立以政府、媒体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区域经济金融信息公开共享体系,通过信息的及时披露有效降低区域金融风险[3]。

3.引导资金流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避免区域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基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途径很多,最重要的是通过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应的有差别的财政金融政策引导资金向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流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均衡化。比如通过产业政策区域化改善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发行建设债券;通过补贴、贴息、税收优惠和投资财政担保等手段引导资金流向欠发达地区。

4.引导和探索设置区域差别化的金融结构体系,以规避、分散风险。合理的金融结构体系能够有效地实现规避、分散风险的目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在统一的金融体系下,根据各区域经济特征,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审批与设置,构建多样化的金融结构体系,使金融体系结构特征更好地适应区域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避免实体经济风险在金融体系中积累放大。比如对于经济发展较快、社会信用体系比较脆弱的市场化先行地区,可以大力发展信用担保、风险评级等金融中介机构,缓冲实体经济风险向金融机构过度集中;对实体经济产权形式规范、金融资源相对稀缺的地区,可以引导、规范反映市场需求的非正规金融;对于欠发达的贫困地区,为更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的发展战略,可以探索性地发展区域开发性金融机构,逐步形成与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降低区域金融风险。

5.加强对区域金融监管的重视。在非区域金融视角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一般会放在全局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控上。但从现实而言,区域金融监管是全局性金融监管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强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除此之外,中央金融监管即便注意到了区域金融风险问题,但往往容易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对发达地区的金融监管上,然而在一定条件下欠发达地区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比发达地区还高。因此,加强区域金融监管不但要关注一般区域的金融风险,还要注意不能忽视欠发达地区的金融风险。

6.完善区域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健全的组织体系是金融监管的基础,而监管组织体系的建设职责在中央监管部门。因此中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国金融体系的现状,制定与本国区域金融特点相适应的区域金融监管组织体系。通过完善区域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理顺监管当局各级分支机构、区域辖内各金融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各社会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的责权利,更好地将区域金融风险予以避免、转移和化解。

(二)以区域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

笼统而言,区域金融监管部门包括区域内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分支机构承担的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央监管部门下达和规定的金融监管任务,一般没有太多的自。因此,在这种体制下分支机构往往不能承担好区域金融监管的职责。为了更好地对区域金融风险进行管理,一方面,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注意加强其地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给地方分支机构在金融风险管理方面更多的灵活自;另一方面,地方分支机构也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区域内金融活动的监控,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防控。

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力,而且地方政府在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监管上具有更大的灵活自主性。因此,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相关部门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上应发挥最主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职能。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上虽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但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在职责和权利上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即地方政府承担了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的极大责任,但它被赋予的对金融事务的权利及可动用的金融手段却极为有限[4]。因此,中央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赋予地方政府在处理金融风险问题上较大的自和区域金融事务处理权。地方政府也要加强自身金融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除了思想上重视外,还应有独立的区域金融管理协调机构,以加强与区域内金融机构的沟通,推进地方金融资源整合,配合中央金融监管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同时,协助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协调区域内各金融监管机构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5]。

2.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政府金融活动的市场化。区域金融的发展受地方政府所定经济政策的影响,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会通过非市场手段对区域金融活动进行直接干预。这种干预在金融风险爆发后分散、化解风险时有其益处,但在正常的金融运行状态下则往往容易加重区域金融运行风险。比如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将银行视为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强行增加政府在银行的债务等,这将大大加重区域金融风险的积累[6]。因此地方政府要尽可能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政府金融活动的市场化。

3.提高区域经济运行质量,保持区域经济平稳运行。从根本上讲,区域经济运行质量高低与平稳与否是制约区域金融安全运行的最主要因素。区域经济运行质量高,区域金融机构自然效益好,区域金融风险自然小。区域经济运行平稳,经济运行风险小,相应的区域金融风险自然也小。因此,从根本上看,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还是发展经济、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确保经济平稳运行。

4.指导和促进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是完善地方金融市场体系,保持地方金融市场活力的基础。而且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地方金融资源的涵养、保持,有利于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资金来源渠道。而区域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地方金融活动的健康都是地方金融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管理方面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指导和促进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一定要摆正自身的位置,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避免对企业给予不恰当的、过多的直接干预。

5.加强对区域内金融活动的监管。地方政府比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更加接近、熟悉区域内的金融活动运行,因此,地方政府在区域内的金融活动监管方面应发挥更加直接的作用。加强对区域内金融机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促进区域内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

6.在面临区域金融危机时,帮助区域金融机构,实施市场救助。一旦区域金融风险暴露,出现区域金融危机,地方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市场救助,保持或恢复区域金融市场信用流动。比如对面临风险或者破产的金融机构和银行的重组或退出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在地方金融机构关闭后由地方财政偿还债务,支付自然人存款债务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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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耿宝民,韩忠奎,安国涛.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及监管的有效职能分析[J].科技与管理,2008(3):74-76.

金融机构政策风险范文4

【关键词】审慎监管 系统性风险 时间维度 行业维度 逆周期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

要定义宏观审慎监管,就不得不先说明与之对应的微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是银行监管者为了保证每一家银行机构的稳健运行,而设计了一系列监管指标,这些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风险暴露以及不良贷款率等,通过监管这些指标来发现对应银行存在的风险,从而保证该银行机构的稳健进行。微观审慎监管主要考虑单体机构是否健康、稳定,认为只要每一家银行机构都是稳定的,整个银行体系乃至金融体系就是稳建的,然而个体与个体的相互影响以及个体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较少被考虑。宏观审慎监管是相对微观审慎监管来说的,是金融当局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从整个金融体系出发实施的监管。不同于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更加着眼于金融体系而不是单体结构。

二、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相关理论

(一)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含义

目前在学术范围内关于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定量和定性研究仍然非常有限,有关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金融系统性风险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系统性风险指整个金融系统面临风险,丧失其基本功能的可能性。狭义的系统性风险是指一个或者多个金融机构的不理性冲击,给其他金融机构带来负的外部性风险,从而对整个金融机构产生影响。本文介绍的系统性风险是狭义层面的系统性风险,即银行系统性风险。

(二)系统性风险的源泉

系统性风险的源泉可以从时间维度、集体维度、行业维度三个维度来进行考察。

所谓时间维度的总体风险主要由于金融机构间存在着顺周期性。商业银行的顺周期性主要表现在经济繁荣时期增加银行的信贷总量和债券的发行量。造成经济实体虚度扩张,产生金融危机;所谓行业维度的总体风险主要是银行体系内部之间的传染。由于银行之间通过彼此的资产负债表高度关联,形成一张“多米诺骨牌”。一家银行机构发生风险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传递给另一家银行,最终导致整个银行系统发生系统性风险。所谓集体维度的总体风险,是指在银行业系统内,单体金融机构之间由于风险管理的方法雷同和对经济走势判断趋同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例如:当受到外部冲击发生损失时,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银行都采取紧缩的措施,抛售资产,当大多数银行都采取相同的措施时,资产的价格就会暴跌,从而又会促使更多的银行采取相同的紧缩措施。最终反作用于金融体系并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三、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理论推演

宏观审慎监管的根本目的就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宏观审慎分析识别系统性风险,二是宏观审慎政策工具运用,三是宏观审慎政策选择。

(一)宏观审慎分析——识别与评估系统性风险

只有有效地监测评估银行体系及其风险程度,才能准确地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从而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1.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监测指标

要准确监测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建立一个监测指标体系。金融体系监管指标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整体金融系统监管指标。主要包括:金融市场融资总量/GDP、货币额/央行货币储备、信贷总量/GDP、贷款/存款、流动性、实际利率以及贷款结构比率等。二是金融机构的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盈利能力、管理质量以及市场风险的灵敏度指标。此外,非金融系统的监管指标在市场上的变动,也会通过传染体系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产生影响。

2.系统性风险的评估

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分为金融系统监管指标和金融机构的指标,系统性风险的评估相应分为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评估和微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评估。

宏观层面系统性风险评估,主要是通过对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市场以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评估,考察因金融部门间的内在联系和宏观经济的变化而产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的发展趋势。

微观层面系统性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应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市场、工具进行有效识别,强化这些要素的微观审慎监管。其次,监管评估框架中应加入影子银行体系。最后,应对金融机构间的相互依存度进行定期评估。

(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应该结合各国的经济环境和具体国情进行设计和选择。最新的银行审慎监管工具是学术界和监管界从时间维度和行业维度两个维度提出的。

1.时间维度——逆周期监管政策工具

(1)根据巴塞尔Ⅲ提出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建立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所谓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就是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增加资本的充足率,在经济衰落时期,适当减少资本的充足率。

(2)提高拨备计提的前瞻性,采用跨周期的计提拨备的方法。所谓拨备是进行财政预算时,估计投资出现亏损时所预留的准备资金。拨备计提与资本计提的原理相同,在经济上行时期,商业银行不仅要多计提资本也要增加拨备的计提。这样,当经济下行违约率上升时,就可以用多提的拨备来冲抵增加的信贷损失,而不必因经济下行而紧缩信贷,加剧实体经济的下滑。

(3)重视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应用。首先,应合理、恰当地使用公允价值。其次,完善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运用公允价值准则进行估值的方法,尤其是针对流动性相对不足的复杂金融产品。最后,增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2.行业维度——建立针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

在行业维度,FSB提出了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 :

(1)提高银行机构的附加流动性和附加资本等要求,加强银行机构的法律结构以及运营方面的监管,降低银行等“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倒闭的可能性。

(2)完善事前危机应急计划,改进危机应对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安排,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提高金融机构处置危机的能力。

(3)加强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管理,设立中央交易对手,实现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集中清算和处理,以降低场外衍生交易产品发生损失的风险,降低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

(三)宏观审慎监管政策运用

宏观审慎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根据宏观审慎分析结论与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对监管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进行统一协调安排,维护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定。

2.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与金融监管当局及时共享宏观经济运行信息和金融监管信息,协调政策的制定和施行,两者之间应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

3.宏观审慎政策应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外汇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有效的配合,而不是仅指金融监管政策。

四、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框架的建议

(一)推进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

想要更好地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必须要有良好的微观审慎监管基础,否则只能成为空谈。因此,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是密不可分的,是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必不可少的两部分,综合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既能防范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又能防范整个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完善银行内部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外汇风险等,由于引发这些风险的机理不同,想要有效地控制好这些不同种类的风险,必须采用不同的控制措施,这就需要商业银行有一个坚实的内在基础,也就是所谓的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商业银行在其内部建立合理的制度及控制风险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效地防止风险的产生。

(三)推进全面监管国际合作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涌入了我国,使得国际金融市场与国内的金融市场联为一体,这就有可能将国外的金融风险传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为金融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有效防范此类潜在的危机,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银行监管当局、国际性及区域性金融组织的合作。加强国际交流、政策间的相互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减少和防范监管套利的出现,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杨柳.基于巴塞尔协议的我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体系构建[J].甘肃金融,2012(01).

[2]赵光毅.解析宏观审慎监管[J].金融博览,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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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云雀.金融危机后对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思考[J].金融发展评论,2011(03).

[5] 陆岷峰,葛虎.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预警体系构建探析[J].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1(07).

[6]李宗怡,翼勇鹏.对我国实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的探讨[J].当代金融,2003(07).

[7]代白洪,王玲珑.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视角看银行业系统性风险[J].金融财税,2011(12).

[8]尹继志.宏观审慎监管:内容与框架[J].金融监管,2010(12).

[9]沈谦.基于资本监管角度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思考[J].金融论坛,2010(08).

金融机构政策风险范文5

关键词:金融机构;银行;信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信贷政策

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并衔接财政政策、利用外资政策等制定的指导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政策。信贷政策的制定应遵循扶优限劣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目标是为了改善信贷结构,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1]。中国目前的信贷政策大致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与货币信贷总量扩张有关,政策措施影响货币乘数和货币流动性。比如,规定汽车和住房消费信贷的首付款比例、证券质押贷款比例等等;二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贷款贴息等多种手段,引导信贷资金向国家政策需要鼓励和扶持的地区及行业流动,以扶持这些地区和行业的经济发展;三是限制性的信贷政策。通过“窗口指导”或引导商业银行通过调整授信额度、调整信贷风险评级和风险溢价等方式,限制信贷资金向某些产业、行业及地区过度投放,体现扶优限劣原则[2]。四是制定信贷法律法规,引导、规范和促进金融创新,防范信贷风险。

二、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现状

(一)目标与实际达成差距较大

信贷政策既然是通过具体的政策内容规划指导金融机构信贷行为,那么信贷政策在制定之初必然是有信贷目标的,但我们常常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现代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的目标与其实际的完成往往存在较大程度的差距。信贷政策的目标与实际达成差距较大,这体现了信贷政策缺乏有效的行为指导,同时也体现了信贷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与起初的信贷政策出现了偏离的现象。

(二)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

随着中国当代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小企业对于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毋庸置疑,央行在信贷政策的制定之上也相应的指出了,应当对于弱势企业,通常较多展现为中小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也主要展现为,降低信贷标准,提升信贷优惠政策等方面;而在实际的政策实施环节之中,笔者发现,现我国多数的金融机构信贷政策依旧是较为倾斜优势行业,而对于弱势行业执行较弱,这对于我国弱势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我们知道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不是绝对依靠某一个行业的发展带动,而是全行业的整体提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在国内的多数金融机构信贷政策都无法真正的将政策转变为执行力,特别是针对弱势的中小企业,因为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有限,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相比较高,因而其便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执行大打折扣,这对于我国当代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的长久发展是不利的。

(三)信贷风险较高

信贷风险是金融行业普遍存在的风险,且其也是金融机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最具挑战里的风险管理项目之一。众所周知,现代金融市场较为复杂,信贷的风险增长速度较快,这不仅是我国存在的现象,同时也是全球多数的国家普遍性的存在问题之一。金融机构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辅工具,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过高,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信贷业的发展,同时信贷风险的过高也为经济的发展提出了众多的不稳定发展因素。从我国现代的信贷政策体系之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对于信贷风险规避的政策性条款较少,存在较大的落后性。笔者认为只有信贷政策在具体的市场指导过程中,具有较大程度的超前性,才能最大化的避免信贷风险;而由于缺乏对于市场的超前性预判,信贷政策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根本无法有效的对于信贷风险进行良好的规避。

三、问题分析

通过上节中对于我国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我国信贷政策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调节、保障机构,金融机构的政策完善与否在一定程度上间接的会折射在国家经济的发展之上。概括性的来说,我国金融机构信贷政策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首先,信贷政策机制不完善,就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机制中,其主要是具体的针对信用作为企业作为信贷衡量的主要标准,而缺乏全方位的有效的对于企业的评估;其次我国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在金融机构的信贷控制过程中,并不是说实力雄厚的企业就一定拥有更为有限的信贷资格,同时也不一定就要获取最优惠的信贷政策;根据笔者的经验发现,中国很多资金雄厚的企业由于无法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需求,而出现一度的经济下滑,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于信贷资金的最低效率使用。再次,虽然国家一直强调对于中小企业等弱势企业的扶持力度,而在实际的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只有很少的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的进行贯彻实施,部分金融机构为避免承担更多的风险,而拒绝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四、完善策略

(一)优化信贷政策体制

传统的信贷政策所反映出的信贷结构过于单一,随着现代金融机构的发展,实现对于现代信贷机构的优化已经成为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主要工具。在优化信贷结构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合理的对于中长期贷款比例进行控制,同时提升流动资金的贷款比比例。减少对于大型企业的信贷业务,强化对于中小企业以及环保企业等新兴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同时在金融机构的现展过程中还需要强化信贷政策与利率政策的衔接,这样能够有效的对于经济效益不同的企业在进行信贷的过程中实现不同的利率支持,以更大的获得企业的青睐。通过对于国外的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研究,笔者发现按照国外一般做法融资的主要领域有政策 性融资、对出口进行优惠融资、对优先发展和重点支持的产业进行倾斜式的融资。这样能够有效实现金融机构对于国家重点扶持企业的支持,从而有效的间接的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增长。而对于我国来说,就当代金融机构的外部展现特点来说,应当强化对于不同企业扶持力度科学化、均匀化才是推动我国当代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完善的主要方向。为有效的控制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应当强化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建设,只有监督机制的完善才能有效的对于金融机构实现有效的约束力,保障金融机制的完全执行。还有就是金融信贷体制的改革,必然需要强化对于信贷服务等相关方面优化,服务的优化是推动信贷业务以及信贷政策最佳执行的直接工具。对于中国当代的金融机构信贷政策来说,优化信贷政策体制改革是推动我国金融机构快速持续发展的最佳措施。

(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能够有效的为金融机构提供更为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过程中,主要从四大方面进行性着手建设:一是加强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普及金融知识,促进社会各界增强信用意识。意识的提升能够有效的针对行为进行指导,仅仅依靠金融机构的意识提升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强化外界对于金融意识的提升,才能广泛性的提升外部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二是着力抓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建设,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是降低金融机构风险,优化信贷业务的最佳措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的过程中,应当广泛性的征求建议,以保障信贷政策的科学性。三是进一步完善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制度和机制,切实维护银行债权。四是大力发展担保行业,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扩展抵押范围。五是建立区域金融生态考核评价机制,实施区域金融风险通报制度及高风险区域金融限制措施。

参考文献:

金融机构政策风险范文6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对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了当前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在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各金融机构等不同层面对如何构建有效和完善的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作了深入探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稳定,则经济繁荣、社会稳定:金融出现风险,则会导致经济发生震荡、社会陷入混乱。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有效建立和实施将对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和金融业稳健发展产生深远而重要的影响。因此,如何在县域建立有效和完善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摆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制度性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经济金融协调、稳健发展的关键,是协调央行和各专业监管部门对不同经济周期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保障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内在要求。

1、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加强和改善区域经济金融宏观调控的客观需要。现阶段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途径主要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加之国内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运行机制有待改善等问题,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不畅,央行“窗口指导”作用不明显,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而且在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后。中央银行无法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货币政策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中的各个环节,因此需要各专业监管部门的积极协作。

2、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保障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与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维护所辖行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化解行业风险的局部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职能部门日常业务工作会有所交叉并互为补充,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稳定协调机制,明确何种信息由谁收集、相互交叉的检查工作如何进行、相关信息如何交流与共享等一系列问题,避免各职能部门重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数据、信息或进行内容相同的现场检查,以提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

3、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有效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的需要。金融在发展的每一阶段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并且金融风险能够在系统各行业间渗透和蔓延。从央行职能来看,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重点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构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目的是加强“一行三会”的协作,共同防范和避免风险在金融系统内扩散蔓延,将金融领域的系统风险降到最小。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在本领域内实行分业监管,建立稳定协调机制后可以将工作的重点转向防范系统性风险。

4、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一是能够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金融稳定可使储蓄最大限度转化为投资,同时促进资金的合理流动和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对地区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会产生积极影响。与此同时,稳健的金融运行将使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成为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拉动力,并由此提高区域现代金融业的地位,使区域产业结构更趋完善。二是对地方财政收支产生影响。金融运行的稳定程度会从收入与支出两方面影响地方财政平衡,金融业健康发展必然会带来政府税收的增加,而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也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三是提高地方声誉,吸引外来投资。投融资环境健康与否是地方吸引外来投资的重要筹码,而金融业稳定运行、金融市场有序发展是吸引投资者的有利条件之一。

二、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政策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在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缺乏有权威的、统一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门,各个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自对其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独立出台监管政策,而区域监管机构执行金融监管政策时互不通气,相互割裂,缺乏统一性、协调性、系统性和关联性,存在政策之间互相矛盾和重叠现象,使得金融企业无所适从,造成金融监管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效率背离政策预期,同时造成信贷政策不一致,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发展不均衡,由此对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监管效能有待提高。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后,人民银行保留了部分现场检查权,但这种现场检查的范围、频率均受到了较大限制,其采集的信息相对过去直接从事银行监管获得的第一手信息而言,在时效、详细程度、完整性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导致人行在发挥金融稳定职能时缺乏金融监管信息的微观支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金融风险的及时、正确决策。

此外,根据目前分业监管的现实,各专职监管部门只能对其监管下的各类别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而无法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进行监管。由于缺乏协调机制,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之间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和协调,以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直接影响了金融工作效率的提高。

3、地方金融服务弱化,加重基层央行稳定地方金融的负担。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网点都从基层向大城市、大项目发展,县级金融机构纷纷撤并,权限减少,由于银行改革缺乏整体规划与协调,没有及时在金融体系方面进行必要的补充,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没有跟上,金融服务逐渐弱化,影响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地方金融风险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因素增多,加重了基层央行稳定地方金融的负担。

三、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对策建议

1、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一是促进中央银行、各监管部门的风险评价与金融系统风险评价的协作,由各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所监管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价体系,宏观调控部门负责建设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预警体系。二是加强危机管理阶段的协作,研究建立事先约定制度、风险处置预案、风险补偿机制、风险救助办法等。三是建立信息查询制度,各职能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相互间适时借阅、查询有关金融数据信息资料。四是建立各级人民银行与同级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合调查和检查工作制度,适应央行与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客观上存在的业务交叉关系及金融业出现的混业经营趋势,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2、人民银行要肩负起国家赋予的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金融稳定事关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大局。基层央行肩负着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因此,基层央行必须建立与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互动,推动县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一是加强与地方党政领导的沟通,进一步理顺关系。积极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金融政策和区域金融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交流有关信息,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加强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基层央行应强化与税务、工商、财政、审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新闻媒体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为金融机构解决实质性问题,加大对金融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树立央行权威。三是以协作、共赢为目标,拓展监管数据信息共享。基层央行应以创新的思维,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强与当地银监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资料交流制度等,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3、银监机构要加大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一是依法监管银行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切实防止不良贷款反弹,抓好现有不良贷款的核销,提高盈利水平,维护县域经济金融安全。二是落实银行监管责任制。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加强监管执行力建设,在加大责任追究、加大信息披露、加大监管间责之外,要加强工作深度、加强信息反映和加强监管激励。三是重视监管信息交流。要树立大局意识,从金融稳定的全局出发,与当地人民银行通力合作,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