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范例6篇

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范文1

关键词:乡村治理;主体关系;系统构建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大多数。只有抓住农村这个基础,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才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但现在乡村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参与乡村治理的每个个体和群体,都没有办法合理定位自己的角色和地位,导致乡村治理效率低下,成本过高,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厘清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主体关系,按照多元和协同的理念,系统化构建乡村治理新模式,对提升农村治理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非常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乡村治理主体的划分及角色定位

乡村治理主体,一般意义上是指在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目前,对于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已经被学术界广泛接受和认可。但是,对于乡村治理主体的分类,却有不同的意见和观点。笔者在综合对乡村治理主体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比较认同从以下两个维度对乡村治理主体进行划分。第一,从我国乡村治理已走过的近百年历史看,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前,尤其在人民公社时期,可以称之为政府主体的单元治理时期;分田到户后至2006年农业税取消的时期,可以称之为政府与市场的两元主体治理时期;农业税取消后及新农村建设开始后直到将来的一段时期,可以称之为政府、市场、社会、个人等多元主体治理时期。第二,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看,可以把乡村治理主体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即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党委会、村民代表会等为主的国家层面,以农村中涌现的各类民间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层面,以大多数农民及乡贤精英为代表的个人层面。

(一)政府机构作为乡村治理的国家主体,在乡村治理中主要起到指导和引导的作用。在乡村治理系统中,国家主要发挥两方面作用,一方面,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承担规范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发展稳定的职责。今天,随着基层民主实践的深入推进,国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也在发生着改变,由过去直接的、全方位的介入,转变为间接的、有选择的介入。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开始推行村民自治,特别是1998年通过的《村组法》,更为实施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推行自治,并不是弱化国家的角色和作用,并不单纯是农村内部的自我管理和发展,而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更突显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性。乡镇政府作为代表国家主导乡村治理最强有力的一级政权,虽然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仍要积极履行乡村治理的行政职责。具体来说,要落实好国家各项惠农政策,将资源向农村倾斜,加大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投入,致力于美好乡村建设;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制度,提高农村自我管理水平;依法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稳定,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形成农村可持续发展模式;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民间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社会主体,是国家力量的重要补充。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参与到乡村治理当中,成为乡村治理力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基层乡镇与村委也在适应这一变化,逐步改变自身的治理方式,允许甚至鼓励民间组织参与进来,与政府机构主体形成一种非对称性的依赖关系。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村存在经济型、民非型、自治型和传统型四类社会组织。经济型社会组织是指为农村经济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团体,如农业合作社。民非型企业组织包括民办学校、养老院、医院等,主要分布在教育、养老、慈善、文娱等领域,对改善农民生活、提升农民文化和技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治型社会组织是我国农村的一类特色组织,是农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发组织,比如纠纷调节组、老人业余文化生活相关协会等。传统型社会组织包括同姓家族、邻里组织、互助组织等,具有很重要的秩序维护、互助、致富以及文化传承等功能。国家政权和社会组织这两个主体表现为互构关系,一方面,国家吸纳社会力量,通过资源、权力重新分配,使其能够利用社会力量建立起一套新的治理模式;另一方面,社会力量对国家资源进行吸收,农村社会组织获得国家承认,获得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从而顺理成章地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

(三)个人作为乡村治理的行动主体,是乡村治理实现自治的核心要素。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人为核心”,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也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并发挥“乡贤”和“能人”在乡村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坚持以农民为主体,首先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其次要鼓励农民的首创精神,这里面要发挥好“三会”作用,让村民愿意并主动参与到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中来。一是村民委员会,这是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乡村民主管理的“基石”;二是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村委会就是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既是村委会治理权的授予者,同时也是权力行使的监督者;三是村民监督委员会,从村民民主选举中产生,代表村民对村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发挥“乡贤”和“能人”的力量,乡贤文化植根乡土、贴近性强,蕴含着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力量。村庄能人能通过个人魅力和威望,提升公共权威的影响力,减少决策成本,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并通过个人能力和社会资本获得相应的资源。 二、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现实困局

可以肯定的是,我国乡村治理取得了非凡成就,大大推动了农村整体发展和进步。但我们也不能回避的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乡村治理暴露出很多不足:首先是对“乡政村治”设想的考验,乡镇政府职能的实现要依赖村委会、村支部,客观上推动乡镇政府要强化村委会的行政职能;其次是对村级组织治理能力的考验,农村精英人才的大量外流以及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村级组织多呈现出半瘫痪状态;再次是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管理的考验,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社会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参与乡村管理的独立性有待加强,等等。可见,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并不代表一定就有序,变形、走样、各自为政的多元化都会使乡村治理陷入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面临村支两委行政附属化的困局。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类型和权力来源。前者以乡镇政府为代表,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权力来源于国家;后者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是村民实现自治的组织,权力来源于广大农村群众的直接选举和授权。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和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国家行政权力在逐步退出乡村社会,但实践中一直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根本原因在于国家不可能也不应该放弃对乡村社会的管理,由此出现“乡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二元并存”的局面,使得村支两委“行政附属化”。因为“行政权”相对“自治权”处于一种支配地位,很多乡政政府职能的履行要依靠村支两委来推动,比如开展招商引资、建设工业园区或开发房地产,涉及向农村征地问题,往往要依靠村干部做工作来征用农民的土地,有些乡镇政府还视村干部在征地过程中的表现,给予他们相应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使得村委会更像是政府的得力助手,而不是村民自己的利益代表,民众自然也就把村干部当成了政府的“官”。此外,这几年国家增加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投入,而镇政府目前还不足以承担起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生产和传递责任,这些任务自然就落到了村委会身上,村委“行政化”也就由此展开。村两委“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有效弥补乡镇行政资源有限和村庄行为能力不足的问题,但也会带来一些难题和困境,尤其是当政府与村民利益发生冲突时,村委会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往往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村干部也就被村民被视作为政府的人。

(二)面临农村留守村民老龄化的困局。在村民自治制度框架下,村民以选举方式,选出代表自身利益的村干部,而村干部受村民委托,来管理本村内部事务。所以,本质上村民是乡村治理的行动主体,如果没有村民的广泛参与,也就没有所谓的“村民自治”。但是在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村青壮年都在向外流动,留守的村民呈现老龄化和幼龄化趋势,农村空心化现象进一步加剧。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一是村民真实意愿无法准确表达。应该说,大量农民尤其是外出务工农民是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的中坚力量,但他们常年在外打工赚钱养家糊口,请假或放弃眼前收入回乡投票的人几乎没有,从而委托留居在农村的老人投票,显然由于知识、能力等诸多限制,缺乏意见表达的真实性和选举的权威性。二是“一事一议”制度流于形式。首先在农村公共事务中,由于村民意见不统一、认识不一致,常出现钱难筹、事难办的现象;另外,由于农村常住人口逐渐减少,各地政府纷纷推行村组管理制度改革,现在的行政村范围要比以前扩大好几倍,有些村干部怕麻烦、图省事,就采用“流动票箱”的形式上门征求村民意见,这违背了无记名投票、公开验票等民主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三是知情权和监督权难以保证。随着城镇化扩大,村民大多外出务工经商,并融入到城市生活当中,常年不回家,对行政村的依赖感减弱,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难以真正行使,甚至存在部分农民政治冷漠的现象,由此也导致一些行政村财务、村务公开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甚至有的村组避重就轻,隐瞒真实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面临农村社会组织小散化的困局。应该说,在过去30多年农村改革开放中,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和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仍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和村民自治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存在着发展不充分、管理不完善、功能不健全等问题,农村社会组织呈现数量少、规模小、力量分散的特点,在乡村治理当中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目前,农村社会组织数量偏少、规模偏小,根据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中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报告》,在对全国25个省(区、市)303个村庄8054位农民的实证调查中,共有626个社会组织,每万人口仅9.3个;在300个有效样本村庄中,87.33%的村庄已没有宗族组织,37.46%的村庄没有成立现代社会组织。缺乏活力、效能不高,很多社会组织没有活跃人员,呈现“空转”状态,活动开展与村民参与度不理想;在农村现代化组织中,文娱组织占比最高,达45.82%,但村民的文娱生活质量不高,在抽查的7976个有效样本中,参加过社会文化娱乐的村民占比仅为7.41%,不足一成。政府部门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没有跟上,针对社会组织工作调查研究不多,分类指导服务不够,扶持政策和措施欠缺。此外,由于乡村的社会转型还处于初级阶段,现代化文明程度不是很高,很多乡村社会组织的建设和成长仍依托于“村庄自治”的组织结构,比如调解、文娱、老年等组织,大多挂靠在村委会名下,并隶属于村委会管理,村委会在里面起主导性因素,而不是与村委会具有平等的地位。再者,政府支持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资源有限,即使有资源往往也是通过村支两委来配置,由此村干部在乡村社会组织发展中占据重要位置,有更多机会和权力去参与,比如目前农村中的不少经济合作组织都是由村干部牵头组建和兴办的,这使得村干部比村民享有更多的权力及政策好处,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平性,导致村民产生不满和参与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不高。

三、系统构建“多元协同”乡村治理新模式的路径

新农村呼唤新治理,新治理需要构建新型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关系。在乡村治理中,国家、社会、个人三大主体,首先必须强调主体间的差异性,发挥各主体各自的优势,承担各自的职责和功能。但多元化也不意味着多极化和相互割裂状态,一个多元的系统化模式并非简单的拼凑,而是要建立一个稳定的系统,每个主体间有分工也要有合作,而且这个稳定系统不是静止的,是动态的,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优化,这样才能使乡村治理更为可靠和有效。这里就系统构建“多元协同”乡村治理新格局,从政策、制度、环境等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为乡村治理提供政策制度支持。政策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根本,近10多年来,每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给钱给物不如给个好政策”,这是当下广大农民群众最强烈的呼声。为此,在总结过去乡村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应统筹兼顾新农村建设、美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战略规划,从民主、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顶层设计关于乡村治理的一系列政策制度,旨在促进乡村社会秩序稳定,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同时更好地解决发展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最终实现“乡村优美、人人乐业、家家文明、户户安居”的目标。在政策安排上,要保证政策的系统化,不能仅仅考虑其中的一个方面,或者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打补丁的做法,否则平衡不好就会带来各方矛盾。在具体政策上,要根据形势变化和任务要求,逐步丰富和完善,应包括乡村发展和乡村治理的全部,不能仅仅只关注到乡村的治理,更要关注到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在政策目标上,不应把绝对公平和稳定作为追求的目标,要正视合理的冲突,追求相对的稳定,充分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二)科学合理分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及协同目标。在乡村治理这个系统中,每个治理主体都是承担不同任务及职责的一个单元。因此,科学合理的分工是治理好乡村社会的关键。根据社会分工理论,结合当前我国农村实际,乡村社会治理应当注重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的相结合,形成立体型的分工体系。在过去,我国乡村治理更多体现的是垂直分工,每个主体按照职责不同和权力大小,呈现的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种垂直型分工会导致主体间地位不平等,自主性比较差,容易使乡村治理系统固化,从而使得乡村内生发展、自我发展的动力不足,产生“等、要、靠”思想,并且易滋生腐败。所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入,乡村治理分工也需要作出改变,实行垂直与水平分工相结合。而且在国家维护公平正义、建立健全法规的前提下,应更多地鼓励水平分工,避免在治理过程中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有效克服重复治理的弊端,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发展。在注重合理分工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各主体间的协同与合作。从一定意义上说,协作是分工的保障,协作能力的高低是彰显乡村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要按照每个治理主体自身的特点和作用,实现各主体间的良性互动,通过优势互补,提高村治效率。

(三)综合施策,充分调动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在改善政府治理、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多管齐下,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让他们参与到乡村治理当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己选举出来的群众性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平台,是激发基层活力的主要载体,应准确定位村委会职责,淡化村委会作为基层政府权力延伸体的角色;完善大学生村官制度,提升村委会履职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民间精英的作用,包括乡贤人士、经济能人、曾担任公职的退休人员等,他们因为阅历丰富、敢于发声、勇于担责,并且具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和良好的社会资本,往往能成为村民的“意见领袖”,以及村民意愿的“代言人”。如果有越来越多的民间精英参与到乡村治理,会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此外,还应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机制,当地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家乡经济社会建设;要运用网络、微信等新通讯媒介,保持与外出人员的日常联系,重视在外人员的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鼓励他们参与村级事务管理。

(四)打通最后一公里,推动基层民主制度落地生根。“四个民主”是推行乡村自治的核心内容,现在大多数农村能够有效落实民主选举制度,但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三个环节落实情况不理想,走过场、搞形式现象比较严重。除民主选举外,要落实好其他“三个民主”,重点是严格执行《村组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即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民主决策和管理上,目前全国不少乡村实施的“五议两公开”制度值得推广,凡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村级重大事项,须实行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真正做到决策民主化。在民主监督方面,应建立硬约束制度,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如期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对村民关于村财务状况的质询必须给予解释和答复,必须及时、全面地公开村务,给群众一个明白的村务明细单;此外,应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改革经验值得借鉴,他们是成立3个人的村委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并列,两者任期相同,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独立行使村务监督权。这一监督模式由于解除了与村委会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能充分行使独立的监督职责,获得了成功,现如今已在浙江全省3万多个乡村推广。

(五)加大资源投入和扶持,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实践已经充分表明,农村社会组织能很好地进行多向度合作,从各个方面支撑农村的建设和发展,不仅有效降低政府直接管理乡村而导致的过高成本,帮助政府解决管不胜管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而且也使得整个乡村社会内部充满活力,有利于促进乡村多元治理机制的形成和完善。面对农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政府一方面应构建和完善关于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大资源投入和人才培训,大力培育农村社会组织,给其更多的发展空间,在法律上承认他们的合法性,在治理体系中给予他们应有的地位,支持他们不断发展壮大。重点要增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意识,对他们提出的治理意见要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增强社会组织的存在感和成就感。另一方面,要想方设法调动农民参与社会组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农民在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中的主人翁精神体现出来,通过各种社会组织集合民意,政府部门加以规范和引导,这样农村的社会管理才能创新。此外,要重视农村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设,开展健康向上的乡村文化活动,传承优秀的传统乡村文化,使乡村成为让人们记得住乡愁、留得住乡情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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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范文2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城乡融合 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优先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 守护乡土文明家园

同志清醒地认识到,农业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同时,农村也是我国传统文明的发源地,是我国乡土文化的根。

当前阻碍农村发展、影响农村社会治理的最大问题是农村民生基础设施薄弱、民生服务体系脆弱、民生管理体系软弱。因此,在推动农村扶贫攻坚开发、区域连片扶贫和精准扶贫工作的基础上,首先是将农村民生基础设施的改善作为加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着力点。其次是加强民生管理和服务以及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治理网络。中央提出要搞好农村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重视空心村问题,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使得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更有针对性。

如果说民生优先的决策能够复活乡村社会的基础性活力和生机,那么,同志视农村为我国传统文明的发源地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思想,则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治理指引出了另一个核心目标:以良好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守护我国的乡土文明家园,把农村建设成为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家园。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农村的社会治理制度,也必将充分体现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成为守护乡土文明之根的制度基础。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和研究中国农村优秀的传统治理制度、组织和形式,在今天的社会治理中,充分吸收其精华部分,形成极具传统文化色彩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让社会管理和服务真正走进老百姓的心里。

创新管理服务体系,打造党群协商互动的乡村治理机制

农村建设和治理的核心力量在于基层党和政府的有效管理与服务。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同志提出:“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的传统。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重视‘三农’工作,多到农村去走一走、多到农民家里去看一看,真正了解农民诉求和期盼,真心实意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具体而言,要在如下三个方面开展改革创新,加快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夯实党在农村的工作基础。

一是以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核心,激活基层干部和人才队伍活力。提出,“农村要发展,农民要致富,关键靠支部”。同志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先导,强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严查小官腐败和“苍蝇”,初步净化了基层风气。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基层组织带头人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提升村干部“一定三有”保障水平。提出要重视本土“永久牌”和流动“飞鸽牌”两类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治理的基础,剔除杂质、扶正风气、激励人才,就会形成基层工作的新动力和新活力。

二是创新基层管理和服务,健全农村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健全以强化公共服务为核心,政府公共服务下沉与基层群众参与紧密结合的农村社会治理体制。首先,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完善乡镇政府功能。进一步理顺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其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建立村级综合服务站和乡镇服务中心,便于服务农民群众、了解民情,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服务水平,解决长期困扰基层群众的各种难题。再次,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工作,实现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是建立党群协商民主机制,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同志提出,要“用心听民声,以情察民意”,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农村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平台和机制,是引导农民群众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化解矛盾纠纷、行使民利的重要途径。

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为农村发展注入新动力

新农村建设取得成功的关键点,是就农村建设农村,还是在国家工农和城乡整体规划中建设新农村,同志明确提出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他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将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促进城乡在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方面相互融合和共同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必将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改革发展进程、共同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范文3

【关键词】:乡村治理 法治化 依法治国

基层是依法治国的根基。一方面,基层是法治中国建设最薄弱的环节,因为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人们法治意识淡薄,法治力量不足,也是社会矛盾多发地带,乡村治理法治化任务异常艰巨。而另一方面,基层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活力源泉。基层干部群众在基层治理法治化方面的创造性实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丰富和完善,只有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将依法治国的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各个基层组织,成为人民群众“身边的法治”、“家常的法治”、“管用的法治”,法治才能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种生活方式,法治中国建设才会有坚实的基石。

一、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困境

(一)科学的乡村治理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农村治理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与农村治理密切相关的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绝大部分地区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办法。但是各地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地方的章程和村规民约更迭缓慢,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也有些地方制定出台后仅停留于纸面,搁置不用。

(二)乡村干群法治意识淡薄,缺乏依法治理理念

乡村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学法、用法、守法氛围不浓,依法办事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不强。究其原因:一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一些乡村干部对法治建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把依法治理摆上应有位置,一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自觉性不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低下,对突发事件缺乏前瞻意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有待加强。也有一些乡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存在断章取义,甚至一些群众不信法,遇到矛盾纠纷习惯于求助政府,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二是法治宣传效果不理想。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贴近性、渗透力不够。

(三)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力量薄弱

乡镇公检法司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不足问题较为突出。很多地方都只是二人所(庭),且人员老化,工作力量明显不足。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也薄弱,有的县级法制机构只有二人,有的是兼职,而乡镇干脆就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这就导致基层法治执行制度刚性不够,比如国家制定的一些配套方案及法律实施细则,基层往往因人手不够、人才缺乏而将之随意搁置,导致乡村治理出现纰漏。

二、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路径分析

(一)科学立法,形成完备的乡村治理制度体系

1、完善乡村治理的立法和制度体系。在“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要求下,加强立法工作,为乡村治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首先可对乡村法规体系进行动态管理。一方面,根据农村治理形势的变化,首先在乡规民约和地方性规范层面进行调整,时机合适建议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另一方面,对已经修改了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地方性规范和乡规民约也应做出适当调整。其次要清理乡村法规体系之间的关系。比如清理乡规民约、地方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相关条文可以体系化,有冲突的条文需要修正。基层政府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指导出台村级管理的制度汇编,规范完善包括会议制度、村务财务公开、集体资产管理、工程招投标、土地承包等制度和章程,为乡村实现法治化治理提供基础框架。

(二)加强机构建设,夯实依法治理组织基础

建立乡镇公共决策咨询委员会,广泛吸纳社会精英有序参与决策和监督,同时还要完善法制研讨工作机构,协助执行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确保党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架构,召集职能部门、法律专家,就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开展风险评估,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加强基层人民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派出机构建设,建立基层大法治网络。推进“草根”组织建设,积极培育民间精英人物,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作用。强调多元参与,以“律师进村”为载体,吸纳乡贤能人、社会组织广泛参与。

(三)整合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队伍建设和水平,完善工作机制

当前基层治理法治工作面广量大,村级组织无法适应基层治理任务的新要求。因此在当前基层法治机构不完善、法治机构队伍不稳定和人员配备不足、法治工作物质装备不到位的情况下,权宜之计就是充分整合资源,将县、乡镇、村三级法治工作队伍和事项整合起来,切实发挥作用。

(四)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实现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新常态

一是健全法治宣传机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对普法工作实行量化考核。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切实抓好公职人员、青少年和农民的法治宣传教育。二是创新法治宣传形式。经常性开展送法入户、法律赶大集、法制进校园等活动。三是壮大法治宣传队伍。建议在农村培育一批农民法治宣传队伍。可制定出台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在农村“两委”干部、致富带头人、外出务工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广大青少年、留守人员六类人群中遴选、培育一批“法律明白人”。在每个村创建普法宣传阵地,开设农民法治学校,安排“法律明白人”授课。建立普法工作室、法治文化墙、法治文化广场、法治宣传栏等,集中宣传民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和普法典型案例。

(五)建立和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监督与考评体系

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范文4

发展新型城镇化不意味着让农村凋敝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建管机制。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欠账多、缺口大,补足短板的关键是建立长效投入机制。《方案》提出,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和运营。探索建立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机制,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决策、投入、建设、运行管护机制,建立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加快形成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机制。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两翼,二者协调发展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新型城镇化决不意味着让农村凋敝。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切实解决规划上城乡脱节、重城轻乡的问题。《方案》提出要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规划体制。构建适应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划编制体系,尽快修订完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前瞻性,强化规划约束力和引领作用。

鼓励地方开展统筹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试点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推进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长期以来,农村居民享受到的基本公共服务比城市居民面更窄、水平更低。为此,《方案》提出要完善县域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机制,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地方开展统筹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试点。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进一步健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体制机制。《方案》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两大方面着手,提出了明确要求。细化完善和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权利,有序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建立和实施居住证制度,构建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多管齐下,逐步让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进得来、住得下、融得进、能就业、可创业,让他们有尊严地变成新市民。

探索开展以村民小组、自然村和农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

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的组织结构、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农民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明显变化。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方案》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了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

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范文5

【关键词】乡村;生态文明;长效机制

在以农业为主的乡村社会我们常常看到生活垃圾遍地,农药污染、水源污染、工业污染、人畜粪便污染也已经是见多不怪,给原本山青水绿的乡村社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乡村环境治理是加强新农村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乡村生态环境优良与否,是衡量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参考因素。加强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关键是要构建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乡村生态文明对于推进农村事业发展,实现社会主义农村现代化意义重大。在乡村社会生态系统中,村庄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农民是村庄原始资源的使用者,也是村庄财富资源的生产者。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不自觉地也成为村庄污染源的制造者。如果不采取措施治理由村民财富资源生产而引发的环境污染,必然会影响到乡村社会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影响到村庄的可持续发展。所以,要彻底改变当前乡村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离不开乡村社会生态系统中每一位村民的参与。但是,由于传统乡土社会观念在农民心中根深蒂固,他们更多关注当前经济利益的增长,往往忽视对村庄长远利益的考虑。即使是迫于外部压力,他们对乡村生态环境的治理也只是“自扫门前雪”、“敲锣打鼓一阵风”。要想改变这种局面要注重对农民进行观念意识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身份,认识到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福祉,从而激发广大农民热爱家乡、建设的家乡的热情,促使他们从思想观念上发生质的变化,积极主动参与到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来。

二是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带动作用。当前,在广大农村都建立起了职能丰富的村级组织,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农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设立的基层党组织,其存在对乡村社会治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把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纳入党支部议事议程,作为党支部年度考核和评优的参考依据,发挥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带头作用,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起到引领作用。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承担着农村的公共事务管理。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作为农村公共事务,离不开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要通过村民委员会的民意支持,把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纳入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建立健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将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建设,真正发挥村民委员会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可以鼓励建立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专职村级组织,例如环境保护协会等,明确其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吸纳部分热心村庄公共事务的村民参与其中,发挥此类协会组织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补充作用。

三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明确其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能界定。当前,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政府参与过度的情况,各级政府急于改变乡村生态面貌,通过强制力推进乡村生态环境改善,这种做法在短时间内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往往是强制力消退时乡村生态环境随之恶化。从根本上来说,政府的过度参与导致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断层,由此引发乡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反复,治理效果不稳定。各级政府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要发挥引导作用,这种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和资金支持方面,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设立专项基金,鼓励和引导村民、村级组织和社会团体参与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同时,政府要加强对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督导,对于乡村生态环境长期恶化,治理效果不明显,村民和村级组织治理无序的村庄进行通报、批评。政府要逐步完善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指导村级组织建立相应的配套激励机制,对于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成绩突出的村庄给予嘉奖和奖励,引导更多的村民和村级组织主动参与到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来。

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范文6

一、试点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城乡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农民诉求日趋多样,迫切需要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在乡村治理的理念、主体、方式、范围、重点等方面进一步创新、调整和完善。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必须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乡作为农业乡镇,素有“文化兴乡一枝花”的美誉,通过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建设,结合传统的剪纸、农民画、民乐队等群众自建组织,实现群众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从而在全乡探索推行乡村治理的新路径。

二、试点思路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主攻方向,以增进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根本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1.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把政治素养高、工作能力强作为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的标准,不断提升党组织书记抓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集体经济发展能力水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组织书记培训班,召开党组织书记述职述廉大会,力争实现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对党组织书记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制定出台《乡村街党组织书记队伍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方案》。(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农组办、各村)

2.加强农村基层党员队伍建设。保持基层队伍稳定,提升干部队伍薪资保障。大力吸引优秀人才到村任职,逐年增加村干部绩效工资标准。建立后备干部人才库,鼓励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奉献精神强的人员到乡扶贫工作站、城管队伍中跟班学习,经考核合格直接安排到村任职。注重从致富能手、返乡经商人员、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中培养选拔有潜力的党小组长,选优配强村民小组长。(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农组办、各村)

3.发挥基层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加强对广大党员思想教育,开展党员联帮户、党员承诺践诺、党员志愿服务等活动,每个村街开设3-5个党员先锋示范岗,按月开展党员先锋评比,推动党员在乡村治理中的带头示范作用。(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农组办、各村)

4.提升基层组织管理。推动经济强村战略,大力发展产业,逐步壮大村集体经济,到2022年,实现村集体经济全部达20万元以上,其中有2个达到50万元的村。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优化基层组织硬件环境,实行“一室多用”,进一步规范村级活动场所,打造村、村、村党建示范点建设。(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农组办、各村)

(二)发挥村民自治的基础作用。

1.规范村民自治组织选举程序。结合村民换届选举“三项制度”改革,扩大村民选举知情权和监督权,各村推进观察员制度、定岗选举制度和“一票”选举制度。健全村民监督委员会,完善村务监督机制,纪委监委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联系指导工作。(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农组办、民政办、纪委办、各村)

2.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增强民主决策参与,按照“四议两公开”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引导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方式协商解决问题,充分发挥村民代表的议事决策作用,利用村小组会、板凳会议、农民夜校、老年学校等开展议事活动,真正把决定权交给村民。(牵头领导:、,责任单位:民政办、妇联、团委、各村)

3.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健全完善村务公开栏,将党务、村务、财务分项分类列入监督内容,每3个月公开一次村级财务状况,打造阳光财务。成立村民理财理事会,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计监督职责。(牵头领导:朱国富,责任单位:纪委办、财政所、各村)

4.完善村规民约。制定门前三包,明确保洁责任区域。组建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乡贤文化促进会,深化道德评议、乡贤议事活动,对高额彩礼、薄养厚葬、人情攀比、忤逆不孝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弘扬传统美德、树立文明新风。以汪墩村为先行试点村,积极鼓励本村的社会贤达人士组成乡贤议事会,为乡村治理发展出谋划策,2020年7月后在全乡全面推广。(牵头领导:、、,责任单位:文明办、民政办、各村)

(三)发挥基层法治的保障作用。

1.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一村一辅警”机制,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整治犯罪活动。各村设置宗教协管员,加强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打击力度。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大力开展农村微腐败整治。(牵头领导:,责任单位: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各村)

2.深化基层平安创建。各村组建卫生保洁队、乡风文明劝导队、治安巡逻队,结合环境卫生、道路管护、移风易俗,开展日巡夜巡季巡活动,不断增强农村治安防范水平,全面提升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切实加强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等人群管控服务,坚决预防极端事件发生。(牵头领导:,责任单位: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各村)

3.大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积极创建洞阳村、花寺街道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推动法治文化载体和阵地建设,到2021年底实现村村建有法治文化广场。实施“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双培养工程,到2020年底全乡“法律明白人”全部轮训一遍,加强对村组干部的法制培训,把基层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司法所、各村)

(四)发挥乡村德治的支撑作用。

1.大力弘扬农村传统美德。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创建活动,村、村为市级示范点,村、村、村、村、村为区级示范点。每年开设两期以家风家训、德育美育、好人好事为主题的道德讲堂,宣讲先进典型事迹。各村成立民乐队、舞蹈队、戏曲班,通过乡村春晚、农民丰收节等演出的方式塑造可亲、可敬、可学的模范形象,营造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牵头领导:,责任单位:文化站、妇联、文明办、各村)

2.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乡村文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党在农村的思想阵地,发挥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作用,注重培养党员、积极份子,各村开设青年读书班。利用党员活动室和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开展好每月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剪纸、农民画、书法艺术家举办乡风文化节活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牵头领导:,责任单位:文化站、妇联、团委、各村)

3.持续开展乡风文明培育行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村级文化带头人”选拔培训计划,试点配备村级文化组织员。加强村级文化长廊(好人馆)建设,传播“好人文化”。村、村为省级美丽乡村中心村、村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各村设立“善行义举榜”、“红黑榜”,对良好家风、淳朴民风褒扬正面先进,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封建迷信、酗酒、薄养厚葬等旧风陋习,曝光反面典型,引导形成正确价值取向。(牵头领导:,责任单位:文化站、文明办、各村)

4.开展文明新风评比活动。营造乡风文明新风尚,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五好一美”“好媳妇、好婆婆”“优秀家风家训”评比活动,每季度组织开展“最美家庭”“清洁庭院”评比。分年度做好村、村、村、村、村市级卫生村工作。(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妇联、团委、文明办、农综站、各村)

(五)发挥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

培育孵化社会组织,完善落实孵化培育、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政策,大力培育农村公益性、互、自治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工青妇、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在联系群众、团结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激发参与意识,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党政办、工会、妇联、团委、司法所、综治办、农综站、各村)

四、方法步骤

1.实施准备(2020年4月):成立组织,明确职责分工,拟定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审核。

2.宣传发动(2020年5月-6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广泛开展乡村治理工作宣传发动工作,宣传乡村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加强上下联动,让广大乡村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活动中来。

3.组织实施(2020年7月-2021年12月):对照试点示范内容,按照各项目标、任务及要求,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敢于担当,着力解决基层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试点示范内容落实落细。

4.巩固提升(2022年1月-2022年12月):总结完善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的成果,进一步抓整改、补短板、促提升,形成乡村治理的典型经验。

五、预期效果

到2021年12月,辖区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较大的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基本达到可复制,能推广的试点示范效果。

六、组织保障

1.组织领导。成立乡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乡村治理的整体谋划、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等工作。牵头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精心谋划,细心组织。责任单位根据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切实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对辖区乡村治理工作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