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例6篇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1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经济发展的先导产业。最近一个时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制定落实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房地产业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坚持对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实行住房保障制度的原则,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廉租住房筹集进度,提高从住房市场投资收购廉租住房的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完成三年目标任务。各地要认真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廉租住房投资收购和开发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投资收购廉租住房贷款给予利率优惠。省财政继续安排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廉租住房建设,对任务完成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二、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优先供应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允许建设单位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对该项贷款优先予以保障,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下浮10%。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其住房问题。

三、全面实施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把改造危旧房(棚户区)作为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推进。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城市重点片区危旧房(棚户区)拆迁改造任务,使城市危旧房居民的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认真落实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对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先安排危旧房改造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城市危旧房改造片区的居民购买住房,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鼓励支持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城市新增人口、新就业人群、拆迁安置户的自住购房需求及其他人群的改善性住房需求,积极给予鼓励支持。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暂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等限制;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新房贷款政策。

五、认真落实住房转让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活跃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市场。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合理调整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根据住房实际需求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年度住房建设规模、各类住房建设比例及项目布局。积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通过信贷、税收、土地政策和行政措施等,积极引导支持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增加其市场供应数量。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进一步完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停执行核价要求,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主要以容积率和套型面积为依据。

七、调整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本方向,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拆迁评估体系,全面建立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参照系的拆迁评估制度。在充分尊重被拆迁群众安置方式选择权的基础上,通过阶段性增加货币化补偿安置奖励等政策,引导被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商品住房市场供应比较充足、安置房尚未开工建设以及超期过渡被拆迁户较多的城市,可通过市场招标采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置被拆迁家庭。

八、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保持合理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积极争取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对资金困难的在建项目,在保障资金安全前提下,可采取特殊信贷政策和措施,保障项目按期建成。

九、切实改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服务。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遇到的困难,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开发企业,各类建设规费上交时间可适当延期。指导帮助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项目规划设计。加大对各类涉房企业经营和服务收费的清理力度,规范垄断企业服务收费行为,降低房地产企业经营成本。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2

关键词:住房保障;财税政策;房产税;上海。

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实践, 涉及到政府所履行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需要从财政和税收等方面予以重点安排,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坚实的财政支撑和政策支持。在对住房保障体系的探索过程中,上海一直高度重视财税配套问题。不仅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的政策措施,而且注重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试点。

一、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政支持。

多年来,上海一直在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配置到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 形成了“三个聚焦”的思路,即聚焦惠民生、聚焦调结构、聚焦促和谐。其中,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投入就是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

1. 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着眼于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上海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建立了一些有效的财政支持机制。首先,明确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以及中央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另外,还设立了动迁安置专项补助资金和公租房专项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地方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入。其次,明确保障性住房免收的全国性及地方性非税收入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再次,探索财政支持机制的新思路。

上海计划启动实施一项新的政策,要求市与区县从区县商业性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各统筹15%,建立“上海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的重点项目建设。

2. 增加财政支持力度。近年来,上海不断加大财政支持住房保障建设的力度。2008 年,上海市区两级安排廉租住房补贴资金21.3 亿元。2009 年,上海廉租住房市级补贴为1 亿元,区级补贴约23 亿元,另外在政府性基金中提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10.2 亿元。2010 年,根据财政部《201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新增科目,上海住房保障市级支出为17.2 亿元,政府性基金中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支出为16.5 亿元。从公开的信息看,多数区县的住房保障支出在2010 年有所增长, 不仅表现在相对年初的预算上,而且体现于同比指数上。比如,黄浦区在2010年的住房保障支出为1.48 亿元,为年初预算的105.5%,相比前一年增长了8.3%;卢湾区在2010 年的住房保障支出为0.63 亿元, 为年初预算的100.7%, 相比前一年增长了18.5%。

2011 年, 上海市本级财政预算的住房保障支出为22亿元。此外,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上海市在2011 年的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旧区改造资金等保障性住房支出为30 亿元,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政府性基金)中予以安排。多数区县在2011 年的财政预算中所安排的住房保障支出也都有所增长。

3. 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住房保障建设任务繁重,资金需求巨大,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保证住房保障建设的可持续性。因而,上海还积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 放大财政政策效能,通过采取财政贴息、政府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比如,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难题,上海探索建立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 向这些机构提供一定规模的资本金,从而使这些机构成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的主体,并引导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二、上海市住房保障的税收配套。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经济活动,也是国家凭借公共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国家会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对某些税收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特定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从而起到引导、规范和调控的作用。

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由于住房保障是一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从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看,也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因而与税收属于同一范畴。从这种意义上说,对住房保障一些环节实行税收优惠或予以免征,可以节省征税成本,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而且,住房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社会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因而应通过税收优惠或相关措施,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工作。另外,对住房保障工作给予税收配套,还体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发展导向。

基于不同标准,可以将税收分为若干种类。比如,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与住房保障相关的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行为税(包括印花税)、资源税(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再比如,按照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进行分类,又可以分为从量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税(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在此,为了全面描述上海围绕住房保障体系而提供的税收配套措施,拟从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措、运营管理和消费等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 保障性住房房源筹措环节的税收配套。

(1)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财税[2008]24 号、财税[2010]42 号、财税[2010]88 号等中央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这些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土地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余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相应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 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和建造单位的印花税。

(4)契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5)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公租房,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环节的税收配套。

(1)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但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2)印花税。对廉租住房、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 保障性住房消费环节的税收配套。

(1)印花税。对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租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上海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 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3)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按照法定途径获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则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4. 保障性住房税收配套的管理。

为了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税收配套工作,上海市的相关部门建立了一种名单管理机制。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项目以及开发企业名单,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定期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供。市地方税务局收到名单后,负责将名单转发给所属税务征收分局。各税务征收分局据以办理相关税收的减免。

三、上海市的房产税改革试点。

2011 年1 月27 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其中上海是试点城市之一。房产税改革,不仅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也有着重大的推动意义。

1. 上海试点房产税改革的政策内容。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上海试点的征收对象为自2011 年1 月28 日起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的住房。在计税依据上,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时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上海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的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于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 倍(含2 倍)的,税率暂减为0.4%。比如,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上海市2010 年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14 213 元/平方米。

因而,在2011 年度,如果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不高于28 426 元/平方米的,则适用0.4%的税率,否则要适用0.6%的税率。

考虑到居民的合理居住需求以及其他情况,上海的试点方案规定了若干种税收减免的情形。(1)上海的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 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 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 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过部分的面积,要计算征收房产税。其中,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2)上海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3)上海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4)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在上海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5)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 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上海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持有上海居住证但不满3 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 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 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6)其他需要减免或免税的住房,由上海市政府决定。

上海在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2. 上海试点房产税改革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意义。

房产税不仅能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改善社会收入分配结构, 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创造更加适宜的宏观环境,而且能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营造更加有利的市场环境,更能改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结构,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上海的试点方案已经明确,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这对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具有直接意义。尽管从目前的试点来看,房产税收入在数额上尚不够庞大,但从制度演进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房产税必将会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2)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房产税,既能抑制部分投机性的购房需求,又能引导部分投资者确立相对理性的购房需求,从而改善市场化商品住房的供求关系。由于市场化商品住房体系与保障性住房体系是相辅相成的,无论哪一个体系出现较剧烈的波动,都势必会影响到另外一个体系。同样,一个体系渐趋稳定,也会有助于另一个体系的平稳运行。因而,通过征收房产税,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可以减少住房保障体系所承受的压力,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市场环境。

(3)促进府际关系的协调。任何一项制度的有序运行都有赖于不同层级的各类主体能够实现激励相容。通过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可以优化调整既有的税制结构,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改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结构,更为重要的是,房产税试点改革,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能实现激励相容,从而可以促进府际关系的协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保障的顺利推进无法离开协调的府际关系。因而,房产税改革是一个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因素。

四、完善财税配套政策的建议。

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上海市有关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推进。

1. 优化政府财政投入,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这是由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属性所决定的。不过,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要进一步优化投入结构,要更加聚焦基本公共服务,更加聚焦民生改善。比如,在不同的住房保障服务类型中,应将更多的财政投入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危房改造。另外,要逐步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使有限的财政投入能尽可能地发挥保障效应。

2. 强化税收引导力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除了政府财政投入外,还应该通过相关政策的引导,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既能弥补政府财政投入的不足,也能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还能提升住房保障的多元化。比如,参与保障房建设运营的社会主体能获得财政补贴,或享受税收优惠或减免,或获得贷款贴息。

3. 发挥财税综合效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于上海等人口导入量较大的特大型城市,还需要发挥财税政策的综合效应,使各种社会主体能充分利用存量住房为众多工作关系不够稳定的流动人口提供宜居和实惠的租赁服务。

比如,合格主体能获得税收减免,或能获得低息贷款。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财政局局长葛爱玲。做到“三个聚焦”。 新理财(政府理财),2010,(Z1)。

2. 贺浪莎,李治国。拓宽投资渠道,破解融资难题。 经济日报,2011-05-27.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3

(一) 投融资方面

一是PPP政策方面:在新型冠状肺炎防疫期间的《关于加快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入库和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企函〔2020〕1号),文件对加快项目入库进度、发挥储备清单作用、重点项目优先入库、确保入库项目质量等四个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对于企业通过PPP模式更多的推进项目落地实施,起到有效促进作用。

二是融资成本方面:《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文件指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同时加快推进LPR改革,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此举为基础建设、民生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带来利好,短期内融资利率有望呈现下行趋势。

三是地方债发放方面:财政部接连下达增加地方债务限额,预计2020年专项债的规模会进一步扩大,全年规模有望超3万亿元,同时国务院提出“专项债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预计2020年专项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会从往年的20%提升到60%-80%。今年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地方政府资金状况也会好于去年,而且是“十三五”最后一年,地方政府在资金支付上会加快,所以基建企业的现金流会保持较好增长。

(二) 工程审批流程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2月5日印发《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一律通过在线平台实行远程审批。2020年2月8日《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特别强调: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等。此外,财政部于2020年2月6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其中指出: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以上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力缓解了投资项目前期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审批)、招标采购等流程的推进进度,为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了高效的积极保障,最大程度上降低了疫情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后续投资运行的影响。

(三) 税负方面

一是减免捐款税收方面: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直接减免了企业新冠肺炎严重地区捐款的税收负担。

二是减免社会保险方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大幅降低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额度。

二、 存在困难

通过调研,疫情期间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的困难集中体现有关政策在地方未及时有效得到推行、落实,主要体下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医保减免相关措施部分地方暂未进一步明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规定: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这个政策将是否减征和如何减征的决定权交给了统筹地区。但目前全国大多数统筹地区尚未出台减征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政策。我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在地区大部分也未出台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操作细则,因此目前大部分单位暂未享受到此部分优惠。

(二)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各地情况不同。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政策由各地制定,情况各不相同。部分省市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由单位申请即可办理。例如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疫情严重的单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在规定标准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待经济效益好转以后再补缴。但部分省市暂未出台或明确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企业无法及时享受到此方面政策优惠。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4

目前,各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基本处于建设、交付、管理并存期,作为住房保障的新生事物,其不论是在政策制定还是在具体实践上都需要不断改进与完善,在建设和管理中也难免遇到一些难题,其中租金定价合理与否,将直接决定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这事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的成败及公共租赁住房推行可持续健康发展是否顺利。租金定价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其不仅是制度性难题,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杭州在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其差异化租金定价模式值得各地借鉴。

一、国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现状

全国各地都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点,在土地供应、资金保障上都投入了大量资源。但近年来,部分城市出现了大量公共租赁住房租不出去的现象,究其原因,除了房屋地段偏、交通配套滞后外,租金高也是一个重要的弃租因素。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大部分地区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租金标准一般根据成本状况按照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但在实际运营管理中,成本回收期较长且难以平衡成本,更谈不上微利。地方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的持续财政投入已捉襟见肘,面对强烈的民生需求和日趋紧张的财政,部分地区将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造成此僵局的主要成因有以下两方面。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含有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基本由公共财政支付,以弥补市场机制不足,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问题,体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如果租金向市场看齐,低收入阶层是否还有必要通过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相对市场租金的合理性

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成本和后续运营管理,以及各地政府财政的发展,需要收取一定租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严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除土地行政划拨外,租金就需要考虑建造成本、资金利息、后续管理费等,可以说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本与市场价持平或者高于市场价的现象。而且,各地市场租金普遍存在租售比倒挂,市场租金偏低,市场出租的住房主要以投资为主,看重的是房屋的升值潜力而不是房租,租金并不能反映真实出租价值,总体上与房价相比市场租金偏低,但与当前居民承受能力相比还是偏高。在此背景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又略低于市场租金,这将难以在短期内完全依靠租金回收建造成本,也不能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到保障房建设。

二、杭州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差异化定价模式分析

2004年开始,杭州探索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和大学毕业生租赁型公寓(简称“两项公寓”),2009年提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10年将“两项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市场运作”建管原则,着力解决“两个夹心层”住房难题,全力打造无缝衔接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目前,杭州通过收购、自建、配建等方式,已筹建公共租赁住房300余万平方米6万余套,已累计解决住房困难家庭1.3万余户。总结历年住房保障的实践经验,为解决因租金高导致弃租问题,2012年4月,杭州出台《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以下简称《租金办法》)、《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2]13号)(以下简称《租金通知》),根据土地等级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改变过去租金“一刀切”的不合理做法,并对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原则

杭州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原则。租金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市场定价可直接影响租赁和购房需求,其也是政府经济租赁市场和抑制房价上涨的调控工具。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模式的调整

杭州在“两项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初期,房源分布较为集中,仅为试点,租金实行“一刀切”定价模式,不分地段优劣,一律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对低困家庭实行租金减半。但随着公共租赁住房筹建方式的多元化,项目日益增多,地块分布全市,同时保障打破“户籍限制”后,原有“一刀切”的租金模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也有失公平。为此,自2012年开始,杭州根据土地等级制定了新的租金政策,租金定价由“一刀切”向“差别化”转变,即按照土地等级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定价,不同地段的租金存在差异,从每月每平方米36元~10.50元不等,地段越好,租金越高,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公平性。租金平均水平为同类地段市场租金的70%。据统计,自实施差异化租金以来,选房入住率平均在92%以上,弃租率明显下降。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相关配套措施

1.租金减免优惠制度

根据《租金办法》和《租金通知》规定,保障家庭只要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根据土地等级就可享受30%~50%租金减免优惠。土地等级高,减免幅度小;土地等级差,减免幅度大。用租金减免的经济杠杆,引导更多住房困难群体选择相应等级的公共租赁住房,减少弃租现象。

杭州为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保障并轨管理,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在首个租赁期(3年)由实施租金减免的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参照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缴纳,以资助刚脱困家庭改善生活质量。

2.租金动态调整机制

杭州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物价管理部门委托专业估价机构,测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根据土地等级,定期对租金进行调整,确保租金水平在同类地段市场租金的70%上下浮动,避免租金长期过低或过高,防止滋生寻租空间或产生弃租现象。根据《租金办法》和《租金通知》规定,遇租金调整时,在合同期内实行“租金孰低”原则,即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提高时,承租人仍按原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至租赁期满;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降低时,次月起承租人按降低后的租金标准缴纳。

3.租金便于租后管理的设计

杭州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实行公开招标,但物业管理费原则上不实行“优质优价”。为了吸引和鼓励优质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租金通知》规定“承租人缴纳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增压水泵等能耗费”,即租金定价中包含物业费和电梯、增压水泵等能耗费,这意味着参与管理的物业企业只要服务管理到位,就可以100%的收费率收取物业服务费(一般小区物业费平均收费率在85%左右),即节省了收费的人力成本,又获得了15%左右的收费率机会收益,可用以弥补不实行“优质优价”带来的损失。在利于物业企业发展和便于后续管理的租金定价设计模式下,杭州公共租赁住房吸引了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南都物业公司参与管理,目前管理情况较好。

4.租金过渡利于退出机制的实施

杭州对公共租赁住房设立了较为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承租人最多有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不变,如超过期限,必须按标准租金的3倍缴纳租金。从实践看,过渡期租金的人性化设计,有利于实施退出机制。同时,过渡期外3倍租金的惩罚机制,可以防止“老赖”不退房。

5.租金可用公积金全额缴纳

杭州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功能,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月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目前,已实现住房公积金支付系统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系统的完全对接,申请程序简便。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缴租减轻了承租家庭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公积金破解“住房难”的作用。

6.商业配套平衡成本的微利模式

杭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中,不过度依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回收成本,但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时,除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应适当扩大商业配套用房的比例,且产权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社会投资主体。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相比,小区配套的商业用房完全可按市场租赁运作,这不仅可以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项目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还能用以贴补平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成本和后续管理租金收支差额。通过“商业配套平衡成本”的微利模式,已成功吸引多家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中,据不完全统计,社会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约70万平方米,约占杭州“十二五”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供应量的25%。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租金水平与货币补贴水平相协调

大部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初期实行“实物为主、货币为辅”,中后期转变为“货币为主、实物为辅”。保障形式重心的转变,就要求各地在制定租金水平时,尽量做到实物租金水平与货币补贴水平相协调,一般实物租金与市场租金两者间差额可参考作为货币补贴水平的基数,各地可根据租赁市场的标准适当上下浮动。否则,货币补贴水平过高、有利可图,实物保障家庭就会弃租转而申请货币补贴保障,造成大量房源空置,导致货币补贴的财政支付压力增加。相反,货币补贴水平过低,保障家庭就会放弃货币补贴转而申请实物保障,造成政府供地日趋紧张,财政投资日益增加。

(二)完善不同户型间的租金差异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5

一、减免相关税收。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降低二手房交易门槛。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交易二手房的,税费减半征收,先征后奖,凭税票兑付。

三、凡个人零星购买多层商品房(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开出让经营性土地上所开发并取得预销售许可证且对外公开销售的房屋),给予房价总额1%的补贴;凡购买高层商品房的,6层以下(含6层)参照多层商品房补贴,7层以上的给予房价总额2%的补贴;凡同一村或同一单位团购10套以上住宅的,由县财政每平方米补贴50元。凡在城南新区核心区(北起纬四路、南至阜泰路、东起奋进路、西至射阳河)12平方公里范围内购买住宅商品房的,给予双倍补贴。符合以上多项优惠政策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以上奖励或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预拨付给县建设房产部门,购房者凭购房合同、发票、契税发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一次性兑付到位(购房合同必须是县房产管理局网上销售合同,凡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套取政府购房补贴的,一经发现,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凡农村居民进县城购买商品房自住的,其子女享受县城居民子女入学、入托政策。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方式,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建住房最高总价款的计算建筑面积由90平方米调整为144平方米。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由房价的60%调整为70%。取消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五、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大房地产行业贷款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保障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业务,适当降低贷款基准利率。

六、新开工项目缓缴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自批准之日起缓缴半年。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首付期限和比例,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发放标准。凡2009年元月1日以后竞得土地者,建12—18层(不含18层)的高层住宅,其中,1—7层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40元征收,8层以上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中,1—7层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8层以上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15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出让指标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建12—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台电梯补助5万元;建19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台电梯补助10万元。

七、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在受让人支付相应土地款后,可办理交地手续,并先行办理部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开、竣工时间,最多可延期一年。

八、房地产企业相关收入税收,按国家税率最低标准征收,可按季解缴。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6

二、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优先供应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允许建设单位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积极敦促商业银行对该项贷款优先予以保障,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

三、全面实施城市危旧房改造。把改造危旧房作为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推进。到年底,基本完成市区重点片区危旧房拆迁改造任务,使市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实施明显改善。认真落实城市危旧房改造优惠政策,对市区危旧房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先安排危旧房改造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市区危旧房改造片区的居民购买住房,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鼓励支持普通商品住房消费。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按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按1%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按2%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按1%缴纳契税。

五、认真落实住房转让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活跃商品房和二手房市场。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以上四至五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暂定为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转让的,以房产交易登记日期为准。

七、调整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本方向,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拆迁评估体系,全面建立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参照系的拆迁评估制度。在充分尊重被拆迁群众安置方式选择权的基础上,通过阶段性增加货币化补偿安置奖励等政策,引导被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商品住房市场供应比较充足、安置房尚未开工建设以及超期过渡被拆迁户较多的地方,可通过市场招标采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置被拆迁家庭。

八、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保持合理的房产开发投资规模,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对资金困难的在建项目,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遇到的困难,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开发企业,各类建设规费上交时间可适当延期。指导帮助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项目规划设计。加大对各类涉房企业经营和服务收费的清理力度,规范垄断企业服务收费行为,降低房地产企业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