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例6篇

住房保障管理制度

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文1

标责任管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各县(市、区)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县(

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城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列为县(市、区)长、管

委会主任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城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按照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为

(一)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出台关于完善和

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制定廉租住房规划和年

度工作计划,建立了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目标考核

、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二)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落实当年度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保障资金,将符合保障条件的

城市低收入家庭确实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落实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实按照国

家、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和保障资金的提取比例筹措保障资金,并

将保障资金在下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

(三)廉租住房实施程序情况。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审核程序予以认真审核,在

规定的时限内将做出的有关决定按制式文本告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登记的,还应说明

理由。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规定的事项及时予以公示,并对外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及信箱。对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实施相应保障方式。严格实施了年度复核制度,根据复核

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

予以处理。

(四)廉租住房动态管理情况。建立统一、及时、准确的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建立了城

市廉租住房档案;档案的内容及时更新,时限动态管理,档案管理全部实现电子化,数据完整;

建立了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及时录入、维护、更新及上报,满足管理、查询、统

计分析的需要。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及实施、优惠

政策落实、建设标准控制、销售和交易的管理情况。

(六)旧住宅区改善工程进展情况。旧住宅区改善工程政策、计划制定及工程进展情况。

(七)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情况。设置了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原设置房产管理局的县(市

),要按照规定程序,将房产管理局统一更名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没有设置房产管理局的

县(市)要在现有的管理部门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能,设置住房保障管理科(室

),并明确其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配备与住房保障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并设立对外办事窗口。

(八)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县(市)财政负担经费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缴

存覆盖、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是否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资金安全情况。

第五条对各县(市)的考核,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采取

听取工作汇报,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了解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

条件、项目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对各县(市

)住房保障工作做出评价。

第六条考核评分总分为100分,根据每年度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评分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95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95分

以下(不含95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5分以下(不含8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

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县(市)。

年度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量化评分具体的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

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各县(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考核每年一次,年底前完成。考核前,各县(

市)政府应将本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第八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抄送市委

组织部、各县(市)委和县(市)人大常委会。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可根据情况,在安排廉

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文2

虽然我国很多地区都对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保障性住房退出面临众多政策、制度、信息资源以及执行上的限制,使得许多地方的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或成为一纸空文,没能真正做到贯彻落实,成为制约保障性住房快速发展的瓶颈;或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而可持续发展尚显不足。因此,本文仅对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退出机制做一探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本文不严格区分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将二者统称为保障性住房。

一、严格的筛查准入

严格的准入是完善退出机制的保证,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实行有进有出的管理,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住房保障的社会效益和制度优势。从各地开展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来看,由于保障性住房较低的租赁价格,保障对象一旦入住,即使后来发现其不符合保障条件,要对其实行清退也是十分困难的工作。因此,严格的筛查准入是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重要前提。

(一)细化申请条件中对家庭成员的规定

最近几年,住房保障需求激增,既是城镇化步伐加快的必然,也与相对宽松的保障条件有关。目前,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情况是衡量申请对象是否能纳入保障范围的重要指标。其中准确合理的界定家庭成员,直接影响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状况,决定了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通过细化家庭成员的范围,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员纳入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堵住类似一个大家庭中,儿子住豪华别墅、父母租住廉租房;父母住廉租房、配偶 (办有离婚手续)和小孩子住廉租房、自己领住房补贴等类似钻制度漏洞、挑战道德底线的案例。

(二)全面进行家庭住房状况的核查

家庭住房状况既包括产权状况,也包括面积状况;既包括登记房产,也包括未登记房产。目前,泾县家庭住房状况主要通过房管局的住房登记系统核查,不能准确反映家庭成员实际住房状况,一些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需要重新核定住房面积的房屋与房管局住房登记系统反应的家庭住房状况不一致,使部分有住房未登记或住房面积超过标准的家庭仍然申请获得了保障性住房,严重影响了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也给后期的退出管理带来了很多困难。加快房屋登记系统、土地登记系统、建设规划审批系统的数据库建设和管理,通过协调一致的房、地和建设规划部门的住房状况核查机制,同时要求申请人所在社区和工作单位出具住房状况核查意见,做到基本准确反应申请对象家庭住房状况。

(三)核查家庭收入和家庭总资产净值情况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每个申请成员在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每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等净值及有价证券、投资、存款等总和。家庭收入应当包括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长期以来,工资和养老金是家庭收入的主要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投资理财产品的多元化,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不断扩大。通过制定保障性住房准入制度,明确人社、金融、市场、农林和车船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人才服务中心、社区街道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做好家庭收入和家庭总资产净值情况的核查。

二、建立多元化的住房保障方式

(一)住房保障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现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5条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受保障住房房源数量和面积影响,实物配租除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外。根据当地住房保障需求,可以确定家庭成员人口5人及以上、完全无住房、家庭收入低于申请保障家庭平均收入的家庭优先于一般保障对象配租;家庭成员2人、现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和家庭收入低于保障标准20%以内的家庭原则上通过货币补贴的方式解决。通过制定多元化的住房保障方式,区别住房保障的轻重缓急,合理配置住房保障资源,促进退出机制形成和运行,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和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二)实行差别化动态租金标准

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以及住房情况可能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同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政府对保障性住房投入的加大,保障的标准和质量会不断提高。因此,对不同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以及住房情况按年度核查情况实行差别化动态租金标准,及时调整租金标准或补贴额度,对特别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

(三)增加多户型成套保障性住房和宿舍型保障住房建设

目前,各地工业园区建设的保障住房户型一般安排宿舍型外,面向城镇居民的基本为成套户型的保障性住房。成套住房结构合理、功能齐全、使用方便,能够满足家庭安全性和私密性的需要,但随着保障对象的多元化,为满足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新增就业人员、离婚、丧偶等家庭人口较少的保障对象需求,合理配置保障资源,应适量增加小户型成套保障性住房和宿舍型保障住房的建设和供给。

(四)推进普通住宅小区配建保障住房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采用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普通住宅小区搭配建设保障住房能够解决集中建设的保障住房目前普遍存在的位置偏远、交通不便、配套设施不全等问题,有利于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保障住房资源效应。

(五)推进成品装修保障性住房建设

积极推进成品装修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保障性住房配租前,将水、电及有线电视、宽带等设备所需配套端口一次设计并安装到位,顶棚、墙面、地面全部粉刷、镶嵌、铺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必要设备及用具安装到位,入住后不需要保障对象二次装修就能直接使用,提高保障性住房标准。此举可在保障对象需要退出保障性住房时,避免因对装修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的保障性住房无法及时顺利退出的情况出现。

三、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宣传

通过电视、网站、社区公告栏等形式加大保障性住房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租金的住房,政府对保障对象条件、申请及退出方面有着专门的规定和要求,对造假骗租、强占不退、非法转租等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着力营造保障性住房管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订制保障性住房明示门牌

通过订制保障性住房明示门牌,加强社会监督。在楼栋、入户门处订制保障性住房明示牌,明示保障性住房性质、租金标准、申请对象条件、租赁管理等信息,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作用,堵住违法转借、转租漏洞,提高保障性住房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定期开展复核审查

因保障对象自身条件处于不断变化中,且住房保障与通过市场化解决住房需求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在目前情况下,完全寄希望于原享有住房保障的对象在超出保障条件时主动申请退出住房保障或降低住房保障并不现实。因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住房保障的条件,定期开展资格复核审查,促进住房保障有进有出,良性循环,增强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增加住房保障的惠及面。

(四)建立联动核查机制

通过加强与公安、社保、地税、车管、民政等部门联动查询机制,准确查询到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名下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汽车、房屋及其他财产等信息,及时将不符合住房保障标准和住房保障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的住房保障申请人筛查出来,为住房保障部门实施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提供依据。

(五)加强保障住房租赁合同管理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是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租金欠缴解决方式、装修标准、保障性住房退出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的法律性文件。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为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及退出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六)探索建立梯度退出机制

事物的发展遵循渐进的原则,虽然不排除有些保障对象的保障条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但大多数会遵循渐进改善的原则。因此,当保障对象的保障条件稍微超出保障条件时,就要立即退出住房保障,这无疑不符合住房保障的出发点,因此难以获得好的效果。探索浮动租金、廉租房租金标准到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补足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差价循序渐退的保障性住房梯度退出机制。通过经济和市场的方法解决保障性住房退出难题,既让保障对象可以通过逐步购买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也为保障性住房的循环建设和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七)加大退出执行的力度

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凡以虚假资料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合理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要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借、出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收回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为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通过和依靠法律武器保证退出机制运行,维护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

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文3

(一)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项基本制度已经建立,目前按照多渠道、分层次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的格局已经形成,基本制度和政策相互衔接,基本实现保障对象全覆盖。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效显著。2008年到2012年,全市累计投入236亿元(包含各级财政投入57亿元),建设115342套保障房,全面超额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全市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比重由“十五”末的2.98%下降到0.56%,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18.25%。

(三)保障性住房投资运营机制总体框架已确立。一是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管理按照保障房不同类别、保障范围,由市、区和相关责任主体分别承担。市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部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用于公益性拆迁安置住房由市住建局负责。省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大部分任务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清河、清浦区以及城市资产公司、水利资产公司主要承担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二是保障性住房资金由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各自筹集。市住建局负责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廉租住房及部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国家规定渠道和要求负责筹集并全额承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建局自己负责筹集。三是土地供应实现单列单供。从2011年省国土厅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切块供应,到2012年按下达目标任务的单列供应。四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机构,于2011年4月份组建,主要负责市本级承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四)提标扩面机制已经建立。市政府出台“三项基本制度”的文件,已授权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市区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城市低收入线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五)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市区服务体系三要素“管理机构、实施机构、基层服务窗口”通过多年建设,按职责正常运行。一是管理机构职责进一步明确。市住建局作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住房保障政策和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的督查。二是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职责不断充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作为市区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设立之初,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的筹集和分配,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保障对象退出管理等。从2012年6月份起,还负责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工作。三是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正常运行。2008年在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初审和公示,保障对象日常和动态管理,保障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年审。

由于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基础扎实,连续多年被江苏省表彰为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城市,2012年底被江苏省列为创建“省级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示范市”仅有的两个省辖市之一。

多年来之所以全面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突出组织领导,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行工作机制。一是组织保障机制。市、县、区均成立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还成立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作为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房源筹集、分配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配售和管理等工作。二是目标责任机制。市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部署和推进,与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同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列入科学发展目标进行管理,由市目标办组织统一考核,有力地促进了县区和市直住房保障工作均衡发展。三是上下联动机制。建立了街道、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级联动机制,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即街道办初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终审,街道办辖区内公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全市公示,严把准入关。四是督查推进机制。市委、市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开展专题督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日常指导检查,定期印发督查通报,强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突出完善政策,构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制度框架体系。一是狠抓规范化管理。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淮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淮安市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淮安市市区保障性住房专项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建立健全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置、运营、退出等方面管理制度。二是不断扩大保障受益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已扩大到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和新就业人员。每年对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并实施到位。原则上城市低收入线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是创新保障方式。2007年首创共有产权房保障模式,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举办了淮安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创新成果研讨会。从2011年开始,为了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购房支付能力低的问题,市住建局与相关部门主动协调,通力合作,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公积贷款和商业贷款。

(三)突出建设供应,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一是加大建设力度。通过政府建设、政府回购、企业自建、BT运作以及成立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等多种方式,积极破解建设资金和土地指标等难题,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住房保障任务。二是加大供应力度。自2008年以来,全市通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多种途径,累计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132333户,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3600万元。三是加大监管力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和使用保障性住房,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对象,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制度,严把准入关;对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查、动态管理,不符合保障条件时退出保障;对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共有产权方式,适时退出,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四)突出宜居节能,不断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管理终身责任制,严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重要关口,实行全过程、无缝隙监管,力争建设让群众满意的安居、宜居、乐居工程。

一是注重民生,做好公共配套。结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实际情况,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专项规划,优化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尽可能把房源安排在交通比较便捷、设施配套齐全、区域环境优美的区域。如在水渡口中央商务区,规划建设了洪福小区、和达雅苑;在淮阴中学周边,规划建设了新新家园、福星花园、东风花园;在柳树湾风景区附近规划建设了康居花园。实施了保障性住房无障碍通道建设,如在福星花园廉租房底层设计了部分无障碍通道房源,方便高龄、残疾等特殊群体的住行。

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英国住房保障制度;启示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03102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所有在职职工每月必须按一定的比例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单位的私人企业或政府部门也必须按职工每月工资的同样比例逐月划出相应款项,分别记于职工名下,两者统一存到银行,作为雇员或受薪者的公积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政策性住房资金,自建立以来对中国改革传统住房分配体制、创新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业繁荣发展等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并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成为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新型增资融资渠道。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存在并突显出诸多诟病,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逐渐显现“角色僵化”、运营模式单一的弊端。由于相关法理关系的模糊性,现急需建构更高层立法支撑,并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出发来规范资金的运作,依此路向对当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营模式进行变革。

1 我国目前公积金管理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覆盖面不广、缴存率偏低,制度欠缺公平性

我国住房公积金目前并没有覆盖非公企业人员、私营企业人员、下岗职工、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全国有近3500万在岗职工还未参缴。同时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政策倾向于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中高收入阶层,低收入家庭无从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造成制度的不公平。

1.2 公积金的闲置金额高,使用效率低下

长期以来,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低下,闲置金额总量较大。如2008年度我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度为4469.48亿元,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仅为1958.34亿元,仅2008年的闲置公积金达2511.14亿元,2008年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仅为43.82%。同年累积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高达20699.78亿元。2010年,我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2.2万亿元,而闲置的公积金高达6000亿元,照此发展趋势,专家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年结余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将达到1万亿元左右。全国如此高额度的闲置住房公积金与我国目前中低收入阶层住房紧张的情况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我国如何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有效缓解公民,尤其是大中型城市公民的住房紧张问题,是政府各个部门都应该十分重视的问题。

1.3 公积金投资效率低下,保值增值困难

按照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增值收益:利用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国债投资以及银行存款。然而,目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运作效率低,国债投资品种过于单一,通过银行储蓄的利率又过低,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困难。公积金采取现有的这种封闭、单一的运作方式,不仅限制了与金融资本市场的联系也无法实现资金的流动性和营利性。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困难,已成为影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和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

1.4 管理不太规范,法制不太健全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不规范,管理制度缺乏系统化和具体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承担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全国上万亿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实际上是由各地管理中心作为商业银行的超级储户方式调度运作,但是这部分巨额资金却不在直接金融监管体系范围内。同时,针对公积金管理和运营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没有制定出一个公积金有效管理和运营以及风险承担的责任机制和补偿机制。

2 英国公共住房政策发展历程和特点

英国经济发展得较早,住宅问题也最早出现。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深入,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批人及退伍士兵进入城市,住房供需矛盾日趋严重,大部分城市居民没有住房,加上由于恶劣的住房条件导致瘟疫流行等社会危机,社会公众强烈要求政府干预住房市场。1919年英国政府出台《住宅法》,确立了以社会住房为核心的住房政策,国家通过投资建造公共住房,并以低租金给居民的方式,对住宅市场进行干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破坏,英国住房出现严重短缺的情况。政府以集中建设公房为重点,大力促进住宅建设,以此来增加住房供应。20世纪60年代,为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政府更是鼓励住房协会参与到住房建设和管理,并设立了专项财政基金,以提供低廉租金住房。1979年撒切尔夫人为首的保守党执政后,为了解决政府公共部门低效率和机构臃肿等诸多问题,大力推行“私有化”政策,政府把提高住宅私有化率作为主要的住房政策目标。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布莱尔为首的工党在原有住房政策的基础上,继续调整和完善公共住房政策,首先是提高公共住房的质量标准,并合理确定公共住房的租金价格;其次是继续鼓励地方政府将公共住房向住房协会转移。

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一直是英国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根本目标,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住房保障政策的具体目标并不完全相同。从整体上看,英国的住房保障政策的改革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从由政府直接投资建造住房发展到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住房问题,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2.1 用立法推进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

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基本上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反映在不同时期的住房法中。早在1851年英国就颁布了《劳动阶级租住公寓法》,成为最早的住房立法,随着经济时代的不断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变革,英国政府陆续颁布了《住房法》、《住宅与建筑法》和《住宅与规划法》等各种法规,这些法案法规为英国公共住房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效保障,从而确保了住房政策的有效实施。

2.2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协同调控执行

在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仍是中央政府,但中央政府只进行适度调控;地方政府作为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者,起着直接和关键作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协同调控执行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住房政策的实施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负责住房分配、管理和租金制定政策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和执行。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之间通过调控执行相互配合,构成英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体,发挥很大的作用。

2.3 采用多种政策进行调控

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包括公共住房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并结合引导和管制政策,直接供应和间接补贴双管齐下。英国的金融机构比较发达,各金融机构之间有明确的分工,资金来源及用途受到严格限制。其中,参与住房抵押贷款的机构较多,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建筑社、住房协会以及外国金融机构。政府通过立法引导住房协会、私营公司等的住房建设和投资方向,通过行政手段赋予住房协会更多支配和管理社会分房的权利职能,另一方面又要求企业在房地产开发时须配建固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除此之外,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标准和租金也有着苛刻的要求,从而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

英国公共住房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为对房租进行管制、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建造住房、对住房的房租和地方政府进行补贴以及针对无家可归者采取的新措施等。

3 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完善的借鉴启示

3.1 加强和完善立法建设,为住房保障制度提供法律支撑

住房保障及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是英国住房政策实施效果显著的基本原因之一。英国政府制定了《住房法》、《住宅与建筑法》和《住宅与规划法》等法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居住权,要求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住房保障的专门法律,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与约束,地方政府常常漠视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也相当不完善,无论是管理上还是经营上均缺乏有效法律法规的引导和保障。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专门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来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以及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有效引导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有效指导地方政府在公民住房政策上的具体实施。在统一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也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保障基本居住条件和质量。

3.2 加快政府职能转型,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政府应当成为构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体。在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中,政府过分地强调市场因素,使得住房的货币化现象严重,相关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也没有完全确定起来。政府应当积极转变职能,使得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实行住房政策的市场化,但同时政府也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公共政策引导和公共产品的供应,引导开发商投资保障性住房,来解决居民尤其是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政府应更好的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保证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不断建设完善。

3.3 财政和金融相结合促进住房保障的实施和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英国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中采取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于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和质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采取财政政策,住房金融政策十分不完善。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金融机构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同时,在公积金的投资运营中也要发展多种金融工具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不只是限于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

3.4 建立多层次、覆盖面广的住房保障体系

我国居民由于收入的差异导致各自承担住房费用的能力也各不相同。我国目前针对不同层次的收入群体实行不同的住房政策。针对中低收入者政府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形式,但是这些政策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发生了扭曲,导致目标群体的模糊化和不公平。制定多层次的住房保障制度并能有效实施对于解决我国不同群体的住房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姚玲珍.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3:249280.

[2]刘丽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及运营模式改革探讨[J].中国房地产,2011,(14):6873.

[3]王兆宇.英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历史、体系与借鉴[J].城市发展研究,2012,(12):134139.

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文5

眼关键词演 住房保障; 保障制度; 制度并轨。

1。 国家“十二五” 规划中提出, 未来五年内, 我国将拟投资 1.3 万亿~1.4 万亿用于 3,600 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使保障房的覆盖率达到 20%。 如何从制度层面上保障十二五“ 住房保障规划的顺利进行, 需要我们思考。 为此, 本文尝试性地提出未来住房保障制度并轨的观点, 并设计了住房保障制度并轨的长短期路径, 以期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一、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并轨的总体思考。

住房保障制度并轨是以构建广覆盖[2]、 无缝隙、 多层次、 动态性的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的改革, 其主要目的为提高住房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改变居民的住房消费习惯, 优化住房市场结构,促使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制度并轨后的保障对象, 不仅要涵盖现行保障制度的保障群体, 更要涵盖”夹心层“、 潜在城镇人口 (具有迁居意愿的农村人口)[3]、 短暂流动人口、 ”被城市化“ 的农村人口中的住房弱势群体, 以及因市场因素造成的住房弱势群体[4]。WWW.133229.CoM鉴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发展的特点, 我们认为: 制度并轨后的保障方式, 短期内应该坚持产权式、 使用权式保障并存的形式, 长期取消产权式保障, 着力实现使用权式保障方式。 制度并轨后的保障水平, 应呈现出层次性、 差异性、 梯度性。 保障水平在地区间、 保障制度设计间都存在差异。 一方面, 保障水平的设定必须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挂钩; 另一方面, 短期内, 保障水平在廉租房、 公租房、 经济适用房之间应呈现出差异; 长期保障水平在廉租房、 公租房等租房体系内应呈现出差异。

二、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短期并轨。

1.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短期并轨路径。

(1) 经济适用房实施租售并举的方针, 逐步降低出售性的住房保障比重, 提高租赁性的住房保障比重,[5]实现购房保障向租房保障思维的转变, 将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并轨到租房保障体系。对于出售型的经济适用房, 暂时适当限制其发展。这一观点的提出, 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 一方面, 在一定程度上, 出售型经济适用房, 可以增加房地产低端市场的供给; 另一方面, 出售型经济适用房的问题突出, 但是, 尚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 直接取消经济适用房的时机不成熟, 容易产生诸多负面效应。

(2) 公积金实行”准银行式“ 的运营模式,即”管理中心 + 商业性机构“ 的模式。 中央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宏观政策的制定、 资金风险的管理, 以非营利性为目的。 而地方公积金管理可以进行部分商业化、 市场化运作, 强化公积金的盈利性, 提高公积金的保值、 增值空间, 为住房保障体系提供长久稳定的资金支持。 同时, 对公积金进行动态管理, 即实施保障资金跨区域流动。 一方面, 地方间公积金实施跨区域流动, 合理配置区域间的公积金, 提高公积金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 个人公积金账户实施资金跨区域流动,可以结束长期以来地理空间限制, 加快公积金和人力资源的混合、 同期合理流动。

(3) 大力推进廉租房的发展, 将廉租房并入到租房保障体系。 短期内, 廉租房在租房保障体系内, 仍是保障供给的主体。 随着公租房供给保障力度的加大, 出售型经济适用房比重的增加,廉租房在租房保障体系中的比重会适当降低, 廉租房仍将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保障。

(4) 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将其并入租房保障体系。 随着近年来房价的攀升, 游离在保障和市场之外的”夹心层“, 其住房难问题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夹心层“ 的住房问题, 政府采取了公租房的政策。[6]之所以公共租赁房能够应运而生, 是因为其自身上具有诸多的新特点。 其一, 从产权的角度来讲, 公租房的所有权归属于政府, 而其他的房屋侧重于强调房屋的私人所有权, 如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其二,公租房同廉租房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公租房侧重于解决”夹心层“ 群体的住房难问题, 而廉租房着重于解决城市最低收入群体且住房困难的住户; 其三, 公租房的保障方式是租赁方式, 而不是传统的购房方式。

2.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短期并轨的效应。

(1) 通过制度的短期并轨, 可以纠正现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 提高政策的保障效果。 在制度的短期并轨路径中, 对出售型经济适用房制度实施暂不取消的政策, 只是降低出售部分的比重,这一方面可继续发挥现行经济适用房的部分优势;另一方面可减少由可交易性所带来的效应流失。同时, 制度的短期并轨是建立在现有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之上。 这不仅有利于新旧保障体系的平稳过渡, 避免过大的波动, 而且可以减少制度并轨过程中的障碍。

(2) 通过制度的短期并轨, 一定程度上, 可缓解住宅市场结构不合理的局面。 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发展, 可以推进住房二、 三市场的繁荣;出售型经济适用房可以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困难, 增加小户型住房的供给, 调整当前的住房市场供给结构, 平抑房价的过快攀升。

(3) 通过制度的短期并轨, 可以加快解决”夹心层“ 住房问题, 填补制度设计的”盲区“。短期内, 通过建立涵盖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 公租房的多层次、 梯度性的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可以实现对不同的保障群体实施保障, 解决”夹心层“ 的住房困难。

(4) 通过制度的短期并轨, 可以缓解保障制度的资金不足的局面, 提供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无论是从行政手段强化保障资金与财政收入 (土地收入、 税收收入) 的”联动“, 还是对公积金实施”准银行式“ 的运行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 都会缓解保障制度的资金约束。

(5) 通过制度的短期并轨, 可以在发展公租房市场的过程中, 促进真正的房地产二级市场的发展。 这在一定程度上, 鼓励和促进了租房市场的发展, 从而改变了长期以来房地产市场单条腿走路———重购房、 轻租赁———的状况, 形成两种市场并存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三、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长期并轨。

长期并轨指, 由政府保障性租赁向住房租赁市场转变; 在长期并轨过程中, 通过”政府 + 社会“ 运行模式 (政府从宏观上对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进行管理, 社会中的企业从微观上负责租房保障体系的运行) 建成长期租房保障体系。 最终, 建成涵盖具有政府保障色彩的长期租房保障体系、 纯粹的住房租赁市场相结合的租赁房体系 (见图 1)。

图 1 住房保障制度并轨的长期路径。

1.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长期并轨的路径。

长期取消出售型经济适用房的发展, 逐步将其并入到商品房低端市场; 在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获得发展的基础上, 逐步缩小政府干预市场的力度, 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通过租赁市场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的运行效率。 在短期并轨完成后, 公积金制度等相关的租房保障资金来源, 会为长期租赁房保障模式提供所需的资金支持。

2.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长期并轨的效应。

(1) ”政府 + 企业“ 的租房保障运行模式,有利于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提高社会资本进入保障房体系的积极性。 宏观上, 政府对租房保障体系的建设、 资金筹集、 房源筹集进行宏观管理,政府可以发挥其宏观优势; 微观上, 企业对租房体系的运行微观管理, 可以发挥其微观优势。 最终, 实现政府、 市场”两只手“ 的协调, 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住房公平的实现。

(2) 通过住房保障制度的并轨, 可以建立租赁房保障体系、 繁荣租赁房市场, 也可以从根本上, 扭转长期以来居民过于强调购买住房, 而轻视租赁住房的传统观念。 住房观念的改变, 反过来又推动了租房保障体系的发展。 在长期并轨的过程中, 取消经济适用房制度,[7]将其并入到商品房低端市场, 可以增加商品房低端市场的供给, 平衡商品住房市场的供求平衡, 优化住房供给结构。

四、 结 语。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 解决住房保障问题,需要转变住房保障思维, 强调租房保障的重要性,大力度推进租赁型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笔者认为, 通过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并轨, 可以建立完备的租房保障体系, 实现对住房弱势群体的无缝隙、 分层次、 广覆盖、 动态性的保障目标。

然而要实现住房保障制度的并轨运行, 还需要克服一些障碍。 如短期并轨中, 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是建立在明确的租售分割比例的基础之上的, 这需要依靠科学的实证数据的支持。 层次性、梯度性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 需要从数量、质量等多个维度对保障标准进行设计。 保障房之间的差异程度, 既不可过大、 也不可过小。 另外,公积金”准银行式“ 的管理模式, 需要配套的制度改革和创新, 如完备的个人信息以及动态的的户籍管理制度。 再者, 住房保障制度的并轨, 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 如租赁房相关的投资、 管理、 运营、 补贴支出。 在一定程度上, 上述问题都会影响住房保障制度的并轨进程。

住房保障制度长期并轨的难点表现在: 在住房保障制度并轨的过程中, 一方面需要处理好具有政府保障色彩的租房、 住房租赁市场的关系;另一方面, 需要处理好商品房市场同租房保障体系的关系。 如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住房保障? 如何更好的发挥政府和社会力量的优势?这些问题都会阻碍住房保障制度的长期并轨。

[参考文献]

[1] 陈静思,许伟云。 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现状分析[j]. 红河学院学报,2009(2):76-82.

[2] 曾国安,胡晶晶。 论中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与目标构架[j]. 江汉论坛,2011(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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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吓忠。 廉租房相关问题研究[j]. 城市问题,2006(6):61-63.

[5] 南 灵,崔 亮。 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模式探讨[j]. 商业时代,2006(16):52-56.

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廉租房法律制度 立法 形式缺陷

廉租房制度已成为解决我国城市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保障方式。自2003 年以来,我国已有不少城镇低收入家庭得到了廉租房保障。但由于我国现行廉租房管理制度不完善,廉租房分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健全并完善廉租房法律制度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也是保障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现实需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廉租房法律法规文本的综合比较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廉租房法律体系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重点论述我国现行廉租房法律制度的立法形式缺陷及其完善思路。

我国现行廉租房法律制度概述

由于我国关于公民居住权问题的理论研究较少,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起步较晚,严重制约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化进程。自2003年以来,出台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等五部门令2003第120号,已废止)、《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发,建住房[2005]12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九部门令,[2007]第162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年)、《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发改价格[2005]405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等有关廉租房的全国性的政策法规文件。现行的廉租房法律体系除了上述国务院及住房与城乡保障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外,还包括各地出台的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如甘肃省颁布的有关规章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甘肃省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甘肃廉租房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甘政办发[2008]78号)、《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8〕)113号)、《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甘政办发[2010]230号)等。

我国廉租房法律规范立法的缺陷

我国廉租房法律规范立法位阶过低,名目数量众多,难以适从。我国有关廉租房的法律规范基本上是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以通知、指导意见或办法的形式,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全国性的管理规范又以部门规章为主,大都授权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地方的管理规范以地方政府规章为主。从总体上分析,其缺陷表现在:

(一)有关廉租房管理规范的立法位阶太低

我国的法律体系以效力等级为准,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类(见图1)。

众所周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次于法律;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效力次于行政法规,以上法律法规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特别要注意一般指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仅指违反行政法规以上的法律规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行政规章的行为一般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公民居住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我国《宪法》缺乏居住权的规定,也没有《住房法》等基本法律来贯彻落实公民居住权,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不够完备(漆思剑,2012)。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这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如美国、德国等基本上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性体系,其住宅法律都明确规定,居住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是国家、政府职能的基本体现(唐玉,2012)。

(二)有关管理规范不统一

有关管理规范政出多门、数量众多、修改频繁、大量内容重复,应当整合统一。近年来国务院有关廉租房管理的各部门如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在针对廉租房管理中的某一问题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现已制定的有关廉租房的全国性管理规范有6个以上,甘肃省省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有6个以上,地级、县级政府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数量更多。有的规范有效期较短,4年左右又被新的管理办法代替。各级各类不同政府部门制定的管理规范在内容上存在大量的重复,缺少相应的立法程序方面的协调和监督机制。效力不一的众多立法使廉租房管理部门难以准确把握相关管理规范,从而给依法指导和规范廉租房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本文认为造成廉租房立法政出多门的根源在于我国现行的多级分类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体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第162号(以下简称本法)是我国廉租房建设、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本法第四条确立了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的多级分类管理体制。这种多级分类的管理体制也造成了各个部门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或争权夺利,政策之间不能很好协调,严重影响了廉租房管理的效能。可以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新加坡的成功经验,组建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袁秀明,2010)。将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作为社会公共住房保障体系纳入统一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改变现行的按工作部门的职能分类管理的做法,合并分散的管理部门,组建专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全国和各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工作(陈亚东,2009)。这个机构应尽可能地整合民政、价格等部门在保障房方面的管理职能,能独立地从申请对象的收入核准、保障房的分配到保障房分配后的租金管理等保障房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并独立制定保障房方面的管理办法。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强对公民居住权这一基本权利的重视和法律保障,尽快由国务院制定《保障房管理条例》,把有关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系统整合,统一规定。为了提高地方立法的效力等级,宜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省保障房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保障房管理办法。但是省级以下人大或政府部门立法时没有必要重复上位法 的相关内容,只需对本地保障房管理中的特殊和细化之处加以规范。这样有助于提高保障性住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法律权威,也便于指导地方政府依法规范保障房管理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系统的保障公民居住权的法律《住房法》。

(三)法律责任情形和形式过于原则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大

本法第六章对申请人的责任规定较轻,对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责任和建设(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表现在:

1.对申请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的责任过轻。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责任情形主要有两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其责任形式主要为警告、取消登记、退还补贴或退出房屋并补交房租。从法学理论上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等三种,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补偿的作用是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原态”(张文显,2004)。显然,上述法律责任的补偿性特征突出,惩罚性特征比较弱。笔者认为,这种责任规定的过轻,使那些投机骗保的人承担的违法风险太小,基本上没有任何实际损失,难以打击和制止廉租房申请中的作假行为。实践中已出现保障房分配不公、投机者不当获利的情况,如北京等地大量保障性住房被用于出租、陕西地方官员团购保障房等。针对上述问题,相关人士提出应当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判刑的方式来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如深圳拟规定骗取保障房将被罚款 20 万元(郭冬瑾,2011)。 本文认为,按《立法法》的规定,在没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上述处罚措施没有足够的法律权威。应当依据客观情况、针对不同的主观恶性和损害程度在全国性法律法规中确立不同的惩罚性规定。惩罚性规定可以选择资格罚或财产罚。资格罚即附期限剥夺或永久剥夺廉租房租住资格,应根据违法类型设置幅度较多的财产罚(王朝才等,2007)。

2.对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建设(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情形和责任形式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和发改价格[2005]40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责任情形主要是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责任形式为行政责任,但具体责任是什么不够明确。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设(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情形主要是、、,其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处分,但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五种,五种处分轻重有别。以上规定对具体的违法情节给予何种处分并不明确。其责任情形和形式都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明确违法的具体情形,并明确规定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这样才能有效督促建设(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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