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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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1

《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从个人住房税费、公积金贷款、二套住房、普通住房标准等方面制定了五项优惠政策,施行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执行期限自11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不再下发购房优惠政策,以此激发市民购房积极性,推动楼市回暖。

新政解读

Review of New Policies

公积金贷款购房

新的购房政策在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首付比例、贷款计算期限等发面给予诸多优惠: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30%。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商品住房最高可贷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二手住房最高可贷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公积金贷款计算期限延长至男性65周岁(原为60周岁),女性60周岁(原为55周岁)。贷款申请标准放宽至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改善性住房

11月15日青岛市召开的新闻会上首次界定改善型住房的含义,即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住房,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惟一生活住房”以家庭为单位,除所售住房外,任何家庭成员不再拥有其他房屋所有权。如果在一年以内又购买住房的,无论其所购买的房屋是商品住房还是二手房,都可以不承担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青岛市的房地产交易中,交易税费主要有营业税及附加(5.55%)、契税(90平方米以下为1%,90-144平方米为1.5%)、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已暂免)等。按照新政策规定,如果卖方在一年以内又购买了住房的,则无需承担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相应地降低了购房成本。

成年子女购二套房

执行首套房贷标准

新政策规定,对一户家庭中以18周岁以上子女名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按原政策规定,家庭申请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新政策将首付款比例降为20%,同时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一致,减少了贷款利息,缓解了家庭购房的资金压力。而从年龄规定上也可看出,这对于目前购房市场中占较大比例的待婚年轻人或年轻夫妇来说是绝大的利好。

“五年房龄”降为两年

《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原来规定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在不足五年时间内转手交易的,按所得销售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五年的才能享受免除5.5%的营业税(如果是原房主名下惟一一套住房,将在免除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免除2%的个人所得税)。而新政策将征收营业税的时间缩短了三年,促进了两年以上二手房的销售,使卖方可以节省营业税及附加。

放宽住房标准

《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还将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而此前契税税率标准是:90平方米以下的为1%、90-120平方米为1.5%、120平方米以上为3%。新政策颁布后,下调的1.5%契税税率,对用于自住型消费的购房者有重要意义。这一政策使一些原本积压等待享受优惠的交易迅速启动,带动成交量上升,这样扩大了享受契税下调优惠政策的购房群体,鼓励有条件购房者购买改善型住房。

各方声音

Voices from All Circles

普通市民对于买房者是利好

家住重庆南路的小高今年4月份刚刚贷款20万元在田家花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子,准备用于明年结婚。他告诉记者,由于买的是交易不满五年的二手住房,所以当时交了很多营业税及附加,而新政策出台前,二手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为20万元,为了买这套房子,他不得不向亲戚朋友借钱凑齐30万元首付。当听到新政策出台,他也开始有了新的想法:“虽然之前买房没赶上这个好政策,但这是一个信号,我想供完这套房子就换个大点的房子,现在个人承担的税费免除了,可以省下不少钱。”

开发商感到暖意

“青岛市新出台的五项优惠政策将提升行业信心,稳定房地产交易市场,对开发商来说,新政策的出台让开发商在冬季里感到了暖意。”一位房地产开发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随后记者又从市南区、市北区各大楼盘了解到,获悉五项优惠政策出台之后,16日当天到各售楼处看房的市民明显增多。五项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将惠及老百姓购房,另一方面对房地产行业也是很大的利好,特别是公积金贷款方面的优惠政策,将促使开发企业积极配合政策的实施,促进住房的交易量回升。尽管利好政策发挥作用还需要一个“发酵期”,但对于众多房地产商来说,充分利用好这个优惠政策来促进房子的销售,盘活青岛房地产市场,无疑是一个好机会。

房产中介冷清的局面肯定能好转

五项政策的出台,对二手房市场有很大的意义。二手房市场对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平衡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一直以来,二手房市场相对比较活跃,但从2005年开始,由于一手房供应量比较充足,另一方面受政策和税费的抑制,营业税达5.5%、所得税2%、契税1.5%-3%,再加上2%的中介费,已经超过了10%,而且全由买方来承担,所以二手房市场交易量不断下降。这五项优惠政策对促进二手房交易是一个很好的刺激,老百姓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会充分释放,进而促进二手房市场交易量的提升。此外,据统计,目前青岛市两年以上待售二手房的比例约占85%以上,而五年以上的待售二手房只占40%。新政策将可上市交易的商品房年限由五年调整为两年,这种‘松绑’政策使相当一部分市民在买房时可以享受到减税的优惠政策。

专家给严控的楼市“松绑”

青岛市房地产业行业协会会长林民庆表示,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也是极其敏感的产业,在当前国家局势下,国家刚刚出台了扩大内需的十条措施,青岛市此次五项购房优惠政策的出全符合国家政策精神。从这次出台的优惠政策来看,力度非常大,税费标准基本上回到了2004、2005年“国六条”、“国八条”颁布前的水平,相当于给被严控的楼市“松绑”了,对老百姓购房是利好消息,对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应尽快出台一些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方便老百姓买房。同时建议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2

影响住房公积金使用

效率提高的因素

复杂的办理程序。部分地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不能有效评估房产,房产抵押的评估工作难以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公积金贷款的余额,致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受阻,影响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利用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买房,需要花费较长的审批时间,手续办理程序十分复杂,并且房地产企业对公积金贷款买房者缺乏服务热情,从而降低大众使用公积金买房的热情,影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信贷受地域的限制。不同地区的管理中心运作观念、职工购房取向、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发展水平、贷款风险防范与贷款管理等都不尽相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在不同地区个人贷款发放方面也有所不同,出现区域性的不平衡发展。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方式相对单一且封闭,基本是行业内采取封闭式的运行来进行使用与收集,严重限制了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发展,无法实现资产的共性管理。可以说,这种地域性的局限会使住房公积金跨省贷款存在很大的难度,降低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覆盖面小。由于居民没有全面认识和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低贷低存的计算方法不了解,缴存的收益相对较低,导致居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高。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职工有足额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但是有些农民工与小微企业职工等低收入人群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致使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享受制度带来的便利,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

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

效率的策略

适当简化使用程序。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需要加强金融部门与公积金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对公积金购房与办理贷款的流程加以适当简化,构建重点突出与程序简明的贷款买房落实及审查制度,从而减少手续审批的时间与环节,促进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另外,公积金管理部门需要合理运用网络平台,以此实现信息与资源的共享,强化沟通交流的顺畅,有效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员的相关问题,为其提供快捷全面的服务。同时部门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为公积金的运营做出自身的贡献,使贷款买房者真正使用住房公积金,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当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政策应倾向于低收入者,对无用限制与不合理收费加以取消,减轻贷款买房者的压力。

科学调整信贷政策。对于住房公积金而言,其信贷政策会随居民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影响资金的融资功能与使用期限,因此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来保证信贷的平衡。政府需要将自身的作用加以充分发挥,通过免税的形势来科学调整融资,也可提供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利率为贷款买房者提供贷款,政府承担其中产生的利息差额,或者是鼓励住房储蓄达到一定数额的人。这样能够结合居民的实际需求来调整信贷政策,实现优惠政策与利率的灵活性,有效保障职工的利益。

加强归集扩面。社会保障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劳动合同》中纳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纳入非公企业职工,鼓励具有稳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与务工人员等加入住房公积金体系,对这些人员的权益加以充分保障,扩大公积金制度的收益人群。同时国家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应用于公租房与保障房等方面的建设,构建系统完整的贷款回收体系及渠道,利用专户设置形式来强制性监督贷款资金,从而全面把控风险,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3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也必须看到,当前城市住房保障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还不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仍然比较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精神,根据我市住房保障实际情况,就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的要求,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旧城综合改造、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等多渠道并举、多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2.5倍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市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已规划的现有旧城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按照这个目标,2008—2010年期间,全市保障廉租住房家庭600户以上,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15万平方米以上。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

(三)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对象。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从2008年起,将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5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为主、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实行实物配租,可根据房源落实情况轮候实施到位。现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保障对象,原则上实行货币补贴。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内。

享受租金补贴的,对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对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市场平均租金的80%给予补贴,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标准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对租住直管公房的低保家庭,按廉租房租金缴纳办法收取租金;对租住直管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六)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县(区)要采取新建、改建、收购、直管公房调剂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七)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3.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4.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5.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1.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

2.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3.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改进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本地户籍、无自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补差等优惠政策,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6平方米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有效供给,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各县(区)要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需求,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运作方式,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十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方式。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可通过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对符合条件但无购买能力的家庭,要尽可能在直管公房中以租赁形式解决;对有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房价相对稳定的县(区),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化补贴的方式,鼓励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十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上市交易。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所购其它住房的登记手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十三)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基础上,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房源,由当地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努力解决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四)积极推进旧城综合改造。旧城综合改造应遵循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区别对待、改造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

定海城区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定海旧城改造的实施意见》要求,力争到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列入近中期改造计划的危旧房屋改造、低洼地段改造、历史文化保护区修缮、“城中村”整治等任务。各县(区)政府也应制定规划,加快旧城综合改造。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承担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居住场所的义务。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政策。农民工公寓不得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十六)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按照“总量平衡、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要求,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继续落实有差别的住房消费税收政策,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十七)积极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住房困难问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好中小户型、经济实用的人才公寓,为人才引进创造条件。人才公寓为有限产权,其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八)进一步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城综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各县(区)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其用地指标一般不低于居住用地的10%。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十九)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解决好住房保障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研究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从2008年起,市政府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列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城市住房困难认定标准,市城建委要会同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负责收入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住房保障用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城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财政、税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并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人行**市中心支行要会同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

(二十)强化政策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制订2008—2010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上报市政府备案。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申报、审核和退出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在2008年3月底前,确定当年本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同时制订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建设、民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低收入家庭资格审核和年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调查审核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工作。要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4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经济发展的先导产业。最近一个时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制定落实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房地产业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坚持对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实行住房保障制度的原则,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廉租住房筹集进度,提高从住房市场投资收购廉租住房的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完成三年目标任务。各地要认真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廉租住房投资收购和开发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投资收购廉租住房贷款给予利率优惠。省财政继续安排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廉租住房建设,对任务完成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二、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优先供应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允许建设单位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对该项贷款优先予以保障,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下浮10%。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其住房问题。

三、全面实施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把改造危旧房(棚户区)作为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推进。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城市重点片区危旧房(棚户区)拆迁改造任务,使城市危旧房居民的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认真落实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对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先安排危旧房改造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城市危旧房改造片区的居民购买住房,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鼓励支持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城市新增人口、新就业人群、拆迁安置户的自住购房需求及其他人群的改善性住房需求,积极给予鼓励支持。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暂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等限制;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新房贷款政策。

五、认真落实住房转让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活跃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市场。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合理调整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根据住房实际需求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年度住房建设规模、各类住房建设比例及项目布局。积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通过信贷、税收、土地政策和行政措施等,积极引导支持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增加其市场供应数量。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进一步完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停执行核价要求,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主要以容积率和套型面积为依据。

七、调整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本方向,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拆迁评估体系,全面建立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参照系的拆迁评估制度。在充分尊重被拆迁群众安置方式选择权的基础上,通过阶段性增加货币化补偿安置奖励等政策,引导被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商品住房市场供应比较充足、安置房尚未开工建设以及超期过渡被拆迁户较多的城市,可通过市场招标采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置被拆迁家庭。

八、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保持合理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积极争取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对资金困难的在建项目,在保障资金安全前提下,可采取特殊信贷政策和措施,保障项目按期建成。

九、切实改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服务。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遇到的困难,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开发企业,各类建设规费上交时间可适当延期。指导帮助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项目规划设计。加大对各类涉房企业经营和服务收费的清理力度,规范垄断企业服务收费行为,降低房地产企业经营成本。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探索与建议

一、与国外制度间的比较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借鉴于新加坡,又类似于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但与两种制度间存在不少差异。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市场竞争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在管理上隶属于建设部门,因此给公积金加上了一个明确的界定“住房”。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主要途径看,购买自住住房才可以提取。从目前住房市场情况看,尽管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稳定住房市场,各地房价仍居高不下,远远超出一般消费者的购买力,按照现行管理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多数缴存职工来说,无疑是“遥不可及”的。

新加坡的公积金是一种综合性质的社会保障基金,除了住房公积金项目外还包括医疗、教育等基金项目,经过不断改革,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范围已扩大到可供雇员买房、治病、养老和交子女学费,成为“全能型公积金”。

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是依据政府特定的法律而设立专门从事个人住房抵押信贷服务的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企业,它由政府牵头,具有为政府政策目标服务的责任,开辟灵活多样的储蓄品种,如为住房储蓄者设立的储蓄奖励金、资产积累奖等,扩大住房信贷的资金来源,让大量沉淀资金得到充分利用。

相比较而言,我国住房公积金除支持部分职工购房需求外,基本作为职工的“养老金”,其沉淀资金,既没有像新加坡模式,作为社会保障的有益补充,又没有学习德国,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以产品灵活盘活资金。

二、存在的弊端

我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政策主要基于2002年修改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结合各地情况进行了细化,总体来说差别不大。按照目前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归纳为三类:一是职工购买(含现金和贷款形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二是销户提取,如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等;三是房租提取,多指租住公有住房或自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要求比较严格,并未普遍开展。

由此可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购买住房。由于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的,收入越高,缴存额越大;加之目前我国一、二线城市住宅价格普遍较高,2011年4月受监测全国100个城市住宅的平均价格达8773元/平方米等现实情况影响,形成了单位效益较好和个人收入较高而缴款较多的群体有能力购房,即可使用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又可将住房公积金作为收入的合理避税工具;而低收入群体无能力购房或不足以使用,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优惠性,同时还必须要承担因强制低利率储蓄带来的利息损失,造成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上的不公平,对于社会上应该给予更多关注的低收入、生活困难群体来说,无疑是社会福利的一种缺失。

三、探索与建议

我国的大量沉淀、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适当拓宽提取使用范围,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社会属性,兼顾各类人群的需求,或是作为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基金外的有益补充,为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范围:

(一)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实际困难

很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低收入或享受低保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重大疾病的治疗、支付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的学费等情况,但此类特殊提取条件限制过紧。在增加条件方面,由于我国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国家,住房公积金可支持灾害后困难家庭恢复生活;考虑帮助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受到严重损害的,解决他们生活困难问题等。任何政策的制定都要以人为本的,对于困难家庭来说,解决生活难题,远比住房更重要。

(二)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

一、二线城市,应出台相关政策,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可选择各地中心签订协议的开发项目,资金封闭运行,确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途真实,此举不仅符合住房公积金的立制之本,又可通过提前使用资金,缓解职工购房压力。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

沿海经济发达的部分城市已经开展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业务。比如,大连凡是符合无房户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职工,可申请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为稳定住宅价格,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从今年起,国家将每年兴建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议管理部门能够早作准备,配套出台相关提取政策。

(四)应考虑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公平性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6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进度。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从2009年起到20*年,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基本解决13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实物配租解决10万户,发放租赁补贴3万户。

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比例原则上应当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80%,城市低保家庭应当基本上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积极探索、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

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各地要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将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收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等因素确定。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一步增加省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补助,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支持各地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并相应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落实配套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要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配建、改建、收购(回购)廉租住房项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计算范畴。

(二)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坚持住房市场化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同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其住房困难。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要优先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采取降低首付比例、降低贷款中间费用、简化贷款手续等办法,支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经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点方案。

二、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四)抓紧制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快编制2009~20*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城市中心区内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各市、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榕省直单位公有危旧房改造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协调、统一安排。

(五)因地制宜,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多种方式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危旧房),可与其他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各地要积极探索改造方式,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或免收;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等面积安置部分不预征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要积极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在两年内自行购房解决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对实行异地安置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适当优惠安置房价格,对被拆迁人办理入户、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具体的优惠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三、鼓励支持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七)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按不同区段确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按国家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贷款期限的年限界定各地可适当延长。各地也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与使用情况,结合市场变化适当调整贷款最高额度。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九)降低住房交易税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

收入与购买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十)调整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放宽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政策。

四、营造发展投资环境

(十一)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应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对资金困难的在建项目,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前提下,适当给予支持,促进项目按期建成。

(十二)优化土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也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

适当延长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对20*年1月1日之后出让的土地,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各地可根据地块规模适当放宽一年。

(十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积极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优化供应结构,合理调整商品住房售价,促进销售增长。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鼓励政府采购、企业购买空置商品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

(十四)缓缴开发项目有关税费。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对信用等级高、无欠税不良记录、在建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其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

对20*年1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各地可制定缓缴或分期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最长可延期至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

(十五)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营造发展环境,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税务、人防、消防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房产交易登记等行业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改进服务态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时限和内部管理程序,设立市民反映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互信平台,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监管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规模较大的县(市)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各级房地产、发改、国土、财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和动态报告机制,加强市场研判,及时准确把握市场走势,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20*年底前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市场风险排查,研究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