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范例6篇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范文1

持续低位的缴存覆盖率和个贷户率

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反映的是,在所有城镇就业职工中,有多少比例的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该比例值与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或普惠性成正比,比例低即覆盖率低,表明住房公积金在缴存环节的公平性或普惠性低。图1显示,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虽有逐年升高的趋势,但升幅过低,多年在30%以下徘徊,2014年才过30%,2016年也只有31.54%。由此,住房公积金虽然已经运行近30年,但覆盖率依然过低。截至2016年底,全国城镇就业职工中依然有近70%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观察还发现,就是在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基于所属单位性质差异产生的不平等同样十分明显。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一项研究,2014年非私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不足10%,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高达近90%(见图2)。进一步推论即是,体制内就业者的覆盖率远远高于体制外就业的覆盖率。

这项研究关于基于工资收入差别而产生的覆盖率的不平等同样十分明显。图3显示,收入水平越低覆w率越低,收入水平越高覆盖率越高,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缴存覆盖率之差高达近50个百分点。

由上,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总体偏低更多体现在体制外的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显然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目前的运行缺乏平等性或普惠性。

见证住房公积金低公平性的另一个指标是个贷户率,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户数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户数的比例,反应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就是有多少家庭实际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低说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少,因而公平性低。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年度报告中没用缴存户数和贷款户数的数据,但有缴存职工数和贷款职工数的数据,本文以职工数的一半作为家庭数的估算数从而推算出缴存和贷款的家庭户数,由此得出图4,即住房公积金及总个贷户率(累计贷款户数与累计缴存户数的比例)的走势柱状图。该图显示,住房公积金总个贷户率虽呈逐年走高趋势,但多年在40%以下,近两年刚刚超过40%。这表明,在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仅有4成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进一步观察个贷户率的地区差异(图5),本文发现,个贷户率和经济发展即人均收入水平之间不具有统一的相关关系。从分布看,前十名中呈负相关的省份明显多于正相关的省份。其中个贷户率超过80%的省份全部分布在西部落后地区,新疆和青海的个贷户率甚至超过90%。相反,广东、北京、海南等东部省份的个贷户率却很低。其中广东的个贷户率不足20%,排名垫底。北京的个贷户率也不到30%。

由此,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运用上,住房公积金的低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的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多低于经济落后的西部省份。

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

1999年颁行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相关的各级各类官方文件更是把住房公积金作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利器。但住房公积金在实际运行中却很难兑现其公平性或普惠性的指向。特别是前述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和个贷户率长期在低位徘徊。那么,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症结在两个“两难”。

首先是缴存环节的两难即缴存两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由此,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都是由财政埋单的,但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是企业自己埋单。问题在于财政埋单容易,企业埋单就难易不一了。实际上,很多企业特别是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或小微企业运营状况不佳,难以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特别是在近几年经济下行、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不少企业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囊中更为羞涩。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收缴难免会加大企业成本进而使得企业的运营雪上加霜。这就形成了两难。企业主动缴纳,难;强制性缴纳,也难。笔者在对某市住房公积金的调研中曾见证过两个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上的来自不同部门的互异立场:住建部门认为应对不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采取强制性措施,人事部门则认为,住建部门的做法会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危及企业生产,进而危及就业和社会稳定。

其次是贷款环节的两难即个贷两难。一方面。在房价不断攀高的住房市场上,中低收入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难。原因很简单,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有上限的,特定个人或家庭最高额度则是根据其还贷能力(比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月均收入应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贷款本息不应高过其同期家庭收入的50%)、房价成数(比如首套自住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比如国管公积金中心最新规定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等条件来确定。由此,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给定条件下,如果首付款(比如购房款的20%)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仍然低于购房款,购房者又没有能力筹集相应差额,那么,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是无法获得的。大量中低收入家庭恰是这样一种情况。这样的情况在一二线城市表现得尤其突出。笔者曾对北京、长沙、南昌、大连、兰州、乌鲁木齐等30多个城市的家庭的偿付能力做过测算,以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购房面积90平米、首付30%、商贷期限30年等数据为参数,所得的结果是,其中有一半以上城市(多为一二线城市)的家庭贷款月供占月收入比超过50%,即超过其正常的贷款能力。如果在以上的测算中将平均收入替换为中低收入,不具备正常贷款能力的比例肯定会有明显提高。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年报所披露的相关数据似与以上估算有异曲同工之妙。住房公积金最新报告显示,2016年住房公积贷款所购单套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住房的比例高达近70%,报告给出这个数字的用意是总结成绩,但笔者却看到了另一面:这个70%恐怕与相当一部分城市中的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者不会有什么缘分。

由此可以推论,实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者,似乎不太可能如住房公积金年报所披露的那样多为中低收入者,而是可能多为中高收入家庭,而且可能多为投资或投机炒房客。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实际运行中演绎成如此令人尴尬的现实生态,其背后应是多因素较力的结果,这其中所谓的多因素榜单上,自然少不了诸如去库存压力、土地财政、既得利益集F操纵、炒房团等。如此说来,遏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资或投机性运用就有些勉为其难了。这也正是所谓住房公积金个贷第二难。

如何释痛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之初及其一直以来的普惠指向如同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是实际运行中的反向而行意味着我们在具体设计思路和相应的制度和政策环节一定是有问题的。所以缓释其痛的“灵丹妙药”自然是坚持立足住房公积金设立的普惠初衷,重新梳理和构建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诸多思路和相关政策措施。焦点则是,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权利和利益诉求的均衡重心只有一个,即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

首先是思路重构。比如,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环节。正如前述,大量运营不佳的企业的确存在不同程度的缴存压力,甚至无力缴存。对此类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有关于缓交、少交的条款,年度报告中也有相关的内容。2016年报告披露,该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1.3万家,减少企业缴存资金153亿元。且不说该数字是否存疑(2016年实缴单位238.25万元,缴存额16562.88亿元,每个单位平均缴存约70万元。同期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则是每个单位平均约118万元,比有实缴能力的单位平均数竟高出近50万元),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按照条例规定,少交缓交的部分要在未来补缴的,这对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一笔刚性债务。这样的处理思路显然会令本已运营不佳的企业雪上加霜。所以,是否应该考虑对企业少交的缺口给于适当的财政补贴,甚至对无力缴纳的部分企业给于适当的减免豁免,由此产生的缺口由财政支付,而不是作为企业债务。再比如,在住房公积金运用环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储蓄资产,任何一位缴存者都有以法定提取或贷款使用的权利。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保障所有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利。两种权利如何协调?当住房公积金贷款很难为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相反却可能沦为中高收入者投机炒房的工具时,是否应该考虑,过去我们均衡这两种权利的思路是否需要调整,是不是尝试一下这样的思路:对高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主要目的在互助合作的理念下重在资产保值增值,而非购房时贷款;对中低收入人群则是重在住房保障,敞开贷款大门。

由此推出如下三条在制度或政策层面的重构之策。

――“贷款准入”,即对高收入人群和部分中高收入人群,限制甚至禁止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中低收入者购房引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则无条件准入。

――“差异化补贴”,即对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可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细分若干档补贴条件和相应的补贴额度。

――“豁免待遇”,即对于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设立一个豁免缴纳触发标准,触发该标准即可享受缴纳豁免,在该豁免期内,可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依然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范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 现状 思考

【 abstract 】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is our country in the town of carrying out the wages of staff and workers a housing safeguard system, to advance our country the construc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play a pivotal role. In this paper, the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management and use of problems in the relevant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some ideas and opinions.

【 key words 】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of thinking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商品化改革衍生出来的,他是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建立的。在我国,上海市率先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1991年5月1日,上海学习借鉴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熟经验,成为住房公积金的试点城市,由于住房公积金在住房资金的筹措方面取得的积极作用和为城镇住房提供了资金的援助,各地市纷纷效仿,从而在全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3月,国务院,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在实践的基础上,重修了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过二十年的努力,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日臻完善,为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和解决城镇人口住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在某些方面显露出它的一些弱点: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现状

1、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还需扩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但目前就全国范围内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企的正式职工。非公有制企业、民办企业职工占很少一部分,至于合同工和临时工基本就丧失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补贴和住房低息贷款的权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让制度惠及每个城镇居民,让“住有所居”不再是梦想,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管理最应重视的一点。

2、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不平衡

住房公积金从使用角度来看,低收入贷款人因为还贷风险问题、单位效益不好缴存不及时,缴存数额低,很难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而高收入和中高收入人群因为良好的信用,稳定的收入保障,作为贷款优质客户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大收益人群。收入的不对等化,导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的厚此薄彼,妨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同时也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

3、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多而杂,不明晰

目前,监管的组织体系大致分为三种:一类垂直主管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部级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省级有监管办、市级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类是专业监管住房公积金的部门,是国家、省、市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建设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等;第三类是对于监察纠风等方面的的违纪监管部门,如各级纪委。由于监管机构的复杂,住房公积金在运行中出现了监管的混乱和矛盾,甚至出现一个问题不同指导意见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多,反映出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视,但是,同样,指导监督的多头化,也使没有一个部门能统一为住房公积金的前景和未来考量,为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探析,求得出路,也就没有一个规范的指导意见,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避免多头管理,并且能使公积金管理强而有力。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思考

1、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民营、股份制企业一步步在发展壮大,公积金的归集要看到这个方面,将他们作为主攻对象,寻求新的增长点。向他们宣传住房公积金的优越性,引导单位负责人主动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向税务部门学习,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列入“优秀企业家”等评选内容,对有能力缴纳,却拖欠不缴或少缴的企业,联合税务部门代扣等方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要维护正式工的权益,还要维护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的利益,海口等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相继出台了政策,来规范单位对于“三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但住房公积金对于这几类人员的缴存还是依靠个人举报,才能执法处理。可见这个问题的解决还需很长的时间来调研探讨出治本之法。

2、让更多的人受益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推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要意识到住房公积金不能仅仅让中高收入人”居者有其屋“,也要“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让低收入人群也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低息贷款。

目前,国家政府在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建设中,住房公积金也投入了不少资金来支持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建设。面对低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地市已经意识到,并出台了相关措施。如南平市和临沂市等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他们相继出台了《实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办法》,《办法》提出,发放适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以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减轻还贷压力,改善住房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在不断探索中,应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政策的优惠。面对低收入家庭,我们还应采取更多的手段来让他们有居住的处所,贴息、免税、贷款利率浮动、抵押等政策上都应倾斜一下。因人而异、因地制宜,让政策更人性化,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3、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更明确。

住房公积金管理应明确统一的管理部门,在国家建立不分属任何机构,不合署办公的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辖所有各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颁布政策,筹划运作。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无法有效地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资金管理运作,应改变住房公积金与他们的从属关系。住房公积金虽是国家政策性部门,但也存在市场运作、商业金融,对于资金的管理监管,由银监会协管为宜。

参考文献:、

【1】王铭:住房公积金更应关照中低收入者。中国社会报,2007.1.1

【2】顾爱怡: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商场现代化,2008(6)

住房公积金范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风险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是住房制度由计划体制主导向市场体制主导转变的过程中,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利用公积金制度解决国民住房问题的成功经验而形成的住房金融创新,以后逐步成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它对推进住房市场配置、培育住房金融、提升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住宅房地产业发展,繁荣住房市场,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

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11月23日联合下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中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早期我国住房公积金治理基本上是地方政府职能的延伸,体现地方意志。全国性统一治理格局的形成应当追溯至1999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治理模式被概括为“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随着住房体制和经济改革的全面深入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也不断暴露出种种问题和弊端,尤其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的风险,导致了公积金不能达到保值增值目标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2002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一、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类型

从2003-2007年全国公积金投资组合和投资管理情况可以看出,现有公积金资产余额的50%左右投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构成了公积金投资风险的主要成分。购买国债的资产比例只占到公积金资产余额的10%左右,其余为各类形式的存款。国债利率基本固定,风险主要是通胀率高于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造成的公积金资产缩水损失。沉淀资金存款中,备付金部分比照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利率下调时,可能会出现管理中心支付给储户的公积金存款利率和银行支付给管理中心的存款利率之间倒挂的现象,即前者高于后者,导致沉淀资金的损失的风险。这两种风险都属于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系统性风险。

另外需要指出,住房公积金早期的资金使用以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为主,自1999年《条例》将公积金贷款明确为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后,这种建设性贷款开始逐步消失。但有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条例》出台后仍在违规发放经济适用房贷款、安居工程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备开发贷款的审查和监控能力,还有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强行给不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发放贷款,再加上很多内部机制失控,使许多开发贷款本金多年不能收回,甚至形成死账坏账,造成资金的巨大损失,这一直是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的重要隐忧。直到现在,不少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中心还在为1999年前贷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计提。

二、个人公积金贷款中的风险

鉴于住房公积金的风险主要来自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可能会发生的风险,笔者对此做了更详细的分析。

1.信用风险:借款人欠款不还造成贷款的资本损失的风险。这里有主观和客观两种因素。信用风险又因为借贷双方对借款人未来贷款偿付能力的天然信息不对称而放大。虽然住房金融运作中普遍有抵押品做担保,也未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2.抵押资产风险:作为贷款抵押品的住房资产因为市场房价波动或者市政工程拆迁等意外因素而市场价值降低,导致贷款的账面资产价值降低,给住房公积金资金带来危险。

3.提前还款风险:借款人相对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导致贷款资产实际价值发生不利的变动。

5.欺诈风险:指那些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以虚拟或有争议的不当房屋作抵押,骗取根本无偿还能力或超过其偿还能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致使公积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6.不可抗力风险:自然灾难和人为事故等造成贷款无法回收。

7.法律风险:我国现行法律下,如果个人贷款人只有一套住房,即使住房贷款违约了,也很难被执行拍卖。

三、公积金的流动性风险

从住房公积金的整体运行来看,还需要注意防范流动性风险。从全国整体来说,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被广泛认为是处于过多闲置状况的,沉淀率比较高。建设部的资料显示,全国2007年年末归集住房公积金资金缴存余额为9605亿,个贷率为53.83%,在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2186.55亿元。但地区分布十分不平衡,在大多数中西部省市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不足50%,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普遍超过75%,有的甚至高达90%,这意味着这些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资金链实际上是处于比较或十分紧张状况的,资金已经入不敷出。当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需求猛然上升,资金供给来源却出现不足时,就很容易发生支付危机。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不仅将对住房公积金的信誉与信用构成严重打击,还将进而让社会公众对社保账户、医保账户等相关基金的信用都产生质疑,甚至会对其他金融系统产生连锁反应。

参考文献:

[1]张鸿铭.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研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4.

住房公积金范文4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七条 本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

(五)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存款、贷款利率;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

(九)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执行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住房委员会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业务,由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承办前款业务,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 凡本条例第 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 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托银行之日起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按照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 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按照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一条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或者单位按照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统一建设职工住房。该职工住房应当以成本价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或者居住困难的职工出售。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购买的职工住房应当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营利。

使用住房公积金统一建造和出售职工住房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每年6月30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职工向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时,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进行检查、核实,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三)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

职工发现单位有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将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补缴本息,并且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处以未缴存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并且处以挪用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五)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且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市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四十二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按照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计算方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是指由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运用房改资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的不同分类,有以下三种: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应保留400元以上的生活费,同时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收入核定的规定(按公积金缴存额和缴存比例反推),可以得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金额计算公式:

最高贷款金额(万元)(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额/缴存比例-400)/Ai

上述公式中贷款金额需是万元的整数倍,Ai为贷款壹万元相应贷款年月均还款额(具体见表一),i=1、2、3、4、、30,缴存比例为0.16。

另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单笔贷款金额最高额度为40万元,对于《个人信用评估报告》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的借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在40万元的基础上分别上浮30%和15%,但单笔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值的90%。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由申请人申请,由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的收入状况、申请贷款额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65年。同时按中心规定,借款人家庭税后月收入在20xx元(含)以下的,每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家庭税后月收入的20%,借款人家庭税后月收入在20xx元至5000元(含)的,每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家庭税后月收入的25%,借款人家庭税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每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家庭税后月收入的30%。借款人的贷款期限须同时符合上述最低还款额要求。

住房公积金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额度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8003701

随着我国住房购买价格大幅度提高,人们在购买住房时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买已成为一个首选途径。如何更好的利用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本文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结合多年的从业经验进行详细的探讨。

1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国务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在购买房屋、修建房屋、租赁房屋以及偿还贷款、出境旅游等多种情况之下都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之后才能在购买房屋时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以及提取账户内的余额,而不是随意的进行。在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对此进行规范。首先,如果职工不仅要提取账户内的公积金的余额同时还要办理住房贷款,使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被取走这样就会不能满足别的职工贷款的要求。其次,我国三个部委在2005年开始颁布实施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条例中规定,在建造、购买、大修和翻修其自住住房的时候,如果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原则上面可以允许职工以及其家庭配偶在一年以内可以凭有效的身份证明可以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对于账户内的公积金进行提取,但是提取的全部额度不可以超出实际用于房屋上面的支出。同时,在19条中也规定,职工使用的个人住房贷款,职工本人以及其配偶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于进行贷款利息的偿还,但是每一次提取的总额度不可以超过当期需要还款的额度,如果要进行提前还款,其额度也不可以超过公积金贷款的余额。

2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那么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结合我国管理条例,本人作以下阐述:

首先是购买住房时公积金的提取问题。从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在职工进行自住住房购买时,可以提取公积金。在我国的个别地方,在这一个执行的过程中通常会将拥有使用权的自住房规定为自住住房,对于租赁或者是仅仅有使用权的房屋不算入其中。在本人看来,这是对条例不正确的解读。我们国家允许职工在购买能够支付得起的使用权的住房时,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解决他们的住房的问题,这应该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其次是租房提取公积金问题。相关条例认为,当职工的房租超出了其家庭总收入的规定的比例时可以提取使用账户内的余额。伴随着我国房改政策的深入和完善,职工的租住房管局直管公房的现象逐渐减少,但租住农民房以及城市私房的现象却逐渐增多。房租日益高额,这也逐渐的成为了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和经济负担。目前,我国家庭的收入是多元化的发展的,对于家庭的收入在计算和核算时比较困难的。加入规定其房租超过家庭总收入的特定比例后,才可以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用来支付房租中多余的部分,这一规定在当前收入多元化的背景下实现起来相对较难。

最后是关于购房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条例规定对于那些购买住房的职工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是很多地方限定提取人为夫妻双方,有的地方也将提取对象扩大了——涉及到所有住房的家庭成员,这样就使得公积金在提取范围涉及了更多人。本人认为可以适当的对这种范围进行推广,允许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帮助购房人进行购房,这不仅不会加重其经济负担,还能降低购房成本,给生活带来很大的利处。

3 住房公积金提取探讨

(1)非本市户籍职工的公积金提取。现阶段,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单位中相对是较弱的,这主要是由于其对公积金的重视不够,个别的单位甚至认为这涉及到财政支出,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财政负担,这些资金不如用来直接发给员工以刺激其工作的积极性。再加上职工没有对公积金形成正确的了解,对于公积金缴存以及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认识还是不够,所以才出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以及催促缴存的重视不够。这些现象会影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2)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频次。提取频次主要是涉及了偿还贷款本息,各地对于公积金提取频次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认为每年可提取两次,有的则规定自购房日开始的三年之内可以每年进行公积金提取两次,最多为六次。也有的地方认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直到购房者的贷款还完,夫妇二人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能超过偿还本息额,还有的地方认为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对首次付款和贷款偿还本息,而且可以先用公积金的余额来偿还贷款,但是不规定提取的次数频率。作者认为,当住房的贷款还没有还清前,可以每个月缴存当月的划转来还贷款,管理中心需要能够接受委托个人进行按月的代扣,这样可以给职工提供很大的方便,也能对贷款的回收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3)公积金的提取额度问题。对于公积金的提取主要分为本金提取和销户提取。销户提取由于是关系到职工销户问题,所以提取不存在太多问题。而本金提取由于各地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同,可保留一定额度也可进行一次性提取,所以需要具体情况按照各地规定和政策进行相应的提取额度的操作。

参考文献

住房公积金范文6

一、行政职能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事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业务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缴存单位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赣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

2、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月工资的5%。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

3、工作人员对缴存单位填报表格及有关情况审核后,为缴存单位和个人指定承办银行,设立单位和个人帐户,确定缴存方式。

4、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5、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缴存单位每月20日前申报,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

2、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缴存单位经办人、本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3、经三级审批程序后,财务人员凭提取通知书和有关凭证通过银行转帐至缴存单位或开具现金支票,由职工个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指定银行领取。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出贷款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2、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属于贷款对象和符合贷款条件。

3、由工作人员提出拟贷款对象、金额和期限等意见。

4、办事处贷款审批小组召开审贷会议,根据审核意见集体研究审批。

5、通知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三、社会服务承诺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服务承诺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缴存余额的,经办事处受理当天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缴存余额有异议而申请查核的,办事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给予办理查核业务。

3、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手续的,办事处将在受理当天给予办理完毕。

4、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的,办事处将在受理当天给予办理完毕。

5、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或补缴手续的,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办事处将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200人的,办事处将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承诺

1、对前来咨询的职工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解答。

2、耐心指导贷款申请人正确填写表册。

3、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及时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时答复是否具备贷款条件。

4、对具备贷款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正式答复并予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四、失职追究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赣州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