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与城乡建设范例6篇

住房与城乡建设

住房与城乡建设范文1

关键词:住房保障;协同性;城市化

大力发展住房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住房保障体系的关键是城乡住房保障制度协同性的研究。针对住房保障制度的协同性给出定义:城乡住房保障制度的协同性是指:打破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住房保障二元分割状态,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上平等的对待城乡居民。按照城乡居民住房困难的实际需要,通过政策上的协调,模式上的互补,逐渐消除城乡居民住房保障待遇上的差距,均衡城乡保障水平。城乡住房保障制度之间相互借鉴、相互协作,共同建立起一个覆盖全体居民的住房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建设将城镇作为发展的重心,农村尚未完全建立起住房保障制度。城乡住房保障制度存在不协同的问题,阻碍了住房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作用的发挥。

一、城乡住房保障制度不协同的具体表现

一是城乡住房保障模式存在很大区别,城乡建立起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城镇家庭居住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仍有部分低收入家庭不能依靠市场解决住房困难。根据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别,以"住有所居"为建设目标,城镇实行有区别的保障政策,建立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三种基本保障模式。首先,通过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廉租房,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其次,为帮助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并结合市场化运作建设经济适用房。再次,为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市"夹心层"的住房需求,政府大力推行公租房建设。稳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与城市不同,农村没有建立真正意义的住房保障,而是沿袭传统的土地保障形式,实行以宅基地为基础的住房保障模式。农村住房保障模式单一,保障能力有限。

二是城乡住房保障水平差异巨大,城乡发展很不平衡。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以来,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迅速,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得到基本保证,相比而言,农村住房保障水平有很大差距。从住房保障资金给付水平来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提出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1000万套,支出预计1.3到1.4万亿,其中政府资金投入5000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任务是256万户,资金投入166亿元。城镇住房保障投入约是农村住房保障的84倍。农村居民没有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水平的住房保障,扩大了城乡的差距。

二、城乡住房保障不协同产生的原因

造成城乡住房保障制度不协同的原因比较广泛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中国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

受国际经济危机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共同影响,1958年,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人为的将城乡分割开来,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形成,城乡居民开始享受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低,为了加速恢复国民经济,我国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为建立国家工业体系,采取牺牲农业,完成工业化资本积累的经济策略。通过"统购统销"政策,控制农产品价格,形成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的"剪刀差"。这一系列城市偏向政策,造成农村生产发展低速增长,农民生活水平很低,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落后,严重影响了农村家庭住房水平。与城市不同,农村没有建立起系统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没有享受到同城市家庭均等的住房保障。

2、中国城乡实行双重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政策向城市倾斜

在城镇中,依靠政府利民政策的支持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住房保障从最初被作为一种公共福利惠及城镇居民,最终,建立起了政府主导的、财政资金支持的、广泛覆盖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体系。但是,农村由于实行以宅基地作为基础的土地保障,被普遍认为已经具备基本生活资料,一直没有被纳入住房保障范围。[1]政府长期忽略了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农民没有享受到福利分房和针对住房最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城乡住房保障制度明显的存在二元化,必然导致城乡住房保障制度不协同。

三、推进城乡住房保障制度协同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1、危房改造,利国利民

近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推广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党"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为了加速城镇化进程,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村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要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首先,规范房屋建设用地,保护土地资源,杜绝乱占耕地的现象。其次,明确政府责任,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以及提供信贷等多方面政策优惠,引导农民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力求不增加农民负担。再次,严把房屋质量关,设立独立机构专项监管,多部门综合审查。在房屋的选址和结构设计上,要综合考虑农民生活和劳动习惯,突出实用性。在工作中,政府要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用途,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形成不良作风,力求将实惠落实到住房困难家庭。[2]

2、廉租房进农村,城乡共享发展成果

享受住房保障是住房弱势群体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城乡地域的不同,存在是否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问题。城镇建设保障性住房是为了广泛的帮助住房有困难的贫困家庭解决居住问题。农村也同样存在许多住无法依靠自身能力建造或修葺房屋的低收入群体。为保障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住房安全,可以将城镇廉租房制度和公共租赁房制度引入农村。仿照无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廉租房的形式,与集体组织协商,划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廉租房建设。此外,由于城镇具有更广阔的经济发展空间,大量农村劳动力迁往城镇,农村普遍出现了宅基地闲置的现象,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政府可以对有意出让宅基地的农户进行货币补贴,收回闲置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中央及各级政府出资建设农村保障性住房,产权属于政府所有。政府可以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免费或者收取少量租金,租赁给符合标准的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的基础设施相对于传统农宅更为完备,实现了通过住房保障改善民生的目标。当廉租房家庭经济好转后,政府可收回房租,循环租给其他困难家庭,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3、"城中村",成为"城里人"

随着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城市边缘出现了许多"城中村"。这里的居民已经从事非农业生产,但仍保留着农村生活习惯,没有真正融入城市社会。由于长期没有实施合理的规划,城中村住宅私搭乱建现象严重,村民生活环境恶劣,降低了城市土地的价值。要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跟上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必须进行大规模的拆迁重建,采取有计划的整村改造,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的新型农村社区。按照家庭人口、原居住面积等因素从新分配住房。或者通过政策优惠及货币补偿的方式,向拆迁村民提供经济适用房,从根本上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土地和资金是村落改造的核心。建议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用地由集体组织无偿划拨,建设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城中村靠近城市,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可以利用这一优势,进行商业化改造,加速城镇化建设。一方面,通过城市化发展,增加了土地收益。另一方面,有效分流了城市的就业压力,带动城中村的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3]

参考文献:

[1]洪运.构建城乡统筹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以成都市为例[J].中国房地产,2010,(8).

[2]廖军,冯家寿.农村危房改造应做好7项工作[J].中国减灾,2008,(11).

住房与城乡建设范文2

林木声副省长很重视

本次会议,亲自到会并将作重要讲话。出席今天大会的还有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各地级以上市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纪检组长,共约150人。

今天上午大家参观了广州增城宜居城乡建设和绿道建设的成果,我想大家可能都有很深的感触。增城宜居城乡建设很有成效,绿道建设也走在前面,不少经验值得大家借鉴。今天下午召开大会,主要有七项议程:一是请广州市领导致欢迎辞;二是观看《绿道——建设宜居城乡的希望之路》专题片;三是听取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报告;四是听取2009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报告;五是表彰“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六是签订2012年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七是请林木声副省长代表省政府作重要讲话。

……

今天的会议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安排紧凑,召开的很成功,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对于今年的工作,木声副省长的讲话以及庆方厅长和英松副厅长的报告已经讲得很全面了。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再强调几点:

第一,深入学习和领会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思想要坚决统一。

当前,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不少不足,譬如:我省城市化发展质量仍然不高,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保障覆盖不广,建筑节能发展不快,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到加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我们肩上的历史责任和艰巨任务。

本次会议是在认真贯彻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紧紧围绕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的重要决策的基础上进行统筹部署和要求的,希望你们认真学习会议精神。一方面要结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政策文件精神来学习,另一方面要结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来学习,深刻领会其中要义,广泛传达会议精神,把思想行动坚决统一到以珠三角绿道网建设为重点的全省宜居城乡建设中来,坚决统一到以加快促进扩大内需为目标的全省城市化建设中来,坚决统一到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为中心的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中来,坚决统一到以市场监管和质量安全为手段的建筑业规范发展中来,坚决统一到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为起点的机关作风新转变中来,扎实推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各项事业实现科学、快速发展。

第二,精心组织和谋划重点工作,扎实推进的举措要强劲创新。

当前,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需要我们及时针对各项重点工作,深入了解情况,弄清实际问题,认真组织和精心谋划。否则问题不清晰、措施不得当或者方法不合适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等,从而导致社会不和谐,因此,务必确保工作方向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强劲创新,做到五个“到位”:一是分析到位,深入调查,及时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找准新举措新对策;二是策略到位,制订科学可行的重点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到人,限期完成,并严格执行;三是协调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涉及面广,省里一个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应各市4-5个部门,因此需要我们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水务等多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四是资金到位,各地要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并坚决抵制公款乱用、政绩工程、铺张浪费等不良作风和行为;五是监管到位,要不断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拖拉滞后等不良现象,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大力宣传和引导社会舆论,努力营造的环境要和谐融洽。

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迫切需求息息相关,顺利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和社会的广泛支持,因此,我们在推进各项工作过程中要大力宣传好方法、好经验和好典型,尤其是要以绿道示范段、宜居城市、宜居城镇、宜居村庄、省级村庄规划试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等试点工作为宣传典型,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力争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拥护和支持,力争得到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更上新台阶。

同志们,2012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工作落实得好不好关系到“十一五”规划的整体成绩,关系到“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的基础,我们一定要以更加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把握大局,抢抓机遇,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圆满地完成本次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努力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不断开创新局面、取得新进步、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

住房与城乡建设范文3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全面推进稽查执法工作

一是召开了“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座谈会”。姜伟新部长会前做出重要批示:“工作很有成效。希望继续强化稽查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创造新的业绩” 。陈大卫副部长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总结了XX年稽查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提出今年稽查执法工作要“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会后,将我办XX年工作安排印发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机构。我们还参加了四川、江西、山东、湖北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的工作会议,推动地方将会议精神落到实处。二是督促落实稽查执法责任。试行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开展评价,促使各地更好地履行稽查执法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及时通报各地在制度建设、机制创新、队伍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促进相互学习交流。上半年共在部网站刊登部和各地稽查执法工作动态18期。三是举办了两期“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专题培训班”。全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人员1170人参加了培训,促进了稽查执法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四是针对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XX年组织开展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举报信息系统的应用与推广》、《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信息化管理研究》、《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巡查动态管理模块建立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管理办法〉深化研究》、《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效能研究》等课题研究,为推进工作做好政策储备。

(二)全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工作

按照部统一安排,我办承担了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工作。成立了由办领导牵头,各处处长负责的巡查小组,明确了工作责任。针对我办巡查地区较多的情况,统筹安排城乡规划督察员和公积金督察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参与巡查,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关注项目开工竣工、信息公开、质量安全的同时,及时总结地方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分析各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建议,帮助地方推进保障房建设工作。为了提高巡查报告质量,对各巡查组每月的巡查报告都组织全办人员集体研讨,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巡查工作。

(三)认真做好案件稽查

一是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举报。上半年,共受理举报345件。其中,转地方办理并需要反馈结果的109件(已结案36件),转地方处理的207件,存档备查的(主要是线索不清楚,难以查证的)22件。此外,对部领导批转的举报件,全部立案直接稽查,严肃查处。二是贯彻落实陈大卫副部长关于“健全相关部门会商制度”的批示精神,加强与业务司局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比如,根据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为市场司审查企业资质提出参考意见,实现对违法违规问题的闭合管理;与相关业务司集体研判案件的处理意见,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三是赴国土部、环保部、国家信访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文物局调研兄弟部门受理群众举报工作的经验做法,形成专题报告,改进了我办受理举报工作程序。推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举报信息系统”的应用,促进地方受理举报工作的规范化。四是研究分析案件。按季度分析举报问题所涉及地区和领域分布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四)统筹做好重点稽查执法工作

会同各司局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XX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统筹协调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地产市场调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建筑节能与城镇减排、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抓好重点稽查执法工作。上半年,我办参与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城建司制定了部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检查方案。

(五)扎实开展住房公积金督察工作

一是组织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对29个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开展季度巡查,并对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的城市进行了专项督导,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二是积极参与住房公积金涉险资金清收工作。三是开展第二批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的推荐和遴选工作。四是参与《住房公积金条例》调研等相关工作。

(六)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一是根据姜伟新部长在《第六批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上任情况报告》上关于召开督察员会议的批示精神,2月组织召开了“XX年度城乡规划督察员座谈会”。姜伟新部长会见了督察员,仇保兴副部长做工作报告。会议总结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成绩,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推动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深入开展。二是组织开展第七批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遴选工作,积极拓宽遴选渠道。三是认真履行规划督察职责。上半年,共向派驻城市政府发出督察意见书1份,督察建议书54份,并制止侵占公共绿地、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等违法违规苗头百余起。四是高度关注涉及城乡规划的社会热点问题,调查核实了媒体反映的有关事件,并督促地方整改存在的问题。五是积极推进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在已有71个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城市的基础上,新增了唐山等18个城市。对存在违法建设问题的变化图斑进行核查。研究起草了《卫星遥感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试行)》初稿。

(七)稳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一是起草了我部在中央第九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上的发言稿。二是根据部领导批示,会同有关司制定了我部加强规范中资企业境外经营行为的具体措施,上报中央治贿办。三是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近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点》,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下一步治贿工作的重点,并作出具体部署。四是加强宣传与交流。上半年编印简报8期,宣传各地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防止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八)积极做好党务及其他工作

一是按照部里统一部署,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并向部直属机关纪委汇报我办近年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受到了好评。二是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比如,结合“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主题,组织全办同志参观了国家博物馆“复兴之路”展览。三是积极组织开展工会活动,活跃机关气氛,丰富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今年,我办被评为“先进基层工会组织”。2名同志分别被授予“直属机关优秀工会工作者”和“先进妇女工作者”称号。四是参加了大别山扶贫调研工作。五是参与“小产权房”问题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六是参加“部委联创,勇破两难,共建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活动。七是积极参与“首届中央国家机关公文写作技能大赛”,报送的两篇文稿获得了优秀奖。八是向《科学发展,辉煌成就》丛书提交稿件《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发展与创新》。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下半年,我办仍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X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继续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履行好稽查职责。

(一)继续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工作

进一步统筹做好对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工作,督促地方按计划完成项目的开工、竣工任务,做好信息公开,落实质量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稽查执法工作

一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筛选一批典型案件,报部领导同意后,进行直接稽查或现场督办。二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XX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继续协同有关司局做好下半年的专项检查工作。三是完成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评价(试行),适时通报评价结果。四是继续做好5个课题的研究。五是扩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举报信息系统”在地方的应用范围。

(三)继续推进住房公积金督察工作

一是继续组织公积金督察员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开展定期巡查。二是完成第二批住房公积金督察员聘用工作。三是配合做好第二批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试点城市的调研工作。四是修订完善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制度。

(四)进一步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一是完成第七批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遴选和派遣工作,基本覆盖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二是加强对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指导,逐步完善城乡规划层级监督体系。三是发挥卫星遥感技术手段辅助城乡规划督察的作用,对经图斑核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苗头,及时予以制止。出台《卫星遥感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试行)》。四是修订出台《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

住房与城乡建设范文4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我市办事处、港办事处和湖办事处所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从市中心城区北至中伙铺镇街道。

统一规划建房的安置点。乡村居民点是指在规划区内的农民实行集中安置。

第二条规划区内的农民新建、扩建、改建自用住房。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的规划审批及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区内设置三个规划管理派出机构。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的用地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负责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严禁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在规划区乡村居民点内购地建房;严禁农民将自住建房基地非法用于与他人联营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严禁乡村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严禁为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房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乡村居民点管理要求

第五条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的选址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由各乡镇、办事处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经选定的乡村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乡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依据。

第六条对已经明确需要拆迁腾村归并的村庄和零星分布的农民住房。该村庄内只拆不建。农民现有住房如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优先安排在乡村居民点内建房。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依托原村庄进行建设或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乡村居民点。结合居民点周边环境及村民意愿,划定居民点用地红线控制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建设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必须在该居民点现场进行公布。乡村居民点的规划一经批准。

第七条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辖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房所需宅基地。

第八条规划区内的农民在乡村居民点内按规定程序建设自用住房。

使用未利用土地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民建房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请条件

(一)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规定的乡村居民点内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1无房户;

2因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3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4因城市规划需要拆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5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原有住房确认属于危房的

6原居住村庄自有住房拆除重新建设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规定所称农民是指居住在规划区内的乡村村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户籍所在地一直在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内的农民;

2原户籍所在地不在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批准迁入到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实际居住时间满5年的乡村村民。

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在乡村居民点内申请建房。第十条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房。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应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审查意见和上报名单必须张榜公示。公示期间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后,方可向市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建房手续。

(二)农民建房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

(三)农民建房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第十二条农民在规划区内建房。经市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办事处共同实地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农民自房屋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过程中。并自觉接受市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乡镇、办事处所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农民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核行政许可中、、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农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十六条农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或者与他人联营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有土地违法所得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土地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土地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无土地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与城乡建设范文5

1.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房源筹集,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土地等保障要素的落实;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2.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会同文物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

4.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对建筑市场主体的资质(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6.指导全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城镇供排水、节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8.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建筑节能、节能减排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__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单位包括:局本级预算;局属县房地产管理处、局属县城建监察大队、局属县市政园林管理处、局属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局属县城镇房屋征收办公室、局属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局属县路灯管理所等8单位预算。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__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收入预算2349.8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349.86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__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支出预算2349.86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100.59万元、城乡社区支出2113.7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5.57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900.96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39.40万元,项目支出1309.50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城乡社区事务-城乡社区管理事务-行政运行235.87万元,主要用于局本级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

2.城乡社区事务-城乡社区管理事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38万元,主要用于局本级项目支出。

3.城乡社区事务-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管执法251.85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局属城建监察大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以及执法办案等支出。

4. 住房保障支出-城乡社区住宅-其他城乡社区住宅支出135.57万元,主要用于局属房管处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5. 城乡社区事务-城乡社区管理事务-行政运行96.93万元,主要用于局属市政园林管理处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以及园林绿化日常管理等支出。

6. 城乡社区事务-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管执法35.33万元,主要用于局属市政园林管理处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及业务管理100.59万元,主要用于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

出。8. 城乡社区事务-其他城乡社区支出-其他城乡社区事务支出60.88万元,主要用于局属城镇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 城乡社区事务-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支出1238.50万元,主要用于局属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以及卫生保洁等支出。

10. 城乡社区事务-城乡社区管理事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56.34万元,主要用于局属路灯管理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以及城区路灯维护维修支出。

(四)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我局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2016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34.2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下5%。主要用于接待局本级、城建监察大队、环卫所、市政处、房管处、质监站、路灯所等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接待省、市有关部门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6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37.5万元,比上年执行数持平。其中,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7.5万元,主要用于局本级、城建监察大队、环卫所、市政处、房管处、质监站、路灯所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住房与城乡建设范文6

笔者以为,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以及内外环境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应该考虑从城镇向农村拓展,这不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优越性的一项重大突破,可以在修改《条例》时体现这一点。

一、推动住房公积金城乡一体化的必然性

城乡建设一体化体现的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即城市要发展、乡村也要发展,要逐步缩小乡村与城市的差距,建设城乡和谐、共同富裕的社会。在这个过程里,公积金的强势介入,是契合多方利益和需求的,主要表现在:

1.农村也需要住房保障,农村的住房保障需要住房公积金介入

一方面,在目前的中国农村,农民建设住房和改善住房的需求并不比城里人少,其重要性甚至成为农民一辈子奋斗的目标,很多农民工在外打工挣的辛苦钱,主要用途就是盖房子。可以说,农民建设住房和改善住房的资金来源,基本上都是靠自己筹集以及乡里乡亲之间的互相借贷,而包括银行等在内的各路资金,出于资金安全等各方面的考虑,基本上没有对农村开放,也没有提供支持;另一方面,相比城里而言,农村享受的住房保障几乎为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都是面向城市的,与农村基本无缘。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农村有强大的住房保障需求,但是农村的住房保障却几乎没有,因此,作为住房保障领域里覆盖范围最广的公积金,理应率先向这一领域开放。

2.住房公积金的发展需要放开使用渠道,而放开渠道最能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和影响的就是面向农村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农村人口比例逐年下降,但仍有一半左右的人口居住在农村。据2011年人口统计信息显示,中国大陆农村人口约有6.57亿,占比49%。如此大规模的农村人口,对建设住房和改善住房的需求数量相当庞大。如果住房公积金向农村放开,至少可以起到五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可以迅速适应国家建设新农村的需要,在国家建设新农村方面率先垂范,在促进社会和谐、城乡一体化建设方面起到标杆作用;第二,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介入扩大农村的需求来增加当前内需渠道,改变当前内需不足、经济下行的现状,拉动农村经济增长;第三,可以满足农村建设住房和改善住房的资金缺口,改善农民生活;第四,可以彰显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住房保障的重要作用,使之与银行不愿向农村拓展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而增强制度的影响力和生命力;第五,可以解决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问题,避免社会舆论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保障作用不强以及住房公积金“杀贫济富”等方面的诟病。

二、如何推动住房公积金城乡一体化

实现住房公积金城乡一体化一个最重大的挑战就是农村宅基地的性质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在于:第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非本集体成员不可能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权,但流转受到一定的限制。

从以上分析以及现实的操作实践来看,宅基地基本上不得转让或抵押,这就为住房公积金的介入设置了极大的难题。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绝大多数都建立在城镇居民所购房屋的住房抵押上,如果没有住房抵押,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很可能得不到保障(担保公司的担保是以住房抵押为前提的,没有住房抵押,担保公司出于安全考虑也不太可能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途径可以绕开住房抵押这个重要条件呢?

从部分城市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来看,所购住房的住房抵押(担保公司担保)并非必备条件,比如常州市2006年即推出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质押担保试行办法》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用本人或他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有一定住房公积金存储额的储存卡或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折)等有价证券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这就为我们绕开农村自有住房抵押这个门槛提供了一种思路。

笔者以为,可以设计第三人质押或第三人担保的形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这里所说的“第三人质押”是指借款人之外的一人或者多人将有一定住房公积金存储额的储存卡或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折)等有价证券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从而使借款人能够顺利获得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人担保”是指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以自有城镇住房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在借款人无力或不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履行还贷义务,从而使借款人能够顺利获得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由于引进了第三人质押或第三人担保的形式,从而有效避免了农村宅基地建房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难题,农民只要找到了愿意提供质押担保或抵押担保的第三人(亲属、亲戚、朋友等),即可获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当然,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关系来看,农民只有纳入了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才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条件。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均已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建缴范围,实质上就是住房公积金由城镇向农村拓展的一个突破,有利于推动住房公积金面向农村的进一步发展。

三、推进住房公积金城乡一体化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由城镇向农村拓展,除了要解决宅基地建房的担保问题,还要解决住房公积金覆盖问题。笔者以为与城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相比,农村住房公积金准入门槛和覆盖范围应该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