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方案范例6篇

金融工作方案

金融工作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创建活动部署,加强和改进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努力提高银行系统维护稳定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夯实平安创建工作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党风廉政教育、树立员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激发广大员工的爱国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树立奉献创业的思想,不断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实现政治大局持续稳定。<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努力化解不和谐因素,从源头上堵截和预防各种矛盾,有效遏制上访事件发生。

(三)扎实做好同“**功”等非法活动组织的斗争,确保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始终保持“三零”(即零上京滋事、零聚集闹事、零插播事件)的良好局面,防止危害安全稳定的情况发生。

(四)强化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强对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人员的监控,避免职务犯罪和侵财案件发生。

(五)抓好安全生产,建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技防设施建设,强化运款、枪弹、防火、防汛、交通安全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银行业务安全运行。

(六)加强内部管理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确保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密押、印章和机关干部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不发生失窃、刑事及治安案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七)提高银行业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创造金融生态环境,树立银行在社会中良好形象。

(八)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系统内社会治安秩序正常,保持系统政治大局稳定。

三、创建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县中心支行、农发行*县分行、工行*县分行、建行*县分行、农行*县分行、*县商业银行、*县农村信用联社、*县邮政局。

四、创建标准

1、环境优美,城区各营业网点达到门前绿化,路面硬化,车辆放置整齐化,室内工作环境和室外环境净化,无脏、乱、差现象。

2、服务水平规范化,优质化,达到文明接待、会“十字”用语,客户至上,细致入微,礼貌热情,履行承诺,杜绝刁难,懈怠,侮辱,坑骗客户的不良现象。

3、诚信经营,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储蓄工作原则,不得有拒存付现象发生。

4、各类警示、标示等标志设施齐全,达到醒目美观、设置到位。

5、安全防范设施到位,电视监控设备齐全,达到营业期间有录像,并按相关时限要求,保存录像资料,备案登记。

6、安全防范措施得力,人员到位,无偷盗、抢劫不法犯罪案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7、消防人员到位,制订防火应急处置预案,设立紧急安全疏散通道出口,配备消防设施,达到人人会使用消防设备,人人熟悉防火应急处置预案,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8、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制度落实到位。

五、实施步骤

平安创建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就2006年至2007年的平安创建活动,在时间安排上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7月一2006年9月)。各行(社、局)要根据县委、县政府平安创建的总体部署,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创建标准和落实措施,并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9月一2007年2月)。在全县银行系统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动员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全面落实平安创建工作的各项措施。

(三)总体推广阶段(2007年3月一2007年9月)。不断深化平安建设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建工作中涌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力争推出银行系统的先进典型,提升银行系统平安创建的整体水平。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一2007年12月)。由银行系统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担任考核工作,依据县委、县政府考核标准,结合综治检查,对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措施要求

(一)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为加强工作,提高效率,决定在银行系统成立平安创建领导小组。由县人行行长张远东任组长,各专业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各专业银行保卫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人行保卫科,由保卫科长任主任。各行、社、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构建思想教育体系。各行(社、局)要成立员工思想教育组织,制定学习教育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员工的思想觉悟和政治水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平安创建的浓厚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三)构建安全防范体系。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构筑安全防范网络,促进各项业务及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金融工作方案范文2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实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落实交易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坚持清理整顿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清理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交易场所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依法清理整顿,促进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目标。

用半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清理整顿,使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的各类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得到全面清理,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经营制度进一步健全,行业自律显著加强,人民群众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排查范围和清理整顿对象

(一)排查范围。

所有在我县注册的由省及以下政府批准或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权益和中远期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自行开展各类权益和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从事股权、产权、艺术品、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等交易和稀贵金属、农副产品、医药产品等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及外省、市上述交易场所在我县设置的分支机构,均属本次清理整顿的排查范围。

(二)清理整顿对象。

1.违法违规的交易活动。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本县内交易场所有以下违法违规交易活动的,均为清理整顿对象:

(1)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2)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

(4)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从事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场所。

2.违规设立的交易场所。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自行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未经省政府批准、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所。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县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二)对已存在上述违法违规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立即停止交易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

(三)对未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在规定的时限内,经整改合格后,按照国发〔2011〕38号和皖政办〔2012〕1号文件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四)对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鼓励其通过重组、整合、引入新的投资者进一步做大做强,并按国发〔2011〕38号和皖政办〔2012〕1号文件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四、清理整顿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法制办、县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各个阶段的工作计划,负责与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本县内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共同研究非法证券活动的处理建议。

县工商局负责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交易场所的工商登记情况;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县商务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各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积极协助各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维稳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10日前)。根据市方案制定我县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15日)。按照方案要求,对交易场所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确定清理整顿对象,提出清理整顿建议。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3月16日至2012年3月31日)。根据摸底排查情况,针对清理整顿对象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督查考核阶段(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对照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前一段时间清理整顿情况开展督查,确保清理整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清理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县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我县清理整顿工作,抓紧将清理整顿任务分解到交易场所,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金融工作方案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及上级单位的统一部署,充分认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迫切性。有效推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全面改善我街金融生态环境。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街道各部门作用,多方协调、多措并举,精准发力。逐步完善提高街道对辖区金融风险的处置和统筹管理的能力。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使辖区内的金融业有序健康发展。

三、工作措施及分工

街道成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村、社区、派出所、司法所及其他站办所,实现信息共享,纵向联动,横向协调,齐抓共管的格局,并明确了各站所的工作任务。

(一)由社区和村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宣传摸排管控。

(二)由街道文体站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进行宣传摸排管控。

(三)由街道民政办对辖区内的养老机构进行宣传摸排管控。

(四)由街道农机站对辖区内的农机合作社进行宣传摸排管控。

(五)由街道农经站对辖区内的养殖、种植合作社进行宣传摸排管控。

(六)由街道民营办对辖区内的小额贷款机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宣传摸排管控。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要严防发生金融风险。我街已经成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并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

金融工作方案范文4

第二条奖励依据。围绕我市“富民强市”战略,重点考核评比在信贷支持、金融创新和服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打造金融安全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机构的高级管理层。

第三条奖励范围。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及为推动我市金融工作健康快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机构的高级管理层。

第四条奖项设置及奖励对象。

(一)信贷投放突出贡献奖。主要奖励银行业各金融机构在保障金融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不断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信贷投放,信贷规模总量及结构优化方面较上年度增长突出的金融机构,包括支持“三农三牧”、中小企业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类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做出贡献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奖励主要考核各参评金融机构当年的信贷规模、增量、结构及新占份额。

(二)专项奖。主要奖励在引进金融机构、建设体系和环境,推进企业上市融资,进行金融技术、产品、服务创新,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以及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机构的高级管理层。

(三)地方金融建设突出贡献奖。主要奖励经主管部门推荐认可,资金实力较强,合法合规经营,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信贷支持额度大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五条评比方式。采取综合考评和分类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先按照内部分类评比,在各分类评比中按增量及投向机构、份额进行综合评比。

第六条评审组织。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标准对候选机构高级管理层进行初评,提出拟奖励对象的等级建议。

(二)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评审结果须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评审委员通过。

第八条奖励资金及分配。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作为奖励资金。其中信贷投放突出贡献奖500万元,专项奖100万元,地方金融建设突出贡献奖200万元。同一奖项如有多家获奖,奖金平均分配。

第九条考评纪律。凡发现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金融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资格。参与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金融工作方案范文5

金融业由于其稀缺性和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点,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出现腐败行为。金融腐败不但破坏金融秩序,损害政府形象,还易引发金融风险,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安全与稳定。我国的金融机构又多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金融腐败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更会引起公众不满,激化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能,积极打击和防范金融腐败。

二、检察机关介入金融监管的实践与困难

(一)检察介入金融监管的实践

1.及时打击金融犯罪,保障金融监管实施、填补监管空白。金融犯罪,特别是新类型金融犯罪极富传导性和负面示范效应,如果不及时动用最严厉的刑法予以处罚,就会不断蔓延、扩大,给投资人造成严重损害,甚至酿成金融风险。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关口,负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打击犯罪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在秉承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理念的同时,更应注重打击金融犯罪的及时性,尤其对于新类型金融犯罪。一方面,加强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程序的衔接,对行政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的新类型金融犯罪及时予以刑事处罚,严厉打击,强化金融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关注金融监管真空地带,及时研判其中出现的金融不法行为,打击非正规金融市场出现的金融犯罪,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2.开展综合治理,督促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帮助金融机构完善规章制度,提高金融犯罪防范能力。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开展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不足和金融机构管理与制度中存在的漏洞等情况,及时采用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帮助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堵漏建制。近年来,检察机关针对内外勾结的金融诈骗案频发、居民储蓄卡在银行ATM机上被大量盗码,以及银行信用卡发放审核不严等问题,多次向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得到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采纳,促进了相关监管措施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了对金融犯罪的防范能力。3.依法查办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积极探索建立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打击和防范金融腐败。如前所述,金融腐败危害极为严重,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能。通过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的腐败行为,依法查处金融领域内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以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推动金融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在依法查处的同时,检察机关应更加注重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不仅从已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出发,协助案发单位堵漏建制,进行法制宣传,开展个案预防工作,还要在此基础上对于一类机构或环节具有预防警示意义的案件进行系统预防,警示相关金融同业。此外,通过对金融机构职务犯罪进行风险预测等方式,探索建立长效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增强防治金融腐败的力度。4.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优化金融司法环境。检察机关具有诉讼监督职能,通过对金融刑事、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参与优化金融司法环境。对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障法律公正执行。

(二)检察介入金融监管面临的困难

1.金融犯罪的复杂性,增加了打击金融犯罪的难度。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推出,常被不法分子利用来实施犯罪。近年来,新类型金融犯罪不断出现,无疑大大增加了办理该类案件的难度。金融犯罪往往十分复杂,金融犯罪立法又存在一定的滞后,加之不法分子刻意规避法律,更使案件性质难以判断。实践中,很多新类型的金融案件性质在审理过程中均出现很大的争议,也导致部分金融不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2.具体法律依据的欠缺和监督手段相对单一,限制了检察介入监管的作用。目前,检察机关介入行政金融监管并没有具体和直接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只能依据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打击金融犯罪、查办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对金融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进行诉讼监督,以及结合办案开展综合治理等途径介入金融监管。检察机关的另一职能———行政执法监督,因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尚未推行到金融行政监管部门,而不能相应地发挥出应有作用。事实上,检察机关直接介入金融监管主要依靠检察建议,而检察建议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适用范围有限,且不具备刚性效力。3.检察人员专业素质不足和专业化办案机制尚未健全,影响了检察介入金融监管的能力。金融领域专业性较强,介入金融监管比单纯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更需要金融专业知识。检察机关要在金融监管中充分发挥作用,必然要求检察人员要具备不弱于监管人员的金融专业知识和经验。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金融市场发展时间不长,检察机关专业人员和检察人员专业知识的储备难免不足,相比金融监管部门而言又缺少金融监管实践操作经验。

三、检察机关介入金融监管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协作沟通的常设性平台,合力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

近年来,检察机关已尝试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犯罪信息互通机制,并且在办理一些具体金融犯罪案件时相互协助配合。但是实践中,双方的信息交流和办案协助,多由具体的办案单位和部门围绕个案各自进行,不仅效率不高,而且影响了信息沟通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在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方面,检察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协助十分必要,不仅可以形成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的无缝衔接,更可以在金融和刑事两个专业领域产生互补效应。

(二)发挥立案监督职能,适时延伸“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金融监管的行政执法监督

金融犯罪由于行为的隐蔽性和争议性,犯罪黑数较大。当前,不少金融犯罪,特别是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信息和操纵市场行为未受到刑事处罚。这不仅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交易信心,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引起社会公众对政府管理能力的质疑。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立案监督的职能,加强对金融犯罪的立案监督。由于金融犯罪为典型的行政犯,很多案件需要先经金融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后,方移送刑事处罚。我们可以考虑立足立案监督,通过以下三个步骤逐步加强立案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一,先从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出现争议的案件着手,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联系。对于监管部门认为涉嫌犯罪,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建议监管部门将争议案件提交检察机关审查,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其二,解决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案件,关注媒体报道的金融违法违规事件。对其中可能涉嫌金融犯罪但监管部门又未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可向监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对其中确已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其三,适时延伸“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金融监管行政执法监督。

(三)扩展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等部门配合,全面防范金融腐败和金融犯罪

金融具有公众性,金融服务公共性的实现已不是为了金融业者的个别利益,而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因而,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兼具行业性质和资产权益双重的公众性,法律对其资产安全和管理秩序保护应当不低于国有企业。限于法律规定的管辖权,检察机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享有侦查权,但检察机关还承担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专门设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机构,并已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体系。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和正常管理秩序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紧密相关,因此,可考虑将现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扩展到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同时,预防范围也不应仅限于职务犯罪,而要将其他金融犯罪予以覆盖,建立一个全面的金融腐败和金融犯罪预防体系。在建立这一体系过程中,除了采用构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进行法制宣传等传统预防手段之外,还应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纪委等部门的合作,与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在打击金融腐败和金融犯罪方面建立信息共享,并相互提供人力支持。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还可以经常为金融机构进行反贪工作指导,帮助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漏洞。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可以为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方面的培训,甚至抽调人员参与专项案件的调查,以提高各方防范金融腐败和金融犯罪的能力。此外,还应考虑共同建立金融腐败和金融犯罪人员黑名单,提高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四)探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新途径,在金融领域内试行“督促”和“督促监管”

金融工作方案范文6

一、 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案发走势和特点

总的来说,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走势出现“两个波浪式”: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数呈波浪式的下降趋势;另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在金融案件中所占比重又呈波浪式的上升趋势。这表明,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下,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处于欲张又缩的状态,较之金融其他犯罪更具有顽固性。预防职务犯罪既是金融系统查处和防范违法犯罪的工作重点,也是任重道远的法制任务。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1.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居高不下,涉案金额巨大。上百万、上千万案件增多,造成银行资金大量流失和被侵吞,不仅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和破坏,更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2. 单位负责人涉案比例上升,并有向处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蔓延的趋势。

3. 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串窝案发生。随着金融内部管理制度的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作案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手段单一、一人一案一罪的情况转向以联手犯科、狼狈为奸的团伙特点,从而使内外串通勾结和内部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一些串窝案的发生。

4. 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在原先普遍采取收储不入账、偷支储户存款、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等传统犯罪手法的基础上不断翻新,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或利用新业务拓展、管理不到位等可乘之空隙,违规大额透支、非法载留、拆借资金将公款挪用等。这些新的犯罪手法诡秘,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增大了查处和防范工作的难度。

5. 基层操作岗位发案率高,携款潜逃者增多。金融系统的支行(公司)及分理处、储蓄所和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机构的基层单位,其中直接与资金货币打交道的操作岗位,往往是金融职务犯罪的诱因。基层金融机构不仅发案率高,而且还常常发生携款潜逃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和危害。

二、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金融业是从事和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行业,容易诱发与金钱相关的职务犯罪。从总的情况分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一样,都是利用职务便利而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它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是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诸多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既有其外部的条件影响,也有其内部的原因所致。当前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受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贪婪欲望膨胀。由于金融行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的经济环境使金融业成为人们经济活动的矛盾焦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资金,千方百计拉拢腐蚀金融干部职工。如果再遇到本身政治、思想、文化素质不高,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就很容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滋长和膨胀,从而不顾政策、法律的约束,公然把贪污、受贿、挪用、侵占公款作为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直接手段,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

2. 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系统的规章制度是比较健全和严密的。但“十案九违规”,由于管理执行上的松弛,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成为金融机构发生案件的一个重要内部原因。比如:有的机构不认真执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离岗交接登记制度,业务工作流程缺乏严格规范的制度约束,以人手少为由,一人多岗、一人临岗、相互替岗或脱岗等都使管理在执行上没有约束力。还有的内部储蓄、出纳、会计、信贷等部门对印鉴、凭证、票据等保管不严,对过期作废的重要凭证不及时清理,随意摆放;有的不按规定管理计算机,不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不按保密要求管理使用和定期更换密码口令等,这些都给了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诱发其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另外,还有的不认真执行“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造成信贷业务违规操作,甚至出现以贷谋利和诱发受贿等案件。

3. 制约机制不完善,对权力监督不力。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和金融业逐步迈向商业化的进程中,出现了金融经营体系和监管体制相对滞后的情况,从而使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的业务监管不力,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对职务犯罪的防范意识,忽视对某些权力的监督,造成整体控制上的失衡。有的机构开拓发展业务,管理相对滞后,在新业务不断推出、基础手段不断更新的同时,内控管理和制约机制建设跟不上,造成乘隙作案增多。有的机构用人制度改变后,出现了临时工、聘用工和正式工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情况,而对职责权利关系却未作相应调整,这就使所谓“临时(聘用)工不敢监督正式工,新职工不敢监督老职工,一般职工不敢监督处、所负责人”的现象十分突出,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形同虚设,特别是基层“一把手”掌管权过大,使得其中有犯罪意识的人作案轻而易举,很容易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