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就业现状范例6篇

法律专业就业现状

法律专业就业现状范文1

关键词:法律;专科人才;培养模式

1 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现状

1、1 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现状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法学专科的规定,原来法学专科的专业均改为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现在各专科学校均以开设法律事务专业为多,但法律事务课程的设计,教学的手段和方式基本上还是按照原来法学本科专业进行。法学专科的培养目标和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基本相似,没有太大的区别。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没有自己成熟的目标,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缺失就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的前途。

1、2 法律专业人才就业难的原因

(1)法治环境不够理想。

自“依法治国”的问题首次由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到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知悉。经过多年的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法治观念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主流思想。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针对目前中国的法治发展水平和状况,中国已经启动并将继续推行的法治改革是全方位的,改革的触角已伸入立法、行政、司法等诸多法治环节。但中国几千年来崇尚“人治”排斥“法治”的传统不可能立即得到彻底根除。人治的影响还将存在,是完美法治环境的最大障碍。比如,决策的非民主化,行政权力过大,司法不能独立,法官徇私枉法现象较为严重等司法腐败问题还有待加强,法律普及方面还存在薄弱等。对人治的信赖,寄希望于某个人,纠纷解决机制和规则充斥着人治的色彩,导致法律的权威难以真正树立。法治环境的欠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治需求的低迷,导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范围相对狭窄。

(2)传统行业很难进入。

选择法律专业的同学,除了因为法律职业的神圣和自己的兴趣,也考虑到将来的发展前景。从就业单位性质上来看,党政机关依然是法律类毕业生的首选。其次是企事业单位,二者占了需求总数的近70%。同时选择到部队、海关、武警边防等单位的也在逐年增加。如:据不完全统计,2003届政法类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比例占到了40%左右,到一般企业单位的占25%左右,到部队、海关、武警边防的占到10%左右。时下毕业生青睐的传统就业行业,如政府机构、党政机关等,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正在大大减少人员需求。另外,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已全部进行公开招考,参加公务员考试仍是目前法律专业毕业生进政法部门就业的唯一渠道,能考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并非易事。由于职位的有限,常常出现几十个、几百个报考者竞争一个岗位,必然导致大多数毕业生遭到淘汰。

(3)社会资源不足。

社会资源主要指建立在信任和互助合作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网络,是个人发展所必要的资本之一。法律专业的学生长期呆在象牙塔里,对社会缺乏了解,更谈不上对社会资源的把握。一方面是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找不到适当的对象,尤其的低端市场,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律人才没有事可做。对在校的法律专业学生,应当积极走出校门,获取到律师事务所或政法机关实习的机会,向法律界的前辈学习,将理论学习和实务学习相结合,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同时,在参与实践过程中,面对开放的信息源和多渠道的获取途径,较容易得到有利的资讯,可以节约求职成本,弥补信息的缺乏,提高就业的机会。跟相关单位的接触,让更多人了解、认识自己,在与对方合作和共事中建立的良好关系,为自己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2 法律专科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2、1 专业口径单一

(1)虽然1998年进行了法学课程设置改革,但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0年,我国的法学教育正面临着一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法学专业的学生是被按照学校的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需要来培养的。由于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课程的学习都有最低学分的要求,因此,学生能够真正选择专业选修课的机会是很有限的。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郑成良首先提出了专业选修课在课程中所占比例问题:“根据我个人了解的数据,我国法学院本科教学中,专业选修课与专业必修课的比例为3:7,至于专业选修课在所有课程中的比重就更低了,只占17%左右。也就是说,在法学院四年2700课时左右的学习中,本科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未来选择职业的需要,自主决定学习的课程时间不到20%!”由于缺乏学习主动权,导致了专业结构简单,知识体系单一,人才的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本课学生尚且如此,专科学生更加严重,很多学校连选修课都没有,知识结构非常单一。

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人才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青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中国加入WTO后,迅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必须掌握经济、国际贸易、企业管理和外语等综合知识,只懂的自己的本专业远远不够。因此,应当给予法律专业学生更多的自主学习空间,鼓励他们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2、2 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精英化的冲突

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近620所,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约36万人。自1999年扩大招生规模以来,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普通高校法律专业的本科生人数增长了几倍。一些高校追求建设综合性大学,在师资、硬件设施尚不完善之际,先后设立了法律类专业并大规模招生。除了法律本科的大规模扩招外,法律专科,第二学士学位等全日制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在招生数量上也有了飞速的发展。除正规法律院校(系)外,还有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干校”。此外,还有函授、电大、自考、夜大、业大、职大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由于法学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热门专业,接受法学教育的机会在增加,在校生人数不断增长,法学教育出现了大众化的趋势。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上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法律传统之一,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我国自2002年首次进行了全国的统一司法考试,欲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均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统一司法考试虽然没有覆盖法律职业的全部,但是覆盖了法律职业的主要部分。自2002年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2002年司法考试的全国通过率是7%,2003年是10.18%,2004年是11.22%。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和法律职业的高门槛,决定了虽受过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在毕业时却并不能轻易迈过这个门槛。从事法律职业。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并非招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也对法科毕业生提出了司法考试资格证的要求。

正是因为法律职业需要本科及以上文凭,所以法律专科的教育就处在一个相对尴尬的局面,大量的专科人才游离在法律职业之外。

3 对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建议

3、1 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由于我国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模式长期以来都以抄袭本科培养模式为主,基本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所以这样的现状肯定影响到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因此如何创新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模式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我们既要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又要考虑到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还应该结合学习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的经验。探索一条适合我国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的成熟培养模式。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1)加大我国法律专科人才的实践操作能力,让学生走出校门就能独立处理简单的纠纷。(2)让学生在校期间就参加自学考试,力争在毕业时拿到本科文凭,以弥补学历上的不足。(3)除法律知识课程外辅修其他相关的知识,拓宽知识结构,增加就业机会,以弥补就业难的困境。(4)既要做好向法律职业精英阶层冲刺的准备,也要做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者的打算。

3、2 法律专科人才培养课程的重新设计

我国法律专科课程的设计主要是根据本科教育来设计的,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为了培养我国的法律专科人才,应根据新的培养模式来重新设计我国法律专科的教学课程,坚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因此,在课程设计上应减少理论课时,加大实践课时的学习。

3、3 法律专科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改进

传统的教学方法仍然以老师灌输型的为主,这样的教学方法以传授法学理论为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较差,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因为没有学历上的优势而很难找到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为了能体现我国法律专科学生的优势,必须加大实务能力的培养。为此,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减少课堂的理论教学,二是增加学生的课内实践活动,三是增加学生的课外实践活动,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到司法机关中实习,接触法律实务的实际,增加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比如:安徽经济管理学院法律教研室在修订教学计划中就增加了实践课即在第4学期、第5学期的最后一个月让学生集中到司法机关实习,这应该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在当前正处于寒冰期。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悲观下去,对法律专业,尤其是法律专科就失去信心。种种信息表明,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国家有关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5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例如: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目前面临的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作为法律专科教育,我们不能坐以待毙,应当善于开拓,改革目前的培养模式,挖掘自己的潜力,培养出综合素质较高,有不同的目标定位。相信终会冰破泉涌,每个法律专科人都将有属于自己的空间。

参考文献

法律专业就业现状范文2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本文拟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和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途径,以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实质上就是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主体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过程。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各个主体活动过程中的适用与发展,整体而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主要是《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也明确规定:“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以及“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这些规定,既是对我国律师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同时也为律师们维护法律正义价值提供了保障。

以这些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为依据,我国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上良好。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不遵守各自法律职业伦理的事。例如,有些律师为了打赢官司,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不惜让当事人隐瞒行政司法机关没有查清甚至没有知晓的事实;有的律师,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自己的职业伦理素质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想方设法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让法官的所谓“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对法官进行行贿行为……这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在极大程度上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二)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过程主要体现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身上。

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规则主要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法官和检察官们在职业过程中至少应遵循六条基本准则:(1)保障公正;(2)提高效率;(3)保持清正廉洁;(4)遵守职业礼仪;(5)加强自身修养;(6)约束业外活动。这些规定为以法官和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活动提供了依据。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例如:有些法官为了及时解决案件,节省时间,提高所谓的办案“效率”,和律师们“狼狈为奸”,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私自和律师见面,向律师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甚至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正。

二、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现状的历史原因

(一)我国古代社会背景和法制传统的影响

1.小农经济的社会背景

在古代小农经济的社会中,案件和纠纷所涉及的人和物绝大多数在当地,容易为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和调查,因此可以根据社会中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作出判断。这些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实际上就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因此,这时法律活动与当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的联系比较紧密,法律常常是对地方性的社会习惯或惯例的承认,所以人们不需要职业训练就能对案件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这种情况下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分工就显得没有必要。社会不可能培养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专属于这个独立阶层和职业共同体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理性精神当然也就随之缺失。

2.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传统

除却经济背景的作用,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传统也直接影响了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中国古代,法律职业完全地国家化,完全地依附于统治阶层,法律问题被政治化、行政化处理。长期的行政统治使法律活动逐渐成为行政官员的活动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养成了古代司法官吏的普遍的行政化习惯和范式。古代政府的行政官员就是当地的法官,他们处理案件也只是其行使行政职能、治理所辖民众的手段而已。他们并不把法律作为一种专门的学问进行研习,所接受训练考试的内容是儒家经典。判词也常常是引经据典,以礼教化。民众对法律及法官唯恐避之不及,不到万不得已而不诉诸法律。而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皆源于皇权,在司法与行政不分的古代社会,最高行政统治者——皇帝无疑是最大的“法官”;这种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律运作模式,使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分工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结果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无法形成和培养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更不用说让法律职业群体在高度技术化的法律生活中不断总结、形成其所需要的那种精细化的法律技术和技能,以及操纵这种技术与技能所需要的严谨的法律思维和职业理性与道德了。

(二)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

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高等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或律师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以美国为例,在美国,职业伦理课程是必修课,每一所法学院的学生都被要求修一门专门讲授律师职业责任的课程,通过这类课程学生将专门学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面临的职业道德问题、律师的行为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美国甚至还有很多法学教授把职业道德作为自己专业的研究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另外,美国的绝大多数州还要求法学院毕业生在获准执业前必须通过一个关于律师职业责任法的特别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学生不能毕业。

而我国并没有借鉴和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对法学生的教育中,早在国民政府时期,大学法学教育就一味专注于法律知识的灌输,而忘掉职业伦理的教育,全国的法律院校的课程中,讲到法律伦理学的,除中央大学法学院与东吴法律学院外,其他学校都没有设置。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不重视职业伦理教育的状况没有得到改观。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仍然长期空白。教育部在1998年确定了法学专业本科阶段14门核心课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其中难觅影踪。硕士、博士培养计划中也没有把“法律伦理”或者“司法伦理”作为培养要求,并列出相关课程。虽然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首次明确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但目前采用的内容空洞的教材以及说教式的教学方式,很难真正达到树立和培养法律职业从业者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此外,在对在职法律职业人,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培训中,同样缺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

(三)我国现代社会发展变革的影响

首先,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变革之际,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和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是伦理或政治一元化的社会,由此造成长期以来的道德一元化。而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已经走向多元化,一元化的道德规范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对多元化道德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旧有的伦理思想失去对新社会行为的约束作用,而相应的新道德规范又尚未确立。因此,客观上难免会出现道德断层现象。法律职业领域也不例外,也难免在社会生活变迁中出现暂时的道德规范缺失。

其次,从经济背景角度分析,市场经济把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作为经济活动的动力,虽然充分竞争的市场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节自动达到利他的效果,但当前我国变革中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备,因此它客观上也必然伴随道德与诚信缺失的出现。这在法律职业从业者中也不可能完全避免。

三、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途径

(一)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一个基本途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提高,仅仅依靠个人的素质的提高是不够的。对此,不但要从内部影响对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进行提高,更要从外部予以限制,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把我国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进行肯定,对其有不利的行为予以控制和制止,甚至严重时,要予以刑罚惩罚。而且,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防止法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贪赃枉法,损害他人的利益,最终破坏社会的正义秩序。可以说,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基本前提,我们绝对不能忽视它,同时,也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制定修改出更适应社会生活的法律制度,也为我们进行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前提。

(二)提高法律人个体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

这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最重要的途径。根据马克思哲学原理,内因才对事物的发展起到决定作用。毕竟,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一个个法律人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成员在知识、语言、思维、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等方面具有同质性,这一切都与法律人自身的素质有一定的联系。提高法律人个体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更能够使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维护法律共同体的声誉,发挥自己应该具有的作用,时刻注意到自己的一言一行;同时,这也对纯洁我国的政治组织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更使手中被赋予了很大权力的领导者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实事,而不是出现“权大于法”的情形,破坏我们国家的民主建设,从而阻碍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构建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法律人的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对培养合格法律人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学教育不仅仅传授给未来法律人以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且它对未来法律人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职业伦理的形成起着决定的作用。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我国法律职业者要想进入相关的法律部门,就必须通过高等教育这一阶段,对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来说,高校法学院逐渐成为法学教育的唯一途径。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法律人的法学教育。通过高校的法学教育,能够使我们重视起对职业伦理的训导。通过高校法学院的理论教育和最后一学年的实践活动,这对构建法律人自身的法律职业伦理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的终极价值在于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实施。具体到我们的实际教育中,14门核心课程的开放,以及学习欧美国家的诊所式法律教学,都能使我们达到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要求。

法律专业就业现状范文3

关键词:法律;专科人才;培养模式

    1 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现状

    1、1 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现状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法学专科的规定,原来法学专科的专业均改为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现在各专科学校均以开设法律事务专业为多,但法律事务课程的设计,教学的手段和方式基本上还是按照原来法学本科专业进行。法学专科的培养目标和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基本相似,没有太大的区别。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没有自己成熟的目标,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缺失就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的前途。

    1、2 法律专业人才就业难的原因

    (1)法治环境不够理想。

    自“依法治国”的问题首次由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到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知悉。经过多年的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法治观念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主流思想。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针对目前中国的法治发展水平和状况,中国已经启动并将继续推行的法治改革是全方位的,改革的触角已伸入立法、行政、司法等诸多法治环节。但中国几千年来崇尚“人治”排斥“法治”的传统不可能立即得到彻底根除。人治的影响还将存在,是完美法治环境的最大障碍。比如,决策的非民主化,行政权力过大,司法不能独立,法官徇私枉法现象较为严重等司法腐败问题还有待加强,法律普及方面还存在薄弱等。对人治的信赖,寄希望于某个人,纠纷解决机制和规则充斥着人治的色彩,导致法律的权威难以真正树立。法治环境的欠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治需求的低迷,导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范围相对狭窄。

    (2)传统行业很难进入。

    选择法律专业的同学,除了因为法律职业的神圣和自己的兴趣,也考虑到将来的发展前景。从就业单位性质上来看,党政机关依然是法律类毕业生的首选。其次是企事业单位,二者占了需求总数的近70%。同时选择到部队、海关、武警边防等单位的也在逐年增加。如:据不完全统计,2003届政法类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比例占到了40%左右,到一般企业单位的占25%左右,到部队、海关、武警边防的占到10%左右。时下毕业生青睐的传统就业行业,如政府机构、党政机关等,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正在大大减少人员需求。另外,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已全部进行公开招考,参加公务员考试仍是目前法律专业毕业生进政法部门就业的唯一渠道,能考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并非易事。由于职位的有限,常常出现几十个、几百个报考者竞争一个岗位,必然导致大多数毕业生遭到淘汰。

    (3)社会资源不足。

    社会资源主要指建立在信任和互助合作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网络,是个人发展所必要的资本之一。法律专业的学生长期呆在象牙塔里,对社会缺乏了解,更谈不上对社会资源的把握。一方面是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找不到适当的对象,尤其的低端市场,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律人才没有事可做。对在校的法律专业学生,应当积极走出校门,获取到律师事务所或政法机关实习的机会,向法律界的前辈学习,将理论学习和实务学习相结合,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同时,在参与实践过程中,面对开放的信息源和多渠道的获取途径,较容易得到有利的资讯,可以节约求职成本,弥补信息的缺乏,提高就业的机会。跟相关单位的接触,让更多人了解、认识自己,在与对方合作和共事中建立的良好关系,为自己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2 法律专科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法律专业就业现状范文4

(一)访谈1.学生就业对口企业访谈。含生产型企业天津富奥电装空调有限公司和服务型企业天津红星美凯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目的是为了了解目前企业对中职人才需求状况,为德育课程体系完善和制冷专业人才培养提供目标参考,找准职业素质培养方向,准确进行人才培养定位。2.毕业生访谈。对本校制冷专业毕业生访谈,目的是为了解学生毕业后的职业发展轨迹与现状,通过企业的需求与毕业生实际情况的对比,找出差距,帮助德育教师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改革的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的了解学情、改进教学方法、突破教学重难点、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

(二)问卷调查对制冷专业在校生分年级进行问卷调查。目的是了解不同年级在校生的职业素质、人际交往能力、工作适应能力、遵守法律规章观念以及团队意识方面的差距,衡量《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实际教学效果。并结合企业访谈结果,发现德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研究结果分析

(一)企业访谈结果显示目前中职毕业生的工作态度及精神状态一般,就业优势不明显,缺乏吃苦耐劳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理解领悟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有待提高,法制意识比较好,中职生应进一步提高悟性、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踏实,提高自己的协作精神。

(二)毕业生访谈共涉及10名毕业生,访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调研结果显示被调查的10名学生无一例外的认为自己获得的提升与重视与在校获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最为相关;70%的学生认为目前中职生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处于理解并会遵守的状态;对于了解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的途径,70%的同学是通过课堂或教学讲座,30%通过父母长辈的教导;对于参与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法律活动,80%的同学不会参加。第二部分工作状态的调研,除一名同学认为自己不会关注了解企业理念和要求,不会经常检讨工作,提出改进方法以外,其余9名同学都认为自己的工作状态是完美的,这与企业调研的结果是完全相反的。两家企业对学生工作状态的评价都一般,这表明学生对良好工作状态的认知度不够,不能达到企业的要求。第三部分为学生目前职业发展现状的调研,其中有50%以上的学生工作后跳槽两次以上;仅有20%的学生在工作半年后就小有提升;30%的学生认为现在对工作满意,70%的学生和同事之间的关系相处非常融洽,无同事关系紧张和矛盾现象;10名学生无一例外的认为和单位同事发生矛盾会先协商后求助法律。综合三部分调查结果,得出如下分析结论:1.学生目前了解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的获取来自课堂,但认为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对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不大,因此相关参与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法律活动的动机不强。2.学生目前对于自身工作状态的认知度不高,且在就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水准表现往往比他们的自我认知要低很多。3.用人单位会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提升,但学生普遍对自己的工作满意度不高,证明学生对企业的职业归属感不强,未能做到爱岗敬业。4.学生的法律意识强,侧重于运用法律途径而不会在道德层面考虑、解决问题。

(三)在校生问卷调查调查范围覆盖全校一年级、二年级制冷专业共计50名学生。其中一年级25名,二年级25名。问卷共发放50份,共收回46份,其中一年级21份,二年级25份,回收率92%,其中有效问卷100%。通过数据比较,两个年级的学生在是非认知上基本一致,学生的道德观念是正确的、积极的。这说明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减少对错好坏的阐述;二年级的同学相较于一年级思维方式更趋于成熟,他们对涉及道德评价的问题更趋于辩证,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式更为多样化,而在用道德知识以及道德所蕴含的礼仪知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时候会有困难。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道德知识外化成道德行为的知识运用的加强。

三、课程改革途径

通过调研,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改革,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一)教材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6号)文件中强调中职学校德育课教学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依据文件精神,挖掘德育素材和德育资源,补充到教材中。1.补充历史文化知识。灿烂的中华文明中蕴含了无数礼仪与道德的闪光点,取博大的中华礼仪与道德精华补充到教材中,可以帮助学生温故而知新,通过历史与当代的对比,将礼仪、道德知识理解的更为透彻。2.补充学生身边的故事或案例。从道德情感方面,使《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更加贴近学生,激发学生爱生活、爱职业的热情。

(二)教法、学法改革在教法上通过体验式教学,培养学生知识运用能力,即加强道德知识外化成道德行为的知识运用;通过任务驱动教学,指导学生了解什么样的工作状态是完美工作状态,以及其与职业道德的关系。培养学生对职业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在学法上,通过学法的指导,让学生从“学会”向“会学”、“会做”转变,成为真正的学习的主人。掌握浸入式学习法,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使学生浸入到任务的模拟情景中,让自己在任务的进行过程中,学习知识,体验成果;掌握团队协同学习法,和小组成员之间相互配合,并在活动过程中找到自己在小组中的位置,发挥自己的作用;掌握分析归纳法,能从活动中,总结归纳出活动蕴含的相关道德知识、法律知识,提升自己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哲学思维能力。

法律专业就业现状范文5

【关键词】法律服务业;法治战略;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76-02

一、我国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

在当前语境下,大力发展以律师和公证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稳步扩大从业人员数量,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眼光、精通涉外法律业务的高素质律师人才至为重要,其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法治进步的基本保障。对此,稳步扩大法律服务规模,完善组织形式,推动业务转型和升级,促进专业化分工,扶持、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法律服务机构。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执业制度,完善执业状况评价、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提升法律服务业开放水平,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服务机构。加大对法律服务业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改善法律服务业发展环境,健全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扩大服务规模和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层次和服务质量,提高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现状

(一)政府管理方式的改变

国家治理对律师业变迁的作用比较明显,这种作用是通过特定政策的实施、法律法规的制定来影响律师业结构形式。从全国范围来看,1984年8月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后,一些法律顾问处改名为律师事务所,并在经营管理上进行了改革的尝试,打破了收入和支出国家包办的框框。1988年初,深圳三名青年律师创办了新中国第一家个体律师事务所,同年3月,河北保定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随后,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创办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88年5月,司法部下发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分别做出了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经济往来不断发展,我国的律师事业也开始走向国际化。1991年5月,司法部在给江西省司法厅的批复中就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一事做出了原则规定。1992年司法部开始进行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确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海南省为首批试点城市。司法部于 1992年10月20日首批批准了12家外国及香港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办事处。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逐渐走向开放,2001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对外国律师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范围、法律责任分别做出了规定。2007年《律师法》,使合作律师事务所退出历史舞台,个人律师事务所作为新的律师事务所形式,不断涌现。

(二)市场对律师业的影响

依据经济理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资源的配置是由市场来完成,这种配置是通过法律服务的提供方与需求方的相互关系来实现的。从宏观层面上看,区域法律服务的供给与该地区的人口、经济、法治状况等条件紧密相关。从微观上,法律服务的需求促使提供方按照市场的需求方向进行合理的流动,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促使法律提供方不断的进行结构调整,通过市场调控机制,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类型、人员配备、律师业的分工、分化产生深刻地影响。

三、律师业发展的路径构想

(一)创新政府治理的思路

在法治环境下,法律无疑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缘于权威性、持续性、强制性的特征,使其具有了其他调控手段所无法相比的优势。然而,显然不能将研究的视角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对此,还需要进一步思考,法律如何制定才可以被更好的遵循和适用,制定出来法律怎样才能有效的在现实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靠法律来调整社会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等等,这些问题是前后的逻辑关系,第一个问题需要解决的是怎样立法,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是解决法律如何实施,第三问题则告诫我们不能仅仅从法律的内在视角来看问题。因此,需要引入“机制”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宏观把握。机制亦称机理,愿意是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在自然科学中引申为事物或自然现象的作用原理、作用过程及其功能。它包括以下基本含义:一是指事物各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即结构;二是事物在有规律性的运动中发挥的作用、效应即功能;三是指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机理。与此相应,法律调控机制乃是在一定原则、理念指导下所形成的立法、执法、守法、司法诸种制度或措施的有机结合。不难看出,法律调控机制的内涵的十分丰富的。针对转型时期法律服务业立法问题进行分析。之所以选择规则的创制环节是由于规则创制实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规则创制之后,通过法律的实施可以形成一种新的法律秩序和利益分配格局。因此,立法的科学、民主不仅仅关涉法律实施的好坏,还关系社会公平、正义这样一个更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我国现行律师立法如何才能适应社会转型的特殊要求,有效地推进律师业的和谐发展无疑需要我们更为深入的研究,从立法的原则看,立法的民主和科学一直的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然而抽象性的原则尽管可以提供某种指导,但是实践中还需要我们去将这一原则予以充实,使其更加具备可操作性。现代法律服务业自恢复发展以来,随着《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人民调解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法治基础不断得以夯实。但同时也应看到,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法治基础还有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如在上一轮律师、公证制度改革中,没有明确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这需要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现代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作出更为明晰的定位。为此,就需要进一步夯实现代法律服务业的法治基础,为其加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法律支撑。

(二)整合法律职业结构

首先,服务层次上要求由中低层次向高端提升。按照服务的技术含量来划分,法律服务市场大致可分为低端市场、中端市场和高端市场三个层次,其共同特点是技术价值和含金量与市场份额呈反比,低端市场的份额较大,高端市场所占的份额相对较小。市场需求是产业得以发展的根本。和西方国家的法律服务业相比,我国现代法律服务业仅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目前仍处于低端市场供大于求、高端市场供小于求的状态,亟需努力提升整体发展层次和发展水平,以满足经济转型升级产生的高端法律服务需求。其次,服务类型要求由“小而全”向专业化、职业化演变。职业化是指不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掌握某项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实现按专业分工来合理配置法律服务的人力资源。职业化是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必然。一方面,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行业已逐步形成相对独特的法律关系,促成了服务需求的职业化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还推动了生产要素的流动和新的组合,由此产生法律与投资、税务、管理、金融、信息等其他领域交叉形成的法律服务,这进一步推动了职业化的分层。一些产业如房地产业,因产权的流动性使得房地产的作用渗透到房地产证券化、金融化、国际化等诸多领域,这就提出了复合型专业服务的需求。特别是随着国际间、地区间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复杂、新兴的经济交往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地位,亟需得到职业化、专业化法律服务的帮助。这就要求改变目前法律服务机构“小而全”的弊端,努力向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服务类型转变。其次,加快建设现代法律服务业的理念、创新加快建设现代法律服务业的方法。形成加快建设现代法律服务业的品牌精做强一批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重大投资融资、国际贸易、文化创意、公司上市、现代物流、科技信息等服务领域建成一批专业服务所,使其成为现代法律服务业的第一梯队,并产生吸取市场资源、示范带动作用以及积极的辐射功能,促进行业专业化发展。最后,培育现代法律服务业的人才。现代法律服务人才是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关键。作为知识密集型行业,服务人员的知识储备、专业化水平对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要按照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的精神,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尽快形成加快发展的核心力量。针对法律服务业高层次人才较为缺乏的现状,要把满足当下急需涉外高端人才与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国际化的长远战略结合起来。要更大力度地培养集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外语能力于一体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如知识产权、金融融资、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专业人才。司法行政部门在原有开设涉外律师、公证员高级人才培训班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搭建平台,使更多有条件的法律服务人员走出国门参加培训。行业协会要积极与国外同类机构建立国际法律服务人才交流机制,拓宽法律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渠道,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培训,积极组织其参与重大涉外或高端非诉讼案件的办理。此外,建立专门的从事律师业和相关法律服务的培训机构也是势在必行的趋势。要善于利用高校、现有培训机构的资源,积极探索法律服务培训机构的设置、运行、经费保障、工作制度机制的建立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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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苏省司法厅课题组,缪蒂生.江苏法律服务业发展研究――以经济转型升级为背景[J].中国司法,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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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就业现状范文6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现状分析

一、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宏观分析

目前我国法治理论研究繁荣兴盛,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亦硕果累累。但是,在法治文化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方面还有很多不足,特别是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因此,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作为一项研究课题理应受到我们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整体水平不高。由于司法对学校管理介入少,高职院校法治建设层次较低,效果不佳,没有触及法治价值、法治意识等文化层面。部分院校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实施管理,法律监管力量不足,措施不力;还有部分院校管理者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管理中不公开、不民主、不透明的现象比较普遍,无法实现全体师生共同参与监督、管理院校工作,而教职工、学生处于被管理者的位置,敢怒不敢言,再加上法律意识不强,依法维权意识差,对学校的“权威”、指示言听计从,即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也不知道怎样去维权。不学法、不懂法、不能依法办事,背离了依法治校原则,阻碍了院校法治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二,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根基较弱。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要经历一个逐步完善深化的过程。一所优秀的大学,它的法治文化建设也需要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不断沉淀。只有不断积累、提炼,才会形成一种理念、一种精神、一种氛围。而目前我国大多数的高职院校,是通过合并中等职业院校建立,因为面临高职院校评估的压力,它的主要任务是征地、建楼、资源整合,教育教学、校企联合任务繁重,各方面条件所限,再加上部分领导的管理理念、管理水平还停留在中等职业教育水平,所以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在很多方面还是空白,问题刚刚破题,建设刚刚起步。大量的日常工作、招生、教学、就业等常规性工作千头万绪,已经压得领导手忙脚乱,很难有精力思考、研究法治文化建设,所以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可谓任重而道远。

第三,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创新能力不足。创新发展是推动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不断发展的根本需求。当下,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中仍然存在教育理念陈旧,教学形式呆板,教学设施滞后,教学内容结合实际不紧、时效性不强,举案说法避重就轻、不能紧跟时展等问题。课堂教育信息与网络文化信息的不对等直接影响着教育的效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高校师生成为了网络时代的先锋,他们思想敏锐,情感丰富,行为个性,愤世嫉俗。互联网终端的不断普及,大大加强了网络信息对师生思想的冲击。法治文化要想深深植根于学生的思想中,必须在教育教学中不断更新观念,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用最真挚的语言,最灵活的形式,授之以渔。善于“换位思考”,站在学生的位置上,用学生的视角去捕捉能够引起同频共振的“点”。教学实践中要以激发师生对法治文化建设产生浓厚兴趣为切入点,以承载先进法治文化建设教育活动为着力点,以树立高职院校师生法治文化信仰为落脚点,用灵活、形象、生动与赋予时代意义的,先进的教育教学形式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自然水到而渠成。

第四,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机制不够健全。中国古代韩非子说:“小智者治事,中智者治人,睿智者治法。”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普遍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没有专职的法治文化建设办事机构;没有专职的人员承办师生“涉法”问题;没有专项的法治文化建设经费;没有定期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法律教学也等同于一般科目教育。学校纪检、安保、团委、系办等不同机构职能任务中或多或少都去抓“涉法”问题和活动,但不是形同虚设,就是业务不精。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在院校考评中也成为“软指标”,没有引起各级单位和领导的足够重视,成为制约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瓶颈”问题。法治文化建设是高职院校师生树立法治信仰的灯塔,是院校和师生依法维权的保障,没有健全、长效的机制与机构作保障一切都是空谈。

第五,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高职院校之间法治文化建设的差距较大。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高职院校的数量也如雨后春笋般增多,据教育部统计,2010年,全国共有高等职业学校1113所,占普通高等学校的47.2%,从规模上看,我国高职院校比例逐年增大,高职院校遍布我国各个城市。但我国作为一个后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所形成的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异,其法治发展不可能在全国同一层次水平上同步运行和成长,它必然是一个从中心城市向边缘城市辐射的一个过程,中心城市高职院校的法治文化建设必然优于边缘城市高职院校的法治文化建设。因此,发展法治文化必须根据各个高职院校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措施和途径。

二、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微观分析——以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一)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法治文化建设调查问卷说明

为了了解并尽可能掌握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从2012年11月—12月在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开展了实证调查工作。本次调查研究主要采用随机抽样法,主要针对学院行政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700份,回收有效问卷658份,问卷有效率为94%。其中,共调查学生576名,男生409名,女生167名;一年级学生149名,二年级学生238名,三年级学生189名;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生171名,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学生189名,装潢艺术设计专业学生128名,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88名。共调查老师及行政管理人员共82名,其中教师46名,行政管理人员36名。针对学院的实际情况,本课题围绕以下五个方面设计了调查问卷中的问题:一是法治理念,二是法治意识,三是法律认知,四是法律运用,五是法治环境。本次问卷中涉及法治理念、法治意识、法律认知、法律运用、法治环境的问题各一题,涉及其他问题共三题,一共设计了八道问题。

(二)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法治文化建设调查结果与分析

1.关于法治理念的调查与分析

深化法治理念是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的必要前提,所以法治理念调查必不可少。关于高职人法治理念调查,选择的题目是“如果您是学院一名在校学生,当您发现学院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您会选择:A.服从法律B.服从学院规定C.请示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D.请教老师E.都不执行”,统计结果见表1。

表1 关于法治理念的调查与分析统计结果

表1中的数据显示:当发现学院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只有30.5%的被调查者认为如果自己是一名在校学生,会优先服从法律。有10.0%的被调查者认为会服从学院规定,有44.4%的被调查者会请示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有12.2%的人选择请教老师,还有2.9%的人都不会执行。从调查数据中发现:法律的权威性并没有完全确立。也就是说,学院的师生及行政管理人员对于法律并没有尊崇和信仰。尤其是从年级的划分来看更为明显。一年级学生选择服从法律的人数比例是35.6%,二年级学生选择服从法律的人数比例为26.9%,而三年级的学生选择服从法律的人数比例是26.0%,呈逐年级下降的趋势,可见强化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还是相当重要和紧迫的。调查结果显示,学生中选择请示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的人数比例很大:男生占45.2%,女生占49.1%,女生对于法律的信仰比男生低。调查结果还显示,不同专业的学生选择服从法律的比例也有明显的差距。装潢艺术设计专业学生选择服从法律的比例最大,占37.5%,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与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生分别占26.3%和28.6%,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占的比例最小,占到21.6%。对于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来说,虽然选择服从法律的人数比例分别达到了41.7%和43.5%,但还有一半以上的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选择了其他。可见,教职工对法律的信仰也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如何唤起高职人的法治情感,让他们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则、法律的思维方式做事、做人,是今后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2.关于法治意识的调查与分析

提升法治意识,有利于高职人增强自己的权利意识,养成遵守社会秩序与规则的习惯。通过对法治意识方面的调查,了解和掌握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与学生法治意识的现状,以此为确定法治文化建设的原则和对策提供重要依据。因此,选择了“您去餐馆用餐,若不能为报销所用,会不会索要发票”为题进行调查,统计数据见表2。

表2 关于法治意识的调查与分析统计数据

表2中的数据显示,去餐馆用餐,若不能为报销所用,有33.7%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会索要发票,还有35.7%的被调查者表示偶尔索要发票,其中选择经常会和一定会的分别是21.0%和9.6%。调查显示,学生当中男生选择最多的是不会,比例占43.5%,女生选择不会的是20.3%,可见男生的权利意识显著不如女生的权利意识强。男生选择偶尔的是29.8%,女生是47.3%,说明女生维护权利意识的意识也不强。在年级划分中,一年级与二年级的学生选择不会的比例分别是36.2%和25.2%,三年级的学生选择不会的占到51.9%,表明三年级的学生对于属于自己的合法权利更没有足够的重视。一、二、三年级的学生选择偶尔会的分别是40.3%,35.7%和29.6%,选择一定会的分别是9.4%,10.1%和3.7%,可以看出一、二、三年级的学生随着年级的增高,权利意识在大幅降低,那么在学院开展法治意识的教育活动就十分必要了。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来说,选择的比例差距并不显著,说明权利意识与专业并没有太大的联系。在教工当中,选择不会的比例分别是5.5%和17.4%,可见教师的权利意识比行政管理人员要差。总体来讲,在学院培育高职人的法治意识,特别是培养高职人的权利意识是十分有必要的。

3.关于法律认知的调查与分析

法律认知是人们通过法律思维活动,掌握与法律相关的事物的发展规律,从而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及法律制度。法律认知的核心是对法律权威、法定权利和义务的了解掌握。通过对高职院校师生法律认知的调研,可以了解和掌握高职人的法律认知程度,为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全面建设提供有力依据。因此,选择的题目是“生活中往往有‘人情大于国法’现象,您认为对、不对、不完全对还是不清楚”,统计结果见表3。

表3调查数据显示,有29.6%的被调查者认为“人情大于国法”的现象是不对的,还有48.5%的被调查者认为“人情大于国法”并不完全对,而认为“人情大于国法”是正确的有15.8%。其中男生认为“人情大于国法”不对的占27.6%,女生占26.9%,表明性别对于法律认知问题并没有明显的影响。一、二、三年级学生认为“人情大于国法”不对的比例分别是28.2%,22.3%和33.3%,说明三年级的学生对于“人情大于国法”这种现象的认识比一、二年级学生稍强。认为“人情大于国法”不对的不同专业学生中,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和装潢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选择不对的比例分别是28.1%和28.9%,道路桥梁工程设计专业的学生选择不对的比例是21.2%,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选择不对的比例是37.5%,比例最大,可见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水平比其他专业学生要高。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认为“人情大于国法”不对的比例分别达到了50.0%和41.3%,表明教职工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还是比较深刻和透彻的。但尽管如此,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表明,对于“人情大于国法”这一法律现象,广大高职人还是没有清晰的认识,可见高职人的法律认知水平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也就是说高职人对于人情与国法,人治与法治,传统文化的影响与法治文化建设的需要等方面的命题还存在思考不够、认识不足、理解不深等问题。

表3 关于法律认知的调查与分析统计结果

4.关于法律运用的调查分析

高职院校作为全国高等院校中的一种类型,是培育高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基地,无论是院校教职工还是学生,都接受了较高层次的教育,文化水平总体较高。因此,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相对较高,但在实际生活和学习中,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或培养运用的意识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关于法律运用的调查就是分析高职人运用法律的能力,以便对现实情况有具体的认识,所以选择“您认为您运用法律的程度如何”进行调查,统计结果见表4。

表4数据显示:通过对“您认为您运用法律的程度如何”问卷的调查,调查数据表明选择“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实际问题”的比例是16.5%,选择“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问题”的比例是33.0%,选择“法律知识浅薄,但有实际运用的意识”的比例是36.2%,选择“缺乏法律知识”的比例是14.3%。调查结果说明,高职院校广大高职人有依法维权意识并掌握法律知识的人数占多数,但能够运用所学法律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人并不是很多。从年级划分来看,一、二、三年级选择“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实际问题”的学生比例分别是21.5%,19.3%和7.4%,选择“缺乏法律知识”的比例分别是11.4%,9.3%和25.9%,从数据中看出,三年级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最差,可见,针对不同年级进行不同的法治教育也是一项高职院校面临的课题。对于行政管理人员与教师来说,选择“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实际问题”的比例分别是16.7%和23.9%,表明教师比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运用能力要强。但无论是行政管理人员还是教师选择“运用法律知识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比例普遍偏低,也进一步说明教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需要通过种种途径发展与提高。

表4 关于法律运用的调查分析调查结果

5.关于法治环境的调查与分析

法治环境应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法治环境,直接影响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因此它在法治文化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通过对法治环境的调查,熟悉高职院校的法治环境,了解并掌握高职院校发展的现状,以此确定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和途径。关于法治环境调查的基本情况,选择了“您对学校管理现状非常满意、比较满意、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无所谓”进行调查,统计结果见表5。

表5数据说明,学院的管理制度并不令人满意。对于学院的管理现状有6.7%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满意,有31.6%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满意,有19.1%的被调查者认为满意,有29.0%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满意,还有9.6%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不满意。也就是说认为满意、比较满意与非常满意的被调查者比例占到57.4%,认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被调查者占到38.6%,即有相当一部分高职人对学院的管理现状并不满意。

表5 关于法治环境的调查与分析统计结果

其中从学生的调查数据显示:从性别划分,男生对学院管理现状非常满意、比较满意和满意的比例分别是7.1%、36.4%和18.1%,共占调查男生总人数的61.6%;女生对学院管理现状非常满意、比较满意和满意的比例是9.0%、29.9%和26.9%,共占调查女生总人数的65.8%。从年级划分,一年级学生对学院管理现状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与满意的比例分别是2.7%、30.9%、27.5%,共占调查一年级总人数的61.1%;二年级学生认为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与满意的比例分别是4.6%、31.9%和23.5%,共占调查二年级总人数的60.0%;三年级学生认为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与满意的比例分别是15.3%、40.8%和11.6%,共占调查三年级总人数的67.7%。从专业上划分,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生对学院管理现状感到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与满意的比例分别是5.9%、33.3%和19.9%,共占调查本专业学生总数的59.1%;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学生对学院管理现状感到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与满意的比例分别是10.1%、41.3%和16.4%,共占调查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67.8%;装潢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对学院管理现状感到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与满意的比例分别是3.1%、33.6%和22.7%,共占调查本专业学生总数的59.4%;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对学院管理现状感到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与满意的比例分别是12.5%、23.9%和28.4%,共占调查本专业学生总数的64.8%。

对教职工的调查数据说明:行政管理人员对学院管理现状认为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与满意的比例分别是0.0%、5.6%和16.6%,共占调查中行政管理人员总人数的22.2%;教师对学院管理现状认为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与满意的比例分别是0.0%、15.2%和2.2%,共占调查教师总数的17.4%。调查结果表明,学生对学院管理现状的满意程度远远高于教职工,之所以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与学生的认识有较大的差距,应该有两大原因:一是学院的管理漏洞大都是在对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中,只有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才能体会到;二是对学院的管理,学生并没有太多的参与,他们对学院的管理现状并不是很了解。因此,学院的管理体制还有待于创新和改进。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Taking Zhangjiak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as An Example

XU Hui-min, YANG Yan-j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