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法律思维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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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法律思维的特征

一、法律思维特征

通过对南昌几所本科院校的法学生进行访谈、问卷调查发现,我国很多法学院学生并没有真正吸收和深刻领悟法律背后的精神,即使一些学习成绩好的学生也不过只是应试的“得分王”。作为推进中国法制进程的后备军,应当加强法律思维能力的培训,做一名新时代的法学生。那么什么是法律思维?所谓法律思维主要是指根据法律的思维,即用法律原则、规范、概念、理念和方法,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思考事实的法律意义。季卫东在《法律职业的定位》一文中概括了法律人的思维特点有“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兼听则明’的长处”“、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三个方面。具备此思维特征的人才能称之为法律人。法律人的思维特性可概括为:

1.逻辑性思维,法律思维是一种独特的逻辑推理形式。刑事法律实施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将一个人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在这个转化过程中,法律设置了许多障碍,目的是限制国家将公民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这是一种法制的逻辑。法官永远给人们留下逻辑严谨的深刻印象:其阐述表达应当有根有据;其思考结果必须无懈可击;其言谈决不恣意、激情,在未经深思熟虑之前,宁愿保持缄默。林肯根据案发当时月光特征、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距离和各自的方位、被告人的面容变化等因素的逻辑联系推翻原告证人的作证,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进一步印证了法律人的逻辑思维是法律人的思维定式,而用逻辑思维把握法律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关系有利于确保其更加合理科学。

2.平衡思维,在法律事务中,最大程度地运用法律的标准并不是为了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而是要做到平衡双方价值,任何利益都有一个限定,否则会物极必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也会影响法治的建设。

3.重程序思维,法谚有云:法律是最低道德的法律。要做到社会的公正,就必须中立自己的立场,重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然,纯粹的客观性只能在理想状态下存在,但要最大限度地克服主观因素对法律思维过程的影响。

4.法律信仰,在法律的制度安排与架构下,我们能获得安定、尊重和利益,作为法学生也要时刻将法律作为自己的座右铭、警世钟,就像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共产党人忠诚共产党宣言一样。只有这样才能创造更加完美的法律制度,有效地推进中国法制进程。

二、法律思维的培植

1.重视法理学的学习,法理学是整个学科的基础理论,其所研究的直接对象是有关一般法律特别是本国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人们的法律意识、民主观念的水平与其所具备的法律素养息息相关,而法制素养高者将能切实地把法律的理论应用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上。

2.适当改变法学院的培养模式,实行“一化二改”。以南昌某高校法学院的培养目标为例,其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团队协作和创新精神,系统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及高校中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素质的复合型和应用型高级人才。但通过访谈,只有少数人具备这一能力,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有些训练法律实务的方法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例如“模拟法庭”很少让学生进行相关的训练,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而且也不利于能力的提升。当前,很多法学本科生毕业之后大多都不是从事法务相关工作,而是去各类公司企业任职、自主经商、进入新闻传媒界,几乎遍及所有的行业。法学院因其有欠缺的教育模式培养更多的不是专业人才而是培养了一批批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因此,改变培养模式势在必行。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职业方向化。虽然律师、法官以及高校教师都处于法学共同体之下,但其中也有些许差别,例如律师是行使辩护权或者一方做诉讼人,而法官是审判者,具有审判权,是国家公职人员,两者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官是站在公正的角度思维的,而律师是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思维的,前者作为正义的审判者应当是正义优先、客观内敛的,而律师更需要的是学会权衡价值,因此可以因材施教,培养多元化的法律心态。(2)改变课程设置。据了解,很多学生认为现在的公共课偏多,对一些随着时展而逐渐受重视领域的相关法律却没有及时跟进,比如电子商务法等。思维方法的培养离不开氛围与所接受课程的熏陶,只有长期受法制观念的“浸泡”才能产出较高端的法学人才。(3)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改变重理论轻实务的现状。目前一些法学院为了提高司考通过率,将教学的重点转移到与司法考试密切相关的课程上,相对忽视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的内在培养,也忽视了法律实践操作技能的训练,将一门应用科学沦为“单纯的应试教育”。

3.培养公民文化。著名学者李慎之断言中国与西方最大的的差距体现在公民文化。众所周知,现今西方的法治进程与我国国情相比有较大差别,而这离不开公民文化的形成。所谓公民文化是指“:公民文化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的现代文化,它标志着人由自在的自然状态走向自由的自觉状态,它的特点是主张自由选择、自主创造和自我负责,力求以理性取代外在强制。”要做到重权利意识,因为对自我的完善与提高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就会对自己的利益有不正确的定位从而使法制建设缺乏原动力,没有自觉形成铺设法制道路的“施工匠”与维护者。

作为一名法学生,结合已有知识积累和实践基础,我深刻体会到我国法治环境差强人意、法学教育存在欠缺。法律人是社会最基本良心的守望者,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目前我国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能力不强,部分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方法不规范。但只有具有脚踏实地的实践,通过个案中对于个人威严的体恤和权利的尊重来积攒自己的力量,唯有众人拾柴火焰高,一桩桩的怪事变少了,我们才算是积沙成塔,才终究有能力推倒阻扰中国法治进程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

本文作者:郑新兴、余泽华 单位: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