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管理的基本原理范例6篇

护理管理的基本原理

护理管理的基本原理范文1

关键词 高原公路;养护;人力资源配置;优化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2-0061-02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公路养护企业应加强自身的综合市场竞争力构建,以此实现企业的良好发展、实现公路行业管理工作的提升。作为事业性单位,公路养护企业的管理方式仍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其造成了人员结构的臃肿、造成了公路养护成本的居高不下。公路养护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应加快自身组织结构的调整与优化。通过人力资源配置的科学性降低人力资源使用成本,实现公路养护综合成本的降低,为进一步加快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与发展奠定基础。

1 高原公路养护人力资源情况概述

高原公路养护作为我国公路养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我国公路养护工作中最为困难的工作。由于高原地域气候特点使得其养护工作施工工期短、公路基础情况复杂、养护工作开展困难。在这样的条件下如何合理配置企业的人力资源,实现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管理成为了高原公路养护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由于高原公路养护的特殊性使得高原公路养护工作难度高、劳动量大。在非施工时间段内的巡检工作量较其他地区大、在施工期内还要加班加点进行公路的养护施工。这也造成了高原公路养护企业人力资源储备严重不足,多数高校毕业生不愿意到条件艰苦的高原公路养护企业工作的现状。而另一方面,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方式还造成了养护企业机构的臃肿,人力资源成本的居高不下,造成企业无力进行相应的人才储备,影响了企业的发展。针对这样的情况,现代高原公路养护企业要加快自身人力资源的重新配置与优化,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 高原公路养护企业人力资源的配置与优化管理

2.1 以企业制度的改革奠定人力资源科学配置与优化管理的基础

在现代公路养护“事企分开”的发展趋势下,高原公路养护企业应加快对事企分开的研究与理解。积极开展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化高原公路养护企业制度的改革与建设。以此为高原公路养护企业人力资源配置的科学优化奠定基础。以现代企业制度的引入改善传统养护企业管理模式存在的不足,实现现代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引入,促进高原公路养护企业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与优化。

2.2 建立人力资源储备管理体系,实现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与优化管理

针对高原公路养护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紧缺的现状,公路养护企业应构建现代企业人力资源储备管理体系。通过多渠道人才来源实现企业的人力资源储备。以对内招聘形式提高企业的内部竞争、为企业内部人才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以对外招聘使企业得到新鲜血液的补充,促进企业人才结构的调整。

2.3 以企业化管理模式进行高原公路养护企业的管理架构优化

针对高原公路传统人事管理模式造成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情况。高原公路养护企业应积极借鉴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与机构设置方式。针对自身工作目标与经营管理目标进行管理架构的优化,实现企业部门的精简与职能合并。以此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实现高原公路养护企业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与管理架构的优化,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4 以绩效考核体系的完善实现高原公路养护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管理

在现代高原公路养护企业改革日渐深入的今天,传统的人事制度也需要进行必要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需求、促进高原公路养护企业的发展。通过建立并完善高原公路养护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实现绩效考核模式下岗位、薪酬挂钩。同时还能够起到激励员工工作热情、吸引优秀人才的目的,以此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高原公路养护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应根据高原公路的养护特点进行两部分绩效考核内容的设置。通过对日常绩效考核以及养护施工工期内的绩效考核内容划分实现科学的绩效考核标准与考核管理,实现对养护企业员工公平、客观的绩效考核。以绩效考核工作的科学开展为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与工作主动性,实现高原公路养护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管理。

2.5 以岗位聘任制实现高原公路养护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管理

岗位聘任制的引入能够实现对高原公路养护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实现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人才管理。通过岗位聘任制能够使企业员工得到公平的竞争机会、实现企业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人才管理理念,避免企业执行能力难以提高等问题的出现,实现企业各项工作的科学开展。利用岗位聘任制还能够使企业实现按需设岗的管理方针,有效促进企业机构设置的优化。

3 完善企业培训机制,促进人力资源配置与优化管理的开展

培训体系作为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人才稳定性、企业技术的先进性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现代公路养护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高原公路养护企业培训机制的完善对高原公路养护质量的提高、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及各项技术应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作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工作,高原公路养护企业应针对企业特点进行科学的培训计划设计。针对高原公路非养护施工期时间充足的特点,强化企业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4 结论

综上所述,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高原公路养护企业必须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公路养护质量、养护成本以及养护企业发展的重要影响。通过提高企业人力资源工作水平,实现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以此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以及核心竞争力的构建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政莹.高原公路养护工作特点与难点[J].路桥养护资讯,2009,7.

护理管理的基本原理范文2

一、制度建设和实施总体情况

2008年,根据国家农业部的要求,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农牧厅关于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8〕172号),选择河南、都兰、刚察、乐都四县开展基本草原保护建设试点工作,在取得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于2011年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与完善草原承包责任制同步推进,全面铺开。在基本草原划定过程中,依据《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试行)》,我省牧区以村或使用权单位为基数确定划定界线,农区、半农半牧区以乡(镇)或使用权单位为基数确定划定界线,并将草畜平衡区、禁牧区草原和人工草场、重要牧场、草原科研教学实验基地等全部纳入了基本草原保护的范围,县级勾绘到了1:10万地形图上,乡级勾绘到了1:5万地形图上,形成了基本草原成果图。县级人民政府对基本草原划定的成果在县、乡两级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基本草原划定的目的、依据、类型、面积、范围、基本草原保护的主要措施等。对完成的图件、资料、登记表格、编写的工作报告等基本草原划定资料进行了整理归档。并由县级农牧局录入计算机,建立了基本草原划定数据库。截至目前,全省共有35个县完成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仍有7个县未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划定基本草原面积36794.27万亩,占全省天然草原面积的67.30%。其中,重要放牧场34303.01万亩,人工草地、退牧还草地、改良草地569.75万亩,割草地82.57万亩,调解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1796万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32.55万亩,草原科研、教学实验基地的草原10.39万亩。在乡(镇)主要交通沿线设立基本草原保护标志318块,县级勾绘了1:10万的地形图、牧区以村、农区、半农半牧区以乡镇为单位勾绘了1:5万的地形图,计算机扫描或录入了1:5万或1:10万的基本草原分布图和全部资料,建立了基本草原电子图数库,并通过省级验收。果洛州6个县,海西州天峻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正在进行收尾或申请省级验收阶段,力争在2015年内全部完成。

二、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为了认真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基本草原实施严格保护管理。我省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精神,加大了相关规章制度及意见编制力度,省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意见》,省农牧厅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试行)》等文件。与此同时,省人民政府出台了《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农牧厅印发了《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印发了《青海省天然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省农牧厅印发了《青海省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计算标准》等基本草原保护的支持扶持政策文件,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和基本草原保护和建设的支持扶持政策,为基本草原保护和建设提供了依据。

三、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周密部署工作,落实责任目标。为了在全省上下形成一盘棋的工作格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落实工作,制定下发了《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方案》,其中对做好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时限,州、县两级政府分别召开专题会议,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同时省、州、县层层成立了以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农牧、财政、国土、林业、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级农牧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合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领导小组在细化领导及业务干部工作责任时,全面推行行政与业务双轨责任制,研究、处理在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出现的矛盾。各业务主管部门在确认地类用途管制范围中,能够从大局出发,站在历史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对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形成了上下一致、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为扎实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为了提高广大干部和农牧民群众对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赢得各级部门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全省各地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向群众广泛宣传、解释基本草原划定的目的和意义,确立保护基本草原要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重要的思想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国家今后要编制基本草原保护规划,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和投入机制,以及基本草原建设对保护草原生态的重要性、必要性。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及专栏、短信等,用汉、藏、蒙等语言文字广泛宣传动员,全省各级政府组织召开基本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会议337次,培训干部群众5.57万人(次),发放宣传资料8.2万余份,设置宣传专栏356块,张贴宣传标语6320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基本草原保护等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认识到基本草原保护和建设的深远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统一,参与基本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普遍提高,得到了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拥护、大力支持,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三)编制规章制度,提供指导依据。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围绕贯彻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加大了相关规章制度及意见编制力度,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确保了全省基本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的规范性和步调一致性。(四)加强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全省6州1地1市及42个县(市、行委)政府、农牧部门分管领导、草原技术骨干、所属国有牧场领导和技术干部共500余人,重点围绕全省基本草原划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户信息录入等内容,邀请专家教授举办了专题培训班。同时加强了地区间交流学习,组织人员赴内蒙、甘肃等省区进行了学习交流,弥补我省工作中不足。并强化了州与州、县与县、乡与乡间的交流学习。通过专家授课、学员互动、交流学习,全体工作人员准确掌握了牧户信息录入内容、方法和基本草原划定的有关政策法规,明白了工作程序和方法,提高了业务技能。(五)加强督促检查,保证进度质量。我省始终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进度、质量放在首位,州、县加大了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进度、工作程序,以及公示等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杜绝超出土地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用地及其他用地现象发生。各地划定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结束后,采取自下而上的验收办法,首先由县级工作组进行自查验收,合格后,申请州农牧、国土主管部门验收,再由省州农牧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省级验收。2014年省农牧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草原确权承包登记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尚未完成基本草原的7个县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年内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六)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任务完成。基本草原划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一切全部从头开始,需要多部门协作,工作量大,任务繁重,需购置较多的专业设备、地形图及聘请测绘人员进行图纸扫描绘制,保护标志制作、技术培训、现场确认划定和建立基本草原电子数据库等,对此,各县政府高度重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在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筹措资金400余万元,为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提供了资金支持。

四、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实施成效

(一)草原牲畜超载数量有所减少。通过推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和落实补奖政策,全省减畜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成效,平均减畜数超过20%,草地植被的恢复使理论载畜量提高了3.3%;全省草地平均载畜能力由2010年的14.7亩草地养一只羊,提高到14亩草地养一只羊。到2014年末,全省牲畜存栏量基本接近理论载畜量,实际载畜量降低的幅度大于理论载畜量增加的幅度,使草畜矛盾得到了相对缓解。(二)草原生态环境有所好转。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实施以来,依托草原补奖政策、三江源、青海湖流域等生态工程,青海草原生态日渐显现向好趋势。据监测,2011~2014年的4年中,全省平均鲜草产量为2599千克/公顷,比实施前的4年平均鲜草产量提高了3.11%,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全省平均鲜草产量2524.50千克/公顷相比,增加了2.94%。草层的4年平均高度比2011年前的5年平均高度提高了6.80%,达到13.4厘米;而植被盖度的4年平均值比前5年的平均值提高了3.7个百分点,达到74.1%。说明草原保护制度和补奖政策实施后,核减牲畜、推行草畜平衡制度,使天然草地得到一定程度的休养生息,草群高度及盖度有所增加,生产力也相应提高。由此可见,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落实对草地植被恢复,保护生态环境具有较明显的效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划定工作进度较慢。州、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干部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统一,不能像落实补奖机制一样予以高度重视,影响了工作进度。(二)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和法律支撑。草原作为我省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基本草原保护法律和规划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随意性很大,草原保护和利用缺乏统一协调,草原保护投资效益没有很好的发挥,这既不利于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的宏观调控,也影响了我省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部署的实施。(三)各地草原监理机构执法人员少,工作人员变化大,办公设备差,执法手段落后,影响了对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护理管理的基本原理范文3

药品管理法 人权保护

要:

药品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着药品与人权密切相关,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则以保护人权为基本宗旨,充分体现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本文试以人权保护为主线,从维护人身健康权、维护用药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来透视《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从而更好的理解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of PRC” and protection for human rights

Abstract: The especial character of drug decides that drug has a close connection with human rights. The new edition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 has fully expressed the ultimate objective to ensure drug’s safety and efficacy, people’s healthy as well as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with the basic purpose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This article tries to analyze the legislation spirit of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 from some aspects such as ensuring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of the drug , safeguarding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using drugs. Then it will be helpful for us to understand new edition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

Key words: Protection for human rights;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它与人的健康、生命息息相关,但由于药品信息存在高度不对称性,往往更易带来有关人权保护的争议。由此可见,药品是与人权紧密相连的。而作为药品监督和管理所依据的基本法律,《药品管理法》的立法尤其应当以人权保护为其宗旨,最大限度的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现就以人权保护为主线来透析《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精神。

一 、 人权保护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当今社会提倡“依法治国”,就是要使法治遵循人权保护的原则。因为法治的出发点、核心和终极价值都应是保障人权。人权是现代法律体系、道德体系的核心和基石。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符合法治的一贯精神。同时,这一原则可引申为下列几层内涵:一是法自民出。一切法律应当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意愿的立法机关来制定,而且这些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的普世原则即尊重基本人权。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每一个人不应在性别、种族、民族、肤色、出身、先天性智能等方面的差异而受到不公正待遇。三是公正的程序是实现法治的保障。它一方面限制了政府权力的恣意和专断,同时它给予每一位公民以一个自我选择和自我保护的空间,使得法律本身的可塑性与适应性大大加强。因此,每一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都应把人权保护放于首位,真正体现法律的宗旨。

二 、 《药品管理法》与人权保护

于200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至今已愈两年,该法在原法基础上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可以说是一部崭新的法律。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其特点之一即是突出了保护人权的宗旨,强调必须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把人权放在首位的立法思想充分显示出我国的法治工作正逐步与国际人权相接轨,同时这也是中国加入WTO的要求使然。

1. 立法宗旨

《药品管理法》第1条即是对立法宗旨的概括:“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1]该宗旨中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体现出我国政府对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2]若与原法相对照并细作比较,则不难发现:该条中把原条文的“保护人民用药安全”修改为“保护人体用药安全”,仅一字之差则使人权保护的立法思想可见一斑。原条文中,“人民”的说法明显带有政治色彩,其所称对象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反之则表明对诸如犯人、国外友人等的用药安全不予保障,这显然与人权保护的基本出发点不相一致,即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旨。如果改为“公民”的概念,又仅局限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之人,这又违背了我国加入WTO需遵守的国民待遇原则,所以新法中运用了“人体”这一中性概念。尽管只是措辞上的细微改动,却准确恰当的反映出保护基本人权的普世原则。此外,修改后的新法还增加了关于维护用药合法权益的内容,把维护人权放在了首位,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关心用药人的人身安全,重视人权的理念,应该说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飞跃。过去虽然有“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条款,但此次修改的《药品管理法》更是达到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国际人权相接轨的高度,强化了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责任。其中《药品管理法》的法律释义对“用药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明确的解释,主要有“用药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要求,用药人对药品用法的了解,用药人对药品作用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的知情权等等。”

2. 以人权保护为目的

2.1 维护人身健康权

健康权是人体的基本权利, 只有保证每一粒药片, 每一滴药液是安全有效且质量可控的, 才能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维护人身健康权。因此, 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性是制订《药品管理法》的主要目的。

2.1.1 以行政手段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的质量是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因素。倘若药品质量不合格, 可想而知将会给人体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多么大的威胁。把保证药品质量作为《药品管理法》的一项主要内容是合乎人权保护的重要举措。新《药品管理法》主要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开办及运营详细规定了需具备的条件和遵守的程序, 并实行许可证审批制度, 提高了准入标准, 从源头上严把药品质量关。同时法律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以行政手段担当保证药品质量的重任,从企业开办前对药品申报条件的严格审核与审批, 在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使监督职能与企业资格认证的审批权, 到上市后对药品的抽验、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工作等多种管理手段, 从各个环节做到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疗效。药监部门不仅对药品本身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与之有关的可能影响人体用药安全的情况也一并管理, 比如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实行审批制度以及对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明确要求等, 以最大限度保障人体的用药安全。

2.1.2 加大对假劣药的惩罚

假劣药品危害人体健康, 严重威胁人身权,其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可想而知。为阻止制售假劣药行为的发生, 杜绝假劣药品的蔓延, 切实保护人体的用药安全, 必须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置。鉴于此目的, 新《药品管理法》增加了有关按假劣药品论处的情形, 同时也加大了对制售假劣药品的惩戒力度, 不仅有没收财产、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 还增加了对人员的资格罚, 如第76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其他单位,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1]这些严厉的惩罚措施给那些与制售假劣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敲响了警钟, 从而保证市场上的药品安全和有效。由此可见,对违法行为的严惩正是基于保证人体用药安全,保障人权的根本出发点。

2.2 维护用药的合法权益

由于药品存在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 长期以来药品的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只能通过医生、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被动的接受信息以选择用药, 甚至有时会受到一些诸如药品广告之类的误导, 难以辨别药品的真伪与优劣, 对药品的价格也缺乏理性的判断。这种导致消费者信息失控的情形显然与“人权平等”的原则相冲突。新《药品管理法》充分认识到此种现象的严重性, 因而提出维护用药的合法权益,把该责任也作为立法宗旨之一, 从而达到保护人权的最终目的。

2.2.1 保证相对人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1946年联合国大会第59号决议宣布知情权为基本人权,将知情权提高到相当高的高度来认识,强调知情权是联合国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权利的关键。1948年《人权宣言》进一步强调知情权是“人人享有经由任何方法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3]当今社会要求法治透明化、公开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表明人们对自身知情权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药品管理法》的出台也正是迎合了普通民众不断加强知情权意识的要求。

最近几年来, 药品的价格和广告问题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热点, 普通用药者对获取充分正当药品信息的要求越发强烈。在顺应民意的潮流下, 新《药品管理法》将药品价格和广告纳入其管辖范围并进一步增加其透明度, 可以说是人心所向。例如: 新法中明列专章规定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价格, 保证患者的知情权。此外, 新法还对有关药品广告的内容、形式等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以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科学性。这一切都是希望做到药品信息的公开化, 使权利双方同时处于平等的主体地位。新法从法律高度来规范药品价格和广告的问题, 正是为该法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切实维护人权的立法思想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2.2.2 加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和行政权的制约

《药品管理法》作为指导我国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 其内容主要规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 以使药品管理工作更加有序、规范的进行。而对于其实施主体, 法律则主要赋予药品监督和管理部门相应的行政权力进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等状态很容易带来有关人权问题的争议,若行政主体在工作中无限扩大其行政权力却又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话, 势必会造成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损害用药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新《药品管理法》在规范管理相对人的同时, 又凸显了规范管理者的特点。这也是现代行政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最终目的也是进一步规范药品的监督和管理活动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新法中加强了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 并且对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不作为, 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和行政责任规定, 使行政部门积极有效的实施行政行为, 更好的服务于民。同时为了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药品管理法》对行政主体予以权力上的制约, 即地方药监部门不得以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排斥其他地区药品的进入。只有使药品流通领域自由畅通, 才能形成规范有序的药品市场体系, 才能切实保证用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外, 新法中还赋予了行政主体的保密义务, 即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而不是一味向行政主体倾斜,从另一个侧面表现了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不可侵犯。

2.2.3 运用行政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 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 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 其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4]在当今实施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 把政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公共应急系统纳入法治化轨道, 按照宪政和行政法治的要求完善公共应急法律规范, 稳健的维护人权保障所需的法律秩序, 从而确保公民权利获得更有效法律保护的同时, 又能使行政权力能够更有效的依法行使, 二者协调发展才是体现公共应急机制的基本功能。[5]

在应急制度法治化的潮流中, 行政应急性原则也散见于新的《药品管理法》中。如法律赋予有关部门紧急调用权, 即在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 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第43条), 以及第25条规定“特殊情况下,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1] 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发生紧急情况下, 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力使危险或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保护公共利益。以非典事件为例, 应急性原则在药品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尤其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行政部门紧急调用企业药品满足市场需求到药监部门开通“绿色通道”, 实行快速审批制度, 加快新药的临床使用, 无一不是行政应急性原则的现实运用。新法中的应急性原则尽管只是以概括性字眼散见于相关法条中, 其最终目的还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基本人权。

3. 以正当的行政程序为手段

行政法律程序即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 它是对行为的抑制, 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政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是实现有序、公正的法治社会的最起码要求。正当的行政程序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并为公众提供影响行政决定形成的机会。程序和组织对于实现公民基本人权具有决定性意义, 正当的事前和事后行政程序充分保证为实现公民基本人权所需要的法律地位, 并使公众有机会参与行政管理的过程, 影响行政决定的做出。在某种意义上讲, 程序权利是从公民基本人权中推导出来的, 有其独立的价值。

对行政程序提高重视程度是我国行政立法的一大进步, 该原则在我国《药品管理法》中便可略见一斑。作为行政主体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必须按照正当的行政程序行使职权, 才能充分保障用药者的合法权益。新《药品管理法》把正当的行政程序提高到法律高度, 为其行政行为设定了各种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确定了时效制度等。如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时的亮证规定; 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药监部门需在规定期限内组织鉴定和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法律赋予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验的权力, 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的义务。通过这些正当合法的行政程序手段, 行政部门能够进一步推动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减少行政主体的失误, 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行政相对人也可就行政主体在程序上的瑕疵行使正当的行政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 行政主体按照正当的行政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

三、 总结

通观《药品管理法》全文条款,其实在每一条款中都蕴涵着人权保护的理念,本文只是从一些主要方面阐述了该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在依据《药品管理法》指导我国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时,我们应深刻体会《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精神,把保护人权的宗旨铭记于心,才能促进药品执法监督工作合法、高效的开展,才能真正维护人体的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实现法治的终极目标——保护人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宋瑞霖,新世纪,新思路,新变化,新气象——新《药品管理法》颁布有感.中国药事,2001,15(2):76—77

[3]. 杜钢建,危机处置时的人权保护. 法制日报,2003年5月15日,第8版

护理管理的基本原理范文4

为了加强我院内涵建设,提高护士业务素质,杜绝护理差错,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临床护理质量和安全,加强护士规范化培训,护理部参照卫生部《临床护士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三基三严"培训考核的相关要求,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护士考核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护士考核真正落到实处,医院成立护士考核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任组长,常务副院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院长任副组长,各临床科室护士长、相关职能科室主任为成员(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主要负责本院护士考核的监督管理,拟定护士考核工作相关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护士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护理部,护理部主任为护士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护士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二、考核原则

夯实基础,注重实践原则;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原则;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分类考核的原则;考用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护理考核的对象为我院全体护士,分三个层次:工作1——2年护士、工作3——5年护士、工作6年以上护士。

四、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操作技术。

(一)基础理论

选自人卫出版社出版的第五版《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基础护理学》、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的《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院内《护理管理文件》,主要选择与临床工作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基本技术操作

选自常用50项临床护理操作技术、我院八项中医护理操作技术。

五、培训考核方式

针对层级护士,以理论与实践技能作为考核总体,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科室组织培训

由各科室护士长组织安排本科室护士培训。

(二)医院组织培训

由护理部组织安排各科护士长、各科派出进修人员对全院护士进行培训。

护理部将采取笔试、实际操作、口答方式按层级对各科室护士进行考核。

六、保障措施

(一)凡院内组织的各种培训考核,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不得替代。因值班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由科室护士长书面请假,护理部将安排其他时间对其进行培训。

(二)建立护理技术档案,各次考核成绩都真实、准确的填入其中。

(三)考核合格分数为80分,考试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医院将停止其护理工作,交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四)年终将考试成绩、参加培训次数,综合在一起排出名次,给予奖励。

护理管理的基本原理范文5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护士考核真正落到实处,医院成立护士考核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任组长,常务副院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院长任副组长,各临床科室护士长、相关职能科室主任为成员(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主要负责本院护士考核的监督管理,拟定护士考核工作相关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护士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护理部,护理部主任为护士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护士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二、考核原则

夯实基础,注重实践原则;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原则;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分类考核的原则;考用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四、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操作技术。

(一)基础理论

选自人卫出版社出版的第五版《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基础护理学》、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的《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院内《护理管理文件》,主要选择与临床工作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基本技术操作

选自常用50项临床护理操作技术、我院八项中医护理操作技术。

五、培训考核方式

针对层级护士,以理论与实践技能作为考核总体,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科室组织培训

由各科室护士长组织安排本科室护士培训。

(二)医院组织培训

由护理部组织安排各科护士长、各科派出进修人员对全院护士进行培训。

护理部将采取笔试、实际操作、口答方式按层级对各科室护士进行考核。

六、保障措施

(一)凡院内组织的各种培训考核,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不得替代。因值班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由科室护士长书面请假,护理部将安排其他时间对其进行培训。

(二)建立护理技术档案,各次考核成绩都真实、准确的填入其中。

(三)考核合格分数为80分,考试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医院将停止其护理工作,交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四)年终将考试成绩、参加培训次数,综合在一起排出名次,给予奖励。

护理管理的基本原理范文6

一、县乡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我国现行的公路管理体制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传统管理体制的种种弊端逐步暴露出来。

(一)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的公路管理机构,既有代表国家管理公路的行政职能,又承担着公路的设计、施工、养护等生产任务,政事企合一。这种体制,生产按计划安排,经费按人头划拨,大锅饭现象十分严重。干部职工的竟争意识、优患意识比较淡薄。大量的各类站、厂、库和设计、施工、养护等生产性单位,都依附于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长期依靠吃养路费过日了。这样既影响了公路管理,又压抑了生产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为了促进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推动公路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公路法》为依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精简机构,理顺关系,消除弊端,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努力构筑一个科学合理的公路管理体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公路管理队伍,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路管理体制。

基本原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管理职能,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机构,精兵简政;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职能,划分权限,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加强公路法制建设,依法行政;按照质量、效益原则,改革公路养护体制。

二、县乡公路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应对措施

(一)改革管理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依据《公路法》,公路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地方按四级设置,每一级设立一个公路管理机构,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本辖区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路政和收费公路等有关行政管理职责,同时规范名称,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改革中,都要政企分开、事企分开,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加强对公路管理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标准录用公路管理人员,建立起精简高效、运转协调的管理机构,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二)改革养护体制,提高公路的养护质量和效率

养护体制的改革要贯彻事企分开和质量、效益的原则,当前要解决主要问题,一是实行事企分开,分离公路管理机构所附属的生产性单位,使这些单位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二是公路养护要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机械化方向发展。三是改革现行养护经费按计划安排的办法,推行养护工程费制度,按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养护费。养护工程也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彻底改变养路费养人不养路的状况。四是要压缩养护队伍。各地要根据公路技术状况。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目前的公路养护队伍人员分流、精简至少要达到20%。

(三)改革、完善公路和建设市场管理

公路建设市场是打破地区和部门界限,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市场。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各地要依据《公路法》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整顿,规范运作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重点是继续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切实做到工作合理、投标合理、报价合理。要严格合同管理,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严格按合同办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合同的单位或建设中的违纪行为,要认真查处。

(四)加强公路法规体系建设

要贯彻落实《公路法》,实现依法治路,必须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公路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公路法规体系,加强地方立法,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公路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同时做好现有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凡与《公路法》相抵触的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进一步完善县乡公路的管理体制

(一)完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

要进一步完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形成省、市、县、乡四级有机的县乡公路管理体系。县乡公路建设投资主体是县乡两级政府,各级县乡公路管理机构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政策调节推动主体加强县乡公路建管,保证良好的通行能力。各级县乡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省级:综合规划全省县乡公路发展计划。制定大政方针,协调与干线、高速公路关系,筹集资金补贴县乡公路建养,督促各地县乡公路路网通行能力的整体提高。

市级:市级机构是县乡公路管理的中枢。主要规划区域内县与县之间和县与乡之间公路的发展,制定并监督年度经费计划落实,监督工程质量,督促养管水平提高。协调与干线、高速公路关系,协调与政府关系。

县级:县乡公路管理政策落实的主要责任机构。落实本地县乡公路建养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养护管理辖区县乡公路,协调与县、乡两级政府关系,促进县乡两级政府发动群众修建管理乡村公路,指导和管理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乡级:农村公路修建任务的计划安排和具体执行者,协调与乡村群众关系,养护管理辖区乡村公路,保证良好的通行能力。

根据以上职责,笔者认为,目前全省市、县两级县乡管理机构基本到位,职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省、乡两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乡级应设置由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一事一议”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成立并完善较为固定的养护队伍,保证养管人员有相应的技术熟练能力,保证道路养护作业到位。

(二)要加大力度强化县乡公路管理

将县乡公路建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县乡公路投资主体是县乡两级政府,一方面县乡公路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县乡两级政府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县乡公路的好坏对县乡地方经济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应将县乡公路建、养、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