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范例6篇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范文1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是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对司法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进一步深化。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完善基础设施,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党的十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工作目标是:法律援助领域进一步拓展,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在维护困难群众权益过程中创先进、争优秀,取得新的成效。

二、活动内容和工作措施

“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式,营造创先争优良好氛围。具体工作措施有:

(一)拓展援助范围,加大办案力度

1.全面落实《省法律援助条例》授权规定,对市级政府补充扩大援助事项、县级以上政府调整经济困难标准尚未作出规定的,年内出台规定;已经出台规定的,加大执行力度,逐步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年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总数3800件。

2.突出重点服务对象,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群体法律援助,开展专项行动。积极参与党政领导接访、走访活动,主动为接访、走访中涉及的相关案件和其他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3.发挥公益金项目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方面的功能,确保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

4.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推广在看守所、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做法,畅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承办可能判处死刑、无期等重刑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援助案件,促进司法公正。

5.开展民办非企业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试点,推进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形式创新。

6.加大指派力度,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比例,全市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到总数的30%以上,其中诉讼类案件达到其总数的50%以上。

(二)强化窗口建设,落实便民措施

7.按照省司法厅制定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指导意见》,从硬件设施、人员配备和服务规范等方面,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

8.贯彻执行《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从人员、职责、制度等方面规范工作站、联系点建设,推动示范工作站、联系点创建工作。推行工作站转交申请、联系点联系申请、有关部门引导申请等申请形式,使困难群众获得更加简便高效的法律援助。

9.推行柜台式服务,发挥便民窗口的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功能。

10.开发运行全省统一的“12348”法律服务专线平台,设置专席,安排专业人员值班接听、解答、记录,保持工作时间畅通。

11.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实行标准化审批流程。指导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确保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完善与劳务输入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机制,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权。

12.综合运用重点案件评查、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受援人回访等措施,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三)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援助方法

13.全面提升网络服务水平。在政法专网系统,推进全案全员全流程应用,法律援助中心及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案件即办即录、谁办谁录、全流程应用。

14.法律援助机构年内全面建立低保人群、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信息库,配置二代身份证识别阅读器、触摸查询机等便民服务设备,简化审批手续。

15.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利用电话、手机、微博、QQ群等网络方式搭建服务平台,推行延时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流动服务;配备法律援助业务用车的,对特殊服务对象开展上门服务,尚未配备的,年内配齐并投入使用。

16.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提升法律援助服务个性化、专业化水平。

17.根据案情实际和当事人的意愿,为当事人提供形式适当的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减少讼累,促进和谐。规范完善援调对接工作,探索建立援访对接工作机制。引进心理咨询等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关注受援人的心理疏导,实现最佳援助效果。

(四)丰富活动形式,营造良好氛围

18.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做到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态度热情,树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便民服务窗口良好的公共形象。

19.组织开展“学十佳比业绩,争当优秀服务标兵”活动,评选表彰“优秀服务标兵”,塑造行业先进典型。结合“全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建设先进单位”评选,积极推进我市法律援助便民窗口建设。举办信息化应用技能竞赛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能力测试。开展“十佳法律援助案例”评选。

20.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开展向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征询对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等活动,引入社会监督和公共评议,引导法律援助工作者在争优中提高业务技能,在创先中改进工作作风。

三、实施步骤

“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从2012年3月下旬开始到2012年12月上旬结束。整个活动分学习动员、组织实施、考评验收三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3月下旬)。结合省厅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学习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省厅的《实施方案》和动员会议精神,深刻理解和领会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各县、区工作方案于4月5日前报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组织实施(4月至11月)。各县、区要按照要求,拓展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活动带来的新变化。要加强对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加以解决,务求活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活动启动后,各县、区要逐月向市中心报送进展情况,市中心进行通报。年中,市局将组织开展各县、区互查,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点评,树立典型,指出不足。

(三)考评验收(11月下旬)。各县、区要认真总结活动取得成效,于11月10日前向市法律援助中心上报活动总结材料。11月下旬,市局对各县、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是今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局分管局长和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彭军任副组长,市局办公室、政治处、公律科、基层科等科室负责人及市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人员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县、区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领导责任,扎实推进活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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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完成我市在十二五”规划期间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目标任务,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服务常德经济发展、服务困难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办〔〕10号)精神,现就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近年来,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司法行政机关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得到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形式和方法不断创新,法律援助受援和受益人群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协助党和政府解决了一大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而又急需解决的难题,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市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各种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一些新矛盾随之产生,一些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显现,群众利益法律诉求不断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要看到做好这项工作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基本要求,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现代常德、幸福家园”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的具体体现。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新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主线,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总揽。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体系建设、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建设和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法律援助机构职能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法律援助服务和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质量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社会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效果进一步显现,十二五”规划期间,全面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要密切联系我市实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和事项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援尽援”把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医疗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纠纷和假冒伪劣生活消费品责任事故纠纷,以及农村土地、养殖水域、林地经营权纠纷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同时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案件和涉法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对经济困难群众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门槛。对农民和农民工提出的法律范围内的法律援助事项一律予以援助。

二)着力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一是完善法律援助接待设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方便的地点设立专门咨询接待场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专人负责接待;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识;设立公示栏,公开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事项范围、监督投诉电话等;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二是扩大法律援助机构网络。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其他社会组织广泛设立工作站,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联络点;建立全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机制,动员社会有能力有爱心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行动,壮大法律援助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在本地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外省、市、县设立工作站、点。三是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做好当面申请的同时,积极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和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四是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法律援助机构对低保人群、零就业家庭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纠纷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免除经济状况审查。对情况紧急或即将超过法定时效的法律援助案件,可先行受理,后补办手续。对当事人的当面申请,尽量当场做出是否予以援助的决定。

三)全面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

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财、物的支持,要全面落实好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提供能力,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一是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管理。要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解决好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二是推动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用房、办案设施和法律援助专线等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政策规定,把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统一纳入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同时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紧缺问题。改造市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为法律援助自动化服务平台,完善功能,为群众法律援助咨询和涉法重大事件的处置提供便利。三是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要根据本地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及办案补贴标准等因素,安排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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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

一是抓好了县、乡、村三级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县编委批准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副科级事业单位,全县18个乡镇依托司法所全部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县270个村(居)委会都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聘请了联络员,在县残联、妇联、工会等7个社团组织成立了援助站,在外出务工人员聚集地设立了4个援助站,构建了县法援中心—乡镇(社团组织)法援工作站—村(居)法援联系点三级法律援助网络,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今年8月又在县看守所成立了法律援助站,尽力满足在押人员的法律援助需求。

二是抓好了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已报请县委同意年底通过公开考试配备一名副科级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今年8月份已通过考试录用了一名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达到5人。

三是抓好了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即:“一须知、二公开、二办法、十制度”,并装订成册,每个工作人员一册。同时,结合创业服务年活动,及时制定了法律援助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等制度,将具体承诺、工作职能、服务内容和对象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四是抓好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建设。县政府自2004年开始将县法律援助经费按每年不少于1万元纳入财政预算,今年县财政拔付援助中心业务经费3.9万元,各乡镇援助站业务经费3.6万元。2003年以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和发放援助募捐卡募集捐资13万余元,为法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持。

二、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

一是进一步降低经济困难标准。凡为范围内的低保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只要符合法律援助事项,对经济状况不予审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实施人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所明确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将农民工在劳务方面或返乡创业、就业因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农民因购买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质量低劣产品导致经济损失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权益等方面受到损害的事项,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

三是进一步加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力度。通过制定目标管理考评、任务分解、提高办案补贴等措施,要求每个社会律师全年办理2件以上援助案件,每个乡镇司法所办理6件以上援助案件。今年以来,全县共办理援助案件219件,其中刑事案件23件,民事案件193件,行政案件3件,受援人数达227人,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1637件。

四是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新行政中心一楼设立了无障碍通道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接待窗口,购置了办公必需的桌椅、文件柜、沙发、照相机、电话、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设施,安排专人值班接待,各项制度都已健全完善,并上墙公示。另外,在北京、广东东莞、福建福州、浙江温州等籍农民工较多的地方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发放了便民联系卡和宣传资料,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

一是制定了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支出范围,严格经费审批,确保做到专款专用,没有出现挤占挪用情况。

二是制定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及支付办法,按时按标准支付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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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3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法律援助中心州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揭牌成立,把法律援助正式送进看守所。

该工作站的主要职责为:~是开展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宣传,做好对被监管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二是为犯罪嫌疑人和在押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和处置简易法律援助事项:三是告知因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四是接受在押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向州法律援助中心报送:五是承办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该工作站将通过律师值班无偿为在押人员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开展不定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通过州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转交申请和值班律师申请相结合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今后州看守所在押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将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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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届四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的要求,加大对职工法律援助的力度,维护经济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职工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作在生产第一线的职工,在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浙江民营企业聚集了大量的外来员工,他们虽然不是浙江常住户口,却同样为浙江的全面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他们中有的因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对自身问题的解决,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司法行政部门有责任积极引导他们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利益冲突,有义务运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他们处理矛盾纠纷,有条件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并认真作好部署,使职工维权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让更多的职工获得法律援助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等实际,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将受援标准确定为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群体;对外来员工的法律援助实行与本地职工同等待遇,只要符合条件都必须予以援助;对人数众多的欠薪案件,可以直接予以受理;对职工工伤事故赔偿案件,应尽可能放宽条件,给予法律援助。

三、突出重点对象和领域,办理一批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各地要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协调办理涉法和群体性案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将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农民工作为维权的重点对象;将建筑领域及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措施差、工伤事故易发多发的企业作为重点领域;将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工伤事故赔偿作为重点事项,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援助。

四、采取便民措施,简化办理程序,保障职工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便民利民的长效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化程度。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都要有方便群众的接待窗口,同时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依托城市社区、乡镇街道司法所以及当地建设单位、重点企业建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员),保证职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各地还可通过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先接待和办理群体性案件和欠薪及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也可以通过发放“法律援助卡”使困难职工可以直接获得法律援助;对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办理的案件,可以事后补办手续;对行走不便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律师应提供上门服务。要充分发挥全省“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和接待窗口作用,热情、及时、准确解答职工来电、来访和来信反映的问题,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协调处理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律师轮流值班制度和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不断提高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

五、在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及时调解民间纠纷

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渠道。凡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也可以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

六、加强领导,积极与工会协调配合,努力为职工维权创造良好的环境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范文6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孟建柱同志和吴爱英部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法[2009]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云办发[20]21号)以及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普办发[2009]27)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新形势下我县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需求目益增长,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也随之大量增加。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推进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全面把握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总的要求。当前和一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努力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三)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总的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总的目标是:全县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提供能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网络进一步健全,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进一步增加,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物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壮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二、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做好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涉及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当前要特别围绕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返乡农民工等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办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做好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刑事指定辩护工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和,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线咨询工作,为群众解疑释惑。

(五)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全面、准确了解困难群众在民生问题方面的法律需求,扩大援助范围,降低援助门槛,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放宽至低保的1.5倍,把因工伤、交通、医疗、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等内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尽量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同时,要按照权利保护优先顺序和需求迫切程度,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推动政府建立法律助“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要以深入推广“盘龙经验”为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在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公示栏,并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列明法律援助的条件、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投诉电话等基本内容。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要立足服务群众的需求,整合基层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职能和资源,在全县135个村(居)委会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设置法律援助联络员,把网络向基层延伸。在偏远山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试行电话申请,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特定困难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降低群众维权成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减轻讼累,提高服务效果。

(七)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确保辩护质量。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提高办案质量。按照省政府“四项制度”规定,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以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为重点,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八)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在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服务“三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做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征用、资源纠纷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认真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和生产安全等社会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准确把握国家有关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妥善处理,依法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处理涉法涉诉案件,有效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做好舆情分析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努力促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三、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

(九)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投入力度。按照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要求,依据工作实际,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资金。不断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资支持法律援助。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经费支持力度的政策,努力为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支持。

(十)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要按照《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断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力度,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全面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十一)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坚定广大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信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捍卫者。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法律援助人员进一步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打牢服务为民的思想根基。引导广大法律援助人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属性,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十二)切实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认真学习法律政策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更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熟悉群众工作特点,把握群众工作规律,学会做群众工作,切实提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准确把握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方法,依法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法律援助队伍培训力度,落实各项培训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基础建设,提升培训效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服务水平。

(十三)切实加强作风和行风建设。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注重疏导群众情绪,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教育广大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执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大力倡导无私奉献精神,立足本职,尽职尽责,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业纪律,把公正、廉洁作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追求,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坚决防止和杜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假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名从事有偿服务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各有关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深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认真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抓落买的工作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扎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改革的各项任务,坚持和冤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

(十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管理人员,确保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督促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服务收费。加强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竞争、考核、评价和奖励机制,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按照《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健全完善好法律援助各项管理规章,对办案程序、质量控制、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