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护服务范例6篇

医疗救护服务

医疗救护服务范文1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行为和秩序,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急救医疗服务水平,促进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急救服务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及其管理。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受理急救呼叫后,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急诊医疗机构)为急救中心(站)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社会公众在突发急症或意外受伤现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参与急救医疗服务,健全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急救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市建立由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和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组成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现场自救互救是急救医疗的重要补充。

第七条 信息公开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急救医疗服务信息,方便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第八条 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医疗的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医疗服务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九条 机构设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规划和设置标准,设置急救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以及承担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其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第十条 机构职责

急救中心(站)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日常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二)政府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的院前急救医疗保障服务;

(三)城市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

(四)社会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

(五)其他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 工作规范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院前急救人员

院前急救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急救辅助人员。急救中心(站)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车辆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急救反应时间)、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按照不低于每三万服务人口配备一辆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救护车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并喷涂标志图案。

急救中心(站)的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未经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不得使用120标识。

第十四条 通讯指挥平台

本市设置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第十五条 专用号码及联动机制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占用和其他干扰。

本市建立“110”、“119”与“120”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 受理调度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信息后,进行分类、登记和调度。必要时对呼救人员进行急救指导。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十七条 现场抢救

院前急救人员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急救服装。

院前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急诊医疗机构抢救的急危重患者,应当通知急诊医疗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院前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患者家属或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院前急救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 送院原则

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遵循满足专业治疗需要、就近、就急的原则,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家属拒绝遵从的,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由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护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负责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资料记录保存

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保存。急救中心(站)的呼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一条 立体救援

本市积极发展水上、陆地、空中多方位救护,形成水、陆、空立体救护网络。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院内急救能力建设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本市急诊资源布局,制定急诊科室设施、人员配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加强对急诊科室的监督管理。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配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急诊医疗机构开展急诊、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急诊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关停急诊科室。

第二十三条 院内急救人员配备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院内急救服务规范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遵守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

第二十五条 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医疗的衔接

急救中心(站)应当与急诊医疗机构建立衔接机制,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急诊医疗机构后,急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患者交接手续。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交接,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急诊分级救治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急诊病情分级指导原则,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处置的优先次序。

第二十七条 转诊分流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优先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第二十八条 政策引导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市医保部门应当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仍无故滞留急诊医疗机构急诊的患者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制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诊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和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向急诊科室予以倾斜。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三十条 政府及红十字会急救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市社会急救的培训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配合开展社会急救培训。

红十字会应当普及急救知识,组织群众参加社会急救培训,参加现场救护。

第三十一条 社会参与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

第三十二条 社会急救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警察、消防队员接受急救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商场、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社、旅馆、旅游景点等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急救技能培训。

其他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 社会急救设施配备

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公民紧急现场救护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都应当立即拨打120电话呼救。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急救医疗服务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社会支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受捐赠单位对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用地保障

急救中心(站)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为急救中心(站)预留建设用地,并作为一类卫生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十八条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保障

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

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企业应当保障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的稳定和通信网络的畅通。

第三十九条 交通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在急救车辆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口的道路通行方案,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以外,禁止停车。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

任何车辆和行人都不得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通行;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免予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行人依法处理。

对依法从事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救护车免收过路、过桥费等道路通行费、停车费。

第四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医疗专家库。

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进行现场伤情评估后,分送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内容。

第四十一条 治安保障

患者应当遵从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急救医疗收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险

本市将符合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的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制定。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患者或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急救医疗费用。

第四十四条 急救医疗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费用的病情危急、伤势严重的病员,医疗机构可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信息化保障

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共享;实现与医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规使用急救车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调用急救车辆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使用急救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义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或使用120标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批准假冒急救车辆或非法营运急救业务车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条 干扰呼救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谎报呼救信息,对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或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渎职责任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急救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急救医疗

突发事件的急救医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医疗救护服务范文2

在接到ISOS的救援申请后,当天,国内经营空中医疗救护业务的公司―联旺亚盛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出动了里尔60医疗专机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起飞,飞往兰州。由于转运及时,胡彦斌最终得到高效的救治,病情也得以痊愈。而此次救援行动,专业的空中救护车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已在国外流行多年的空中救护车,也称为医疗专机,是以公务机为基础经过医疗改装后专门用于承运病情危重和受伤严重病患的飞行器。根据机型的不同,空中救护车分为固定翼和旋翼两大类,固定翼又被分为喷气式和螺旋桨。空中救护车也被视为一个空中的抢救室或是飞行中的重症监护室,因此空中救护车也常被称为空中ICU。

医疗专机国内缺口近50架

目前国内越来越多的转院急救需求,使得空中救援再一次凸显出它存在的必要性,由于目前国内一些二三线城市不具备很好的医疗设备和医疗体系,许多患者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得最好的医疗服务,快速高效的空中救护车的出现得以解决这些问题。

尽管空中救援行业市场很大,但在国内目前并未形成足够大的发展规模。全年100架次的转运量也远远不足以覆盖整个国内市场,联旺亚盛通用航空(北京)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张磊介绍:“目前空中救护车在各方面的配备并不完善,毕竟现在处在行业的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的空中救援还有一定的差距。”

有这样一种计算,美国目前有100多家专业的空中救护车运营商,拥有空中医疗救护服务专机近1000架,每年的转运量为65万~70万次。以美国总人口3亿计算,平均每30万人拥有一架医疗专机。如果参照美国人均拥有空中医疗机的比例,中国需要4700架这样的飞机才能符合。即使把这个比例缩小100倍,中国也需要至少47架医疗专机。但目前,国内却只有亚盛的两架永久改装的医疗专机。

昂贵成本成为发展障碍

在世界范围内,当患者的病情超出本地诊所或医院的承受能力时,通过“空中救护车”转运到设备完善的医疗机构则成为维护器官功能和挽救生命的关键。而目前国内空中救护车的高昂费用也阻碍着行业的发展。

作为国内立体化救援体系的重要补充,联旺亚盛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运营专业空中救护车服务,提供空中医疗转运、医疗遣送回国等紧急医疗救护飞行服务。然而,由于国内没有相应的旅行和医疗保险产品,病患在使用医疗救护飞行服务时,只能自行承担高昂的包机费用,这都大大制约了医疗救护飞行服务的使用和普及。张磊表示:“这是没有办法衡量的,如果花费一定的费用换取了自己身体的康复,我认为这很值得。”而当一个人真正需要急救转院时,空中医疗转运也是挽救生命的惟一途径。”

除此之外,空中救援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航线的批复还不稳定,要做到百分之百的顺畅还需要等一段时间,这也是目前国内所有航空领域遇到的困难。而对于国内航空急救繁琐的手续申报将严重阻碍空中救援的发展。”张磊表示。

建立立体化救援服务体系

尽管航空救援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障碍,但是张磊依然对未来国内空中救援充满信心。“目前我们每天都能接到很多急救电话。我认为未来的国内空中救援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如同其他行业的发展初期一样,观念的推广也成为了目前空中救护车行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这个市场是很大的,但是需要大家都有很强的救援观念和意识。我们现在做的也是在使大家接受这个概念。”同时张磊也相信未来的空中救护也会出现类似公务机行业井喷似的发展。用他的话说,两年以前没有人能够想到国内的公务机有这么大的发展,而两年以后公务机的概念已变得家喻户晓。

医疗救护服务范文3

近年来,因医疗急救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虽然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是医疗服务法律关系的一种,医疗急救服务的权利和责任之间的法律界限却并不清晰,这就为我国的急救体系埋下了法律隐患。

作为社会医疗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急救的立法在国外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始了,诸如美国的《急救医疗体系法令》、日本的《急救医疗对策事业》等等,但在国内,全国性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

据北京急救中心科教办主任张进军介绍,目前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了卫生部1980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城市急诊工作的意见》、1986年的《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提高应急能力》的通知、1995年的《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等。

从法律效力上看,这些条文大都只属于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时,法院只能以《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作为裁判的依据。

但是相较于全国性立法的滞后,部分省、市在地方立法方面却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广州、徐州、西安、武汉等地近几年出台的有关院前急救的地方性法规,都颇获社会好评。

急救机构的法律性质

立法上的缺位,使得法学界和实务界对急救机构性质的定位较模糊,争论不已。

根据卫生部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第(八)项“急救中心、急救站”及相关规定,急救中心、急救站属于医疗机构,它是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从事院前急救的专业医疗机构。我国基本上是按照管理医疗机构的方式对急救中心(站)进行管理的,作为提供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机构,其行为能力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取得。

但是,该管理条例仅适用于急救中心、急救站,对于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这样类似的机构是否受此管辖,并没有文件说明,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机构性质为“市编办正式批准的事业单位”。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急救机构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为何急救仍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进一步的问题是急救机构做到非盈利了吗?

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宇认为,“由于目前中国处于转型期,医疗卫生行业面临着政策和市场的矛盾,导致很多医疗机构介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间的‘混合体’,如果是营利性的急救机构,其民事法律地位在主体上是可以相吻合的,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就难以定位。”

部分学者则把急救机构界定为准行政部门,如有过失应承担渎职等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它与公众之间是普通合同关系,其地位就是普通民事主体。如构成民事违法,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华北电力大学王学棉教授认为,急救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性质,应当是追求一定经济效益的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或准行政主体。急救机构是依患方要求,向患者提供医疗急救服务,不可能依职权单方面进行。只不过急救机构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急救合同应具备强制性

如果急救是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王振宇认为,患者或者患者亲属向120 急救中心打电话请求救助,在法律上属于要约行为,而急救中心答应出诊属于承诺,自急救中心承诺出诊之时起,双方成立医疗急救服务合同。

急救服务事关大众健康和具体患者的利益,具有“公共性”,王振宇认为,120急救中心在与患者的合同中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原因在于,患者在医疗知识与医疗信息方面和急救中心相比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患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120急救中心在每个城市几乎就只有一家,具有强烈的行业垄断地位,为保障弱势一方缔约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医疗合同必须设定为强制缔约的合同。

王振宇认为,急救机构跟患者之间的合同有强制缔约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急救中心应该不间断地、持续地提供服务,因为何时发生医疗急救事故难以预料,再加上医疗急救的紧急性,120急救中心随时要做好急救准备,例如急救车处于待发状态,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等处于备用状态等,以备紧急使用。

其次,急救中心不得无故拒绝患者的急救请求。这也符合《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 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能够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 应当及时转诊。这些规定即是对强制缔约义务的确认,义务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而拒绝出诊时,医疗合同并未成立,虽无合同责任,但该种责任宜界属于侵权责任。比如,2011年12月21日重庆市丰都县一名孕妇临盆,打120急救电话,可丰都县董家镇中心卫生院的120热线工作人员以下雨路不好走为由,拒绝派车,结果孕妇因打120被拒去世。

与此同时,急救合同的成立,还依赖于另一方当事人——病人的同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然在其《院前急救法律关系》一文中认为,强制缔约只是在病人能够清晰表达自己求助愿望的前提下成立。“例如处于昏迷状态等无认知状态时,患者家属拨打电话的,也可以成立医疗急救服务合同。”

急救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中,急救中心享有的权利包括急救治疗主导权,即在急救过程中,医生有诊断权,有权询问患者的病史,有权决定急救治疗方案;其次,急救中心还享有急救医疗费用请求权,但是在一部分120医疗急救服务中,患者为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急救机构可通过患者当时所在地民政机构请求支付,而不能因为其不能支付急救服务而不予急救治疗,否则,医疗机构将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的法律责任。

对于急救机构承担的义务,王振宇认为,就是急救人员工作中的职责,包括接受调度、现场急救,护送转运,医院交接等等。

2005年,陕西省西安市120急救中心在救治一名流浪汉时敷衍一番后离去,导致患者死亡,事发后急救中心两名负责人被免职,责任医生被暂停1年执业,相关护士、司机被解聘。

无独有偶,2011年7月30日,南京市六合区一位年轻孕妇马丽(化名),因腹部疼痛难忍向当地120求助。救护车虽然及时赶到,却因为马丽没说单元号且手机停机没能找到人。马丽最终死于宫外孕大出血。这起急救医疗事故最后和解结案,急救中心赔偿了12万,但急救中心有无责任至今没有定论,特别是急救中心到底承担多大义务令人疑惑。

在庭审中,马丽的家属认为,120是唯一的求助渠道,作为有丰富经验的急救人员,应当知道这种情况下患者有多危急,急救人员不能轻易放弃。但医院和急救站均认为,120急救人员在位置不清、电话不通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方法,力所能及地寻找病人,虽然最后鸣笛离开,但其行为已经完成甚至超过法定义务。

作为病人和家属的权利义务

急救合同的强制缔约性,并不代表着接受医疗服务的病人就要一切听从医生的命令。在刘然看来,病人的权利包括了得到及时救助的权利,选择诊疗医院的权利,对外保密自己的病情并且要求急救中心给予保密的权力,对于自己的病情及相关情况有知情权。

而与此相对应的,病人也有配合治疗的义务。“对于急救人员的急救工作应当配合,否则出现不良后果,急救机构没有责任。”

北京急救中心医生李贝曾经碰到过一个急性心肌梗塞的老人,家住南三环,患者家属坚持要到北四环的安贞医院,因为那是北京市最好的心血管病医院。

当时李贝见急性心肌梗塞的老人病情发展很严重,必须马上送进医院接受治疗,但如果从南三环到北四环,中间耗时太久,建议选择途中的天坛医院、北大医院、同仁医院、人民医院。家属说好,听从李贝的建议

但遗憾的是病人在医院经过紧急抢救之后仍然去世了,患者家属因此不依不饶,把120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李贝告诉《方圆》记者,“患者家属觉得如果去了安贞医院或者阜外医院,这个病人存活机会就大一些,但他们不会考虑疾病的问题,距离的问题,堵车的问题。”

事实上,医生和病人之间的这个界限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已经界定清楚。例如广州市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第二十七条就规定,当患者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证急救效果。”李贝觉得。

急救机构能否因交通堵塞而被追责

尽管理论上急救机构应该做到“有呼必应”,但在其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急救机构也不需要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例如急救机构无车可出、路途堵塞无法达到指定地点等等。

2012年12月7日,北京一辆急救车因为堵车在路上走走停停花了40分钟,导致患者没来得及送往医院抢救在途中死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指出,这里的“堵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急救中心不承担延迟将伤者送到医院的责任。

北京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是规定了明确的罚则的:如驾驶机动车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或违反规定占用应急车道的,均处200元罚款。

“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看,既然法律规定‘让行’是法定义务,因不让行导致的死亡,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拒不让行的车辆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说,“但如果客观上无法让行,无路可让,也难以追究不让行车辆人的责任。”

急救法呼之未出

随着社会各界对急救体系的制度性反思越来越多,很多人呼吁,明确急救机构和人员在实施急救过程中的程序、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急救机构及人员在积极有效履行其急救职能的同时,其义务和责任范围也能得到明确界定,可以更好地维护医患关系,维护更多人的生命安全。

在全国性的立法方面,2011年10月卫生部曾经将起草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立法建议。

该办法对急救体系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救护车应合理配置,原则上不低于每5万人口一辆救护车的配置标准。

与此同时,办法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不出车、急救费用等问题也进行了规定。例如其第二十二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医疗救护服务范文4

一、做好医改相关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政策,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继续巩固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切入点,探索城乡居民签约服务,逐步落实上下联动、急慢分治、双向转诊、分级诊疗服务模式。

(二)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市级医院与受援卫生院结合实际签订2016年度对口支援协议,明确对口支援目标任务,细化支援措施,强化监督考核,带动受援医院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升。

(三)加强二级综合医院急诊重症监护科、病理科、疾控科和康复科建设,加快推进市精神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做好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2016年投入使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社会资本办医相关政策和措施,营造良好的民营医院发展氛围,逐步提高民营医院占全市医疗资源比例和发展质量,构建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有序竞争、优势互补、良性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四)提高老年病医疗护理服务能力,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提高老年病的诊疗管理水平及医疗护理质量,增强康复医疗能力,建立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有效衔接机制。

(五)继续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做好各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统一药品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零差率销售工作;继续加强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要达到30%,二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要达到45%,其他市级综合医院使用比例不低于50%,专科医院应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凸显基本药物主体地位。各医院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基本药物使用制度,促进基本药物合理应用。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建立部分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规范和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六)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理顺工作流程,推进制度落实,做好对困难群体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七)深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扩大专业及病种覆盖面,扩大医院覆盖面,提高临床路径入组率,提高出院患者完成路径率。

(八)鼓励医师多点执业,有效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做好医改相关其他医政医管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持续加强医疗机构准入和行业监管

(九)结合医改和全市医疗卫生“十三五”规划,编制出台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十)依法加强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批行为,配合监督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持续实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十大指标”运行监管目标责任制,持续实施一级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目标考核工作。积极推动医院向精细化管理发展,带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服务效率、合理用药、费用控制等关键指标进一步好转。

(十二)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安排做好2016年度全省三级医院巡查工作。

(十三)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做好医院评审评价工作。

(十四)加强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明确的限制类和备案类医疗技术管理工作,做好医疗质量动态监管。

(十五)加强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管理,进一步加强急诊科、重症医学科、手术部、麻醉科、产房、血液净化室、新生儿病房、口腔科、内镜室、消毒供应中心(室)及药学部等医疗机构重点部门、重点科室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以及口腔诊所的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工作,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能力。

(十六)持续加强合理用药监管工作。重点突出卫生院及以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加大处方点评和督查力度。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师队伍建设,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以及上报工作,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水平。

(十七)完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市级医疗机构质量控制带头作用,重点加强检验、病理、麻醉、心血管介入、急救、血液透析、新生儿等专业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十八)继续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严格标准、严肃考纪,加大考场违纪违规查处力度,建立合格医师队伍。进一步规范执业医师注册管理。

(十九)继续做好无偿献血和血液安全管理工作。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力度,巩固无偿献血成果,做好先进申报及表彰工作,建立无偿献血科学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临床用血供给,保证血液质量安全,血液核酸检测率100%。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开展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工作,确保输血安全。

(二十)积极组织医政管理干部及医院管理骨干参与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

三、深入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

(二十一)持续推进“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针对优化就诊程序、缩短就诊时间、改善就诊环境等医疗服务指标,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切实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二十二)认真落实省卫生计生委、日报报业集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持续改善医疗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展示服务成果,宣传行业正能量,争取在全省“示范医院”、“示范科室”、“优秀医务工作者”系列评选活动中榜上有名。

(二十三)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强力推进三级医院非急诊预约挂号”要求,逐步提高市人民医院非急诊预约挂号比例,合理引导患者非急诊预约,改善就医秩序,营造温馨就诊环境。

(二十四)加强基层护理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深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质护理服务内涵建设,健全护理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管理体系。建立护士分层级管理制度,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服务模式,建立护士科学绩效考核和分配制度,调动护士工作积极性。以护士岗位需求为导向、以胜任岗位为核心建立护士培训制度。探索开展养老护理、专业护理等特需护理服务。

(二十五)积极推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医院精细化、数字化管理水平。

(二十六)积极推动以市人民医院为轴心的全市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行动在省、市、镇及村的医疗服务领域顺利实施。

(二十七)完善“三调解一保险”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机制顺利实施,合理引导医疗纠纷进入第三方人民调解程序。所有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缴纳医疗风险基金或医疗责任险,研究制定门诊部、个体诊所缴纳医疗风险基金和医疗责任险方案。加强医患沟通,规范投诉管理,做好院内调解工作,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持续开展医疗纠纷案例分析讲评活动,强化医务人员医疗纠纷防范意识,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杜绝涉医违法案件发生。

(二十八)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体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广大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

四、多措并举,着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二十九)继续完善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按照《省乡镇卫生院急诊科建设标准》加快卫生院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按照《省急救站建设基本标准》,继续加强市急救中心和各二级医院EICU的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对院前急救人员的岗位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适应新时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需要,提升院前急救水平。

(三十)持续做好各项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我市艾滋病医疗救治政策,疏通救治渠道,完善救治措施,充分调动定点救治机构人员积极性,认真做好督导检查工作,确实提高艾滋病医疗救治水平。建立健全各类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感染性疾病门诊和预检分诊点建设,切实做好感染性疾病的门诊筛查、检测报告和隔离救治工作;加强呼吸道、肠道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的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适时做好季节性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

五、实施中医药优先发展战略,提升中医事业发展能力

(三十一)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升级,大力发展中医“治未病”服务。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进基层活动,提升城乡居民中医药文化和养生保健知识知晓率。推进市中医院为龙头的中医医联体建设,力争11个卫生院全部设立中医科、中药房,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群众提供简便廉验的中医药服务。以市中医院为依托,建立市级医养救治基地,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服务功能,形成健康养老特色品牌。

六、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为重点,提升医学科技教育水平

(三十二)持续做好省级重点专科和市级重点专科的管理工作;选拔、培养、引进、管理好学科带头人;加大对重点专科的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促进医疗技术通过引进、联合、研发等不断更新;建立和完善奖励制度和激励机制,提升区域内医疗机构急危重症诊治能力,降低市外转诊率。

(三十三)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内涵建设,基地建设,学员管理;继续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招录、培养及就业工作,认真落实毕业学生待遇等相关问题;大力培养全科医生,继续做好卫生院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要求,加大全科医生师资培训力度,逐步建立适合我市的全科医生制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基层医疗服务需求,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稳步推进“3+2”助理全科医生培养工作;扎实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积极申报部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加强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七、其他工作

医疗救护服务范文5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此次研究主要抽取我院急诊抢救室于2010年1月份到2013年10月份收治的68例留观老年危重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患者有37例,女性患者有31例,年龄范围在54岁到86岁之间,平均年龄(68.2±3.7)岁;留观时间均在10h到2d之间,平均时间(14.1±2.4)h。按照疾病类型划分,其中慢性阻塞性肺病者有12例,心律失常者有18例,心功能不全及心肌梗死者有21例,肝功能衰竭者有9例,另有重症肺炎和呼吸衰竭者各4例。所有患者及其家属均签署同意书,排除患有精神疾病或意识障碍者。

1.2 方法

自制“急诊抢救室留观老年危重患者的护理问题统计”调查问卷表,内容主要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两大内容,其中医疗纠纷主要有病情告知不及时、专业技能不熟练、缺乏责任心、服务态度差、法律意识薄弱及其他等六项内容,医疗事故三级,通过病床前对患者(家属从旁辅助)进行调查及访谈,同时结合计算机检索其临床治疗及护理资料等方式,对导致医疗事故及纠纷的风险因素等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可行性措施。

2 结果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68份,回收68份,回收率100%。经调查统计发现,本次研究的68例留观老年危重患者中,发生医疗纠纷者有22例,占32.35%;发生医疗事故者有5例,发生率为7.35%。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急诊抢救室留观老年危重患者的护理问题

例数(n) 医疗纠纷(n,%) 医疗事故(n,%)

病情告知不及时 专业技能不熟练 缺乏责任心 服务态度差 法律意识薄弱 其他 一级 二级 三级

68 6(8.82) 7(10.29) 4(5.88) 2(2.94) 1(1.47) 2(2.94) 3(4.41) 2(2.94) 0(0)

3 讨论

结合此次研究结果以及我院既往临床护理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我院的急诊抢救室留观老年危重患者的护理风险因素主要包括:医护人员专业技能不过关、医护人员缺乏责任心、医护人员法律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护患沟通、医护人员主动服务意识不够。

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强化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

组织医护人员对《护士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树立起保护患者就是保护自己的职业意识。急诊抢救室留观老年危重患者的疾病类型往往涉及多个科室的专业护理技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医护人员的服务范围,并且随着患者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不断加深,这也要求医护人员在护理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出高度的法律意识,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医疗纠纷。

第二,落实责任制护理制度

在急诊抢救室落实责任制护理制度,为留观患者提供无缝隙护理,对于提高临床护理质量,减少和预防医疗纠纷具有重要作用[4]。医院可通过将急诊抢救室的护理工作进行固定分配的方式,安排不同医护人员负责不同的护理工作内容,并通过将医护人员当月的护理服务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给予相应的奖惩,以此来提高医护人员的积极主动性,促使责任制护理制度得以有效落实,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第三,重视护理培训工作

为加强对老年患者不典型的临床表现和病情变化情况等的判断,做到及时诊治;以及提高医护人员与患者的沟通能力,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医院应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工作,以强化医护人员对留观老年危重患者疾病知识和基础护理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并通过开设管理学、交际学和心理学等课程,以此来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护理知识和沟通服务能力,以减少和预防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加强医患沟通

护患之间的密切配合离不开护患之间的良好沟通[5]。为此,医院在为留观老年危重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从患者的角度出发,通过拉家常的方式,来加强对患者的社会关系、家庭成员及兴趣爱好等的了解,从而增进医患间的感情,让患者及其家属充分了解相关的疾病知识,更易于接受疾病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等。

医疗救护服务范文6

【摘要】通过对重大社会活动所设的现场临时医务室的医疗服务工作的总结,分析现场医务室医疗服务的特点 ,同时分析现场医务室医疗服务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就存在问题进行探讨,使现场医务室能发挥良好作用,为参加重大社会活动中人员的身心健康提供最便捷的医疗服务。

【关键词】重大社会活动现场 医疗服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广,各种重大的社会活动也随之增大。以我市为例,钦州市是广西北部湾地区沿海的新型城市,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城市之一,几年来,重大的社会活动越来越多,如:一年一度的海豚节、观潮节、荔枝节等,还有今年的第十二届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在我市的举行等等;这些活动都属于重大的社会活动,参加人员之多,场面之广,参加人员所消耗的精力体力都是较多的,很容易出现身心健康的问题;为了给参会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政府部门在每次活动现场均设立临时“现场医务室”,现就现场医务室的医疗工作进行探讨。

1 现场医务室要充分做好各项准备

1.1 医护人员准备:重大社会活动场面规模和参加人员数量每次都是不一样的,因此,配备的医护人员需要按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医护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应急能力,较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和较强的社交能力。

1.2 医疗器械准备:现场临时医务室是临时组建的场所,一般是提前得到上级的通知,得到通知后按照会议的规模和性质,参加人员的群体特征,现场和医院的距离等因素准备医疗器械;包括简易呼吸器、脊柱固定板、担架等一些急救器材,同时保持通讯工具的正常使用,以便现场简易处置后转运至院内进一步治疗。

1.3 药品的准备:现场临时医务室既承担急救功能同时也承担基本医疗服务,除了急救药品外、还要准备消化道疾病、呼吸道疾病、外伤、过敏性皮炎常见病以及高血压、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常用药;有儿童参加的场合的,准备儿科用药。所有准备用药除急救药物外,一般以OTC药物为主,尽量做到安全、便捷、群众容易接受。

2 现场医务室要注重服务对象的情感交流

2.1 现场医务室的医疗工作要注重语言沟通艺术: 随着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推出, 人类的健康需求不断提高, 护士具有良好的语言交往艺术对提高社区护理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临时现场医务室就相当于一个社区医疗服务点,而在社区“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比临床变得尤为重要,这里接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大多数还没有“病人”角色,在语言交流上应该注重。从实际情况出发,零距离无隔阂真情的交流,根据不同人群心理特征,从语速、语调、语言种类及语言的表达风格上都应该有所不同;对于特殊对象,甚至可以利用肢体语言来表达,举手投足、倾听、注视、帮扶等每一个细节都流露出真情的交流,尽量使服务对象能理解、接纳和依从;顺利完成现场医务室的医疗服务。

2.2 现场医务室的医疗工作要注重行为沟通艺术: 现场医务室的医疗工作过程是完全暴露在群众中的一个过程,要规范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同时规范的诊疗行为,能增加服务对象的理解和信任,使医患双方能更好沟通,促进现场医务室医疗活动的顺利完成。

3 现场医务室要注重流程管理和预案的制定执行现场医务室是临时设置的,担负临时应急医疗急救任务和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现场医疗救治任务的不确定性的性质促使现场医务室要注重流程管理和预案的制定执行,要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从救治点单元区域,人员、物资的准备、责任管理、卫生消毒、医疗废物的处理等方面考虑制定合理的流程;同时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也要从可能发生的规模,从上述几方面去准备外,还要考虑大量伤员出现时的转运情况,制定好应急预案;并确定所制定的预案有可操作性,能正常执行,不可单纯停留在制度上。

4 小结

现场医务室是临时设置的,既担负临时应急医疗急救任务又担负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任务,也就是说现场医务室既要建成像急诊的救护站又要像社区卫生服务站;如何在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和有限的空间以及短时间的组建过程中做到面面俱到,百无一漏,万无一失是值得担负此任务的医护人员所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