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化解措施范例6篇

医疗纠纷化解措施

医疗纠纷化解措施范文1

以2013年和2014年某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两个年度所发生的医疗纠纷作为研究对象,发现在2014年度强化综合管理后,医疗纠纷新发数量和赔偿额度与2013年度相比分别下降61.9%和19.5%。就此,从医疗纠纷的预防、解决途径和处罚三个方面分析了2014年度与2013年度相比医疗纠纷“量价齐跌”的原因,并提出几点完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建议,为打造和谐的医患关系奠定基础。

【关键词】

医疗纠纷;减少;预防;解决途径

据中国医院协会统计显示,近年来,73.33%的三甲医院发生过暴力伤医事件,目前,我国仍处于医疗纠纷高发期[1]。全国政协委员凌峰表示,医患关系有三个层次: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和医院暴力。医患关系处理不好就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处理不好就会升级为医院暴力,所以,杜绝医院暴力贵在医疗纠纷的预防和疏导,疏导医疗纠纷的关键就是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

1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呈现数量持续增多、性质日益恶化、方式非理非法、索赔数额巨大、影响越来越大等特点,医患矛盾也呈现常态化、血腥化、复杂化[2]。据统计,从2015年5月28日~6月7日,短短的10天时间内,我国连续发生了9起伤医事件,多名医护人员受到了伤害。“暴力伤医”也成为中国社会近年来的热点词汇,近五年来,每年都有轰动全国的伤医案件。医疗纠纷的发生不仅给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了医院的声誉和形象,同时,经历过医疗纠纷的医生在以后的行医过程中大都会采用防御性医疗行为[3],广大无辜的患者就成为了潜在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疏导医疗纠纷迫在眉睫,也是解决我们当前医患矛盾的关键所在。

2某医院2013年度与2014年度医疗纠纷新发数量与赔偿数额对比及分析。

2.1材料来源及说明材料来源为某三甲综合医院医疗安全办公室2013年度与2014年度统计数据。投诉数量为年度内综合接待来访数量(包括医德医风、医疗纠纷、后勤保障等方面),形成医疗纠纷案件为医方解释沟通后患方仍不理解并要求赔偿的投诉数量,图表中同比栏中“负号”表示下降,总赔付额度下降19.5%,见表1。院内协商率为通过院内协商途径解决例数除以年度内形成赔付纠纷总例数,其他两项类推。2014年度医调委调解率为61.9%,同比上升97.8%,见表2。

2.2对表1和表2的综合分析在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医患冲突的加剧严重的大背景下[4],该医院2014年度医疗纠纷新发数量和赔偿额度与2013年度相比分别下降61.9%和19.5%。此“量价齐跌”的现象说明医院在2014年度医疗纠纷得到良好的控制,该院针对预防医疗纠纷所采取的新措施是有效的。该院接到的总的投诉数量也下降了27.7%,这与医院文化向“以患者为中心”转变有关系,主要表现有:无责投诉制度、100%患者出院满意度调查、医疗感动式服务等新措施。医院还专门针对预防医疗纠纷实施了新的措施(下文另述),由此可见,通过各方努力,医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疗纠纷发生的数量,取得了短期较好的成效。在本市实践中,医疗纠纷处理一般有三种途径:医患双方院内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委)调解、法院诉讼方式调解或判决。医患双方院内协商解决优点是简单快捷,缺点是医患双方意见需高度一致,限制条件是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下;医调委调解优点是具有准司法性、效率高,缺点是不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需进入鉴定程序或诉讼程序;法院诉讼方式解决优点是具有强制力,缺点是周期长,成本高。通过表2可以看出,该院2014年度院内协商解决率和法院诉讼解决率与2013年度同比分别下降28.2%和69.2%,而医调委调解率则上升97.8%。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从部分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国际经验分析来看,第三方调解已经成为发展趋势[5]。原国家卫生部在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县级以上全覆盖[6]。该院实践也证明:医调委调解途径能有效缓解医疗机构压力,患方也对医调委意见比较认可,调解成功率高,理赔计算也具有准司法性,医患双方对此途径均具有较高认可度。

32014年度该院针对医疗纠纷采取的综合管理措施。

3.1医疗纠纷的预防

3.1.1举办《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系列讲座,聘请医疗纠纷专职律师及医院法律顾问对我院职工实行全员授课培训。

3.1.2将医疗纠纷工作前移,从处理解决为主转移到预防杜绝为主。医疗安全办公室工作人员深入临床科室宣传医疗安全相关知识,下发《医疗安全事件处置规定》。

3.1.3建立未结医疗纠纷分级预警机制。对未结医疗纠纷根据不稳定级别分为三级,对最高级给予重点关注,深入病房了解患方动向,节假日期间做好预案。定期排查纠纷隐患,将医疗纠纷扼杀在苗头阶段。

3.1.4进一步转变观念,引入医疗感动式服务理念。只有在充分重视并尊重患者及家属正当权益时,才会赢得更多的尊重,才会有更多的谈判基础。

3.2医疗纠纷的处理

3.2.1建立科室内部安全小组讨论制度。科室内发现医疗纠纷苗头后,应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内安全小组讨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3.2.2对事态可能扩大或后果较重的医疗纠纷首要引导患者医调委途径解决。

3.3医疗纠纷的处罚对医疗纠纷责任人由经济处罚向培训式处罚转变,成立“医疗安全培训班”。对医疗纠纷当事医生综合评价评分,考核项目有:医疗安全委员会委员评分、涉及纠纷次数、赔偿金额、鉴定级别、纠纷配合处理情况五项。综合评分得分最高者,脱产临床到医疗安全办公室、医务科、病案室三个部门参加培训,培训周期为半年,分为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理论学习通过书面考试考核,实践学习需满足参与解决纠纷各环节次数,考核合格后方可回本岗工作。

4预防和疏导医疗纠纷的思考与见意

4.1医疗纠纷的预防

4.1.1加强临床医务人员医疗安全与法律知识培训。相关职能科室要制订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培训计划执行。医疗安全相关培训中,一是要加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规范意识,特别是病历书写规范意识,医疗纠纷发生后,病历就成为了医患双方最重要的证据,是调解、诉讼以及鉴定中的最根本的依据。二是要加强个人业务技术水平,尤其是外科临床医生技术水平,科室主任做好带教作用,形成人才梯队。法律教育得分和风险意识得分呈正相关,与风险概率得分呈负相关[2],说明医疗机构全员法律知识培训可以有效提高医护人员的风险意识,进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法律知识培训中,要特别注重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费药物知情同意书的告知,要向患方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

4.1.2推行医疗感动式服务。在该院2013年度发生的63例医疗纠纷中,48例都反映有服务态度问题,占比76.2%;2014年度发生的24例医疗纠纷中,有4例反映有服务态度问题,占比16.7%。说明自该院2014年度开展医疗感动式服务活动以来,发生医疗纠纷不仅同比减少61.9%,而且在发生的医疗纠纷中反映有服务态度问题的比例也急剧下降。实践中,服务态度问题是医疗纠纷发生的导火索,容易引发其他原因的医疗纠纷。现阶段,各医疗机构往往重视护理工作的感动式服务而忽视医疗工作的感动式服务,造成医生在工作中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很多医生都认为服务应该是护士的工作。其实,医生才应该是诊疗活动中的主角。医疗感动式服务是医生在诊疗活动中,通过沟通使患者对自身疾病充分认知,并达到对医生充分信任甚至患者感动的行为规范。它要求与患者平等对话,言语朴实,态度谦和,沟通过程中要注重患者生理、心理、社会全方位的需求。要特别留意在门急诊、住院查房、术前谈话等重点环节的沟通,加大感情投入,照顾患者的负面情绪,做到待患者如亲人,站在患者的立场向患方分析病情。实践证明,既使医生医疗行为有些许瑕疵,患方也会因为医生的感动式服务谅解。

4.2医疗纠纷的疏导

4.2.1建立无责赔偿科室风险基金制度。目前,我国对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医疗损害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此种情况下,患方为了得到赔偿,往往会与院方纠缠,甚至会激化医患矛盾,实践证明,构建无责赔偿机制[7],是解决此类矛盾及时有效的方法。对于因科室管理发生的此类纠纷,患方索赔金额较小时,可通过科室内部安全小组讨论评估,认为可以赔偿的,通过科室风险基金给予赔偿或补偿,并报医务科备案。

4.2.2进一步完善医调委调解机制。第一,建立医调委调解员选聘制度,进一步充实调解员队伍。现阶段,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大多是由退休医务工作者或法律工作者组成,没有正规的招聘程序。应建立调解员选聘制度,在医疗机构或法律机构中招聘选拔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在职人员,来充实调解员队伍。第二,专家咨询意见鉴定化、法律化。医疗纠纷具有其特殊的专业性,所以实践中,医调委往往通过咨询相关专业专家意见来明确责任,在此责任程度基础上进行调解。但是,咨询意见与鉴定意见不同,没有医患双方共同到场鉴定环节,亦没有专家出庭质证环节,医患双方往往对此专家意见接纳度较低。对因此调解不成的医疗纠纷,往往还要进入诉讼程序和鉴定程序,浪费了医调委调解过程的时间和资源。医调委按照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程序来进行咨询专家意见,咨询人数可以灵活多变,必要时,专家可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第三,构建调解员监督考核制度。对调解员的考核项目应主要包括:受理案件数、调解成功率、当事人满意率、结案时间、疑难案件数等[5]。监督制度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立案、调解、定责、理赔的各个环节建立相关制度,制度越完善,调解就越规范,医患双方权利遭到侵害的可能性就越小。对因调解员故意为他人或为自己谋取私利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应按照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进行追责。

参考文献

[1]卢光明,范贞,韩学军,等.27所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率和赔付情况调查[J].中国医院管理,2015,35(6):34-36.

[2]杨思进,杨勰,徐厚平.论我国医疗纠纷特点及防范措施[J].医学与法学,2014,6(5):68-71.

[3]曹志辉,陈丽丽.医疗纠纷对医师防御性医疗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9):9-11.

[4]梁子君,吴超,郭洪宇,等.某三级甲等综合医院430例医疗纠纷数据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10):57-59.

[5]张泽洪,马洪君.基于调解过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公信力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5):62-64.

[6]卫生部.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53号)

医疗纠纷化解措施范文2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程序

前言: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法律层面上要求立法全面,立法内容涵盖纠纷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涉及解决争议的鉴定方法、安全保障程序等,而且实体法和程序法形成相互对应的关系,另外也有明确的卫生行政管理相关法规予以支持。与此同时,要强调保障人权,无论实施哪一种纠纷处理措施,都在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将病患者的健康恢复放在工作的首位。只有这样,法律程序的设置才比较完善,为了确保接受纠纷调停的当事人的各项权利,设置了庭审程序和听审程序等配套程序,另外也有救济、申辩等保护性制度辅之。本文的研究,正是从这些方面着手,了解医疗纠纷法律的缺乏之处,同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医疗纠纷法律的缺乏之处

(一)处分法定方面

根据相关法定原则,引申出医疗纠纷的处分法定原则,属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要求法律剥夺和限制公民权益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基本内容包括:医疗纠纷处理的内容都有法律条款相对应,譬如医疗纠纷处理适用对象的选择、基本条件、决定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等,都必须有具体的实体法进行规定;医疗纠纷处理的适用依据是相关法律,我国的《立法法》规定医疗纠纷处理的强制措施,只能利用相关的法律予以规定,而违反这些法律的任何规定都可以判定是无效的。

(二)必要性方面

医疗纠纷处理的必要性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医疗纠纷发生在公民与医生之间,并且具备威胁社会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出于社会防卫的考虑,而不得已采用这种措施,另一方面是医疗纠纷处理出于患者与医生之间分歧归类的需求,采取特殊的处理措施和手段,侵犯某一方的合法权益。医疗纠纷处理的必要具有一定的紧迫性,需要尽快消除纠纷发生时的人身危险性,但也要注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利。

(三)平衡性方面

医疗纠纷处理的平衡性原则,要求所消除的医疗纠纷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威胁性,和医疗纠纷处理所达到的防卫社会的需求相匹配。医疗纠纷的处理应该结合纠纷事件负面影响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处理的措施,直至纠纷问题解决和纠纷影响消除。如果脱离平衡性的原则,所采取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度不足以消除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威胁性,则无法满足防卫社会的要求,势必造成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为了避免执行机关以防卫社会为借口而滥用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利,我们需要要求司法机关认真鉴定纠纷事件的严重程度,为医疗纠纷各方面量身定制具体的解决方式、期限、评价标准、执行程序等。

二、医疗纠纷法律程序完善的建议措施

在明确医疗纠纷法律程序完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医疗纠纷法律程序进行完善,需要从立法模式的完善、适用对象的完善、适用条件的完善等方面入手:

(一)立法模式法律程序完善

相比于传统纠纷处理方法,医疗纠纷处理对于消除纠纷事件对社会的危害,具有更高的作用,这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证明的结论。基于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立法现状,要求医疗纠纷的解决应从实际事件出发,打造适合医疗纠纷处理的立法模式。我国现有的医疗纠纷立法模式,是在各种法律概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再由其他法律细化规定而形成的。比方说,医疗纠纷事件做造成危害社会行为的问题,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就需要用《刑法》加以规定,但由于这些犯罪行为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可能在《刑法》中用过长的篇幅做出细节性规定,因此需要用专门法细化设定。

(二)适用对象法律程序完善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医疗纠纷的地方性法规,对适用对象的规定并不统一。笔者认为需要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的适用对象。刑法规定医疗纠纷处理的对象,很多地方性法规也沿用了这个规定,而对于限制刑事能力是否判处刑罚,始终是司法实践的尴尬案例。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医疗纠纷者也应该有适用的处理措施。笔者对这些适用对象的完善,建议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正在医疗期间的患者与医生发生纠纷,并且出现了攻击其他病人或者医疗工作人员,其严重程度达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低程度,可以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已经达到社会上其他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同样需要用强制处理措施进行约束,以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另一方面是针对患者家属,如果这些人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采用纠纷处理的方式,则与《刑事诉讼法》相冲突,而简单的法律条件不能满足医疗纠纷处理需求,只能通过申请强制处理措施,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基础上,进行纠纷当事人的强制性处理。

(三)适用条件法律程序完善

关于医疗纠纷的强制处理,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件并不适用。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的适用条件过于狭窄,笔者认为应该将医疗纠纷各种主客观的条件也囊括在内,具体设想是:一方面是肇祸的病人,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适用强制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强制移送到强制医疗机构执行。我国《刑法》规定肇祸造成的危害结果,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一样的。之所以将病人肇祸也作为强制处理的适用条件,主要是因为这种病人很有可能再次实施肇事肇祸,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很有可能看管不住,使得社会再次面临侵害。我们需要利用国家的强制力,隔离病患者并予以治疗,这样才符合防卫社会和保障病患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需要针对肇事的纠纷当事人,责令其相关机构进行调停处理,必要时转送到公安机关处理。

(四)决定机关的完善

医疗纠纷当事人做出法律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对其执行强制处理措施,需要由法院进行判决,理由如下:目前进行强制纠纷处理当事人的人数,相比于其他纠纷案件的人数,比例相对较小,将医疗纠纷的案件分摊到各级法院审理,不会增加审判工作的负担。对于肇事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对其是否决定强制处理,只要在治安案件的范畴内,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决定,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和判断治安案件的经验已经比较成熟,可以提高案件处理的灵活性。总之,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鉴定委员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司法鉴定委员会根据专业的知识备,判断纠纷事件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为法院和公安机关提供专业性的医疗建议,而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根据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按照相关的法律决定是否启动强制处理程序。

三、结束语

医疗纠纷处理的措施具有特殊性,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以相关的法律为依据,以确保执行时兼顾各方主体的基本权益,同时又能通过强制医疗纠纷当事人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的法治意义。文章通过研究,基本明确了医疗纠纷法律程序完善的方法,但鉴于医疗纠纷法律案件的复杂性,因此以上的方法,还需要结合法律实践的经验,予以进一步补充完善。

参考文献

[1]刘长秋,刘锋.法律视角下我国医疗纠纷的成因及其对策[J].医学与法学,2015,(2):33-36.

[2]梁平,陈焘 .医疗纠纷协商和解机制的法律规制与完善[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5,(3):77-78.

医疗纠纷化解措施范文3

[关键词]急诊;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纠纷;防范

临床分析发现,医疗纠纷事件是因为各种因素所引起的,包括患者期望值较高、医院误诊误治等,临床病理解剖率的降低则是导致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原因,急诊科则是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科室[1]。临床中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和患者接触最亲密、最早和最直接的群体为护理人员。护理人员是医生的主要助手,在对患者进行急诊抢救和护理时,护理人员的责任非常重要。要想让急诊抢救的质量得以保证,就需要护理人员加强急诊抢救的准备工作,通过娴熟的技术和最快的速度,为急诊抢救护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要想实现上述要求,护理人员就需要对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进行不断学习,进而让护理效果得以及时提高。除此之外还应加强相关的研究工作,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让医疗纠纷事件能有效减少,最终让急诊效果提高,让医院经济损失减少,保证医院健康、稳定地发展。该研究主要分析了急诊的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防范,现做如下总结。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对该院2013年1月—2016年7月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17例医疗纠纷事件进行回顾性分析。男性患者、女性患者人数分别为11例、6例;患者年龄为8~60岁,平均年龄为(37.2±3.3)岁。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没有伤残病例;5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例医疗纠纷事件不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方法选择统计方法来收集和分析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处理情况、系统分布、赔偿费用以及赔付情况等,并利用自制表格来进行整理和归纳。之后选择SAS9.0软件来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

2结果

2.1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2013年1月—2016年7月该院急诊共收治71693人次,共发生急诊医疗纠纷事件17起,发生率为0.024%(17/71693),其中儿科2例,外科2例,内科10例,其他科室3例;5例为重大医疗事故。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2.2死亡医疗纠纷事件的分析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2.3医疗纠纷事件的解决方案分析在全部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3讨论

分析本研究结果显示,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研究结果显示,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结果不同,其具体的解决方法也存在差异。所以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反思医疗纠纷事件,特别是反思医疗机构自身在救治过程中所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包括医院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等,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医护人员在实际的医疗活动中,应对死者或者受到伤害的患者保持负责人的态度,将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当成工作出发点,进而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降低,让医疗事业的发展保持健康和稳定。如果存在原因不明的现象,则应实施尸检,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公开进行处理,让社会舆论的压力有效降低,让后续暴力事件的发生几率降低[2]。尸体检验是现阶段是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查明的主要方式,效果也比较理想,可以将尸检结果当成证据,并呈现在法庭上。特别是最近几年,因为我国大部分医疗机构的临床病理尸检频率降低,同时临床医患纠纷和事故等增加,对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不良反应,因此更应加强尸体检验的意识[3]。值得注意的是,要想有效减少医疗纠纷事件,应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同时应不断扩展法律意识。部分时候,因为医院害怕过于主动会因此承担法律诉讼或医疗纠纷的风险,所以医院在对某些事件进行处理时常常选择和平处理的态度,然而结果却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漏诊、误诊以及误治等问题[4]。但是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例可知,医院在考虑到服务质量问题的基础上,不会主动进行尸体检查,所以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非常高。另外部分家属因为对治疗效果存在较高的期望值,特别是对于部分“专业医院”“好医院”“大医院”等,患者家属的期望值更高,所以在出现问题就可能因为存在较大的落差而出现重大医疗纠纷事件;除此之外我国存在传统的“死者为大”的理念,例如“保留全尸”“寿终正寝”“落叶归根”等,会在一定程度束缚人们,同时也是现实事件和普遍理念的矛盾。所以现阶段患者和医院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是因为多种因素所导致的;例如医务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在对负责者进行寻找时,医院表现得不闻不问,不及时处理或者缺乏明确的处理态度;另外医院为了自身利益对相关责任人比较偏袒;在患者治疗期间,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比较冷漠等。所以应从服务质量方面来对医疗纠纷事件发生的导火索、基本原因和核心原因等进行认真分析。针对以上问题,医院首先应将医疗纠纷事件当成出发点,对临床解剖能力进行不断提升,并对经验进行不断总结;除此之外在委托尸检方面,医院应加强学习,将委托尸检当成学习通道,对临床解剖经验进行不断提升。其次医院应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让生命科学的发展更加稳定,并分析和讨论死亡案例,将患者当成医疗活动开展的中心,对治疗活动中的全面性、合理性和细致性进行不断提升,加强患者家属的交流沟通,让社会矛盾性有效减少。除了以上措施外,还应加强管理,对防范意识进行强化。对于急诊来讲,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站在患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关注高危疾病患者和高危人群,加强沟通,加强手术的把关,加强培训工作,让医护人员的医疗纠纷防范意识提高。具体的防范措施如下。①组建医疗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通过分析医疗纠纷事件,对急诊科管理进行不断强化,将院长作为组长或者负责组织,组员则应选择社交能力和沟通能力较强的专业人员,进而形成存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委员会,对医疗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对急诊科进行监控、管理和培训,并有效协调患者和医院的关系。②制定科学和和完善的检查制定,并对责任性质进行明确,同时通过手术分级审批来实现,进而来对急诊科各级医师的实施范围进行明确,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让手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进行越级性的处理。例如针对重大手术可能导致的纠纷,应在事前进行上报、讨论、分析和审批,之后实施常规性检查、病情讨论、家属签字、手术开展等。③制定科学和合理的讨论制度,针对医疗安全隐患和医疗纠纷隐患,进行开会讨论,对其中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相关责任,通过探讨和分析相关的原因,在对相关的改进措施进行明确。另外还应制定患者反馈制度或者投诉处,为患者的申述提供地方,让可能出现的暴力事件有效减缓,通过解释和协调,让患者能更好理解医院。除此之外还应对医护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进行不断提升,特别是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其工作责任心增强。④有关纠纷的赔偿,医院在对规定和制度进行明确的同时,还应设定事故等级、明确责任和原因,来对赔偿范围进行划分,对赔偿额度进行设置;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商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因素;积极寻找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协助,让赔偿风险降低;另外还应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程序进行评估,让直接冲突能有效减少,通过对医疗活动的过失情况进行评估,对患者家属进行具有说服力和有证据的解释,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逐渐了解,之后经过协调来对纠纷事件进行进一步的协调处理;对于医院来讲,应配置常年在职的专业法律顾问,经常进行教育、指导和协调,让医务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约束,对纠纷进行主动的处理和回应,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效率得以有效提升。综上,在医院的各个临床科室中,急诊科是最容易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一个科室,针对这一特点,医院应加强医疗法规的认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安全管理,最终来对医疗纠纷事件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降低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几率,让医疗质量提高,进一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医院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广.急诊的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防范[J].中国卫生产业,2016,13(27):7-9.

[2]王琳.急诊分诊安全管理模式对急诊护理质量的影响[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6,7(16):202-203.

[3]靳艳.急诊危重患者抢救中应用护理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J].临床医药文献杂志:电子版,2016,3(26):5219.

医疗纠纷化解措施范文4

关键词:医患纠纷;医患沟通;服务态度;防范措施 

            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之间的一切争执,包括由医疗费用、医疗差错、医疗服务态度导引起的争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当推进,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也逐渐增强。医疗服务市场出现大量的医患纠纷,给当今医患立条带来了新的挑战。我院对起医患纠纷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探讨了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我院于2006年1月~2008年12月共收住院患者58632人次,发生医患纠纷共83起,占住院人数约0.14%。13起予以经济赔偿,70起经协商解决。 所发生的医患纠纷90.15%要求赔偿,到法院诉讼仅有1例。而其中真正因为医疗事故引起纠纷的不到 2%

        2  医患纠纷的分析 

        2.1 服务观念滞后,医患沟通不畅  数据表明,75%的医患纠纷是由于医患沟通不畅引起的。医疗行业作为服务行业,有服务行业共性:服务对象至上。患者及家属希望了解和参与诊疗过程,自身利益的精神得到尊重。少数医护工作者没有完全适应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高高在上,服务态度差,缺乏对病人的关心爱护。造成患方对治疗过程不满,进而诱发纠纷;另一方面由于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强,许多患者不懂或一知半解,医护人员的解释工作和细节服务不到位,只重视“病”而忽视人,缺少人文关怀,直接导致医患不现进行有效问题;再一方面患者及家属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高强度、高技术认识不足,对医疗结果的期望过高,认为进医院后一定有治,一旦病情变化出乎意料,则认为医护工作不到位,极易引起纠纷。

        2.2 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个别医护人员不认真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甚至违反医疗操作规程。

在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出现医疗差错,患方察觉后,即使未产生任何不良反应,也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2.3 舆论造势,医患互不信任  医疗行业是种特殊服务行业,医院及医护人员不能拒绝提供服务。医疗基本易具有专业特殊性、高风险性 、及利弊共存的两面性。医学专业中还存在许多未知原理,由于同情弱者的社会心理,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舆论和媒体报道的倾向性,使得社会公众对医院的信誉产生质疑。许多患方从踏进医院大门的那一刻起,就对医院产生了不信任,对医护人员处处设防,更易引起医患纠纷。

        2.4 法律法规不健全,医患双方维权艰难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鉴定主体“有权利,没义务”。由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主体也是医学界人士。享有鉴定权利却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容易造成医疗鉴定不公正;而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的特殊关系。患方有纠纷也不愿意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诉;加上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过高,所需鉴定时间过长等因素,均导致患方通过正常渠道维护权益,实际上仍是很艰难的事情。《医疗书谷处理条例》中的“举证倒置”的规定,增强医务人员的行医压力,让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治病的同时不得不进行自我防卫。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人身损赔偿害”与相关法律规定差别较大,使得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医患双方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出现矛盾,最终导致“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怪现象,而医院及医护人员对多

[1] [2] 

数无理取闹的患方及“医闹”束手无策,只有赔钱息事。反过来对医院及医务工作者声誉和形象又造成损害。

  医患纠纷的防范措施及对策

        . 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医患沟通制度  医务人员应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职业道德水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人性化服务,努力做到“一个中心,两个必须,三个掌握,四个留意,五个避免,六种方式”。一个中心,就是医护人员要以病人为中心,对病人及家属要尊重;两个必须,就是必须多听病人的询问和诉说,必须多向病人介绍病情,用药及检查目的;三个掌握,就是及时掌握病人病情的发展变化,医疗费用情况和病人的心理变化;四个留意,就是留意患者的情绪,受教育的程度,和对沟通的感受、认知程度及对沟通的期望值;五个避免,就是避免患方及时接受,避免使用刺激语言或字句,避免使用病人不懂的医学专业词汇,避免强求改变病人观点和避免压抑病人情绪;六种方式,就是以预防为主的针对性沟通,互换对象沟通,集体沟通,书面沟通,协商同意沟通,和实物对照形象比喻沟通。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沟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患者投诉,定期收取病人对医院的意见,及时改进,化解矛盾,增进患方的信任感,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从根本上杜绝纠纷的发生。

        .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在医疗工作中,医护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行医疗十三项核心制度,规范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各项文书书写,同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制度,从法律责任的高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 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  正确的舆论宣传引导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卫生系统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当前医疗服务水平的现实基础,客观公正地评价医务关系,充分理解和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当前医学发展和各项诊疗技术的局限性、风险性、及疾病转化的不可预见性。

        . 建立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和相关医疗法律法规  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办法,鉴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技术性以及社会福利的特点。要建立政府、医疗机构、患者三方投保的医疗责任赔偿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覆盖程度和深度。完善相关医疗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并成立由卫生、公安、司法、保险等部门组成的第三方处理医患纠纷组织,负责医疗纠纷的依法解决,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医患纠纷矛盾在最小时及时解决。

医疗纠纷化解措施范文5

一.全面实施“三个一”工程,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

“三个一”工程即“一次纠纷,一次总结,一次教育”。我院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设立了多种投诉处理渠道:门诊大厅设立了病人服务中心,接受患者诉求;财务科随时接受患者对价格方面的投诉和咨询;院办综合受理患者各种诉求;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首受负责制”,每一次纠纷,都要求接待人详细记录患者诉求,在解决纠纷时,本着“换位思考,以人为本”的原则,客观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在处理结束后,要求受理人与相关科室、职能部门、责任人等共同进行一次总结,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抢救、死因、医疗文书和医患沟通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探寻避免发生类似纠纷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时召开全院大会,通报医疗纠纷处理决定,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举,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医疗纠纷,究其原因,无外乎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经济纠纷等问题,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充分的医患沟通而引发的。我院把每一次医疗纠纷,看作是一次成长的教训,在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院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应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组织深入学习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的要点、精髓,使医务人员准确掌握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现纠纷,由相应职能科室实事求是地对事件概况、现场情况、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辅助诊断、抢救等技术水平情况、规章制度履情况、相关科室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做详细客观公正调查。及时认真分析、讨论、鉴定,对每一例纠纷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未申请鉴定的医疗纠纷作行政调解处理。经医疗纠纷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因“管理、责任、技术、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及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对违纪违规人员严格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问责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以保证处理纠纷的合法性。

处理医疗纠纷,应坚持“换位思考”的工作方法,以对方的思维角度和价值取向为出发点。患者到医院管理部门投诉大都是“怒气冲天”,态度强硬,语言偏激。如果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就会对患者恶劣的态度有所宽容,也会更多地为他们考虑,取得他们的理解,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进行换位思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真正的从对方的立场来看事情,体会对方的想法和感受,避免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

二是作为医院管理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多换位思考,为患者着想,而不能强调患者为自己着想。

三是换位思考应当形成一种氛围,把换位思考纳入医院文化的一部分,融入到每位医院工作者的灵魂深处,落实到每个员工的日常行为中,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形成管理上的良性循环,促进医院的建设发展,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诊疗和收费服务。

我院以近几年卫生系统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平安医院建设”、“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为契机,健全并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了《医院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各种人员职责、操作规范、文书书写规范、各种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发至每一个科室,要求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医务科、护理部不定时抽查医务人员掌握《管理手册》情况。

聘请专职的物价员,对医院收费行为进行适时监督,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用材料销售价格,杜绝化验检查项目随意组合套餐,搭车收费,以及检查项目、诊疗项目任意分解,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等现象。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优惠,让利于患者,真正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做一些实事。比如开展单病种限价、检查项目优惠、体检优惠等。

只有制度,没有落实,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狠抓落实,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是我们防止医疗纠纷的有力措施。我院财务科有一次在审帐时,发现有多收费现象,经调查,确因电脑故障和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当时病人已出院回家,并未发现被多收费。我们的工作人员连夜循着病历上的地址,赶到病人家中,奉还多收的费用,并真诚致歉。此举得到病人及家属高度赞扬,一场医疗纠纷就此避免。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病历质量在医疗质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病历是重要的医疗文书资料,是认证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医疗文书被赋予了法律责任,如实、详细、客观、准确、完整地记录病程,显得至关重要。为加强病历质量的管理,我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对于新入院职工,在上岗前要认真学习病历书写规范,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医务科有专人进行审核新员工书写的病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会进行集中反馈,提高病历的书写质量。

(2)在临床科室推行病历归档前质控,由各科室自行推荐责任感强、业务水平过硬的职工作为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所有住院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监控,收集科室有关病历书写方面的缺陷,并督导责任人及时纠正,年终对优秀质控员进行奖励。

(3)加强了病历质量检查的力度,医务科从临床科室业务骨干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出热爱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优秀员工担任质检干事,专职负责病历质量监控,对病历终末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每周三进行病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反馈,并对质检结果在全院通报。

临床医务人员,应在掌握“三基三严”和扎实基本功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把握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技术水平。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做到运用最经济、有效、安全、合理、实用的治疗手段为患者解决病痛,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从而适应新时期医务工作的需要,并预防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制教育,切实依法执业。

一是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疗安全教育,经考核不合格者,随新入院职工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二是对新入院职工,开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医疗法律知识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是狠抓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无执业资格的试用期人员及未在本单位注册的医护人员均不单独安排执业。

四是狠抓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医院制定了《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新技术、新业务在我院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全科集体讨论,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写出可行性报告,填写新技术、新业务审批表报医务科,医务科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对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同意实施后方可开展。

经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医务人员能依法进行各项诊疗规程,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同时,对医务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5.加强沟通,优化服务。

据调查,80%的医患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因此强化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培养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做到事前防范,利用医患沟通技巧将医患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减少医患纠纷的关键。

医院文化是医院各项工作的主导,没有好的文化,就没有优秀的团队,就没有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我院近年来推行奉献文化、执行文化、和谐文化、创新文化等四种医院文化。同时开展两项主题活动:党员责任区活动、党员示范岗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医患沟通,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古代医学之父曾经说,医生的法宝有三样:语言、药物和手术刀。语言是排在第一位的,一个诚恳而温柔的眼神会向病人传递同情、温馨和关爱,一句简单的问候,可能改变病人对医生乃至医院的整体看法。因此我院定下了医务人员服务标准:对病人要保持热情的态度、艺术化的语言、倾心的交流、细微的关爱。同时要求做到“三声”服务:“来有问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

在这种文化熏陶下,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得到进一步改善,富有耐心、爱心、同情心和责任心,态度和蔼,真诚沟通,文明礼貌、服务到位,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在病人开口向医务人员提出要求之前,医务人员已经先想到并替病人解决问题,病人心中会对医务人员增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不在家中胜似家中,在这种医患关系和就医环境中,医疗纠纷就失去了滋生条件。

6、全社会参与,共促医患和谐。

目前,“医闹”已经悄然成了一个新兴“职业”,也有人称之为“医疗暴力”。一些患者和患者家属在“医闹”的煽惑下,不相信医疗鉴定结果,不走法律途径,依靠职业“医闹”解决医疗纠纷,不但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也侵犯了其他病人的就医权,这样的闹局在不断上演,每个医院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

医疗纠纷化解措施范文6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2(c)-107-02

随着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患者稍有不满往往会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尤其是门诊工作,由于患者集中,人多繁杂,是医疗纠纷的多发地,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门诊工作秩序。因此,正确认识、有效防范、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对做好门诊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门诊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1医原性因素

1.1.1规章制度落实不够一些综合医院门诊,因没有专职医师的编制,所以采取由各临床科室轮流派出办法。然而,短期到门诊工作者由于不熟悉门诊规章制度,易造成工作失误。也有一些同志把门诊看作是临时单位,工作时不够认真,以致出现失误,导致纠纷。还有一些同志过于自信,对疑难危重病例不按规定会诊、转诊,仅凭主观经验盲目诊治,造成不良后果引发纠纷。

1.1.2服务态度欠佳在门诊,由于患者多,工作繁忙,有个别医务人员缺乏耐心,对患者提出的问题不能耐心听取、认真解释,对待患者态度冷漠、语言生硬,令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产生意见及不满[1,2]。也有个别医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修养,为了小团体利益小病大治,开贵重药,或做不必要的高档检查,增加患者经济支出,尤其是当花费、疗效与患者期望值之间差距较大时,易发生纠纷。

1.1.3缺乏医患沟通良好的医患沟通是预防纠纷的重要措施。比如对就诊患者做某些检查或治疗前,应说明检查的目的、方法、费用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征得患者同意后再实施,以取得患者理解与配合[3]。再如开药时,应列出2~3种具有相似作用的药名,说明它们之间在疗效、疗程、毒副作用、价格等方面的共同点和差异,供患者选择,这都属于医患沟通的范畴。做到了这些,就会大大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但部分医务人员不重视医患沟通,不善于医患沟通。

1.1.4忽视门诊医疗文书有的医务人员住院病厉写得很好,而到门诊后,放松了自身要求,在书写门诊病志或抢救记录时,往往敷衍了事,病史记录不完整、用词不恰当、诊断依据不充足、治疗处置过程交代不详。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便陷于被动。

1.1.5门诊流程复杂门诊就诊要通过挂号、就诊、交费、检查、取药、治疗处置等多个环节,患者多,程序复杂,等候时间长;有的医院候诊、叫号不规范,先来后看、后来先诊或内部医务人员携带患者“加楔”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患者不满;也有个别工作人员技术不熟练,工作效率低,患者排队等候时间长而心烦,也会成为纠纷的导火索。

1.2 非医原性因素

1.2.1患者医学知识欠缺对于多数患者来说,他们的医学知识相对欠缺。尤其是对于自身所患疾病,凭着看了一些有关科普书,便生搬硬套于自身,过分强调效果好的一面,而对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其治疗限度缺乏认识。所以,埋怨医院没有给他治好。

1.2.2个别患者或家属动机不良极少数患者或家属缺乏基本道德素养,有意“鸡蛋里头挑骨头”,目的是索取经济赔偿。也有的是在家庭、社会或个人等问题上不顺心,故意无事生非,小题大做,对医务人员妄加指责,将矛盾转嫁到医院头上[4]。

1.1.3工伤及交通伤害责任的转移由于工伤、交通肇事或其他伤害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患者承担不了高额医疗支出,便千方百计拒交医疗欠费,甚至收罗诊疗过程中的缺欠,企图以医疗纠纷为名拒付住院费。

2门诊医疗纠纷防范措施

2.1严格落实规章制度

近年来,我们针对本院门急诊一体化、医务人员流动性大、纠纷隐患多的问题,建立了有关门急诊规章制度,详细制定了门急诊值班医、护职责,门诊病志书写与保管,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危重疑难病例会诊制度等,并装订成册、张贴上墙,要求医护人员熟知、熟记、认真落实,有效增强了防范意识,减少了纠纷隐患。

2.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良好的医德医风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也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5]。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注重了这方面的教育引导,要求医务人员一定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要把患者当作自己亲人,想患者之所想,帮患者之所需;要树立“以患者为中心,患者至上”的理念,做到接待患者热心、解释病情耐心、诊察过程精心、治疗处置细心。并设立了医德医风投诉电话、意见箱,强化监督考评机制,严格惩处违规。

2.3强化医患沟通制度

患者在门诊诊疗时间有限,医务人员为患者所做的一些诊疗措施,患者往往没有心理准备,尤其是一些特殊诊查、治疗、处置,有时患者还没有真正理解其意图,就予以实施,事后极易造成医患纠纷。因此,医务人员一定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在求得患者和家属同意情况下实施。

2.4规范门诊医疗文书书写

在门急诊,最重要的医疗文书是门急诊登记、抢救记录、门诊病志等。这些不仅是患者就诊的原始资料,也是发生纠纷时判断双方责任和经济索赔的重要依据。然而,部分同志重视程度不够,漏写漏登或记录不全现象时常发生。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建立了病志复写留存制度、定期检查考评制度等。

2.5依法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近年来,患者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发生医疗纠纷后,积极收集证据、甚至抢夺病历,有的自行向外院医务人员咨询、有的通过网络搜罗佐证等。由于患者及其家属过分强调自身利益,常常形成判断上的偏差,要求高额经济索赔。因此,门诊部领导应加强预防医疗纠纷教育[6],增强医务人员法制观念,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事故条例,在医疗过程中严格照章办事,规范操作。在发生纠纷时,要沉着冷静,按程序处理,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个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兴武,杨生春.强化内部管理与防范医疗纠纷探讨[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7,7(24):5805-5806.

[2]刘淼,杨生春,陈玉顺,等.医疗风险常见的原因及防范[J].中国医药导报,2007,4(28):120.

[3]唐娟.门诊常见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J]. 中国医药导报,2007,4(4):58.

[4]章鑫兴,江萍,潘传德.医疗现状的分析[J].中国医药导报,2006,3(16):97.

[5]张全贵,张达.科主任在防范医疗纠纷中的作用[J].中国现代医生,2007,35(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