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的应急预案范例6篇

医疗设备的应急预案

医疗设备的应急预案范文1

关键词:海事救助;医疗救护;船员;院前急救

近年来航运市场较低迷,国内各大港口货物吞吐量及主要航行区域内船舶交通流均呈现缩减态势,但海上搜救区域内船舶遇险、船员伤病救助等事故依旧频发。据统计,2015年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共组织1884次搜救,涉及遇险人员14698人,其中死亡失踪971人,搜救成功率达93.4%[1]。在未来较长时间内,船舶遇险和船员救助仍将继续挑战我国的海事救助体系。

1 船员常见伤病

在海上事故中,因船舶碰撞、搁浅、沉没,海上火灾、爆炸,恶劣天气,人员落水,船员日常作业、斗殴等导致船员伤病事件频发,其中常见伤病有淹溺、冻伤、挫伤、触电、烧灼、窒息、各类休克、中毒、内脏破裂、肢体骨骼断裂、急性病、慢性病(急性发作)、脱水、传染性疾病等,本文主要研究海事救助下的船员重大伤病。

1.1船员伤病分类 海事救助期间的现场急救和护理是急、重、危伤病员进入医院以前的医疗救护,属于院前急救的范畴。为方便岸方医疗救助单位组织施救,提高后期伤病救助率,本文依照综合分诊法对船员伤病进行五级分类:I级-危殆、II级-危急、III级-紧急、IV级-次紧急、V级-非紧急,与陆上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保持一致[2]。

1.2海上伤病现场救助的特点 海上伤病现场救助是伤病船员进入医院诊治之前的救治过程,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整个伤病船员救治工作的成败。在海上,伤病船员急救和护理的原则、方法等与陆上无很大差别[3],但船员伤病发病环境特殊,船上医疗救助资源匮乏,海上通信不便,搜救应急预案实施等给现场急救和护理工作带来不便,致使伤病船员的救助工作较陆上医疗急救更复杂。

1.2.1救援h境复杂、特殊 船舶航行在海上,受航区风、浪、流、气旋、降水、雾霾等外部因素,船舶吃水、配载、船型、稳性、操纵性等船舶自身情况影响,致使船舶摇摆、震动,船上环境嘈杂、人员晕船等,这将直接影响到现场伤病急救和护理工作,严重时可能导致救援队伍无法靠近被救助船舶,无法实施救助工作。

1.2.2医疗救助资源较匮乏 除船公司有特别规定外,当前我国商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配备主要参照1990年交通部颁发的《船舶医务室医疗设备、药品配备标准》执行,一般由大副或船长兼任船医,无专业船医。造成船上医疗设备过于陈旧,药品过于单一,缺乏专业的医疗救治,仅能满足船员常见伤病的诊治。海事救助期间,依靠外来专业医疗救助队伍携带的有限医疗器械,较陆上医疗急救水平,海上伤病救助显得有些困难。

1.2.3海上通信受限 我国海事救助系统主要由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RPC)、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等四大部分构成,主要通过VHF、MF、HF等无线电设备、卫星电话、邮件、电传等通信方式进行海事救助期间的协调与沟通,这些通信方式易受地理、环境、天气等影响,造成信号间断、噪声大等现象,相比较覆盖范围广、通信方式灵活、使用便捷、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的陆上通信,针对院前急救的紧迫性,海上通信技术显得有些滞后。

1.2.4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启动与实施的时限性 自2005年至今,国家、省、市、县区等相继颁发辖区内海(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依据海上突发事件等级、事故发生区域、事故船舶/船员等,预案规定了相关海上搜救中心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搜救,事故上报及后期处理等方面的工作。但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牵扯到多部门、多方救援单位,如若一方或多方在救援过程中行动滞后,将直接影响到海上搜救工作的机动性,易错过最佳救助时机。因此,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启动与实施具有一定的时限性。

2 海事救助期间现场急救和护理现状

2.1国内海事救助期间现场急救和护理现状 依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规定,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会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当地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当发生海事事故,亟需海上医疗援助时,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如涉及到入出境卫生检疫的船舶,应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协同处置,当救助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4]。

2.1.1我国海事救助中的医疗救护机制 以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为例,见图1,当收到遇险报警时,须对报警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相关责任搜救机构依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其中在调动应急力量、制定搜救方案、启动专家系统等工作中,需省卫生厅或其指派的医疗专家、医疗机构等参与其中。在后期救助行动中,医疗机构将提供人命救助、医疗救助等一系列海上医疗救援服务。

除上述医疗专家、医疗机构等国内专业医疗救援单位构成的地方海上医疗救护体系外,我国海上医疗救护体系还包括海军部队、海后卫生部管辖的海军医院等医疗救援单位构成的军队海上医疗救护体系,军地两大海上医疗救护体系协同合作,共同担负海事救助任务,以提高救助资源的应用效能[5]。

海事救助期间,医疗机构(以地方医院为主)将依照相关海上搜救机构安排,启动各自应急预案,实施医疗救助。医院船将根据船员伤病类别、特点,医院船船舶设计、医务人员构成、医疗设备配备等,启动对应伤病的应急预案,实施医疗救护。

图1 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

2.1.2我国院前急救运行模式 当前我国院前急救运行模式主要借鉴法――德模式,急救工作主要包括急救小组现场治疗、送院继续治疗,其中通讯手段、运输方式和急救医疗技术等因素对急救成果影响较大。而各大城市院前急救模式不尽相同,有独立型、指挥型、院前型、依托型等,急救模式无法得到统一,资源配置参差不齐,相对稳定性急救经验不够成熟。

2.2国外海事救助体制现状 许多国外发达国家的海事救助工作一般由准军事或警察性质的机构担任,具有一定的司法权和最高执法权威性。如日本是以海上保安厅为主体,借助“日本水难救济会”等民间力量,建成覆盖全日本海域的海上搜救网络。该网络将其管辖海域分为11个管区,每个管区内设海上保安本部,下设若干海上保安部和海上保安署。依靠紧密的无线电监测网络,专业化、技术化救助装备,充足的救助船艇及专业人员,组建了一支高效、机动、专业的海上搜寻与救助队伍[6]。

3 优化海事救助中现场急救和护理的建议

3.1优化救助协调机制,构建海上医疗救助“绿色通道” 继续加强军地协同机制,达到救助资源优化配置,优化海事救助应急预案、医疗机构急救应急预案,开通海上医疗救助“绿色通道”,提升海上医疗救助快速性、机动性。

3.2鼓励相关医疗机构建设专业海上医疗救助队伍 鼓励具有海上医疗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培养专业海上医疗救护人员,使其能够适应海上医疗环境,具备多学科多门类急救与护理技术,熟练掌握和运用不同疾病的紧急处理方案。在资金、设备、实习、培训等方面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同时,也鼓励民间海上救援组织参与到海上救援行动中。

3.3提升海事救助装备,配备高科技医疗救助设备 更新通信设备、交通工具、救助/打捞设备等海事救助装备,缩短启动救助预案与开展现场急救之间的时间间隔,保障救助行动顺利进行。建议更新船舶医务室医疗设备、药品配备标准,船上配备种类齐全、技术含量高、操作便捷的医疗设备及充足药品,以提升医疗救助队伍的技术和装备,提高伤病船员救助率。

3.4增强海上医疗急救演练,加强国际间合作交流 增强开展海上综合搜救应急演练,做到多部门参与、多方人员协作,并进一步提高医疗急救演练在海上搜救演练中的地位。加强与他国之间的海上搜救演练、合作,通过国际间、区域性的合作,不仅能够促进与他国交流,学习国外先进海上救助经验,同时能够提升海上事故中船舶、伤病船员等的救助率。

4 结论

综上所述,海上医疗救助成功与否关乎海上伤病船员的生死,是我国海事救助体制运行地体现。只有通过各方努力,在实践与协作中不断摸索,不断提升,积极借鉴国外海上救助的先进经验,才能够确保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国海上搜救中心.2015年12月份全国海上搜救情况[EB/OL].http:///sj/zhongguohshsjzhx/.2015.12.29

[2]张波,贵莉.急危重症护理学[M].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

[3]陈国良,刘晓荣,等.海上伤病员护理的影响因素与应对措施[J].护理杂志,200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Z].2006.1.22.

[5]王晓波,栾振涛,等.海上医疗救护体系的分析与思考[J].医疗卫生设备,2011.

医疗设备的应急预案范文2

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的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医疗救治运行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报告,降低病死率,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组建队伍,完善设置,规范流程,强化培训,有效应急,科学救治,督查落实,依法管理。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处置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医疗救治工作期间。

四、制定医疗救治应急方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机构,要认真总结前段时期诊治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的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根据卫生部和我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和本院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医疗救治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治预案。各医疗机构将应急救治预案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治预案同时上报省卫生厅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救治预案上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救治预案上报省卫生厅。

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领导小组,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要求的贯彻落实,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宣传、信息报告等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临床救治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辖区内泌尿外科、小儿外科、小儿肾内科、超声科、放射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一是在救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组织下,对辖区内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疑难病例、危重病例的诊断、治疗提供技术指导;二是制定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救治有关的诊疗规范;三是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任务,对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救治知识的培训和对基层救治工作的指导等。

(三)二级以上设儿科的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应成立相应的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救治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

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及职能科室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研究制定医院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救治工作的具体方案,落实患儿筛查、诊治等各项任务,负责调配人员、医疗设备和组织专家会诊,保障后勤供给等。

专家组由泌尿外科、小儿外科、小儿肾内科、超声科、放射科、护理等科室富有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做好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的临床诊治、数据上报等工作。

(四)建立医疗队伍。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和服务对象、现有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条件、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等组建若干个后备医疗队,作为医疗救治的后备力量。后备医疗队的工作职责是一旦短时间内发生区域性患儿急剧增加情况,随时做好准备,受卫生行政部门指派参与救治工作。

六、实施分层、分级、分区域诊治

(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儿童医院、设区的市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负责患儿的筛查和轻症病例的治疗工作。

各市根据区域内患儿就诊的情况,结合当地的医疗卫生资源实际,完善筛查门诊的设置。在全省范围内无突况发生期间,各市保留若干家综合力量较强的医院作为后备收治医院,并设置规范的筛查门诊。设立筛查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24小时预约电话。

住院患儿实行集中收治。医疗机构要将患儿集中收治在一个病区,并增派人员、抽调设备,加强该病区的医疗力量,提高诊疗水平。

(二)重症病例实行定点收治。设有儿科、综合实力强的三级医院或三级儿童医院作为重症病例定点收治医院,集中收治重症患儿。

各市指定1家以上定点收治医院、1-2家后备定点收治医院。要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设施,使其符合收治病人的要求。各种专用救治设备应以市为单位登记造册,统一调配管理,保证性能良好。在无突况发生期间,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使用备用的人力、物力资源。一旦需要,应确保在最短时间内腾空病房并保证设备、人员及时到位。

省卫生厅指定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省妇幼保健院作为省级定点收治医院,集中收治下级医院转送的急危重症患儿或疑难病例。

(三)患儿的转诊: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转院转诊程序,力争不出现新发死亡病例,通过科学、及时、有效的治疗避免患儿出现并发症、后遗症。

七、医疗机构筛查门诊的设置及应急措施

(一)医疗机构开设绿色通道,规范管理。

1.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要按照分类诊治、流程规范、措施适当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各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院要针对就诊人数增多情况,及时优化医疗资源,合理设计就诊流程分流病人,在门诊开辟专门的候诊区和诊疗区,抽调相关医务人员、增加设备,加强门诊接诊能力,抽调专门的护士在候诊区进行巡视,保证患儿的安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实解决患儿排长队、就诊不便等一系列问题。

2.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筛查门诊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预诊、登记、甄别、报告等工作。病房要做好对住院病人的诊疗及观察工作,对重症病人要及时做好抢救工作。

3.按照医院病床的情况预留一定数量空床位,随时准备接收急剧增加的患儿。

八、信息上报工作

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做好报告工作。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每日的信息报告工作。各医疗机构将每日接诊病人数量分类汇总统计后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将辖区内所有医院数据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

九、应急培训工作

切实做好诊疗技术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专家组根据不同阶段工作重点开展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对医政管理干部、医院负责人和临床骨干等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培训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医疗救治政策法规、诊疗的基本知识、定点医院和筛查门诊、病房的设置要求等。

十、督查落实

省卫生厅组织对全省的医疗救治工作进行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医疗救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重点检查诊疗设备、就诊流程设置、免费治疗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等是否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必要时,要进行通报。

在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的医疗救治工作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

十一、应急反应

(一)出现部分县(区)患儿急剧增加时,所在市的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立即按照制定的预案要求,统一指挥医疗救治的准备工作,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进入应急状态,后备筛查门诊及备用床位根据情况启用,所在市统筹安排全市医疗支援,下派医疗队,有效科学整合医疗资源,确保患儿的顺利就诊。

(二)出现部分市患儿急剧增加时,在以上响应的基础上,省卫生厅立即组织有关专家与发生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赴现场指挥救治工作。全省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进入应急状态,临近市的后备救治力量服从省卫生厅的统一指挥调派,省级医疗队赶赴各市参与救治工作,筛查门诊及备用床位马上启用支援相关市的医疗救治工作。

(三)出现全省大面积患儿急剧增加时,在以上响应的基础上,根据救治病人的需要,省卫生厅在全省调动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设备等,支持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救治工作任务最为紧急的地区或医院,加强医疗救治力量,必要时请求卫生部派出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全省的后备筛查门诊及备用床位马上启用,服从省卫生厅的统筹安排,同时扩大临床医疗救治队伍。

医疗设备的应急预案范文3

【关键词】急救设备;存储;待用;安全风险管理;计量质控管理

随着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急救医学越来越完善,当前国内各大中城市纷纷建立了相应的急救中心,为突发事件的救护工作创造了物质条件。急救设备的发展,促进了急救医学的发展,同时成为了影响急救医学进步的重要因素。

一、医院急救设备的管理要点

医院急救设备的管理要点通常建立在急救医疗设备的特点之上,从而突出其所拥有的管理要点,当前需要掌握的方面包括了三个层面。其一,可靠性,医院急救设备在管理当中应当保证其可以长期处于性能良好的状态,并且能够保证立即使用;其二,安全性,医院急救设备主要用来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救治,因此对该设备的安全问题要重视,与其相关的设备也需要引进安全注意;其三,有效性,这不仅体现在了医院急救设备与其性能之间的关联,还体现在了设备与相关操作人员和技术素质的关联。因此,对于医院工作人员来说需要加强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急救设备的存储与待用管理

对于急救设备而言,应当确保其拥有较高的工作效率,能够始终处于急救的待用状态。为此作为主管部门来说,需要时刻加强对急救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完全情况的监管工作。由于使用急救设备,需要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精准性,为此需要相关部门能够针对设备的数据和功能做好定期的检测和校准,从而实现对设备的周期性维护保养。此外,从当前的情况来分析,对于任何的医疗单位来说都不可能具备所有的大量的急救设备,但是遇到灾害性急救的时候往往需要大量的急救设备,这样就需要针对急救设备做好供货渠道和储存。医院方面可以针对突发事件,做好应急物品的需要,这方面可以与信誉较高的企业进行长期的合作。医院在进行设备采购时候,可以随时了解急救设备的相关信息,从而能够在最短时间中获得设备,增加挽救成功的概率。

三、急救医疗设备的安全风险管理

急救医疗设备同样存在着安全风险问题,所以,医院需要做好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在医院当中,这种风险往往指的是由于医疗技术所带给患者或使用人员的伤害的可能性。当前安全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医院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没有安全,就无法保障质量,也就不能提升工作效率。急救医疗设备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必然存在着危险性。目前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是针对医疗设备风险管理的三个主要工作。风险分析,自然指的是针对可能发生伤害概率的分析,风险评估则是对这种概率以及伤害程度进行评估,而风险控制就是对整个风险进行整体的控制。我国于2007年推出的《医疗器械监管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当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相关内容,针对医疗设备在生产环节、经营环节以及使用环节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层面保障了对医疗设备的管理,加强了安全风险控制。但是,由于当前关于急救医疗设备的安全风险管理理论尚待进一步完善,要通过具体的实践加以确认,从而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预防性的维修,最终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目前该项工作还处于发展阶段,还要经过长时间的摸索和发展。

四、急救医疗设备的计量质控管理

急救医疗设备所拥有的特殊性质,决定了需要重视其在计量和质控方面的工作。当前很多医院已经在针对急救医疗设备的计量质控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并且制订了相关的流程。对于具体的急救医疗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如下:其一治疗类,需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测、更换、矫正、检查、预警等相关工作,需要用前进行测试、检查、消毒等,需要做好工作记录、切断电源、管理附件、清洁等;其二诊断类,需要做好绝缘检测、分析仪器检查等,用前和用后做好与治疗类同样的工作;其三监护类,在做好前两种的基础工作之后,还需要注重监护类设备的稳定性,需要用前做好完好性和传感器的检查工作,需要用后做好同诊疗类一样的工作。对于上述三种急救医疗设备都需要做到的是,定期进行计量检测的工作。对于计量和质控管理方面,医院急救医疗设备应当做好常规检测跟预防性维修相结合的方式。常规检测就是要能够保证其跟其他类别的设备一样做好定期计量质控维护工作,预防性维修工作则主要是通过对设备风险程度的把握,以及具体实践经验,对设备加强各方面的维护工作。做好检测的原始记录以及合格证书工作,将会为遇到医疗纠纷时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应当认识到随着宣传工作的开展、医疗安全意识的增强,计量和质控管理也会得到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会受到更多重视。

五、发生不良器械事件急救设备的处理

近年来,世界各国相继出现了一些不良器械事件,严重影响了医疗急救事业的发展。因此引起各国的重视。我国也加强了对不良器械事件的监督管理工作,要知道不良器械可能影响到患者,给患者带来很大伤害。所以当前在急救设备使用中,需要加强对不良器械事件急救设备的处理工作,保证设备的安全有效。为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其一,建立检测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要根据当前的规定要求,组建相应的工作小组,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从而各司其职;其二,实现巡查工作的制度化。拥有了具体方案就要逐渐的落实具体的方案,这就需要实现工作的制度化,工作人员需要及时的对急救设备做好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出现意外;其三,鼓励进行预防性维修。由于设备拥有着各自的特点,因此在预防性维修方面应当保证其科学性,做好相关数据的记录工作,并且维修之后对设备进行校验,从而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总结

在当前医院管理工作中,急救设备管理是重点内容之一。其水平高低将会决定着医院的整体急救水平。因此,应加强对医院急救设备的管理工作,既要制定出严格的规章制度,又要保证设备的规范操作,同时需要培养一支技术突出、专业突出、素质突出团队。这样,才能实现提升医院急救设备的水平、提升医院急救水平、提升医院综合竞争力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邵继风,孙冰,张恩科.应急医疗装备配置的特点与对策[J].中国医疗装备,2011(8).

医疗设备的应急预案范文4

一、灾害前的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策略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系统。

1、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卫生局成立卫生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卫生防汛救灾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市防汛指挥部提供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建议;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积极组织和协调全市卫生人力资源,对灾区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紧急支援。

2、县区、乡镇两级医疗卫生单位都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在市卫生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当地政府防汛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统筹安排当地的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当地汛情预测以及当地人口分布、卫生资源等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预案,做到组织、人员和措施三落实。

(二)建立健全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技术保障体系。

1、制定Xx市卫生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技术预案。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医疗和卫生防病专家,根据本市可能发生的汛情级别和造成的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的预测,全面评估本市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反应能力,制定本市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技术预案。

2、完善市卫生系统防汛救灾医疗救护队伍,成员以Xx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和“三网”建设意外伤害医疗组为主。我市乡镇以上医疗机构,要分别组建防汛救灾医疗救护队和预备队。医疗救护队和预备队要以创伤外科为主,适当配备其它相关专业的临床医护人员。负责全市灾害地区指定区域内伤员的分级救治和转运。

3、完善市卫生系统防汛救灾疾病预防控制队伍。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联合组建市级防汛救灾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各乡镇卫生院成立防汛救灾疾病预防控制小组。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由从事流行病、免疫接种、消杀和环境、饮水、食品以及职业卫生等工作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和相关的检验、药械供应工作等人员组成,负责灾害地区指定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要配备必需的现场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消杀灭药械、预防用生物制品,检验设备、试剂及必备的个人防护物品和生活物资,保持通讯畅通,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

5、开展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为了提高医疗救护队与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知识的专业培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人员。

(三)收集灾害医学信息资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卫生防汛救灾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害及其灾害发生后,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的信息资料收集,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以加强对防汛救灾防病指导工作。

灾害医学信息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人口分布和生命统计资料;2、卫生资源配置、疾病动态、传染病监测资料;3、重点传染病的动物宿主和病媒生物的分布资料;4、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药械的储备资料;5、其它相关资料。

(四)做好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所需的经费、药械、血源、物资的筹集、储备和管理。

各级卫生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要根据预测灾情波及的范围,提出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的测算,药械和物资的储备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安排落实。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防治药品、设备和消杀灭药械等物资的筹集储备,保障应急供应。市中心血站要组织应急献血队伍,建立安全的血源储备。

(五)完善医疗救护与疾病控制机构设施和设备,加强防汛抗灾能力。

努力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救护与疾病控制机构设施和设备的防汛抗灾能力,保障防汛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开展医学自救、互救和疾病预防控制的科普知识教育活动。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对公众进行有针对性的灾害发生时医学自救、互救以及疾病预防控制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应激承受能力。

二、灾害发生时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的应急措施

(一)启动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组织系统和保障体系。

1、发生灾情后,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紧急启动所设立的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病领导小组,根据所制定的预案,组织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工作。并根据灾情的需要组织协调相应的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的援助。

2、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市卫生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的指导和人民政府防汛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开展以下工作:(1)对灾害进行快速医学评估,确定灾害所引发的重点卫生问题,调配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2)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3)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并接受社会各界为灾区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捐助的资金、防治药品器械等,为灾区提供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紧急救援。

(二)灾区的医疗救护。

在市卫生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挥领导下,医疗救护力量相互配合,划分抢救区域,重点抢救重伤员,突击救治中、轻伤员,对灾区伤员进行分级医疗救护。

1、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护人员要及时将伤员疏散转送出危险区,在脱险的同时进行检伤分类,标以伤病卡,并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现场抢救的主要措施是止血、包扎、固定和合理搬运,准备转运至适宜的医院。

2、早期救治。医院对接收的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包括纠正包扎、固定,清创、止血、抗休克、抗感染,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医院要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及时上报。

3、伤员转送。超出医院救治能力的伤员,医院要写好病历,在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指定的医院,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三)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实施卫生防疫措施。

1、加强灾后疾病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灾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防治措施。

2、加强疫情报告,实行灾区疫情专报制度。在灾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按要求向指定的卫生机构报告疫情,对重点传染病和急性中毒事故等实行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便及时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处理,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3、加强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及时确定可供饮用的水源,定期开展饮用水源的卫生状况监测。对分散式供水用漂白粉或漂白粉精片等进行消毒。

4、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对灾区的食品要进行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食品,消除食物中毒的隐患,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

5、指导开展环境的卫生清理。加强灾民聚集地的厕所及垃圾场的设置和管理。对患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加强对蚊、蝇、鼠等病媒生物的监测,安全合理使用杀虫、灭鼠药物,采用多种措施,及时有效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7、认真做好对参加救灾防病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身防护。

(四)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活动。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对灾区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最大限度地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群众自身防护、自我保健意识和心理调节能力。

三、灾害后期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一)开展灾后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1、派往灾区的医疗救护队在完成医疗救护任务撤离灾区前,须做好与灾区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确保灾区伤病员医疗工作延续。

2、灾区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灾后伤病伤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1、继续做好灾区留治伤病员的治疗工作。可以采取门诊、巡回医疗、家庭病床等多种形式,对伤病员进行检查、治疗,同时还要对发现的漏诊伤病员及时治疗。

2、对于转院的伤病员,进行系统检查,优化治疗措施。根据恢复情况,医院可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将基本痊愈的伤员转送回当地,并与当地医疗机构做好衔接工作。:

3、当地医疗卫生人员须对伤愈出院的伤病员进行回访、复查,对有功能障碍的伤员指导他们科学地进行功能锻炼,促进康复。

(三)灾后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完善疾病监测系统。

(1)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落实各项防病措施。(2)继续加强灾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3)加强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及时评价和反馈监测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法定报告传染病、人口的暂时居住和流动情况、主要疾病的流行动态等。

2、广泛开展群众国卫生运动。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整治居住区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运垃圾污物,做好人畜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消灭蚊、蝇孳生地,开展居住地及其周围的灭鼠工作,努力消除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条件。

3、加强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监督管理。

(1)强化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经销卫生监督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2)加强饮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质,保障供水安全。

4、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播散。

医疗设备的应急预案范文5

【关键词】 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investigation on status of secondary and tertiary care capacities of hospitals in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in beijing zhang hui,huang jian?shi,l? zhong?quan.national center for tuberculosis control and prevention,chinese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beijing 10005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status of secondary and tertiary care capacities of hospitals in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in beijing.methods one hundced and fifty?three secondary and tertiary care hospitals in beijing were surveyed by a standardized questionnaire.data related to hospital human resource and beds,emergency plan,laboratory diagnosis capacity,medical treatment procedures and stockpiles of drugs were collected.results responses were received from 87.6% of 153 hospitals surveyed.96.3% of hospitals surveyed reported the emergency group established.surgery beds accounted for 8.5% of all the licensed beds.93.3% of hospitals surveyed had emergency plan and none of them reported a laboratory able to isolate and identify all 15 kinds of pathogens(vibrio cholera,infectious diarrhea,staphylococcus,salmonella,meningococcus,organic phosphorous pesticides,brucella,influenza viruses,anthrax,h5n1 bird flu viruses,yersinia pestis,japanese encephalitis virus,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tetramethylene-disulfone tetramine,and botulinum toxin).18.6% of the hospitals surveyed had medical treatment procedures for all 15 kinds of diseases.5.2% of them had stored specific drugs for treatment of 16 kinds of diseases(plague,cholera,human h5n1 bird flu,meningococcal meningitis,japanese encephalitis,anthrax,influenza,brucellosis,infectious diarrhea,acute organophosphorus poisoning,staphylococcal food poisoning,salmonelleae food poisoning,tetramethylene-disulfone tetramine poisoning,botulinum toxin poisoning,and cyanide poisoning).conclusion hospitals’ medical treatment capacities for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should be improved.

key words: hospital;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医疗救治体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医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防治机构和最先感知部门,是事件受害者就医的首要场所,医院应对能力直接影响着整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2〕。为加强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建设,在2003年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sars)疫情之后,北京市制订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规划建设方案》,并投入5 325万元支持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3〕。为了解北京市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能力现状,于2004年11月~2005年3月对北京市医院的医疗救治能力进行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择北京市18个区县的各级医院(不含部队所属医院)153家,其中134家医院完成问卷调查,应答率为87.6%。

1.2 方法 自行编制调查问卷,通过信函方式将调查问卷发至各医院医务处(科),由医务处(科)负责召集院内的相关人员分别回答问卷内相关调查内容。问卷主要内容包括医院的基本情况(人员及床位设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组组建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对可能引起突发突发事件的致病源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措施和应急药品储备等。

1.3 统计分析 应用foxpro 6.0软件建立数据库,采用spss 12.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 果

2.1 应答医院基本情况 134家应答医院中,综合医院78家,占58.2%;非综合医院56家,占41.8%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3.6%,急诊科、传染病科和感染管理科医护人员分别占医护人员总数的6.0%,2.2%和0.7%。已成立专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组的医院占96.3%;医院急诊科床位、加强护理病床和隔离病床分别占床位总数的2.9%,1.5%和1.9%;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时能增加应急床位的医院为79.8%,共能增加4 700张,占所有应答医院床位总数的8.5%。其中小汤山医院、北京胸科医院、北京地坛医院和北京佑安医院等4家医院共能提供应急床位1 582张。

2.2 应急预案(表1) 应答医院中,报告已制定至少1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医院为93.3%,已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自然灾害、重大职业中毒和生化或核辐射等10类突发事件所有应急预案的医院仅为10.4%。表1 北京市134家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3 实验室检测能力(表2)表2 北京市134家医院实验室检测致病源能力情况

2.4 医疗救治措施(表3) 备有15种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疾病或中毒治疗方案医院为18.6%;至少备有1种的医院为82.8%,制定有治疗sars、流行性感冒、感染性腹泻、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葡萄球菌和沙门菌食物中毒和人类h5n1禽流感的治疗方案的医院在50.0%以上。

2.5 应急药品储备 医院至少应储备有治疗患某种传染病或中毒情况30人7 d的药品量,包括治疗鼠疫、霍乱、人类h5n1禽流感、sars、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脑)、流行性乙型脑炎(乙脑)、炭疽热、流行性感冒(流感)、布鲁菌病、感染性腹泻、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葡萄球菌食物中毒、沙门菌食物中毒、毒鼠强中毒、肉毒杆菌毒素和氰化物中毒等16种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传染病或中毒的特效药物。调查结果显示,储备有治疗感染性腹泻、流行性感冒(流感)、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和sars常规药的医院在70.0%以上,储备有治疗葡萄球菌食物中毒、沙门菌食物中毒、流脑和乙脑治疗常规药的医院为57.5%~67.9%,储备有治疗霍乱、人类h5n1禽流感、毒鼠强中毒、鼠疫、布鲁菌病、炭疽热和肉毒杆菌毒素治疗常规药的医院为29.9%~42.5%,储备有治疗氰化物中毒特效药的医院仅有9.7%;储备一定数量治疗所有以上16种疾病和中毒特效药的医院为5.2%。表3 北京市134家医院疾病治疗方案制定情况

3 讨 论

充足的人员和床位是医院应对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的必备条件〔4〕。本文结果显示,目前北京市大多数医院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只能提供少量的应急床位,能提供应急床位最多的4家均为北京市确定的集中收治sars患者的定点医院〔5〕。本文结果提示,北京市二级和三级医院在床位满员时,至少还能接纳4 700名突然增加的病人,其中可接收传染病人1 582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医院要临时打破常规,调集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来积极应对。要想在短时间内有条不紊地调集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院必须提前制定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6,7〕。目前,北京市93.3%的二级以上医院至少制定了应对1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有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医院最多(93.4%),而制定有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医院最少(18.7%)。由此可见,各医院在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预案准备方面做得较好,也说明sars暴发流行后,医院增强了应对传染病尤其是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意识,而对于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还不够。

本次调查结果表明,当前北京市各医院对sars、流行性感冒、感染性腹泻等疾病的防控工作比较重视,虽然以往监测数据表明,北京市鼠疫、炭疽热、布鲁菌病和肉毒杆菌毒素中毒发病不多,但考虑到这几种疾病的致病源均容易被用来作为生物恐怖袭击的物质〔8〕,因此,也应该重视对此类疾病的防控工作。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r/ol].(2004-05-15)[2007-6-14]./ zwgk/zfgb/gb2003/20qi/ 200412247437.htm.

〔2〕 macintyre ag,christopher gw,eitzen e jr,et al.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events with contaminated casualties:effective planning for health care facilities[j].jama,2000,83(2):242-248.

医疗设备的应急预案范文6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贫困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一线工作人员给予特殊补助和必要的生活照顾,提供必需的防护条件。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以及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和卫生用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各类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通风换气,对公共经常接触的部位和用品进行定期消毒,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实施方案,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保证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护等工作的物质条件,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具备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使其具备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乡(镇)卫生院医疗设施、设备、器械和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网络体系的建设。

设区的市应当设立急救医疗中心,并按照规定设立急救医疗分站;县(市、区)应当设立急救医疗站,并按照规定设置急救医疗分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并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演练,介绍和推广先进技术。

第三章信息报告、通报与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加强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沟通、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和村级的信息报告体系。

第十六条有《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卫生部门应当向毗邻的地方卫生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接到上级卫生部门或者毗邻地方卫生部门的通报,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部门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八条对国务院卫生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卫生部门的突发事件信息,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广泛传播,便于公众知晓。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技术调查、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下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进行的指导和督察,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人员实行健康申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医学观察;

(二)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

(三)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

(四)临时关闭公共场所;

(五)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六)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七)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八)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解除前款所列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及时予以宣布。

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理,统一指挥和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设备。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服从当地卫生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求援与医疗救治。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当地卫生部门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予以支援。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临床观察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机构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因突发事件致病前来就诊的人员,医疗机构必须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治疗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收治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传染病门诊及专门病区的要求,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合理安排人流、物流走向。接触病人或者进入污染区时,所有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护、消毒。

第二十六条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应当接受治疗或者进行隔离治疗,并遵守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离开病房或者隔离病区。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管理,改善隔离病区和病房的生活设施和医疗条件,严格执行管理规定,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疗机构内感染,做好隔离病区和病房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群防群控,落实因突发事件引进的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封锁、家庭隔离观察、经常性消毒、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保证及时运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卫生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依法适时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二)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预防控制和执法监督;

(三)组织、指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实施各项卫生措施;

(四)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攻关,推广先进适用的医学卫生技术。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卫生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可以委托监督机构负责下列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情况;

(二)医疗机构、留验场所的隔离、消毒、防护;

(三)公共场所的消毒;

(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场所、疫点和实施卫生检疫区域的治安管理;

(二)协助卫生部门和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封锁、控制的隔离;

(三)对干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和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承担市容与环卫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专场所和疫点内已消毒完毕的生活垃圾的清运、转运,并按照要求处理。

对医疗垃圾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社会捐赠、救济和殡葬工作。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三十七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

第三十八条教育部门做好学校的突发事件的报告、通报工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学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报道,宣传应急处理科学知识,登载公益广告,按照规定报道卫生部门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核技术监督、价格、商检、环保、农林、水利、交通、人口与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除负有特定报告义务的个人外,任何个人发现突发事件或者相关人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经证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医疗救治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突发事件科学研究上取得重大成果的。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健康申报规定,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公共场所不符合消毒防护要求的;

(三)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第四十五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拒绝卫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检验的;

(三)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四)拒绝接受突发事件检查、隔离、治疗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六)其他违反突发事件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