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范例6篇

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范文1

[关键词]创业学院 创业法律教育 课程体系

[作者简介]王慧(1981- ),女,江苏徐州人,徐州工程学院人文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及经济法。(江苏 徐州 210008)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1-0140-02

一、引言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创业教育在全国各高校全面推行。我国高校把鼓励创业作为政策取向,学习国外高校的先进做法,采取措施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创业人才,设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基金,开设创业类课程,开办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据统计,211高校中,80.4%的大学有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65.4%设立了学生创业基金鼓励学生创业,还有很多高校开办了创新创业学院(创业学院)。创业学院通过系统全面的创业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坚强的创业心理品质的复合型人才。创业教育课程是创业学院的核心,但当前创业学院所开设的创业课程水平和层次参差不齐,有的创业学院设置了“创业学”“创业团队训练”,引进国外的KAB、YBC等项目,有的学院只是将“管理学”“营销策划”等工商管理类课程移植到创业教育课程中,缺乏系统科学的创业教育理念和体系,缺少对创业者风险意识的教育,更缺少对创业者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培养,严重制约了创业教育的实效性。

通过对徐州高校大学生创业情况调查显示,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认为创业中会遇到法律难题的占50.35%,“有所了解”和“根本不了解”创办企业的法律程序的占65.84%,大学生“认为高校有必要设置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占78.01%;已创业的大学生中85.89%遇到了开办企业和经营方面的法律困境,由于欠缺法律意识导致创业失败的占41.63%。这表明,实践中创业者欠缺法律知识问题非常突出,必须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加强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创新性改革,使学生能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创业,使其健康发展。

二、构建系统化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必要性

当前社会的发展不断呈现法律化的趋势,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发展的每个领域,创业也是一个法律行为,从法律上讲,大学生创业是指大学生作为创业主体,利用其现有的控制资源和自身能力,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找创业机会,通过自主创办经营实体实现自身价值的一种方式。大学生一旦开始创业,即使是设立一家规模很小的企业,也会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高校创业学院应当加强对大学生系统化的创业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创业法律素质能力,切实提高大学生依法创业的意识,降低创业法律风险,促进大学生和谐创业。

(一)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教育,是大学生树立正确创业价值理念的前提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公民具有法治的精神,即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支持,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大学生作为时代先锋,掌握着最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更应当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业。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环节就是培养创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在整体授课过程中,应该灌输给学生一个核心价值理念即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以培植同学们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为核心,缔造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

(二)强化大学生法律知识教育,为大学生建造创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墙”

《汤姆森商法教程》开篇即指出:“那些踏入商业世界的人会发现他们要服从数不清的法律和政府规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创业活动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是健康理性的。在大学生创业前,应掌握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正确、合理的法律决定。然而,据调查,当前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创业学生的法律教育,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部分选修课,在课改后“法律基础”课程压缩为6学时,难以满足创业大学生法律知识的需要。创业学院应当设立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必需的企业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竞争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保证创业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通过创业法律知识的强化,大学生创业前就已降低了企业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事前救济”。

(三)强化大学生用法能力培养,有利于增强大学生创业的实效性

在了解创业法律知识的前提下,要使得大学生学会用法,真正地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1.大学生依法从事创业活动,将企业运营中的各项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能够有效地规避企业风险。在2011年召开的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上,法学家李建伟指出: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有2.9年,而美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则长达40年,企业面临多种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家欠缺法律意识则是企业“短命”不可忽视的内在根源。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创业者规范行为、提升竞争力。一方面做到不违法经营,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投资、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经营者的权利,保护自身权益,从而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实现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2.大学生创业时需要运用法律,依法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对徐州三所高校大学生进行《大学生自主创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问卷调查》中,关于“在创业中遇到法律问题采取何种解决方式”的问题,选择向律师求助的占63.83%,因为“解决纠纷成本过高”而放弃权利的占37.59%。由此可见,创业大学生多数情况下不知道如何自己解决法律问题,而是选择向律师求助,这种“亡羊补牢”式的事后救济,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必须加强大学生法律程序的教育,指导他们如果发生矛盾和纠纷,应具有积极搜集证据的法律意识,并且寻求最稳妥的、解决争议的手段。

三、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

创业学院是全面推进高校创业教育的有效载体,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全面创新创业教育的重担,应当构建系统化、操作性强的创业法律教育教学体系,为大学生创业降低法律风险。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属于创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以应用为特点,因此课程的设置注重实务性教学,使学生在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分析解决创业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应当注意教学形式、教学手段及教学师资队伍的改革,更好地为大学生创业服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应由“创业法律理论”和“创业法律实务”两大部分组成。

(一)创业法律理论课程

创业是一个动态过程,根据创业每个阶段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将创业法律理论课程划分为:创业准备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创业经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解决纠纷相关法律制度和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

1.创业筹备阶段相关法律制度。(1)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大学生在创业初会遇到融资和企业形式选择两大问题。在创业融资方面,需要为大学生设置《物权法》《担保法》等关于融资借贷的基本法律规定,同时教授国家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出台的特别法律规定,比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等项工作中用于扶持的事项等。(2)创业企业法律形式。我国企业法规定,投资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愿选择企业形式,根据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大学生创业者可选择的企业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企业形态对于最低注册资本、投资人承担责任的要求不同,如《合伙企业法》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创业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企业的注册登记。

2.创业经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大学生在创业经营中会与不同相对人发生社会关系,根据相对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种社会关系,一种是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另一种是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由经济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包括《税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此类法律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用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商事关系主要由商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此类法律主要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要求经营者在“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导下从事商品交易,依法经营,使企业在法制轨道上运转。

3.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创业者在创业之初,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在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法律教育过程中,要通过《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介绍,使创业者在未来经营的过程中更加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并将社会责任视为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手,推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4.创业纠纷解决法律制度。创业中,解决创业者与相对人、第三人产生的纠纷,涉及程序法律规定。在课程体系中,应当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培养学生的法律程序意识。

(二)创业法律实务

创业能力是一种实践性很强、具有较强综合性和创造性特征的、以智力为核心的特殊能力,是一种自我谋职的能力,是一种把自己或他人的市场创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要想使学生掌握创业实战知识,仅有理论的学习是不够的,创业法律教育应当注重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在实践教学方面,第一,要开设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中较为有效的教学方法,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要有丰富翔实的案例作支撑,才能起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第二,要开办法律实务讲座。定期聘请具有较强法律实务能力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为大学生开设讲座,教授学生如何制定企业的法律文件包括各类合同,如何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商事务管理,以及如何仲裁诉讼等方面的法律实务。第三,要开办创业项目法律指导。对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进行具体的法律指导,解决大学生在创业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提高创业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总之,创业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创业大学生应当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这是大学生成功创业的基础。创业学院应当发挥载体作用,完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完善教学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创业法律素养和法律认知,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对创业人才素质的要求。

[参考文献]

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范文2

关键词:大学生婚恋;法律问题;法制教育;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144-03

2005年在校大学生“禁婚令”的解除,把大学生婚恋置身于新的政策背景下,从此大学生婚恋成为了普遍而现实的问题。但由于大学生自身道德理性的不成熟,主体色彩的不明确以及客观上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以至于他们在婚恋动机、择偶标准、性观念、婚姻观念等方面出现了偏差,从而导致婚恋过程中出现了如财产纠纷、非婚同居、未婚大学生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以及激情犯罪等主要法律问题。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发现,主要是由于大学生法制意识薄弱,法律素质有待加强。因此,响应“七五”普法宣传的号召,从法制方面对大学生进行婚恋教育,帮助大学生提高法律素质,树立正确、文明、守法的婚恋观,处理好婚恋过程中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婚恋含义的界定

所谓婚恋,顾名思义包括婚姻和恋爱两层含义。

“目前在婚姻法学界,婚姻是指男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1]从一般概念的意义上理解,它包含了不同层次的含义:首先,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建立婚姻的前提,是婚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然属性。其次,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以爱情为基础,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最后,婚姻必须为当地社会制度所确认。婚姻是一个法律概念,任何违反法律的两性结合都不能成为婚姻[2]。恋爱,则是男女双方在生理、心理和客观环境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互相钦慕和培养爱情的过程[3]。

恋爱是激情的,受道德意识的规范。而婚姻则是理性的,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大学生只有深刻理解婚恋的含义,正确把握婚姻和恋爱在人生当中的位置,才能理性面对恋爱和婚姻,合理处理婚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大学生婚恋现状分析

2014年,湖南科技大学课题组随机抽取了北京、郑州、武汉、长沙、广州等地20所本专科院校部分在校生作为调查对象,进行了在校大学生婚恋现状的专题调研。调查发现,与传统婚恋观不同,新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婚恋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具体体现在恋爱观、性观念、婚姻观和择偶标准四个方面[4]。(1)恋爱观方面,表现为恋爱动机多样化,恋爱行为普遍化,投入时间长和花销大的特点。(2)性观念方面则呈现出性知识缺乏、性观念开放、动机多样化等特点。(3)婚姻观方面,既有“婚姻是恋爱的目的和归宿”的观念,也有“毕业即失恋”“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等看法,婚恋关系不稳定,对恋爱和婚姻缺少责任意识。除此之外,对于生育的态度也呈现出多样化,想生一胎、二胎的占大多数,也有1/5的人想做“丁克”一族。(4)随着以上“三观”的改变,择偶标准也发生了变化。择偶标准的理性因素多于感性因素,但功利化现象也较突出。不少大学生把“白富美”“高富帅”、房子、车子、票子作为择偶标准。

处于青春后期的大学生,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恋爱动机的多样化,婚前、同居,甚至激情犯罪,说到底是社会化现象。社会上越来越开放的性观念、屡禁不止的等一股股混浊的“黄流”对校园的猛烈冲击,污染了校园环境,同时也使大学生婚恋出现了诸多问题。

三、大学生婚恋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财产分割问题

大学生婚恋中发生财产分割纠纷是常有之事。大学生热恋中除了互赠礼物,还经常出现共同买车、共同买房,甚至共同投资等情况。一旦出现恋爱分手,协调处理不当,就极易引发财产分割纠纷。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新婚姻司法解释中的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第16条、第18条都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如,《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前父母赠与的房屋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如果按前述观点大学生择偶要求有车有房,当双方感情不和离婚,房屋只属于受赠方。因此,不要把自己的青春抵押在没有担保的享受之上。《婚姻司法解释三》第10条,对于买房共同还贷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对没有积蓄的高校大学生来说,这是个励志的规定,是追求未来婚后共同奋斗的动力[5]。可以看出,婚姻法的诸多条款都在鼓励大学生靠自己的能力打拼,这样才能维持婚姻稳定。

(二)婚前同居问题

“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习惯上称为非婚同居。”[2]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同居双方不享有法定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相互继承、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等一系列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男女非婚同居生活,尽管不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但它毕竟涉及双方的情感、生活、工作和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又因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双方一旦发生激烈的矛盾和纠纷,弱者一方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损害。因此,未婚男女在同居之前应谨慎考虑和对待。

(三)未婚大学生生育权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大学生婚恋过程的未婚生育问题,会面临多种法律难题。未婚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权,一直是备受争议、未能妥善处理的问题。但从目前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可看出,婚前的生育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报道称,北京一名未婚母亲生子后因为没有准生证且无法提供生父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在给孩子办理户口时被拒,当地居委会跟街道、派出所协调多次未果[6]。根据我国计生政策,给孩子上户口必须要有准生证,而办准生证就必须有结婚证。虽然也有政策规定,若能提供生父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也可办理准生证,但是如果男方不能对孩子、女性负责,其权益还是会遭到侵害。由此可看出,我国通过户籍管理,以达到减少非婚生子出现的目的,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未赋予未婚女性生育权。

但大学生恋爱期间一旦生育了子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必须以物质条件为基础,可对于还在求学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来说显然承担不了抚养子女的法律责任。

(四)激情犯罪问题

由大学生的婚恋现状分析可知,大学生恋爱关系具有不稳定的特点,这必然会导致矛盾纠纷问题,当前各大校园频频发生的暴力事件、自杀事件相当一部分都与此有关,而且大部分属于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指:“犯罪人处于激情状态而迅速形成激情犯罪动机,进而实施犯罪行为。”[7]处于青春后期的大学生,心理发育尚不成熟,部分学生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反应,尤其在处理感情问题方面,无法应对就可能走极端,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2014年,广州日报报道,“大学生不满分手捅前女友11刀”,此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也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8]。关于类似的报道不在少数,但每次令人震惊惋惜的同时无不令人反思。

四、加强大学生婚恋法制教育的对策

立足“七五”普法宣传的新形势,结合当前大学生婚恋的现状和特点,针对婚恋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势在必行。总体上可以从法制教育的内容、途径、反馈机制和德育与法制相结合四个方面入手。

(一)大学生婚恋法制教育内容:传授婚恋法律知识与培养婚恋法律意识并重

大学生婚恋中之所以会出现以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除了法律知识的匮乏外,更多的是法律意识不强。婚恋法制教育的内容不仅在于传播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首先,要加强与大学生婚恋问题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应用技能教育[9~10]。大学生婚恋中的问题主要涉及恋爱、婚姻以及在这两个阶段出现了问题要如何解决三方面的问题。因此,法律知识的传播也应该针对以上三方面展开,加强对大学生《民法》《婚姻法》和《刑法》方面的知识教育的同时注重传授使用技能,使学到的法律知识能更好地指导婚恋行为。一是让大学生学会依据《民法》《婚姻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正确规范婚恋行为。二是在恋爱中学会依据《民法》和《刑法》等法律,规范恋爱交往行为避免未婚同居现象的出现,学会保护恋爱双方的名誉、人身、财产等权益,正确处理财产纠纷问题。三是在婚姻家庭中明白夫妻、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承担应负的责任;在婚姻出现问题时能依据《婚姻法》等的规定,理性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父母赡养等问题。

其次,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使之理性面对婚恋问题。“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11]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在法治社会,法律具有崇高无上的地位。唯有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大学生在婚恋过程中才能处处遵法、守法,以法律作为衡量个体行为的标准,理性面对和处理婚恋过程中的问题。二是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既有助于大学生理性支配自己的婚恋行为,控制和减少婚恋过程中违法犯罪的发生,也有助于大学生把法律意识转化为法律实践。

培养法律思维要以法律知识为载体,法律知识的传播与应用是法律思维的具体体现。可见,传播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意识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是加强大学生婚恋教育必须同时存在的两个重要内容。

(二)大学生婚恋法制教育途径:以互联网为基础,多种方式并存

明确了婚恋教育中法制教育的具体内容后,采用何种形式和途径推行法制教育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现代教学模式和方法也产生了新的影响和要求。由于互联网具有及时性、便捷性、海量性、互动性、资源共享性等特点,因此借助互联网对大学生进行婚恋法制教育,可以让学生在随时随地学习,在遇到问题时能及时与教师、同学、家长进行交流,寻求帮助。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运用互联网开展法制教育:一是建设婚恋和法制教育精品课程,通过文字、声频、视频、图片等形式,使学生通过电脑便利地学习。二是建设优质资源共享体,实现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不同高校的婚恋教育和法制教育课程共享。目前开设“恋爱公开课”的高校很少,以天津市为例,仅有天津大学。以互联网为平台实现高校间的教育资源共享,既便于学生学习和利用本校无法提供的教育资源又可以和不同高校、不同层次的学生和教师进行互动交流,而且可以避免因面对面交流涉及婚恋中隐私问题时产生的尴尬。

当然也可结合传统的教育模式:(1)学校的报纸、广播、网络是学校主要的宣传和传播媒体,通过文字、声频、视频等形式宣传涉及恋爱和婚姻的法律知识,长期地、形象化地影响学生婚恋观。(2)学校的社团可以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婚恋教育和法制宣传专题影片、案例展览、以及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等。(3)将婚恋中的不文明和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在校纪、校规中,通过校规、校纪的执行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

(三)大学生婚恋法制教育反馈机制:评估法制教育在婚恋教育中的效力

法制教育反馈机制是对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教育途径的一种有效性的评估。通过反馈机制可以衡量法制教育对婚恋价值观的建立和有效解决婚恋问题的贡献,了解法制教育实施中的不足,从而证明法制教育在婚恋教育中的效力和影响力。这种有效力的评估有以下三种方法:一是调查目标公众即大学生在接受法制教育前后婚恋价值观和行为的变化;采用封闭式的多项选择题的形式对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题目可以涉及婚恋观、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二是简单地观察目标公众即大学生的行为,从参与婚恋法制教育课的大学生人数或寻求法律援助的大学生数量来获得信息;三是定期举办座谈会的形式与学生直接进行沟通,以了解法制教育的作用和实施效果。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可及时反馈法制教育实施的效力和不足,对今后的法制教育内容和途径的改进及提升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四)婚恋道德教育与婚恋法制教育相结合

“道德教育重在净化学生的内心,法制教育重在规范学生的外在行为。两者犹若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不可厚此薄彼。”[11]在大学婚恋教育中,应该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很好地结合起来。

在人类社会,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础,人伦道德是构建和谐社会、家庭和婚姻的精神基石。婚恋道德教育对大学生的恋爱动机、择偶标准、性观念和婚姻观会产生重要影响。

与道德教育相比,法制教育更具有直观性。我国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通过基本合法婚姻的构建、婚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追究和权益保障等特有的调整机制,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的实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婚恋法制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在婚恋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防范和化解大学生婚恋中的法律纠纷。

参考文献:

[1] 张迎秀.结婚制度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2.

[2] 赖芳,季辉.大学生恋爱与婚姻[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2:135-158.

[3] 余逸群.大学生恋爱心理与恋爱道德要求[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6).

[4] 宋智敏,曾君之.在校大学生婚恋现状调查与分析[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10):137-139.

[5] 谭秀丽,赵士凤.大学生婚恋的法律保护[J].烟台南山学院学报,2015,(1):67-69.

[6] 邱冰.未婚女性也应享有生育权[EB/OL].找法网,2015-07-07.

[7] 张明.犯罪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44.

[8] 大学生不满分手捅前女友11刀[N].广州日报,2014-04-11.

[9] 魏胜强.论新形势下的大学生法治教育创新[J].行政与法,2013,(2):36-43.

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范文3

关键词:法律教育民间习惯民间道德规范伦理道德教育

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必然导致对高级专业人才需求的增长,法律职业所具有的社会公职性,必然要求对法律人才实行专门的法律教育,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与教育既包括素质教育也包括职业教育,因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具有一定文化素养,同时又具有较高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目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法律职业的社会重要性日益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但由于法律职业是比较特殊的关键性职业,其从业人员对全体社会成员都负有相当的责任和义务。对一个社会而言,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这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因此,社会在其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授予上应该从严要求,从严控制。

法制建设对于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单凭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否就能够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所有社会弊病和问题呢,在我国,近年来由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各项法律已经相当多了,应当说人们的行为似乎“有章可循”。但“作奸犯科”的人却越来越多,案子越来越大。随着我国社会近年来的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人们的收人和消费水准不断提高,按过去的说法是人们应当有物质条件来遵守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了,但是近来反映在现实社会中人的基本道德方面出现的问题不是减少了,而是有不断增加之势。现在无论是从人们的街谈巷议还是新闻媒介的报道来看,对于社会上普遍的道德水准均有“世风日下”之议。因此在我国,健全完善的法律传统仍非常欠缺,社会的道德约束力还很微弱,我们在努力向“法治”的目标前进,但是仅靠法律能否完全解决我国社会别是法律教育中当前普遍存在的道德间题,何况在现实社会中有许许多多的不道德行为其本身并不直接触犯法律。我国社会的发展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这几千年的历史中,我们的传统社会都采用了哪些办法来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普遍的道德规范,我国民间的传统道德规范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我国在在规范社会行为方面的某种民间乡土资源而加以改造和利用,其中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于今人是否能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这也许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标是要为进人法律职业的人作准备。在西方国家,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通常有三个,即一定的通识教育,一定的法律教育和一种良好的道德品质。当然,法律教育并不仅以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作为其目标。但是鉴于我国绝大部分地方的法律职业人员水平较低,加之旧时代遗留下来的不良名声,我国法律教育似乎应当确立这样一种培养目标,即下一代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要能够提高训练水准,并将他们置于社会中受人尊敬的地位,要做到这点很不容易,这里存在着一个深层次的历史根源,就是人们相信法学毕业生更可能破坏秩序,而不是建立秩序。古代巧取豪夺的制度如此根深蒂固。导致人们通常的道德力量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几乎无可避免地走向堕落。人不可信,为何要以诚相待;而待人以诚,又何以不信,但只要古老的制度残留不绝,人们就会以恐惧、厌恶和憎恨的眼光来看待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一定要把人们提高到一种新的品秩上来—他们受过最新的法律理论训练,能感受到法律具有一种神圣的威严而且从业人员是它的侍臣;他们抱有捍卫正义的热忱,并对所有的不足折衷权衡。

可是如何达到这个目标呢,关于良好的通识教育可由提高法学院的人学条件加以解决;关于为法律学生提供适合国家需要的法律教育可由国家健全法律体系、提供适当的法律训练加以解决;关于良好的道德品质教育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借助法律伦理学,重视我国的民间习惯、民间道德规范,重建我国的“德治”秩序,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民间习惯、民间道德规范

人类自形成为社会之后,就必须产生一定的规范来防止个人、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相互损害,为处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制定一系列调解和惩罚规则。其中既有由政府制定并强制执行的国家法,也有流行于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法。但是,官方的法律总会有漏洞,执法者也难得做到“明察秋毫”并把犯法者统统绳之以法。

萨姆纳认为,在行为规范方面的民俗为社区大众所长久接受之后,会产生一种神秘化的社会过程,而转化为“民德”即民间道德规范,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宗教或惧鬼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原本产生于民众日常生活与行为中的民俗(习惯),经由原始宗教或惧鬼或魔术等因素的神秘化作用而转化之后,成为具有约束力或制裁力的“民德”。违反这一“民德”的行为,就是“作孽”。我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是以儒家礼教(一套确定人际关系法则的“礼治”)为主,以法律惩罚(“制法典,正法罪,辟狱刑”《左传》)为辅,与此同时还存在着民间处理各类纠纷的习惯法,并有与民间宗教和华系的道德规范为基础。这是维系传统社会的秩序和行为规范的三个层次。

对于“犯罪”和“作孽”,我国民间社会是分得很清楚的。前者是直接触犯了法律的行为,将会受到刑律的惩罚;后者不直接触犯世俗法律,但违反了社会普遍道德准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受到世人的道德舆论谴责,会遭受“天谴”。法治的刑律所针对的是对人身、财产的侵害,并制定了详尽的惩罚办法,也就是所谓“他律”,凭靠的是外在的制度和力量。民间所谓的“作孽”观念主要谴责的是强者对弱者的欺凌,谴责其手段的不道德。对于“作孽”行为的惩罚主要是“天谴”式的报应,而不是直接的世俗刑律的惩罚。人们根据社会普遍伦理与道德规范来行为,自觉自愿地不去违背或触犯这些规范,即是人们的“自律”。

在我国的传统社会里,孩子自懂事时起,就要进行朴素道德规范的灌输,进行良心、良知的灌输。我国解放后的社会治理是以“无产阶级”为主,以法律为辅,同时努力建立一个“共产主义理想与道德教育”新的民间道德基础。而在基层社区处理纠纷时,社区中传统的习惯法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发挥作用。但是,解放以来,特别是“”中的“破四旧”运动直接与全面地冲击了民间道德规范和民俗,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摧毁了民间关于“作孽”会遭报应的信仰体系。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过程中,人们被鼓励去“转变头脑”,被鼓励“要有经济眼光”,注重经济利益的取得。在目前经济法规尚不健全,许多非经济因素在经营中仍然发挥着特殊作用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了获利,有时就会在竞争中不顾忌那些普遍性道德规范的束缚而不择手段。这些行为自然与政府提倡的“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着矛盾,而这一矛盾的解决,单凭法律无疑是不能奏效的,因为许多这样的行为并不直接触犯法律,行为者也十分小心地注意不去触犯法律。现在人们已经不大会对孩子进行道德训诫了,恐怕重复频率最高的是不择手段挣钱的功利主义训诫。这在某种意义上应该是道德方面的堕落。

在强调法律的同时,社会中关于“民德”的意识的普遍淡化,不考虑违反“民德”是否会“遭报应”或者根本否认“报应”的存在,应该就是目前人们行为中道德水准下降的原因之一。德克海姆认为“如果道德力量失去了它的社会权威,那必然是一种强权就是公理的混乱状态”。

重建“德治”秩序

为了社会安定、发展,必须有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使各面关系和谐,这是绝对的不言而喻的。但是,仅仅有法律,是不行的。仅仅有法律我们的社会生活,或许折浅多了些,少了点圆润的曲线;仅仅有法律,我们的社会生活的色调或许偏冷了些,缺乏暖意。从欧洲一些国家的实际情形看,他们除了法制外,指导人们行止的还有他们信奉的人文主义理念。

因此,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社会在完善法律与加强法治之外,应当重建我国的“德治”秩序。近年来,我国政府始终在提倡“精神文明建设”,其核心内容仍承袭的是50年代的“共产主义革命精神”和与之相联系的“共产主义道德”。有的外国学者指出,“中国具有被接受为伦理习俗的传统的道德哲学体系,这种哲学体系可能被转化为一种据以调整关系和影响行为的公认的理想,这一点可能是一个有利因素”,我国的伦理道德观念一方面与古代哲学和儒家礼教相关连,另一方面又与民间的朴素的人性论和人情观相关连。从这两者特别是前者中产生出具有新形式和新内容(即与人们目前的现实生活的内容相联系的)的社会伦理规范,应当说是有可能的。与此同时,我们需要从另一个角度来调查目前学校中和社会上现行道德教育的实效,分析社会上年轻人中出现的新的伦理观念。对于中国与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比较,有的学者指出,中国的传统是“道德化法律”,以道德为本位,将法律纳人基本道德规范系统;而西方发展出来的是“法律化道德”,以法律为本位,一件事是否道德取决于其是否合法。中国或东方文化强调的是群体性利益,通过道德规范强调个人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群体或他人的利益。西方文化重视的是个人权利与利益,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人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维护的是个人权利的“正义”这是各自延续了几千年的文化与社会传统,这两个不同的传统之间相互简单的抄袭引用是不可能的,而且在我国体制改革和文化重建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所以,寻求法理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和谐,把中国传统道德与产生于西方但已逐步成为国际普遍接受的现代法律之间的矛盾在中国新的社会场景中妥善的予以协调,这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真正基础,也是培养法律人才良好道德品质的一个有效办法。

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范文4

关键词:大学生; 知识产权; 法律普及教育;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3)05-0061-04

收稿日期:2013-04-26

基金项目:国家精品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建设项目(教高函〔2010〕14号)

作者简介:蔡晓卫(1970-),女,浙江桐乡人,浙江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副教授,博士研究生。

国家的发展要靠具有创造能力的劳动者和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之源,曾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已经进入了关键的战略主动期,让大学生学会尊重知识产权,崇尚自主创新,懂得利用知识产权实现知识的经济社会价值,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内容,因此探索和完善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对改变大学生传统思维方式,引导大学生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切实提升学生的创新素质,以适应社会需求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笔者利用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教学时,对本校400名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做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问卷抽样调查和座谈,回收有效问卷342份,结果如下:在问及“你了解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吗?”和“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创意和发明吗?”时,选择“比较了解”和“一般了解”两项合计的比例分别为“55%”和“22%”,两个项目选择“非常了解”的比例均在“5%”以下;而在问及“你了解创业中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和其重要作用吗?”时,近“80%”的学生选择了“完全不了解”。

在问到“你在日常学习时是否有以下现象?”时,选择“一般能合理引用他人作品并注明出处”的达到“82%”,但选择“有时少量引用他人作品但不注明出处”和“写论文时有时会篡改、伪造研究数据”的比例也分别达到了“47%”和“12%”;“你在日常生活中会使用、购买盗版软件、碟片吗?”几乎99%的学生选择了“曾经使用、购买过或正在使用”。

在问及“当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别人侵犯”选择“希望通过正常途径维权”的为“64.5%”,而选择“放弃维权”和“不知如何维权”的则合计达到了“35.5%”。“知识产权与自己相关性程度如何?时,”回答“一般”和“很少”的比例达到84.3%,“非常大”的约占“15.6%”。而在问及“是否有必要学习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时,54%和23%的学生分别选择了“非常必要”和“较有必要”。

通过座谈和以上这些调查数据分析,我们发现目前大部分大学生能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程度,并且随着年级的上升和专业的需要,大学生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主动需求总体也有了较大提升,但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1.大部分学生缺乏对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的系统学习

大部分学生对知识产权的了解限于一些社会现象,如盗版侵权、剽窃违法等,对知识产权具体的内容了解不多,没有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习惯,知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100%的学生认为使用和购买盗版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几乎100%的学生承认,自己曾经或正在使用盗版。而当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却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或者干脆选择放弃维权,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二:一是知识产权知识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学习和普及具有一定的难度。二是尚未在高校形成浓厚的知识产权学习氛围。高校忽视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投入也甚少,忽视大学生这一未来潜在的知识产权创造者,忽视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养成的长期性,大学生接受和了解知识产权知识的渠道少,少数高校虽设有选修课,但选课人数少,普及率低,而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必修课缺乏师资,大多流于形式,很多学生上课只是应付学分,大学生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与自己相关程度不大,也缺乏相关的知识产权实践,没有动力和兴趣去主动了解相关知识。

2.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的意愿和实践相脱节

部分在校大学生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成果保护意识淡薄,不注重保护自己的创意和专利技术。很多大学生有自主创新创业的意愿,但大部分学生缺乏利用其现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创业的实践,不知如何将其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项目,直接影响了其创新能力的发挥和利用知识进行创业的机会的把握。这些一方面表明大部分大学生尚缺乏不断探索创新的毅力和动手实践的勇气,同时创新实践的能力和积极性也不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高校忽视营造科研育人和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缺乏足够激励和奖励大学生创新的机制。

3.少数学生缺乏学术诚信、违背基本学术道德

部分学生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论文或拼凑或粗制滥造,一稿多投或重复制作自己的成果进行发表,甚至在论文中篡改、伪造和杜撰研究数据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同学对自己的著作权尚缺乏法律保护意识。根据调查结果分析,我们认为社会学术腐败现象和社会功利主义思想的盛行影响了整个校园的学术环境,高校学术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惩罚机制的不健全也造成了学生对知识产权的漠视。

二、以“基础”课为主要载体的知识产权法律普及教育

目前,部分高校比较重视对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但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仍未完全纳入高校大学生的必修课程中,知识产权教育主要以法学专业教育为主,而对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重视程度远远不够,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知识产权的内容大多从有限的选修课,通过互联网等相关媒体中获知,或者从高校开设的必修的“基础”课中获得,关注的也仅限于关于盗版、仿冒和剽窃等有限的内容,而且很多学校的“基础”课缺乏专业的法律教师队伍,教师在讲授法律部分内容时往往对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一带而过,或干脆略去不讲,使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流于形式。

作为“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在未来都必须把创新型人才培养作为首要任务,这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人才支撑,更是大多数学校应有的定位”[1]。在知识产权竞争加剧的时代里,提升和培养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是高校走向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的世界一流大学的重要“一着棋”,利用现有的“基础”课这个必修的、主要的载体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因此,我们在坚持因材施教与创新能力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在深刻分析学生对法律教学的需求基础上,对“基础”课法律教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创新、丰富和发展,在法律教学中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一个定位和两个阶段。

1.一个定位

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一般认为有两种:一是以培养知识产权研究型人才和实务型人才为目的的专业教育,二是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以提高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为目的的普及教育。[2]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指出:“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在《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中更是指出:“鼓励引导高校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建设,开设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辅修课程,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目前,高校法学类的学生都要求上知识产权法专业课,其目标是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一些高校也开设了知识产权法的选修课,但因人数和课时等因素的限制,更多的理工科和文科的大学生没有机会接受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据调查显示,近50%理工科和近20%文科的学生都非常希望学习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虽然也有部分学生认为知识产权与自己无关,因此,怎样让学生逐步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是摆在我们当前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我们认为对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并不是把每个大学生培养成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者,而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提高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素养,这是一个观念意识逐渐认同、渗透和推进的过程,“基础”课应该是把它定位为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的以提高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为目的的普及教育,其目标是通过“基础”课这个必修的、主要的课程载体对学生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基本知识的传授和意识的培养,逐步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素养,为大学生树立学术诚信意识、开展科技创新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打下坚实的基础。

2.两个阶段

(1)常规教育 开展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普及教育,如何在目前的“基础”课中渗透知识产权法律的内容非常关键,我们在对“基础”课中的知识产权法的内容设计上,注重了其系统性、渗透性和连贯性,不同教学对象的差异性。首先,注重知识的系统性。从介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性质、特点和基础内容入手,引导大学生树立创新和诚信意识,学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其次,注重内容的渗透性和连贯性。在“基础”课的思想教育中,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和校训,鼓励学生投入到改革创新的实践中,激发广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造热情,弘扬敢于创新、敢于开创事业的大学精神;道德教育中渗透著作权法的内容,帮助学生厘清什么是抄袭剽窃,什么是学术研究的合理利用等,树立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意识;在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中,引导学生在求职中如何保护其著作权,指导学生利用其现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创业,将其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项目,减少投资风险;等等。再次,教学对象的差异性,对理工科专业学生偏重专利制度、计算机软件保护等内容的介绍,而对文科、社会科学专业学生则重点介绍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内容。

(2)延伸教育 实践证明,“基础”课课堂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内容还是有限的,其操作性和实际应用性也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实践所需,因此,第一,我们充分利用“基础”课国家精品课程的网络平台,向学生普及与宣传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国内外、校内外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例,让学生了解《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和《“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管理办法》等制度,大力宣传学校教师和学生众多专利成果成功产业化的事例,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充分激发学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第二,在“基础”课实践教学环节中指导学生参加知识产权公益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知识产权的宣传和社会服务活动,撰写研究报告,体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大学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更加感性的认识。第三,建立流动的大学生法律咨询室,由老师以面谈、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学生在课堂上来不及解决而在现实中遇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从实施情况来看,一些对知识产权法有浓厚兴趣和强烈需要的学生的参与程度很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第四,开设了“法学基础”通识课程作为延伸。课程除了介绍其他部门法外,对知识产权法的授课上有针对性地开展侧重知识产权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实践性教学,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中融入创新创业教育,充分利用创业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讨论,增强授课的直观性和实效性,同时引入视频教学,让学生观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庭审视频,了解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掌握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的基本方法,提高大学生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经营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三、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普及教育的深入探索和完善

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孕育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让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根植于受教育者内心,使知识产权意识逐渐成为大学生的自觉意识,始终是高校重要的责任和使命。目前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普及教育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参考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的先进理念,以“基础”课为主要载体,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方法和途径不仅应当成为高校“基础”课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高校开展和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一,各高校应在当前高校法律教育的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改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环境,营造高校良好的法律教育氛围。

1.法律意识的培育离不开文化理念的支持,文化价值上的统一又有助于大学生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理解,增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认同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3年就提出要“建立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日本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走在了前面,早在2004年5月日本就提出了“为确立和普及知识产权文化而努力”的主题,多年来日本政府、企业和科技界等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文化,日本通过在大学制定人才培养制度和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讲座等措施努力营造了一个充分尊重和理解知识产权文化的社会环境。[3]

“‘基础’课的实践教学是校园文化的拓展和延伸,强化校园文化建设,对于实践教学的氛围营造、实践理念的深入人心、实践效果的人格内化具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4]高校应把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和崇尚创新的高校校园文化结合起来,通过“基础”课这个载体努力拓展其实践教学,与学校相关工作部门通力合作,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创业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让学生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智力成果的基本方法,提高大学生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经营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定期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开设讲座,联合各学院开展大型的知识产权法律竞赛活动,加强大学生创业大赛中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鼓励学生踊跃参加更多的创新科研活动和各类创业计划大赛,创造高质量的科研创新成果,体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只有将知识产权文化上升为大学生观念上的自觉,才能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创新的文化氛围,为培育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打下良好的社会环境基础。

2.现代大学教育必须把创新精神与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重点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

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培养目的,培养致力于创新创业并拥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实践基础的高层次人才是完善“基础”课的知识产权法律普及教育的又一个方向。

美国大学的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特点就是将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作为其本科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这一教育制度的重大改革帮助美国成为世界头号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5]创新创业教育与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的目标都是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我国高校要借鉴国内外高校创业教育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创业教育的模式,进一步将“基础”课与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创业辅导课程(如职业规划课等)等有效地结合起来,全面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在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中融入创新创业内容,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培养大学生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创新创业的意识,扩大和增进学生的创业视野,使其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能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科技成果。

3.知识产权法律普及教育的有效性极大地依赖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内容、方法的改进

教师的法律素养和教学水平,直接影响着法律意识的有效传播,鉴于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学科交叉性,提高教师多学科的综合知识背景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学校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基础”课的教师进行知识产权、理学、经济以及管理等学科知识的培训,完善教师知识结构;在教学方法上,教师可以借鉴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将知识产权法和其他法律结合讲授,如在讲授合同法时,提醒学生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如何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填写科技合同,注意合同中有关成果归属、风险责任、保密等重要条款,有意识地启发和培养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增强授课的趣味性和应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让抽象的法律理论和规定更加通俗化和大众化,使授课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法的意识和理念的形成是一个持续和长期的培育过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等更多力量的共同努力,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和高校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等因素都将影响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形成。“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终究是大学存在的本义,更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不容旁贷的历史使命”[6],在今后的“基础”课教学中,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如何最大限度地开展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使“基础”课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更加系统、持久和科学,使其在高校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系统工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吴伟,邹晓东,陈汉聪.德国创业型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探析——以慕尼黑工业大学为例[J].高教探索,2011(1):73.

[2] 王宇红.论大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培养与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8(4):63.

[3] 沈文庆.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J].中国科学基金,2005(3):133.

[4] 吕武.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路径探析——基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视角[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2(6):65.

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范文5

作者简介:刘冬梅,河南师范大学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教授,教育学博士。(河南新乡/453007)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高校教师的教学权利研究” (10YJA880079)阶段性成果。

摘 要: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学习权是师生法律关系的核心体现。高校收费体制下,师生法律关系趋于复杂化,传统师生关系面临严峻挑战。大学生身份如何定位,是界定高校师生法律关系的关键。当下我国公立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出多重性和综合性。

关键词:高等学校;收费体制;师生法律关系;教师权利;学生权利

师生关系是现代学校重要的法律关系。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形成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是师生法律关系的核心体现。随着公立高校收费体制的实施,我国传统师生法律关系面临诸多挑战,需要重新审视与定位。

一、权利与义务:高校师生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1.师生权利义务基于教育活动产生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对于教师来讲,由其职业活动引起;对于学生来讲,基于受教育活动产生。教师身份定位不同,以及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会直接影响师生法律关系的性质。关于教师的身份定位,各国有所不同,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公立学校的教师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英国、美国等国的公立学校教师则兼有公务员、雇员双重身份。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来看,教师身份经历了学官、学人、干部等不同身份的变迁。[1]根据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由此可见,我国教师的身份是专业人员,其基本职责是教育教学。而对于学生而言,他们是正在接受教育的公民,即受教育者。教师和学生的这种特殊身份,决定了师生法律关系既受宪法和一般法律的调整,又受教育法律的规范与制约。作为国家公民,教师、学生平等享有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作为教育者,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与管理,享有特定的职业权利;作为受教育者,学生也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2.师生权利义务是师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师与学生是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基于教育活动形成了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表现为一种行为,行为是权利与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 [2]师生权利义务集中体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师生双方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对教师、学生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定的权利义务,构成了师生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师生法律关系的集中体现。

3.学生学习权利是教师教学权利的基点

教师的教育权基于教师职业产生,由法律规范设定,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教师法》就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专门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指导评价学生权、管理学生权等多项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及其他义务。基于受教育者的特定身份,学生也有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等多项权利,同时应履行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尊敬师长、遵守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等多项义务。在教学活动中,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紧密相连。很多情况下,教师一方作为权利表现时,学生一方则表现为义务,而学生一方作为权利表现时,教师一方则表现为义务。比如,学生享有学习的权利,教师负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职责。学生享有公正评价的权利,教师则应履行客观评价学生的义务。这样,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紧紧联系在一起。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教师的教是为了学生的学,“学生的学”是教师教学权利的归向,因而从法理上讲,学生学习权利是教师教学权利的基点,学生的学习权利优先于教师的教学权利,教师的教学权利应服从于学生的学习权利。

二、大学生身份定位:公立高校师生法律关系的现实困境1.我国计划体制下的高校师生法律关系

在我国计划体制下,高等学校是“国家机构”,教师被视为“国家干部”,教师的任用、调配,纳入国家干部管理体制。1956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调动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根据国家需要,服从国家调动。”[3]1961年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进一步规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师的调动必须经过教育部的批准。”[4]此外,高校教师的工资待遇,据其职务级别按相应的干部级别标准对待。国家对大学生免收学费,对学生实行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大学生实行“统包统分”,大学生跨进大学门,就意味着端上“铁饭碗”,具有“准干部”身份。高校师生之间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行政性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

2.收费体制下的大学生身份遭遇挑战

在市场经济与高等教育大众化条件下,师生法律关系面临着一些新的困惑。1997年全国高校全部实现并轨,实行缴费上大学。那么,在收费体制下,学生缴了学费,分担了部分培养成本,学生的身份该如何定位?有观点认为,大学生是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接受高等教育服务是与劳动力再生产紧密联系的生活消费。[5]有人则认为“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接受教育不可能是消费行为”,如果受教育者是消费者,有悖于教育的内在本质。[6]还有人认为,将学生视为“病人”比将其视为消费者更合适。应当要求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业之中,像医生希望病人能按时按量服药、配合治疗一样让学生了解,取得优异成绩需要认真上课、完成作业、进行思考,只付费不能确保教育成功。这正如你去看病,只付钱而不遵从医生的嘱咐,怎么可能痊愈呢?[7] 国内首例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的发生,也使“大学生是不是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引起了广泛关注。广东某管理学院就读的大学生区某因毕业前一天参与打架,被学院勒令退学,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没给区某发放毕业证。区某认为学院处罚太重,通过行政诉讼将学院诉至白云区法院,认为学院用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水平和素质极差,并且派出一名电工兼任班主任,纯属“消费欺诈”,提供的教育服务“货不对板”,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学院按其所收教育服务费加倍赔偿他的损失。[8]本案发生后,大学生是不是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引起了社会关注。这起案件历时近两年,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上诉,终审法院认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消费行为,学生不是消费者,学院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因校方违反与学生区某的合同约定,区某赢了民事官司,索回学费的30%,即660元学费。

3.大学生能否视为一般意义的“消费者”

对收费体制下的大学生身份如何定位,不只是大学生个人的事情,还关涉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权利的如何行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服务作为高等教育的新理念,已得到广泛认同。“教育是一种具有服务性质的实践活动,教育服务就是教育活动的产品,或者说是一种服务形态的产品,教育产品是教育服务。”[9] 将高等教育服务作为概念来理解,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高等教育服务既包括面向学生的教育服务,又包括面向社会的教育服务。狭义的高等教育服务仅指面向学生的服务。而高等教育服务并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服务,大学生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 按照萨缪尔森提出的公共产品理论,根据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可将全部社会产品和服务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而高等教育服务既非纯公共产品,也非纯私人产品,而是准公共产品。这是因为,一方面,高等教育服务在一定范围内没有消费的排他性和利益的独占性。比如教师授课是一个对多个,教师教学由全班学生共享;一所学校可容纳成千上万学生,每个学生均享学校教学资源。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服务又带有一定的消费上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如教学班级人数过多,就会影响学生听课效果;不是每个人都能享有高等教育服务,只有具备一定资格者,才能享受这一服务。因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可能像商品一样完全通过市场来提供,而必须主要通过市场以外的资源配置机制来提供”[10]。

从公立高等学校来讲,教育是公益性事业,高等教育具有公共性特征,高校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因而高等教育服务必须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公立高等学校的教师来讲,他们受国家委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也同样具有公共性特征。教师承担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其教育教学活动必须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严格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再者,教育是一种精神活动,注重的是心灵的沟通和精神的契合,教师在教学上倾注大量心血,将自己的知识毫无保留传授给学生,担当教书育人的重任,对学生无私的关爱等,也很难用金钱来衡量。从大学生来讲,作为受教育者,大学生自然是高等教育服务的享有者,通过对教学内容的领悟和教学资源的使用,实现“教育消费”。但是毕竟学生支付的学费,只是培养成本的一部分,实际上国家财政拨款仍是教育经费来源的重要渠道,公立高等学校教师的工资也主要由国家财政支出。也就是说,学校的经费来源除了学生缴纳的费用外,还有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据此看来,即使在收费体制下,也不能够将大学生视为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这是由教育的公益性、教育的内在本质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

从当前高等学校的教学实践看,在教育消费主义观念的支配下,有些学生认为自己上学缴费,教师就是知识文化的商人,自己是购买知识的顾客,于是以“顾客就是上帝”自居,认为上不上课是自己的自由,而不是自己的义务。而对于教师来讲,教学是其义务,而不是教师的权利。学生随意逃课,对教师缺乏起码的尊重,这种现象是高校教师在教学中遇到的一大问题。学生缴费上大学之后,师生双方对高等教育的理解发生了分歧,期望值也不同,成为引发高校课堂教学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尽管我国高等教育已步入“大众化教育”阶段,但将高校等同于买卖消费的市场,将师生关系简单化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对高校师生关系的庸俗化和片面化理解。

三、多重性与综合性:收费体制下高校师生法律关系的理性审视 那么在收费体制下,如何看待公立高等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呢?笔者认为,尽管大学生缴费上大学,师生法律关系趋于复杂化,但是从师生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总体说来,我国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既有行政性的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性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关系。

其一,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存有一定的行政性法律关系。

第一,教师和学生的基本权利义务,已由法律规范预先设定。教师、学生作为师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义务在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与民事关系中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的特征有很大不同。

第二,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具有公共性,带有职权的性质。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历史使命,教师权利束中的教育教学权、指导评价学生权和管理学生权等,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其应尽的职责。对于教师而言,不能随意放弃,也不能转让。

第三,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教师是教育者和管理者,学生是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师生之间的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在学校教育活动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当然,教师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师生之间也并非绝对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因而只能说,师生之间只是一定程度的存在行政性法律关系。

其二,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收费体制下,学生分担了一定的教育成本,要求高校教师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也在情理、法理之中,因而未免含有某些民事关系成分。此外,在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师生双方都是民事权利主体,两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类关系属于平权型的法律关系。

此外,教师与学生之间还存在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平等关系。大学是探讨高深学问的场所,教育是师生之间精神的契合与心灵的沟通,是双方合作、互动的过程。教师作为教育者,通过教育教学给予学生知识的同时,也在优化自身知识结构,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教师应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也应当尊敬师长,密切合作。惟此,才能构建师生之间平等、和谐的关系。

参考文献:

[1]胡金平.从学校组织类型的变化看我国教师身份的变迁[J].高等教育研究,2007(11):38-43.

[2]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20.

[3][4]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634,1063.

[5]张元阳,亓来华.大学生——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7):38-40.

[6]刘清生.评“受教育消费论”[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11):10-12.

[7]Phillip H.Shelley.高校如何对待学生:消费者?病人?[J].世界教育信息,2005(6):56-57.

[8]国内首例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宣判 原告赢回学费[EB/OL].http:///system/ 001287053.shtml,2005-06-20.

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范文6

二是为了满足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实际工作的需要。当前,全社会的法律意识都在逐步提高,各级教育部门,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事务日益增多,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合同纠纷、行政处罚纠纷等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学生、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和有效的保护。不少地方的教育部门和学校为此耗费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甚至影响了正常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各地各校经常来电话提出要求,迫切希望我们能举办这样的培训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当前我市一些学校的领导、教职工违纪和违法犯罪现象有上升趋势,有的已经受到法律的处罚。这些情况说明教育工作者本身的法律素质急需提高。因此

一、关于这次培训班的背景和任务

我们举办这次培训班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的:

一是为了学习贯彻中共十六大精神。jzm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他强调:“要大力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的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就必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学校领导、教职员工在培养学生各科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学法、懂法、守法,然后才能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我们学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知识,能掌握、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的利益,这本身就是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体现。

二是为了适应全市教育法制工作新形势。今年以来,全市教育系统法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1)今年四月份,胜利召开了全市教育系统“四五”普法动员会,制定了全市教育系统“四五”普法规划;建立了领导机构,落实了普法任务。(2)六月份举办了师德知识竞赛,十月份举办了“中学生公民道德知识竞赛”,两次活动都涉及到教育法律法规。(3)在全市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宣传月活动中,我们对《安全生产法》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制作展板,设立展台,发放《安全生产法》和教育法律材料,并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到基层进行安全教育大检查。(4)市教育局积极配合市综治委、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5)在“12?4”法制宣传日,市教育局设立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台,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的咨询。(6)与市直关工委、团市委在市直学校举办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图片巡回展。由于以上几项活动的开展,使我市广大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正在逐步提高,同时全系统的依法治理工作也得到进一步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全市各地法制工作的开展还不平衡,仍有个别县级教委和学校机构不全,人员缺乏,缺少规划,甚至少数单位法制工作呈现一种无绪状态,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研究解决。我们想通过这次培训班进行一次再鼓动,再做一些工作,以便把全市教育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三是为了满足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实际工作的需要。当前,全社会的法律意识都在逐步提高,各级教育部门,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事务日益增多,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合同纠纷、行政处罚纠纷等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学生、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和有效的保护。不少地方的教育部门和学校为此耗费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甚至影响了正常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各地各校经常来电话提出要求,迫切希望我们能举办这样的培训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当前我市一些学校的领导、教职工违纪和违法犯罪现象有上升趋势,有的已经受到法律的处罚。这些情况说明教育工作者本身的法律素质急需提高。因此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党的正确主张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基本出发点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教育事业是人民的事业,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广阔的、重要的领域。jzm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这为教育作了十分明确的定位。目前,在我市×××万人口中、教育人口有×××万左右,如把接受其他各种形式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包括在内,数量就更大。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着教育的发展,对接受高质量、多层次的教育,有着越来越强烈的需求。因此,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教育事业,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教育战线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第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使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与管理范畴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权力高度集中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正在向分级管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转变;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正在由单纯的隶属关系转变为自与触权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关系;学校之间,学校与教师、学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正在不断产生大量的民事关系和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社会力量办学的迅速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和终身学习观念的形成、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益广泛等教育领域的新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是单纯靠行政手段可以解决的,只能在法治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予以调整和解决。这也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要着力研究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纵观世界现代教育的发展历程,加强法制建设,也是各国为促进教育适应经济和社会变革的要求与影响普遍采取的重要措施。二次大战之后,日本通过制定一系列教育法律,保证了教育率先恢复和发展;60年代,美国通过制定《国防教育法》迅速增强了科技竞争的实力;80年代至今,英国制定的《**年教育改革法》、法国制定的《教育指导法》、美国出台的《**年教育目标法》等等,表明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各国更加重视教育法制建设,以保证国家对教育事业管理与支持的力度,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发展教育的经验,从中国国情、从某市情出发,深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发展和教育内外关系的特点,依靠法治来调整教育活动中各方面的关系,保障教育在增强综合国力中的基础地位。

第三,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jzm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朱容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党的十六大再次提出“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实践证明,在教育行政管理领域日趋复杂,管理对象日趋多元的情况下,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和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自律。只有依据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规范,统一行政行为,才能保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对教育行政部门来讲最主要的要求就是要严格依法行政。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在按照中央的要求,研究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问题。这当中,教育部门既要做到尊重和维护学校办学自的要求,又要保证国家对教育的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就不能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行政指示、行政命令的老办法,而必须靠法治。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减少对学校直接、微观管理过程的干预,通过制定规章等立法手段确立教育活动的规则,通过执法和监督手段规范各有关方面的教育行为,才能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我们还应看到,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教育行政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年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及早已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扩大了公民、社会组织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和力度。教育行政管理涉及的面非常广泛,热点难点问题很多,涉及到学校、教师、学生和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随着受教育权越来越受到公民的关注,教育领域的诉讼案件呈上升的趋势,教育部门不依法行政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第四,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要需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它涉及到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教育体制、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手段等多方面的改革。要保证教育方针和一系列改革决策的贯彻落实,需要全党全社会以及广大教育工作者共同努力,尽快形成依法治教的宏观环境,以法制手段巩固改革的成果,推进改革的进程,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同时,现代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既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必将对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依法治国反映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和执政方式的基本特征。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教,就是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保证教育工作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全面依法进行,推动和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健康有序进行,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的高度,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全局需要,从转变政治职能、提高为人民服务水平的宗旨的角度,清醒地认识新形势下全面实行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综上所述,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树立依法治教意识,从而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这就是我们举办这次培训班要达到的目的。

三、关于这次培训班的几点要求

这次培训班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大家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来参训,我们一方面表示欢迎,另一方面也要提出要求:

一要认真仔细听好课。要听精神,听精髓;要做好记录,该记的要记;要多思考,对培训的内容要联系实际思考,要结合工作思考,带着问题思考,只有勤思考才能真正弄懂吃透;还要遵守纪律,既来之、则安之,来的目的是学习,学习就要有收获,希望同志们这几天真正静下心来,当一回学生,要按照作息制度,不中途外出,不迟到早退搞好工作,交流也是为了促进工作。象这样有几个层面的人员坐在一起交流的机会,应当说是很难得的,对我们沟通信息,吸取经验很有好处。另外,大家还要对全市教育法制工作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本次培训班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都要提出来,以便我们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