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范例6篇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1

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方面,各个地区之间具有很大的不同,从而致使各个地区的财政收入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就决定了起初各个地区的财政支出竞争就存在不公平的地方。“马太效应”产生的很大原因就是由于地方财政支出的竞争行为,不仅不能使各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缩小,反而使差距变得更大。

当各级政府的事权支出职责有了明确的界定之后,需要保证竞争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以实现提高财政支出竞争效率的目的。在收入权限得到了明确的划分之后,省级政府应增加省级以下政府分享收入的比例,并且使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变得更加完善。特别是在财政方面,省级政府应给予县乡两级政府较大的支持,为基层地方政府能够拥有可供自己掌管的财力来源提供可靠的保障,对地方政府对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后制定相应的投资政策,不仅使其具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有效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加强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推进民主政策

一级地方政府的预算应具有一级独立的预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需对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进行审议和批准,人大常委会则需在必要的情况下对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不需要获得上级政府的批准。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出来的预算政策也没有干预的权利。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即人大的作用,不仅要使人大代表具有较高的公共管理水平,还需要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广大选民的切身利益。这样人大代表这一具有荣誉性的职称才不会成为虚设,能够充分享有实实在在的权利,并且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更多的权利和利益。

可见,代表广大选民利益的人大代表需要对一些重大事务具有一定的决定权。政府间财政支出竞争实际是民众在付出公共产品价格后,相应获得的公共服务的竞争,根据蒂布特的“以足投票”理论,财政竞争的有效开展必须以居民能够充分地表达对公共产品组合的偏好为基础。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性;社会经济利益

关于经济法的社会性,学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笔者认为,社会性作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至少应包含这样的含义: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经济法的社会性特质,既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

一、经济法的社会性内涵

社会性,指的是一种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人性。同时社会性也与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相联系。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垄断、串通定价、不正当竞争、恶性倾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却证明了追求私利的人们大多并不能自发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人的社会本性,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性。在个人本位时期,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个人私利至上,社会让位于个人,是对过去那种把个人局限于群体的社会体制的重大变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对单独个体有利的事情未必对整个社会有利,个人主义的这种异化也给社会带来了包括经济危机和文化侵袭在内的诸多问题,这就要求社会从个人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在社会本位时期,社会着眼于社会整体,立足于社会整体,注重维护社会公益。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主要着眼点应该是经济的社会协调性,而不是片面强调国家的意志或者利益,或者片面地竭力维护个体利益。

二、现代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社会性价值体系

(一)协调个体、集体、国家利益。现代经济条件下,激烈的竞争是市场活力的主要源泉,竞争在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同时也造成了更多的利益冲突。现代市场经济鼓励个体和企业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利益、具备良好市场经济道德的基础上去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法应引导经济主体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使彼此间形成规范有序的合法关系。通过经济法梳理经济秩序,实现个人、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当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社会利益相冲突时,通过经济法的调理使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和最优化。

(二)公平为主,效率兼顾。效率和公平的问题是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法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注重效率才能增强活力,维护公平才能构建社会和谐,效率和公平有机协调和统一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公平和效益既有相矛盾的一面也有相一致的一面,市场竞争机制导致发展经济过程中收入差别的存在,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扩大,但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终极目标。在实施分配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应强调公平为主,效率兼顾的经济法价值取向,注重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同时也要注重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经济高质量的发展。

(三)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和调整,其价值取向必须正本清源,把“以人为本”作为核心价值取向,并把这种价值取向融合到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之中。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价值目标。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为公平、效益、社会整体利益等,但这些价值目标一旦离开了人的发展就失去了意义,只有当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人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和统一时才能迸发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所以,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必须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经济法的设立和运行不仅要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还要在更高的层次上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三、经济法的社会性是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保证

(一)建立良性经济竞争秩序。(1)限制的建立。通过对限制竞争的禁止、排除、限制或认可、承认,为所有经济主体平等自由地进入市场并进行良性竞争创造条件。(2)对正当竞争的保护。通过划分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竞争的界限,使不正当竞争行为付出代价,维护正当竞争和社会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3)保护消费者权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良性的、自由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才能最大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是消费者实现其最大权益的一般性条件,经济法体系通过对上述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充分地保护消费者。

(二)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1)分配秩序的规则。通过构建预算和税收的法律规则,建立良好的社会分配的秩序,为实现社会收入的平衡创造法律条件。(2)货币政策的规则。通过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以及对货币政策等相关法律规则的构建,引导货币政策驱动社会经济利益发展。(3)产业政策的规则。产业结构调整是现代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和基础,通过对支柱产业的扶持和带动相关产业的链式发展,优化社会效能。(4)价格规则。价格规则是社会经济的重要规则,对经济产业发展、社会零售、货币政策等都有重要影响,通过价格规则的确认,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竞争秩序。(5)监督规则。在为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准确基础资料、监督经济管理运行的公正公平等方面,监督规则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经济法的社会性,对社会经济的调整是多种类、多层次的调节,这也是经济法有别于其他法的一个重要之处。既有构建市场竞争秩序的引导功能,也有经济运行中的社会组织功能;既有限制某些经济领域的调节功能,也有促进某些经济领域重点发展的功能。这种多调节功能的相互融合,表现了经济法的内在协调和统一。经济法的社会性,不仅维护了法人和自然人的个别利益,也实现了社会整体经济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J].法律科学, 2000(3).

[2] 张英.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新论[J].学术交流,2008(6).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3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

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人力资源开发;传导机制;转变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指出: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仍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于生产管理与生产力、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契合,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需要有效的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从而实现政府职能。为了推动人力资源开发向经济发展转变,需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依靠科技与体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人力资源开发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传导机制研究,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人力资源开发向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传导的机理分析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力度,提升人力资源的有效程度,从而实现人力资源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提升自然资源的开发翟勇效率,减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能量损耗与自然资源的开发浪费,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而言,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研究,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为了实现人力资源开发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提升劳动者的素质以实现开发管理,

(一)人力资本促进经济增长的内在机理

根据舒尔茨、贝克尔的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内在机理,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而言,人力资本对于知识、技术的进步具有促进作用。加强人力资本的研究,能够促进社会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根据边际效益递增理论,人力资本的开发与研究,能够实现产业升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罗默、卢卡斯等人的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对于人力资本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指导,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而言,人力资本能够对社会经济进行协调发展,通过人力资本投资自身呈现兽医题赠,从而促进物质资本收益的递增,促进社会经济的转型与发展。

(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研究》(批准号07&ZD007)对于中国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显示,人力资源能力系数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一种非线性的对应关系。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言,人力资源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人力资源能力系数发展到一定程度,可选持续发展能力大幅度增加,对于社会经济的转型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人力资源开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内容之一,提升人力资源的开发力度,能够使人力资本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本的研究与利用,能够提升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提升社会经济的发展质量与提升生产要素,加快人类文明的进程,因此需要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力度,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劳动者结构的改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力资源的开发能够提升是劳动者结构的转变,提升劳动者素质,因此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研究,能够合理的额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在人力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人力资本的提升。人力资本能够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劳动力素质,为技术的革新与研究提供人力支持,人力资源的开发能够提升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洞察力,从而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工作,降低与自然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提升自然利用效率,促进产业升级与发展。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为了支线农业现代化与现代工业化发展,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的培训与发展,以现代化思维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研究,从而接触社会经济发展的人力因素,推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源的开发,能够提升劳动者的专业素质,不断的增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能够提升劳动者的职业化程度,提升劳动者的责任心、社会责任感,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价值。

二、人力资源开发向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传导的途径

为了实现人力资源想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研究,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研究与发展。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而言,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将人力资源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做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强生产性资源、消费性资源以及能动性资源的开发,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转型与发展,通过三个层次进行人力资源开发。

(一)教育与培训进行生产性资源的开发

对于人力资源开发而言,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进行最低层次的人力资源开发。通过教育与培训进行生产性资源的开发,能够使企业员工等人力进行培训与管理,能够提升职员对企业的生产相关知识的认识;加强农民对农业工业化的认识,能够提升农民对工业化的认识。为了提升农业与工业的不断发展,需要做好教育与培训,从而实现最初人力资源的开发。这种层次的教育资源是人力资源开发的主流,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能够为人力资源中等层次与高层次的开发提供基础。

(二)结合生产性资源进行社会再分配

结合生产性资源的开发,通过引导与社会再分配消费性资源,能够实现人力资源的中等层次的开发。中等层次的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研究,是社会生产能力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产生的人力资源开发,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言,消费性资源的开发程度会成为生产性资源开发的主要障碍。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将人作为人力资源的开发主体,通过生产与消费的均衡发展,从而推动消费性资源的开发,促进经济发展需求结构的转变。

(三)通过文化教育与政策规划开发能动性资源

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而言,文化教育与政策规范对于人力资源开发具有重要的意义,高层次的人力资源开发主要是指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而言,人的全面发展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自觉性与能动性,因此采用文化教育与政策规范全面发展人力资源,做到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对于人力资源开发而言,三个层次的研究开发是人力资源与社会经济相互作用的过程,通过不断深化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能够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人的创造性,从而实现社会的跨越式进步。

三、人力资源开发向转变经济发发展转变的传导机制

当前社会经济面临着多种市场竞争,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通过人力资源开发,提升人力资源开发效能,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人才作用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5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6

 

法治国家应加强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经济法的稳定性使其不可避免地具有时滞性,有时无法及时有效的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这不利于经济法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容易引发对其权威性的质疑。由于经济法作为法律其自身的内在局限性使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时滞性的局限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与具有合理性的经济政策进行协调配合,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各具自身的优势与缺陷,在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将二者联合起来,取长补短进行优势互补,有助于使二者共同发挥作用,加强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与管理

 

一、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协调配合

 

“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在贯彻执行经济政策中起着重要作用”。[1]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都应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产生能动作用。在一定意义上,经济法中的大量条款是经济政策法律化后的内容,而具有法律属性后的经济政策,其稳定性、规范性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一) 经济政策引导经济立法

 

“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 具有与传统法治理念不同的现代性, 与政策的联系更为密切。”[2]其中,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前提,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是对经济政策有效实施的法律保障[3]。加快形成有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体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战略决策,要求对我国经济以及全球经济发展形式能够及时做出制度回应,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应对全球经济发展的风云变化。然而经济法对稳定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使其具有滞后性,往往无法及时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对某些新型社会经济关系也无法及时进行调整,使经济法对新型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出现某些不适,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对经济运行效率的要求。而经济政策具有的灵活性与适应性能够及时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予以制度回应,并及时进行调整。通过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化解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经济运行效率。有鉴于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坚持协调发展、共享发展、开放发展的过程中更应重视经济政策的作用,对于具有较强稳定性、卓有成效的经济政策应该通过法定程序将其上升到法律层次,将其纳入经济法制度中。

 

以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关系为例,在经济金融化、全球化背景下,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调节经济的常规方式是“相机抉择”即政府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 采用不同的财政措施,利用国家财力有意识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4]。为加强财政法的适应性以有效调整财政关系,财政法需要反映根据经济发展新形式制定的财政政策, 因此需要将这些财政政策予以法律化。例如,根据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财税体制改革问题的强调,尤其是对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视,新《预算法》的亮点之处在于规定应实行全口径预算,如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再如,新《预算法》更是首次对“预算公开”问题做出细致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事项明确要求做出公开说明,并在第92条中对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通过对预算法修改后呈现的亮点予以分析,在见证财政法体系日益完善进步的基础上,更应重视预算公开入法的长远意义。其有利于切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有效预防政府失灵。

 

(二) 经济政策弥补经济法的漏洞

 

从根本上讲,“单单稳定性与确定性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5]。经济法制定后需要保持稳定性,不可朝令夕改,否则有损法的权威性和可预测性。但是,对稳定性的要求也往往使其滞后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无法及时对某些经济问题做出回应。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主要任务是监督、规范国家调整经济活动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面对千姿百态、变化万千的社会经济不可一成不变。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经济法不可避免地带有时滞性,需要灵活的经济政策予以配合,才能有效发挥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控作用。

 

经济政策对经济法漏洞的填补作用表现在:经济法不是万能的,单单一部经济法律规范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对所有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控,更何况经济法本身的时滞性,也使其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面前表现出些许的无能为力,因此经济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经济法没有规定的问题,或者有些问题经济法已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调控,而此时相关经济政策却有与之相关的规定,那么可以考虑适用该项经济政策。一方面,进行经济立法或修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短时间内往往无法及时应对新兴问题完成立法或修法过程。即使进行立法或修法,经过层层严格的程序制定出的新法或修改后的经济法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也往往于事无补,这与现代社会对经济运行效率的要求背道而驰。正如萨维尼指出的,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即经过立法或修法后的经济法可能又与此前出现的问题不适,无法对其进行调控。另一方面,如果漠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市场失灵”或“政府失败”问题置之不理,则经济法的权威性、强制性无从谈起,而且也会因为缺乏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控和对政府宏观调控权的有效规制,使社会经济陷入混乱,这必将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极大损害。 所以,如果相关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价值不相冲突,可以选择适用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整,这符合经济法对公平与效率的追求。

 

新《预算法》对于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规模偏小和资金分散等问题,在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多个条款中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新《预算法》对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做出重点规范,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等,有利于规制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针对财政转移支付问题,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的相关问题都在其他相关法律中予以规定。新《预算法》正式实施前,对有关转移支付尤其是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则可以根据有关转移支付的经济政策进行规定。

 

(三) 法律化后的经济政策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将具体国家政策予以法律化是使其获得强制执行和给予市场主体更大合理预期的重要方式[6]。经济政策虽具有灵活性、适应性,但由于其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定,在稳定性方面无法与经济法同日而语。另外,由于经济政策的制定主体往往是政府,其权威性也不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通过的经济法。为了保障在较长时期内具有稳定性的重要经济政策得到有效实施,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将其纳入经济法范畴,使其更具规范性。同时,通过将经济政策法律化,有助于以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保障经济政策的实施。

 

例如,对于财政政策而言,由于其具有灵活性、及时性和制定程序简易性等特征, 在财政改革中,一般情况下是先出台政策, 在财政政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总结经验将可以纳入财政法范围的政策进行法律化,使其上升为法律。通过财政政策和财政法的相互配合,有效促进国家对经济的平衡协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财政政策的法律化,有助于以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促进财政政策目标的贯彻落实。

 

二、如何增强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协调互动

 

为探索加强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协调互动的有效方式,使二者在相互配合中发挥最佳的经济法实施效果。综合我国目前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实施现状与效果,以及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可以探索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经济法及经济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应坚持

 

1.经济政策的制定应遵循科学原则。首先,制定经济政策应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符合经济事实。根据当前以及未来经济发展的形式和趋势,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国家未来的经济发展规划,制定符合客观经济发展形式的经济政策。如果漠视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事实,以政府的主观经济意志为基础制定的经济政策,其必然与社会客观经济现状不相适应,这种脱离客观经济规律的经济政策不应被经济法所吸纳。其次,经济政策应符合经济法律的规定。经济政策的制定主体、内容、执行主体、实施方式等应严格遵循经济法的规定,在相关领域已有比较完善的经济立法时,制定经济政策应在经济法的框架内进行,强调国家依照法律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控。最后,注重民主决策。重视发挥经济决策机构的作用,使决策更具客观性、社会性与专门性。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为了防止市场失灵,经济法管理主体应根据经济法规定对社会经济活动予以有效监控。重视民主决策,协调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利、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

 

2.经济政策的法律化。经济政策应在经济法的框架内,在经济法的制约下制定、实施。对于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经济政策应选择时机使其上升到法律层次,具有法律属性,增强经济政策的可信度,使其实施获得预期效果。在我国,由于经济政策主要由政府制定、实施,因此应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经济行政法规的审查和监督,扩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对经济政策的规范作用。

 

(二)以财政法与财政政策协调互动的方式为视角,映射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互动

 

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经济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针对财税改革和财政转移支付等问题,发挥财政政策的积极作用对于上述问题的改革大有裨益。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协调互动,有助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有效参与和监控调节。

 

1.财政法与财政政策应根据自身的作用和特点协调确定各自的调整范围。对于宪法、立法法确定必须由法律调整的财政关系, 以及根据经济波动情况能够自动发挥稳定作用的财政工具,如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应制定为法律。对于灵活性较大的相机抉择财政政策,宜采用政策手段, 但是该操作程序, 可以由法律规定,以保证财政政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7]。

 

2.加强财政法与财政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的沟通协调。由于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制定主体、程序及背景不同,二者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内在矛盾,为了消弭财政法与财政政策之间的矛盾, 实现二者的有效协调,在财政法和财政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重视建立二者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如预算法在制定过程中预算工委与财政部之间就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调,以提高财税预算等方面的立法和审查监督的实效。

 

3.了解、掌握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出台时期。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面对瞬息万变的经济发展情况,经济法不是万能的,不可能一一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因此需要经济政策予以配合。实践中,由于经济政策具有灵活性、前瞻性,面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经济法对这方面的规定存在法律空白或漏洞,而修法又来不及时,采用灵活的经济政策来予以弥补不失为一条成功的经验。所以,一般情况下是先出台经济政策,待时机成熟时再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

 

4.注重财政法和财政政策的动态配合,消弭二者之间的摩擦。这一点主要是强调财政政策和财政法应在实施中加强配合。“财政政策的贯彻实施应有利于促进财政法的实施, 树立财政法的权威;财政政策是财政法律的核心内容,在实施财政法的过程中, 要注意财政政策因势变动的走向, 在执法中运用财政法原则, 使用法定自由裁量权缓解和消除与政策的矛盾, 使财政政策和财政法律在动态中耦合, 达到财政政策和财政法律实施的预期效果。”[8]

 

三、结语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整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愈加发挥重要作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对经济法制度不断予以完善,对于实施卓有成效的政策适时入法。同时,在此过程中,经济法应注重与经济政策的动态配合。经济政策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灵活性,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面对瞬息万变的经济发展状况,经济法不是万能的,不可能一一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因此经济政策既对经济立法起引导作用,又对经济法起补充作用。在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加强与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有助于共同发挥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