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例6篇

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

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文1

总体来说,依法治税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依法治税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治税的思想体系,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一套治税的方式、原则和制度。我们理解,依法治税具体应包括以下五层意思: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务机关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

2、职权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一点与公民私权明显不同,对于公民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也要受道德、纪律的约束)。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必然要负法律责任。

3、义务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区别,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于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往往既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但都不算违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法律赋予的义务,则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如果没有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不用说不履行义务了。

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执法,即使税务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是正确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并要求纳税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5、作为法定。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1)作为方式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时,不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要求其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选择不作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不能选择作为的方式,否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2)作为手段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作为的手段,而必须根据法律赋予或设定的手段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作为手段。(3)作为责任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作为时,应对由其作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作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必须作为,否则,必须承担应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的,税务机关就不能作为,否则,也必须承担因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治税的地位

在治税指导思想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来展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是衡量税务部门工作绩效的首要标准,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组织收入中心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依法治税来展开,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依法治税核心论。具体来说,依法治税核心论包括以下论点:(1)依法治税是指导税收工作的核心理念。实行依法治税,提高法治化水平是指导各项税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评价税务部门工作思路和税务干部思想观念的核心标准。(2)依法治税是衡量各项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衡量各项税务工作绩效的标准可能很多,比如收入完成情况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但是,在所有这些标准中,依法治税占据核心地位,其他各项衡量和判断标准都要服从服务于依法治税这一标准。(3)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要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必须充分依靠依法治税;只有通过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才是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途径,才是对市场经济造成损失最小的最优途径。(4)依法治税是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核心手段。组织税收收入,必须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必须把依法治税作为完成税收收入的核心手段;只有以依法治税为手段,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才是可靠的、真实的,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

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治税指导思想必然会由组织收入中心论转向依法治税核心论。理由如次:

1、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从税收的本质特征看,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又是这三种特征中最根本的特征。税收的本质特征,特别是强制性特征表明,税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没有国家强制力也就没有税收。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最重要的手段,因而法律是税收的生命线所在,没有法律作后盾也就没有税收,所以,依法治税在各项税收工作居于核心地位。

2、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要实现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内在要求,税收是极其重要的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各种手段中,税收占有突出的位置,因为其他各种手段最终往往都要落实到税收手段上,税收是各种手段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手段。税收具有财政、配置、调节、监督管理等多项职能,归结起来,这四项职能的核心就是通过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

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与税法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税收决定税法,既决定税法的内容,又决定税法的性质和形式,但税法不是被动地服从和从属于税收,而是能动地规定和影响税收。因为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国家意志在税收分配中起着特殊作用。这种国家意志始于立法程序,体现于税法之中,完成于征收管理过程。国家组织税收收入,调整税收关系,运用税收调控经济运行,都必须以税法为根据。税收与税法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4、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收管理与逃避征收管理、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矛盾,税收工作中的其他矛盾都是围绕这一矛盾展开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式、方法或手段,就是该项工作的核心。综观古今中外,解决征纳之间矛盾的根本方法和途径就是依法治税,因此,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枢纽,在税收工作中具有核心地位。

三、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

客观地讲,当前我国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

1、立法方面的问题。(1)立法层次较低。现行税法中,以税收条例和暂行规定出台的税收法规所占比例过大,许多税种尚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序,致使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实际执行中也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和干扰,使依法治税不能落到实处。(2)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对有关税收基本的、共同的法律问题缺少明文规定,缺少统领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税收基本法》,致使依法治税的法律依据不足。(3)税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在制定税法时,往往就某个法律谈某个法律,较少考虑不同税法之间的衔接,特别是一些相关联的税法之间尚存在着少数矛盾冲突的地方,造成税法执行上的困难与偏差。(4)立法技术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不够完善或重叠交错,法律用语过于简单,模糊概念使用较多,立法前瞻性不够,造成税法修改补充频繁、稳定性较差。

2、执法方面的问题。(1)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忽视《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程序法,而往往只注重从各税种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查找依据,导致量刑的法律效力偏低。(2)执法随意性较大。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3)执法力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不敢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征纳秩序,一些重要指标如处罚率、查补率、入库率明显偏低。(4)执法监督不力。目前税务机关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的监督较薄弱,内部执法责任制、执法督查制等监控制度不够完善,对税务干部违法行为追究不力,导致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

3、依法治税环境方面。(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差。由于全社会尚未形成依法治税的道德氛围,相当多的纳税人尚未树立起“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道德观念,缺少自觉守法的内在驱动力,偷逃税现象大量存在,抗税、骗税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不断滋生,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2)部门配合不力。一些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不能认真履行《税收征管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对税收工作配合不力。如工商部门不能按时为税务机关提供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不能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给予配合等。(3)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有的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对税收执法干预严重,或有税不收,或寅吃卯粮,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欠税,影响税法的贯彻执行。

4、执法干部队伍方面。(1)部分税务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人治、特权思想十分严重,“官本位”观念和旧的习惯观念至今依然存在,对法的认识还没有从工具层次上升到价值层次,依法治税意识淡薄。(2)是部分税务干部法律素质较差。往往只重视学习和掌握税收税种知识、财务会计知识,而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从而使其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以致使执法权发生异化或弱化现象。(3)部分税务干部执法能力较差。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从而造成执法偏差,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四、推进依法治税的措施

当前,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务系统的一项战略性工作,针对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以提高法律级次为核心,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当前,要通过人大立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使主要税收法律上升为法律级次,增强其刚性和权威。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应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管辖原则以及其他税收共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加快税改费改革步伐,完善税收程序法,出台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填补目前税收法律的空白点。通过“十五”以至今后相当长时间的努力,逐步构建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各单行税收法律为主干,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不同位阶税法相协调,不同法律相配套,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法规范体系。

2、以重在治权为核心,完善税收执法体系。完善执法体系重点在于,建立并完善重在制约权力的税收执法机制。(1)建立完善的执法工作机制。结合税收征管改革,明确税务机关和执法岗位的范围,实现执法权的上收和分解;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步伐,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完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以机构制权、技术制权和制度制权为重要内容的税收执法机制。(2)完善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岗位、考核、奖惩等“四个明确”,实现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在税务机关外部,建立外部日常监督机制,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介及社会舆论等对税务执法的监督和评议,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3)完善税务经费法律保障机制。从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税务机关有法定的、可靠的来源,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条件。

3、以强化组织职能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贯穿于税收各项工作中,必须加强对依法治税的统一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形成一把手总负责,班子成员对口负责,分管局长具体负责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在此基础上,对依法治税实施全过程领导。完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把依法治税工作的各项职能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有条件地区的税务局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岗位,配备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常设性的法律专家组,构建法律专家机制,为依法治税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4、以健全护税协税体系为核心,优化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完善税务司法保卫体系,优化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协同配合,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协同打击,以净化税收环境。强化各级领导的依法治税意识,坚决纠正乱开减免税口子,随意改变、变通政策和自立章法的行为,保证税法刚性。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健全税务机关同其他执法机关及社会组织之间协同配合机制,做到税务机关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力量的有机结合。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工作,把税法宣传与纳税服务相结合,与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相结合,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治税的道德意识和依法办税的基本技能,不断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5、以强化信息化建设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技术的专迅猛发展,要求尽快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发挥信息技术在依法治税中的特有优势,借助信息技术管人,如利用税收征管业务管理系统对税务行政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前后台校验,对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设定,为实现依法治税目标提供技术制约机制。追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提升信息化平台,把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智能等最新信息技术应用到依法治税中去。按照依法治税的需要,积极探索加快数据向信息转化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信息利用水平,从而不断提高依法治税的效率。加快税务部门与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网步伐,不断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完善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加快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联网步伐,推广网上报税,降低纳税成本。

6、以提高干部素质为核心,加强执法主体建设。通过把好进人关、晋升关,激活用人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加强业务素质培训,特别是法制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制约机制,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五、依法治税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当前,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许多难点问题。归结起来,这些难点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推进依法治税过程中的几个关系问题。

1、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的关系,坚持“德法并重”。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在税务系统的具体体现,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其一,依法治税是以德治税的保障。依法治税重在他律,为实现税收职能,完成税务机关的使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没有依法治税作为保障,以德治税是立不住的。其二,以德治税是依法治税的基础。道德不仅是税收立法的基础,因为税收立法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而且道德是税收执法的基础,因为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心证权的正确行使都要以道德作为基础。道德也是纳税人守法的基础,因为纳税人守法程度高低与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仰程度密切相关,道德还是弥补税收法律漏洞的手段之一,因为许多涉税行为难以完全用法律来规范,只能通过道德来规范。

2、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由收入导向转变为执法导向。在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上,我们认为,重点把握以下三点:(1)必须按照经济—税收—经济的原则处理依法治税和组织收入关系。税收决定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只要严格地坚持依法治税,就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的配置资源和调控经济职能,就能够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维护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会为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创造经济条件。相反,如果我们不顾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大局,不坚持依法治税,而是片面地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受到破坏,那么,这样的组织收入为中心有什么意义?何况,这样做也不能保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2)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组织收入的法律依据是税法(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没有税法作依据,税务机关就不能强制性地组织收入,因此,组织收入必须始终以税法为依据,必须始终依法进行,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3)组织收入情况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标准。依法治税的过程,就是贯彻税法的过程,也就是组织收入的过程,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过程始终。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收入情况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在税收收入计划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只要,也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入计划。组织收入任务没有完成,或者因为收入计划不科学,或者因为依法治税的水平和力度不够。以上三点归结起来,就是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应逐步由收入导向转向执法导向。

3、正确处理系统规划与分步实施的关系,坚持长期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必须对依法治税进行系统规划,明确依法治税的长期目标和整体目标,从而明确依法治税的方向。依法治税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特别是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因此,必须在明确依法治税的长期目标和总体目标后,进一步明确依法治税的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并根据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进行适时调整。目标明确之后,依法治税要从具体工作做起,扎扎实实地把依法治税推向前进,从而把依法治税的系统规划与分步实施结合起来。

(本文刊登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资料》2001年第8期)

参考文献:

1、阎秀峰(1998):税务执法难点探析及对策,载《税务研究》第10期。

2、高炳立吴西峰(1999):依法治税论要,载《税务研究》第2期。

3、刘隆亨(1999):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基本要求,载《税务研究》第6期。

4、刘隆亨周红焰(2000):依法治税的理论和对策,载《1999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版权所有

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文2

关键词:核心价值;税法;纳税人权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7007205

由于税收位阶上纳税人的原生权利缺失、税收程序法位阶上纳税人的派生权利不足以及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纳税人权利不断受到非正义税或非正确税额的侵扰。所以,还原、补足和保护纳税人权利将在很长时期内成为立法者、政府和纳税人博弈的焦点。

一、文献述评

1关于税法的核心价值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关于税法核心价值的论述不多,而且并未取得共识。比如,刘源和朱曦认为,税法的核心价值如果从发源的角度分析,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法产生之初,人们最迫切需要的目的或结果。因而,税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限制国家征税的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充分实现[1]。笔者认为,该论断并没有切中要害,即“限制国家征税的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充分实现”应该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张美红认为,税法的核心价值是指税法所追求的目标即公平、效率和秩序中最重要和本质的价值。现代税法的核心价值应做出“公平与效率兼顾,如不能兼顾则以公平优先;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兼顾,如不能兼顾则以纳税人利益优先”的理性选择[2]。王奉炜从税收契约角度入题,认为政府是受纳税人委托来保证社会契约履行的执行者,也是具有利维坦倾向的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者。税收契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纳税人利益,一个好的税收契约必须在制定社会契约和约束政府权力上赋予纳税人足够的权利;税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纳税人利益,一部好的税法必须赋予纳税人充分的立法权和全面的监督权[3]。事实上,纳税人利益与纳税人权利并不是一回事,两者既有共同点也存在一定差异,一概而论有失偏颇。同时,赋予纳税人税收立法权在代议制国家也不能取得法理上的许可。

在已有的对税法核心价值判断的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公平和效率,其次为自由,其他的判断还有利益、秩序、正义和制约等。如,上述张美红的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2];同样,赵芳春认为,自由、公平、效率、利益和秩序等构成了税法的基本价值内涵,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者在不同的税法中其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4];崔文秀认为,税法的核心价值是实现法制、公平与效率[5];黄俊杰认为,在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中,税收只有在符合宪法价值秩序下正义的要求时,才具有正当化的基础,税收正义是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亦为税法的核心价值[6];周承娟认为税收法治的核心价值是税收权力制约[7]。

然而,笔者认为,公平和效率在税收层面属于税收原则最为重要的内容构成,不能也不应成为税法的核心价值。而自由在税法上应仅限于“用脚投票”的行为、秩序是税收遵从的执行规范、正义是税法上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前提和结果的一种道德要求,这些概括仍然不适宜成为税法的核心价值。就利益而言,现实中的法律从根本上说就是确认、保护和平衡利益的一种手段。“所有的法律,没有不为社会上某种利益而生,离开利益,即不能有法的观念的存在”[8]。前已述及,利益仅是权利的组成部分,其并不能完全囊括出权利的意义。而税收权力制约的结果仍然是谋求权利,将税法的核心价值这样表述有些间接。

2关于纳税人权利

文献中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论述较多,限于篇幅仅选取部分进行评述。方赛迎认为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市场化取向改革时期对纳税人权利的不自觉保护阶段;二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综合改革时期,程序性层面上对纳税人权利的自觉保护阶段;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实体性层面上加强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阶段[9]。笔者认为,阶段的划分有唯美成分,而且在实体法层面上对纳税人进行保护的法律位阶不高。陶庆认为,宪法财产权是指公民创造的全部财产不受任何侵犯的自然法权,它由公法上的纳税人权利与民法上的私有财产权两个部分组成。依照与国家之间在先的契约原则,公民须向国家缴纳自己创造的一部分财产作为国家赋税,并由此成为纳税人;宪法赋予国家与公民之间对于公民创造的全部财产的分割程序与原则,公民由此享有对国家赋税征收列支等经济、政治和社会诸事务的广泛参与权,这种由公民财产分割程序与原则延伸出来的政治参与权就是纳税人权利。保障宪法财产权基础上的纳税人权利,是治理逻辑与历史的双重起点[10]。将纳税人权利仅仅解读为政治参与权是不够的,哪怕仅仅是从维度切入也是这样。罗昌财认为,纳税人的权利源于社会契约。作为公民在经济领域中的身份,纳税人的权利应该包括政治、经济和纳税权利。我国的税收理论与实践长期把纳税权利等同于纳税人权利,致使纳税人权利的内容缺失,对政府公权力的制约受限。应该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完善和保护纳税人权利[11]。笔者为区分纳税人权利与所谓的“纳税权利”,强行使用“纳税权利”这一本可以用“纳税义务”代替的词语。基于这一逻辑思维,权利与义务在笔者看来是同义的,由此混淆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王玮认为,纳税人权利的缺失与我国税收遵从程度不高有着直接的关联。仅仅从加强税收征管的角度入手来提升税收遵从度,虽然会有一定的效果,但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问题,也无助于提高政府征税和纳税遵从程度。确立和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各项权利,在现阶段对提升我国税收遵从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2]。纳税人遵从度不高的直接原因应该是征税触及了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不是纳税人权利缺失,所以,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间接关系。黎江虹认为,纳税人权利从宏观层面而言,是解决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失衡、协调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核心理念。从微观层面而言是保护纳税人利益,防止征税机关权力滥用的必要制度安排[13]。两个维度的划分略显粗糙,因为税收实体法层面是不存在纳税人权利的。赵宇和赖勤学认为,从社会契约的角度出发,纳税人权利不仅仅是具体的实体与程序权利,更应该从制度层面进行契约之初的构建。而这只有在的条件下,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才能得到最根本的落实[14]。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和论证。

3关于税收

王世涛提出税收入宪的主张。他认为,税收牵涉到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宪法应该规定租税国家的税收方式和使用方法。税收入宪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15]。宪法里有税收的内容,只是内容不完整并且“跛足”,因而在宪法层面应是修宪而不是入宪。岳松从公共财政视角对税权制衡机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财政的基本含义是税权制衡,就是要在税收权力框架的设计与运作过程中,坚持以保障纳税人的私有权利为界限。税权配置的最高原则在于“在民”,有关税权的全部事项都必须根据众人的意志来进行,有关税权制衡机制的制度设计、政策安排等所有工作,都应该本着众人之事的议事规则,按照众人之财的理财方法来操作和实施。在法治和代议制背景下,合法性体现的税收民主化被归结为税收法律化[16]。贺卫方认为,税收奠定基础,应当由人大代表对税收以及财政事项进行细致入微的审查[17]。刘守刚认为,现代税收成为近代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以及纳税人对政府征税权的控制,是西方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关键[18]。刘丽认为,税收行为先天就比其他公权力行为更受价值关照和宪法权利保障理念的束缚。也正是从这个层面上讲,是税权控制成就了,税及其收取与支出首先是宪法问题,而反观当下我国的宪法及其他部门法规定,都不无遗憾地让人感受到宪法上税收概念的阙如及税法上税收问题的偏财政性和政策性[19]。税收的发展逻辑表明,无论是公共财政视角,还是税权控制视角,都无一例外地揭示出税法核心价值既不是单一的义务设定,也不是权利的漫天索价,更不是权力的自由裁量。其核心仍然是权利与义务对等,无论是过去还是将来。

二、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规则[20]。税法的核心价值是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最基本的品质、是税法赖以存续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基于税收征纳过程中形成的对税法内核的根本认识。居于税法之上的税收是宪法上对税收核心规则的创设与运用的制度性规范。税收应首先以宪法理念指导税收法律体系或制度的构建,因为税收并不是对税法层面的制度性解释,而是集中对宪法层次的税收核心规则进行探讨:在宪法上界定税收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使国家与人民的基本关系税收化就是税收[21]。问题是,大多数国家都是从“征”的角度对税收立法,而中国等部分国家则从“纳”的角度立法。这一字之差是否与税法的核心价值背道而驰?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内,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内,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手段[22]。在上述概念内界定的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所应享有的受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益,以及当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而关于纳税人的高位阶的义务则来自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基于对税法核心价值的理解和界定,税法的核心价值应是权利与义务对等。那么,如果纳税人的义务大于权利,是否有必要确立合意的税法观——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反之,如果纳税人的权利大于义务将会产生哪些后果?

本文试图以上述概念、问题之间的内在联动作为分析税法核心价值的逻辑起点,以税收作为依托,探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三、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对等

笔者认为,税法的核心价值为权利与义务对等。如果税法的核心价值——权利与义务对等——这一判断正确的话,那么,纳税人究竟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对于纳税人而言,无论从哪一个法律位阶出发,其义务只有一个——纳税,或仅仅为堵塞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而设定的条款。这是真实的、可测量的以及可感受的痛苦历程。与享受公共物品(含服务,下同)这一权利所昭示的幸福感相比,若纳税人幸福感大于或等于痛苦感,则税款的征收就会顺利些;若痛苦感大于幸福感,则需要政府还原、补足纳税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有知悉权、要求保密权和申请减税权等18项具体权利;规定的纳税人义务则有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以及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等21项具体义务。但这些权利与义务属于派生的,而且由于《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程序法存在着位阶较低、权利不足或某些权利形同虚设等问题,所以要在这一层面补足纳税人的权利。需要明确的是,《税收征管法》确立的权利是纳税人享有的《税收征管法》法内的权利,同时纳税人还应享受《税收征管法》法外的权利,如对公共物品享用的权利以及税款使用的监督权等。而这已经超出《税收征管法》所应确立的权利范畴,客观上形成对税收的需要。

2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预设

如果宪法上公民的义务大于权利,则会导致对义务的规避或逃避;如果税法上纳税人的义务大于权利则可能出现避税或逃税倾向。公民——纳税人这样做的后果如下:一是会成为公共物品的免费乘车者;二是放弃了自己作为公民——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三是失去了对政府使用税款的监督权。这里,一个更需要深化的命题是:如果出现认为所有纳税人都会逃税或避税这样武断的价值取向或立法意图;如果假定所有纳税人都是逃避税款者,那么,我们的立法意图或出发点则值得担忧。而且,也不能因为逃税或避税现象的可能长期存在而导致立法者或税官“枕戈待旦”。公民——纳税人的义务大于权利还可能诱发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权利或间歇或不断受到非正义税法、非正确税额的侵扰。所以,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如果纳税人的权利大于义务,则有可能导致对公共物品的浪费或过度使用,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拥挤。正确的做法似乎是明确政府的基本职能和引导纳税人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尽管这可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不能因为其艰巨而不去作为。

税收的核心是立体在宪法位阶上确立合意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此必然要求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对等。任何单纯以纳税义务或权利确定税法核心价值的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而与权利和义务对等这一维度是相符的。因为,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应是税法最根本的价值诉求。如果两者不对等,法律上应强制其对等。税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并不必然意味着相等。因为,纳税人所负担的政府税收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在量上并不必然是相等的关系,但纳税人支付的税款却是享受公共物品的一种对价。

四、还原、补足并保护纳税人权利

税法的核心价值应是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但因居于最高位阶的税收上纳税人原生权利的缺失导致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纳税人在宪法上仅背负纳税义务,进而导致现实中纳税人的维权意识淡薄或权利受损。因此,必须恢复属于纳税人的原生权利并加以保护。在没有权利或权利界定模糊时是不能奢谈保护的,所以要还原、恢复本应属于纳税人原有的权利并加以明确。在论证之前早就应该予以明确的一个前提——纳税人权利的位阶。

为对纳税人形成完整、有效地保护,必须对纳税人权利分为不同的位阶。如果将纳税人的权利分为一阶权利、二阶权利和三阶权利,其中一阶权利主要分布于税收层次、二阶权利主要分布于税收程序法层次、三阶权利主要分布于税收实体法层次的话,那么,界于税收的一阶权利可以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同样,界于税收程序法的二阶权利也可以规定权利与义务对等。但界于税收实体法的三阶权利则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因为在实体法阶段只能设定义务而无法设定权利,也就是说实体法层面不需要涉及权利的律条,即便是税收支出也并不是权利的增加而只是义务的缩减。所以,纳税人权利只能分为两个位阶,按权利发生的因果关系,分为原生权利与派生权利。税法上的原生权利是指公民随出生而产生的对公共物品享有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并应被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利。税法上的派生权利是指由税收中的权利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具体权利。纳税人权利不能隐含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中,这是必须予以明确的税收要件之一、也是立法者一刻也不能忘的。税法最终会调整到什么方向,标志就是纳税人权利是否构成国家宪法和税收基本制度的核心部分[23]。因此,在宪法框架下明确纳税人义务的同时也必须同步明确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首要来源是宪法,宪法层次的保护才是最根本、最彻底和最坚实的保护。

税收应予以明确的权利是享受公共物品权、监督税款使用权和私有财产不受非正义税或非正确税额的侵犯权。这三项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是缺失的。而且,任何一国宪法,如果仅从征或纳的角度立法都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倾斜。在此仍需进一步明确或澄清的一个枝节问题是,税收调控是不是公共服务?在财税理论界,把税收在理论上一分为二,一部分为弥补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所形成的成本,一部分用于宏观调控。本文认为,税收调控是公共服务。根据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的经典但非成熟的定义——“每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任一其他人对该种物品的消费[24]”所显示,税收调控的结果是所有纳税人共享的,一个个体或组织的享用并不排斥和拒绝另一个个体或组织的享用,就是说,税收调控既具有非排他性也同时具有非竞争性。所以,本文认为税收调控属于公共服务。宏观调控可能存在局部利益受损者,之所以受损是因为过度使用了公共物品,而宏观调控对这些所谓的利益受损者实际上是一种行为矫正。可以说,提供公共物品是税收的基本目的,更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和存在的理由。

那么,如何保护纳税人权利?本文认为应修改宪法第56条。宪法第56条应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行为主体有享受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税收立法专有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受行为主体委托有监督税款使用的权利;征税权属于政府。由此,才能完成对纳税人权利的恢复、补足并加以保护。

五、结论

“权利与义务对等”根植于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中,但在现实运用上则常常表现出模棱两可有时甚至是权利不足或缺失。从税法角度来说,如果分为税收、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的话,那么,由于层面仅设定征税义务;税收实体法层面只能设定纳税义务;虽然税收程序法上既设定了义务,也设定了权利,但法律位阶较低,并且属于派生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为实现税法的核心价值——权利与义务对等,要求税收层面必须还原、明确纳税人的原生权利,进而对修宪客观上产生权益保障的诉求:修改宪法第56条,还原、补足并保护纳税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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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文3

关键词:践行 核心 价值观 聚集 地税 正能量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160-04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这给地税税收体制和地税干部职工的价值观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这种思想多样、价值多元的条件下,只有正确认识、理性分析、具体看待,并结合地税部门工作实际,大力培育、认真践行、积极弘扬、凝心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进一步廓清改革的方向,凝聚改革的力量,聚集地税事业发展正能量,助推强大“中国梦”的实现。

一、地税部门对核心价值观的认识与具体体现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认识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国家层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社会层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社会属性。“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从公民层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要求。党的十提出的“三个倡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三个层次理念的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实现了政治理想、社会导向、行为准则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在价值目标上的有机统一,兼顾了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价值追求。它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昭示了中国共产党长期奋斗的一贯主张,继承了中华传统文化精华,汲取了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它既符合历史,又合乎实践;既贴近民情,又顺乎民意,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引导力。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人生需要信仰驱动,社会需要共识引领,发展需要价值导航,以“三个倡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为我们应对西方错误价值观的冲击提供了强大理论武器,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内核,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纽带,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正能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地税部门的体现

1.体现在国家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富强强调的是国家整体的富强,强调的是持续稳定的富强。地税税收在保障地方政府财力的同时,可以推动国民的富裕,只有富民才能强国。中国税收制度将通过不断改革,以实现“藏富于民”的目标。民主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就是税收法定,让纳税人来参与税收如何设计、如何征收。文明在税收领域的要求就是依法征税,和谐在地税领域的体现就是税企关系的融洽。

2.体现在社会层面。地方税收制度作为社会治理规则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核心价值观取向。自由,是严格遵守法治的遵循之下的自由,强调税收不要过分干预市场主体的决策。平等,是严格执行法治的前提之下的平等,强调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公正,是严格贯彻法治的过程之中的公正,它要求不偏不倚、一视同仁。法治,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过程之中的法治,是将诉讼作为解决税收征纳双方之间争议和纠纷最正常的手段。

3.体现在公民个人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既是我们每一位个体的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有的行为准则,也是每一位地税人员在征税过程中的工作准则。纳税人依法纳税是爱国的表现,税务人员依法征税是敬业的体现。纳税人纳税要讲诚信,不虚假申报,不偷税逃税;税务人员对纳税人要友善,对纳税人作诚实推定,不轻易怀疑纳税人。

二、地税部门践行核心价值观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基层地税干部践行核心价值观的现状

在现实中,随着税制改革不断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增高,基层地税干部的思想上存在一些波动,工作上不够适应,心态上不够平稳,甚至提出了“地税向何处去”的问题。当前基层地税部门普遍存在两个方面的担忧,第一个担忧是“税难收”。随着税制调整步伐加快,地方税收主体税种缺失,加剧税源与收入目标的矛盾,收入总量降低将影响地税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心目中的地位和分量。同时,站在“工业制造4.0”、“互联网+”的风口,各种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我们的征管能力难以适应,执法风险不断积聚。第二个担忧是“队难带”。有的干部担心税制调整后地税部门的前途,对自己的职业前景感到迷茫;队伍老龄化,结构不尽合理,随着作风建设深入推进,监督之弦越绷越紧,制度之网越织越密,问责之剑越磨越利,津补贴逐步规范,激励措施越来越少,一些基层地税部门、部分地税干部的核心价值观比较迷茫、相对缺失。

(二)部分地税干部缺失核心价值观的原因

1.客观原因。当今社会处在多元化时代和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信息的传递提供了快速便捷的通道。各种理念、思想和思潮处处袭来,侵袭每位地税人的思想。面对纷繁复杂的抉择,有些地税人难以把握。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过于注重经济建设,而对政治思想教育有所放松和弱化,导致“两手抓,一手硬,一手软”的客观现实。出现了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糜之风、贪腐严重现象。地税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执行的是公务员工资、津补贴、奖金等福利政策,相对稳定,但不可能发大财。而当前的公务员与创业者的体制具有很大差异,地税工作面对的对象是广大纳税人,纳税人是一个复杂的群体,许多纳税人抓住改革开放的机遇富裕起来,有的并不是通过自己的勤劳致富,而是投机取巧暴富,这样的客观存在也对地税人的价值观形成有很大影响。

2.主观原因。首先是信仰的缺失。说,信仰是人生的“总开关”,现在有许多人是“总开关”出了问题。一些地税人也存在信仰危机,人生没有追求或追求出错,就无法真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次是人生观出现了问题。一个人的人生观决定了他的价值观,一旦人生观出现了问题或错误,就会导致价值观出现问题。再次是拜金主义作祟。在物欲横流的年代,有些人在对待金钱时,总认为“金钱至上”、“金钱万能”。在这样的拜金主义作祟下,部分地税人会迷失方向,价值取向也出现偏差。最后是利己思想严重。有些人用来评判对错和好坏的标准就是看对自己是否有利,有利就好好做,没有利则不愿意做,这样容易缺乏诚信和友善。

3.综合原因。由于客观和主观原因的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没有真正完全根植于所有地税人的心中,部分地税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缺失,也就不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正确践行核心价值观聚集地税事业发展正能量

当前,地税工作面临四个新常态,即“增速放缓的新常态、依法治税的新常态、优化服务的新常态、税制改革的新常态”。因此,必须正确践行核心价值观,聚集地税事业发展正能量,推动地税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地税部门如何培育核心价值观营造“正能量”

1.认同。要运用多种手段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地税干部教育长远规划与干部培训具体计划,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增进地税干部职工的情感认同、理论认同,增强地税干部职工践行的自觉性、自豪感。

2.行动。要坚持不懈地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活动,发挥地税党员干部先锋模范和表率作用,争做坚定信仰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进一步增强党的凝聚力、政府的公信力、干部的执行力、制度的约束力,以此带动地税普通职员自觉实践。

3.制度。要把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同法制建设结合起来,要把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践行与地税职业规范结合起来,建立奖惩机制,使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变成地税干部职工的制度约束和自觉行动。

(二)地税部门如何践行核心价值观传递“正能量”

我们作为基层地税干部,直接与纳税人打交道的,执法活动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整个组织,广大地税党员干部更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学习,率先践行,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率。当前,要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扬清风正气树地税形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地税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方面,坚决纠正“”,传递地税事业发展正能量。

一要勤奋学习。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地税干部理论素养,拓展视野,开阔胸襟,积淀知识,增长才干;要提高地税领导班子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本领,做到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要通过学习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讲原则、讲正义、讲正气,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读书学习中领悟人生真谛、体会人生价值、实践人生追求。

二要提高修养。地税领导干部要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用党纪政纪严格约束自己,明是非、辨真伪,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头脑清醒;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讲原则、讲分寸、讲技巧,珍惜自己的名节,重视部门的形象,引导整个地税系统形成讲道德、重修养、尚清廉的良好氛围。

三要爱岗敬业。对于地税党员干部来讲,敬业就是要收好税,服好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不能心生懒惰、得过且过。针对当前税收管理矛盾多、问题多、新情况多的现状,要分析研究,探索对策,在工作中要敢于向偷税逃税骗税行为说“不”,切实承担起严格依法治税的神圣职责。

四要遵纪守法。广大地税干部要认真执行“八项规定”,带头纠正“”,以身作则严守纪律,持之以恒改进作风,不仅要争做税收工作的尖兵,而且要争做作风建设的标兵,更要争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五要服务大局。广大地税干部要做服务地方发展大局的表率,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关注热点、敏感问题,将办税服务与日常税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主动与纳税人面对面交流沟通,及时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合理诉求,为组织地方税收收入提供决策依据。

(三)地税部门如何弘扬核心价值观提升“正能量”

地税部门必须结合实际,突出特色,有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造“文化牌”,形成具有推动、引领、警鉴作用的地税物质文化、地税精神文化、地税廉政文化,提升地税发展正能量。

1.强化学习宣传,内化于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看上去只有12个词,24个字,但涵盖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取向要求,语言精练,内涵丰富。要真正理解其涵义,内化于心,就必须强化学习宣传。一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学习。学然后知不足。只有通过学习,才能熟记于脑。不断拓宽学习渠道,利用班前学习、周末学习、例会学习,才能牢记于心。开展专题讲座,让每位地税人从更深层次理解其内涵。开展交流讨论会,让每位地税干部谈谈认识理解。二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力度。可利用办税服务厅的电子显示屏进行宣传,既是对纳税人的宣传,也是对地税人的宣传。可制作宣传专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及其释义放入其中,形成宣传阵地。三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知识考试。在对地税人的综合考试,特别是在选拔任用干部的考试中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列入必考内容。通过强化学习宣传,让每位地税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

2.注重言传身教,示范于众。单位“一把手”是单位的“领头羊”,直接影响一个单位的价值取向。地税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地税干部职工面前作好表率。地税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不仅要“言传”,更要“身教”,要身体力行,从自己做起,从细节做起,从现在做起,时时处处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3.倡导先入为主,防范于始。在引导地税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必须先入为主,防范于始,抓早抓小。领导干部除了以身作则外,还要关注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诉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干部职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告诫我们不能放松警惕,而要防范于未然。要践行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必须严防不良的习惯和不好的思想出现,决不留有余地。

4.要从细节做起,外化于行。对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不仅对其内容要熟记于心,出口成诵,更要付诸行动,从细节做起,外化于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从细节做起,“爱国”听起来是大道理,但只要我们做好地税的本职工作,做好工作中的点点滴滴,就是爱国的表现。地税人是执法者,既是管理员,又是服务员。“执好法”和“服好务”都是对我们每一位地税人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然要求。为纳税人服务,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要在行动上,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解纳税人之所需,为纳税人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

5.健全长效机制,作用于远。首先要建立良好的示范基地。地税部门要充分挖掘地域特色文化,例如:红色文化、陶瓷文化、贤母文化、清莲文化,创建具有地域特色的地税文化示范基地、地税警示教育基地、地税廉政文化示范点,筑牢地税廉政文化“八个一”工程。其次要建立健全良好的评比机制。发挥榜样作用,引领大家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后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把能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标准,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来评判每位干部的德育表现,促进每位地税人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地税部门如何聚焦核心价值观聚集“正能量”

梦想是引领前进的旗帜,是催人奋进的动力,是凝聚力量的引擎。实现“中国梦”,需要每个团队、每个人付出努力。对于我们地税部门来说,就应当立足本职,脚踏实地,认真履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圣神职责,以建设勇于担当、服务大局的服务型地税为目标,以建设公正执法、依法行政的法治型地税为灵魂,以建设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创新性地税为动力,以建设风清气正、廉洁办税的廉洁型的是为保障,努力把地税部门建设成有梦想、有奋斗、有担当、有成就的坚强集体,成为实现“中国梦”的生力军,立足新起点,实现新跨越,努力树立服务型、法治型、创新型、廉洁型的地税形象,聚集地税发展正能量。

1.凝聚力量筑梦基。解放思想,更新理念。按照省局“收好税、服好务、执好法、带好队”的工作要求,认真调研、科学谋划、积极探索,提出“信息平台一体化、税源管理专业化、纳税服务品牌化、队伍建设体系化、开拓创新成果化”的工作理念。强化征管,优化服务。建立税收信息共享平台、存量房评税系统、税收电子地图系统,完善单项税种管理办法,探索税收专业化管理、税源分类式管理、综合治税监控,推进办税服务规范化建设,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深化涉税行政审批改革,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步伐。鼓励竞争,弘扬正气。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树立德才、业绩、公认的用人导向。强化竞争意识,通过竞争上岗、民主推荐选拔德才兼备、年轻有为的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明察暗访、问责追究的工作机制。

2.坚定不移推梦行。梦想之旅,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一路坦途的,需要地税人满怀信心、振奋精神、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地朝着梦想前行。服务大局促发展。地税部门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要围绕政府战略目标,提供税源分析预测,加强市场税收管理,培植地方税源壮大,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始终不渝推法治。把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工作的生命线,推进税收阳光执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探索税收执法考核。攻坚克难推创新。把改革创新作为地税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改革创新理念,强化改革创新意识,把握改革创新方向,注重改革创新成效,转化改革创新成果。

3.踏石留印兴梦廉。“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兼顾党风廉政建设成效与地税工作业绩,把廉政建设作为地税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让“税”梦之莲更加青翠。坚持惩防并举、廉洁治税,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政氛围;坚持领导率先垂范,以上率下,树立“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的工作作风;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创建廉政示范基地,完善“典型引导、警示鞭策”的宣教机制;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推进廉能管理,前移“岗位风险防范、风险处置”的防控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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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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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县局征管实体化,就是把过去作为基层领导机关的县局和过去具体负责征收征管的分局、乡所进行层级压缩,精简以往的机关机构,归并内部相关事务,压缩中间层次的管理人员,,让更多的人充实到征、管、查一线,县局成为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稽查等)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基层税务部门。

县局实施征管实体化后,除稽查局外,所有的内设科室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一个公章对外,便于从总体上规范执法,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一、县局征管实体化的初步尝试情况

起,市局部署实施的税收流程再造和新一轮机构改革,使县级国税局已具备了实体化的雏形。我县从11月份开始,撤销所有全职能分局,成立稽查局和11个相关科室,在城区设置一个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事务都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由调查执行机构来执行。企业全部实行网上纳税申报,双定户实行税款预储,划卡缴税,零散税源委托乡(镇)、办事处,从而更加有效地对税源实行控管,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纳税人。具体体现在:

(一)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由于打破了原有的机关、基层层级,使得人力资源调配使用的机制显得非常灵活、便捷,可通过部门挂钩、科室结对等方式,实现人员互动,优势互补,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

(二)实现税源管理专业化。县局将原来征管科、税政科等业务科室担负的职能推向前台即管理一科,使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的涉税事宜,全部归并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同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对办税服务厅内部窗口进行了调整,对纳税人实行一窗受理、全程服务。办税服务厅实体化后,首先得到加强的就是基层专业化税源管理力量。

(三)实现征管职能科学化。明晰征、管、查职责,严格岗责体系,加强衔接,形成合力;组织实施前后台职能分离,办税服务厅作为前台以事务为主,不断扩展功能,扩大即时办理事项的范围;管理部门作为后台实行专业化分工管理和动态监控管理,强化前后台及内部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

(四)实现征管流程规范化。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依据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流,统一、规范征管流程,实施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透明和优化工作评价标准,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五)实现征管手段现代化。充分发挥计算机依托作用,全面实施“一户式”存储,实现征管信息和数据资料的集中采集、集中处理和信息共享。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处理能力,搞好为纳税人服务的信息平台建设,最大限度地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六)实现征管水平高效化。全面推进“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统筹管理与服务、执法与服务的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有效的税源管理机制,并坚持以人为本、以能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加强对税(来源:文秘站 )务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不断增强征管工作的效能。

二、当前县局征管实体化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应该说我县的税收征管实体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根据二年来运行的情况看,也尚有一些不足之处,如部分业务衔接不畅,机构设置尚有合并的空间等等,尤其是涟水“2.26”皮革案件的发生,暴露了我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因此,结合我局的工作实践和我县税收环境,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理顺、整合有关业务,调整部分机构职能,以便县局征管实体化在“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模式中发挥更大的效能。

目前信息中心的主要工作都是由办税服务厅来完成,或者说由办税服务厅来完成这些工作更方便、更快捷。所以建议撤销信息中心,将信息中心的工作转到办税服务厅。

纳税评估部门常常需同调查执行机构人员联系以寻找评估源,建议撤销纳税评估部门,将其业务转到调查执行机构(大企业管理科),根据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建议按企业类型将调查执行机构分为一般纳税人(大企业管理科)、小规模纳税人(含双定户)按属地原则即涟城、涟东、涟西划分为三个管理科

鉴于政策法规科与监察室都有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的职能,也为了更好地实施执法监督,建议将政策法规科与监察室进行合并,其业务也进行合并,档案工作转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

按照总局在全国办公室主任会议上的要求,办公室在机关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协调综合、审核把关、运转保障、督促检查”的作用,建议将办公室与服务中心合并,一则压缩行政管理工作环节,二则减小 行政职能部门的比重,办公室与服务中心合并后将能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三、进一步推行县局征管实体化的构思

基于以上各种原因,县局征管实体化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法规监察科、稽查局、咨询受理核批科、大企业管理科、涟城管理科、涟东管理科、涟西管理科。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1、办公室: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年度及有关重要工作会议报告;组织开展税收科研、进行工作调研,为全局性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及办公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负责政务信息、秘书事务、文书档案、、保密、提案办理及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税收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年度工作综合考核。负责档案接收管理工作。拟定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和房产;负责基建工作;负责水电气设备、车辆的购置、使用、维修和管理;负责税务服装的制作和发放、办公用品等物品的购置、保管和分配;负责生活保障、来宾接待、会议安排、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社区工作。

2、人事教育科:制定全县国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任免、调配、专业技术职务、劳动工资、人事档案、人事统计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国税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国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体职工医疗保健、计划生育工作。

3、法规监察科:负责调查研究、处理、反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规章在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核稿工作;负责税收业务的协调和法律事务;负责税务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对本系统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家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承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清理、鉴定及汇编工作;负责政策法规培训。负责全县国税系统行政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查处国税机关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办理有关人民来信来访;负责与检察等司法机关协调有关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行风建设工作。

4、稽查局主要负责:偷逃骗抗税收案件的查处。

具体负责:根据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自主确立案源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社会举报、上级交办和其他机构转办的涉税案件的查处;稽查案件的执行;金税工程协查事项的管理;稽查案件的审理,超过权限的移交法规监察科或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移送;其他稽查事项。

5、咨询受理核批科:纳税人找税务机关的涉税事务的受理和有关涉税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网络与硬件的管理、软件维护、数据增值利用、税收计会统和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 :接受纳税人的咨询;处理税收即办事宜;进行税收业务的审核审批;纳税申报的一窗式管理;纳税人提交的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一致性的审核;发票的核销、发售与审核;管理活动中异常信息的分析处理;金税工程数据的处理与上传;涉税事项的公告;其他受理核批事项,网络管理,办公自动化维护,硬件管理,征管信息系统、流程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等。

6、大企业管理科:对全县所有一般纳税人实施综合性日常税收管理;政策法规以及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的宣传辅导和贯彻落实,企业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业性税收数据的深度分析与利用,税收风险分析。

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区管理制度,综合运用巡查、调查、核查、协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一般纳税人登记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税控装置的使用情况等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及时分析和处理异常情况;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利息税等所征管税种的税源、税基管理,税收收入计划的执行;上级文件明确列入每月必须评估纳税人的核查和处理,纳税申报的管理;纳税人报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的审核;依纳税人申请和依职权启动的涉税事项的调查、检查和核查;增值税日常稽核;各种涉税核批事项的事后管理性核查;稽查结果的协助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缴检查;欠税的管理;金税工程、出口退税、涉外税收的协查;相关管理性涉税文书的送达;发票、金税卡等涉税物品的收缴;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提示提醒、催报催缴、税收宣传辅导等服务性工作;其他管理事项。

分析纳税人行业性经营特征,并以此确定本地区的行业税负;研究各类行业、各种经营方式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数据筛选分析指标;自主确定评估对象,并对自主确定和外部提交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处理;根据需要对纳税人进行约谈,或要求纳税人进行举证;根据行业分析和个案评估的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综合评定;重点税源户的分析监控;其他纳税评估事项。

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文5

一、对当前基层税收征管模式的客观评价

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从“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逐步转移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上来,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模式的定位中,就是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多年来,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做了很多努力,形成了许多好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比如在纳税户户籍和税源管理上主要有以下方式:划片管理;按行业管理;按经济性质管理;按税源大小管理;管户平均分配管理等等。实事求是地讲,基层税务机关的上述管理方式在目前条件下虽具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但都没有离开“一人管户,事事统管”,集各管理环节与内容于一身的格局,由于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征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使得征管岗责不明,内外监督不到位,业务流程不严,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监控,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上顾此失彼的问题十分突出,造成管理松弛、漏征漏管,以及个别税务干部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给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可以说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没有完全体现,必须认真研究并加以完善。

二、构建基层税收征管新模式的基本原则

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基层税收征管模式,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科学界定征管岗位和职责、规范税收业务管理流程、严密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保证各个工作环节的快速、畅通,真正体现依法治税和方便、快捷地为纳税人服务。

三、基层税收征管模式的构建设计及其规范

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其基本的业务工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章处理、资料收集、票证管理、税务统计、征管档案管理、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以及名目繁多的上传资料工作等。在这纷繁重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中,必须对其税收征管工作进行重新定位和分类,可以概括形成: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评估与稽核管理、税收票证与计划管理、税收信息与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六大岗位体系。同时,按照“按事设岗、按岗定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设立既符合征管工作实际,又与“六大岗位体系”相适应的征管工作岗位和人员,实施“以岗位定职责、以环节定规范、以服务标准定责任、以最终成果定奖惩”,形成各体系相互分工,各岗位相互制约的高效、透明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即:“岗位管理、环节监控”征管模式。

设计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必须还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来配套保障,我们认为,制定一套《基层税务机关岗责体系和工作规范》尤为必要,分别为各体系制定较为详细的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工作要求、职责权限、文书使用等内部运行机制和操作规范。比如,从各岗位体系的工作职责、内容、工作规范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是基层税务所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和纳税辅导,做到“监控到户、责任到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税务登记、确定、录入新办证纳税人的有关纳税基本资料,做好纳税辅导,告知有关事项,建立纳税户征管档案,为正常申报管理作好准备;受理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定期对所管区域的纳税户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负责所管区域内纳税人验证和换证工作;建立重点税源台帐和档案,完成税源统计与分析。其工作规范主要是:接到新办户有关资料后,及时确定管户联系责任人,并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仔细核对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资料的内容是否相符,审要合同、章程,核实银行帐号和经营地址,建立纳税户征管档案;因经营地址变动或撤消、破产、解散等原因,需要申请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的,管户联系责任人应严格审核有关资料,收回证照,清缴发票,并转交评估与稽核人员进行税款清结算;对其他非正常原因形成的失踪户,由管理人员核实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转作非正常户管理;对在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所有违章行为均由评估与稽核人员核实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2、纳税申报管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是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税款征收的重要职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搞好纳税辅导;依法督促办理纳税申报;收集各类纳税资料,建立申报档案;认真审核纳税资料,对纳税申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其主要工作规范:依法督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要求收集各类纳税资料,建立申报档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和各税种纳税申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发现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正或重新办理申报;对纳税人申请年度亏损认定、亏损弥补、财产损失认定、减税免税、缓交税款等,应将相关资料转交评估与稽核人员进行核查后按规定程序处理;对不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不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转交评估与稽核人员按规定处理。

3、发票管理发票管理是基层税务机关的重要工作职责,是税源监管的重要手段,基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应专门确发票管理的岗位和人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领购发票的申请;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经营业务内容并对申请用票种类和数量进行鉴定;检查发票使用情况,及时录入用票量等有关信息。其主要工作规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领购发票的申请和实际经营业务内容进行鉴定,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发给《发票领购证》,并核实其发票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发票核销应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认真审核填开、使用情况和纳税情况,对在发票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应及时转交评估与稽核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4、纳税评估与稽核管理纳税评估与稽核是税务人员在税务机关的工作场所或被评估稽核对象的业务场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进行审查、分析、核对,并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工作包括:申报评估、日常纳税检查、迟报催缴、各类违规处罚、减免缓退审核、纳税清算以及在日管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重大涉税案件上报移交等七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其主要工作规范:第一:申报评估申报稽核是评估与稽核人员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结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存储的有关信息和税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各期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分析、核对,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各申报期结束后,应将零申报及纳税异常户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凡发现异常或者疑点的,由评估与稽核人员实施检查。

第二:迟报催缴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评估与稽核人员制作有关涉税文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减免缓退税审核纳税人要求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在接到提交的减免税申请书后,由稽核人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减税或免税的具体意见;纳税人提出缓缴税款申请后,稽核人员应对提出的缓缴税种、税额、缓缴期限、缓缴理由以及资金状况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准予缓缴税款的具体意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后,对纳税人提出的在某一纳税期间多缴纳税种、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逐一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四:纳税清算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均由评估与稽核人员办理纳税清算。纳税人作为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或者债权人申请宣告其破产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税收票证与计划管理、税收信息与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虽说是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内容,也应确定相关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

与此相对应,还应对每一个岗位管理体系制订出具体的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工作要求、职责权限、税务文书使用、资料传递等内部运行机制和操作规范。

可以预测,上述税收征管模式和运行规范将是基层税务机关最科学、最合理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四、构建新模式、建立新体系的意义与作用

构建新模式、建立新体系,对于完善征管、强化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新模式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进行了重新定位和分类,更加明确了各岗位体系的目标、任务、职责权限以及工作运行基本规范,由于职责的细化和目标的可量化,对各岗位体系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申报管理岗位人员,怎样利用纳税申报过程中所收集的各类纳税资料,严格审核各项税费的申报情况,这就要求岗位人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和较好的税收专业水平,才能从基本资料的审核中发现问题,提高申报质量,增强了各体系责任人的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在齐心协力抓好征管工作的同时,时时刻刻不忘自身素质的提高。

二是新模式、新体系的建立,可以使征管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更进一步得到体现。原来的征管行为,可以说基本上是专管员说了算,特别是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出现了该罚不罚,讲勾兑、讲情面。新模式从规范行为、依法办事着手,构建了新的岗位职责,明确了办事程序和权限及运行规范,凡是涉税违章违规行为,都必须交评估稽核岗位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形成了各体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新的工作监控体系,有利于依法办事、依法征税管税,更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三是将纳税评估与稽核作为基层征管单位的一个重要体系,更加巩固和完善了管户联系责任制。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稽核在基层征管工作中的重要和作用,有利于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同时,在稽查的共同配合下,能最大限度的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违章行为,保证税收“法制、公平、文明、效率”治税思想的正确体现。

四是新模式新体系的建立,能使税源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新模式新体系设计的出发点就是紧紧围绕纳税申报管理为中心,以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评估与稽核管理为手段,在努力做好日常申报管理工作的同时,通过评估与稽核工作的有效运作,实现税源管理工作上的有效监控,达到“抓大不放小”的目标,符合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基层征管工作的新要求。

五是新模式新体系能使内部监控管理得到了进一步深化。新模式对各体系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步骤、工作要求、职责权限等进行了详细划分,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自律机制,更进一步明确了各体系人员的工作目标责任制,有利于内部工作的科学管理和监控,为规范工作考核,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五、对新模式、新体系构建的二点思考

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文6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纳税人权利;依法治税

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理论依据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方式,它要求我们在分析、思考和制定制度以及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关注人的工作和生活,对人以外的事物注入人性化的精神和理念,给予人性化的思考和关注,从而调动人的一切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一切积极的力量,不断推进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国家参与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体现人本管理的最高层次。税收分配实质上涉及国家与纳税人间的互动过程,而纳税人与税收征管者都是税收活动中最重要的人的因素。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树立纳税人为本的税法理念,才能使政府取信于民、服务于民,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创造出公平的纳税环境,同时激发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热情,纳税人权益方可得到真正的保障。因此,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充分优质的服务就可确保纳税人准确、高效地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使纳税人享受良好的纳税服务,这是作为与国家处于平等主体地位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这也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纳税人创造税源的根本动力,也是保障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基础。

二、税法核心价值要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

(一)税法的核心价值

税法的核心价值是实现法制、公平与效率。在现代法治国家,只有当税法符合宪法价值秩序下的正义要求时,才具有正当化基础。因此,税收正义是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它规范征税机关的行为,保障广大纳税人的权利,追求公平与法制,同时实现效率,这就是税法的核心价值和最高精神。它伴随着社会发展,演绎着人类的创造与奉献,体现出税收文明。因为税收正义将公平与法制放在第一位的,以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效率提高。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专门论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一词在报告中出现六十多次,并强调民主与法制不可分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公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主与法制建设对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通过税收立宪则是建立一套合乎正义价值的税收法律体系,而这个体系应是税收法治、公平与效率的实现,也是保障广大纳税人权利实现的法治体现,税法的核心价值也就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发展”,核心价值“以人为本”与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之意义所在。

(二)公平与效率的科学发展

公平与效率要求税收法治文明,科学发展。19世纪末,公平、效率与管理原则成为西方财税学界普遍接受的税法制度原则。公共选择学派对税制优化问题的研究是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之上的,认为最优税制就是参与公共选择的人至少在理论上一致赞同的税制,一致赞同的程度越高,税收就越有效率,就越具有公平性。公共选择学派认为,这种能得到一致选择的税制是能对政府的支出水平进行限制、并使其保持在一定规模上的税制。因为合理的税制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并使税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还可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和税收法制监督,使政府税务部门与纳税人间形成和谐税收征纳关系,而最终有利于税收公平和效率的提高。从提升税法遵从度的需要考虑,税收征纳双方既存在博弈,又存在心理契约。博弈论认为,人是理性的,人人都会在约束条件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人们在交往中有冲突,行为互相影响,其信息不对称。心理契约理论认为,人们互相交换的越是公平与效率、报酬越多,越有可能产生互惠的义务并以此来引导以后的交换、公平和守信,进而提升效率;而人们越是违反交换关系中的互惠制度和义务,被危害利益者就越有可能成为消极抵制互惠规范的违背者,并可能以不理智或不合规范的行为制裁对方,这便产生了双方的互不公平并且效率低下,双方不能和谐,触发将来的不合作或违规。因此,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依照法制合理治税,同时从“纳税遵从”上升到“合作遵从”并实现法治文明、公平与效率。 转贴于

三、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科学适用的税收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成宝塔形,税收立法有行政化特征。而税收行政文件是否属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尚有争议。我国税收制度按主体、性质、程序、效力等分为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行政制度。显然,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行政制度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价值在于取得社会成员或其代表的同意,从而使课税具有合法性的装置,即税收立宪。而税收立宪的核心在于控制国家征税权,即国家征税权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或授予,税收的用途在于保障人民利益,权力保障构成对国家征税权的宪法限制。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就是以宪法为征税权的运行所设定的建制原则,任何违反建制原则的税收立法,均应接受违宪审查,以确保宪法对国家征税权的绝对支配地位。从法学视角的“税收债务关系说”看,则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税收乃是公民对国家所承担的“公法上的债务”,强调国家与公民地位的对等,行政机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不享有优越地位。我国现行税法中有关明确规定纳税人实体权利、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的内容相对缺位,这无疑使税法制度缺少了科学性和实用性,使纳税服务缺少了法律依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无论是纳税服务政策、措施,还是纳税服务手段、程序都要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而且要有“适合的良法”可依,方可建立科学适用、文明法治、公平效率的税收环境和税收制度,从而保护纳税人权益。

(二)完善税收立宪,使纳税人权利受到宪法的切实保障

宪政是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使体现法制精神的宪法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充分实施所形成的现实的民主政治体制。宪政制度在税收领域的实践就是税收立宪,其核心内容就是国家征税权利受到宪法的有效控制,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切实保障。

1,制定《税收基本法》应体现依宪治税精神。应尽快将制定税法通则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议程、放在突出位置。只有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税收基本法》,将治税原则、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税法要素、税制结构、税收管辖权、税收管理体制及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等重大问题做出集中、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总揽和协调税收法律制度的全局,弥补各税种单行规定的欠缺与漏洞,使税法的权威和法律效率提升,从而形成统一的科学的治税环境和税收执法环境。

世界上不少国家以不同形式的立法保护纳税人权利,形成法案,具有宪法的性质,一切立法都不得与此相抵触。西方国家税务机关把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涉税服务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上升到宪法性权利保护的高度,从当前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思考问题,这也是我国非常值得借鉴的。我国税收基本法在规定基本税收制度的同时,可以设专章全面地规定纳税人应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2,完善与优化《税收征管法》。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纳税人权利做出集中、统一的规定,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及相关法律之中,如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权利虽然有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一般来说,纳税人对此很难把握,自我保护意识也较弱。完善《税收征管法》,目标是使之成为真正的税收程序基本法,将税收程序立法内容升格为税收法律;明确保护纳税人权利中的程序性法律规定;遵循保护纳税人权利原则,完善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规定;实现税收计划由行政化向法治化的彻底转变。

(三)营造依法治税、合作遵从的税收环境

税务机关工作者要在税收执法领域规范操作、公正严明执法,这是对纳税人最有效的服务。通过学习型组织团队训练,提升税务人员综合素质,转变税务人员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而纳税人只承担义务,较少享受权利的思维定式,在实践中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益,把税收管理的重点真正转移到纳税服务上来;倡导纳税人诚信、尊重与合作的税收遵从理念,使“纳税遵从”提升为“合作遵从”,使税收事业真正公平、效率、法治、透明、公开,税务官在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之下依法治税的同时,以维护纳税人权益为己任并落实到税收征管工作和纳税服务的各个环节,把管理、服务、法治、激励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营造出良好的税收环境,使税源的动力源泉得到科学保障。

(四)建立科学的税务组织绩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