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纳税筹划范例6篇

税法与纳税筹划

税法与纳税筹划范文1

一、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要点

1.把握纳税筹划的结构和方向

首先,营改增是近年来我国税收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所有的试点企业均需要从根据营改增新政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纳税筹划方面做出适应性转变。其次,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种基本税种在税制结构上存在巨大差异。营改增企业需要在资本运行结构、经营规模和模式方面适应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后产生的变化,以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控制纳税筹划成本

纳税筹划是需要成本的,任何纳税筹划方法都不能忽视成本这一重要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纳税筹划成本主要包括会计账簿费用、人员培训费用、会计岗位薪酬以及相关的办公公费等。在营业税调价下,基本不存在纳税抵扣,而改为增值税后,则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纳税抵扣政策体系,但是,试点企业试图通过扩大进项税额节税的努力是徒劳的。因为,这种情况下税收的筹划成本与购进成本的增加值几乎是相等的。

3.要善于运用多种技术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式远比营业税复杂,这也使得企业的纳税筹划获得了更为广阔的思路和空间。当然,由此造成的纳税筹划技术方法也会变得更加复杂。例如,营改增之后,税率由原来的两类变为六类,同时增加了进项税额抵扣环节,而税收优惠政策更是让企业管理人员目不暇接。因此,营改增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尽快掌握适应营改增新政的各种纳税筹划技术方法,以合法手段通过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为企业谋取利益。

4.严守纳税筹划保底线

纳税筹划的保底线,是开展节税筹划的基本保证,而确定保底线则需要营改增企业的税金核算十分精准,不能因为会计人员的疏忽而造成任何差错。在营改增之后,企业的会计人员将面临复杂的增值税税制考验,极容易出现技术性纰漏。这就要求营改增企业的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营改增各项新政,坚决避免错计错纳,坚决扼守保底线这一纳税筹划的基本要求。

二、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技术方法

1.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技术方法

首先是基于不同纳税人身份的税负比较的纳税筹划技术。根据营改增政策,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采用17%、11%和6%三级税率,由于税率提高,营改增新政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对此类纳税人,营改增之后适用3%和5%较低税率,但是此类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既然营改增政策设计了两种身份不同的纳税人,并实行差别化待遇,那么在纳税人身份选择上就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例如,经营项目增值率偏高的试点企业,可以考虑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设立小规模纳税人。

其次,虽然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对纳税筹划的影响较大,但是纳税人身份转换成本也必须要考虑。如果筹划成本远远超过节税额,就没有必要进行身份转换。例如,对于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需要使上月的纳税金额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如果不足的话则需要补齐,而这笔费用显然要计入纳税筹划成本。只有补齐情况下仍然可以达到节税目的,则可以选择身份转换。

2.销项税额的筹划

销项税额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中被抵减的项目,这一税额越少,对企业越有利。因此,销项税额的节税和递延是营改增后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常用方法。

第一、企业的销售行为可以分为混合与兼营。在营业税税制下,企业的混合销售需要按照混合前的品类进行计税,属于不同税种的混合,兼营则属于不同税率的兼顾。在营改增之后,则不存在混合销售。因此,在企业营改增之后,混合经营的非主营业务均不属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而兼营的项目均会在营业执照上显示出来,这显然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第二、视同销售业务筹划。视同销售属于额外的销项税额,营改增企业要重视视同销售并提前进行筹划。因此,广大营改增企业可以利用销售方式转变避免此类业务发生。此外,营改增企业可适当提高额定耗损率等手段对视同销售进行核销,也可以实现节税。

第三、销售方式筹划。销售方式筹划的本质是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方式进行选择,避免在营改增的情况下产生垫付税款。例如,营改增企业可委托收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在销售过程中时尽量利用支票、银行本票以及会对结算等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总之,营改增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销售方式,减少企业销售额,达到节税目的。

第四、巧妙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递延纳税。显然,在营改增的条件下,企业递延纳税时间对资金周转极为有利,最起码可以节省部分利息支出,获取利益。当然,营改增企业在税收筹划的实际操作中,应该科学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税,以免发生提前纳税的情况。因此,财务人员需要提前研究,筹划出正确的记账核算流程。

3.进项税额及其转出业务的筹划

首先,进项税额对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影响巨大,但是大多数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税制下,进项税所占比例极小。因此,在税制改革后,进项税的大量增加会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加。所以,广大试点企?I必须要对营改增前后进项税的变化予以充分重视,特别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健全财务管理;二是不要被上游供应商的降价迷惑,必须要索要增值税发票;三是要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认证。

进项税额转出是试点企业必须要注意的又一重要问题,从构成来看,进项税额转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出口应税服务业“免抵退”的增值税进项转出,二是抵扣后转出。所以,试点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要熟悉进项税额转出的新政,这是进行该领域纳税筹划的重要条件。例如,《全面推开营改增通知》中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项目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界定,营改增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格外注意上述项目,以减少进项税额转出。此外,营改增企业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准确计算进项税转出额,避免因计算失误增加企业税负。

4.优惠政策应用的筹划

首先是用足减免税政策。在国家营改增新政中,对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均有明确、详尽的说明。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熟悉和掌握这些新政,特别是对其中的免税项目要特别熟悉,通过在免税政策中有纳税筹划空间的项目进行筹划安排。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法,纳税人如果遇到突发因素,造成纳税困难,可提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获得不超过三个月的纳税延期申报。因此,营改增企业陷入资金困境时,会计人员不可无动于衷,应用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积极申请,通过延期纳税减缓企业的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渡过资金紧张的困难期。

税法与纳税筹划范文2

【关键词】词纳税筹划 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 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6-00-02

1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也称为纳税策划、税收筹划等。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 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

2 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2.1 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

2.2 关于收入总额口径

旧税法采用列举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新税法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新规定有利于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避免漏记收入。

2.3 关于税率的变化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2.4 关于反避税条款

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作出有效的规定,新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关联方转让定价,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的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2.5 关于准予扣除项目

(1)工资支出:取消了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的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扣除, 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不真实的工资扣除数。

(2)公益性捐赠支出: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

(2)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3.5 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的筹划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4 体纳税筹划途径

税法与纳税筹划范文3

关键词:新准则 新税法 费用 纳税筹划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环境正大步朝着标准化、市场化迈进,这必将对我国企业产生深远影响,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的向前发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作为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两个重要内容,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认真对待,也是非常关心的两个方面,企业迫切需要掌握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以及纳税调整方法,并在准确把握新政策的同时进行纳税筹划思路的重新调整。本文着重阐述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核算要求及纳税筹划。

一、职工薪酬

新准则颁布之前,职工薪酬仅指工资和福利费,核算范围比较狭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明确了人工成本由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和股份支付三部分构成。其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人工成本的范围,较之前的概念拓展了其核算的范围,包括货币性福利、非货币性福利,还增加了辞退福利、带薪休假和股份支付等。其中(1)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者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或者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或租赁的房屋,或者向职工提供有补贴的商品、服务等。(2)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可能出现提前终止劳务合同,辞退员工的情况,根据劳动协议,企业需要提供一笔资金作为补偿。(3)带薪休假:职工会因为在工作期间的劳动付出而获得相应的带薪休假权,企业对于职工已经取得的未来带薪休假权利作为一项予计债务加以确认。(4)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新准则不但明确了人工成本的概念及构成,而且对人工成本的准确统计也将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目前我国不少行业和地区对人工成本的统计仍沿用原有指标和口径,企业人工成本从会计核算和统计上看都偏低,没有真正反映出企业实际承担的人工耗费水平,容易使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国家遭遇反倾销。因此对人工成本的统计应适应新准则的变化作出适当调整。

此外新税法取消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原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要求,在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职工福利费并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二、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发生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而不能在税前扣除加重税收负担的现象。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上述三项费用有很大变化:新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而原规定扣除限额为销售1500万元以下的可扣除5‰;1500万元以上部分,可扣除3‰.

新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原规定,一般行业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2%,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一般行业企业的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得结转。特别行业企业规定例外。由此可见新实施条例不再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按要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成立成一个单独核算的销售分公司,这样,同一种产品在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做两次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但需付出设立销售公司的相关费用和支付相应税金。

[例1]某集团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列支15万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列支55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80万元,试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度,可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9万元(15万元的60%),超过税法规定的5万元(销售收入的5‰),因此本年度可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需进行纳税调增10万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列支15万元(1000万元的15%),需进行纳税调增40万元。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0万元(80 +10 +40),应纳企业所得税32.5万元。

[例2]如集团公司将下设的销售部门单独注册成立一个销售公司,集团先将产品以800万元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万元价格对外销售,集团公司和销售公司分别发生业务招待费5万元和1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25万元和30万元。假如集团公司和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分别为50万元和30万元,则:

集团公司2008年业务招待费可列支3万元(5万元的60%),未超过税法规定的4万元(销售收入的5‰),因此本年度可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3万元,需进行纳税调增2万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25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集团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2万元(50+2),应纳企业所得税13万元;

销售公司2008年业务招待费可列支6万元(10万元的60%),超过税法规定的5万元(销售收入的5‰),因此本年度可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需进行纳税调增5万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3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集团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35万元(30+5),应纳企业所得税8.75万元;

因此,集团公司与销售公司总共应纳企业所得税21.75万元,比未成立销售公司时应纳企业所得税32.5万元节省10.75万元。

2、合理选择广告宣传形式,创新宣传样式

企业应在确保广告宣传效果的前提下,正确选择广告形式,依据销售计划合理安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比例和金额,确保税前扣除最大化,尽管广告费超出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但是过多的广告费支出,不仅会抵减年度利润,还会因超出比例而进行纳税调整,导致提前纳税中,加重当期税收负担。

广告费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支出,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均为业务宣传费。同时,依据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广告性赞助支出属于业务宣传费的范畴。

依据政策,生产粮食类白酒等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可改变广告策略,利用公益宣传、公益广告、广告性赞助等形式进行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宣传,变不得扣除为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还可以创新广告宣传样式,如同时生产饮料、白酒的企业,用饮料产品进行宣传,白酒产品会从侧面受益,而因饮料产品广告费可以扣除从而减少纳税负担。

3、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理转换。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将会务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避免占用有扣除限额和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化。如企业将餐饮等招待计划改为宣传产品赠送礼品,降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增加宣传费支出。

税法与纳税筹划范文4

【关键词】 纳税筹划;八大误区;误区指正

一、纳税筹划的八大误区

纳税筹划在我国公开研究、实行不足十年时间,尚处于成长发育期,很多人对纳税筹划尚未形成系统认识,加之一些书籍报刊相关文章各抒己见,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现象屡屡发生等,使当前纳税筹划产生种种误区。目前,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八大误区,即纳税筹划主体误区、目标误区、概念误区、内容误区、作用误区、方法误区、认定误区和风险误区。

(一)纳税筹划主体误区

有的纳税人认为:税收法规的执行最终都要落实到核算上,只要有一个好会计,通过会计账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进行纳税筹划。这是对纳税筹划主体的错误认识。事实上纳税筹划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它的筹划性和过程性,即在应税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和对经营活动过程的规划、设计、安排和选择,包括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对纳税筹划方案作适时的调整。如果应税经济活动已经发生或完成,则应纳税款就已经确定,会计因为承担的税负较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业已产生的纳税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如为改善我国的地区经济布局,国家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倾斜不一样。由此企业会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经营方针,把经营项目放在国家鼓励的产业上,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才是纳税筹划的根本所在。这些都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并非会计人员做账就能解决的事情。

(二)纳税筹划目标误区

目前,很多企业在探讨纳税筹划时,基本上都是税款方面的筹划,即把纳税筹划简单地看成是税款的多与少的选择,认为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最低纳税,根本不考虑税款之外的其他事情。其实这是一种不正确、不全面的纳税筹划观,出现这种认识误区的原因,主要是这些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目标缺乏正确的认识。如果纳税筹划目标只片面强调减轻税负,这会使一部分纳税人产生“只要能少缴税款,怎么做都行”的想法。为了获得当前的短期利益,有的纳税人在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打着“纳税筹划”的幌子,大行偷税、漏税之道,严重地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如某企业从事生产加工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厂前有一独立核算的商店从事购销业务,属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增值税征收率。商店的销售收入中有一部分是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企业向商店提供产品,已构成销售,其销售收入应按17%缴纳增值税,但是企业却按商店4%征收率缴纳了税款,这样从低税率缴税,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企业有意识地利用收入划分不清,违反税收政策,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法不叫纳税筹划,而是偷逃税。还有的企业为了减少所得税而铺张浪费,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开支;甚至有些企业为了推迟获利年度以便调整减免税纳税期而忽视经营,造成持续亏损等。这些都是纳税筹划目标错误造成的。

(三)纳税筹划概念误区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或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涉税事项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活动的总称。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纳税筹划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二种错误观点:

1.纳税筹划等于避税筹划。这一观点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缺陷、模糊和矛盾,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能够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目的。实质上,这是避税筹划的定义,它混淆了纳税筹划与避税筹划的关系。如果纳税筹划等于避税筹划,那么节税筹划、税负转嫁、涉税零风险又是什么筹划呢?

2.纳税筹划等于节税筹划。这种观点认为:纳税筹划是根据税收法规中明确列出的优惠条款,对应税经济行为进行适当安排,以减轻企业税负的活动。这是节税筹划的定义,而非纳税筹划的定义。纳税筹划不仅仅包括节税筹划,节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方面。

(四)纳税筹划内容误区

节税筹划、税负转嫁和涉税零风险属于纳税筹划的内容,这已是不争的定论。但避税筹划属不属于纳税筹划有很大的争议。有相当多的人认为纳税筹划不包括避税筹划,主要因为:

1.避税筹划以非违法为前提,而不是以合法为前提。避税筹划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它虽不违法,但也不合法,而是处于两者之间,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逃税,比较起来其风险较大,因此许多人将其不包括在纳税筹划之列。

2.避税筹划与偷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避税筹划在相当程度上与偷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直接后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同时,许多国家都制定有反避税措施。正是这些原因,大家认为避税不被国家所认可,不被社会所认可,因此将其不包括在纳税筹划之列。

(五)纳税筹划作用误区

一些人认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带来了直接和显著的经济利益,但向国家少缴了税款,因而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这种对纳税筹划作用的曲解,不利于纳税筹划的完善和发展。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企业只须在政府派驻的税收专管员直接辅导下申报纳税,甚至把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混为一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逐步国际化、知识化、信息化,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财务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为了体现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国家在已经颁布的税收实体法中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收差别待遇,即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种差别、税率差别和优惠政策差别,这实质上也在引导企业按照国家的政策导向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并不是企业和国家对着干,纳税筹划是国家和企业双赢的事。

(六)纳税筹划方法误区

纳税筹划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围绕企业应纳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另一种是围绕企业经营环节和经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但现在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往往只片面强调前者而忽视后者。如果仅仅围绕税种进行筹划,会使纳税人造成一种错觉,即纳税筹划只是税种的运用而与企业经营无关,企业涉及到税务问题,就找税务机构、找熟人。这种错觉不利于提高我国企业整体纳税筹划意识。企业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全过程,这要比机械地学习和运用几个具体筹划方法重要得多。同时,如果仅仅围绕税种进行筹划,税收政策无法与企业本身的经营活动有机结合,往往会顾此失彼,使税收政策游离于企业经营决策之外,从而无法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七)纳税筹划认定误区

纳税筹划更多的是纳税人的筹划管理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 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纳税筹划方案及过程究竟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筹划最终是否成功,是否能够给纳税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却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方法的认定。也就是说,纳税人所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是否是真正不违法,需要由税务机关最终裁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在实质上违法了,那么,纳税人所进行的“纳税筹划”不仅不能带来任何税收上的利益,相反,还可能会因为其实质上的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付出较大的甚至是相当沉重的代价。因此,有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和税务部门兜圈子”,纳税筹划成功,是企业运气好,没有被税务部门逮着;纳税筹划不成功,就是企业运气不好,是税务部门在有意为难企业,是税务部门的认定责任。在这种误区引导下,许多企业把纳税筹划的重心放在与税务部门拉关系上,托熟人、找后门、请客、送礼等,熟不知这一切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支出,同时还会承担法律上的风险。

(八)纳税筹划风险误区

从当前我国纳税筹划的实践情况看,进行纳税筹划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都普遍地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实质上,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首先,纳税筹划具有灵活性。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纳税筹划方案,如何实施纳税筹划方案,那是非常灵活性的,它取决于不同筹划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法规理解、对企业状况的把握、对纳税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政策变化趋势的预测及企业发展的预测是否正确等方面。主观判断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两种可能:正确与错误。自然,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两种结果:成功与失败。失败的纳税筹划对纳税人来说便是风险。其次,纳税筹划具有条件性。条件性是纳税筹划的另一个显著特点。一切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确定并且实施的。纳税筹划的条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筹划技术手段、筹划时机的选择和筹划时间跨度的确定。如果企业的会计人员和纳税筹划人员素质不高,遭受税收处罚和筹划方案选择的风险就高。其二是外部客观条件,即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纳税筹划方案会因经济活动和税收政策的变化由原本的合理、合法变成不合理或违法。再次,纳税筹划具有收益性。进行纳税筹划需要支付筹划费用,只有在筹划收益大于筹划费用的情况下,纳税筹划才能说是成功的,否则就会发生经济损失风险。最后,纳税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部门的认定。纳税筹划方案及过程究竟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筹划最终能否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却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纳税人除补缴税款外,还得上缴滞纳金、罚金等。

二、纳税筹划误区的指正

纳税筹划误区是人们对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的直接后果会导致企业错误行为的发生。所以,纳税筹划误区应该得到及时指正,使纳税筹划实践在正确的认识指导下进行。下面针对本文前述八方面误区一一进行指正:

(一)正确认识纳税筹划主体

纳税筹划的主体应该是专门的纳税筹划人员,既可以由企业培养,也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业筹划员,但不能由会计通过调整账目来完成。纳税筹划涉及筹资、投资、经营等各个方面,不仅对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需要筹划人员精通税法、会计、财务,而且还要求筹划人员了解企业经营的全部,具有纳税筹划的经验和技巧。下面还有几个方面筹划内容会计做不到,只能由专职筹划人员进行:

1. 每个纳税筹划方案需要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首先,纳税企业内部不同产品、不同部门、不同税种的税收筹划要相互衔接,不能顾此失彼。有些方案可能会使某些产品、某些部门、某些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总体上来说,可能会因为影响其他产品、其他部门、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而实际上使税负加重。因此,纳税筹划人员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产品、个别部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更不能只盯着会计账目,应精心筹划,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其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税收和非税收因素。纳税筹划主要分析涉税利益,但也不可忽视非税利益,因为政治利益、环境利益等非税利益对企业的影响也非常明显。通常情况下,对涉税利益和非税利益都较大的税收筹划方案要多用、快用,这样可以取得一举两得的效果。再次,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选择。

2. 减少纳税人损失,增加纳税人经济利益与纳税有关的业务安排都应当视为纳税筹划。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同时也应当依法享受法定的权利。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增加税收方面的利益。但是对纳税人来说,税收方面的利益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或降低纳税方面的义务,二是增加税收方面的权利,比如应该享受的减免税等。因此,依法维护纳税权利也是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3. 筹划方案的每个环节都应有可操作性。从广义上讲,纳税筹划决策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从狭义上讲,纳税筹划决策可以只具体到某一个产品、某一个税种及某一项政策的合理运用。纳税筹划要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理,都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因此,不管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开发,都可以及早着手,尽可能把纳税筹划决策列入企业总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中。

(二)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目标

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应当承认,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进行财务管理的手段,其最终目标应当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考虑减轻税负应该说是不现实的,但税负降低只是相对的概念。首先,它要服从于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和长期战略目标,如果税负降低影响了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和长期战略目标,那就不能追求最低税负;其次,当税负降低影响了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税负降低就要让位于税后利益最大化,如有的筹划方案虽然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但是却增加了很多非税支出,如企业注册费、机构设置费、运费、政府规费,结果会造成税后利益减少;最后,当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发生冲突时,税后利益最大化就要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有些财务政策尽管能节税,但影响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我们不能采用;而有些财务政策尽管不能节税,但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必须采用。因此,纳税筹划实质是经济主体为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从企业的整体和长远来看,而不仅是某个税种或眼前的一笔业务。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只有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才会最少,甚至没有。可见,不能完全以节税额为标准进行决策,而必须关注财务管理目标。

(三)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概念

1.纳税筹划不等于避税筹划。避税筹划分默认合法避税筹划和不合法避税筹划,而纳税筹划只包括默认合法避税筹划。默认合法避税筹划主要内容有:利用税法的选择性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的伸缩性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中的一些不明确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中一些矛盾性条款进行避税。默认合法避税筹划的最基本的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不合法避税筹划主要是在“度”把握上做得过火,或者很明显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或者理解本身存在错误。

2.纳税筹划不等于节税筹划。虽然纳税筹划的结果也会形成纳税人税收成本的节约,获得减少税负的税收利益,但这只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方面。就另一个方面来说,纳税筹划不是单纯为了节税,还包括履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另外纳税的具体筹划往往要通过税法之外的因素来实现,如通过调整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筹划,通过企业的分立与合并进行筹划,通过设立不同形式的从属机构进行筹划,通过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的认定,获得高新企业称号进行筹划等。有的时候,出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需要,甚至会筹划某一税负的增加,但这一筹划的结果却会使得纳税人整体利益的最终增加。因此,纳税筹划并不仅仅是节税筹划。

纳税筹划既不等于避税筹划,更不等于节税筹划,那么到底纳税筹划是什么呢?本人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自觉运用税法、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对企业涉税活动进行的合理安排。

(四)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内容

对于避税属不属于纳税筹划,世界各国的法律界定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国家认为,避税属于纳税筹划,因为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纳税义务,如果税法没有要求,例如税法的漏洞和空白,纳税人可以不交税。有的国家则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两种,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纳税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我国对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研讨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避税(不正当避税)和默认合法避税(正当避税)。本人认为,避税从形式上来说都是非违法的,区别在于避税的内容是否实质性违法了,如果其内容实质性违法了,而且非常不合理,仍属于非法避税,或不正当避税;如果其内容实质性没有违法,既使找不到合法的依据,也属于默认合法避税,或正当避税,也叫合理避税。

(五)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积极作用

纳税人应该认识到,目前纳税筹划是阳光下的事业,对国家、对企业都有许多好处,企业应该充分重视,精心筹划。第一,纳税筹划有助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把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落实在纳税人的具体投资、经营业务中,从而使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国家经济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第二,纳税筹划有利于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纳税筹划,尤其其中的避税筹划,是针对税法、税制制定和执行中的漏洞、空白、交叉、模糊、矛盾进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政府的立法意图相违背。随着纳税人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纳税筹划水平的不断提高,势必要求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法制,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提高征收管理水平。第三,从长远来说,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引和调控,这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了税收负担或增加了企业盈利,这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起到了涵养税源的作用,有利于长远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第四,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必然要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从而促使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五,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由于纳税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范畴内或不违法的情况下进行,因而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法制意识。而纳税人如果要提高纳税筹划的经济效益,也要更进一步研究和熟练掌握税法。这在无形中培养和增强了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六)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方法

纳税筹划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因此,纳税筹划不仅需要对税种进行筹划,还需要对企业从创立、融资、投资、采购、内部核算、销售、到产权重组的一系列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在纳税筹划方法上,一方面应该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理,都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另一方面不管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开发,都应该及早着手,尽可能把纳税筹划决策列入企业总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中。总之,进行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来说,肯定是大有裨益的,可以说只要用心去做,筹划得当,任何企业都可以从中获益。

(七)正确认识纳税筹划认定

纳税筹划方案能否成功最终取决于税务部门的认定,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税务部门的认定依据的是税法,不是税务人员随心所欲进行的。实际上纳税筹划的成功,更多的是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把握、税法中漏洞或缺陷存在的深入研究以及可选择性会计政策的灵活运用,而不是和税务部门兜圈子的结果。纳税筹划不成功,责任在筹划人、在企业,并不是税务部门的认定责任。实务中,没有哪个企业纳税筹划明显正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将其认定为错误,即使有这种情况,企业也会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更正这种错误。有时,纳税筹划方案没有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纳税人便想方设法托熟人、找关系与税务机关“沟通”,最后蒙混过关,这只是社会暂时的不正常的现象,随着法制的日趋健全和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最终会消失。企业有必要充分了解税务机关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与税务机关勾通,消除彼此在税收政策上的理解偏差,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八)正确认识纳税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一方面应尽可能地规避风险,在无法规避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风险的管理,绝不能忽视风险,不重视风险。纳税筹划本质上是一种合法或不违法行为,理论上本不存在违法可能性。问题是,理论与实践毕竟存在一定距离,实践中却存在纳税筹划违法的可能性。为了防止此种现象发生,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在主观上必须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首先,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规范征纳双方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人有义务依法纳税,也有权利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其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国家财务会计法规是对纳税人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国家经济法规是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约束。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若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或作出违背国家立法意图的经济行为,必然受到谴责和法律的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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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纳税筹划范文5

Abstract:The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ucceeds with difficulty in reality the reason are many, is in the final analysis has not insisted the systematic principle in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has not carried on the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ystematically. Solves the question basic method, is instructs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with the system theory, the construction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ystem.

关键词:纳税筹划 系统 意义

Key words: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ystem significance

作者简介:黄桃红(1973年3月――),女,湖北麻城人,黄冈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注册税务师,主要从事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的教学和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084-02

一、问题的提出

纳税筹划是当前企业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许多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纳税筹划方案。然而,真正成功的纳税筹划却不多见,究其原因有多方面。

1认为纳税筹划是财务人员的事情,与经营关系不大。企业经营部门人员不参与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不执行纳税筹划方案,结果要么筹划方案顾此失彼,要么筹划方案虽好却是一纸空文。

2纳税筹划时只注重税负高低。有些纳税筹划只是税款方面的筹划,将纳税筹划简单地看成是税款多与少的选择,而较少考虑税款之外的其他因素。结果虽然企业税负降低了,但生产成本、投资成本、营销费用却增加了,企业最终的收益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纳税筹划得不偿失。

3 纳税筹划不深入,理论上行不通。有些纳税筹划没有针对特定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没有考虑方案的适用条件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是简单照搬一般原理。例如,很多筹划方案建议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一般来说,加速折旧法能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企业如果存在免税期,其折旧就不具有抵税效应。因此,加速折旧法并非一定有利于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纳税筹划方案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上行不通。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那些关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是行不通的。

除上所述,还有很多具体原因。总结这些原因,归根到底是在纳税筹划活动中没有坚持系统性原则,没有系统地进行纳税筹划。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是用系统论指导纳税筹划活动,构建纳税筹划系统。

二、纳税筹划系统

纳税筹划系统,就是由人、资金和信息等要素构成,在一定的法律和经营环境下,实现节税和经济调节功能的企业经营管理体系,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 纳税筹划系统构成要素。什么是纳税筹划?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回答,但基本都把纳税筹划定义为一个活动或过程。如,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活动 。系统论认为,在研究和处理任何对象时都应将其看作一个系统整体。观察纳税筹划,既应该看到纳税筹划活动,也应该看到纳税筹划系统。纳税筹划系统就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各要素组织的有机整体,纳税筹划活动就是纳税筹划系统运动的表现形式。在这一活动中的人、资金和信息就是构成纳税筹划系统的基本要素。

其中人包括企业从事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也包括实施筹划方案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任何一个相关人员的缺席,纳税筹划就无法实现。没有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企业不可能有纳税筹划活动;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人员、会计人员不按照筹划方案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纳税筹划同样无法实现。

资金是指企业拥有、占用和支配的财产物资的价值形态,包括货币资金、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价值角度看,就是资金不断循环和增值的过程。资金处于不同阶段和形态会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和权利。如,购买材料时,货币资金转变为储备资金,企业产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权利;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时,成品资金转变成结算资金或货币资金,企业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有盈利,还产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纳税筹划正是通过对资金形态的控制实现节税收益。

信息是指会计信息。企业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反映了企业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在这个反映过程中,会计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如反映固定资产磨损的折旧,有平均年限法,也有年数总各法。不同的方法,最终结果是一致的,但在不同时点的结果是有差异的。如,平均年限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是一致的,都是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残值,但在不同年份,计提的折旧额不同。由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以会计信息为基本依据的,因此不同的会计信息,会导致应纳税额计算结果的不一样。因此,只要税法允许企业采用不同会计方法,企业就可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以实现节税目的。

2 纳税筹划系统结构。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基本要素,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在这一系统中,人是主体,资金是基础,信息是载体和工具。没有人,就没有了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主体,也谈不上筹划;没有资金,也就不存在纳税义务,更不存在减轻纳税义务,所有的筹划都是空谈;会计信息是筹划得以进行的基础,没有准确的会计信息,就无以比较不同方案的效益,筹划就无法进行,同时会计本身也是筹划的工具。只有纳税筹划相关人、资金和信息共同作用,纳税筹划才可能产生效益,实现目的。

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要素,都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人,不是一个人,而是由方案设计者、方案实施者组成的集体。资金,也不是唯一的资金,而是多种形态的资金。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这些要素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是纳税筹划系统的子系统。因此,可以说纳税筹划系统包含筹划人的系统、资金系统、信息系统。

纳税筹划系统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是财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因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手段之一,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3纳税筹划系统功能。纳税筹划系统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其功能就是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具体包括节税功能和调节功能。节税功能是指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约税收支出,这是纳税筹划的直接功能。也正是因为存在这个功能,纳税筹划才受到企业的青睐。纳税筹划从三个方面节税,一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和会计政策的运用,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直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二是通过对税法的严格执行和合理运用,实现涉税零风险,消除税收罚款等涉税支出;三是通过对企业经营和会计的安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延期交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调节功能是纳税筹划的宏观功能,也是纳税筹划的间接功能。税收法律法规作为贯彻国家意志的重要杠杆之一,必然要体现国家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导向意图。国家会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对纳税人的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使他们的微观经济行为尽可能的符合国家预期的宏观经济发展要求,以有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如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或不同产品,实行区别对待,对需要鼓励的,往往少征税或不征税,对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税。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纳税筹划的活动,也是企业执行国家政策的活动。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意图正是通过一个个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得以实现。这就是纳税筹划系统的调节功能,也正是这一功能的存在,纳税筹划才得到国家的允许和支持。

4 纳税筹划系统环境。系统论认为,任何系统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受环境制约,并对环境产生影响。纳税筹划系统面对的环境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以税法为主的法律环境,二是企业的经营环境。税法环境决定着纳税筹划系统的筹划活动是否被允许,它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以及执行它们的税收执法活动等因素构成。经营环境主要由企业内部、企业供应商、企业经销商等要素组成,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系统的活动是否可行。

三、构建纳税筹划系统的意义

1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明确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活动之所以不偿失,是因为将税负最低作为纳税筹划目标,而没有考虑筹划活动中的成本。构建了纳税筹划系统后,用系统的观点来看,纳税筹划系统有产出,也需要投入。

建立了纳税筹划系统,并将其置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我们就会发现纳税筹划的目标应该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财务管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纳税筹划就应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财务管理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纳税筹划就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以税负最低为目标。有了这一系统性的观点为指导,就不会在纳税筹划时仅考虑税负降低而不考虑筹划成本,更不会设计实施阻碍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实现的纳税筹划方案。

2 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协调纳税筹划行动。建立了纳税筹划系统,明确了企业财务人员、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都是纳税筹划系统的要素,就会发现任何一个相关人员的缺席纳税筹划就无法实现。有了这一系统性观点的指导,企业就能够调动相关人员参与纳税筹划的设计与实施。相关人员有了这一观念,也能够自觉参与纳税筹划活动中来。有了各方人员的协调行动,纳税筹划就能够顺利实现。

3 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确定纳税筹划活动的边界。任何系统都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活动的。构建了纳税筹划系统,应会发现这一系统是活动在由税法等构成的法律空间内。这个法律空间是纳税筹划活动的边界,不得触犯超越。构成纳税筹划系统边界的包括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工商、金融、贸易等法律法规。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税法漏洞是一个重要的纳税筹划平台。构建纳税筹划系统后,就会发现这个平台是个风险很大不宜采用的平台。税法的漏洞,就是纳税筹划系统活动边界的漏洞。在特定的时候,纳税筹划系统可以通过漏洞延伸到边界外,以获取额外收益,同时付出额外成本(如为此建立的专门机构费用等)。但漏洞毕竟是漏洞,总有一天会被国家堵上。

4 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系统的活动,这一活动的本质是纳税筹划系统各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产生的系统内运动,其前提是企业能够有效控制各要素。不可控的项目,如供应商、经销商,不能构成纳税筹划的要素,而是纳税筹划必须适应的环境要素。分清了系统要素和环境要素,就可以知道,纳税筹划活动只能对纳税筹划系统的各个要素进行合理安排,对于环境项目则需量边而行,如果企业有很强的竞争力,可以要求环境要素配合自己的行动。

结论:用系统论的观点作指导,构建纳税筹划系统,认清纳税筹划系统的要素、结构、功能和环境,才能设计出切实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纳税筹划的功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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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冷琳,纳税筹划理论基础探微[J],财会月刊(理论),2007(2)

税法与纳税筹划范文6

[关键词]纳税筹划, 企业纳税, 税收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业务事先筹划,制订方案,合理安排经济活动,选择纳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企业可以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经济效益。然而,企业受到所处的外部环境、内部管理等因素影响,纳税筹划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纳税人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现金流出,在收入总额不变情况下,减少支出,增加企业净利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纳税筹划建立在充分理解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纳税人减少税收支出提供了合法的渠道,有利于减少企业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使纳税人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利于政府完善税制。纳税筹划有利于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降低税务成本,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纳税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指出了税法中的缺陷,国家可以据此采取相应措施,修正现有税法,完善国家税制。

二、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税务筹划意识淡薄。目前的企业多重视生产和销售管理,对财务管理和纳税筹划缺乏正确认识。企业领导普遍认为税收是国家强制的,没有筹划空间,因此企业管理者还没有真正建立节税意识,只是被动地等待税收优惠。企业不能对税收筹划做出细致的计划,会形成不合理的企业税负。

2.纳税筹划人才缺乏。税收征管的日益细化和流程的日益复杂化,新的金融工具、贸易方式、投资方式不断出现,当今的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会计,还要精通税法、金融、投资等专业知识,才能找到税务筹划点。而实际上现在我国国内企业多数财会人员会计、税法知识陈旧,根本不能满足纳税筹划需求。

3.企业纳税筹划与税务机关工作不同步。我国企业普遍不与税务机关沟通在税法理解上的差异,企业缺乏对税务机关工作的理解。税法除了财政收入职能外,还是调整产业结构、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而且随着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征管流程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复杂。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对税法的理解上和税务机关取得一致认识是进行税务筹划重要前提。

三、完善纳税筹划工作的建议

1.提高企业纳税筹划的意识。要通过宣传培训,使企业管理层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也就是说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

2.加强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纳税筹划对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我国税种多、企业形式复杂,各行业差别大,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有很强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应变能力。在高校培养中,应开设纳税筹划课程,为培养高层次纳税筹划人才提供条件。在职的会计人员应通过参加培训或者自我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培养纳税筹划能力。

3.理清税收筹划思路。要做好税收筹划,必须理清筹划思路。不同税种的筹划重点不同,比如,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筹划思路重点在于如何享受最低的税率,从而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以及日常工资福利的摊薄摊匀,享受到低档税率政策。税务筹划也不是仅限于优惠政策及条款。例如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税务筹划要注重日常财务规范管理,如会议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用的列支,注意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第一,不同税种的筹划。即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法。税种筹划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筹划和税种综合筹划。应高度重视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筹划要从增值税的特点着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税率、计税方式、发票权限和税收负担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可以通过控制企业规模,选择合适的纳税人类型。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不同商品有17%和13%两档税率,当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要能够分别核算,才能适用不同税率。还可以根据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第二,对税收要素的筹划。税收要素筹划主要包括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税基、税收优惠(减税、免税、退税、税额抵免)、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的筹划。要针对不同的税收要素,运用不同的税收筹划技术。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通常不等于会计计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必须同时实现利润总额的最大化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最小化。利润总额是会计收益减去会计费用和损失,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因此,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讲企业应实现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最大化和扣除时间最早化。个人所得税筹划可以将收入分月、分次、分人均摊减小计税收入。

第三,对经济活动筹划。不同的经济活动形成不同的应税行为,需缴纳不同的税种。进行纳税筹划要考虑不同方案的税负差异,通过对经济活动进行安排降低企业税负。纳税筹划贯穿所有经济活动的始终,从纳税人发展过程来看其经济活动,可分为设立、扩张、收缩和清算等阶段。从企业财务循环来看,可分为筹资、投资和分配等活动。从企业经营流程来看,可分为采购、生产、销售和核算等活动。因此,经济活动筹划主要包括成长筹划、财务筹划、经营筹划。

4.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的共同运作构成企业收入和成本,形成企业税负,税收筹划也离不开部门的协作。企业内各部门都是税收筹划的参与者,部门协作才能使税务筹划得到有效实施。尤其是企业费用的筹划,更需要各部门配合实施,在取得原始凭证时,加以辨别,加强费用先审批后支付的管理。

5.防范纳税筹划的风险。一方面要研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把握纳税政策内涵。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