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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务筹划范文1
关键词:税务筹划 特点 基本原理 方法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特征表现
(一)合法性:于企业,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于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征税,保护和鼓励税务筹划。
(二)事先性: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
(三)时效性:我国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快,因此企业必须预测并随时掌握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因时制宜,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纳税策略。
二、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
(一)根据收益效应分类,可分为:
1、绝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使纳税人的纳税总额绝对减少,从而取得绝对收益的原理。2、相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某些纳税期的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的纳税期实现,取得了递延纳税额的时间价值,从而取得了相对收益。
(二)根据着力点分类,可分为:
1、税基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的原理。
2、税率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使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原理。
3、税额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或解除纳税义务的原理,常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减免税和退税相联系。
三、税务筹划的方法
税务筹划的方法很多,而且实践中也是多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从税制构成要素的角度探讨,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主要有利用免税、减税、税率差异、分劈技术、税收扣除、税收抵免、退税等方法。
(二)纳税期的递延,有递延项目最多化和递延期最长化,在合理和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尽量争取纳税递延期的最长化和更多的项目延期纳税,以减少纳税额。
(三)利用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税务筹划。为了保证其有效性,筹划时应注意:一是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二是考虑价格的波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三是纳税人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的筹划安排。
(四)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或下降时,合理的采用计价方法,可降低期末存货成本,从而使企业计算所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降低,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产品成本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3)在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时,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那么,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人,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不同税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而在累进税制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2)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3)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根据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4)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 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宜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更为有利。
合理的税务筹划减轻了企业沉重的基本负担,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更好的有利于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最大限度的实现了企业利润效益最大化。同时,合理的税务筹划客观的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促进国家税收体系的改进。
参考文献:
[1]洪日锋.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2007,(4)
税法与税务筹划范文2
一、法务会计概述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20世纪七十年代兴起于美国,目前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并不单一、明确。但总体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和法学的知识以及审计方法和调查技术,目的在于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和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理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其原理与会计学原理相比却又有很大的不同。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大概可以概括为三点: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收入-费用。法务会计的基本原理包括五大点:一是法务会计的目标,就是法务会计工作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并且非常单一、明确,旨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利益。二是法务会计的对象,就是法务会计行为作用的客体主要包括:会计资料、实物资料、鉴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三是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犯罪必留痕假设、征兆表现假设、20%+40%+40%假设、内部控制制度有限作用假设。四是法务会计的基本原则,即为法务会计所要遵守的法则或标准,包括:客观公正性原则、专业针对性原则、合法合规性原则、独立保密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五是法务会计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预防的职能、发现的职能、取证的职能、诉讼支持的职能、损失计量的职能。
二、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
企业税收筹划作为控制企业税收成本的重要手段,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研究、策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关于纳税筹划的内容各有不同,但总体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二)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生产销售型企业,如下是甲公司2014年发生的业务(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014年8月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甲公司将其闲置的厂房及其设备整体出租,租金分别为200万和40万。
2.甲公司2014年度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为8200万,其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00万,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00万,税前会计利润200万。
根据上诉资料对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使其税收成本最低。
*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1)房产税=(200+40)×12%=28.8万元
营业税=(200+40)×5%=12万元
合计=28.8+12=40.8万元
(2)可以抵扣的业务招待费=8200×0.005=41万元
41万元<200万元
所以可以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41万元
可抵扣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8200×15%=1230万
1200万元<1230万元
所以可以抵扣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为1200万元
调整后的所得税税基=200+(200-41)=359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59×25%=89.75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额合计=40.8+89.75=130.55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
(1)甲公司可采用合同分立方式,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项合同。
(2)将甲公司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2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120万元和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和300万元。假设甲公司的税前利润为8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12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1)房产税=200×12%=24万元
营业税=(200+40)×5%=12万元
合计=24+12=36万元
(2)甲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7.5万元(7500×0.0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125万元(7500×15%),900万元<1125万元,所以可以全部扣除。所以甲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22.5万元(80万元+120万元-37.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0.625万元(122.5万元×25%)
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48万元(80×60%),未超过销售收入的0.005,所以可以全部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00 万元,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30万元(8200×15%),所以可以全部扣除。所以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9万元(120万元+80万元-41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9.75万元(159万元×25%)。
甲公司应纳税额合计=36+40.625+39.75=116.375万元
由以上案例可见正常的企业税收筹划只是单纯的从会计的角度节约了一部分税务支出,并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而且还涉及到一些法律知识,稍有不慎就会误入歧途。而法务会计的角度不仅扩展了一个范围,而且不仅可以从会计的角度出发,更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错误。
三、法务会计视角下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一)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增值税作为企业应当缴纳的一大重税,往往是企业最为头疼的一部分,站在法务会计的角度我们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避税。
1.在兼营事务中合理避税
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当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
2.挑选合理出售方式避税
一般我们可以采用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这两种方式出售商品,但是如果为了避税选择商业折扣出售方式是更划算的。
3.在交税责任时间上合理避税
如果可以,纳税人可以精确估计客户的付款时刻,然后推迟延交税的时刻,因为资金的时间价值,推迟交税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作用。
4.出口退税合理避税
对于报关离境的出口产物,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物外,一概交还已征的增值税。
假设甲公司为一间百货公司同时又承包了市区内一部分客运经营,作为一般纳税人核算,公司业务如下:(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假设该公司旗下有两家精品店年销售额分别为180万元和200万元,全年合计380万元,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25%(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收入)
(2)2014年6月将其闲置的2008年前购入的客车及其随客车客运路线经营权出售给某公司,客车账面原值500万,累计折旧200万,线路经营权200万,累计摊销50万元。客车市场价格40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00万元,甲公司将其一并作价600万出售给该公司。
(3)该公司销售服装收入为90万元,同时销售食用植物油收入10万元,两项均为不含税收入
根据上述资料对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使其税收成本最低。
*筹划前纳税合计
(1)该百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以
应纳税额=380×17%-380×17%×25%=16.15万元
(2)销售额=600/(1+4%)=577万元
应纳税额=577×4%/2=11.54万元
(3)应纳税额=(90+10)×17%=17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16.15+11.54+17=44.6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
(1)把这两家精品店独立注册,作为纳税人单独核算,那么由于这两家精品店的会计核算制度都不健全,所以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核算
(2)公司可把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6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的销售额分解为豪华客车400万元和线路经营权200万元。
(3)将两项收入单独核算,销售服装收入作为一次收入核算,销售食用植物油作为一次收入核算。
*筹划后纳税合计
(1)应纳税额=180×3%+200×3%=11.4万元
(2)销售额=400/(1+4%)=385万元
应纳税额=385×4%/2=7.69万元
(3)应纳税额=90×17%+10×13%=16.6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11.4+7.69+16.6=35.69万元
综合以上所诉,将会计与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将税收筹划的作用发挥到极致,这也正是法务会计的基本职能。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企业所得税是影响企业净利润的主要因素,一个企业是否盈利总体来讲和所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多少有着直接的联系,近些年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成为一些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个重点。以法务会计的角度,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延期纳税
众所周知,会计利润=收入-费用,所得税费用=税法利润×所得税税率,而将会计利润加以调整即为税法利润,并且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所以收入可以作为节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假设以下所涉及的公司均为生产销售型企业)
(1)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假设一家公司为生产销售型企业,那么它的销售收入即为主营业务收入,由于主营业务收入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销售收入的推迟必然导致会计利润的减少,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2)推迟分期销售的实现。分期销售应该是所有企业都会运用的一种销售方法,普遍、惯用,但这其中却也隐藏着税收筹划的秘密。以分期销售的商品为例,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把支付日期约定在次年1月,从而将销售收入延迟到下一年确认,对货物发出后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避免采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这两种方式销售货物,以防垫付税款,此外也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同时也可把销售确认的时间推迟几天。
(3)推迟长期工程收入的实现。对于一个生产销售型企业来说,长期工程收入可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虽然一个企业中其他业务收入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关键时刻也可以起到一定得节税作用。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国家推行的一种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呢?假设我们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简单化,那么企业所得税=(收入-支出)×所得税税率,而固定资产折旧作为企业正常支出的一部分必然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举个例子,假设某企业花200万元购买了一台机床,假设使用年限为5年,若按照正常的折旧方法,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40万元,但是在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之后折旧额就不一样了,第一年的折旧额可能是 80万元,甚至是100万元,如果站在资金时间价值的角度,那么对一个企业是十分有利的。加速折旧通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将来必定成为一种主流税收筹划措施。
3.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一般来讲,企业所得税可分为分月预缴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但如果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如果一个企业可以选择出适合自己的预缴方式也是可以起到很大的节税作用的。
(三)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个人所得税作为公民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个人所得税往往是被人们所忽略的一项,往往人们认为它是个人缴纳的,并不在意,但它对企业税收筹划却也起着不小的作用,因为它实际上的纳税主体是公司。作为法务会计人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全部扣除非应税项目收入
个人所得税的非应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但需要单位扣除的无非就只有工资薪金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只要我们能做好这两块的税务筹划就可以了。
2.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众所周知,“五险”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是住房公积金,只要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3.重点筹划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一次性奖金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只要确定的税率高于某一档次,其全额就要适用更高一级次的税率,因此就形成了一个工资发放无效区间。通过对一次性奖金每个所得税级的税收临界点、应纳税额和税后所得的计算,可计算出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无效区间。
4.年终奖金的筹划
年终奖金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物质奖励的一种形式是对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报酬,奖金是构成劳动者工资的一个重要部分。企业应当以年终奖金作为重点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
5.其他异常事件的纳税筹划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即捐赠,捐赠支出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
税法与税务筹划范文3
关键词:税务筹划;企业管理;作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2
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税务筹划已非常普遍而且发展也很成熟了。我国税务筹划起步晚,发展也很不平衡。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税务筹划的重大作用,纷纷组织实施税务筹划,我国税务筹划有着巨大发展空间。本文将对税务筹划的概念,及在我国境内企业经营中的作用,税务筹划与其他筹划区别进一步展开深入分析讨论。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及内容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策划行为。
税务筹划是在国家税法许可条件下进行,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利益最大化方案决策,具有合法性。
二、税务筹划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对比分析,税务筹划给企业带来好处及作用。
案例1 年某月一般纳税人A从B企业购进材料200万元(不含 税),材料运费40万元,当月材料全部销售给C企业,销售金额400万元(不含 税),此企业增值税率17%,运费增值税抵扣率7%,此企业当月应交多少增值税?
普通算法400*17%-200*17%-40*7%=31.2万元。
此企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若材料从B直接拉到C,不从运费中获利,发票名称直接开C企业,这种方式叫代垫运费法。
代垫运费法应交增值税(400-40)*17%-200*17%=27.2万元。
采用代垫运费法比普通法节省增值税=31.2万元-27.2万元=4万元。
案例2 某企业2011年购买一批固定资产,根据税法按照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可以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直线法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折旧方法选择并不违反税法,这种行为属于税务筹划行为。企业未来1、2年企业所得税20%,第3 年是25%。假如该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折旧,每年折旧额200万元。若采用加速折旧法,第1年折旧300万元,第2年折旧200万元,第3年折旧100万元。(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直线法折旧费用抵税金额=200*2*20%+200*25%=130万元。
加速法折旧费用抵税金额=300*20%+200*20%+100*25%=125万元。
直线法折旧比加速法折旧节税= - = 万元。
因此企业所得税率上升时,企业选择直线法折旧法达到最大抵税效应,享受费用抵税节税收益。
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600万元资本性支出当成费用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把资本性支出当成费用支出,属于多列支出,加大当期费用扣除金额,违背税法规定,就属偷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一次性支出,必须分期承担。
1.税务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充实企业实力才能在市场经济中脱颖而出。现在的市场经济是优胜劣汰,谁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则,谁就将被淘汰,这就要求企业不断壮大,产生更多营业利润。除了正常生产经营外,还可以实施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2.税务筹划不但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且能提高企业理财、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和预测准确度。一个现代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并取得成功,若投资新的项目,在前期的策划中,除了其他正常的预测计划,也会考虑原来税务筹划成功经验,企业投资新的项目和理财经营成功机率就会大大提高。
3.税务筹划是企业竞争取胜的法定之一,节约税收支出如同减少企业费用支出,与增加企业收益具有同等重要意义。一个现代企业要在激烈竞争环境下发展生存,就必须扩大规模增加收入,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实施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成本。增加收入和降低成本挖掘空间越来越狭小,实施税务筹划意义就更加突出。
大多数企业都希望减轻税负,因为他们往往希望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多的收获,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是税务筹划的需求动力源泉和经济需要。这些年,人们虽然已经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但对税务筹划风险估计不够,造成了企业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的浪费,得不偿失,甚至陷入偷、逃税的深渊。
三、税务筹划、避税筹划、偷逃税之间区别
税务筹划是在多种营利的经济活动中选择税负最轻或税收优惠最多的税务方案,以实现减轻税务成本的目的,企业经营者利用税法的政策倡导性,采取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正常来讲,只要是与国家税收立法意图相符来减轻税收成本都可以认定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在很多国家都是合法的也是正常的行为,也应该受国家法律保护。税务筹划具有政策导向性、策划性、合法性、倡导性的特点。
避税筹划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初衷的前提下,企业经过通盘考虑,利用税法立法的纰漏、特殊情况或者其他不足和空白之处,达到减少其企业税负成本的非违法的一种行为。避税筹划的基础建立在符合国家税法立法初衷的条件之下,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外表上遵守国家税务法律条款,但本质上与国家税收立法意图相违的非违法形式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所以避税筹划被称之为“合法的逃税”。避税行为并没有违背与之相似行为的国家税法立法意图。避税筹划是纳税人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那些不遵守法律钻税法漏洞,逃偷税骗税不法企业还是有本质不同。避税筹划具有非倡导性、规范性、权利性、策划性和不违法性的特点。国家只能采取不断地填补空白,堵塞漏洞,完善税法加以控制(即反避税措施)。
逃税是纳税人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纳税的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变造(对记账凭证、账簿进行挖补、涂改等)、伪造(设立虚假的记账凭证、账簿)、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的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偷税行为,应当追缴其少缴或者不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偷税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中没有“逃税”的概念,通常是将其纳入偷税的范畴加以惩罚的。
综上分析表明,税务筹划属于合法行为,避税筹划属于非违法行为,逃税、偷税属于违法行为。税务筹划是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的,是国家法律允许甚至鼓励的;避税筹划是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是不倡导的,也会招致政府的反避税措施。在避税筹划的情况下,纳税人进入的行为领域是立法者希望予以控制但不能成功地办到的领域,这就是法律上的缺陷及漏洞类似问题产生的结果。避税筹划可以被利用作为税务筹划的手段,但是随着税法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利用空间机会越来越小;逃税、偷税是被国家税法所禁止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使企业遭受更大损失,甚至招来牢狱之灾。
四、一个现代企业要做好税务筹划,必须经过以下4个程序步骤
1.组建专业团队实施税务筹划。一个大型集团公司应该抽调素质比较高专业人员设立税务科,一般公司在财务部门设立税务岗,专门潜心研究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并对税法各类税种都要所了解,对企业经营涉税税种,都要有一定研究,企业频繁涉及和在税收支出中占很大比重的税种,要花大量精力深入学习研究国家法律、税法,并及时跟踪税法变化动态。企业要做好税务筹划,就要特别注意研究政府税收规则条款。必要时可以和公司法律部门对税务筹划共同讨论研究,共同攻关税务筹划障碍性问题。
2.加强对公司业务的梳理。现代经营企业一般存在多种经营情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认真分析业务,对现存有关业务进行重新梳理。譬如一个企业即使全是增值税业务,必须理清,不同商品类别税率是不一样的,要分别核算,避免混合在一起适用从高税率,给企业带来不利。只有各种业务梳理清楚,核算正确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风险,为企业减轻税负降低经营成本。
3.提高财务及相关人员素质。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国家税务部门对企业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如增值税程序要求特别严格,程序复杂,所以企业财务人员要正确理解税务政策、改变思维、测算筹划,合法规避或减少给企业不利影响。
财务及相关人员要加强培训,积极参加税务辅导培训,提升涉税业务水平,学习税务处理会计核算方法,技能技艺,确保会计核算准确完整,抓好企业税务事项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风险和虚高税负。
4.税务筹划业务外包。税务筹划是专业性很强业务,有的公司因为业务繁忙无暇顾及,有的公司税务业务水平不强,还有的公司缺乏税务相关专业人士。这些公司可以将税务筹划业务分包给专业性很强的税务机构,税务机构充分发挥税务专业优势,将企业税务筹划广度和深度发挥到极致,这样就能将企业税负成本降到最低,将企业纳税风险最小化,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五、结束语
税务筹划对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有着非常重要作用,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既是挑战又是机遇。现代经营企业应该抓住国家宏观政策,积极响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改革,结合本企业经营特点做适时调整,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充分运用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扩大生产规模,实现增收增利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J].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15).
[2]李占国.纳税筹划的涉税风险及其涉税误区分析[J]生产力研究,2011(17).
税法与税务筹划范文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统筹安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tax savings)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在我国,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已经成为有关中介机构一项特别有前景的业务。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和单位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避税。
一、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是指企业的筹划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税法规章进行的合理纳税。纳税单位可以根据税法的要求,合理运用税法的知识进行优化选择,从而减少纳税负担。而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不履行纳税责任,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要进行坚决的抵制。
2.筹划性。在纳税活动中,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企业经济交易行为结合后才进行纳税行为,收益进行分配结束后,才进行纳税活动。这就在客观条件上使纳税活动可以进行筹划。因此,筹划性是纳税的一个特点。税收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决定了税收待遇的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务筹划。
3.风险性。纳税筹划是有风险性的,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的进行减少交税,但是在纳税的实际操作进行中,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这是受税务筹划的风险影响的。
税务筹划的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税收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比如聘请专业人员支出的费用,采用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另一种税收筹划方案所导致的机会成本。与此同时,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当或者是在执行中的偏差,都会使企业在不知不觉的情况造成了税务筹划的失败。或者触犯法律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都可能使得税收筹划的结果背离预期的效果。
4.专业性。税务筹划是比较专业的知识,是需要一些专业会计人员来进行的,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企业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性影响下,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是很难实现的,正因如此,税务、税务咨询作为第三产业便应运而生,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1.税收优惠的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税收优惠的方式和重点做了较大的调整,实行统一规范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二是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产业领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国民经济需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如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老服务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也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所设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产业和项目导向的。另外,新制度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减免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固定资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方面都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2.税率的调整
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均适用33%的法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国际税改趋势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基础上,将法定税率定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另外,新制度出于扶持弱势群体、鼓励自主创新以及继续吸引外资的政策目的,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规定了不同的优惠税率。
3.资产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分类、计价、扣除、处置等问题的处理,与财务会计规定尽量保持一致,同时对一些与财务会计处理不一致的特殊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这样,一方面减轻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法优先的原则。
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3.减少纳税筹划的风险
要想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要领会当前立法的精神,还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进行合理筹划。同时,要对纳税筹划的风险有一个预测,
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后,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纳税筹划是一门复杂的学科,涉及的领域非常多,如会试、财务、管理、经济等多方面的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多轮的自我检测,由会计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一起进行研究,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保持企业的最大利益,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4.培养纳税筹划人才
我国当前企业的多样性,税种的复杂性,纳税筹划的专业性,都对企业纳税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对税法有着很好的了解,而且还要熟悉最新的经济制度,同时,还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与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要加大对会计人才的培养与职后教育,一方面,在高校开设与纳税筹划相关的专业,满足社会对纳税筹划人才的需要;别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进行岗后培训,定期举行业务讲座,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适应时代的需求。企业也应该加大对会计人员的考核,使会计人员有一种危机意识,不断的进行自我素质提升。
5.完善纳税筹划的法律环境
要想使纳税筹划可持续的发展,必须要对现有税法进行完善,避免一些真空地带造成法律的漏洞,影响纳税筹划的发展。一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应该不断对纳税进行立法的完善,由于我国税法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税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税法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新纳税法的立法是不可避免的。应对现有的纳税进行完善,把一些不公平、不适合当前社发展的立法进行修改。必须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纳税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另一方面,应试对责任进行追究,加大对税务中介机构的法律约束,如发现企业通过税务机构进行的纳税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要对企业进行法律制裁,同时也要对税务中介进行法律与经济方面的处罚,这样可以加强企业与纳税机构的管理,使企业依法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因此,研究和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可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税收筹划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湘潮(下半月)(理论),2009(09).
税法与税务筹划范文5
税务筹划师的职责是干什么?一句话,就是进行税务筹划。
纳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依法履行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要强制执行的。而纳税人作为一种经济主体,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在产权既定的条件下,纳税人是具有逐利本性的行为个体。纳税是一种支出,必然形成其自身利益的减少,因而,纳税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必然会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减少税收支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法律对于纳税人的这种自保行为的认可只限于合法的行为之内,对于为减少税收支出而实施的各种非法行为不予保护,相反会进行严厉惩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要进行税务筹划活动。这种税务筹划活动本质是合法的或者是不违法的。
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通过一系列预先的、有目的的、合法的策划与安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以达到减轻自身税负目的的活动。随着税收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备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加大,纳税人为了实现减轻税负、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目标,就只有通过税务筹划来完成。假如一家企业月营业额为100100元,根据税法规定,10万元以上的所得税税率为33%,那么企业的应纳税额为100100乘以33%等于33033元。但是这家企业如果支付了100元的税务筹划费用,那么企业应纳税的金额就变成了100100-100=100000元。根据税法的规定3万元-10万元所得税率为27%,因此应纳税额就成为100000乘以27%等于27000元。这100元为企业节约6033元税款。
如此看来,税务筹划对法人和自然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琢磨既合法,又能减少税负的税务筹划中滋生的新行业。纳税人筹划权的运用,除了利用法律中的优惠政策外,很大程度上就是要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分析,从中发现漏洞和空白,进而通过合理地利用税法中这些漏洞与空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税务筹划师就是合理、合法筹划税务,为企业、自然人减少税务负担服务,也许有人认为这是投机,其实不然,过去我们往往只片面强调纳税人纳税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导致纳税人不了解自身应享有的权利,不能及时维护自身利益;或者由于不了解享有的权利而采取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随着我国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强调纳税人义务的同时,也要逐步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样才能依法治税。税务筹划作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税务筹划师为纳税人筹划的这种行为,并不违法。从法理上说,社会个体除了具有生存权、发展权、自外,还具有一项基本的权利,就是自保权。所谓自保权,就是指法律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对各种合法行为的认可。税务筹划师这种为服务对象减轻税负的行为,从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使得税收征管机关认识到了现行税法的缺陷与不足,进而适时地加以修改和弥补,从而完善了国家的税收法律,为依法治税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税法与税务筹划范文6
一、 什么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在我国对许多人来说还是一个新名词。其实,它只不过是“避税”一词的另一种说法。在国外,税务筹划(tax planning)与避税(tax avoidance)也基本上是一个概念,二者都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行为减少或避免纳税义务。在国外,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是很正常的现象,由于税务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国外许多企业都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来为自己进行税务筹划的。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税务筹划,一提起税务筹划就联想到偷税;还有一些人以税务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由于客观上存在这种混乱的局面,所以税务筹划在我国一直是一件不能登大雅之堂的事。但税务筹划与偷税毕竟是两回事。而对于纳税人来说,要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必须搞清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同时还要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尽管在实践中避税与偷税有时难以区分,但从概念上说避税与偷税的界定是明确的。二者的区别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不去从事应税行为,从而规避纳税义务。第二,偷税行为直接违反税法,而避税行为是钻现行税法的漏洞,并不直接违反税法。第三,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所以国家可以根据刑法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进行制裁(拘役或监禁);而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虽然纳税人避税的后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这种行为不违法,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各国对偷税行为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由于避税不直接违反税法,所以“避税”一词在法律上完全没有意义,因此也没有哪个国家对避税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比如,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而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避税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从实际角度看,纳税人采取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只要不属于偷税,就可以被列入避税或税务筹划的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与避税有关的还有一个“节税”的概念。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立法者意图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例如,政府为了保护环境对汽油消费征收环境税,人们为了减轻这种税收的负担,骑自行车出行而不去开汽车,这种行为就是节税。这种节税行为是立法者不希望加以控制的,所以一般不被纳入避税的研究领域。
虽然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没有直接违法,但它同样会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一定损失,所以,各国政府实际上对避税行为也都不是听之任之的。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二:一是完善税法,堵住税法中的漏洞,使纳税人没有可乘之机;二是在法律上引入“滥用法律”的概念,即一方面承认纳税人有权按使其纳税义务最小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对纳税人完全是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目前,德国、法国、葡萄牙、荷兰、阿根廷等国已在税法中加进了“滥用法律”的概念。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典等国也在税法中加进了类似的条款,即对于纳税人从事的不能令人接受的避税行为,税务部门可以按应税行为进行处理。我国的税法中实际上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目前许多设在低税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设在经济特区和浦东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的内资企业在高税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如果不独立核算则不必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其利润可以汇总到总公司按总公司所在地的税率纳税,所以许多企业出于避税方面的考虑在高税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了反避税,目前税法规定,对于总公司在高税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当地税务部门如果认定该分支机构实际上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则有权对该分支机构课征企业所得税。
二、 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欧美国家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一般都着重于公司所得税的筹划。至于流转税,由于它是按销售额的大小课征,而且税款可以转嫁到价格中去由购买者负担,所以税务筹划一般都不涉及流转税。下面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法。
对于公司或企业来说,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直接取决于其应税所得额的大小。所以税务筹划的任务就是通过一些合法的手段使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对一个企业来说,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应根据本国的税法以及企业的实际业务活动来制定。但以下几个基本方法是税务筹划者经常使用的。
1.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
采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并不是说要让纳税人避免取得实际的经济所得,而是要让纳税人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例如,各国税法都规定,所得一般是要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只有经过交易实现了的所得才需要纳税。我国税法就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这笔实物资产的价值才需要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所以,企业可以考虑以接受实物资产捐赠的方式取得一部分经济利益。只要这部分实物资产不出售,就可以不缴纳所得税。
利用借贷也可以达到避免应税所得实现的目的。例如,某企业拥有1000万元的房产。现在该企业急需200万元资金。当然企业可以出售一部分房产取得收入,但这样企业就必须就这笔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出于避税,企业可以用房产作抵押借入资金200万元。当然借债要支付利息,但只要利息额小于出售房产需缴纳的税款,借款筹资就是可取的。
另外,各国税法中都规定有一些免税的所得。我国税法就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充分利用这类规定来避免应税所得额的实现。比如,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如果购买了重点建设债券或金融债券,就要就这些债券的利息缴纳所得税,而如果购买国债,其利息所得就可以不纳税。因此,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当国债利率高于重点建设债券或金融债券的税后利率时,企业就应当购买国债。
2.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
纳税人如果能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推迟纳税。推迟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继续享用这笔资金,并从中获利;二是用利息率进行贴现后,未来应纳税款的现值会有所减少。例如,假定纳税人将推迟纳税而节省下来的钱用于投资,投资的收益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0%,那么纳税人投资的税后收益率为7%.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纳税人将1000元应纳税款推迟到10年后缴纳,则这1000元税款的现值仅为508元。如果纳税人当年就用这508元进行投资,则下一年的本金和税后利息之和为544元。纳税人如果每年都将本金和利息用于投资,则10年后508元则会增值到1000元。如果纳税被推迟的时间较长,市场利息率更高,则推迟纳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就更大。
国外企业主要是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的办法来推迟所得的实现。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不会减少,但由于企业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应税所得额较小,税款主要被推迟到后期缴纳,所以各年缴纳税款的现值会有所降低。我国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一直为直线法,外资企业如果要采取加速折旧法必须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内资企业中只有电子、船舶、汽车等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所以总的来说,在我国纳税人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办法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3.在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利润
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管理、控制和资本三个方面。例如,我国的税法规定,一个企业如果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个企业股权总和的25%或以上,则这两个企业即为关联企业。在英美等国,判定企业关联关系的上述股权比重一般为50%.关联企业之间由于在资金和管理上具有特殊的关系,所以它们之间进行交易并不一定完全采用市场价格,因而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尤其是当关联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时,利用转让定价向适用税率低的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就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国外有些国家公司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所以边际税率较高的企业也可以利用与边际税率较低的关联企业进行交易的机会向其转移利润。不过,为了堵住这个避税的漏洞,许多国家的税法都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条款。例如,1984年美国的所得税法增加了第7872节,限制关联的纳税人之间利用无息贷款的方式转移财产所得。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由于税务机关在判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时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在实践当中这种避税方法仍给各国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留有一定空间。
4.控制企业的资本结构
企业对外筹资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即使这两种筹资方式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所需资金,但由于这两种筹资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就应当对筹资方式加以慎重考虑。因为,企业无论是发行股票筹资还是举债筹资,都要给投资者一定的回报。但根据各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打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企业成本。所以,从税收的角度看,借债筹资比股本筹资更为有利。
三、 税务筹划不能纸上谈兵
税务筹划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技术,因而筹划的方法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也就是说,作为企业的财务决策者应当能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完成税收筹划过程,不能因为税收筹划而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另外,税务筹划要做到可行,仅考虑纳税额的大小还是不够的,必须照顾到方方面面,如果通过税务筹划,企业的纳税额减少了,但其他费用开支上去了,那么这种税务筹划也就失去了意义。我们不妨举一些例子。
比如,我国的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取得扣税凭证,均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为了能绕过这条法律规定,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人提出“企业应尽量自制固定资产”,因为“自制固定资产所需用料、零部件负担的增值税可以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我们暂且不谈这种做法能否规避增值税,就面临激烈市场竞争的企业来说,如果仅仅为了少缴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是得不偿失的。要知道,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在于产品的质量,而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在生产专业化、规模化的今天,一般企业自制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在质量上还是性能上都是很难与专业生产厂家的产品相比拟的。所以,在实践中,正规的企业根本不会为了少缴增值税而去自制固定资产。另外,即使从税收上考虑,企业实行这种筹划方法也不一定能够达到避税的目的。因为税法规定,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也属于固定资产,所以企业为自制固定资产而外购的一些零部件(如电机、仪表等)很可能本身也属于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也是不允许抵扣的。如果企业为了增值税筹划,连电机这类基本部件也要靠自己外购漆包线自己绕制,那么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的可操作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又如,有人主张用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办法进行税务筹划。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经过税务部门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按照凭专用发票抵扣的“扣税法”进行纳税(税率为17%或13%),而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按照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乘以6%或4%的征收率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有人提出:如果一个纳税人的增值率(即增值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率)较高,那么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即使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100万或1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不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然而,在实践中,企业是否能够随心所欲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型呢?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应税销售额如果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无论其增值率高低,都必须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如果一个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其经营规模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又没有申办认定手续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一经被发现,其应纳税额就应当按全部应税销售额乘以17%或13%的税率计算,而不能再使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来计算纳税。可见,用选择纳税人类型的办法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在实践中并不那么简单。
再比如,税务筹划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尽量合法地推迟纳税,据此有人提出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购货物应当尽早购进,这样企业在早期就可以多发生一些进项税额,少纳增值税,尽管企业后期的外购货物会减少,进项税额下降,从而企业要多纳一些税,但企业仍可以从上述推迟纳税中得到利益。不容否认,这种税收筹划办法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但由于税法对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限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通过上述办法进行增值税的筹划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分期付款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必须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由于有上述规定,企业如果想用尽早购货的办法推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就可能面临库房紧缺、存货占压大量资金、管理费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因税务筹划而可能导致纳税人其他费用增加的还有租赁。有人主张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来进行所得税的筹划,原因是企业的租赁费可以打入成本费用,冲减应纳税所得,而如果企业购买固定资产,这种资本性支出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但利用租赁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必须慎重。一是企业经营性租赁所支付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而融资租赁的租赁费只能扣除其中的手续费和利息部分,相当于固定资产价款的部分也是不能扣除的。二是租赁费税前扣除虽然可以冲减一部分应税所得,减少承租方的纳税义务,但承租方是要向出租方支付手续费和利息的,如果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和利息超过了二者打入成本而减少的应纳税额,那么租赁行为就不是可行的税务筹划方法。
四、偷税行为不是税务筹划
目前,企业在税务筹划问题上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不懂得避税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手段误认为是避税;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务筹划的幌子行偷税之实。我认为,当前有不少企业避税心切,或者受到一些书籍的误导,以致良莠不分,把偷税行为当成了税务筹划,直到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蒙在鼓里。客观地说,避税与偷税虽然在概念上很容易加以区分,但在实践当中,二者的区别有时确实难以掌握。有时,纳税人避税的力度过大,就成了不正当避税,而不正当避税在法律上就可认定为是偷税。例如,利用“挂靠法”进行税务筹划就有这个问题。目前,我国税法对福利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些企业为了享受这条税收优惠,在社会上广招残疾人员,使本企业的“四残”人员达到税法规定的比例。但这些残疾人员被企业招募为职工后又被放假回家,每月只领取少量的生活费。有人认为,企业的这种行为属于税务筹划。实际上,税法规定,真正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其招募的每个残疾职工必须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而有的福利企业一旦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后就把残疾职工遣散回家,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税法。所以,实际上仍属于偷税行为,并不能算作税务筹划。当然,还有的企业为了挂靠上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更是不择手段,让一些身体健康的职工装聋作哑,冒充“四残人员”,这种行为更是明目张胆的偷税。
实际上,只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切实掌握了税法,税务筹划与偷税的区别还是可以分清的。
比如,为了减少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有人建议:企业不要将货物的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计入销售收入;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混同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抵扣。上述行为实际上都直接违反了税法。增值税法规明文规定:“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又如,企业购买原材料等货物后发现质量或规格、品种与采购合同不符时往往要办理退货,有人建议企业在作退货账务处理时不要冲减这批材料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企业当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这种做法显然不是税务筹划。因为,增值税法规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再比如,有人认为我国目前对内资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允许对这部分资产增值计提折旧和税前扣除。所以他们建议企业应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进行税务筹划,即相应增加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从而减少企业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然而,税法允许的这种处理办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而对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并税前列支,则这种行为就违反了税法,属于偷税。
另外,我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经常利用加大借款的方式在税前多列利息支出,从而减少在我国的纳税义务。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足股本的情况下采取这种策略,可以称其为税务筹划。这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资本弱化的规定,即国家并没有为企业规定债务融资额与股本金之间最大的数量比例。但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国投资者不投足合同规定的股本金的情况下利用加大债务融资来多列支利息费用,冲减应税所得,则这种行为就不属于税务筹划,而是属于偷税。因为,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未投足的情况下,属于未投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列支”。
五、税务筹划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
税务筹划虽然有一些普遍原则,但因各国的税法不尽相同,所以,照搬国外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例如,许多国家的税法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因此,在这些国家,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一个很普遍的做法就是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的办法来推迟所得的实现。因为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的情况下,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虽然不会减少,但由于企业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应税所得额较小,税款主要被推迟到后期缴纳,所以各年缴纳税款之和的现值会有所降低。鉴于此,我国也有人提出企业应通过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来减轻税负,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然而这些人忽视了一点,就是我国税法基本上不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可见,在我国,企业如果要实行加速折旧,最终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就决定了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手段进行税务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有可行性。
又如,英、美等一些西方国家根据居民管辖权一般也要对本国公司从海外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征税,但为了鼓励本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经营和发展,并使它们能够与实行免税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海外子公司进行公平竞争,所以规定跨国公司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汇回本国前不对其课税,只有这笔境外所得被汇回时才对其征税。由于有这种“推迟课税”的规定,所以英、美等国的跨国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很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利用转让定价将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避税地的关联企业,并将这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海外。而我国税法中并没有“推迟课税”的规定,国内企业来源于海外的利润(包括从子公司的股息分配),无论是否汇回,都要在我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如果一个企业将公司的利润转移并滞留在国外避税地,不对其申报纳税,实际上已不属于税务筹划,而是属于偷税行为。
再有,国外企业通常可以通过选择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例如,当物价存在上涨趋势时,企业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因为在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会比先购进的原材料价格高,企业优先用较高的价格计算原材料的成本,无疑会把一部分利润推迟到后期去实现,这样就可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我国税法过去也允许企业任意选择存货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只不过规定“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进行了限定,即只有当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时,才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这一规定大大限制了企业利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