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体制范例6篇

社区治理体制

社区治理体制范文1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上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标题下阐述了一个新的执政理念———社会治理,并对其体制改革的论述有两个不同以往的新提法:一是在总体上用社会治理来代替社会管理;二是全面强调中国社会治理方式的改进,提出“四个治理”,即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的审议时亦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1],这标志着中国治理时代的到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明确提到“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的一大主体,鼓励和支持它们积极参与,对激发社会活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及领导地位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文化转制、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强化的背景下,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具有重要的紧迫性和现实性[2]。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治理”确立为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无疑对战略谋划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运行机制可谓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研究的核心议题,它关乎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整体运行过程、机理等规律性内容。本研究试图归纳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基本模式,探索其内在基本机理,并结合上海的具体案例给予针对性论证,为上海乃至全国其他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良性运行提供参考。

1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概述

1.1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的基本内涵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内含一定机制。机制一词最初多用于自然科学领域,1985年,著名社会学家郑杭生教授正式将其引入社会学,把社会学对象规定为“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3]。事物的机制,也称机理,是指一个系统事物内部组织、内部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4]。可见,事物内在机制于确立事物存在及影响事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机制动态原理的理论探讨是学界长期青睐的学术议题。考究各种运行机制的内涵是引导和制约决策并与人、财、物等各项活动相联系的基本准则,是决定行为内外因素及相互关系的依据。因此,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是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有规律运作过程中,影响运作的各构成要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联系,以及各要素所发挥功能的过程和原理,即是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带规律性的模式”。

1.2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的类型划分

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的类型划分,即对其“带规律性的模式”的归纳提炼,其定型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发展中国家社区服务是“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利用和开发社区内资源,发动和组织社区内成员,开展各种福利服务和便民服务,以不断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提高人的素质,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体现出服务提供的福利性和经营性特点;发达国家社区服务是“在政府的指导下,通过调动社区内外各种资源而进行的福利”[5],显现出公共服务的经营性强过福利性。有鉴于此,根据社会三大部门: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社会公共领域)[6]———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可将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大致划定为政府主导型、市场活跃型和社会组织参与型三种模式。这完全符合社会治理所倡导的多元主体共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2政府主导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分析

2.1政府主导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内涵

政府主导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是指政府引导、居民响应参与、自上而下推进的发展模式。政府是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最重要的供给主体,无论是顶层的制度设计与政策法规颁发、硬件的场地设施规划与经费投入、软件的活动组织协调与技术指导,还是形成闭环的监管评估等,政府的作用都举足轻重。正如公共选择学派代表布坎南所言:“根据公共物品属性,如果由私人提供公共物品,会因收费而导致福利损失和公共物品闲置,也可能导致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和效率损失”[7],在传统行政管理学视野里,政府职能由政治统治扩大到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由消极放任的“守夜人”[8]转变为积极干预社会生活的“行政国家”[9]。于此可知,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政府提供无疑当属主流,而其介入方式一般通过四个方面的经济手段得以实现:①直接供应,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如2015年,常州市级体彩公益金安排预算400万元推进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购买项目由2014年的18项增加到2015年的31项[10]。②补贴方式,作为供应的补充手段,如上海市《静安区体育局全民健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补贴经费的构成比例初步确定为7∶3,即体育健身场所70%,公益性群众体育活动30%[11]。③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12]。④市场管制,政府以审批方式批准或禁止经济领域内的某种供给活动。

2.2政府主导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模型

根据政府主导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模式的基本特征,特总结出其运行模型,一是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应方———政府;二是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使用方———居民。除此,政府与民众之间还需有一套连接机制,以确保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应。在政府主导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模式中,政府是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政府通过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公共体育服务良性运行;或是直接生产通过市场方式以出售公共体育服务;再有采用管制方式以合理规范市场提供活动,政府借助多种途径实现对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应。政府试图建立一个健康的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模式,尽可能让每一民众都能获得公共体育福利,从而利于政府对由个体组构起的整个社区乃至社会进行综合治理。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受惠者是居民,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体育福利,同时也可通过出资购买(用者付费)的方式获得由政府提供或者在其监管下生产颇具私利性的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政府主导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模型如图1。图1政府主导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模型政府主导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充分体现出公共体育的福利性,政府以财政拨款或直接生产的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能够充分体现福利社会的优越性;二是有助于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实现,由政府向民众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可避免公共体育福利分配不均、公共体育资源利用不到位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三是保证社区公共体育服的综合治理,政府介入能对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进行有效且严格的管控,从而确保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质量。当然,政府主导型的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模式亦存在些许不足:首先,政府的社区工作负担明显加剧,从体育公共财政支出到专业人员配备,都将消耗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次,政府对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过度干预可能会导致公共体育资源的福利损耗,以致未能实现有限体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再次,政府提供给社区居民的公共体育服务可能较为单一,较难满足民众的多样性偏好;最后,由于政府一家独自供给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缺少激励机制及较强的专业性,极易出现持续动力不足的现实问题。

2.3政府主导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案例:上海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探索

2011年4月,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通过公开招标、契约管理、绩效评估等形式,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此后,静安区、长宁区和松江区等相继颁发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专门性指导意见或实施办法。2012年8月25日,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正式印发了《上海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2013年度)》,基本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2011年,上海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补助等形式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达到了41.02亿元[13]。2013年,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向区体育总会、老年体育协会、太极拳协会、国际标准舞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购买体育比赛、交流、推广培训等,共计30.62万元。杨浦区2013年度首批政府购买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目录中,有杨浦区体育局购买“每天一小时,远离亚健康”项目,预算金额为6.5万元;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办事处购买“长白新村街道百姓健身屋项目委托管理”,预算金额为20万元;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购买“延吉社区文化体育俱乐部委托管理”,预算金额48万元[14]。足见政府主导型的涉入之多、之广。

3市场活跃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分析

3.1市场活跃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内涵

市场活跃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是借助市场的优点如资源配置效率、成本意识及管理分工专业化等,运用虚拟市场,通过竞争公开的契约方式,来满足民众的公共体育需求。此机制中,政府转变其既生产又提供的垄断形象,扮演起催化剂、规划者、监控者和购买者的角色,让具备生产资质和竞争能力的体育俱乐部、私人体育企业等成为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者。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可取消对无端消耗公共体育资源的不良企业的支持,放松规制以鼓励更多体育企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如借助自由市场、政府补助、合同承包等形式,委托市场中运营的私营体育企业或个人来实现供给。

3.2市场活跃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模型

市场活跃型模式是市场作为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通过竞争机制为民众提供体育服务的方式。根据市场活跃型模式的特点,其模型大致包括: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购买者、竞争市场和受惠者,其中竞争市场是核心环节。购买者是指政府或个人在市场作为公共体育服务提供者的环境下所处的地位,以出资人和验收人身份通过向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体育福利。竞争市场是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提供的市场形态。公共体育产品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采取竞标方式向居民供给,以质优价廉满足居民需求。受惠者是指享用公共体育福利的社区居民,也是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公共性的主要体现。对于公共性强的社区,较难由私人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此时政府承担供给主体的角色,政府通过购买市场上的公共体育服务为纳税人作补充。对于私利强的社区,则可由有需要的个人出资购买,市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公共体育服务,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体育需求,其模型如图2。图2市场活跃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模型市场活跃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模式优点表现在:一是专业性,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保证了公共体育产品的专业性,而政府供给则因缺少专业性而无法满足社会民众的体育需要;二是市场对体育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市场经济这支“看不见的手”,将社会体育资源合理配置,实现有效整合,保证社区居民获得最低廉且最高质的公共体育服务;三是市场的介入能为政府减压,通过市场提供方式可以改变完全由政府供给公共体育福利的垄断格局,以减少政府的管理压力。当然,此种模式也存有些许缺陷:一是在以市场为主导的公共体育服务提供方式中,企业必然注重公司的经济效益,而容易忽视社会民众的体育利益;二是以市场为导向会格外讲求效率而有失公平,带来诸多分配不均的现实矛盾,以影响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所以,在采取市场活跃型模式时,政府部门还需积极融入,进行对市场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市场和社会民众彼此最大获益,进而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公民三者良性互动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

3.3市场活跃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案例: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的市场化运作

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由上海东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市场化运营,形成体育文化、宾馆酒店、房产开发、商务贸易等4大经济板块。根本上摒弃传统型体育场馆经营思路,从体育市场化、产业化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治理的核心)的高起点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高标准出发,把握社会公益(公共服务)目标与资产经营效益价值(利益最大化)取向的不同要求,寻求公司经营和管理机制的最佳模式。此经营模式严格遵循“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的游戏规则,一开始就将竞争机制引入体育场馆的经营理念,包括能力竞争、战略竞争、协作竞争和人才竞争等。“中心”坚持“以体为主、多元经营、以商养馆、反哺体育”的方针以增强自我造血功能,经营上则秉持“企业化、专业化、节约化”。无形的市场机制中,经济效益是总纲,将其作为衡量一切经济活动的着眼点,以此为根本尺度,来权衡每个经营项目的利弊和投入,因此,在营销理念上必须创新,既要满足顾客当前需要又要创造顾客需求的新营销观念;社会效益是宗旨,东亚集团企业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重视其公益性,即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虽是企业化运作,但始终把满足市民的健身运动需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提供)摆在重要位置,有效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总体而言,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的经营理念为:人本理念、竞争理念、质量理念[15]。这充分反映了市场活跃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模式的内在特征。

4社会组织参与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分析

4.1社会组织参与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内涵

社会组织参与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是社会组织主导、居民主动参与、自下而上实施的发展模式。社会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提供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政府的职能仅是表现在制定政策法规、协调利益关系,为民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保证制度规范,较少涉及社会组织及计划等。此模式是伴随公民社会浪潮而出现,不仅体现了民间事务的主导性和自主性价值,且能反映出慈善组织和志愿团体的关爱、互助和利他精神。非政府体育组织在传递社会信息、为民众提供公共体育福利、维护和发展社会资本及协助、监督政府执行政策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表现在关系网络、服务供给等。公共体育服务资源提供的方式主要有:(1)社会团体生产,即特定公民团体生产和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16];(2)社区生产,通过一定的社区组织提供或者参与生产与供应;(3)家庭生产,即家庭或个人通过自给自足或相互帮助的方式,生产那些政府无法提供或无暇顾及的微观领域、性质难以界定清楚的服务类别。

4.2社会组织参与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模型

根据社会组织参与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模式的特征,可归纳出其运行的基本模型,主要由三部分构成:支持者———政府;主导者———体育社会组织;参与者———社会公民。在社会组织参与型的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中,政府不再是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者,而是转变身份以支持者出现,通过制定政策法规、进行监管评估,为社会民众的公共体育服务把握方向。社会组织则是公共体育服务提供的主导者,主要为社区建立关系网络,自主提供体育服务,发动各种组织相助帮助。一方面社会组织扮演公共体育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又会以其公益性而具备极强的号召力,可发动志愿者和公民自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此模式中,社会公民不仅是公共体育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更是其重要参与者,这种自下而上的运行机制充分体现了居民的自发性和能动性,将第三部门的力量和公民个体的智慧发挥出来,以公民自治理念代替传统行政方式。社会组织参与型公共体育服务模型如图3。在社会治理背景下,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是当今多元治理的总体趋势。在社会组织日趋壮大的当下,依靠其完善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渐成常态。社会组织参与型公共体育服务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资源调动广泛,通过自下而上的体育组织治理模式,利于发挥全社会力量,从而减少政府供给负担;二是促进社区居民体育自治,摆脱传统意义上政府独揽的局面,促使公共体育服务提供充满活力;三是形成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的“三足鼎立”格局,加快公共体育服务多元治理主体的整合,达到协调发展的有序状态。当然,此种运行模式也有局限:一是体育社会组织作为异军突起,在监管方面存在明显缺位现象,组织内部隐患丛生,利益纠纷不断,致使组织成长受阻;二是体育社会组织本身具有一定的松散性,在集中力量办大事方面略显不足。这就需要政府适当介入,联合体育社会组织共同发力,确保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持续运行。

4.3社会组织参与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案例:上海市民体育大联赛中的协会组织

2014年,上海市体育局与篮球、网球等27家市级体育协会、2家区级体育协会以及1家体育俱乐部签约,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当年市民体育大联赛、青少年十项系列赛交给体育社会组织举办。这是上海市体育局围绕“管办分离”、“简政放权”等而展开的一次有益探索,标志着上海体育改革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这对群众性的公共体育服务提供了更多参与机会。政府部门一改往常统领角色,而是主要进行政策协调和法律监管,以群众体育赛事为平台,大力培育扶持体育社会组织,推进体育协会改革,努力提升体育类社会团体适应市场竞争及规范化运作的能力,这是体育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体育改革的重要举措[17]。2015年,上海市民体育大联赛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结果正式公布,共有55家单位参与投标,最终有51家单位中标。此届市民体育大联赛着力打造全民健身赛事展示平台、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平台、体育市场资源配置平台和体育文化环境建设平台。大联赛主办方在赛事项目设置过程中充分考虑赛事的兼容性和赛事覆盖广度,既有大众喜闻乐见的球类项目,也有在小众群体间流行的高智尔球、花样跳绳、跳水;既有适合老年人的木兰拳、门球、练功十八法,也有符合中青年和白领人群口味的台球、飞镖、剑道,以及青少年热衷的电子竞技、轮滑、跆拳道;既有充满民俗味儿的武术、龙舟、风筝,也有“高端洋气上档次”的帆船、击剑、体育舞蹈。这为社区居民享受公共体育服务提供了良好平台。

5上海市完善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的建议

上海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是一个有机系统,按照郑杭生教授的社会运行论可将其分为运行动力机制、整合机制、激励机制、控制机制及保障机制。结合上海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建议以确保其良性运行。第一,完善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动力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工作,将其纳入社区工作的绩效考核和晋升考评,以提升政府职能部门和党政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培育和谐互助的社区体育文化,注重公共体育空间的打造及全民健身组织氛围营造;借助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推行转变民众体育观念,满足社区居民基本的健身需求,促其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进而推动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实施。第二,完善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整合机制。要积极整合社区各方体育利益,创新关于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民意表达机制,及时满足公民的公共体育需求;完成社区体育工作方式整合,体育机构应协调各部门之间统筹公共体育服务工作,注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运行模式;充分整合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文化,以基层体育组织建设为抓手,通过讲座、实践指导等提供优质的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内容,并培养专业人才,确保指导培训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完善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激励机制。着力提升社区体育工作者的地位,给予经济补助及带薪休假等优惠策略,使其体会到强烈的社区归属感;提高社区体育工作者的福利待遇,保证其待遇不低于所在区县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重视社区体育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定期举行专业技能培训,为体育工作者再教育、继续深造提供基本保障。第四,完善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控制机制。加快推进社区体育工作专业化,鼓励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工作者参与职业化水平测试,确保持证上岗;保证社区体育工作者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定期参加专业技能培训,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道德及技术能力;拓宽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民主监督渠道,对其工作落实实行透明管理,全面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与意见反馈,建立社区公共体育需求的表达途径,形成有效的官民对接机制。第五,完善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保障机制。强化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经费保障,做到政府强化经费保障、合理开展居民筹资、着力发展社会筹资及坚持财政开支透明;加大力度培养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专业人才,从优化人才结构入手,积极地从转业干部和大学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充实街道和社区体育工作队伍;健全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政策法规,注重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顶层制度设计和基层典型探索的结合;建立科学有效的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建设力度,即组织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及业务能力与公共体育服务效果、政策落实、达标情况及满意度等。

6结束语

社会治理是历史演进、时展的产物,绝非偶然出现。社会治理变管理为服务,突出多元主体参与,且切实将服务民生放在首位,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恰恰需要这种多元供给机制,强调多方共同参与。一方面要发挥政府统筹管理、制度安排、经费保障、监管评估,协调整个社会资源、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另一方面要充分引入市场和体育社会组织等力量,市场可对公共体育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提供的效率,而培育社会组织有助于基层体育组织的自身成长,同时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绝不仅限于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力量将会融入进来,因此,制定扶持公共体育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和鼓励对体育事业捐赠的经济政策,放宽公益性体育事业的准入政策,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公益性体育事业,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区公共体育实体、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显得尤为重要[18]。当然,社会治理背景下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并不就此模式化,在这一动态的变换进程中,随着公民意识的强化和公民社会的成熟,家庭、个人亦将成为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建设者,也就是说,关乎其自身的运行机制也处在时时运行之中,寻求着那份社会期许的良性运转。

作者: 单位:1.河南科技大学 2.河南师范大学 3.上海体育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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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体制范文2

摘要:贵阳市政府实施了改街道办事处为社区服务中心的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改革,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改革;问题;对策

创新社区治理,提高政府服务质量,是当前我国各级政府所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贵阳市和全国一样,近年来,也加大了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实施了改革街道办事处为社区服务中心的重大决策,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由此展开。改革的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系列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推进社区治理建设。

一、贵阳市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的实践

1.贵阳市的基本情况

贵阳是贵州省会,地处中国西南云贵高原东部,是西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工业基地及商业、贸易和旅游服务业中心。全市辖六区一市三县,一个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个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一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面积8034平方千米。2012年统计人口376.12万,其中农业人口189.83万,非农业人口186.29万。[1]

2.贵阳市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的实践及成效

首先,撤消街道办事处,设立社区服务中心,使社会治理的重心下移到基层。2010年2月,贵阳市政府出台了《贵阳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并以贵阳市小河区、金阳新区为试验区,实施了撤消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的重大改革实验。2012年4月,贵阳市的基层治理体制改革正式在全市铺开。

改革的内容为撤销全市街道办事处,取而代之的是建立社区服务中心。(见表1和表2)社区服务中心由社区党委和社区服务中心组成。社区党委直接接受区(市、县)党委领导,社区服务中心直接接受区(市、县)政府的领导,同时接受区(市、县)职能部门的指导。这样,贵阳市城市社区的治理则由原来的“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四级治理,变为现在的“市—区—社区”三级治理。通过这种改革方式,社区治理呈现了扁平化,社会治理的重心下放到了基层,各职能部门直接服务基层,实现了治理成本下降、服务效率提高的目的。

第二,去行政化模式,突出政府的服务功能。改街道办事处为社区服务中心之前,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属于行政部门。它承担着包括民政福利、社会救助、计划生育、人民调解、社会治安、城市建设管理、招商引资、协税护税、拆迁安置等涉及行政管理、组织经济活动和社会服务三大方面的工作职责。而改街道办事处为社区服务中心后,社区服务中心将原来的街道办事处的党办和行政办改为党政工作服务部;将城管更名为城市管理服务部;将社保、计生合并为社会事务部;新成立群众工作部,主要负责社区综合治理、维稳、网格、群众来访。而原来属于街道办事处的经济科、统计部被剥离,使其归属至区政府里的经济发展局;人民武装部收归区人民武装部管理。而更重要的是,社区服务中心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社区服务中心定位为事业单位,其任务是在所辖社区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活动。也就是说,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重心将全部放在民政、计生、卫生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上来,以围绕服务社区居民及其治理而展开。

第三,开展党务、政务一门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在社区服务中心里设置服务大厅,服务大厅里设置服务接待窗口、党政服务窗口,民政、残联窗口,社会保障窗口、计生和卫生窗口、城市管理窗口、流动人口窗口和法律咨询窗口。通过这些窗口,处理社区居民的各种事务。同时,社区服务大厅与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网办公,实现“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完所需要办理的事务。此外,还实施了网格化管理,以200至400户左右的居民区划分为一个网格,每一个网格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收集社情民意、调解社区群众矛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通过这种服务模式的实施,不仅提高了服务的效率,而且密切了干部与群众的关系,创造了干部与群众直接对话的条件和平台,使干部能够更快地了解民众的心声,传达政府的政策,更好地服务于民众。

第四,实行“一委一会一中心”(即社区党委、社区居民议事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社区治理构架,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创造条件。社区居民议事会是新型社区的议事机构。它由社区内热心公益事业和社区建设,乐于奉献、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政治理论水平和议事协调能力且身体健康的社区党员、居民群众、辖区单位、非公有制企业等各行各业代表组成。其功能是负责收集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对社区事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这种模式,形成了社区居民提议、社区党委决策、社区服务中心执行和群众评议成效的社区治理新型工作模式。

第五,加强制度化建设,保证改革过程有章可循。为了使社区治理改革有效实施,贵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城市社区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新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等,构筑了以群众满意度为目标的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以年度工作目标和项目化运作为基础的任务分解体系和以工作绩效排位制和追问制为重点的实施监督体系。

二、贵阳市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服务中心的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

街道办事处转换为社区服务中心后,其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原街道办事处属于行政单位,有自己独立的行政治理权和法律权。而社区服务中心定位为事业单位,全额财政拨款。因此,社区服务中心只有服务权,而没有行政治理权和执法权。然而,现在的社区服务中心却仍然扮演着原街道办事处所扮演的角色:一方面,它承担着整个社区的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在没有行政治理权的情况下,履行着治理整个社区的行政事务。此外,社区服务中心的级别定位不清,缺乏法律的依据。

2.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影响了社区服务的质量

开展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社区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而这必须有一支专业素质强的人才队伍作为保障。然而,目前在社区里工作的人员大多数不是专业人员。他们基本上是在原来的工作岗位——街道办事处进行结构调整中转岗就任的,他们虽有一定的社区工作经验,但不具备从事社区工作的专业知识背景,缺乏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认识社区问题和处理社区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当前,社区里缺乏专业的社区治理人员、养老和失业救济的计算会计人员、社区规划人员、社区法律顾问和社区心理咨询与辅导员等。例如,某社区服务中心现有工作人员41人(有编制的人员17人,外聘人员24人),其中本科毕业生11人,专科毕业生38人,高中生2人。在这些人员中,没有一人拥有社会工作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教育背景。社区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影响了其社区服务的质量。

3.社区服务中心与居委会的关系在运行过程中仍显混乱

贵阳市城市基层治理体制改革《应知手册》的第17条“新型社区与居委会的关系”中规定:社区党委与社区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居委会与社区服务中心的关系是协助、支持和监督的关系。然而,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由于社区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仍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仍然把居委会视为其分支机构,向居委会安排大量的工作,导致居委会把时间放在应对上面所安排的工作,而无暇顾及居委会自身的事务。

4.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与治理的热情不高,制约了社区建设的全面展开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是衡量社区基层治理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然而,就目前贵阳市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来看,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这表现在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意识不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缺乏热情,甚至有些社区居民对社区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因而,制约了社区建设的全面展开。

三、推进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的对策

1.完善城市基层社区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明确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责社区是城市社会的基础和细胞,城市的治理需要立足于社区的建设和治理。而社区服务中心的出现是社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它的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及政策基础之上,从而明确其性质和职责,保证其有效运行。早在1954年,我国政府就制定并实施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委会组织条例》,统一了街道办事处的名称、性质、任务和机构设置,居委会也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改建。到了1955年,基本形成了作为国家政权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和作为地域性的自治组织的居委会相衔接的城市基层管理组织模式。1980年,全国人大重新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再次明确把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的基层管理组织。1982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按居民居住地设立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城市社区的管理及运行即以此为依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除1954年所制定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从这一角度上讲,贵阳市撤消街道办事处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但是在没有相关法律出台的情况下,将街道办事处的功能和人员平移到社区服务中心就无法可依了。因此,在新的社会治理理念之下,政府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从而使改革的过程做到有法可依。

2.加强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实现社区工作者专业化

社区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区和社区居民,其任务就是要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去解决社区的具体问题,从而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需要。因此,社区工作人员是否专业化,以及专业化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影响其社区服务的质量。西方国家如英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在社区内开展慈善与济贫活动中,就以专业化的工作人员开展这项工作。而现在,西方国家对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要求更高。社区工作人员与其他职业如医生、律师一样都必须参加国家职业水平考试,获证后方能上岗。我国近年来也逐渐认识到社区工作人员专业化的重要性。2006年7月,我国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与《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这对我国社区工作者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提供了政策支持。我们应在此政策之下,加快社区工作者专业化发展步伐。

首先,积极招收有社会工作、社会学和社区管理等专业背景的人才,加入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来。自1980年代我国首次开办社会工作专业以来,现在已有300多所本科院校开办有社会工作专业,并培养了一大批社工人才。目前,在经济发达地区已经有一群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活跃在社区,并对社区建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在西部地区如贵阳等城市,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服务社区的人数却寥廖无几。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社会工作专业仍没有足够的认识,许多城市在设置社区工作岗位时,没有设置专门的社工岗位。因此,政府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社工岗位,把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大学毕业生吸引到社区里面来,服务社区。2013年贵州省民政厅等19家单位联合出台了《贵州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3—2020)》,贵阳市政府应在这一计划基础之上,加快社工人才引进的力度,实现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化。

其次,加强社区在职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社区服务中心可以与高校开展合作,由高校社工教师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社区工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传导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方法,从而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实现社区服务的专业化。

第三,政府应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到社区锻炼,引导优秀的有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大学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并为那些在社区等基层工作的人员,创造更多的晋升机会。同时,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经济收入。通过这些措施,吸引大量的专业人士到社区来,服务社区,从而推进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化。

3.构建社区服务中心与居委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首先,建立平等的协作关系。社区服务中心属于政府组织,主要借助行政手段在本区域内开展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而居委会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通过群众自治的方式,对本社区的事务进行治理和服务本社区居民。可见,两者在性质和服务对象上都有区别,一个是政府组织,一个是民间自治组织。一个是服务一个区域,这个区域包括许多社区;一个仅仅服务一个社区。但它们之间也有相同的地方,它们都是社区服务的主体。因此,构建平等的协作关系则显得尤其重要。

第二,明确各自的权力边界。由于社区服务中心与居委会的性质不同,其权力和任务也不一样。社区服务中心作为政府设立的服务机构,其权力在整个社区范围内,开展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活动。而居委会作为某一社区的自治组织,其权力范围则仅局限于其所在的社区内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选举等活动。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因此,作为社区服务中心来讲,社区服务中心要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模范地做好服务整个社区的工作。而居委会则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据政府的社区发展规划,结合社区现实,加强自身建设,处理好本社区事务,当好服务本社区的主人。

第三,形成完善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社区服务中心作为政府服务于社区的专门机构,它对居委会具有指导的任务。这种指导包括在服务政策上的指导、服务内容上的指导以及服务方法上的指导。而居委会则应在这种指导下,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其自治功能,有效地开展服务工作。其中包括支持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向社区服务中心表达社群民意以及对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等。

4.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需要为突破口,逐渐提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力度

1995年联合国在《通过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文件中就指出:“社区发展的目的在于促进人民热心参与社区工作,从而促进地方行政机构的功能。”[2]可见,促进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工作在社区发展过程中意义重大而深远。社区发展的目的不仅在于促进社区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在社区发展过程中的主动性。因为,社区的发展只有在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下才能得以实现。

而要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主动性,首先是要对社区有充分的理解。

何谓社区?早在1887年,著名的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其《社区与社会》一书中就明确指出,社区是基于亲族血缘关系而结成的社会联合。[3]可见,滕尼斯在此提及的社区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社区,它是人类早期的社区存在形式。在这种社区里,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守望相助,疾病相抗,它由同质性人口组成。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传统的、同质的社区逐渐被缺乏感情的、关系疏远的、异质性社区所取代。现代的城市社区就是其代表。现代的城市社区即如R.E.帕克在其《城市社会学》中所界定的那样,社区是占据在一块被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的汇集。[4]它是一个由松散的人群所组成的集合体。如何把这些松散的人群组织起来呢?这就需要我们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突破口。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由需要引起的。马克思更进一步提出:“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可见,从社区居民的需要上寻找突破口,是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切入点。

就目前城市社区居民的现状来看,由于大部分社区居民的工作单位均不在社区,其经济收入来源不在社区,其对社区的需要主要是希望有一个安定、清洁和便利的居住环境。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些基本的方面入手,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治安维护、社区环境的治理和社区居民所关心的问题以及社区居民的互助和联欢等活动上来,从而满足社区居民对社区的最基本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培养社区居民的社区情感。最后,使社区居民融入社区,并为社区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贵阳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2012

年贵阳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11.

[2]陈友松.从“行政社区”到“公民社区”[J].城市发展研究,2004(4):1.

[3][4]蔡和.社区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3 .

社区治理体制范文3

关键词:苏州;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3-0027-03

引言

近年来,苏州农村社区管理创新实现了快速发展。通过相关文献检索及实地走访获得的信息汇总得出:苏州已经具备良好的社区治理体制创新实践基础,截至2013年底,全市社区居委会增至931个,社区工作人员增至8 532人,并以每年1 500人左右的速度递增。苏州农村社区治理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初步建立起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综合服务大厅“三位一体”的社区管理新体制。该管理体制能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担任政府各部门延伸到社区的社会事务工作,具备社区“一站式”服务的功能。社区工作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通过吸引社区社会组织深入参与社区服务相关工作,降低了社区公共服务成本,提升了公共服务效能,提高了公共服务质量。

一、苏州农村社区治理体制创新的现实基础

苏州市农村社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很多问题:一是社区民主自治机制不够健全。当前,社区居委会行政化问题依然突出,社区管理重点围绕考核、达标、检查、验收开展,从而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时间少了,进而导致社区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被充分挖掘。因此,社区管理权责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社区公共事务决策机制、执行机制亟待完善。二是民主参与机制亟待优化。社区居委会权威性和号召力需要不断加强,组织协调社区管理的效能亟待提升。

伴随苏州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众法制与民主意识的普遍提升,社区居民对社区治理水平提高、服务功能的延展与开拓,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呼声与诉求越来越多,这些将为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奠定坚实的现实基础。

二、苏州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创新路径

课题研究过程中,检索了大量关于社区治理的论文和书籍,过多的研究者是利用西方公民参与理论校验与纠正中国农村社区居民参与管理不足的问题和现状,但是西方的公民参与是以成熟的参与文化、完善的制度环境和高效组织结构为前提的,而这些正是我国的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所缺失的。我们无法完全拷贝西方深厚的自治传统,但是构建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却可以通过努力得到实现。

(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充实农村社区力量

目前,苏州市有几百个农村社区(居委会),每个社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我们应该采用差异化的策略,不能搞一刀切,但改革的主线和目标应是一致的,即剥离城市街道经济发展职能,强化其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将相关的资源及权限直接配置到社区,充实社区力量,完善社区工作平台,优化公共资源在城乡社区的布局,推进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为实现农村社区建设目标,在实际建设中,首先,借助信息化发展推行社区扁平化管理,提升社区社会管理效能。其次,革新社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建立社区居民评价体系,并在重要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评价系统,最终促使社区管理机构与人员不仅要对上负责,更要对下担当。

(二)积极引导社区民间组织建设,改善社区治理环境

社区民间组织建设,是实现农村社区多元主体治理的重要力量。苏州市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和鼓励社区民众参加社区组织,借助社区组织的力量治理社区,形成以社区组织为主体,其他志愿服务队伍为补充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区治理新格局。社区民间组织成员主要来自本社区,其能主动发现问题并有效解决问题,规避了以往事后的监管模式,实现了事前、事中监管模式,确保了农村社区治理的效能,从而整体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激发社区活力

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的高低严重制约了社区治理水平发展,社区居民有效参与社区公共活动离不开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反而言之,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能对社区公共事务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撑,最终提升社区居民和民间组织对社区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依感。苏州可以借助社区工作人员规范化的准入制度,在学历、职称、年龄等环节合理配置,切实提高农村社区工作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农村社区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工作技能,更需要良好的人际沟通交往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激发社区居民参与各项活动的激情与活力,提升农村社区治理效果。

(四)借助社会力量,实现“居民导向”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

当前,在推进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苏州一定要积极培育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社会组织,转变政府统包的管理格局,通过社会组织提供大量的社会公共服务,满足农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建立村民事务的共治体制,在这个共治体制中,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在治理过程中能产生更多良性的互动关系和化学作用。努力教育和引导广大村民群众强化自身的权利意识,逐步提高社区居民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消除村级事务的行政化干预,促进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增强广大村民的归属感,提升苏州农村社区的凝聚力。

(五)完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实现网格化管理

社区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决定着社区治理制度创新及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社区治理网络是政府、社区组织和居民等多元利益主体在利益反复博弈中建立的关系。社区邻里治理网络是社区居民培育自组织能力的有效途径。社区邻里治理网络是社会治理的基本组成部分。在苏州农村社区的建设中,此类网络越密,社区治理效果越好。为进一步推进社区监管重心下移、前沿下沉,应着力构建责任到人、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将过去单一的行政村(社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单元,每个网格配备由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社区老党员、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构成的工作小组,明确他们的职责权限与监管范围,公开他们的联系方式,对居民的各种诉求和投诉、进行“格内”处理,形成“社区有网、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的良好局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监管激励机制,形成以网格管理员队伍为主体,其他志愿服务队伍和互助服务团队为补充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六)健全居民利益表达机制,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热情

在完善的治理机制下,农村社区居民自身利益正向影响其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热情,当社区居民利益诉求得到回应,社区居民更加热情地参与社区事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多种方式拓展社区居民表达自身利益的渠道,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热情。

1.畅通诉求表达机制。完善“民情恳谈会、民意听证会”制度,组建社区论坛、社区微博,社区微信、社区QQ,社区居民借助这些平台沟通、交流,表达诉求、参与协同、形成社区合力。同时创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居务公开的实践形式,积极拓宽社情民意信息收集反馈渠道,鼓励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社区事务管理。

2.改善公共物品需求主体的弱势地位。构建完善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提升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能的首要环节。当前,很多农村公共物品都是统一供给,其数量和规模都是自上而下的规划,而不是真正来自基层的诉求,很多情况下,农村居民真正需求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而真正需求的则供给不足,产生供给的无谓损失,当前苏州农村居民公共利益表达渠道的分散性导致了“消费者”诉求不能集中表达。为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拓宽农民利益诉求渠道,在现有的各级人大中,提高农民代表的比例,提升农民话语权;切实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决策听证制度,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工作,除了涉及到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借助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为政府与农民沟通搭建有效的利益表达平台。

3.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把知民情、解民忧、化民怨、暖民心作为政府在苏州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工作重心,凡是与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多方面听取群众意见,对大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项缓出台或不出台。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强化社区领导干部接访、走访和包案督导制度,积极化解突出问题,真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七)依托村社自治,建立农村社区治理的长效机制

1.建立农村社区监督员聘任管理制度。农村社区相关事务的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广泛发动群众,推行农村社区监督员聘任管理制度,对农村相关实务进行齐抓共管,破解农村治理难题。农村社区监督员,可以从村两委班子成员中选出2―3 名,经乡镇(社区)政府聘任。他们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掌握本辖区的情况和动态,上传下达相关信息,配合基础政府部门做好社区管理工作。为了确保农村社区监督员聘任制度长期落实,提升其工作效能,基础政府部门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聘任的监督员进行综合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并强化对社区监督员的规范化考核,完善奖惩激励制度。

2.深化农村社区居民自治。深入开展以社区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引导苏州农村社区居民参加社会组织活动,鼓励和支持居民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维权等工作,拓宽居民参加社会治理的范围和途径,丰富居民参加社会治理的内容和形式,让居民能够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挥居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政府治理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结束语

社区治理中的各种现实问题已经成为农村发展的束缚制约因素,时展呼唤农村社区治理制度不断创新。近几年,农村社区治理新模式不断更新。有的是从社区管理体制入手进行实践探索,有的是探索新型社区组织结构构建实践,有的是强调社区治理机制中转变政府职能,理清了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实现社区自治。这些典型案例和经验为我们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

党和政府明确提出:“把社区建设成为服务完善、和谐共治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政府与社区的双向互动是完善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的核心,社区治理机制创新是完善农村治理的重要节点,积极探索实现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有效衔接的社区治理机制,是解决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各种现存矛盾与问题的重要视角,也是助推城镇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动力和力量源泉。

参考文献:

[1] 李立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N].中国社会报,2013-12-16.

[2] 姜照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J].理论学习,2013,(12).

社区治理体制范文4

关键词:农技协社区治理影响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10-183-03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农技协),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确立后产生,伴随着农民对农业生产技术需求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的成熟而发展,从技术交流型,向技术经济服务型、技术经济实体型发展;从纯协会运作,发展到建基地、组建合作社,与企业联合经营:从社会团体发展到建立党支部,在党的领导下带领群众致富的更为复杂的社会组织,对农村社区治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从理论上对农技协在社区治理中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1、“农技协与社区治理”的提出

1.1“乡政村治”的体制安排,为农技协参与社区治理搭建了制度化的平台

在我国“乡政村治”体制安排下,实行村民自治是维护广大农民政治参与权利的重要途径。农村社区治理指的是农村社区范围内政府、社区组织、社区单位、非营利组织、社区成员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农村社区治理强调作为党和国家在最基层农村的代表的“村官”与广大村民的合作,要求双方共同管理属于村民的公共事务,共同建立村庄秩序,推动村庄发展。农村治理过程中的合作可以包括三个方面:村干部之间的合作、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合作、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合作。合作完成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就是社区治理的主体。农村社区治理主体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而且社区居民是最能动、最积极的力量,尽管这样,要成为有影响的力量,分散的个人也必须以组织的形式出现,这样数量才可能成为力量。也就是说,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但组织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的作用远大于个人。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框架下,最主要的公共权威机构具体表现为村党支部、村委会等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其他农村民间组织这三种力量。这三种力量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制度规范认可的正式民间组织。二是没有国家制度规范认可,但事实上存在的家族组织。以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为核心,有其它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及个人参与的社区治理主体结构,为个人、组织包括农技协在内的各种正式组织及非正式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开启了制度化的大门。

1.2农技协与社区治理具有内在的联系

农技协以平等的合作为基础,以民主为机制,通过利益纽带把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上的农民组织起来,在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其他社会团体之外,形成了一种新的,以促进组织成员共同利益成长为目的正式组织。作为一种正式组织,农技协是农民按照一定的规则,为完成某一共同的目标,正式组织起来的人群集合体;而农村社区是以从事农业的人们为主体基于农村的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结成的一种联合。在一个建立了农技协的农村社区,农技协与社区因边界而形成两个集合,在此基础上,农技协的组织利益与社区公共利益形成了两个集合,这两个集合可能是重合的,也可能是交叉的,甚至出现毫不相干的情况。这就提出了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促进社区公共利益成长的问题。

在社区治理中,农技协为了实现组织的目标,依托社区的资源来为组织成员提供部分服务,因此,围绕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为核心的公共权力组织开展活动,参与社区治理的各个环节,将组织的利益需求输入以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为核心的社区公共权力组织,力争组织的利益上升为社区公共利益,进而保证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利益。而以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为核心的社区公共权力组织,也只有通过社区治理各环节,将农技协利益整合进社区公共利益中,及时掌握或了解农技协的利益需求,防止农技协在实现组织利益的过程中损害社区公共利益的成长。所以,以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为核心的社区公共权力组织利用农技协来促进社区善治的实现,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具体表现在依托农技协来完成部分社区治理任务,如技术培训及推广。两个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农技协与社区治理研究”这个新的命题。

2、农技协参与社区治理的两大基础

社区治理的目的,是为居民提供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包括物资的和非物资的两方面,前者指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设施建设等,而后者更重要,主要是社会资本。而要实现社区治理的这一目的,社区治理主体本身需要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基础和物质基础。农技协依托社区资源来发展,与社区治理活动具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作为组织化的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农技协具有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资源基础和物质基础。

2.1农技协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资源基础

社会资本是社区治理主体在社区治理中可以动员的非物质资源。农技协从建立之时起,就通过制定章程对组织成员的权力义务进行了规定,确立了成员与组织、成员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构了一种基于契约之上的个体社会资本和组织社会资本。由于契约的强制性,成员与组织、成员彼此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强制的社会关系。相对于传统社会资本以情感和传统文化维系的脆弱性,以及血缘、地缘、龄缘、趣缘等基础的狭隘性,农技协基础上形成的社会资本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围绕生产各环节,成员来源更广泛,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更大;二是通过正式制度来规定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利益为纽带来维系社会关系,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更加强大和稳固。同时,随着农技协从技术交流服务型,到技术经济服务型,再到技术经济实体型,组织成员间的利益关联度不断提高,随着利益关联度的提高,组织成员之间的社会关联度也随之提高,农技协形成的社会资本存量逐渐提高。这种动态的、随着农技协发育形态而发展的社会资本,对于个体和组织的作用都有所增强。农技协成员,尤其是组织负责人,其个人的社会资本随着农技协的建立和发展而拓宽和巩固。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技协个人参与社区治理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即社会资本得到了增强,能够提高个人参与社区治理的效能感,进而提高农技协成员,尤其是组织负责人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农技协基于契约基础之上,随着组织发育形态而增长的社会资本,成为农技协参与社区治理过程的强大社会资源基础。

2.2农技协参与社区治理的物质资源基础

农技协出现之前,“乡政村治”的体制安排确立了农村以社区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为核心,有基层政府参与,其他个人和组织参与管理的社区治理框架。除了基层政府、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外,其他的组织,如共青团、妇联、老年协会只

有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资源基础,一般不具有物质资源基础。农技协与此不同,农技协不仅具有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资源,同时也具有参与社区治理的物质基础。一方面,农技协通过收取会费,自我筹集资源,形成了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参与社区治理的基本物质资源基础。另一方面,随着中央对农民组织化的重视,对农技协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部分支农资源已不再经过村委会,而是通过农技协来配置,这使农技协拥有了部分公共资源,形成了农技协提供公共产品和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物质资源基础。在强大的社会资源及物质资源基础之上,农技协对社区治理过程的影响越来越大。

3、农技协对社区治理主要环节的影响

“乡政村治”体制下,社区治理过程主要环节包括;社区竞争性选举(选举社区公共权力组织成员)社区个人/组织利益表达社区利益整合社区决策或公共产品供给反馈,新的利益表达。农技协对社区治理过程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这些环节的参与及影响。因社区利益整合基于社区利益表达而实现;同时,反馈和新的利益表达,实际上是新一轮社区利益整合的开始。因此,农技协对社区治理过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社区竞争性选举、社区利益整合、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三个方面。

3.1农技协对社区竞争性选举的影响

社区竞争性选举,是社区成员通过民主的方式,选择社区公共权力组织成员的过程。社区竞争性选举活动,其实是一个体制内精英即原有社区领导人维持、连任,或变动职位而体制外精英争取成为社区领导人即转变为体制内精英的过程。从农技协的发起人及其运营情况来看,可将农技协分为体制内精英掌控型和体制外精英掌控型两种类型。体制内精英掌控型农技协,主要是指农技协由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及其成员发起,在农技协的发展中,他们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体制外精英掌控型农技协的领办者主要是一些农村能人或种养大户,其最大的特点是组织发起人和负责人是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之外的社区成员。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农技协,对社区竞争性选举产生着不同的影响。

体制内精英掌控型农技协能够增加组织负责人连任社区党组织或自治组织成员的机率。这一情况的出现与农技协发展的好坏及负责人办事是否公正有关。如果体制内精英以农技协为工具或载体,带领群众自我服务,发展生产;当政府资源对农技协倾斜时,以公平与公正的做事风格,将资源给予那些符合条件的组织成员,这将使组织负责人获得组织成员的普遍赞誉及内心的认可,并由此提高个人社会资本的存量。同时,社区内的非组织成员也会因为耳濡目染,对组织负责人形成良好的评价,增加掌控农技协的体制内精英下次当选的机会。反之则相反。

体制外精英掌控型农技协能够增加组织负责人进入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机会。如果掌控农技协的体制外精英带领组织在提供技术服务和发展生产中取得了成功,能够获得组织成员的认可,提高个人社会资本的存量。同时,在熟人或半熟人性质的农村社区,非农技协成员也会因为日常听到、看到,对掌控农技协的体制外精英形成一种认可。当社区竞争性选举到来之时,农技协成员和非农技协成员从内心认可的角度出发,选择掌控农技协的精英的机率提高。这将增加体制外精英在社区竞争性选举中获胜的机率,并由此增加社区竞争性选举的激烈程度。

3.2农技协对社区利益整合的影响

社区利益整合是单个社区成员利益需求上升到社区公共利益需求的过程。“乡政村治”体制下,社区利益整合主要通过村民代表制度及村民代表会议、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及党支部会议、村“两委”扩大会议和村民大会来完成。在这一体制安排下,以组织名誉表达的利益需求,更容易引起或得到社区公共权力组织的重视。农技协作为一种专业性的农民合作组织,代表了组织成员在技术、产业探索等方面的利益需求,整合了组织成员在这些方面的需求,经过组织的表达,更容易上升为社区公共利益需求,在社区治理中得以实现。一般情况下,农技协整合了部分社区成员的利益需求,只有社区型的农技协即农技协包括以户为单位的所有社区成员,整合的利益是社区成员的公共利益需求,但仍然是单方面的,主要集中在与某项产业相关的技术及其他公共产品方面,这种类型的组织一般以社区党组织或自治组织为发起者。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由于农技协以组织的形式出现,成员的利益更容易得到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重视,在社区治理中,实现的可能远大于个人。所以,农技协对社区利益整合的影响既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正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农技协完成了部分社区成员在技术、农业生产服务方面的利益整合,通过组织表达出来,减轻了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以分散的个人为整合对象的负担。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农技协成员利益得到实现,而其他社区个人利益容易被忽视。

3.3农技协对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

农技协除自我筹集资源外,还依托社区的一些公共资源,如生产发展中需要的水、电、路等的配套设施建设。因此,在社区治理中,农技协以解决部分社区成员的公共利益需求为名,向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争取资源,通过组织的力量影响社区治理组织对社区公共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使资源的分配向组织倾斜,进而影响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或以满足社区成员公共利益需求为名誉,向外争取资源,当组织获得资源后,利用获得的资源为组织成员提供科技培训、农资购买、市场联系、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公共产品。一些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也发现农技协的重要作用,在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带领下也成立了一些农技协。

由于农技协以实现组织成员的利益为目标,所以,在对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中,如果农技协的边界小于社区的边界,即农技协只包括了部分社区成员,当组织获得支农资源后,根据组织成员的利益需求而配置和提供公共产品,就可能导致其他社区成员不能共享支农资源及公共产品这一潜在问题的出现。

4、结语

农技协具有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资源基础和物质资源基础,推动社区治理主体走向多元化,并对社区竞争性选举、社区利益表达、社区利益整合、社区决策、公共产品供给等环节产生重要影响。这些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而总体上讲,农技协承担了越来越多的技术培训、农田水利建设、产业探索等公共产品供给的任务,分担了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治理任务。在税费改革后,村委会资源筹集和动员能力下降,公共产品提供能力下降的背景下,对农技协给予正确的引导,使其成为社区成员自我组织起来服务社区的农民组织,将是实现社区善治的一个探索。

(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纳西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与社区治理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09CSH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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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体制范文5

关键词:城市社区 自治机制 制约因素 创新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8-0184-02

一、社区概念及其类型

所谓社区主要是指由居住在一定地域里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是由一定的人群、一定的地域、一定的生产或生活设施、一定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以及居民的社区意识等等要素所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场所,是以聚落作为自己的依托或物质载体的。根据地域型社区划分法,可以将社区划分为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和集镇社区。

二、社区自治的基本内涵

社区自治的含义可以概括为:社区自治是社区居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依法享有和实现自主管理社区事务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建社区体制,优化社区资源、完善社区功能,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即人事自治、财产自治、财务自治、管理自治、教育自治、服务自治、协管自治。

三、城市社区自治机制形成的制约因素

中国城市社区机制在实际形成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共同的制约因素:

1.政府社区管理体制不完善。政府社区管理体制是国家对社区普遍性治理的体制,是社区内部事务治理形成的基础,它包括政府治理社区的组织构成、职能与权力配置。中国政府社区管理机构主要是条、块设置,各级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层面的社区管理委员会为块,各级政府中与社区建设相关的职能部门为条,其中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机构是社区建设的负责单位。这一机构设置基本上能适应城市社区治理的需要,但是,在政府块的层面,如何协调各个同时受上级职能部门指导的本级职能部门的社区管理工作是有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2.社区治理制度、资源和价值建设滞后。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机制的形成需要制度、资源和价值的有效保障。由于城市社会结构变迁、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治理的发展,目前的城市社区治理制度都处于探索、建立、调整的过程中,相对社区治理的需要来讲还不是很完善。社区治理需要相应的物质资源支持,可是,中国社会建设总体投入长期不够,社区建设无法获得大量财政拨款,社区缺乏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力,社区内部公共物质资源有限,社区面向社会的资源动员能力较低,所以,社区治理尤其是自治所需的物质资源十分短缺,制约了社区合作治理的开展。社区价值是社区的灵魂,它决定方向、控制制度、制约行动、凝聚资源、创造成就。以人为本、和谐互助、全面发展、自由自主等价值的实现是社区合作治理的深层目标,社区决策要服务这些价值,社区制度建设要贯穿这些价值,社区居民要实践这些价值,社区发展要实现这些价值。

3.社会力量参与不足。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不仅限于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合作,社会力量也是重要的合作者,并且,它参与合作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政府和社区的角色、功能定位。在三方合作中,政府主要负责对社区的普遍性治理和地方性治理的宏观规划、指导与规制;社区组织和居民落实国家的普遍性治理、具体组织社区的地方性治理;而社会力量主要直接参与社区专业化服务和公共资源的提供。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为社区提供市场化服务,如物业公司的服务;专业化的志愿服务或非营利;提供资源或捐赠。但目前的情况是,由于非营利组织数量、种类和资源条件有限,社会捐赠文化和机制处于建构之中,社区内部组织募捐能力较低,社会为社区提供专业化公益服务不足,国家和社区不得不成为力不从心的社区服务生产者,影响到国家和社区治理角色的到位以及三方的正常合作。

四、创新城市社区自治机制

1.合理划分社区及其规模。创新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的前提是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依据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的实践看来,社区的划分方法和规模调整因地而异。过去居委会的运作状态已经明确地显示,如果将社区所辖区域定位于现有居民委员会,将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重新整合,各类生活要素在狭小的空间内也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损耗,也不利于新形势下城市的整体规划。如果将社区所辖区域定位于街道办事处,则又有可能续展居委会的行政化,与街道办事处融为一体,成为街道办事处的附庸,社区自治的最终目标会有遭受夭折的危险。

2.明确社区政府职能。在社区自治机构体系构建的同时,需要转变政府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的职能,明确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责任,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政府力量的有所为包括:(1)政府力量回归本位,转变力量行使的方向和明确行使的范围。政府力量应主动调整自身与社区自治机构之间的关系,将现实中两者的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调整为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2)政府力量授权给社区自治机构。包含有政府责任和权力的让渡,伴随着这种授权的是实质性的财政支持和政策优惠。所授之权即让社区居民真正能行使“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权力。(3)政府应履行好护航角色。护航一方面体现为对社区自治机构的护航,政府应通过必要的制度约束其他社区组织对社区自治机构的侵权行为,为社区自治机构与社区居民的社区管理实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另一方面护航更体现为对社区居民利益的护航,对社区自治机构的工作进行依法监督,防止社区管理事业的偏向,更要防止社区自治机构可能存在的对社区居民利益的侵害,保障社区居民的各项权利。

政府力量的有所不为包括:(1)社区自治机构的权力除自治权、监督权外,还有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的义务。因此,要防止政府将协管变成“单管”,即变相地把行政事务全盘转嫁给社区自治机构。即使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社区自治机构办理,也需要遵循“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赋予社区自治机构必须的权力和提供必要的资金。(2)除对社区自治机构必要的依法监督外,杜绝政府对社区自治机构的各种行政性摊派事务和名目繁多的考核,严禁干预社区自治机构开展各项自治活动等。确保社区自治机构的工作更多地服务于社区居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以培养和加强社区居民群众对自治机构的认同。(3)严禁政府力量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截留社区自治机构的经费和财务,或强行上收、分成社区自治机构通过社区服务所得用于社区公共事物投入的经费等等。

3.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架构。(1)权力机构――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内每户居民家庭最多派一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代表参加的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唯一权力机构。在实践中,也可采取居民小组或门栋推选一定比例的代表参加的形式,但推选出来的人数和代表性应和户代表参加的形式相差无几。居民代表会议的基本权力包括:讨论决议社区发展计划;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社区集体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对社区资产实行监管;制定和修订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和居民委员会的重点工作;对居民委员会、社区内工作机构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进行评议监督;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选举居民议事会、居民委员会成员。(2)议事机构――居民议事会。居民议事会是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社区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机构,其成员经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居民议事会受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闭会期间和授权范围负责居民代表会议的日常工作,行使社区自治事务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商议社区日常事务,组织召开临时会议。接受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的监督。(3)执行机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执行机构,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居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的决议,向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负责,接受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议事会的监督。

4.建立经费预算和绩效考核办法,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水平。由各级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项目,相关部门要制定经费预算和绩效考核办法,实行以事定费、以质定酬的公共服务经费核算和绩效考核制度。鼓励民间资金投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各级政府根据服务的质量,可视情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对社区公共服务投入的最低经费标准并形成正常的增长机制。

5.完善居民参与机制,提高居民的参与意识。完善社区自治机构体系和社区中介组织,给居民参与提供一个组织化的舞台;同时完善社区居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给居民参与提供一个制度化的保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转变社区居民的观念,树立“服务邻里,服务社区”的理念,倡导创建学习型社区,以学习型社区作为公民参与的立足点,由此培养社区居民的团队精神。

6.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度。在政府项目资金、社区工作经费和居民公益设施中统筹解决社区社会组织的资金和场地,保证社区社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

收稿日期:2011-06-18

作者简介:张梅燕(1978-),女,江苏丰县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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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夏国忠.社区简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2.

社区治理体制范文6

关键词:社区治理;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028-02

社区是我国城市社会管理与发展的基本单元。社区治理的成败,关系到政府角色的有效转变,关系到公民社会的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城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城市社区治理的观念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1 城市社区治理的内涵

社区概念最早是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腾尼斯在他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community and Society)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社区(community)是指那些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团体。在我国社区概念是由费孝通先生等社会学家最早引入的,他们首次将英语“community”翻译成“社区”,并由此为我国社会学界广泛引用。现阶段我国社区的概念更加强调国家减少干预,公民通过自助、互助和他助发展居住地域的服务与管理等,使居民增加情感归属与认同。

一般认为,社区治理(community governance)是指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如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中介组织或居民个人)以社区为平台,发挥多元主体优势,共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相互博弈、合作、协调、消除分歧,寻求共识,以求社区资源最大程度的合理化配置、利用的一种过程。

2 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困境

近几年来,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与治理取得了很大成就,在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有力推动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相比,与国外的社区治理相比,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与治理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重大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众多矛盾依然存在,根本性的困境依然没有突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单一的困境

即在城市社区治理中政府干预过多,治理主体单一。社区自治是社区管理的必然趋势,但当前我国社区自治程度普遍较低。政府往往通过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直接控制社区的治理工作。在整个社区的治理中,政府拥有绝对的权力,政府垄断社区所有资源的现状还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社区的独立性与法律赋予的自治性都受到了限制,社区成为基础政府组织及其派出机构的“附属物”,自治性、群众性和民主机制都收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政府部门特别是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治理中经常性的越位,如社区居委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了大量原本属于政府部门的工作任务,成为政府部门的承受层、操作层和落实层,再加上工作中权、责、利的不明晰,社区工作开展起来显得力不从心。这种社区行政化所引起的盲目进社区和无序进社区的问题,与社区居民的自治要求背道而驰,不利于提升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也不利于提高社区居委会的威信,同时还严重影响了社区的承载能力。

2.2 非政府主体错位困境

非政府主体本应是城市社区治理的主角,但在现阶段我国的社区治理中它们往往是附着在政府之下,处于被动与服从的地位上。由于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社区治理时对社区公共事务实行垄断和强制性管理,社区其他治理主体只能接受和服从。另外,非政府主体在经济上和组织运行上也都无法摆脱对政府的依赖,其在社区治理中应该发挥的作用无法有效施展。

2.3 激励机制缺失困境

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认识不足,对政府依赖性强,参与意识不强,参与度低。社区居民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参与就是为了维护或促进自身利益。由于激励机制的缺失,很多社区居民把社区治理工作看作是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事,并没有把自己看做治理的参与者,对社区治理工作并不关心甚至不配合对社区活动。居民参与积极性不高,给社区治理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难度。

2.4 社区资源匮乏困境

我国城市社区普遍面临资源匮乏,配套支持难以满足社区治理需要的问题。一方面是人力资源匮乏。社区治理工作者普遍专业化程度较低,大多数从业者没有经过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缺乏社会知识和专业管理知识,工作方法单一,工作效率不高,工作效果不好。目前,从事社区治理与服务工作的多是下岗职工、家庭妇女、离退休职工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比例偏低,提供的大多是简单的劳力活动,难以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另一方面是政策资源缺乏。社区治理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很多政策过于笼统,执行起来难度较大,而政策间也缺乏有效衔接,这为注重细节管理的社区治理带来了很多困难。

2.5 社区自治权力缺失的困境

我国社区自治权力落实不到位,社区往往缺乏日常决策权、人事权和经费支配权。首先,缺乏日常决策权。居委会组织法中明文规定“对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这就表面居民会议理应是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机构,是社区自治的权力中心。但在现实中,社区居民会议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受到来自政府行政机构和社区党组织的强烈冲击。政府行政机构和社区党组织往往不经过社区居民会议而随意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号施令,摊派工作。本应享有社区公共事务决策权的居民会议基本被架空。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社区的居民会议形同虚设。其次,人事权的缺失。人是组织的主体,社区治理工作全靠人来执行,人事权的归属直接关系到组织的性质和功能。目前,社区人事组织关系由政府掌握,这必然影响到社区治理的自治程度。再次,日常经费的缺失。社区可自行支配的资金很少,大多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也要由街道办事处拨付,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区居委会对街道办事处的依赖,自治权也就无从谈起。

3 城市社区治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公共治理强调国家与公民的合作、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通过治理主体间的互动,促进政治、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各种治理主体在平等、互信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协商,化解矛盾与冲突,在满足各治理主体利益要求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和谐。为了达到这种治理效果,社区治理必须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3.1 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原则

现代社会公共治理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注重各治理主体间的平等协商,通过协商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就是通过国家与社会或者国家与公民间的良好合作,实现还政于民的过程。社区善治主要就靠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来实现。

3.2 社区治理的自治原则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府的管理体制,造成了“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而在一个社区管理系统内部,政府的管理职能的比重与社区自治比重两者是成反比关系的,政府的管理职能越强,社区的自治职能越弱。要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就要对政府权力做出限制,对其现有权力进行剥离,给社区自治留出足够的空间。鼓励非政府治理主体发挥作用,让它们充分利用社区资源,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从而实现社区自治。

3.3 政府角色转换原则

传统政府社区管理角色过于强调单一治理与管理的强制性,不符合现代治理理念,因此必须转换角色,转变职能,重新界定在城市社区治理中政府与社区的角色和功能,建立政府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间的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

4 城市社区治理的对策

社区建设与治理应该与时代相适应,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与创新。毕竟社区是城市生活的的基础,是城市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城市社区治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要达到城市社区的善治,就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4.1 培育多元化社区治理主体

社区治理要求社区组织、社区居民与政府组织共同承担社区建设与治理的责任,负责任的政府与有责任感的公民在社区治理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就意味着由政府机构作为唯一社区治理主体和以行政主导为特征的传统社区管理模式必须要进行改革。一方面,要积极培育和发展除政府以外的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特别是社区中介组织和居民自发性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取消政府对非盈利组织进入社区设置的政策,促使多元化社区治理主体早日出现。另一方面,就是要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社区治理关系到每个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只有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才能得到持续发展。只要与社区居民有关的事物,社区居民都有权参与并发挥作用,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被激发和调动起来,社区治理才能走上内源性发展的良性道路。

4.2 转变政府社区治理职能,扩展社区自治的空间

“有限政府、大社会”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也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战略选择。要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在政府职能定位与行使上做到有取有舍、有进有退。社区自治要求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将本应由社区自主和自决的功能交还社区。但目前政府职能滞后于社区自主的需要,政府职能的转移还只是限于行政系统内部,政府向社会放权,向社区放权的程度和范围都还不够。

政府作为社区治理中的关键主体,其职能定位和行为的规范性决定着社区治理的成败。因此,必须对社区治理中政府的职能和角色进行科学设计。具体来说,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应该承担的职能有:第一,指导和帮助社区组建社区组织。社区组织是实现社区治理的主体,但是这些组织的建立与完善并不能完全依靠自身,必须要在政府的帮助、指导、推动下进行。第二,政府应为社区治理提供必要的法规和政策支持。社区治理必须在一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框架内进行,政府应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来规范和保护社区自治活动,实现各治理主体有序的政治参与。社区治理的外部环境也需要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来营造。政府不但要制定政策,同时也必须废除已经不符合社区自治需求的政策法规,为更多的非政府治理主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开辟道路。第三,帮助社区提高自治能力。个体的发展总是容易陷入盲目的漩涡,政府应该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具有操作性的各个社区治理主体充分认可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对社区治理进行综合考评,奖优罚劣,以达到对社区治理的宏观指导,引导社区治理的良性发展。

我们强调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同时,切忌“矫枉过正”。政府毕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具有特殊的社会角色与地位,拥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的权力,具有任何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职能。正如美国学者诺斯所说,“政府具有使其内部结构有序化的相应规则,并具有实施规则的强权力”。正是因为政府这种政治优势,城市社区治理必须依靠政府的引导、帮助和支持。我们在强调社区自治空间的同时,绝不能过度弱化甚至忽视政府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娴静.重构城市社区――以治理理论为分析范式[J].社会主义研究,2004,(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