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理论范例6篇

金融监管的理论

金融监管的理论范文1

【关键词】行为金融 监管体制 体制研究

一、引言

2007年全球性经济危机爆发,对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的打击,经济危机导致全球经济的发展遭到严重的影响,可以说到今天为止其影响还未完全消失,不管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是什么,从危机爆发之后的情况来看,都表示了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上有着各种为题,其监管模式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导致人们不得不对先行的监管理论进行反思。传统金融江源理论是以“理性人”假设,这种假设认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行为时有用无限大的理性,能够准确的分析现有的所有信息,并选择最优的方式。但是,许多心理学家经过研究发现,在实际生活中所谓完全理性的人是不存在的,每一个人类在进行不管什么样的选择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达到完全的“理性”,而且因为羊群效应、从众心理等问题,这种不理性的决策行为会进一步扩大到整个社会,造成社会中非理性现象的存在。

另外,发展及其快速的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因为网络金融、民间借贷的盛行,许多社会民众也开始加入到金融行业里来,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保障社会民众的切身利益,很大程度上会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从消费者个体的行为出发,建立合适的监管体系。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最近几年,我国金融创新的势头异常快速,尤其是在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之下,线上与线下的新金融产品非常多。金融和产品的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情况也随着复杂,金融市场的规模正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壮大,逐渐开始涉及一些全新的领域,将过往完全没有关系的两个领域联系到一起,共同创造利益,使得各行各业之间得以高度的联系。但是,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对我国金融的监管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在我国成立之初的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对我国当时拥有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管,它不仅是监管者还是经营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化改革开放,我国人民的生活品质不断的改善,对金融的需求也随之增加,至此,四大银行相继从中国人民银行中脱离。90年代末,我国证券行业一时间风声大起,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的业务监管已经无法满足证券行业的需求,因此,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建立,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担一部分监管权力。这次事件也代表着我国初步形成了分业监管体制。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开始实施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又一次的分担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权力,这也代表着我国基本确定了分业监管体系。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我国正式成立,并一直延续至今。

三、新金融的发展概述

所谓新金融就是有别于传统银行且具有新型交易形态的金融产业。随着进入实体经济时代,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的提升,再加上我国正处于深化金融市场的市场化改革,新金融所表现出对我国金融业有益的创新和强大的发展活力。新金融的发展不仅减少了交易的成本、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有利作用,因此,新金融的发展对我国来说算是一件好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

第一,网络金融发展潜力巨大。对我我国民众来说,新金融的盛行,最受益的就是网络金融,民众可以切身的感受到网络金融带来的便利,比如网上银行转账、一定金额内免去手续费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线上理财产品等,这些都是网络金融为我们带来的便利。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也相继推出了线上服务。现在,网络金融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民间金融的盛行。2014年,浙江温州颁布了《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与《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民间金融出台的法律法规。这也变相的说明了我国不再制约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合法化,这也间接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并推动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第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随着企业集团化、金融业务多元化等快速发展,许多信托企业、汽车金融企业、金融租赁企业、货币经济企业等费劲航金融机构得到快速的发展。

四、我国实施行为金融监管的现实挑战

(一)行为金融监管的经验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成立了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许多金融机构也主动的配合消费者的保护工作中去,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还处于起步状态,随着新金融的不断发展,行为金融的监督管理上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因为现行的行为金融监督管理理论体制并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体制,许多国家都在凭借自身的国情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筛选和改善,对于行为金融监管能够起到其应有的效果,还需要长时间实践的检验,因此,我国缺少相应的经验可以参考。

“一行三会”各自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障机构,都拥有其相应的政策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将其科学合理的进行整合,以及整合之后的如何维持相关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现行的率政策以及行为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矛盾点应该怎么样解决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时间的积累和不断的社会时间来研究。另外,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检测等这些都需要一套健全的法律来制约。

(二)金融消费者的认知不够

理性的金融消费者是以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前提的,只有当消费者可以进行真正的理性消费,且盲目的消费行为越来越少时,才能真正的帮助市场进行良性的发展阶段。那些盲目的投资,只会导致资源浪费,造成一定程度的金融泡沫。但是因为我国金融也整体发展情况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民众也缺少一定的金融维权意识、投资意识以及风险意识,造成投资行为欠缺长久性。另外,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发展并不平衡,比如北上广这些城市,其金融业的发展状况要比偏远地区更加快速,城市人民的教育水平相对较高,在进行消费时也就相对理性,相反,偏远地区民众的盲目投资行为就会比较常见。

五、对实施行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对策

(一)提高系统性研究,将强对行为金融监管的认知

虽然最近几年我国在行为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和认知有所提高,但是面对的挑战依然不小,对其的认知和界定还需不断的提升,因此,我国需要提高对行为金融监督管理的研究,提高对其的理解,只有在顶层设计上,认清行为金融监管的含义,才有利于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督管理政策。监督当局需要制定出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的政策,使消费者的保障工作有法可依,确定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式,提高对金融机构履行相应保护行为的监管管理,切实的保障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教育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行为监管的根本目标,不管是从国际方面金融监管以及各个国家的监管经验来看,提高对消费者的金融教育,培养其理性消费观念,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来说都占有重要的以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产业也在不断的革新,金融产品的类型也朝着多样性快速发展,因此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的渴求度也越来越高。“一行三会”虽然不停的在进行宣传和推广活动,但是为了提高教育的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提高对金融产品的宣传和教育程度以及覆盖范围。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活动不单单涉及已经参与到金融业内的消费者,也需要涉及到那些没有参与到其中的潜在消费者,提升这些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起点,从大的范围内提高社会人民对金融的认知水平,另外也需要注意在地域的选择上需要做到公平原则,不能因为地区发展程度相对落后就忽视对其的教育。第二,金融消费者应该培养自身科学合理的消费理念,增加自身的维权意识。现在,就是因为对金融产品的不了解、怕麻烦等因素造成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进而导致金融机构违法成本减小,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因此,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以维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平衡。第三,消费者保护教育工作者应该与其他机构保持交流互动,凭借最新的金融机构发展情况进行有效的教育,而不是形式主义,制作无用功。

六、结论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许多国家在根据自身国情制定金融监督管理政策时,都或多或少的考虑到行为金融监管问题,特别是在全球范围内被一致肯定的消费者保护方面上,世界各国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随着行为金融学的不断的发展以及对金融监管认知的不断深入,“认知偏差”等行为金融理论会在金融业监管体系中表现出来,通过政策的方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增加其投资信心,并维持消费者与金融市场之间的平衡性,这样,金融监管体系就可以更好的促进的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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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理论范文2

金融市场监管的理论演化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理论按照时间顺序可划分为两个阶段:早期金融监管理论和现代金融监管理论。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理论被称为早期金融监管理论;而20世纪3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则被称为现代金融监管理论。

早期金融监管理论

早期的金融监管理论与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其主要内容是货币监管,包括统一货币发行、统一票据结算和充当最后借款人。

早期金融监管理论所处的时期正是自由主义经济学盛行的时期。经济自由主义主张“看不见的手”,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但是,政府对金融的监管却是一个例外――它没有受到经济自由主义者的反对。其原因主要有:

(1)当时的私人机构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力,但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影响更多是负面的。因此,统一货币发行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2)尽管当时有的理论反对货币统一发行,但是支持货币统一发行理论的影响更大。亚当・斯密从“真实票据原理”出发,提出了货币“回流原则”,即各家银行单独发行的超出了实际生产需求的多余货币会自动回流到银行系统,不会引起通货膨胀,即货币的发行权没有必要统一。其后,以托马斯・图克为代表的银行学派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回流原则”。然而,亨利・桑德在关于纸币是否应该与黄金兑换的金块论战中及以后以奥弗斯通勋爵为代表的通货学派都指出了“回流原则”的一些矛盾,指出社会信用的扩张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货币的发行权应该统一。最终,通货学派在与银行学派关于货币发行权论战中大获全胜,货币发行权也逐渐统一到中央银行。

(3)尽管古典主义和新古典主义认为货币是“中性”的,但是18世纪、19世纪的数次由挤兑引起银行危机进而造成实体经济的萎缩。因此,货币在现实中并不是“中性”的。基于此,中央银行不仅需要统一货币发行和票据结算,还应该进一步承担银行信用“保险”的责任,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最终贷款人角色的确立为中央银行后来的进一步监管奠定了基础。

现代金融监管理论

现代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指20世纪30年代及其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包括: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公共利益理论;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激励冲突理论;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自由化理论; 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主要基于庇古、萨缪尔森提出的福利经济学。该理论认为市场失效的存在减少了社会福利。因此,为了公众的利益,政府应实施金融监管以提高社会福利。

20世纪60年代,科斯提出私人部门的非政府监管理论。这一理论在金融监管上的反映即是金融监管的激励冲突理论。私人部门的管理者会意识到外部监管的存在可能会减少金融企业运行的成本。因此,他们会自愿组织起来对单个私人金融企业提供外部金融监管。而且,该理论认为,外部监管不应该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左右。

20世纪70年代,发展中国家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即利率受管制且真实利率非常低,呈现出“金融压抑”的特征。麦金农和肖分别于1973年提出了针对“金融压抑”的金融自由化理论。该理论在金融监管上的反映即金融监管的自由化理论。金融监管的自由化理论主张放松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

进入20世纪80年代,米什金认为经济本身是不稳定的,需要政府干预以抑制这种不稳定。米什金的理论在金融监管上的反映即是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即金融机构对经济本身的不稳定负重大责任,政府应该对金融进行监管。

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的内容及评价

和早期金融监管理论相比较,现代金融监管里不仅强调金融制度本身的稳定,更强调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其内容也更加丰富。但是,由于分支众多,现代金融监管理论流派优劣并存。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

该理论认为市场在很多时候也会失灵,而市场的失灵会导致社会福利的下降。在金融业,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储户可能对银行的运营状况并不了解。一旦某家银行发生挤兑现象,所有的储户可能认为其他所有银行的运营状况也较差,从而导致所有的银行都被挤兑,银行危机,甚至是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就有可能产生。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税收、补贴、管制等手段对金融业进行监管。

然而,该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它假设政府是为公众谋利的,代表大众的利益。在现实中,政府不一定代表多数公众的利益,在通常情况下则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左右。政府政策也经常明显偏向于有影响力的利益集团。其次,为了消除垄断、促进竞争、提高效率,该理论主张不同的监管部门间竞争。这可能在实践中导致多重监管,其结果可能是监管效率低下。

金融监管的激励冲突理论

该理论着眼于私人部门进行的外部监管,强调金融监管的原因和金融监管的方式,其目的在于试图保持金融合同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首先,该理论认为私人部门监管有利于反垄断,而且它还会产生其他的好处:(1)提高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2)金融业内不同部门联合起来监管还会便利投资者的交易。这些好处使得众多的私人企业联合起来对本行业进行外部监管,这就是所谓的“原子监管”。

其次,该理论认为政府监管者是被监管者和纳税人的人,被监管者和纳税人是监管的委托人。纳税人因为纳税而要求政府实施金融监管,被监管者为了保持市场秩序而要求政府实施监管。但作为人,政府部门有激励不为被监管者和纳税人的利益着想。即政府部门监管者存在着自私的倾向。

再次,该理论认为通常情况下,被监管者会向监管者施加压力或进行游说,以反对其他被监管者对监管者的压力或游说,或实施有利于己方的监管措施。面对压力或游说,私人部门监管者和政府部门监管者可能表现出的态度不一样。由于私人金融企业的破产可能性高,私人部门监管者可能允许低质量的企业存在;而考虑到政治因素或其他因素,即使对强力集团屈服,政府部门监管者的表现也可能不是非常明显。但是,无论如何,私人部门监管者或政府部门监管者都应该尽量不受压力集团的影响。

最后,该理论认为,政府部门监管或私人部门监管都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因此,不同的监管部门可能都对金融业实施监管。

金融监管的自由化理论

1973年,麦金农和肖分别开创性地提出了金融自由化的理论。在麦金农和肖看来,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压抑”,即政府对金融的监管歪曲了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被人为压低、汇率被盲目高估等。

政府不适当的金融监管导致了“金融压抑”,“金融压抑”又迫使政府采取进一步不适当的金融监管。首先,低贷款利率吸引了超额的贷款需求,贷款需求大于贷款供给。为此,政府不得不采用信贷配给政策限制贷款的数量和对象。其次,低的存款利率降低了居民储蓄存款的意愿,居民转而将资金转离银行部门,有的则流向国外资产。为了防止资金外流,政府在高估本币的同时不得不严格限制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活动。

因此,麦金农和肖建议放松金融管制,使金融资产价格由市场决定。进一步,麦金农认为,放松金融管制应该有优先顺序。即,在金融自由化之前改革财政政策,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提高真实利率,吸收更多的国内储蓄;第二步,放松外汇管制,实现本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最后,彻底放松外汇管制,实现本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实现外部金融的自由化。

然而,金融自由化理论也并不完善。首先,该理论认为放松管制、提高真实利率会提高储蓄。现实中,利率的变化会对储蓄产生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目前的实证研究还没有确定到底哪一种效应占上风。其次,该理论虽然提出了金融自由化的先后顺序,但是它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必须是这么一个先后顺序,而且,有的国家在实践中并不这么做。如,波兰在1990年实行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中就同时放松了利率、外汇管制。此外,该理论在其刚提出的早期并不认为审慎的金融监管原则是重要的。而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的金融危机则表明审慎的监管原则是何等的重要。

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

传统的经济学(主要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认为经济本身是稳定的,“看不见的手”会自动指引经济走向均衡状态,经济波动不过是暂时的失衡。然而,米什金的金融脆弱理论却将经济本身视为不稳定的,政府应该通过金融监管防止金融脆弱、经济脆弱。

在米什金看来,人们在金融市场的行为有套期保值型、投机型与庞兹型(借新钱还旧钱)。而这些行为将导致经济本身的不稳定。当经济经历一段时间发展后,人们期望变好,预期利率升高,从而:(1)有的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而破产;(2)人们在金融市场上开始表现为庞兹型行为;(3)原来健全的金融机构也开始变得有问题,而且,有问题金融机构越来越多。慢慢地,经济开始剧烈波动,产出下降,经济萧条。

为了防止经济本身的这种不稳定,政府应该进行干预。干预的主要机构是所谓的“大政府”和“大银行”。“大政府”主要指政府保持规模巨大的赤字。大银行”的实质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保障,充分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大银行”在提供信用保障的同时必须提供严格的监管,否则,商业银行就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然而,米什金的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主要考察机构的作用,如“大政府”和“大银行”,只能适用于具有长期资本且融资行为复杂的资本主义经济。当没有长期融资或长期融资不多时,米什金的金融脆弱不会发生。

金融监管理论在衍生市场的应用

相对于其他市场,衍生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一些投资者对其运行还不是很熟悉。而且由于实行保证金交易,衍生市场的风险一旦发生将给参与者造成巨额的损失。因此,各国都很重视对衍生市场的监管。本文将运用公共利益理论、激励冲突理论和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进行分析。

公共利益理论分析

各国政府在对银行实行严格监管的同时,也尽可能地帮助各家银行对付可能发生的危机。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使得银行可以不必完全承担类似“挤兑”的后果。从而,银行在使用这些储蓄资金时可能变得不审慎。银行不仅会贷款给一些高风险的项目,也可能会投资于衍生品。一旦银行在投资衍生品不审慎时,极有可能引起整个衍生品交易清算系统的危机。按照公共利益理论,银行在衍生品交易的不审慎行为违背了公众利益,应该对银行的这种可能行为进行监管,对银行的监管也是维护衍生市场的秩序的需要。

OTC(场外交易)的衍生品合同虽然由参与方自己制定,但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如OTC合同标的卖者比买者更清楚其特性。而信息不对称将导致市场失效进而损害社会福利。按照公共利益理论,对OTC进行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虽然交易所有一整套的规则对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进行监管。但是,信息不对称仍然可能存在。比如,如果交易所的员工或衍生品经纪公司的员工等利用衍生品的内幕信息从事了内幕交易时,则可能使得不知情交易者发生损失,社会福利因此下降。因此,对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监管也符合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

激励冲突理论分析

激励冲突理论认为,各种利益集团都可能对监管者(包括政府监管者和自律性的监管者)施加影响或压力。监管尤其是外部监管应该从市场本身角度出发,而不应该照顾个别利益集团的利益。

当考虑到我国的情况时,还应该注意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由于体制转轨和经济发展混合在一起,在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政府就“越位”代之企业积极创办期货市场,以期望期货市场发挥积极作用,既解决价格双轨制等带来的市场交易行为混乱、价格形成混乱、合同履约率差等问题,又解决由政府长期完全承担的而越来越不堪重负的“无限责任”或“价格补贴和价格风险”的压力。尽管交易所名义上实行会员制,但由于政府色彩的浓厚,会员并不能对交易所运行过分干预,从而导致期货交易所的产权不清。从激励冲突角度考虑,交易所的体制需要改变,或者进一步完善会员制,或者向公司制转变。

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分析

按照前面的分析,“大政府”是指政府保持规模庞大的赤字,并且赤字主要通过发行国债来解决。为了抑制经济本身的脆弱性,政府不仅要保持较大规模的国债,而且在国债的发行方式、期限等进行合理的安排。

按照国际经验来看,拍卖将是国债发行的主要方式。国债拍卖方式主要有多价格拍卖或歧视性价格拍卖、单一价格拍卖。尽管目前业界还没有在采用哪一种方式拍卖的问题上取得共识,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多价格拍卖优于单价格拍卖。我国在选择拍卖方式上,不仅要参考已有的理论依据,更要结合我们的国情。我国目前自主提出了一种混合多价格拍卖方式,结合了单一价格拍卖和多价格拍卖的特点。

金融监管的理论范文3

全球化同时在这两个方面向传统的国别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并开始突破国别金融监管体系。就“监管主权”而言,现今各国金融当局由于金融全球化的而受到日益增多的国际制约。这种国际制约可以分为隐性的和显性的两种。隐性的国际制约主要指金融当局在自主地选择一种货币、汇率和监管制度时不得不同时考虑来自国际因素的而自动地适应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并调整自己的监管行为和政策。显性的国际制约则表现为国别监管当局通过国际条约明确承担和履行监管义务并遵循预先确定的监管行为规范。有的时候,人们说,隐性的国际制约表明了国别“监管主权”事实上的缩小,而显性的国际制约更表现了国别金融当局对“监管主权”的放弃。

为什么会出现“监管主权”的缩小或一些金融当局主动放弃“监管主权”的趋势呢?一国金融当局为什么会对这样的趋势采取认可和适应的立场呢?从根本上说,这是全球化尤其是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伴随金融全球化,大量金融机构跨国境扩张和发展,各种新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分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资本的国际流动在不断加快,各国金融市场相互连结的程度在日益升高,资本流动对各国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水平的影响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有效金融监管提出了采取新监管方式的需要。比如说,在资本市场开放的条件下稳定汇率的努力就需要更多地了解和理解国际金融市场,面对快速的资金国际流动及其可能的不利冲击效应就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宏观的流动性管理,同时,出于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金融当局对本国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竞争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并更多地参照国外金融机构的实践经验。此外,在实现稳定汇率和稳定金融市场目标方面,国别金融当局也可能从传统的单边行动转向多边合作行动,从而通过监管主权的一定“丧失”来换取监管有效性的提高。

本质上说,是各国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根据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层次,各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一种是限制竞争的金融监管,第二种是允许竞争但国内金融市场并不对外开放的金融监管,第三种允许竞争并面对开放金融市场环境的金融监管。这三种金融监管各自所受到的制约条件和所偏好的监管手段是很不一样的,尽管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可能都是一致的,即维护一个国内金融的稳定运行并尽可能利用所有可用金融资源为本国经济增长和发展服务。

限制竞争的金融监管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放弃,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处于从第二种金融监管模式向第三种金融模式转变。基于第二种监管模式的金融监管也正在发展和深化之中。

基于国内竞争的金融监管模式有两大理论支柱: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系统风险。信息不对称是出现在金融机构与其交易对象或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存在于经济的许多领域,并非金融领域中特殊的问题。但是,在金融领域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其特殊性,并可能伴随严重问题。一般地说,各种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是一种“复杂物品”,或者说是复杂程度较高的物品。由于这种复杂性,交易者、尤其是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大众消费者通常很难识别其质量,有时甚至不能识别其真假。更重要地是,许多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对消费者或投资者来说并不是一件象普通有形商品那样买来就可识别并可立即投入消费的物品,而是一种交易发生在先、交易结果出现在后的事物。这种时间差客观上增加了金融服务业领域中对诈骗活动的诱惑。基于保护储蓄者和投资者、防止金融市场萎缩和大幅度波动的目的,监管当局需要对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提供者进行必要的监管。这种监管建立在监管当局拥有必要的信息和知识的基础上,或者更准确地说,建立在监管当局相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拥有显著的信息和知识优势的基础上。

系统风险指个别机构的经营行为可能对其他许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不利严重,并进而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系统风险可通过两个途径而出现。一是参加一国支付体系的金融机构出现可能影响到整个支付体系中的资金流动性,而所有金融机构的生存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自身的以及整个体系中的资金流动性。二是个别金融机构的问题可能影响到公众对相关或相似金融机构的基本信心,从而引起公众行为的收缩和无辜金融机构的困难。第二个途径与信息不对称也有关系,因为公众的反应与他们对金融机构缺乏准确的认识有着密切关系。

在这种背景下的监管当局实际上是信息的集中地,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专业人士的见解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金融当局在一国范围内确定金融机构的行为准则,并决定金融信息的披露方式、范围和程度。公众则由于自身的信息劣势不自觉地将监管任务几乎全部转交给金融当局,并根据金融当局的信号调整自己的行为。这种模式中,监管当局面临着向金融机构收集真实、及时和全面信息的巨大任务,并且经常为了防止信息失真而诉诸于强制性行政手段。这种模式对于维护公众信心通常是有效的,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公众或者更准确地说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弱化了自己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选择性,交易者缺乏必要的足够动力去自己的识别能力和信息收集能力。另一个问题是只对监管当局承担被监管义务的金融机构受到较大的诱惑在未被监管或监管乏力的领域中继续滥用其信息和知识优势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此外,监管当局也面临二难局面:为了得到更多更真实的信息,不得不更多地诉诸于行政手段,增加监管成本,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增加金融体系的效率,在采取降低监管成本、减少使用行政手段时,获得全面真实信息的保障又面临弱化的可能。这种二难局面的根本原因是这种监管模式中监管当局的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化,监管当局集中了本来应当由各个交易者以分散形式承担的监管义务,而且这种监管的转移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变得效率低下了。

随着国内金融的对外开放和各国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全球化,国别金融当局作为传统意义上“信息中心”的角色正在受到冲击。国别金融当局所需的金融信息不再局限于境内信息,国别金融当局往往也很难诉诸于简单的行政手段获取有关的境外信息。同时,基于封闭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一些金融机构行为准则有的正成为过时,有的成了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竞争力的束缚。比如说,在金融市场开放前,许多国家的金融当局都有关于金融机构最低资本充足度的要求,它们有高有低。很明显,金融市场相互开放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只需要满足较低资本充足度要求的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通常可以得到较快的扩张,而一个需要较高资本充足度的金融机构则可能面临较慢的增长前景。为了使来自不同国家的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或者说各国相互开放的金融市场上展开平等的竞争并降低金融风险,各国金融当局应当就诸如资本最低充足度要求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在系统风险方面,在一体化的全球金融市场中,不再存在依从于某一个行政单位的全球支付中心。事实上,尽管有多个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和清算中心,大部分这样的中心都是无形的,存在于各种金融机构相互交易和联结的中。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只有多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并加上来自各个各国公私部门金融机构的努力和配合)才可能对付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在日益全球化的金融世界中,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从根本上说,产生这些要求的主要原因在于伴随金融全球化,各国金融市场出现动荡的风险客观上增大了,金融服务业消费者和社会中的投资者们都要求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努力和改善自身的行为降低经营风险,防止金融市场出现动荡不安的问题。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也需要相对稳定的金融市场。同时,一国的金融稳定也越来越需要其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保持稳定。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金融机构的行为有着密切关系。金融机构的不当经营行为、过度冒险行为、松弛的内部组织管理行为等等都会成为金融危机的祸根或导火线。对这些问题,监管当局因其信息收集的困难和高昂的监管成本而不可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只能越来越多地借助于努力为金融机构建立并维护那些经过国内外实践经验证明有助于稳健经营的行为准则。

金融监管的理论范文4

关键词:金融系统性风险;金融顺周期性;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

最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宏观审慎监管就被提出。虽然有学者对宏观审慎目标、必要性等基本问题有所讨论,然而在2008金融危机前关注的学者还是很少。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加强,学界已密切关注宏观审慎监管,加强了理论与实践探索。

一、金融系统性风险

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直接原因是金融系统性风险。欧洲中央银行将其这样定义:“因为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广泛性威胁到其稳定,社会福利和经济增长受到很大损失。”它和个体风险相反。

我们从时空方面分析金融系统性风险。某时金融内部风险问题即为空间风险,在时间上极有可能爆发,是动态存在的。金融机构风险积累众多就会形成空间系统性风险。以时间的变化演变而成的时间性系统风险,是金融内部和经济外部作用的结果。它与金融的顺周期关系密切。在金融业信贷规模扩大引起的经济过热后,系统风险继续增加;在金融缩小信贷规模时,经济衰退明显。

那么如何识别风险,以一些指标来辨别。简单看,个体风险可能直接影响整个金融系统风险,影响巨大。所以,监管部门监管实施的主要关注点即是规模大的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问题。

具体简介两种识别办法,即指标预警法和压力测试法。指标预警法以金融稳健指标为主。主要用来初步检定金融系统稳定性,已经为120多个国家地方金融稳定做了分析。压力测试法即为演示金融行业负面状况时评判其损失。此法可以有效补足系统漏洞,控制并减少系统风险。以最坏的打算,最具可行度的演示,来保证压力测试的准确无误。

对风险的识别从简单静态化已经变为关联动态化分析。

二、金融顺周期性

影响金融系统风险的一个因素即是顺周期本身。经济社会和金融行业的累积和正反馈作用共同促使经济的不断变动,所以,经济就会表现为顺周期性。

具体可分四点来看。首先,资本监管上,主要在于定义资本充足率问题。比如,经济发达时可定为宽松的资本充足率,信贷供应减少,在经济退缩时,收紧银根,从而降低信贷供应、抛售等。其次,贷款实际损失计提法。在金融信贷风险不明显时计提很低,在信用风险明显时,拔备增加,资本束缚和盈利范围阻碍了拔备资金供应。再次,公允价值会计。市场下滑时,市值减少,抛售出现,资产价格骤降。公允价值会计会在资产价格膨胀时促进增长。最后,金融管理者待遇问题。通常,金融管理者薪水很高,然而当金融出现亏损时,管理者却没有损失,管理者的待遇顺周期导致其对短期回报的过分关注。

信贷与资本市场联系加强了金融的顺周期性,通过金融加速器、财富作用于经济实体,经济呈现波动大的局面。比如,企业的成本增加、净值较少受到经济的负面影响。企业的下步产值减少会受高额的外部融资成本影响。同时,居民消费的增加只有靠价格上升的作用才能产生。金融波动受到经济变化的强烈影响。金融系统与经济波动同步进行,泡沫经济不断产生。

三、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与经验

(一)相关监管理论

上世纪70年代末,银行监管者观察到了监管的漏洞,提出“宏观审慎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前,学者从微观和宏观视角比较研究认为,监管应从银行转向非传统领域,特别是金融衍生行业。2006年,国际清算银行总裁Malcolm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有两点必要。首先,宏观经济的所有风险而非某个金融机构风险导致金融危机产生经济损失。其次,金融衍生品将金融风险快速移动,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也可能是金融危机的诱因。

2000年,Crockett觉得目标与风险累积不同是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的区分点,微观监管目标是某个金融机构的破产承担风险,宏观监管目标则是整个金融的经济损失。微观审视监管主要看重某金融机构特定风险,宏观监管则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集体风险。

2008年金融危机后,学界转向宏观审慎监管为重点。2009年,Borio觉得宏观监管应从时间和部门之间来进行,风险跟随时间,使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减慢,实现逆周期监管。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方向是逆周期监管。2010年,Caruana总结了宏观监管的目标,即以顺周期性和金融共性风险的显现减少金融体系风险。

理论探讨至今仍然有一些局限性存在:首先,对金融逆周期宏观监管视角少有法律层面的探讨,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影响逆周期宏观监管,法律制度的应用亟需加强。其次,微观与宏观监管缺乏联系。探讨基本上以宏观为主,忽视微观基础,致使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不相容。最后,逆周期探讨缺乏。逆周期要具体用在宏观审慎监管上,要探讨逆周期管理的方向、体制等,金融与经济不平衡、周期的关联点等等。

(二)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经验

下面从监管方式的时间和空间视角,来探讨宏观审慎监管的一些途径。

1、时间视角

通常,系统风险加剧会在金融扩张、经济繁荣时,爆发则在银根收紧、经济不景气时。据此,时间视角审慎法就可以增加上行期的缓冲资本,控制价格过度上涨,经济下滑时补充市场的波动,以丰补欠。我们可以将其认为是逆金融周期的建立。具体有公允价值会计制、拔备制、资本缓冲制。

公允价值会计制。改革公允价值会计制度,主要是采用逆周期管理,减少其本身的顺周期性。正确认识金融流动困难的风险过剩,减少金融波动浮动大的公允价值作用,较少依靠会计数据。促进银行信息的透明,展现公允价值。

拔备制。经济上行期,银行应该提高准备,防备信用损失。FSA认为,经济扩张最大化时,要另行缓冲储备,其大小范围放在百分之二到三个点。西班牙银行的先进制度即除了基本的准备金外,还要有逆周期准备金的适当部分来承当缓冲资金。

资本缓冲制。Brunnermeier等人认为,以宏观经济为指导,经济上行时,增加信贷编边际成本,经济下滑时,提供基本信贷即可。Goodhart and Persaud觉得,资本杠杆和资产价值上涨关系密切,银行的风险不能只看负债表。按照某一部门的风险订立超额逆周期资本,增加边际成本。

2、空间视角

系统风险在空间上即为跨机构风险,金融的集体性关系导致负外部性的风险过剩。所以,某个金融机构不必思考系统金融风险。具体有三点。

第一,强化关键金融行业的管理。一些重要金融机构体系风险的源头,然而,监管部门却对其没有把握。重点行业机构监管势在必得。一些学者认为,应该根据金融机构风险作用特点增加资本需求。银行的自营与核心业务应分离于其他业务,以避免业务负相关。第二,建立金融机构保险体制。要控制体系风险的负担动机,可以管理保险费。Acharya and Richardson觉得,监管可以让银行必须从民企获取保险,使危机损失最小化。Perotti and Suarez 觉得,监管应该收取银行流动保费,根据时间长度变化和短期融资中负债率来确定保费金额。第三,系统税制。2010年,IMF指出,金融债务没有保险存款、股本,征税即控制银行的债务数量。某种意义上,系统征税制,减少了金融风险担当动机和纳税人的冲动消费。

四、结语

综上,我们得知,理论研究势在必行,监管改革迫在眉睫。金融系统风险亟需克服,必须探索更多合适的监管途径,促进金融系统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的理论范文5

关键词:金融市场;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理念重构;制度设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1-0054-06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s both an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to our financial system, so China should adopt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concepts and methods to face it. As for financial market admittance, the first and the most important step of financial industry, suitable systems should be adopted so to face the challenge of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iming at the supervision admittance of financial market, ideas are proposed from concepts reconstruction and system design to ensure its function realization.

Key Words: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ion Admittance of Financial Market; Concept Reconstruction;System Design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准许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入市场的有关条件、程序的制度和规范的总称。该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市场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为了优化市场结构,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市场准入制度是塑造市场主体的核心环节,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它既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一系列制度建构的基础性的经济法律制度。金融市场准入属于特殊市场准入中的经济性市场准入。

一、我国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的现状考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越发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也日益多样化,基于此现实状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82年设立了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研究金融机构改革,制订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等。后来又从该司中分设出条法司、非银行机构司和保险司,原金融机构管理司改称银行司;另外,还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突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

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职权。为了加强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1992年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监督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3月撤销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根据1998年7月23日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随着我国保险机构的增多及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1998年11月又专设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伴随上述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及其运作,我国的金融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作为金融监管的关键环节,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仍缺乏系统性。

金融市场准入监管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环节,它与其他监管环节相辅相成。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该体制在特定的时期发挥了较大的功效,但局限性也显而易见:金融业的发展空间受限;国内金融业的平衡发展与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的矛盾日益显现等。而我国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先改革后立法,且市场准入的规则体系不完善;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已经构成继续改革的阻力;缺乏相对统一、独立、权威的规制机构,执法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二、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国际考察及借鉴

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发展较为完善,值得我国借鉴,其中尤为典型的是美国、欧盟和韩国,具体考察分析如下:

(一)美国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考察

鉴于美国对银行业的监管起步较早,至今已经建立起了适合本国经济实力和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银行业准入监管体系,监管指标体系完备,措施有效,故而,其金融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可以银行业市场准入为例进行考察,具体如下:

1.资本金监管层面的要求。美国在准入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最低资本要求根据美国《国民银行法》的规定,国民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美元。

其二,缴付银行资本要求:资金来源要求;缴付资本的形式。

2.权限构造层面的要求。权限构造层面的要求表现为:

首先,单个股东持股限制美国在这一点上仍然保持比较宽松的要求,对单个股东持有银行资本的最大比例没有限制。

其次,关联方持股的限制美国监管当局对于关联方持股与单个股东持股一样,态度较为宽容,对其持有的银行资本的比例未设定限制,关联方可以拥有100%的银行资本。

再次,对非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持股限制。

3.业务层面的要求。美国的业务准入限制体制近年来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从严格的分业经营到默许的混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合法化。具体表现为:

其一,银行从事证券、保险业务限制。美国准许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但公司证券的承销和交易必须通过银行控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子公司方可经营保险承销和销售业务,国民银行及其附属子公司一般限于保险销售业务。

其二,银行从事不动产交易、非金融机构股权投资限制。美国银行从事不动产业务仅限于对银行房地产投资;银行可以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持有非金融公司5%的有表决权的股权。美国对后分业经营时代的银行经营范围保持了相当的谨慎,既为了提升美国银行的竞争力而着力于拓宽美国银行的经营范围,同时又对银行直接从事非银行业务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将银行从事实上的无限责任承担者转变为由银行持股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

4.高级管理人员层面的要求。美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监管作出了一系列的明文限制,较为严格,可以从以下三个原则中得到体现:

其一,适当与适合原则。

其二,“四只眼”原则。

其三,居住地或居民身份要求。

综上,美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门类繁多,基本涵盖了金融活动的所有领域,但不足之处在于这些法律规范大多是为应付金融危机和金融创新而创设的,这些法律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但缺乏系统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效率。

可以推测,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美国最终也将会实现某种形式的统一监管,因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已经表明,经济市场化过程中,金融自由化的稳步推行更需要统一监管。

总之,美国的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的优点是:能够使各金融机构处于层层把关,处处被规制的状态,利于发现漏洞;可以使规制机构处于微妙的相互制约关系中。缺点是:存在规制职能的交叉、重叠,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一定程度上造成政令不一和被规制机构无所适从;为防治被规制对象的流失必须放松规制。

但美国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无疑是利用政府力量调节金融自由化的典型。金融自由化是市场发展的要求,而金融的稳定和安全则是政府调节所追求的目标。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如何协调很难把握,而美国的实践对于中国在加入WTO 之后改进此方面的制度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毕竟,金融体系的安全与效率不但是国家宏观经济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市场主体的必然要求。

(二)欧盟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考察

欧盟金融市场准入监管中较有特色的是其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发展。金融服务自由化必须以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基础,法律制度的确立和运作应该与金融服务发展的实际相结合,欧盟的实践经验也恰恰验证了这一点,其经验对中国加入WTO之后逐步完善规范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欧盟金融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在金融服务市场方面的精髓体现在其规范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体系上,欧盟内部关于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最早可见于《罗马条约》,但是规范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体系,是随着之后《第一银行指令》和《第二银行指令》的出台才形成的。

通过对欧盟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演化及其效用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基本思路为:基于其建立统一市场的指导思想,从市场准入制度入手,构建统一市场平台;彼此通过对对方法规的相互承认实现单一许可制,确立金融服务法律体系的宏观指导思想,同时注重对金融市场主体权利的尊重。欧盟的作法是以市场力量为主导,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私权利的前提下,将政府公权力定位在公共服务上。其整套的法律体系呈现出内外协调统一的特点,基于GATS很多做法曾借鉴欧盟立法,今后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之发展,也必然会与欧盟现今做法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欧盟在此方面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在于:

1.欧盟内部金融服务市场准入限制措施不具有歧视色彩。我国要制定具备发展空间的法律规范,应该在此方面向欧盟借鉴。

2.我国在利用金融服务市场准入限制时,应注意对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私权利的保护。

3.在改进我国在入世时所作的承诺时,应努力消除结构等所造成的市场准入限制。要将欧盟的经验具体实施,首先在于成立专门机构以负责调查中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待遇。该做法可以具体了解双方在市场准入上的实际差别。

我国在此方面的经验欠缺,对于我国金融机构进入欧盟市场形成了一种障碍。虽然GATS有关透明度的规定,但理论适用性缺乏,对于实际情形下本国金融机构在他方所受到待遇的了解,是确定本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参照之一,亦是转变缺乏信息所导致的弱势的有力措施。我国应该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此方面的制度完善。

(三)韩国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考察

对韩国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考察可以以1997年第四季度韩国发生的金融危机为分界点。该次金融危机爆发前,韩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市场准入有关的包括:

1.韩国金融自由化的创新。1972年起韩国政府加速培育和扶持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市场(如证券市场、企业短期融资票据市场等)。政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这些有组织的金融机构吸引地下金融市场的游资向企业融资,以弥补商业银行系统资金供应的不足。

进入上世纪80年代,政府逐步放松了对利率的干预和控制。1981年,企业短期融资票据市场的利率全部开放,企业中、长期债券的利率可在银行利率的上下各100个基本点内自由浮动;1982年,取消了一般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之间的利率差;随后几年,其他融资工具,如可转让企业债券、可转让大额存单等的利率也被放开。

与此同时,为提高银行的经营自由度,1982年政府宣布放弃对银行的信贷规模和额度的直接控制,转为通过存款准备金比率、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贴现率进行间接控制。

随后,韩国货币当局把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从70年代的23%调低到5.5%,以期扩大银行自由放款的数量和利润。

2.韩国放松管制,倡导金融国际化的改革。进入上世纪90年代,韩国政府认识到80年代金融改革的片面性和不彻底性,准备继续深化金融体系自由化,但另一方面,韩国政府却又紧紧抓住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不放,对金融市场持续进行干预。韩国金融市场体制上的缺陷,是导致金融机构和企业高负债经营的一个诱因,也为韩国金融危机爆发埋下了伏笔。危机爆发后,韩国政府为克服金融危机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并取得了实效,具体包括:

其一,在市场准入上放宽对外资的限制,引进外资进行金融改革;政府改变了原来重人事、不重经营效益的银行经营策略,强化贷款审查程序,依据企业的实际偿还能力确定贷款额度。

其二,在促进银行合并的基础上,金融市场准入中倾向于民营化。1998年3月30日,韩国政府了《促进汉城银行、再一银行民营化方案》,开始推进银行民营化。其中汉城银行民营化借助的是英国汇丰银行的资本。1998年4月,《金融系统结构调整方案》,开始大规模进行银行合并。

总之,韩国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经验集中体现在,金融市场应加大自由度和国际化的进程,在此进程中要突出强调市场准入制度的功能优势,而在应对危机措施上要采取开放型思维,即不要忽视市场自身的作用,在市场准入上放宽对外资的限制,引进外资进行金融改革,而在金融市场准入中一定程度上要倾向于民营化。

三、我国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理念重构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在制定、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和行使政府干预职能时必须站在国际高度考虑连动效应,努力寻求国家间经济政策的协调,才能保证世界经济的和谐发展。而要做到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理念的更新,须从以下两方面实现突破:

(一)政府层面上的理念重构

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在政府层面上的理念重构指的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政府经济职能的重新定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经济职能的定位等价于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但政府经济职能的作用范围、程度及具体方式,因各国的国内情况和国际经济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与转型期国家的内涵显然不同。因此,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正在转型中的或者初步完成转型的发展中国家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时,应当顺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给政府经济职能重新定位。

就我国的国际环境而言,应以“入世”为起点展开,对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重新定位提出原则性、方向性要求,这可概括为:

其一,适度性。WTO规则对政府干预既允许又限制,应当将政府干预的力度限定在不损害市场机制、不妨碍贸易自由的幅度内。

其二,规范性。政府经济职能既要符合国内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又要避免与WTO规则及中方承诺相冲突,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其三,统一性。凡涉及WTO规则的相关领域,必须保证各层级法律与政策的统一性,避免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行政执法依据的矛盾、冲突。

其四,效能性。政府应更新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效能,从重审批转向审批与管理并重、管理与服务并重,从全面监管转向以重点监管为主,从运动式、间歇式大检查大清理转向常规式监管。

其五,服务性。政府应实现“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换,按照WTO规则完善对外贸易的法律体系,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六,透明性。政府政策应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凡涉外经济管理政策法规都应当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大力推广听证制度,保证政策制定与执行程序的透明度,避免决策的随意性与盲目性;建立统一的法律政策咨询机构,统一对外解释法律与政策的具体内涵,保证国内外企业能够随时了解政策变动。

按照上述基本要求给我国政府经济职能重新定位,应当依据全球性制度体系来审视世界和本国的经济发展问题,从世界经济整体发展的高度推动政府制度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本国经济体制与全球性制度的基本协调,充分利用全球性制度资源,降低本国经济的运行成本,并在全球性市场缺陷显现时利用全球性制度和本国制度创新加以弥补。政府经济职能的定位应秉承规范性的前提要求,以透明性和统一性为根本要求,在适度性的匡正下,发挥政府的服务性职能,最终实现政府效能的大飞跃。

(二)市场层面上的理念重构

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在市场层面上的理念重构指的是破除金融业进入壁垒以克服市场准入监管理念的瓶颈。

金融业进入壁垒是影响一国金融业市场组织结构、金融企业市场行为,从而最终决定市场绩效的重要原因之一。发展中国家金融业的进入壁垒主要表现为行政性壁垒。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任务的迫切需求和单调的金融市场结构之间存在冲突,而国家往往把为经济发展筹措资金的重任压在银行身上。要做到这一点,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和控制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手段。

为此各国在金融业的市场进入上,往往采取限制民营金融机构的办法,用以保护公营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从而最大限度地将资金集中到国家可以控制的国有金融机构手中。而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降低金融业的进入壁垒也是各国金融改革无法回避的历史过程。随着国内、国外金融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垄断的金融市场格局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各国此时一般都开始放低金融企业进入壁垒,放松对民营金融机构的限制,增加金融市场竞争的主体,从而达到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运行效率的目的。降低金融业进入壁垒的改革应与金融业存量改革相配合,降低金融业进入壁垒的改革虽然使得民营金融机构进入市场更加便利,但如不对原有金融企业,特别是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金融企业进行改革,则这种增量改革就会由于存量的牵制而无法实现提升金融主体竞争意识,增加市场活力的主要目的。

建立一个组织完善,充满活力,资源配置效率高的金融市场体系,一直是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目标。而金融业进入壁垒的破除还有赖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近年来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应对“入世”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给政府经济职能重新定位一大举措。虽然以大批量取消行政审批为内容,但不是以取消行政审批为目的,而是要实现行政审批的法制化、合理化、科学化。

改革的关键在于实现制度创新,将取消审批事项与重构和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结合起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放松规制和强化规制两个方面。

总之,经济全球化是一种现实,“政府的真正选择不是如何与全球化作斗争,而是如何控制全球化,全球化将要求对内和对外的创造性政策”。

因此,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重新定位以及金融业进入壁垒的破除都应该在本国经济最大承受力的基础上寻求与世界经济融合的最佳方式,策略地参与经济全球化,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而要真正达到此目标,必须要实现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理念的更新。

四、我国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功能实现路径

要保证我国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的功能实现,必须选准突破口,毕竟,我国金融机构之所以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金融机构本身产权不明晰、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是重要内因。

为此,必须围绕金融市场准入展开,针对金融工具的有限性,可利用证券市场的先发优势,适时发展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针对负债类业务多于资产类业务,积极发展票据和国债回购市场,推进金融资产的证券化进程;针对金融效率对交易和清算手段的依赖性,着力进行金融电子信息化建设,使金融运作基于电子化的平台而获得质的飞跃,这都需要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的支持和保障,也就是实现我国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的具体功能问题,其相应的法律制度路径如下:

(一)宏观上,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功能实现路径

就宏观意义而言,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功能实现路径包括:

1.建立健全系统性的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系统性监管体系包括中央银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社会监督的交互配合,具体包括:

其一,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完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就银行监管而言,可以设立中央银行银行监管委员会专司监管,由其负责除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范围之外的监管工作。具体而言,就是执行银行(含外资银行、附属机构等)、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的监管。中央银行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以及其他各级支行的银行监管委员会亦参照设置,这样有利于统一领导、协调运作和提高效率。

其二,在准入监管中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的考核;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着眼点在于保证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内部稽核监控系统应有明确的监控目的、监控项目、专门负责监控的机构和人员、科学的方法与程序及向领导与有关部门反馈信息的制度。通过内部监测可以及早在风险显化之前作出预警,并反馈信息。

其三,在准入监管中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例如,应当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2.加强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的建设

金融监管法律的建立健全对监管体制能否发挥作用至关重要。如上所述,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尚有不足,其完善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

与此同时,制订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对原颁布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

首先,必须坚定地树立《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主导地位,积极构筑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法律为框架,《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业务和机构管理法规为主体,《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单项业务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层次分明、互相衔接、全面系统的法规体系。

其次必须抓紧制定各项法规的实施细则,实现金融法规定性与定量明晰的双重目标,提高其可操作性。

(2)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加入WTO的回应。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外资银行法中均存在许多与WTO和国际惯例不适应的内容,急需修改。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国家的金融企业正在或已经向全能化迈进,如果开放金融市场,我国金融企业必将处于不利地位,这也对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我国现在已经出现了不同业务的交叉,如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

对这种“混业经营,分业监督”的现状进行管理,除了需要各主管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之外,超前性的立法也是不可或缺的,立法的前瞻性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大作用。

此外,在制定、规范和完善经济性市场准入规制的法律,加强社会性市场准入的立法和执法基础上,还应当强化竞争法的完善。

(二)微观上,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功能实现路径

就微观意义而言,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功能实现路径就是完善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1.实体层面的完善内容

在实体层面上,我国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的完善主要体现在机构和业务的范围以及监管责任的建立健全上,具体表现如下:

其一,我国金融市场准入中的机构和业务范围随着金融创新日益加大,然而对该部分的监管内容过窄,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

此外,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也未纳入准入监管的范围,例如将市场、社会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

故而,应当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以提高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其二,完善准入监管的责任体系,增强责任制度的可操作性,具体应做到:改进责任制中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监管操作规程,以明确分解和定位责任;加快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2.程序层面的完善内容

在程序层面上,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的完善之策包括:

其一,在效率上,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查应做到: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凡要经条件审核的,经确认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报、批;对欠缺资料的可实行先批后补。

其二,在方式上,应当针对目前部分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非现场监管的实际,切实做到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有效结合。

其三,在手段上,要结合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手段较为陈旧,科技水平较低,无法真正实现对口监控,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的实际,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的辅助作用。

其四,在过程上,要注重金融市场准入这一事前监管方式与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的动态结合,提高整个金融监管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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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玉洁.危机前后的韩国金融改革[J].中国货币市场,2002,(12).

[3]宋波,王全兴.试论经济全球化的矛盾性法律需求[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9-10.

[4]杨德勇.金融业进入壁垒研究[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4,(2):18.

金融监管的理论范文6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周立.金融衍生工具:发展与监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

3.[美]默顿•米勒著.刘勇,刘菲译.默顿•米勒论金融衍生工具.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