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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的方式范文1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 代位权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6-0006-02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环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国家保证,决定了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是投资东道国,这区别于一般商业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所以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不能直接通过国内法实现,而必须与国际立法接轨而获得国际法上的效力才能顺利实现以保障海外投资者与资本输出国的合法权益。
一 概念与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是指海外投资由于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受损,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向海外投资者(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国内保险机构从而代位取得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权利。国内商业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的原因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原理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在保险期间造成保险事故而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同时产生两项权利:一是作为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或支付保险金的权利;二是作为受害人,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并不能免除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同时行使这两项权利,那么被保险人所获得赔偿总和就可能超过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从而获得额外利益,违背了财产保险的补偿损失原则。但是,由于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国家保险,其代位权的设置、实现与一般商业保险代位权有所不同。
第一,代位权客体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承保范围是来自于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所指向的财产和权利,一般情况下处于东道国的政府禁令或其他控制之下,其他任何国家或法人都不可对其自由地主张权利。而一般商业保险承保的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行使代位权的客体是可以自由流通与转让的财产和权利。
第二,代位权行使对象的性。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是东道国国家,依据国际法,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即使是国家保险机构在对东道国索偿时也存在着法律障碍,其代位权的运行方式较一般商业保险代位权更复杂。
第三,行使代位权依据的复杂性。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的制度,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为具有资本输出国国籍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国际私法,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依据的准据法为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关于海外投资保险事故而发生的争议只能适用国内法。但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是一个国家,依据国际法显然不能适用国内法向另一个国家主张权利,所以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寻求国际法的支持。目前,有关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多边国际立法仍是空白,主要依据双边投资条约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约定解决,但如果资本输出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尚未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保护协定的,代位权的实现就困难重重。
二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运行方式分析
依据资本输出国法律取得的代位权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不能直接对东道国政府行使,同时代位权的行使还要面临东道国政府依据国际法和本国法提出的国家经济和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基于维护本国利益而否定代位权的合法性。例如,东道国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与公共利益考虑,要求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等类似措施,其合法性与补偿只能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无需经过任何国家、法人或自然人的同意而行使其,因赔偿问题引起的争议应由实现国有化国家的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加以解决,除非有关各国自由和互相同意根据各国平等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寻求其他和平解决办法。①海外投资者因为东道国国有化或征收行为而受损,只有东道国国内法规定予以补偿的情况下该国才负有补偿义务,才能产生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才能产生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问题。如果东道国实施的行为是平等、无歧视的,国内法又没有规定国家补偿义务,这也没有违反国际法,那么依据资本输出国法律产生的代位权也会因此而无法实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国家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国内立法,要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并维护投资母国的权益,必须要依赖于双边投资条约中代位权条款的设计和国家外交保护权的行使。根据两国间的投资条约可使政治风险致损引起的赔偿争议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避免了经济问题政治化。海外投资者亦可以在用尽当地救济②和国籍连续③的条件下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但是,投资者一旦寻求母国的外交保护,则会在很大程度上令国家卷入私人投资经济关系中,不利于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的推行和发展。
1.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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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2011 年 10 月 15 日,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郊区的东方工业园,当地人得知中国制鞋厂招工的消息后争先恐后的赶来。埃塞俄比亚正在学习中国改革开放的经验,不过这里还是能感受到埃塞多年的传统文化和习惯,想要真正改变他们的做事风格、办事效率以及办事的灵活性,还需要很长时间。
分析中国海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时,由于历史尚短的中国海外投资多由国有企业领头出海,研究者和评论家们难免会简单归纳:中国的海外投资仅和国家的能源保障、国土安全、外交关系相关,与国际通行的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学分析范式无关,即边际效益影响下的产业转移,以及投资带来的溢出效应。
然而,《财经》通过对中国在非洲、欧洲、中亚、北美洲、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广泛存在的海外投资案例调查后发现:在国家意志背后,企业的商业行为凸显,并与国家意志相互表里。
轻工业企业,在被投资国试图复制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与中国制造业梯度转移的双重推动下,走向非洲;试图通过在成熟的市场环境经营,获得品牌、渠道、技术与管理知识的现代化企业,走向欧洲和北美;在中亚,则更多还是在国家战略和政策指导下,在纷繁复杂的地区和民族争端下,初探新市场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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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返利比亚,中国企业不仅担心未来订单,更担心原有订单。这种担心的背后是这场危机给我们的一个教训:面对战争,如何保障海外投资的安全。
防范风险,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进行的一种特殊保险活动,通过本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或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适保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因东道国发生的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和违约等政治风险和其他风险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为了保护和促进海外投资的快速平稳发展,中国早在2001年就已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是这次利比亚危机还是暴露出了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执行中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借鉴国际经验,加以完善。
首先,中国企业在利比亚受损200亿美元,但是能够得到保险赔付的只有4亿元人民币,保险覆盖面明显不足。
据了解,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国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海外投资保险在中国已有10年历史,但对大多数中国企业而言,仍是个新鲜事物。我们需要加强这些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保费相对较高,对于一些小型投资或项目,人们会感觉不值得。需要科学制定保险费率。目前,就综合保险费(投保险别为所有)率讲,美国为1.5%,德国0.75%-1.5%,日本0.55%-1%。
其次,目前国际通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边主义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边主义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混合模式。中国实行的是单边主义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种制度不以中国与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前提,有个较为明显的缺点,即保险机构实现代位求偿的依据只能是外交保护权,不利于投资母国保险机构理赔的代位求偿权的实际有效行使。这样可能导致政府成为他国政治风险损失的最后承担者,不利于保护整个国家的利益。专家建议,可以考虑向双边模式调整。
再次,目前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合格投保人的相关规定,虽然将中小企业包含在内,但实际上从资金和经营规模看,鼓励的还是大型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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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近年来,为顺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我国不断简化手续、放宽限制,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但对企业后续的金融支持还不够重视,一些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本文提出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认为我国应当把零散的金融措施纳入一个基于国家战略角度的金融支持框架,明确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职能分工,依据海外投资的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实行有差别的支持政策,构建一个多层次、宽领域、分阶段推进的金融支持体系。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的在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增强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海外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经济行为,一些国际经验较为欠缺、竞争优势并不明显的企业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和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难以解决海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和风险保障这两大“瓶颈”问题。为帮助“走出去”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做大做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对海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进行战略性安排,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入手加大“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这既是世贸规则下所允许的政府干预与扶持行为,也是“走出去”战略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一、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总体思路
正常市场条件下,商业性金融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融资主渠道,但海外投资活动中的高风险性及国家风险因素等特点,使商业性金融在很多具体领域与项目上不敢、不愿或无力涉足。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海外投资发展初期,由政府提供后盾支持的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是金融支持的主导力量。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持,通过向海外投资企业及参与的金融机构提供条件相对优惠的融资支持与风险保障,使海外投资的起始风险点相对降低,从而使社会中商业性资金介入意愿增强,吸引更多资金参与海外投资。当海外投资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商业性金融进入的深度和广度足以支撑企业发展时,政策性金融再逐步淡出,从而形成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海外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商业性金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大多不愿意承担企业发展初期的风险,贷款条件苛刻且金额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政策性金融虽然承担了较多的金融支持职责,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僧多粥少”的局面不可避免,资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当确立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商业性金融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同时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辅助与补充作用,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拓展,带动更多商业性资本和民间资本介入。
二、围绕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要求确定金融支持重点
走出去”既是企业战略,也是国家战略。在金融支持方面,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合理进行分工,突出支持重点,充分体现海外投资的国家利益和产业政策导向。
(一)根据企业类型确定支持重点
从投资目的上看,“走出去”企业大致可以分为资源开发、市场开拓、技术和品牌获得以及劳务输出四种类型。其中,资源开发型投资对于缓解我国资源紧张局面、保证工业对能源和原材料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应当对这类投资提供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企业扩大对资源开发业的投资。由于这类投资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也大,为保证企业获得充足的资金供应,国家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包括前期费用、勘查资金、专利使用费、其他取得资源开发权所需资金等。投资金额特别巨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以采取股权融资的方式,先占有海外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一旦企业经营步入正轨之后,再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的投资伙伴,从而分担企业的投资风险,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对于勘探开发境外石油、天然气、木材、矿产等国内短缺资源的企业,其自产产品运回国内,国家应当给予进口配额、税收和外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其他类型的投资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重点应当放在带有国际合作性质或涉及国家战略利益的投资项目上,优先考虑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带动大宗物资出口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家电和轻纺等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对于企业自主的投资行为,特别是一些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投资项目,则以商业性金融支持为主,要求其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充分发挥现有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的作用。与此同时,政府部门通过放松管制、简化手续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企业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在境内外融资,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二)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确定支持重点
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发展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持续发展期(或衰落期)。一般而言,“走出去”的企业在前两个阶段各种投入比较多,流动资金短缺,由于在当地缺少信用记录,再加上经营情况不理想、不熟悉东道国的金融和法律环境等原因,“融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此时,国家要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通过提供优惠贷款、财政贴息、内保外贷、税收减免等手段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提高企业的自生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与东道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避免企业因非正常原因遭受财产损失。一旦企业在国外市场站稳脚跟并实现盈利,能够凭借自身信用筹集资金,政策性金融就可以逐步退出,转而由商业性金融充当企业资金供应的主渠道。
(三)根据企业投资方式确定支持重点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日趋多样化,除传统的设备、技术、现金投资外,逐步出现了并购、参股、换股或BOT等更为灵活的投资方式。2005年,我国通过收购、兼并实现的直接投资占到当年流量的一半。国内企业通过并购可将其优势与国外企业的强项相结合,形成协同优势;或通过并购获得带有垄断性、稀缺性资源,包括具有特殊价值的人力资源和专有技术等。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特别是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的提高,跨国并购将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式。大型跨国并购往往会涉及巨额资金筹集,不仅项目前期投资数额巨大,并购后的整合阶段也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因此,能否获得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是并购成功的关键因素。为了积极有效地运用跨国并购方式,培养更多的世界级跨国公司,我国应当将跨国并购列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点,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植和鼓励。对于采取现金并购方式的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团贷款、股权融资、对外担保等方式为其提供多层次的资金来源,外汇管理部门则适当放宽外汇汇出限制,满足其合理的用汇需求。对于采取股票置换、资产折股等其他并购方式的,有关部门要完善管理规定,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同时,我国还要大力推动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跨国并购中的专业顾问和媒介作用,积极开展银企联合或战略合作,鼓励企业采取股票上市、发行债券、杠杆收购、海外存托凭证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减少对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依赖。
(四)根据企业投资地域确定支持重点
境外企业出现“融资难”既有自身的原因,也与东道国投资环境欠佳有一定的关系。截至2005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遍布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还不够成熟,金融市场欠发达,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致使我国企业在当地很难获得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企业在这些区域的投资规模。从发展趋势看,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的许多产业相对于其国内产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是许多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理想的目标国。为进一步拓展对外直接投资市场的多元化,鼓励企业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我国应当对这些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和双边关系友好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更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弥补商业性金融的不足,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三、“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具体措施
(一)尽快研究制订《海外投资法》等专项立法,建立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
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完整、全面规范海外投资行为的法律,立法滞后造成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体制性问题,不利于我国对海外投资进行统筹规划,影响“走出去”战略的有序推进。为保证海外投资政策的系统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制订《海外投资法》等相关法律,将现有的海外投资政策和条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的制度保障体系、监管和调控体系、金融支持体系以及市场服务体系。为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企业“走出去”,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海外投资法》应当对中国海外投资方向、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组织结构、地域分布、产业布局、金融支持等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导,同时加强对海外投资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避免恶性竞争。
此外,《海外投资法》还应明确海外投资监督制度,对企业“走出去”以后的发展状况给予积极关注,注重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境外项目的成功率、境外企业的存续率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国有企业,监管重点是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经营责任制度和健全考评、评价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民营企业,要着重防止投资移民、资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经营等问题。
(二)进一步改变“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外汇便利
“走出去”必然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的需求主要有:取消在外汇资金来源审核、购汇审核、利润汇回等方面存在的不必要的限制;适当延长境内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简化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履约核准手续;放宽境外放款在资格条件和资金来源方面的要求;境内外资金集中管理和调拨;非贸易项下资金有效运作和高效管理;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等。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在外汇短缺时期形成的管理思路和政策亟需改变,外汇局应当在审慎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用汇和汇出的便利化程度,满足企业合理的业务需求。
(三)支持中资银行的国际化经营战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实证研究表明,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增长和分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投资具有一致性,相关度几乎达100%。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奉行“跟随客户”的战略,大多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体。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实力逐步增强,为金融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时机。2006年,国内几家大银行都加快了海外发展的步伐,中国建设银行收购美银亚洲,中国银行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印尼Halim银行。今年,国家开发银行成功入股巴克莱银行,更是我国最大的一笔海外投资。中资银行通过在境外新设网点和开展跨国并购不仅能够增强海外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战略合作。
(四)支持国内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满足企业“走出去”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目前,国内中资银行还缺乏清晰的市场定位和明确的发展战略,同质化竞争严重,业务品种高度相似,客户群体相对集中,金融创新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明显落后于外资银行。由于对中资银行的服务不满意,一些有意“走出去”的企业都会考虑和外资银行成为全球合作伙伴。为防止优质客户流失,中资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针对不同类型的海外投资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海外资产抵押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
(五)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改革政策性业务的运作机制
我国行使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的职能、为“走出去”提供信贷支持和投资保险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我国尚未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在管理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例如,如何定义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如何确保有需要的企业能够获得低成本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如何处理银行因经营政策性业务造成的损失等。另外,对于一些高风险的海外投资项目,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涉足,尤其是一些动荡地区的海外企业,更是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为打消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顾虑,国家可以通过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来分担企业和银行的风险。目前,我国政策性保险的渗透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这里既有市场宣传力度不够、企业风险意识较差等原因,也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品种少、承保能力弱有一定的关系。要推动政策性保险的发展,必须多管齐下,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基金用于特定项目的保险,各级政府可以视情况对投保企业进行保费补贴,鼓励更多企业参保,同时企业也要强化风险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海外投资的方式范文5
一、入世后我国企业集团面临的问题
入世后,为我国企业集团进行海外投资创造了重要的条件。然而,进行海外投资对我国大多数企业集团来说,是很陌生的事,不仅存在着很多风险,而且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论文百事通认真分析这些问题是我国企业集团搞好海外投资的基础。首先,我国企业集团进行海外投资存在着很多风险。主要包括:
(1)政治风险:“政治环境”,如东道国的政局是否稳定,政策是否持久,对外国资本的保障程度如何,等等;“法律环境”,东道国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对外商的保护程度等;该国与我国的关系,人们对我国的评价等。(2)经济风险:“经济环境”,如该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金融、税收以及生产要素等方面的条件;“基础设施环境”,交通、供电、通讯设施等基础设施是否完备等;(3)经营风险:即企业跨国经营中因自身经营不利所造成的风险。如,经营中铺的摊子过大,管理不利等。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哪一种风险都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陷入困境,要防范这些风险,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其次,我国企业集团在管理上还很不成熟。主要表现在:(1)多数企业集团没有一个完整的企业集团发展战略。企业集团海外投资战略,是企业集团从海外投资的主客观需要出发所确定的长远、总体的目标和规划。有关资料表明,相当数量的企业集团缺乏完整的企业发展战略,特别是海外投资战略。
(2)多数企业集团还没有建立一个规范的现代集团管理制度。一方面,大多数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的实力不强,规模较小,“小马拉大车”,同时集团公司的功能较弱,严重影响了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的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集团多数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没能很好的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特别是与外国子公司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3)在海外投资活动中,不少的企业集团还不熟悉自己在海外经营中自身的优势,不能做到扬长避短,这也影响了投资的效果。
二、对企业集团海外投资对策的基本设想
综上所述,我国的企业集团在进行海外投资过程中,面临着很多未知风险,存在着企业集团本身管理不成熟、不能较好地发挥自身优势等很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认真评估海外投资形势,确定科学的海外投资战略;强化管理,确保海外投资的实际效果;扬长避短,提高海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1.认真评估海外投资形势,确定科学的海外投资战略
企业集团要搞好海外投资,需要制定一个长期务实的海外投资战略。企业集团在具体制定海外投资战略时,要坚持长期的综合效益原则,找准自己在国内外市场上的位置,明确自身的优势主业是什么,不同时期的发展规模,海外投资的方式和原则等等。
首先,企业集团要认真研究WTO规则和国际经贸惯例。一位在日内瓦观察WTO谈判多年的官员说,WTO是一个框架,许多规则含糊不清,故意留出了漏洞,需要谈判解决。企业集团是生产经营者,不可能对各方面都深入研究,聘请专家顾问非常必要。从我国的目前情况看,大多数企业集团对海外投资不是很熟悉。因此,要转变观念,认真学习WTO的通行规则和世界经济贸易中的惯例,注重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海外投资战略,使自身尽快融入到世界经济中。
其次,从东道国的实际出发,确定到该国投资有哪些优势。一方面,要了解东道国政治经济环境,包括:“政治环境”,东道国的政局是否稳定,政策是否持久,对外国资本的保障程度如何等;“经济环境”,该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金融、税收以及生产要素等方面的条件;“法律环境”,东道国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对外商的保护程度等;“基础设施环境”,交通、供电、通讯设施等基础设施是否完备等。
另一方面,要考虑所要投资的国家有哪些优势。哪些国家具有发展潜力,可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科技水平和人才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在东道国经营有哪些风险,如何规避风险等;与别的国家相比较,东道国在技术特长、资本、管理哪些方面有优势,这些优势能持续多长时间;发展经营的时间表和具体工作方式等。
2.强化管理,确保海外投资的实际效果
要搞好海外投资,强化跨国集团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这可以从提高集团公司的实力和完善企业集团的组织体制入手。
首先,壮大集团公司实力,提高它对整个集团的控制能力。扩大集团公司的规模,加强集团公司的功能建设,增强集团公司对成员企业集团的驾驭与领导功能。加强集团公司的综合功能建设,包括战略决策功能、跨国资本经营功能、技术开发功能、跨国融资功能、制度创新功能和高效管理功能等,使之成为一个有效运转的投资中心、管理决策中心、研究和开发中心、科技创新中心、营销与市场开拓中心,成为整个集团的核心。
其次,规范公司管理体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实现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企业集团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一是形成强有力的集团公司决策机构;二是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以此协调好母子公司的关系,使企业集团的决策得以贯彻执行;三是建立有效的集团监督机构,国内外的企业集团的发展经验表明,集团公司对成员企业集团的一个重要监督手段是财务监督,通过财务监督,可以使子公司的会计成为老板会计。
再次,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与国内经营相比,海外投资中,最棘手的问题是集权和分权。各东道国的市场条件、投资环境和政府的政策是不断变化的,母公司很难完全、准确地掌握这些信息并及时对此作出反应。因此,必须给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一定的自主权,使他们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开展业务活动;同时,母公司需要从全局的角度统一计划和协调各海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保证海外投资总体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处理集权和分权关系的核心是,根据跨国战略目标和客观实际情况的需要,把握好集权和分权的程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这种集权分权相适应的跨国组织管理体系。
3.扬长避短,提高海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确定战略与加强管理是提高海外投资的基础条件,在具体措施的层面上,提高海外投资效益的关键是发挥企业集团在海外投资中的优势。
首先,采取适当措施,节约交易成本。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企业通过市场获得投入物和销售产出物的交易成本不会为零,无论是收集市场信息、寻找交易伙伴、进行艰苦的谈判、还是想方设法督促合同的执行等,都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即便如此,还不能完全消除许多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损失,如年产数亿元的企业如果因为某企业的一笔小宗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就不是供货企业的违约赔偿所能补偿的;如果再加上追讨债务的成本等损失会更大。由于国际市场是由不同的民族、宗教、文化、习俗、法律等因素构成的面向一百多个国家的大市场,因此不完全性的程度要比国内大得多。要降低因为市场不完全性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可行性的方法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旨在企业内部化的扩张,将原来需要外部采购的一些投入物改由联属的企业自我生产供应,将原来需要卖给其它企业的中间投入物卖给自己的联属企业使用,就可以免除以往依靠外部市场需要支出所需的交易成本,同时,降低可能的交易风险所带来的成本,在成本和连续性等方面战胜对手。如在需要从海外进口原材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当地设立采矿企业来降低交易成本。
海外投资的方式范文6
在人们的印象中,中国是吸引外资的大国,去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535.05亿美元。近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表报告称,截至2002年,中国累计海外投资达350亿美元。贸发会议高级投资官员詹晓宁表示:“中国不仅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接收国,而且正逐渐成为资本输出国。”
中国海外投资仍在起步期,集中在亚洲
联合国贸发会议最近发表的世界投资报告估计,截至2002年底,中国累计海外投资达到350亿美元,而在1991年,中国海外的投资总额不过30亿美元左右,1995年也只有150亿美元。中国海外投资在近10年出现了很大的飞跃。
尤其在最近两年,中国大企业开始在海外进行较大规模的并购:中海油先后购买印尼和澳大利亚油气田部分股份,三宗收购累计金额达到12.08亿美元;2003年,京东方收购韩国现代显示株式会社,金额达3.8亿美元;安玻彩管收购位列世界500强的彩管业“老祖宗”美国道―康宁彩管分部;上海海欣集团、上海制皂和TCL分别收购美国格利奴、美国莫泰克和德国施耐德电子,这些都是数百万和数千万美元的大手笔。这表明一批中国的跨国公司正迅速成长,并跻身全球化竞争。
亚洲是中国最大的海外投资目的地,其次是北美、非洲和南美,最后是欧洲,而且投资主要集中在中东欧。
尽管中国海外投资在近10年出现了很大的飞跃,但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海外投资存量还是很低的。截至2002年底,日本海外资产总存量为365.9万亿日元(约合34500亿美元),美国同期为68912.51亿美元。即便按贸发会议统计的350亿美元计算,中国累计海外投资额只相当于日本的百分之一,美国的千分之五。
全球2003年的跨国直接投资总额为6530亿美元,中国的海外投资额即便按每年50亿美元计,也不到全球跨国投资总额的千分之八,这大致相当于英法19世纪末的水平。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计算,扣除通胀因素,2002年底的1美元相当于1929年的11.49美分(1929年以前美元实行金本位制),即350亿美元相当于1929年的40.2亿美元。英法两国从1860年开始进行较大规模的海外投资,1882年英国累计达到44亿美元,法国1892年累计达到40亿美元,同中国现在水平相当。但英法的海外投资是20世纪初才开始的,因此中国海外投资尚处于起步期。对世界还谈不上重大影响。
中国海外投资有四大类型
第一类,绿地投资型。这种投资是指投入资金设立独资或合资子公司,在家电、电子、轻纺领域特别明显。海尔在全球建立了13家工厂,在美国和巴基斯坦建有工业园。TCL在越南建立年产50万台彩电的生产线以及年产30万台数码相机和电工产品生产线,总投资逾亿美元。格力在巴西生产空调、中兴在巴基斯坦建厂,都属于这种投资类型。
第二类,跨国并购型。这是在国际上非常普及,而中国却是近年才迅速发展起来的投资类型。按目标或做法又可以归纳为四种:
第一,资源开发。中海油采取的是购入东道国现成油气田股份的方式,成为印尼最大的海上石油生产商。中石油也收购了印尼部分油气田。
第二,生产与营销全球延伸。这类情况最多。2002年9月19日,TCL以820万欧元收购破产拍卖的德国施耐德电子公司,连同“施耐德”和“DUAL”两个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产品分销渠道,成为欧洲高端彩电主要生产商。
第三,逆向代工。万向以280万美元购入纳斯达克濒临摘牌的美国汽车零部件厂商UAI,后者每年从万向购入2500万美元的制动器,使万向销售成本大为降低。
第四,获取技术。中国高端显示器的生产技术距国际先进水平有一定差距,京东方科技购入韩国现代显示株式会社,是一举获得它产品和技术的很好途径。
第三类,研究开发型。最突出的是华为。华为的海外研发机构遍及8个地区总部和32个分支,在硅谷、达拉斯、班加罗尔、斯德哥尔摩和莫斯科设立了研究所,同摩托罗拉、英特尔、微软、日电等成立联合实验室。截至2002年底,华为申请国际和国外专利198项,是发展中国家企业里最多的。华为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在86个国家和地区注册600多件次,受到巴黎公约和世贸组织保护。2003年,其交换机接入网连续三年全球出货量第一。这是通过海外研发取得居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功案例。
第四类,战略联盟型。2003年11月,TCL同法国汤姆逊公司合并双方彩电和DVD业务,使彩电年销量达到1800万台,为全球第一,并占有世界市场10%。TCL从而可以利用“汤姆逊”和“RCA”品牌和销售网络,并在亚欧美每个主要市场拥有一个高效率的制造中心。这比自己直接投资快得多,又不需要并购汤姆逊这样的大公司。
尽管中国海外企业还存在若干问题,但海外投资的整体成绩是十分明显的。一方面扩张了企业的全球产能和市场,为中国增加了就业和出口;另一方面还提升了企业品牌的国际形象,海尔、华为、TCL和青啤等企业已经取得了世界性声誉;此外,海外投资为企业拓宽了资金来源,如青啤通过同安―布联盟,在香港筹得资金;中石化通过与埃克森美孚和英国石油联盟,促进了在纽约证交所交易的筹资,这些都为企业的全球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
“走出去”有三大方略
在经济全球化的总趋势下,资源、商品、资金和人才流动日益以世界市场为舞台。中国只有同样以世界市场为舞台,造就一批自己的大型跨国公司,才能在全球竞争中立足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应当研究和推进三大方略:
第一,除资源开发外,鼓励制造业向发达国家投资。一般来说,制造业应设在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的国家,但这只是事情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转移出去的主要是低端制造业,高端制造业和核心产品仍留在本国,仍然是商品主要销售市场和技术的主要来源地。如果中国不满足于长期为别人打工,就必须到发达国家去竞争。
发达国家劳动力成本确实高得多,但其劳动生产率也高得多。美国制造业劳动生产率是中国的23倍,工人平均年工资约3万美元,考虑到劳动生产率,与中国工人工资的差距并不大。欧洲投资主要流向美国,而不是劳动力成本更低的拉美;外商对中国制造业投资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和珠三角,而不是劳动力成本更低的西部地区,就是因为劳动生产率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