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辩论范例6篇

道德与法律辩论

道德与法律辩论范文1

     【关键词】公平;正义;刑事辩护律师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认识存在着误区,认为刑事辩护律师是为一己私利而不顾及社会公平和正义,甚至于谴责刑事辩护律师。本文通过分析辩护律师的作用和职责来探讨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范围以及如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关于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长期以来一直是人们热衷的话题。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正义不仅是一条道德原则,也是一条政治原则、法律原则。他说:“我们在建立我们的国家时,曾经规定下一条普遍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这一类原则就是正义……我们所规定下来的并时常说到的这条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的天性的职务。”[1]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2]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把正义观念确定为“作为公平之正义”。[3]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而正义即意味着平等。诺齐克赞同正义的首要性,但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义的基础是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而人权的实质就是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无论先哲们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有多少不同版本的观点,文章此处所要研究的社会公平和正义要限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所要维护的范围。

刑事辩护律师不同于法官,法官被看作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也是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与刑事辩护律师不同,法官不能只站在被控方的立场上,而要站在控辩双方之中间,在国家利益与被告人个人利益之间保持平衡。[4] 法官不会把为被告人争取程序权利和维护实体利益作为惟一目标,为了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法官在必要时对被告人的参与给予适当的限制;为了符合刑事实体正义的要求,法官也会依法作出对被告生命、自由等权益予以剥夺或限制的判决。由此,法官作为公正的裁判者,他所维护的是“完整的正义”。

而辩护律师则不同,他要投入足够的热情去维护被控方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被控方的合法权益他不惜攻击对方甚至国家、政府的代表。辩护律师与法官,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明显不同:前者是部分正义的维护者,后者则是完整正义的维护者。辩护律师只能维护“部分的正义”,即对被告人有利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4]刑事辩护律师所维护的社会公平也应限于协助当事人行使辩护权,进而保证每一个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辩护权。所以,刑事辩护律师所维护的社会公平和正义不能泛泛地谈,而应限于在对其当事人履行辩护职责时的特定范围内。

二、通过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及职责来看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都有国家做坚强的后盾,他们的职权是公权利赋予的;但律师的权利是委托人给予的,律师的权利基于当事人辩护权的让渡,相当微弱,属于私权利。由于公私权力量对比之悬殊,使得控、辩、审三角形结构失衡,而为了保持三角形结构的稳定,对弱势一方给予力量补给是行之有效的方法,辩护律师的作用正是基于此。刑事诉讼要求由一个中立而无偏袒的法官在控辩双方之间解决争端并制作权威的裁判,这是程序公正的标志。程序公正正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形式要求。程序公正要求诉讼职能的区分,而诉讼职能的区分除了要求控辩职能分离以外,控诉与辩护职能还必须保持相对的平衡。事实上,控辩作为一对相互矛盾和冲突的诉讼职能,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来看,检察官在参与诉讼的能力方面要比被控人强得多。因为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可利用国家提供的诉讼资源,以国家名义行使刑事追诉权,旨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力;而被控人一般不精通法律,又往往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刑事诉讼充其量不过是国家和个人的较量,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介入使这场较量更具平衡性。被告人与控诉方相比是一个弱者,律师的介入可以使所有法律上的规定变成现实,使辩护职能大大增强,这本身就体现了正义的要求。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为被告人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在任何刑事辩护当中都是如此,无一例外。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种辩护是指他本人或者他所委托的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法院指出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和情节,辩护律师所行使的辩护权只是一种申请权和建议权,也就是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或无罪的意见。正如吴革律师所言,律师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把自卫之剑。当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公民可以用律师这把自卫之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历史上,被告人的诉讼角色经历了从仅仅是一种诉讼客体到一种能够积极参与和影响程序进程的刑事诉讼主体的变化。由于拥有了逐渐增多的权利保障,而其中每一项权利的范围又不断扩大,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诉讼角色也同时得到了巩固。律师站在被告人合法利益的立场,是为了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扩大其防御机会,以适当平衡双方所固有的不平等地位,而这又恰恰维护了社会公平,使被告人与控诉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辩护律师的参与在国家和个人之间追诉与被追溯的格局中注入了一种缓冲力,既有助于增强公民个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又有助于保障国家公权力更好地关注公民个人权益,在客观上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

三、刑事辩护律师如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社会中的普通公民,都要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正是社会公德的要求,律师作为普通公民也不例外。但是,一个成熟的民主法制社会,对于律师以及其他特殊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于牧师,要求其对教徒的忏悔保守秘密;对于医生,要求其不得公开病人的隐私;同样,对于律师,我国现行《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如果律师出卖委托人的利益,作出了不利于委托人的举动,他或许在个案中帮助公安检察机关维护了治安,但是还有什么人敢对他信任呢?这种做法甚至会破坏整个律师职业在公众中的公信力。辩护律师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又从何谈起呢?所以,辩护律师必须基于特定的职业要求以不同于普通大众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三者应当拥有共同的职业道德价值取向。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理论的人所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5]。在这一共同体中,律师肩负着与法官、检察官相同的使命———“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所以,辩护律师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履行其“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如对最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的维护。从这个层面上看,律师的职业道德是符合一般社会道德标准的,只是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方式和范围不同于普通民众。

其次,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天然地要求其负有对委托人之权益尽全力维护的义务,基于此决定了辩护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角色有所不同。辩护律师为了履行这一义务可以忽略对“公益”的考虑,而这在一定意义上却又正是其“公益”角色的要求。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律师的设立就是国家为了弥补私权的弱势和防止公权的肆虐。在诉讼中,律师的服务对象只能是被告人,而检察官的“委托人”却是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国家,从量上看,辩护律师仅代表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似乎不值得与社会公众利益相抗衡。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人,此时,辩护律师恰恰代表了社会公众利益。任何一项职业道德都必须是一种符合其职业规律的道德规范。这在法律职业道德上尤为明显。法律职业道德来源于与大众的生活逻辑相区别的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就辩护律师而言,其职业道德与一般的大众道德有着极大的不同。对某个个案来说,民众要求的往往是发现真相,并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武器达到惩恶扬善之目的;而辩护律师却更执著于法律的形式理性,而不能绝对地追求实质真实,其所信奉的是“正义先于真实”,只有并只要程序允许的就是对的、善的。在大部分情形下,只有并只要为委托人利益的就是对的、善的。换句话说,辩护律师的思维范围是以法律条文为出发点的理性思维,而民众的思维包涵了更多情感、习俗等感性内容。只要律师依其职业道德规范行事,便是符合社会民众通过立法机关预设的基本道德的。[6]民众的道德观念是多元的,所以才需要法律评价,需要法院判决。国家之所以设立律师制度,正是通过以对抗与制约求公正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也正是为了在更高层次上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充分尽职尽责,恰恰是其依据职能去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集中体现。

2003年轰动全国的黑社会头目刘涌案件中,由于一些人对辩护律师的认识存在误区,不能正视辩护律师的职责,导致当时一部分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公开诋毁田文昌律师,甚至有人指责辩护律师是图私利专为“坏人”说话的工具,影响极其恶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依法治国不能只是口号,要真正实现则需要全社会每个人的努力。只有每个社会成员正视辩护律师的职责,正视辩护律师如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使辩护律师在执业中不受舆论压力的影响,尽职尽责,以其特定的方式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译.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7.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陈瑞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j].中国律师,1996,(7).

道德与法律辩论范文2

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长期以来一直是人们热衷的话题。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正义不仅是一条道德原则,也是一条政治原则、法律原则。他说:“我们在建立我们的国家时,曾经规定下一条普遍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这一类原则就是正义……我们所规定下来的并时常说到的这条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的天性的职务。”[1]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2]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把正义观念确定为“作为公平之正义”。[3]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而正义即意味着平等。诺齐克赞同正义的首要性,但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义的基础是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而人权的实质就是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无论先哲们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有多少不同版本的观点,文章此处所要研究的社会公平和正义要限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所要维护的范围。

刑事辩护律师不同于法官,法官被看作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也是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与刑事辩护律师不同,法官不能只站在被控方的立场上,而要站在控辩双方之中间,在国家利益与被告人个人利益之间保持平衡。[4]法官不会把为被告人争取程序权利和维护实体利益作为惟一目标,为了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法官在必要时对被告人的参与给予适当的限制;为了符合刑事实体正义的要求,法官也会依法作出对被告生命、自由等权益予以剥夺或限制的判决。由此,法官作为公正的裁判者,他所维护的是“完整的正义”。

而辩护律师则不同,他要投入足够的热情去维护被控方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被控方的合法权益他不惜攻击对方甚至国家、政府的代表。辩护律师与法官,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明显不同:前者是部分正义的维护者,后者则是完整正义的维护者。辩护律师只能维护“部分的正义”,即对被告人有利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4]刑事辩护律师所维护的社会公平也应限于协助当事人行使辩护权,进而保证每一个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辩护权。所以,刑事辩护律师所维护的社会公平和正义不能泛泛地谈,而应限于在对其当事人履行辩护职责时的特定范围内。

二、通过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及职责来看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都有国家做坚强的后盾,他们的职权是公权利赋予的;但律师的权利是委托人给予的,律师的权利基于当事人辩护权的让渡,相当微弱,属于私权利。由于公私权力量对比之悬殊,使得控、辩、审三角形结构失衡,而为了保持三角形结构的稳定,对弱势一方给予力量补给是行之有效的方法,辩护律师的作用正是基于此。刑事诉讼要求由一个中立而无偏袒的法官在控辩双方之间解决争端并制作权威的裁判,这是程序公正的标志。程序公正正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形式要求。程序公正要求诉讼职能的区分,而诉讼职能的区分除了要求控辩职能分离以外,控诉与辩护职能还必须保持相对的平衡。事实上,控辩作为一对相互矛盾和冲突的诉讼职能,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来看,检察官在参与诉讼的能力方面要比被控人强得多。因为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可利用国家提供的诉讼资源,以国家名义行使刑事追诉权,旨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力;而被控人一般不精通法律,又往往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刑事诉讼充其量不过是国家和个人的较量,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介入使这场较量更具平衡性。被告人与控诉方相比是一个弱者,律师的介入可以使所有法律上的规定变成现实,使辩护职能大大增强,这本身就体现了正义的要求。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为被告人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在任何刑事辩护当中都是如此,无一例外。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种辩护是指他本人或者他所委托的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法院指出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和情节,辩护律师所行使的辩护权只是一种申请权和建议权,也就是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或无罪的意见。正如吴革律师所言,律师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把自卫之剑。当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公民可以用律师这把自卫之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历史上,被告人的诉讼角色经历了从仅仅是一种诉讼客体到一种能够积极参与和影响程序进程的刑事

诉讼主体的变化。由于拥有了逐渐增多的权利保障,而其中每一项权利的范围又不断扩大,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诉讼角色也同时得到了巩固。律师站在被告人合法利益的立场,是为了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扩大其防御机会,以适当平衡双方所固有的不平等地位,而这又恰恰维护了社会公平,使被告人与控诉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辩护律师的参与在国家和个人之间追诉与被追溯的格局中注入了一种缓冲力,既有助于增强公民个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又有助于保障国家公权力更好地关注公民个人权益,在客观上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

三、刑事辩护律师如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社会中的普通公民,都要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正是社会公德的要求,律师作为普通公民也不例外。但是,一个成熟的民主法制社会,对于律师以及其他特殊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于牧师,要求其对教徒的忏悔保守秘密;对于医生,要求其不得公开病人的隐私;同样,对于律师,我国现行《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如果律师出卖委托人的利益,作出了不利于委托人的举动,他或许在个案中帮助公安检察机关维护了治安,但是还有什么人敢对他信任呢?这种做法甚至会破坏整个律师职业在公众中的公信力。辩护律师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又从何谈起呢?所以,辩护律师必须基于特定的职业要求以不同于普通大众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三者应当拥有共同的职业道德价值取向。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理论的人所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5]。在这一共同体中,律师肩负着与法官、检察官相同的使命———“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所以,辩护律师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履行其“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如对最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的维护。从这个层面上看,律师的职业道德是符合一般社会道德标准的,只是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方式和范围不同于普通民众。

其次,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天然地要求其负有对委托人之权益尽全力维护的义务,基于此决定了辩护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角色有所不同。辩护律师为了履行这一义务可以忽略对“公益”的考虑,而这在一定意义上却又正是其“公益”角色的要求。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律师的设立就是国家为了弥补私权的弱势和防止公权的肆虐。在诉讼中,律师的服务对象只能是被告人,而检察官的“委托人”却是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国家,从量上看,辩护律师仅代表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似乎不值得与社会公众利益相抗衡。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人,此时,辩护律师恰恰代表了社会公众利益。任何一项职业道德都必须是一种符合其职业规律的道德规范。这在法律职业道德上尤为明显。法律职业道德来源于与大众的生活逻辑相区别的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就辩护律师而言,其职业道德与一般的大众道德有着极大的不同。对某个个案来说,民众要求的往往是发现真相,并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武器达到惩恶扬善之目的;而辩护律师却更执著于法律的形式理性,而不能绝对地追求实质真实,其所信奉的是“正义先于真实”,只有并只要程序允许的就是对的、善的。在大部分情形下,只有并只要为委托人利益的就是对的、善的。换句话说,辩护律师的思维范围是以法律条文为出发点的理性思维,而民众的思维包涵了更多情感、习俗等感性内容。只要律师依其职业道德规范行事,便是符合社会民众通过立法机关预设的基本道德的。[6]民众的道德观念是多元的,所以才需要法律评价,需要法院判决。国家之所以设立律师制度,正是通过以对抗与制约求公正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也正是为了在更高层次上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充分尽职尽责,恰恰是其依据职能去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集中体现。

2003年轰动全国的黑社会头目刘涌案件中,由于一些人对辩护律师的认识存在误区,不能正视辩护律师的职责,导致当时一部分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公开诋毁田文昌律师,甚至有人指责辩护律师是图私利专为“坏人”说话的工具,影响极其恶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依法治国不能只是口号,要真正实现则需要全社会每个人的努力。只有每个社会成员正视辩护律师的职责,正视辩护律师如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使辩护律师在执业中不受舆论压力的影响,尽职尽责,以其特定的方式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道德与法律辩论范文3

【关键词】思想品德课;法制思想教育;活动形式

思想品德课是法制教育的主阵地。而一堂有效的法制教育知识课,从内容到形式选择与预设,从教学方式到学习方式的确定,从教师主导地位到学生主体地位的发挥等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为有效课堂服务的。在课堂教学中,如何夯实课堂这一有效形式,激发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使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实践中,我采用我做小法官、法律知识竞赛、小小辩论会、小品表演等形式,学生兴趣盎然,讨论激烈,在不知不觉中法律知识潜入脑海、深入人心。

一、我做小法官

在每一课我们学习完一些法律知识后,就组织学生学当小法官学法用法。通过这样的实践活动我发现教学效果特别的明显。如我们在教学了八年级教材中关于名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后,就组织了我当小法官活动。

先让学生搜集并选取案例,探究案例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设计布置模拟法庭,确定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等人选。原告方、被告方要写好书和答辩状,还有准备相关证据。接下来就是法庭审判的简单过程,在小法官引经据典时,我发现我们教学的法律知识都被小法官及时地运用到判案中去了,而且使同学们更加直观地了解民事诉讼与审判的基本程序,知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小小辩论会

在讲《公民的义务》一课时,为了让学生更清楚的认识权利和义务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我们该享受权利,还是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忘记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就组织了同学们进行一场辩论。我们的辩题是:正方:既享受权利,又要自觉履行义务。反方: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学生们辩论的热情很高,争论激烈。结果学生自然就清楚了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辩论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且通过辩论他们的理解更深刻,更新他们的观念,指导他们的行为。

再如辩论课“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之前,我先让同学们观看有关辩论的电视录相,然后再让他们推荐辩手、主持人、计时员、评审员,各人做好精心准备,其他同学也不闲着,有人要布置场地,美化黑板,所有的人要做好被主持人点名谈看法的准备。这场辩论活动人人投入,个个紧张,准备的过程即研究探索的过程,活动的过程即认识深化的过程。通过这场辩论,学生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的基本特征,知道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认识到要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三、小品表演

“小品表演”形式很受学生欢迎,让学生在我给他们创设的情景下,自排自演小品,热情很高,由于是学生自演的节目,当然对学生来说一是有兴趣,二是有说服力,我觉得效果很好。如八年级下册《依法维护消费权益》时,运用小品《倒霉的“上帝”》,讲了一个男孩买了一双所谓的“名牌”运动鞋,第二天就断胶了,面对这种情况,他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当学生讲到某一具体途径时,同学进行模拟表演,比如怎么去跟商家协商和解,向消协投诉时如何拨打电话,向法院时应阐明的诉讼理由等。用小品融入课堂后,课堂的内容在小品中“活”起来,让学生明白学习思想品德是很实际的、很有用的,激发了学习思想品德的兴趣。

在教学中,指导学生通过亲身实践来认识、掌握所要学习的知识或技能,或者通过唤起学生以往的记忆表象来实施教学的方法,我们称之为体验性教学。给学生创造一个个亲身体验的故事情境,缩小他们与案例中主人翁的心理距离,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让他们来当“演员”,在“表演”的过程中,在亲身实践亲身躬行的过程中得到感悟,接受正确的思想品德观念,从而养成良好的品行。

四、知识竞赛

讲完九年级第六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后,学生已知道宪法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我又因势利导,设计了“宪法知识竞赛活动”。设计的竞赛题目有: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年通过的,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等等。

为了保证竞赛质量,我提前做了准备,与学生一起查资料,与班委一起协商,购买奖品和证书,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参与的学习积极性。

五、多媒体创设情景、以案说法

在课堂教学中运用多媒体创设情景、以案说法,这不仅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让学生对法制教育产生了兴趣、丰富了学生的想象力、调动了学生学法的积极性,遵循了“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思维发展规律,让学生通过思考,交流,体验来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而且也会促使了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

例如,在八年级政治(上)第八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2课时的教学中,情境导入我给学生播放了一个录像片段:一个两周岁的小男孩,生病去医院打针,被注射了过量的庆大霉素,导致药物性耳聋……看完录像,问同学们有什么感受?使学生在上课初就沉浸在法制教育的气氛中,使学生产生学习的欲望。

道德与法律辩论范文4

为让学生深刻地体会文章的时代背景,我让学生反复诵读,并结合文章内容理解其中的含义。其中第二段诸葛亮向后主提出赏罚公平的建议,宫廷和相府对官员奖惩应有统一的标准,使内宫和外府刑赏之法不同,能依法办事,赏罚分明。通过教学让学生明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从而自觉增强法制意识。在实际教学中,通过学习苏教版教材八年级下册《汉字》专题,我们知道汉字蕴含着的丰富的审美和诗意,有着深厚的文化蕴含和美丽,同时为延伸此专题的内涵,在讲授时笔者结合汉字“法”的说文解字进一步阐释法的含义与美丽。在教学过程中,补充东汉时许慎《说文》中指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从水”强调法律应该公平如水,鹿是传说中的神兽,能辨别曲直,指在审理案件时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廌”辨曲直其实是一种审判活动。当人们相互间有分歧有争执时,由廌公平裁判,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再由神兽行使处罚。通过这样的学习,既增强语文学科的趣味性,又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从而有效地利用语文教材,取之于教材,用之于法制教育,可谓一举两得,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二、立足语文课堂,有效开展活动,拓展学生法律思维空间

语文学科是一门工具性很强的学科。作为一名语文教师,要充分利用好语文教材,深入钻研语文教材中的德育元素,不断地利用有限的语文教材从而更好地渗透法制教育,拓展学生法律思维空间。语文教材中的《威尼斯商人》是全剧第四幕第一场,也是全剧的高潮。这场戏描写了威尼斯法庭审判“割一磅肉”的契约纠纷案件的经过。教学前我先从网上下载状、答辩状、判决书文书,先让学生学习,然后角色分工让学生分别扮演主人公夏洛克写状,鲍西娅为安东尼奥写答辩状,随后在课上展开模拟法庭进行辩论,让“法官”主持法庭辩论和审判活动,并最后写判决书在“法庭”进行宣判。通过组织学生开展活动,有效地增进学生对课文的理解,以及对戏剧特点的认识,同时也让学生学习法律文书知识,学习法庭辩论技巧等,在充分研究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有效地利用课文内容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并利用语文课堂,及时拓展第二课堂活动。这样既自然直接,又快捷有效地开展活动,能更好地拓展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

三、立足语文课堂,有效展开论辩,增强学生法律思辨能力

道德与法律辩论范文5

[关键词]德育答辩;医科院校;人才培养;价值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6-0023-03

多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并把德育作为学校办学育人的首要根本任务。作为培养医药人才重要基地的医科院校,其培养的人才关乎人民生命健康。要提高医药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做人操守,必须抓住其道德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即学校教育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和改进医科院校德育工作,无疑具有极端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和改进医科院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性

目前,多数学者肯定德育的功能。中国教育学会德育学术委员会理事长檀传宝教授从多方面论述了德育的教育功能,社会性功能以及个体性功能。他指出德育功能认识对德育实际的意义和影响不仅是一种理论分析,也是我国德育理论与实践的历史线索之一。德育答辩是高校德育的一种形式,其功能和意义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和肯定。高博从道德认知的尝试与解读中探讨德育答辩的理论和意义,他认为“道德认知是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需要认知主体的参与,也需要制度化的程序设计,高校德育答辩是道德认知新的尝试。它能够引导学生主动,有效系统地参与道德认知过程”。也有不少学者认为高校开展的德育工作以及整个德育体系缺少人性化、动态化和多元化,影响了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全面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而影响了德育的实效性,无论是其形式和内容,还是体系和定位都有待逐步完善,深入拓展。实践证明,德育答辩是实现高校德育评价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平台。

2003年,北京理工大学首次开展德育答辩,这次新的尝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学者魏俊兴认为德育答辩是毕业生走向成熟的良方,是引导教育学生将被动接受教育转化为主动进行自我教育的方式”,这种教书与育人同步运行的教育方式,不仅符合教书育人的主旨,且收到了良好效果。为了对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进行全面考核,检验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效果,完善学生德育的评价体系,2013年云南中医学院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本科毕业生德育答辩工作,经过三年的实践,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当前,我国医疗行业现状,存在医患关系持续恶化,究其原因,有医疗体制不健全、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医院过于功利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患者维权意识高等因素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是部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做人操守较低。

医德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是调整医务人员与病人以及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作为培养医药人才重要基地的医科院校,其培养的人才关乎人民生命健康。要提高医药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做人操守,必须抓住其道德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即学校教育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和改进医科院校德育工作,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云南中医学院本科毕业生德育答辩工作实践

为确保德育答辩教育效果,更好的提升德育水平,云南中医学院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德育答辩具体实施细则,成立了由校党政领导牵头,学工部、团委、宣传部、思政部、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毕业生德育答辩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毕业生的德育答辩工作,并投入专项工作经费为德育答辩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同时按照学院德育答辩的具体工作安排,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实施,分为宣传准备、撰写论文、审核评阅、现场答辩、总结整理五个阶段。

在宣传准备阶段,云南中医学院要求各学院结合实际制订周密、详尽、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并通过各种途经,向本科毕业生阐述德育答辩的目的、意义以及撰写答辩论文的基本要求及答辩方式。引导毕业生妥善处理好求职就业、毕业综合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职业资格考试与德育答辩的关系,集中必要的时间精力做好德育答辩准备。落实好每名毕业生德育论文指导教师。

在撰写论文阶段,要求每位毕业生回顾大学历程,认真梳理生活、学习思想成长过程及对人生的感悟,全面总结成功的经验和挫折的教训,找准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撰写符合本人实际情况、个性化的德育总结答辩论文。

学生在撰写德育论文前,先与指导教师充分交换意见基础上,拟订德育总结的论文提纲,成稿后先在班级内部互评修改,再根据指导教师审阅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通过后,按规定格式打印装订,经本院“毕业生德育答辩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方可提交答辩。

在现场答辩阶段,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德育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毕业生以班级为单位,严格按照学校本科毕业生德育答辩规程组织答辩,要求每位毕业生必须参加,并安排低年级学生代表现场观摩。毕业班级的答辩由“毕业生德育答辩评审委员会”指定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答辩评委应不少于3人,要求严格按照学校本科毕业生德育答辩成绩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现场答辩结束后,各学院综合每名毕业生平时成绩、论文成绩、答辩成绩,计算最终成绩,填写《云南中医学院毕业生德育答辩评审登记表》。按答辩人数5%的比例推荐“德育优秀论文”报学工部,同时在对撰写毕业生鉴定中使用好德育答辩评审意见。

整个德育答辩过程中,云南中医学院坚持德育与专业教育并重、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引导学生自我教育,又切实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强化毕业生对自身思想道德的内省和行为的自律。

通过三年的实践,云南中医学院在本科生中推行的德育答辩,应该说达到了预期目标。2013年、2014年、2015年全校分别有1288名、1415名、1445本科毕业生参加德育答辩,且全部都通过德育答辩,其中综合优秀的比例达到90%以上。从实施过程以及最后结果看,云南中医学院德育答辩从制度上确保了德育论文答辩的强力推行。事实也有力证明,德育答辩制度不仅较好地丰富完善了德育工作体系,而且还取得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成效。

三、云南中医学院德育答辩成效和经验

通过三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德育答辩对把德育落到实处、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德育答辩有效引导学生德育知行合一

高校德育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确定课程设置、课程内容以及课程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方法的选择,将一定的思想理论、社会道德传递给受教育的青年一代,以促使大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由量的积累到质的变化,使青年学生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德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遵循品德形成的规律,采用言教、身教等有效手段,通过内化和外化,发展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法制和道德几方面的系统活动过程。”德育答辩是德育过程中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以及论文的撰写影响学生的思想,其过程的基本要素是由教育者、受教育者、德育内容和德育手段构成的。德育答辩其实质是通过制度设计,由学生完成建构内心道德境界、发展道德知识直至指导自身行为、激发道德情感的过程,使学生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动之以情,由外在的强制内化为内心信念及准则,真正做到知行合一。

(二)德育答辩有效把握人才培养薄弱环节

德育答辩正值毕业生毕业之际,他们渴望理解与沟通,希望心灵得到关切,渴望困惑的问题得到明确的答案。德育答辩通过对大学生活的回顾,总结以文字的形式呈现其思想动态,是大学生心路历程的反应,能很好地呈现大学生内心世界与心灵成长的轨迹。高校德育工作的主题之一就是研究和回答学生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帮助他们解疑释惑,提高认识,其过程实际上是“德育对象在道德等方面的建构的过程,是环境与成长的统一,价值引导与个人价值建构的统一。”

通过德育答辩,教师能了解到个体成长中的困惑问题以及学生内心世界成长轨迹,从而更有针对性的引导激励学生走向至善。发展学生良好的思想观念是德育目标之一,同时还要改造学生已经形成的错误观念并建构学生内在的良好思想道德境界及行为习惯。德育答辩通过论文的撰写,德育指导教师一对一的引导,促使毕业生感情、意志、智力和能力得到完善。

德育答辩过程可以说是毕业生完善自我、提升自我的过程。无论对个体还是对学校、老师都具有显而易见的作用。就德育主体而言,开展德育答辩可以引导其回顾在校成长、成才历程,总结收获,找准缺失,增强学生主体自觉意识。就学校办学育人实践而言,通过德育答辩,可以全面深入地掌握学生成长轨迹,检验人才培养和德育实施效果,总结得失,改进工作。

(三)通过德育答辨,充实毕业教育内容

德育答辩正值毕业生进入实习求职阶段,群体分化明显,班集体难以统一组织活动,毕业生处于松散状态,极易诱发事端。“德育不是“回归”生活,而是“建构”生活;德育不是建构“所有生活”,而是建构“道德生活”。德育不仅关注道德“生活内容”,而且关注“道德生活方式”。开展德育答辩,旨在激发“潜藏的自我意识,使毕业生更为热爱生活、体验生活,在真实的生活情境中养成德性,而非脱离现实生活,在虚无缥缈的世界中培养人的道德品质。”同时,增强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密切师生、同学关系,疏导离校前的各种不良情绪,引导毕业生珍惜时光,顺利度过大学的最后宝贵时光。

(四)通过德育答辨,促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通过德育答辩系统工作,一是加强毕业生教育管理,既考核其思想道德素质,又依据学生个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指导和帮助,强化学生对其自身思想道德的内省和行为的自律;二是要求教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发挥主导作用,从与学生充分交流思想,到指导论文选题、撰写审改,强化对学生成才的理性指导,有效弥合高校新校区显示存在的师生时空距离疏远的不足。三是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榜样示范作用,带动和鼓励在校生学习成长,传承优良校风学风。

(五)通过德育答辩,全面衡量人才培养质量

云南中医学院对本科毕业生知识能力和学术水准的评判,已经有成熟完整的考查、考试、答辩制度,但对于其思想品质和道德素养的评判,尚未形成和建立一套系统性、痕迹化、规范化和总结性评价体系。通过开展德育答辩,为云南中医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德育创新、新生教育、全面衡量和改进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实证材料。

德育答辩是云南中医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中一种新颖而积极的尝试,旨在加强毕业生教育与管理,既考核其思想道德素质如何,又依据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强化学生对自身思想道德的内省和行为的自律。旨在增强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密切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疏导离校前学生中的不良情绪,增强毕业生的爱校情绪。旨在深入掌握学生成长轨迹,检验学生在校期间人才培养和德育工作的实施效果,总结得失,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育人工作的实效性。旨在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榜样示范作用,带动和鼓励在校学生学习成长,传承优良校风学习。它需要认知主体的参与,也需要制度化程序的设计,其形式与内容,体系与定位都需要逐步的完善,深入和拓展。

道德与法律辩论范文6

地 点:湖北省云梦第一中学“梦远”文学社活动室

主 持 人:汤清平 指导教师:杨润法 郑又余

正方代表:赵一鸣(一辩) 陈子锐(二辩)

金宇薇(三辩) 潘 晨(四辩)

反方代表:刘纪舟(一辩) 陈思敏(二辩)

叶 婷(三辩) 李潇涵(四辩)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2015年4月,安徽舒城初三女生小何在骑车上学途中,见一老太摔倒,忙上前搀扶,谁料老人一口咬定小何就是撞伤她的人。几番波折后,终还小何清白。老人伤愈出院时,善良的小何还不计前嫌,以德报怨,动员家人为这位老人捐款千元,优秀品质令人称赞。然而此事在网上掀起了波澜,好心搀扶反被讹,老人欺诈却受助。这样以德报怨是否会助长不良社会风气?今天我们就此话题展开辩论,现在请正方一辩和反方一辩分别立论陈词。

正方一辩:我方的观点是“以德报怨不会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孔子说过“以直抱怨”,那么,何为直?北师大教授于丹给出的解释是率直、耿介、高尚的人格,这不正是德的范畴和要求吗?上海教育出版社86年版《汉语成语词典》提到,德是恩惠,怨是仇恨,以德报怨便是拿恩惠解决仇恨。这体现了一种不计前嫌,宽宏大量的品质,更是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来一直传承的民族精神!所以说,孔老夫子的以直报怨不过是另一种口吻的以德报怨罢了。

以德报怨可以为个体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众所周知,我们每个人都是独立独特的个体,因此组成了复杂多变的生活圈,难免会产生摩擦,冲突。如果我们每个人都采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解决方法,只会让矛盾进一步加深,造成真正的“不良社会风气”,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又怎能落实?但如果我们能以德报怨,善待和包容他人,逾越心灵的隔阂,便可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正所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这不仅是社会提倡的人文精神,更是自我道德品质的升华。

现在这个时代急需道德的回归。而且我们之所以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正是因为当前社会出现了信任危机。信任危机的出现直接影响到我们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在这样的一个节口上,我们该怎么做?任凭信任危机不断扩大而置若罔闻吗?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每个人都肩负着不可推卸的使命。在这样的民族大义面前,谁还敢继续麻木不仁冷眼旁观呢?以德报怨作为一种最有感化力量的处事方式,势必会点亮一颗颗灰暗的心灵,吹散笼罩在社会上空的精神雾霾。

反方一辩:我方的观点是“以德报怨会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第一,“以德报怨”是对执法者的阻碍。在安徽“小何案”中,老人作为一个应受处罚之人,小何一家却对其捐款,这表面上是善举,实际上是对执法系统的质疑与否认。讹诈他人的人不仅没有受罚,反而还获得了回报,以德报怨对社会风气及民众心态都具有负面影响。第二,正方一辩认为以德报怨是孔子教导我们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即教导我们要用爱心和胸怀去宽容别人。但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对孔子原意的极大误解。孔子说过“何以报德?以直抱怨,以德报德。”这句话原意为:只有当别人以德待你时,你才以德回报别人。这句话阐述了以德报德与社会的关系,与西方圣经中提出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观点极为相似。第三,纵观古今中外,“以德报怨”助长他人嚣张气焰的事例俯拾即是,如宋襄公之泓水之战。再分析初中生被讹诈这一事例,初中生小何反向其捐款无疑会给人们一种错觉,讹诈他人即使不成功也不会有事,这种心理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及周围人们,淡薄其法制与道德观念,使法制与道德的制裁失去效果,进而影响社会治安。我们不否认善心的力量,但善心用在不该用的地方就是助纣为虐,因此我方认为“以德报怨会助长不良社会风气”。

主持人:感谢双方一辩的精彩表现,通过双方陈词,我们了解了他们各自的观点,接下来便是更为激动人心的自由辩论时间,首先有请正方二辩。

正方二辩:首先,小何一家却对其捐款“以德报怨”对当事人心灵的震撼是巨大的。从该新闻中我们知道,老人及其家属对其做法感到十分吃惊,说明当事人的人性并未完全泯灭。小何的做法对凝聚社会正能量具有很大作用。其次,假使我们不“以德报怨”而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固然痛快淋漓,但我们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一个怨念横生、人们相互仇视、没有爱与宽容的社会。假使我们无法释然,那社会如何前进?佛曰:“看破,放下,自在。”小何一家的做法为我们做出了榜样。我方认为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最后,我们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张老太及其家人之所以讹诈小何也是因为家庭困难。小何“以德报怨” 并不是在助长不良社会风气,而是在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在《巴黎圣母院》中卡西莫多曾劫持艾丝美拉达,可在卡西莫多受困时艾丝美拉达不计前嫌,给他喂水。卡西莫多良心受到谴责,后来在艾丝美拉达面临死亡时,卡西莫多不顾一切地救她。这就是以德报怨的力量。

反方二辩:近年来,扶老人被讹诈事件层出不穷,这并非只涉及到道德问题,更涉及到法律问题。很多时候,被扶者及其家属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类似现象被警方拆穿后,他们大抵都会拿老人年龄过大,家人“误会”等理由为其开脱。只可惜这些理由和借口恐怕都无法掩盖其试图讹诈的事实,老人及其家人的行为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因此不管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都是人性恶的表现。人性中的自私、贪婪、狡诈、冷漠在当今这个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这并不仅仅是靠善良等美好的道德能够解决的,否则还要法律干嘛呢?而且正方二辩所举《巴黎圣母院》的例子不具有说服力,因为这毕竟是文学作品,是作者虚构出来的,不具有真实性。

正方三辩:正如反方二辩所说,现在社会上的风气越来越差,“人性中的自私、贪婪、狡诈、冷漠在当今这个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才需要更多向善的力量,更多美好的人性来中和、改变、荡涤人性的阴暗和社会的黑暗。以德报怨中的人性美超出了普通善良的境界,更具有感化的力量。我现在就举个真实的例子:这是一位警察的故事。一个罪犯出于报复杀害了他的家人,他不仅常常去狱中看望他,还收养了他的孩子,照顾孩子培养孩子,供孩子上大学。这名罪犯在狱中积极改造,获得减刑提前出狱。出狱后他艰苦创业,解决了一大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用实际行动回报了帮助他的警察,成为了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如果像这样的人多一些,社会上受到感染的人必定多一些,向他们学习的人必定多一些,那么坏人必定少一些,不良社会风气也会少一些。

反方三辩:同济大学社会学教授朱伟珏认为,对于女孩的“恻隐之心”应给予赞扬,但是从社会角度看,正义是有界限的,给讹诈他人的“坏人”捐赠不值得鼓励,警方处理此事时也应该秉公办理,以免引起他人效仿讹诈行为,淡化法律意识。要激活更多人的向善之心,不能指望以德报怨感化所有人,否则这社会上怎么会有那么多惯犯呢?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我方认为,与其依靠道德舆论的力量,不如用制度的力量构建完整的奖励和惩处法则,加大违法犯罪、欺诈讹诈的成本,减少见义勇为、好心助人的风险,修补和完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裂缝。这样才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公众道德,引导人们积极向善,久而久之,形成习惯,到那时候社会风气才会焕然一新。

主持人:自由辩论到此结束,双方辩手皆能言善辩,不分伯仲,下面请双方辩友总结陈词。

正方四辩:社会上确实存在搀扶老人反被讹诈的现象,但是并不是每个老人被搀扶都会讹诈,他们只占极少数。就算他们讹诈了我们,我们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在这个媒体无所不在的时代里,媒体往往会将恶的夸大并且对善的不予理会,像许云鹤、彭宇案这等案件媒体将其宣传的沸沸扬扬,人尽皆知,但是对千百万好人搀扶老人的事件却置而不问。就是因为媒体的这种强烈的宣传反差,才给整个社会风气带来很多的不良影响,导致了普通民众由于害怕面对不可预料的后果,而对需要帮助的人置之不理,更别说以德报怨了。

我们必须看到,严酷的惩罚或者置之不理并非是“治病救人”的唯一手段。对于道德丧失者的“宽容”,也是一种“救赎”。人之初,性本善,俗话说,没有十足的好人,也没有十足的坏人,每个人的内心一定都有那么一方柔软的角落。被讹者的以德报怨,将成为一股温暖人心和唤醒无良者良心的力量,并持久发挥着向善的力量。因此我方认为“以德报怨不会助长不良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