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制范例6篇

道德与法制

道德与法制范文1

关键词: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关系;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0-0209-03

一、大学生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关系现状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教育的基础,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指南针,高校必须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保证,培养政治合格、道德高尚、专业优秀的合格公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国家和社会对高校教育所要造就的社会个体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预设和规划。一般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涵盖了高校人文社科教育的全部,大致包括心理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等。其内容具有层次性、顺序性、交互性、综合性的特点。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体系,会受到社会变革、教育环境、教育对象的制约。同时,它也是一个极具逻辑的结构系统,与受教育对象的综合素质、认同能力是相适应的。

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与公民教育的重要前提和途径。一直以来,学者们对两者的关系存在着争议。

现实的情况是,在改革以前,法制教育基本上处于政治教育、道德教育的控制下。在开放以后,法制教育才逐渐从形式上被重视起来。但依然处于道德教育之下的附属地位。

道德教育,因传统沿袭,中央和教育部一直都很重视,处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位置。法制教育的位置相对尴尬。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法制教育的政策文件,无论是1985年,全国人大决议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展开普法通识教育;还是1987年,原国家教委明确将《法律基础》作为独立课程列入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甚或是1995年,原国家教委单独就法制教育发文,要求加强学校法制教育;而最终于2005年教育部、又将《法律基础》和《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课程合二为一,终成《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至今。法制教育始终与道德教育如影随形,没有从本质上被重视起来,无论是从课程教学方面,还是从高校重视程度,以及在大学生生活实践中,均处在形式的重视中,雷声大,雨点小,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较差,主要表现在:其一,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频发和大学生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其二,法制教育依附于道德教育,高校内部法制建设形式化,学生自主管理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大学生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缓慢。其三,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时间少,而且得不到保障,法制教育实践教学缺乏,常常流于形式。其四,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等法制教育的平台建设,环境氛围的构建缺乏。其五,政府重视度存在,但行动乏力,社会、媒体关注和宣传力度不够,学术机构理论研究不足。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关系检析

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是社会控制和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二者的逻辑关系应是独立、并列的,但存在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常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与差异也缘起于法律与道A的联系与区别。

(一)法律和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调整公民行为的社会规范。而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另一种形式,规制公民的义务,依赖于社会舆论实施,它是公民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和原则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马克思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同时受到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二者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其次,法律和道德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法律贯穿着道德精神,道德的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道德通过对法律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律的废、改、立,使其保持法律的伦理方向。法律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完善和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法律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赞扬的行为。法律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石。

道德和法律的区别,道德是基于人性至善的观点而立德,法律是以人性之恶而戒行。从法理上讲,二者的区别存在五点。首先,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用成文的规范形式表达出来,按照程序实施的。而道德是以社会意志出现的,它的存在形式有多种,而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其次,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道德通常受到的是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这种惩罚是不经过程序,直接实施的。而违法是要按程序处理的。所以道德调节具有灵活性、普适性,这是其优点,也是其缺点,道德制裁没有确定性。其三,二者调节人们的行为方式不同。法律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调节公民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是通过为公民指出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而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其四,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是公民有意识的行为。但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公民做出的外在行为,道德则是要求公民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其五,二者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的体系结构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制度系统,而道德体系结构则是个别的道德规范组织在一起,没有制度化。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和区别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法治模式下公民法制通识教育的一部分,其内涵是在国家主导模式下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制意识以及法治信仰的培育,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引导其树立法律信仰的教育形式。大学生道德教育,是国家培育公民高尚的道德品质,形成道德习惯的教育形式。其内涵是对大学生有目的地实施道德影响活动,提高大学生道德觉悟和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培养道德品质,养成道德习惯。

在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目的是相通的,都是为了培养人,塑造大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当代社会公民应该是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公民,法治公民和道德公民是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也是高校和大学生所追求的目标 。但目的相通,并不意味着教育形式的相同,法律与道德本质的区别,注定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相互独立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目标一致性,决定了二者相互联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所以,必须坚持一手抓法制,坚持以宪法为指导下的权利本位的法制教育,无论是法理信念、法治信仰,还是与生活联系紧密的部门法都要以有效方式给予宣传教育,使之深入人心,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意识;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特别是优秀传统道德。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但问题是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仅凭人的天性去行善往往是不可靠的,行为还需要借助法律规范来强制,进而进行教化。反之,只有法律的底限要求的不为,也很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需要道德的高层次为人的修养。高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制教育具有的普遍约束性和道德教育具有的层次性,要并行不悖,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应呈现出互动性与交叉性,在法制教育中体现道德精神,在道德教育中渗透法治元素,将二者的教育作用最大化。

其次,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异质性,决定了二者独立发展的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厘清,法制教育解决的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认清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法律普遍性约束。道德教育解决的是大学生的修养问题,具有层次性差别。当前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均衡,形不成教育平衡支点,对于道德教育重视,忽视了法制教育,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的后果是道德教育效果空泛。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以为,必须以法制教育的独立发展为前提,加强法制教育在思政教育中的分量。形成一个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全员重视法制教育的氛围和环境,并且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给予认真研究,以形成独立的教育科目。使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两个轮子走路,羽翼双飞,平均用力,形成合力,既避免道德教育的空泛又解决法制教育实效不足的问题。

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德育教育的重视,削弱了法制教育的独特性和固有本质,使得法制教育缺失了超越的形而上的哲学思维方式――法治哲思,造成法制教育的德育化,这是弱化法制教育的特征。法制教育实质为普法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它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大学法制教育应是其中最为重要一环,如果法制教育忽略了法治思想的渗透,那么大学生思考问题的方式依然从道德考量,就会遵从于权威、人情和关系,最终会使得自身权利附属于权力。这和国家、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相悖的。弱势的法制教育一旦与强势德育教育结合,其后果很必然是依附于德育教育,使得法制教育效果呈现出道德教化的“高大上”,缺少了法制教育所应蕴含的法治精神。要改变这种依附情况,法制教育必须有其独立发展空间。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蕴含着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是相互独立的意境。二者在约束路径上是不一样的,法制教育是注重他律的教育,法治的本质其实也是在追求一种对秩序的认同,也就是对法治的认同和内化,强调的是从大学生内心中有一种所敬畏的边界,树立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加强大学生对法律在本质上的理解,侧重于对权利的彰显。强调他律,对于个体来讲,其所关注的是自己的外在行为合乎法律规定的约束,他律能够充分限制个体的为恶,最大限度地约束人的不良外在行为。法律规范表达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也是每个人都能达到的普遍性要求。道德教育注重的是自律,道德教育基于人性之善,道德境界是分层次的,是逐渐向上的,对人的德性要求是分层的。一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个体,是需要在道德教育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其追求的道德层次会越来越高。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也是如此,其关心的是大学生自律情结,专注于义务的认同,在反思和自责的过程中,强化自新的修养,这是传统儒家文化“修齐治平”的精华,也是古代君子之德所追求的境界。

至此,大学生法制教育独立于道德教育的发展是合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和目的的。

三、加强法制教育独立性的有效途径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独立性发展,是由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决定的,也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摆脱隶属于道德教育的地位是由法制教育的特异性决定的。只有更好地独立发展,才能够更好地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保证作用。各高校应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强化法制教育的理论研究,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规制,制定具体措施推进法制教育。

第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体系建设。从教师的法律素养到学生法制教育目标以及法制教育目标考核给与明确化,大学要有专门的法制教育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强化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增加法制教育教学课时。创新法制教育课堂教学的教材和教法,增加上课时数,仅凭十几个课时很难谈及大学生法制素养和法制意识的培养,建议单独开设法制理念课程。要积极拓展教学时空,利用媒体、网络、社团普及法律知识和理念。

第三,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建构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优秀的学校法制教育环境,积极的社会法制教育环境,健康的网络法制教育环境,促进国家对法制教育的重视,注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意识的培养不仅仅是课堂教学显性的教育,而且要从依法治校、依法治国的基本制度入手,加强媒体法制宣传,突出国家政府主导,社会全员参与,学校、社区家庭形成氛围,对大学生法制教育进行潜移默化的隐性渗透。

第四,注重法制教育的社会实践,构建法制教育的全方位立体化的教育模式。法制教育是实践性的科学,需要全方位过程性的努力。要构建立体化全方位的实践教育模式,应立足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大学生现实生活的需要,从其社会生活实际出发,注重学校法制教育社团建设,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生自治组织活动,鼓励大学生走出校园,参与法治社会的体验和实践。积极培育家庭、社区、高校和社会容纳度,让大学生在实践中培育法制素养。

参考文献:

[1] 顾相伟.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联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2,(3):97-98.

[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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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制范文2

论文摘要:科学、法律、道德是我们战胜“柞典”的三件有利武器,在与“非典”拼将中,我们深感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巨大作用,但同时我们又不能不承认我国法律的滞后和遗德的缺位。为了更进一步的巩固“杭昨”成果,更好地应对危机,必须重视社会送德和法制建设。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以“团结一致,众志成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精神战胜了人类的特殊疫病—“非典型”肺炎。科学、法律、道德是我们战胜“非典‘,的三件有利武器。在与“非典”拼搏中,我们深感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巨大作用,但同时我们又不能不承认我国法律的滞后和道德的缺位。人类与“非典”的斗争远未结束,任重而道远。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社会道德与法制建设,为防止危机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一、“抗非”斗争使社会道德与法制建设重要性与紧迫性突显

“抗‘非典’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是抗‘非典’的武器”这是在“抗非”斗争中证明了的真理。“非典”突如其来,举世震惊,为了应对这场空前的危机.国务院果断地做出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我国法定的传染病进行依法管理.国务院迅速制定并颁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全国性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终于步人了法制化的轨道,条例应时、应事出现,对战胜“非典”起了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与此同时,卫生部颁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这些措施从制度上保证了防治“非典”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法律要求个人行为要守法,政府办事要依法,既约束社会个人,也约束政府。政府采取隔离封锁,医学观察,检验检疫等强制性措施都坚持了按照有关法规条例进行。不仅对拒绝就医的患者依法实行隔离救治,对逃逸出医院会引起社会交叉感染的患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违反(公路法)和(道路管理条例),擅自设卡阻断交通的有关地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也进行了查处和责任追究。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政府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证了“抗非”斗争的顺利进行。

我们战胜“非典”不仅有法律的保障.而且也有社会道德的作用,社会的关爱、互助、无畏、忘我、奋斗等奉献精神是我们战胜“非典”的精神力量,民族的凝聚力,团队精神、和衷共济,敢于胜利是我们战胜“非典”的精神支柱。

广大的医务工作者以“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超避之”的精神战斗在“抗非”的最前线.他们格尽职守,救死抉伤.视死如归,前赴后继,与“非典”恶魔进行殊死的搏斗,在“抗非”斗争中许许多多动人的英雄事迹和涌现出的“抗非”英雄,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的爱国英雄主义和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

广大的患者发扬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的精神,明礼诚信.主动接受就诊,积极配合治疗.不隐瞒,不逃避,疑似思者及时就诊,不恐惧、不抵触、需要隔离的人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正常工作的人讲大局、讲责任、讲奉献,充分理解疫病带来的困难和不便,反对迷信,笃信科学,自觉地维护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正是我国人民的这种高尚的社会道德,无私的奉献精神,保证了“抗非”斗争的胜利。

我们依靠科学、法制和道德战胜了“非典”。回过头来总结经验,我们不能不承认,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中,我国还存在着危机管理意识淡薄,危机管理系统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道德缺失等显著缺陷。“非典”的幽灵还在天空游荡,人类社会还未出现过的非常疫病也会在某个时刻肆虐,危害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因此我们必须防患于未然,擦掉悲伤的泪水,总结沉痛的教训,加强法制建设和社会道德建设。

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应对危机的有效保障

我们还没有统一的危机管理机构和规范的应对程序,没有统一的紧急状态法,缺乏反危机的资源保障系统,因此,当危机爆发时。常常惯用的方法是临时组建班子,采用搞运动的方式,强调不惜代价,在短期内控制危机。这虽然也能起作用,但有其临时性和短期性。使危机管理的减零大大提高。在应对单一型危机时,强大的社会动员、人海战术,分部门、分灾种的救援体制也许有较好的效果,但在当前复合型危机频繁爆发的条件下,这种运动式的救援方式就会显出许多弊端:如惊谎、不安、成本高、反应慢等,因此必须向法制化、制度化方向转变。在危机挑战曰益常态化的今天,我们应该,也必须更加客观、理性地认识危机的性质和影响,依法照章管理、控制危机.把危机视为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的动力,以此为契机建立键全必要的制度。

1、制定特殊的法律。危机事件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即事先人们难以预知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危害性程度大小等异常情况。危机突如其来,由于人们掌握的信息不足,难以及时准确地判断危机的性质、根源、发展趋势,而又必须在第一时问做出应对决策,因此,必须以预防为主,预案求实,力争及时准确预警,以求得减轻灾难性的后果,阻止灾害的蔓延、传播。政府和有关部门急需集中控制行为,做出许多超乎平时政府职能、部门职能和法律允许范围的决策,果断采取许多应急措施,如“抗非”斗争中的隔离、消毒、强制治疗,交通监管等。为了保证一系列应急措施依法及时、准确的决断和实施,需要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律,如《紧急状态法》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处理危机的法律。在全国上下全力抗击“非典”的时刻,一些“非典”患者和病原体携带者,无视医务人员的劝阻和卫生行政人员的警告,拒绝住院隔离治疗,隐匿躲藏,故意传播,“非典”病毒,如果有了“紧急状态法”就可以减少和防止此类现象,法律毕竟具有镇慑力。

2、制定责任追究法。责任追究是履行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点环节,是督促、监督、制约公务员及时、准确地履行其职责的有效手段,“抗非”斗争初期有些部门、单位和个人隐瞒疫情、漏报、谎报现象及其严重后果证明了制定追究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在2003年4月18日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因工作不力不能掌握疫情,或有意隐瞒疫情的,要严肃迫究有关地方、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中央调整卫生部和北京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决定,全国各地相关人员因工作不力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事实,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制定、完善追究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迫究法既可督促、监督国家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格尽职守、各司其责,又可以使那些失职者、读职者无法以“交学费”为自己开脱罪责,进一步严肃政风、政纪,严格责任制,保证责任管理的有效性,切实改变集体负责,实则谁都不负责,只承担抽象的领导责任,不承担后果的具体责任的无序现象,使任何部门和任何人不能以“动机好”、“效果不理想”逃避责任。

3、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为了应对危机,政府必须适应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挑战,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知情权,树立开放心态,转变行为模式,纠正习惯性的思维定式,建立公开信息制度,使公务员不能也不敢封锁信息,使公务员认识到只有及时、准确地公开危机信息,才能群策群力,有效地防治危机.才能稳定人心。

“非典”时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现在我们应把应急状态下的信息制度扩展到整个公共领域,尽快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行政信息公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除外)、程序和办法。要定期召开信息会,通过热线电话形式建立政府与公众间畅通的信息公开渠道。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件建立政府与公众的对话、听证制度,听取公众意见。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加强对行政信息公开的监督,杜绝信息的虚假与瞒报。

4、建立健全决策统一、指挥有效、分工协作、反应迅速的危机管理体制。借鉴西方国家危机管理的经验,成立中央政府危机处理指挥协调机构,形成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部门分别负责,协同配合的危机管理体制,负责制定危机管理的战略规划,平时组织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危机进行预警,监测并指定预案,危机时统一指挥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紧急应对措施。

5、制定(公共卫生法》。目前我国只有(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没有(公共卫生法》,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制,我国城市居民乱扔杂物、随便吐痰等恶习屡禁不止,许多农村卫生管理工作不甚规范,没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卫生习惯不科学,公共环境卫生差,有些农村厕所、猪圈、羊圈建在饮水渠边,严重污染饮水源,村民要求搬迁污染源,村干部和县防疫站竟然不予理睬。为了防止疫病的传染,为了使全休公民移风易俗,破除迷信,革除陈规陋习,保护公民的健康、生命安全,尽快制定

6、制定道德法。道德和法律历来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共同维系着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生活秩序。在一个良好的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为规则通常由法律来强制实行的。而我们的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需要制度保证,才能特久,才有力量。因此,为了应对危机,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道德的立法,特别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利益赏罚机制的作用,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加大对缺德、损德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丧德者不仅声名狼藉,无利可图,而且得不偿失。丧德发展到违法,必须受到刑事处罚。既要有法可依,又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使道德规范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上。

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是防治危机的有效途径

维护社会的安全,不仅需要法律,也需要道德。在现代社会,危机的发牛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一种常规现象,而且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影响面广,只靠法制应对危机只能事倍功半,必须“三管”(科学、法制、道德)齐下,应对危机,才能事半功倍。

“非典”肆虐时,社会上出现的公务员失职、隐瞒疫情,个别医护人员贪生怕死,临阵脱逃,怯以奉献;有些摒弃关爱、互助精神;有些患者缺乏社会公德,不顾他人的安危和社会的安全,拒绝隔离救治,逃出医院引起社会交叉感染;有些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破坏公共设施;有些制贩假药、劣药,哄抬物价,造谣惑众等违法缺德行为证明,防治危机.维护社会的安全,社会道德建设不可缺少。 公民是组成社会的细胞.道德规范的确立归根结底要以每一个人的公德为基础。道德建设就是要使每一个公民都要充分而明确地认识到,只有首先成为社会道德建设过程的参与者,才能成为道德建设成果的受益者。要使每一个公民牢固树立起“建设公德、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心和公民义务感。

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是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公民的道德建设,夹破了把道德仅限于个人的慎独、修身、涵养、孝亲等私人生活范围,而变为一种制约社会公共生活、公共交往的道德规范。现代社会的安全与发展,既依赖于经济的发展,也依赖于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促进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是社会安全的需要。

第一,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普。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这五句二十个字的道德规范中最核心的是诚信和奉献两条,在社会生活中做到诚信,必然爱国守法,团结友善,讲文明讲礼貌。孔子说:“人言而信,不知其可也。”(

诚信是人类社会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做人成事及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基本道德规范,一个信用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必然不会有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得不到有力支持和保障。因此,无论是道德教育,道德实践还是道德评价,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突出问题看待,要有诺必践,违诺必究,提高失信成本。

政府的诚信在整个社会道德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它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国家、社会乃至公民的诚信水平,关系着政府的威信和信用.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因此,以制度保证政府的诚信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公民的奉献精神是社会发展与安全的保证,具有奉献精神的人必然勤奋自强.甘愿为国效力,为民服务。

对社会奉献的有无、大小,是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标准。黑格尔说:“个人的价值就在子代表民族精神,参与创造”,爱因斯坦认为“看一个人的价值,应该看他贡献什么,而不应该看他取得什么。”社会主义的公民首先应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为社会、为他人做无私的奉献,这样.也只有这祥才能体现入的价值,才能受到社会的尊重,社会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使奉献和满足实现统一,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一个获得真正幸福的人。这样的人才能在国家、社会和他人遇到危机时不会临阵脱逃,不会见死不救,相反会献身,会见义勇为,团结友善,不会“因善小而不为、恶小而为之”。

第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它要求从业公民爱岗敬业、诚实守法、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这就要求公民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公务员忠于职守、精通业务、以信立业、秉公办事、为政为民;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摒弃只图权利。不尽义务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要求一切从业人员格尽职守,对工作一丝不苟,讲信用、重信誉、言必行、行必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扶贫济困。

第三,深人开展群众性公民道德实践活动。

加强道德建设,不仅要进行道德教育,更重要的是进行道德实践活动。“一步行动胜过十打纲领”,道德建设不能停留在使每一个公民有道德知识,懂得道德规范上,重要的是体现在每个公民能学以致用,身体力行,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因此,必须号召、动员和组织群众参加各种类型的精神文明活动。每个公民既是道德建设过程的参与者,又是道德建设成果的受益者,公民参加精神文明活动,思想感情得到熏陶、净化,道德境界得到提高,精神生活得到充裕,享受到精神的愉悦,从而提高道德素质,增强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养成严格约束自己的道德行为的良好习惯,使道德规范由他律转换成自律。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人们在学先进.在参加各种重大节日的庆典活动中,在参观重大历史事件和英雄入物的事迹中会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塑造美好的心灵,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提高人们的道德惫识、陶冶道德情操、锻炼道德意志、坚定道德信念、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

道德与法制范文3

一、我国民族院校肩负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类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人才的使命

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为国家尤其是民族地区培养优秀的各类高级人才。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全国还有55个少数民族。根据民族分布的特点,作为国家教育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有包括中央民族大学在内的十几所民族高等院校,此外,民族地区还建立了大批普通高校、民族师范、民族干部学校等大中专学校。截止2008年,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为135所,其中普通本科院校48所,高职(专科)院校68所,独立学院和分校办学点19所,加上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我国民族地区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共有200所左右。[1]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高等教育为国家和民族地区输送了数百万以少数民族为主的高级人才和专业人才,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时代在发展,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民族地区希望通过实施民族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诉求日趋强烈,而民族地区却缺少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人才。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学生能否成为民族地区的法学人才,要看其能否在民族法制建设中做出贡献,为推进民族法制建设尽到责任。[2]

因此,我国民族院校肩负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类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的人才使命,为民族地区培养民族法制方面的高层次人才成为民族院校肩负的任务之一。民族院校培养的对象绝大部分是来自民族地区,其中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学生,他们都是本民族的佼佼者,毕业后多数学生回到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是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求大学生在提高专业知识的同时,不仅要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而且要掌握甚至能够熟练运用民族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提高民族院校大学生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认知程度,提高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遵守、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定义务的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民族法律法规为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特殊权益的实现保驾护航。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培养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重要渠道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思想品德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其目的在于帮助大学生正确树立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帮助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关于法制教育的内容有两章,其中,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分为四节即“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分为三节,即“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和“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3]

从该课程法律基础知识的安排来看,基本包括了我国法律基础知识,重点介绍了法律意识、法治精神的培养,介绍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且提出了遵守法律的要求。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对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强法律修养,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重要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并在实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法律义务,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具有重要意义。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一系列课程加强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法制观念、民族法律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2008年拉萨“3•14”和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对民族院校大学生的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直接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能否后继有人。当前,全国各族人民正在致力于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但是,国内外少数敌对分子害怕我们发展起来,他们妄想破坏我们的民族大团结,企图阻碍我国的经济建设。针对敌对分子的蓄意捣乱和破坏,我们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4]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使各族学生思想认识和行为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增进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历史、文化的了解,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使各族学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使民族院校培养出来的大学生真正成为能够抵御各种反动势力的渗透与分化,真正能够成长为不仅具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而且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5]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在大学生中开展民族法制知识的教育与普及。法制教育和宣传普及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不断夯实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国家民委的《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指出:“在各级各类学校中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和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6]笔者认为,民族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完成以上任务的不二选择。概括起来,民族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加强民族法制教育方面具有如下几点重要性:第一,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法律意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层次人才的需要。第二,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第三,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改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知识结构,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四,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健康成长,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的需要。第五,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巩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需要。结合以上内容,从大学生是民族地区未来建设人才的实际出发,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等作为民族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使他们走上民族地区工作岗位后,就能运用相应的法律知识,参与制订或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促进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发展。[7]

四、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建议

1.深刻认识民族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深入实施,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和加强。一方面民族地区希望通过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来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进步;一方面作为民族地区中流砥柱的大学生,他们不仅不熟知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而且有的甚至是这方面的法盲。作为担负培养民族地区高级人才重任的民族院校向民族地区未来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传播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学习民族法制知识,使大学生自觉树立和增强民族权利意识,同时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感和勇于承担民族责任的观念。

2.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开设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在该课程中增加民族法律法规内容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决定了该课程完全具备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关键在于如何挖掘、发挥。我国建立民族院校的目的和任务决定了它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之一就是以少数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如前所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接受、接触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因此,只要安排得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完全可以成为民族院校大学生学习民族法制知识的重要平台。对此,民族院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应该成为该课程的重要内容,通过教授民族法制的基础知识,使其成为向大学生灌输民族法制教育的平台之一。

3.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民族法制教育功能

针对民族地区急需民族法制高层次人才的现实要求,该课程应该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加强民族法制教育,通过向学生传播民族法制知识,使学生学习、掌握民族法律法规知识,为他们将来回到民族地区从事管理和建设工作提供坚实的民族法制基础。

(1)适当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有关民族法制教学的课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本科为3个学分,一般为51学时。由于该课程内容比较丰富,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加,加上实践课时,课时显得捉襟见肘,显然不能满足民族法制教育的开展。鉴于此,民族院校应适当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时,以适应开展民族法制教育的需要。

道德与法制范文4

(一)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存款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使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道德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由于银行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于银行运行中的。

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很复杂。两者之间既是委托的关系同时又是债权债务关系。为保证相对弱势的消费者一方的利益,金融产品的消费者需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者进行监督。但由于银行与存款人及各金融交易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督成本很高,数量众多而分散的中小存款者存在着比较普遍的“搭便车”倾向,中小存款人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搜寻信息或干预银行管理,金融机构因此偏好高风险投资项目而不用顾及存款人的监督,从而产生了道德风险。

(二)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1. 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投保银行来讲意味着市场对其风险投资的约束弱化。如果银行对存款进行了保险,存款人不再需要关心银行的风险,银行也无需担心挤兑,减少了存款人的风险激励,使得银行更愿意将资产投资到高风险项目上,从而产生道德风险。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没有了存款人挤兑的影响,银行经营管理人员总倾向于利用银行资产去。如果赌赢了银行股东获得可观利润,如果赌输了大部分损失由存款保险公司承担,这种权利和责任的不平衡,会导致权利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利益。

2. 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对于存款人来讲,由于得到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保护,降低了监督银行机构行为的激励,这将导致银行的市场约束降低,鼓励银行从事高风险行为,结果使低效率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并以较高的利率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加大了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同时将风险控制的问题交给了存款保险公司,增加了存款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难度。

3. 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当局本身就存在一定道德风险,监管当局认为挤兑不会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下发生,监管者往往会放任问题银行,而不要求银行立即采取纠正行动,这样一方面会进一步鼓励银行从事高风险行为,另一方面会错过对有问题银行进行救助或处置的最佳时机。

4. 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存款保险的保费一般由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存款保险机构和投保金融机构的关系密切,而对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采取监管宽容,从而损害存款人的利益。

(三)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危害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但是,存款保险制度改变了存款人、金融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所面临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可能会使银行的约束弱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足,银行从事过度的高风险行为,这些都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不良的冲击,并在宏观上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影响经济的发展。

1. 银行的约束机制弱化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银行的约束弱化使那些高风险经营的银行或那些本应该破产的银行仍然可以吸收存款,导致金融体系中高风险的、经营状况差的银行未被及时淘汰出银行系统,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下,被保险的存款人会选择高利息的银行,结果造成存款流向那些高利息的机构,这对那些稳健经营的机构将产生不利的影响,迫使那些金融机构不得不提高自己的风险水平,最后使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水平增加。

2. 监管机构的监管不足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后,监管部门会过于乐观地认为金融体系将更为稳定,监管的程度降低,这就导致监管不足,这会使银行的道德风险恶化,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不足会推迟对问题银行的处理,如果大量的问题金融机构得不到处置的话,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将大大增加,结果可能导致严重的金融危机的爆发。

3. 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信贷市场上的资源配置方式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吸收存款,通过对社会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评级,然后把资金投向那些符合贷款条件的、有效率的项目。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会诱使银行将资金投向那些风险高收益快的部门,而没有将资金配置到最有效率的部门,这在宏观上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并将影响经济增长的速度。

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与控制

美国是最早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因此美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中最为典型也最为成熟的,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其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当的保险覆盖面与保险额度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强制要求所有联储会员银行、联邦商业银行、储贷机构和部分州注册银行加入存款保险,许多州的金融管理当局也要求本州的州注册存款机构必须参加保险。现在美国基本所有国内的商业银行、储贷机构都得到保险,得到保险的存款账户高达99%,得到保险的存款金额已达65%左右。这样在银行发生问题时,存款人不会着急挤兑,这能够有效避免非理性恐慌在金融体系中的蔓延,保证了公众的信心和金融业的稳定。美国受

到保险的存款种类仅限于国内所有存款,主要有家庭存款、同业存款、外汇存款,证券、共同基金及类似的投资类型不能得到保险,不受保险的存款储户有动力监督银行的经营。

(二)强化资本充足度的管理

建立衡量银行资本水平的监管框架,以保证资本充足度需要,并要求监管当局在银行资本水平低于规定标准时及时采取措施以改善银行资本状况,减轻其对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依赖,降低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

(三)强化对银行的检查

要求监管人员至少每年对银行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监管银行是否遵守资本要求和资产限

制要求。同时,银行要遵守更严格的报告制度规定,所有资产超过 1.5 亿美元的银行必须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政府机构递交经过稽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其行长必须对该行贯彻安全稳健的经营原则的状况做出评估,做出书面报告以及成立全部成员均为行外人士的稽查委员会。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与控制的对策

通过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研究,可以了解要减轻或消除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引起的道德风险的负面影响,必须结合我国现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这就要求不仅要制定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法,也要完善存款保险法推行所需的法律环境,以更好地防范与控制存款保险道德风险。

(一)制定存款保险法

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是产生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一个最大的负面影响。从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经验来看,防范存款保险道德风险最基本,也是最常采用的方法就是制定一部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法。

1. 采用限额存款保险。根据对存款人的保护程度不同来划分,存款保险分为全额保险和限额保险两种。全额保险能够更有效的降低存款人的担忧,有助于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但其导致的道德风险程度较高。限额保险是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帐户存款总额设定最高限额,对超过限额部分的存款不提供保险或者只提供部分保险。在限额保险制度下,由于银行的破产会给存款人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存款人就不会只追求高利息,而是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水平和经营状况之间进行权衡,提高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加强了对银行经营业务的监督,强化了对银行的约束。两者比较而言,限额保险更有利于抑制存款人道德风险的产生。

2. 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保险费率。关于费率模式国际上主要存在着单一费率模式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模式。单一固定的费率模式,是对所有的投保机构按统一的费率征收保险费用;差别费率与投保银行的风险水平挂钩,按银行的风险水平确定保险费率,风险高则费率高,风险低则费率低。

我国目前的无论是信用评级还是金融兼管都还很不完善,此时实行风险差别费率比较难做到公正,准确。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同时应该完善相应制度,并且我国的存款保险法应该规定差别费率的计算方法及评定依据,使实施有法可依。各国应当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实践中摸索适合自己的做法。

3. 确定适当的投保范围。从受保存款的范围看,我国规定保护的范围比较宽泛,这容易导致存款人对银行的市场约束不强,道德风险加强。《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投保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予承保,立法的本意是为了使投保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款人的利益一体化,从而降低高管人员违规及高风险经营的机率,但该规定在现实中很容易被规避,因为高管人员更清楚投保机构的内部情况,在银行出现问题前就会很快的将存款提取,从而使这条规定流于形式起不到实际作用。

(二)完善我国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我们知道,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为了防范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的产生必须要求伴随完善的信息披露规则,以使存款人及时了解银行的风险状况。市场机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约束会日益增强。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是信息的充分披露。在透明度提高的市场环境下,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实行市场监管约束。

(三)完善我国银行体系的监管制度

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鼓励和推动国内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构建自身内部评级体系的工作,促进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重视外部评级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外部评级机构,提高其运作水平,促进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

加强对资本充足度的监管。资本金充足程度是衡量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标准,目前主要应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从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应健全内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对于新设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的筹措、拨付和到位状况进行验资审计,确保资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应当制定统一标准,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资本状况的监管,避免和防范因法律规定的疏漏和不协调造成后患。

四、 结语

道德与法制范文5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法律制度 两者关系

会计行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领域,主要提供会计信息或鉴证服务,其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道德的形成决于会计职业的产生,它是会计人员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逐步形成和总结出来的,用以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之间、会计人员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职业道德,是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的统一。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近几年,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相继实施《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试行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的会计核算制度等会计法规、规章、制度,保证了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相同的职责,两者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规范会计行为中,我们不可能依赖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而排斥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会计行为不可能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例如会计制度只能对会计人员不得违法的行为作出规定,不宜对他们如何爱岗敬业、提高技能、强化服务等提出具体要求,但是,如果会计人员缺乏爱岗敬业的热情和态度,没有必要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意识,则很难保证会计信息达到真实、完整的法定要求。同样,那些基本的会计行为必须运用会计法律制度强制遵循。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最初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对会计职业行为约定俗成的基本要求,后来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吸收了这些基本要求,便形成了会计法律制度。可以说,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一)两者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充分体现统治阶级的愿望和意志,体现着维护国家、社会、个人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的要求,一旦违反,就会危及国家、社会、个人财产安全,因此,国家需要用强制措施来保证法律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会计职业道德并不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很多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在一个阶级社会里,会计职业道德不是惟一的。会计职业道德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二)两者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而不能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会计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持的最基本条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程度的要求,用以维持现有的会计职业关系和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在会计职业活动的实践中,虽然有很多不良的会计行为在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但没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例如,会计人员不钻研业务,不参加新知识的学习,造成了工作上的差错,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说会计人员没有很好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但不能说其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

(三)两者实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尤其是那些较高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的信念之中,并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即使是那些成文的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相比,在表现形式上也缺乏具体性和准确性,通常只是指出人们应当做或不应当做某种行为的一般原则和要求。例如,为了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的调整功能,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和要求,但其直接纳入了会计法律制度。我国的《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都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和要求。又如,会计职业道德中的提高技能、强化服务、参与管理、奉献社会等内容虽然是非强制性要求,但其直接影响到专业胜任能力、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职业的声誉,也要求会计人员遵守。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只是对建立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不足。比如遵守诚信应该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但是当诚信将会损害自已利益时,市场主体就宁可做出违约的选择。我们今天应当总结过去教训,即不能只要“法治”而不要“德治”。也不能只要“德治”而不要“法治”,而应当以法为主,德法并重。江泽民主席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两者的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会计行为的规范化不仅要以会计法律、法规作保证,还要依赖会计人员的道德信念、道德品质来实现。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只有转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和内在品质,才能在会计行为中真正扎下根,达到治本的目的。为此,我们在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依法规范会计行为,同时坚持不懈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德治理会计行为。

参考文献:

[1]杨智.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2003.

道德与法制范文6

一、走进学生内心,因材开展安全教育

小学生还处于身心发育并不健全的年龄,对事物的判断力和辨识力也不准确,所以对于小学生自身而言安全意识非常薄弱,危险时刻围绕身边。所以,教师需要近距离去了解每位学生,走进学生的内心。因为在小学生成长的每个阶段,都时常伴随着问题在左右,只有学生自身掌握了处理突发事件和不安全事件的能力,才能让学生真正地成长起来。比如,在班级里面原本有两个非常要好的女孩子,她们学习成绩同样优异,平时在班级中可以形容为形影不离,是其他同学羡慕的对象,但是却不知从何时开始,这两个女孩子开始彼此疏远,独立行动,慢慢地,两位女孩子却从形影不离的好朋友变成了形同陌路的陌生人,这让班级里的其他同学都感觉到奇怪,教师也同样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教师便分别找到了这两位学生,向其了解其中的原因,原来却是因为其中一个女孩子的家庭条件很好,而另一个女孩子的家庭条件很一般,条件好的女孩就经常让妈妈带着她和另一名女孩出去游玩和吃饭,久而久之,家庭条件一般的女孩认为应该礼尚往来,所以也想请自己的妈妈带着另一个女孩出去玩一次,妈妈和另一名女孩都同意了,游玩的地方也让另一名女孩来选,选的地方非常的高档,可当妈妈结账时,却发现她所带的钱并不够支付这次的费用。因此,让这位家庭条件一般的妈妈很尴尬,女儿也认为丢了面子,最后还是由另一位女孩子结账的,但在这对母女的心里认为另一位女孩子是有意而为之的,因此,双方就慢慢产生了隔阂。在教师了解了两位女孩互相误会的原因后,便分别让两位女孩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换位思考,家庭条件一般的女孩子认识到自己是太过敏感了,自己的好朋友不会刻意去为难自己和妈妈的,而另一位家庭好的女孩子也认识到自己在选择地方的时候没有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伤害了好朋友和她妈妈的自尊心,在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后,教师让两位女孩子互相面对,解开心里的误会后又成为了最好的朋友。

二、通过安全演练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小学生由于受到年龄的限制,对于安全意识没有特殊的概念,自身对安全的防卫意识也很薄弱,活泼好动的性格以及自控能力的相对较差都让他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受到很多安全隐患的威胁。比如同学间的追打嬉闹、走路的不安分、以及过马路时的不规范行走等等,这些都会为小学生带来人身的危险,发生事故的几率也大大提高。因此,学校在基础课教学之外,还需要开设道德与法制课程,来提高小学生的安全意识,以及在面对危险和突发事件时的处理能力,开展此课程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教育片的播放、情景的模拟、以及自救的演练等等来展开教学,增强学生直观的认识,让学生切身感受到危险的伤害性,引起学生的重视以达到增强学生安全意识的目的。

1.通过实际的情景模拟来提高学生的处理能力。比如,教师可以为学生创设一堂“当火灾来了”的课程,首先需要让学生了解在火灾发生时应该注意哪些事情,并如何开展自救,在学生了解之后,组织学生进行演练,在演练过程中提高学生的处理事件的能力。在活动结束后,让学生对自救的过程进行总结,并在学生间展开交流活动,对某位同学的自救最有效和仍然有哪些方面需要改善进行解释,让学生更进一步了解在面对危险和困难时,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自乱阵脚,更不能相互拥挤,这样不但不能自救还会发生更危险的事情。对于基本的要素包括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和靠边弯腰行走等重要细节让学生时刻谨记,增强安全意识。

2.通过多媒体的宣传活动,增加学生辨别危险的能力。在安全教育课程中,教师可以使用多媒体视频教学为学生展示一些危险事件,比如,在小明离开家之后,家里的煤气没有关,当视频播放在这儿的时候,所有学生一起高喊“危险”,通过这样的方式,学生辨别危险的能力便自然形成了,同时也让学生了解到了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安全隐患问题,促使他们多一份安全意识。总之,在小学教学中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课程,是对小学生的安全意识的培养,既是学校对学生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一份责任。

作者:邵琴 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第一实验小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