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范例6篇

金融市场监管机构

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范文1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 统一监管 监管模式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financial internationalization's rapidly expand, the financial derivation transaction has become in the money market most to have the vigor and the influence financial product. In view of financial deriv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so on transaction's complexity, high release lever, hypothesized, noble character danger, various countries' government and the related international finance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takes each measure in abundance, improves the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law supervision asthenia diligently the condition. Although our country's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still occupied the development initial period, but the market supervision question actually may not belittle, the author believed that develops our country finance derivation market to choose the unification supervision pattern.

    key word: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unification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pattern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官僚主义,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三、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途径。它不但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现在: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明确定义和界定,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划分金融监管权,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了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场的统一与金融监管的割据不相适应,使得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标的明确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更能得到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使金融监管者更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对自身风险加强管理,从而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统一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从而节约监管费用,缓解监管人才紧缺的状况,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说,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标准接受监管,节约其接受监管的成本;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约。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即并非仅仅关注该金融机构的名称或种类,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同样程度的监管,避免同样的市场行为所受监管制度的约束程度不同,即被监管者所要负担的金融监管成本不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被监管者反向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标和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03]。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发展的。为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种,以扩大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识别和监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导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国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夭的后果。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之上,必须有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全局考虑我国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选择和确定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04]。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是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前提和保证,而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化方式。笔者认为,实施统一监管,就必须建立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飞速发展,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实为基础,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给市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国际性,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也要注意和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协调发展。[05]

    

    五、具体建议

    对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监管是防止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使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这与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变是不相称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在加强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范的同时,我们应尽快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社会舆论一般监督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要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更何况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到国外金融市场竞争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境地,加强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所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我们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不可否认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高效风险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将此交易成本与因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失控可能导致的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损毁,以及发生连锁反应可能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损失相比较,就会对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注释:

    [01] See Global Derivatives Study Group, Derivatives: practices and Principles (Group of Thirty Report) (Group of Thirty, Washington DC, July 1993), p.28.

[02] 从世界范围期货市场来看,除了传统的农产品、工业品期货品种外,20世纪70年代后外汇、利率、已及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新相继问世,2002年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推出了计算机内存期货合约,2003年美国期货重镇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专门经营单只股票期货,2003年10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国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期货合约,可见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从未间断。我国2003年期货市场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产品创新上也迈出了一大步,涌现了"期证通"、"银期通"等新的产品。

    [03] 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初探",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3年第5期。

    [04] 但是,从我国监管制度本身的变迁来看,往往经历的是一个从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许状态下,地方自主的发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竞争→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这种中国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初期,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发展才是硬道理"。

    [05] 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06] 宁敏著,《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第3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参考书目:

    1、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兴涛,《金融衍生品市场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

    3、杨迈军、汤进喜,《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学勤、张邦辉、黄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5、宁敏,《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 Gowland,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 in the 1990s, Edward Elgar, Hants, England, 1990.

    8、A. Hudson, The Law on Financial Derivatives, Sweet & Maxwell, London, 1998.

    8、Global Derivatives Study Group, Derivatives: Practices and Principles (Group of Thirty Report) (Group of Thirty, Washington DC, July 1993).

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范文2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 统一监管 监管模式

Abstract: Along 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financial internationalization's rapidly expand, the financial derivation transaction has become in the money market most to have the vigor and the influence financial product. In vieplexity, high release lever, hypothesized, noble character danger, various countries' government and the related international finance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takes each measure in abundance, improves the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laarket still occupied the development initial period, but the market supervision question actually may not belittle, the author believed that develops our country finance derivation market to choose the unification supervision pattern.

key arket unification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pattern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 方法 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 应用 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 理论 ,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 内容 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官僚主义,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 社会 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三、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 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 法律 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途径。它不但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现在: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明确定义和界定,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划分金融监管权,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了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场的统一与金融监管的割据不相适应,使得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标的明确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含的 内容 更能得到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使金融监管者更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对自身风险加强管理,从而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统一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从而节约监管费用,缓解监管人才紧缺的状况,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说,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标准接受监管,节约其接受监管的成本;从整个 社会 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约。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即并非仅仅关注该金融机构的名称或种类,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同样程度的监管,避免同样的市场行为所受监管制度的约束程度不同,即被监管者所要负担的金融监管成本不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被监管者反向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标和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 经济 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03]。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 发展 的。为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种,以扩大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 理论 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识别和监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导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国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夭的后果。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之上,必须有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全局考虑我国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选择和确定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 目前 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 中国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04]。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是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前提和保证,而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化方式。笔者认为,实施统一监管,就必须建立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飞速发展,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实为基础,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给市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国际性,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也要注意和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协调发展。[05]

五、具体建议

对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监管是防止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使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这与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变是不相称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在加强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范的同时,我们应尽快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社会舆论一般监督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要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更何况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到国外金融市场竞争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境地,加强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所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我们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不可否认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高效风险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将此交易成本与因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失控可能导致的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损毁,以及发生连锁反应可能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损失相比较,就会对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范文3

关键词:次贷危机;监管体系;双线多头;目标导向

Abstract: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financial crisis and consummate the supervision system,the American Ministry of Finance proposed in March 2008 the 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 The reform blueprint isself-criticism and revision to the American present supervision system. The new financial supervision idea it transmitting has enligtenment to consummate our finance supervision system and maintain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Key words: Sub-primeCrisis,Supervision System,Double Threadand Multi-headed,Goal Guidance

中图分类号:F830.99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2-0017-04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过去曾被人们推崇的美国分散制约式的功能型监管体系在危机面前漏洞百出。面对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风险管理的制度性缺陷,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在各界引起强烈反响,被视为自二十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后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影响。

一、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特征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其最大的特点是“双线多头”,“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即联邦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在州政府注册的州银行。“多头”是指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美国的金融监管奉行权力分散和相互制约。美国的银行业就存在着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贷监理署等多个监管部门。证券业和基金业的监管由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但它对投资银行只监管证券经纪业务,不监管证券自营业务。保险业的监管由联邦保险署和各州政府负责。期货业务的监管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各类监管又存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不同权力分配,如大的商业银行主要由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联邦机构监管,地方性小银行则主要受各州银行厅监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银行厅共同监管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但不是联储会员的州银行,州银行厅还要负责其余未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储贷监理署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信用社。

这种分散制约型的监管体系虽然有利于防止金融监管权力过于集中,使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不同特点选择金融监管机构,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如监管机构交叉重叠、金融法规不统一,容易让金融机构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寻找漏洞。由于监管部门众多,客观上造成监管体系缺乏统一和协调,而多层次监管机构和多标准监管操作又必然产生监管工作中的重叠和冲突。对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活动,如金融综合经营和复合式金融衍生品以及各类金融创新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着反应迟钝和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近年来已逐步显现,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更是集中暴露。

由于1999年以后美国金融业走上了综合经营的道路,这就使美国信用创造体系大大改变了,由此也带来一定程度的监管失灵问题。由于传统的信用创造基本上由银行体系完成,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再贴现政策、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政策等对全社会信用创造实施调控,同时还可以运用风险资本管理等手段约束银行的信用创造行为。但综合经营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发展使贷款的“发放―销售”模式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信用创造模式,即商业银行和房贷机构可以先发放贷款,再通过卖出这些贷款资产回收资金,这就给商业银行和房贷机构创造出新的发放贷款的空间。通过贷款的“发放―销售”模式、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以及杠杆交易等复杂行为,大量金融资产在各种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转移,随之发生的则是金融风险的多次定价、重组和分配,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界限逐步淡化,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界限趋于模糊,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区别日渐消失,而对各类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又大多处于空白状态。次贷危机爆发后,现行体制缺乏有效控制风险扩散的监管手段,监管体系未能跟上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主要监管手段和中央银行流动性工具只能应对传统银行危机,对源于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市场危机束手无策。

二、美国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的原因

第一,美联储的实际权力难以确保其履行所负有的金融监管职责。一是美联储难以行使综合监管职能。虽然作为综合的监管机构,必要时可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但如果其他专业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不适当,可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力有限。美联储主要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而对于证券控股公司和储蓄控股公司则没有监管权力。三是美联储对新的金融产品及机构缺乏管理权限及工具。

第二,金融业综合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存在矛盾。尽管联邦政府提出了功能监管的概念,但实践中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未能及时调整监管架构,目前美国监管框架仍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各监管部门在沟通协调方面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对跨行业及新型业务活动的监管难以明确划分职责,对金融业缺乏系统的监管视角及思维,难以应对系统性风险。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结果使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并最终爆发。

第三,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被利益集团渗透。如美国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之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其下属的全球市场咨询委员会主要成员就包括对冲基金Citadel、JP摩根等金融巨头的代表。市场监管被既得利益集团分割,金融市场的不同群体有着不同利益诉求,利益的交叉和牵扯产生监管的盲区和死角,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第四,评级机构被市场行为暗中操纵。最著名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大评级机构,一直向评级对象收取费用,高评级收费是低评级的2倍。据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调查,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中一些高风险次贷产品的信用评级人员,甚至直接参与评级费用的商讨。信用评级机构对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的扭曲评级,扩大了金融风险的范围。评级机构不仅评估信用风险,还参与结构性融资产品的构建,容易产生利益冲突问题。评级机构90%的收入来自发行方支付的评级费用,为承揽更多业务,有动力对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给予更高评级。

三、美国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的短期目标

1. 强化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WG)的职权。PWG是1987年发生全球性股灾后,为了应对金融市场的过度波动而创建的,主要负责金融市场的监管并制定相关政策。改革蓝图提出PWG应是各监管机构的协调部门,通过建立常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机制等来消弥系统性风险,强化投资者保护。改革蓝图提出PWG的工作职权应扩大到整个金融系统,而不只是金融市场。为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贷监理署的负责人应纳入到PWG之中。

2. 成立抵押贷款委员会(MOC)。改革蓝图提出应在联邦层面设立抵押贷款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查各州关于抵押贷款市场的许可程序和内容;制定全国统一的抵押贷款业务资质标准;定期评估和审核各州关于抵押贷款市场监管的行政许可、行政监查和行政执法工作,而全国抵押贷款方面的法律应由美联储制定。另外,要加强联邦执法机构对于房贷方面的法律实施力度,提高抵押贷款信息的透明度。

3. 进一步拓宽美联储贷款救助范围。改革蓝图提出,应允许美联储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但在贷款之前要准确和明晰地了解其真实情况。美联储在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之前,要通过现场检查或其他方式,对借款机构的流动性等问题进行调查。

(二)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的中期目标

1. 由美联储对支付和结算体系负起监管责任。目前,在美国存在多种资金与金融工具的支付结算系统,但缺少一部统一的监管法律,也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主要监管责任人。改革蓝图建议,由美联储负责构建一个系统高效的现代支付结算系统,拥有制定主要支付结算系统的自由裁量权,并为此制定监管标准,从而将支付结算系统纳入到联邦监管框架之内。

2.设立联邦保险监管机构。过去联邦政府对保险业务只是进行调节而很少监管,因而才导致了美国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因大量创设和持有CDS而濒临破产。改革蓝图提出建立国民保险办公室,作为联邦层面的保险监管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的保险法规,并对保险业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3. 合并证券与期货监管。随着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的产品和业务交叉越来越多,以及证券和期货交易量的日益增加,其风险生成和扩散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对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统一监管变得更加重要。为此,改革蓝图提出合并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达到对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统一监管。

4. 明确州银行的监管机构。为了减少联邦与州政府两级复合监管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和监管重叠,改革蓝图建议直接由联邦监管机构对州银行进行监管,如果州银行是美联储的会员银行,那么由美联储负责监管;如果不是会员银行,则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

5. 废除储蓄章程,合并通货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改革蓝图建议在两年内废除联邦储蓄章程,将其纳入国民银行章程,并提出撤销储贷监理署,将其职能移交给财政部通货监理署。

(三)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的长期目标

1. 设立金融市场稳定监管机构,履行金融市场稳定职责。改革蓝图提出美联储拥有市场稳定调节监管的主要职责,由美联储监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房贷机构、保险公司、对冲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监控对国家金融体系所构成的一切威胁,采取必要纠正措施和行动,负责监测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 设立审慎金融监管机构,接管目前联邦审慎监管机构的职能。审慎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其业务由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如各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存款机构、为房贷机构提供融资的特殊机构,并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审慎金融监管机构将针对联邦储贷机构和保险机构建立新的特许体系,以使得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能够在合规的前提下展开竞争,而不是受制于差异化监管。

3. 建立商业行为监管机构,为金融市场实务制定行为标准,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为各类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出售金融产品和服务制定一套国家标准。同时还要负责各类金融业务风险披露和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在控制金融风险和鼓励金融创新之间求得平衡。

四、美国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

第一,从规则导向监管向目标导向监管的转变。基于目标监管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可以整合监管责任和发挥监管合力。改革蓝图强调了目标监管导向才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现构建最优金融监管体系的目标,并协调好市场稳定监管、审慎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三者之间的关系。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打破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大行业分业监管模式,按照监管目标及风险类型的不同,将监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着眼于解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问题的市场稳定监管;第二层次是着眼于解决由政府担保所导致的市场纪律缺乏问题的审慎金融监管;第三层次是着眼于消费者保护,解决商业行为标准问题的商业行为监管。三个层次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紧密联系,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改革蓝图提出金融监管的权力必须集中,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对于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几大行业的日常监管事务,将分别集中到联邦一级的单一监管机构,从而精简机构设置、减少协调沟通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从机构导向监管向业务导向监管的转变。改革蓝图的另一个特点是扩展了美联储的监管职责,赋予美联储以综合、跨业协调监管的权限,特别强调了赋予美联储处理金融系统稳定问题的权力,这就使美联储能够集中关注与金融系统稳定相关的问题并作出处理。改革蓝图提出要使美联储成为金融稳定的中坚,美联储的监管权力从商业银行扩展到投资银行及对冲基金等,提升其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的能力,并使其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器。改革蓝图确定了逐步实现从分机构、分业务监管向综合经营、跨业监管的转变,这是符合金融发展潮流的。

第三,从监管局部风险向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转变。要最大限度地防止金融风险的跨市场传导和扩散,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做到金融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金融产品的生产和金融创新的链条上留下监管空白。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赋予相关机构对金融市场稳定的职责,使其能够有效监测金融市场的局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改革蓝图赋予美联储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责任,从监管理念上实现了从监管局部风险向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转变。

五、几点启示

首先,整合监管力量和调整监管方式是治理金融危机的必然选择。在这方面,改革蓝图建议调整政府干预的具体方式,以尽快解决次贷危机中暴露的监管缺位、监管重叠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全面增加监管的深度和广度。如短期建议主要针对正遭受次贷危机冲击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强化市场稳定性和商业行为监管,加强对抵押贷款机构的监管,建议美联储在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时,要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确保运作过程的公正透明、贷款条件的适当和信息的充分。中期建议则侧重于消除监管重叠和提高监管效率,包括合并对联邦储贷机构和全国性银行的监管,扩大美联储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范围,成立全国性保险监管机构,对证券和期货行业实施统一监管等。

其次,目标导向监管代表了未来金融监管的总体走向。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深化,规则导向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存在着较大矛盾。一方面规则的描述永远赶不上金融市场的变化,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又不断突破规则的限制,从而留下监管空白。而目标导向的监管能够较好地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平衡。基于目标导向的监管可以兼容分业或混业监管模式,将金融体系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消费者保护作为三大目标加以整合,构建出高效统一的监管部门。目标导向监管可以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的形势变化,更加清晰集中地执行特定的监管目标。根据不同目标来划分监管权限,可以维持更加严明的市场纪律。当然,目标导向监管对金融市场本身的要求更高,对金融机构从业标准的要求更高,对监管者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监管手段的要求也更高。

第三,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应发挥中坚作用。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必须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稳定问题的监管权威和处置能力。改革蓝图吸取了次贷危机的教训,强调金融体系稳定必须由中央银行负责,针对涉及影响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全局问题进行监管,从制度上提高了反应层级,完善了应对措施。在机制上则规定审慎金融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的详细信息都要向美联储报告,甚至还可以直接要求联邦注册的金融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披露额外的信息。在影响市场稳定的金融监管政策制定方面,改革蓝图提出美联储应拥有超越审慎监管机构和商业行为监管机构的权威。这种监管理念如果得到真正落实,中央银行就能集中处理各类金融机构影响金融稳定的行为,审慎监管机构则可以专心处理不同金融机构涉及风险管理的共性业务,商业行为监管机构直接面向金融产品监管的第一线,从而强化金融交叉领域的监管,使金融监管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四,必须处理好创新与管制的关系。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之源,没有创新就没有效率。但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注意风险管控机制的建设。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推进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创造出许多新的风险,并凭借杠杆效应掀起波澜。如果对创新业务缺乏监管,必然使风险不断积累,由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风险,直至爆发金融危机。特别在是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环境下,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出兼具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业务特性的金融产品,使资金和资产的流动和转换十分便利,同时也使金融风险在信贷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以及金融领域与实体经济之间传导扩散问题更加突出,这就需要不同监管部门统一监管标准,采取协调行动,加强跨业监管,防止金融风险过度交叉和相互传染。次贷危机的发生表明,通过金融创新分散和转移风险并没有错,错的是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金融监管严重滞后,缺乏对那些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自身所隐藏的巨大风险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次贷危机再一次警示人们,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金中夏:《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第4期。

[2]周子衡:《金融管制的确立及其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范文4

世界上既没有万能的监管模式,也没有最优的监管模式。每个国家都应根据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状况和开放的程度来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在金融市场发展初期,选择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模式能相对降低监管成本,同时进行较有效的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金融市场变得复杂,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形成一种既满足国内监管需求又不影响国际合作的独有监管模式。满足成本收益分析。政府监管是基于提高全体国民福利而进行的监管,所以这里所讲的不是监管机构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指相对于其他模式来说,改变制度所带来成本的降低或者利益的增加。提高金融监管能力。金融监管模式仅仅是一个架构,最终完成监管的依然是监管机构中的人员。对监管机构进行简单的拆分或者合并式的改革,监管能力却没有显著提升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有效的监管模式不仅对监管能力的要求更高,而且能对监管能力的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模式并非越复杂越好。复杂的监管模式看似能够面面俱到,更加有效地应对不同的金融风险,但是复杂的层级关系会大大降低监管机构之间信息沟通的效率、监管人员行为和监管程序的规范化程度。尽可能降低监管模式的复杂度正是目前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之一。监管信息的沟通机制。资源的共享可以直接降低成本,避免重复研究和数据采集,也为发现监管空白、多头监管和监管重复提供可能性。良好的信息沟通也能促进监管合作,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市场结构失衡和监管标准不统一。以市场力量为导向建立监管体系。监管者要站在金融市场中金融创新的前沿,发现隐藏在日趋多变的金融产品和业务中的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顺应市场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从系统论的角度来制订。一国的监管体制改革涉及多方利益集团的碰撞、协调甚至妥协,即使每个监管机构都能运行起来,但是把它们汇总起来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这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综合各方因素平稳过渡,不可急于求成。以上原则并不能囊括金融监管体制中所有的规律和标准,在实际选择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金融监管模式与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的一致性,并要随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复杂程度的加深而进一步变化,灵活把握,趋利避害。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分业监管,监管领域确定而单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着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维护金融稳定、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外汇管理和反洗钱活动。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形成较晚。从2003年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以来,我国制度性的缺失、改革相对滞后和经济金融体系的不断深化发展等,导致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现象严重。一方面,分业监管格局不能完全覆盖一些新型的金融机构,可能促使其将某一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低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不是统一监管,各个部门的协调性无法提高,在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的情况下,造成大量的重复监管。金融监管措施落后、监管知识不足、水平不高,导致效率偏低。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市场综合化水平正在迅速提升,现行的金融机构准入审批制度早已不能满足现实的监管需求。同时对应复杂多元的金融混业背景下的法律规则尚未健全,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也跟不上金融业的发展。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金融市场部分领域无法可依,信用制度、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全面的、深层次的监管法律也未及时更新。另一方面,监管的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监管规定普遍缺乏科学的量化标准,实际执行中尺度不易把握,操作性不强。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我国虽已建立了系统的监管机构,制定了较健全的规定,但是缺少严格遵守规则的执行力,往往某些行政手段就可以打破金融监管,那么监管规则就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不足。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大量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监管当局管控混业经营风险的能力受到巨大挑战,既不能满足市场监管的需要,也不利于本国金融机构在全球竞争中的发展,难以与国际大银行开展竞争。针对消费者的保护规范有局限性。当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存在利益冲突时,监管者往往偏重于保护强大的金融机构方而忽视弱小的消费者,无法创造和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保险机制的缺乏使消费者在面临巨大风险时得不到基本的保护。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进建议

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范文5

论文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安全 功能性监管

一、序言

“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涉及金融交易的内容、途径、市场、行为以及各种相关服务,而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侧重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内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限在狭义意义上来讨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证劵期货业监管、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以往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风险,但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分业监管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 因此在如今金融业市场分业监管的模式不能解决金融各个行业交错复杂产生的各种状况。且混业模式下的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机构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这就可能造成重复监管,监管冲突的问题比如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从目前我过的监管体系来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有标准和目标,各部门之间容易冲突,监管对象要承受各个监管部门的压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进行,长期如此,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非常不利。

(二)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问题

机构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内不同机构实施监管的制度安排。这与我国的问责制有很大的关系,每个机构分配了具体的任务,明确职责,我国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这样的模式,而对于如今的金融市场却不太适合。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应于金融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品种少,业务量小,这样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但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金融品种丰富,每个品种所涉及的行业不止一个,金融风险较高,机构监管将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阶段,市场比较宽松,金融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事务主要是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沟通信息,而没有建立实质的联合监管,这也是很多学者都谈到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关,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如银监会监管的事务涉及到保监会,会对保监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并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即使问责也问不到银监会。似“九龙治水”,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坚持的理念

1.金融监管建设应服务于金融活动

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代,以前经济问题是由政府一手主导,计划操作,如今市场经济下,在金融监管这一块应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再去谈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应坚持这样的理念,为了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活动,而不应以传统家长制的作风来一手操办。金融监管应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金融活动。

2.金融监管应兼顾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着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日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 这里的消费者即投资者,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一直以来是金融活动坚持的原则,而在我国金融活动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最佳践行,不利于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且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相对于其他的私权力,金融监管机构更有力量和权利,更有条件去做到兼顾公平,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领头引入兼顾公平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标。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长久以来呈矛盾状态。例如金融危机的治理会陷入一种循环,即“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经济繁荣,盛极而衰一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一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会强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论: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费者保护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来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样才能找到一种平衡点。笔者认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种金融安全目的是为了金融活动更有序的进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借金融安全来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竞争会更有效率。

(二)金融监管完善具体建议

1.金融监管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监管应为金融市场服务,我国的金融监管融入了过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阶段,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来驾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监管应该以市场导向作为出发点,为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并且要维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金融监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场自身来调节亦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把有形的手于无形的手相结合,使金融市场有序持续的发展,尊重金融行业本身市场规律,不能把金融监管当成单纯的行政事务来完全,要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尽量不要采取强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发展金融,把握好底线来维持金融安全,这不仅仅只牵涉到金融行业,还会波及到

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如有些学者提出过的适度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功能性监管是指从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向特定金融业务的监管,是监管部门职能性、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改变。” 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比较常适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集团化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针对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实施跨业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对于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问题是个比较大的障碍。由此,可逐步推进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

3.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由于机构监管的方式,各个机构各自为营,未形成系统的协调沟通机制,这对于现在界限越来越模糊的金融行业现状,办一项金融业务常会关联到几个机构,需每个机构的批准,步骤复杂,过程较长,不适应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的步伐,这就需要建立系统的协调机制。首先,要实现信息的共享,一行三会需要建立一个共同的监管信息平台,这样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成本。其次,可建立联合的监管机构,类似于现在一些行政部门联合办理业务的平台,只需要在一个窗口或者一个地点就可以找到各个相关的办事部门,这种方式目前在国内一些地方试点并在推行,尤其是对于金融行业,笔者认为这更是有必要的,金融行业信息变化迅速,一个重要的信息可能决定是否盈利亏损,因此其非常追求效率,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利益,像这样的联合监管机构,可以在金融行业中试行。“例如意大利政府在中央银行、股票和资本市场监管委员会、国家垄断局等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常设协调委员会”以最大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克服监管分散的缺陷。”

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范文6

关键词:日本;金融监管制度;金融市场;金融改革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2-0035-04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自实行“金融大爆炸”改革以来,日本的金融监管制度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变化,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也大大增强。日本金融大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将日本(东京)建设成为一个可以与美国纽约和英国伦敦相媲美的国际金融市场。只是具有类似目标的国家和地区不在少数,不进则退的意识使得日本监管机构近年来再次实施旨在巩固其金融改革成果、增强其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的金融监管制度“改良”行动。2007年7月开始实施的“改善金融监管制度行动”(以下简称“行动”),使得日本的金融监管环境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完善。行动降低了交易和监管的成本,增加监管的专业性、透明性和国际性,提升了市场对金融机构的激励作用,同时也没有降低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改善金融监管制度主要是指改善日本金融监管制度的质量,以营造更具有竞争力的监管环境。

一、行动的目的和内容

(一)行动的目的

第一,改善金融监管制度是为了使日本的金融和资本市场更具有国际竞争力。

在变得日益老龄化的21世纪,日本经济需要一个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以保证日本人民的生活水平不会过度下降。由于金融服务业可以提供大量增值服务,因而被认为是日本经济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金融监管制度的质量是保证日本金融市场具有竞争力的重要决定因素,为此行动以提高金融监管制度的质量为抓手,希望通过改善制度环境来提升日本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改善金融监管制度是为了应对日益变化的日本金融行业现状。

日本金融监管制度的目标是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稳健、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但实施这些目标的金融环境已经今非昔比了。经过多年改革,银行不良资产等金融稳定问题已经不再是目前日本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主要内容,因为经过市场化改革后,日本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已经大大提高。日本目前金融监管制度需要更多地朝着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完善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等目标前进,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金融机构的自发努力和自愿性的责任承担。为此目的,行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调金融机构的自律和市场化的激励。

(二)行动的指导纲领

为达到上述目的,行动制定了四大改革纲领(也称为“支柱”),作为行动其他内容的指导方针。

纲领一:菜单式监管和原则性监管的融合。

菜单式监管,顾名思义,指事无巨细都有监管规则,不同情况下监管规则的差异也比较大。菜单式监管需要监管机构不时修订监管要求,才能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对于监管不明或者未监管的问题,菜单式监管就失去效果。原则性监管不同于菜单式监管,其一般仅设立监管框架,阐明监管的基本原则,让受监管的机构在充分理解这些原则的基础下,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遵守监管要求。菜单式监管的优势是受监管机构比较容易遵守监管要求,但监管手段比较僵硬,无法适应市场的变化。原则恶性监管则相反,需要受监管机构充分理解监管原则后才能符合监管要求,优势是监管灵活。行动希望通过合理融合菜单式监管和原则性监管的方法来改善监管效果。

纲领二:对高优先级问题做出迅速有效的监管回应。

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优先内容。纲领二要求监管机构关注未来的风险防范和管理,对金融系统中的潜在风险予以及时识别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这需要监管机构放下高高在上的架子,加强与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沟通,关注经济整体和金融市场的各类变化,以便可以及时对紧急问题做出有效监管回应。比如,次贷危机后日本金融厅及时公布了日本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次贷损失额,打消了日本资本市场上的恐慌情绪。

纲领三:鼓励金融机构之间自愿行动,并高度关注其激励因素。

金融规则倚重金融机构的自愿遵守和行业自律合作,行动认为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不应是“猫与老鼠”的对立关系,而更多应是合作关系。日本金融检查评级体系,巴塞尔II执行以及区域银行间建立的关系都是一种自愿性质的安排,而不是日本金融厅的强制要求。

纲领四:改善监管行动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

不透明的金融行政被认为是造成日本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为增加监管透明度和可预见性,金融厅定期检查手册和监管指引,明确了检查和监管要点。金融厅每年还公布监管要点和内容、行政行为的标准、合规行为指引系统以及监管规则的解释等内容。监管行动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是行动要求日本金融厅坚持不懈的内容。

(三)纲领指导下的具体改善内容

在上述纲领的指导下,行动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具体的金融监管制度改善实践。

第一,增强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话。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沟通的顺畅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及时和准确地了解监管动态,而且也有利于监管机构明白金融市场和行业中的最新情况。两者间的对话还有利于双方共同解决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自2006年起,金融厅每年都要与金融机构进行上百次的会议沟通,了解金融机构对监管制度的意见和需求,并进行其他相关的调研,增强金融监管的服务功能。

第二,加大监管信息的公开程度。金融厅希望国内外所有对日本金融市场感兴趣的机构和人员都可以迅速、便捷地了解到日本的金融监管规则及相关热点问题。为此,除了将部分重要监管规则翻译成英文之外,金融厅还积极组织各类国内外论坛,增加世界对日本金融的了解度。

第三,加强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监管规则之间也有趋同化的趋势。日本金融厅希望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规则制定过程中与国外同行和国际监管组织增加合作,取长补短。

第四,加强金融研究力量,及时了解金融市场变化。通过与国内外其他监管机构、市场机构等的合作,金融厅及时研究和评估宏观经济和特殊市场事件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并将研究和评估结果运用于监管前沿。

第五,加强对监管人力资源的投入。金融监管对人才的专业性要求很高,因此监管人员也必须加强学习以保证不落后于市场的发展。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监管人员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岗位轮换都是行动提倡的提高监管人力资源素养和水平的方法。

二、行动的评估及实施效果

2008年3月日本金融厅对行动的实施效果做了

调查问卷评估。金融厅特别重视被调查机构对行动实施前后的反馈。调查问卷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管制度的透明性和可预期性、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效果、信息及时公布等三方面。被调查的人员则被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金融机构的首席执行官;第二个层次是公司董事、非首席的执行管理人员和大部门经理;第三个层次是具体业务部门经理。反馈的结果显示将近80%的被调查者认为金融厅提高了监管制度的透明性和可预期性、监管信息及时;60%的被调查者认为金融厅改进了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和交流。根据调查问卷的反馈结果,金融厅还制定了其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金融监管工作。第一,金融厅的每位人员都需要完整和全面地理解行动;第二,金融厅将加强与金融机构一线业务人员的沟通,而不仅是保持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流;第三,金融厅将进一步增加其信息的渠道和频率,增加友好使用界面等。

此外,日本金融厅每6个月还将公开行动的实施进度报告。从2008年至今已经公布了三期报告。进度报告分别评估了行动的四大指导纲领和五大监管实践内容,并就未来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提出了意见。进度报告不仅有利于金融厅及时发现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而且也可以使得金融机构了解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内容,监管制度变革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大大增强。

在这些努力下,日本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得到了很大提高。自2007年3月至2010年3月三年间,伦敦金融城共了七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以下简称“GFCI”)排名,除第五期外,日本东京一直稳居全球金融中心的前10名;在最近的第七期排名中,东京的国际排名达到历史新高的第5名,成绩斐然。日本东京在构成金融中心竞争力的五大分指标(人员、商业环境、市场准入、基础设施和总体竞争力指标)的排名上,也一直名列前茅,显示了其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扎实基础。

三、行动给我们的启示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实体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金融监管制度也发生了比较大的变革,部分城市的国际金融竞争力也迅速上升。以我国的深圳、上海和北京三个金融发达城市的国际金融中心排名为例,它们首次登场便在2009年第六期伦敦金融城GFCI综合排名中分列全球第5、10和22,只是这三个城市在有关竞争力的分指标排名中都未进入前10。伦敦金融城将这种综合排名靠前,但实质指标落后的差异归结为评分者的主观因素影响,并认为中国城市的高排名具有很大的波动性。言外之意是我国上述几大城市在全球金融中心排名中的位置有很大的“偶然”性,而不像国外金融中心那么“必然”。事实上,当其他国家的实体经济开始恢复时,我国城市的金融中心地位就开始下降了。在2010年第七期GFCI的排名中,深圳、上海的排名都出现了下降;北京虽有所上升,但鉴于其具有更多的是政治影响力而非市场影响力,未来的排名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其实,GFCI所反映的这种差异并不是我国金融发达城市所面临的个体问题,而是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体制所面临的整体问题。伦敦金融城在其第六期的GFCI调查显示,大部分人认为影响一个城市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是监管环境因素。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中还存在大量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发展要求的做法,金融监管制度环境总体是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这使得深圳、上海和北京等城市在未来无法获得更大的金融发展空间。可以得出的简单结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虽得益于我国实体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受制于金融监管体系的束缚,金融市场未来的国际竞争力水平前景并不乐观。为此,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再次重申了“十二五”期间,我国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进行更为市场化的改革,健全和完善各类金融体制。日本最新实施的“改善金融监管制度行动”是继1996年“金融大爆炸”改革后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改良,目的是巩固前期金融改革的成果,并希望再次提升日本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行动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不错的改革效果。即使是在受到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实体经济处于衰退的过程中,日本的金融市场的国际吸引力依然不减。这种不“伤筋动骨”但却“行之有效”的制度改良做法很值得我国相关机构在“十二五”期间参考和借鉴,具体启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启示一:金融监管制度改良应顺应市场需求。

金融监管改革应“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我国的金融制度改革经常性是“自上而下”,有些改革内容与市场实践和金融机构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改革不仅达不到目标,有时候还会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束缚。日本“改善金融监管制度行动”的成功实施说明,“自下而上”是改革顺利的前提,只有经过充分的前期调研,才能明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真正需求,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才能顺利推进。市场调研应包括改革的必要性,改革的进程、步骤以及改革的关联性和影响分析等内容。日本的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制度的改良应顺应市场需求,充分利用“自下而上”的信息才能确保金融监管制度的改良获得成功。

启示二:金融监管制度改良应充分利用行业自律功能和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性。

我国历次金融监管改革常遇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窘境。这与国外经常谈到“硬法”和“软法”之间的配合有相当大的关系。其中“硬法”主要是指强制性的法律和监管规则,而“软法”则主要指市场的自律规则,其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却具有“硬法”所不具有的灵活性,更能适应市场的多变性和复杂性。日本金融厅将传统的菜单式监管方式修改为菜单式和原则性监管相结合的做法,融合鼓励金融机构之间自愿行动,将自己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合作”关系,而非对立关系,都是为了充分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多变和复杂的特点,任何不问实际情况“一刀切”、“一棍子打死”的做法都达不到最佳的监管效果。金融监管制度改良应充分发挥和利用行业的自律功能和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性。

启示三:金融监管制度改良应注意提高监管透明度。

缺乏监管透明性一直是制约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桎梏。由于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并且金融机构的结构以国有资本为主,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上传下达”的命令式监管,监管信息的不仅不及时而且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种监管方式容易造成“监管套利”、“制度寻租”和腐败等问题的发生。日本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历程表明监管信息不应被看做监管机构的专有财产,而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监管机构有义务按程序及时。监管行动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及时了解监管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有助于他们及时调整好相关业务,更好地按照监管要求从事业务。监管透明度还有助于监管机构及时得到市场对监管问题的反

馈,可以避免产生更大的监管失效等。

启示四:金融监管制度改良在符合本国国情的前提下应具有国际视野。

托马斯・弗里德曼在《世界是平的》一书中已经说明了全球化对一个国家的影响力。日本的金融改革是日本对金融和经济市场情况变化、金融和经济需求变化以及金融和经济国际化的反映。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是渐进式的,没有经历日本等国“大爆炸”式的冲击。但是金融的国际性要求任何国内改革都不应故步自封,加强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机构的合作,参与到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制定过程,是任何要成为金融大国的必经之路。值得说明的是,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必须符合本国国情而不是照搬照抄他国经验,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也曾为其经济泡沫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目前的行动则注意到了国际经验和本国国情相结合的重要性。鉴于中日两国在文化、法律环境和金融体系演进等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日本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失败教训和成功经验都有助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成功。

启示五:及时评估并公布制度改良的效果。

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改良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不仅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重点,降低公众对监管制度变革不确定的担心,而且也有利于监管机构接受各类意见总结出更好的改革措施。我国对金融改革的效果历来忌讳莫深,对改革的过程、步骤、得失成败等信息也仅局限在少数人的范围,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对改革的参与度较低,从长远来看,这种得失成败不公开的做法并不能达到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齐心协力”的预期效果。因此,反思并公开监管改革的得失,所需要的也许不仅仅是智慧,更是勇气。

参考文献:

[1]佟铁成,日本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及其借鉴[J],现代日本经济,2004,(2):11-14.

[2]鹿野嘉昭,日本的金融制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刘红,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J],日本学刊,2004,(3):84-97.

[4]伦敦金融城,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报告1[R],2007.

[5]伦敦金融城,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报告2[R],2007.

[6]伦敦金融城,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报告3[R],2008.

[7]伦敦金融城,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报告4[R],2008.

[8]伦敦金融城,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报告5[R],2009.

[9]伦敦金融城,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B,报告6[R],2009.

[10]伦敦金融城,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报告7[R1],2010.

[11]神崎克郎,日本战后50年的金融、证券法制[J],法学杂志,2000,(2):44-47.

[12]童适平,日本金融监管的演化[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13]吴遵杰,日本金融体系大变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14]姚洋,高印朝,金融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金融论坛,2007,(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