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系范例6篇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范文1

加强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能够为经济的发展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为经济的发展注入资金,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下面,将对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发展瓶颈、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进行详细地阐述。

1.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发展瓶颈

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模糊、概括,具有众多的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且监管的内容比较简单,有的规定与现代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金融监管的需求不相适应,有的监管部门在具体实践中的监督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执行监督者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无法保证金融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

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工作效率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四个部分组成的,制定了明确的分工体制,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的监管结构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各自设置了分支机构,如果金融业只是在传统的经济业务领域中开展工作,这种专业的监管体制的效率还比较高。但是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升级,经济业务出现了许多交叉,逐渐形成了混业经营的模式,此时分业监管的效率在不断下降。产生这种现象是由于各个监管结构的监管范围受到限制,一旦监管内容出现交叉,各个监管部门则会相互争斗权力或者是相互推诿责任,对于一些跨业违规的问题,不仅会导致监管领域出现真空和摩擦,同时也会给被监管对象带来可乘之机。另外,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还不够严格,一项金融创新从设计到实施需要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层层审批,如果在审批时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结果一般都是一些应该改革和创新的业务无法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或者是由于审批的时间过长导致业务的创新失去了先进性和实际意义,从而直接影响着监管工作效率以及监管效果。

合规性监管对金融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合规性的监管主要是以金融监管为核心,对金融创新体系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将监管的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以及经营的合规性上,没有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进行全面监管,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我国现行的监管过程中,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经济业务、轻表外经济业务以及其他的创新业务等诸多问题。金融创新开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当时的金融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金融创新是建立在放松金融监管的基础上,与之相对应的风险管理以及风险监管没有跟上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导致监督管理发展滞后。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就无法对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的监管。

金融监管有效性受诸多外部因素制约。兼任监管的有效性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制约。首先国有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比如,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没有落实到位,改革发展滞后,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建立产权清晰、政企分开、管理先进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其次,没有建立与防范金融风险相配套的社会配套体系。比如,我国尚未建立国际通行的与监管相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估中介机构的行为,同时,行业自律的金融同业公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 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建立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良好的金融环境是金融监管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金融法律体系则直接决定着是否能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比如,我国目前虽然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有所规定,还没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个领域出现法律的真空状态,当出现金融机构风险时,则只能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消除金融危机。为了有效地改善这一局面,需要加强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制化建设,不断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另外,现阶段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创新发展迅速,如果限制在目前金融环境制的条件下制定法律制度,则颁布的制度有可能与所处的环境不相适应,严重制约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处理好短期和中长期之间的关系,站在长远的、整体的、积极的角度上分析问题。

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经济业务,主要职责是进行风险性监管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根据国际监管办法,再结合我国金融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我国的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充分保证金融产业资金的安全性以及盈利性;二是建立科学的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三是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加强不同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是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共赢的局面,这是所有金融机构共同追求的目标。但是,我国实施的多头监管增加了监管者之间的协调成本,经常由于重复监管或者是监管出现冲突导致大量的监管资源的浪费,同时,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出现交叉的情况更加普遍,如果简单地以金融机构作为对象进行分工的监管体系容易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因此,在进行金融机构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各个监管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对各个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分工,不断强化监管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尽可能减少监管交叉的信息成本、协调成本以及实施成本,逐渐建立高效、统一的监管体系。另外,也需要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获取必要的监管信息,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从而促使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金融监管体系范文2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统称,主要包括:制定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业务流程规则等;监督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检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主要业务活动指标;查处违法违规金融案件等。21世纪以来,金融业已经成为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核心,而作为金融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金融监管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

金融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保证全国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等。金融监管按照监管对象可以分为金融市场主体的监管和金融市场客体的监管。对金融市场主体的监管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审核监管(设置、撤并、变更、备案等),对金融机构的法定监管指标(准备金率、资产负债结构、偿付能力等)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监督金融从业人员等。对金融市场客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银行业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证券市场等进行监管,维护正常秩序,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高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二、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概况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金融法律,现行金融监管职能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侧重于对金融市场活动层面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侧重于对相关行业的微观监管。在以上金融监管间设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召集人,加强沟通协调,处理金融整体层面的问题。

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支付安全的职责。在2003年将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转至银监会,仍然保留一部分对金融活动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的金融监管职责有货币流通监管、货币市场监管、黄金市场监管、征信体系监管、反洗钱和金融安全监管等。

在总部机构中,金融市场司负责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以及全国黄金市场(包括与之相关的衍生品)进行监督管理;金融稳定局负责评估与防范金融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跨行业经营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进行监督管理;支付结算司负责制订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保证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稳定,对各种支付方式的清算(包括银行卡支付、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等)进行监督管理;征信管理局负责建设金融征信平台,制订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管指导;反洗钱局承担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对洗钱犯罪案件进行调查。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8月10日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总部与上海分行合署办公,负责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银联等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下辖九大支行和两个营业管理部,分区域行使职能。其中,天津分行负责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负责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负责江苏、安徽,济南分行负责山东、河南,武汉分行负责湖北、湖南、江西,广州分行负责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负责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负责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在北京设立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重庆设立重庆营业管理部。在人民银行分行之下,设立中心支行。现阶段,不设分行的省会城市和深圳、大连、宁波、厦门、青岛五个计划单列市均设立了中心支行;根据需要,中心支行在辖区内设立支行和办事处。通过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大分行,可以强化金融监管的独立性,保证总行的金融监管政策充分执行,防止地方政府过度干预。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其主要职责为对全国外汇市场进行监管,防范国内外资金异常流动造成的冲击。在总部机构中,国际收支司负责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控,承担对银行外汇交易及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管;经常项目管理司负责对经常项目外汇交易和保险类金融机构用汇进行监管,同时对外汇现钞使用办法进行指导;资本项目管理司负责监测直接投资动态,承担对外债务和资本项目外汇交易的监管;管理检查司负责对外汇使用的专项检查,对违法用汇规定行为进行处罚,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各类涉汇违法案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局,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五个计划单列市也设立了分局,在北京、重庆设立外汇管理部,在地级市设立中心支行,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通常情况下,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显示,截止2012年4月全国共有36个分局(外汇管理部),307个中心支局,518个支局。

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根据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设立,承担审批和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职责。

银监会下设诸多部门,分类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中,银行监管一部负责大型商业银行的监管;银行监管二部负责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监管;银行监管三部负责外资银行的监管;银行监管四部负责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对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对农村存款类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银监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监管局,在地级市设立监管分局。银监会对下属机构进行垂直管理,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查处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4.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为:对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

在总部机构中,发行监管部负责制定境内上市的规章制度,监管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的活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负责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非上市股票的规章制度,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非上市股票的申请,对发行过程进行监管,同时负责查处非法证券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负责对证券交易所的登记、交易、结算、托管细则进行审核,对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种类、风险控制、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负责对证券期货经营牌照(证券期货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证券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资产管理、资产托管、基金销售等)进行审核,监管各类从业人员,审核境外机构投资者并对其进行监管;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制订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交易所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从业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进行监管;期货监管部负责拟定期货市场的运行制度,审核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对期货市场的经营活动(交易、结算、交割等)进行监管;公司债券监管部负责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包括转让)活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上市、证券自律组织的债券业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债券经营活动、证券中介和服务机构的债券业务等进行监管;创新业务监管部负责研究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趋势,并对新的业态和产品进行归口监管;私募基金监管部负责指导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风险管控等工作,组织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负责处理证券期货领域各类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协调案件查处,办理采取稽查边控、查封、冻结等强制手段;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负责处理监管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问题,负责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听证和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及所属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期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会计部(首席会计师办公室)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进行监管;国际合作部负责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事宜进行核准,并对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进行监管;投资者保护局负责制定保护证券期货投资者的规章制度,督导证券期货市场各主体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案件进行查处;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对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从事证券期货领域经营活动进行查处;稽查总队负责承办证券期货领域各类重大、紧急、跨区域的案件。

证监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在上海和深圳设立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证监会派出机构受证监会的垂直管理,根据授权监管辖区内的证券期货从业机构,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市场运行稳定。

在保监会机构中,发展改革部负责监管中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与退出,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上市等相关活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咨询,调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负责对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审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对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管;保险中介监管部负责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负责对保险资金运用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管;国际部(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和境内机构在国外设立保险分支机构的审核,对外资保险机构和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稽查局负责组织保险业检查,对保险业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调查,配合其他部门处理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和洗钱案件。

保监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保险监管局,另外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和唐山设立了5个保险监管分局。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上级授权,对辖区内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6. 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在中央层面,除上面提到的“一行三会”以外,还有财政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计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其他部门从不同角度参与金融监管。其中,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参与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制定,审计署负责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负责对直属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出资人监管职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对社会保险资金进行监管。

在地方层面,各级政府也成立了金融办公室、金融工作局之类的机构,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与主要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小微金融、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同时承担制定地方金融发展战略和综合处置金融风险的职能。

三、 关于优化金融监管的思考

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构建了金融业的全面监管体系,实现了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程监管,达到了本外币业务、表内外业务、境内外业务的并表监管水平。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外部环境逐渐复杂,潜在的金融风险日益增多,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应该适应经济环境变化,把握金融业发展趋势,继续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1. 积极探索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当前,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全渠道金融、在线供应链金融、电商金融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层出不穷,金融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成为金融发展的热点。通过网络空间与实体空间的综合,互联网金融逐渐突破了金融渠道的现实抑制,实现了虚拟空间的金融渠道构建。互联网金融创新在为金融发展提供新思路的同时,也向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应该指出的是,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属性,依然遵循金融业的本质规律,更多地是改变金融的业态,使经营活动更加便利,效率更高。对于互联网金融,应采取审慎扶持的态度,在推动创新的同时,也要加强监管。风险控制是金融监管的核心,要防止互联网金融虚拟概念化,把握其货币创造过程,引导其服务于实体经济,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另外,互联网金融容易出现混合业态,各金融监管部门应相互协调,及时沟通,按照权属监管,也可以尝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避免出现“要管大家一起管,不管大家都不管”的局面。

2. 稳步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探索对外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金融监管一直采取的是肯定清单管理方式,即列明市场主体可以进行的经营活动,这样方便控制风险。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因此,金融监管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时,要重视中国金融业内部行业发展不平衡和各区域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特点,逐步推进,保证可控性。可以尝试从多个角度选择试点,积累经验,分析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推进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再全面推广。可以从三个角度选择试点:选择行业自律管理较完善的领域进行试点,选择现代金融业发展较完备的地区进行试点,选择监管措施较少的领域进行试点(监管措施较少的领域和负面清单管理的环境相似,可操作性强)。

金融监管体系范文3

金融监管是一国政府金融监督管理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监督和业务管理活动的总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立金融监管格局。但就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而言,金融监管体系除了包括由上述专门负责分业监管的机构对金融机构实行的金融监管,即通常意义的审计监管外,还包括财政部、审计署等政府综合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实行的综合性的监督和管理,如财政部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拟定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等,审计署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反映的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经济效益进行的监督和审计等等。

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运行效果较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审计力度的加大及审计结果公告的推行,金融审计在促进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揭露突出问题等方面发挥了其他监管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服务于宏观决策。通过围绕宏观经济的重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促进发展为主线开展金融审计,揭露违反国家宏观政策措施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问题,有效地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和金融市场的规范。二是促进了制度建设。金融审计中加大对金融领域倾向性、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的分析力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健全和完善制度政策的审计建议,促进了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三是促进了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全面审计,弄清金融资产质量情况,查出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促进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健全制度、提高经营效益。四是促进了廉政建设。金融审计揭露了金融机构中存在的一些重大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通过这些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有效维护了国家财经法纪,打击了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二、金融审计区别于金融监管的特点是金融审计发挥重要作用的必然因素

虽然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诸多共同点,如工作对象都是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手段类似、最终目标都是促进金融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等,但与金融监管相比,金融审计还具有自身突出的独立性强、综合性强等两个特点,这也是金融审计发挥重要作用的必然因素。

首先是金融审计的独立性强。《审计法》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金融审计对政府负责,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一项工作内容,不依存于其他任何部门和行业,此种和被审计单位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体制,保证了审计人员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行使审计职权。同时,审计机关本身不具备制定金融行业规章制度的职能,审计人员依据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及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的行业法规规章为标准开展金融审计工作,因此更具有客观性。

其次是金融审计的综合性强。一是按照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银监会、保监会及证监会分别对银行、保险、证券业进行具体业务监管,而金融审计则不同。金融审计代表国家,同时对银行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证券业等实施审计监督。除此之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审计还对银监会、保监会等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实施监督职能。二是除开展一些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外,目前的金融审计一般都为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即全面审计,并且金融审计已从最初阶段的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经历以资产质量真实性为中心重点揭露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阶段,发展到目前关注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和对效益有重大影响的突出问题的阶段,审计内容既涉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又包括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还包括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的有效性等等,属全财务及业务范畴的综合性监督。三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仅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而且还可以就审计相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审计调查,审查和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挥国家审计的整体信息优势,从而提出综合性建议。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和深化金融审计,是进一步发挥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体系中作用的两条重要途径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秩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经营策略或经营成败对社会具有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实践表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金融业是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情况越来越复杂,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必须适应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发挥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作用。

首先是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的金融审计和“一行三会”格局的分业监管体制均为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各自机构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管理系统,各自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界定模糊,实际操作中工作内容有交叉、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不利于金融企业的发展及监管。在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审计不能替代金融监管,但金融监管体系应在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作用下不断得到完善。一是在职责分工上,实现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的合理划分。金融审计发挥独立性强、综合性强的优势,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系统性风险审计和对监管机构绩效进行再监督,促进各金融机构和各金融监管机构更加有效地行使各自的权力、履行各自的职责。金融监管机构应当重新整合其现有职责,重点发挥行业管理和常规风险监管职能,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业务监管。二是在中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审计署等实际履行了金融监管职责的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可以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专业互补优势和信息共享,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叠部分进行明确分工,对工作中出现的真空和盲点及时进行弥补,以降低工作量,减少资源浪费,切实保证金融监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金融监管体系范文4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监管;金融审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61

1 我国金融体系和区域性金融体系概述

我国金融体系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以银行为主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格局。可见,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发挥着三大作用:一是通过借贷活动和外部监督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二是对企业进行融资并合理分担企业风险;三是进行有效的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

现阶段我国区域性金融体系已经逐步适应了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及地方文化环境,通过资金支持有效的促进了区域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区域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主导的,相比发达国家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必然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信息不对称及信息成本较高;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不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只依赖于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自身的完善是不可能的,因为区域金融的产生必然伴随着系统性的风险。区域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是糅合了政治、经济及社会等复杂的环境因素,是不能通过分散投资来消除的,主要有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东部发展、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及东北振兴这四大区域经济带的形成。推动了我国金融的区域化发展,并伴随着由金融创新而来的更大更复杂的区域性风险。因此把握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的特点很有必要,有助于建立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谈谈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的突出特点。

1.1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双重性特征

在我国,因为区域金融监管部分同时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所以金融监管系统一方面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地方法规和地方政策的影响。可见,区域性金融体系的双重性特征使得区域金融风险具有复杂性。

1.2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传导性特征

区域金融风险因为在一国内部不会受到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关系变动的影响,因此具有更强的外部传导效应。如果周边发生金融风险,本区域金融系统也会受到侵蚀,因此区域金融的稳定与周边乃至全国的金融稳定一脉相承。

1.3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突发性的特征

即使整体的经济形势比较好,局部的短期的、小幅的政治经济动荡都会引起突发性的区域风险,所以构建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非常重要。

1.4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可控性的特征

区域内的局部的经济单位的经营单位恶化都会引起区域金融风险,因此监管部门的作用不可忽视,需要监管部门实时观察、及时处理,使得个体经济主体的风险做到提前防范,因此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设立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2 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

区域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具有明显的传染性和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性。也正因为这一点,使得它对实体经济的杀伤力是难以估量的。比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及接下来的欧债危机等等,都对一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可见,区域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可以威胁到一国金融及经济的整体运行,引发完全自由的市场态势,而防范这一系统性风险,需要金融审计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

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监督部门提供监管,其目的是提高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进入那个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规定,旨在消除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市场不稳定的负外部性等,从而在保证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减少区域金融市场的垄断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保证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而在这些监督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重中之重。

金融监管是政府对区域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但是有效的金融监管离不开金融审计。放眼国际,金融审计已经融入了发达政府金融监管的体系中,是政府审计在金融市场上充分发挥其监督的智能。

在我国,政府金融审计部门是一个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的部门,目的是监督金融活动中的问题与风险,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其具体的工作就是促使各层次的监管机构优化配置和效能发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并通过金融审计发现和揭露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此来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

更加重要的是,金融审计机构与各方没有利益关系,很独立,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对金融机构的重大为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因此可以积极的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有效的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更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一方面通过建立审计问责制度,提高了从发现问题到纠正问题环节上的效率,它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在审计职能上的创新。

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对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延伸审计等监督措施,发挥政府审计在区域金融风险系统方面的“免疫系统”的作用。

3 金融审计在区域性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特点

从1999年我国对政府审计和金融监管体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金融审计通过一系列监管手段在区域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的促进了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比如,在查处区域金融系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上,采取事前揭发、事中技术分析处理及事后通报扩大震慑力等有效方式,提高了监督处理的效果;积极建立金融审计数据平台,实现了随时监督,大大的提高了审计监督的效率。

金融审计在区域金融监督体系中表现出了一些突出的特点:

(1)延续了“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查、系统研究”的金融审计模式。使得监督工作既可以分散实施,又可以整合处理,解决了金融审计中不统一的瓶颈问题。

(2)金融审计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特征。因为金融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部分,所以它在地位上高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督部门,俗称“一行三会”的金融审计监督框架。

(3)金融审计具有很强的独立性特征。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督部门除了监督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工作外,在金融体系中还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而金融审计是独立的部门,不会受到地方政府干扰,所以金融审计在防范和处理区域金融问题中能够公正处理。

(4)金融审计具有很强的综合监管的特征。区域金融体系是一个由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组成的大网,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这些中介机构的金融产品往往交叉融合,因此,单一对某一类或某一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督都会有盲区,而金融审计对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整合监督,极大地防范了区域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4 金融审计在区域性金融体系监督中的不足之处及采取的相应对策

(1)《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金融审计要以维护安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目标,积极服务于国家宏观政策,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完善金融监管,推动建立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从我国政府金融审计的发展角度,我国政府的金融审计工作具有以下问题:

①基于审计对象而言,对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审计监管,主要侧重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因此,对金融系统中的其他职能部门,比如非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不力。另外,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还未纳入金融审计的监管范围中。

②基于审计内容而言,从传统角度上看,我国政府审计的主要内容对金融行业现有金融产品和传统的经营业务所产生的未来风险进行监督,这完全符合金融审计的目标――资产、管理和效益。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那么意味着新的金融创新理念和新的金融产品会源源不断的出现,来适应变化的新的经济环境。而在金融审计的监督工作中,发现对出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品中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关注不足,审计监督不力,极有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比如就股票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的金融中介机构,时有发生内幕交易及操纵股票的违法违规的行为,极大的侵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提高金融审计在金融创新资产及管理上的监督力度,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环境中,有助于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规避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

(2)针对以上不足,政府审计部门对金融监督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基于审计对象而言,一方面要增强对非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其它非传统部门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把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都纳入金融审计的监管范围之中。

②基于金融审计内容而言。随着金融环境越来越国际化,金融系统面对比以前更复杂的风险,因此,从审计职能内容的角度,要加大对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监管力度。除了常规的银行信贷资产监督管理,还要积极关注金融系统体系的整体风险,包括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品的监督管理。

5 对金融审计未来的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面对区域金融领域里的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区域金融风险也会比以往更加复杂多样,因此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都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提高。下面从几个方面对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1)要紧跟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金融

监管的理念。随着区域经济体和区域金融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审计的理念也要不断完善创新。相关审计部分要加大对金融审计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度分析,提高绩效审计适应新的金融环境,更好的防范未知的金融风险。

(2)要紧跟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更新金融审计的对象及监督的方式方法。虽然金融审计是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与金融风险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可以公正客观的行使审计监督权。现阶段伴随着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创新,新的金融风险也相继产生,这就要求金融审计在监督对象上要加大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比如,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务必要纳入金融审计监督的范畴。同时,金融审计在监督方式方法上要做到灵活。因为金融市场是多变的,金融产品也是多变的,因此为了应对新的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金融审计要有更加灵活的监督方法。

(3)要紧跟金融人才的崛起,不断加强对新时代金融审计人才的培养和教育。随着金融的国际化程度和区域金融的联动性效应日益提升,金融人才也越来越国际化,再加上金融人才的创新意识比较强,这就要求金融审计人员也要重视创新,这样才能开发新的金融审计软件,研究更加开放的信息化审计流程,不断更新金融审计数据库。为高效的金融审计保驾护航。

(4)紧跟金融产品和金融信息的国际化脚步,不断加强对涉外金融业务和金融衍生品的审计能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地方金融稳定,更好的发挥金融审计的“免疫”作用,要加大对涉外金融业务和更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力求把风险降到最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石军,方瑞仁.学习邓小平关于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的思想[J].江西社会科学,2000,(2).

金融监管体系范文5

(一)对次贷发放机构盲目扩张次贷业务的风险监管“失灵”

1联邦政府住房金融监管部门对次贷市场监管的失误

次贷危机的发生,联邦政府住房金融监管部门对房地产金融业监管不力,导致信用风险在住房信贷市场孕育和集聚是关键原因。美国拥有全球最完善的住房金融体系,也拥有较完备的住房监管部门和监管手段,但从次贷危机发生的现实看并非如此完备。首先,在住房贷款一级市场,联邦住房金融委员会是政府设立的监督机构,该机构将全国划分为12个片区,相应建立了12家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ederalHomeLoanBanks,FHLB),12家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共吸收了8104家抵押贷款发放机构作为会员机构,这样,使联邦住房金融委员会通过直接监管12家联邦住房贷款银行,间接实现了对一级市场的监管。但问题是8104家会员机构并不是美国全部的抵押贷款发放机构,2007年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美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的84%,另外尚有16%的其他住房贷款发放机构未受到监管。而且占有次贷市场59%份额的前10大抵押贷款发放机构,都不是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会员。其次,从房地产二级市场来看,大约80%的M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ortgageBasedSecurities,MBS)是由政府支持企业发起的,受联邦住房企业监管办公室的严格监控,但由私人机构发行的另外20%的MBS则不在其监管范畴。作为金融企业,贷款机构为了追求更高利润大力拓展次贷市场也无可厚非,但是金融监管当局却需要站在战略高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宗旨下,从宏观上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的利害关系。但由于美国金融监管属于分业监管模式,因而缺乏全局性的机构来前瞻性的监控金融创新的

2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次贷业务暴露了风险管理“失灵”

(1)贷款流程创新助长了次贷风险集聚。在金融自由化、市场流动性泛滥、房地产业泡沫背景下,银行等贷款机构为了获得更高利润,对贷款流程进行创新,即贷款发放机构不直接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查,而将该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贷款经纪商。贷款经纪商原本是购房者的人,为购房者寻找最佳的贷款机构及争取有利的贷款合约条件。但在竞争激烈的次贷营销中,银行等贷款机构把贷款审查环节外包给了贷款经纪商。据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的报告,60%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起和贷款交易是由经纪人完成的。受利益的驱使,贷款经纪商从中介服务变成为金融机构“卖贷款”,有意降低贷款标准,放松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而次贷借款人普遍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金融知识,在低首付、低利率的诱惑下,实际是借了高成本、高风险的贷款。另一方面,次贷发放机构由于通过证券化过程能够将次贷的信用风险分散和转移,因此也放松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调查,主要依赖贷款经纪商。这样,许多通常被认为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就容易地获得了房屋抵押贷款。据2007年底的一项调查显示,次贷中60%购房者的申报收入被至少夸大了50%。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明显违规的做法既没有及时风险提示,也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

(2)次贷业务暴露了大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缺陷。次级抵押贷款大部分是存款体系外的专业抵押贷款公司发放的,商业银行并未大量发放。但是,大型商业银行广泛参与了次级贷款的证券化过程,包括次级债承销、服务、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投资。正是次贷证券化过程放大了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在参与中没有充分重视和识别风险从而遭受了巨额的亏损。

第一,商业银行忽视表外实体的业务风险。在次贷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通过创设独立的特殊目的机构(SPV)作为次贷证券化的表外实体,其主要形式是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公司(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Conduits,ABCPCs)和结构性投资工具公司(StructuredInvestmentVehicles,SIVs)。这两大表外实体持有大量的债务担保凭证(CollateralDebtObligations,CDOs),却不受资本监管制度约束,也没有资产拨备要求,加之其资产负债存在显著的期限结构错配。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这些表外实体面临巨额亏损和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一方面,商业银行被迫向其提供备用信贷,从而将表外风险暴露在表内;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SIVs发行的资本本票的持有者将会面临额外的市场风险。按照美国以市价调整(MarktoMarket)的会计准则,表内资产的风险积聚和巨额投资损失必然导致商业银行资产价值大幅缩水,出现巨额账面亏损。

第二,商业银行低估了结构性证券衍生品的风险危害。近年来,金融创新越来越依赖数学模型运用,特别是在风险度量和产品估值中。不可忽视的是数学模型的构建往往过度依赖历史数据,但市场是千变万化的。大型商业银行凭借其人才与市场优势,过分乐观地运用风险价值模型或基于模型的指标计量风险,但任何模型都不能反映所有风险,尤其是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许多银行对次贷及其结构化产品的信用风险估计不足,未充分考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传染性,没有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之间的综合监控与管理机制,导致总体风险暴露的低估。

(二)对投资银行及其创新的次贷衍生产品的风险监管“失灵”

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在次贷危机的发生中担当了重要角色。首先,投资银行购买房贷机构发放的次级房贷,通过“原生一分销”(OriginatetoDistribute,O&D)过程创新出大量复杂的次贷衍生证券;其次,投资银行既是次贷衍生证券的发起人、设计者与承销者,也是其重要的投资者。在证券化创新过程中,次贷衍生证券的信用链条被大大延长,最终投资者和初始资产所有者的信息联系被割裂,造成了“风险转移幻觉”,弱化了市场参与者监测风险的动力。

投资银行通过衍生金融产品创新可以有效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但这种转移过程中信用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了未受监管的市场,风险管理消失了。如CDOs等次贷衍生证券是一种高度个性化的产品,其交易是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OTC市场一对一进行的,OTC市场交易分散,流动性低,市场监管相对较少,风险到底转移到了哪里并没有公开的信息可供分析,所以透明度反而降低且易产生新的风险,如交易对手风险。

从目前危机发生的结果看,受到损失最大的并非传统商业银行,而是大型投资银行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全能银行。据IMF和国际金融学会(IIF)估算,银行损失中真正的信贷市场现金流损失仅占13%~20%,其余皆为资本市场减值损失。传统银行受到的影响较小,主要原因是银行业受国际统一的资本监管制度约束,有资产拨备制度的要求,并且按要求定期披露,发生风险会及时处置,但投资银行不受资本监管制度约束,没有不良资产拨备机制,其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商业银行。因此,投资银行形成了一种主要通过市场融资,大量采用杠杆交易,以很少的资本为股东赚取高额回报的业务模式,即所谓低成本、低资产回报率、高杠杆、高资本回报率的“两高两低”模式。这种模式导致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中过度注重当期收益而淡漠风险,忽视长远发展,如对员工起薪较低,但对业绩突出的给予重奖,股东对管理层激励也是如此。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最大的五家投资银行中雷曼(LehmanBrothers)、贝尔斯登(BearStearns)和美林(MerrillLynch)率先倒下,高盛(GoldmanSachs)和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被迫转为银行控股公司,就表明美国盛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模式面临严峻的考验,需要重新评价。

(三)对新兴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失灵”

在次贷衍生品受到机构投资者追捧的市场中,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财富基金(SovereignWealthFunds,SWFs)等新兴市场参与者在利益驱动下,凭借其庞大的资本规模和较高的市场信誉,大量采用“信用套利”策略,以银行信用为支持,投资次贷衍生品,加之普遍采用高财务杠杆进行对冲交易,这使其交易头寸对于房价和利率都极其敏感。这种交易方式,一方面放大了对冲基金的获利能力,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其风险承担水平,同时也放大了衍生金融市场的信用规模,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旦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或对冲操作失误,风险即刻显现。同时导致对冲基金向银行借人的贷款无法归还,引起了金融市场的连锁反应。而联邦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新兴机构在衍生金融市场的作用和风险未予足够重视,它们在市场的行为几乎不受监管。

(四)对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作中的道德风险的监管“失灵”

信用评级机构在次贷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流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评级机构要对各种次贷衍生证券在发行之前进行信用评级,以提高其市场风险可信度。由于次贷衍生证券经过层层分解和重新打包,变得非常复杂,不仅普通投资者即使大型机构投资者也难以准确衡量其风险,因此,各类投资者基于对评级机构的充分信赖,其投资决策主要依据评级机构的评级进行。但事实是评级机构对这些结构性衍生证券的评级并没有充分揭示其真实风险特征。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客户希望其评级资产获得尽可能高的评级,而评级机构作为商业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有保险公司对评级资产担保的条件下,通常愿意给予此类资产较高的评级。二是次贷衍生证券的复杂程度大大增加了准确评估其风险的难度。三是次贷及其衍生品的发展历史较短,没有经历一轮经济周期的检验,在市场繁荣的大环境下,评级机构对次贷衍生品的评级也普遍乐观。2006年第3季度,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评级机构对75%的次级债全都给予AAA评级,相当于美国联邦政府债券评级,10%给予AA评级;8%给予A评级,只有7%给予BBB或更低的评级。次贷危机的爆发,使一向以独立、公正而闻名于世的美国评级机构声誉扫地,备受指责,也揭示了作为纯营利性中介机构的评级公司也必须受到监管和约束的客观现实。

二、中国金融业的风险监管与金融安全体系构建

(一)推进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同时需要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要与金融混业经营相适应,特别是对混业经营后创新业务的前瞻性监管非常关键。我国目前实行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对相应行业实施监管,这种模式显然与业务经营日益混业化的趋势以及金融风险的复杂性不协调。另外,对于跨部门的金融创新,需要有一个统揽全局的更具权威性和协调能力的机构牵头,采取全面的审慎监管。因此,中国金融业在迈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基于分业监管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有必要建立联席监管机制,加强对混业经营中创新领域、创新业务的协同监管。监管中既要保持金融创新的活力,又要防范创新过度带来的风险暴露,还要防止出现监管“失灵”的问题。

(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要协调好信贷业务拓展中短期盈利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2005年,在国内房地产价格不断高涨的市场下,为了提高市场份额,一些股份制银行曾推出近似于“零首付”的房贷,以及“加按揭”、“转按揭”等等创新业务模式,后被银监会强令取消。这些做法在危机发生前的美国次贷业务中都有,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

从近两年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来看,截至2007年底全国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2.7万亿,在各项贷款中占比接近1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月对全国20个大中城市的抽样调查,个人借款购房者多为中高收入人群,其中82%的人预期家庭收入基本稳定或上升;40岁以下的购房者占75.5%,群体支付能力处于上升时期。全国按照购买价格计算的抵借比(贷款发生额/房屋销售额)为55.4%,平均首付款比率为37.2%,而美国次贷的抵借比在2000年就达到了78%,到2006年更上升到86.5%。对比来看,我国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比较充足。总体分析,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质量较高,因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而发生被动违约的系统性风险较小。但在住房市场趋于持续升温的状况下,房贷机构往往具有扩张冲动,监管部门的及时预警和有效监管措施非常必要。

2商业银行要正确把握资产证券化创新商业模式的应用

从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中,我们应该对国内商业银行未来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有正确认识。第一,次贷危机与过度利用证券化以及“原生一分销”的业务模式有很大关系,但并不能否定这些创新形式。证券化作为盘活信贷资产流动性,分散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创新模式,仍然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只是要把握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关系。第二,金融机构不能认为只要通过资产证券化就能把风险转移出去,而过度拓展高风险信贷业务。因为证券化只能转移和分散风险,并不能消除风险,风险仍留在市场内。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以及金融市场各子市场界限趋于模糊的条件下,局部的风险暴露会通过创新管道在市场主体间传递。因此,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运用要注意把握量度,不可滥用。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主体要注意基础资产的质量,从源头上把好信用风险防范关。第三,要充分发挥证券化模式有利的一面,防范其弊端。监管部门要制定严密的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把结构性产品的特异性风险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避免误导。同时,要完善结构性产品的资本监管制度,防止机构投资者利用结构性产品从事监管资本套利(不降低风险甚至增加风险的前提下降低了监管资本要求)。第四,“原生一分销”模式是风险转移过程,在次贷证券化中,投资银行、SPV等中介机构不受传统资本监管的约束,导致风险传递中监管出现“失灵”。次贷危机警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要从系统性风险的高度着眼,对风险转移过程中的各环节的金融中介都要监管,而不仅仅是商业银行。

(三)要以次贷危机为契机推动中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的实质性实施

实质性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监管要求,将使银行风险管理至少在下列几个方面得到改进。第一,有利于改变银行单纯依靠计量模型衡量风险的缺陷。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采用风险计量模型的同时应辅以必要的专家判断,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准确计量风险。第二,有利于改变衍生金融产品场外交易透明度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不充分的缺陷。新资本协议明确规定了在衍生金融交易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以估计由于交易对手信用恶化导致的信用风险。鉴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复杂性、风险的隐蔽性,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资本监管范围,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机构SPV都应当适用资本监管要求。在新资本协议下,资产证券化主要用于改善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弹性,而不再为了资本套利。第三,有利于改变银行资本覆盖风险范围有限的缺陷。1988年的资本协议仅要求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计提资本,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将资本覆盖范围扩大到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如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模型风险等。而且银行集团内部要有统一的风险计量方法和标准。

基于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需要,商业银行必然要对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IT系统、风险管理政策流程进行改造,这将有效推动中国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基础设施的完善,促进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提升。

(四)完善金融基础制度,构建中国金融安全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范文6

是的核心,维护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在中国经济的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发展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利益与风险同在。我们不仅要看到金融的发展开放,还要看到金融风险的存在,并积极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是因为金融业是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这一性质决定了其高风险性特点。由于金融业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一旦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很容易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的金融危机,进而导致整个金融秩序的混乱。所以,对金融业的监管就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课题。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近些年来,由于金融创新、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增强,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金融监管从分业走向统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本文从金融监管的基础入手,了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并针对我国国情,提出了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全球化 分业监管 统一监管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秩序则是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近些年以来在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频繁爆发,给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金融业因其“高负债、高风险”的特性,其监管注定是各国关注的焦点。不无例外,在我国,金融也是一直倍受关注的课题。正如朱镕基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的:“要改善和强化金融监管,实行严格的经营管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改进金融服务,努力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充分说明,强化金融监管已成为建立我国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当务之急;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则是保证我国金融健康运行的必要前提,也是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入世大背景下,探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问题就更具有意义。“金融监管无论体现为制度还是付诸行动,它通常都可以视为一个法律问题” ,故而本文就从法律角度谈起。

一、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

(一)概念

金融监管是指有关政府部门为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高效运行,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审慎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它通过直接对商业性金融机构主体做出某种限制性规定的手段,对其加以监督和管理,故而构成现代化金融制度机构的一个独立层次。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监管是补救市场失灵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健、有序进行,并借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

(二)理论基础

1、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

现代经济学的成果表明,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1)外部性问题,即某种经济活动给与这项活动无关的第三方带来的。这又包含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个方面。对于金融业,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出现。当金融机构正常发挥其中介职能,通过提高储蓄和投资的规模及效率来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时,经济发展的步伐就会加快;反之,某些金融机构的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合并协议破坏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一方面,出于高负债度和宽负债面的原因,一家银行的倒闭会涉及千万民众的利益,进而引起社会的恐慌、信用的下降。另一方面,则容易诱发金融系统内部的连锁性风险反应。大银行不仅作为社会结算中心,而且往往是众多中小银行的银行,故其倒闭有可能造成支付功能的中断,使社会财富遭受重大损失。(2)垄断,即一定部门因具有很强的由技术决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其固定资本又具有很强的长期使用性和沉淀性,因而构成加入壁垒即垄断。金融业在本质活动上是规模经济,这个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最终发展到高度的售中垄断,因此就会表现为追求超大规模,摆脱管理的特征。这样不仅会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带来损失,而且会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3)信息不对称,即在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对其交易的了解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金融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同样存在着不对称现象。一方面,这将导致市场主体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也即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因为金融机构出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不愿对外公开其资金运作的具体情况,所以客户不可能准确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和风险程度,从而使存款人难以区分经营较好和经营不良的银行,进而使存款人利益受到损害。

2、从金融业的特征来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诸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显得尤为重要。(1)金融业是“公共性”产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储蓄,而资金的运用又是面向社会公众,因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行为、业绩对社会公众能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基于公共产品的特性,不可避免的出现“搭便车”问题,即人们乐于享受公共产品带来的好处,却乏于为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维护做出贡献的动力。(2)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是高负债、高风险行业,这种内在特性使金融体系在经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和破产浪潮时,显示出特有的脆弱性。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而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经济人追求高额利润的天性,往往会促使其盲目扩张从而导致资产状况恶化,有可能引起违约和破产风潮,而这一切又反过来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3)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内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其他银行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业的危机,进而危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在世界范围内,随着金融全球化 的发展趋势,加大了客户和金融业自身的风险,也加大了金融市场的监管难度,这种必然性要求各国协调立法,实现金融运行规则全球化 。

综上理论分析,金融监管是国家干预主义在金融业的逻辑延伸,而体现在金融业的国家干预也相应地具有一定的界限,这个界限就要求建立合理的金融监管体系,并使之协调运作。

二、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理论

(一)概念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二)建立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从法律角度来计,建立金融监管体系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是源于使金融监管效果的最优化,那么也就是说证明了进行金融监管是必要的,也就证明了建立金融监管体系是必要的。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体现在:(1)权力必须加以制约的法律规则决定了必须进行金融监管。金融机构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中央银行具有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宏观调控,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等方面职能;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支付中介和信用创造的职能;证券、信托、保险等活动也都具有一定的分配和调节社会资源的职能。这些职能都隐含着某种权力因素,从反面来说,如果不对其权力进行监督,所谓“无制约的权力就会滋生腐败”,就会导致对权力的滥用和对社会利益的侵犯;从正面来讲,金融监管可以为央行进行宏观调控、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创造良好的法律基础,同时也能达到对央行行使金融宏观调控权加以合理制衡的目的,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管。(2)维护公平的法律原则同样也需要进行监管。金融机构通常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当今世界对金融机构的设立都采取特许权,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其营业范围都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这种行业垄断的地位决定了金融机构在市场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也给其滥用特许权提供了可能。为了维护公平,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公平,还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公平,以及保护处于劣势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金融机构必须加以监管。

总之,监管是金融体所必需,也是制约金融权力、防止滥用垄断权力的必要手段。但是监管的进行必须成体系,只有体系化才能公开化、透明化、合理化,也就是说建立有效合理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必然的。法本身“具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 的价值,因此对于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其主体、构成、职权和作用机制也不得不从法律角度规范、探计。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内容选择

金融监管体系的内容是以金融监管的内容为核心而构建起来的,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监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二是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三是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所以,在构建金融监管体系时就必须围绕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如下:

第一,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的监管,是实施全面风险监管的第一环,是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发展的有效预防措施。金融市场入竞争的有效运行可以排除那些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金融机构成立的可能性。因此监管当局必须切实抓好市场准入的软性和硬性条件,准确做出对金融机构的审查批结论。

第二,风险监管。风险监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金融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而如何对风险集中进行准确的品格和有效的控制则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在现实操作中,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通过几个指标来完成。首先,资本充足率 的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指一家金融机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的比例。资本充足率的适度性是保持金融机构正常营运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它不仅迫使金融机构保持较高的流动资产比率,减少风险资产提高资产质量,而且能够从总体上约束商业银行产生派生存款的能力,防止盲目的信贷扩张。其次,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这是指监管当局监督金融机构最低实收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确保金融机构开业运营后有相应的资本实力。再次,资产负负债比例监管。这是从风险的源头抓起,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将资金来源与资金使用紧密联系,避免贷款过于集中在某一行业、某一时期和某一。防止放贷出超和收支逆差,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清偿能力。最后,资产质量监管。资质量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对其的专项监管就成为十分必要的课题。金融资产质量监管的重点是监管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中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监管逾期贷款和呆帐呆滞贷款,并督促银行对此损失予以冲销,以确保其清偿能力的承担风险能力。

第三,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 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其中,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服务的机构主要表现为分业经营不能混业经营的监管上;而对其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监管则体现为三个标准上。首先,是对利率进行的监督与管理。这要求监管商业银行是否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防止其不正当竞争。其次,对外汇外债进行合规性监管。在我国监管的外汇主要针对资本项目,即对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逃汇、骗汇及违规经营;对外债的监管主要是外债的规模、结构以及使用方向。最后,对市场融资进行合规性监管。这项监管一方面是对社会融资活动中企业集资状况的监管,意在防止社会信用盲目扩张;另一方面是监管货币市场,旨在防止金融机构使用拆入资金搞长期贷款和投资。

第四,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管,也包括对违规金融机构终止经营的监管。不仅要“抓”,责令其纠正错误恢复正常经营;还要有“放”,注销难以免救的金融机构,使其进入破产程序,同时对其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采取的是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系。具体而言,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都是监管机关。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公布实施,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法规框架基本形成。基于此,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

尽管如此,由于其建立时间比较短,加之我国金融体系尚未理顺,故而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第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未进理顺,存在着金融监管体系的体制性障碍。具体表现在:1、金融监标准不一致,使监管机构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无法协调统一。2、金融监管职责不清,划分不明,尚存在部分监管“真空”同样也存在监管“交叉”。3、单纯重视政府的监管,忽视行业的自律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金融监的成败取决于是否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作保障,金融监管对法律基础的要求 是:1、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2、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管理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3、金融监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少弊端,无法保证金融监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首先体现在配套法规不完善,大法不少,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制度不配套;其次是法律法规普遍缺乏定量,实际执行中尺度不易把握,可操作性不强;再次是执行监督者缺乏有效监督,既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法,又无法衡量其工作的绩效;最后是影响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因素缺乏约束,使监管的效用不近人意。

第三,现行多头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需要。加入WTO后大批的外国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将会以合资或独资方式介入我国金融领域,与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争夺市场份额。而这些公司多为“金融百货公司”,在竞争中使得现行监管体制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1、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2、部分企业集团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3、现行分业监管大多采用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有的新业务成交叉性业务,对于这种业务,既可能导致重复监管也可能造成监缺位。

(二)针对提出完善我国监管体系的建议

所谓事实胜于雄辩,大量的事实表明,我国的金融监管在过去的几年里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正如上文所讲,仍存在着监管范围较窄、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面对着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以及入世后大量的外国金融机构涌入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切实依据我国的金融水平,借鉴国际上的监管经验,逐步探索出一种符合我国实际的金融监管体系。

第一,健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逐步建立起包括中央银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监督配合的大系统监管体系。1、建立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完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成立,大大解放了中央银行,但在其职责上仍需进一步明确。2、健全各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组织,金融业自律具有政府监管所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他们熟悉金融业运作的具体情况,而且自律的规则往往含有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约束,作用窨比较大。我国已于1991年建立了证券业的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并于2000年5月建立了银行业的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但这两个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并于2000年5月建立了银行业的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但这两个自律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银行业协会采用自愿入会的方式使得其发挥的空间大为减少,今后应还原证券业协会民间组织的本来面目,同时对银行业协会的职权加以界定,以利于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自律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是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3、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着眼点在于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内部稽核监控系统应有明确的监控目的、监控项目、专门监控的机构和人员、的与程序及向领导与有关部门反馈信息的制度,通过内部监测可以及早在风险显化之前做出预警并反馈信息。4、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应当重视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监督作用。

第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如果说金融监管体系是进行金融监管的前提,而金融法规则是实施金融监管的基础,因此,金融监管法律的建立健全对监管体系能否充分发挥作用至关重要。由于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尚存在不足,其完善应以以下几方面进行: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制定《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外汇管理法》等金融法规,同时制定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对原来颁布的有关法律、制定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修订。首先,必须坚定树立《人民银行法》的主体地位,积极构筑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法律为框架,《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单项业务和机构管理法规为主体,《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单项业务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层次分明、互相衔接、全面系统的法规体系。其次,抓紧制定各项法规的实施细则,实现金融法规定性与定量明晰的双重目标,提高其可操作性。2、加入WTO,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回应。当前,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与WTO规则以及国际惯例不适应的急需修改,如我国现行对经常性项目的真实性审查,严格资本项目的管理,由于到了经常性项目下的活动,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明显的距离。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金融业势必受到外国金融企业的冲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国家的金融企业正在或已经向全能化迈进,如果开放金融市场,势必造成我国金融企业的被动局面,而且我国也出现了不同业务的交叉,如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一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够回,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市场进行回够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对这种“混业经营、分业监督”的现状进行管理,不仅仅需要各主管监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也需要超前性的立法。

第三、在金融监管方式上应以风险与合规性并重为主,同时建立监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的监管。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着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入手:1、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合规性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且纠正成本较高;风险监管则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2、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3、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我国目前仍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中央银行、银监会 、保监会仍各自拥有各自的监管范围。但随着交叉业务的增多,需要加强其间的协调合作,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理真空,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降低监管成本,从而提高监理效率。

第四、加强与外国监管当局和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加入WTO以后,我国必须跟踪国际金融监督的发展,不断改进我国的金融监管,建立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制度和交流制度,有效地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我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此外,还应积极参加国际或地区性的金融监管组织活动,切实发挥作用,维护我国金融领域的整体利益。

五、综合世界发展潮流和中国现实国情,探索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客观的说,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金融健康运行的必要前提,也是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是一国选择何种金融管理体系模式则取决、金融运行的内部环境。

从世界范围来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一体化的不断发展,金融业改革趋势加强;金融创新持续深入发展,国际金融监理也随之发生巨大的变化:实行统一监管是这一改革走向。还有一些国家尽管没有实现完全的统一监管,但也已经开始实现银行业与保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与证券业的结合监管。

从上讲,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目标是尽可能地防止或遏制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甚至是金融市场崩溃的发生,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促进金融行业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进而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不同的金融监管体系也都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这目标。

归根到底,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既尊重传统,又符合实现国情,同时还要考虑未来金融发展趋势;既要技术上可行,又要成本上经济,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弹性。

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似乎也面临着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压力。一方面,我国加入WTO,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加深;另一方面,在我国国内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已初露端倪,这些各种形式“混业”经营必然呼唤金融监管体系的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金融融入全球的程度还不深,以及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所以我国的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还没有非到进行金融统一监管不行的地步。这意味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的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必须明确,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切忌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局副局长景学成指出的: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正确的,应当继续执行,在较时间内我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尽管如此,我们仍应关注金融监管向统一监管和功能监管转变这一世界趋势,加强研究,积极稳妥应对冲击。

总而言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不足。面对着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形势和金融全球自由化浪潮的冲击,面对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体制的要求,可以看出,如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保证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道路任重而道远。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联系的日益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立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显。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更加,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法律固定已有之成果,且指引进一步的改革,并使法律适应要求进一步的推动体系的完善,这将是我们最大的目标。 注释:

①陆泽峰:《金融创新和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页。

②钱小安:《建立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载于《财经科学》2002年第1期。

③徐忠:《金融全球化与金融风险》,云南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④是指各个国家和地区运用国际通行的金融规则对其金融主体或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这些国际通行规则主要体现于一些国际组织规范性文件中,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贸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⑤孙国华 朱景文:《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⑥包括资本构成比率和风险资产比率。《巴塞尔协议》规定: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充足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须达到4%。

⑦合规性监管偏重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而且纠正成本较高;现在的趋势是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既重视事后化解又重视事前预防。

⑧唐文琳:《构建完善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载于《改革与战略》2000年第1期。

⑨李少远:《做好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加强金融监督》,载于《南方金融》2000年第5期。

⑩ 银监会的成立是依据十界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设立,职责在于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替代央行进行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1、贺小勇:《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马卫华:《WT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

3、魏方:《简论我国的金融监管》载于徐杰主编的经济法论丛第二卷。

4、钱小安:《建立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载于《财经科学》2002年六期。

5、何德旭:《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载于《管理科学》2003年第九期。

6、张忠军:《金融管理法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