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问题论文范例6篇

民族问题论文

民族问题论文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二、三十年,对少数民族人口问题的研究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一中全会以后才开始起步,由于基础资料奇缺、已往研究成果贫乏及研究力量薄弱等原因,少数民族人口研究工作起步十分艰难。

一、民族人口研究的进展取决于人口基本数据的提供状况

1953年和1964年的第一、二次人口普查手工汇总资料,仅有各民族人口数量和地区分布资料,而1982年的全国和民族自治地主的100%机器汇总资料和1%抽样资料(仅限于100万人口以上可用)则提供了各民族人口数量、分布、婚姻、家庭、生育、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行业、职业等重要基础数据,对民族人口的分析研究开始提供了空前的有利条件,从而第一次基本上弄清了民族人口的种种特点和存在的诸多问题。

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机器汇总的民族人口资料,除了1982年的内容外,还具有更有价值的重要特点:第一,增加了民族人口迁移、死亡等项目;第二,按分民族、分年龄、分性别对婚姻、生育、死亡、文化程度(分在校、毕业、肄业等)、文盲、职业、行业、年龄、性别等进行设计和交叉汇总,这在全世界各国中是唯一的,为分析各民族人口状况、特点和问题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对推进中国民族人口学科发展起了空前的关键性作用。因此,有位美国人口学家反映,东南亚有的国家也准备效仿。在多种抽样调查中的民族人口资料相当丰富,如1987年和1995年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1988年全国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资料、8个少数民族妇女婚育情况抽样调查数汇总等,对分析研究各民族人口、婚姻、生育等的现状和历史变迁,提供了可信依据。典型调查和社区调查资料,从另一个侧面丰富了民族人口研究内容,《中国少数民族社区人口研究》(张天路,1992)反映了20多个民族的100多个社区的人口、社会、经济、自然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调查研究》(张天路、黄荣清,1995)涵盖了对9个民族(或地区)的人口调查资料分析研究外,还对全国55个少数民族人口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和对策研究并提出了今后的任务。

二、国内、外的支持有力地促进了民族人口研究的展开

在奠基性和开拓性的研究过程中,受到了国家教委、国家计生委、国家统计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联合国人口基金的积极扶持,除了资助民族人口专著出版外,还分别设立了少数民族人口研究课题。在“七五”期间,国家教委和国家社科基金分别设立了“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综合研究”等课题,国家计生委设立了“中国少数民族家庭、婚姻、生育、节育情况系列调查研究”课题;在“八五”期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设立了“中国各民族人口的增长分析”和“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政策研究”课题,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国家教委的P04项目“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调查研究”,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国家统计局的P33项目“中国1990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分析研究”课题,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国家计生委的P07项目“中国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设立了“拉萨市流动人口调查研究”课题,国家民委设立了“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研究”课题等。这些调查研究和分析研究的开展与完成,不仅扭转了少数民族人口资料缺乏的局面,而且可以说是世界各国中仅有的少数民族人口资料最丰富的国家,更可喜的是有的人口研究机构正在建立少数民族人口数据库。

中国人口学会成立以来对少数民族人口的调查研究也给予了很大的关注,早在80年代初期就在兰州、贵阳和昆明召开了三次“少数民族人口调查研讨会”,会后出版了论文集;90年代人口学会又设立了“中国民族人口专业委员会”,以协调全国民族人口的调查研究工作。

近20年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人口的调查研究和分析研讨会就召开了10多次大中型会议,还于1992年和1994年在新疆乌鲁木齐和云南昆明分别召开了两次国际会议,即“中国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学术研讨会”与“1990年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分析研讨会”。

1987年在贵阳召开的全国性的“少数民族人口综合研究筹划会”是第一次召开协调全国民族人口研究人员和实际部门的联合调查尝试,与会人员来自15个省、市、自治区,以协调和组织该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会议确定了承担民族社区的调查单位和专家、学者,要求按照统一设计(经过试点调查修改)的调查问卷、说明书与汇总表进行调查,调查研究成果包括调查报告和咨询报告。为了互通信息和交流情况,由综合研究协调办公室及时寄发简报。

1989年夏天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社区人口调查与研究成果评审会,在1993年出版了由张天路主编、中国人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社区人口研究》。该书汇集了藏、彝、回、布依、朝鲜、满、瑶、京、黎、佤、拉祜、纳西(摩棱人)、基诺、畲、水、东乡、裕固、柯尔克孜、土、撒拉、锡伯21个民族的100多个社区的调查报告。

1993年在北京召开的“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民族人口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计生委、统计局、高校、统战、民委、政协等系统的近100名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彭佩云、蒋正华等多位领导出席指导。会议共提交论文55篇文,对1990年人口普查的民族人口资料进行深入开发的同时,还进行了适当的补充调查,为各民族人口死亡率与平均寿命、各民族人口生活质量指数,特别是对各民族人口指标直接进行横向比较,首次开发出了少数民族赶上和超过汉族的多项人口指标,树立了少数民族人口的新形象。会后出版了《中国民族人口演进》(张天路,1993)。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人口研究工作的开展,经过张天路、马正亮的努力,在甘肃计生委提供出版经费的支持下,《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杂志(季刊)在1987年正式创刊,在马正亮副主编的主持下直到1999年已发行了48期。由于它是世界唯一的少数民族人口刊物,因此它的影响远远不仅限于国内。

80年代以来,少数民族人口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在80年代出版了10本专著,发表了100多篇论文,向政府提供了10多份咨询报告。在专著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民族人口学》(张天路1989)。这标志着民族人口学科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中正式建立起来,填补了社会科学领域的空白。90年代出版了31本专著,发表了500多篇论文,向政府提供了40多篇咨询和调查报告。

三、少数民族人口研究涉及的主要范围和主要问题

少数民族人口研究范围之广、问题之多和难度之大,不亚于(或者可以说还稍多于)全国(或地区)的人口内容,涉及的主要范围包括:民族人口学科的建立与完善问题;基础理论建设与应用研究问题;方法论与研究方法问题;人口数量变动因素中的自然变动、迁移变动、社会变动(指更改民族成份)、民族通婚家庭子女的民族属性等定量与构成问题;婚姻和家庭户中的构成、初婚年龄等问题以外的民族通婚的比例变化问题,以及婚姻形式(或婚姻制度)对民族人口再生产与其后代的素质问题;民族因素对婚姻、生产、死亡、人口素质、生活质量等的下面或副面影响问题;民族人口政策问题;民族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等的相互关系问题;民族人口与民族繁荣的关系问题;民族人口指标达到或超过汉族水平等。

民族人口研究的主要困难有:第一,只有每10年进行的人口普查才有可能提供民族、分年龄、分性别的重要数据;第二,分民族人口研究面临着对56个民族人口资料的分别计算、列表、制图、分析等复杂和困难问题;第三,对民族人口进行抽样调查或社区调查的经费难以解决等。

在近20年中出版的民族人口专著多达40多本,如《民族人口学》(张天路1998)、《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分析与预测》(黄荣清1995)、《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的演进》(张天路1993)、《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调查研究》(张天路,黄荣清1995)、《中国穆斯林人口》(张天路等1991)、《中国少数民族社区人口研究》(张天路1993)、《中国藏族人口》(孙兢新1994)、《中国蒙古族人口》(王镇等1997)、《贵州少数民族人口研究》(严天华1995)、《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政府研究》(邓宏碧1997),《PopulationDevelopmentinTibetandRelatedIssues(ZhangTianlu1997)》等。这些专著所论述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民族人口学的对象、任务和方法;各个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的历史变化、新中国时期的发展和未来50年的发展趋势;各个民族的人口素质、人口构成的变化与问题;各个民族的婚姻、生育、死亡、平均寿命和生活质量;民族人口政策的演变与效果;人口与民族繁荣的内在联系和定量指标的设计以及发展模式的探索,人口与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内容。

民族人口学的研究对象

民族人口学是一门新兴学科,是民族学与人口学的交叉学科或者边缘学科。直到1977年莫斯科出版社出版了《民族人口学》(B.U.科哥洛夫著),虽然缺乏定量数据,但主要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前苏联的民族政策方面阐述,原则性地提出了民族因素对民族人口过程的作用。由张天路编著的《民族人口学》于1989年出版第一版(约20万字)后,于1989年出版了经过修订的第二版(32.3万字),该书指出民族人口学的研究对象为:应该把民族人口作为根本的立足点,既包括世界各国的各个民族,也包括中国的各个少数民族和汉族,它主要研究人口的民族构成、各民族的人口构成、人口再生产特点、人口自然变动、迁移变动、社会变动和民族演变所引起的人口过程,以及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相互关系的发展变化及其规律,并分析各种社会、自然因素尤其是民族因素(包括政治、社会、宗教等所形成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对各民族人口数量、素质、婚姻、生病、死亡等的正负方面的作用。

民族人口学的研究方法

坚持以人口学的研究方法为主,并融入人类学和民族学的有关研究方法。除经常运用数学方法、比较法、分析与综合方法外,特别强调运用人口学的问卷调查与人类学的田野工作(民族学叫实地调查)相互结合的新型调查法,它既可以得到“是什么?”,也可以寻找到“为什么?”,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怎么办?”

民族人口政策的演变

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路线和民族政策的指引下,从各个时期的民族人口状况、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民族人士的意愿等实际情况出发,新中国的民族人口政策经历了人口兴旺(50~70年代初)、酝酿和准备计划生育阶段(1971~1981年)。但是,由于少数民族人口经过相当时期的高速增长,民族地区的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等的矛盾和压力愈来愈大,有的地区相当严重,少数民族群众耳闻目染汉族家庭因开展计划生育而出现的生活条件、健康素质和文化素质都有所提高之后,便追求计划生育,甚至自发地行动起来,特别是1981年5月乌兰夫同志指出:“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还是要搞,问题是如何搞法,……”。在以上因素的影响和推动下,为了少数民族人口素质的更快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赶上和达到汉族水平,便于1982年12月,经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六五》计划明确提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规划”。

1984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说:“对于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有关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往往都是经过试行之后,逐步地予以完善。而其效果还是很不平衡,以致于有的少数民族人口再生产已进入人口现代型行列,人口工作的重点已由控制人口数量型转为提高人口素质型;有的少数民族人口再生产则还处于高出生、高增长阶段,还面临着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构成等严峻问题、大多数的少数民族人口再生产还处于由传统再生产类型向现代类型转变阶段。

少数民族人口总增长率超常规的因素分析

1953~1964年,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由3532.0万人增长到39998.4万人,平均每年递增1.11%;1982年增长到6723.9万人,1964~1982年平均每年递增2.94%;到1990年少数民族人口达到9132.4人,1982~1990年平均每年递增3.51%;据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推算,少数民族人口为11123.8万人。根据黄荣清教授计算,近来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变动,除了自然变动、国际迁移变动因素外,还有更为重要的社会变动(包括更改民族成份和民族通婚子女选报为少数民族成份者)因素,必须加以量化,这是国内有关部门和国外人口专家所关心的问题。据计算,1982~1990年在少数民族新增人口数量中的社会变动占了56.64%,而自然增长部分仅为43.36%,汉族则因此减少了14.15%的人口。

少数民族妇女婚姻构成

从少数民族的婚姻特点出发,除了分析研究婚姻构成、平均初婚年龄等内容外,还要分析研究婚姻形式、民族通婚等对少数民族人口的作用。

1.各民族妇女婚姻构成的变化。1982~1990年各民族妇女的婚姻构成,有的上升、有的下降,而且到1990年各民族间的高低也比较悬殊。1982~1990年未婚比率上升的有维吾尔、苗、布依、侗、瑶、白、土家等族,其中维吾尔族由13.4%上升为16.3%和苗族由21.0%上升为24.0%;其他民族都有所下降,其中以朝鲜族由25.6%下降为18.5%、蒙古族由30.9%降为27.1%、回族由25.5%降为21.4%较为突出。到1990年未婚比率相对较低的为维吾尔族(16.3)、哈尼族(18.1%)和朝鲜族(18.5%),而相对较高的则为哈萨克族(34.7%)、藏族(28.1%)和蒙古族(27.1%)。1982~1990年离婚比率升高的有回、朝鲜、满、侗等,以中以朝鲜族由0.6%上升为1.0%的升幅较大;而降幅最大的为哈尼族由2.3%降为0.7%。到1990年离婚比率相对较高的有维吾尔族(5.2%)、藏族(3.2%)和傣族(1.4%)。

2.各民族妇女平均初年龄。1990年各民族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相对较高的有藏族、哈萨克族和朝鲜族,分别为23.8岁、23.6岁和22.7岁,为什么前两个民族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如此之高?我们至今还不甚明白。相对较低者为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傣族和彝族,分别为19.4岁、20.0岁、20.9岁和20.9岁。

3.各民族妇女的早婚问题。在民族学的研究成果中,有13岁或15岁的男女青年便举行成人仪式为“戴天头”、“穿裙子”、建“察房”、盖“公房”等,从此算作成人,可以正式参加恋爱或婚姻社交活动,《古兰经》规定:女子9岁、男子12岁为“出幼”(即离开了幼年,进成年期,即可以结婚。)据1985年调查资料反映,新疆墨玉县维吾尔族已婚妇女中在10~14岁和15~19岁年龄组的已婚比率分别为24.67%和77.18%;云南傣族已婚妇女中10~14岁和15~19岁分别为0.98%和15.88%;云南布朗族已婚妇女中10~14岁和15~19岁分别为2.23%和17.56%;云南佤族已婚妇女中10~14岁和15~19岁的已婚比例分别为0.92%和23.29%。1982~1990年,除个别民族妇女的早婚比率有所上升外,大多数民族妇女的早婚比率都有所下降,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有瑶族、苗族和回族,分别下降了8.3、4.5和4.3个百分点,维吾尔族下降了6.9个百分点。直到1990年早婚比率相比较高的为维吾尔、哈尼族、傣族、彝族和藏族,而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哈萨克族妇女的早婚比率只有2.6%。

4.民族通婚。根据1990年中国各民族的民族通婚状况,民族复合家庭户和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户比例最高的都为满族、蒙古族和土家族,相对较低的都为维吾尔族、藏族和哈萨克族。民族通婚的积极作用占据着主流地位,有利于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和人口健康素质的提高。

少数民族妇女生育率的变化

少数民族正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比汉族晚了10多年,即于1982年才正式展开,而且一对夫妻比汉族可以多生1~2个孩子。

1.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总和生育率在不断地下降,1989年经1981年下降了31.08%。当然,各个少数民族下降幅度很不平衡。80年代朝鲜族妇女总和生育率,不仅一直比汉族为低,而且一直在生育更替水平以下轨道运行,这与全民族的高文化素质、现代生育观念的树立有着直接的关系。80年代的满族实行一对夫妇生育2孩的政策,但由于文化素质较高和生育观念的积极转变,总和生育率也降到了生育更替水平线以下。内蒙古地区的蒙古族,虽然1988年才正式开展计划生育,但总和生育率超前开展下降,到1989年已接近生育更替水平,与文化素质的提高,生育观念的先期转变有关。回族妇女总和生育率,是信仰伊斯兰民族中最低者。1981~1989总和生育率下降幅度相对最大的民族有黎族、侗族和壮族,分别下降了53.86%、35.79%和34.89%。1989年的总和生育率相对最高的为哈萨克族(5.07)和维吾尔族(5.45),其次为藏族(3.97)和布依族(3.79)。在百万人口以下民族中还有柯尔克族(6.14)、塔吉克族(6.13)、德昂族(5.03)、景颇族(4.23)、怒族(4.22)和撒拉族(4.15)等。总之,除个别民族外,进一步降低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2.早育问题。各民族15~19岁妇女生育率高低相当悬殊,相当高的有拉祜族(103.1‰)、哈尼族(77.8‰)、维吾尔族(75.4‰)傣族(74.9‰)和柯尔克孜族(69.4‰),这与早婚比率较高有直接的联系,有的民族又相当的低,如裕固族(5.8‰),俄罗斯族(6.77‰),锡伯族(7.7‰)和朝鲜族(8.3‰)。

3.孩生育问题。1989年除了几个民族妇女多孩生育构成较低以外,大多数民族都较高,甚至更高达40%以上者,3孩及以上构成在40%以上有柯尔克孜、塔吉克等11个民族。1989年百万人口以上民族15~19岁妇女的多孩生育也比较严重,即各民族普遍都生育3孩,当然占该年龄组生育孩次的比例高低不等,如相对较高的有维吾尔族(1.6%)、哈萨克族(1.6%)、傣族(3.4%)和藏族(1.0%)生育4孩的有回、藏、维吾尔、苗、彝、壮、瑶、哈尼、哈萨克和黎10个民族;甚至还有生育5孩及以上者,有藏、维吾尔、彝和黎4个民族,可以想像这些妇女生育第1胎时很有可能还处在少年时期,这对产妇和婴儿的健康都很不利。如果不及时降低对这些民族妇女、婴幼儿健康的危害以及人口高速增长势头等,给社会、经济、资源、环境所带来的压力和困难将是可以预料的。

人口死亡率和平均寿命问题

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第一次提供了分民族、分年龄、分性别数据,才有可能计算各民族人口死亡率和平均寿命。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的校正人口死亡率,相对较高的有佤(14.45‰)、鄂伦春(17.96‰)、珞巴(14.80‰)、拉祜(12.78‰)、门巴(13.43‰、珞巴(13.19‰)、德昂(13.16‰)、鄂伦春(13.24‰)、景颇(11.94‰)、傈僳(11.27‰)、哈尼(11.24‰)、独龙(11.31‰)、怒(11.50‰)、达斡尔(11.31‰)、布朗(12.91‰)和土(10.62‰)15个民族;人口死亡率相对很低的有京(5.01‰)、仫佬(5.15‰)、乌孜别克(5.74‰、锡伯(5.36‰)和满5.79‰)5个民族。

婴儿死亡率在50‰以上的有藏、维吾尔、苗、彝、布依、侗、傣、黎、傈僳、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撒拉、仫佬、阿昌、普来、怒、保东、京、独龙、门巴、基诺等30个民族,其中在100‰以上的还有哈尼、布朗、塔吉克、德昂和珞巴等族。当然也有低于20‰以下的,如满、达斡尔、锡伯、裕固等族。

平均寿命在70岁以上的有回、满、畲、高山、仫佬、锡伯、乌孜别克和京8个民族,而不足60岁的还有傈僳、佤、拉祜、景颇、布朗、怒、鄂伦春、德昂、独龙、门巴、珞巴和哈尼12个民族。

人口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的高低以及平均寿命的长短,除了社会、经济、文化素质、医疗卫生等原因以外,还有消极生活方式的转变程序不同等因素在起作用。

人口文化素质现状和问题

由于现代教育是提高各民族人口文化素质、健康素质、转变消极传统观念、降低生育率、提高生产部门和管理行为的科学、技术水平等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民族人口文化素质的提高是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民族繁荣事业的基础性工程。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少数民族人口文化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1.各民族的文化程度综合均值状况。1982~1990年,除门巴族外(原因待查),各民族的文化程度综合均值都有所提高,但到1990年各民族的文化程度综合均值相当悬殊。如果说综合均值5为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话,那么已有蒙古、朝鲜、满、哈萨克、高山、纳西、达斡尔、毛南、锡伯、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京、鄂伦春和赫哲15个少数民族,其中综合均值相对最高的为朝鲜族(8.54)、俄罗斯(8.12)、高山(7.99)、塔塔尔(7.60)、锡伯(7.15)和赫哲(7.11)6个民族;相对最低(≤2.0)的还有藏、拉祜、东乡、门巴和珞巴5个民族,约相当于小学二、三年级程度。

2.民族人口文盲比率下降与文盲人数增加问题。1949年以前除个别少数民族外,许多民族的人口文盲比率都在95%以上。1982~1990年少数民族人口(合计)成人(15岁及以上)文盲比率由44.5%降为30.8%,但文盲人数却增加了2.06%;土家族的文盲比率由36.1%降为25.2%,但文盲人数增加了65.23%;苗族文盲比率由60.2%降为41.9%,但文盲人数却增加了16.7%;回族文盲比率由42.10%降为33.1%,文盲人数增加了0.9%;彝族文盲比率由63.8%降为49.7%,文盲人数增加了6.4%;侗族文盲比率由47.2%降为28.5%,文盲人数增加了17.3%;白族文盲比率由42.65降为30.2%,文盲人数增加了6.4%;哈尼族文盲比率由66.1%降为60.4%,文盲人也增加了8.5%(张天路1998)等。这不仅表明这些民族小学义务教育和新生文盲形势严峻,也反映了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超越小学教育的承受能力,即影响了人口文化素质的更快提高。

民族人口生活质量问题研究

这是对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生活质量指数(PQLI)的首次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指标设计和两种不同的结果。其一,是依据美国海外开发委员会主席詹姆斯.格蒙特和客座研究贾大卫.莫里斯于1997年提出的衡量穷国贫困居民生活质量的测量方法。PQLI由婴儿死亡率、1多平均寿命和识字率3个指标组成,并经过换算成指数后之后的平均值,其公式为:

PQLI=婴儿死亡率指数+1岁平均寿命指数+成人识字率/3

另一位作者则认为上述三指标中的成人识字率应以文化程度综合均值代替,其计算公式为:

PQLI=婴儿死亡率+1岁平均寿命+文化程度综合值数/3

用第二个方法计算出来的PQLI,普遍的比第一个方法的数值要低20多。究竟用哪种方法或者第三种方法更为科学、更有应用价值?不过国际上通用的是第一种方法,所得出的数值可以与世界各国直接进行比较。

国际上通常把PQLI值为65,又把PQLI值分为高、中、低3个等级,80以上为高生活质量,发达国家的指数平均为92,其中西欧、北美接近95;60以下为低生活质量,最低的为非洲,平均仅为33,亚洲的平均值为58。

1990年中国百万人口以上民族,达到高生活质量的依次为满、朝鲜、汉、蒙古、壮和回6个民族;暂时还属于低生活质量的只有哈尼和藏两个民族。相对最低的哈尼族与相对最高的满族相比,相差达37个数值。

少数民族人口指标赶上和接近汉族水平问题的研究

历史上的少数民族,在社会、经济等方面都滞后或者大大滞后于汉族。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十分关心和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并提出赶上和接近汉族水平的战略任务。由于人口指标是社会、经济等的综合反映指标,而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一般要晚于汉族10多年,而且实行的又是适当放宽的生育政策。能不能赶上汉族?何时才能赶上汉族?有哪些民族在哪些方面先期赶上汉族?还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都是国家、民族人士、民族人口研究人员,应该关心和研究的问题。

在开发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进行研究后发现,已有26个民族在人口自然增长比例、标准化出生率、4孩及以上孩次构成、15~19岁妇女早育率、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妇女平均初婚年龄、15~19岁组妇女早婚比率、标准化死亡率、婴儿死亡率、0岁平均预期寿命、盲比率、15~19岁年龄组、每百人中所拥有的大专以上程度人数、每百人中所拥有的小学以上有文化人数、文化教育水平综合均值、少年儿童系数、年龄中位数、少年儿童负担比、城镇化水平、第一产业比重、第三产业比重、人口生活质量指数22项人口指标中不同程度地赶上汉族水平(张天路1998)。

在26个少数民族中人口生活质量指数(PQLI)得项多少依次为:朝鲜族和满族各18项,锡伯族和俄罗斯族分别为14项和11项,达斡尔族和乌孜别克族各9项,蒙古族、高山族和鄂温克族各占8项,京族、回族、塔塔尔族和裕固族各为7项,赫哲族和裕固族各为6项,哈萨克族5项,土家族和仫佬族各4项,毛南族3项,哈尼、纳西、仫佬、藏和布依4个民族各得1项。但问题是:超过汉族指数的民族已占55个少数民族的47.27%,,其中超过汉族指标的10多个民族的得项还不多。

(十一)人口与民族繁荣的新概念和量化指标问题的探索

由于国家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而如何科学理解民族繁荣以及人口与民族繁荣的关系?从学术、实践等方面给民族人口学提出了新的课题,因为不仅在50~60年代甚至在90年代,社会上和某些专家、学者认为:“民族繁荣的基础和前提是人口增长快,人口规模大”等,国内某些国家领导人很希望能从学术上、理论上进行研究,以使在民族人口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中有一个比较科学的统一认识。为此,主要在下面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1.关于民族繁荣的新概念。人类历史上的民族繁荣不仅有其针对性和往往被后起之秀所取代,而且还大致存在着传统型和现代型两种类型。传统型民族繁荣存在于传统经济、传统人口再生产时代,人多力量大是其主要表现形式;现代型民族繁荣则存在于现代经济时代,要求人口增长慢、人口文化科学素质高,特别是进入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人口文化科学素质的高低成为一个国家或民族能否立身于世界之林的基础和前提。

中国所追求的确良民族繁荣,无疑是现代型民族繁荣。经过反复探索,设计了现代型民族繁荣(初级阶段)的15项参考性定量指标(张天路1998),用以检验其发展进程。这些参考性定量指标分别是:(1)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3500美元以上(根据1990、1991年世界人口数据表中的平均数设计);(2)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2%~15%;(3)第三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45%以上;(4)农业劳动力在产业部门中占30%以下;(5)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50%以上;(6)成人识字率占同龄人口的95%以上;(7)中学入学率占同龄人口的80%以上;(8)高等教育入学学生占同龄人口的10%~15%(7、8项根据1988年、1989年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数据设计);(9)平均每个医生服务人口数在1000人以下,医生密度能使患者在3小时内就医;(10)婴儿死亡率达到20‰左右;(11)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0岁;(12)实现了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使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以下,人口倍增时间延长到70年以上;(13)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达2.0左右;(14)实现了成年型人口,使少年儿童系数达到25%以下,年龄中位数接近30岁;(15)人口生活质量指数(PQLI)达到80以上。

实际上,这些指标一般地都高于当前发展中国家水平,都又低于或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因此,即使某个国家或民族全面实现了这些指标,但还需要更上一层楼。在1990年的中国56个民族中,达到或超过指标项目的为朝鲜族最高,有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倍增长年限、总和生育率、婴儿死亡率、0岁平均寿命、城镇人口比例、少年儿童系数、年龄中倍数和生活质量10项;其次为锡伯族,有总和生育率、婴儿死亡率、0岁平均寿命、成人识字率、年龄中位数和生活质量6项。蒙古、回、满、壮、俄罗斯、高山、裕回、畲、达斡尔、仫佬、毛南、塔塔尔、乌孜别克等族,在1项或几项达到了繁荣指标要求。存在的问题是:第一,达到繁荣指标的民族还不多,而且即使达到了繁荣指标的民族得项也还不高;第二,西部地区的众多民族特别是西南地区的民族,在达标方面还处于待起步状态。2.“人口—教育—经济”的协调发展模式。这是日本和中国的朝鲜族在实施现代型民族繁荣过程中的重要经验和创新:第一,要实行计划生育,减慢人口增长速度,为普及小学、中学教育和发展国民经济,提高人均经济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第二,把全民教育置于优先发展地位,由于人口文化素质的极大提高,为控制人口数量,降低人口死亡率、延长平均寿命和提供高素质劳动人力、提高产业部门的科技含量与经济效益等起了积极作用;第三,全力发展民族经济,深化市场经济实行开放政策,提高人均经济水平,为发展教育、控制人口工作和社会养老等事业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总之,“人口—教育—经济”的协调发展模式,必然导致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振兴民族经济的协调与良性循环,可以说是实现现代型民族繁荣的有效途径。

(十二)人口研究的成效显著

由于位于世界最大、最高的高原腹地秘形成独特自然环境,且长期封闭;封建农奴制度延续了八、九个世纪,且社会经济远远滞后于内地;独有的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广泛流行;特殊的婚俗、生活方式和传统文化;达赖集团和国外一些人歪曲人口事实,不断编造人口谎言。因此,人口问题便具有独特性、神秘性和敏感性,自然受到了国内外某些部门和学者的关注与重视,80年代以来成为研究的热点,其研究成果之多、分析研究的之深、社会经济效益之突出、对人口学科的贡献性等,在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名列前茅。据不完全统计,仅专著已有10本:《中国人口.分册》(刘瑞1989)、《人口的变迁》(张天路1989)、《当代中国人口》(孙兢新1992)、《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资料调查报告集.卷》(常崇煊1989)、《边区开发论著.居民收入、消费中的城乡差异》(马戎等1993);《中国简况.人口的过去、现状与未来趋势》(中文和多种外文本)(张天路1994);《跨世纪的中国人口.卷》(晋美多吉等1994)年、《中国藏族人口研究系列.藏族人口》(李永胜等1997)、《PopulationDevelopmentinTibetandRelatedIssues》(张天路1997年)等。此外,还发表了100多篇论文和调查报告。这些专著和论文,对人口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特点、问题与对策等进行了定性、定量的研究。

1.历史人口问题的严峻性。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人口数量问题。在这块12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历史上最多有过多少人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说曾有94.5万人、600万人,也有人说曾经达到1000万人甚至更有3300万人之说。各家之说的根据是什么呢?因为旧既没有户籍制度,又没有进行过人口普查,应该说都是一些估计数或者推算数。如果估计或推算一个地区人数都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发育程度或者它具有养活多少人口的生产水平和经济实力作为依据,彼此的差距不至于大到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总之,这个问题还远没有解决。二是婚姻、生育、死亡等问题十分严重。采用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的高年龄组人口的有关资料(因为他们都是出生在30年代以前,可以代表旧水平):65~69岁妇女的不婚比率达10.8%,分别比全国藏族(9.2%)维吾尔(0.2%)高1.6个和10.2个百分点;60~64岁妇女终身不育高达17.7%,比全国平均水平的1.4%高16.3个百分点;1959年民主改革前的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一直在3.01~3.85之间徘徊,这与国内外的自发性生育在5.0以上的水差甚大;和平解放前的婴儿死亡率高达430‰,平均寿命只有35岁(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和计划生育办公室1995)。三是现代文化教育的空白。和平解放前的还处于以宗教寺院教育为主阶段,没有一所现代学校。因此,盲率高达90.6%,其中男性为80.0%,女性为97.6%;乡村盲率高达91.4%,其中男性为81.6%,女性为98.1%。

2.人口的增长与民族构成的变化。1951年和平解放以后特别是1959年民主改革以后,人口增长幅度明显加快。1951~1959年从和平解放至民主改革期间的平均每年增长率较低(0.92%);1959~1965年平均每年增长率最高(3.10%);1965~1985年从自治区成立至城镇少数民族开始计划生育期间,平均每年增长率较高(1.95%)。与此同时,人口的民族构成一直是以藏族人口占绝对优势,并在不断升高,如1982年藏族占全区人口的94.4%,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分别为4.85%和0.75%;1990年则藏族上升为95.5%,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分别为3.68%和0.82%;到1996年藏族、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全区人口的比例分别为96.3%、2.9%和0.8%。

3.人口预测。以1990年为221.78万人为基数进行预测,三个方案到2000年分别为263.75万人、266.51万人和209.63万人,2050年分别为401.00万人、443.10万人。以第二方案为例,除少儿比例不断下降外(由1990年上午35.5%下降到2050年的29.7%),其他各项数值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这对的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的压力很大(孙兢新1992)。

4.生育率、死亡率水平的变化。首先是妇女未婚比率的下降。1990年时40~49岁的高育龄妇女的未婚比率虽然还高达7.43%(次仁多吉1995)(比全国各民族都高),但比65~69岁终身不婚妇女的10.83%下降了3.4个百分点,这使更多妇女有了健全的家庭和生育的机会,但1995年又反弹为8.26%。其次是降低妇女不育率比例,1990年40~44岁妇女未(或者不)育率为9.4%,虽然比全国的1.1%还高8.3个百分点,但比60~64岁妇女不育率的17.7%降低了将近一半,不过1995年又反弹9.9%。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从民主改革前的中等生育水平,提高到1959~1989年的4.13~5.76的高水平(其中1961年为3.89)。

降低人口死亡率,特别是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的任务更为艰巨。为此,积极采取了综合性措施,如提高民族人口的文化素质和经济收入水平,转变某些不利于人口存活的传统习俗,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包括西医、藏医等),实行全民公费医疗(这是中国大陆唯一享受此待遇的地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等。经过努力实施之后,的人口死亡率由1951年的28‰降为1967年的11.6‰,再降为1981年的9.72‰和1990年的7.4‰,1997年为7.9‰;婴儿死亡率则由1951年的430‰,降为1981年的155.2‰和1987年的136.0‰,1990年已降至97.4‰,后者比1951年下降了332.9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之大实为人类史上的罕见奇迹;孕产妇死亡率由1951年的500/万下降为1985年的143/万,再降为1989年和1994年的71/万和57/万,后者比1951年下降了443个百分点,又是一个大幅度下降的奇迹。人口平均寿命,由和平解放前的35岁,延长到1987年的56.95岁和1990年的59.61岁(常崇煊1993)。

5.人口文化素质的变化。随着现代教育事业发展,人口文化素质有所提高,但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1982~1995年间的大学程度人口虽然已由0.42%提高到0.78%,但与全国平均水平(2.03%)相比相差甚远;15岁及以上人口文盲比率降为61.50%,但与全国的16.48%相比,还高45个百分点;文化教育程度综合均值已提高到2.19,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6.30)的34.76。因此,提高人口文化素质及科技兴藏的任务还相当繁重。

四、21世纪的民族人口研究任务

经过本世纪近20年的研究,对中国各民族人口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包括民族人口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因此,发现了各民族的人口特点、问题及其与民族因素间的联系和作用。

虽然有的民族人口再生产已进入现代型行列或者正在向此类型靠近,但有更多的民族人口问题还相当严重或十分严重:人口数量增长过快和人口峰值还未显现;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还较低或者相当的低;人口构成大多数还停留在传统类型;贫困人口比例还相当高;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不仅没有缓解的迹象,而且显现的和潜在的问题正在逐渐地深化和蔓延等。为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21世纪民族人口研究的任务是十分繁重的:

1.稳定和完善民族人口政策的研究。这包括生育政策、医疗卫生政策、教育政策、扶贫到岗政策等的调查研究,为控制民族人口过快增长势头、提高民族人口素质及改善民族人口结构等提供多方位的服务。

2.坚持和完善民族人口统计工作。在坚持1990年人口普查分民族、分年龄、分性别的登记和汇总项目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登记的分民族人口项目。3.进一步重视培养和扩大民族人口科研队伍。本来就十分薄弱的民族人口科研力量,随着年龄老化,进入21世纪的断层问题和持续发展问题更加严峻和更加突出,抓紧培养民族人口科研人才问题时不可待。

4.进一步加强民族人口科研工作。当前已出现民族人口科研课题小、经费少的严重局面,如果有关部门不予以解决,不能不影响到民族人口调查和分析的深入与质量,特别是危机到民族人口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持续发展问题。

5.重视民族人口现代化和繁荣发展的跟踪研究。在进行跟踪研究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民族人口现代化和民族繁荣进程新信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6.重视和加强民族地区的人口与社会、经济的研究。组织相关学科的协同政策,进行规范化的调查研究,为民族地区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7.启动和加强民族地区人口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民族地区出现的人口与环境、资源问题已经十分严重,过去由于研究力量薄弱、科研经费不多、研究任务很重,很少对这方面进行调查研究。为了民族地区当前和长远利益以及可持续良性发展,必须及时启动和加强民族地区人口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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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问题论文范文2

关键词:民族崛起;民族软实力;先进文化发展机制;根本途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突出强调了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极端重要性,对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全面部署。这是我们国家总结历史、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充分反映了对当今时展趋势和我国文化发展方位的科学把握,体现了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高度文化自觉。加强中华民族软实力建设,塑造强大民族之魂是摆在中华民族面前的重大历史使命。

一、什么是民族软实力?

“软实力"是近年来风靡国际关系领域的最流行关键词,其概念是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约瑟夫·奈于上世纪90年代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既包括:以经济、科技、军事实力等所体现出来的"硬实力",也包括以文化和价值观念、社会制度、发展模式、生活方式、意识形态等的吸引力所体现出来的"软实力"。而软实力主要包括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对外政策、意识形态和政治价值观的吸引力等。文化软实力是国家软实力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纷纷调整文化政策,制订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高地"进行战略竞争的同时,又在"文化经济高地"展开了新一轮竞争与博弈。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是这一轮文化软实力竞争的积极推动者。

约瑟夫·奈教授认为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主要存在于三种资源中:第一,它的文化,即对其他国家和人民具有吸引力的文化;第二,它的政治价值观,特别是当这个国家在国内外努力实践这些价值观时;第三,它的外交政策,但这些外交政策需被认为合法且具有道德权威。

二、成熟民族文化的表现

一个民族的成熟最终表现在制度文化和民族文化胸怀上的成熟。首先、成熟的民族必定有博大的民族文化胸怀,善于吸收一切民族的一切优异成果。真正成熟而伟大的民族是"泰山不辞杯土""江河不择细流"才成其高成其大的民族,理性对待世界一切赞美和批判、甚至诋毁的民族,在脚踏实地的行动中增强世界的影响力的民族,决不是靠暴力统治世界的民族。决不是张扬且霸气十足的民族,必定是以其不张扬而达张扬目的的民族。要用这样的心态理性对待这个世界,只有这样的民族心态看待一切,对待一切,我们才能轻装上阵,不为眼前的迷雾而迷失前进的方向。如当前世界上掀起的抵制中国奥运,将奥运政治化的做法,我们要理性对待,不能过于刺激民族情绪。

成熟的民族必定是善于开放的民族,善于学习的民族,在学习中创新,在创新中改革的民族。一个国家若无开放,则绝无好的改革。必须以前所未有的思想解放精神,以博大的胸怀,实行民族文化的对外开放。中国必须把眼光放到国际上,尽可能把握大的趋势,研判世界一切民族一切国家和地区的政策、体制、方法、组织形态,去粗取精,区分优劣,看那些能产生可持续发展的好效果,值得学习借鉴。这样才是一个负责任的执政党应有的态度,才是一个执政党应有的治国理政的成熟态度,也是一个民族成熟的根本标志。决不能投鼠忌器、因循守旧、固步自封、墨守陈规,决不能以一党一己一小集团利益之私见而置民族国家利益而不顾,以什么国情为借口拒绝改革,拒绝向外国学习。要正确处理党和人民的关系,真正摆正党和人民的位置。从制度构建,文化构建上找出路,真正实现主观与客观、内容和形式、理论和实践的内在逻辑统一。为中华民族的崛起做好制度准备和文化准备。我们不能搞形而上学主义;更不能搞灵魂和躯体分离主义。灵魂和躯体分离的民族是不可能真正实现国家强大的,也不可能实现一个民族的真正崛起。政党文化是国家的灵魂,人民是国家的躯体。只有二者的一体化,国家才能真正崛起。一个公民和执政党离心离德的国家是不会强大的,最终要丧失政权。

三、"软实力"与"硬实力"之间的关系

硬实力是软实力的体现,软实力是硬实力持续发展永久壮大的文化根源。必须承认,一个国家的硬实力特别是其经济实力,能够为这个国家的软实力增长提供很多有用的资源,比如说,能够买更好的文化工作设备、雇佣更多的人、开办更多的媒体、让相关的从业人员有更多的机会出国;更进一步,能够从国际上为这个国家的相关机构包括媒体雇佣更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等等。所以,很难想象一个国家没有相当雄厚的硬实力为基础,并以此在许多方面作长期、稳定、有效的投入,就能够推动软实力的显著提升。

但是,我们对软实力和硬实力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作过度的线性解读,否则,就成了物资崇拜主义。我们不能断言:一个国家只要有大量的金钱、对外贸易、兵力,就一定在国际社会里有与之相匹配的软实力影响。假如一个国家的硬实力能够直接、同步、迅速、有效地转化为软实力的话,那今天的世界格局就不会是像这样的了。纵贯当今世界,还有一些国家,规模很小,整体的硬实力亦很有限,但它们在国际社会却令人敬重;它们的声音受到广泛的关注;它们提出的一些规章、建议,在国际上受到普遍的好评--它们常被称为国际社会的"优秀公民"。这类国家至少可以列举出好几个,诸如挪威、芬兰、瑞典、丹麦、新西兰、荷兰、冰岛、瑞士等。

这些国家从硬实力来讲,在全球的头二十名以下。它们的人口很少,没有吓人的军队和核武器,也不是联合国安理会的成员国,然而,它们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发言,无论是西方的大国,还是东方的大国,都很难忽视。譬如新西兰,全国人口400万,远不如北京市的人口多,但这个国家却在国际舞台上扮演一个受人尊重的角色。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新西兰就以它的国内种族关系方面的进步开明,令美国人刮目相看。多年来,新西兰一直坚持其周边领域为无核区,即便是它的战略盟友美国,也不能将核动力军舰泊进它的水域和港口。那些北欧诸小国就更不用提了,它们在国际和平、人权、人道主义援助、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等等方面,拒绝作世界上现有大国的附庸。它们经常批评美国和俄罗斯的政策,当然也经常批评中国和其它第三世界国家的政策。由于在大国主导的当今国际秩序中,这些小国秉持基本的国际公道,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人权而呼吁奔波,它们在国内的社会政策和人权方面的持续进步,使它们在全球范围内的软实力影响,远远超出它们硬实力的相应规模。

软实力的影响力取决于文化的先进性和现实性的高度统一。一个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软实力强弱,不仅在于你说什么和怎样说,更在于你所说的和所做的之间距离有多大。

在一定程度上,你怎么说、怎么表达,是会影响到你的软实力之投射效果的。一个国家那些更会说、更会写、更会表达的官方人士和媒介,当然有助于拉升他们试图传递的信息的接受度。然而,国际社会判断一个国家的软实力,或者说国际社会能否接受你的政治目标、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最关键的并不在于你说什么和怎么说,而在于你的言辞后面,有多少相应的行为与事实来支持。

美国总统林肯的经典名言被很多人重复:"你可以在所有的事情上欺骗一个人,你也可以在一件事情上欺骗所有的人,但是你不可能在所有的事情上欺骗所有的人"。在国际社会里控制信息的流通是件太难完成的任务,尤其是试图长期的、全面的、有效的控制信息的流通。换句话说,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的软实力影响能达到什么程度,最根本的不在于这个国家的官方发言人、各种媒体、文化机构、艺术表演机构怎么说、怎么写、怎么表演,根本的是,这个国家能否对它声称的东西提供实在的、经验的、事实的支持。说到底,"软实力"指的是当今充满竞争的世界上,一个国家--它的政府、社会、民众--的所作所为,是否对其他国家的人们产生正面的、富有感召力的影响,令别人真诚地信服你,乃至采纳和学习你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规章制度。

在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不论是它的行政部门、美国之音,还是其它的官方机构,他们要是试图让全世界相信,黑人在美国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不论它们怎么讲、怎么写、怎么表达,也许只有少部分人在短时间里能够相信。但是只要有机会去验证,世界上的大部分人都没法相信那是真实的。然而到了今天,如果美国的媒体、政府、学界、外交界在国际舞台上讲,在我们国家,黑人和白人之间存在的种族歧视问题,已经得到了巨大的改进--大概很少有人能反驳这个说法。

四、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与多元文化的关系

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主要体现在多元文化的包容共存的特性上。一个国家在国际舞台上越是用一个统一的声音说话,用一个一致的观点宣传,用一个整合的理念宣讲,是绝对不可能增强这个国家的软实力影响。这个国家若是内部观点五花八门、七嘴八舌,它的对外软实力影响就越是具有实质内容。一个国家软实力的生命力究竟来自哪里?虽然可以以国家的公司、财团、政府去运作彰显其影响力,但它的最终生命之源,是来自这个国家的广大公民,来自民间社会的多元化--在文化、教育、艺术、宗教、发明、发现、商业、法律、社会公益、国际联谊--等等领域的活动,在这种多元大环境下迸发出来的广泛持续的创造力。

而且,一个国家的各方各面在国际舞台上发出的声音越是多元,其它国家的公众就越是信赖这个国家发出的声音的真实性,就越是易于接受这个国家推出的理念中他们认可的部分,就越是能够理解这个国家颂扬和追求的某些基本目标。

因为你们是多元的声音,国际社会对你这个国家所发出的声音就有一种信赖--你们不是被强迫纵的。任何一个社会,不管人口多少,是几百万、几千万,更不要说是几亿、十几亿,其最自然的状况一定会是有多种观点、多种理念、多种声音的。如果一个社会,不管它的人口多少,只有唯一的一种声音发出来,那一定是纵的声音,是不被他人信赖的声音。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一个国家在全球最关注的那些问题上,多年以来"全国上下"只有一种观点、一种声音,那么,这个观点和声音一定很难让世界上绝大部分人尊重和接受。换句话说,它所企图展示的"软实力",只是一个在向全世界推销的负资产。这和市场的运作是一样的道理:如果一个市场相当的规范、成熟、公平,那里的产品一定是竟相报价的;如果你这个市场上同样商品的所有价格都是一样的,那你这个市场肯定是纵的市场,消费者对你的信心就会大打折扣。

一个国家的普通老百姓自主自发的正当感情的表达,尤其能赢得他国人民的同情和共鸣,为这个国家的软实力注入新鲜血液。四川"5.12"大地震后千千万万普通中国人的爱心义举,感动了世界上无数的异国民众,这就是最好的诠释。

五、打造民族文化与民族软实力的重要性。

(一)、繁荣民族文化,塑造民族之魂是打造民族软实力实现民族崛起的关键。民族软实力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振兴的根本。软实力虽然没有硬实力那样具有明显和直接的力量,但有更加持久的渗透力。

每个时代、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先进文化。文化的先进性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高新科技迅猛发展、竞争日趋激烈复杂的今天,中国的先进文化就是有中国特色的新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中国的先进文化,首先就是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文化。先进文化的核心和集中体现是先进的理论。一个民族要兴旺发达,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不能没有创新的理论思维。因此,发展中国的先进文化,必须立足当代、立足国情,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结合中国实际,创新成熟的理论发展机制,整合理论创新资源,推动理论创新。根据新形势、新特点,发展新理论、创造新理论,为中国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科学依据,使中国社会发展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符合最广大群众的利益。

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社会道德风尚,对经济建设,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会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甚至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和社会主义的命运。"其事关大局、事关全局的巨大战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二)当今世界的竞争最根本的是民族软势力的竞争,文化的竞争,争夺文化制高点的竞争。只有占据文化的制高点,我们这个民族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政治、军事、经济实力的竞争最终表现在核心竞争力的竞争,即文化先进性的竞争。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发展进步成长的基因,民族文化基因的改造与优化是保持一个民族永续发展绵延不衰的关键动因。而只有先进的民族文化才是民族发展强大的底气之根。当今世界已全面进入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多文化中心同时崛起激烈竞争的时代。这个时代已经不能继续单独用强权独霸这个世界称雄这个世界,只能结合民族软势力来影响这个世界,改造这个世界。我们有时讲领导人要有人格魅力,同样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也有其民族魅力,才能够影响其他民族,形成我们的民族的世界向心力。民族文化魅力是民族文化的强大之源。民族软势力是否强大已成为决定民族命运的最根本因素。物质力量可以被非物质的力量利用而摧毁,而物质的力量是无法摧毁非物质力量的。一个民族只要还剩最后一人,其民族精神就不会倒下。只要我们塑造起强大的民族之魂,中华民族终有一天会真正崛起强大起来,引领人类发展潮流,而势不可挡。所以要高瞻远瞩,以世界的眼光看中国,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党的建设,以博大开放的胸怀,学习吸收其他民族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构建先进的社会制度文化,(经济发展文化、精神文明文化,)繁荣我们的民族文化,增强我们民族的软实力,塑造我们民族的世界魅力,(即核心竞争力)使我们的民族在道义上、文化上始终占据世界文化发展的至高点。这个伟大的历史任务的完成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既是机遇,又是空前挑战。如果我们党在这个问题上处理不好,势必成为中华民族崛起道路上的罪人。

(三)、成熟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崛起之本。一个成熟的民族必定有成熟的民族文化和成熟的政党文化。只有民族之魂的伟大才有国家的伟大。因此塑造伟大的民族之魂,是民族强大之根民族强盛之本。只有塑造这样的民族之魂才能建设强大的国家,才能实现民族崛起的长久性永续性。这是形成民族强大核心竞争力的根本。物质文明可以摧毁再建,如果一个民族的灵魂堕落、迷失、以至被摧毁,就意味着这个民族的彻底消亡。我国古代北方一些少数民族为什么随着历史的演变而消亡,逐步被大汉民族所融合,就是因为没有先进的民族文化。二战之后为什么身为战败国的德国、日本能够迅速重新崛起,主要原因是因为这些国家拥有强大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拥有强大民族文化才支撑起这些国家的重新崛起。历史已经证明有了这种民族精神民族文化,国家才能繁荣,才不会被任何民族灾难所击垮,才能面对各种挑战而强盛不衰,才能始终站在世界发展的最前沿。

六、塑造民族软实力的途径

(一)搞好制度文化建设,以实现政党文化与实践形式的有机统一。

制度文化(或者政党文化)也是一种重要文化。成熟的制度文化是一个党成熟的根本标志,建设成熟的制度文化是为中华民族崛起做好制度准备的需要。

先进民族文化依靠民主制度,依靠机制化、法制化、规范化的权力运行机制,文化发展机制去体现、去发展、去创新。我认为民主制度的本质就是权利在人民的掌控下运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带来社会的巨大变革,使党群关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理想同现实的差距与对立日日严重,在部分普通党员和群众中造成信仰迷失问题。面对严峻现实我们党绝不能回避这个问题?要立足当前中国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发展现状,去思考、探索密切执政党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新途径,重树对党的宗旨信念的信仰。这条途径就是建设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己选择利益的代表,并且享有充分的监督罢免不合格的公仆的权力,在制度上切实做到执政者执政地位得自人民的授予的制度文化,在实践上切切实实落实先进的制度文化。在制度上使执政从替民做主到由民自己做主还政于民的根本转变,以适应时展的要求。这个问题须从制度上机制上找出路,探索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党政分开的科学的社会制度,通过制度构建,处理好党和政府、党和人民的关系问题,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社会权力运行机制,使权力确实在人民的掌控下运行,逐步实现权力由暗箱操作到阳光下运行,由阳光下运行到群众参与,由群众参与到人民掌控下运行的转变。通过制度构建把立法、选举、决策、执行、监督都置于人民的有效控制之下。这个机制就是民主的社会制度设计,只有在这个机制下才能保证权力在人民的掌控下运行。使权力不以领导人改变而改变,不依领导人的意志转移而转移。一个执政党如果始终以人民的意志为依归,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决定国家大事,制定政策执行政策,从而实现替民做主代民做主到由民自己做主还政于民的转变,这样自然得到人民的拥护。民主的社会制度设计就是这一机制的成熟表现形式。民主是三个代表的实现形式,而三个代表是民主的核心内容。只有二者的完美结合才能达到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我们不能自己授予自己代表人民的权力,而只能把权力的运作纳入到机制化、秩序化、程序化之下,由人民授予执政的权力,这个党才有资格代表人民,其权力才带有合法性,才能实现执政宗旨与形式的统一,只有这样才是成熟的政党文化。

2、在多元文化激荡中,形成我们民族的核心价值观是塑造民族软实力的根本途径

民族问题论文范文3

人类对地球空间表面的开发,总是优先开发条件好的地域,然后再开发条件差或开发难度大的地域。民族地区旅游开发就属于后一种开发型,是人类生产、休憩活动空间不断扩展、深化的表现。随着世界旅游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民族地区的旅游开发势必加强和深化。

(一)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特点

1、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系统庞大。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63.7%。民族地区不仅山地、高原、丘陵、盆地、平原五大地貌类型齐全,而且各种旅游地貌发育较为典型。在1982年和1988年国务院公布的两批部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共84处中,民族地区就有38处;1982年和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共62座,民族地区就占23座。民族地区尚未发现的潜在资源还相当丰富,加上有待列入部级的风景名胜区,各地方政府公布的省级、地市级风景名胜区,形成了庞大的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体系。

2、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品位极高。旅游资源的价值在于特色和魅力,即品位。我国民族地区许多旅游资源为全国、甚至世界所瞩目。称为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连绵的雪山冰峰,其山体的高度、长度为世界其他国家所无以伦比;广西的桂林山水,早以“桂林山水甲天下”而闻名世界;湘西张家界,融国内大小名山特色为一体,大片的森林和各种珍稀动物,是我国乃至世界不可多得的森林公园。此外,云南的路南石林、四川的九寨沟、新疆的天鹅湖、内蒙的阿尔山温泉等,均是著名的佳景胜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列的《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中,中国被列入五个保护区,其中长白山、卧龙、武夷山、梵净山四个分布在民族地区。民族地区的不少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在国际旅游市场上有较大吸引力。

3、民族地区自然景观和民俗风情占优势。我国人口稠密的平原地区也有不少山景,但大多或因靠近城市的区位而成名,或因文人墨客的渲染而享誉,而真正以自然美而成景的奇山、险峰、雪原、大瀑、溶洞、古遗生物等,均集萃于民族地区。如的希夏邦马峰、新疆的罗布泊、云南的洱海、贵州的龙宫等,这些自然美景是当前旅游市场开发行情看好的类型之一。如果说民族地区自然旅游资源以奇而绝取胜,人文旅游资源则以古而稀闻名。民族地区不仅有距今久远的古人类遗址、古墓葬和众多的壁画石窟、寺院佛塔,而且还有各民族在发展过程形成的生动活跃、丰富多彩的民风民俗、传统节日、集会活动、民族歌舞、民族服饰等。少数民族地区的这些人文资源,对于发展旅游业来说是一种优势,不同民族有不同的传统习俗和文化源流,这种个性上的独特性必然构成总体上的多样性,因而从总体上看,我国广袤的少数民族地区客观上可以为旅游者提供多种多样的旅游环境和旅游活动内容。

4、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组合较好。旅游资源在广大民族地区的分布是不平衡的。有些地区相对集中,有的则相当稀少。资源集中的地区不同的名胜区间距较近,景区内资源类型多样,结构紧凑,交相辉映。如桂林以“三山两洞一条江”为中心的重要游览景点就散布于方圆百里之内,这是旅游资源组合较好的表现。许多民族地区也就是垂直地貌密集组合的地域系统,从而层层分割空间,导致多变的景象,使生物和水体景观因地文要素变化而表现出丰富的景层。如云南丽江玉龙雪山——峡谷—民情结构等,就是绝妙的资源组合。少数民族地区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遗留下来的文化遗存,组合成了我国民族地区一种“人无我有”的独特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是开发旅游业的前提性因素,民族地区所拥有的旅游资源是其旅游开发的决定性条件。

(二)民族地区旅游开发市场分析

1、全球游客总量持续增长。游客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基本上是正相关的函数关系。国际上遵循着这样一种经验判断: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300美元,居民就产生国内旅游动机;达到1000美元,就产生赴邻国旅游动机;达到3000美元,就产生赴远国旅游动机。从国际旅游需求来看,根据世界组织报告,以1989年全世界国际旅游人数4亿、国际旅游收入2092亿美元为基数来预测:到1995年世界国际旅游人数可达5.15亿,收入3430亿美元;到2000年世界国际旅游人数6.37亿,收入5270亿美元。上述预测结果是以年均增长4%为条件作出的。而东亚太平洋地区,无论是出境旅游还是接待旅游者,都将是发展最快的地区,在80年代达到了9.3%的年均增长率;到90年代仍将保持这一速度,形成了一个极其广阔而又现实的需求前景。

从国内旅游需求来看,我国旅游业第一步发展战略目标的完成,恰恰处于旅游需求第一层次(300美元)的起点,由此将产生大规模的普遍的国内旅游活动。而且中国人口基数大,东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又不平衡,目前已有38个城市、8000多万人口达到小康水平,使国内旅游消费档次拉开,形成多层次的结构,每一个层次虽然所占比重可能不大,但其绝对量则会形成一个宠大的市场。

2、世界旅游市场重心向东转移。国际旅游市场格局是在世界经济格局基础上形成的。近一、二百年来,西欧、北美一直是世界经济的重心,因而它们在国际旅游市场上一直居于优势地位。进入80年代以来,亚太地区经济蓬勃发展,经济增长率持续高于其它地区,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明显上升。亚太地区经济的发展必然推动该区域旅游业的迅速发展。1961年,亚太地区接待国际旅游者110万人次,占世界国际旅游总人数的1.5%,国际旅游收入为3.6亿美元,占世界旅游收入总额的4.9%;1990年,亚太地区接待国际旅游者达5000万人次,占世界国际旅游总人数的12%,国际旅游收入达37亿美元,占世界旅游收入总额的16.0%,30年内两者分别增长45.4倍和103倍。同期内,世界旅游人数增长5.5倍,收入增长31.5倍。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90年代亚太地区旅游业年均增长速度仍居世界首位。该地区接待国际旅游人次在世界总数中的比例,将从1989年的11%上升到22%左右,旅游收入的比例将从13%上升到30%。如此推算,到下个世纪初,国际旅游市场有可能形成欧洲、美洲和亚太三分天下的格局,即欧洲约占50%,美洲约占20%,亚太约占20~30%,亚太地区有可能超过美洲地区居世界第二位。据世界旅游界行家分析,21世纪,世界旅游中心将属于亚太地区。

3、国内旅游需求强劲。近十几年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率先富裕起来的人民群众旅游需求强劲,按人均CNP达到300美元即开始产生近距离旅游的规律来看,外出旅游的人数将越来越多。1990年末,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7034亿元,国内旅游约2亿人次。一方面由于休憩观念和方式的变化,许多人已厌倦节假日互相吃请,而乐于纷纷结伴外出旅游,部分人趋向选择神奇的少数民族地区观光;另一方面我国东部热点城市的景观产品已基本定型,回头客趋于减少,故推出民族地区新的旅游景观产品已构成现实的战略需要。

带动与效益: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民族地区普遍工农业产值不高,商品经济较为落后,产业结构层次较低,群众的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因此,民族地区通过对旅游业的开发,能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和产生积极的意义。

(一)旅游开发有利于促进民族经济的全面发展

首先,旅游业是一种投资少、见效快、创汇高、收益多、劳动密集型高度综合的特殊经济部门。民族地区通过旅游业的开发,所增加的非贸易外汇收入,不仅可以平衡区域收支,为建设积累资金、支持地区经济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区域资源的开发和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从而有助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最终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其次,旅游业是一项关联度较高、带动性较强的龙头产业,开发旅游业,可以带动民族地区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对外贸易、城市建设、景观修建、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工艺特产、文化娱乐、生活服务、广播宣传等行业迅速发展,从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全面发展。再者,国际客源流向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即旅游者从发达地区流向欠发达地区,从高收入地区流向低开发地区。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大多数地区经济还较为落后,开发旅游业,可以从国际国内经济发达的高收入地区的旅游者身上获取一部分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向生产投资和生活消费形态转化,从而通过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连锁反应”作用,促进区域经济水平的提高。

(二)旅游开发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的产业调整

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的产业,旅游业所依托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要相互协调配套才能发挥其作用。由于绝大多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旅游业所依托的基础条件和基础设施也较薄弱,而市场又支配着某些地区的旅游资源非开发不可。于是,这些地区的旅游开发就变成主导产业,促进了与旅游业相关的其他产业的配套发展,使原来聚集程度很小的第三产业及第二产业相对增长,产业结构由低层低效益向中层中效益甚至高层高效益升级。据有关资料表明,每增加1名旅游从业人员,需增加5名间接从业人员。因此,发展民族地区旅游业,不仅可以扩大就业,而且还可以促使民族地区人口直接从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转化,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旅游开发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的资源保护

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利用现有的旅游资源,开发新的旅游资源,就从客观上要求保护自然环境、恢复和修葺原有人文旅游资源,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不仅要大力开发自然旅游资源,充分利用自然风光、野生动物资源,建立和开放相应的自然保护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发掘、整理和提炼那些最具民族特色的风俗习惯、历史掌故、神话传说、民间艺术、舞蹈戏曲、音乐美术、民间技艺、服饰饮食、接待礼仪等民族旅游资源,使这些民族文化的瑰宝得以永世留芳。特别是发展旅游业,要求旅游环境质量要优于一般环境质量,因此,必然要求旅游区维护和恢复文物古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整理和发掘人文风情,而这些对民族地区的社会文化和自然环境,可以起到积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四)旅游开发有利于世界各族人民的友好团结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传统的旅游方式已由过去单纯追求热线景点而转为以历史文物、文化传统、科学考察、民族风情等为目的的小规模旅游。旅游业本身也发展成了一个没有国界的统一的世界性行业。从当前世界旅游业的发展趋势来看,据国家旅游部门近年来的调查表明,国外旅游者对我国民族风情的兴趣要高于自然风光和名胜古迹,这充分说明了世界旅游活动的倾向是在对异族风情的追求和向往上。因此,发展民族旅游业不仅可以为世界旅游业提供广阔的市场,而且也为世界各国铺设了友好交往的桥梁。特别是现代旅游,实质是一种地区间的文化交流。随着民族地区国际旅游业的兴起,可以有效地改变民族地区长期所处的文化封闭状态,使之经常性地与现代文明和外来文化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形成民族进步和人类文明建设的推动力。

基础与交通: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制约因素

当前,民族地区的旅游开发将遇到一些无法回避的矛盾。目前,制约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民族地区旅游开发迟,基础差,资金严重短缺

民族地区的旅游开发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我国改革开放的时间不长,不少刚发现的旅游资源开发的时间更短,起点很低,固定资产投入很少,而完善旅游设施的耗资量却很大。原因是:(1)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多以“野、奇”特色见长,多地处偏僻地区,通路、通电、通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基本上要新建。而东部城市和发达地区的许多旅游资源,本身就是其城市地域的组成部分,或分布在距城市不远的地区,旅游开发时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市政设施,从而降低了资金投入的总量。(2)许多民族地区地形复杂,土石方等基本建设单价指标高,同样基建项目的耗资一般要大于东部发达地区数倍。(3)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大多虽品位高、但知名度低,而提高知名度的重要手段是广泛开展宣传,宣传促销也需耗资,因为低知名度的旅游资源是没有真正的经济价值的。(4)民族地区大多数是老、少、边、穷地区,资金来源主要靠国家有限的财政拨款,同时民族地区引入外资开发旅游的渠道远不如沿海侨乡畅通。(5)我国旅游市场属二元结构,即国内旅游与国际旅游是在相互封闭的状态下运行的,相互间无法实现接待上的余缺互补,因而需要同时建设两套档次上差别很大的设施,实际就更增加了投入。

(二)民族旅游区距主要客源市场远,景区间距大,运输成本高

现代旅游客源市场分国际和国内两种。国内游客是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先导,并将一直是游客数量的主体。国际客源市场则是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经营的主要目标,因为国际旅游经济效益较大。我国民族地区距我国主要国际客源市场--欧、美、日及游客数量可观的港、澳、台地区距离较远,因为我国国际游客的主要入境口岸分布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几个大城市,游客要在口岸转乘运输工具,再由口岸辐射到民族地区。

国内主要客源市场也在东部发达地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开发历史长,基础条件、整体经济水平均高于民族地区,加之人口基数大、人口密度高,是国内客源的主要输出市场。据对云南西双版纳的客源调查,游客数量最多的是来自上海、北京、广东、山东、浙江、江苏等相对发达的地区。而民族地区本身因还有相当部分群众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故而对近地旅游的要求也就不显得迫切。

民族地区虽地域辽阔,但许多景观属大跨度空间的旅游资源,旅游景区之间距离远,如昆明距大理约400公里,至西双版纳约700多公里;昆明到黄果树瀑布约467公里,昆明至桂林1500公里。由于旅游胜地相距甚远,受交通条件制约,严重存在着“旅长游短”的现象,易使旅游者产生单调乏味之感。而东部地区杭州至上海201公里,上海至苏州84公里,苏州至无锡42公里。可见,开支同样的旅游费,观光丰度的优势却大不一样。

(三)民族地区旅游交通、通讯等现代设施落后

发展旅游业,交通是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地区旅游业已有很大发展,但交通条件的制约始终是阻碍旅游业发展的“瓶颈”。旅游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与区外联系通道少,运输限制口多,客货运输不畅,进出区域困难。(2)区域内现有运输网络不完善,铁路布局偏于东部;公路干线少且覆盖面窄,水运航道通过量小。民族地区中如川西、滇西、黔北、桂西、等地区,仍然交通闭塞,运输困难。(3)交通设施因受地域条件及经济条件等影响,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技术条件差,装备总体水平落后,综合运输能力低。

在通讯方面,民族地区的许多地方尚未形成国际长途直拨电话和图像传真业务,通讯服务网点少,设施装备陈旧老化;信息传递不通畅,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十分薄弱,游客的通讯联络需求得不到应有的满足……这些不利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部份国际游客的兴趣,从而影响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

特色与宣传: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对策和措施

当代方兴未艾的国际旅游热对民族地区来说,是一个新的发展契机。旅游业作为一种多行业的综合体,涉及到旅馆业、旅行社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园林、海关、艺术、医疗等众多产业和经济部门。如果把旅游业作为经济建设的一个方面来看,可说是“以一业带百业”,牵动了整个民族地区经济链条的加速转动。

(一)制定民族地区旅游开发总体战略规划

在世界旅游的黄金时代,民族地区不应只在传统产业的圈圈里做文章。旅游业是相当一部分民族地区突破传统产业,创造新的经济格局,注入新的经济动力的“龙头”。为此必须站在战略高度,采取战略性的措施扶植旅游业,走出一条在充分利用天然风光和文物古迹的基础上,以民族风情特色取胜的发展旅游业的路子来。

目前,在各省区都已制订了“九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基础上,还有必要制订一个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总体规划。区域旅游开发是分省域进行的。旅游业经营跨越省域展开,其开发本身要在高层次总体方案的指导下进行,才能保证区域经营的合理性。民族地区旅游开发总体战略规划要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区域分异,进行开发上的分区、分期指导。从资源普查到各地域的效益产生,都能通过区域规划落实到空间,强化我国民族地区旅游项目布局的科学性和计划性。民族地区旅游开发总体规划布局内容应遵循“两个重点投入,三个重点倾斜”的原则。两个重点投入,一是重点布局部级风景名胜区和部级历史文化名城,二是重点设计和布局旅游黄金热线;三个重点倾斜,一是重点向民族地区的大中城市及其附近的资源倾斜,二是重点向民族地区的交通干线及其两则倾斜,三是重点向能纳入环形旅游圈的沿线、沿点及其附近的资源倾斜。总体战略规划不仅仅是景观现状的开发,还要规划到民族风情、民族节庆、民族风味、民族商品等内容。

(二)突出民族特色,精心设计旅游项目

有特色才有竞争力和吸引力。发展民族地区旅游业的着眼点必须放在民族特色,能发挥自身优势的旅游内容和景点上,而不能照搬套用东部发达地区的做法。为此,(1)应积极发掘各种民族风情、传统习俗、民间艺术、、人物掌故等优秀的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使它们更具浓郁的民族性、地方性、区域性而展现在游人面前;(2)在开发和建设旅游景点时,要尽可能把各民族的传统艺术与民族特色和自然景观融为一体,特别是人工建筑不能因刻意追求现代化而失去民族特色;(3)在旅游业的经营上,积极组织旅游者参与并体验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活动项目,如安排游人参加三月街、泼水节、那达慕大会、花儿会等民族节日活动,观赏少数民族的歌舞、盛会,从中体味我国少数民族丰富多彩的生活;(4)组织生产适销对路的带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和旅游用品,如金银首饰、提袋服装、地毯围裙和那些印有风景名胜、有纪念意义的手帕、提包等小饰物。此外,在富有民族特色的交通工具、民族风味食品、传统手工艺品等方面,仍有相当的潜力可挖。

在旅游项目方面可广开思路设计游乐项目。如民族风情旅游项目:对歌、踩鼓、赛马、斗牛、赛芦笙等;民族历史旅游项目:如元谋猿人考察旅游、剑川文化遗址考察旅游、南方陆上丝绸之路考察旅游等:民族宗教旅游项目:如对云南小乘佛教、大乘佛教和喇嘛教的考察旅游等;民族建筑旅游项目;对不同民族所建的塔、桥、亭、楼阁、墓碑、雕刻的考察旅游;民族贸易旅游项目:利用三月三、四月八等民族传统节日,组织各种形式的物资、商品交流会;民族仿古旅游项目:以民族村为代表设立各种村寨,将每个民族的主要特色在一个集中游览点反映出来,增强其复合性。

(三)采取特殊政策,加强民族旅游业发展

国家为加速民族地区的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民族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的发展,均采取了一系列照顾政策,而旅游业在民族地区是一个刚刚起步的新兴行业,基础非常薄弱。因此,为了促进其迅速发展,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特殊的照顾政策。(1)对具有开放条件,又具有资源优势的地区,应从政策上逐步允许其对外开放;对一些由国家旅游部门管理的旅游企业,能下放到地方的应尽量下放,使之增加地方收入,增强民族旅游业的自身活力。(2)对于旅游外汇收入,应实行地方全部留用的政策,并对旅游企业实行减免税收,这是促进民族旅游业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3)对于旅游温热点城市的建设,从发展旅游的角度出发,应从政策上放宽建设规模,并尽可能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民族地区的特色旅游项目、著名景点和风物特产,使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民族地区。(4)国家继续在资金上支持民族地区旅游区的建设,扶持可以采取专项拨款、低息贷款或无息贷款等多种形式。(5)国家继续大力扶持民族地区的交通、邮电通讯和城市其它基础设施建设,鉴于民族地区“旅长游短”的局限比较明显,有必要先着手把一些旅游温热点的机场建设搞上去。

(四)宣传促销,在深度和广度上拓展

民族地区的旅游宣传,要突出其特色和整体性。近几年各省区除各自宣传其旅游区外,还应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进行中国民族地区整体旅游形象的宣传,这样才能既有利于宏观效益,又有利于本地区的局部效益。在宣传上要突出几个原则:一是唯我独有原则。我国的许多民族风情,都是本地独有的,这些风情应大力加以宣传。应强化游客这样一个意识:即使你走遍全球,也只有在本地才能领略到此项游乐项目。二是有的放矢的原则。旅游宣传必须注重针对性,因为旅游者中包括男女老幼,包括不同地域、国籍、阶层、职业、文化教养和的人,因此,宣传不能一刀切,要充分考虑游客的传统观念、审美情趣、欣赏习惯、思维方式的差异。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所宣传的事物应采取客观的态度,不能夸大,更不能无中生有。对于民族地区来说,旅游景观、民族风情可以大力渲染,而对于服务质量、交通设施,饭店接待条件的宣传则要掌握分寸,如果宣传失实,就会造成游客的失望和不满,影响今后业务的进一步扩大。

(五)重视边境旅游,促进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发展

民族问题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中国民族;民族电影业;产业体制

电影产业体制的改革阵痛

中国电影的"体制改革"是从80年代后期开始的,电影业在市场压力下逐渐开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这一过渡首先是制片方式的转变。电影制作机构的增扩,电影出品权的逐渐放开,部分地分散了电影生产的垄断性,为电影作为产品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可能性。因而,10多年来,不仅国家或者电影企业投资生产影片,而且还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国营和民营、电影企业与非电影企业、大陆与港台、中国与外国联合拍摄的影片,各种社会资金注入电影企业,使国产影片的投资规模年增长幅度从90年代以来达到了10%以上,国产电影在引进资金的同时也引进了这些资金所代表的运作机制、文化观念、以及市场竞争意识,这为提高电影的创作、制作水平和艺术、技术质量提供了经济前提。其次是发行方式的转变。90年代初期,一直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统购统销、垄断经营的电影发行体制解体,多种机制、多种形式的发行放映模式并存,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制作、发行、放映业的积极性;扩大引进发行外国电影特别是从1994年开始引进世界"流行"影片,在刺激电影市场的同时也影响到本土电影的制作策略和影片风格。

近年来电影体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现象是发行业和制片业的相互渗透和参与趋势仍在增加,许多地区和机构已经建立或者正在酝酿建立制作、发行甚至放映"流水线"联合,过去的电影发行公司中国电影公司投资拍摄了《银幕恋情》;以发行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在《离开雷锋的日子》以后投资完成了《甲方乙方》、"大制作"影片《红色恋人》和《背起爸爸上学》,而这三部影片在北京1998年的国产影片票房收入中分别占据了第1、2、8的位置。上海永乐公司也仍然继续发挥其生产发行合一的体制优势。应该说,这些向变革,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民族电影注入了生产力,一方面强化了市场因素对于电影的推动,出现了少量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国产影片,同时也使得电影产品的平均技术质量和艺术质量得到了基本保证。

但是,当前的电影改革与20年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急剧变革的进程相比似乎并没有取得人们预期的成果,正如一位电影政府主管人士所说,"有人说中国电影企业是整个中国企业界改革最早的行业,但是,改革的进程缓慢,远远不能满足中国电影发展的需要。"1998年的中国电影业仍然面临"体制不顺、机制待立、中介梗阻、节目短缺、资金困难、捐税过重、不平等竞争"等问题。中国电影改革虽然从1993年以来一直试图通过相应政策来"放开发行"、打破区域垄断,但直到1998年,这些措施只打破了单一企业的垄断,并没有打破区域经营的垄断。各级发行公司仍然按照行政区域管理并形成了不同的隶属关系和利益机制。企业和区域的自我保护阻碍了电影市场机制的建立。市、县电影行业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状制约了电影事业的发展和电影经济的增长,垄断性的计划经济模式仍然在深层上制约电影的发展,而公平的、开放的竞争体系的建立也远远没有能够实现。电影体制转化的缓慢,不仅造成了发行和放映业的冲突,而且严重地影响到制片业的利益。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在中国,各制片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实际只占票房收入的22%,在整个影片业中制片一方得到的利润过少。有关人士估计,70%的国产影片的制作方亏损,国产影片投资总回报率还不到50%。如此低的投资回报率必然会影响到片方的投入再生产。这种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压抑了电影制作部门的生产主动性,电影投资和生产的危机在1998年可以说比前一年有增无减。

电影管理观念的艰难转换

从制度上和观念上确立电影的文化产业本性,不仅意味着电影生产和流通方式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更深刻的转型,而且也意味着电影的管理体制从意识形态管理向文化产品管理的转型,而前者转变的深度和广度实际上都会受到后者的巨大制约。在中国,电影曾经长期被简化地理解为政治宣传手段,因而常常被强制性地作为政治意识形态载体来管理"电影为政治服务","政治标准第一"理所当然成为了电影管理的基本准则。进入新时期以后,电影作为一种艺术的相对独立性和电影作为一种大众娱乐形式的文化本性,逐渐开始被认识和部分地认同,所以,在新时期,一方面,政府的电影管理观念和政策都作出了某些调整,电影与政治的关系逐渐具有了媒介和文化的相对独立性,娱乐性影片和一些非主流影片

也具有了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电影仍然还是被看作一种重要的意识形态载体,特别是从1996年以来,电影强化了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核心的"主旋律"意识,同时也强化了对电影从剧本到影片的规划和审查。

近年来,电影管理机构利用政府性的电影基金和其他种种经济手段以及各种行政规划来扶持主流电影生产,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也直接或者间接投入资金拍摄电影,因此,1998年的多数"主旋律"影片都得到了不同类型的政府资金的直接或间接资助。这些资助,为民族电影提供了融资渠道,同时也保证了一些代表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意识的影片的拍摄,有时也为极少量的风格化艺术电影提供了生产机会。这些资金资助完成了一些具有较完整的艺术形态和形成了一定市场回报的影片。但同时,由于各种传统和现实因素的制约,这些政府性电影生产却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忽视或者违背电影的制作和创作规律的现象,特别是曾经已经被人们所遗弃"题材本位"倾向和"概念化"倾向又有所泛滥,前者造成了题材上的单一性、重复性,而后者则造成了电影美学上的平庸性、教化性,尽管从总体上看,1998年电影的制作质量相对比较稳定,但模式化、宣教化倾向也比较明显,一些影片的宣教功能淹没了审美功能和娱乐功能,电影的指令与艺术、经济之间常常缺乏有机缝合,这使得一部分"主旋律"影片在艺术上、在市场上乃至在意识形态教育上都没有获得想象中的传播效果。

与世界各国一样,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手段,政府有关机构近年来建立了相应的电影管理法规,如电影审查和检查制度、电影许可证制度等等,1998年对电影还颁布了新的题材和内容上的限制性规定。这些法规,对电影作出了政治和道德上的制约,为电影规定了一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共性,从而将电影纳入了整个社会主流文化的塑造工程之中。因此,在中国大陆国产电影中,商业电影常见的暴力、色情因素被减少到了最低限度,社会负面环境和事件也很少进入电影的叙境之中,以克己、奉献、忠诚、仁义等为核心的传统道德理想得到高度强化,1998年的中国大陆电影表现出一种高度的"净化"状态。

但另一方面,电影管理中的这些法规化规定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其含义的某种可再解释性而很难形成制度,在某些时候,特别是对电影题材、内容、形式、风格等方面的限制缺乏可参照性;某些规定和制约也缺乏文化层次,与电影作为一种大众文化的文化特性还存在一定距离。结果,不仅使中国大陆电影受到的公共性(政治\政策\道德\传统\习惯)限制比世界其他主要电影生产国家和地区相对严格,而且也比在大陆放映的海外\境外进口影片更为严格。这种严格,虽然维持了电影在公共性上的高度净化,但是由于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电影作为大众文化的宣泄和疏导潜力,同时也客观上限制了电影与现实的联系方式,这不仅弱化了电影在竞争激烈的大众文化市场上的占有力而使电影的融资能力、投资能力下降,同时,也使得大陆电影在一定程度上缺乏面对现实的开放性和电影观念、形态和风格上的多样化、层次性。

因而,1998年中国的电影管理宏观规划再次面对电影分级制度的呼吁。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变化,影院电影与公共电视的文化功能的分化,电影的心理宣泄和疏导功能的加强,世界各国的电影文化政策都越来越宽松,在宽松的过程中电影中的"真实"性、暴力、色情和其他青少年不宜的因素也有所增加,为了保护社会各个不同阶层成员的利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电影分级制度,这一制度一方面为电影提供了更大的文化自由,另一方面也为观众提供了一种相对的"保护"措施。不仅象美国、香港这样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行了电影分级制度,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实行了电影分级制。中国80年代末期尝试电影分级但却半途而废,于是,一些在西方国家都受到级别限制或者级别警告的影片如《拯救大兵瑞恩》在中国放映时却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包括《有话好好说》等国产影片在内,实际上都应该对青少年观众有所限制或者提示。分级,是电影对社会的义务。尽管中国的电影分级应该参照中"国情",但电影分级仍然是一种建设性的电影措施,一方面它可以使电影创作获得相对的自由,另一方面则可以保护青少年电影消费者的健康成长。电影分级制一开始正如所有的改革措施一开始试行一样,肯定会出现某些负面作用,但如果采取相应手段和经过一段时间"磨合",它就能够变成一种积极因素参与电影文化建设。

电影产量的负增长态势电影"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滞后,都直接反映到了电影的创作和生产中。9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生产的电影数量平均在100部以上。而同时期,美国的电影平均年产量大约在500部左右、印度为450部左右、香港为150部左右、法国为100部左右,从数量上说中国的电影产量可以居世界各国、各地区前5名左右,仍然可以被看作世界上的重要电影生产国之一。

但从1996年开始,中国的电影产量开始明显减少,97年产量为88部,比90年代中国电影的平均年产量低约30%,而1998年这种负增长的趋势还有增无减,审查通过的电影数量到12月仅有40多部。电影产量的下降一方面是电影业本身规模性调整、结构性调整以及海外\境外影片的引进的必然反映,同时也与中国电影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为电影生产提供公平、合理、健康的电影生产环境息息相关:电影市场机制不健全,制片方的利益回报率太低、投资风险太高,"投资恐惧"影响了电影的生产规模;电影管理制度还不够合理,规划、审查的的尺度与电影本身的特点不完全吻合,特别是制度性和操作性不够带来了某种生产的不可预见性,使电影创作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非市场因素使电影生产和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也对电影生产产生了某些误导作用。

虽然电影数量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源的浪费,稳定了国产电影的平均制作质量。但这一减少却并没有反映出电影市场的消费需求。按照经营惯例,城市商业电影院每年需要250-350部电影供应才能正常运转,而按照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国产影片应该占2/3放映时间,这就意味着除了80-120部进口影片以外,每年至少需要160-230部国产影片提供给市场,而这些影片中应该有1/2的影片(80-110部)是市场效果较好,1/3(50-80部)的影片是高效益的。1998年,一些电影发行放映机构对这种"僧多粥少"、"无米下炊"的局面已经深感忧虑

。市场差额越来越大,许多城市和影院甚至连续几周没有新主打影片上映,观众电影消费的多样性需求和更新要求都受到了严重的抑制。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进口片在一定程度上不是挤占而是填补了中国电影市场的真空。电影产量的不足、优质影片的不足直接导致了市场萎缩、观众流失,使其他音像媒介抢占电影的生存空间,同时也使国产电影的市场份额很可能越来越多地被外来影片所代替。

发展失衡的电影市场

1979年中国大陆生产的影片只有50多部,但观众人次达到了279亿,平均每天有7千万人次的观众看电影,创造了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历史记录。80年代中期,电影的观众人次开始大幅度下降,直到1995年,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使这一年成为了中国电影业期待已久的一个历史性转机。但这种上升趋势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从1996年开始,电影改革进程的缓慢所带来的种种束缚、电视的巨大冲击、娱乐消费市场的剧烈竞争、新的大众传播媒介的四面夹击,中国电影经历了许多意料之中和意料之外的波折。

1998年,少数地区(如北京)、某些季度(如第一季度)、某些影片(如《泰坦尼克号》)的电影票房仍然略有上升,如1998年第一季度北京市累计票房为3700万元,比1997年同期增长21%。1998年,进口影片《泰坦尼克号》在许多地区都突破了原来的票房记录,全国票房大约2.5亿人民币,创造了单片票房收入最高的全国记录,在北京市则创造了3,750万的最高票房记录。但中国仍然是一个电影消费小国。尽管中国的电影产量约为世界电影产量的1/30,但中国人口却占世界人口的1/4。中国全国票房总收入最高也还不到20亿,观众人次没有明显的增加。而从1997年到1998年,除北京等这样极其少数的地区以外,上海、浙江电影市场都出现了较大下滑。1998年,美国国内票房的总收入达到了大约70亿美元,是中国全国电影票房的数十倍。而且,中国的电影市场的发展也很不平衡,以进口大片为例,上海、北京和浙江,三个城市占有的市场份额仍然超过全国的约三分之一。全国几十个省、上千个大中城市和广大的小城市、农村才占有全国市场的不到三分之二。这说明,在大城市电影消费市场还处在培育阶段的同时,广大的中小城市电影文化的普及还远远不足,大众的电影消费需求没有被充分调动,而农村电影市场目前基本处在?纯抛刺泄缬笆谐〉那绷υ对睹挥械玫椒⒕颉?BR>此外,中国电影的海外市场和后电影市场的开放也还处在初级阶段。在美国,电影的国内影院票房收入平均只占其总收入的35%,海外收入是国内票房收入的一倍以上,而音像制品和电视播映权的收入往往还超过国内影院的票房收入。以《泰坦尼克号》为例,影片的全美(美国、加拿大)票房收入4亿多美元,而全球票房收入则超过了10亿美元,其后电影开发的收入更是数量惊人。而目前,中国所有电影全年的海外收益却不到1亿人民币。而象VCD、录像带、录音带和电视转播权的收入更是微乎其微。中国电影的市场,应该说,无论是国内还是海外,也无论是影院市场还是非影院市场的潜力都还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开发,而这将是中国电影复兴的一个潜在的优势。

面对信誉危机的国产电影

1998年的中国电影市场也火了一阵又一阵,不过,唱主角的大多是那些从美国和香港进口的所谓"大片"。最风光的当数《泰坦尼克号》,尽管我们知道它讲述的是一个老而又老的故事、一段旧而又旧的爱情,但是,其精美的制作、其浪漫而感伤的风格、其怀旧而辉煌的氛围仍然使那些喜欢它的人如痴如醉和那些不喜欢它的人也兴致勃勃。这部影片在全国的票房超过了3亿人民币,创造了中国大陆单片票房收入的最高记录。此外,《拯救大兵瑞恩》、《天地大冲撞》、《小鬼当家》(3)、《再生缘》、《甜蜜蜜》等也都成为了中国电影市场的"救命稻草",用那些电影院老板的话来说,进口片的排片时间虽然被限制在1/3,但却支撑了2/3的市场,它们非但不是"文化侵略",简直是"救命恩人"!

当然,在制片方、发行方和放映方以及媒介、政府的合作下,国产电影仍然具备一些市场热点。1998年,在执行国产电影必须保证占有2/3的放映场次的规定的同时,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文化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举办1998年优秀国产影片汇映活动的通知》,通过行政手段使国产电影"垄断"了从9月25日至10月10日的黄金放映时间,年终"贺岁片"又掀起了一个电影高潮。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国产片仍然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如《不见不散》、《没事偷着乐》、《甲方乙方》、《红色恋人》、《爱情麻辣烫》等,1998年初国产影片《甲方乙方》在北京市以1150万创当时的单片票房历史纪录。年底,《不见不散》则再破纪录,甚至超过了进口大片《拯救大兵瑞恩》。

尽管如此,国产影片目前所面临的信誉危机仍然有增无减。在北京,进口大片平均票房都在400-500万以上,观众上座率平均达50%,1/3的放映时间、10部左右的影片,创造的是50%左右的票房收入,而2/3的放映时间、100部左右的国产影片创造的票房收入也只有50%。据北京电影市场调查,国产片中70%收不回版权和拷贝费用,15%持平,形成回报只占15%。以1998年9月份的北京市场为例,美国影片《天地大冲撞》的票房收入为660万元,香港影片《风云雄霸天下》大约为150万元,而当月放映的几部被电影界甚至发行界明确肯定的国产影片《旭日惊雷》、《》、《红灯停绿灯行》等影片的票房收入则分别为11万、3.8万、4.5万,其票房差异达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这说明,目前国产影片的市场竞争力普遍偏低,能够在电影市场上形成消费点的影片太少,这使得本来片源就不足的电影市场更加雪上加霜。同时,也证明我们的不少电影的生产没有遵循市场规律。

显然,电影观众对国产影片的信任危机并没有消失,或者换句话也可以说,国产影片的产品信誉还没有被消费者认可。显然,文化保护政策并不能真正保护国产电影的发展,提高国产电影本身的市场竞争力才是民族电影发展的出路。国产影片总体质量不高的原因很复杂,如缺乏剧本基础、缺乏优秀人才、缺乏技术条件和制作水平、缺乏拍摄资金等等,但这些严格说来都只是现象,关键在于缺乏一个健全的、开放的、竞争的和富有活力的电影创作和制作机制。没有条件,机制可以调动人去创造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机制就是智慧、就是奇迹。

"解放"电影生产力

中国电影面对机会,同时也面对困境、面对挑战、面对危机。与处在转型期的整

个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息息相关,由于电影体制改革仍然还没有到位,计划经济模式在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化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行业后遗症,从电影业的各级管理层到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层都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观念和操作方式的误区,整个电影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也还不高,整个社会的电影消费水平受经济和文化条件的制约也还处在初级阶段,这一切都是中国电影业发展必须面对的严峻现实。

中国电影的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目标就是解放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调动电影从业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建立一种开放的、竞争的、公平的电影体制,使中国真正成为一个电影大国。因此,中国电影业的发展必须打破各种行政干预、行业垄断下的地区割据局面,建立各种形式的发行方式,使这些方式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又有利于调动制片企业、放行中介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电影生产力,使电影的生产、发行和放映各个环节按照市场规律合理地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只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电影业的三个环节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为了打破电影生产、放行、放映业目前存在的脱节和对立状态,应该继续鼓励和支持电影业各环节相互渗透、相互发展,形成制片与放行、放映利益共同体。同时,为了更好地进入市场甚至进入全球化的多边贸易的国际市场,形成集团效益,电影业也应该向大中型方向发展,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电影企业的"航空母舰",资产重组、人员重组、利益重组,打破小生产方式,借鉴美国电影工业的经验,组建"制(作)、发(行)、放(映)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的影业体系。

此外,中国电影的管理机制也应该适应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将电影首先看着一种文化产业而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工具。中央多次提出,电影应该实现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统一,但在实际的电影操作中,电影管理仍然分强调了电影的"思想性"而忽略了电影的"艺术性"(本体性)和"观赏性"(愉悦性),一些艺术质量低、观赏性差而题材和主题比较"主旋律"化的影片不仅能够生产而且还能得到各种优惠的支持条件,而一些影片尽管艺术质量或者观赏性都比较强但思想主题不够主流化的影片的拍摄和发行却可能面临种种阻力。结果电影的题材越来越狭隘,思想容量也越来越单一,叙事和人物都越来越模式化,这可以说是目前许多国产影片概念化、保守化的重要原因。电影是意识形态,但也是一种艺术、一种大众文化、一种文化产品,因此,电影管理应该适应电影本身的艺术规律和经济规律,向制度化、合理化、宽松化发展。

民族问题论文范文5

云南共有25个少数民族,其中15个是特有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在自身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形形色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政治、经济、科学、教育、宗教等各种文化百花齐放,而作为少数民族信仰的宗教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尤为重要,宗教档案文献遗产成为保存这种传统灿烂文化的物质载体。

(一)少数民族宗教档案文献遗产存留概况

寺院作为宗教文化传承的重要媒介,承担着保护宗教档案文献遗产的重要历史使命。云南少数民族众多,宗教亦不可胜数,傣族信仰小乘佛教,彝族虽有些地区受道教和佛教影响,但更多的是自然崇拜,纳西族则信仰本土的东巴教和达巴教以及道教、汉传佛教和藏传佛教,瑶族的信仰是瑶传道教,普米族信奉韩规教等等,这其中,寺院保存宗教档案文献遗产最突出的民族是傣族。

佛教经籍是傣文档案文献遗产中最为丰富的一类,傣文经书一般是手抄本,记录在绵纸、构皮纸以及贝叶上用以传承,最具特色的便是将经书抄录在贝叶上,称贝叶经,而傣族贝叶经一般有佛寺进行保存,佛寺的藏经阁,在傣语中被称为“林坦”。据调查,西双版纳、德宏以及临沧三地共有33座寺院或奘房保存傣族佛教经籍。西双版纳州佛寺较多,其19座佛寺共保存主要经书900本左右,德宏州8座奘房或佛寺共有经书920余本,临沧市6座佛寺约藏1600余本。其他少数民族寺院保存档案文献遗产数字尚待考证[1]。

(二)少数民族宗教档案文献遗产特点

少数民族宗教档案文献遗产具有少数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的一般特点,数量众多,种类丰富,分布范围广泛以及损毁流失严重。第一,数量众多,种类丰富。如上文所述,云南有25个少数民族,每个民族都有不同的信仰,仅傣族寺院藏书就有3500册左右,可以窥见总量之丰富;各少数民族形成独具特色的宗教档案文献遗产,又可见种类之丰富。第二,分布范围广泛。傣族宗教档案文献遗产分布在西双版纳州、德宏州以及临沧市,彝文宗教档案文献遗产分布在昆明市、玉溪市以及丽江市宁蒗县,纳西族东巴档案文献遗产则主要分布在丽江市,瑶族宗教档案文献遗产主要在文山州和红河州,加之其他少数民族宗教档案文献遗产,几乎遍布整个云南。第三,损毁流失严重。众所周知,寺院最主要的功能是诵经祈福,宗教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并未引起重视,很多珍贵档案文献遗产保存在箱子里或睡房中,结砖、脆化、虫蛀等情况并不少见,有些寺院保存的几百本经书无一完好。

二、 少数民族宗教档案文献遗产抢救必要性探究

(一) 年代久远,保管条件简陋

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历史的伟大民族,各少数民族同汉族一样有着浓厚的历史底蕴。少数民族宗教档案文献遗产是在各民族自身发展中不断形成的,很多档案文献遗产形成时间距今已久,载体老化现象本就严重,加之寺院并非保存档案文献遗产的专业机构,设备设施并不健全,有一些小寺院甚至没有藏经阁,唯有将这些珍贵的遗产保存在睡房,置于箱内。众所周知,档案文献遗产保存应该在专业的库房内,配备基本的温湿度控制设备,做好防尘、防光、防虫等措施,但寺院不具备这些条件,加剧了许多珍贵档案文献遗产的损毁程度。

(二) 保护意识淡薄,经济回报少

少数民族档案文献遗产是珍贵的中华民族文化遗产,近年来众多文化机构加紧了对于民间散存珍贵档案文献遗产的征集力度,并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宗教档案文献遗产作为这多姿多彩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旧未引起太大重视。寺院宗教档案文献遗产的保存者并未意识到寺院保存的宗教档案文献遗产的历史、文学、档案等价值的重要性,将其随意放置,甚至随意销毁贩卖。云南新平县平甸乡张朝顺的父亲是当地有名望的毕摩,保存60多部彝文档案文献遗产,在他去世时,其家人把档案文献遗产作为随葬品全部烧毁在坟旁。而政府对于档案文献遗产保存者的经济回报也是很多档案文献遗产得不到妥善保管的原因之一,很多保存者保存这些档案文献遗产是没有丝毫收入的,只能在去主持祭祀时获得微薄收入,他们对于保存条件的改善也只能是有心无力。

(三) 经济、文化全球化趋势及汉文化冲击

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文化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这必然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少数民族宗教档案文献遗产来说亦是如此。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少数民族宗教档案文献遗产得以不断被人熟知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重视。但是文化全球化以及汉文化不断传入,少数民族的文化不断被融合,被其他文化“改造”,变得不纯粹,30岁以下的少数民族群众不了解本民族文化的大有人在,这对宗教档案文献遗产的研究和保护造成了一定冲击。

(四)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变迁,历史上政治运动影响

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少数民族传统的宗教祭祀、占卜等一系列的风俗习惯不断变迁,有些民族宗教信仰也有所改变,而因之前风俗习惯或宗教信仰形成的珍贵宗教档案文献遗产或被视为无用之物,将其销毁,或随意放置,束之高阁,这些做法都对少数民族宗教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历史上政治运动对于少数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破坏最大的应数“文革”,“文革”期间,少数民族宗教档案文献遗产及其保存者被视为牛鬼蛇神,受到极大迫害。

(五) 缺乏专款

“十二五”期间,政府每年下拨2000万元,用于抢救保护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及其历史文献,这样的做法显然是值得鼓励的,此外却并没有其他专项资金支持,如需经费,需层层申请。另2000万元对于云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来说微乎其微,民间散存少数民族档案文献遗产数十万,宗教档案文献遗产作为其中一部分,数量也十分巨大,将这些款项一一分配,能够用于宗教档案文献遗产的只能是九牛一毛,起不到实质作用。

三、 少数民族宗教档案文献遗产抢救保护对策分析

(一)通过各种手段征集宗教档案文献遗产

寺院是少数民族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寺院的大小、规模和装潢因所在地区或村落的经济情况而定,有些寺院配置专门的藏经阁保存经书,但是有些较简陋的则不具备,保管条件不利,因此宗教档案文献遗产保存在寺院内,始终只能是暂时的,要想对其进行更好地保护,必须采用各种手段将其征集进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等条件较好的机构。征集的手段,一般可以采用征购或购买,鼓励捐赠或寄存,或协议接收,复印,拍摄和拓印,以上几种只是比较常见的方式,在真正的征集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效方式。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中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云南省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建设迪庆香格里拉特色文化区的意见》和《大理民族文化大州实施意见》,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少数民族档案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宗教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的法律或法规,政府可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宗旨和精神,制定一部用于寺院保存宗教档案文献遗产的法律或法规,在足够重视的同时起到真正的指导意义。

(三)定期举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培训班

如上所述,少数民族文化正在受到各种冲击,懂得本民族文化精髓的人越来越少,而少数民族宗教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翻译以及数字化建设都要依赖于懂本民族语言的人员。据调查,整个丽江市真正能释读东巴经的东巴不足10人,而近100年来,云南省江城县熟悉彝文的仅有11人。到1982年,只剩2人,而在1983年时,江城县内可以释读彝文的只有67岁的普德华[2]。因此,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还需要青少年的努力,定期举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培训班,不仅可以让本民族青少年熟识其文化,同时也可让其他民族群众进行了解学习,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及珍贵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做出贡献。

民族问题论文范文6

【关键词】:改革开放 民族法学 研究

中图分类号:G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4-0043-06

我们党在上世纪70年代末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主要有两方面的背景。一方面,从我国自身的情况看,“”十年内乱,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严重挫折和损失。另一方面,从外部环境看,20世纪70年代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的新科技革命推动世界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明显拉大、面临着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我们必须通过改革开放,带领人民追赶时代前进潮流。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要赶上时代,这是改革要达到的目的”。[1]这就把改革的目的说得很透彻、很深刻。党的十七大把改革开放的目的概括为三句话: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现代化,让中国人民富裕起来,振兴伟大的中华民族;就是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在引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表明,通过这场伟大革命的洗礼,中华民族大踏步赶上了时代前进潮流,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我们党昂首阔步走在了时代前列。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三十年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均得到全面发展,民族法学正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走向繁荣的。

一、民族法学的发展阶段

关于民族法学的阶段,有学者曾这样划分:“第一阶段,从1976年10月粉碎“”以后至1978年社会主义法制逐渐恢复,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开始复苏。第二阶段,从1979年至1991年,是新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的鼎盛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进入了新的黄金时期,民族立法工作也由此进入了新的黄金时期。”[2]如果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笔者意将民族法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90年,这是民族法学的复苏阶段。这个阶段是以1984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契机和重要标志。

为什么将此阶段称为“复苏”而不是“兴起”,是因为建国后民族法学曾有过短暂的黄金发展期。从法规的情况看,前后出台了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1年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和《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指示》等,这些法规可以说是新中国民族法学理论建立的基础。在《共同纲领》中,第六章专章说明民族政策,从第50条至第53条规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及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并帮助其发展的政策。这充分表明百废待兴时期的新中国已经意识到民族问题的重要性。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实施纲要》的诞生,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驶入法制轨道。1954年,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宪法根据建国以来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建立各民族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开始逐步发展的经验,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无论从条文和文字的数量上还是从内容的规定上,都作出了比《共同纲领》更进一步的规定。这一时期,还颁布了《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等行政法规,有力地促进了新中国民族法学的研究。随着中苏联系的全面热化,我国翻译出版了一些苏联民族学、法学教科书,正是通过这些教科书,我们学习了马克思主义民族与法律理论。与此同时,中央组织大批民族工作干部以及专家、学者进行大规模的民族调查,为识别民族和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积累了全面系统的科学资料,其中不乏大量民族法学的原始材料。如果说,在1954年《宪法》公布前,我国的民族法学教育和研究是以学习苏联为主的话,那么在此之后,就开始逐步摸索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为主而进行教学和研究了。[3]

这一阶段,以改革开放作为起点,各项法制工作蓬勃开展,民族立法也加快了脚步。1982年宪法的出台可以被喻为法学春天的到来。在这部宪法中,总纲第四条用202个字阐述民族问题,后面国家机构一章又用十一条的篇幅说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领导人的民族问题以及自治权的类型等,如此提升民族问题的法律地位是前所未有的,因此也就奠定了民族法学发展的基石。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此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数量多。从1979年到1992年4月,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113个,其中33个有民族问题的规定。同一时期,全国159个民族自治地方业经所在的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有自治条例110个,单行条例71个,辖有自治州和自治县的省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9个。二是法律法规层次多。从纵的方面来说,规定民族问题的众多法律法规,及于制定机关不同,法的效力不同和适用范围不同的各个层次。从全国人大到自治县人大,都规定有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三是法律部门多,从横的方面来说,数量多、层次多的规定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体现在各个法律部门。宪法、国家机构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都有民族问题规定的法律法规。[4]

这一阶段的民族法学研究尚未大规模发展,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也是在初步探讨阶段,“民族法学”一词,始见于报刊,是在1986年的《新疆大学学报》第一期,即朱文成同志的《民族立法初探》文末,首提“建立一门专门研究民族立法、民族法、民族法制等问题的新型学科――民族法学。”而专论民族法学问题的文章,始见于1986年5月,即中国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论文中的《关于建立我国民族法学刍议》(吴宗金)以及他发表在1987年第一期《贵州民族研究》上的《试论民族法学的地位和作用》。有关民族法学的专题文章从此不断问世。

这期间民族法制理论研究日益发展,为民族法学科的建立创造了条件。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之前,发表在1981年7月14日《人民日报》上的乌兰夫同志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中,提出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制研究的问题。随着对1984年5月31日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论研究的深入,在1984年《中国法学》杂志第3期中,史筠同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首先提出和论述了民族法制学及其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等问题。1986年的12月和1988年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民族出版社出版先后出版了史筠的《民族法制研究》和《民族法律法规概述》,前者是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的第一本专著。尔后,民族法的理论著作不断问世。1988年4月,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王天玺的《民族法概论》;1990年2月,民族出版社出版了吴大华的《民族与法律》,1990年2月,广西民族出版社出版了吴宗金主编的《民族法学导论》等等。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法律的主干。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施行,这一阶段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科研成果显著,为民族法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法学》、《民族研究》等报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已有数百篇。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著作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如1985年1月中国广播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人大民委办编写组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族部合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1985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人大民委办编写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1985年12月辽宁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陈云生、于宪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简说》,1986年7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闻东、裴莹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知识》,1986年9月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方立、陈海超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概论》,1989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央民族学院法律系民族区域自治法学课题编写组庚以泰、吴宗金、金炳镐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学》,1990年2月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史筠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概论》,1990年8月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内蒙古大学等若干院校合作、孙先方、孙忠霖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等等。

第二阶段,从1990年到2000年,这是民族法学的繁荣阶段。这个阶段是以“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的建立作为起点,并以民族法学学科的建立作为重要标志的。

这一阶段是以“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 作为起点。1988年,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部门,着手筹备建立民族法学研究会。1990年3月24日,中国法学会复函同意成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并挂靠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同年11月,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央民族大学、云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内蒙古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等高等院校成立了民族法学研究所或民族法学研究室;贵州省民族法学研究会于1993年成立。

在这一阶段,更为重要的事件是1991年国务院把民族法学列为法学学科之一,民族法学正式列入《中国法律年鉴》中的法学学科行列,这为日后民族法学的发展鼎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意味着:在古老的法学这一学科中,第一次出现了民族法学这一新的学科。这是我们国家法学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世界法学史上的新篇章。在世界法学史上,在各国的百科全书中,是找不到“民族法学”这样的学科名称的,这件事情第一次出现在中国,这实际上是向全世界宣告:社会主义的、各民族的、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分重视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5]

随着民族法学列入法学学科,这一阶段的民族法学研究围绕着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展开。第一次民族法学理论研讨会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关于建立民族法学研究会、加强民族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关于民族法学科的广泛性、孕生和发展;关于民族法的地位、调整对象和体系问题;关于民族法学的地位、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关于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关于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关于民族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贯彻实施问题;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制问题;关于民族教育立法的问题;关于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刑事法律问题;关于少数民族婚俗、习惯法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关于民族法制史的研究。[6]各种关于民族法学基本问题的文章也散见于报刊杂志。如:吴大华的《试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贵州民族研究》1990.1);高峰、赵京辉的《民族法是我国独立的部门法》(《黑龙江民族丛刊》1990.4);陈粹华的《建立我国民族法学的几个认识问题》(《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1);张林的《略论民族法和民族法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2);余孟孚的《关于民族法学的几个问题》(《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1991.3);吴宗金的《论民族法学》(《黑龙江民族丛刊》1991.3);崔洪夫、李仁玉的《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6);白明政的《论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原则》(《贵州民族研究》1994.4);吴大华的《中国民族法学:历史、现状与展望》(《法学家》1997.4)。这期间,关于民族法的调整对象,吴宗金同毛为民、周春梅展开热烈的讨论,掀起民族法学的理论热潮。[7]

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是第一部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统编教材。此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民族法学》(吴宗金主编,199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继承和发展以往民族法学教科书的优良传统,在体例和内容上有新的突破,该书还在日本被译成日文,由成文堂出版(吴宗金主编,西村幸次郎监译)。

十年间,关于民族法学的一批高质量的研究专著也相继出版,时至今日,这些作品仍然具有极宝贵的参考价值。代表性的有:《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张晓辉主编,1994年5月云南大学出版社)、《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张尔驹著,1995年1月民族出版社)、《民族法学通论》(吴大华著,1997年7月中国方正出版社),《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吴宗金著,1998年4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民族立法理论与实践》(吴宗金、敖俊德主编,1998年8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等等。

第三阶段,从2001年到现在,这是民族法学发展的兴盛阶段。这个阶段是以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作为起点,以建立民族法学博士学位点作为重要标志。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制定、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不仅再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制定、颁布以来变化了的形势,以及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所取得的巨大成果和国家在各项民族工作中所取得的新鲜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内容,都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出台,依法治国的民族法制环境问题和特色问题研究,特别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机制建设问题、市场经济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等等,又进入了新的研究高潮。这期间关于民族法学的论文也有很多是围绕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而撰写的。2001年6月22日至24日在北京成功举办了“民族区域自治国际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包括中国、美国、英国、意大利、德国等共16个国家的代表59人,其中中国代表37人,其他国家代表22人。举办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主题的国际学术会议,在中国乃至世界都是首次。会议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民族区域自治的国际比较、民族自治与法制建设、自治与人权、自治与发展、民族自治在各国的实践、民族自治与民族和谐、民族区域自治的未来等等。研讨会的论文收录在《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王铁志、沙伯力主编,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中。200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二十周年,纪念性文章更为常见,较有代表性的有吴宗金、匡爱民的《2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贵州民族研究,2004.1);吴大华的《中国的民族问题与区域自治制度――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20周年》(《中国民族》2004.9)等。此间研究民族区域自治的专著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陈云生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民族区域自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王允武著,成都天地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吴宗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宋才发主编,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这一阶段,民族法学的研究更加系统化,以民族法学作为主题的专著越来越多,具代表性的有:《中国民族法学》(吴宗金、张晓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民族法制研究》(苏钦著,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民族法律文化散论》(吴大华著,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宋才发等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宋才发等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同一时期,有关自治地方、自治权的研究也渐渐成为了热点,如:《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刘惊海、施文正主编,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王允武主编、田钒平副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张文山等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4月中央民族大学和云南大学获得民族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这标志着中国的民族法学及其学科建设已经进入了空前的状态。

民族法学博士点建设的过程,也是促进民族法学研究的过程,以此为依托,无疑推进了民族法学的研究。

二、三十年来的民族法学研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民族法学研究发展经历了从基础理论研究到理论体系构建的发展过程,研究成果多受到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重大政治生活的影响。归结三十年的民族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

1、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提及民族法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其首次出现于1884年恩格斯发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雅典人比美洲任何土著民族都前进了一步,相邻的各部落的单纯的盟,己经由这些部落融合为统一的民族所代替了,于是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雅典民族法;只要是雅典的公民,即使在非自己部落的地区,也取得了确定的权利和新的法律保护。”[8]但通过上述文字可以看出,恩格斯并未在这段话中给出“民族法”的相关阐释,因此,笔者认为,更为恰当的说法是“民族法”一词首次出现在这本书里。而对于国内的学者,首先提出使用“民族法学”一词的,也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民族法学”最早是由史筠教授提出的[9],而笔者经过对80年代文献的梳理,认为“民族法制学”概念是史筠教授首先提出来的,[10]而“民族法学”一词,最早见于1981年茂敖海的《试论创立民族法问题》,[11]文章中尽管没有给民族法学下定义,但全文研究的已经是民族法学领域内的问题;而首提概念的应是朱文成,他在文章中提出“建立一门专门研究民族立法、民族法、民族法制等问题的新型学科――民族法学”;[12]而专论民族法学问题的文章,始见于1986年5月,即中国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论文中吴宗金的《关于建立我国民族法学刍议》

就民族法学的概念,众学者说法不一。史筠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一切多民族国家内部如何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调整民族关系的学科。”[13]吴宗金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以民族关系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14]张晓辉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各民族法律的学问”。[15]徐中起教授简单地概括为:“‘研究民族法’就叫民族法学。”[16]白明政则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以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的科学。”[17]新时期,仍然有学者在潜心研究此概念,牛文军提出:“民族法是指国家或其授权机关制定和认可的,调整民族之间以及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这个根概念之下,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诸如立法主体不同、权限不同等,对民族法进行再分类,形成次概念系统。”[18]

2、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史筠在谈到开拓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时提出:“我们不仅要注意研究我国历史上的民族法制,还应广泛地研究当代世界各类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法制,研究其得失,从中吸收国际上的经验教训,以推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多民族国家苏联的民族法制是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19]吴宗金认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但它的研究范围也不只限于《自治法》。作为一门学科,首先就必须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思想关于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等问题的论述;第二,研究民族法学的产生、发展和消灭的规律性,包括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如象苗族的“团规”、侗族的“款条”、瑶族的“石牌制”等等,也应包括中国封建社会法典中的有关问题,还应包括研究国外的有关问题,更主要的是研究马克思主义产生以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有关民族法律法规;第三,研究民族法学的本质、原则、地位和作用等;第四,研究宪法中关于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问题和《自治法》的条文;第五,有关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规文件;第六、其他部门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第七,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党委和国家机关的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第八,《自治法》和有关法规的监督和法律责任问题。第九,民族法学的特点、内容、形式、体系,以及与其他学科密切相关的问题等等。”[20]吴大华则将研究对象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分析:“从广义上来说,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可以根据研究的需要,研究世界上各个民族的法制问题,既可以把一个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作为专门对象,也可以把一些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这是就一般民族法学来说的。从狭义上来说,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研究我国少数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21]崔洪夫、李仁玉将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领域。(二)民族法制史领域。(三)外国民族法制领域。(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领域。而我国民族法制研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民族法制运转状况研究。(2)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运行实效研究。(3)各部门法在民族地区的变通适用研究。(4)对民族权利保护的研究。(5)对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研究。(6)对民族工作法制化的研究。”陈粹华认为:1、研究构成民族法律体系的现行的民族法律法规为主;2、研究中外有关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比较及其发展历史;3、研究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与有关学科的关系;4、研究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2]白明政专门撰文说明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他认为:“民族法学作为我国法学体系中的部门法律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对民族法自身的客观发展规律的研究,包括民族法的产生、发展、消亡、制订、执行、遵守等问题;二是对现实的民族问题及其法律制度,以及民族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则等的研究。首先,研究民族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或者叫民族法制史。其次,研究马列主义,思想关于民族法制的思想和理论。第三,研究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律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和司法工作。第四,研究民族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民族法律关系、事实和行为等。第五,研究民族法学与其它相关学科的联系。”[23]余孟孚简单地将研究对象概括为:“把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归结为民族法,是比较准确全面的。”[24]李洙则指出了几个具体研究方向:“(一)对民族立法中实际问题的研究。(二)要根据党和国家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重点研究九十年代,或是更长一点时间的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中的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三)重视如何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民族地区稳定的研究。(四)要研究发展民族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五)要研究民族法的遵行问题。”[25]

3、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和地位:学者们对民族法学的性质和地位发表了各种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26] (1)民族法与国家法和国际法处于同等地位。国家法是调整国内阶级关系、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和各种国际组织之间各种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条约和国际惯例。民族法与国家法和国际法处于同等地位,处于同一层次,而不与各部门法处于同一层次。它是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2)民族法是属于国家基本法,它属于国家法的范畴。民族法学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作为国家基本法,民族法受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是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民族法学与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处于同一层次。(3)民族法属于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而仅属于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学学科。任何多民族国家关于民族关系和民族工作的法律都不过是国家法的范畴,民族关系只不过是国家社会的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它和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人身关系一样,无不打上国家的烙印。以民族法律为研究内容的民族法学不可能象民法、刑法、行政法那样,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学科。在上文中,两位作者表达了他们的看法,“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民族法,不论是民族关系的法律,还是民族工作的法律,都不过是国家法的组成部分,都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而不能超越于国家意志之上。”

进入21世纪,少有学者就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进行研究,但是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依然是民族法学的基本问题。熊文钊提出:“只有明确了民族法学的性质,才能够奠定民族法学的理论基础。民族法学是研究民族关系法律调整问题的一门综合性学科,而不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27]

4、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提及法学的研究方法,不能不谈到方法论。因此有的学者提出:“民族法学研究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在这一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下,根据民族法学是一综合性学科的特点,在研究方法上,除采用传统法学学科的历史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外,更重要的应采用诸如实证调查、相关分析、统计分析、迥归分析、跟踪分析、比较分析等现代的科学研究方法。开展民族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理论研究与对策研究相结合,坚持历史分析和现实分析相结合,坚持综合分析与具体分析相结合,坚持法学分析与经济学、社会学分析相结合,坚持法规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当然,这些研究的具体方法在民族法学的不同研究领域和不同研究课题上应各有侧重。”[28]余孟孚在分析研究方法时,首先分析了民族法学的特点,他认为基于民族法学的广泛性、复杂性、差异性和变动性的特点,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应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法、抽象法、比较法和阶级分析方法”。[29]蓝克宽认为民族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二类:即办案法和专题研究法。[30]

5、关于民族法学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有学者撰文认为:“民族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思想。开展民族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法学观。在这一指导思想的指导下,民族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可以概括为:必须为国家的统一和国家的领土完整服务;必须为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保护民族权利服务;必须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繁荣民族文化服务;必须为推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服务。”[31]

6、关于民族法学的原则:白明政以此项内容作为主题展开研究,他认为民族法学的原则应包括:“(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二)国家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原则。(三)加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原则。(四)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的原则。(五)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

7、关于民族法学的体系:余孟孚认为:“民族法学的体系,主要是指它的结构问题,是民族法学由哪些部分组成的问题。从整体来说,民族法学体系可分为总论和分论这两大块。在总论部分主要阐明民族法的基本理论,基本问题。在分论部分,主要是论述民族法在各个社会领域的表现。”[32]

8、关于民族法学学科体系:2004年,宋才发提出构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有着重要性及可行性,表现在:构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有了一定的现实基础;民族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有利于民族法学学科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推动和加快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各民族院校长远的、向高层次的发展;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继而他提出应该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作为构建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构建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政治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它构成了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完整基石。[33]2007年又有学者提出:“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以调整民族关系的民族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同时作为一门综合叉边缘学科,还以民族与法律、法律与民族的有关问题为研究范围,这其中就包括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应该围绕民族法学特有的研究领域,从学科研究的内容与范围,学科研究理论和学科研究方法三个方面进行其学科体系构建。”[34]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理论研究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建立:早在1990年,有学者就提出应该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并论证了建立的客观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建立的理论依据之一,是马列主义关于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学说。理论依据之二,是马列主义关于在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理论依据之三,是马列主义关于多民族国家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的思想。”[35]

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并没有作为一个学科建立,因此后来的研究,都集中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学研究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相关研究成果分别在吴宗金、匡爱民和方慧的文章中做了详细介绍。[36]

(三)民族立法理论研究

1、民族立法的提出:“民族立法”作为学理对象出现得较晚,目前国内尚无介绍其它国家使用此概念的详实资料,我国使用这一概念的时间,应该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民族事务委员会(这也是全国人大在五十年代最早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得以恢复设立。同年10月,在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一次办公会议的纪要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和“民族法制”建设,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首次出现民族立法概念。此后,由于民族立法很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日程,以及相关研究的陆续开展,民族立法这一概念才被逐步广泛地使用。[37]

2、民族立法的一般理论:1997年,吴大华提出民族立法应该:“首先确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规划;坚持民族立法的“不抵触”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民族立法要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要注意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质量。”[38]针对民族立法的概念,牛文军提到:“所谓民族立法,也可称民族法的创制,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是多民族国家处理国内民族关系的最重要的国家活动。此一定义渗含着民族立法与其它立法活动的重要区别:民族立法是关于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法律、法规的创制活动,此乃民族立法在内容上区别于其它立法的主要特点;民族立法既可以是创制独立的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或自治条例等,在此民族法表现为一般性规定,也可以是在其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条文,如宪法以及民法等许多部门法均含有处理民族关系或在民族地区适用的法律条文,在这里,民族法则表现为特别性规定,这又是民族立法在形式上与其它立法之不同。”[39]

三、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一)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民族法学发展至今,取得了很多成就,但是问题依然存在。

1、在一些重大民族法学问题上,学者尚未形成共识。例如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前文已做了详细说明,但作为一个蓬勃发展的学科,至少应该有一个权威的概念,并统领整个理论的发展延伸。遗憾的是目前依然处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阶段,三十年的历程,学者今天还在以此为题大书特书。同样的,民族法学的渊源、体系等依然是讨论的热点,历时时间长,表明问题的重要性,但是长时间在此类问题上做文章,未免有浪费时间之嫌。

2、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着低层次重复的问题。由于中国法学界缺乏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民族法学研究与法学其它分支的研究一样,低层次重复的情形比较严重。综观研究成果,就民族法学的概念发表的文章较多,但大多是就他人的概念进行总结,分析,然后再行提出一个所谓的“新概念”。九十年代中期,民族法学的意义成为研究热点,一时间,文章的题目均以意义为核心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通过后,学界又掀起了自治法研究的新高潮,这种一窝蜂似的研究是极不可取的。

3、民族法学的研究注重历史,没有与现实紧密连接;注重研究本土情况,没有更多地放眼世界。当然很多学者认为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基本情况不同,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不一样。我国的民族问题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发展渊源,不好借鉴他国,也无需借鉴。实际上这就是一种狭隘的观念,今天看我们的民族法学研究广泛性和开放性不够,思想观念和创新思维有待改观和提高,恐怕也正是缘于此。

4、民族法学研究理论探讨过多而忽视了实践功能的开发。综观三十年的民族法学研究成果,不难看出,偏重理论探讨的文章、著作比比皆是。而在理论探讨的文章中,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研究意义与方法等又占了上风。理论探讨固然重要,但无论多么高深的理论,如果不指导并联系实际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多年来民族法学的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原因概在此。

(二)民族法学研究展望

笔者认为,对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民族法学研究任重道远。未来的研究主要应集中在三个“建设”上:一为队伍建设;二为理论建设;三为任务建设。

1、队伍建设

纵观三十年,民族法学的研究在前二十年极为热烈,尤以90年代最为突出。进入二十一世纪,民族法学的研究似乎呈现了青黄不接的局面,老一辈民族法学学者虽仍继续致力于此项事业,中青年民族法学学者却并未形成合力,且缺乏领军人物,因此使得民族法学的研究略显冷淡。虽然近几年专门从事民族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专业人员在不断增多,但相对地说,离专业队伍的要求还相差甚远。长期从事民族法学专业人员屈指可数。有造诣的专业人才就更是微乎其微了。人才是关键因素,振兴民族法学的希望在民族法学者。

从民族法学研究的管理角度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自1991年成立以来,只在1992年举行过一次年会,两次换届会,理论研讨会或专题学术会少得可怜。组织健全却不发展,严重阻碍了民族法学者的研究及参与的热情。静观其他法学会,正是通过一届届的年会或者各种专题研讨推出新人新作,民族法学研究会,振兴的时机到了。

2、理论建设

近三十年的民族法学发展历程表明,尽管学术界已经就民族法学的理论问题做了多方面地探讨,但至今仍未有统一的权威性的民族法学概念的出台。今后,民族法学的研究绝不能再拘泥于对概念的阐释,而应向更深层次飞跃。笔者认为,应该着手完善两个体系。一为理论体系,二为学科体系。谈及理论体系,笔者认为应该尽快确定民族法学的概念、研究范围、对象等基础理论,进而开始民族法学的理论构建的伟大工程。今后学界是否应该着手研究民族法律关系、民族法制、民族法治等理论,尽早形成完整的民族法学理论体系,并为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的建设奠定理论基础。

关于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早有学者撰文。目前学者们也在尝试,但笔者认为理论体系的不完整使得学科体系的建设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尽管目前已经有两所学校获得民族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但作为一个学科,特别是作为一个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当有博大精深的理论支撑,这方面尚显不足。

我们加强学科建设的直接后果是培养民族法学的专业人才,继而通过人才再去振兴民族法学,形成良好的循环态势。目前学科建设的征途中,还有诸如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任务建设

民族法学研究应为法制建设服务。[40]而今天的民族法学研究还没有很好地担当其历史使命。依法治国与民族工作法治化,国家民族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等民族法制实践,包括西部大开发、市场经济、国际经济一体化等在民族方面的法律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呼声较高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自治法的高效实施、散居民族权益的保护、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适用等等一系列实际问题目前依然停留在理论的探究阶段,上述权利的实现,也正是民族法学研究的使命之所在。

笔者认为,当前民族法学的理论研究应该紧密围绕自治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也是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体现形式。要想保证自治权的充分行使,必须要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首先实现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另一是自治地方运用法定的自治权制定相应法规,也即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法第19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第20条(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权能”)规定的法定程式的实际运行环境和空间。

笔者希望民族法学界能够更多的关注自治条例,特别是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的制定。《立法法》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内容,有了新的特别规定。《立法法》第66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当地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笔者诚愿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组织下,民族法学的专家学者为制定实实在在,能够充分体现自治权,能够切实运作,能够更加保障广大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条例而担负起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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