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营销建议范文1
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男| 27岁(1986年1月11日)
居住地:上海
电 话:139********(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 [ 1年7个月]
公 司:XX房地产有限公司
行 业:房地产开发
职 位:营销副总
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房地产经营管理
学 校:重庆大学
自我评价
本人具备多年房地产从业经验,负责房地产市场调研、市场咨询及产品定位等方面的前期工作,因此对于国内房地产市场有很强的分析洞察能力,对于项目前期定位有着独到的见解;为人责任心强,诚实守信、善于与人沟通,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具有全盘考虑处理问题的素养和良好的职业判断力。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 一周之内
工作性质: 全职
希望行业: 房地产开发
目标地点: 上海
期望月薪: 面议/月
目标职能: 营销总监
工作经验
2012/1—至今:XX房地产有限公司 [ 1年7个月]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
市场销售部 营销副总
1、 负责营销战略制订公司各项目年度营销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组织开展市场分析,进行项目、产品定位,制作营销方案;
3、 负责拓展与客户、社会各界的关系,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
4、 负责对广告制作、公关活动、楼盘促销活动和房地产销售工作予以指导;
5、 负责重大公关、营销活动的总体督导或现场指挥。
2010/3—2011/12: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年9个月]
所属行业:房地产开发
营销中心 营销总监
1、 负责公司战略目标和计划,制定营销策略,并执行落实组织实战销售;
2、 负责公司确定的销售费用,制定项目阶段性销售进度计划、广告计划,并保证项目方案的推广执行;
3、 负责进行广告商的选择,负责与大众媒介、广告公司的沟通;
4、 负责对广告监测总结,研究客户反馈信息,调查销售策略执行情况;
5、 负责落实价格系统的制定,根据市场变化建议价格调整策略;
6、 负责全新地产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产品定位分析、指导产品前期策划报告的撰写。
2008 /7--2010 /2:XX房地产有限公司[ 1年8个月]
所属行业:房地产开发
营销策划部 市场企划经理/主管
1、 负责项目的前期定位、项目策划、市场管理工作;
2、 负责制定项目总体和分阶段的市场推广传播策略、销售策略并有效执行;
3、 负责市场调研,对竞争产品进行研究与监控,提供项目市场运作的建议书;
4、 负责管理深圳公司的品牌形象,组织媒体公关活动,处理相关的危机事件等。
5、 负责整合营销资源,在推广过程中获得最佳资源配置;
教育经历
2004/9 --2008 /7 重庆大学 房地产经营管理 本科
证 书
2006/12 大学英语六级
2005/12 大学英语四级
房地产项目营销建议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需求;建设条件;营销方案;经济指标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结合目前市场现状,2013年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回暖的可能性不大,但仍有缓慢复苏的迹象,目前买房者大部分为刚性需求,投资的人群较少。基于目前这个情况,考虑到需要靠大量投入广告成本来进行推广,并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圈层营销和分销来达到销售目的。
1 项目开发过程
1.1 项目销售前准备
1.1.1 项目资料准备
销售资料的准备包括:法律文件准备、宣传资料准备、销售文件准备。
(1)必要的法律文件准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证、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许可证等。
(2)宣传资料准备:形象楼书、功能搂书等。
(3)销售文件准备:客户置业计划、认购合同、购楼须知、价目表、付款方式等。
销售人员要经过严格的考核,从户型结构到采光通风、从公交通道到煤气水电、从按揭比例到银行利息、从商业配套到物业管理,销售人员都要对答如流。体现出服务的专业性,同时销售人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敬业精神。把细心的服务、耐心的服务、专业的服务提供给消费者。
1.1.3 销售现场准备
(1)样板房:选择主力户型作为样板房,小户型的样板房要装修的时尚、前卫,家具不要过多,注重细节。大中户型样板房要设计风格成熟,注重主卧、客厅、书房和厨房等区域。本着“重装饰、轻装修”,“精装饰、简装修”的原则,深入了解大众的消费心理,在细节上吸引消费者。
(2)售楼中心:①导视系统要设置在项目最显眼的位置,临路、交通方便、停车方便。并且要在一公里以上即开始作售楼导视。着重注意售楼中心门外的导视,让消费者很容易的就知道,停车位置、样板房位置、洗手间等场所,让消费者不会产生被冷漠的感觉。②功能区分要合理明确,要有迎宾区、模型区、户型区、洽谈区、展板区、签约区、工作区、财务区、休闲区,总之要尽力的让消费者有一个舒适的购买环境。③装修风格要与本项目的定为相符合,售楼中心的装修要庄重、大方、成熟,材料要高档一些。
1.3 项目销售进度及费用计划安排
根据常规房地产各个营销阶段的总费用占销售额的2%-3%的一般规定,此报告暂定按销售总额2.5%来计算。
1.4 项目认购期营销策略
在项目开盘的前一个月,小区的建设准备起步阶段。项目的认知度不高,又正好跨越春节,春节过后为传统的销售淡季,因此建议该阶段在推广上重点考虑做好硬件配套设施的完善,同时利用宣传增强市场对项目的信心。具体工作事项和重点如下表2。
另外,可以特别优惠对于认购期买房的顾客,给予他们房价上的折扣。
1.5 项目开盘期营销策略
在领取到预售许可证之后,项目就可以进行开盘预售。在这个时期项目已经初步的被人们所了解,但是许多消费者还处于对楼盘了解试探阶段,所以对开发商而言,打造出良好的开端才能够用有一个好的发展。在项目推出的同时建议推出一些特价优惠户型来吸引一些特定客户群,同时也利于楼盘的走量。这一时期的营销策略主要如表3。
1.6 项目热销期营销策略
经过前几期的强势推广,楼盘的信息已经广为人知,并且积累了一大批的准客户。该阶段为项目的主要销售期,也是传统的销售旺季,这一阶段的广告做宣传主要以“面”为主,在面覆盖的基础上,重点考虑特定客户群的营销工作,同时充分做好老客户的营销工作。营销方案如表4。
1.7 项目持销期营销策略
这一时期楼盘的销售虽然没有热销期那么火爆,但是项目营销依然有着很多的机会。充分利用已有的客户资源,对客户群进行深度细分,结合不同客户群做出针对性的营销方案。具体的方案如表5。
1.8 项目尾盘期营销策略
经过前几个阶段的销售,产品已经所剩无几。成本已经收回,剩下的都是利润了。但是这个时候销售速度明显下降,为了取得更多利润,同样应该进行尾盘营销。具体如表6。
本销售计划从市场大环境入手,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参考以前的推广经验归纳出以上方案。但在实际操作上未尽详细,具体营销推广步骤需在各阶段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发展而具体安排。
需说明的是,项目分期施工、销售具体内容见分期施工表、分期销售表。
2 主要结论
高新区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实现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需要各行各业全方位的支持和全面协调发展。随着地铁二号线延长线的竣工,2013年6月投入使用后,高新西区的房地产开发将更加火热,升值空间也将进一步拓展。“万景峰”开发项目选址合理,符合高新西区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具有良好的投资市场和经营条件。项目地理位置得天独厚、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方便快捷的交通条件,使它成为高新西区的地标性项目。拟建项目从功能布局、目标市场定位、销售价格定位等来看,都是比较合理的,项目本身属于非污染项目,尽在工程建设工程中,会对空气、噪声、环境、人群健康等方面有轻微的影响。总体来看,有利的影响是主要的,其不利的影响是暂时和轻微的,不存在制约项目实施的重大环境因素,从环境的角度来看,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经济性方面,项目对市场的估计和预测是稳健可靠的。通过分析评价,其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主要经济指标反映出项目的经济效益较好,由此可见,“万景峰”两期开发项目具有现实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同时项目实施也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 建议
3.1 做好资金筹集工作
项目总投资达14亿,需根据工程的进度严格落实项目资金,加快筹集项目所需资金,避免因为资金部组影响施工进度,从而间接影响项目销售收入。
3.2 加强楼盘的营销工作
从敏感性分析结果可知,销售收入的顺利实现是保障项目经济可行性的关键因素,鉴于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竞争情况加剧,项目的组织管理者应充分利用地段区位景观和价格优势,加强商品房的营销策略,成立专门的营销决策机构,全力开展销售工作,切实保障销售收入的顺利实现。
3.3 项目宣传方面
需要加大项目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充分利用交通优势,打造一两个项目亮点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房地产项目营销建议范文3
关键词 税收思考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
一、案例正文
(一)大都地产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具有国家二级资质的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
公司专注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拥有一支充满热情和高学历的年轻的员工队伍,以“关心生活,关爱人”为理念,2003年开始开发“大都・国际名苑”,2005年开始开发“西湖8号公馆”,2007年开始开发“上东国际”“西城国际”。项目累计总建筑面积43.1万平方。
2014年3月大都地产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未完工建筑物转让协议,该协议将某某原抵押某银行的一宗未完工的地上建筑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大都地产公司,转让总价5300万元。
该建筑物坐落在某市繁华地段,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面积330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为商住楼,建筑面积3442.51平方米。尚未完工,尚未办理竣工验收。
现在土地证已过户到大都地产公司名下。在两次过户中,大都地产共交纳税费626.4732万元,具体如下:以某某名义交入税款380.702万元,以银行的名义交入税款84.1212万元,以大都地产公司名义交入税款161.65万元。
大都地产公司将在原未完工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和出售。该项目1楼商铺面积332.48平方米,2楼至9楼可售面积3110平方米。合计可售面积3442.48平方米。
(二)实际工作中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销售价格的确定。第二,营业税思考。第三,土地增值税思考。第四,所得税思考。
二、案例分析
(一)销售价格
房地产销售价格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因此,在确定房产价格时,要权衡售价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增加税负两者间的关系。
假定房产销售价格为X,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Y,则全部扣除项目金额为:
Y+5%X(1+7%+3%)=Y+5.5%X
当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小于20%,即:
【X-(Y+5.5%X)】/(Y+5.5%X)
解以上不等式可知,X
假设大都项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7526万元(5300转让价款+626转让过程已交税金+1000预计后期土建+300预计后期管理费用+300预计后期的财务费用),则销售额不能超过9633万元(1.28*7526万元),每平方均价设为:9633万元/3442.48平方米=2.80万元/平方米,售价在此价以下将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前期资金需求量很大,项目贷款审批时间较长,且需房地产四证齐全,假如其中一方投资者以土地作价入股,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房屋建成后双方共同享受利润,共同分担风险,可避免前期土地转让营业税的现金流出,从而保障企业前期项目的资金需求。(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大都地产公司在销售交营业税时,可以抵扣5300万元的销售额。少交营业税:5300万元×5%=265万元;城建税:265万元×7%=18.55万元;教育附加:265万元×5%=13.25万元。合计少交税费:296.8万元。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20%免税规定,大都地产公司把总售价控制在9633万元以下,从而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待遇。
(1)控制项目收入和增加成本,控制项目增值率。利用装修费用进行思考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用的,首先,它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房地产。其次,装修的结果必须使建造的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不超过20%,否则就会多交土地增值税,适得其反。所以控制20%这个点很重要。是否装修出售,还要看房地产市场状况,充分考虑购房者的喜好和价格的承受度。
(2)独立销售中介。为了降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增值率,可以通过独立销售中介机构销售来运作,由于多了一道销售环节,增加了销售费用税前扣减金额,从而可以降低增值额和增值率。不会造成重复缴纳营业税问题,从而达到减少了土地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目的。
(3)利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筹资问题:除项目贷款有银行的利息单据可税前扣除外,其他如单位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借贷都是没有利息单子的,现在根据税法规定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在税前扣除。地产项目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同时还可将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作为项目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加计20%的扣除。对同一控股下的子公司之间的拆借可视为统借统贷征得税务部门认可,利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除外。
(四)企业所得税
(1)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是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建议公司在这方面可有所思考。
(2)对于业务招待费,通过独立中介机构,支付经销商一定费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结合大都地产实际业务宣传费(销售收入9633*15%=1445万)可以在1445万内列支。
(3)项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失业保险等,经税务部门认可,可在税前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地扣除该笔费用。这样既加强凝聚力,又为员工谋了福利,同时保障企业利益。
(4)如何使用有限的资金,何时交税,在延缓纳税时间上创造更多的价值,存在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就本项目企业所得考虑如下:
预计销售收入:9633万元
预计销售成本:5300万元+626万元+
1000万元=6926万元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9633-5300)*5%=216.65万元
城建税:216.65*7%=15.17万元
教育费附加:216.65*5%=10.83万元
合计:242.65万元
销售费用:1445万元
管理费用:300万元
财务费用:300万元
利润总额:419.35万元
所得税额:104.84万元
净利额:314.51万元
三、结束语
面对现在严峻的房地产形势,企业要生存发展,前瞻性的税收思考显得更为重要。一个成熟完善的税收思考对项目企业发展有深远的影响,认真做好税收筹划,将对企业发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财务人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房地产项目营销建议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业 财税影响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该通知明确了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和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1%。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之一就是两个税种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即营业税的应纳税金构成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是价内税;增值税的应纳税金不构成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是价外税。这个区别决定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会计核算和会计利润计算上的差异。下面笔者重点分析“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业会计处理和企业利润的影响,并提出“营改增”下房地产业的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业采购环节的影响
1.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缴{的营业税没有发票抵扣的规定,但在“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以票抵税,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在采购环节上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不但会降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负,而且可以降低采购环节的成本。
例1:某房地产企业在2015年5月1日采购原材料,不含税价格100 000元,2016年5月1日采购原材料不含税价格100 000元,两笔业务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经支付。
“营改增”之前的会计处理为:
借:工程物资 1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营改增”之后的会计处理为:
借:工程物资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因此,“营改增”之后,财务部门必须要求采购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2.采购部门应对“营改增”的建议。首先,在供应商选择上,采购部门应当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以便从供应商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在采购合同签订上,采购部门必须做到合同名称、供应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单位名称一致,同时采购部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写入采购合同,避免与供应商的纠纷。最后,采购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给财务部门,确保财务部门在增值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业销售环节的影响
1.“营改增”对销售环节会计处理的影响。“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是价内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例2:某房地产企业2015年5月31日销售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1 000 000元,2016年5月31日销售商品房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 000 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分别为7%、3%、2%。
“营改增”之前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5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00
“营改增”之后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1.11)900 900.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 099.10
为了计算简便,假设2016年5月增值税进项税额为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 891.89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 936.94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2 972.97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981.98
因此,“营改增”之后,财务部门对于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必须分别核算营业收入,分别计算增值税;如果财务部门对于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没有分别核算营业收入,依据增值税法的规定按照较高的税率计算增值,会增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2.销售部门应对“营改增”的建议。第一,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可以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来降低客户的增值税税负,从而维护与客户较好的合作关系。第二,销售部门必须依据真实的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刑法会承担刑事责任。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业利润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业转让不动产涉及的税费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业转让不动产涉及的税费包括:按照销售不动产收入5%计征的营业税、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5%或者1%)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营业税额3%计征的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计征的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转让不动产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分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计征的土地增值税、按照销售不动产收入5%计征的印花税、按照应税所得额25%计征的企业所得税;“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业转让不动产涉及的税费包括两类:第一类,“营改增”发生变化的税费有:按照销售不动产收入11%计征的增值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5%或者1%)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计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第二类,“营改增”没有变化的税种有: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业利润表的影响
1.对“营业收入”项目的影响。营业税是价内税,房地产业的营业收入中包含营业税税款,但是增值税是价外税,房地产业的营业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额,必须将含增值税的收入,按照房地产业的适用税率(11%)或征收率(3%)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该变化会降低企业的利润总额。
2.对“销售成本”项目的影响。“营改增”之前土地的成本、建筑安装成本可以直接扣除;“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如果购买的土地、建筑安装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那么企业必须对土地、建筑安装费用进行价税分离,按照不含税的地价款和建筑安装费用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销售成本,该变化会提高企业的利润总额。
3.对“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影响。第一,营业税需要计入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会降低企业的利润总额;但是增值税只需要计入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项目中,因此增值税对企业的利润总额没有影响。第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都需要计入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目中,但是这三项税费计入的计税依据会变化,所以会改变利润总额。
可见,“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税费的影响会直接导致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变化,必然会对房地产企业利润产生影响。因为增值税是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所以房地产企业应当关注的重点不是“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而是“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例3:某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之前销售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10 000 000元,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为A,设销售费用为销售成本的1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分别为7%、3%、2%。“营改增”前后该房地产企业的税前利润计算过程分析如下:
1.“营改增”之前企业的税前利润。
(1)销售费用=销售成本×10%=A×10%。
(2)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件+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营业税 ×(7%+3%+2%)=10 000 000×5%×1.12=560 000(元)。
(3)加计扣除=(地价款+开发成本)×20%=A×20%。
(4)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法定扣除项目=(地价款+开发成本)+销售费用+税费+加计扣除=A+A×10%+560 000+A×20%=A×1.3+560 000。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转让收入-法定扣除项目= 10 000 000-(A×1.3+560 000)=9 440 000-A×1.3≥0。
推导出:A≤7 261 538.47(元)。
按土地增值税的累进税率30%测算界限点:
如果(9 440 000-A×1.3)÷(A×1.3+560 000)=50%,那么,A=4 697 435.90(元)。
当A≥4 697 435.90元,土地增值税税率选择30%。
土地增值税=(9 440 000-1.3)×A×30%=2 832 000-A×0.39。
结论一:当4 697 435.90≤A≤7 261 538.47时,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 832 000-A×0.39。
(5)税前利润=转让收入-地价款和开发成本-销售费用-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当4 697 435.90元≤A≤7 261 538.47时,税前利润= 10 000 000-A-A×10%-560 000-(2 832 000-A×0.39)= 6 608 000-A×0.71≥0。
结论二:A≤9 307 042.26(元)。
综合结论一和结论二,得出:
A(地价款和开发成本)≤7 261 538.47。
成本收入比=7 261 538.47÷10 000 000=72.61%。
结论:“营改增”之前,当成本收入比≤72.61%时,该房地产企业盈利;当成本收入比>72.61%时,该房地产企业亏损。
2.“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前利润。
(1)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计算。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率是11%。
不含税销售收入=10 000 000÷1.11=9 009 009.01(元)。
销售商品房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9 009 009.01×11%=990 990.99(元)。
(2)不含税销售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是11%。
不含税销售成本=A÷1.11=A×0.9009。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A×0.9009×11%=A×0.0991。
(3)销售费用=不含税销售成本×10%=A×0.9009×10%=A×0.09009。
(4)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件+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7%+3%+2%)=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990 990.99-A×0.0991)×12%=118 918.92-A×0.0119。
(5)加计扣除=(地价款和开发成本)×A×20%=A×0.9009×20%=A×0.1802。
(6)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房地产项目营销建议范文5
房地产销售合同范文1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____________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在____(地区)的独家销售,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 兴建的____________项目,该项目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 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期自动延长____ 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____________地区指定其他商。
第三条 费用负担
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等)由甲方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销售基价(本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____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 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佣金为所售的____________项目价目表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
3.乙方若代甲方收取房款,属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签订并收齐房款后,应不迟于5天将房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属分期付款的,每两个月一次将所收房款汇给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新开发建设项目,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和销售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证书、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旧有房地产,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关于代售的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项目销售(的独家)的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____________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提供看房车,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误订。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
(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5)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7)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乙方以人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约,并收取定金;
(8)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销售合同范文2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 项目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1.甲方指定乙方为在 项目的独家销售方,项目于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1-4层商业面积为 平方米,5-24层公寓面积为 平方米,公寓共计 套,以上面积以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面积为准。
2.若乙方在委托期内能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关职责,并按时完成销售任务,无重大过失,则甲方对该项目在委托期内不再委托其他公司销售。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 本合同期限为 个月,自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30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期自动延长6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销售价格
1.双方同意,项目的1-4层商业销售底价为 元/平米,项目的5-24层公寓销售底价为 元/平方米。
2.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此底价表上浮一定比例制定对外销售价格表。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上浮的差价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销售。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_ 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
(3)关于代售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体效果图、楼座标示、局部效果图、楼层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楼层高度、销售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功能等(书面形式确认)。
(4)甲方所有股东签字正式委托乙方为_ 项目销售的授权书,并现场公示;
(5)甲方负责办好项目相关政府和税务的优惠政策及免税手续。
(6)甲方提供项目所在银行贷款的所有抵押资料文件,关于银行负债问题和乙方签订补充协议。
2.甲方负责保证该项目的销售合法性,申办有关售楼之法律批文,并为该项目之成交客户以政府部门认可之程序办理买卖手续。
3.甲方保证承诺客户购买的该物业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4.甲方委派财务负责收取定金和房款并出具相关收据发票。
5.甲方负责确定按揭银行并联系撤押手续等。
6.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7.甲方负责提供现场示范单位、售楼处、看房车等对外销售道具。
8.甲方在尊重乙方利益的同时,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妥之处,随时提出整改及调整意见,双方协调一致。
9.甲方负责安排专人办理所有销售买卖房屋手续,乙方积极配合协调关系。
10.甲方在销售期内收到乙方提供的意见时,应在要求时限内就乙方意见作出答复,并以甲方签字或签章形式认可为准。
11.本项目的总体规划、单体建筑户型设计、样板示范区设计施工、交房装修标准及样板房施工、营销推广策略等,应充分尊重并参考乙方的建议。
12.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项目所有对外宣传的资料、户外广告牌、媒体广告及专项活动等的落款中均体现乙方作为独家销售的角色,以利于销售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项目广告推广计划,并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2)主动挖掘客户,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3)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行销活动;
(4)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5)乙方应遵守甲方在售楼现场的公示规定;
(6)乙方不得以非甲方名义与客户签定有关甲方委托房屋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
2.乙方负责项目的营销策划以及宣传执行的组织工作,乙方在对外营销推广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各项规定, 全面维护甲方利益,对项目各种有关宣传的计划及费用,经甲方同意后实施,并须配合建设和售房进度。
3.乙方协助甲方签署购房合同,负责督促购房者及时按照合同缴纳各期房款,并督促购房者及时到银行办理有关按揭手续,并于每月初向甲方提交上月《合同签定汇总表》进行核对。
4.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 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5.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告知客户交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团购情况),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6.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销售方案,所有销售方案及销售资料的准备必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准备和对外公布。
7.甲乙双方商定,凡购房客户一经签署购房合同后,因故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要求积极配合甲方处理。
8.乙方协助甲方协调与客户的关系,使甲方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
9.乙方配合甲方交房,催交款项,并配合甲方要求,提供甲方所需要的销售数据统计报表。
第六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
2.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甲方调整意见无法达成共识,或对于甲方出现的违约行为,损害乙方名誉和利益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需支付另一方人民币壹佰万元违约金。
2.如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撤场前结清乙方的佣金及溢价佣金。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销售合同范文3委托方: (甲方)
地 址:
受托方: (乙方)
地 址:
甲方为乙方为甲方自有销售部。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销售“ 房地产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营销策划、广告策划和销售总。
2、在委托期内,除甲乙双方外,任何其他单位均不参与该项目的营销策划和销售事宜。
二、双方权利与职责
(一)甲方权利与职责
1、确保该项目作为商品房开发的手续完整和合法,对该项目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及处分权,没有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
2、保证该项目工程建设无严重的质量问题和货不对版现象。
3、负责办理该项目销售所需的法律文件和媒体广告的审批手续。
4、承担该项目营销推广费用,营销推广费用为可售总额的%。
5、负责在现场收取该项目的销售款项,向客户提供一次付款、银行按揭等灵活多样的付款方式。
6、负责在现场设立售楼部,负责设立费用。并于该项目对外销售前7、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引起的事由,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8、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数据、书面资料及价格必须签字后,乙方方可执行。
9、负责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10、保证于该项目入户前完成社区整体基础设施和园林建设。
11、同意在有关该项目的宣传推广资料上印上乙方的名称和电话。
12、为了更好地销售该项目,甲方同意负责乙方部门前期筹备基本费用(房租、装修、办公用品等)及销售部人员工资。
(二)乙方权利和职责
1、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2、作好该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含该项目的整体规划、户型设计,环境绿化建议和售楼部设计装修建议等)。
3、全权负责售楼部的运作和管理工作。
4、及时向甲方反馈营销工作信息,每月向甲方呈报销售情况明细报表,针对实际情况提供各阶段具体营销策划方案。
5、负责该项目的销售工具、销售资料与广告宣传的策划、设计及制作和投放工作,销售资料、销售工具和广告策划的制作和投放费用的报价不高于市场价格。
6、该项目住宅、车库和商服的销售价格严格执行乙方呈报甲方批准的“价格执行方案”。
7、负责代甲方与客户签定《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内容按双方确认的范本执行,超出范本范围内的条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才能签署;指导客户将购房款交付甲方指定的收款处及帐户。
8、负责客户的售后跟进工作,及时提示、催促欠款,合理耐心解释客户投诉。
9、必须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确认的销售政策,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10、负责公司销售部前期筹备具体工作,负责销售部日常管理、销售、人员招聘等。
(三)共同责任
1、乙方协助甲方对该项目的推广策略、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的建议,经由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负责具体执行。如推销过程中需变动金额或销售资料中的条款,乙方须得到甲方同意,方可作出修改。甲方工程进度的变化或设计上的修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同意该项目的住宅、车库和商服的实际成交价以乙方呈甲方批准的“价格执行方案”为核算标准。甲方同意乙方在推广中可按既定的内部折扣(折扣率及乙方权限总额以“价格执行方案”为准)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优惠,超出内部折扣范围的优惠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附上甲方总经理的批条。
3、双方同意委托期限内所有交易均定为乙方业绩, 并按下述第三条规定支付乙方营销费用。
(四)、双方应达到的工作目标
1、甲方按时按质完成上述“甲方权利与职责”中规定的工作。
2、乙方销售目标:
第一阶段:于该项目预售证办妥、正式开盘后三个月内,工程形象全面封顶时,完成该项目可售总金额的 %。
第二阶段:于该项目完全达到进户标准并完成小区整体基础设施和园林建设时,累计完成该项目可售总金额的 %。
第三阶段:期内,累计完成该项目可售总金额的 %。
3、如该项目建设进度有变化,销售目标也应相应调整,双方可另行约定。
三、营销费的计算、支付及奖罚方式
(一)策划费
乙方为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及广告策划,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之日支付乙方两个月的策划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如后期如需继续进行广告策划,另行签署广告合同。
(二)服务费
1、计算及支付方式
(1)双方同意,该项目的服务费按实际成交额的 %收取,并按月结算。
(2)选择银行按揭成交的客户和甲方总经理同意客户缓交房款的,客户累计缴交房款的30%即视为全额回款,按成交总额计提服务费。
(3)由于甲方原因打折成交的,乙方以实际成交额结算服务费。
(4)每月25日,乙方按当月销售回款总额向甲方呈交请款单,甲方在接到乙方请款单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全额服务费。*(甲方财务应当将所有交款收据提供给乙方一份)
2、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费,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必须结算;若甲方不予办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欠款及滞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所欠款的0.3%,违约金以天计算。
四、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中,双方中的任一方发生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该行为给对方带来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双方产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向乙方法院提出诉讼。
六、合同的附件:由乙方呈甲方批准的该项目的“价格执行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于双方法人(负责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房地产项目营销建议范文6
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经批准在本省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权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的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涉外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开发土地、建设公用基础设施或房屋,并从事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各市、县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内的涉外房地产企业。
第四条 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应符合国家吸收外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开发建设有利于引进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的工业厂房以及配套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综合性项目;开发建设有利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旧城改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外商投资区建设、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五条 除成片土地开发外,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应主要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形式。
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已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工业产权作为条件,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
第六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经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省城乡建设厅是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八条 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按规定进行投资,设立涉外房地产企业。
第九条 设立涉外房地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企业技术资质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部颁三级及三级以上等级标准;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可以一次性缴清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中外合资经营涉外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商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不高于百分之七十五。
中外合资经营的涉外房地产企业应有一定规模,外商出资金额,一般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他可兑换货币。
第十条 设立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合营或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批准,核发批准证书;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持批准的项目建设书、合营或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和企业技术资质证明,报省城乡建设厅审定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本省开发房地产,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项目,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城乡建设厅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并由统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专项统计。
第十三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房地产开发,应编制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一般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需要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该设计单位的资格须报省城乡建设厅审查。省城乡建设厅应在十五天内给予答复。
出售、出租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人员的住宅,其建筑设计标准应适应境外人员的居住需要。别墅式住宅占商品住宅的比例应适当控制。出售、出租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的住宅,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标准。
第十五条 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须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并按统一规定的办法进行评标和决标。工程质量应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照规定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建成的房屋,应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出售、出租。
第四章 经营秘管理
第十七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房屋,可以按出让合同规定出售、出租或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房屋,须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出售、出租或抵押。
第十八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应以向境外销售为主,其比例不得低于可供销售总量的百分之七十,并收取外汇。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的商品房屋,购买者的身份应符合国家公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境内销售的商品房屋,购买、租赁对象应主要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以人民币或境外汇入的外汇购买或租赁住宅;境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集体企业,不得购买、租赁上述商品房屋,作住宅、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房屋出售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也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但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除外。
第二十条 房屋出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如出售价格低于房屋所在地商品房成本价的,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人应将出售价格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房屋买卖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装饰标准、价格、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时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或范围、售后保修服务和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屋须具备下列条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有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五)预售计划和对象符合规定;
(六)已落实预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方案。
第二十四条 预售房屋时,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涉外房地产企业收取的预售款应存入指定的银行。房屋竣工后,预售款必须首先用于支付及清偿该预售房屋的全部费用后,方可另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预售房屋交付时,买方凭《房屋预售合同》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屋出租,租赁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
第二十七条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承租人的租赁权利不受影响。购房人和原承租人应当依照原租赁合同,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除原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可以抵押。房屋所有权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在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时,应书面通知承租人。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物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按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由房屋出售、出租、抵押而使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高层楼宇和成组团的居住新村、别墅区,须设立物业或屋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屋宇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涉外房地产企业在履行合同、章程时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可根据书面协议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或其他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三十七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涉及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可向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中有关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中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四十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以及其他纳税义务人应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四十一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出售、预售、出租、抵押等情况,应按年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涉外房地产企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涉外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原则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涉外房产交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涉外房产,是指依法成立核准在本市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屋;本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向境外或境内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销售的商品房屋;其他向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转让、出租的各类房屋。
本市外商投资规划区内标准厂房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涉外房产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涉外房产交易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涉外房产买卖、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应纳入本市房产市场统一管理。
第五条 涉外商品房可在境内外销售,但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和地区除外。
第六条 涉外商品房应以向境外销售为主,其比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房款以外汇或按外汇汇率结算。涉外商品房向境内销售,应以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居民个人为主要对象。境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不得购买涉外商品房,特殊情况需购买涉外商品房的,需经市、县(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涉外商品房可以整幢、分层或分套出售。整幢房屋分层、分套出售前、房屋出售人应明确各分层、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
房屋分层、分套出售的,房屋出售人应在房屋出售前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报市县(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涉外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可以预售。预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纸;
(五)凡无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房屋完成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有地下设施的房屋已完成建筑安装投资额20%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由有监督权的开户银行出具证明);
(六)工程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已确定。
第九条 涉外商品房可在竣工后直接对外销售。直接销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条 涉外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必须经市、县(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 涉外商品房预售或销售时,买卖双方应分别签订《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和身份;
(二)商品房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
(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及土地有偿使用到期时间;
(四)商品房价格;
(五)商品房款的支付方式;
(六)房屋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
(七)房屋的权属和使用性质的规定;
(八)卖方的修缮责任和买方应遵守的关于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规定;
(九)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涉外商品房交易双方签订的预售或销售合同,应经房屋所在地市、县(市)公证机关公证。
经批准在境外预售的商品房,需经购房者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证明该境外购买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凭此证明文件向市、县(市)公证机关办理预售合同公证。
第十三条 涉外商品房预售双方应于《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涉外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交付凭证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和房地产产权监理机构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 直接销售涉外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在《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交付凭证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和房地产产权监理机构办理房产移转登记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刊登外销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广告除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外,须向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商品房外销许可证》,销售或预售广告中应载明许可证编号,否则不得刊登销售或预售广告。
第十六条 涉外商品房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出售价低于本市商品房成本价时,市、县(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预、销售前将价格报市、县(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非新建的各类房屋向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销售,应符合《无锡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转让前,须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共有房产进行涉外交易的,必须有共有人的书面协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交易: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行政划拨土地未办理土地有偿出让手续或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产权有争议或者他项权利未了结的;
(四)经批准列入建设项目,确定两年内拆除的;
(五)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十八条 非新建涉外房屋销售,买卖双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合同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所有权审查、登记、缴纳税费等手续,并到市、县(市)房地产产权监理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涉外房产再转让除应按规定缴纳契税、交易管理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由卖方交纳,由税务部门负责收取。
第二十条 涉外房产出租,租赁双方应签订《涉外房产租赁合同》,经公证后在三十日内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出售已出租的房产,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承租人的租赁权利不受影响。购房人和原承租人应当依照原租赁合同,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出售已出租的房产,除原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涉外房产所有权可以抵押。涉外房产所有权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在三十日内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抵押审核登记。
第二十三条 已出租的涉外房产抵押时,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后,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持有关合同与凭证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因处分抵押物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三十日内持有关凭证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涉外房产交易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高层楼宇、居住小区住宅、别墅区住宅等涉外房产,应设立物业、屋宇管理机构或委托有关物业公司负责屋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一)无照经营外销商品房或涉外房产交易中违法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私自进行涉外房产交易的,由房管部门处以成交额30%以下的罚款。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三)隐匿涉外房产交易价格,偷逃税费的,由税务部门责令按实补交税费,并处以应补交税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房产登记的,登记无效,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涉外房产买卖(包括预售)、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中发生纠纷,可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