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收入范例6篇

城镇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收入范文1

(一)江苏城镇化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江苏城镇化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开放至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苏南乡镇企业驱动小城镇快速发展,从1979年到1990年,江苏城镇化率由14.8%提升至21.6%,平均每年提高0.6个百分点;第二阶段,上世纪90年代至新世纪前10年,以开发区建设和外向型经济驱动的大中城市加快了城镇化步伐,2010年末江苏城镇化率达60.6%,年均提高2.0个百分点;第三阶段,自“十二五”规划至今,江苏城镇化走上了以大中城市为依托,以县域经济为阵地,走上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型城镇化之路,至2013末,江苏城镇化率达64.1%,年均提高1.2个百分点。

(二)农村居民收入演变历程

农村居民纯收入分为四大项,即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这一统计口径从1993年沿用至今。1993-200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276元增长到13598元,年均增长12.6%。其中,工资性收入年均增长14.5%;家庭经营性收入年均增长9.5%;财产性收入年均增长20.7%;转移性收入年均增长17.9%。在各项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农村居民收入结构也在悄然演变。1993年,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四项构成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占38.2%、57.2%、1.2%和3.4%,家庭经营性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最主要的来源。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大批农村居民涌向城市务工,工资性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而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地位日益下降,农村居民收入渠道不断向多元化发展。2013年,农村居民收入四项构成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分别为53.5%、33.2%、4.8%和8.5%。

(三)城镇化与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变动趋势比较

1990年以来江苏城镇化率与农村居民纯收入变动情况,随着城镇化率的提高,农村居民收入也呈现出相应的增长趋势,二者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但是从短期来看,尤其是2000年以后,农村居民收入与城镇化率的正相关关系有所减弱,城镇化对农村居民的增收的拉动作用也有所削弱。

二、城镇化与农村居民收入构成相关性的实证分析

为了研究城镇化与农村居民收入结构的关系,本文通过协整分析,研究城镇化对农村居民收入各项构成的影响。

(一)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农村居民纯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包括来自一二三产业的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大项来源构成。在1999年以后,农村居民一二三产业纯收入口径进行调整,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城镇化进程对农村居民收入中各项来源的影响力,本文选取了2000-2013年间农民收入分项数据进行测算,数据来源为历年《江苏统计年鉴》、《江苏农村统计年鉴》。涉及的变量主要有:城镇化率(UR)、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Y)、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GZ)、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JY)、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CC)、农村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ZZ)、农村居民人均第一产业纯收入(YC)、农村居民人均第二产业纯收入(EC)、农村居民人均第三产业纯收入(SC)。

(二)城镇化与农村居民收入的皮尔森相关分析

本文采用皮尔森相关系数r来计算江苏城镇化率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八个主要指标的相关程度。通过相关性分析,可得到城镇化率与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从皮尔森相关分析的结果来看,城镇化率与农村居民纯收入及其各项构成之间均有较高的相关系数,城镇化率对四大项收入来源的影响力大小依次为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其中在家庭性收入中,与城镇化关系最密切的依次是第三产业纯收入、第一产业纯收入和第二产业纯收入。

(三)城镇化率与农村居民各项收入的单位根检验

由于数据自然对数的变换不改变原来的协整关系,并能使趋势线性化,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所以对城镇化率及农村居民收入各分项数据进行自然对数变换。在涉及时间序列的分析中,如果两个变量均为非平稳时间序列,则有可能造成伪回归,因此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经过ADF检验,得出城镇化率的对数与农村居民纯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间的对数序列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因此城镇化率与这些分项收入之间可能存在一阶协整关系。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和第三产业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对数都是二阶单整序列,因此城镇化率与这两项收入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

(四)变量的协整关系分析与模型建立

协整分析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对序列差分将其转化为平稳序列,得出其中的线性均衡关系,这种协整关系可称为线性协整,线性协整的建模理论是从实际的数据生成过程出发,在非平稳序列中寻找可能存在的长期线性均衡关系,以建立序列的结构模型,从而反映序列的运行机制。

(五)协整方程残差的ADF检验

对城镇化率与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第一产业收入、第二产业收入、第三产业收入的方程残差进行ADF检验。结果显示,各方程残差检验的结果均是平稳序列。因此,江苏城镇化率与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具有较强的相关性。江苏城镇化率水平每提高1个百分点,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将平均提高3.592个百分点,家庭经营性收入将平均提高2.732个百分点,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将平均提高2.123个百分点,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将平均提高3.609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将平均提高5.896个百分点。城镇化对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影响最明显的是财产性收入,其次是工资性收入。

三、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促进农村居民增收的政策建议

(一)注重新型城镇化发展内涵,由“地的城镇化”走向“人的城镇化”“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不仅是要让农村居民进城实现地域转移和职业转换,还要使他们在思想观念、生活习惯、行为方式等方方面面与城市接轨。一方面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另一方面要全面提升农村居民素质,完善推进农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政策,增强农村居民的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居民在城市中获得平等就业机会和广阔发展空间。

(二)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农业产业化推动城镇化

农业产业化是城镇化的内生驱动力,推进新型城镇化既要加强城市发展,更要加强农村发展。要把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效率,在推进现代农业的同时,围绕农产品精深加工做文章,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把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推向农业产业化链条中的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用新的形式推动小城镇的发展。

(三)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让农村居民进城的脚步更轻松

守住农村居民土地权益的底线,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关键。一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稳妥推进农村居民宅基地入市流通,激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增加农村居民融入城市的资本;二是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在农村居民自愿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或参股龙头企业,将农村居民的土地所有权转换成长久的财产收益。

(四)因地制宜的促进小城镇建设,为农村居民提供就近城镇化的渠道

城镇居民收入范文2

关键词:收入分配;财富积累;财产性收入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10001107

一、文献综述

经过30多年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剩余资金和财富总量迅速增加,财富存在的形态日趋多样化,这些资金的走向和财富存量的配置逐步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我国居民的收入和财富差距持续扩大。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1]的统计,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160,2001年扩大到0.447,至2007年则进一步扩大到了0.469,这种局面出现的原因及其产生的经济社会后果引起了广泛关注,迅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在这个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深化分配体制改革、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成为近几年政府工作报告反复强调的重点问题之一。

从2007年财产性收入概念首次进入党代会文件以来,政府工作报告多次提到深化分配体制改革和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2011年提出“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分享改革发展成果”,2012年提出“创造条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在我国对居民财产性收入有统计数据的二十余年间,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199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15.600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030%;2011年,在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双增的情况下,人均财产性收入为648.970元,占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达到了2.976%,即便是最低收入人群,其财产性收入也实现了倍增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相关数据计算得出)。可见,无论是从绝对值还是相对比重上看,我国城镇居民获取的财产性收入均呈现增加趋势。

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总量偏少、占收入比重偏低,仍有较大提高空间。白重恩和钱振杰[2]、何磊和王宇鹏[3]的研究发现,我国三十多年经济的高速增长并未带来居民收入和财富积累的同步增加,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格局中,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大幅落后于企业和政府部门,所占比重持续下降。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和广东调查总队课题组[4]、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5]、中国建设银行和波士顿咨询公司[6]的研究发现,由于财富占有上的差异,

2010 年,我国可投资资产1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士数量达50 万人,占全国人口的0.040%,但其财富占全国的比重达24.000%(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2011)。如果将可投资资产降低到600万元人民币,高净值人士数量达121 万人,占全国人口的0.093%,但其财富占比却高达43.500%(中国建设银行和波士顿咨询公司,2011)。普通居民特别是中等及中下收入居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较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有限,商品房价格的过快上涨和金融抑制影响了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居民民生支出的大幅增加、民生集合基金(如社会保险基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的低水平管理和运行,降低了居民消费预期和社会总消费的增长,长期内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和民众福祉的改善。在人口老龄化压力日益严峻的条件下,如何让更多居民的财产存量获取收益,对于我国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言日显重要。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结合收入分配差距日渐扩大的现实,分析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在既有文献基础上,本文试图在两个方面有所贡献:(1)从理论角度阐释收入分配差距对财富积累和财产性收入的影响机制;(2)利用我国2000—2009年分省面板数据,对主要结论进行检验,得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本文余下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简要的文献综述;第三部分建立一个简单的数理模型,讨论收入分配差距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机制;第四和第五部分利用我国2000-2009年分省面板数据,对主要结论进行实证检验;最后是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作为附着在财产上固有的收益权,财产性收入是按要素分配的重要体现。国际文献对财产性收入的研究主要包括:(1)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和周期性波动。(2)财产性收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Leven[2]将居民的不同收入来源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与其他收入相比,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表现出了起步晚、增长快的特点。Creamer和Bernstein[3]研究了股息和红利、利息与资本利得或损失周期性变动,发现由于决策过程和支付时滞等方面的原因,居民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但利息和资本利得或损失则体现出较强的顺商业周期特征。Paul[4]利用澳大利亚的数据分析了收入来源对贫富差距的影响,发现居民收入越低,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越高;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为正,但程度上低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营业性收入的影响。Matti[5]结合欧盟居民收入和生活条件统计(EU-SILC,EU Statistics on Income and Living Conditions)对财产性收入进行了重新界定,并比较了12个欧盟成员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状况及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发现不同国家获取财产性收入居民的比重和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及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均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在丹麦、挪威和瑞典三个国家,能获得财产性收入居民的比重高达98%、99%和80%,但葡萄牙、爱尔兰和爱沙尼亚等国,该比例则分别只有17%、18%和6%。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最高的欧盟成员国为挪威、芬兰和希腊,分别达到了10%、9%和5%,最低的为爱沙尼亚,只有1%。这些差异也造成了财产性收入对整体收入差距的影响存在明显不同。Bogart[6]考察了英国17世纪末期公路法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发现该法的制定及收费公路信托基金的设立激发了居民参与收费公路建设和维护的积极性,并直接导致1690—1815年间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了20%以上,也是同期居民整体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自2007年财产性收入概念首次进入党的纲领性文件以来,国内理论和实务界对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性、现状和提升途径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诠释。方和荣[7]认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贯彻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制度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促进民生和维护公平正义,因而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刘江会和唐东波[8]的研究发现,财产性收入不仅涉及到居民个人收入的增长,而且在长期内与经济增长、市场化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同时,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金融财产性收入和房屋出租占据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的80%以上。陈建东等[9]的实证研究也支持了他们的结论,即尽管财产性收入占我国居民总收入的比重仍然较低,但近年来增长迅速,逐步成为居民新的收入增长点;在财产性收入来源上,房屋租金贡献率超过了50%,投资性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息等)也是重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在对影响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分析中,宏观经济发展因素(如经济发展、相关制度安排和投资市场发展等)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影响较大,而个人因素(如文化程度、行业和就业状况等)对其财产性收入缺乏显著相关性(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和广东调查总队课题组,2009)。余劲松[10]实证研究了城镇居民股市参与广度和深度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发现尽管我国股市存在不规范性和投机性,但对于居民财产性收入做出了显著的正面贡献。

在关注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积极作用的同时,部分学者着手研究居民财产性收入可能对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范从来和董书辉[11]利用美国的数据讨论了居民财产性收入和经济波动之间的关系,认为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持续变动反映了虚拟资产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背离,容易导致经济泡沫化和收入差距扩大,进而影响经济的稳定性。Liang [12]关注了我国的金融改革、财产性收入增长对收入差距的潜在影响,认为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导向从一个侧面为金融改革提供了支持,但可能会加剧我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韩德胜[13]认为,财产性收入增加有可能会导致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马太效应”出现,原因在于财产性收入的分布中,富人往往比穷人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结果会有助于他们积累更多的财产,这些财产又会贡献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如此循环,将会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不过,祝福恩和王丽英[14]指出,该“马太效应”的产生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财产性收入内部的差距大于居民总收入的差距,如果现实经济中财产性收入内部差距小于总收入差距,财产性收入相反有助于居民实现增收,部分地平抑贫富差距。对此,Hong等[15]指出,政府的公共政策选择可以朝向有利于增加公众收入和缩小收入差距的方向发展,以社保基金是否应该进入股票市场为例,如果由于信息、知识或者其他摩擦性因素阻碍了人们对理财手段的运用,则政府可以将部分社会保险税收入投放到股票市场以帮助居民进行投资,实现收入的增长。美国401(K)计划三十多年的成功经验便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上述文献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但这些研究忽略了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日渐扩大的现实。结合这个背景,本文将系统分析收入分配对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并利用我国 2000—2009 年官方统计数据系统对主要结论进行实证检验。

二、收入分配差距、财富积累与财产性收入:研究假说的提出

可以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来分析收入差距如何影响财富积累进而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假定:

(1)将一个社会居民分为高收入居民H和低收入居民L两类群体,社会的总收入为Y,H占整个社会总收入的比重为α,L占社会收入的比重为

(2)税收只满足公共支出需要,不涉及转移支付。

(1)和式(2)可以看出,随着高收入居民占收入比重α的增加,整个社会税收的总额呈现增加的趋势,居民可支配收入则随α的增加而减少,即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分别导致了整体税收的增加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减少。

其次,考虑消费。结合主流的宏观经济学理论,将消费函数设定为:其中,为自主性消费,c为边际消费倾向,c

可见,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将导致社会整体财富积累减少。结合式(2)和式(3),由于差异税率的作用,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减少了全社会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降低了居民财富积累;同时,全社会居民的整体消费也随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而减少。考虑到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的存在,消费的减少小于可支配收入的降低,因而整个社会财富积累将减少。因此,在不考虑不同收入群体理财能力的情况下,收入分配差距与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负相关。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待检验研究假说:在不考虑不同收入群体理财能力的情况下,由于差异税率和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的作用,收入差距与居民财产性收入负相关。

三、模型、变量与数据

(一)模型与变量

城镇居民税收负担变量,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之比。直观上该变量最好采用城镇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占可支配收入比重来衡量,但由于数据的完整性和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采用DN来代表居民的税收负担水平,两者之间的差额代表居民的税费负担。城镇居民最终消费率(CONRATE),在量上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额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

结合陈建东等[9]和余劲松[10]对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结构的相关研究,笔者选取控制变量如下:(1)商品住宅相对价格(REAP),为地方商品房住宅成交均价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房产增值和房屋租金增加是近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其影响不仅体现为价格上涨而带来房产增值,而且在住宅价格越高的地区,通常伴随更高的经济活跃度和更多的劳动力流入,拥有房产城镇居民房屋出租收入也会增加;不过反过来,房价越高,购房者特别是刚需购买者按揭贷款利息支出也相应增加,也会导致财产性收入的减少。(2)城镇居民人均股票成交金额与可支配收入的比值(STV)。进入21世纪以来,股票投资逐步成为我国城镇居民理财的一个常规手段,该指标反映了地区城镇居民股票交易的深度,该比值越大,表明该地区居民投入股市的金额越大或者交易越活跃,居民股市参与程度越深。(3)保险深度指标(IP),为地区保费收入与GDP之比,反映保险业在地区经济中的地位,也体现了地区居民对保险作为一种理财手段的使用情况。(4)城镇居民净储蓄率(NSR),为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增加值与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

(二)数据说明

用于实证分析的数据中,财产性收入、商品房住宅平均价格、居民可支配收入三项指标的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股票交易金额地区分布来源于历年《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年鉴》;城镇居民储蓄增加额来源于历年《中国金融年鉴》;用于计算各地区基尼系数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各省市(自治区)历年统计年鉴,各地区保费收入占GDP比重来源于历年《中国保险年鉴》。由于部分数据缺失,最终收集到2000—2009年我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数据用于实证检验,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样本数=300)

四、实证检验结果及讨论

本文在进行回归时关注了两个问题:(1)解释变量GINI的内生性。根据范从来和董书辉[11]、Liang[12],收入差距和财产性收入之间可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收入差距可能通过税收和消费途径影响财产性收入,但富有阶层通常在财富积累和理财能力上优于中下收入阶层,这种差异会导致财产性收入内部差距的扩大,进而影响收入分配差距。(2)模型设定。目前对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实证研究缺乏广为接受的分析框架,本文计量模型的设定不可避免地存在重要解释变量缺省问题,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结论的说服力。为克服上述困难,采用Arellano和Bond(1991)的建议,本文采用一阶差分广义矩阵法(GMM)对式(5)和式(6)进行回归,实证结果如表2和表3所示。

(一)收入差距对财产性收入影响的总体效应检验

表2中的结果显示,Sargan检验没有拒绝工具变量的选择满足过渡识别约束条件的零假设,AR(2)检验结果也没有拒绝残差不存在二阶自相关的零假设。

表2收入差距对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影响的GMM回归结果

总体来说,实证检验结果较好地支持了前文提出的研究假设:(1)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GINI系数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总体为负,5%水平下显著(列2和列5),表明收入差距的扩大会抑制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GINI系数每增加0.01,财产性收入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减少约0.02个百分点。(2)DN对财产性收入的估计符号为正,10%水平下显著(列3和列5),该指标体现的是居民所得税负担,DN值越大,居民所得税负担越轻,则可支配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越高。该值提高1个百分点,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约0.023个百分点。(3)最终消费率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1%水平下显著为正(列4和列5),表明最终消费率越高,居民获取的财产性收入也越多。该结论与前文的理论判断并不吻合。对该结论的出现,本文判断消费率的高低可能更多体现了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消费率更高的地区,聚集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展现出更好的经济活力,从而为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更多有利条件。

表2各方程中,控制变量的影响如下:(1)多数方程中,房价收入比指标REAP的系数为负,1%水平下显著,表明房产相对价格的上涨对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有抑制作用。该结论丰富和扩展了既有的研究,并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格局基本吻合。自1998年住宅商品化改革以来,房价上涨过快已经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一方面,它形成了同期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城区改造拆迁补偿、既有房屋价值增加、主动投资炒房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大量的人口流动带来的租房收入等均对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形成了正面贡献;另一方面,近年房价的过快上涨,对依赖按揭贷款购房的居民来说形成了沉重负担, “房奴”、“蜗居”和“蚁族”等术语的流行充分反映了房产价格的过快上涨对居民财产性收入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时,考虑到我国财产性收入统计中并没有包括房产增值带来的财产性收入部分,房价收入比对财产性收入产生的影响显著为负应是情理之中。(2)保险深度指标IP对财产性收入影响为负,1%水平下显著。对此可能的解释是:首先,保险购买属于预防性支出,投资功能并不明显,保险购买支出的增加抑制了居民其他理财手段的运用;其次,我国商业保险发展时间较短,对多数居民而言保险购买特别是寿险方面多属于净支出阶段,即便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丰厚,多数保单仍未到红利支付期。(3)反映居民储蓄意愿的城镇居民净储蓄率NSR指标的估计系数为正,但在多数方程中不具备统计上的显著性。造成这种结果出现可能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储蓄存款所得到的利息在构成上会直接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同时,储蓄存款更多的地区,居民可用于理财的资金也相应越多,可能产生的财产性收入也越高。但另一方面,净储蓄率的增加也反映了居民对理财工具的运用情况,储蓄率更高的居民放弃或失去了获取更多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因而对财产性收入产生负面影响。(4)反映股票投资情况的STV指标对财产性收入1%水平下显著为正,成交金额每增加1%,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幅度大约为0.03%。该结论有积极的政策含义,表明尽管我国股票市场发展不完善、股指大起大落,但股票投资总体上仍是居民分享上市公司成长和经济增长成果、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二)收入差距、税收与消费:影响机制检验

表3纳入地区经济增长率(GDPG)、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市场化指数(MI)等作为控制变量,检验收入差距(GINI)对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最终消费率的影响。同样,Sargan检验没有拒绝工具变量的选择满足过渡识别约束条件的零假设,AR(2)检验结果也没有拒绝残差不存在二阶自相关的零假设。

表3收入差距对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的回归结果

表3中的多元回归结果部分地支持了本文的判断:(1)收入差距对GINI的影响为负,1%水平下显著,表明收入差距的扩大确实导致了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降低,进而导致更多居民无财可理,财产性收入的普遍增长缺乏厚实的经济基础,这与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和广东调查总队课题组[4]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2)收入差距对城镇居民最终消费率的影响显著为正。结合表2(列4和列5)的结果,表明收入差距扩大导致最终消费率增加,进而增加了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但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最终消费的增加幅度在量上小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降低幅度,因而收入差距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净效应为负。

表3中的结果还显示出一些有趣的结论:(1) 经济增长率对DN的估计系数的影响不具备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但对最终消费率影响显著为正,表明近年来尽管我国居民绝对收入不断增加,但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并没有带来居民所得份额的同步增加。(2)城镇居民承受了通货膨胀带来的双重压力,物价上涨增加居民税收支出的同时降低了他们对未来的预期,抑制了最终消费。这与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的现实比较吻合,与白重恩和钱振杰[2]、何磊和王宇鹏[3]等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本文研究结论是否可靠,本文变换了模型设定对前述结论重新进行了实证检验。参考李平等[19],本文引入了收入差距和税收、消费的交叉项进行分析,相应的计量模型设定为如下动态回归形式,式中各指标的含义同前,实证结果报告如表4所示。

表4稳健性检验结果

表4的结果支持了前文的分析:(1)DN对PI的影响10%水平下显著为正(列2和列3),DN与收入差距交互项的影响1%水平下显著为负,表明收入差距通过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指标对居民财产性收入获取产生了影响,降低了城镇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能力。(2)居民最终消费率及其与收入差距的交互项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分别为正和负(列4和列5),且均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说明收入差距的扩大降低了居民消费对财产性收入可能产生的正面作用。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居民财富的配置和财产性收入的获取能力不仅对于优化居民收入来源和提高居民财产配置效率至关重要,而且对于我国未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本文结合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日渐扩大的现实,从理论角度探讨了其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及其传导机制,并利用我国城镇居民2000—2009年的面板数据对主要结论进行了实证检验。本文的主要结论包括:(1)现阶段,收入差距的扩大降低了居民的财富积累和财产性收入的获取能力。收入差距的扩大降低了居民收入在整个社会创造的财富中所占的比重,不利于财富积累、财产形成和财产性收入的获得。(2)居民消费对财产性收入有正面贡献。消费率更高的地区聚集了更多的商业机会,经济发展表现出更好的活力,从而为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更多条件。(3)在既有财产性收入获取途径上,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太规范,但股票投资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贡献明显优于房产、储蓄和保险等其他渠道。

上述结论有较强的政策含义:(1)与部分成熟国家相比,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有较大提升空间,特别是中等收入居民的财产配置对于我国应对日益加剧的人口老龄化压力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在政策导向和具体措施上,应避免部分理财手段成为财富再分配的工具和财富向少数富有收入居民集中,防止长期内财产性收入加剧收入分配差距和对我国宏观经济可能的负面效应。(2)在财税政策导向上,应通过降低税收、提高中低收入居民等方式逐步提高居民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的比重,切实做到“藏富于民”和“民富国强”。(3)如果考虑到不同收入群体居民理财能力的差异性,政府应指导和协助中等及中下收入群体进行资金运用,加强对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养老金等集合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拓宽普通居民分享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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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收入范文3

关键词:收入分配 年收入 基尼系数 洛伦兹曲线 比例

一、问题的提出

收入分配是整体国民经济运行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运行状况良好与否,不仅影响整体国民经济能否稳健快速的发展,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尤其是居民辛勤的体力和脑力投入是否得到公平合理的回报,关系到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只有合理的回报才能激发居民积极协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热情,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居民收入分配问题是社会各界都关注的问题。

二、云南省城镇居民收入分配调查问卷统计分析结果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分层抽样调查的方法对云南省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我们发出问卷105份,收回有效问卷100份,具体如下:事业单位20份,党政机关16份,企业45份(其中:私有企业17份),个体工商户19份。整个问卷调查覆盖面比较广,且具有代表性。

1.云南省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总体情况。(1)个人收入水平。据调查数据测算,云南省城镇居民收入主要集中在年收入[10000元,35000元]这一区间。其中年收入在10000元~20000元所占的比重为28%,20000元~35000元所占的比例为33%,超过调查对象数量的一半。具体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

2008年云南省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为14952元,低于当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根据“贫困线”的计算方法:用适量的饮食费用除以恩格尔系数,可得出云南省的贫困线为18798.96元 ,根据居民年收入分布情况和以上两项数据,我们将年收入5000元一下定义为困难居民,5000元~10000元为低收入人群,10000元~20000元为中低收入人群,20000元~35000元为中等收入人群,35000元~100000元为中高收入人群,100000元~200000元为高收入人群,200000元以上为最高收入人群。由图1可知所有高收入居民(年收入在50000元以上)仅占城镇居民的17%,他们所获得的年收入约为其他所有人群年收入总和的1.5倍。这也进一步体现了“二八定律”。

(2)基本生活支出占收入比例。城镇居民的基本支出主要包括基本的衣食住行的费用以及下一代教育所必须的费用。具体比例如图2。

由图2中的数据可知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支出占收入的比例集中在40%~60%之间,这表明云南省城镇居民收入几乎有一半用于基本费用,而这些基本费用中子女的教育占去了较大比重,这也反应了当前我国广泛存在的“因学而贫”的现象。根据相关数据来看,到2008年底云南省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36.7%,有23%已达到小康水平。此外,高收入人群的平均固定资产数额为42.06万,金融资产的平均数额为13.94万,这也表明该群体已有多余资金用于投资,用于扩大收入来源,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收入。

2.云南省高收入人群的构成特征。第一,性别特征。高收入人群中男性所占的比例明显高于女性,分别为75%和25%。男性在收入分配中的优势地位依然未被动摇,这种现象是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它和男性在社会经济镇南关的地位相吻合。

第二,年龄特征。高收入群体中所占比重最高的是30~40岁的人,占云南省高收入群体的62.5%,该年龄段的人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精力充沛,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而成长起来的。

第三,学历特征。中高学历者占有相当比例,其中比例最高的高收入群体是大学本科,占云南省高收入群体的68.75%;其次为大学专科,12.50%。这与1999年国家高收入群体相关数据中大学本科占24.55%,大学专科占25.38%相比,学历的收入贡献更加突出。也体现了知识在社会经济中的运用逐步扩大。

第四,职业特征。占云南省高收入群体比例最高的是私企单位人员,比例为50%,而此部分人员90%都是单位负责人;其次是私企老板,比例为18.75%;国企和事业单位比例都为12.5%;第四位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占云南省高收入人群的6.25%。详情见图3。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收入分配上存在明显的行业分配不公,垄断行业如电力、通信、运输等在行政权力和管理体制的双重保护下,与一般市场竞争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地位不平等。垄断行业、垄断企业的收入大大高于一般行业、一般企业。

第五,职位特征。从职位的角度看,单位负责人占云南省高收入人群的50%;办事人员占25%;专业技术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均占12.5%。这与当前的社会实际中的岗位工资相符。

三、云南省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分析

1.相关体制的不完善。第一,新体制的不完善、制度真空的存在是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旧体制没有完全废除,新体制尚待完善,比如提倡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共同发展,但昆明政府没有提出具体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小企业的收入仍处于较低水平,从而使私企员工的工资水平难以提高。

第二,在企业改制中,云南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中小企业改革却遭到暂时的搁置。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推进,改革成效显著。到2005年末,全市国有企业通过破产重组、产权转让、兼并出售等形式改制,改制面达到96.7%。一批优势骨干企业,通过改制实现了国有股退出和多元化投资,企业活力明显增强,竞争实力不断提高;一批停产多年的老字号国有企业,通过依法破产实现“退二进三”,企业的闲置资产被有效盘活,职工的养老保险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然而,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小企业职工养老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导致国有企业与私企职工之间的收入和福利差距进一步拉大。

2.生产要素分配不均。生产要素分配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初始要素分配的不平等。初次分配没有完全体现市场效率原则。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是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然而在现实经济社会中,一些垄断行业如电力、石油、电信等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为职工谋取与社会一般劳动不相适应的高收入。实际上,这些垄断行业所形成的高效益都是靠非市场、非劳动因素所获得的。非市场因素带来的高效益并非是劳动效率的提高所为,超额利润直接或变相地转化为职工收入或福利。同等职业,在垄断行业工作的收入远高于社会劳动力的市场价格。

3.居民个人投资、理财理念意识的差距导致收入的差距。人们常说,解放思想是总开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云南省长期受传统农业文化的影响,思想保守,观念陈旧,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阻碍。比如说,昆明开放度低,而开放度低的原因固然与地处内陆有关,但最根本的原因还主要是思想观念落后。由于思想观念的落后,云南省多数中低收入居民对于收入的用途比较保守,不敢用于投资创造更多的财富,而高收入者却在投资、理财方面更胜一筹,扩充了他们的收入途径,从而使得收入差距进一步地扩大。

四、结论

云南省城镇居民收入分配既具有自身的特点,又是中国大中城市收入分配的典型代表,我们在建立量化指标时要符合云南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并在量化指标中反映出来。在与其他各地的相关指标进行比较和借鉴的过程中吸取值得借鉴的地方,着重突出云南省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特点,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云南省城镇居民个人收入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但个人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却是不争的事实,并呈现了加速贫富不公的趋势,包括行业差距、职位差距、年龄差距等。

第二, 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对云南省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正面和负面的效应,对于负面的效应,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去消除,加快发展,必科学发展,继续解放思想,继续坚持和不断开拓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激励人们创造财富的分配方式,通过有秩序、合理的竞争,激励人们的劳动和投入热情,并依法保障各种合理收入,为缩小收入差距奠定基础。

第三, 针对存在的不同差距,分析了产生差距的原因:经济发展的影响、城镇失业率的影响、垄断行业的影响、居民自身因素的影响等。

第四, 针对存在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改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总之,正确看待居民收入差距,深入研究我省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及对策,更好更快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注释:

①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818元,云南省统计局,2007年10月22

②我国恩格尔系数为38.2%,新浪财经网,2001年03月19日

③二八定律,社会上有百分之八十的财富掌握在百分之二十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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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收入范文4

居民收入分配存在一定差距是合理,也是必要的,它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微观组织的运行效率,促进社会进步。但是如果收入差距过大,超过一定范围,就会阻碍居民社会福利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阻碍公平竞争的实现和资源有效配置,使社会产生两极分化,不仅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都将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本文力求分析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研究财税部门如何适时采取措施加以调节,使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结构趋向合理。

一、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成因探析

城镇居民收入进一步拉大,原因有很多方面:

1. 行业垄断、竞争条件不平等是导致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在初次分配领域,平等竞争、限制垄断是保证收入分配秩序公平、合理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政府在限制垄断、鼓励平等竞争方面缺乏有效的政策,一些地区、行业及单位利用行业垄断因素和不平等竞争条件来垄断市场,获取巨额利润,造成了与其他地区、行业及单位收入差距的悬殊,加大了行业间城镇居民收入的差距,如金融、电信、保险等。同时,我国实行倾斜发展政策、特区政策等,形成了地区间竞争条件不平等的局面,进而造成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2.分配领域的税收政策不完备,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不足。一个完备的以税收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再分配政策,应该能够有效地发挥政府对社会成员收入的再调节功能,促进社会的公平、合理,保证社会生活的健康和稳定。现在我国再分配领域的税收政策是不完备的,存在着许多政策缺位,制约着税收调节分配功能的充分发挥。一是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不足。对调节收入差距起重要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才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相应的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还尚未开征,难以对居民生前收入、消费和财产进行全方位再分配,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更是有限。尤其是因为尚未开征社会保障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降低了政府调节收入差距的能力。二是政府各部门的分配关系没有理顺。政府非财政部门直接参与分配的问题比较严重,不仅削弱了政府对收入差距的宏观调控能力,而且扰乱了收入分配秩序。三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难以有效地调节地区纵向和横向的财力差异。转移支付是经济的自动稳定器,通过政府对低收入者或贫困地区进行直接的财富转移,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可以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3. 社会保障政策薄弱, 弱化了政府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保障能力,拉大了收入差距。我国实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制度设计不全面,保障覆盖面窄、保障项目不完善、保障水平低以及保障资金筹集困难等问题,弱化了政府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保障能力,使低收入阶层无法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与高收入阶层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加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

4.收入分配制度和政策不完善,是造成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制度和政策建设是不完备的,如保证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度尚不完备,打击遏制违法非法收入的政策不健全。不仅尚未建立某些根本性的制度,而且一些局部性、技术性的制度,如收入申报制度、政府官员储蓄实名制问题等也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同时,由于缺乏有权威的程序规定和实质性监督制度监督,有些已经制定出来的政策也没有更好地落实,致使政策效力受到极大的限制。

5.就业形势与城镇居民的教育文化程度影响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由于当前下岗职工的增加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剧了就业矛盾,就业压力增大,不仅使居民总体收入水平增长缓慢,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贫富差距拉大。

另外,居民的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平已经成为影响居民收入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调查,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与其收入水平的高低具有高度的正相关性,教育程度高的收入水平也相应高。另外,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岗位基本上处于人员饱和状态,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低文化者的收入水平下降,再加上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技术含量低的传统行业逐渐被市场所淘汰,而那些代表未来发展的新兴产业则迅速崛起,从而导致不同文化程度者的收入水平差距较大。

二、缩小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问题,要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收入差距的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控,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机制,把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适当范围内,以达到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实现“以人为本”。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缩小行政管理经费支出,减轻财政支出压力;适当增加居民收入支出,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加大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逐步把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到15%—20%,使财政支出成为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主渠道;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增加社会就业投入,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提高居民素质和就业能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贫困群体。

(二)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调整收入分配制度,从体制上缩小行业、部门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强化收入分配税收调节功能。加强对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支付行为,整顿工资分配秩序,逐步解决由于体制所造成的行业间工资差距过大的矛盾。

实施“阳光收入工程”,规范津贴补贴制度,规范、清理、归并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补贴,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通过对机关事业工资外收入发放水平实行总量调控,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建立正常的地方增资机制,完善工资福利制度,积极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工资化改革。建立地区津贴制度,把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地方性补贴等纳入工资收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同时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调节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差距。

(三)完善税收制度,强化国家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通过完善税收政策,建立一个综合协调配合,覆盖居民收入运行全过程的税收调控体系,以充分发挥税收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中的职能作用。为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应逐步确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税收调控体系。

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变目前所得税征收与家庭消费脱钩的状况,建立普遍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制度。要借鉴国际经验,开征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来缩小财产分布上的差距,通过拓宽对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制定合理的税率和建立有效的征管机制,提高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要完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适时出台社会保障税,充分发挥税收在“限制高收入”和“保障低收入”两方面的调节作用。对存量资产开征房地产税,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开征证券交易税等,使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调控覆盖全过程,形成对收入分配的完整的调控体系,缩小规避税收调节的空间,发挥税种作用的互补,确保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要加快建立鼓励投资、创业的机制,把高收入者的财富引导到发展国民经济上来。

(四)增强政府转移支付能力,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缩小不同地区收入差距。政府不仅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而且调整转移支付的结构与方向,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互分工、各有侧重、城乡一体的转移支付体系。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政府的转移支付重点除了加强对农业的转移支付,要加强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转移支付,即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区的补贴,弥补该地区城镇居民因保护环境而损失的收益;对特殊群体的转移支付,即通过建立相关社会基金,对失业者或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者给予救济或补贴。

进一步加强对贫困的县级城镇扶持力度。建议重新统计核定贫困县级城镇的数额,特别是对欠发达地区及贫困地区的贫困县级城镇,根据它们的特点,制定相应规划和计划,采取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或重点扶持政策,如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贫困县级城镇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它们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出台鼓励发达地区对贫困县镇的结对帮扶政策等。 加快西部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步伐,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国家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强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地投资者到中西部投资,通过各种形式增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以经济发展带动中西部居民收入的增长,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

(五)调整财政扶贫政策,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缩小不同阶层收入差距。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补助低收入者来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化。要加强对贫困群体的扶持力度,对城镇贫困群体作为财政重点扶持范围,增加用于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和贫困人口的教育水平方面的财政投入。同时,允许企业和个人捐赠的扶贫资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扶贫开发。 全面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解决贫困问题。切实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保障,完善和落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城镇低保标准正常增长机制,使低保水平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落实城镇低保动态管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及时调整低保金和入保出保的家庭,使低收入群体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

(六)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抑制垄断性经营收入和非法收入。建立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增加市场开放度,加强对经济活动中垄断成分的限制和管理。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提高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引入竞争机制,以法律和规则的形式,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减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要建立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垄断收益分配,对各种领域的国家特许经营机构征收特许经营权收入税,采取规范的办法将留归部门和企业的垄断收益收归国家财政,从而调节因垄断造成的不合理的行业收入差距,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强化对居民收入的宏观调控,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采取不同的调节政策:保护合法收入,同时加强治理整顿不合理收入,规范价格行为和收费行为。对各种体制漏洞和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要通过改革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整。还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牟利行为,必须依法严惩。要通过立法规定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完善税法,加强征管,逐步消除非法收入形成的条件与环境。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快政府改革,减少审批项目,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获得不当利益而引发的贫富差距。

(七)积极促进充分就业,提高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解决低收入群体问题,关键是帮助他们增强自身“造血”的功能,解决就业问题。一是政府应继续提供和增加对就业技能要求低的公益性岗位,帮助下岗职工度过难关。二是加大培训投入力度,提高知识水平。各级政府要投入一定的资金,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普通劳动者,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尽快掌握就业的基本技能和必备知识,扩大就业机会和空间。三是鼓励民间投资,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劳动密集型和能源低耗型的第二产业发展,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使城镇居民的总体收入水平得到提高。四是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劳务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和招聘广告等市场化网络,增加劳动就业机会。五是要在税收减免、小额贷款、再就业培训补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增加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

(八)建立对贫困群体的社会帮扶救助网络体系。对社会贫困群体除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外,加强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还要动员社会力量帮扶救助,形成一个强大的社会帮扶救助网络体系。

加大科教投入,建立教育援助制度。加强对落后地区和贫困群体的科教投入,实行科教扶贫。财政在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供给的同时,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增加城镇居民受教育的机会,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他们的就业和竞争能力。建立教育援助制度,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教育基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以帮助那些贫困学生完成学业。为落后地区培训必要的师资,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资,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缩小收入差距。

全面落实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在加强医疗制度改革的同时,完善和建立城镇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城镇低保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众到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能够按规定享受到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建立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在加大经济适用房和低价廉租房建设的同时,政府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核减租金为辅的方式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城镇居民收入范文5

(一)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但由于地区间本身固有的经济、科技、人才、资源、地理环境等基础条件不同,导致东部发展速度明显高于中西部。长期以来,我国生产力布局就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工业基础一直比较薄弱,再加上国家近年来对东部沿海地区实行的各种政策优惠,使东部地区不仅吸引了大批外资,也吸引了大批内资和人才,这使原本资金、人才短缺的中西部更加捉襟见肘。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地区间居民收入的不均,使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二)行业垄断、竞争条件不平等是导致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

在初次分配领域,平等竞争、限制垄断是保证收入分配秩序公平、合理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政府在限制垄断、鼓励平等竞争方面缺乏有效的政策,一些行业及单位利用行业垄断因素和不平等竞争条件来垄断市场,获取巨额利润,造成了与其他地区、行业及单位收入差距的悬殊,加大了行业间城镇居民收入的差距。如电信、金融、保险、电力等行业。

(三)分配制度不尽合理,客观上拉大了行业间及不同所有制单位间职工收入的差距

从行业看,由于改革的不配套和不完善,使行业内部平均主义倾向远未被打破,行业间的不平衡性明显加剧,尤其是基础产业部门如煤炭、森工等在市场经济转轨中受到的冲击最大:而金融保险、运输邮电、烟草等部门由于垄断专营,职工的收入长期处于高水平。

从所有制来看,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合资合作企业职工收入远远高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收入,原因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生产要素的初始分配中占有明显优势,而各类合资合作企业则享有国家较多的优惠政策。上述两种条件是许多中小企业所不具备的,这就使得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再加上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不高。经济效益低下也就不足为怪。

(四)个人所得税难以发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

一个国家的国民收入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初次分配属微观分配行为,由营利性部门自主进行,主要是为了兼顾效率原则和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这势必带来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再分配属宏观分配行为,主要由政府以收入税等形式对初次分配的所得进行调节,目的是解决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缓解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但我国由于簿计和稽核制度不健全、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等原因,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度。偷漏税现象十分普遍。使个人所得税(尤其是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流失极为严重。

(五)社会保障政策薄弱,弱化了政府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保障能力,拉大了收入差距

我国实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制度设计不全面,保障覆盖面窄、保障项目不完善、保障水平低以及保障资金筹集困难等问题。弱化了政府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保障能力,使低收入阶层无法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与高收入阶层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加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另外,失业人口的增加引起低收入群体收入的下降,也造成了居民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六)非法收入渠道的存在是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另一原因

目前,从事非法活动获取暴利的人是存在的,主要有:企业改革中由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度的缺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一些承包经营者中饱私囊;走私、贩私。一本万利,使一些铤而走险者在短时间内暴富;权钱交易、索贿受贿、、贪污盗窃、制假贩假等各种违法行为,也使一些人迅速致富。所有这些非法收入,都与合法经营、诚实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形成很大差距。

另外,劳动力市场发展不完善。劳动力不能充分流动,工会职能弱化、劳资双方市场竞争地位失衡也一定程度上造成收入差距加大。

二、缩小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中西部经济,以缩小地区间居民的收入差距

大力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的主要思路有:一是财政转移,即国家通过税收把东部地区的资金用转移支付的方式注入中西部,以帮助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二是将中西部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将资源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资源的利润分成也应和国家有一个合理的比例,资源的加工也应尽量在中西部进行,以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三是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要靠自身体制改革,提高现有的生产力,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只有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同时发展。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资源优势才会变成经济优势,地区间的经济差距才会变小,地区间居民的收入差距也会随之缩小。

(二)调整和完善分配制度,切实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缩小不同行业及企业间职工的收入差距

为此应改革现行的分配制度,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收入分配机制,其目标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即打破行业、部门、职业及所有制间的界限,在收入的初次分配中以提高经济效率为主。实行工效挂钩。多出劳动力、多出资金、多出技术者就应多得。以此激励劳动者通过提高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致富;在收入的再分配过程中,则应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以达到社会分配的公平。这样既能保持一定的收入分配差距。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一差距的不合理拉大。

达到这一目标的实现手段有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调整收入分配制度,从体制上缩小行业、部门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强化收入分配税收调节功能。加强对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支付行为,整顿工资分配秩序。逐步解决由于体制所造成的行业间工资差距过大的矛盾。实施“阳光收入工程”,规范津贴补贴制度,规范、清理、归并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补贴,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通过对机关事业工资外收入发放水平实行总量调控。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建立正常的地方增资机制,完善工资福利制度,积极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工资化改革。建立地区津贴制度,把住房补贴、补贴和地方性补贴等纳入工资收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同时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有效调节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差距。

(三)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今后除了应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国民的纳税观念外,还应实行居民个人收入的公开化,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的申报制度,将居民的各种收入尽可能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督系统内,发现故意逃税者,应予以曝光并实行重罚,情

节严重者则绳之以法,以此加强税收的征管力度,严肃税收法制,让个人所得税切实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同时要借鉴国际经验,开征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来缩小财产分布上的差距。通过拓宽对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制定合理的税率和建立有效的征管机制,提高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要完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适时出台社会保障税,充分发挥税收在“限制高收入”和“保障低收入”两方面的调节作用。对存量资产开征房地产税,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开征证券交易税等,使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调控覆盖全过程,形成对收入分配完整的调控体系,缩小规避税收调节的空间,发挥税种作用的互补,确保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要加快建立鼓励投资、创业的机制,把高收入者的财富引导到发展国民经济上来。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对低收入者的救助能力

通过补助低收入者,加强对贫困群体的扶持力度,增加用于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和贫困人口的教育水平方面的财政投入。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扶贫开发。全面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解决贫困。切实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保障。完善和落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城镇低保标准正常增长机制。使低保水平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落实城镇低保动态管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及时调整低保金和入保出保的家庭,使低收入群体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

(五)强化法制约束,杜绝非法收入

目前,社会上从事非法活动牟取暴利的人很多,这一特别阶层利用非法手段获得了大量的灰色、黑色收入,它不仅直接导致了贫富悬殊。而且对整个社会具有极大的腐蚀性,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牟利行为,必须依法严惩。要通过立法规定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同时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完善税法,加强征管,逐步消除非法收入形成的条件与环境。

(六)积极促进充分就业。提高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

一是政府应继续提供和增加对就业技能要求低的公益性岗位,帮助下岗职工渡过难关。二是加大培训投入力度,提高知识水平。各级政府要投入一定的资金,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普通劳动者,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尽快掌握就业的基本技能和必备知识,扩大就业机会和空间。三是鼓励民间投资,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劳动密集型和能源低耗型的第二产业发展,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使城镇居民的总体收入水平得到提高。四是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劳务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和招聘广告等市场化网络。增加劳动就业机会。五是要在税收减免、小额贷款、再就业培训补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增加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

城镇居民收入范文6

2月17日,国家统计局消息,我市城镇居民去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243.99元,排在西部各省区市第一位。

(《重庆晚报》2月18日消息 记者 张 彬)

重庆5年撤并乡镇530个

5年时间,重庆减少了500多个乡镇。2月20日,全市机构编制工作会传递出这个信息。自2001年实施乡镇机构改革以来,我市各地陆续撤并乡镇,使乡镇总数由1499个减为969个,减少了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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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展“千百工程”

2月23日,全市农村工作会透露,“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千百工程”)将作为重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篇巨作来实施。主要内容是,选择1000个村重点推进,并在其中选择100个村,作为示范启动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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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重点:治理商业贿赂

在2月24日召开的市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市长王鸿举指出,要把专项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工作重点,通过提高公共事务的透明度,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推进商业诚信。

(《重庆日报》2月25日消息 记者 罗静雯)

“中国西部鞋都”定在璧山

2月26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宣布:授予重庆市璧山县“中国西部鞋都”称号。璧山获得“中国西部鞋都”称号后,实际上已成为中国第六个皮革产业特色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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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信社存款净增额突破百亿元

去年,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净增额达104.1亿元,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增量居全市同行业第一。农信社去年累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33.8亿元,发放的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93.4%,支持了6400多户农业产业化企业和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重庆日报》3月2日消息 记者 李 游 实习生 何 俊)

重庆进入城镇化发展高速期

我市提前进入城镇化发展高速期。记者3月2日从市建委获悉,“十一五”期间,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53%,接近全国先进地区水平。

(《重庆日报》3月3日消息 记者 廖雪梅)

重庆汽车5年内将跻身全国三甲

《重庆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了重庆汽车产业未来5年的发展。预计到2007年,重庆汽车整车产销量将达到100万辆,2010年攀升到150万辆,跻身全国第三大汽车生产基地,有望成为“汽车名城”和“摩托车之都”。

(《重庆晨报》3月4日消息 记者 王文渊)

我市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迈入全国前十强

国家科技部日前公布了去年全国及各地区科技进步统计检测结果:重庆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为41.20,在全国的排名比2004年上升一位,首次进入全国前十强。

(《重庆日报》3月8日消息 记者 关媛媛)

重庆对外企吸引力将超广州、深圳

3月7日在重庆“香港房地产服务及城市建设博览会”上的《2005年中国二级城市调查》报告称,未来两年,重庆市场对世界500强的吸引力将位居西部第一,在全国的排名甚至将会超过广州、深圳,仅次于北京和上海而居第三位。

(《重庆晨报》3月8日消息 记者 聂玉虎 实习生 田文静)

重庆代表团共向全国人代会提交议案84件、建议29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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