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籍范例6篇

城镇户籍

城镇户籍范文1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表1 部分年份小城镇基本情况

附图

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 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

人/个  

地带 平均人口 平均非农业人口 平均劳动力人数 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

5842

2415

3155

1516

中部

5119

2378

2489

857

西部

3312

1460

1676

505

全国

5009

2169

2612

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表3 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规模分布

%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4 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分布

%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5 企业人数超过镇劳动力总数的城镇分布  

地区

数量(个)

比重(%)

东部

650  

53.0  

其中:江苏

143

  

11.7  

广东

148

  

12.1  

中部

270

  

22.0  

西部

306

  

25.0  

其中:重庆

135

  

11.0  

全国

  1226

100.0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表6 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增长潜力

万人,%  

地带

实际非农业人口

期望可增加

期望可增加非

非农业人口①

农业人口比重②

东部

1935

1309

67.6

中部

1189

  

334  

  

28.9

西部

   620  

177  

  

28.5

全国

3744

1820

48.6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7 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企业员工人数规模分布

%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1990年度与1993年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993.

城镇户籍范文2

[关键词]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290;C9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6)10-0056-04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点改革内容,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实现亿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梦”的一项重大举措。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与有关领域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涉及的面之广、人员之多、力度之大,都将是前所未有的。当前,中国正处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虽然从常住人口这一指标进行统计,中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2.6%,但是从户籍人口这一指标来看,中国实际的城镇化率仅仅是1/3。这两个数据之间的巨大差异就是由于中国现有的户籍制度所导致的,既有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必须要尽快破除的瓶颈。如何因地制宜地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成为了当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考验着各级地方政府的管理智慧。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当前,中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既有的户籍制度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不断彰显,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中国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城镇化率节节升高,但是观察中国既往的城镇化,更多的是粗放式的发展,是以城市为核心而不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中国2.6亿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为城市的更美好努力工作却没有市民身份,实践证明这种城镇化的发展具有不可持续性。中国城镇化从速度向质量转变是必然发展趋势,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是中国城镇化的必然选择。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就在于户籍制度,通过户籍制度的加快变革将农民转变为市民,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夯实基础。

2.保证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目前,中国户籍制度本身附带着太多的利益,城市户口“含金量”远远大于农村户口,城市居民享受到的各种利益要比农村居民多很多。如城市居民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障不仅仅数量多于农民,待遇水平也要远远高于农民,这种户籍制度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对于中国公平社会的建设是一个负面的冲击。针对户籍制度本身所带来的种种不公平,必须要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避免因为户籍的分割导致农民本应公平享有的权益受损。通过建构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减少农民遭受的不公平。

3.构建民生型社会的客观要求。从经济主导社会向民生主导社会的转变是中国传统经济增长模式遭遇发展瓶颈、难以持续的必然选择,户籍制度改革是民生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就是要让农民市民化,对于那些常住城市的打工群体拥有城市户籍意味着可以与城市居民平等享有各项社会保障权益。民生型社会的建设是对传统的经济主导社会的一个改进,政府在民生方面支出的不断增加是让全社会居民共享经济发展“红利”,而户籍制度改革就是居民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载体,是民生型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4.破除中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必由之路。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巨大阻力,长期以来,二元经济体制下,中国农村为城市的繁荣发展输送了大量的利益,由此导致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步拉大。城乡之间的巨大鸿沟不仅仅导致了社会不公,同时也成为了扩大内需的阻碍,尽快破除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是中国未来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而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核心问题之一就在于户籍制度,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成为了二元经济体制的“罪魁祸首”之一,因此未来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破除,必须要对现有的户籍制度进行颠覆式的改革。

二、户籍制度改革面临的难点

近年来,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总体来看,户籍制度改革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城乡二元分割户籍制度并没有得到彻底扭转,可以说未来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依然是任重而道远,面临着诸多的难点。

1.户籍附着利益较多。中国很多地区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步履维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户籍本身附着太多的利益。进城务工人员难以与城市居民同样的享有就业、教育、医疗等保障,在城市既有社会福利支出一定的情况下,户籍制度改革意味着非户籍人口共享社会福利,这必然会导致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同时很多城市囿于财政实力虽然有心却无力放开落户限制。虽然仅从户籍制度改革本身来说并没有太大的技术难度,但是因为户籍附着太多的利益导致户籍制度改革成为了一个“难啃的骨头”,户籍制度改革因此停滞不前。

2.区域之间差别巨大。区域之间差别巨大是户籍制度改革难点之一。中国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城市之间无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在其他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一些特大城市、省会城市聚集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吸引了大量的人口,并因此导致诸如交通拥堵、生态承载力下降等问题。而一些小城市虽然没有交通拥堵等问题,但是各种社会资源却比较少,即使放开户籍限制,也难以吸引到人口前来落户。同样的情况在东西部地区之间体现的也是比较明显,这对于户籍制度的改革来说是一个难点,如何照顾到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是一个难点。

3.居民诉求千差万别。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到的人群之广、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不同居民在户籍方面的诉求客观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如何照顾到不同居民的利益诉求是户籍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正是因为不同群体之间诉求的千差万别,直接给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因为任何户籍改革方案的出台必然会遭受到很多居民的反对,这延缓了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

4.政策调整难度较大。从政策层面来看,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到不同地区之间政策的衔接和调整,不同地区之间的户籍制度千差万别,千头万绪,衔接难度非常大。时至今日,中国社会保障层面绝大部分都是做到了市、县一级的统筹,加上户籍制度的调整必然会触及到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定的阻力,会给户籍制度的调整带来难度。

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户籍制度改革本身从全国来看并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考虑到户籍制度改革本身的艰巨性以及复杂性,以下几点基本原则是户籍制度改革中必须要遵循的。

1.自愿为主。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在目前的城镇化建设中,很多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大干快上、违背居民意愿,片面追求速度,“被落户”屡屡出现,违背了农民的自主意愿,由此导致很多居民对于户籍制度的改革抱有抵触心理。未来户籍制度改革中要充分的考虑到农民的自主意愿,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来开展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民是否愿意进城,是否愿意将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等都需要事先征询农民的意见。

2.分类实施。鉴于中国各个地区户籍管理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同地区情况不一,这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在户籍管理制度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其中重点是要根据不同群体的诉求,综合考虑难易程度以及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户籍制度改革。对于当前户籍改革中普遍出现的一刀切问题要坚决给予纠正,分类推进户籍改革,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效果的提升。

3.循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任务重、难度大的系统性工作,政府要循序渐进的开展各项工作,戒骄戒躁,正所谓“欲速则不达”,户籍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很多地方政府寄希望于一朝一夕就能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毕其功于一役”是不现实的。户籍制度改革的循序渐进要求试点、推广的基本做法,大胆创新、小心谨慎,充分考虑到社会各方面对户籍改革承受力,最大限度的减少改革阻力,确保户籍制度的改革能够小步快走,稳步前进。

4.把握政策。户籍制度的改革要始终把握好政策方向,通过充分调研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政策要反映民意,能够获得民众的认同。国家通过相关会议对于户籍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很多的讨论,并制定了很多的政策。对于这些政策内容,户籍制度改革中做到充分的领会,按照政策的要求来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反之如果户籍制度改革没有把握好政策的要求、方向就很容易进入误区,影响到此项工作的整体开展。

5.遵照法规。户籍制度的改革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当前中国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法规无论是数量层面,还是层次方面都还存在很大的不足,远远不能够满足户籍管理改革的需要。未来的户籍制度改革中,一方面要遵照既有的法规有序开展,另外一方面要尽快的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国家层面出台专门的户籍制度改革法规,为各级地方政府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实现户籍改革的法制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公安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组成工作班子,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关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稿,并由6个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组成工作组,分赴东中西部部分省区市听取意见。目前,正在根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各地意见对《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户籍制度的全面改革能否稳步推进事关未来中国城镇化建设的质量,针对当前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中面临的难点,考虑到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结合户籍制度以及与之密切相关制度的内容,本文提出加快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

1.城镇化进程中要破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政策。城乡二元分割户籍制度作为二元经济社会的伴生物,始于上世纪50年代的这一户籍管理制度将我国人口划分为了农村户籍以及城市户籍两大类,实施不同的管理策略,这种户籍制度目前已经成为了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面临的巨大阻碍,其对于新型城镇化建设所带来的诸多负面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未来户籍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尽快的制定政策,破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构建一个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管理体系,实现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让所有在城市中生活居住的人都能够拥有同样的户籍,享受到同样的社会福利待遇。破除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需要我国最高层从顶层进行政策设计,政策的制定要充分的考虑未来我国城镇化发展的需要,适度超前的进行城乡同一户籍制度政策制定,确保户籍制度改革能够有政策层面的保障。

2.城镇化进程中要推进社会服务区域公平的规划速度。目前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有两种基本思路,一种就是解决好与户籍制度本身相关社会服务以后,再统一城乡户籍制度。另外一种就是先统一城乡户籍制度,然后再逐步的解决其他问题。从中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前一种思路比较合理,这就涉及到社会服务区域公平的规划问题,通过推进社会服务公平程度的提升,来逐步使附着在不同户籍制度上的利益做到基本一致,这样再进行户籍制度的统一改革就会容易得多。因此,针对当前中国社会服务区域不公平的问题,当务之急就是要进行全面的规划,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要向社会服务薄弱的区域进行倾斜。针对中国超过80%的财政支出都集中在20%的区域这样一个现状,国家要进行社会服务区域公平的总体规划,实现各个区域社会服务的公平化。这样就能实现附着在户籍制度本身方面的各种利益公平化,更加有助于户籍制度的统一,而且在社会服务公平的情况下,户籍制度改革本身也就没有了必要。

3.城镇化进程中要构建城乡共享公共资源的法规。在公共资源的分配方面,城乡之间存在巨大的不公,绝大部分的公共资源都集中在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构建城乡共享公共资源法制建设。在法制建设层面,中国要利用构建法制化国家的有利契机,做好财政分配、公共服务、土地制度等方面的法制化工作,通过完善法制来给上述工作的开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具体来说就是要对现有的公共资源分配机制进行调整,从法律层面来规定城乡之间共享公共资源的具体比例,逐步提升乡村地区公共资源的享受比例,加大对农村教育、财政、医疗、环保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实现农村地区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为户籍制度未来的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4.城镇化进程中要确立城乡经济社会体制一体化模式。城乡经济社会体制一体化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所在。中国要尽快的确立城乡经济社会体制一体化的模式,统筹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城乡经济社会体制的一体化建设涉及到土地、产业、就业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从土地来看,中国要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建设规划制度,提升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做好城乡土地的转化工作;在产业层面,在改变农村工业薄弱的问题上,引导资金、技术、人才向农村地区的流动,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要注意调整一二三产业结构,实现三次产业结构的合理优化;在就业方面,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城乡就业。

5.城镇化进程中要把握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规摸和进程。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要注意推进的速度、规模,急于求成在当前很多地方政府城镇化建设中普遍存在,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大幅提升城镇化率,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冒进的措施,影响到了户籍制度改革的质量。未来新型城镇化建设与户籍制度改革之间要保持一个动态的匹配,不能够以牺牲质量来换取城镇化的狂飙突进。目前一些地区的城镇化带有很大的“水分”,真实的城镇化率要远远低于统计数据。通过控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规模质量来确保城镇化建设的可持续性,真正实现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而不仅仅是一个“圈地运动、造城运动”。

新型城镇化建设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是新型城镇化建设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的利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利契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为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黄爱东.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J].福建论坛,2013,(10).

[2]王琼.农民工市民化与户籍制度改革?押进程与思考[J].生产力研究,2013,(9).

[3]曾文鸿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3).

城镇户籍范文3

27.6%的城镇化率,相对于官方之前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公布的接近53%左右的城镇化率,差距甚大,关键是统计的口径究竟是以户籍人口还是常住人口。当然,从全球统计指标看,统计一个国家的城镇化率基本都是以常住人口统计,但由于中国的独特户籍制度,使得按照常住人口统计的城镇化率显然有虚高的成分。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中国城镇化进展迟缓,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不能破除城乡二元的不平等观念,不能打破户籍坚冰,不能给予进入城市的农民以城市居民的平等待遇。

在城镇化问题上,一个基本的共识是存在户籍界限,并且在户籍下面又衍生出各种五花八门不平等福利待遇的城镇化,不是真正的城镇化。

因此,中国新型城镇化本质上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改革问题,通过推动包括户籍在内的一系列配套改革,实现农民的真正市民化。城镇化要解决的,不仅仅是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市民,更是打破这种身份的严格界限,废除身份等级,使中国社会从一个传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

从中国城镇化的实践看,由于资源聚集效应,大中城市一般成为农民工进城的首选,但在户籍门槛上,大中城市的门槛也最高,这就形成了一个尴尬的困局:农民工最理想的迁入地是大中城市,但在户籍管理上,真正鼓励农民工进入的却是小城市。这也就是农民工权衡各种利弊之后,宁可守住自己的农民身份也不愿意进入小城市的主要原因。

城镇户籍范文4

我国的城市规模与行政级别高度相关,行政级别越高的城市往往人口规模越大。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严格依照直辖市、省会和计划单列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的行政层级运作的城市体系下,行政级别较高的大城市“监督指导”行政级别较低的城市,大城市享有更大的决策自和更多的社会资源,更容易得到交通方面的便利和政策方面的照顾,从而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这种体制造成了我国不同行政级别城市各项发展指标的巨大差异,也就是不同规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衡(如表1所示)。在经济发展方面,人均GDP指标代表城市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比重、服务业与第二产业增加值比代表产业结构演进程度;人均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分别代表城市的生产和消费水平情况;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则代表着人民生活水平。从表1中各项相关指标来看,大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要明显高于小城市,大城市居民相对小城市居民享有更高的因城市经济发达而带来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在市场化和开放程度方面,就业的非国有化率代表城市的就业市场化程度;私营个体企业从业人数代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规模;人均外商直接投资额代表城市经济的外向型程度;国际互联网用户覆盖率则代表信息获取和传播的便捷程度。从表1中各项相关指标来看,大城市的市场化和开放程度要明显高于小城市,大城市居民相对小城市居民更容易通过市场化手段获取就业机会,以及更为便捷地获取外部信息。在市政建设方面,每万人拥有出租车、公交车数量,以及城市道路面积指标代表城市公共交通的发达程度;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代表城市的生活环境;居民用气、用水及生活垃圾处理率指标代表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从表1中各项相关指标来看,大城市的市政建设水平要明显高于小城市,大城市居民相对小城市居民享有更高的出行便利程度和居住舒适度。在科教文卫事业发展方面,每百名中学生教师数代表教育发展水平;每万人医院、卫生院床位数代表医疗卫生发展水平;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量代表城市的科学文化普及情况;每万人影剧院数量代表城市的休闲娱乐行业发展水平。从表1中各项相关指标来看,大城市的科教文卫事业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小城市,大城市居民相对小城市居民享有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和更为丰富的文化生活。在优质社会资源分布方面,“211”工程高校数代表高等教育发展水平;“三级甲等”医院数量代表高质量的医疗保障水平;中央企业总部数则代表城市的总部经济发展水平。从表1中各项相关指标来看,大城市在优质社会资源分布方面明显优于小城市,大城市居民相对小城市居民更为接近优质社会资源,从而更容易获取其衍生出的各种获利机会和发展机遇。

(二)城市内部户籍居民与非户籍居民福利水平的失衡

在城市内部,城镇化的失衡表现为户籍居民与非户籍居民所享受的福利水平的差异。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其直接限制人口流动的职能已经不复存在,但与户籍制度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仍然借助户籍的身份识别功能将外来人口与城市原住居民区分开来,使二者在就业、公共服务和社会资源获取以及城市社会认同和接纳程度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或者说城市居民存在着依户籍身份而定的福利差异。首先,户籍福利体现在就业保护上。一方面,户籍居民与非户籍居民在正规就业岗位的进入机会上存在差异。城市户籍居民有更多地进入工资待遇高、稳定性强的正规就业岗位的机会,城市的一级劳动力市场,尤其是体制内单位的就业岗位对本地户籍劳动者有明显的偏好,户籍居民与非户籍居民在就业竞争上面临着不公平。另一方面,就业保护还体现在对户籍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承诺上。由于地方政府是由具有本地户口的居民间接选举,由本地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自然会代表本地户籍居民的利益。当进城外来人口与本地劳动者,特别是与那些非熟练工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时候,出于对本地劳动者的就业保护,城市政府以户口身份作为识别手段,对外来人口就业采取歧视性的政策,而对户籍居民的就业给予优先地位。根据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城市政府对外来人替采取默许接纳和明确排斥的政策。也就是说,除了常规地制定若干针对外来人口的就业限制政策之外,每当宏观经济不景气从而城市就业压力增大时,城市政府会采取各种手段限制外来人口在本地就业,直至采取强制性手段督促他们返乡。其次,户籍福利体现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一些社会资源的排他性获取上。在20世纪90年代末经济结构调整引发的城市就业冲击下,政府构建起了覆盖城市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虽然一些基本社会保险项目的覆盖率并不很高,但是城镇职工从制度安排上是享有参与权利的,而户籍不在本地的农民工则从制度上被排斥。[15]社会保险制度在设计上将农民工群体边缘化、另类化,其根本原因之一还是在于农民工的户籍身份。城市户籍身份还意味着可享受由城市政府提供的若干排他性的公共服务: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救助服务,以实物或租金补贴为主的政府补贴性住房安排,子女在城市公立学校平等就学和参加升学考试的机会。[16]此外,在一些大城市,没有城市本地户籍的居民在买房、买车以及办理一些证照时会面临限制,所对应社会资源的获取上存在着依户籍身份辨识的排他性特征。再次,户籍福利体现在获得社会认同和社会接纳上。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原来的城乡二元结构被移植到了城市内部,形成了依户籍身份而决定的新二元社会结构。对于拥有城市本地户籍的居民,户籍身份给予其天然的优越感,对待城市有一种主人翁心态,在工作和生活上都更具备良好的精神状态,对未来的预期也比较稳定,有能力也有意愿融入城市主流文化。对于外来人口,由于在日常生活方面受到来自城市原住居民的歧视,在心理上难以对城市产生认同感,因而把自己当成城市的一个过客,无法融入城市。户籍作为一种身份的象征,给每一个外来人口打上了身份烙印,确定了社会地位,它给人们心理上造成的影响成为一种非正式制度而被普遍接受。因此,外来人口在居住、就业、休闲、娱乐等生活方式各方面都自成一体,与城市居民相隔离,对城市普遍缺乏认同感,也不被城市主流文化所接纳。

(三)城镇化的双重失衡对人口迁移的作用机制

城镇户籍范文5

一、城镇化进程中现行户籍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二元户籍管理制度阻碍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城乡一体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的高级阶段,也是社会形态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当城市化达到一定水平时,城市与农村必须逐步融为一体,最终实现城乡有机融合。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都强烈呼唤着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管理创新。然而,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乡社会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现有的二元社会结构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最大障碍。中国现行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将身份与资源权利相结合,人为强化了身份价值的等级性。同时,资源的高度集中控制,导致了城市与农村鲜明的分割、分治,社会结构呈现出层次化特征。断裂、分割的社会结构增加了社会整合的成本,制约了城乡一体化的协调发展。

(二)现行户籍制度导致公民迁徙不自由

我国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迁徙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1958年颁布的《户口管理登记条例》规定,农村人口迁入城市必须持有各种证明,这实际上是对公民自由迁徙基本权利的一种限制。1975年宪法和1987年宪法在名义上也取消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规定,1982年宪法也未恢复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虽然允许农民进城打工或者经商,使农民在工作上获得了流动的自由,但他们依然无法取得合法的“市民”身份,不能与城市居民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农民无论是在社会地位,还是公民权利上都不能和市民相提并论。目前对农民全面开放的大体上都是小城镇户籍,并且还有较多的限制条件。比如,要想获得城镇户籍必须要有稳定的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以及合法的固定居所。而大多数大中城市的户籍则设定了“高租金收入者”准入的入户条件,也就是说,对入户者提出了“购房入户”、“纳税入户”、“投资入户”、“高学历入户”等高租金收入准入条件。该准入制度将以前的身份限制变成了以金钱为依据的衡量标准,用财富的多少来判断是否有进入城市生活的资格。这些准入条件显然是农民难以逾越的屏障。

(三)户籍制度被人为赋予了太多的“附加值”

在中国,户口本承载了太多的利益,户口从一个人出生开始就有,并伴随其一生,一个小本,却关系着民众的全都。户口承载着与个人生存息息相关的各种利益分配,从计划生育政策、妇幼保健标准到教育、医疗、就业、失业、社会保险、意外伤害赔偿等等,都是以城乡二元户口为依据来区别对待的。户籍身份不仅拉大了收入差距,还有可能影响到几代人。在《新京报》相关调查那里得到印证,26.7%的网友表示户籍出身拉大“收入差距”的体现之一,就是“子女上学困难”。在许多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享受不到和城市孩子一样的教育,因为户籍问题,他们得不到正常的义务教育。二元的户籍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教育不公平只是其冰山的一角。

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现行户籍制度是从计划经济时期开始实施的,并逐渐发展成为隔绝城乡、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虽然通过户籍制度改革缩小了城乡差距,扭转了二元经济结构,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约束,户籍改革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科学合理的方案,导致户籍制度改革步伐缓慢,效果不明显。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户籍制度改革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以人为本,综合考虑人口管理与解决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体制改革等问题,以期达到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区域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目标。

(一)制定户籍立法,统一规范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要解决的最根本的两大问题就是居民迁徙自由和附加在户口制度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户籍法的制定有利于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户籍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主要原因也是在于缺乏一部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户籍法。户籍制度改革需要立法作为支持。通过必要的立法,提高公民的人口登记意识,规范政府依法行政,使公民能够共同享有户籍管理带来的同等待遇。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下,户籍立法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又要适应形势要求,适时修改和完善;既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又要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各地的地方性政策。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现行户籍制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特征。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要求在于促进全体公民发展机会的平等化。让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共同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这将会对城镇化的发展带来强大的动力。建立统一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可使社会成员合理流动,消除主要社会矛盾和城乡差别,促进整个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城乡统一户籍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要消除阻碍迁徙自由的行政干预,更深层次上的是要使全民提高公民意识,树立平等意识,相互尊重人格,消除城市中心主义,提高农民的受关注度,让农民有更多发挥自身创造性、获得更大价值的机会。

(三)因地制宜,实施户籍登记制度改革

当前,实行户籍制度改革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实行这一变革有着多重价值取向。户籍制度改革既关系到国家如何对社会进行管理和如何促进经济发展的大问题,又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得失,与任何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都密不可分。在我国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必须要坚持科学、公正、积极、稳妥的原则。中国经历了几十年的二元户籍制度管理,各地不管是在经济、政治还是文化水平的发展上都有很大的差异。因此,户籍制度改革不能按照统一的模式进行,应该允许各省区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不同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并在本省区内进行实施。中央或部门领导机构,要切实做好宏观调控和方向性指导工作,通过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加以推广,逐步地从个别到一般,从差异到共同,从省区到全国,并最终完成全国的总体改革,摸索出一套适应于全国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

城镇户籍范文6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城镇化;政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D6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3-0157-02

一、引言

近些年来,改革中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现行的户籍制度改革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一些突出的问题,对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公民平等权利的实现,都有着很大的阻碍作用。公共政策的一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其可变性,当公共政策面临新的环境而出现不适应时,就要对其进行调整、修改或终止。现在的户籍制度与建国初期相比,已经有很大的突破,如不再控制人口流动,小城镇的落户标准已经很低,有的地区已经着手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但是,现在的户籍制度在很多方面还是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发展健全的城市化模式,就必须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之中,让他们在城市的生活有保障,而流动人口中比重最大的就是农民工,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把这些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当中,这样中国的城市化才能具有实际的意义。也就是说,农民工是户籍制度改革针对的主体。这主要是因为,农民工数量最多,是流动人口的主力军,还有农民工与其他流动人口相比几乎不具备达到现有城市入户标准的条件。也就是说,不以他们为主体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都容易变成表面功夫。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赋予全民统一的国民待遇。因为人只有职业和居住地的不同,而没有身份和等级之差。目前全国已有很多省份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但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很多只是名称上的变化,与户籍相联系的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保等福利制度并没有平等地赋予外来人口和农村人口,其实质并没有发生变化。现在在很多地方受教育权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显现出不平等。这说明平等表达的只是同等身份人之间的平等,而不同身份的人则不能平等。如果权利是按身份享有而不是按同一标准的“公民”享有,那么身份对应的权利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平等权。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宪法中的“平等权”还欠缺另一半内容,即平等不仅是一项权利,更重要的还是对权利的保护原则。只有平等权而无平等保护原则,实质是对公民平等权的侵害。由于户籍制度设定造成的不平等,从而给公民应享有的宪法平等权的侵害,主要应从立法上加以救济,也可以通过政策调整加以救济,同时也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解释和具体的判例来进行具体救济。

二、户籍管理方面的建议

1.缩小贫富差距。贫富差距一直是中国现在发展过程遇到的问题。据有关研究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早在2006年就已经达到0.49。实际上从2000年开始,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的警戒线,并以每年0.1%递增。这表明中国虽然在快速发展,但是发展还存在很大的不平衡性,从而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继续拉大,正是造成城乡进一步分化,城市与乡村分层的经济原因。这就使得户籍制度改革虽然能很快给农民相同的公民身份,但是不能给农民提供相同公共福利待遇。所以,缩小贫富差距是户籍制度改革的经济基础。缩小贫富差距状况首先要提高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同时更要注重公平问题。国家在鼓励发展经济的同时,要照顾到相对贫穷的人们以及弱势群体的利益。中国劳动力的供给相对过剩,使用人单位不用担心雇用不到员工,因而就会在工人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等方面投入较少的成本。但是有些部门,如电力、石油、银行部门的工资却相对很高,这样必然使贫富差距很难得到有效控制。政府应该制定相应政策,注意提高劳动回报率,并公平的分配劳动的比率,减少工资的过分差距。这样才能增强劳动者信心,特别可以提高流动人口的生活水平,也是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经济基础。

2.提升政府的服务能力。政府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力量,其服务能力的提升为户籍制度更加合理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第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化为民服务的意识。中国当前的户籍制度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要求,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满足。政府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要从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尤其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作用着手。第二,规范地方人口管理的自,加强地区间人口管理的合作。首先,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自,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户籍政策。其次,要加强中央组织领导,形成地区间的合作。这样才能兼顾户籍制度改革的整体性,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户籍制度,从而在各地区和跨地域之间逐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第三,完善与现行户籍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为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和医疗卫生制度等与户籍制度的关联性,是在中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这其实是户籍传统制度与基本功能的“异化”。所以这些社会制度的改革也可以不依赖于户籍制度的改革而独立展开,并可以反过来更好地促进户籍制度改革。所以政府要提升管理能力,结合迁移政策,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的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之间和城市之间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融合,推进城市化加快发展,为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

3.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中小城镇和农村教育水平。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会导致地区之间的人口素质存在差异,而且相对优秀的人才更倾向于那些发展较快,生存条件优越的地区。由于户籍壁垒的存在,发达城市一方面为了维护本地区发展,进一步提高本地区的教育水平;另一方面相对落后地区人才外流现象严重,促使他们对教育的投入没有积极性。这样就导致了越是发达地区越重视教育,越是落后地区对教育的投入越是不足。这样的结果就会使地区之间人口素质逐渐拉大,无形中添加了人口融合的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要注重教学资源在地区间以及区域内部的平等分配,特别要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和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问题。要切实解决非本地人口受教育权的实现问题,如取消借读费等不平等的待遇。这样才有助于户籍制度改革更加顺畅的进行。

4.提高城市承载力,合理推进城市化进程。阻碍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因是城市的承载能力不足,政府担心一旦放宽户口政策,原来的大批流动人口转变为有户籍的居民会使现有的城市难以承受,从而造成过度城市化。所以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合理推进城市化进程,也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提高城市承载能力,首先,依据城市发展的规律、城市发展速度以及城市自身的条件,科学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其次,整合城市与农村的各项资源,比如当城市需要扩大地域时,必须要和农村一起协调进行,尽量减少为了城市化而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出现。再次,为已经进入城市化的人口提供能够让他们适应城市生活的便利条件,尤其是消除户籍限制,使人们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

三、总结

户籍制度改革并不是针对户籍本身的功能,而是针对于户籍相关的社会资源,如义务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户籍制度改革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1]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上一篇舞蹈专业

下一篇盼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