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范例6篇

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范文1

中方:中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外方: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

国籍: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总则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 (简称合作企业)。双方经充分协商约定如下条款,以便信守:

中国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合作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为:

1、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2、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在_____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企业名称和地址

1、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

3、外文名称为_________。

4、合作企业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四条 合作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1、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2、合作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__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

第五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中方出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外方各出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2、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3、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6、中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7、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8、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9、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10、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

12、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双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1、中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外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现金_________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元。

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企业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交付合作企业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另行决定。

外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企业在_________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_______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________,用途由公司董事会商定。

外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企业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________天内运至中国港口。

第七条 中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1、办理为设立合作企业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依照本合同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_________内的运输;

4、协助合作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5、协助合作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6、协助合作企业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7、协助合作企业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8、协助合作企业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9、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外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_________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2、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如外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合同期限

1、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2、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4、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方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条 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1、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外方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方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3、外方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方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6、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负担。

第十一条 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1、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

2、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

3、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

4、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

5、外方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6、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7、合作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销售。

8、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组织管理

(一)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按照合作企业条程的规定, 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1、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2、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条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3、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条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4、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5、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6、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二)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条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解散;

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三)管理机制

1、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2、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4、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5、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6、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7、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劳动管理

合作企业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合作企业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和审计

1、合作企业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双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2、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3、合作企业设审计师一人,由中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纳税与保险

1、合作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2、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________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1、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条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2、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3、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转让

合作企业的合作一方向第三方或者合作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投资或合作条件,须经以下程序:

(1)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

(2)法人合作企业须经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作过决议;

(3)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声明与保证

(一)中方:

1、中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中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中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中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外方:

1、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保密

合作企业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外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作企业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由于本合同引起中方与外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未能解决时,中方和外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

2、若调解于_________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中方指派一名,外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中、外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三名仲裁员应由_________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_________。

3、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第二十二条 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企业条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合作企业对双方送达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_________份,合作企业1份,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_________份;分报有关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签字。

中方(盖章):_________外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中外合作范文2

甲方:_____国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电传: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

乙方:中国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电传: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

第一条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到_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务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1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1个月的工资

=———×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公司______帐户,并按______国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国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_国大使经济参赞处在_____银行______帐户。

第四条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到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___返回______,由甲方通过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_______。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17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30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

———×假期工作天数。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3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__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2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眼过2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2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2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2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2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1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_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__到__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至________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个月的预付款,并在4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______后,___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15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者。

第十九条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及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家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____国______市签字。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职务:职务:

中外合作范文3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_法律注册的________公司(简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_________法律注册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简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技术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为补偿。

第二章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明确如下:

2.1“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2.2“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

2.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终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2.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

2.5“技术协助”____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____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____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2.6“技术信息互换”____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

2.7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地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章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在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

3.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

3.4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请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____________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

3.5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

3.6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

第四章第三方伪造及侵犯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地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

第五章提成费

5.1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5.2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售额____%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

5.3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________年,以后,每年递减____%。

5.4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60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

5.5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

第六章技术培训

6.1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6.2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____________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____________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

6.3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6.4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6.5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6.6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1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章优先条款

7.1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

7.2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7.3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章保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___年。

第九章合营期限

9.1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___年。

9.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2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3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项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或技术。

第十章仲裁

10.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互相信赖的精神予以解决。若于30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

10.2若于30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予以仲裁。

10.3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执时,仲裁员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国际商业惯例予以有效的解决。

10.4在发生争执,并将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争执事项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10.5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时间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1.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15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6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章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

12.1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

第十三章其他

13.1本合同书就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13.2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式四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二份。

13.3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

13.4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7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

中外合作范文4

第一条 本书的书名和规划

1.本书暂定名为《_________》,在_________取材_________卷。

2.本书的版型为国际型(即b4变型版),开本约为_________×_________毫米,厚书皮精装本,每卷_________页,其中:彩色摄影图片占_________页;图片说明、专题文章等占_________页。

3.本书的编辑内容和工作计划,由双方共同组成的编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双方各自指定的负责人审批后具体实施。

第二条 业务分工

1.甲方负责制作、图片说明的编写和专题文章的组稿。

2.乙方负责摄影(自带摄影器材和彩色胶片)、制版、印刷、发行、销售。

3.文稿的翻译由甲方负责;译文的校审由甲方负责。

4.本书的图片和文稿,必须经双方共同审定,由各自指定的负责人联合签字后付印。

第三条 费用分担

1.甲方负责制作技术费、文稿编辑费、校审费、中文序文跋文稿酬费等。

2.乙方负责摄影、制版、印刷、发行、销售以及文稿翻译、_________文序文跋文稿酬费等一切费用。

3.为出版本书双方人员互相来往和进行业务活动的一切费用开支由各方自理。

第四条 出版发行

1.本书先出_________文版,初版印数定为_________套,于_________年底以前出书。从正式印书之日起,乙方需在_________个月内出版发行。第二版及以后再版的印数,由乙方及时提出意见,与甲方商定。

2.中文版初版印数暂定为_________套,发行时间待定。

3.今后出版其他各种文版,其编辑内容、出版计划和版税率,由乙方提出方案,与甲方商定。

第五条 版权

1.本书的_________文版、中文版和今后出版的各种文版的版权,归甲方与乙方共有。

2.双方为出版本书所撰写的文稿、摄影的图片,只限出版本书使用。任何一方如利用上述文稿、图片资料另行编辑出版其他书籍,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其版税由双方另行商定(乙方为宣传本书时可使用小部分图片,但最多不超过10个)。

3.乙方如果转让其他文版版权,必须经甲方同意,所得版税双方各半。

第六条 版税

1.乙方出版本书,应向甲方支付版税。_________文版和中文版的版税率相同。初版版税率为印数定价总额的_________%;第二版版税率为印数定价总额的_________%;第三版及以后的再版,其版税率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另行商定。

2.甲方所得的版税应是纯收入,与版税有关的税金等开支由乙方负担。

3.乙方应付的版税以_________元结算,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_________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预付初版版税总额的_________%(每卷暂按_________元价格计算);其余_________%连同预付部分,按照销售定价,在本书出版发行后_________个月内一次付清。以上版税均由乙方直接汇给甲方。

第七条 佣金

_________公司是甲方和乙方合作出版本书的介绍和联系机关,双方同意每出一版按印数定价总额的_________%作为佣金付给_________公司,这笔佣金由双方各负担一半。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初版版税_________%和第二版版税_________%税率中,均包含应付给_________公司_________%的佣金,可由乙方代甲方直接支付给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公司要为促进双方顺利实施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承担义务。

第八条 赠送样书

乙方于本书发行后,向甲方赠送全套样书_________套,如出版其他文版,亦同。

第九条 协议的有效期限与补充修订问题

1.本协议签署后,须在_________个月内报请各自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年内有效。

2.本协议在生效期间,如发生新问题时,双方本着友好和互惠的精神,经过协商作补充和修改。对本协议的补充和修改,都应经双方指定的负责人的正式书面签署,方为有效。

第十条 协议的仲裁

1.上述协议在实施中应严格信守。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本着友好的精神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则向对方国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国方面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乙方的仲裁机构为:_________。

2.本协议根据第九条终止时,已出版的本书可以继续发行,但对未支付的版税,仍依第6条的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中文本与_________文本各印制3份,由双方和_________公司授权的代表联合署名,各保存一份。本协议中文本与_________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中外合作范文5

高校引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为指导,“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为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迫切需求、满足社会发展对国际化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服务。

中外合作办学绝不是以招生或盈利为主要目的、国外高校的“预科学校”,而是提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场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人才规格的确定要符合实际、面向市场,在兼顾少数有出国留学意愿学生的同时,切实做好绝大多数“留守”国内的学生的培养计划,培养理论扎实、技能过硬,适应市场需求和社会需求的国际化有用人才。

2 引进优质的教育资源,选择合适的项目和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在于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因此在引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一方面,在合作伙伴的选择上,应侧重于拥有优质教育资源和良好办学水平的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即境外知名院校;具有优势学科专业的院校;具有显著特色学科专业的院校;在教学思想、办学理念、教学水平、人才培养模式、学校管理等方面具有先进性的院校;另一方面,在合作领域的选择上,应侧重于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中的新兴学科专业和社会急需的学科专业。

3 构建合理的办学模式,细化分工,明确权责

目前,二级学院层面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是我国高校普遍适用的形式。由一级学院委派代表与外方合作者共同建立二级学院,并在一级学院的领导下,享有一定的办学自主权和教学改革权。理想的二级学院由管理层和各个职能部门组成,通过职能细化,管理机构中的教学部门(负责教学管理、专业建设、项目开发和出国留学等工作)、学生部门(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综合部门(负责人事、后勤、财务等工作)分摊了项目涉及的所有工作,而管理层则通过对相应部门的监管,在整体上和政策上把握项目的运作和发展。

4 保证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4.1 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法治建设

国家的政策法规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行动指南,是保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理有效正常有序开展的根本依托。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全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首先,为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的源头合法,申请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在法定机构进行审批备案;其次,为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合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最终,为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的结果合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禁止出现举办学历教育的中外双方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层次、类别不同的现象,禁止出现非学历教育机构或项目颁发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现象,禁止出现外国合作办学者颁发第三国学历学位证书的现象。

4.2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是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生命线,是教学改革和创新的生力军。优质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要优质的中外双方师资力量:

中方教师应不仅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专业技能,还要通晓专业领域的国际规则,并达到一定的外语水平。而外方教师除拥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学历学位证书以外,其资质水平应当获得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的认可,语言教师必须具备纯正的发音,商务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

在开发引进优质师资力量方面,针对中方教师,开展出国培训访问项目,丰富教师的专业知识,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培养教师国际化的教育理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针对外方教师,可聘请合作方师资承担部分课程,而对于自主招聘的外教,必须提高聘用条件,严把质量关,在聘任程序上,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杜绝无证上岗和无资质上岗现象。

与此同时,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应鼓励中外双方教师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教学质量。

4.3 加强课程、教材建设

在课程设置上,首先,应保证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占到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一定比例,应选择国外优质和成熟课程,并注意课程与专业的关联性。其次,中外双方的各门课程是整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课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致力于同一个培养目标,因此要注意中外双方课程的融合性。

在教材使用方面,中方课程应考虑学生的能力层次和课程目标,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或教育部推荐的教材;外方课程应适量引进国外原版教材,这不仅为课程注入了全新的知识和内容,为教学带来了全新的方法和理念,也为教材的开发和编纂拓宽了思路。

4.4 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工作涵盖了项目涉及的常规工作、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等各个方面。只有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工作,才能从全局上控制项目的质量,完成项目指标。

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工作,首先要优化项目内部的管理机构:一方面,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的教育管理经验、加之不断实践和摸索,使管理机构的组织体系更加合理化、职能分工更加细致化。另一方面,通过配备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使管理机构的运作更加高效。一个合理高效的管理机构,无论是处理项目的日常工作,还是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都能迅速回应,应付自如。

中外合作范文6

由于受我国金融国际化程度和国内投资银行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目前尚不可能大规模发展,但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近年来其仍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其中由中国建设银行、摩根斯坦利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和香港名力集团投资组建的我国第一家完整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中金公司便是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的成功先例。此外,双方在组织承销团方面的合作发展也比较快,如:我国B股、H股、红筹股、N股、ADRs和各种国际债券的发行和承销主要都是采取中外投资银行的方式来完成的。在合作基金方面,尽管尚无证券投资基金合作的先例,但产业投资基金合作却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如始发于1989年由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香港汇丰集团及渣打集团联合创立的中国基金首期集资就达3900万港元。不过与此同时中外投资银行在合作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

(一)缺乏合作的国内宏观环境

1我国总体经济股份制水平不高,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欠佳,再加上市场疲软、行政干预等,使得国际资本、技术、人力等资源向国内渗透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进行投融资的能力更弱,致使中外投资银行之间缺乏大规模、广泛合作的经济环境。

2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国际化程度较低,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及其业务范围还有严格的限制,人民币资本项目兑换尚未放开,金融业垄断程度仍比较强等,在很大程度上既排斥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又阻碍了中外投资银行的进一步合作。

3我国在法律环境、税收待遇、财务会计制度、资产评估和证券评级体系等方面都与国际惯例存在较大的差距,致使中外投资银行间的合作缺乏法律基础。

(二)国内投资银行实力不强,业务范围狭窄,难以与外国著名的投资银行进行合作

我国投资银行与国际知名投资银行相比可谓“幼儿”与“成年”之差,无论在资本实力、人员素质、业务范围,还是在经营管理水平、决策能力、业务经验、国际信誉及运用现代金融手段能力方面都不可同日而语。如目前我国券商的资产总额为1600亿人民币元,平均每家35亿人民币元,最大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注册资金也不过132亿人民币元,而美林证券1996年底资产总额为65000亿美元,相当于我国券商资产总额的约300倍。在资本金方面外国券商也远远超过中国券商(见表1)。此外,在业务范围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传统,很少从事公司理财、企业顾问、资产管理和企业融资并购等现资银行业务。表1中外券商资本额比较单位:亿元券商野村证券美林公司大和证券所罗门兄弟公司申银万国华厦、国泰、南方等资本。

(三)缺乏合作的国内微观基础

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应该是建立在国内证券市场高度发达、规范并走向国际化的基础上,但事实上,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仅国际化和整体发展水平较低,且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国企股份制改造不规范,行政性“拉郎配”现象严重。

2上市企业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人为分割,国有股、法人股无法上市流通,证券市场的运作环境残缺不全。

3发行、交易市场不规范。交易所与企业联手作假;内幕交易;联手、自营炒作;向投资者透支;挪用股民保证金;以及公款私炒现象非常普遍。

所有这一切不仅加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动荡,也增加了投资银行业务操作的难度,进而影响了中外投资银行的进一步合作。

二、发展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构想

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作为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国际化的产物,其在发展中必须坚持如下两个基本原则:

1立足于国内,放眼于世界,优势互补,互利共进。即在合作中,国内投资银行应力争掌握主动权,并在这个基础上积极寻求国外资金实力雄厚、业务竞争能力强、经验丰富,且具有较高国际信誉的投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尤其是在建立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方面),以期通过合作来实现取长补短,尽快提高自己的档次;同时在国内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帮助国外投资银行了解国内企业上市、并购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以利于其进入国内证券市场。

2与我国金融国际化同步,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进行,即伴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加深,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的形式应从以利用证券市场筹集外资为目的而产生的中外投资银行的松散型合作开始,逐渐过渡到建立中外合资投资银行和组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

在坚持上述两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目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努力发展壮大国内投资银行,这是保证中外投资银行平等合作和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基础

为此,首先,应加速对国内投资银行进行并购重组,使其走集团化之路,这是世界许多著名投资银行的成功之路,也是我国投资银行增强其自身实力的最佳途径。如CS第一波士顿公司,是于1934年由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证券部与大通哈里期证券公司合并组成;1946年,格林公司并入第一波士顿;1978年,第一波士顿与瑞士银行签订了股权互持协议;1988年建立了全球投资银行———CS第一波士顿集团,从而跻身于世界超大型一流投资银行行列。近些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投资银行兼并浪潮更加高涨,各大券商纷纷采取行动,或通过并购以自保,或通过跨国兼并扩大规模,增加竞争能力。如美林收购兆富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证券经纪公司;而摩根斯坦利与迪恩威特(DeanWritter,Descover)合并则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投资银行。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短短几年里,国内券商数量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同时业务单一重复,规模偏小,缺乏竞争实力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在国际、国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以券商为主体的国内投资银行业的兼并重组将是大势所趋。其次,应努力拓宽国内投资银行的融资渠道,包括:(1)以资产抵押的方式发行长期金融债券,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手段,且对于我国券商来说最具可行性。因为我国证券市场是个发展中的新兴市场,长期前景必然看好,部分优秀券商发行长期金融债券,容易得到市场的认同。同时这也是许多世界著名投资银行扩大其资金来源的惯常做法,如美林集团、摩根斯坦利、莱曼兄弟三家公司在其资本总额中长期借债分别高达79%、65%、80%,且其主要负债形式便是发行金融债券。(2)募股上市。即将券商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幕股上市,这是券商扩大规模和解决资本实力不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长远之计,也是西方投资银行的成功经验。如早在1971年,美林公司(MerrillLynch)就成为第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投资银行。如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也都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国券商的投资主体普遍单一,券商发展受自身控股股东发展的影响较大,而通过向社会公众募股上市,投资者的来源可扩大到全国各领域。同时募股后券商的资产资本比例将有大幅度提高,其转而可以以其净资本作为抵押,大量发行金融债券。此外,券商还可以利用上市后的配股机制,得到长期稳定的后续资金来源。(3)适当允许其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业管理并不排斥投资银行通过适当的方式从商业银行融通资金,关键要看其是否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并进而引起商业银行信用危机。尽管历次金融危机的爆发皆与信贷资金过度流入股市,引起股市泡沫,泡沫破灭进而引起信用危机有关,但只要商业银行能将其融给投资银行的资金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并采取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措施,危机还是可以避免的。事实上,在国外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完全分离几乎是不存在的,而且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在我国,目前尽管主张分业经营,但商业银行仍可适当向投资银行融通资金,这样既有利于缓解投资银行的融资困难,又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效益。但融资必须严格坚持“证券抵押,折价贷放”的原则,即商业银行在向投资银行贷放资金时,投资银行必须提供超额的证券作为抵押,可考虑按证券现有价值80%左右进行贷放,且时间不易太长,以三个月之内为宜。这样可以说既不会引起股市泡沫,对商业银行也没什么风险。此外,在发展国内投资银行的过程中,还应注重加速产品创新和人才培养,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尽快培养出一大批精通国际证券业务、熟悉国际证券市场操作和惯例的专门人才。

(二)规范国内证券市场

所谓规范,就是法治,或者是合乎国际惯例,其本质要求就是自始至终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证券市场是投资银行活动的主要舞台,证券市场的规范程度不仅会对国内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产生直接影响,而且会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其国际化进程。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其运行中已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缺陷,并直接制约着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尽快对其加以规范已成为当务之急。

1尽快完善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一整套规范证券市场运行的法律体系,这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也是中外投资银行进一步合作的重要保证。

2规范公司上市场制度。减少行政干预,严格按照新出台的《证券法》的规定来确定发行证券的标准,细化发行证券的条件,使市场主体能够根据各自的利益取向和对市场的判断来决定证券发行与否及发行量、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等。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应严把发行公司的资格审查关,并对发行市场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和预测,确保其规范运行。

3规范证券交易市场。为此,(1)应把股市扩容和解决“三股”并轨结合起来考虑,重点解决好刺激证券需求和国家股、法人股流通问题,同时应尽快组建各种证券投资基金,以稳定我国证券市场。(2)应规范证券市场管理体系,加强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加大管理力度。(3)应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通过证交所的场内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的场外自律监管以及券商的自我控制,积极发挥自律性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政策环境

我国目前金融国际化程度不高,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及其经营业务范围还有较多的限制,对外资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与内容与国际惯例还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根据我国宏观、微观经济的承受能力,逐步地放松金融管制,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国际监管,优化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政策环境,对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和中外投资银行合作向纵深发展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1逐步放松对人民币资本项目的管制,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证券市场是一国经济的晴雨表,证券市场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刺激一国经济的繁荣,而开放证券市场,放松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能够促进一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而加速经济增长。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内理论界和实际部门中许人都认为应该延缓金融领域的开放,尤其是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实际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有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的对外过度开放因素,但总的来看,主要原因还是本身经济结构的问题,包括对外经济比例关系失调、某些宏观经济变量管理不当等。我国在经济结构、经济政策等方面与这些国家和地区有许多不同,特别是自1993年开始的宏观调控政策,对混乱的金融秩序、过热的房地产市场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的整顿,已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与证券市场存在的不是信息开放过度,而是金融垄断、竞争不充分所导致的运行效率低下、管理体制落后。所以,我们应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积极面对挑战,同时采取谨慎、渐进的态度和方式,稳步推进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从而为中外投资银行的进一步合作创造良好的运作环境。

2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国际监管,优化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政策环境。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金融机构国际化程度的逐步加深,监管本身也要国际化。由于各国法律体系、会计标准、市场发展水平均不相同,在对各自市场进行监管的手段与内容上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于我国境内机构、企业进入国外证券市场和境外机构企业进入国内证券市场,需要建立一种合作的监管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筹资者和中介机构的利益。

(四)正确处理好中外投资银行合作与国内金融安全的关系

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对我国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从积极方面来看,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有助于我国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经验以及新金融产品等,从而可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和国内投资银行体系的尽快建立,以及经济、金融体制向纵深发展。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目前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运行均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过度发展同样会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一定的挑战,对我国金融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具体表现为:

1增加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难度。金融政策主要包括汇率政策、利率政策和信贷政策等内容,当一国金融国际化程度比较高时,其汇率政策、利率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调节效应将在很大程度上为相应的国际资本流动效应所抵消,从而使其金融调控的难度大大增强。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无疑将极大地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领域的国际化进程,同时也使我国的金融宏观调控面临严峻的挑战。

2增强国际游资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国际游资是无孔不入的,哪里有利可图,它就流向那里,没有任何国家可以筑起一道防护网,而不受国际游资的影响,不过一国受国际游资的影响程度则与其金融国际化程度正相关。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发展一方面将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将逐步加深;同时更多的国际游资将以隐蔽的形式,通过中外投资银行流入国内,从而对国内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的稳定构成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