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系论文范例6篇

社会关系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遗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良好的道德品质风尚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道德不可能脱离和超出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水平。期刊网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道德这一术语起源于拉丁字“mos(moris)"—风尚(由此产生.的moralis一词,即有关风尚的、道义的)。道德是历史变动不居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这种行为规则调节人们对社会、阶级、国家、家庭的关系期刊网以及人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行为规则不是依靠强制,而是依靠习惯的力量与社会舆论来支持并发生效用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作为上层建筑领域中特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社会道德,不管其是哪种类型,哪个阶级的,也都是由其经济基础,即由社会发展在该阶段上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所派生出来,并最终形成的。这正如革命导师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那样,“任何道德理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从决定他们阶级地位的社会经济制度下获取和确立规范自己的道德观念,并把它落实运用到自己的行为上去,道德也就随着产生它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更改而更改,发展而发展。但同时,道德还积极地发挥其对社会存在及社会经济基础发展所起的反作用,即以它本身特有的职能来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以及由此决定了的特定阶级和阶层服务,维护和巩固它们的利益,指导和制约人们的行动。这一点充分说明,社会道德与社会物质条件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在这个关系中,前者处于从属的、次要的地位,后者则处于主导的、决定的地位。这一点,在今天人类社会更加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证明。

    其实这个道理早在古代就已被我们的祖先认识到了。试看管子的“仓察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司乌迁“礼生于有而废于无。故君子富,好行其德;小人富以适其力。渊深而鱼生之,山深而兽往之,人富而仁义附焉。”再看看我国汉代班固的一段描写,“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糜庚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拒万,贯朽而不可较。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仟佰之间成群,乘悖化者,摈而不得会聚。守间阑者食梁肉;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虎。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谊而默女鬼辱焉,龄是阀疏而民富。”其它如“先富有而后礼让”,“可以为富安天下”,“饥寒至身,不顾廉耻”等,都比较形象、生动而又深刻说明了这一点。另外,从我国古代历史上的农民起义还可看出,几乎每一次较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其爆发的导火线,基本上都是因为天灾(水旱蜡等自然灾害)人祸(统治者的残酷压榨及非正义战争)等,人民生活困苦无着,特别是广大农民走投无路,才不得不艇而走险,举杆起义,走上反抗道路的。

    从现代社会来说,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例子。美国经济的发展水平众所周知,举世公认。而一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也伴随美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前提相应出现。我们看一些社会细节,如人们自觉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尊重别人;不随地吐痰;不随意鸣汽车喇叭惊扰环境;人们不乱穿马路;酒店里消费完毕,自觉置钱于桌上;服务人员彬彬有礼,热情周到等,从这些细节可窥见一斑。而美国人对小孩独立人格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以及诚信守法纳税、国家观念的强化等也是有名的。从家庭到社会都有一种让人们充分张扬个性的宽松的民主气氛环境。不可否认,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物质文化生活的极大丰富所带来的物质文明的影响和享受,为人们相匹配的社会道德风貌的形成和提高,奠定了牢固基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们的社会伦理观念都自然提升和进入了相应的社会层面水平。期刊网

    又如我们的近邻日本国民的谦恭礼让也是有名的,如与人交往时的鞠躬礼节,上下公共汽车时的谦让,从不拥挤抢位等,对比国内的同类事,大家都不敢恭维了。

    从以上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我们不能仅仅从社会制度上去寻找什么根源,也不能只从开展思想教育,使人们觉悟得到提高上去找。众所周知,美国、日本都属于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其国家性质决定了他们根本不可能对社会公民开展什么思想政治工作教育。那么,究其根源,我们只能从其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极大丰富这个角度去寻找答案。以日本人乘车为例,因其车辆多,道路畅,周转快,车、人均遵章守纪,有诸多先决条件,故大家用不着去拼命拥抢上车。根据唯物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有了丰富、雄厚和牢固的社会物质生活基础,就会产生出现相应广泛和普及的文化及教育;而文化教育的有效提高,则可使人们的精神面貌、道德修养“水涨船高”,人们也就会自然或不自然地、自觉或不自觉地在此基础上产生相应的文明行为,表现出良好的道德品行,促使整个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发展和提高。当今世界,一些资本主义制度国家经济发达,社会物质条件优越,其社会道德伦理观念也相应提高发展,展现出相应良好的文明行为和道德品行,毫不足怪,也勿庸置疑,否认这点,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准则。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承认,良好的社会文明行为和道德品质风尚,是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应该没有“阶级性”,而应该属于人类社会共有的宝贵精神财富。就这个意义,可以认定它们不受国界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局限。道理很简单,人们既然可以共同拥有物质文明,为什么不能共同拥有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精神文明财富呢?我们以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都有各自不同的社会阴暗面,只不过其阴暗面的社会背景、性质、种类、对象和内容、表现方式、程度深浅等等方面有所不同罢了,但同为人类共性的美好内容应该相通和并存。

    从我国来说,十年“文革”动乱期间,国民经济达到崩溃边缘,造成了物质生活的极大贫乏,从国民经济到人民生活可以说是处于“经济危机”之中,人们收人低下,即使有钱也难买东西,连最一般、最基本的生活用品,如粮、油、肉、糖、布、烟酒、肥皂等等均要定人定量,凭票供应,并还不能完全保证。物质匾乏的“票证年代”带来了什么样的社会后果呢?—些人不择手段,拉关系,走后门,搞紧俏商品;手握实权之人趾高气扬,不可一世,大捞油水,中饱私囊;有权人倚仗权势,有钱人花钱买路,无权无钱之人就投机倒把,黑市交易,偷杀盗抢,坑蒙拐骗等。物质生活的极度匾乏,在导致人们社会道德沦丧,风气不良,世风日下,社会混乱等方面,不能不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试想,需要东西随便买,有必要去开什么后门?

  我们知道,社会道德伦理的堕落是产生社会不良风气,致使社会动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致使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我们必须大力重视开展文明礼貌和道德规范的教育,特别是在广大青少年中开展这项活动。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从精神文明人手,两个文明一起抓,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国情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方针,我国的国民经济经过改革开放、调整发展,有了很大的提高,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在广大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得到很大程度提高的同时,人们的精神风貌和社会风气也有了很大转变,出现了令人可喜的局面,人们说“雷锋叔叔又回来了”。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相当一些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风气方面的不良行为现象的顽病病疾不是能在短时期内一下子扭转过来的。试举几个小例,如人为原因的公共交通秩序的拥挤混乱,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抽烟吐痰,乱丢杂物,见义不勇,见难不为,麻木不仁,自私自利等不良现象并不鲜见,一些不良陋习“国际闻名”,欧美国家及一些旅游胜地甚至专门为中国人常见的不良行为立上了有针对性的华文警示标识,虽然这只是极少数人的行为,但其负面影响却不可小看。并且,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思维和新管理理念等的同时,一些不良的负面的东西也不可避免随附进人国门,比较突出的如“黄、赌、毒”,走私贩私,制假售假,拜金主义,贪污腐败,以及“包二奶”等违法乱纪的丑恶现象。因此我们说,发扬光大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道德伦理风尚,是一个极其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做出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努力,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和综合国力虽有长足进步,但与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差距,处于温饱线下的贫困人口仍有相当大的比例,国有企业改革,产业调整,资产重组等,导致产生相当的下岗职工,社会新增劳动力就业压力明显增大,为数不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东西南北四处奔走所带来的各类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需求满足仍未达到理想目标,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并且实质差距还在进一步拉大。总之,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深层次的矛盾进一步暴露、突出和加剧,如此等等,更进一步加重了人们树立正确和谐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加强建设和构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体系的工作难度。

    总之,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和综合实力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们的道德伦理观念及其水平受到社会物质条件许可范围内的限制,并与之相匹配对应。因为道德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道德观念只能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更而变更,它不可能脱离和超出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水平。正如革命导师们所说,那些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期刊网

    在不同时期,党和政府曾采取多方面措施加强建设政法队伍,采取了“严打”等强制性手段狠狠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整顿和维护社会治安。这是为充分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改革开放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个根本目的,并以此为根本利益出发的,是维护和整顿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各种社会成份及社会矛盾多元化,国际环境日趋复杂的前提背景下,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人们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但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这不是维持社会秩序,减少犯罪的唯一手段和根本手段。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并且,我们还应该知道,道德规范是上层建筑领域中特定的意识形态之一,是不能完全依靠社会的政治强权来推行和制约的,它更依靠习惯的力量和社会舆论。

社会关系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制度文化养成教育对策文化心理

制度是一种规范性文化,“社会规范和制度对人们行为指出一定的方法,形成一定的样式”。①高校制度文化实际是人们对“制度的态度、价值观和认同感等”。②高校制度文化是大学存在与大学所必须遵循的规范体系及文化心理调适制度,其本质是行为问题及影响人行为的思想观念、习俗习惯和文化心理等文化范畴。高校制度文化建设既是大学养成教育发展的要求,也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一、高校制度文化与大学生养成教育的互动功能

高校制度文化是指高校的组织形式(结构)和存在于高校中现实的正式、非正式制度(规范)的总和以及大学人对大学制度的设计、执行、监督以及变革制度的内在价值取向、理性原则和认可程度等观念体系的总和,包括各种成文和不成文的制度以及人们对制度的态度、价值观和认同感等。它既包括学校长期形成的道德规范、师生之间惯常的互尊互爱礼仪习惯,也包括成文或约定俗成的规章制度等,既是高校发展中长期的积累与沉淀的结果,也是学校为适应教学管理由专门部门经过特定程序制定的,是高校发展的内在支撑,是调节高校社会关系的稳定器。

高校制度文化与大学生养成教育二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内在联系。陶行知说过:“什么是教育?简单一句话,就是要养成习惯。”养成教育是学校针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心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的行为规范和严格的管理与教育实施过程。高校制度文化既是养成教育的外壳支撑,也是内在价值保障,二者协调发展,能产生良好的互动功能。

1.制度规范是养成教育的初始阶段。养成教育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良好的育人环境对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文明行为的形成具有极大的熏陶作用,尤其是高校制度文化对养成教育效果的扩张具有重大影响。从心理学上讲,人类有归属感、受暗示性、无意识等心理特征。在归属感的驱使下,个体会渴求归属和被集体所接纳,以便成为集体中的一员。大学生作为大学校园一分子,自然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暗示和感染,这些影响会有意无意地影响学生品德结构的形成,以及思想品德、个性特征和行为模式的形成。一所高校的制度性文化氛围,会对大学生的言行形成影响,符合道德的言行会受到鼓励、支持和肯定;不符合道德的会受到谴责与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当事人改正和转化,这种转化就是高校良好制度文化下学生自觉调控的结果,而非他人强制的结果。因而,制度规范是养成教育的初始阶段。不过,当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水平达到了更高的阶段之后,制度规则的作用就不那么明显了,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其在养成教育的早期所起的重要作用。

2.制度文化是德育养成目标合理定位的基础。所谓德育就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系统的影响,把一定的社会思想和道德转化为个体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教育”。③德育目标的定位必须合理,必须与养成教育的目标一致,而且不能与学校、学生的特有文化习性相差太大,如果德育目标的定位太过于保守,大大落后于学校和学生的现实情况,那就根本起不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反而会妨碍到学生道德品质的发展。“制度文化的一大特征就是制度本身的科学性。这是制度的规范性特征在制度文化中的体现。它指的是制度的形式是公正的,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也是公正合理的。只有当制度具有科学性才能满足教育管理的需要,才能实现教育管理的预期目标”。④

3.制度文化是探索高校养成教育规律的结果。高校大学生的养成教育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而制度文化的形成正是这种规律探索的结晶。我们探索高校制度化的发展规律,终极目标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大学生的养成教育,而大学生的养成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需要有一种机制能够保证养成教育持久而有效地进行。这种机制应当是按照公正的原则,由严密的体系和行之有效的手段组成。这种机制应当不仅能够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更重要的是能够使学生形成自我约束的习惯,形成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形成客观看待事物的宽广眼界、审视客观世界的批判精神与开拓品质,这些恰恰是高校制度文化建设的宗旨和终极关怀。

二、我国高校制度文化缺陷对养成教育正功能的弱化与泛化

制度性文化是人类文明的最高体现。完善的高校制度化建设是管理成熟的标志。传统的制度文化是一种约束性文化,它用“不准”“严禁”之类的话语形态把人的行为和精神圈定起来。这种制度文化常常以管理为标榜,在管理之中,又常常是只“管”不“理”或重“管”轻“理”。这种制度文化在对人进行约束的同时,纵容制度的扩张,导致“泛制度化”,严重削弱了对养成教育的正向功能。

1.规章制度缺乏系统性与延展性弱化了养成教育的功能。高校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制度文化的外壳和依托,对学生养成教育具有直接导向作用。由于高校制度文化具有多层次性、多样性特征,具体规章制度形成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缺乏完整的系统性,甚至出现制度与制度之间相互抵触、同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局面,极大地弱化了制度文化的养成教育功能。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划,制度之间的指导思想差异很大,有的比较灵活,有的充满刚性,有的体现对大学生的引导,有的强调大学生对纪律的遵守。由于制度之间缺乏统一性、协调性和连贯性,造成了大学生养成教育缺乏延续性,从而延缓了其整体建设的进程。

2.制度文化培育参与机制的匮乏淡化了民主意识的形成。目前,高校制度文化多数是管理者考虑到管理的需要自上而下制定的,很少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它忽视了作为被管理者和受教育者的大学生的参与权,从而导致大学生在制度制定过程中主体性的缺失,造成广大师生对制度缺乏认同感与信任感,因为“意向制度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人们相信制度是他们自己的”⑤。高校大学生对制度文化形成过程的缺位与匮乏直接导致学生缺乏民主意识,缺少参与精神,并使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严重削弱,对我们培育具有现代民主精神和公民意识的大学人文教育目标十分不利。

3.制度文化建设的功利化倾向削弱了公平和自由价值观的形成。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公平价值、自由价值等秩序价值,当前许多高校热衷于搞校园经济,追求经济效益,而在校园制度文化建设方面也侧重于维护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忽视了与全体师生之间的协作关系,也忽视了规章制度应有的公平价值。在高校,“官本位”思想突出,学术隶属于行政的现象直接压制了学术自由,对大学生追求真理和学术自由思想养成造成摧毁性的后果。在校园文化的塑造中,学术团体应当成为主要塑造者,因为只有学术的力量才能够真正体现大学精神与大学价值。⑥以行政来引领校园制度文化建设的结果就容易滋生“制造学术”现象,制造学术泡沫,导致学术腐败,扰乱学术氛围。大学生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难免会沾染急功近利的学习风气,甚至有的学生养成弄虚作假的学术习气,不能静心于踏实的研究与探索。

4.制度文化缺乏人性化关怀降低了文化心理的认同。高校制度文化具有刚性,校内各级人员,基于制度本身的约束力以及对各种制度的认可,其行为自由必须接受制度文化的约束,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或谴责。但目前高校制度文化的价值取向上,惩罚居多,校园规章制度严酷,缺少人性化关怀。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大学生群体受到的压力空前,人性化关怀就显得更为珍贵。在大学所有的教育资源中,“以人为本”是现代大学最重要的办学和管理理念。高校制度文化建设只有以“以人为本”为基础,尊重人权,满足人的需要,才能使学生产生心理认同,才会主动参与到制度文化的形成中去,才能使他们形成良好的主人翁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和守纪精神。

三、发挥高校制度文化建设对养成教育功能的路径设计

1.优化与融通制度文化,推进大学生制度化建设。加强高校制度文化与非制度文化、制度文化之间的整合与融通,增强高校制度文化的系统性与传承性。大学制度文化既是对规章制度硬性规定的认同与遵守,也是对价值体系、文化形态等文化心理的培育。所谓的大学生制度化建设,就是指大学生自觉地把校园制度文化建设的内容当做自己发展和修养的目标,把存在于外部的制度规章内化成自己内心世界中的道德原则信仰,并自觉加以实施的过程。首先,要完善大学生对高校制度文化的参与机制。要使全校师生拥有学校发展决策制定的参与权和对重大事件的质询权,使他们能参与到校园管理制度尤其是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中来,提高他们对校园制度文化的认同与敬畏感。其次,整合校园制度文化与非制度文化,提高其合法性、权威性与可操作性。需要对高校校园制度文化进行梳理和整合,绝不能出现相互抵触、甚至违反法律的情况,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高校规章制度,紧密结合学生实际,培养学生的认同感,最大限度降低执行的阻力。再次,加大高校制度文化改革,坚持以人文本,把以德治校与依法治校结合起来。高校在制度的取舍中,应当从“人之好奖不好罚”的本性出发,多采用奖励性规范,尽量避免惩罚性规范,把人文关怀与纪律要求结合起来,重点培育学生的纪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社会关系论文范文3

[内容摘要]在现阶段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不适应甚至失调和冲出,究其原因既有公安机关自身的,也有来人民群众的,更有来自社会其他方面的,要彻底融合警民关系,公安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缩短警民距离,加大宣传力度诸方面入手。 [关 健 词]警民关系,失调,原因,对策 人民警察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同时又是和谐社会的主体之一。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即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众多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警民关系因为涉及到社会治安和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关系着党委、政府的形象,因而显得比较重要和敏感。新中国成立后,警民关系和党群关系、军民关系一样,有着广泛而坚实的基础,可以说鱼水情深。但是,当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社会管理模式从静态封闭型向动态开放型转换时,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适应甚至失调和冲突。从本质上看,这是社会变革时期产生的一种阵痛。及时研究这一特殊时期造成警民关系不和谐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对于缩短从不适应到适应的过渡期,减少阵痛,密切新时期警民关系,构建一个法治的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造成警民关系失调的原因 (一)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原因 1、执法管理滞后不轨 一是打击管理滞后于形势。当前,公安工作在履行打击和管理职能方面尚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造成群众对公安工作绩效不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比如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仍然存在案件不破不立,追逃工作不到位,实际破案率较低等问题,导致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 二是行业作风存在弊端。四平八稳,坐堂问案等以静态管理为主的警务活动,严重滞后于改革开放、经济活跃、人财物大流动的社会发展形势。各种带有行业特点的不正之风,如“冷、硬、横、推”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在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令群众十分反感。 三是“三乱”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为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动辄罚款收费,甚至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以罚代刑、以罚代法,甚至为了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循私枉法,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2、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一是随着公安队伍不断扩大,青年民警大量增加,他们文化程度高,思想活跃,干劲足,是公安工作的主力军和希望所在。但他们对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了解不多,缺乏群众工作经验,疏漏、不足之处较多,与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 二是少数民警思想政治觉悟不够高,党性观念、公仆意识不强,遇事不能从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是私心膨胀,贪小利、图享受,与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期望和要求形成明显反差。 三是少数民警职业道德差。有的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有的民警纪律松驰、行为失范、警容不整,甚至打人骂人、滥用警械、刑讯逼供;有的民警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群众反感。 四是极少数害群之马为警不廉、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甚至发展到与犯罪分子同 流合污。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民警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二)来自群众方面的原因 1、期望过高、认识偏颇 相当一部分群众在崇尚民警职业的同时,希望民警是万能的,既是侦察破案、打击犯罪的能手,又是排忧解难、保护社会安宁的卫士。然而,一旦希望无法及时实现,消极的看法就会产生,甚至可能转化为负面效应。 在频繁的警民接触过程中,一些群众由对少数民警形象、作风的非议甚至鄙夷而形成对民警群体的错误认识;由对一些民警工作绩效的不满意导致对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怀疑;由极少数民警身上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产生对整个公安队伍的不信任。这些有失偏颇的认识因素交织在一起,造成警民隔阂。 2、职业隔亥、阶层偏见 由于部分群众法律知识有限,对刑法等实体法有所了解,而对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知之甚少,特别是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和刑罚的执行等有关规定不够了解,以致对正常的警务活动产生误解。例如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假释、监外执行等正常法律措施,常因人犯“复出”而被群众误解为徇私舞弊的司法腐败行为,由此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 极少数人由于本身思想素质不高而对民警存有思想偏见。有些有钱人蔑视民警,认为一人能顶民警10人的收入,“你一身虎皮能值几钱,有啥了不起”;而有的又嫉妒民警,讥讽民警“是老百姓养活的,有啥好神气”。在这种思想偏见支配下,在治安管理中一旦发生矛盾,关系很难协调。 3、社风凋谢、配合欠佳 随着历史的进步,我国的社会关系由封闭转为开放,农民对土地依附关系的松动,政企分开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弱化了公安管理和执法的凝聚力和控制力,部分群众的正义感和维护治安的自觉性下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消极心理较为普遍,怕招惹是非,不管“闲事”,有的甚至发展到连“门前雪”都不肯打扫的地步,而公安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无论是管理还是执法,都需要人民群众的配合和支持,不愿协助,不愿作证,隐瞒、包庇违法犯罪,甚至抵制、对抗公安机关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来自社会方面的原因 1、行政干预,滥用警力 由于公安机关执法权限较大,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往往将公安机关当成万能钥匙,一味强调公安权威,常常通过行政命令使公安机关承担许多原本不应承担的职责。如计划生育、征粮派款、房屋拆迁、环境卫生、取缔无证摊贩、制止群众上访等,这些本应该由政府其它部门负责的工作,也都由公安机关越俎代疱,无形中扩大了公安机关的对立面。长此以往,甚至造成公安民警在正常行使执法权,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时候,也引发群众围攻起哄的不正常现象。 2、鱼目混珠,损害形象。 五、六十年代,穿制服、戴大盖帽的行政执法者唯有公安一家。在老百姓眼里公安机关就是“大盖帽”,代表的是政府形象,有着绝对权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各类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增多,工商、交通、财税、城管、卫生及联防保安等各式“大盖帽”满天飞。由于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假冒警察招摇撞骗,严重影响了“大盖帽”在群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和威望,也使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 融合警民关系的对策 改善警民关系,首先要从公安机关自身抓起,狠抓公安队伍建设,强化为民服务意识,通过我们扎实有效的工作,逐步改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从而真正建立起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符合时代特征的“警爱民、民拥警、 警为民、民助警”的新型警民关系。 (一)贯彻政治建警方针,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队伍建设的生命线,在当前社会环境下要密切警民关系,必须始终把队伍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一要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公安民警头脑,不断提高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强化全局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加强党性锻炼,讲理想、讲信念、讲宗旨,树立革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诱惑,始终保持人民警察的政治本色,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三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人民警察的工作环境十分复杂,常常同社会丑恶现象打交道,接触社会阴暗面,经常会碰到违法犯罪人员用金钱色情手段进行引诱拉拢的情况,这就需要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继承发扬公安机关优良传统和作风,严守公安工作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努力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不断增强抵抗力和免疫力。 (二)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公安工作绩效。 首先,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这是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最大服务。第二,坚持 “服务在先”的理念,不断改进和加强治安行政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文明执法,秉公办事,采取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措施,特别要注意选择突破口,从涉及群众利益的窗口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从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入手,真抓实干,竭诚为民服务,使群众真正信服,从而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第三,要摆正位置,定位在“公仆”和“勤务员”的角色上,一切为了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群众身上进行“感情投资”,做他们的知心人、贴心人,让群众既感受到人民警察的威严,又感受到警察的可爱可亲。第四,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在当前复杂的治安形势下,公安民警应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地掌握治安状况,吸纳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和决策,避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而形成的主观臆断,使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真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一要牢固树立“公安工作对法律负责”的观念,明确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和严格、公正执法的责任心。二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三要完善执法内外监督制约机制,认真执行《行政监祭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加大内部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力度,防止滥用权力。四要针对影响严格、公正执法的突出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干扰,权大于法,金钱诱惑等,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内外监督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坚决纠正执法随意性,抵制各种压力和诱惑,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五要明确执法范围,下大力气减少、杜绝行政干扰和非警务活动,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制度化的法律规章和条例代替行政命令,指导和约束警务行为,尽可能减少不规范的人为因素,以营造有利于公安工作的执法环境,缔造和谐的警民关系。 (四)疏通警民沟通渠道,缩短警民距离 一是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把公安信访机制推向社会,面向群众,及时了解群众的冷暖疾苦,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对信访案件要做 到“人人见局长,件件有着落”;二是要改善警务运作模式,做到警力下沉,沉到社区,警务前移,移到窗口,与群众实行“零距离”接触;三是加强“110”、“119”、“122”等服务机制的建设,真正做到“有警必接,有难必救”;四是警务公开,定期开放警营,建立和完善民警向群众定期述职制度,让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从而取得彼此信任,增进尊重与合作,避免误会和磨擦;五是要进一步完善公安听证、复议和诉讼等各种制度化的沟通机制,利用听证、复议和诉讼等形式,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倾听群众和当事人的意见,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五)加大公安宣传力度,争取理解和支持。 一是要向社会宣传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警民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达成共识,从而为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创造一个有利于严格执法的社会环境。二是要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职能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既要宣传民警的工作,也要反映民警的疾苦,以唤起群众对民警的理解,加深警民之间的感情交流。三是要大力宣传公安队伍的模范典型,挖掘题材,创作精品,教育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公安民警、信赖公安民警。四是要向群众公开和宣传公安机关的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构筑一个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的社会环境。五是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减少公开曝光,防止产生负面效应,引导群众拥政爱警。 修水县公安局·曾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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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社会之间总是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中外司法史上历来如此。冲突是指矛盾关系的表面化,因此用“冲突”来描述法院与社会的矛盾关系,似乎有些夸大其辞,但假如考虑冲突既包括显性冲突,也包括隐性冲突,那么,将法院与社会之间有些紧张的矛盾关系说成是隐性冲突也未尝不可。虽然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当然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但是法院作为社会组织,担负着独立的职责和使命,其与社会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目前,中国的法院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矛盾和冲突,这与转型期中国社会特点是相符合的,没有什么值得希奇。问题不在于冲突,而在于司法当局面临与社会的冲突时如何明确自己的方位,如何清醒熟悉自己与社会冲突的具体状况和所处的环境,在此前提下,才能确定改革的方向和措施,调整自己的心态与姿态,最终能与社会共生共进,避免冲突的显性化。

二、法院与社会冲突的机理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法院与社会的矛盾是永恒的:法院作为分配正义的场所,但正义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外形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因此难有一个为社会成员完全接受的正义标准;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场所,但当事人利益诉求各有不同,因此纠纷处理的正当性也不易被全体当事人所接受;法院作为法律的适用机构,而法律的抽象性和相当于社会的滞后性,使运用法律工具解决纠纷的法院难以总是准确、客观地把握法律的精神,甚至对于那些滞后于社会实际的法律规则的适用本身就是对“正当性”的背叛。因而可以说,法院永远难以完全适应社会!这便是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永恒紧张关系,而正是这种紧张关系或矛盾关系使法院的改革产生了动力。法院应当努力适应社会,否则就会成为社会进步的异己力量,这正是改革的主要动因。法院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使之适应社会需求。司法能力与司法需求之间永远会存在距离,从这个角度看,法院的改革是永恒的课题。冲突、改革、适应,新冲突、新改革、新适应,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便是法院与社会冲突平衡的机理。

三、中国法院与社会冲突的表现

目前,法院与社会冲突的表现是多方面的,稍有司法经历者,都会有深切的体会。

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法院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基本的线索,就是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度与所谓司法独立理念的扩张度成正比。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法院作为国家机器之一部分的职能被充分运用,法院的地位既不突出,其与社会的冲突也未显现出来;随着法律的调节功能被强调,法院的职能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所谓人民内部矛盾反映到司法领域的表现就是民事案件大量增加,法院通过行使审判职能调节纠纷,化解矛盾的功能历史地显现出来。非凡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颁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突显了法院对行政的制约功能和对人权的保障功能。因此,法院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人们渐渐习惯了出现纠纷找法院,受到行政侵害找法院等寻求救济的方式。司法独立既是分配正义的理性要求,也是社会的客观需要。但法院在现行的体制、不可抹去的社会历史传统与社会文化心理,以及法院自身承载的历史包袱之下,其功能的发挥又不得不受到限制。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就这样凸显出来。法院的独立思维与权力运作越是被强调,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就越是不可避免。因为从地方权力当局来看,独立的法院显然不适合其治理需要,当司法公正触及地方利益时,来自于地方的不当干预往往就凸显出来;从一般社会公众来看,依附于地方权力的法院也不适合其实现权利的需要,当个体利益的保护受到司法权以外的权力干预而使这种保护显得软弱无力时,百姓对法院的怨怒不可谓不激烈;从法院自身看,历史形成的司法人员较低素质和内部权力运作机制迟钝,也难以胜任独立司法之重任。

从微观看,法院与社会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从效率的角度看法院难以迅速解决;二是当事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程序及实体公正的更高期待,对法院行使审判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司法功能的有限性与社会需求的无限性的矛盾;四是少数司法人员的腐败和少数案件审判不公导致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

四、三组不同的价值观

法院与社会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在的因素,也有外在的因素,既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既有观念的,也有现实的……笔者不打算予以全面剖析,只就观念冲突中三组基本价值观予以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司法独立是世界各国对法院的基本定位,也是法学界普遍认同的对法院地位表述。这一观念近年来逐渐为很多法官所接受,并作为解析当前司法弊端的立论基点。司法独立反映的是,基于司法的特性,法官必须在裁判案件时独立判定,而独立的判定有赖于法官的独立和法院的独立。然而,司法独立的基础是什么?难道仅仅是一种社会需要?为什么社会要赋予司法机关和法官而不是其他人以这样的权力?对这些问题必须予以回答,在现实的中国尤其如此。当然,对于为什么要司法独立,学者给予了太多的回答,从英国的柯克大法官到法国的孟德斯鸠,从美国的汉密尔顿到马歇尔大法官……但他们的回答对中国现实而言是远远不够的。独立的司法机构能否担负起分配正义的责任,现有的法官队伍是否具备了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和职业操守,这是社会所怀疑和担忧的问题。假如法院和法官没有这样的能力,社会就有理由拒绝赋予法院和法官以这样的地位而改由其他方式或容忍其他方式加入司法以获取正义。从西方司法历史上看,社会对法院的这种怀疑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中世纪的司法是西方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页,西方新兴的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的司法专横的背景下,通过资产阶级革命,重塑了陪审制,因为人们不能容忍从专制的压迫下解放出来而重新被司法专横套上枷锁。司法民主就是在这种怀疑下进入司法权力运作的。审级制度、陪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律师制度等都是司法民主的形式。通过司法民主,就其目的讲是使司法决断具有更多的大众参与性,使一项司法决定作出的过程避免独断性。对现行的中国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显然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评价:从法官角度看,更多的法官抱怨独立性不够,其他权力主体对司法权运行的干预太多,当事人对司法判定的渗透力量过强,各种监督制约的大量存在,严重阻碍了法官的独立判定。从权力机构的角度看,司法不公不廉现象的存在,使权力机构监督司法运作成为必须。而公众的看法往往跟着自己的利益转,他们有时会说司法独立性不够,有时会说司法权力缺乏监督制约。

我的观点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司法独立的环境。从法院内部看,法官的素质难以胜任独立的判定责任。从制度制约看,我国的体制决定了司法独立缺乏宪法支撑。从社会发育程度看,我国传统的人治思想、乡土社会、民粹心理,使中国的市民社会远未形成,司法独立反而可能形成社会与法院更显性的冲突。

(二)绝对公正与相对公正。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公正,只有相对的公正,这个观点是绝对的。每一次利益分配,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同的公正观。但每个人对具体事物的熟悉,却往往有其对绝对公正的确信。因此,绝对公正存在于观念中,相对公正存在于现实中。这是公正的一种分类。另一种分类是,将实体公正作为绝对公正,将程序公正作为相对公正。人们熟悉到,绝对公正不可强求,因此不能作为制度规制的对象。而程序公正,即相对公正则是可以追求的,也是可以实现的,因此,只能将程序公正作为制度规制的对象。这既反映出人对其能力至上性这一绝对理性主义的怀疑与颠覆,使人回归到人,又反映出人对自身能力的无奈。在强调程序正义的人们看来,司法的功能是实现形式上的正义,即程序上的正义,司法活动不过是大家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参与其中寻找其所欲的一个规则游戏。程序公正的基本表征是,在事实认定上寻求法律真实,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公正与效率追求上的效率优先性。程序公正的价值观最初由理论界推介,但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官所接受,而且已经成为最高司法当局的实践。近些年来,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明显地贯穿了程序公正的理念。

不幸的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功能在当下的司法运作中被放大了。最突出的是对所谓法律真实的完全认同。即认为法官不可能还原案件的事实,只能根据证据构建的事实裁判案件,因而案件不过是证据的游戏。然而,中国社会的现实是,基于传统文化心理,人们要求司法实现绝对的公正,或至少实现社会可接受的公正。即不仅要有程序上的正义,更要求实质上的正义。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诉求是追求客观真实,强调程序不过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非凡是中国存在十亿农民,存在着广袤的偏远农村,那里生活的人们并不明白程序正义对于他们的意义,他们有了冤屈只不过是要象秋菊那样讨个“说法”,他们没有能力也没有意识去玩那种对于他们而言属于奢华的证据游戏。也许我们不该迁就他们,不该迁就落后的价值观。但落后不是他们的错,对于历史和传统,他们无从选择,就如同我们不能选择我们的父母一般。假如法院硬是要不分就里强加给他们一种难以承受的规则,他们的社会就与法院之间产生冲突。

(三)法律至上与法律非至上。西方学者研究认为,法律至上最初是与至上相对立的概念,但发展至今,法律已不是中世纪意义上的人类意志以外的那种外界权威了,作为人类理性,法律至上已经演化为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法治的表征是形成一种法律秩序,即秩序的形成基于法律的约束和统摄。法律至上,这是法治社会的人们的信仰,是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这里,法律不仅是行为规范,而且是评判是非的价值尺度。这种治理模式下,首先人们要信仰法律,认为在法律光辉的照耀下的生活相对于其他治理方式下的生活是最美好最公正最和谐的。其次,人们要自我约束。人之所以为人,就是人懂得约束自己,就象尤利西斯面对海妖时将自己绑在桅杆上一样约束自己。人们知道,要过这种法治生活,必须要容忍许多东西,包括法治必然带来的负面的东西,让渡一些权利,包括公法上的权利。正是信仰法律至上,当辛普森案的判决引发美国人大游行时,作为总统的克林顿会呼吁民众尊重法院的判决;正是信仰法律至上,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戈尔诉布什竞选总统案一锤定音时,戈尔会立即表示服从裁决,从而避免一场政治危机。这种服从裁决的背后,有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处社会对法的无限深厚的信仰与崇尚的文化根基。

但法律可能无法解决很多争议,即使对属于法院解决范围的争议,由于法律的局限性,法官的熟悉能力的局限性等原因而不能得到完全公正的解决,甚至按法律解决会导致社会问题。因此,人们往往将目光投向道德、政策等法律以外的东西,用道德、政策衡量法律的正当性。这在当今中国是再正常不过了。左右司法判决的因素,法律、政策、道德观念甚至个人意志,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从法官群体看,绝大多数法官是希望法律至上成为公众信仰的,在实践中也很少有法官愿意违反法律进行裁判。主流意识形态也提出了依法办事的要求。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稳定压倒一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看似与法律至上相冲突的价值观。那么,主流意识形态中,必然存在着法律的实施与社会治理目标发生冲突时,两种价值取向孰先孰后的问题。在我看来,至少法律至上的观念在主流意识形态中是没有地位的。因此,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律的因素虽然是主导因素,但政策与道德等因素的影响既是不容忽视的,也是不可或缺的。面对现实,我们假如仍机械地坚持法律至上,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五、平衡——现实的选择

前已述及,从哲学的观点看,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具有绝对性,这正是法院改革之永恒动因。我之改革观不在一劳永逸地消灭冲突(因为那是不可为之为),而是平衡,一种渐进式地平衡。

法律如同人类,要活下去,必须寻觅某些妥协的途径。法院与社会的冲突消解,需要寻求某些妥协。但我不主张司法对社会的过分迁就和完全的妥协。司法具有引导社会的功能,可以而且应当通过司法活动,对社会主体的行为预期进行调整和矫正。完全或过分迁就于现实,会使法院丧失应有的品格,从而失去社会所希望的基本功能。那样的法院只是徒有其名,对社会只能成为一种纯粹负担。

但法院必须正视自身作为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的宏观现实,从而明确应有的改革立场。由此不难得出纯粹中立或独立的司法在现行的治理模式下是不能成立也不能成功的结论。在司法独立这一问题上,我认为不应当也不可能完全移植国外的法院制度。同时,基于现实的背景,司法改革应当遵循渐进的原则,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正是基于对法院与社会冲突的基本熟悉,我认为所谓法院的改革不能是法院自己关起门来革自己的命,这样的改革即使是有效果的,但其效果与平衡冲突的目的之间也是有很大距离的。法院的改革也就是司法现代化的过程,而“现代化是一个多层面的进程,它涉及到人类思想和行为的所有领域的变革”,应当立体推进,孤立的司法改革注定不会取得令人满足的效果。法院改革必须在执政党执政方式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社会法治心理变革这样的宏大背景中展开,方能显现出意义,否则只能是隔靴搔痒,没有根本意义。

回到观念冲突,笔者认为法院与社会在观念上也应当进行协调、融合以达到平衡。

(一)果断摒弃司法独立观念,回归独立审判与司法民主。司法独立有其特有的含义,即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1982年国际律师协会第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规则》,对司法独立的标准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其基本标准是法官及其身份的独立,法官整体的独立和内部独立。可见,司法独立的前提是三权分立,这与我国的政体显然不相符合,在制度层面上缺少宪法支撑。因此,我国学界提出了修正的司法独立概念,即将司法独立等同于审判独立。我以为,这种修正既不必要,也轻易引起语义上的混乱,不易为执政党及最高权力主体接受。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则是宪法原则,不应受到动摇。社会不应当一方面期望法院能够不受干扰地独立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却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挑战时希望法院能够接受自己的干扰从而失去独立性。显然,我这里所说的社会,包括了其他权力主体,并且重点是重要权力主体,因为唯有这些权力主体才能对法院的独立判定进行有效地干预。社会完全可以也应当对法院保持警惕,但应当通过司法民主的方式进行,通过合理界定司法民主的范围、司法监督的界线、程序等方式进行。尤其是执政党应当以宏观的视野看待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司法民主的关系,这相当重要。法院不是哪个地方的执政当局实现地方治理的工具,而应当是更高层次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显然,最高权力主体已经注重到了这一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进行司法改革,其中提到的改革的目的之一是使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独立行使司法权,并为这种权力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并且,中心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改变了各司法机关在改革上自行其是的旧有做法。在司法监督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委员长提出的司法监督三原则,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并基本为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所接受。要害问题是如何落实,在当前,尤其要防止拥有权力的个人借口司法民主而实际却贩卖“私货”的情况不断发生。从另一方面说,法院应当主动适应司法民主的历史潮流,回应社会呼声,避免与社会的冲突演化为显性冲突和发生司法危机。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要害是合理界定司法民主的范围、方式与程序,使司法民主法定化,实质上是使独立审判落到实处并得到制度保障。

(二)正确熟悉程序公正观念,强调实体与程序公正并重,不可偏废。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但我们不能从片面强调实体公正的一个极端走向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的另一个极端。实体公正是我们永远应当追求的目标,从价值的终极性而言,我还是认为实体为本,程序为用。只是从人的能力非至上性看来,我们难以达到这一价值目标。我还突出地感受到,当事人诉讼不是要与我们玩一种诉讼游戏,一种所谓程序公正的诉讼游戏,而是要实现利益,寻求正义分配。在程序上,他们只求合理地平等地对待。在程序公正问题上,必须要正视中国的现实,非凡是中国农民和农村的现实,考虑强调形式正义的社会成本。

在这一问题上,我始终对现今法律界的主流价值观抱有警惕和怀疑。我认为,中国在经济上确实取得了世人为之侧目的巨大的成就,但其社会生态结构和社会心理却没有实现现代化的跨越。费孝通先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所描述的乡土社会在现代化的高楼大厦下面依然存在。我们不能忽视也不能回避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强这一现实。因此,在程序问题上,我们应当采取有限的当事人主义,法院不能回避自己应有的职责(比如尽可能广泛地、不失中立地告知义务)。

(三)辩证熟悉法律至上观念,既要考虑法律的形式,也要追求法律的目的;既要信仰法治的目标性,也要熟悉法治的渐进性。从社会的角度看,应当逐步确立法律在诸治理工具中的优先性,承认道德、政策只具有辅,在坚持不懈的法治实践中努力培养国民的法律信仰。让民众在实践中发现守法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违法必然付出成本甚至受到惩罚。在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奋斗目标的今天,应当充分熟悉到排除法律优先性的法治政策实施所形成的制度惯性和行为惯性的消极影响。民意是影响法治实践的重要因素,但需知民意极具不稳定性,法律作为稳定的民意体现,其权威应当得到普遍的尊重,因此,社会最终还是应当确立法律的优先性。从法院的角度看,法官只服从法律并非错误,但这种观念也具有局限性。法律是保守的,法院从其特性看也是保守的。但法院过于保守,不仅不利于法院生存与发展,可能还会成为社会的异己力量,妨碍社会的进步。作为适用法律的机构,法院有责任发展法律使之与社会的发展同步,使保守的法律焕发新的生气与活力。然而法院究竟不是立法和行政机关,也不是道德和宗教法庭,它无法进行立法和制定政策,更无法形成道德法则。法院的现实做法应当是在法律的解释上保持开放的姿态,通过裁判来发展法律,这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也是普遍存在的事实。正如德沃金所熟悉的那样,法律不仅仅是具体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策、政治道德准则,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在更为深刻的意义上,法律与道德或者政治存在着内在联系,法律有深刻的人文性质和政治道德性质。法院在裁判时不应当排斥法律规则以外的作为法律规则基础的影响因素。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作为社会,应当逐渐确立法律在治理工具中的优先性,但作为法院,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也应当表现出灵活性和包容性。

注释:

[1]在英国历史上,17世纪,英国王座法院闻名大法官柯克为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时常与国王发生冲突,后被詹姆斯一世解职。在美国历史上,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法院因秉持自由主义立场而与罗斯福总统的“新政”产生冲突,差点被“改组”。

[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52页。

[3]滕彪对“司法”的变迁的考证,为这一结论从一个独特的角度作了一个基本的注释。“司法”一词的含义在学界的日渐明晰,不仅使审判得以突出,使审判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关系突出,也使审判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其他政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得以突出。参见滕彪:“‘司法’的变迁”,载《中外法学》第14卷第6期。

[4]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90页以下,第271页。

[5]严兴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

[6]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7月第1版,第92页。

[7]徐爱国:“政体与法治:一个思想史的检讨”,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8]张千帆:“论美国总统大选中的问题”,载《中外法学》第13卷第4期。

[9]对此,肖扬指出:“判决不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定,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对正义执着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参见肖扬:“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期。

[10]本杰明.N.卡多佐语,转引自傅郁林:“论最高法院的职能”,载《中外法学》第十五卷第五期。

[11]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7月第1版,第30页。

[12]陈瑞华:“现代司法独立的最低标准”,载《中国律师》1996年第3期。

[1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83页。

[14]费孝通先生将中国社会概括为熟人社会、礼俗社会。目击当今社会之人际交往现象,这一概括并不过时。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肖扬对此社会生态结构也予以认同。参见肖扬“中国法院:挑战与改革”,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期。

[15]山民:“法律和法治精神真的水土不服吗?”,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期。

社会关系论文范文5

伴随着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企事业改革的深化,企业、事业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应当引起注意。一是就业岗位的不足,导致劳动力过剩。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出现了劳动力相对过剩的社会现象。二是由于体制不完善,使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存在两类用工的问题。固定职工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养老、医疗保障;临时用工工资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养老和医疗保障。三是国有企业在体制改革或事改企过程中,事业单位部分人事员工与正式工在工资关系以及合同期限存在差异。这部分人多有后顾之忧,大量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四是事业单位改革中,工资福利退休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引起广泛关注。五是企业工会组织传统的工作运行方式不能适应新的变化,工会在保障职工权益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六是政府机关及职能部门缺乏对企业的有效约束,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日渐突出。有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问题视而不见,漠然处之,使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屡见不鲜。上述问题的存在,对社会和谐产生着非常不利的影响,既损害了员工的合法利益,又损害企事业单位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需要采取的几项措施

(一)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建立科学适用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劳资双方通过自我调整,获得双赢互利,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课逐级建立政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三方协调机制,并将其作为一种协调劳资双方利益的载体和平台,及时协调解决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和矛盾。只有通过正当途径主张劳资双方各自的利益,才能避免各类矛盾的沉积而引发社会问题。

(二)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和谐的劳动关系应是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而不是保护一方的利益,侵害另一方的利益。特别是要对弱方要有更多的保护,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应建立一种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机制,帮助其实现自身的合法利益,让他们分享社会进步的红利。

(三)建立有效的管理控制机制。有效的管理控制机制是指运用法律法规等强制手段,对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作出迅速反应,对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及时处理。加强管理控制体系的组织建设,建立一支能够快速反应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制定突发性重大劳资纠纷处理办法,扩大劳动保障监察的覆盖面,使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对劳资关系实施有效的动态管控。

(四)建立良好的矛盾疏导机制。经济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客观存在,要防止利益矛盾演变为冲突事件,就必须有良好的矛盾疏导机制。应建立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协调小组、完善工会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制度、规范劳动保障来信来访调解制度、开通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线等,使劳资纠纷得以及时疏导,防止矛盾积累沉淀,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敏感的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劳资纠纷预警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预防重大纠纷和社会冲突事件,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蔓延扩大。建立企业工资发放监控系统,完善重大劳资纠纷处理办法、重大劳资纠纷报告制度,组成劳资关系预警机制,确保政府机关能够对各类重大的劳资纠纷予以准确的管控,为各类重大矛盾的处理赢得时间。

(六)按政策依法推进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完善过渡政策,从税收优惠政策,离退休人员待遇给予保障。

三、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重点扶助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阶段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扶助弱势群体,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关爱互助环境,更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措施。可采取调整经济结构,广开就业门路,赞助公益事业等办法,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弱势群体的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整体素质,改善弱势群体自身由弱变强的能力。对长期不能就业的职工,应当提供他们力所能及的劳动机会。

社会关系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公民社会就是“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民社会与其他社会形态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就在于社会主体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上。公民社会的这一表述如同政治社会、经济社会一样,代表的是整体性社会中的一个功能领域,这个功能领域强调的是社会的自组织性。它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分权的现代性价值精神,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

公民社会就是“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民社会与其他社会形态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就在于社会主体的“公民身份”上。东西方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现实的差异,决定了中国的公民社会在具体形式上不会再走西方老路。但公民社会内涵的现代性价值精神不论是否原发于近现代的西方社会,它作为具有通约性的文明理念与精神,又是跨越文化背景与意识形态差异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市场化的基本社会存在形式和全球化、网络化的特殊际遇,不仅打破了传统社会的存在形式,也为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与制度条件,由此引发的伦理气质与精神的变迁则为公民社会创造了不可或缺的观念性要素与空间。简言之,公民社会的共通的本质性特征正生成于现代化转型中的中国社会。

一、现代化背景下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述略

如果把实体的市民社会视为一个连续统一体,那么这个连续统体在中国是残缺的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特征表现为家国同构这样,社会被压缩进国家一维之中,国家高度垄断着资源和权力,民问力量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微乎其微。在“普遍王权”的笼罩下,中国没有“市民阶级”社会旱现出高度一元化和同质性的结构特点。l9世纪以后,欧美国家经过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而中国却在封建主义的老路上徘徊。1840年的鸦片战争及以后的列强侵略,使中国陷入亡国灭种的危机之中。当辛亥革命推倒了王权之后,以王权为中枢的大一统秩序分崩离析。“政治的权威与权力危机、社会的认同与整合危机、文化道德的失范与脱序危机数症并发,使中国处于前所未有的乱局之中”。中国的现代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始的。

(一)晚清以来的公民社会

晚清以来的社会变迁可以看作是中国现代化的早期阶段,这一时期中国社会演进的基本脉络是现代化的低度发展与民族运动的日趋高涨,这两个方面同步展开。考察晚清帝国的公民社会问题,必须充分考虑当时中国社会的特有背景。对于晚清帝国的公民社会问题,论者意见不一。有国外学者指出,晚清中国并没有一个对应西方“公民社会”的话语或概念,这种话语的缺失本身恰恰告诉了我们欲在晚清帝国中构设出任何类似公民社会的形态是极不可能的。如果公民社会不是一个物质性的存在,也不是一种己然确立的政治制度,更不是一种当代话语的表述,那么它只能是日后的一些学者基于自己的分析目的在事后构造出来的一种语言修辞框架而己。有的学者似乎放弃了中国是否存在公民社会这一实然考虑,直接将理论进路切人到运用公民社会这一分析框架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变迁进行中观层次的分析上来。从这一视角出发检视中国社会发展,可以有效地凸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构架,并有助于发现前人所未曾注意的结构内容。萧功秦指出,“中国近代的市民社会是在l9世纪中期以后,在近代的工商业和租界文化的发展和近代社会变革的推动下,从传统社会结构中逐渐蜕变出来的。”我们不妨赞同这一观点:公民社会在晚清就己开始发育。那么,认识晚清公民社会出现的动因以及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过程,特别是针对公民社会的出现与中国现代化的肇始几乎是同步进行这一历史事实,就可以从历史纵向剖析公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之间的关系。然而,晚清的王朝统治分崩离析,对政治权力的争夺此起彼伏,却没有一支可以真正走上权力之路的自下而上的社会力量。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中华民国刚刚建立,就不断被封建势力复辟、军阀混战、列强剂据、外族入侵,加上匪患、灾荒,种种变端加到这个末代封建社会机体中,使整个中国社会不堪动荡和战乱之苦。1927年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后,虽然国家统一了,但并没有结束四分五裂的乱世局面。“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否认这一时期社会生活所发生的许多重要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时期正是中国一个多世纪来社会力量发展的主要时期之一。”不过,在军人统治与战争时期,公民的个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经济发展呈现畸形化色彩。这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虽然很活跃,但大多在夹缝中求生存,而各种社会力量的非正常崛起,如上海的帮会组织,不但不能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起到正向推动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滞障。这一时期,大致可以看作公民社会在中国的畸形发育时期。

(二)新中国成立后市民社会的发育停滞

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为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权主体,这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成就。同时,国家的统一使中央政府对领土、各个地区的有效控制得以实现。在社会结构层面,空前的社会动员与高强度的社会整合同时进行,社会的同质性程度较高,社会分化相对不足这样就建立起一个总体性社会,即一种结构分化程度很低的社会这种总体性社会的特征是:社会动员能力极强,可以利用全国性的严密组织系统,动员全国的人力物力资源,以达到某一国家目标,特别是经济建设和应付危机;缺乏中间阶层的作用,国家权力的触角伸向穷乡僻壤,国家直接面对民众,中间缺少缓冲;社会秩序完全依赖于个人权威,社会极易走向一种自发的无政府、无秩序状态;社会自治和自组织能力差,全部社会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趋向,社会的各个子系统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支配不同功能系统的是同一运行原则;共振效应,任何局部性的矛盾或紧张状态都蕴含着全局性危机;社会中身份制盛行,社会流动受到严格限制,社会分化不足,同质性高,结构僵硬;总体性意识形态同时承担社会整合和工具理性的双重功能,由于功能要求的矛盾性,产生一种互相削弱的效应;缺少自下而上的沟通,民众的意见凝聚缺少必要的组织形式,因而与政策层次有较大的距离,并缺少可处理性。换言之,总体性社会是一种社会高度一体化、整个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机器驱动的社会。这一时期,经济、社会、文化无不被压缩为政治系统中的一个部分,市民社会的发育实际上处于停滞状态。

(三)改革开放以来市民社会的崛起

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现代化这一脉络来看,虽然中国的现代化在初始阶段带有强烈的“刺激——反应”色彩,但当民族国家的自主地位确立以后,现代化进程的推动主要靠政府来完成,而社会的功能系统一旦启动,就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内发”的成分。中国现代化的动力系统先是由政府推动经济运行,尔后是经济发展培育市场,进而由政府和市场双重动力共同作用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正在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上述最突出的变化莫过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利益结构的调整。当然,经济领域的变化势必带来社会的其他变化,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虽然很难说从改革一开始人们就已明确地将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为改革的目标之一,但许多具体的改革措施却实际上导致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造成了自由空间的出现和不断扩大,而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的形成。可以说,二十多年改革的一个重要结果是“自由流动资源”与“自由活动空间”的出现,并形成四种基本社会——政治力量,即国家、垄断集团精英、民间精英与社会大众。俞可平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正在崛起,他列举了几个实例来说明这一点:体制外经济的发展;政府权力的下放和职能的转变;私人利益得到承认和鼓励,产权概念开始明确;个人的生活方式开始远离政治。所有这此变迁都表明,个人自由活动的空间已经明显增大,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界限正变得明晰起来,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逐渐显形。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结构变迁使得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成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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