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范例6篇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范文1

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xx〕1 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xx〕34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企业技术研究开发的后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照以下原则 : 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补助,公平覆盖符合规定的企业。 创新机制、科学分配。建立多部门协调管理和省市联动扶持的运作机制,以及多方合作参与的项目遴选及资金分配机制。 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实行

项目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

第四条 补助资金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 制度。联席会议由科技、财政、经信、税务、统计等部门组成,具体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资金申报、审核、确定具体资金补助计划;负责组织全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实施、监督;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配合省科技厅组织资金申报、审核;审核省直有关部门编制的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补助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当地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实施、监督。中央驻粤企业直接向其注册所属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地市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资金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进行财政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 :

(一) 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 企业已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究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究开发资金,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三)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广东省内。

(四)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注重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提高技术成熟程度,以转化应用为目标,并有明确的产业化前景。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全省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实际情况、省级财力情况和企业规模等情况,测算年度补助资金安排额度,落实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采用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 20xx-20xx 年,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上一年度市县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实际情况分配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即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按规定统一拨付。具体细则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联合开展项目遴选工作,以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情况、研发投入情况为遴选依据。遴选结果确定后,补助资金参考企业上一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同意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分配。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安排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对未纳入项目库管理、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补助资金,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计划报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五条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按规定对当地企业申报研究开发费补助进行合规性审核,参考企业上一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按其一定比例确定补助额度,汇总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复核。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预算额度内确定补助金额,可采取预安排、后清算的方式按因素法制定预安排分配计划并预下达资金,由各地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确定后的资金补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 ,将补助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 60 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经批准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资金申请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获得补助企业名单、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及清算情况。

(六)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二十条 企业研究开发奖励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 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申报、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落实及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应依法依规办事,不得在资金管理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四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范文2

一、企业科研经费管理的特点

由于科研项目经费具有先行性、周转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得形成体系化较之其他领域的管理体系更为复杂,具有如下特点:(1)系统性和创新性。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系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影响项目效果的因素是多阶段、多层次、全方位的,构建一个复杂的相互关联的综合系统。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系是科研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障碍,通过对贯穿始末的经费良好的研究和管理,可以对整个研究起到开发新思路和新体系的促进作用。(2)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企业的科研项目的少投入、多产出、多因素、多层次,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相互关联的综合系统,而其经费的体系研究往往受到科技体系、经济政策、发展战略等众多环境因素的影响,使经费管理的效果度量更加复杂。同时企业科研项目的经济价值和政治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这是由其探索性和不确定性所决定的。(3)主观性和阶段性。在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往往会取决于相关人员的经验、知识水平、认识能力,同时,由于管理过程中,随机因素及不确定性的影响,会使结果受主观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很大。此外,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体系时分阶段进行的,每一步骤都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流程,才可以更好的完成整个工作。

二、构建企业科研经费管理体系的措施

在科技文化和科研改革深入发展的环境下,需建立具有现实可用性的科研项目管理体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系是管理学科、专业和实践的基础,需要充分考虑复杂的实际情况,将各种知识、技术和工具手段及时融入科学的管理中,才能构建为企业科研进行优质服务的管理体系。

1.成立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

由于企业现行部门管理职能划分各自独立,缺乏交叉,容易产生部门间“隧道视野”,影响对科研经费的全面管理效率。为了能使科研经费管理与科研项目管理有效地结合,企业应该在科研组织结构中增加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在于对经费管理和项目管理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将科研项目的管理与经费的管理相结合,通过管理与控制使科研项目的进度与经费的使用进度能够相匹配,能够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真正做到“投而有效,放而有度,行而有序,管而有法”。该委员会并不需要成为具体的实体部门,是由企业领导、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以及科研人员共同组成,形成一个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在项目立项之初,从不同的角度来指导、审核项目课题组的预算编制工作;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科研管理部门的委员会成员应该负责管理控制科研项目的预算计划,财务部门的委员会成员应该控制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进度,二者之间应每月或每季度进行核对,以便于经费的使用合理化;在项目的结束验收阶段,委员会应该将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作一个完整的总结,项目结束的同时,经费也将结账,按照国家及企业相应的管理办法将项目经费进行结算。这样,就能保证整个项目的管理与经费的管理相结合,使科研经费管理真正的做到项目全过程的管理,确保了科研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管理,从而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从体制上使科研经费的预算与实际开支的统一得到保证,解决当前科研经费管理中重立项,轻跟踪的问题,使有限的科研项目经费取得最大收益。

2.健全科研经费相关制度。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的不同,按照既灵活又规范的原则,对课题进行分类分层有利于科研经费的管理,要建立起科学、可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和制度。按照科研经费的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对于以上不同来源的经费,应该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将所有科研经费纳入企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企业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比如纵向科研经费是财政性拨款,是无偿使用的国家资金,对纵向科研经费课题的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财经制度进行严格审批。对“973”、“863”等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研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课题经费管理,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和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没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按项目合同或协议执行。针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企业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及时纠正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纠正重视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忽视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倾向。

3.建立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的流程。

为了充分解决项目管理与经费管理相对脱节的问题,在项目立项时,加强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管理,使经费预算科学化、合理化。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的课题指南内容为项目组选定合适的研究方向、题目提供咨询,按照申报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指导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书,将立项的选题思路充分表达出来。在项目组成员编制项目预算时,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一并参与。首先,项目课题组从专业技术角度,建立科研项目的任务及目标,根据历史数据分析,设置环境假设确定限制因素,协调限制因素产生项目目标的一个基本预算;其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从管理角度为项目组的基本预算提出指导和修改意见,尤其是在项目的支出预算中的支出类别及其额度的控制。考虑到项目经费预算的专业性,企业可在科研部门、财务部门设立提供项目预算服务的机构,对国家纵向课题经费进行强制预算审查。对经费超过一定金额的横向科研项目,也要求预算审查,从源头上杜绝经费申请的混乱状况。完善经费使用计划和决算制度,经费的使用必须先有计划,计划由二级单位主管批准,以保证经费有计划使用,提高经费的使用科学性。对于国家项目应该采用经费决算制度,对经费使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一方面检查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对项目经费使用起到引导和威慑作用。

4.加强科研经费核算管理。

科研项目在执行的过程中,为了使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就要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核算管理和控制,主要包括支出内容控制。由于当前科研经费来源渠道较多,情况复杂,各类经费使用差异大,按照收入来源的不同,根据国家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企业自己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加强。在企业制度中应该明确规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使用办法和审批手续,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使财务管理人员及科研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能自觉遵守有关的财经规章制度。同时规范化、制度化也有利于企业财务人员和科研人员的沟通和理解,避免财务人员和科研人员在报账过程中产生磨擦和矛盾。通常,一般的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包括计算、测试、分析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一般性办公用品费,打字复印费,劳动保护用品和营养费,水、电、气费,研究报告、论文的印刷费和版面费,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务费,为完成研究工作的小型会议费等。试验材料费:包括科研试验必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实验的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包装盒运输费用等。仪器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安装费,自行研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等。实验室改装费:包括改善实验室条件进行的安装、修理等零星费用,但不得将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列入。通讯、网络费:包括科研必需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的话费,信函、包裹的邮寄费,以及网络使用费用等。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经费;核算模式

目前国家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从税收上给予较高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率较一般企业低十个百分点,能够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是很多企业非常向往的事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表明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时,对研发项目的财务核算提出了较高要求,并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采用三年复审制,即使高新企业申请成功,也会面临再次费用归集的工作,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构建有效、方便、完整的研发项目经费的核算模式和应用变得十分重要。本文结合研发项目的特点以及对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相关性及高新企业资格认定过程中的相关财税政策,对高新企业研发经费核算模式的构建与应用进行探析。

1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经费的核算模式的构建

高新技术企业为了在资格认定和在三年复审工作中,有效、方便、完整地核算企业的科研投入,必须建立适合自己企业的一套研发项目经费核算模式,下面笔者浅析一套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的核算模式。

1.1 制定适合自身企业的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参照国家及省有关的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统一的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科研开发经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以制度对承担项目的部门和进行经费核算的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加以规范和约束。

1.2 构建适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经费核算的财务体系

1.2.1 构建科研项目预算、决算的财务核算体系

财务部进行研发项目经费核算,应按项目预算书中的预算明细进行研发支出科目及明细科目设置,运用财务软件的项目辅助核算功能,对企业承担的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也可通过台账建立项目的辅助明细账,对各科研项目单独核算。科研成本项目结算后,进行项目经费决算。在项目执行期对项目经费应进行审查监督,加强经费开支的监督与经费成本的控制。项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对每项技术、产品的研发费用都应设置单独的项目明细账,便于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控制、管理和研发成功后申请专利。

1.2.2 构建完善企业账务设置和核算模式

企业应该设置“研发支出”一级会计科目,并下设二级科目“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用于核算与企业研发相关的费用,且在日常会计核算上,研发费用应该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这样有利于税务及外部审计单位对研发支出的合法、合理、合规性的检查和认可,也有利于和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同时企业应该建立与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研发费用的使用范围,明确对费用支出的程序和权限,加强企业研发资金的管理。

1.2.3 优化机构设置,完善费用支出手续和渠道

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研发机构对企业的研发项目及其经费进行管理。对研发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审核、监督,并对研发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确科研人员的工作职责、职权范围,对既参与企业的研发项目又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的人员,应该确定一个合理的分配标准对人工等费用进行科学的区分,以防止企业的研发成本与日常生产经营成本的混淆。对于同一科研人员参加了多个科研项目的情况,研发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要对工作的时间、内容、项目领用材料等进行严格的记录,以作为分配费用的依据。各研发室、组严格实行签字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销;单笔金额超过单位制度规定限额的须经主管领导审批。严禁从研发经费中提成科研人员的奖金,对项目购买的办公用品等实物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对已经通过验收或者已经结束的研发项目,不能再出现费用列支的情况。

2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经费的核算模式的应用

构建了以上一套适合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经费核算的模式后,需要运用到实际中,以下是一些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办法。

2.1 科研项目在财务立项的手续和资料

科研部门负责进行各个科研项目的立项及签署合同(协议)以及各项目的资金投入,确认立项后,财务部门按合同(协议)内容单独立账,对每一科研项目实行预算开支。项目在财务立项时需要提供的资料:项目立项书、合同、协议、项目资金预算、项目详细情况、项目编码(财务编码)、核算类型(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技术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简称、项目类型(执行项目、非执行项目)、对应拨款项目、拨款单位、本年经费指标、部代码、所代码、统一编号、主要研制单位、总概算(万元)、结束日期、合同总价、参加人数、开始日期、完工标志(是否完工)、项目计量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2.2 国家拨入经费的核算问题

国家拨给企业的研发项目经费,属于政府补助,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国家拨的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相关规定如下:

(1)用于补偿企业后续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3 企业研发经费归集与核算

企业研发项目经费主要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3.1 按照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企业按“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对成本费用按受益对象进行分配,如耗用原材料,根据领料单上领用的部门,生产部门领用的记入“生产成本”,研发部门领用的记入“研发支出”,同时科研领用已进项抵扣原材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单独建账核算,财务应按受益对象将费用归集到各研发部门承担的各个科研项目的明细科目中。

2.3.2 按一定合理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的一些生产及研发费用在实际中难以划分的,可按一定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如企业生产部门与研发部门以及研发部门承担的各项目共同耗用水电费,难以划分,可按一定合理比例进行分摊,但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的一个研发部门或一个研发人员如同时承担多个科研项目,设备使用费可按一定合理比例进行分摊;承担多个项目人员费可按工时即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时间来进行分摊。

2.3.3 间接费用可按相关性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科研活动发生的间接费用,如管理费、房屋占用费等,可按经费收入或研发支出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2.3.4 财务软件设置有项目辅助核算功能

我们可以利用该功能,实现研究开发费用的快速准确归集要求,这种方法不改变目前会计核算的口径,录入会计分录时在辅助信息栏注明项目名称即可。这样,无论是在研发支出,还是其他科目中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都被标注上了项目的名字。通过辅助查询功能,将某一项目的研发支出用账页导出,加以整理就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研发项目备查簿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构建和应用以上一套完整的研发项目经费的核算模式,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资格三年复审、科研项目审计等工作,都将为研发经费的归集提供有效、方便、完整的帮助。

3 结 论

建立完整、系统、高效的会计核算及管理模式,是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各项研发项目重要基础,会计信息系统能够为研发项目的财税管理提供良好的数据和信息平台,从而为高新技术企业持续的资格认定提供便利,为企业享受优惠的财税政策提供保障,创造财务会计管理的价值。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范文4

一、明确发展思路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品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思路是:通过“支持现有的、培育优势的、鼓励改制的、吸引外来的、发展新办的”五路并举,促进全市民营科技企业总体实现“四上两提高”,即企业上总量、发展上规模、技术上水平、管理上层次,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高民营科技企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二、探索多形式发展

积极探索国有民营的发展模式。鼓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创办科技型企业,通过租赁,联营、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引入民营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积极参与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实践,用高新技术增量盘活资产存量。对资产规模较大、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可在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的基础上,委托民营科技企业经营。

国有小型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等方式改组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允许民营科技企业按自愿平等、有偿互利原则租赁经营国有小型科研机构;本机构科技人员集体提出租赁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加速科学技术创新

在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扶持科技创新等有关政策中,要对民营科技企业一视同仁,鼓励他们发挥科技创新优势,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项目,对获得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给予同等支持。鼓励、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探索发展风险投资事业,逐步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

引导、指导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增加科技投入,吸纳科技人才和大专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提高自身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与各类科研机构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双边或多边技术协作,实现人才、技术资源互补。国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要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实验仪器设备,允许其有偿使用国有科技资源。允许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以股权形式给予在本企业创业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奖励。

积极解决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把民营科技企业列入担保服务范围,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获得科技创新项目贷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有关咨询机构,软科学研究机构要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发展战略、市场开拓、经营管理、营销策划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指导民营科技企业有效规避市场风险,提高技术创新的成功率。

四、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民营科技企业中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纠纷,要本着鼓励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人员创业、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原则,妥善加以解决。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充分保障个人产权持有者依法行使合法权益。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企业组织形式,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

引导民营科技企业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劳动用工、内部分配、项目管理等各项制度,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企业决策、管理、运营机制及经营者奖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培养和聘用专业经营管理人才,向规范化、现代化管理过渡,使企业发展建立在准确的市场预测、持续的技术创新和科学的经营管理之上。

五、加大扶持力度

积极培育民营科技示范企业。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有发展潜力、实力较强的民营科技企业,从计划立项、资金筹措、政策导向等方面给予支持,使其尽快上规模,上水平,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其他企业和区域经济迅速发展。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成果作为投资,其价值经评估后由投资各方共同认可,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属法人的,注册资金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非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受限制。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经营场地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创办人的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科技人员以及国家计划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由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外地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公安局关于解决户口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蚌政秘〔〕139号)有关规定,给予本人及家属办理落户手续,属农业户口的,给予“农转非”。

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担科研计划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在项目立项、因公出国(境)、土地使用、能源供应等方面享有国有企业待遇。

凡进入“**民营科技工业园”的,享受高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财税部门审批,民营科技企业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依法行政,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树立和尊崇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的公仆意识,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杜绝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为民营科技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生存发展环境。

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及年度检验工作、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及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共同把“**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建设好。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范文5

各室、局,各分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有关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发展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环保技术等产业,加大对国家、省重点科技项目引进力度,促进科技孵化成果产业化,有效聚集院校、研发机构、企业、人才等科技资源,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全面提高创新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并结合区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区域高新技术产业规划编制、政策及产业导向制定和组织协调,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工作等。 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区科学技术局。 第二条 加大对重点产业、产品和企业等扶持力度。 重点扶持的产品和产业: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环保技术及##所确定的其他产业。 重点扶持的对象: 进区或在区内设立研发项目(课题)的各类科技专家(两院院士及国家知名科学家、学科带头人或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拥有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研发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中心、院校合作项目、省“333”成果产业化项目、孵化基地(包括乡镇、民营孵化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归国留学人员等创办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将不少于3%的可用财力充实科技三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中心、院校合作、省“333”成果产业化基地、区域科技及技术平台建设和创业科司,作为对研发机构、技术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产业化以及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的投资、贷款贴息和资助。 第四条 经认定的企业、项目及科技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 还可继续享受下列区内政策: 1、鼓励境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院校研发机构来我区创办研发机构(研发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对符合条件的新建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2、鼓励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等积极申报国家各类科技项目,对已经列入国家科技项目计划的,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必须有地方资金进行配套的部分,原则上由区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配套形式为拨款、贷款贴息、投资等。 3、 每年评定一次区内十大高新技术重点企业,对被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4、 鼓励企业和个人、镇(街道)、分区兴办民营科技孵化器,对验收合格并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5、 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所发生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由科技三项资金予以奖励。 6、 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孵化毕业企业,在区内择址发展的,将给予新增税收的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30%、第三年按20%进行奖励。 7、 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孵化企业产业化发展,以及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将优先给予贷款贴息等方式的资助。 8、 对通过CMM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的1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申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版图,可分别获得2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 9、对在区内注册的、并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中介、咨询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科技三项资金按50%给予奖励。 10、各类科技专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生来##创业、投资,购买自用厂房按购房款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 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用自用厂房二年内可获租金50%的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自用住房按购房款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用自用住房二年内可获1-3万元/年的资助。 11、进入科技中心的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条 积极营造畅通的投融资环境,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对区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或融资担保;风险投资公司可按照##市颁发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对外投资总额中70%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价值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申报部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专业人才来区从事科研项目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工作。对从事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和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经营管理者,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市,免交城市建设费,并优先安排其子女就读区内重点学校。 第九条 鼓励区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鼓励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者、作者和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产业化活动,应当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协议。 第十条 凡企业享受本意见中的各类优惠政策所获得的财政补贴资金,应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学研究等,具体处理办法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软件企业(产品)、集成电路企业(产品)、生物医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研发机构、孵化器、民营科技企业等的确认,由区科学技术局统一按权限扎口申报或验收,并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之日起实行,原有意见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1、关于鼓励科技产业化发展的实施细则 2、关于加快科技孵化基地发展的实施细则 3、关于鼓励设立研发机构的实施细则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 关于鼓励科技产业化发展的实施细则 推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提高区域发展内涵和实力的重要战略,也是推进“二次创业”、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内的科技产业化项目,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规定。 二、####科技产业化重点扶持的产业和对象: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产业;##规定的其他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中心、院校合作项目、省“333”成果产业化项目;专家(两院院士及国家知名科学家、学科带头人或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拥有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归国留学人员等创办的科技企业和孵化毕业企业。 三、科技产业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主要从事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2、企业技术来源清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有严格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30%以上人员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年投入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销售额的5%以上。 4、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技术先进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条件,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投产二年后年销售30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年人均技工贸收入不低于15万元,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应占总销售额的60%以上。 5、无环境污染或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四、对已经列入国家科技项目发展计划的,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必须有地方资金进行配套的部分,原则上由区科技三项经费按30-50%的比例给予配套,配套的形式可提供拨款、贷款贴息、投资等方法。 五、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将给予贷款贴息等方式的资助,贷款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30万元/年。 六、对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的转让所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享受有关减免政策。其余部分在区科技三项资金中列支给予一定奖励。 七、积极鼓励企业和个人申报国家各类专利和著作权。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列出专项经费对申报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按####《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鼓励区风险投资公司、科技发展资金等,以资助、投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专项投入。 九、本规定中扶持对象均为在####内注册登记,税收由##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独立核算的科技产业化项目。 十、对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融资担保、贷款贴息、资助等由区科技局和财政部门初审,报区科技领导小组批准。 十一、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规定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细则。如出现先享受了本规定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情况,应按上述扶持程序予以调整。 十二、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须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应取消其享受的扶持资格,并收回已奖励资金。 十三、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科技孵化基地发展的实施细则 加快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区实现科技产业化的重要基础。整合科技资源,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特色孵化基地和专业孵化器,是实现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境内外机构、院校、企业(个人)、乡镇和其他社会组织创办孵化基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内成立的孵化基地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政策。 第二条 ####孵化基地分为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苏高新创业服务中心、中国##留学人员创业圆、##国际企业孵化器)和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 第三条 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指:境内外机构、院校、企业和个人、镇(街道)及分区,按照市场化要求建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创业服务机构。新建孵化基地应具备的条件: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并具有为在孵企业小额(30万元以内)融资担保的能力;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和公共服务设施;6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孵化企业超过10家;经过二年以上运营,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核,对连续二年达不到条件的,不再享受####《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政策。 第五条 对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根据其建设规模及特色,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资助,并允许以科技孵化基地为单位统一办理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第六条 进入孵化基地进行孵化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项目技术先进、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条件,市场潜力大,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无环境污染或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第七条 对在孵企业获得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863计划”等部级支持的项目,由区科技三项资金按不超过支持额30-50%给予配套,配套形式为拨款、贷款贴息、投资和借款等。 第八条 对进入孵化基地的留学人员创办的研发型企业及院校、科研机构、民营(个私)企业创办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租用孵化基地厂房作为研发办公自用房,在一定面积内可 享 受免缴房租2~3年的优惠;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物医药企业等,视发展情况可适当延长优惠期。 第九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海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6万美元以上(含6万美元)可注册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海外留学人员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内资企业资本金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万元)的可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留学人员来####创业可按##市人民政府《关于留学人员来##创业的若干规定》办理,个私科技企业可按####《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条 进驻孵化基地的科技企业在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每年由孵化基地对在孵企业评审一次。连续两年经评审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的,取消孵化资格,企业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等企业,视发展情况可适当延长在孵期。 第十一条 孵化企业在孵化期内,经评审基本完成预定目标、考核合格的,由孵化基地颁发毕业证书。企业毕业后在区内发展的,可以继续享受我区科技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离开本区发展的企业,应补交在孵期间所得到的各项补贴及费用。 第十二条 对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部分),由区科技局以科技专项补贴资金拨给孵化基地,孵化基地从中提取40%用于孵化基地建设、日常管理和招商,其余60%返还给各企业。孵化基地用于出租的孵化场地所发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区科技三项资金按100%奖励给孵化基地。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在孵企业、个人申报国家各类专利和著作权,对申报成功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办法按####《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细则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本细则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细则。如出现先享受本细则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情况,按上述扶持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鼓励设立研发机构的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区”战略,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在区内设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加快提高区域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尽快把我区建设成为国际新兴科技城区,根据####《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若干意见》所称研发机构是指从事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研发机构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企业可与境内外机构、高校、研究院所等,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等形式在区内建立研发机构。 第二条 研发机构确认的条件: (1)有明确的产品、技术开发、研究方向和课题,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2)符合国家、省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并且开展具体的研究开发活动。 (3)有必要的研发经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占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外资研发机构,用于研发的投资不低于200万美元。 (4)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究开发人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低于10名,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先进的实验设备及必要的科研条件。 (6)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研发机构确认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确认##市和江苏省研发机构的,分别按##市《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和江苏省《关于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2)应提交的材料:##市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或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章程;场地及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研发人员学历、学位、职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成果等证明)。 第四条 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区内设立研发机构,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政策。 第五条 凡在区内设立并经省科技厅确认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凡在区内设立并经省科技厅确认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研发机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从第三年起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在销售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第九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核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其进口用于自身研发的仪器、设备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 加大对研发机构的政策性投入,区科技三项资金要逐年增加对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的专项投入、扶持资金数额,同时优先对研发机构进行投资、贷款贴息、担保、资助等。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院校、研发机构来区内创办研发机构。对新建研发机构,根据其投资额给予20-50万元的资助;对经国家认定的新建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以上级资助额的30%—50%给予一次性的匹配资助。 第十三条 对新建研发机构在区内购买土地,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四条 鼓励研发机构申请国家各类专利和著作权,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申报企业和个人的专利申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按####《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在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给予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对研发机构获得中小企业创新基金、“863计划”等部级支持的项目,按支持额不超过50%进行配套,配套形式为拨款、贷款贴息、投资和借款等。 第十六条 对研发机构的投资、融资担保、贷款贴息、资助等,由区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初审,报区科技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规定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办法。如出现先享受了本规定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情况,按上述扶持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的申请、上报、复审等工作,由####科学技术局负责,并统一扎口管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执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范文6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实施《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科技创新补贴。

(五)用于出口产品技术改造贴息以及出口产品研发贴息的省配套资金,重点补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各市对当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六)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给予政策扶持。

(七)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经考核后,由省财政每年按新增科技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

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分支机构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以统贷方式向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八)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二、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九)建立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同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具有产业前景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特别是应用性较强的项目,要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申报。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

(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的项目,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对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国内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落户我省的重大合作项目、省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省相关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十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实施省及省以下政府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成果,自项目验收之日起第一年内,鼓励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实施转化;第二年开始,对未实施转化的项目,由下达部门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将该成果交省内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

(十二)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三)“十一五”期间,省财政继续安排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不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引入风险投资机制,多渠道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各地应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十四)经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再延长2年。

三、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十五)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经审批(核准)后实施。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列为对引进项目验收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六)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七)对重大装备引进以及属于省重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由省有关部门集成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及产业研究发展专项资金等政府计划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十八)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科技型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政府给予资金扶持。

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

(十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适应不同性质科技工作的人才评价办法。凡面向市场的应用性研究和试验开发等创新活动,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评价重点。

(二十)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积极探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在职和离岗创新创业的办法。

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二十一)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进行科技中介服务,经所在学校批准,其学习年限可延长3至4年;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十二)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当地工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

(二十三)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事档案服务管理费用,其管理成本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探索有条件企业自行管理的办法。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批准整体或部分成建制脱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进入企业或直接创办企业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科技、人事部门审批,可按转制事业单位养老金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五、积极发展各类创业投资

(二十四)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二十五)充分发挥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市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按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按国家规定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二十六)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省、市、县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十八)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允许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全省统一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允许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资金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并购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初创公司,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回购。

鼓励我省创业风险投资公司通过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采用股权置换、收购等方式举办特殊目的公司从事返程投资。鼓励我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海外融资。

六、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九)各级政府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省、市、县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6%、3%、2%。强化企业科技投入主体地位,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三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等国家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并能有效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各市对国家和省立项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给予相应的匹配支持。

(三十一)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以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和科学技术普及。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加强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革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三十二)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

(三十三)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三十四)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省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三十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政府定价的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确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八、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与平台建设

(三十六)依法设立的高新园区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符合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园区,优先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耕地占补可在园区所在市域范围内平衡,所在市域不能平衡的,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

对省内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三十七)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大学科技园、江苏软件园内在孵企业经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的各类出口基地给予扶持。

(三十八)省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省财政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

(三十九)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四十)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进行整合,增强公益性研究与公共服务能力。

九、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四十一)各级财政设立专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对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承担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四十二)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对通过CMM及CMMI三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省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四十三)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四十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由财政给予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对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以及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等,建立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将自主知识产权产出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纳入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专项监督、管理和保护。

企业或品牌被外商收购时,其所承担的由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收购方按评估价全额返还项目下达单位。

十、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十五)用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加快培养和引进我省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

(四十六)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省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部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四十七)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

(四十八)设立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对我省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每名奖励2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15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研创新活动。获奖者享受省级劳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