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例6篇

企业三清工作总结

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文1

总行提出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信贷总方针,年是国务院提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第一年。如何把这一中心任务贯彻落实到商业信贷工作中去,提出的口号是调结构、保市场、促流通。其中调结构是基础,保市场是任务,促流通是目标。经过一年来的积极工作,商业信贷结构得到有效调整。同时使我市市场出现了稳定、繁荣的喜人局面,完成购进总值20548万元,实现销售24178万元,创利税679万元,取得了比较好的经济效益。

活化资金存量调好两个结构。

国家实行财政、信贷“双紧”方针,今年。其目的减少货币投入,促进原有生产要素的调整及优化配置,从而达到控制通货膨胀、稳定发展经济的目的商业部门担负着回笼货币、繁荣市场的任条,其经营如何,对于能否稳定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认为,货币紧缩、投入减少的情况下,支持商业企业、提高效益、保住市场唯一的出路是活化资金存量,调整好两个结构,提高原有资金的使用效能,缓解供求矛盾。

一调整好一、二、三类企业的贷款结构

根据上级行制定的分类排队标准,今年初。结合年我自己摸索出的十分制分类排队法”考虑国家和总行提出的支持序列,对全部商业企业进行了分类排队,并逐企业制定了增、平、减”计划,使贷款投向投量、保压重点十分明确,为今年的调整工作赢得了主动。年末,一类企业的贷款比重达65.9%,较年初上升4.7个百分点,二类企业达26.7%,较年初下降2.6个百分点,三类企业达7.4%,较年初下降2.1个百分点。这表明,通过贷款存量移位,贷款结构更加优化。

二调整好商业企业资金占用结构

由于我市商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长期以来。致使流动资金使用不当,沉淀资金较多,资金存量表现为三个不合理:

一是有问题商品偏多,商品资金占用不合理;

二是结算资金占用偏高,全部流动资金内在结构不合理;

三是自有资金偏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不合理。

针对这三个不合理,花大气力、下苦功夫致力于现有存量结构的调整,从存量中活化资金,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大力推行内部银行。

今年在全部国营商业推行了内部银行,年搞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完善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机制,减少了流动资金的跑、冒、滴、漏,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聊城市百货大搂在实行内部银行后,资金使用明显减少,而效益则大幅度增长。今年全部流动资金占用比去年增长1.5%,而购、销、利的增幅均在30%以上,资金周转加快27%。据统计,今年以来,通过开展内部银行,商业企业约计节约资金450万元。

2.着力开展清潜。

今年建议市政府召开了三次清潜工作动员大会,针对商业企业资金占用高、潜力大的问题。组成了各级挖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一系列奖罚政策,全市掀起了一个人人重挖潜、个个来挖潜的高潮,变银行一家的独角戏”为银企政府的大合唱,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商业企业挖潜工作的开展。为配合好企业清欠,还在三季度搞了个“清欠三部曲”派出信贷员28人次,帮助企业分市内、市外、区外三个层次清欠,清回资金317笔,581万元,受到企业的高度赞扬。

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文2

一、目的及意义

清洁生产是指将污染防治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地改善管理和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以降低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它包括清洁的能源及原材料、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品等三方面的内容。清洁生产是人类协调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对立统一中逐步形成的新的生产方式,是人类长期进行工业污染防治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当代人类追求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生态平衡的最佳结合点。

清洁生产的主要途径是:合理产业、产品布局,完善产品设计,实行原材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技术,更新改造设备,推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三废”的排放量,强化科学管理等。清洁生产谋求达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对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代用,以及节能、节水和节材,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缓资源的耗竭;二是通过减少废料和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促进工业产品的生产、消费过程与环境相容,降低整个工业活动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以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我省企业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有利于工业污染由传统的末端治理转变为从源头抓起、以防为主的全过程控制,有利于由过去的大量消耗资源、能源转变为综合利用资源、节约能源,有利于全省工业最终形成清洁生产的运行机制,建立符合现代工业文明的生产模式,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

二、指导思想

我省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是:以总书记“七一”讲话为指导,实践“*”的重要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遵循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举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紧紧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通过政策扶持,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预防,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组织领导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厅、环境保护局将共同组织在全省开展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推进全省清洁生产,贯彻实施国家清洁生产政策,制定全省清洁生产技术指南、指标体系、规划及配套政策措施,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建设,监督管理企业清洁生产。

四、总体目标

在“*”期间,通过政策扶持,社会支持,科技先导,环保监督,企业实施的方式,依靠技术进步,与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相结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通过清洁生产,到*年全省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削减,并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内,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80%以上,废水回用率达45%以上,工业废气治理率达97%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全面达标。具体目标概括为:“*”期间,建立“一支队伍”,实现“三个100”,形成“政策机制”。

1、建立一支由企业经营者、专家和技术人员等组成的推行清洁生产的专业队伍;

2、培植100家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3、推出100个原污染严重、经治理效果明显的清洁生产典型案例;

4、研发、推广100项以上成熟有效的清洁生产技术、产品;

5、制定、配套清洁生产的地方性政策与法规,形成促进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有效机制。

五、具体任务

(一)以科技为先导,加强技术创新,实施“传统产业清洁生产技术与示范工程”

全面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要充分估量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发展对社会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环境优化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必须高度重视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针对重大关键性技术组织会战。“*”期间,省科技厅设立“传统产业清洁生产技术与示范工程”专项,支持造纸、食品与发酵、电镀、化工、建材、印染等我省传统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攻关及示范建设。各市、各部门,要按照省的要求和部署,实施省市联动,政企联动,一方面结合实际,落实地方、部门配套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选项和向省推荐以上污染重点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攻关,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建设。

(二)以技术指南为导向,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贯彻实施《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

国家经贸委编制的《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公布的《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57项清洁生产技术,是当前我国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践的总结和指导原则,这些技术和指南,经过生产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市、各部门在推荐、审批新项目、技改项目时,应积极采用这些技术,贯彻在项目建设之中,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防治工业污染,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在国家公布的57项清洁生产技术基础上,“*”期间,结合总结我省清洁生产的实践和技术攻关成果,经筛选、审核后将不定期公布我省鼓励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示范案例,在全省进一步扩大和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成果。

(三)以指标体系为基础,以清洁生产审计为手段,引导规范企业清洁生产

制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建立清洁生产审计制度,通过审计,规范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设立一方面要与现有的环境、质量、经济、劳保等方面指标体系相衔接,体现指标的合理性和简洁性;另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符合我省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需要。要加大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审核力度,分行业分期举办清洁生产审计培训班,实行清洁生产的审计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适时开展清洁生产监督检查,定期清洁生产状况公报,促进企业不断地开展清洁生产。

(四)以企业为主体,以防治污染为目标,培植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企业

企业是开展清洁生产的主体,清洁生产不仅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要求,同时也是企业利益所必需。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一是提高企业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增强工业污染防治战略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的意识;二是通过淘汰高耗能、污染排放量大的工艺、产品,采用先进、低污染、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和工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三是减轻企业末端治理负担,有利于污染物达标排放,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四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步伐加快,要求全面开放、履行国际公约,共同保护全球环境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清洁生产有利于消除绿色贸易壁垒,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通过鼓励、倡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期间,筛选一批企业领导重视、管理基础较好、实施清洁生产成绩显著、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培植为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经审计认定后给予挂牌。

(五)加强清洁生产宣传和培训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思维、新的生产方式,需要一个被广大企业和社会民众认识、理解的过程,省将加大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力度。在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召开新闻会,向全社会宣布清洁生产联合行动的启动,在报刊设专栏刊登本方案,在电视台播出清洁生产公益宣传口号,印制宣传清洁生产手册,举办清洁生产研讨班与培训班,开展清洁生产的经验交流。各市、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层次、全方位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广东环保世纪行”等宣传活动,宣传清洁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提高广大企业对清洁生产的认识。

六、政策及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动清洁生产工作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有经贸、科技、环保等部门组成的清洁生产协调小组,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利用现有政策,齐抓共管,积极推动本市清洁生产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项目,各市经委、科委、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加快清洁生产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二)对清洁生产项目给予资金和信贷支持

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重点关键技术引进、消化、开发,省科技厅每年投入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攻关和示范建设。对列入国家经贸委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环保部门在审批环保补助资金时,优先安排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

经审批的清洁生产项目,凡企业自筹资金落实且条件符合的,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优先发放贷款,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按照国家有关鼓励政策,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经省经贸委、省财政、省国税、省地税联合认定后,予以所得税、增值税减免;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对技改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享受国家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

(四)将清洁生产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对工艺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提出初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重点针对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产品等方面的方案进行详细评价,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

(五)清洁生产审计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相结合

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对提交清洁生产审计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进展报告的企业,优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六)实施清洁生产标志认定

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等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全面考评基础上,对清洁生产企业和清洁生产产品进行认定,颁发清洁生产标志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清洁生产名单。

各级人民政府在政府采购中应优先采购并提倡社会优先采购符合清洁生产标准的产品。

(七)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争取境外资金、政府间合作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和示范,多渠道加大对清洁生产方面投入与交流合作。各级政府部门应鼓励进行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

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文3

上半年我部门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兄弟部门的鼎立支持下,不断摸索,积极进取,努力完成土地经营工作。部门全体同志紧紧围绕土地经营年度责任状,扎实有效的推进土地收储、土地报批、土地办证,资产管理,棚改等工作。现将部门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全面推动搬迁改造土地收储

2017年,公司成立之初,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搬迁改造指导意见,紧靠“马上就办”主体思想,2017年4月组建土地经营部,全面跟进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土地收储工作。上半年制定了《企业土地收储工作方案》,充实了入企人员力量,采取“一企一人一账”工作模式,建立入企台账,详细记录好入企情况,对入企调查、谈判等工作实行有效监督。截至6月19日,已提交申请中小企业51家(内租赁企业108家),签订收储协议34家,协调谈判12家,现场调查中企业2家。部门完成入企协助调查102次。制订了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收储资金计划支付表,做到提前报计划,按质量支付了收储资金收购补偿款47204.9265万元(包含循环公司支付的7600万元),支付评估测量费253.7049万元。完成了14家集体农用地上租赁企业补偿合同签订,配合搬迁改造指挥部协助企业办理了鑫宇实业、新远大塑料土地证注销,解除了新远大抵押贷款交费风险。同时积极配合武汉大学做好了世行贷款项目社会调查关于土地收储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二)不断改进收储资产管理方案

为加强清水塘老工业区收储企业土地、棚改土地管理,确保土地交接工作规范、顺畅,杜绝土地后期管理安全隐患,部门工作人员加班加点,起草了企业土地及资产的接收流程方案,部门内部几经交流讨论,多次交区搬迁改造指挥部会议研究,一步步完善了收储土地的接收与后期管理方案。目前,完成了钢厂和霞湾建材的场地资产移交核查工作;同时完成了土地收储后续管理队伍方案的确定,安排了物业公司对钢厂、霞湾建材进场巡查。

(三)积极争取棚改转贷前期资金

上半年,我部门利用棚改各项政策的支持,完成了棚改三期规划局用地蓝线及选址意见书的出件工作,并制定了棚改2018-2020年新三年计划,积极报送至市棚改办。完成了铜塘湾片区城中村项目可研批复、立项批复、土地利用规划等工作,同时对接棚改指挥部、市棚改公司和国开行,完善了转贷前期相关审批资料,为棚改三期项目资金提供有力保障。

(四)着力开展棚改三期土地报批

5月份,棚改三期报批工作全面启动。我部门工作人员全力与国土等相关部门对接,了解土地报批流程,短短一个月内完善了清水塘老工业区土地报批地块面积分类。

(五)重点摸索土地资产划拨出让

当前,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土地收储进展飞速,土地划拨出让成为我部门重点工作任务。上半年,我部门通过不断摸索,基本确定了株洲清水塘片区土地依法过户实施方案。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加大收储协助,促进企业关停

下半年部门将根据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整体思路,与指挥部通力合作,入企协助,跟进进度,协调资金,力争12月底完成51家企业土地收储;完成株化(1250亩)、柳化株洲基地(1166 亩)、昊华化工(261亩)以及海利化工(162亩)四家重点企业关停搬迁。

(二)加快资产接收,做好后期管理

针对地块(项目)现场实际情况,继续深入研究土地的接收与后期管理方案。根据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部署,按照分批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做好收储土地后期管理维护,确保土地资产的完整。下半年完成铜霞路以南的厂房拆除招标,启动拆除工作,并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

(三)加速报批工作,推进土地拆迁

下半年我部门将克服种种困难,尽快完成棚改三期土地报批;力争完成棚改项目二期D、E、F地块总计占地389.32亩,国有土地拆迁户数2208户(186373.76平方米),集体土地征拆户数1391户(225778.19平方米);完成棚改项目三期铜锣湾片区城中村(一)总体占地约8600亩。完成国有土地拆迁户数约400户(79322平方米),完成集体土地拆迁户数约1917户(684640平方米).

(四)加紧土地过户,办好划拨出让

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文4

关键词: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准则;完工进度百分比法

一、对建造合同准则的理解

对建造合同准则的理解主要包括建造合同准则的宗旨和建造合同责权发生制的理解,对合同总收入、总成本的预估,确定完工进度方法的选用三个方面。

(一)建造合同准则宗旨及责权发生制要求

建造合同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及相关信息披露,并且能够规范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将可以估计的部分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对合同及其费用的确认。其宗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明确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将企业建造信息公示,是为了让企业及时反映建造合同的实施成果信息,包括合同收入、合同费用等。其二,要求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且其结果中应该包括可靠的依据,符合谨慎原则。其三,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最终进度,其实际结果应该与合同实际情况一致,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其四,建造合同应该符合配比原则。

责权发生制原则是一种会计处理基础,将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标准,计算本期收入及费用的方式。按照要求,权责发生制实际上是将收款付款权力与责任是否在本期发生作为本期收入及费用的确认标准,对施工企业来说,工程项目的完成不仅是工程建造完成,还需要完成质量、数量及性能方面在合同设计上的要求,并且只有在建造工程的监理及建设单位签字确认之后才能达成责任及权力。

(二)合同总收入与总成本的预估

合同总收入总成本的预估包括初始收入及成本确定、总收入与总成本调整两个方面。

首先,每期工程量计量支付报表的核心内容都依据工程量清单统计上报,因此,施工企业合同初始收入及成本应该根据工程量清单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建造工程工程量清单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税金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规费项目及其他项目,其中,其他项目还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费以及计日工四个内容。暂列金额是为了施工过程中不可控因素引起的其他采购,或者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及调整引起的索赔等费用;暂估价可能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计日工不一定会发生。因此,在建造合同初始成本确定过程中,应该扣除暂列金额或者计日工两方面内容,减少人工对初始成本的影响。此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采用综合单价,在费用计算中包含一定的风险费用,因此,在计算合同初始成本时,最好直接将剔除利润后的直接费及间接费总和,避免风险费用造成的影响,也能符合配比原则。

其次是合同总收入及总成本的调整。工程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合同变更及施工调整,因此,合同总收入及总成本的预估应该是动态的过程。在确认合同总收入时,只要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支付报表,对于总成本,应该使用累计支付报表的收款项,在减去相应利润后将成本与未完工的初始成本相加。

(三)确定完工进度方法的选用

完工进度方法的选用主要包括完工进度方法的比选以及完工法进度应用两

方面。

首先,完工进度确定方法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成本的比例;二是合同完工量占预计总量的比例;三是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从建造合同准则上来看,建造合同准则的目的是为了反映不同期间中的工程项目成果,因此,利用实际测定完工进度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并不合理。另外,对于施工企业,要对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进行统计是十分困难的,第一,在资产负债表日,要对间接费用进行分摊很困难;第二,开支多少及如何将不定的开支列入合同成本也很困难;第三,施工企业的项目施工往往会伴随较多的材料费拖欠,在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下要实现比例预估十分困难。相反,合同完工量与预计总量都可以从已经签字确认工程量支付报表中计算得出,不仅符合建造合同的“可靠计量”,也符合责权发生制及谨慎性原则,因此,在进行完工进度确认时,最好选择合同完工量占预计总量比例。

第二,完工进度确认上,可以选择“收入”法进行完工进度确认,主要包括当期合同收入的确认以及当期合同费用确认,在工程竣工时,终期合同费用的确认应该是全部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过去累计的已确认的费用的差。

二、对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具体实施建议

(一)要重点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掌握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掌握、工程量计量支付报表款项内容掌握、会计建账三个

方面。

首先,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掌握上,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不论是在企业投招标还是结算中都会运用,是贯穿整个施工企业合同履行的规范性要求,也是施工企业在成本管理上以及财务管理中都必须遵循的基础性规则。因此,在确认合同初始收入及成本时,施工企业应该按照施工合同各部分清单款项及总报价进行确认,要求财务工作者透彻地掌握规范中的各项细则,对每一部分的含义及内容进行深入理解,重点理解综合单价的构成及成本费用之间的关系。

第二,要掌握工程量计量支付报表款项的内容。由于合同总收入及成本预估基本需要在工程量计量支付报表中运作,因此,财务工作者应该掌握工程量计量支付报表的各项内容,包括本期完成清单项目的各项细则等。

第三,会计建账。在会计建账的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将工程项目或者清单项目作为会计建账的基础。当前,还有许多施工企业实行多个工程单位分别建账的情况,在合同成本归集时极易出现不清晰、不匹配的现象,因此,在会计建账过程中,施工企业应该将工程项目或清单项目作为会计建账的基础,对建账进行细化,实现合同成本与收入的匹配,尽可能充分地反映出建筑工程的经营成果。

(二)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应该与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相结合

这方面内容主要针对本期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归集与登记,在本期直接费用中,配比原则要求,在同一会计期间中的各项收入必须体现与相对应成本及费用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在进行直接费用归集与登记时,必须将直接费用与本期合同收入相对应,要切实将施工已经发生费用计入本期项目,以及尚未发生费用但应该计入费用中的项目进行确认。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项目付款时间往往会比应当付款时间要早,也有很多项目在应该付清的时候却出现欠收。对于这种情况,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将项目成本管理与费用归集登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够良好的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在本期间接费用的归集与登记中,建造合同准则要求间接费用在合同成本中分摊,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实际上,间接费用的内容十分复杂,单靠财务人员对这些项目进行分摊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间接费用的归集与登记也需要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作为依托。

(三)强化信息化建设

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生产地点分散、工作内容及费用类别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尤其是将清单项目作为核算对象时,财务人员的工作任务很重,因此,施工企业应当不断强化信息化建设,梳理业务流程,将会计账目做细,这有这样,才能真正切实反映建筑合同信息。目前,建设部及其他主管部门也在大力推进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在很多方面都做出了努力,例如安全信息管理、合同信息管理、工程质量信息管理等,面对这样的形势,施工企业更应该抓住机遇,强化财务信息化建设,将财务信息化系统及时与其他系统衔接,把施工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建设成有机结合、高效运转、回路闭合的完整体系,保障建造合同信息反映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结语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特殊性极强,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学习建造合同准则的相关知识,掌握建造合同准则宗旨以及权责发生制实质,强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应用,提高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规范性。

参考文献:

[1]李志远,王晓焕.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的若干问题[J].财会月刊,2009(10):16-17.

[2]张军.浅析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研究,2014(10):84-85.

[3]杜伟丽.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12(09):33-34.

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文5

召开了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总结了今年以来党支部工作情况,弘扬优秀共产党员事迹,评选出两名年度优秀共产党员,给予表彰奖励,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夏季爱心赠送活动总结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夏季爱心赠送活动总结一

为进一步宣传流浪乞讨、流动遇困的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法规和工作成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保障高温炎热天气下救助对象的生命、生活安全,市民政局决定于从7月至9月开展“夏季送清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安排

(一)制定应急救助预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救助管理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在发生汛情灾情等突发事件的地区,救助管理站应根据当地统一部署,及时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避险、为交通水毁滞留人员提供临时救助服务、为因灾受损无力返乡求助人员提供返乡救助服务。

(二)加强站内站外管理。各地要把民政部救助管理风险防控工作“六必须”、“六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加强站内安全管理、站外托养监督管理、医疗救治服务质量跟踪,做好站内照料、站外托养、医疗救治的受助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加大主动救助力度。各地要在炎热天气下加大街面巡查力度,劝导流浪乞讨、流动遇困的生活无着人员进站避暑,对不愿进站受助的,发放必要的饮品、食品、防暑降温药品等,并做好跟踪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开辟临时避暑场所,简化救助流程,提供临时救助服务。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夏季送清凉”活动,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督促、指导救助管理站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服务接待等制度,畅通24小时求助热线,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和流动遇困的生活无着人员求助渠道全时段、全天候畅通。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地要积极协调公安、城 管部门联合开展救助,充分发挥街面救助协同机制、“四级”救助服务网络、社会力量发现报告等工作机制和工作渠道的作用,形成群防群助的工作局面。

(三)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各类宣传媒体的力量,特别是微信、微博等辐射面广的传播平台,并结合“6.19”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广泛宣传救助管理政策法规、救助工作流程、工作成效,提高社会知晓度,传递救助管理工作正能量。活动过程中要做好相关影像资料的收集和保存。

请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救助管理站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于7月22日前上报“开放日”活动开展情况,10月1日前上报“夏季送清凉”活动总结。

夏季爱心赠送活动总结二

为贯彻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高温期间广大职工(含农民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防控高温中暑和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平安度夏,根据省总工会统一部署,合肥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清凉度盛夏,安康伴我行”为主题的“送清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送清凉”活动时间

“送清凉”活动时间为7月至8月份。

二、总体思路

高温季节是事故易发期、高发期,各级工会要坚持以职工为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送清凉”活动。主要对高危、高温、高空作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露天施工、危险品储运等危险因素较大的企业、工地、车间和产能过剩的困难企业进行走访慰问,为一线高温作业职工平安度夏提供有效帮助。同时,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康知识宣传、教育、落实力度,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

三、活动形式

(一)开展走访慰问。由各级工会并争取党政领导分别带队深入户外作业集中、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进行走访慰问,了解职工防暑降温需求,发放防暑降温用品,为冒高温战酷暑的生产一线职工送去清凉和健康。

(二)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工会在开展“送清凉”活动中,要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关于安徽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作用,深入高温作业、露天施工、高空作业、危险品储运等重点场所,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解决影响职工在生产作业和生活环境中的突出问题;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及必需药品。基层和企业工会要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和防暑降温工作特点,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和减轻劳动强度;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三)普及安康知识。各级工会要对防暑降温常识、相关政策法规、职工维权知识等进行普及教育和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劳动者高温作业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控制高温中暑事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作业可能对职工身心带来的不利影响,高度重视夏季劳动保护工作,将防暑降温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早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推动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班组,落实到职工。同时,要加强与政府和行政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统筹推进本地区、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

(二)转变作风,注重效果。在“送清凉”活动中,各级工会要突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深入基层一线,不搞形式主义,不干扰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正常生产生活,通过扎实有效的活动,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健康权益。

(三)强化宣传,扩大影响。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社会主流媒体和工会宣传阵地,更多采用广大职工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大力宣传送清凉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典型活动的开展情况,引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关注、关爱高危和高温作业的一线职工和农民工,不断扩大影响力,提升活动实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直属工会、产业工会要做好夏季“送清凉”活动的总结工作,并于8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以及合肥市工会夏季“送清凉”活动数据(数据的填写力求全面、准确)统计表,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夏季爱心赠送活动总结三

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近日,潮州粤运客分公司工会给一线员工发放了风油精、竹壳茶、藿香正气水、藿香夏暑茶等防暑降温用品,并嘱咐员工夏季高温作业时要多喝水,注意防暑降温,增强员工防暑降温意识,教育员工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不疲劳上岗、不带不良情绪上岗,以良好的精神状态上好班。

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收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法办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