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教育范例6篇

职业伦理教育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1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2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3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4

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因此《会计职业道德》也是会计基本从业资格证必考的科目之一。近年来会计专业硕士(MPAcc)招生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培养未来各行各业的中高层财务人员,如何有效开展职业伦理教育,是当前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一、我国会计专硕职业伦理教育发展现状

1.会计职业伦理课普遍缺失。有数据显示,美国高校开展各行业职业伦理教育已经非常普遍。上世纪80年代,美国商学院的伦理教育非常普遍就已达到90%[2]。当前我国高校会计本专科仅有16.3%的学校开设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或会计伦理课程,且多为选修课。笔者的调研也发现,除高院校较重视职业伦理教育之外,普通高校职,甚至一些名校、重点财经院校本科阶段也无此课程;或曾经为必修课,逐步蜕变为选修或专题讲座形式。本科阶段的缺失,加之跨?R档目忌?,使得到会计专业硕士(简称会计专硕)阶段的职业道德教育更显重要,然而当前针对会计专硕的职业伦理教育的研究论文屈指可数,也显得重视不够。

2.会计专业硕士职业伦理课程发展历程。我国会计专硕发展初期并无职业伦理课,各校以专题讲座、选修课等多种不同形式存在,之后经历了短暂的必修课阶段,课程名称为《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也有部分学校为《企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内容上大同小异;目前MPACC教执委将其定位为选修课,课程名称为《会计职业道德》。

该课程内容并无特别统一规定,教师可自行设计,内容从课程名字基本一目了然。相比较而言,职业伦理教育的课程不容易上得精彩,一般被认为就是不做假账。到了硕士生阶段,再上此课,很容易产生疲倦感,难以引起足够重视。会计职业道德的课程内容如不与时俱进的拓新和深入,也较难打动学生。

二、会计专业硕士职业伦理教育内容拓展

1.会计专业硕士职业伦理教育内容拓展必要性。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否继续“老调重弹”?会计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决定了其职业伦理教育需要深入。高校会计硕士培养,与专科、本科培养不同,最终目的不是培养出纳或记账员,或仅仅是熟练操作会计信息系统。这些研究生今后(或已经)直接参与到企业的财务运营,或从事审计、投融资工作,或成为事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及财务总监,成为企业总经理的左膀右臂;作为今后的(或已经是)各行各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参与中高层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宏观的视野,遵守其所在的各行各业的运营伦理规范,帮助其所在单位开拓新的领域。因此,硕士阶段,仅仅教育他们“不做假账”、“不偷漏国税”是完全不够的。对其职业伦理培养上,应是在上述基本职业伦理基础上提升和扩展,正确认识财富观,树立社会责任感。

同时,会计职业特点要求其对各行业伦理道德有所了解,需要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营有更深入的领悟。

2.会计专业硕士职业伦理教育拓展内容。会计硕士的培养目标以及会计行业特点,都决定了其职业伦理教育需要进一步深入拓展,除了常有的诚信经营、(上市)公司避免财务舞弊等相关内容之外,具体还可从以下几方面扩展。

第一,从不同行业入手的案例型伦理教育。会计工作将深入到各行各业,因此在学习阶段,需要对各行业经营的伦理、投融资的伦理观等都有初步的认识。因此在会计硕士职业伦理的教学中应涵盖不同行业伦理基础及案例分析,从而开拓对职业伦理的理解。本人教学中曾尝试案例围绕民生行业及工程建设行业伦理问题展开,起到较好的效果,亦可让不同行业的在职学生交流其所在行业伦理问题。

第二,生态文明背景下的职业伦理要求。在当前重视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重视生态文明的背景下,扩展会计专硕的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观念,并进一步学习绿色信贷,绿色金融等政策,才能高瞻远瞩,在国内国际的投融资管理中,游刃有余。

第三,引入中华优秀传统财富观教育。我国自古就有着丰富财富观伦理思想和实践。以《大学》为例,提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古人并不反对爱财,君子可以爱财,只要通过正经的职业,正常的渠道来取得就可以;再如如何看财富与道德的本末关系:“德者本也,财者末也”;“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探究了散财、施财与悭吝与人心的关系。又如财富在流转过程中的规律:“货悖而入者,亦悖而出”,即,如果是不正当渠道取得的财富,也将以悖理的方式流走。通过中华财富观理论与正反案例结合的教学实践,年轻学子都认识到修身、齐家、经营企业的一脉相通。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值得深入发掘探讨。

三、共建全民道德环境,减轻财务人员职业压力

会计是“好找工作的职业”、“越老越吃香”,然而与钱打交道的职业,风险与收益并存。也承受着内外并存的压力与诱惑。在会计的职业生涯中,遭遇相关“难题”并不少见。有统计显示:54%的会计从业人员会主动指出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84.4%的人认为企业的不道德行为常使他们处于两难境地。在一些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财务人员承受各种外在的职业压力,比如,来自上级或客户的压力,帮上司找张发票报销一些不太合规的业务,超标的送礼、吃饭等,亦有在商业零售企业,顾客要求财会人员开出非实际购买商品的发票;还有客户要求的事务所出具“漂亮”的报表审计报告;或为本企业发展争取空间需要尽可能降低税点、税基……有的是上司要求办的,有的是“为了企业经营的需要”,有的是希望留住客户的。

在教学中,我曾让学生们结合案例讨论:当财务人员遇到外界压力,甚至可能“丢饭碗”时,你将会如何?学生们的回答五花八门:有的同学坚决地表示绝不同流合污,不以恶小而为之;有的同学认为先劝说上司,说明后果严重,实在不能达成共识,就辞职,换到正规守法、制度健全的企业去工作;也有同学表示,先是劝说上级,实在不行就是迫于压力照上司要求的做,但要说清楚讲明白自己的本心是不要做假账,立场是分明的,这样做是被迫而为,因而出了问题,自己不承担责任;也有同学表示,工作这么难找,这种事到处都是,领导上司让怎么办就怎么办吧!违心地做这些事,实在是难过,昧良心,但又要生存啊!一些学生表示,实习中接触到一些财务人员,他们已经对这样的事情见怪不怪,令他们惊讶又担忧,也在担心自己日后是否也会这样司空见惯。

当然不能一概而论,财务人员出现问题都是外在环境压力造成,受到诱惑的内因是主要的。当然,个人较难改变大环境。对此,会计专硕的学子们无不认为:伦理教育除了对职业者本身教育之外,还应涵盖整个社会,需要整体共建伦理道德环境。应让全民认识到:造假的恶性循环,进入互害的社会,害人终害己。

四、结论与建议

首先,会计专硕的职业伦理教育内容,从常规不做假账、诚信经营等,应扩展到解各行业经营伦理;并且关注环保生态,可持续发展。该拓展思路亦可为经济管理类硕士的职业伦理教育提供参考。

其次,不分专硕和学硕,全面推广硕士生的职业伦理公共必修课教育,这是提高各行业职业伦理、提高全民伦理素养的要求。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5

关键词:现代职业教育目的;伦理;幸福;职业教育课程

作者简介:宋晶(1979-),女,辽宁抚顺人,天津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基本理论。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统筹城乡改革背景下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研究”(编号:10SKS04),主持人:闫智勇。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21-0028-04

“伦理是自由的观念,它是活的善”[1]。现代职业教育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直接指向的现代职业休戚相关,其本质上必然内蕴着一种教育实践的“善”的精神,它是职业教育实践在道义上保持一种普遍认同的状态的精神前提。从职业教育与人的生命质量的关系角度可以更加准确地确定职业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现代职业教育通过职业这一纽带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促进个人的发展,提升人的生命质量,促进人的自我实现,它的终极目的在于关注现代人的幸福。

一、工具理性职业教育目的的伦理困惑

(一)现代教育目的不能放弃人之幸福的终极追求

教育目的是对教育所培养人的质量规格预期,体现着社会核心价值观对教育所要培养人才质量规格的价值判断,它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西方语言中的“教育”一词源于古拉丁语Educare (英文education、法文education、德文erziehung),在汉语词典中是“训练”“施以有计划影响的活动”,本义为引出或导出,“使朝着……方向生长”[2]。教育的概念蕴含着由外在引导主体的一种方向:人的更理想更圆满的生存状态即人类理想境界中的生存状态。

费尔巴哈主张,追求幸福是生物最原始的活动,“一切有生命和爱的动物,一切生存着和希望生存的生物之最根本的和最原始的活动就是对幸福的追求。”[3]人类发展史,“就是这样一部对幸福的追求史,就是一部通过对幸福追求而不断探究人的存在意义的历史……幸福思想的发展史从一个特定侧面反映了人类自身的文明进化历程,揭示了人类自我批判、自我提升、趋向圆满的求索历程。”[4]幸福是人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获得的满足,它具有三方面基本特质:第一,幸福具有主客观一致性。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构成幸福的客观基础,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主观满足感是幸福感的体现;第二,幸福具有个体性差异性。幸福感属于个体心理感受,它与个体需要状况密切相关,是人“对自身状况的满意”,个体是否获得幸福感,有赖于个体需求层次和幸福体悟能力;第三,幸福具有道德性。幸福感属于实践理性,是个体自由意志的表达,以不妨碍他人利益为前提,所有的幸福都应该合乎道德性。亚里士多德说“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5],所有阻碍他人幸福的满足感都不是真正的幸福。

教育作为人的生存方式,它与人的幸福具有“血亲关系”。一方面,教育是社会文化、价值再生产的工具,它使社会成员产生价值共识,再生产出“现实的社会结构”,在现代社会,教育成为“现代社会结构中的中央环节”[6]。教育具有社会成层功能,教育成为个体职业定位及其分层的基本途径,个人所谋求的职业主要由他所受的教育决定,个体习得的谋生基本技能和认同的职业价值观决定其职位、收入与社会阶层地位 。个体的职业满足感或幸福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认同的职业价值观念。另一方面,教育是追求理想的事业。教育是使人高尚的精神活动,充盈人性,提升个体理想,促进个体为实现理想而努力,提升自己的生存境界,帮助个体实现自我。职业教育是专业定向性教育,职业认同感教育是专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它使学习者意识到职业的价值,尤其是对于个体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性。对于学习者来说,职业教育的价值不在于使学习者“只找到一份工作,他们想要的是一个职业,一个终身的职业,一个他们热爱的职业。”如果学习者能拥有一份职业,他的价值就会体现出来,而被认为是一个重要人物;如果他只有一份工作,就不会被认为是一个重要人物。职业意味着对社会的责任和为自己发展提供的平台,直接关系到个人是否有幸福感。从这个意义上看,追求个体幸福是现代职业教育目的的应有之义。

(二)理性化导致职业教育目的伦理意蕴丧失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6

[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 教育改革

[作者简介]罗丽琳(1980- ),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重庆 400031)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度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价值追求与制度实现――以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为视角”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YB20)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2-0104-02

罗马法谚有言:“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①这表明,法律与伦理道德存在着内在关联。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隐藏着不可忽视的隐患,法律职业伦理的式微乃至缺失已经成为其中最为严峻的问题。高校的法学教育虽然培养了大批法学专业人才,但对于逐渐消极的情势尚未做出应有的回应,在校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普遍被悬置。故而有学者强调,法律伦理教育不仅影响法律职业者人格的塑造,也影响整个国家法律制度品质的教育和法治思想的养成。②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认识现代法律职业伦理,调整和改革我国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

法律职业伦理与通常的伦理道德既有分离,也有内在关联。法律职业伦理正是在这种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之中得以更清晰地呈现。

1.法律职业伦理以相应的法律专业技能为基础。法律职业是当前社会职业专业化的典型代表,即唯有具备了专门的法律知识才能进入并从事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伦理与一般伦理问题不同的地方表现在:一方面,法律规范并非全部涉及伦理道德;另一方面,即使涉及伦理道德的内容,很多情况下也会是以复杂的法律规则为支撑。对于律师而言,单纯的热心肠并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法官而言,朴素的正义观念不足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换言之,倘若没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守护并促进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者纵使是个道德君子,也有可能使司法结果与道德背道而驰。

2.法律职业伦理秉持有限的利己主义观念。对法官和检察官而言,其职业和角色具有一种远远超越谋生手段的属性。法官的每一次出庭都背负了神圣的使命感,都是一次对正义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单纯的例行公事。检察官的每一次公诉都具有公益的属性,都是一次对正义的守护,而不应为个人的政绩或风光将被告人的重判视为终极目标。律师执业同样如此,律师不能为一己私利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不能同当事人串通合谋行违背公益之事。此外,律师应对不同的当事人抱以相同的敬业态度,不因当事人的性别、民族、种族、信仰、贫富等差别而有不同对待,亦即一个律师的良知仅仅是努力地辩护,而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品质或原因。

3.法律职业伦理的灵魂在于尊重和信仰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③这既是伯尔曼的期望,也是他的警戒。如果说这样的要求对于普通民众显得有些苛刻,那么它对于法律职业群体则是毋庸置疑的了。尊重和信仰法律首先的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是,超越法律底线的事情绝对不能做,超越了法律底线便是对法律职业的自我否弃。与此同时,尊重和信仰法律也意味着忠诚于法律应有的精神――理性与公正。对实然法的遵守并不必然地表达出对于法律的赤诚,因为人们依照现行法律行事或许是出于对强制性力量的畏惧,或者是出于对成本和收益的经济分析,唯有把法律的精神内化为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事指引,才是真正地尊重和信仰法律。

二、当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问题

1.法学教育的应试化。当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令人遗憾地呈现出应试化趋势。我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九月中旬,正是大四上学期初期。各政法院校为保障学生的复习时间,普遍将课程挤压在大一、大二年级。这意味着学生们要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四年时间的课业,并在大三的时候全身心地投入到司法考试备考上。相当一部分的法科学生可能还要加入到考研大军之中。更有某些政法院校在教学改革中引入期中考试制度,使考试笼罩着整个校园。

结果是,其一,学生只重视考试成绩,大学学习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高中生活的延续,期中和期末考试、司法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考试等一系列考试成为法科学生大学生活的主题,法的真谛被工具主义的思维所遮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应试化的大背景下由于难以产生“效益”而被长期悬置,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更是无从谈起。其二,学生只重视法律,只重视教材,一旦考试成为主题,那么啃噬教辅便成了首选,经典法律文献、其他专业知识只能成为业余生活的调剂。而一个只懂教材,只知道法律条文的法律职业者很难对司法有所贡献,正如布兰代斯法官所指出的:“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社会公敌。”④这也正是当下中国法律职业团体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2.授课内容重理论、轻实践。当前政法院校本科教育明显地偏向于理论,轻视实践。只有极少数教师会在课堂上讲授实践性知识。在学生的实践学分方面,尽管各学院都会有相应要求,但由于要为司法考试、考研等重要考试让路,学校的监督检查殊为不力,“假实习”普遍存在,学校与学生之间达成了某种默契。因此,四年的本科法学教育难以帮助学生获得足够的实践能力,毕业的法科学生既难以达到法院、检察院、尤其是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也无法满足法律职业伦理对于专业技能的要求。

3.职业伦理教育不受重视,教育方式单一。我国政法院校开展职业伦理教育的实例并不多见,职业伦理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其原因起于一个错误的假设,即认为学校教育理应重视技能传授,职业伦理则可以由法律职业人在执业过程中慢慢习得。这种观念割裂了“法律技艺和职业伦理同生共在互相依存的内在关系”⑤。虽然有院校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了职业伦理教育课程,但授课方式单一死板,授课内容也回避了社会中的现实问题。经过“灌输”和“考核”,学生也许了解了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是什么,但他也将仅限于知晓而已,不会将这些有可能是真理的职业伦理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然会因此走向形式化。

4.学生评价标准滞后。不可否认,各政法院校已经进行了多元化评价的尝试,但在教育应试化的总体趋势下,评价体系尚无法实质性地摆脱对于成绩评价的依赖。此外,各种测评重指标、轻实质的现象同样普遍存在。这种封闭滞后的评价体系,一方面使得学校对学生的评价出现偏差,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学生的消极观念,客观上鼓励了学生对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的选择。因此现行的评价体系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消极的激励方式,那就是只有追求功利和强调自利才能获得成功。经过四年这样的浸染,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观难免受到扭曲。

5.消极外界环境的内部化。目前,社会环境中存在着诸多冲击法律职业伦理的现象和观念,这些现象已经渗透到了大学校园之内,学校又未能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观的形成。主要表现在三种观念上:其一,官本位。官本位的思想在中国绵延已久,即使法官、检察官也被冠以“官”的角色,他们在当事人、律师面前的凌人傲气反映着浓重的官僚作风。在学校,行政级别同样存在,官本位思想亦不稀奇,虽然也会被学生反感,然而一旦他居其位,也必然会顺应社会“风潮”而颐指气使。其二,社会关系本位。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社会关系决定着个人的行为取向,当代中国这种遗风不减,反而逐渐成为社会交往中被默认的潜规则。这样的本位思想在高校校园里同样有其市场,只要具有合适的社会关系资源,入党、评优、就业等问题都攻无不克。其三,法律工具主义。法治在中国始终未能真正建立,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同样盛行,即便在法律职业团体内部也或多或少地有所体现。这使得“无论是国家机关的法律专门人才,还是自由执业的法律人才,都或多或少或是完全被这种片面的理论所支配,对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产生巨大的阻力”。⑥

三、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构建路径

1.政法院校教育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当务之急在于法学教育的去应试化。首先,政法院校需减少本科教育过程中诸多不必要的考试,尽量避免期中考试、月考,过多的考试只能增强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强化法律工具主义的心态。其次,改变考试方式,考查的内容不应局限于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而应增加理论运用型题目,通过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学理论评判现实、辨别是非善恶,以此增进法科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提高其分析和反思伦理问题的能力和主动性。

在去应试化之外,仍然需要做的是真正实现法学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一个值得尝试的模式是“法律诊所式”教育。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学生为生活困难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诉讼。通过进入“法律诊所”,能够显著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加实务经验。而且法律援助的对象通常是社会弱势群体,学生在实践过程中会逐渐产生扶弱济贫的情怀和对法律正义的认同,进而增强法律信仰,这也有助于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自发形成。

2.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开发。在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不可或缺。按照国际通例,我国应加紧开发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秉持大课程的理念,将教学方式的改革一并列入课程开发中。法律职业伦理课堂不能再停留在灌输式的宣讲层面,而应代之以启发式、商谈式和论辩式的授课模式。教师“通过对于开放性的情境陈设和问题展开将学生引入矛盾和冲突的中心,通过这种亲历性的场景判断和抉择来强化学生的内心信念,最终当亲历职业风险时能够更加清晰和明确地做出自己的恪守规范的选择”。⑦通过这种方式的引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可接受性更强,学生眼中的法律职业伦理将从抽象变得具体,对于这些伦理价值的接受将从被动变为主动。

3.学生评价体系的重构。重构评价的实质是淡化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务实而不务虚。评价体系中成绩的权重应有所降低,并相应地增强道德考评、实践能力、研究能力的权重。针对不同特点、不同偏好的学生,应尝试建立有针对性的评价体系,亦即在综合性的评价体系之外实现评价体系的多元化,同时提高道德评价的权重。此外,新的评价体系应增加对学生合作能力的评价,不再完全以学生个体能力、个人成就作为最终评价依据,鼓励学生提高合作意识,共同研究、共同实践,弱化利己主义而增强利他意识。还需申明的是,学生评价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不应当是彻底的行政主导,学生应该有更广泛的参与。构建学生评价体系时,学生有权参与其中,学校应当倾听学生的声音,评价体系也需要反映学生的诉求。

4.校园环境的净化。净化校园环境虽然并不直接作用于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但它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形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有合乎法律伦理、合乎法治理念的校园环境,才能培养出更多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生,相反,如果政法院校的校园环境充斥着违背法律信仰的现象,那么我们也很难期许它能真正培养出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生。因此,营造合乎法律伦理、合乎法治理念的校园环境,核心在于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学校管理必须废止官本位思想,将服务作为管理的重要目标而非手段,使得校园不再是“一言堂”,不再是等级森严的“行政机构”。与之相应,学校的重要决策应当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学生能够了解学校的重要信息,能够直接参与到学校重大决策之中,学生的诉求在决策中能够有所反映,不同的意见能够得到反馈。这种和谐、法治的校园环境将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维观念和行为方式,当法治的点点滴滴就在学生身边以看得见的方式成为其校园生活的一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的信心和信仰便会自发地形成,这无疑是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最根本、最有效的教育方式。

四、结语

校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虽然能通过“正本清源”纾缓困局,但是单单依靠教育绝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国家仍需要在司法制度建设、社会环境净化等方面有所作为。此外,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宜矫枉过正,并且须避免法律教育职业化趋势,法学教育不等同于法律职业培训,法科学生所应具备的素质不仅在于专业的法律专业技能,更在于其宽阔的视野和情怀。法律人植根于社会,关注并接触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法学教育局限于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职业伦理的调教,那么由此培养出的法律人便只能成为庸碌的法律职业者,而不会是卓越的法律人才。

[注释]

①孙笑侠.西方法谚精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

②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法律科学,2002(5):12.

③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

④许韬.从比较视角看美国法学教育[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05(7):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