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遗产的作文范例6篇

世界文化遗产的作文

世界文化遗产的作文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世界文化遗产的作文范文2

“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和“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内涵和外延不同的两个专有名词和各有评价标准的两种遗产类型,共同点只在于,它们是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宣布、在国际层面上加以保护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作为热门词汇,比较容易被望文生义地理解为是一种统一的世界级的遗产;所以在讨论学术问题时,宜谨慎使用“世界遗产”汉译词通称World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两种遗产类型。

关键词:

世界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 遗产保护与利用

收稿日期: 2010-11-09; 修订日期: 2010-12-28

基金项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旅游产品研究》(CW09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旅游资源与文化发展创新基地》(CLA601)资助。

作者简介:

梁保尔(1953-),男,博士,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遗产旅游、旅游文化。张朝枝(1973-),男,博士,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旅游与遗产保护、旅游规划与管理。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自1987年、2001年起分别有文化遗产项目入选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公布的《世界遗产目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来,“世界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门词汇。本文2010年底用“谷歌”搜索引擎①,以“世界遗产”为主题词搜索到112万条记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词搜索到119万条记录;在“中国知网”学术文献总库作检索②,以“世界遗产”为题名的有1703条记录,为主题词的有4537条记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题名的有6304条记录,为主题词的有26391条记录③。与此同时,以英文法文两种文字围合的“世界遗产”徽

记也无可争议地成为优质旅游资源的身份标识(见图1)。

“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和“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世界遗产目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时使用的一种专有名词,有特定的涵意。然而我们发现,学术界在一些场合使用时,往往以“世界遗产”通称两种类型的遗产,如罗哲文《世界遗产大观》

罗哲文.世界遗产大观[M].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08:69.

列有“中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章节,刘红婴《世界遗产概论》

刘红婴.世界遗产概论[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12.

列有“世界遗产类别五: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章节,且此类现象亦非个案

如孙克勤《世界遗产学》(旅游教育出版社,2008:26209.)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世界遗产”章节并列,彭顺生《世界遗产旅游概论》(中国旅游出版社,2008:25.)将这两种遗产并称为“中国的世界遗产类别”等。

。这样一来未免令人感到有些困惑:“世界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种遗产类型究竟是同属一个范畴还是分属于两个独立的体系?倘若是分属两套独立体系的话,那么这两种遗产类型的主要区别何在?本文试就这两个问题作一些梳理工作。

2 两种遗产归属两种不同的体系

“世界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都属于UNESCO宣布的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第1条。

的遗产保护项目,然而研究发现,这两种遗产,其内涵和外延并不属于一个统一的范畴。

2.1 有两份独立的公约文本

UNESCO第17届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规定,由“政府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委员会”制定、更新和出版《世界遗产目录》。这份《公约》将“世界遗产”定义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个大类,1987年起增列“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1992年又增列“景观遗产”,总计为四个类型。因此,严格意义上的“世界遗产”应指入选《世界遗产目录》的遗产保护项目,除了“自然遗产”之外,“文化遗产”还应涵盖“文化景观”以及“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的文化遗产部分《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5)第45-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1号《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第2条。

UNESCO第32届会议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规定,由“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这份《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五个类别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第2条。

。但UNESCO 2001年起在宣布入选项目时,又划分出一个“文化空间”的类型(参见表5),曾一度引起了学术界很大的争议(参见本文3.3叙述)。入选这份《名录》

的遗产保护项目通常就被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径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强调是一种所谓“国际”级别的遗产类型。

由此可见,“世界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泾渭分明,是由两个不同的遗产委员会独立宣布的两种类型的遗产保护项目体系,UNESCO因此为两个相对独立行使权力的“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第4条第1款。

制定了两个独立的标识(见图2)。

2.2 有两套不同的遗产目录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了两个相应的目录,一个是《世界遗产目录》,另一个是《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UNESCO最新统计显示

UNESCO官方网站http:∥。

,2010年第34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结束时,《世界遗产目录》收录项目总数达911项,包括: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704项、自然遗产180项、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27项;2010年在册的濒危遗产项目总数为34项。自1987年至2010年,《世界遗产目录》先后收录中国项目达40项

限于篇幅不再一一罗列,可参见“维基百科”相关条目。

,包括:文化遗产26项、自然遗产8项、自然和文化混合遗产4项、文化景观2项。中国的“世界遗产”2010年总量位居世界第三(意大利44项、西班牙41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建立了两个相应的目录。一个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另一个是《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UNESCO最新统计显示

UNESCO官方网站http:∥。

,2010年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结束时,《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收录项目总数213项,2010年在册的急需保护项目总数达16项。自2003年至2010年,这两个目录分别收录中国项目28项和6项,中国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总量达34项

UNESCO官方网站http:∥。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总量位居世界第一。

即以《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两种目录而论,其性质亦大相径庭。《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列入《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的项目均须已载于《世界遗产目录》中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第10条。

。如1995-2003年被列入《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的美国“黄石国家公园”是1978年第一批《世界遗产目录》收录项目;1992-2004年被列入《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的柬埔寨“吴哥窟”是于1992年被《世界遗产目录》收录的项目(便于“吴哥窟”及时接受国际援助)

Google 译自UNSCO官方网站的2010年《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在册的35个项目名单以及经整改已陆续解除濒危的25个项目名单。

。而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则未必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已列入项目,如中国2009-2010年被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6个项目,皆为UNESCO当年的新增项目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主要区别在于,列入前一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尽管在社区或群体的努力保护下其存续状况仍然受到威胁的文化遗产,申报国需要承诺制订专门的保护计划。

3 两种遗产执行不同的标准

3.1 遴选标准不同

UNESCO《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5)以“突出的普遍价值”为准绳拟定了10条遴选标准

《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5)第77条对世界遗产的遴选做了规定:()代表人类创造精神的杰作;()体现了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重要的价值观交流,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能为现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是一种建筑、建筑群、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发展阶段;()是传统人类聚居、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可扭转的变化的影响而脆弱易损;()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文化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绝妙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区;()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包括生命记载和地貌演变中的地质发展过程或显著的地质或地貌特征;()突出代表了陆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群落演变、发展的生态和生理过程;()是生物多样性原地保护的最重要的自然栖息地,包括从科学或保护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濒危物种栖息地。

,“文化遗产”、“文化景观”、“自然遗产”只须符合其中的一条或多条相应的单一标准就会被认定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而入选《世界遗产目录》,如“奥斯维辛集中营”、“九寨沟国家风景名胜区”是符合一条文化标准或者自然标准,“莫高窟”、“三江并流”是符合全部文化或者自然标准而入选(见表1)。“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则必须同时满足双重标准才具备入选《世界遗产目录》的资格,如“武夷山”、“泰山”同时满足了文化标准与自然标准,特别是泰山同时以7条标准入选,在《世界遗产目录》中十分罕见(见表1)。“文化景观”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在于文化,或本质上是一种文化遗产,这也可以从“庐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入选标准上予以识别(见表1)。

UNESCO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设立具体的遴选标准,只是表述了一些基本特征或要素,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做了若干限定,如“各国人民集体记忆的保管者”、“能够确保文化特性永存”

《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89)第1条。、

“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引言。

。各缔约国在此基础上都建立了庞大的名录体系。以中国为例,截至2010年,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7万项之多

据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司副司长屈盛瑞在2010年11月23日召开的新闻会上所的通报,7万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中,有102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10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8186项“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3776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见中国民俗学网http:∥)。

,国务院并为之制定了6条遴选标准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第6条: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6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主要涉及候选项目的杰出创造力、世代相传、文化认同、高超技艺、见证传统、濒临危险等“突出的普遍价值”。这些遴选标准对各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3.2 类型标准不同

本文将已列入《世界遗产目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各种类型的遗产项目尝试着排列了一份比较直观的通表(见表2):

本表综合了两个板块。第一板块,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首先区别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个大类;参照《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再分列出“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和“文化景观”两大类;参照《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06)第2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的口径,继而将“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拆分为“(文化部分)”“(自然部分)”两部分列入相应类别。第二板块,参照《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

作”条例》(1998)二分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五分法和《部级非

4.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第31条:“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述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001/2003)(第一批《人类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1/《公约》2003)

1.民间和传统表现形式(注)

《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89)第1条:“宣布的目的在于奖励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优秀代表作品,这一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文化场所或民间和传统表现形式)将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条例》1998)

(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

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风俗(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第3条。

(《公约》2003/《暂行办法》2005)28+6项

2.文化场所

《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89)第1条。

(《条例》1998)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第3条。

(《暂行办法》2005)(如妈祖信俗、端午节、麦西热甫等)

2.自然遗げ(《公ぴ肌1972)

.文化与自然混ず弦挪(自然部し)(1987增列)

1.自然面貌

2.动植物生境区

3.天然名胜

4项

(总计8项)

资料来源:据《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197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5)、《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98)、《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06)等并参考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第293页图表归纳整理。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六分法拟定。通过一种通融办法,把UNESCO宣布的两种体系的遗产类型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框架中显示其相互关系,这样似乎比通称为“世界遗产”更妥帖、更容易理解。

相比较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要比“世界遗产”复杂。

第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第12条。

:“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定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因此《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这种特殊的“清单”性质,旨在为中国项目前赴后继地跻身《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或《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热身”。很显然,部级项目和世界级中国项目之间有稳定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部级项目处于一种预备状态,随时可向UNESCO申报“国际一级”的项目。限于篇幅,兹选取两批被收录的中国项目列表,以便说明世界层面与国家层面两个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对应关系(见表3):

第二,除了UNESCO的分类之外,还有一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用性分类,即《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

(2006-2008)的十分法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Z].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1316.

(2007)的十六分法,这两种分类也有一个明显的对应关系(见┍4):

从表上可以发现两个问题:一是《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医药”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中并没有建立对应的类别,而只是在“民间知识”下设一小类;二是《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0类)分类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类)、《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6类)的分类不能完全对应。

3.3 类型分歧不同

在“世界遗产”分类中的“文化景观”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似乎难以截然区分。对于这个问题不妨这样理解:其一从遗产性质而言,它是人类学的一个概念,代表的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文化遗产/遗址”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联合工程”

韩锋在《世界遗产文化景观》一文中认为,“文化景观”在于“展示人类社会与聚落在自然环境的物质性制约或机会下以及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内在和外在持续作用下的演进,突出强调人和自然之间长期而深刻的相互关系作用”(见 ,200918)。并参见UNSCO《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第47条。

;其二从遴选标准而言,“文化景观”的入选项目只须满足符合文化标准的一条或多条标准,而不必涉及其他的自然标准;其三从类型划分而言,它主要包括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园林、公园)、有机进化的景观(残余物景观、持续性景观)、关联性文化景观(自然因素、宗教、艺术、文化)三类。所以说,“文化景观”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应该在于文化方面,或者说,“文化景观”本质上就是一种文化遗产,这也可以从“庐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入选标准上予以识别

江西庐山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这里的佛教和道教庙观与代表理学观念的白鹿洞书院一起,以其独特的方式融汇在具有突出价值的自然美景之中,激发了无数艺术家以美学的态度看待自然,开拓自然文化。

(参见表1)。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中关于“文化空间”(“文化场所”)的分类有颇多争议。起因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分为五类,而实际宣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时却多了“文化空间”的类别(见表5);与此相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明确有“文化空间”的类别,而实际上在国务院两次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上却难觅其踪迹

参见相关文献。

――于是便引发了关于“文化空间”的学术争端。

从源头而言,《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文化空间”概念来源于《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UNESCO,1989)“文化场所”

《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89)第1条:“这一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文化场所或民间和传统表现形式)将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文化场所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以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把“文化空间”解释为“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3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 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 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王文章认为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48,300.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本身就不是一种逻辑的分类,难免会出现一些跨类现象。乌丙安认为

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认为,“凡是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古老习惯在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场所举行传统的大型综合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形式。……传统节庆活动、庙会、歌会(或花儿会、歌圩、赶坳之类)集市(巴扎)等等都是最典型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文化空间。”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

,传统节庆活动就是最典型的文化空间。但这些解读听起来仍然有些费解,关键在于要解释清楚“文化空间”为什么是“非物质”的。相对而言,向云驹的解读比较透彻

向云驹《论文化空间》20091026,《再论文化空间》20100101,见中国民俗学网http:∥。。他认为,“文化空间”是一种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其存在的核心价值和理论依据在于它完整地、综合地、真实地、生态地、生活地呈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是“人类学”的概念,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类别、样式之一的文化空间,首先必须有实在、实有的场所,这个场所必有物的存在(桥、民居、村落、庙宇、街道、广场等等),或有固定的(如物的永固性)时间周期;其次,这个空间必与人的身体的栖居和精神的栖居相关联,才成其为“文化空间”。栖居必然建造,建造是人在场的象征和天然成分。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是有人在场和出场的空间。因此,有人在场的“文化空间”才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空间”,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如果没有活的人在场,“此地空余黄鹤楼”的话,那就只能是文物、古迹和遗址(“文化遗产”)。向云驹的解读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文化空间”的释义作了必要的注脚。

4 结论与讨论

4.1 本文结论

“世界遗产”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在官方文件《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和《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5)中正式命名、因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而入选《世界遗产目录》、由UNESCO和国实施保护的遗产种类,英文名World Heritage,汉译名“世界遗产”,包括了“文化遗产”、“文化景观”、“自然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四个类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在颁布的官方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中正式命名、因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而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UNESCO和国实施保护的遗产种类,英文名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汉译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有UNESCO官方的中文文本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39条“有效文本”:“本公约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拟定,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这一文本将目录译作《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加“人类”二字,以表示这是一种“在国际一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4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由此可知,“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和“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的两个专有名词和各有评价标准的两种遗产类型,共同点只在于,它们是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宣布、在国际层面上加以保护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作为热门词汇,社会层面通常的兴奋点在其UNESCO“出身”,比较容易望文生义地理解为是一种统一的世界级的遗产;所以,讨论学术问题时,为避免产生歧义起见,宜谨慎使用“世界遗产”汉译词通称World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两种遗产类型。

4.2 问题讨论

两个《公约》的根本宗旨在于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5)第79-95条有关“完整性和/或真实性”条款内容。

。国家为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第3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第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旅游资源分类表”分列了8个资源主类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第4.3条款,见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http:∥。

,其中的A.地文景观、B.水域风光、C.生物景观、D.天象与气候景观、E.遗址遗迹、F.建筑与设施等类别多与“世界遗产”(自然、文化)有关,G.旅游商品、H.人文活动等类别则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换言之,本文讨论的两种类型遗产的“合理利用”与旅游吸引物有着有高度的相关性。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为例。旅游通常由“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旅游要素进行生产性传承,如昆曲(人类2001)(国家145 Ⅳ1)

人类、国家、国家三推分别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名单》。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人类2005)(国家101 Ⅱ70)、京剧(人类2010)(国家172 Ⅳ28)等

参见表3。

是通过旅游“娱”的要素的发挥、通过剧场演出和票房收入解决一部分传承发展中的问题,这是第一种方式;第二种方式是通过“购”的要素的发挥,使濒危手工制作技艺在各类旅游摊档令人爱不释手的小商品形态中保持“活态”,如内联升千层底布鞋(国家898Ⅷ115)、龙凤旗袍、亨生和培罗蒙奉帮裁缝(国家三推Ⅷ6)、上海鲁庵印泥(国家917Ⅷ134)、曹素功墨锭制作(国家三推Ⅷ73)、油纸伞、西湖绸伞(国家923Ⅷ140)、嘉定黄草(国家830 Ⅶ54)等;第三种方式是直接嵌入现实生活,成为居家旅行、日常用度的趣味盎然的选择,最典型为“吃”要素的发挥,如存续我国城市历史文脉的“老字号”项目等(见表6)。

令人瞩目的是,在2010年,注重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和睦、味觉上的美好体验以及人与自然间的平衡的“法国美食大餐”(人类2010)首次以一国美食而被UNESCO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参见UNESCO官方网站;并参见《文汇报》2010年11月20日报道《法国大餐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国美食大餐”是庆祝个人或群体生活重要时刻,如:出生、结婚、生日、纪念日、庆功和团聚等活动时的一种实用的社会风俗,通过节日盛宴,法国人聚集在一起享受独特的美食艺术。“法国美食大餐”的入选,对旅游资源而言,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遴选将逐渐从诸如中医针灸

王乐,吴越.申遗后针灸精髓如何传承[N].文汇报,20101125;吴越,王乐.如何让老外弄懂活血化瘀[N].文汇报,20101227.

(人类2010)(444 Ⅸ5)、中国活字印刷术

任思蕴.活着――中国活字印刷术的前世今生[N].文汇报,20101207.

(人类急2010)(国家918Ⅷ135)、中国书法

莫三相.汉字书写――怀恋中国人的文脉载体[N].文汇报,20101227.

(人类2009)(国家839Ⅶ63)之类主要依赖于诠释系统予以转化的项目趋向于开始关注存活于现实生活中的通俗旅游吸引物了,这对于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产品开发的研究而言不能不说是一种非常鲜活的信号。オ

(鸣谢:谨对上海师范大学张萍、姚小梅所承担的资料整理工作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 罗哲文.世界遗产大观[M].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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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任思蕴.活着――中国活字印刷术的前世今生[N].文汇报,20101207.

[10] 莫湘.汉字书写――怀恋中国人的文脉载体[N].文汇报,20101227.

[11] 王乐,吴越.申遗后针灸精髓如何传承[N].文汇报,20101125.

世界文化遗产的作文范文3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1985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遗产公约》。1987年,中国申报的世界遗产项目第一次进入“世界遗产名录”。截至目前,中国共有55处世界遗产,位列世界第一。其中,以37项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位居世界第五,仅次于意大利、西班牙、德国和法国;以14项自然遗产位居世界第一;以4项双重遗产与澳大利亚并列世界第一。在遗产总数超过40项、排名前5位的国家中,中国是拥有自然、文化与双重遗产最为均衡的国家。世界遗产预备清单里,中国有58项待提名世界遗产。除这些物质类世界遗产外,中国还有44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13项世界记忆遗产。这些物质类和非物质类遗产共同构成了中国的世界遗产保护体系。

从宏观来看,凡是人类思维“扫描”过的事物都不可避免地留下文化的印记,这些印记包括精神文化(含非物质文化)和物质文化。其中,物质文化主要包括凝结在物质之中又游离于物质之外、有形可见的文化,含所有的人造物和人类认知的自然物。世界遗产就是物质文化的典型代表,不仅反映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器物文化,更蕴含着该国家或民族的悠久历史所积淀的制度与精神文化。从这个角度看,世界遗产是一种物化性质的符号,是特定共同体人群赖以表达世界观、价值观和社会情感交流的媒介。即便世界遗产本质上有文化和自然的区别,但不可否认,大多数自然遗产仍寄托着人们某种共通的精神、情感或审美体验,并由此使其价值得到认知,人文与自然和谐交融,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

文化遗产作为可以在国内外传播,并得到感知和认可的中国文化符号,蕴含了中华民族的精神、观念、理念等重要文化资源。如北京天坛反映的宇宙观;西递、宏村及福建土楼等古村落反映的聚族而居的传统,更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表现;曲阜三孔见证儒家思想传承发展的历史进程,是传承儒家文化重要的物质载体之一。

纯粹的自然遗产展现了中国丰富多样的地质地貌和壮丽河川。四川大熊猫栖息地、梵净山等为中国特有的珍稀动物提供了绝佳的生存环境;九寨沟、武陵源等是举世罕见的天然名胜奇观;南方地区喀斯特和丹霞地貌见证了中国地质发育与演化的历程,以此形成多样的罕见地貌。至于混合遗产,如以“奇松、怪石、云海、温泉”四绝闻名的黄山,以“秀山、奇峰、幽谷、险壑”享誉中外的武夷山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展现出中国特殊和丰富的地质环境及生物资源,并且承载着中国人的情感、信念等,蕴藏着丰厚的传统文化思想。

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体现出中华民族在历史悠久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技艺、信仰、习俗等可传播传承的非物质文化成果。甘肃的花儿等表演艺术体现出强烈的地域风格和民族特色,是社会文化生活中的艺术瑰宝;经由长久社会实践所形成的信仰和节庆文化——妈祖习俗、端午节和二十四节气等,蕴含独特的民族精神和丰富的文化内涵,一些信仰民俗甚至传播到世界诸多国家和地区,为世界人民所接受并传承至今;活字印刷术、宣纸传统制作等传统技艺,在世界文化传播史上有着无与伦比的意义;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龙泉青瓷传统烧制技艺等兼具制作性、技能性和艺术性,是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见证。

中国现有的13项世界记忆遗产中,无论是记载历史上某一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或是记录一些珍贵技艺的档案,如“南京大屠X档案”“清代澳门地方衙门档案”和“近现代苏州丝绸样本档案”“样式雷”建筑图档等,还是记录着古人智慧和文明结晶的文献古籍,如《黄帝内经》《本草纲目》等,不仅是中华民族的记忆,更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重要价值。

综上,中国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记忆遗产,都是极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文化资源,是国家软实力的载体。

(摘编自蔡礼彬、王晨琳《世界遗产事业的中国担当》)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截至目前,中国共有55处世界遗产,居世界第一,是拥有自然、文化双重遗产最为均衡的国家。

B.物质文化主要包括凝结在物质之中又游离于物质之外有形可见的文化,含所有人造物和自然物。

C.蕴含了中华民族精神、观念、理念的文化资源,可在国内外传播,是得到感知和认可的中国文化符号。

D.

黄山、武夷山等混合遗产,承载着中国人的情感和信念,蕴藏着丰厚的传统文化思想,也是自然遗产。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文章第一段通过列举数据,强调了中国世界遗产丰富多样,并在世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B.文章从中国世界遗产的四个方面分析,阐述中国在世界遗产中的“中国担当”,论述充分。

C.文章在阐释世界遗产的过程中,既举了大量的实例,又进行了分析、评价,显得有理有据。

D.文章观点明确,论述清晰,既有条理,又能做到层层深入,体现了作者分析问题的能力。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中国世界遗产,无论是现有的,还是待提名的,数量上都居世界前列。

B.文化遗产是传承文化的非常重要的物质载体,属于物质文化中的一种。

C.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四种遗产中最能够体现中华民族特色和地域风格的。

D.记忆遗产中记载的重大事件或珍贵技艺档案,值得全人类珍视和保护。

【答案】

1.D【解析】A项,“是拥有自然、文化双重遗产最为均衡的国家”错误。从文章第一段“在遗产总数超过40项、排名前5位的国家中,中国是拥有自然、文化双重遗产最为均衡的国家”可见,选项把范围扩大了。B项,“含所有人造物和自然物”错误,文章第二段“含所有的人造物和人类认知的自然物”可见,选项中“自然物”前的限定词语被去掉了。C项,“蕴含了中华民族精神、观念、理念的文化资源”错误,原文第四段“蕴含了中华民族的精神、观念、理念”的应该是文化遗产,而不是文化资源。

2.D【解析】D项,文章并没有层层深入。

3.C【解析】C项,“最能够体现中华民族特色和地域风格”在原文无根据。

实用类文本阅读

材料一:

人民网北京7月13日电近日,青海可可西里和福建鼓浪屿先后以自然和文化遗产获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至此,我国世界遗产总数已达到52处,继续保持世界遗产总数领先的地位。蚂蜂窝旅行网近期《2017中国世界遗产探索攻略》显示:可可西里申遗成功当天,旅游热度暴涨了248%;次日鼓浪屿申遗成功,鼓浪屿的旅游热度则增长了16%。“申遗成功客观上促进了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但从长远来看,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让更多人前往当地深入了解中国的历史文化。”妈蜂窝旅行研究中心负责人冯饶表示,旅游热门和世界遗产其实并不直接挂钩,如土司遗址等与考古、史前文化相关的遗产,并不受到大众旅游市场的广泛欢迎。

中国世界遗产名录分布情况

分类

数量

举例

世界文化遗产

36

明清故宫、拉萨布达拉宫

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4

泰山、峨眉山-乐山大佛

世界自然遗产

12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湖北神农架

(摘编自《2017年中国世界遗产探索攻略:可可西里和鼓浪屿热度暴涨》)

材料二:

世界遗产不只是一地一国的遗产,更属于全人类。所以,保护世界遗产要有大格局,不能求一时一地的商业利益,求的是子孙后代还能从这份宝贵遗产中受益,求的是自然和历史的馈赠不要在我们手中消失。以鼓浪屿为例,它展示了以闽南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与外来多元文化,在建筑、技术、因林景观方面能看出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和融合。西风东渐、华侨反哺,闽南白话字和早期的汉语拼音在这里传播;中国的现代医学、音乐教育在这里生根;弘一法师、林语堂、马约翰、林巧稚等在这里留下足迹……人类文明交流史,在这个不足两平方公里的小岛上浓墨重彩地演绎。美丽,但是脆弱;珍贵,却又易逝。这正是我们要保护历史文化记忆的原因,也是世界遗产设置的初心所在。

(摘自《人民日报·保护世界遗产应有历史担当》)

材料三:

在世界遗产名录中,文化遗产的数目远多于自然遗产。为此,近年来世界遗产委员会呼吁高度重视自然遗产的申报。在自然遗产管理方面,美国将遗产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排在其使命的首位。内政部下属的国家公园体系,保护价值一般比较重大,对游客有较多限制;农业部下属的国家森林体系,常分布在国家公园周边,保护价值相对较低,更多地承担旅游功能,大为减轻了国家公园的旅游压力。我国的现状是,即使部级遗产的管理也是以地方政府为主。而地方政府派出的管理部门既管理又经营、政企不分,不同程度地改变了遗产资源的公益性质,从而导致遗产保护难以遏制不当的开发建设趋势。

(摘编自金磊《从遗产日的文化与自然双主题说起》)

材料四: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高速发展的经济建设浪潮,迅猛改变着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环境的情况下,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一项具有广泛和深远意义的国际活动。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第十七届大会提出并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系和促进各国政府和公众在全世界范围内采取合作拯救行动。1985年12月22日,我国正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际上成熟的遗产保护工作已有近200年的历史,许多经过大量经验、教训和理论锤炼的原则和方法在我国还尚需了解和理解。目前在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业务管理上还存在着交叉现象。历史文化名城的性质就是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有其自身的规律,在管理上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只有解决好工作中的交叉现象,才能更好地管理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摘编自白英《中国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而努力》)

4. 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申遗成功客观上促进了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让更多人深入了解当地的历史文化。

B. 鼓浪屿展示了中国传统文化与外来多元文化的交流和融合,它美丽珍贵却脆弱易逝,因此,要好好保护。

C. 美国高度重视自然遗产资源的公益性服务,如把国家公园体系和国家森林体系摆在同样重要的地位。

D. 我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较晚,还需了解和理解国际成熟的遗产保护工作的相关原则和方法。

5. 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目前文化遗产的数目远多于自然遗产,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很突出,各国应更重视自然遗产的申报。

B. 当今中国的遗产保护难以遏制不当的开发建设趋势,因为政企不分不同程度地改变了遗产资源的公益性质。

C. 只有解决好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管理上存在的交叉现象,才能管理保护好世界文化遗产。

D. 四则材料都围绕世界遗产进行概括陈述,让读者对申遗意义、怎样管理保护遗产有了基本的了解。

6. 在管理规划和管理体系方面,如何更好地管理保护我国的世界遗产?请结合材料简要概括。

【答案】4.

C

5.

世界文化遗产的作文范文4

关键词:中东铁路;申遗;文化线路;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U238 文献标识码:A

1.1对于中东铁路申遗的重新认识

从我国已申请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名单中可以看出,在过去的年头里,我国申报的大部分世界文化遗产是基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沉积下来文物或者蕴含了传统文化的风景名胜,它们成为构成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1世纪“和平与发展”是世界的主题,遗产的价值取向逐步向文化与文化之间的交流、文化与自然的交流、人造物与自然景观的结合、不同地区社会政治经济交流等方面倾斜。“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作为响应新的遗产价值观的遗产形式应运而生。

1.2世界遗产价值判断标准的变动

受到世界一体化危机的影响、受到多重世界多元文化趋势的影响,世界遗产的价值判断标准也是在不断的改变着,要想申遗成功首先就要在思想上与国际接轨。从我国已申请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名单中可以看出,在过去的年头里,我们大部分申报的世界文化遗产大都是基于中国几千年历史的文物或者风景名胜,(陈述性的)总是用这些的做为衡量文化遗产的标准。然而当今世界对于世界遗产价值的定义,已经着重于其突出的普遍价值。这里“突出的普遍价值”是指超越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全人类都认可的价值。当今国际的大趋势是“和平与发展”,所以遗产的价值取向会向文化与文化之间的交流、文化与自然的交流、人造物与自然景观的结合、不同地区社会政治经济交流等方面倾斜。

上世纪90年代庐山的申遗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国在申遗过程中,过于偏重对于文化价值和自然景观的叙述,而忽视了山上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由18个国家建造的保留下来的尽千栋建筑。(见图1)世界遗产委员会却认为这些别墅是反映当时特定历史时期下中外文化交流的唯一例而格外重视。中东铁路要想申请成为“文化线路”这种格外重视地域交流、文化

图1庐山上的近代外国别墅群 图片来源:总统家和/

交流、物质交流的遗产形式。这就需要我们在中东铁路申遗的过程中来发掘民族遗产的世界普遍价值,而不局限于其固有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景观价值。认识到中东铁路不仅是中国近代铁路史上的壮举,沙俄与中国间的运输通道,更是中国与世界的连接线,是文明与文明之间交流对话的途径,具有与全人类共享的价值。(加入原来遗产公约局限性和扩展的必要性是怎么认识的现在的变化)

2中东铁路申遗的可行性、必要性与历史地位

我们都知道要想申报成为世界文化遗产要经历9个步骤:1、要签署《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低缔约国。2、把本国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入到国家的预备名单当中。3、从本国的预备名单中筛选出要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保护单位。4将确定的提名表格递交给给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审查提名是否正确,并送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评审。6、专家组按照世界遗产的标准,对申请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评估。7、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提交评估报告。8.世界遗产委员会的7名主席团成员对提名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后向委员会提交推荐名单。9、世界遗产委员会最终决定入选、推迟入选或淘汰的名单。而在整个过程启动之前,需要对申遗目标有深入的了解

2.1中东铁路申请为“文化线路”的可行性

中东铁路作为一条线性的文化遗产,它的存在见证了中、俄、日城市和建筑文化的相互影响与交流,沿线附属地城市具有相同的或相似的城市规划格局,附属地建筑也成为东北近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构成了中东铁路遗产的特殊性和典型性的同时,也组成了其作为文化线路所需的突出的普遍价值。

在从19世纪末至今只的一百多年的历史里,铁路所有权在变,铁轨的宽度在变,附属地的居住者在变,运行的火车在变,讲述中东铁路故事的人在变,管理机构在变,社会体制在变,但从未间断过使用,产生了无数的物质文化交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正是体现在这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是近代铁路文明在中国的诠释。与其他的已经成为文化线路的“米迪”运河这样的文化线路相比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那就是中东铁路这条铁路线路,依旧在履行着当初建造时作为沟通欧亚大陆桥梁的作用。(图2)物质与文化依旧在传播中,跨地区,跨大陆的交流从未中断。而有些文化线路如今以作为一个旅游观光线路,已失去了往日的繁华景象。

在对于中东铁路(在此是对于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的统称)的附属地的保护中,如果能做到利用原有火车站附近的城市规划布局,恢复当年的历史风貌(包括自然和人文),那么散落在中东铁路沿线上的一系列具有中国近代典型殖民建筑风格的历史遗存就会焕发新的生机,而不是作为孤立的死的个体放置不管。

2.2将中东铁路申请为“文化线路”的必要性、

中东铁路申遗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其目的不仅是保护文化遗产,更重要的是通过申遗,改善中东铁路沿线市、县的城市形象,督促城市环境的整治,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进而从整体上打造“铁路城市”,形成一个完整的“铁路城市景观线”,以线带面来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

而面对中东铁路沿线的参差不齐的历史遗留状况,申遗的前提是系统的保护,只有保护了其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才能达到世界遗产的标准,因为这个普遍价值是超越了国与国的界限,对于全人类来说都有突出的意义。但是目前中东铁路的保护状况让人担忧,虽然中东铁路的大部分铁路线路还在继续的使用,但无论是反映沙俄生建造的中东铁路的社会生活方式还是日本建造的南满铁路的生活方式的附属地格局,正在被不考虑文化传承的快速经济开发一点一点的蚕食和挤压掉。

要想将中东铁路申请成作为“文化线路”形式的世界遗产,就必须遵守“申遗”的三大原则,即“完整性、真实性、协调性”。在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申请世界遗产之后,由国际古遗址理事会和世界保护联盟组织的评估专家是非常严格的,要将“中东铁路”作为整体进行申遗,就必须对沿线统筹保护,任何一处的差错会影响到成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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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姚迪.巨系统文化遗产保护的探究及现实困境的思索――以大运河保护规划为例[J]. 城市规划.2010(01),48-51

[4]汪芳,廉华. 线型空间研究进展与发展趋势[J].华中建筑, 2007 (7), 88-91

世界文化遗产的作文范文5

关键词:世界遗产;管理保护;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5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6)05-0076-05

1.世界遗产的性质及我国的世界遗产

1.1世界遗产的性质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代表人类文明的文化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重视与保护,1972年11月16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影响深远、历久长新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的宗旨在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交流与相互支持,为保护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自然遗产做出贡献。1973年美国成为首个签署该项公约的国家,到1976年,已有26个国家签署了该项公约;1976年11月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了第一届《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正式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公约》的实施,并决定是否接受某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同时负责审查列入濒危世界遗产清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报告。

那些获得世界遗产殊荣的遗产项目,其产生都经历了一系列严格的申报与认证程序。在世界遗产名录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世界遗产主要代表了人类及其生存环境对世界的三大贡献:一是人类的创造,它包括世界遗产类别中的文化遗产;二是大自然的创造,世界遗产类别中的自然遗产记录的就是这些天然造化;三是人类与大自然的共同创造,像世界遗产类别中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1]。翻开《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的瑰丽画卷徐徐展开,五彩斑斓的世界出现在人们的面前。然而,《世界遗产名录》也有人类历史的沉重记忆,像波兰的奥斯维辛集中营、南非的罗宾岛等,人类曾经历的苦难时时提醒人们,要吸取历史教训,及时矫正自己的行为。

自1978年首批12项遗产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止到2005年7月,世界遗产委员会已批准812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628项,自然遗产160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24项。它们分布在137个国家的土地上,其中有34项遗产同时列入濒危世界遗产清单。已有180个国家成为《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并且数量还在不断增长[2]。这些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世界遗产是人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其价值具有真实性和惟一性,一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就表明它们为全人类所有,将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有成员国的共同保护和集体援助,即使在战争时也不能作为军事攻击的目标。

1.2我国的世界遗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逐渐认识到保护文化自然遗产的重要性,1985年6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风景名胜资源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它对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内涵、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规划、保护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一年,侯仁之、阳含熙、郑孝燮和罗哲文等四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我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的提案,1985年11月22日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显示了中国政府顺应世界潮流,珍视国家文化自然遗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尚不发达之时,加强保护文化自然遗产资源的决心。自1987年12月首批6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止2006年7月,中国已有世界遗产33项,涵盖了文化、自然、文化与自然双重、文化景观等世界遗产名录中的全部种类,其中文化遗产23项,自然遗产5项,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遗产1项,遗产数目在西班牙、意大利之后位居世界第三,我国已成为当之无愧的遗产大国。

2.我国世界遗产管理保护现状及问题

尽管我国申报世界遗产起步较晚,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固然与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及丰富的遗产资源有关,也与我国管理体系的积极运作分不开。我国的管理体系具有纵向分离的特点,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主要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的文物部门实施管理和组织申报;自然遗产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主要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的环境建设部门实施管理和组织申报。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对各类遗产的管理与申报工作给予积极帮助,起着协调指导和国际联络的作用[3]。

在我国33个世界遗产地中,有26个是国家4A级景区,景区管理主要采取属地管理体制,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五条规定:“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效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显露,主要表现在管理权与经营权的一体化使管理权实际丧失,遗产地内的开发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

2.1我国世界遗产地管理举要

2.1.1黄山(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黄山位于安徽省南部,其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俱佳,尤其以奇松、怪石、云海、温泉“四绝”著称于世,有“天下第一山”之美誉。1990年根据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遴选标准C(Ⅱ)N(Ⅲ)(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委员会对黄山评价道:黄山,在中国历史上文学艺术的鼎盛时期(16世纪中叶的“山水”风格)曾受到广泛的赞誉,以“震旦国中第一奇山”而闻名。

作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黄山一直被视为中国世界遗产地管理的样板,黄山经验主要是在遗产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较好地解决了遗产管理费用和对当地经济的贡献问题。与我国大多数世界遗产地管理体制相同,根据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黄山于1987年成立了黄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由黄山市主要负责人兼任,并受黄山市管辖。从1996年起,黄山管委会先后组建“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旅游集团”。这两个经济实体与黄山管委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黄山的全部经营业务完全由这两个实体按照市场方式运作。黄山管委会从成立之初就提出了“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指导方针,并将“山上游、山下居”作为协调旅游与保护的基本方式。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以及受利益驱动所至,“山上游、山下居”这一旅游方式未能得到有效实施,黄山不仅修了三条索道,造成地形、生态破坏和视觉污染,而且还在山顶建造耗能大、污染大、服务人员多的星级豪华宾馆、饭店、商店等。在坡度很大的山腰溪谷间建水库、修蓄水池,破坏了黄山的生态水系、花岗岩体,造成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破坏。有关机构在实地调查后,得出以下结论:黄山在遗产管理方面有许多可取之处,但在处理大型旅游服务设施问题上有关键性失误;在经营体制方面,在纯商业性经营策略和经营技巧上有许多可取之处,但在遗产的非营利经营方面有关键性失误;在行政建制与社区关系方面,则基本上是失败的[4]。

2.1.2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

丽江古城是全世界第一个以“常民生活空间”而成为世界遗产,古城地处云贵高原,海拔2400余米,全城面积达3.8平方千米,自古就是远近闻名的集市和“茶马古道”上的重镇。古城现有居民6000余户,绝大多数是纳西族人口。1997年根据文化遗产遴选标准C(Ⅱ)(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委员会对丽江古城评价道:古城丽江,把经济和战略重地与崎岖的地势巧妙地融合在一起,真实、完美地保存和再现了古朴的风貌。古城的建筑历经无数朝代的洗礼,饱经沧桑,它融汇了各个民族的文化特色而声名远扬。丽江还拥有古老的供水系统,这一系统纵横交错、精巧独特,至今仍在有效地发挥着作用。

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地,丽江成立了保护与开发管委会,隶属于丽江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组建了丽江旅游开发公司。目前公司在玉龙雪山修建了三条旅游索道,其中牦牛坪索道未来三年客流量将分别达到180、188、195万人次。公司还投资丽江古城世界遗产论坛中心、艺术风情休闲区、古城南入口旅游业务区三个项目,预计年接待游客200万人次。目前,古城主要街道上的1600多家户主开起了店铺和餐馆,其中70%以上是外来人口在经营。纳西人迁出了祖祖辈辈居住的老屋,搬到新城的商品房中,那小桥流水人家的安静生活几乎绝迹;从前古朴宁静的古城,如今变成了游客和商贸的街区,蜂拥而至的游人破坏了古城的文化与生态平衡,作为丽江生命之源的玉龙雪山也因游人过多导致雪线上移。专家段松廷不无担忧地指出,人口的置换和空间污染,如果再不进行有效控制,将导致古城文化主体的转移和失落。而这正是古城作为文化遗产最有价值的部分[5]。

2.1.3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

武陵源名胜风景区位于湖南省西北部武陵源山脉中段,由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和索溪峪、太子山自然保护区组成。中心景区面积264平方千米,保护地带面积1268平方千米,区内茂密的森林、多姿的溪涧、变幻的烟云、淳朴的田园风光,构成立体的长幅画卷。1992年根据自然遗产遴选标准N(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委员会对武陵源评价道:武陵源景色绮丽壮观,位于中国湖南省境内,连绵26000多公顷,景区内最独特的景观是3000余座尖细的砂岩柱和砂岩峰,大部分都有200多米高。在峰峦之间,沟壑、峡谷纵横,溪流、池塘和瀑布随处可见,景区内还有40多个石洞和两座天然形成的巨大石桥。除了迷人的自然景观,该地区还因庇护着大量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物种而引人注目。

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成立了管理局,隶属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管理局组建了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中国为数不多的世界自然遗产,错误的开发经营策略给景区造成了严重破坏。1998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员在武陵源进行遗产监测时,对此提出了尖锐批评,认为“在峡谷入口区和天子山这样的山顶上,其城市化对自然界正在产生深度尚不清楚的影响”;“将道路和旅馆糟糕地定位于河边、给河床被挤窄的地方造成危险隐患”;“武陵源现在是一个旅游设施泛滥的世界遗产景区,大部分景区像是一个城市郊区的植物园或公园”[6]。

2.2我国世界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错位开发,遗产遭到破坏

近年来,一些地方“申遗”成功后知名度大增,游客蜂拥而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致使一些地方领导对遗产的认识出现了偏差,将遗产这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等同于一般的经济资源而且是无成本的经济资源,以经济开发特别是密集式旅游开发破坏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例如,在长假期间,最大容量不过一万多人的故宫一天之内竟涌入十余万游人;小巧玲珑的苏州园林内游人如“过江之鲫”;日游客环境容量1.4万人的黄山景区日进山2.5万余人;日游客环境容量6000人的九寨沟景区日进沟超过2万余人[7];从而造成景区人满为患,呈现社区化、城市化倾向。与此同时,为了拉动旅游,各景区不惜巨资在遗产地的核心区修建大型索道、人造景观、娱乐设施和观光电梯,破坏了景区的自然完整性与环境和谐性。此外,我国文化自然遗产地门票价格普遍过高、服务质量低劣,造成大众对遗产地多为“一次性”观赏而基本没有回头客的低水平旅游。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世界遗产被当作地方政府的“金字招牌”和开发商的“摇钱树”,有的地方政府要求遗产地旅游业几年内要成为为当地财政的“支柱产业”,市场化炒作,商业化经营,直至将世界遗产当作地方财产捆绑上市、发行股票,导致世界遗产遭受无法挽回的破坏。从周口店保护地的败落,到泰山缆车的破坏性建造,从黄山炸山建宾馆,到张家界建户外电梯,直到2003年1月,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遇真宫被一把火化为灰烬。中国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评。

2.2.2多头管理,利益关系复杂

在我国,世界遗产的管理主体较多,有的在建设部门,有的在文物部门,有的在林业部门,有的在文化部门,有的在国土资源部门等,因不同的政府部门被赋予了不同的职能,所以世界遗产在保护和利用中利益关系显得格外复杂: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有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有政府与社区、投资商之间的关系等,它们构成一个复杂的关系网,其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多头管理的弊端还表现在:政策冲突、互相扯皮,有利大家争、无利没人管。例如,武陵源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同时,还是建设部的部级风景名胜区、林业部的国家森林公园、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旅游局的4A级景点。诸多头衔在表示其重要性的同时,也给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世界遗产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武陵源现在是一个旅游设施泛滥的世界遗产景区,……对景区的美学质量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张家界市建委的一名负责人谈到景区乱建时说,“除了规划控制不严外,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各级领导批条子太多”[8]。此外,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对于世界遗产的管理长期缺位,具体表现为宏观上缺少一个强有力的、能够总揽全局的管理机构,微观上缺少统一、明确的管理目标。

2.2.3资金不足,遗产保护受限

长期以来,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在国家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中没有设立经常性项目,保护区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国家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保护区的投资一般仅限于基建、人头费和专项补助。由于国家财政拨款有限,致使许多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步履维艰。据有关机构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主管国家风景名胜区的国家建设部每年可支配的用于景区管理工作的经费只有1000万元,而他们面对的是119个部级风景名胜区,平均每个景区8.4万元,这点钱连建厕所都不够;而那些较大的风景区,例如黄山、庐山等仅职工工资一项每年就需要1000万元以上[9]。再以我国1997年入选世界文化遗产的丽江古城为例,长期没有固定的、专门的保护资金来源,虽然中央政府及云南省政府根据遗产保护的需要对古城进行一定的拨款,但资金需求最多的日常管理维修费用则需要丽江市政府自己解决。针对这种情况,丽江市政府在寻求国际援助的同时,大力发展旅游业,将旅游收入的大部分拿来用作遗产保护。于是遗产保护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矛盾:一方面国家主管部门为永续利用起见,要求景区保护好此类资源;另一方面又要求景区管理部门靠山吃山,自己解决保护经费问题。

2.2.4观念保守,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已有20多年,由于观念保守,法制建设长期滞后,典型的例子是,目前仅有四川、福建等省的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简略的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尚无全国性的法律出台。法制建设滞后的另一个例子是,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竟然“暂行”20多年。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重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主要针对文化遗产,如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保护,而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保护依据大都来源于法律效力较低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此外,我国世界遗产地普遍缺少专门的执法机构。一方面是景区自己监督自己的开发行为;另一方面景区在行政上隶属于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决策几乎没有抵制能力。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考察组在考察了我国泰山等五处世界遗产地后指出:“中国的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和自然遗产景区,尤其是那些部级风景区,虽然已有政府颁发的各种规定和命令,但还需要有进一步的立法”[10]。可见,无论在专家的眼里,还是实际状况,我国亟需建立和完善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

3.完善我国世界遗产管理体制的对策

3.1加强世界遗产的立法保护

任何一国的文化与自然遗产管理,主要体现在法制建设上。目前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仍缺乏具体且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法规中最需补充与加强的是遗产的功能使用,尤其是遗产产业的经营内容。当遗产越来越成为向社会提供文化与精神消费需求的重要资源时,遗产产业的经营将是遗产单位的主要任务之一。遗产法规应当指导这一需求变化,否则将造成遗产保护和经营的双失[11]。通过研究发达国家保护世界遗产的成功经验不难发现,最为重要的步骤都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遗产的属性,明确管理机构及管理经费在国家公共支出中的财政地位,加强对遗产地各种开发经营行为的规制。总之,有关遗产管理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并从法律层面要求国民树立保护意识。例如,在美国,1872年颁布《黄石国家公园法案》,依法建立了美国和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1916年颁布《国家公园管理局法案》,在内政部设立国家公园管理局,专门负责国家公园管理工作;1935年颁布《历史遗迹法案》,将国家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统一由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在英国,1949年制定了《国家公园及乡村利用法》,严格限制在国家公园内建造新的建筑物;1949年颁布《国家公园和可接近的乡村法》,成立国家自然保护局、建立自然保护区。

综观世界遗产保护的历程,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是互动的,它们之间彼此促进:一方面,以法国、西班牙、希腊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对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意识形成较早,相关立法及时到位,在《世界遗产公约》诞生之前,其国内法已有相当的基础。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这些国家国内法的成熟并具有全球意义而促成了国际法的诞生[12]。另一方面,一些缔约国在成为遗产地国后,它们在国内立法的理念和原则上都努力与国际法保持一致。在我国,随着世界遗产热的不断升温,各级政府申报和经营世界遗产的热情空前高涨。同时,世界遗产保护的负面事例不断出现,反映了遗产保护的诸多漏洞,尤其是立法、执法的滞后。由此可见,当一个全新主题的理念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的立法、执法脚步并没有紧紧跟上。这样,就使新理念所承载的事物处于危机之中,由此才会出现偷一个秦始皇兵马俑的头可以被判死刑,而将泰山月冠峰的头炸掉三分之一却找不到处罚依据的对照。为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在保护世界遗产这个大主题下,将《文物保护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资源整合起来,尽快制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遗产属性及相应的管理体制,明确执法主体,才能排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干扰,避免以一时一地的局部利益牺牲民族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从根本上讲,保护世界遗产需要有一个常设的立法和监督机构。考虑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有“世界遗产委员会”,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机构,笔者建议在全国人大设立“国家遗产委员会”,作为世界遗产立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委员由各方面专家、学者担任。

3.2在世界遗产保护中加强政府规制

所谓政府规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政府规制机构,依照相关法律对被规制者所采取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为。文化自然遗产保护之所以需要政府规制,在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就遗产开发而言,合理的遗产开发产生的积极效果有:一是有利于增加遗产部门的财力,从而有利于加强对遗产的保护;二是有利于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三是有利于保存优秀的历史遗存和民俗风情,从而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弘扬等。但遗产开发也可能蜕变为某些利益集团攫取公共资源的工具,最终背离遗产开发的初衷,给遗产保护带来损害。比如,遗产开发不当会破坏遗产地的生态环境,导致对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破坏和生物多样性的消失,而在世界遗产开发中加强政府规制,可以有效避免上述后果。

3.2.1设置适宜的政府规制机构

从国际经验看,政府规制机构的设置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独立的权力集中型规制机构,如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局;二是政府相关部门下设的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如英国贸工部下设的电信规制办公室;三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规制职能,如韩国的信息通信部。就我国遗产开发规制而言,可以考虑在对遗产进行分类的基础上,依据遗产的类型与级别,设立相应的规制机构。笔者建议,在国家一级设立独立的规制机构,比如,成立国家遗产管理局,直接隶属国务院,负责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开发规制[1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遗产管理局,隶属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已列入国家遗产清单的遗产开发规制。

3.2.2明晰遗产属性,理顺管理体制

在我国,世界遗产属性不清是导致管理体制混乱的主要原因。有利可图时,都想去管,都能去管;无利可图时,悉数留在文物部门。这严重违背了世界遗产保护组织制定的保护宗旨,长此以往,遗产开发中的短期行为会愈演愈烈,损毁事件会愈来愈多。由遗产的特殊性决定,遗产经营具有某种自然垄断性质,客观上要求独家经营,以降低经营成本。然而,现实中许多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具有内生的非效率性,难以达到最低成本目标。对此,有人主张在确保遗产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适宜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克服公有产权的某些弊端,提高经营效率,增进社会公益[14]。笔者认为,鉴于目前遗产的主管或经营部门拥有更多的专业力量,贸然以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思路将遗产开发经营权转让给并不具备专业条件的旅游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一方面会由于企业能力所限危及遗产保护工作;另一方面会由于企业专业性投入太大而增加成本,而原有部门的专业资源却得不到利用。为此笔者建议,专业性低的遗产部分适宜进行特许经营,而专业性高的遗产部分则应发挥具有专业能力的主管或经营机构的作用。

3.2.3在遗产保护中引入激励机制

从法律上讲,我国世界遗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代表全体国民行使所有权,但中央政府事实上不可能管理这么多资源,必然要交给地方各级政府去管理。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努力保护好资源,但地方政府是否付出了努力、付出了多少努力只有它自己知道。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于世界遗产资源管理情况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资源的保护情况,但对地方政府为此而付出的努力程度是难以了解的,于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就世界遗产管理这一关系中,中央政府作为委托人,所要做的是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促使地方政府就算从自身利益出发也会选择对中央政府最有利的行动。同理,地方政府在将某些世界遗产资源进行市场化经营时,希望企业在开发经营的同时也保护好资源,于是地方政府所要做的就是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地方政府保护资源的目标[15]。

3.2.4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对世界遗产而言,保护不是目的,能够在保护的基础上永续利用才是最终目的。当人们看到合理利用遗产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后,就会对文化自然遗产的保护投入更大的热情,从而达到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完好保护世界遗产,使它特色鲜明,不仅吸引来了大批游人,也带动了本地传统和现代产业的发展。在法国,巴黎托莱多古城的每一幢房子里都住着当地居民,正是有他们的精心呵护,古城才得以保护;正是有他们的创造劳动,才使古城充满生机;正是有他们祖辈父辈到儿孙辈的世代相传,古城的故事才得以延续;建于15世纪的加罗索医院,直到今天大部分建筑仍然作为医院在利用。在意大利,古罗马的斗兽场、剧场,今天仍然作为公众举行演出活动的场所[16]。这些做法都堪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成功典范。我们应当学习他们让居民与古城水融,通过保护、宣传世界遗产带动本地旅游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

3.3建立科学的遗产管理目标体系

建立世界遗产管理目标体系,就是通过对遗产保护管理及其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科学的评估遗产保护业绩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控提供依据。根据世界遗产的特性和遗产管理体制的特点,结合中国目前遗产管理的现状,我国学者符全胜、盛昭瀚提出以遗产保护为基本目标和以社区发展、游客管理和经营管理为贡献目标的世界遗产管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17],该体系包括以下指标:

3.3.1遗产保护指标

共选取规划论证、保护法规、管理规范、环境管理、保护和维护、景区安全、科研、公众保护意识八个因子。规划论证级别分为国际、国家、省和地市四级,鉴定水平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保护法规采用违规案件数和执行率两类指标;环境管理强调分类、分区、分时管理和环境的动态监控;公众保护意识是较难量化的因子,可采用公众感知度衡量,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获得,也可以通过遗产保护主题的媒体宣传量来衡量。

3.3.2社区发展指标

社区发展指标包括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对社区发展的贡献和社区对遗产管理的贡献两组指标。只有遗产对社区有贡献才能赢得社区的支持;反过来,有了社区的支持,遗产保护就有了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周边环境。遗产保护对社区的贡献体现在就业率提高、收入增加和社区活力增强三个正向指标和物价上涨幅度、文化和生态冲突事件数量三个负向指标上。

3.3.3游客管理指标

游客管理包括游客服务质量、解说系统和游客安全三个方面。其中游客满意度是遗产地重要的服务质量指标,遗产旅游除了增加收益之外还有满足当代人教育和休闲的需要。

3.3.4经营管理指标

遗产地的经营管理承担着保持遗产吸引力、增加收益从而促进遗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任务。因此,财务指标设计要避免误导管理者片面追求收入的“遗产市场化行为”。预算控制是有效的财务管理方法,它不仅能反映经费如何有效地分配,而且能衡量管理者是否按计划使用预算经费。

笔者认为,建立科学的遗产管理目标体系必须坚持四个确保:其一,确保遗产得到不断完善的保护;其二,确保遗产单位的非赢利性质;其三,确保遗产经营的文化价值导向;其四,确保遗产单位管理职能的全面实现。当我

们拥有而不是占有世界遗产,保护而不是利用世界遗产时,我们才会拥有世界遗产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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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的作文范文6

关键词 自然遗产;产权;国家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 X8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5-0133-05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数量众多,但是,我国对自然遗产的保护乏善可陈。加强国家在自然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对于自然遗产的保护有重要意义。而如何将国家的作用在自然遗产保护中完全地发挥出来,还是必须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入手。

1 自然遗产的公共产权属性决定了国家的保护义务

自然遗产是一种特殊的不可替代资源,具有高度的文化、历史与生态价值。但是,自然遗产对于所在国的政府与居民而言,其本质是一种公共产权。按照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的规定,世界自然遗产,是指从审美或科学的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动植物生态环境及自然面貌。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前言中指出:“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制定该公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世界各国的自然及文化遗产。虽然自然遗产具有世界意义,但是自然遗产的归各个国家所有,国家出于对自身文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应该系统地在公约的框架内对自然遗产保护提供法律制度上和技术层面上的支持。

这里要特别注意公约中的对具有突出和普遍价值世界遗产,以及其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应由遗产所在地的国家进行永久性保护的条款。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世界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其无法估量的文化、历史与生态价值,以及其不可损坏与不可变更性,只能由国家来进行保存、保护与传承于子孙后代。中国是遗产公约的缔约国,自然也由国家作为主体承担了这些责任。这是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具有公共产权性质的法律依据。

公约还明确规定,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因此,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国际社会与联合国目前所做在法律依据上和实践中都十分有限,国家是保护责任的主要肩负者。

世界遗产不具有排他性,不仅使所有的人都可以享受对世界遗产的审美与知识,还会惠及后代子孙。因此世界遗产作为公共物品,国家对世界遗产的公共产权实际上就是对它的管理权,而不是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更不是商业经营权。美国国家公园的管理者将自己定位于管家或服务员的角色,而不是业主的角色,管理者对遗产只有照看和维护的义务,而没有随意支配的权利,虽然他们是代表国家的政府官员。

由于世界遗产是一种公共产权,所以具有强烈的外部性。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是指个人或企业的行为影响了他人,而又不需要为这种影响付出代价或者给予补偿。对于公共产权的利用必定导致付出社会成本,即对世界遗产的原始风貌、生态环境与人文环境的损耗与破坏。对于这种社会成本的付出,由于是一个长期的进程,往往等到世界遗产的损耗和破坏已经达到一定的地步,才会引起注意,但到这个阶段,这种损耗与破坏往往已是非常严重的了。而对世界遗产的任何损害往往都是无法弥补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世界遗产的保存与保护,理应由全社会来承担,即由国家来承担其保存与保护的成本。

2 产权不明晰是自然遗产管理制度中的根本缺陷

由于世界遗产的公共性,因此属于国家所有。在管理中,国家所有是通过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来实现的,目前中国的世界遗产管理既涉及地方的块的管理,又涉及从中央到地方以专业为线的条的管理,而对某一遗产的管理在条和块之间的具体划分,既依赖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多的则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各个部门对产权的争夺与分割。

2.1 产权分割导致自然遗产管理混乱

各部门对产权的分割与争夺主要表现为中央、地方各部门及中央地方之间对管理权限的争夺,这种争夺必然导致自然遗产管理的混乱。

2.1.1 中央各部门对自然遗产的产权分割

由于世界遗产的本质是公共产权,政府、企业与个人很难清楚地界定产权。这时就会出现外部性的情况。当外部性存在时,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并不是有效的。对于世界遗产这种特殊的公共产权而言,由于其不可再生性与不可复原性,这种外部性是不仅仅针对直接面对保护与开发难题的这一代人,而且还会损害未来世代人口的利益。但外部性的存在是因为缺乏明确的产权与收益分配机制,从而导致利益短期化。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指出,只有当产权能被清楚地界定时,才能消除外部性的影响,使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因此,只有明确与世界遗产有关的各方的产权,才能做到保护。但是在自然遗产的实体组成上,散落于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自然遗产,国家地质公园等之间。条条上的多头管理导致世界遗产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一个权力的战场,也形成了责任的真空。

目前,由于对自然遗产的保护无法可依,导致了国内没有明确一个专门的部门来主管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而在自然遗产的利用开发上,由于各部门有利可图,出现了政出多门的情况。国务院9个部委局2003年联合了《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这9个部委局分别为:国家计委、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和林业部。这就意味着这些部门都可以管理世界遗产,而从职能上来说,这些部门的行政职能也能多少和世界遗产的保护搭上边,因为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涉及到文物保护、建设规划、国土开发、财政划拨、环境保护、文教宣传等多方面。但是这样带来的问题是,在自然遗产的开发上,各部门一哄而上,十分踊跃:而在保护上出了丑闻却互相推诿,没有一个部门能有效地负起责任,从而有效地解决问题,这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是有害无益的。从实践上来看,管理也是比较混乱的,比如苏州会议由教育部主办就是一个例子。

2.1.2 地方政府与中央各部门对自然遗产产权的争夺

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作为国家管理机构,分别主管世界遗产中属于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部分,属于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归口国家建设部,但考虑实际情况对具体遗产组成部分分别进行管理,相互协调。这两个国家部委负责对世界遗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然而,实际管理的责任被分解到每一个遗产地的政府或政府主管机构。遗产地的管理,有设立地方政府行使管理权的,如庐山,武陵源;也有直接设立专业机构管理的,如故宫,敦煌。第一种情况地方政府就是遗产地的管理者,政府成为遗产保护、保存、展出、宣传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义务人;第二种情况由各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然而此类机构一般是设立在各级地方政府之下,由政府直接领导或间接指导监督。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是遗产地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不但在事实上成为世界遗产的管理主体,而且其行为――决策、措施、行动实际上极大地影响着世界遗产的管理和保护。而在地方政府越来越成为一个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准市场主体”和对政府官员依然采取“经济化,数字化”的政绩考核方法的今天,地方利益超越甚至损害公共利益,成为难以避免的现实。对于那些实际掌握着世界遗产资源,同时又面临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问题和自身利益诉求的地方政府而言,往往会忽略自身作为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而直接参与对世界遗产的经营,导致监督者和使用受益者的角色重叠,破坏了游戏规则中的制衡性。

2.1.3 地方政府内各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遗产管理权的争夺

地方上,自然遗产的管理政出多门。全国通行的相关管理规定是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5条规定,“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而《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省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世界遗产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建设、文化、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余各省市有关世界自然遗产的规定也大同小异。

按条例规定,拥有对自然遗产管理权的,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外,其他政府部门就达9家之多。这些政府部门都对自然遗产拥有管理权,并随时可以把管理权转化为经营权,直接或间接从事各种盈利活动,那么再加上景区内的旅游企业以及原住居民,风景名胜区产权的分散与混乱,以至于在景区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层面很难达成有效的协议。结果往往导致对景区的过度开发与利用。据有关调查发现,黄山市的一些政府部门,就纷纷在黄山核心风景区内修建自己的招待所,接待游客。比如黄山市气象局的光明顶招待所,西海景区水库的西海水库招待所、黄山市电业局招待所等。像这样的招待所,在黄山的核心风景区内共有14家。

2.2 产权不明晰导致自然遗产公共产权的私人化趋向

在中国当前的文物与风景区管理体制下,遗产管理部门既具有事业单位的性质,同时也从事企业经营,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在遗产地还可赋予地方行政职能,或依法成立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因此又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多重的角色和职能与中国目前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及体制转轨有关,而这种混乱的特点,使得遗产管理部门在处理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方面,往往会做出有利于后者的选择。

同时,由于政府无力完全负担保护世界遗产的成本,却要享有其旅游开发的效益,所以把世界遗产的开发转向私人资本与部门资本,这样,造成世界遗产的开发由政府资金向私人资本转移,由公共产权向私人产权转移。私人资本的经营与投资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前提的。这样,不仅使原本没有排他性,作为公共产权的世界遗产,不仅要让经营企业分割门票为代价来获取保护经费,而且还要以其他旅游服务收入为旅游企业提供利润。同时,由于世界遗产分属于多个政府部门管理,出于部门利益驱动,也促使一些政府管理部门把其管理权经营化,实际上是公共产权向私人产权的另一种转移形式。

世界遗产的开发与利用出现如此严重的矛盾,根本的原因是自然遗产的产权不明晰,从而导致了我国世界遗产作为公共产权的私人化的趋向。这种对公共产权的转移,由于目前世界遗产公共产权为多个部门分割更为严重。因为产权的分散降低了自然遗产资源稀缺性。产权越分散,权利束就越不集中,公共部门对产权的处置就越随意,企业与个人就越容易向公共部门获得产权的转移。

另外,这种转让的集中体现就是对门票收入的转让。遗产资源具有公共性特征,所有遗产地的门票除了回收维护、管理的费用外,也可作为对保护遗产的投入。门票实际上应该是一种资源税,从道理上讲应该全部上交国家,谁也不能截留。对门票经营权的转让是典型的权钱交易。目前我国对资源税管理存在的问题是,税收得过低,而且收得很不理想,其结果是本应该作为资源税的国家税收变成了经营者的垄断利润,这种将国家利益变成部门利益的行为往往与行业垄断联系在一起,产生严重的公平问题。同时,在行政手段中,门票是行政性收费而不是赢利的手段,它的作用,一是体现公平原则,因为让那些没有到遗产地旅游的纳税人为游客支付行政的成本是不公平的;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任何遗产地的使用都必然存在的“拥挤效应”。拥挤的结果一会破坏景观和环境,二会降低每一个游客的享受程度,这也是经济学所称的一种外部性。因此应该采取收门票或其他如限制旅游设施数量和便利程度等来设置进入遗产地的壁垒,把游客控制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

3 建立国家自然遗产制度以明晰产权加强管理

3.1 界定自然遗产的范围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自然遗产是指: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以上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自然遗产的定义,按照这个标准,国内很多地区、地貌或地带都达到了自然遗产的要求。但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是很少的一部分。因此有许多自然区域达到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自然遗产规定的标准,但没有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例如,云南石林等典型喀斯特地貌、赤水市五柱峰景区的大白岩丹霞地貌、四川大熊猫及其栖息地等等。那么那些没有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又符合世界自然遗产标准的自然景观是否也应该叫自然遗产呢?

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讲,这些景观应该叫做自然遗产。因为,联合国之所以制订《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就是因为考虑到文化和自然遗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考虑到世界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是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而保护所有的符合标准的自然遗产是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立约精神相一致的。因此,凡是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自然遗产标准规定的自然区域均是自然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是自然遗产的一部分,是被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

3.2 建立国家自然遗产制度

建立国家自然遗产制度,扩大对自然遗产保护的范围。目前各地比较重视申报世界遗产,关注的重点也是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而相对于数目十分有限的世界自然遗产而言,我国有大量的珍贵国家自然遗产需要加以保护。同时,国家自然遗产制度的建立可以明晰自然遗产的产权,有效地消除自然遗产保护的外部性。

笔者以为,应该以中央管理权限的部门集中化,管理机构的法定化,地方管理主体的多样化这3个特征来表述国家自然遗产制度的特征。

所谓“中央管理权限的部门集中化”是指由中央某一部门单独主管全国的自然遗产管理。中央管理权限集中于一个部门,可以避免政出多门,使自然遗产管理律令畅通。而对于在自然遗产管理中遇到的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情况,则可在立法中,要求其他部门配合该主管部门的工作,例如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等。

所谓“管理机构的法定化”是指一个自然遗产保护区必须成立一个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该机构的职能和职责由法律予以规定。同时该机构直接对设立该管理机构的当地政府负责,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自然遗产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在目前一些自然遗产的管理过程中,地方上的林业、矿业、建设部门等等纷纷在区内建设宾馆,大大超越了自然遗产的承载能力。因此在地方上也要避免相关部门干涉自然遗产的管理工作。而中央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则可以承担对自然遗产管理的部分监督职能,对于管理工作中的违规情况进行监查,并责令其改正。

所谓“地方管理主体的多样化”是指在单个自然遗产保护区具体的管理上,可以管理主体多样化,政府部门、本地社区、非政府组织、科教部门、个人或社团都可以参与自然遗产的管理。这些部门、团体或个人可以承担其中的研究项目,可以向自然遗产捐赠,也可以加入到管理机构中参与自然遗产的管理。因为不同的自然遗产的资源禀赋和地域特征都是不一样的,而与此同时,政府的力量往往是有限的,此时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广泛利用各类社会力量和资源加入到自然遗产的管理中,从而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加强自然遗产的管理和保护。

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在全国范围,建立一个统一的自然遗产管理与保护委员会,主管全国的自然遗产的管理工作。这个委员会可以挂靠在国务院某一个相关管理部门下面,作为一个司局级部门。从外国的经验来看,是有这种先例的。如美国内政部就建立有专门的国家公园管理局来主管自然遗产管理制度。

其次,通过部门立法的形式,建立自然遗产管理的制度体系。包括:确定自然遗产管理与保护委员会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等;并在国家一级参照世界自然遗产的标准,制定国家自然遗产评定标准,对我国符合标准的自然遗产进行评定和授予称号,建立申报与审批制度、保护制度、评估制度、监测制度、奖惩制度等。

再次,在条件成熟时,在省一级建立省级自然遗产保护制度。即,按照国家自然遗产的标准,设立省级自然遗产的标准,并参照国家自然遗产制度建立省级自然遗产保护的制度体系。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建立国家自然遗产保护制度的同时,应该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参考他国制定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来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

4 结 语

现有的自然遗产地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但是根源都在于自然遗产的产权归属不明晰。这是制约中国自然遗产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症结所在,同时它也是由世界遗产资源多样性、地区性、计划体制的延续和市场经济改革共同影响而形成的,是各个利益主体长期相互作用,力量平衡的结果。要改变这样的现实,必须从根本入手,即通过立法明确自然遗产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建立专一的部门行使对全国自然遗产的管理权。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自然遗产管理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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