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有效性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有效性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理论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有序推进,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开放化、自由化、多元化发展趋势。在社会管理领域,一些与计划经济、“熟人社会”相适应的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管理方式逐步失效,行为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对新时期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社会各方面在法制的轨道上规范运行,这就需要构建新型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管理模式,同时实现社会管理手段的转型变革。具体到高校学生管理领域,高校大学生具有思想活跃、个人意识较强、文化素质较高等特点,对新事物新思想有很好的接受能力和适应能力。同时,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高校大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和权利本位思想逐步增强,当前经常见诸媒体报端的大学生与学校对簿公堂的报道即是适例,这对高校传统的学生管理方法和模式提出挑战,运用何种手段来实现对高校学生的有效管理,新形势下高校与学生关系如何定位,是高校管理者面临的一个亟待探索实践的紧迫时代课题。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现实意义

我国高校传统的学生管理方法和模式带有强烈的“人治”色彩,通常采取绝对服从式的行政管理手段来管理学生,强调统一集中管理和学生绝对服从,学生处于被管理的“客体”地位。近年来,随着大学生权利意识、法制观念的强化,对这种传统学生管理方式提出异议的声音不绝于耳,甚至出现了实际抗争行动。为此,对高校传统学生管理方法和模式进行法制化改造具有其现实必要性。

一是提高依法治校水平的应有之义。依法治校是高校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实现依法治校,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来管理学校各项事务,实现学校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学生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依法治校必然要求学生管理走法制化道路,要将学生管理法制化放在依法治校这个整体中来思考、谋划和推进,以依法治校的整体成效来带动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有序推进,同时注重以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程度来提升依法治校纵深发展水平。

二是增强学生法制意识的重要途径。市场经济呼唤法治环境,要求市场经济参与主体遵守法律,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尊法。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树立牢固的法制意识是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大学生终将走入社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的“弄潮儿”,所以高校不仅要培养在校大学生将来立足社会所必需的科学文化素质,同时还有责任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意识。通过实现学生管理的法制化,让学生参与法制化进程、感受法治的魅力,从而牢固树立起信仰法律、崇尚法治、坚守法治的坚定信念,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是理顺高校与学生关系的必然要求。法制具有明确性、规范性、长期性的特征。在高校和大学生的关系中,大学生是作为一方“主体”而存在,而非仅仅是被管理的“客体”,这与目前高校倡导的“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相契合,这就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和目的,以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为核心,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关怀和尊重,对学生能够自我管理的事务,提倡学生进行自治,对尚不具备自治条件或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由学校管理的事务,由学校依法进行管理,明确划分学校管理与学生自治的范围和界限,同时建立学校与学生协商式对话的沟通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大学生参与学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一切都需要发挥法制的作用。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实现途径

学生管理法制化能否实现最终要落实到各项具体的方法和举措。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突破,最终通过以点带面、以局部推动整体的方式实现学生管理的全面法制化。

(一)要健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

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必备前提,具体详细的高校规章制度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提供了具体实现方式和详尽操作规程。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提供了重要遵循和依据,但仍不够完备,留有空白,如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限、双方在发生纠纷时的地位及解决方式等未作明确规定,一些高校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还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如规定对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影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给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带来影响和阻碍。

(二)要完善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方式方法

这需要完善保障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相关具体操作办法。如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遭受学校侵害时,其在向学校表达异议、提出申诉的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学校和学生在此中的权利和义务,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步骤、流程和程序等,需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予以明示并保障严格执行;学生在向学校申诉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时的进一步处理办法,如向教育行政主管提出申诉,向社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此中的操作规程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都需要作出明确规定,这有利于依法公正处理矛盾纠纷,维护高校及学生合法权益,体现法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针对学生相对于学校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情况,可以建立若干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招募社会律师、法学院教师及相关专业学生担任志愿者,为学生提供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增强其救济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要强化学校和学生的法制意识

只有学校和学生双方都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学生管理工作才能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在传统思维中,学生处于被管理者一方,一般持有的是弱势心理,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出于害怕报复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敢提出异议和申诉,有的则根本就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利;而学校处于强势一方,极容易出现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其倚仗所掌握的权力和资源,对一些侵权现象拒绝改正、置之不理甚至采取强压手段,这是在政治统管模式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高度集中的高校管理体制的附产品,同时这与学校管理者法制意识淡薄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双方的都需要强化法制意识,学生既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依法维权,学生管理者同时也要强化法制意识、树立法制思维、善用法制手段。

作者:刘枫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