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分析

摘要:梳理现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相关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对比昆明、成都、重庆三地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要求,发现全国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规定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质量检测项目,规范检测机构委托主体、调整质量检测服务费用列支方式、强化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违法责任的追究等改进建议。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法规

1引言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迅猛发展。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63个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通过审批;截至2019年6月底,我国内地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共有37个,总运营里程达6162.82公里。与此同时,不断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事故,也让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问题越来越多地引起学术界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当前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事前风险预警的研究;二是关于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质量检测体系的研究;三是关于信息化时代下“互联网”技术或BIM技术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应用研究。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保证各工序交付成果的质量符合要求,也可以为工程质量控制和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开展,必须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相关规定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工程质量检测的实施效果。但现有的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研究中,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的研究十分少见。本文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状和与之相关的制度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质量。

2现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1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做出具体规定。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规定如表1所示。可以看到,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工程质量检测委托主体的规定存在细微差异。《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均规定检测主体为施工单位或质量检测单位;《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则规定检测主体是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只规定了检测主体是第三方检测机构,而未将施工单位作为检测主体。在上述法律规范中,作为行政法规的《质量管理条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或第三方检测单位均可作为质量检测的主体,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其他材料,需要送到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于其他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检验,则可以由施工单位自行开展。但对于应由哪一方来委托检测单位,只有《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作为委托方,其他部门规章并未明确规定。尽管如此,但由于《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其他条款中并无与此条款相配套的罚则,而其他同级别的部门规章也没有类似的要求,因此这一条款不属于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对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委托主体,全国性的部门规章并无强制要求。

2.2各地方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的不同规定

以昆明市、成都市和重庆市三个地方的相关规定为例进行介绍。三地都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检测要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但各地对于检测委托方、检测内容、以及强制检测的频率(以规范要求必须进行的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频率为100%)都有不同的规定(见表2)。

2.2.1昆明市

(1)施工单位的检测义务:施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按规范要求的复检项目和频率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实施100%的试验检测。(2)建设单位的检测义务: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土建工程检测项目及部分安装工程检测项目,按施工单位检测频率的15%~20%进行全覆盖平行检测。在工程竣工后,由同一个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实体检测,以此检测结果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3)监理单位的检测义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现场取样及检测进行100%见证,并对见证取样检测项目,按照施工检测频率的10%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平行验证检测。

2.2.2成都市

(1)施工单位的检测义务:施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按规范要求的复检项目和频率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实施100%的试验检测。(2)建设单位的检测义务: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检测项目进行全覆盖平行验证检测(检测频率约为施工检测频率的20%)。(3)监理单位的检测义务:监理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见证取样检测项目按照施工单位检测频率的5%进行平行验证检测。(4)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义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实体验收的验证检测,以此检测结果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2.2.3重庆市

重庆市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检测义务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招标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全项目、100%检测频率的独立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向检测机构直接支付,检测报告分别纳入相应施工检测档案资料归档。施工、监理等其他单位不单独开展具体检测工作。综上,各城市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工作模式存在显著差异。在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检测内容、检测频率和方面,各地的规定均有所不同。昆明市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检测要求较为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各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不同,且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成都市的要求与昆明相似,但将工程竣工时的工程质量验收实体验证检测工作分配给了政府主管部门,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减轻了建设单位的负担。重庆市的规定较为简单直接,检测工作全部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

3现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不足

3.1现行强制检测规定未涵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全部应检测项目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目前规定的强制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两方面: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项工程进行抽样检测,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其中抽样检测项目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机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包括:水泥、钢筋、砂石、混凝土和砂浆、土工试验、混凝土掺加剂、钢绞线和锚具、沥青和沥青混合料等。这些检测项目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较为适用,能够满足为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检测需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有自身的特点,有一些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影响重大的项目并未被纳入现行《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强制检测内容,如轨道工程、防水工程、确保施工安全的加固体检测、防雷接地、消防工程等。尽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2018)等非强制性标准中提出了对上述部分项目的检测要求,但现有部门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均未明确要求对这些项目进行检测,具体检测与否完全由各地方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3.2质量检测费用的列支方式不能满足多主体平行委托送检模式的要求

对于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目前一般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建标[2017]89号)的规定进行计取和列支。其中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材料费中,不再单独计取。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平行抽检的费用则包含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费”。建设单位招标的第三方检测费用目前一般计列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之中。按照此计价方法,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验试验费和监理单位承担的平行抽检费包含在施工材料费和监理费中。当此类检测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时,从定额或工程概算中均缺乏法定依据进行合理的剥离计算。如果建设单位对这两笔检测试验费用直接计算,并从施工单位工程款或监理单位的监理费中直接扣除,容易导致合同纠纷,增加了建设单位进行合同管理的难度。

3.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存在道德风险

当前大多数工程都由施工单位来选定质量检测机构并进行送检,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进度款中代扣代付。该做法虽然有利于建设单位的投资控制,但却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可信。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准入门槛不高,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工程检测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部分施工单位为了减少返工数量,利用选择检测机构的权利,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另一方面,部分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为了承揽业务,抛弃了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受施工单位指示对检测结果进行造假。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施工单位的要求时,允许施工单位重新取样送检,多次检验直到结果“合格”。这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改进建议

4.1完善质量检测项目,规范检测委托主体

如前所述,部分地方规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由建设单位直接选定检测机构,并将检测费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质量检测活动,可以防范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的道德风险,增加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可信度。但如果将所有的检测项目都交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送检,则等同于将施工单位的检测义务全部转移给了建设单位,不符合《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建议推行多主体平行委托送检的模式,根据检测项目的重要性和工作量,合理划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测义务。首先,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之外,由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必须进行的专项检测项目和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其次,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专项检测,由建设单位选定检测机构,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按100%频率进行检测,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全过程监督。第三,对于进场材料的检测,建议按照《条例》和《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施工单位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按100%频率进行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按照不低于施工单位检测频率的10%进行平行验证检测;由监理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按照不低于施工检测频率的10%进行平行验证检测。

4.2调整质量检测服务费用列支方式

现行的计价规定不能满足多主体平行委托送检模式下对于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计取要求。建议省级住建部门出台具体办法,根据当地对检测项目和委托方式的具体要求,明确不同委托方委托检测费用的计取和支付规则。例如,可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规定的“工程概算”中添加“工程质量检测费用”这一项目,并将具体检测项目及费用予以明确,减少因多主体平行委托检测而导致的价款支付纠纷。

4.3强化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责任的追究

为了防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道德风险,建议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违法成本。具体措施包括:(1)明确对伪造检测数据以及虚假报告的判定细则;(2)对于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吊销检测资质且规定5年内不得申报检测资质,不仅要计入机构的信用记录,还要计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3)规定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承担终身责任,对故意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个人,取消从业资格且终身禁止从事工程检测工作,计入个人信用记录;(4)加强检测监督,要求所有检测工作必须由至少2名检测人员参与,由2名检测人员共同确认检测结果并在检测报告上签字;(5)推行由检测机构现场取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的抽检制度,确保检测样本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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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卜炜玮 李红娜 单位:云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