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知识范例

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法规知识范文1

 

无论是专业研究人员、法律工作者,还是一普通的市民,都有需要查询法律法规的时候。法律院系的师生在教学科研或写作论文的时候,需要查询法规;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在法律实施中,需要依法办事,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查询;律师与市民为了诉讼的目的也是如此。   传统的查询方式有:(l)查询专门的法规类定期出版物,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新法规》月刊;(2)通过查阅某些法规类内部资料,如上海市律师协会所编《律师业务资料》;(3)查阅有关的报纸,如《法制日报》等;(4)查阅各种类型的法规汇编。   在rr环境下,成百上千的法律类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其中提供法律法规检索的网站亦是五花八门,各具特色。但是法规类网站,其主办者的专业水平、经济实力、权威程度、维护状况都良芳不齐,虽然网上诸多搜索引擎都列出一大申的法规类网站,但是并非都真正堪敷实用。本文仅就一些比较实用的站点作些介绍。   1法律法规大全式网站   1.1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岸   中国法院网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下,依托人民法院报社开展工作,其权威性不容置疑。它是全国最大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并且提供免费查询。在如今网络上免费的午餐越来越少的情况下,这个网站提供给我们如此慷慨的免费查询服务,如此丰富的法规资源,如此强大的搜索功能,如此精致的主页设计,实在使人欣喜不已。   这个网站在法规收集方面是集大成式的。分为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中外条约、政策参考、所有类型五个库。   在检索方法上,最多可以同时设置四个关键词进行组合查询,比如,设定四个检索关键词,分别为:公司(词一),股票(词二),上市(词三),条件(词四),检索国家法律法规库,得252条检索结果。其中最新的一条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X)3年12月28日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最老的一条是中国人民银行在1卯1年1月1日的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1.2北大法律信息网法规中心   北大法律信息网是北大英华科技公司和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共同创办的大型综合性法律网站。该网站主页设计严整,内容更新及时,依托北大的学术背景,其权威性是毋庸置疑的。   该网站上的法规搜索,提供四个检索字段,分别为:按法规标题查询、按法规全文查询、按发文字号查询、按日期查询。建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全库、中国地方法规规章库、港澳台法律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库、外国与国际法律库。’例如,如果想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全库中查询标题中有“婚姻”二字的所有法规,则在法规标题框中输人“婚姻”,查得有88护,其中最新的一条是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2(X抖年1月19日民办函〔么刀3〕1砧号),最早的一条是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1953年7月1日),该网站收集法规之详细程度由此可以窥斑见豹。而如果想要查询所有的法律法规正文中包含有“婚姻”一词的,则就采取全文查询的办法,查得有弘3条,比如其中一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促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通知(财综〔2(X犯」巧号),该规定文中多处提到“婚姻”二字,而依照标题查询的方法是无法查到这个结果的。   这个网站上的检索是要收费的,免费亦可以查得条目,但是无法看到全文。   2新法规查询网站   由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是在持续地进行着的,所以对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信息必须有个及时的了解,因此不少提供法规信息的网站都将最新法规信息作为一个专栏。另外也有专门介绍新法规的网站,该网站的栏目有:最新国家法律法规,最新地方性法规,本月热点法律法规,立法背景材料。我们可以通过浏览这个网站,了解立法动态,并且可以取得新近立法的法规全文。比如在热点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今年二月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X”年2月13日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等一系列当月的法律法规,点击相关链接后我们就可以阅读这些法规的全文了。   3查询地方法规的网站   虽然在大全式的网站中建有地方性法规库,但是各地亦自建有自己的专门地方法规网站。一般在各地方政府的网站中都有该地区的地方立法可供查询。   4专题法规查询网站   法规分类分为“权益保护”、“身份确认”、“捐赠、投资”、“教育、教学、就学”、“出人境”、“留学及人才引进”、“出境探亲、定居、就业”、“回国探亲、定居、就业”、“涉外婚姻”、“涉外收养”、“遗产、安葬”、“侨房”、“华侨农场、侨属企业”、“外(侨)汇”等专题。   (l)北大法律信息网法规中心   目前提供中国法律法规英文版的网站尚不多,而北大法律信息网所提供的这方面内容,固然可资信赖,但是非注册用户还是要另找门径。   (2)李忱k法律搜索引擎   比如在诉讼法方面,收录了八十种中国诉讼法律法规的英文版。根据本文写作时的检索,该网站称收录了总共有仪众)多种英文法规,相当部分都是可以免费查看全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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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超市;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近年来,食品安全公共事件频频发生,蔬菜、猪肉、牛奶、鸡蛋、水产品、食用油等,但凡与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食物都出现了安全问题,老百姓惊呼:“还有什么食品是安全的?”与此同时,家乐福、沃尔玛、人人乐等国际国内知名超市也曝出了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俨然成为一个严峻的、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反思造成目前食品问题泛滥的根源以及如何从法律方面制裁和制止这种不良现象的发生与发展,使食品领域回归安全状态。没有买卖便不会有制造,规范食品销售市场,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为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树立正确的标准和形象,应首先对在我国食品零售市场占主导地位的超市实行法律规制。

一、超市食品的安全问题

超市是以顾客自选方式经营的综合性货物零售卖场。超市主要为众多生产者提供商品集中销售的平台,同时也有部分自营商品。超市是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的主要商业零售组织形式,在我国也日渐成为城市居民的重要生活用品购买场所,其中以销售食品为主,生鲜品占一定比重。超市以其琳琅的商品为顾客提供“一站式”商品服务,同时还兼有商品质量好、价格低廉的特点,备受百姓欢迎。然而,随着国际知名大超市的入驻以及国内超市的兴起和发展,超市间竞争日渐加剧,超市食品安全状况基于行业特征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超市间竞争主要为价格竞争,商家为迎合消费者追求“价廉”的心理以及超市增加人气和销售量的需求,会降低质量,甚至参杂参假,生产或销售不安全食品;二是超市为实现商品琳琅满目的开店理念,不顾商品质量良莠不齐,盲目增加商品品种和数量,造成不安全食品隐患;三是超市基于成本考虑,会卖出过期的食品,甚至将过期食品回笼处理。我国超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一是包装食品的食品安全问题。在超市食品中占主导的是包装食品,包装食品的存储方式不符合要求导致食品质量受损、包装标识不清、缺乏质量认证、出售过期的包装食品。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包括沃尔玛、家乐福、易初莲花等跨国企业卖场里,销售食品的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QS标志等标识不全,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等现象普遍存在。[1]最高人民法院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中“超市卖过期阿胶”事件。二是散装食品、自制食品问题。超市出于“货卖堆山”的经营理念,往往不将生鲜食品密封,而是暴露在空气中,顾客可以随意品尝或捏摸,容易导致食品被“二次污染”。比如,长沙家乐福超市发光猪肉事件、深圳沃尔玛被曝出的后厨一月不换油事件等。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我国首份《超市自制食品调查报告》透露,接受调查的32家大型连锁超市中,超过一半的超市都承认自制食品已成为接到投诉最多的一个环节。[2]三是加盟店和联营、出租、招商食品、企业自送食品的安全问题。超市允许加盟店70%的商品可以自己采购,加盟店的食品安全实际不受超市管理。超市自制食品中,自营仅占少数,其他大部分来自联营和出租。联合经营和出租柜台,超市对其经营的食品来源不予过问,只收取一定场地费用。招商食品、企业自送食品的食品安全超市只是偶尔抽检,对其经营环境和食品安全无法掌控。上海“染色馒头”就来自企业自送食品。加盟店和联营、出租、招商食品的进货来源往往是批发市场、小作坊或食品卫生条件极差的小企业。大量的未经食品安全检验、无生产资质、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的食品堂而皇之地进入超市,是目前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起因。

二、超市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超市食品的安全监管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目前,质量监督局和工商局对超市的监管主要采取定期抽查、随机抽检的方式,然而,食品是消费者每天都要面对的,不同品种的食品、不同生产商生产的同种食品、同一生产商生产的不同批次的食品都有可能存在安全问题,不是简单的抽查便可以发现和查处的,这也使得许多生产商对能否查出食品安全问题抱有侥幸心理,甚至挖空心思去寻找执法人员查处的时间和规律来应对执法机关的监管,由此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屡查不止,甚至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目前看到的食品安全问题大多都是事后追究和制裁。

(二)超市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民事责任方面,如果不安全食品已经导致危害后果或者消费者发现了不安全食品,依据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分清是超市还是生产商的法律责任,违法者会受到应有的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不合格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这也是基于民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超市最终将食品安全的责任转移给了生产者,并不需要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未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销售者出售了不安全食品,如果是生产者责任,最终责任还是由生产者承担,销售者只承担连带责任,帮助先行赔付而已。从超市的观点及法律规定来看,似乎责任都最后指向生产者。另外,2009年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无法知晓食品是否安全,即使消费者发现不安全食品,也因超市食品价格低廉,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数额并不多,消费者主张权利并不积极,其他消费者也很难形成群体效应,对超市经营并不会形成影响。行政责任方面,2006年商务部《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虽然制定了超市食品安全的具体操作规范,但因其不具有强制性,对超市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无法形成威慑和制裁。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只需履行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只需要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违反以上义务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但这些只是形式监管,对超市并没有规定实质性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三、超市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加强超市自身的食品安全监管。面对超市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人们纷纷呼吁要加大对超市的监管力度,但是如何加大监管力度才是关键性问题。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以少量的人力物力面对数量庞大的商品和众多的超市,自身的局限性使其不可能对全部食品实现有效监管。然而,严格食品监管就必须做到每天必查、每品必查。相比较农贸市场和个体经营户,超市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对食品安全的监测能力。由此,法律应规定质量监督局和工商局不再承担全部食品安全的监管,而是应把工作重点放到对超市监管责任的监管上。监管责任层层分配,才能做到对每一食品实现有效监管。法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超市的监管职责:一是超市应建立食品生产源查询系统、食品安全预警系统、食品进货查验登记系统等,作为执法机关监管对象之一。二是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检测。超市必须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检测部门,超市必须具备检测常见食品安全问题的仪器设备或试剂。如,蔬菜的农药残存监测等。超市必须每天检测生鲜食品,按进货时间和批次检测包装食品,并在食品前标签上标示检测结果。三是建立超市准入制度,明确规定进入超市的企业必须在生产原料、生产环境、检测手段、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许可证等方面具备的条件。四是严格规定超市食品出售的规范和标识。五是建立食品销售环节的追溯和承诺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二)加强超市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责任。超市对不安全食品的销售应当存有过错,应当为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就意味着,保障食品安全是超市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笔者认为,超市是流通环节,食品经超市进入市场,超市为食品销售提供平台。超市作为经营者,对销售食品是否安全应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超市出售的食品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包装食品,一类是散装食品和自制食品。如果包装食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责任主要在生产者,然而超市作为经营者存在监管失职责任;如果散装食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区分是生产环节还是运送、销售环节导致,对于生产环节导致,责任主要在生产者,超市同时存在监管失职责任,对于运送、销售环节导致,超市存在明显的管理失职责任;如果自制食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超市既是生产商又是销售商,应当承担生产和监管失职两项责任。笔者建议应制定《超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超市的各项具体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超市配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大执法机关对超市食品安全监管的监察力度。另外,对超市违反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要给予行政处罚:第一,超市食品安全制度或系统、检测仪器设备不健全的,对超市处罚款,并责令在一定期限内改正,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第二,没有按规定设置食品安全检测标识的,对超市处罚款,并责令在一定期限内改正,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发现存贮食品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对超市处罚款,责令将不安全食品下架,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发现虚假检测或检测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超市处罚款,并责令将不安全食品下架,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五,对超市自制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对超市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六,违反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对超市处警告、罚款,并责令在一定期限内改正,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七,对于超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均在网上公示,让老百姓享有知情权。

四、结语

超市因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或违规操作受到处罚,才会严把进货、运输、仓贮、销售等多个影响食品安全的经营环节。超市不敢销售不安全食品,则对生产者产生实质威胁,起到通过流通环节倒逼生产环节加强食品安全的良好效应。加强超市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消费者和超市获得双赢,消费者买到了安全的食品,超市虽然为食品安全增加了成本,同时也收获了更多的收益。老百姓会涌向超市购买放心食品,即使价格稍贵于普通市场,反而增加了超市的销量。另外,国家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良好的超市可以给予适当的政策补贴或税收奖励。法律规制与政府扶持相结合,为百姓设立食品安全的范本,从流通环节为老百姓把好食品安全的最后一关。

【参考文献】

[1]沃尔玛家乐福售卖“问题食品”国家正制订超市食品规范[N].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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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郑州市第五十八中学教师队伍不断壮大,并出现高学历、年轻化的趋向。这些教师一直担任一线教学工作,工作出色,获得了许多科研证书、奖励。但是由于年龄相仿、教龄相仿,他们在中小学一级教师和中小学高级教师的职称评定上出现了扎推现象。有些教师已经达到评审条件,但因为参评人数较多、评审指标少,无法顺利参加职称评定,从而导致他们的积极性下降,无形中影响了教师的专业成长。

二、制度引领职称评审工作

(一)解疑答惑、服务教师

因为许多教师对中小学职称评定的条件不甚清楚,所以每年暑假前,学校会安排办公室专人负责印发《郑州市第五十八中学职称评审手册》,组织参评教师集中学习。而为了避免教师出现各种错误,办公室把往年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错误整理成资料印发给教师学习,大大降低了教师的焦虑程度。

(二)成立评审小组,做到公平公正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小组,由教学副校长(高级教师)任组长,德育副校长(高级教师)、校长办公室主任(高级教师)、教务主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一线教师代表(高级教师)、教研组组长代表(高级教师)和工会主席(中小学一级教师)任组员。评审小组的成员均为中共党员,思想觉悟较高。同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评审小组调研制定了《郑州市第五十八中学职评积分细则》,进一步保障了公平公正。

(三)评审流程严格统一

每年的职称评定文件下发后,学校出台《郑州市第五十八中学职评工作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具体流程如下:1.通知符合评审条件的教师整理资料,根据学校职评细则自评打分,提交资料和自评表。2.职评小组成员统一学习职评文件,审核所有参评人员的资料和自评积分,汇总所有人的积分并初步排序。3.组织所有中、高级参评人员对参评人的证件资料、业绩资料进行公开展示,相互审核积分、排序情况。4.职评小组人员接受有异议教师的反馈和咨询,处理遗留问题,再次确定排序。5.对所有参评人积分排序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正式通知符合条件的教师上报资料。6.参评人员上报资料,由办公室集中送达上级。评审小组严格按照积分细则和评审流程开展工作,确保了职评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三、温情帮扶为教师创设有利条件

经过几年的运行,教师已经非常清楚评审的流程和规章制度。但如何让刚性的制度更具操作性和人情味,如何帮助更多的教师达到评审条件,是学校领导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建立教师职称评定档案

根据教师近年来的获奖情况,由校长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协助配合、教学副校长主要负责,结合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评审条件,列出教师个人职称评定的业绩条件,给每位教师建立教师职称评定档案。这样,教师对自己的评审条件心中有数,更加明确自己的奋斗方向和目标。

(二)各部门齐心协力为教师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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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岗位需求;医事法律法规;课程设计

近年来医事法律法规(有些院校称卫生法学)课已成为我国医学院校较为普遍开设的课程。该课程的目标定位是对学生进行医事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育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为今后适应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做准备。显然,该课程对培养兼具医学科学和人文社会素养的学生,帮助学生适应未来复杂的医疗环境是极为必要的,因此在不少医学院校,医事法律法规课被列入医学人文教育核心课程。但作为一门相对较新的课程,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医学院校医事法律法规课程的实际教学实施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对该课程的教学展开研究,尤其是结合我国医学教育实际,从提高教学实效性的视角对医事法律法规课程设计的模式进行探索,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问题的提出

1987年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卫生法制教育的通知》,此后我国医学院校相继开设了相关课程,我国医事法律法规教育自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选修课到必修课的过程。目前我国大多数医学院校都开设了这门课程,但是,总的来说,医事法律法规教学现状并不乐观。这其中较为普遍且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课程目标不精确。对课程缺乏清晰合理的定位,将课程定位为对学生进行卫生法律知识教育,课程目标过于笼统,导致在教学实践中针对性差;二是教学内容选取过于宽泛,往往将各方面卫生法律法规知识都纳入课程体系,导致宽泛有余而实效性不足,学生未能有效掌握基于岗位需求的、贴近临床岗位实际的有用内容,影响教学实效性[1]。因此,要改变这种课程模式,需要从学生未来岗位需求出发进行基于岗位需求的课程设计探索。

2课程设计思路

医学的特点决定了学生要掌握大量的医学基础、医学专业和医学人文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相应的学时紧张是医学院校的普遍问题,公共课、医学基础课、专业课争抢学时是长期存在的现象,这导致医学人文类课程学时数普遍偏少。据李海军等[2]对国内40所医学院校五年制临床本科教育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调查,开设课程的24所院校医事法律法规的学时最多的32学时,最少的16学时,平均21.6学时,还有16所院校未开设该课程。在这样的基本背景下,医事法律法规课程设计要坚持实用优先、基础并重。所谓实用优先,是指要把工作岗位上真正需要的东西作为重点,提高针对性,避免空泛、华而不实;所谓基础并重,是指遵循法制教育的规律,知识和素养并重,在讲授具体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素养培育。在实用优先、基础并重的原则下,对医事法律法规课进行课程设计,可以重点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评价方式3个方面开展。教学内容方面,针对医事法律法规内容繁多而学时数不足的情况,应在进行临床调研的基础上,精选与岗位需求关联度高的内容;教学方法方面,针对当前教学仍以传统灌输式为主的情况,任课教师要转变观念,大胆尝试新方法、新手段;在评价方式上,改变过去单纯考核知识记忆而忽视能力素养考核的情况,将知识考核与素养考核并重。

3课程设计的具体实施

3.1做好临床调研,精选教学内容

医事法律法规课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医疗领域的方方面面,而学时数又往往较少。在这种情况下,认真细致地做好临床调研,了解清楚实际岗位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对课程内容进行精选整合,优化设计教学内容,对提高课程教学实效极为重要。根据笔者对所在地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及临床一线人员的调研,笔者认为医事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应涵盖素养培育和具体法律法规知识两个层面。素养培育主要是通过课程学习帮助医学生形成基本的法律素养,具备依法执业的能力。具体法律法规知识主要是临床实际工作中需要的各种医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制度的具体规则。其中素养培育部分应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医患关系的法律认知,特别是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规则意识,即对规则的尊重和严格遵守;三是法律思维能力,包括程序思维、证据思维、权利义务思维等。具体法律法规知识部分应涵盖医务人员的入职、执业和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则。具体讲,可把医事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设计为四大部分,分别是学生法律基础部分,讲授基本概念、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法律思维的基本要求等,授课中这部分大约需要4学时;医务人员入职规则部分,根据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等不同专业分别讲授入职的基本要求、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制度等,授课中这部分可安排4学时;医务人员执业规则部分,重点讲授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医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各项医疗核心制度等,这部分的讲授应紧密结合不同专业实际,可考虑安排8~10学时;医疗纠纷处理规则部分,主要讲授《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以及医疗事故处理规则,这部分要突出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则意识等,可考虑安排4学时。上述设计基本涵盖了与岗位需求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总学时数在22学时左右,大多数学校能够接受。

3.2正确选择教学方法,坚持灵活实用

医事法律法规是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该课程的基本功能就是要让医学生具备适应临床岗位需求的法律法规知识、技能与素养。目前教学实践中学生仅是机械地记忆了知识,改革陈旧的教学方法已是当务之急。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要坚持与岗位需求相衔接,知识教育与素养培育相统一。这要求任课教师要了解行业需求,主动与行业对接。基于此,医学院校应考虑安排医事法律法规课程教师去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进修,了解行业实际情况。教师在授课时,要根据具体授课内容灵活选用不同教学方法。笔者认为根据本课程的特点,可将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情景模拟法、问题法等教学方法相结合,这些方法如能正确使用,既能保证学生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又能紧密联系岗位需求,能够提高教学实效。

3.3改变考核方式,坚持知识能力素养并重

考核方式直接决定学生的学习态度和方式,也直接影响教师的授课模式。过去的医事法律法规教学评价主要考查学生对法律条例的掌握情况,忽略了对与岗位需求相关能力和素养培育效果的评价,这显然是不科学的。要改变传统的考核方式,把具体知识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分析实际问题能力、是否具备临床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的法律素养等结合起来,对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使医事法律法规课真正成为有用的课程。

参考文献:

[1]翟方明.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养教育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5(7):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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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丰富、逻辑性强,融合国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随着食品贸易全球一体化发展,食品安全已然成为国际食品贸易发展的决定性问题被广泛认可。毋庸置疑,健全的法律法和标准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科学严谨体系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能有效维护安全、稳定、健康的食品生产贸易环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第2版)》在第二篇国际食品法规与标准和第三篇发达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中详细阐述了国际食品安全组织及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首先,书中系统地介绍了国际相关食品安全组织,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让读者了解这些组织在全球食品安全保障中的作用、制定的重要法规标准以及国际应用现状;其次,选取美国、欧盟和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例,介绍了这些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过程、当前重要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以及食品标准体系框架、制修订主体和各类食品标准的获取渠道,并通过详细的案例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实际实施效果;最后,以国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为参照,探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现状,反思现行相关重要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应用现状与不足,引导读者根据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成功经验,探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路径。

2、理论新颖、与时俱进,阐释当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发展与完善

现代社会由于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食源性疾病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特别是近年来爆发的饭店“地沟油”、肯德基“苏丹红”、牛奶“三聚氰胺”等公共食品安全事件引发国家的高度关注,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有效监管食品安全、保障社会大众身心健康,也为食品安全的健康发展奠定了牢固的法律基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第2版)》在第四篇详细阐述了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内容与发展完善过程。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同时1995年10月3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宣告废止,标志着我国食品标准进入关注食品安全相关指标的新时期,2018年12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更加趋于完善。经过长期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已逐步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农业法》等基本法律为核心,以有关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等基本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辅以各个省以及各个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重要补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本书的讲解,读者能够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形成一个清晰的发展脉络。

3、特色鲜明、科学实用,契合新时代下食品安全监管要求

法律法规知识范文6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中央、省、市、县各级文件精神,围绕林业重点工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林业法规体系,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强化林业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升林业干部职工法律修养,不断扩大林业法律法规知识的社会普及度。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干部职工法治宣传教育

1.落实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法治培训、法治讲座等制度。加强宪法和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林业各项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2.加强党章和党内法规的学习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及政治规矩,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自觉远离纪律红线。

3.健全机关单位干部职工日常学法用法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列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二)加强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1.结合“3·12”植树节、“爱鸟周”、“2·2”世界湿地日等开展活动,广泛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着重抓好《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利用“12·4”宪法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活动媒介,积极组织力量参与联合普法活动。

3.利用精准扶贫联系点等平台,积极开展对村组干部和林农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农民依法参与涉林行为的监督。

4.利用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5.播放和森林防火通知通告,出动宣传车辆巡逻宣传,安装各类防火设施警示宣传以及开展校园森林防火宣传活动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条例》宣传教育。

(三)通过专项打击行动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影响力

1.积极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通过开展打击非法占用林地、滥伐盗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等专项行动,以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林区稳定及森林资源安全。

2.创新“送法下乡”形式。积极协调电视台,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以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尊法、守法意识,把法治根植于广大群众心里。

3.编印林业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宣传资料,利用开展法律宣传日、宣传月和林业培训讲座、送科技下乡等系列活动进行普及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林业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局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和林业改革股,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推动落实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任务。

(二)推进林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严格实行林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进林业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将执法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监督方式等事项信息公开。积极推行林业主管部门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法律法规知识范文7

一、加大宣传力度,使档案法制意识得到加强

尽管《档案法》已颁布实施多年,但由于重视不够和宣传力度不大,社会的档案法制意识还普遍不强,档案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和落实,依法治档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势必要影响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使档案法律法规被社会所认可,就必须合理利用好宣传这个有利武器,为做好档案法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面向社会,加强对档案法律法规的深入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档案法律法规的认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法制观念和意识。在选取宣传方式上,除举办座谈会、组织专题培训、开展知识竞赛、报刊宣传等传统宣传方式外,还要敢于创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新媒体宣传、网络宣传、微信公众号宣传等宣传活动,加大对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将档案法律法规知识传播到社会各个方面,每一个角落,扩大宣传的社会覆盖面,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让更多的人了解档案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大家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对档案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度,自觉维护档案法律法规的尊严,为依法治档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完善立法工作,使档案法规体系得到健全

要想做到依法治档,关键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这就离不开档案立法。档案立法是档案执法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没有完善的档案立法,档案执法就无从谈起。实际上,自1987年《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档案立法工作已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随着档案工作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站在更高的角度来看,原有的档案法规体系由于有种种不足,还很不完善,系统性、可操作性还不强,已不够适应发展需要,还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在实际工作中,要从依法治档的战略高度出发,全面加强档案立法,不断完善档案法规体系,以满足档案法制工作发展的要求,使档案工作真正走上依法治档的轨道。新形势下,既要要加强原来没有的新领域和新载体档案的立法,如电子文档、信用档案、民生档案、社区档案、家庭档案、新农村建设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档案的立法,又要对原有的档案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以进一步完善档案法规体系,确保档案工作有法可依,档案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强化执法检查,使档案违法行为得到预防和纠正

立法虽很重要,但光有法还是不够的,关键是确实把它落到实处,真正做到这一点,就离不开档案执法。如果有了法律法规,但得不到执行,法律法规就失去了应有的功效。当前,档案法律法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档案法制的权威性没有真正得以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保证法律法规得到深入实施,就必须做到严格执法。档案执法就是档案部门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过程。要不断加强档案执法,提高档案执法水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加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力度,以保证档案法律法规确实落到时处,落地生根,实现依法治档。要把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纳入日程,摆上位置,通过开展全面或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违规案件,强化档案法律的权威,维护档案法律的尊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支撑。

四、重视学习培训,使档案执法人员的素质得到有效提高

法律法规知识范文8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切实做好我局2020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成立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局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中心、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局2020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2020年全局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执法大队,由执法大队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

二、集中宣传,突出重点

(一)1-2月份,重点围绕元旦、春节、“全国110宣传日”、疫情防控等集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1.元旦、春节期间集中联合开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

2.围绕“全国110宣传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3.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

4.开展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二)3月份,重点围绕疫情防控、“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8国际劳动妇女节”、“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植树节”、“世界森林日”、“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1.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法治宣传活动。

3.“3·8国际劳动妇女节”法治宣传活动。

4.“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法治宣传活动。

5.“植树节”、“世界森林日”法治宣传活动。

6.“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法治宣传活动。

(三)4月份,重点围绕“全国税收宣传月”、“清明节”、“世界卫生日”、“世界图书和版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疫情防控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1.“全国税收宣传月”法治宣传活动。

2.“清明节”文明祭祀、森林防火法治宣传活动。

3.围绕“世界图书和版权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5.“世界卫生日”法治宣传活动。

6.“世界地球日”法治宣传活动。

7.“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活动。

8.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四)5月份,重点围绕“5·12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5·20世界计量日”、“中国旅游日”、“全国助残日”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1.“5·12防灾减灾日”法治宣传活动。

2.“科技活动周”法治宣传活动。

3.“5·20世界计量日”法治宣传活动。

4.“中国旅游日”法治宣传活动。

5.“全国助残日”法治宣传活动。

(五)6月份,重点围绕“6·1国际儿童节”、“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6·5世界环境日”、“6·9国际档案日”、“国际认可日”、“6·26国际禁毒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安全生产月”、“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6·25全国土地日”、“6·29烟草专卖法颁布日”、“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中国文化遗产日”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1.围绕“6·1国际儿童节”开展法治进学校活动。

2.“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法治宣传活动。

3.围绕“6·5世界环境日”“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4.“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法治宣传活动。

5.“6·25全国土地日”法治宣传活动。

6.“6·26国际禁毒日”法治宣传活动。

7.“安全生产月”法治宣传活动。

8.围绕“国际认可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9.“中国文化遗产日”法治宣传活动。

10.“6·29烟草专卖法颁布日”法治宣传活动。

11.“6·9国际档案日”法治宣传活动。

(六)7月份,重点围绕“7·11世界人口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七)8月份,重点围绕“诚信兴商宣传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八)9月份,重点围绕“教师节”、“九九重阳节”、“9·18全省防空警报试鸣日”、“国际保护臭氧日”、“全民国防教育日”、“全国质量月”“中国统计开放日”、“保密法施行纪念日”、“保密法法制宣传教育月”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1.围绕“教师节”开展法治进学校活动。

2.围绕“九九重阳节”开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3.围绕“9·18全省防空警报试鸣日”开展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宣传。

4.围绕“保密法施行纪念日”、“保密法法制宣传教育月”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5.“国际保护臭氧日”法治宣传活动。

6.“全国质量月”法治宣传活动。

7.“中国统计开放日”法治宣传活动。

(九)10月份,重点围绕“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粮食日”、“世界邮政日”、“世界标准日”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1.围绕“世界精神卫生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2.围绕“世界粮食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3.围绕“世界邮政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4.围绕“世界标准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十)11月份,重点围绕“11·9消防宣传日”、“反洗钱宣传月”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1.围绕“11·9消防宣传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2.围绕“反洗钱宣传月”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十一)12月份,重点围绕“12·4国家宪法日”、“12·1世界艾滋病日”、“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1.围绕“12·4国家宪法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2.围绕“12·1世界艾滋病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3.围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三、强化措施,保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