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社会协商制度构建现状

劳动法社会协商制度构建现状

摘要: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社会就业人数持续增加,产生了大量劳资矛盾问题,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产生了重大影响。面对这种情况下,我国加快了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加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劳资矛盾问题使用社会协商制度是有效的解决措施,亟需从法律角度上对其实施过程进行有效推动。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劳动关系进行分析,找出当前社会协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保障更有效地推动劳资社会协商制度走向法治化进程,这需要对协商主体进行明确,并且要对相应的措施进行法定化,有利于采取法律手段保障社会协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有助于推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协商;集体谈判;劳动关系

现阶段从基层情况看,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并且集体劳动争议现象频繁发生,存在诸多相应的劳动矛盾事件,影响到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也干扰到市场经济的发展[1]。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明确了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促使社会治理成为我国整体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2]。在这种社会治理过程中,基本上对传统社会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从以往的集中式管理逐步转变为民主式、参与式[3]。并且,提出了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通过对协商民主制度的深层次推广,开展更为广泛的社会协商,借助职工代表大会为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全面增强民主制度建设,确保职工参与监督和管理的民主权利[4]。在后续多次会议中,都提出要加快落实社会协商制度,通过该制度对人民群众利益涉及问题进行合理解决,实现社会治理制度的创新,从而促使该制度在利益保护、表达、协调等方面获得改善,有利于解决矛盾纠纷,以此实现良好劳动关系的建立,推动社会经济发展[5]。

一、劳动法视野下社会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劳资关系进行分析,基本上都实现了社会协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不管是从法律层面,还是实施过程中都有着良好的基础,但是实施效果依旧不如人意,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6]。

(一)三方机制

从现阶段我国劳资关系解决过程分析,基本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落实了三方机制,但是作用发挥程度非常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缺乏对三方机制的正确认识,难以理解到三方机制的作用。从实际情况了解到,大部分地方建立三方委员会更多是为应付上级部门,并不是为了要真正发挥该制度的作用而进行建立的,导致这种机制只是形式化体现,基本没有任何作用[7]。例如,在各个地方对劳动法相关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对三方机制作用和功能进行明确考虑,导致这种机制在使用过程中有着很大的调整空间,基本上无法产生作用。第二,从三方机制的作用发挥上,是需要依托相应的机构进行的,但是往往省市一级会建立完善的三方机构,一旦到基层地方后,建立的三方机制五花八门,基本上可以随意设置,导致三方机构难以产生作用[8]。一般情况下,政府机构作用强大,企业代表没有什么权利,甚至有的地方机构由政府部门发挥企业作用,导致众多企业没有参与感,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没有发言权,也没有参与权。第三,三方机制设置中,没有体现出专业性,也没有配置专业人员,导致协商水平非常低,甚至参与者基本上没有协商意愿,针对此问题,需要加快提升协商能力[9]。

(二)集体协商

当前,在各项法律出台后,加上政府的全面推进,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模式在逐步形成。现阶段主要有两种集体协商模式:第一,由政府主导,能够对劳动关系进行协商,并且进行集体合同签署;第二,由劳动者采取的行为,更多是罢工过程,促使集体协商模式形成。前者更多是政府单位做出的主动性行为,后者往往是人民群众做出的主动行为,更多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活动[10]。这两种协商方式既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也不具有实施过程的合法性。而且,政府主导下形成的集体协商制度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一方面,政府相关人员会要求集体合同签订率越高越好,但是现实情况并非这样的,导致部分政府部门为了要实现这一目标,采取了相应措施实现集体协商。这源于国家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会出台各类相应的制度,当地政府为确保有更高的落实成效,制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措施,很容易造成错误的合同签订。另一方面,没有集体协商的过程。政府单位主导下的集体协商,更多对结果非常重视,对实施过程并没有关注。一般都是按照工会相应的要求,对集体合同进行签订,难以体现出劳动法的需求。

(三)企业民主管理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视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这源于民主管理在企业有着较强的基础,但是在市场化的发展进程中,这种主人翁的意识逐渐开始淡化。虽然我国出台了各种关于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是实际产生的效果不佳,主要体现在:第一,缺乏有效职工大会的开展。从现实过程分析,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很好落实职工大会召开制度,甚至有的企业将其作为形式化的制度,导致难以依靠民主管理实现社会协商。并且,职工大会在功能发挥上不足,更多采取了听取、讨论等方式,没有发挥出决策权。第二,缺乏公开透明机制。结合企业民主管理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对重大事项、管理制度等方面信息进行公开,从而接受职工监督等。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基本上没有将相应内容公开,导致职工无法了解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部内容,无法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咨询活动中。并且,在劳资关系协调中,职工对企业方方面面都不了解,没有办法对企业的盈亏情况进行了解,难以在协商过程中争取有利权益。第三,董事、监事作用发挥并不明显。结合相关法律可知,这需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设立相应的董事和监事,从而对企业管理实施监督。但是,这种制度在现有企业实施过程中往往是缺失的,没有发挥董事、监事的作用,制约了社会协商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劳动法视野下社会协商制度的构建

(一)明确协商主体法律地位

通过对三方机制的协商主体进行明确,能够有效明确三方机制的作用,也保障了不同主体间的独立性。一般情况下,协商机制的主要参与主体往往是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虽然我国利用法律对工会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从基层企业来说,因工会在经济、组织结构上都是依托于现有企业的,导致其在独立性的发挥上受到很大制约。要确保工会法人资格的含义实现,应该从法律角度上得以落实,这需要借助法人管理模式,对现有工会成立方式进行调整,保障规范性管理,也可以将工会和企业间的界限进行明确。并且,要对当前工会经费筹集途径进行调整,采取多样化筹集途径,以此实现经费的高效率使用。在工会组成人员的产生过程中,应当明确选举办法,不得让和企业管理层或者其他层面有关系的人员承担工会管理责任,从而确保工会独立性可以充分发挥,也实现了工会成立和运行的合法性,以此更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资方参与过程中,一般是企业法人为主,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等。从现有层面进行分析,往往作为资方代表的企业在践行三方机制的过程中是缺位的,导致三方机制推动较为困难,造成国家所实施的三方机制只是形式化的存在。这需要从法律角度对三方机制的组成进行明确,能够让企业方可以参与,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有效保障社会协商制度的建立。

(二)社会协商手段法定化

在三方机制社会协商制度中,集体协商或者谈判过程既可以对劳资关系产生较大影响,也可以导致冲突产生。为确保集体谈判目标实现,大部分国家都从立法角度进行了全面思考,使用法律手段将相应的权利赋予双方,如罢工权、闭厂权等。但是,我国和国外法律有着明显的不同,现有法律不管从哪方面均没有对罢工权利进行明确,导致就算出现再多的罢工行为,对该行为合法性的确定也有较大争议。这需要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纳入法律保护中,从而对集体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第一,需要在法律制度中对劳动者具有的权利进行明确,让其在谈判过程中具有罢工权利。基于当前的根本法中对罢工权进行明确是有着很大难度的,只能从基本法中进行明确,从而对现有劳动法进行调整,也可以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中对于罢工权利进行明确。第二,应当对罢工流程和需要的条件进行明确。如果需要进行罢工,应当有工会进行组织,并且在罢工流程发起过程中,应当对工会同意人数作出限制,至少需要三分之一的赞成率才能进行罢工,但是这种行为的产生需要建立在集体谈判无效后,不能只是为了实现政治目的。第三,面对部分合法利益受损的劳动者时,应该实施集体谈判程序,这时需要具备一定权利,也就是相应范围内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企业不能因职工发起罢工而将其辞退,但是在罢工过程中企业可以不计算职工工资。除了对罢工权利进行明确外,也要对集体谈判过程进行明确规定,需要在符合相应条件后工会才能开展集体谈判。只有将集体谈判制度进行明确,使用法律法规进行限制,以此才能够更好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三)建立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

在劳资矛盾中,往往只会存在权利或者利益争议。从法律层面分析,可以使用法律关系对其产生性质进行划分,能够找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发挥出请求权的作用,从而可以利用争议解决办法。从现实情况分析,大部分罢工行为的产生都是为了消除相关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部分企业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理由,限制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追求,甚至对劳动者的人身自由进行侵犯。从近几年产生的各类劳动争议事件分析,基本上没有办法从法律角度对罢工行为进行判断,这种情况更多是由于合同履行过程引发的问题,需要发挥出抗辩权的作用。通过对法律关系上的请求权进行明确后,能够让劳动者、工会、用人企业等三方面都可以在法律依据下参与合理的行动。在集体劳动合同解决过程中,一旦用人单位没有办法按照合同支付相应的薪酬,也没有办法满足工作过程中的劳动安全,作为合同签订的另一方,是可以因合同履行过程存在的问题行使抗辩权的,对用人企业现有请求进行抵抗,并且可以使用诉讼手段,从而保障相应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不再履行相应的义务,需要先对自身进行衡量,分析自己是否履行了相关的义务,一旦没有履行,需要界定是否存在豁免事项等。在三方机制过程中,合同签署的双方并非实施的直接对抗,而是需要在对合同内容进行尊重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进行履行,并且对相关各方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明确。特别是工会组织,一旦没有任何依据组织集体罢工、暴力行为等,基本上是没有办法获得法律认可的。应当劝导相关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遵守,在产生劳动诉求的人员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安抚措施,让其明白合同履行要求;如果劳动者需求是合理的,需要帮助劳动者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也要组织与企业进行协商,指导劳动者参与合法的维权手段,以此实现劳资矛盾问题的解决。

三、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加上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下,劳动关系在治理上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行及时解决,需要加大社会协商制度的使用,这是对劳动关系实施有效调节的途径,也是现代劳动关系发展的趋势。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针对因产业机构调整、劳资矛盾加剧等问题产生的非常严重的集体行为等情况,使用现有法律手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解决,这需要对劳动关系治理制度进行创新。因此,通过提高社会协商制度的应用,利用法治化的方式对其进行适当的规制,能够有效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同时有助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政协淮安市委员会.构建“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新机制彰显政协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新作为[J].江苏政协,2020(7):28-29.

[2]向东平.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价值、路径与机制[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9(1):11-14.

[3]徐丹,张爱明.行业协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机制与实效分析——以武汉市东西湖区“协商在一线”试点为例[J].长江论坛,2021(4):32-37.

[4]李银.创新工作机制增强协商实效努力以政协协商助力基层社会治理[N].民主协商报,2021-07-16(4).

[5]于涛.培育“有事好商量”的社会协商精神——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社会协商机制创新[J].理论与现代化,2021(2):61-71.

[6]石志刚.协商民主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研究——以内蒙古包头市为例[J].阴山学刊,2021,34(1):106-112.

[7]朱凤霞,陈昌文.中层设计: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探索——对成都彭州市社会协商对话的考察[J].行政论坛,2018,25(5):37-44.

[8]汤玉权,徐勇.建立健全统一战线在基层协商民主中发挥作用的协商机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0(4):1-6.

[9]曾正滋.社会治理社会化视域下的社会协商制度建设——兼论社会协商的社会组织平台构建[J].闽江学院学报,2018,39(3):31-37.

[10]陈家刚,李慧勇.深化协商民主研究助力协商机制建设——评《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一书[J].理论与现代化,2018(3):127-128.

作者:经政彦 单位: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