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义务心得体会范例6篇

劳动义务心得体会

劳动义务心得体会范文1

社会实践是每一位大学生、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巩固知识,社会实践又是对每一位大学生、毕业生知识的一种检验,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义务劳动社会工作实践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报告1人们常说,劳动是伟大的,是光荣的,没有劳动就没有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也就是说,只要是劳动,不论是什么劳动,都是光荣伟大的。11月22号在年级办老师的组织下,我们党校学员义务给机关楼的人事处的三个办公室进行了清扫。风忽忽的刮,学员们还是热情饱满的认真工作着,顶着寒冷的天气,不怕冷不怕辛苦,将办公室的地面,桌椅和窗户都擦的干干净净。

这次义务劳动的实践,通过小组为单位的劳动,启发了我们在义务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劳动的价值。我们小组的同学毫不嫌脏,仔细地打扫着办公室,看着桌上,地面,窗台的明净,看着自己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都会心的笑了,都不因天气寒冷而退缩,是这些成果完全让我们忘记了劳累。

义务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义务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对我们的宠爱,使我们对劳动的概念了解肤浅。这次的集体义务劳动,使我们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老师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让我们对劳动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的光荣,让我们重视劳动,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义务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校这次组织的义务劳动让我们了解劳动的光荣和价值。

这次的义务劳动让我们明白了学会劳动的重要意义。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在校的大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问题。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我们应该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不辜负党组织对我们的要求。

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报告2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我从中学到很多,也得到了许多深刻的为人处世的道理。

学校把社会作为实践的场所,让我们参与社会,在公益劳动的实践中有所启示。通过小组为单位的社区志愿服务,启发了我们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在敬老院中,我们小组的同学毫不嫌脏。耐心、仔细地帮助老人们洗脚、剪指甲。这些都让我们体会到了老一辈的孤独、我们的幸福和自私。我们在那里尽可能地多和老人聊天、谈心,竭尽所能使老人感到温暖。我们还帮助敬老院的职工一起打扫敬老院。虽然我们满头大汗,但我们很高兴,因为我们心里都有一股自豪感。而这种自豪感不是在学校里能够体会到的。

公益劳动是不记报酬、不谋私利、不斤斤计较的;公益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公益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这些都让我们觉得自己是另一个雷峰。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次的集体公益劳动,使我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和自己的不足。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而现在,由于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装满了金钱的利益,干什么事都讲钱,干活不讲报酬认为是傻瓜,甚至有的“公益劳动”也变相要钱。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对于抵制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腐蚀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我们形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公益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公益劳动同样培养了我们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学校这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我懂得了公益劳动不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因为那是我们中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我们中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我们讲的公益劳动,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必须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导了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而学校组织的劳动,更让我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出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

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报告3踏着晨曦去劳动,不管睡眼惺忪,不管挥汗如雨;忍着酸痛去劳动,不管灰尘弥漫,不管气喘吁吁。从楼梯扫到走廊,从墙壁擦到玻璃,一周的劳动课,来也匆匆,去也匆匆。苦中有乐,酸中有甜,留下不尽思索。

劳动创造了美,它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完美结合。在我们的汗水浇灌下,一栋教学楼里里外外焕然一新——从垃圾散乱到窗明几净,这凝聚了我们的无尽心血。

劳动培养了我们吃苦耐劳的精神。以前的'我,是一个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小太阳”。在家懒懒散散,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初上劳动课,感到新鲜。上完一天,腰酸背疼。第二天清晨,迟迟不愿起床,结果误了时间,造成恶性循环。经过几天的磨练,我已有所改变了,变得不怕脏,不怕累,俨然一个劳动者了。

劳动使我们认识到“团结就是力量,众人拾柴火焰高”。这次劳动课,我和三个女生负责打扫教学区的清洁卫生,可谓人少任务重。我们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配合默契、互帮互助,逐渐缩短劳动时间,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劳动质量。

劳动启示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持之以恒,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劳动如此,学习如此,工作也如此只有认定目标,脚踏实地,才能“绳锯木断,水滴石穿”。我会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发扬吃苦耐劳的优秀品质,正视一切挫折,不屈不挠,勇往直前。

劳动培养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它使我认识到:课本知识是不够的,应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经风雨,见世面,丰富人生阅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

劳动还培养了我们的责任心,使我们树立了要回报社会,回报人民的人生观。它使我们认识到: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我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尽职尽责,鞠躬尽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努力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新人。

一周的劳动如白驹过隙,但它使我的思想发生了质的飞跃,它促使我早日摒弃那些“小太阳”的思想,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我将会在漫漫人生路上勇挑重担,锐意进取,不畏艰险,奋发有为!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一种锻炼,也是一种磨砺。

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报告4这周,我与舍友们自发的义务打扫了我们所住的宿舍楼。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认为志愿劳动是我们学习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能够从中得到快乐又能够从实践中认识到劳动的重要意义。这次劳动不仅培养了我们吃苦耐劳的精神,让我们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学会珍惜自己和他人的劳动成果,同时,也让我们在劳动中增进友谊,让我们更加团结。

不凑巧的是这一周的温度降得很快,异常的冷,但依然不减我们对劳动的热情,和对学校卫生负责到底的态度。所以即使风忽忽的刮,我们还是热情饱满的认真工作着,顶着寒冷的天气,不怕冷不怕辛苦。不管睡眼惺忪,不管挥汗如雨;忍着酸痛去劳动,不管灰尘弥漫,不管气喘吁吁。从楼梯扫到走廊,从楼梯擦到玻璃,劳动使我们认识到“团结就是力量,众人拾柴火焰高”。我和三个舍友负责打扫这宿舍楼的清洁卫生,可谓人少任务重。我们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配合默契、互帮互助,逐渐缩短劳动时间,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劳动质量。

通过这次亲身体会,我觉得卫生真的要靠保持,尤记得打扫宿舍楼的时候,有的宿舍门前的垃圾也不知是多少天积攒下来的,门前狼藉不堪,却仍不愿动身打扫,苍蝇都在垃圾上飞来飞去,时不时就能闻到垃圾那恶心的味道。有的宿舍门前就很干净,没有积攒多天的垃圾,不仅没有难闻的味道,也没看到有苍蝇飞舞。这样的反差让我有感悟深刻。要想生活过的好,我们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而要有一个好的卫生环境,我们又必须从自己做起,一点一滴做好自己该做的事,不随意制造垃圾,不会去破坏环境,把该收的垃圾给收拾好。绝不会把垃圾攒到好多天而不去处理或只等打扫的人来处理,她们是很辛苦的,我们不能再给她们增加负担,她们为了能让我们生活的更好而辛勤的劳动,我们不应该还给她们添麻烦,增加她们的工作量。为了更好的生活,我们必须共同努力,共创美好家园。我的舍友毫不嫌脏,仔细地打扫着宿舍楼,看着走廊、楼梯的清洁,看着自己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都会心的笑了,都不因天气寒冷而退缩,是这些成果完全让我们忘记了劳累,也让我们对自己的以后要讲究卫生,不随意制造垃圾下了决心。

校园是学生们生活与学习的场所,因此保持校园卫生的干净整洁至关重要。经过这一次的劳动活动,我们知道了,现在能够让我们安心的学习环境是由其他同学辛勤工作作为保证的,我知道了我们的小小举动或是一个不轻易的乱扔垃圾就会带给我们校友们或者阿姨们那么多的麻烦,所以,我们要珍惜这次难得的劳动机会以及劳动心得与感受,这都是建立在亲身实践的基础上得来的,可以说是真的来之不易。在这劳动期间,我们深深的体会到了不爱护校卫生的种种陋习给别人带来了不知多大的麻烦与烦恼,现时影响着他人的心情与工作效率。所以我们要好好学习,对这种带来的不便,以及这种不文明的表现坚持以抵抗与反对的态度,保持校园卫生,甚至无论在哪里,卫生工作是每个人应以的责任与义务,不是有一句话这么说么,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嘛。我们这次劳动,我和舍友的团结力量,将的区域以最少的人力的效率的质量一起打扫干净,我们其中流了很多的汗水,但是我们累而快乐着,累而喜悦着。看着宿舍楼的一个个角落都被我们打扫的干干净净,我们真心觉得很值得!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次的集体义务劳动,使我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和自己的不足。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而现在,由于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装满了金钱的利益,干什么事都讲钱,干活不讲报酬认为是傻瓜,甚至有的“公益劳动”也变相要钱,真的让人很失望!

劳动还培养了我们的责任心,使我们树立了要回报社会,回报人民的人生观。它使我们认识到: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我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尽职尽责,鞠躬尽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努力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新人。

我们虽然流着汗,可是心里怀着感激,怀着信念,就是再苦再累也不会埋怨,这就是我们,也可以说是现代大学生的精神理念,只要是有价值的,我们就敢做能做。我作为其中的一员也是在努力的工作着,只为表达心中不尽的感激之情。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得被人需要,被社会需要,这样我们才能体现自身的价值。

这次的劳动让我深刻认识到辛勤劳动的光荣和好逸恶劳的羞耻,这也使得我们更加热爱劳动,提高自己的品德,努力成为为社会所广泛需要、有专长及较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不枉学校对我们的栽培。我们会将努力进行到底!

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报告5义工社这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大家懂得了公益劳动不仅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每个人都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正因那是我们每个公民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我们讲的公益劳动,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务必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用心参加公益劳动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劳动义务心得体会范文2

关键词:劳动观念 劳动习惯

对于中学生来说,劳动教育从某种意义来说可以说是一种生存教育。对中学生进行素质教育,不仅要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更要让他们学会课本以外的知识。我觉得从教育心理学上的构建主义理论和人本主义理论入手,对他们进行劳动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作为教育者,应该教育他们学会劳动,学会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养成爱劳动的习惯。

(1)构建主义理论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认为学习者不是简单地被动接受信息,而是主动地构建知识(这里学习指体力劳动。知识指的是技能)。怎样才能培养他们的劳动能力呢?我的方法如下,对学生指出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它是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让学生了解,劳动不仅推动了历史前进,还创造着我们的今天。例如我国的深圳。他们的财富都是由本省劳动者和外地民工创造出来的,他们的生活由劳动改变,因为我县正处于广东邻省,而县外出广东打工经商的人员多,学生可以从其外出父母的劳动艰辛上体会到这点,更有可能,有的学生甚至在假期去到父母的工地上体会到这点,让他们珍惜劳动成果,养成爱劳动的习惯。在家里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比如参加家务劳动和自我服务劳动,扫地、倒垃圾、擦洗自行车、洗碗、洗自己的衣服、打扫自己的房间等。让他们明白,自己不劳动,就什么也做不成。其次,要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甚至多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如打扫街道、打扫教室、义务植树、主动给敬老院老人洗衣服、收拾房间、擦玻璃等。远在外地打工的家长应该配合,分配一些固定的家务让孩子做。且由孩子的爷爷奶奶定期汇报情况,能培养孩子的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为他们以后走出社会奠定一定劳动基础。

(2)构建主义理论强调“情景”。认为在实际情景下学习,可以使得学习者利用原有知识结构去同化学习的新知识。 我们老师在课堂上常说要让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的美德。培养节俭的美德,那实际生活怎样做到呢?我校语文组一位老师做得很好,最近,他忙于在网上学习人事部关于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学习的低碳知识学习的课程,就把学习到的新知识利用来教学生,让学生感觉到,我的老师还在学习且考试低碳知识,可见低碳生活的重要性,该老师最后顺理成章地强调同学们离开教室是要关灯、少买零食或者不买零食,作业本用完后,可以用反面当演草本,用洗脸水拖地板等。这样,这个班的学生果然在先进班级中,每周都获得学校颁发的流动红旗。还有一位生物老师,在义务植树的同时,及时教育他们一次性筷子的来历,建议学生少用或不用一次性筷子,让他们知道树木都来之不易,更有甚者,包装很久才启封的一次性筷子,也有可能带有更多的病菌。从此以后,学校门前的早餐点果然少了许多学生,在这节课后,更深入人心地认可了爱护树木的重要性。

(3)构建主义理论强调协调“学习”,构建主义学习者与周围环境的互交作用,对学习(这里特指劳动)的理解起关键作用。比如上面讲到的义务劳动,我觉得南宁市做锝不错,现在正是南宁市进行地铁过程施工阶段,很多主要路段已经是半封闭或全封闭,使得车辆集中到一些路段上,特别是周末,这样,学生正好利用周末时间去到主要路段参与城市交通义务指挥员,一是为民作了实事,二是锻炼了自己的劳动习惯,何乐不为呢?我县在多年的茉莉化交易会期间,很多学生走进街头,充当志愿者,再如我县横县中学在2013年10月2号,正是黄金周期间,很多学生面带笑容,佩带迎宾标志,主动配合学校,做好今年的90校庆接待回校校友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受到学校领导和校友的一致好评,同时展示学校的校风,既体现社会价值,又体现了学生的个人价值。

有了上面的理论和实践引导,要防止的是学生惰性反弹,也就是不能持之以恒,培养学生的劳动习惯,我们还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配合。有时我们为了培养学生爱劳动的习惯,在学校学生都会主动折叠被子,洗衣服,可是假期在家,很多学生就懒散了,这些都不做了,学校要求学生回家做家务。可结果如何呢?不但学生敷衍了事,很多家长也是表面赞同而内心不以为然,说老师多事,他们宁可让孩子用做家务的时间多做几道题。所以,我们必须争取家长的理解和配合。

那么,如何提高学生的劳动技能,达到巩固劳动热爱劳动观念,使之能维持长久的正能量呢?下面是我的一些体会: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学校团委应应当起到带头作用,引导我们学生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比如去走访敬老院中,指导学生耐心、仔细地帮助老人们洗脚、剪指甲,在那里尽可能地多和老人聊天、谈心,竭尽所能使老人感到温暖。帮助敬老院的职工一起打扫敬老院。这种自豪感不是在学校里能够体会到的。

谁都知道,劳动是辛苦的。但在我认为,这种味道是苦中带甜的。那我们怎样才可以体会到这种甜的滋味呢?可以从帮爸爸妈妈分担一点简单的家务开始,要有耐心,你可以在厨房观察爸爸妈妈怎样做,再找机会帮爸爸妈妈做点什么,但是,在做家务中,因该注意以下几点:

1、学会劳动程序,培养劳动技能。正确的劳动程序,不但可以提高劳动效率,而且可以培养自己的劳动技能。做家务时,先做什么,再做什么,正确合理的程序,会使大家感到做家务并不难,同时也会提高劳动的热情和兴趣。

劳动义务心得体会范文3

某初中为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锻炼其劳动能力,学校政教处精心策划,每周安排七年级或八年级一个班利用班会课或综合实践活动课,组织学生在教工指导下参加校园义务劳动:到食堂拣菜、切菜、洗菜,分饭分菜到桌,分发、回收、清洗盆碗;修剪草坪,拔除杂草,给花草树木喷水、施肥;清扫绿化景观带,打扫教学区外的公共区域;定期更换、更新黑板报、宣传栏;走读生在学生公寓模拟体验宿舍整理……后来,该校八年级多名家长相约到校,要求取消上述活动。他们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校园义务劳动,超出学生整理课桌、打扫教室等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责任”范围,超出一般学生的能力。学校百般解释,但家长们拒绝接受。最后,学校不得不妥协,终止了活动。

面对这场失败的校园义务劳动,政教处主任陷入了沉思:劳动教育,学校何为?

从传统的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文字表达来看,“德”与“劳”的育人重要性等量齐观。然而事实上,学校劳动教育有别于社会劳动培训,前者的侧重点是“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崇尚劳动”正确劳动价值观的构建,后者是劳动技能的习得和提高。学前教育至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劳动教育承载着更多“德”的功能。“劳动是有神奇力量的民间教育学,给我们开辟了教育智慧的新源泉。这种源泉是书本教育理论所不知道的。我们深信,只有通过有汗水,有老茧和疲乏的劳动,人的心灵才会变得敏感、温柔。通过劳动,人才具有用心灵去认识周围世界的能力……劳动的崇高道德意义还在于,一个人能在劳动的物质成果中体现他的智慧、技艺、对事业的无私热爱和把自己的经验传授给同志的志愿……”苏霍姆林斯基这些基于教育实践的论断,精辟地归纳了劳动教育的崇高道德意义。

从教育发展史来看,劳动传承是教育的起源。无论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五爱教育”,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五爱教育”,还是十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立德树人……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都将“爱劳动”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之一。

在劳动内涵日益丰富的今天,政教处主任“劳动教育,学校何为”的沉思,是对达成“立德树人”教育目标的现实追问,值得全体教育人共同关注并为之“负重而为”,重建劳动教育生态,回归应有教育常态。

一、理念生根之为

“精心策划”“利用班会课或综合实践课”“不得不妥协”,案例中的这些词眼,昭示着普遍存在的教育现实:作为“五育”之一的劳动教育,已经完全丧失了自己应有的课程地位和育人地位,委身为德育智育的临时候补。小学、初中以及普通高中课程表中,不再有“劳动”二字,“劳动”隐身,说明学校教育理念的残缺。

劳动教育复苏,首先要从学校教育理念重建开始。教育者要充分认识到劳动教育在立德树人中的“神奇力量”,坚定“在我们的社会中,劳动不仅是经济的范畴,而且是道德的范畴……劳动最大的益处还在于道德和精神上的发展”(马卡连柯)的信念,向往劳动、崇尚劳动,努力将劳动教育落实在课堂上、活动中。

同时,作为育人工程社会引领者的学校,有责任、有义务把劳动教育理念传递给家庭和社会,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为契机,营造尊重平凡劳动,做普通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的教育氛围,凝聚各方正能量,培养青少年热爱劳动的美好品德,参与劳动的主动意识,能够劳动的基本技能,促使学生主动认识并理解劳动世界,逐步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养成良好劳动习惯和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情感,为真正“成人”奠定基础。

二、课程创新之为

“到食堂拣菜、切菜、洗菜,分饭分菜到桌,分发、回收、清洗盆碗;修剪草坪、拔除杂草,给花草树木喷水、施肥……”案例中陈述的“劳动”,大多是传统意义上的狭义劳动,也许这正是家长们强烈抵制的原因。

劳动,无处不在;劳动教育,资源无限;劳动课程,丰富多样。

请企业负责人、种植大户讲述创业故事,启示学生劳动改变命运,技术始于最基本的劳作;参观工地、工厂、种植地、养殖场,让学生感受劳动创造奇迹,实现人生价值;组织诸如案例列举的狭义劳动实践,使学生享受到传统劳作对身心健康的调节功能;家校结合开展家政行动,让学生懂得劳动使家庭生活更美好、更温馨;有针对性地到行业基地参观访问和劳作体验,帮助学生建立更加清晰完整的职业印象,树立坚定的职业理想……丰富多样的课程体系,改变着劳动教育“苦脏累”的刻板印象,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劳动兴趣、劳动情感和劳动意识。

三、活动落地之为

案例中,家长们抵抗的理由是“超出学生整理课桌、打扫教室等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责任’范围,超出一般学生的能力。”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在这场七、八年级校园义务劳动以前,该校的劳动教育基本处于休眠状态,甚至在这班学生的学前教育、小学教育阶段,劳动教育早就退出了课程舞台。因为过去劳动教育活动长期缺位,无形推助了家长的思维定势,所以当劳动教育在今天复现时,家长接受不了,“学校百般解释,但家长们拒绝接受”。最后,“学校不得不妥协,终止了活动。”

从青少年走进校园的那一刻起,劳动教育就应该进入他们所受教育之列,早进入,低起点,慢渗透。学校要在全面理解劳动教育课程标准的基础上,以家庭情况、社区资源调研为依据,详细了解本校学生的劳动素养起点,掌握学校、家庭和社区劳动教育资源等要素,构建与本校生源实际情况相适切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精心规划教育内容,从学生熟知可感的地方入手,在学生能力所及的地方着力,使劳动教育落地生根,生态化持续推进。

四、评价导向之为

案例中,家长强烈抵制校园义务劳动的深层原因,是因为“劳动无用”功利思想作祟。劳动技能、劳动习惯、劳动品质并未真正纳入学生学业评价体系中,更没有与中、高考直接挂钩。事实上,小学、初中阶段的素质报告单上,“劳动评价”普遍是信手填写的“优”,高中阶段的社会实践考评单大多也是经由“上网搜索――抄录填写――找人盖章”的程序完成,劳动含量极低。

为改善这种“约定俗成”的评价模式,需建立各阶段学生劳动素养品质标准,完善劳动教育评价体系,科学运用劳动教育评价结果,促使社会、家庭、教师、学生重视劳动教育,开展劳动教育,培养有知识、有能力、能实践、善创造的新一代生力军。

劳动义务心得体会范文4

关键词:基本权利;劳动权;侵害;期待可能性;国家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12-0070-07

基本权利是一种制度、价值,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保障基本权利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构建的基本理性。根据“有权利,即有救济”原则,当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国家有义务提供救济。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主要仰赖国家履行尊重、保护与给付义务予以实现,具体由立法机关履行立法义务、行政机关履行法律履践义务、司法机关提供公正的司法义务。然而,这些机制的发动需以劳动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因此,可以说确立劳动权的侵害是启动相关救济机制的要件。我们不得不思考,什么样的国家行为构成劳动权侵害?是否国家行为对劳动权造成影响就是侵害?抑或国家行为影响劳动权至什么程度算是侵害?有无可以度量的基准?学界长期忽视这个基础性却又极其重要的问题,跳过劳动权侵害直接研究劳动权保障,使劳动权理论因前提条件不清晰而缺乏现实指导意义。本文试图对劳动权的侵害作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社会法治国时期作为基本权利之劳动权侵害

自由法治国时期国家对公民奉行不干预、不限制,以维系社会的自由竞争,然而在行使自由权性质的劳动权的实质要件不受保障的情形下,劳动权不具有实际内容,因此,“如何保护弱者,维护最低限度的实质平等,是自由法治国留下的缺口”[1]。工业革命后,在资本集中的生产制度下非自主的雇佣劳动制度以及劳资关系的对立冲突形成,国家就不能再抱持“最少统治、最佳政府”思想,而必须创造各种社会设施,以确保国民合乎人性尊严的生活环境。为化解矛盾冲突与社会的不安因素,德国俾斯麦首相在立法上除限制资本家的经营自由外,同时课予雇主保护劳工的生存权利的义务。国家角色逐渐从管理者、支配者过渡到给付者、服务者。

魏玛宪法是社会法治国理念最早最有体系与完整的规范,第119条、第121条、第122条及第146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及劳工保护立法方针。现代社会国原则是指国家透过制度性规范、法院判决、收取税款和提供给付等方式,对社会正义、公共福祉与社会安全,对人民的请求负有广泛的责任,或是依据宪法应负有这种责任。[2]81-82其意旨是国家履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维护最低限度的实质平等,创造机会平等。在社会法治国思潮的影响下,现代劳动权侵害概念已从古典侵害定义中解放出来,而将不具有强制力、间接的、非目的性的国家行为引起的对劳动权影响纳入考察范围。

(一)国家的事实行为对劳动权的影响

国家的事实行为是指以某种事实结果而非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国家行为。

在社会法治国,原来以执行法律维持秩序为主要标志的消极行政,被提供服务、保障社会公益的积极行政所代替,而类似的无法用传统的公法理论来理解的“事实行为”,对劳动权的影响越来越大。在现代国家,往往采取影响性、资讯性的事实行为来取代具有强制力的侵害行为,并且予以较低程度的法律约束,以回避严格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这将使劳动自由权之保障被减损。因此,为充分保障劳动权,劳动权侵害不再限于传统侵害定义。根据个案当事人的数目,国家的事实行为可分为双边关系与三边关系两种情形。

1.“国家-公民”的双边关系。此种关系近似于传统劳动权的侵害关系,即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仅约束“国家-公民”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下面三种情形:首先,事实行为的影响。在这一类型中,国家权力主体是以事实行为侵犯公民劳动权,如国家实行职业指导等非强制造成劳动权侵害。这类侵害区别于传统侵害的“法效性”和“强制性”。其次,后续影响,即对劳动权的影响并不存在行为规制本身,而是在行为偶然引起的、后续的效应之中。再次,行为自由的影响。国家并非命令或禁止公民为一定行为,而是使公民的作为或不作为承受不利后果,例如对企业课以税捐,使得其失去公法给付或其他财政上之条件,而减少其竞争能力。

2.“国家―公民―公民”的三边关系。在此关系中,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其主体主要是第三人,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国家对社会大众讯息。国家基于“积极国家”的要求向社会大众信息,旨在为社会大众的行为提供咨询、建议或劝告。国家某种错误或过时的指导性信息,公民基于对国家的信赖而加以接受,导致劳动权的法益受到影响或损害。如国家公布质检报告,或宣称某类产品有害公众健康,使得该产品滞销,造成公司破产,工人失业。二是国家对公民颁布授益行为,即国家所作出的使公民受益的行为,如提供社会补助金、实施许可或批准行为、减免税金等。国家的授益行为一般不会直接影响或损害公民的劳动权,但基于国家的授益行为而可能使第三人的劳动权受到影响或损害。

(二)国家未排除危害行为对劳动权的影响

劳动权的危害行为是指劳动权在某一状态中有受到侵害的危险,如果任由危害继续发展,则劳动权极有可能面临侵害。问题是,既然劳动权未受到实际侵害,只是面临危险而已,则是否将此种状态列为侵害?

在社会法治国,国家不仅须遵守不违宪剥夺、限制公民劳动权的法益义务,而且国家应提供适当的条件使劳动权得以实现,尤其对来自于其他人群的劳动权法益的侵犯,国家有排除的义务。保护义务的表现形态,乃立法者负有制定劳动规范的义务,行政机关负有执行劳动法的义务,法院以保护义务为标准,审查立法者及行政权的相关作为与不作为。国家应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劳动权危害行为,即防患于未然,国家如果放任劳动权之危害行为发生,而未采取积极措施消减这种危害行为,即构成对公民保护义务的违反。国家未履行保护义务,相对于公民来说,就等同于劳动权的法益受到限制、缩小甚至剥夺。

国家保护义务涉及“国家―加害者―被害者”三方关系,因此,应妥善处理国家行为的“度”,否则亦构成“侵害”。(1)国家保护义务的“不足禁止”,即国家对劳动权的保护义务应适足,例如立法者应制定足够的法律保护劳动权,如果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不足而导致劳动权保护无法可依,即应认定立法机关未尽到保护义务。(2)国家保护义务的“过度禁止”,即立法者制定法律以明确第三人权利的界限,超过界限即构成对劳动权的侵害。此外,国家对劳动权保护义务应及时,不能延迟,“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亦不能提前,当第三人尚未侵害公民劳动权,此时国家履行保护义务将是裸侵害第三人基本权。在时间标准上,立法机关应以事前保护为主,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则以事后保护为主。

(三)国家未履行给付义务或给付不足对劳动权的侵害

如果公民处于失业状态,无法获得基本生活资料,或者无法自行再就业,则此时国家消极不提供物质帮助,不提供再就业服务等消极的不作为是否构成对劳动权的侵害?

根据基本权利功能的演变,劳动权不仅具有防御权功能,还具有受益权功能。受益权功能是指公民劳动权具有的请求国家作为某种行为,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功能。受益权针对的乃是国家的积极义务,即国家应积极作为,为公民劳动权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和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劳动权的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3]63-67经由国家给付行为,以国家的力量对社会资源进行合乎公平与正义的重新分配,满足国家、团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追求,改善个人在社会经济上的不良状况,使这些资源成为个人改善其生活条件的基础。

社会法治国时期,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生产日益集中,大企业、大公司迅速发展,形成经济垄断,而劳动者除了自身劳动力外,不拥有生产资料,只能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与资本家在经济上的悬殊日益扩大,劳动者逐渐成为弱势群体。经济强者与弱者之间不可能有平等自由的契约,经济弱者处于经济强者的支配之下,契约自由变成了经济强者支配弱者的自由。[4]因此,为实现社会平等与正义,国家对劳动者应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如对失业者发放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积极举办职业培训、进行职业介绍、提供救助等。如果国家消极不履行给付义务,则就是对劳动权的侵害,劳动者可以此请求救济。

国家对劳动权履行给付义务,并非也不可能直接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国家给付义务重要在于为劳动者提供和创造就业机会,而不是说国家负有直接招募或雇佣劳动者的义务。根据我国《宪法》第42条的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即国家给付劳动培训的服务。此外,根据日本、德国宪法相关规定,给付义务还包括提供具体的职业介绍服务的义务、对失业者提供保障的义务等。对于休息权而言,国家义务可以包括建设国家休假地点、提供带薪休假等。

还有一个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是:国家对于失业者提供物质给付,应给付到什么程度?是否没达到应有程度亦构成侵害?一般认为,“给付不足=侵害”,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最低生活保障即使其生命得以延续的费用为每月300元,而国家仅给付100元,则是一种侵害。对于给付基准,笔者认为可借鉴国际人权法学界的“最低限度生活水准”。

二、作为基本权利之劳动权侵害类型

宪法将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予以规定,不只是对国家权力设定一个界限,更重要的是对国家的目标以及国家活动的内容有所指示。国家的行为不能只依据形式的民主合法性,还必须符合精神、的核心价值,若非如此,国家整体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无法获得保障。国家每一个行为最后不只是在形式上、手段上,而且在目标上能从宪法上找到依据。如果国家行为抽离了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将构成对劳动权的侵害。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权力的壮大,非国家行为体对劳动权的侵害亦不容忽视。

(一)国家行为对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侵害

劳动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多层次性,不仅是“主观权利”,亦是“客观法规范”。劳动权的客观法性质是指劳动权之规定对国家权力的作用,无论是对立法权、司法权或行政权,皆具有拘束力。国家权力虽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限制劳动权,但应以不侵害劳动权为目的。如果基于公共利益非得限制劳动权,亦不得限制劳动权的核心部分,否则都将构成对劳动权的侵害。根据国家权力的划分和活动形式,对劳动权的侵害可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1.立法行为侵害劳动权。立法行为对劳动权的侵害不仅限于形式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如授权命令等。立法行为具有对象广泛性、效力反复性、时间持续性等特征,因此,较之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立法行为对劳动权的侵害更加严重。立法行为对劳动权侵害并非直接的,需要其他机关依据此立法做出个别、具体行为才产生侵害,因此,存在立法机关吸收其他机关行为的倾向。换言之,从表面上看是其他机关侵犯了劳动权,但实际上是作出该行为所依据的立法行为侵害了劳动权。

根据社会法治国的意旨,国家应对贫穷与劳工阶级予以关注。劳动权不仅只是为权利者而存在,为衡平社会上的不平等,国家应致力于创设实际上得以运用此等权利的事实条件。于是,“不论是检验现行的立法课予雇主给付劳动退休金的义务是否违宪侵害其自由权,以及劳动基准法所定劳工退休法制是否违反平等原则,均须先确定劳工退休制度所追求的目标何为。”[5]立法课予雇主给付退休金的义务,不能过度,亦即不能以立法形式排除国家对劳动权的保障义务。否则不仅是对雇主自由权的侵害,亦构成对公民劳动权的侵害。有学者认为,2006年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违背法律保障原则,属于不合理差别对待,构成对平等原则的违法,属于就业歧视。[6]亦有人指称我国《劳动法》、1978年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1999年的《关于制止和纠正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男女不同的退休年龄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7]

此外,立法行为侵害劳动权实例中,还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形,即“立法不作为”侵害。相对于“立法积极行为”侵害,立法不作为侵害是一种直接侵害,即不需要其他机关辅助一定行为而构成的侵害。但立法不作为侵害需以立法机关有义务为前提,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客观价值秩序功能”,立法机关的劳动立法活动应当是对宪法劳动权的具体化,是对宪法所委托的义务的履行。[8]换言之,劳动权对于立法机关有着宪法上明示的约束力,立法机关进行劳动立法并非只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基于宪法的委托。所谓的委托,意味着将某项权力和责任授权于某主体,该主体即有义务就被委托事项及时、完整地作为规定,否即则构成对劳动权侵害,发生“立法不作为”的责任承担。

2.行政行为侵害劳动权。在近代国家发展中,行政行为对劳动权的侵害是最主要的类型。在当代,行政权出现逐渐膨胀的趋势,在“行政国家”中,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涉及行政权的活动,当政府与人民接触越广越紧密时,行政行为对劳动权的侵害可能性就越大。

行政行为对劳动权的侵害主要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称之为衍生性的侵害,即行政行为适用违宪的法律、法规,导致对劳动权的侵害。此时,行政行为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做出,因而是“合法”的,但由于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违背宪法而造成了劳动权的侵害。第二种情形为原生害,是指行政行为本身直接违法或违宪,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违宪。例如由行政机关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错误解释,或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情形造成对劳动权的侵害。

在“沃尔玛拒建工会案”[12]中,沃尔玛拒绝组建工会,成为名副其实的“钉子户”。究其原因,除了我国《工会法》存在不足,使得劳动者无法自行组建工会以保护劳动权外,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亦是重要因素。如广东的“土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五年内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执法检查要经过某些机构甚至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这些政策明显违反了《工会法》,造成工伤事故居高不下,劳动者收入长期偏低,无任何劳动保障,甚至人身自由也受到限制。地方政府的这种“亲商”的执法和政策对劳动权造成严重侵害。

3.司法行为对劳动权的侵害。司法具有被动性特征,即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司法旨在保证劳动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司法救济,因此,传统观点认为司法行为不可能侵害劳动权。但根据基本权利功能演变,劳动权具有“组织与程序功能”,劳动权不仅是一项实体权利,亦是一项程序权利,劳动权不仅体现在传统的防御、给付、参与和组织之中,还体现在实现这些功能的过程之中。

司法行为对劳动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之中。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司法行为适用的法律、命令违反宪法,以至于侵害劳动权。换言之,司法行为本身并未违法,而是所适用的法律、命令违法或违宪而导致结果上侵害了劳动权。第二种情形是司法行为本身违法,而所依据的法律、命令并未违法违宪。这种情形主要在于劳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时,法院对其进行的解释或补充违背立法目的,从而导致对劳动权的侵害。

(二)非国家行为体对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侵害

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对第三人有拘束力,是为劳动权“第三人效力”问题。第三人效力指私人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可以适用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条款?随着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共权力出现“多中心化”,一些社会组织、团体承担了部分公共权力。由于公共权力的介入,原本平衡的私人关系变得力量悬殊,无法为传统的私法关系所吸收,因此,必须纳入公法的规制范围。此类劳动权侵害行为如私人企业规定女性职工薪酬低于男性职工、私人企业开除结婚雇员等不正当解雇行为。劳动权第三人效力亦是各国宪法规范、理论与实践的关注重心,如《魏玛宪法》第159条规定:“为维持并促进劳动条件及经济条件的团结的自由,对任何人,且对所有职业,均予以保障。”此规定不仅对公权力适用,对“社会权力”也是适用的,亦得解释适用私人(私人团体)。德国基本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任何为限制或妨害劳工组织工会权利所达成的合意无效,亦属相同意旨。

第三人效力究竟具有直接效力抑或间接效力?主张直接效力的学者认为,基本权利是人类共同生活之基础原则,在当前所谓社会法治国之下,应考虑各种社会力量如雇主团体、劳工联盟、联合垄断等私人领域及个人自由的影响,应使劳动权能发挥规范效力。[9]从各国理论与实务观之,“间接效力说”是目前的通说。司法上有代表性的判决是日本的“三菱树脂事件”[10]97,事件的核心在于雇主能否以受雇人思想、信念为主要理由,而对受雇人差别对待?法院排除了“直接效力说”,认为当侵害程度超出了社会容忍限度时,应以立法措施纠正。

在我国,劳动权的第三人效力亦得到了认可。如在“张连起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案”[11]中,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援引《宪法》中的劳动权规定,认为此案招工标中的“工伤概不负责”违反宪法和劳动保护法规,因此认定无效。在“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案”、“罗代西、岑志芬诉刘敏水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12]等案件中,法院都援引了《宪法》劳动权的规定,以保护劳动权。

三、作为基本权利之劳动权侵害之界定基准

劳动权侵害自从古典侵害概念解放出来后,似乎就只要关注一个重点:即国家行为是否导致劳动权无法完善行使,从而事实上造成对劳动权产生全部或部分的限制。[3]85然而,侵害概念的拓展带来诸多问题,如将无预期的、间接的、附随的结果纳入侵害范围,使得国家行为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将侵害拓展到任何事实上影响劳动权的行为,导致国家活动空间极度萎缩,不仅使立法与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严重限制,还影响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使之难以发挥劳动权救济功能。而且过于广义的劳动权侵害,将使属于立法与行政的决策权转移至司法,破坏三权分立的均势。这是现代侵害概念“不可承受之重”,因此,我们不得不面临新难题:国家事实行为在何种情况之下构成对劳动权侵害?有无判断基准?

(一)总策略:“阻却违宪事由”基准

劳动权侵害概念自从古典概念中解放出来,就失去了清楚的轮廓,甚至可以说,侵害只能在具体个案中加以判断,法学所能提供的事先判断依据,只剩下极为概括的基准和思考逻辑而已。根据上文所述,对劳动权的侵害包括各种事实上的、间接的、不具目的性的行为,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对劳动权的侵害,重要的已非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行为”本身,而是限制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后果”。

根据德国基本权利理论,在具体个案中,存在“保护范围―侵害―合宪事由”三层次的思考框架。[2]178国家对劳动权的干预,若具备“阻却违宪事由”,则可被评价为“合宪干预”,如计程车驾驶者须拥有职业驾驶登记证,面包师傅不得患有传染疾病法所称的疾病。反之,国家对劳动权的干预若不具备“阻却违宪事由”,而无法取得宪法上的正当性,则将被评价为“劳动权之侵害”。可以看出,这一“侵害”概念的区分基准,是针对有目的性、直接的侵害行为与结果而设置的,亦可称为确定“侵害”的总策略。

“阻却违宪事由”作为判断国家是否侵害劳动权的总策略,有时又是一种直接判断标准,譬如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外,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该条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免于从事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劳动,但实际上却可能使未成年人失去了工作机会;劳动法第36条规定了劳动者每日、每周的最高工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但同时又限制了劳动者执行劳动的时间,使其无法自主决定劳动时间,无法挣取更多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59、60、61、62、63条等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又凸显了对妇女劳动权的限制。但这些限制是“合宪”的,因此构成阻却事由,不构成对劳动权的侵害。

由于劳动权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之双重属性,因此,在审查国家干预劳动权是否合宪时,宜兼采“严格审查基准”和“合理审查基准”。对于自由权层面的劳动权(如职业自由权),采取“严格审查基准”,在此基准下,必须依照事实显示必须除去或防止的重大弊害,显示事实上有必要对劳动权加以规制。而对于社会权层面的劳动权,宜采取“合理性审查基准”,在日本1966年“全递东京中邮事件”[10]243中,判示劳动权的限制应比较衡量尊重确保劳动权的必要与维持增进国民生活全体利益的必要,以保持两者适当的均衡为目的而决定之。对劳动权的限制,必须至于合理且必要的最小程度。

(二)劳动权侵害的判别基准之批判

1.“直接性”基准。劳动权侵害概念从古典侵害概念解放出来之后,最早使用的是“直接性”基准。所谓直接性,是指侵害劳动权的行为与结果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国家行为对劳动权造成的影响是一种“反射效果”,则“侵害”不存在。然而,直接性区分基准存在诸多弊端,首先,在形式上,“直接性”本身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其意涵不清晰。并且直接与间接如何区分,没有统一的标准,可由执法者置于任何判断标准而流于恣意。其次,从实质上看,劳动权最主要的目的是阻止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并非针对某项特定的“行为”,因此,针对侵害结果所规定的劳动权不得以侵害结果的性质、该结果与受害者的关联作为限制劳动权保障范围的基准,而是应该以此项侵害结果为依据。

2.“目的性”基准。德国联邦曾于“药品透明化案判决”中以“目的性”作为认定“营业自由权侵害”存在与否的基准。[13]也就是说,如果该行为显然是以企业承认不利后果为目标,并非一种附带性、放射性后果,则法院认定该行政行为侵害了企业的营业自由权。而笔者认为,国家行为的主观意图并非认定“侵害”的标准,缺乏此目的性并非当然地排除国家行为的侵害性质。宪法以基本权利的形式确认劳动权,重在保护劳动权法益不受侵害,而非具体界定国家行为的性质抑或意图。

3.“重要性”基准。所谓重要性基准是指干预劳动权的重要决定,须由立法者为之,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判断。换言之,干预或者侵害劳动权的公权力行为,其构成要件、组织及程序上属于重要事项者,均属委任禁止。[3]85此基准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如1958年“药房案”判决中,德国联邦表示,只有为防御对于重大公众法益构成可证明的及非常严重的危险时,才能合法化对职业选择自由之侵害。

然而,“重要性”基准遭到诸多批判,认为此理论只是一个“理论雕塑”,所引发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更多。(1)基准不确定,何谓“重要性”基准?“重要性”由谁确定?德国联邦认为任何国家措施只要是“实践人权所重要或重大的涉及自由及平等权”即属此“重要性”之意义。然而,有学者认为德国联邦会以自己的价值观念及价值标准强加在立法者之上,而成为立法者的“监护人”。[11](2)对“委任立法”制度的不信任。对劳动权的限制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作出,只须严格遵守“程序性”和贯彻“确定性”原则,让“授权制度”发挥应有之作用。

(三)劳动权侵害之界定:“期待可能性”基准

劳动权重在保护劳动权法益免受侵害,即重视实质性后果,因此,在考量国家行为是“违宪的劳动侵害”还是“合宪的劳动权影响”需以审查劳动权的实质型后果为核心。而上述的目的性基准、直接性基准、重要性基准,唯有重要性基准涉及劳动权的实质性后果考量。然而,重要性基准未包含“比例原则”在内,致使其过于抽象难以操作。近年来,“期待可能性”理论被引入公法学,[14]笔者欲引介“期待可能性”概念,作为界定国家行为在事实上影响劳动权的案例中界定“侵害”的基准。

期待可能性在刑法领域被视作一种“犯罪阻却事由”,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理论基础,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没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无期待可能性,则应免除其行为责任。期待可能性问题肇始于1897年德国的“癖马案”判例,法院认为,车夫迫于生计,为保全职业,无法拒绝驾驭该马车。由此导致车祸,属于事不得已,宣告车夫不负过失伤害的责任。期待可能性站在人性的基础上,限制司法权的适用,反映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基本理念。

期待可能性是一个“宽容性”、“集合性”概念,以“阻却违宪事由”为前提,并且汇集与容纳了“比例原则”、“法益衡量原则”、“实践调和原则”以及传统的重要性标准等。衡量人民是否可以容忍国家对劳动权的限制、干预,需借助法益衡量原则。国家对劳动权的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指国家为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必须选择对劳动权损害最小的手段。一般而言,合乎比例原则的国家行为是人民可以期待的行为。而“实践调和原则,为一种实践哲学之基本立场,以此观之,其具有‘重要案件应审慎思辨’之意蕴,此与法学之审查密度理论相近。至于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内涵,应视案情加以决定”[15]。期待可能性经由一种法哲学立场,合理吸收主观形式主义,从劳动权之实质性要件出发,对国家行为对劳动权影响之重要性予以考量。在具体个案中,主要审查此国家行为是否可以期待当事人予以忍受。如果国家对劳动权的限制、规制等行为,已超过了人们忍受的极限,则不可期待人们遵守这一限制,则应界定为“劳动权的侵害”。期待可能性作为劳动权侵害之判断基准,同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具体内涵之不确定性。但是,法学之任务就是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经过努力使之具有明确的客观意蕴,而且我们可以借助判决先例、具体个案来赋予期待可能性明确具体的内涵。

四、结论

基于权利保障的精神,劳动权的侵害概念从自由法治国发展到社会法治国过程中逐渐扩大,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的功能亦随之增加,从传统限于防御权功能,发展为兼具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因此,劳动权侵害不再限于具有目的性、命令性、强制性、法效性的国家行为。经过本文研究,试做出如下三点结论:

1.国家对劳动权的侵害不仅包括国家直接的、间接的、有无意图的侵害结果,还包括国家的事实行为(如资讯行为、授益行为)、危险行为等。侵害行为不限于针对个人,甚至还可以针对不愿意接受国家行为或不知情的第三人,即“相关或利害关系的劳动权第三人”。

2.侵害行为不限于对劳动实体权利的侵害,还包括劳动程序权的侵害。如由于劳动维权成本过高,实体劳动权受损的公民无法经由司法制度和准司法制度获得救济,即为程序权利侵害。

3.判别劳动权的侵害可采用“阻却违宪事由”为总策略,辅之以“期待可能性”基准。如果国家对劳动权的限制、规制等行为,超过了人们忍受的极限,则不可期待人们遵守这一限制,则应界定为“劳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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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期。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1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海事法院(2000)海事初字003号民事判决书。

[13]BverGE 71,183(193f.).在本案中,原告(某药厂)所正有意的是由联邦透明化委员会所公布的药品名单,改名单包含了药品成分、药效、副作用、价格等,其目的在于使药品市场透明化并平抑药价,原告却认为此一公布行为已侵犯其营业自由权。

劳动义务心得体会范文5

以德育为核心。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立德树人,以德为先,德为才之帅。师以师德为第一标准。古人有云:“师者,人之模范也。”因此一位好教师应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生以立德成才为根本。人无德不立。加强思政学习,注重品格、品行与品位的塑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灵埋下真善美的种子。

以智育为基础。教师了解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根据学生特点认真备课、精心设计;课堂上,以学生为中心,将讲、学、练有机结合,组织课堂活动,运用启发诱导的方式,将科学文化知识内化为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材施教,告别唯分数、唯升学、唯排名论。

以体育为前提。体育发展学生身体,增强学生体质,传授体育知识与技能。健康的体魄,强壮的体质,是学生全面发发展的生理前提。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高了体育中考在升学中的分值比重,强调体育的重要性。

以美育为中介。美育培养学生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培养学生高尚的情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影响着学生的想象、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影响学生的意志和性格。

劳动义务心得体会范文6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含义

和谐劳动关系的最早提出,以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的召开为标志,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十六大之前,“和谐”作为“劳动关系”的定语提出来,称为“和谐的劳动关系”或“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十六大之后,随着“和谐社会”的提出,“和谐劳动关系”逐步明确起来[1]。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2006年在全总主席团(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可以视为最早以官方名义明确提出“和谐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此后学界也纷纷针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内涵展开了论述,但是尚未形成共识。在笔者看来,和谐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的各方主体在劳动力的提供和使用过程中,基于利益追求的一致性,并在利益协调和共识认同的基础上形成的规范有序的状态,它贯穿生产、分配、交换以及再分配整个过程。和谐劳动关系的三方主体是政府、劳动力的提供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

(二)和谐劳动关系的特征

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特征可以用12个字概括:“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和谐共处”。具体而言,该特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三方主体通常认为,“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2],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并未包含在内。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如果劳动法律关系中仅仅存在两方主体,双方因利益分歧而发生直接冲突的机会会显著增多,而且会因为缺少第三方主体的缓冲与协调而导致纷争的扩大化。此外,基于公权机构对于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具有优势地位的境况,政府在引导、协调劳动关系和谐良性发展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三方主体的存在以及三方“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并寻求“和谐共处”是和谐劳动关系比较鲜明的特征。

2.利益追求的一致性和依赖性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在劳动关系中追求的具体目标和价值可能存在不同,但是就总体价值追求而言,三方均可以在某一层面上达成一致共识。劳动者对工资增长的追求与企业对利润的追求完全可能一致,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与政府对财政税收的追求、劳动者对自身发展的追求、企业对社会形象的追求、政府对稳定的追求均存在一致性和依赖性,缺一不可,否则三方主体均无法有效实现价值追求。“劳动关系系统运作的两种最基本形式是冲突与合作。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劳动关系运作的基本方向是合作。合作与冲突是劳动关系主体各方权力与力量对比和较量的结果”[3]。

3.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公共供给的公平性和谐劳动关系中一个重要特征是,作为秩序提供、制度供给以及服务供给者的政府,其必须确保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公共供给公平性、一致性。这里强调的是政府必须公平合理地分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让某一方或者两方产生不公平的感觉,由此引发一方或者两方的抱怨,甚至引发对政府的不信任和激发对抗性。和谐劳动关系,政府作为制度的设计者、资源的分配者、财税的收取者、违法行为的惩戒者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基于公平合理的理念,充分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差异性,并平衡双方合法权益,从而使得双方均能平等的享有公共服务、资源分配,继而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

4.争议解决的有效性和有序性争议解决的有效性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力的提供和适用产生的纠纷和争议能够及时得到实质性、根本性的解决,引发双方冲突的利益因素能够得到平衡,受损害方的诉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争议解决的有序性是指发生争议和冲突的利益各方能够遵循特定的规则与程序表达诉求,寻求救济,且不危害对方和第三人的利益。争议解决的有效性主要是从解决矛盾的内容方面进行考量,强调一定要充分探寻引发争议和冲突的深层次原因,要从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对受损权利的弥补等方面积极解决双方的冲突,并进一步强调及时性和高效率。争议解决的有序性则主要强调规范、循序渐进与稳定,防止争议各方通过激烈对抗、暴力冲突等方式解决争议。

二、构建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性

构建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性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考察。一是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的和谐劳动关系的体现在于,社会对被征地农民这一弱势就业群体的倾向性关怀,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只有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过程的运行、劳动成果的分配等环节上实现公平正义,才能调动劳动关系双方的积极性,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性”[4]。二是,“和谐劳动关系是提升社会质量、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5]。这是构建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价值。因此,我们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用人单位的发展和政府征地矛盾的解决等三个方面对其必要性进行考察。

(一)有利于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稳定性“在中国改革开放的30年间,基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商用项目的征地行为催生了8300多万被征地农民,农民隐性失业问题随之显性化”[6]。由于劳动技能的限制和身份转变的自卑心理,被征地农民往往成为十分敏感的劳动群体———收入水平低、就业稳定性差的群体。在和谐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注重从物质、精神方面满足被征地农民的需求。同时,通过创立友好协商的平台,建立双方的利益共享机制,培养劳动者的尊严感。“尊严来自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尊重,包括对他们利益的关切以及就各种事务的发言权的尊重”[7]。因此,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有利于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稳定性。

(二)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的良性发展在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的大背景下,建立用人单位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尤为重要。和谐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良性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只有在和谐的劳动环境中,用人单位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劳动者的创新力,从而增强用人单位的凝聚力、竞争力和发展活力。用人单位只有意识到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真正关心、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身心健康,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才能使自身得到良性发展。

(三)有利于减少政府处理征地矛盾的成本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中“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弱势群体。面临着安置补偿、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诸多问题。其中,转移就业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土地被征收后矛盾最为突出的方面。在我国,由于政府是承担安置义务的主体,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只要是就业、失业等问题都会找政府解决。如果政府解决不了或解决方案未达期望值,被征地农民会选择上访、闹事的途径来争取权利。为了解决农民的转移就业、失业等问题,在土地被征收后政府仍会花费很大精力去处理征地后续矛盾,无形中增加了征地矛盾的处理成本。如果在被征地农民的转移就业过程中,政府能推动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和谐劳动关系,那么,劳资双方的关系就更具稳定性,被征地农民在解决就业问题的同时,政府也会相应减少处理征地矛盾的成本。

三、构建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考量要素

基于前述和谐劳动关系的三方主体的理论阐述,我们主要从三方主体的不同利益追求方面来考量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需要重视的核心因素。其中,直接发生劳动关系的的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的实践诉求为考量的基本要素;政府在构建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关注点及其角色定位为考量的主导要素。

(一)基本要素考量

1.被征地农民

(1)生存方式: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丧失土地之后进城务工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生存方式。劳动报酬也就理所当然成为被征地农民首先重视和关注的内容。被征地农民对劳动报酬的关注主要体现在报酬确立的数额是否公平合理(包括同单位同岗位是否相同、同行业同地区是否相同)以及报酬能否及时支付两方面。(2)社会认同感: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拉锯了农民与城镇人口的心理距离。被征地农民自卑的心理因素使得他们体现出急迫的社会认同感。对于自身劳动能否得到与原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尊重也是被征地农民比较关注的核心要素。(3)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设施和条件是否齐备、安全,是否采取了足以保障生命、健康的防护措施。这些劳动条件属于尤其是从事高危行业的被征地农民及其近亲属比较关注的要素之一。

2.用人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尤其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而言,其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劳动者能否为其创造价值、政府能否减轻其发展的制度成本等方面。包括:(1)用人单位在选择和使用劳动者时,首先考虑的便是该劳动者是否具备帮助其创造价值、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能力,进一步而言,用人单位也会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性价比”,即能否用最恰当的价格获得最具创造力的劳动者,此外,用人单位还会考虑劳动者对单位的忠诚度。(2)对于政府,用人单位主要考虑其能否公平地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优质高效公共服务,以及政府能否为其长远发展创造制度环境(包括合理的财税负担、高效低廉的融资制度),能否减少其制度成本。

(二)主导要素考量

1.政府在构建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关注点

政府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的合理增长以及有效分配,同时还要考虑到税收的设定与征收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提高成本,影响其组织再生产;(2)行政许可、审批效率以及融资制度是否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影响其盈利;(3)法律、政策的制订以及变更是否会压制企业的生存空间、盈利模式以及创造力;(4)经济结构平衡和劳资双方供求的平衡;(5)公正、合理、有效地解决纠纷,避免冲突与动荡。

2.政府在构建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