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例6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办学时间较短,地方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存在课程设置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分离、教材内容理论性太强与社会需求脱轨、重视理论教学,忽略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文章提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贴近市场”的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途径。

[论文关键词]地方院校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创新型人才

教育部在1998年修订并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专业目录中,新增设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到目前为止,全国开办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的高校已经有125所,这说明该专业毕业生有较大的社会需求,培养该专业的人才刻不容缓。然而,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情况如何呢?据2005年6月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负责人会议记录和某高校对本科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结果显示,该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并不乐观。除9%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6%失去联系或因病未就业外,约60% 的毕业生无法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剩余25%较为对口的工作就是在企业人力资源部从事管理工作或进入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就业面非常窄。造成这种结果是地方院校对该专业设置理念模糊,人才培养定位不清,进而造成设置体系盲目仿照研究性大学的课程设置, 培养的人才与地方劳动社会保障事业人才需求严重脱节。如何适应地方经济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贴近市场”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人才,是地方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面临的大问题,笔者以广西财经学院为例,探讨地方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途径。

一、地方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设置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分离

地方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注重技能培养,强化实践实训教学,走产学研相结合道路,注重学生的实际应用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培养既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又具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应用型专门人才。课程设置对人才培养目标有较大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课程设置必须体现出与市场接轨、为社会需求服务为宗旨的要求。然而,目前,地方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设置理论课较强,忽略了实用性的课程;必修课比重过大,选修课相对较少,学生选择的余地比较小,没有围绕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与实践动态设计实用性、政策性强的课程,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知识欠缺,动手能力不足。

广西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设置由理论课程(132学分)和实践课程(28学分)组成,共160学分。理论课程主要由公共基础课程(50 学分)、专业基础课程(22 学分)、专业主干课程(28 学分)和专业选修课程(22 学分)、公共选修课程(10 学分)五大模块组成。实践课程由两个模块组成,模块一是全校所有专业统一开设的实践课,如,大学生就业指导;模块二是各专业根据专业需要开设的专业实践课。

公共基础课程是全校统一开设的,具体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英语、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算机、体育、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等。

专业基础课程也是全校统一开设的,经济管理类专业主要有:政治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西方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统计学、经济法、经济应用写作9门课程。

专业主干课程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开设的,主要有: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险、劳动经济学、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管理、行政管理学10门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也是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开设的,主要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色而选择开设的,分为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专业限选课学生必须选择,专业任选课学生可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程来修读。专业限选课有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社会学、劳动关系学、社会工作概论、证券投资学等。专业任选课包括社区管理概论、公共政策学、社会问题概论、企业年金、劳动心里学等。

公共选修模块是全校统一开设的,主要是为了拓宽学生知识面,发挥学生的个性潜能,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而设置的公共选修课程,课程的设置随意多样,由学生自由选择,如影视欣赏、珠宝鉴定、艺术欣赏、美学等课程,

实践课程由两个模块组成,模块一(5个学分)主要包括:军事理论与技能、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全校所有学生都必须修学;模块二(23 学分)除了毕业实习(3学分)和毕业论文(8学分)外,是由各专业根据需要自己开设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目前开设的实践课程有:会计综合模拟实习(4学分)、社会保障业务实习(2学分)、行政管理业务实习(1学分)、社会救济业务实习(1学分)、社保基金投资综合实验(2学分)、社会调查(2学分)。社会调查是学生利用暑假时间自己去调查。

从广西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偏重理论性课程,具有较强实践操作性、实用性和政策性的课程较少,没有围绕企业用工和社会保障改革中遇到的前沿问题开设一些实用性强的课程。如现在企业用工不太规范,劳动纠纷较多,可以开设劳动争议仲裁实验课等。另外,课程设置过于重视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设置,三项学分比重达到了62.50%,而专业选修课较少,体现创新能力的课程更少,选修课的比重仅占13.75%,容易造成对于学生的专业技能( 某一专业、岗位的业务知识与能力) 的培养比较强,忽视人文素质(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社会交际能力, 沟通、组织、判断、领导工作的能力) 的培养,致使学生知识面过于狭窄, 适应性比较差, 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动手能力不足,培养出来的学生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与市场需求不太相符。

(二)教材内容理论性太强与社会需求脱轨

在课堂教学方面,教材作为高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在培养人才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课堂教学首先要选择有利于促进学科向着先进性方向发展的优质教材,用以更好地实现教学任务和培养目标。当前该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在教材选用上有些盲目追求重点院校著名学者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普遍侧重理论阐述,而理论又严重脱离实际,内容枯燥,对现实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中所依据和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前沿问题、业务操作过程的介绍很少,未能与基本技能、业务操作流程相结合,可操作性的太少。同时,《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障国际比较》和《社会保险》课程教材的内容重复太多, 在授课中给师生都带来困惑。课堂教学没能体现出与市场接轨、为社会需求服务的宗旨。

在实践教学方面, 尽管该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也开设了相应的实践课,但由于客观原因,实践教学的内容、深度、方法还比较欠缺,有些课程设置了实践环节,但也流于形式。另外,学校与当地社会保障理论界、社会保障政府管理部门、企业建立教学基地没有形成良性互动,没有让他们参与到教学中来合作培养人才,学生到实习基地实习的机会也很少,实践教学没有与业务部门和企业接轨,不能够适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三)注重理论教学,忽略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一门应用型、政策性较强的专业,劳动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的设计应该体现“与市场接轨,为社会需求服务”的宗旨。从该校几届毕业生的就业状况看,并不太乐观,主要是我们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形成了以基础理论为中心的课程模式,导致了很多课程内容重复,课时总量较多,学生学业负担较重,而自主支配的时间很少,难以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创新能力。老师在授课中,多注重书本知识的传授,并以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作为评定学生学习好坏的标准,忽视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合作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导致培养出来的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环境适应能力、沟通能力等综合能力不强。

二、地方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途径

(一)完善课程体系设置

在课程设置上,应该突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以市场接轨,以就业为导向设置相应课程。各院校应该适当改革原有公共理论课、专业理论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各模块及各课程置顺序,应以专业主干课为轴心来确立, 即先确立专业主干课, 然后根据专业主干课的前后关联状况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课,增加专业选修课的学分比重。最后, 根据各专业的共性统一指定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

(二)完善教材体系

当前各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材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内容重复、理论性强、缺乏实践、逻辑性不够。以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的该专业 21世纪教材为例, 其中的《社会保障理论》与《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社会保险》重复内容太多,而且大部分教材普遍侧重理论阐述,未能与基本技能、实践相结合。针对这种情况,地方院校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业务操作编写一些政策性、操作性强,能反映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改革的前沿问题的辅助教材,老师在上课时可以结合辅助教材做到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如新医改制度,新农保制度等政策。

(三)完善实践教学体系

目前,各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和实践教材建设都不太完善,可借鉴的地方比较少,各院校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广西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实践课程只有社会保障业务实习和会计综合模拟实习有教材,行政管理业务实习、社会救济业务实习、社保基金投资综合实习都还没有教材,实践教学体系有待完善。完善该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应包括课程实习、模拟实训、基地实践三大环节构成。

课程实习是以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特色课为对象,采用案例分析、专题讨论和实际操作等方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实际操作的能力。本课题应该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险业务实习》和《会计综合模拟实习》的实习教材。

模拟实训,通过建立校内劳动争议仲裁庭,举办劳动争议出现后劳动者权益的求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如何办理相关业务、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该采取什么措施。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社会保障具体操作流程和政策法规。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2

内容提要: 将公民养老权置于基本权利谱系之中,作为宪法权利,具有一种宣示与确认的意义。从基本权利谱系中认识公民养老权,尤其是从与公民养老权关系紧密的生存权、平等权、劳动权等权利视角审视公民养老权,能够有效地明晰确认与保障公民养老权的意义。

 

 教师

      公民养老权是指公民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依法有权享有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以及家庭的赡养和扶助。

    生存权与公民养老权

    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基本需要,是人类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生存权是指公民享有要求国家保障维持、延续其生命及其安全和最低生活需要的权利。生存权是各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核心权利,它是其他基本权利得以存在和行使的基础。“生存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是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的权利。”①

    徐显明认为,作为明确的法的概念,生存权最早见于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倾向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1886年写成的《全部劳动史论》,该书认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人权群——经济基本权的基础。生存权此时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标准,这种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②

    本文认为,公民养老权与生存权密切相关,生存权对于老年人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老年人当中,大多数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是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经济上的弱者。养老保障制度其实质是对老年人基本生存的保障。中国政府一直非常关注对公民生存权的社会保障。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强调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将生存权列于中国人权体系之首。新中国先后颁布的四部宪法都有关于退休职工生活保障权和老年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以宪法为依据,我国《劳动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由此,以生存权为核心的公民养老权应当得到全社会的确认和法律的保障。

    平等权与公民养老权教师

    平等在人类思想发展进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就是正义。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平等与自由、博爱的理念一道被当作几个世纪以来经过无数革命早已形成的一切事物的完整总结,甚至“平等这个词成为一种原则、一种信条、一种信仰、一种宗教”③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而被推崇为理想的生活方式。

    平等是人权的思想精髓,同时平等也在制度中表现为平等权。平等原则起源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该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此后的宪法将这一原则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法律的立场来看,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亦即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没有差别,但并非是指绝对平等,而是法律禁止根据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主要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歧视,即在法律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④我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养老权与平等权有密切的关系。平等权为公民养老权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同时,公民养老权则丰富了平等权的内容。所谓公民养老权平等主要是指公民年老时在享受养老社会保障方面应当是平等的,不论是城镇的老年人还是农村的老年人;不论是男性老年人还是女性老年人。

    社会保障权与公民养老权教师

    “社会保障来源于社会公正理念下的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社会财富,即和谐社会赖以存在的个人生活的稳定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方式,防止社会成员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其生活水平的降低,以保障公民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最低生活保障。”⑤社会保障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通常认为,“社会保障”一词,最初是在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联邦社会保障法》中使用,至少是在法律背景下使用。它反映了国家支持目标的一个概况:从有条件的保险——局限于参保工人——到“为所有贫困和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保护的社会保护制度。”⑥此后,英美两国1941年签署的《大西洋宪章》、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国际劳工组织1944年的《费城宣言》,以及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都先后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国际劳工组织积极推动国际性社会保障政策,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专门通过了《社会保障公约》,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准则。从此,“社会保障”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以保障公民生存权的形式出现在各国立法中的社会保障权是指在公民由于年老体弱、疾病、伤残、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发生暂时困难的情况下享受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保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强调国家的责任,体现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依赖,赋予政府一种广泛的社会责任,也为公民享有其他基本权利与自由创造了条件。公民养老权既是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逻辑起点。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工伤保障、失业保障、生育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换言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障制度是公民养老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并规定,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或者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

    劳动权与公民养老权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生存的首要的基本的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是推进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原动力。劳动权的内涵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劳动权包括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由宪法和劳动法宣示的权利,狭义的劳动权仅指宪法规定的有关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及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劳动权的确立是晚近的事情。”⑦

    “一般说来,当劳动者具备劳动能力时社会主要是为其提供劳动机会,使之能够获得劳动报酬,满足生活上的需要;而当公民的劳动能力受损时,国家和社会通过物质帮助,使其得到物质上的支援。”⑧劳动权是社会权利的核心之一,是公民得以保障其生存的条件和行使其他各项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早在1793年,法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和劳动权就有明确规定。该宪法序言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救助是神圣的义务。社会对于不幸的公民负有维持其生活之责,或者对他们供给工作,或者对不能劳动的人供给生活资料。”从而确认了劳动成果是所有权的一部分,并确认劳动自由、平等与有偿。1793年法国宪法也被认为是历史上第一次将劳动权确认为宪法基本权利。⑨教师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因为劳动是国家和社会积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基本方式。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这些物质保障的同时,也应当为国家和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从权利属性来看,公民养老权和劳动权都是一项基本人权,同时,公民养老权和劳动权也都属于宪法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一项社会权。从二者关系来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因而,当劳动者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时,有权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物质保障。

 

 

 

 

注释:

  ①[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6页。

  ②徐显明:“生存权论”,《法理学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60页。

  ③[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1页。

  ④⑤⑨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5、278、260页。

  ⑥[英]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页。

  ⑦郑贤君,韩冬冬:“论宪法上的劳动权”,《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第51页。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3

关键词:复合应用型;劳动与社会保障;能力本位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人才建设的背景

社会保障是与西方国家社会救助事业和福利国家建设密不可分的。从1601年旧济贫法到1834年新济贫法,从德国各种社会保险法规到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从贝弗里奇报告到福利国家建设和改革,社会救助理念从过去的特殊人群向全体公民拓展、从传统的救助体系向新型救助体系发展,社会福利不断扩张和完善。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推动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

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建设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之下开始的。首先,为了发展市场经济,为了释放政府沉重的负担,为了激活企业的积极性、能动性,国有企业实行了减员增效的改革,大量的富余劳动力被迫下岗失业。如何妥善地处理下岗失业人员,这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民生问题。这对我国社会保障建设提出了巨大的现实问题。其次,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松动,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近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农民工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很多农民工的权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农民工子女教育遭受忽视和排斥。如何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重要课题。再次,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不断出现。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失地农民因为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而面临生存危机,虽然地方政府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性的补偿,但是失地农民却因为失去土地而缺乏其他技能,难以在城市里谋生。如何系统地解决失地农民生存问题,制定和实施相关的配套措施、政策是地方政府需要研究的问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着双轨制的改革、发展企业年金、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任务。这些现实问题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了挑战,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提出了时代要求。地方实务部门、基层政府、企业等需要大量的实务性、应用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目前,既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又懂法律法规的人才、面向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人才存在着较大的需求。

目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在课程体系上却面临着如下基本问题:(1)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学科体系,课程设置无基准。(2)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成果在课程体系中的反映滞后。(3)学校师资力量参差不齐,很多学校面临因人设课和无人而不设课状况。(4)本科和硕士两个层次课程界限模糊,知识点的衔接混乱甚至重复。(5)各个高校之间开设的课程大同小异,高校之间同质性恶性竞争非常严重,许多高校专业建设没有自己的特色与优势。(6)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实践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基本处于从属的地位。学生普遍缺乏实践或实习机会,最终使得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弱,陷入就业状况不佳的尴尬境地。

二、四川理工学院深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复合应用型人才的探索

四川理工学院地处四川西南地区,是一所地区性高校。根据学校的地理位置和教育定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定位是为地方基层的经济社会建设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或学科)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应用型人才是指具有宽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社会能力,并能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级技术人才。[1]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大学生必须涉猎多个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在教育环节的设计、教学方法的使用、实践性课程设置及实习基地的建设上加大建设力度,要重点突出并与实践紧密结合。大部分高校或专业往往将学生实习环节放在最后一个学期,但由于学生忙于找工作、职业资格考试、毕业论文的撰写与答辩等,实习形同虚设,效果可想而知,必须加强实习环节设置的研讨,使得实习环节设计合理化、科学化、实效化,防止实习环节流于形式。

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经过近几年的建设与改革,形成了建设复合应用型人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学生能力本位为取向的办学理念。

第一,构建复合型课程体系。法学院具有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学四个专业。基于自身的资源与条件,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主要以社会学、法学、行政管理等为基础进行建设。培养方案在经过几年的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在法学院内部融合四个专业的核心课程,确定了社会保障概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公共政策学、社会保险学、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劳动经济学8门核心课程。培养方案将法学、行政管理、社会工作专业的课程也纳入其中,实行学生自由选课。学生只有具备了法学、行政管理专业的知识背景,才能在未来的工作中同客户或群众处理好关系,依法开展工作,依法行政。

第二,以市鲂枨笪导向。课程设计紧紧围绕着市场需求,不断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现实需求,不断增加社会所急需的课程,删除过时的无用课程,积极培养应用型人才。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逐步形成,非营利组织也在迅速发展,公益性部门的就业市场将会逐步扩大,根据该领域的就业市场,相应地开设了社区管理、 劳动关系和社会工作实务等课程作为选修课。随着社会治理和依法治国的深入,国家需要大量的懂得法律知识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人才,培养方案将经济法学、合同法学、民法等课程作为选修课,而保险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作为必修课。随着经济建设的深入,企业需要大量的劳动管理人才。这些劳动管理人才专门负责企业的劳资关系,处理劳资纠纷。培养方案增加了劳动经济学、劳动社会学、劳动关系学、劳动争议处理等课程,特别是开设了《劳动协调员》等实践课程。

第三,以“能力本位”为取向。“能力本位”课程体系,包括一定的理论课程,更体现在实践教学环节。课程最终着眼于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提高。实践环节的优化设计是打造本科生能力的关键。实践活动是根据实践制度设计来进行展开和实施的,如果实践制度不合理、不科学,那么本科生能力的锻炼和提升会受到极大的阻碍,受影响的学生不是少数几个而是大多数甚至所有人。学院根据历年的实践教学经验、学生意见建议的反馈等,进行了如下探索和改革。1.在学分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地提高实践课的比例,压缩理论课的比例。2.将实践教学融入到理论教学的过程中,这有利于防止理论与实践脱节,使得理论教学更加生动有趣,吸引学生,调动学生的参与。特别是大一新生的专业课,任课教师就要践行好这个理念,让新生熟悉和适应这个制度。3.将实践环节分配到大学四年的全过程中,这防止了将实践压缩在大四最后一年集中实施,实践归于虚无。实践分为认知实践、专业实践、毕业实践等。在大二,安排学生到人社局、民政

局、保险公司等单位去认知实习。在大三,安排学生到相关部门进行更深层次的专业实习。在大四,采取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的方式,安排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根据学院与许多地方部门和单位的交流,地方部门和用人单位希望有学生能长期到它们那里进行实习锻炼,希望有一定数量的优秀的学生能成为它们的“固定”的人力资源,并且希望学生能经过一两年的实习锻炼最终留在单位内。即地方部门和用人单位希望尽量缩减学生的“打杂”期,缩减用人成本。

根据学院的办学理念,学院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坚持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删除了以往的学年论文,加重实习实践的比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注重培养面向基层的应用型人才,开设社会调查实验、社会统计学实验、五险一金实验、管理信息系统实验、会计学实验、人力资源管理模拟实验等。为了贯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学院在毕业论文选题方面进行规定和引导,要求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撰写调查报告,以改变过去学生撰写理论性学术论文出现的种种问题(学生抓不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术前沿,理基础薄弱,理论与实践脱节,对学生的锻炼作用有限等)。这有利于学生去切切实实地进行社会调查,从而真正地得到一次磨练,将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应用,对自己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考核。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4

「关键词欠薪,欠薪保障基金

近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日益突出,部分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履见不鲜,鉴于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可执行的工资保障规定,如何保障劳动者取得被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是当前我国劳动法劳动报酬保障领域急需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国外,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欠薪保障的特别措施,其中主要包括欠薪索赔特权制度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对于如何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我国的深圳、上海和香港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展开论述,重点讨论我国如何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一、各国及我国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国立法概况。

各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过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形式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是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困难,于是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关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个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欧各国。西欧各国的工资保障基金(即本文论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开始,该种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的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工资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机构的行政管理筹资、工资保障基金运转的条件、受保障制度保护的索赔类别、所保护权利的数额限制、支付程序等。作为我国邻国的韩国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后,针对大量发生的企业破产和劳动者失业现象,为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支付和社会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资债权保障法》。在该法中规定工资债权保障基金作为劳动部部长代替事业主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来源,由从业主征收的费用组成以及工资债权保障上的征收金适用产业灾害保障法上的一些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与《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比较分析。

保障条例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基金办法”由上海市政府,上述两件立法均属于地方法规规章,为我国欠薪保障立法的大胆尝试,在其条文中对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了初步构建,本文拟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制度基础。经笔者比较两者条文,发现上述两件立法有以下共同点:(1)二者均在第一条中提出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2)对于欠薪的解释基本一致,即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3)均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保障条例中规定由深圳市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办法规定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4)欠薪基金的主体来源均为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入;(5)欠薪保障费均由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或注册时收取,并统一划拨专门设立的欠薪基金专户,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6)规定垫付的欠薪数额的限制;(7)规定了垫付欠薪的追偿制度。

保障条例中的下列规定为基金办法所无:(1)该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2)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和追偿相结合的原则;(3)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员工和企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规定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4)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5)对于欠薪基金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限定为不超过当年收取的欠薪保障费的5%;(6)控制欠薪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占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比例;(7)规定企业员工请求劳动部门垫付欠薪的条件和程序性要件;(8)对于违反该条例的相关责任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9)规定劳动部门每年应当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10)规定了对劳动部门的处理决定的救济措施。

与保障条例相比,基金办法具有以下的特殊规定:(1)基金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制定目的中还包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欠薪的范围不仅限于企业到期未支付的工资还包括企业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适用的范围仅限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确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已履行本办法规定交费办法的企业;(4)欠薪基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劳动者的代表;(5)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海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6)规定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垫付欠薪,企业职工只有在企业无法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申请;(7)规定了基金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专项审批制度。

小结:经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保障条例结构上更趋于完善,其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欠薪保障机

构、欠薪保障基金、欠薪的垫付、垫付欠薪的追偿和罚则;内容上更注重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其规定处理欠薪垫付申请的尽速审查和办理;基金管理上注重维持整体欠薪资金的平衡。基金办法虽然结构内容较为简单,但从管理体制上更注重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但只对欠薪基金委员会的职责作概括性的规定未涉及具体职责;在欠薪保障范围内将社会保险费包含在内(此举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3、香港地区的《破产欠薪保障条例》(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VLENCY ORDINANCE)。

该条例共分七部分,分别为导言、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财务条文、从基金所作的拨款、已付款项的追讨和杂项。现择其主要规定作简要介绍:(1)在该条例的法律公告中表明该条例旨在订定条文,设立一委员会,以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并规定雇员在其雇主处于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可获该基金拨付款项;(2)导言部分主要是对条例中的若干概念进行解释,如工资(wages)指公司清盘时,申请人根据《公司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或在破产案中申请人根据《破产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3)破产欠薪基金委员会部分主要是规定基金委员会的名称(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lvency Fund Board)和性质(body corporte)、委员会的职能及权力;(4)基金部分规定了基金的来源和从基金拨付的款项,其中基金的来源为财政拨付、对已付款项的追讨、利息和其他收入以及合法拨付的其他款项;(5)财务条文部分主要规定基金的管理和审核;(6)第五部分至第七部分对于款项的支付、追讨已垫付款项以及各种罚则做了规定。这部条例虽然规定的仅是雇主破产时对于雇员工资、代通知费、遣散费未得到支付的保障,但对于我国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仍有借鉴意义。

二、欠薪保障基金概念的理论界定。

结合上述立法可以看出在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存在诸多的差异,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各异,因此有必要对欠薪保障基金概念重新进行理论界定。

首先必须明确欠薪的概念。欠薪一般称为“拖欠工资”,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解释。如果单纯地从劳动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上来定义欠薪,主要是指因经营者逃遁、企业经营不善、破产等原因使用人单位无法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上述定义仅考虑到用人单位或经营者的因素,对于劳动报酬是否与劳动者的劳动相对应等因素未予以考虑,从而可能出现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变相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的方式逃避对工人劳动报酬的欠债,从中谋取高额利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从单方面定义欠薪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及劳资关系发展的需要,必须从多方面对欠薪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在定义欠薪的概念时必须考虑如下因素:(1)对于工资的理解:工资,又称薪金,其广义,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形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广义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笔者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此处的工资应作广义理解。(2)是否应该将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纳入欠薪概念?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了根据劳动合同支付约定的工资外,还承担一定的支付义务,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社会保障费,如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而且从长远角度进行考察,后者对于维护社会安定更具有实际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的行为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以及加收滞纳金,故无须继续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3)考虑到最低工资保障对于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可以作为国家干预分配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手段;能够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因此在欠薪概念的界定中也应引入最低工资保障的概念,即对于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低于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标准,也归入欠薪的范畴。综上所述,本文讨论的欠薪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破产、依法整顿、经营者逃匿或其他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无力或故意逾期未支付应支付工资和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更多》「提示 您好!阅读本文需要交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或注册成为法学文献库读者!

「参考文献

[1]关怀、赵履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务全书》,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

[2]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王叔文、许崇德、肖蔚云、回沪明主编《最新香港民商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

[4]王全兴著:《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李景森、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5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法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结构逐步优化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入关键阶段。自从我国加入WTO,国际经济大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我国也面临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具体表现在企业的优胜劣汰与职工失业问题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共生存在的关系越来越明显,两者共同协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作为社会法中的重要组成内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都是以劳动者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本质上分析,劳动法是用于协调企业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是用于协调由社会公民、社会保障机构、企业单位、国家之间形成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二者也存在密切关系,它们都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延伸和发展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劳动法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上的具体作为

在我国,劳动法有广狭两义。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依法颁布的、用于调整社会劳动关系的全国性、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它能对社会劳动关系及其产生的其他关系等进行有效的调整和保护,例如我国于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是指应用意义上的劳动法,不仅包括狭义劳动法,还包括其他有关调整社会劳动关系及其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劳动法多指广义意义上的劳动法。劳动法在实践中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上表现出的特点是:首先,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劳动者保护法重视对劳动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与企业管理者)的保护,但由于劳动者始终偏弱势,因此劳动法在总体上会向劳动者一方倾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管理法是为了协调社会劳动关系、确保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运行正常。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必须协调统一,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其次,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劳动法是在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的,即必须要在劳动法确认和规定相应的劳动标准后,才能实施基于劳动标准的劳动关系协调。由此可见,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是相互结合、相辅相成的,二者在劳动法中同等地位、同等重要,共同构成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最后,劳动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要相配合。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综合性系统,该系统主要由社会经营生产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组成,这是劳动法的实体性特点。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中会存在多种程序性关系,劳动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与劳动关系定内容对应配合,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发展。因此,劳动法同时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特点。

二、社会保障法在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上的表现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也有广狭两义。狭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并颁发的、为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规法规,例如我国早已施行的《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而广义的“社会保障法”主要是指与社会保障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即除了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法,还包括其他的社会关系保障法律规范,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社会保障问题的规章制度、决定文件和指示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社会保障法彰显的特点是:

(一)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目标的社会性。社会保障法的设立是为了保障社会利益,保证社会整体和谐运作,保障社会全体人员的生活,即社会保障法是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来实现社会稳定。第二,保障主体的普遍性。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权享有社会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社会成员可以享受更优质的社会保障。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性。为增加社会保障机制的活力性,必须带动全社会参与,因此,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国家、用人单位、社会成员一同负担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社会保障法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作为我国社会法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会受到国家干预,它是我国切实保证公民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须依法执行的法律准则,不论是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立、社会保障资金的集资和缴纳,或是社会保障金的发放、社会保障利益享受人群,在社会保障法中都会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企业、个人都必须遵守社会保障法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要求。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与功能

(一)劳动法的发展与社会功能

自我国劳动法颁布及实施后,总共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自由竞争阶段、垄断阶段和国家垄断阶段。国家垄断情况下的劳动法发展日益完善,为保证社会公民的劳动权益,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事实上,劳动法发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尊重并保护劳动者的人权。劳动法建立最初的社会功能在于缓解阶级矛盾,保障劳动者的成果。目前,我国劳动法的社会功能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员工和企业单位经营者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劳动法的社会功能是以维护“劳动法、资本方、政府方”三方的和谐关系为核心,在这其中主要偏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即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会大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力度,这也显示出我国劳动法并不只是单纯地为了统治无产阶级劳动者,其本质是以人文本。

(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与社会功能

近年来,社会保障法得以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企业与员工的利益矛盾日益激烈,而社会保障法的出现是以缓解社会矛盾为目的,保证社会稳定运行。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并不是单纯地法律条文完善,而是立法理念地发展,其本质是通过公开立法的形式,承认社会贫困、社会风险现象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并且提出有效的建议以解决问题。社会保障法立法理念的转变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法的完善,保障了社会公民的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与劳动法的发展动因相似。在社会保障法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其社会功能也在逐步丰富完善。众所周知,社会保障法立法初期目标是为了实施社会救济行动,使原来无序的、分散的、多样化的社会救济方式变得规范化。在19世纪20-30年代是社会保障法转型的关键时期,其立法重点变成社会保险内容,例如德国率先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满足社会公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功能得到有效完善,从根本上保障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分析

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属于两个独立发展的法律体系,但二者在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共同作用,存在密切关系。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发展阶段中的关系分析

在20世纪的20年代至30年代,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独立、各自作用,并无明显联系。这主要表现在:劳动法的主要用于协调劳动者与企业资本家之间的劳动关系,具体是以立法手段来规定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标准、作息制度、最低工资水平等,规范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利益行为;社会保障法立法目的是救济穷人,用于保障劳动人员的社会救助服务和社会保险服务,避免劳动人员因疾病、贫困、工伤、养老等问题而失去生活保障,切实维护社会、国家及被保障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上分析,虽然劳动法保障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法保障的社会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实质意义的社会关系,但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作为法律工具来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然而,在此阶段中,社会法并没有产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仍不属于社会法的范畴。20世纪20-30年代以后,虽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分别在各自的管理领域中独立发展,但两者的联系明显增多,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法,这是因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渗透了人权意识和权利意识。然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上始终存在不同,这就意味着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必然不能合二为一,但二者的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目标、社会功能和作用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成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密切关系的宏观表现。此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有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二者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中都涉及了社会保险领域,这也是二者紧密联系的关键所在。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险中的关系分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独立,不存在包含关系,劳动法对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主要着重劳动保险内容;社会保障法中社会保险的内容主要偏重工伤保险和劳动保险。事实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在协调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实质是两个功能不同的法律部门分别从不同角度的立法方式去协调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即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和资本家双方的劳动保险关系;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国家和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另外,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已经将社会保险法纳入其中,而劳动法也将社会保险法内容当作调整改善的空间,这是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特殊性,体现在我国先建立了劳动法来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然后再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进一步丰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内容,两者共同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社会法的重要内容,阐述社会法的产生根源、基本理念和实现目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而诞生的产物,切实打破了我国传统公法、私法的区分限制,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多元化结构。事实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同为社会法中的重要法律体系,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共同作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存在着本质区别,但二者在共同维护社会公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着密切关系。因此,深入研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在关系,能够侧面表现出社会法的产生目的、基本理念及本质目标,促进社会法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呈昆.关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的讨论.经营管理者.2011(4).

[2]豆志旗、豆志恒.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关系的思考.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2011(7).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6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F240/G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211-02

同志在全国科技会议上指出:“科技的发展,知识的创新,越来越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发展过程。创新是不断进步的灵魂,如果不能创新不去创新,一个民族就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要加快知识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关键在人才,必须一批又一批的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大学的中心任务是培养人才,因此,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不仅是素质教育的要求,是适应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民族振兴和面向2l世纪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教育面临着市场化、国际化的挑战,迫切要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然而,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重传承轻创新、重单一型轻复合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已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对人才的需求,如何创新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育并创造新型人才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

(一)课程设计忽视教育内容的实用性

课程设计必须体现出与市场接轨、为社会需求服务的宗旨。然而,目前劳动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设计缺乏实用性,专业设置划分过细,造成课程体系明显出现“专才教育”模式。由于过细的专业设置,导致很多课程与课程之间的内容重复,专业特色不突出。学校过于重视专业目标,造成对于大学生的专业技能(某一专业、岗位的业务知识与能力)的培养比较强,忽视人文素质(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社会交际能力,沟通、组织、判断、领导工作的能力)的培养,致使学生知识面过于狭窄,适应性比较差,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严重不足。以案例教学为例,开始实施案例教学时,学生思维活跃且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很高,但最后却变成了应付式的案例讨论与分析。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教师只是用案例教学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没有分析学生学习的现实需要。没有深入分析案例教学与学生渴望提高专业技能之间的联系。所以,在课程设计方面应该特别强调实用性。

(二)课程体系结构不完善,缺乏系统性

由于我国劳动社会保障专业从国外引入,在我国发展时间短,不少专业的课程设置不成体系,难以使学生在4年学习后形成完整的学科专业知识链。并且我国高校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编写统一的教材,对公共课、学科共同课和专业主干课的重视大大超过专业选修课,必修课比重较大,一般占到总学分的70%以上,任意选修课的比重较小。约占20%,选修课不仅课时少,而且课程类别也比较单一,课程内容简单和结构不合理、体现创新能力的课程偏少等问题,这样不利于拓宽学生视野,扩大知识面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容易造成把本来具有不同个性、不同特点和特长的人才用单一的、整齐划一的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锻造成了同一规格的所谓合格人才,限制了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这既不能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不利于学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综合能力的培养。

(三)教学方法单一、教学内容陈旧

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教育的教学方法应是启发式、讨论式的。而我国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教学中实施的基本上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从整个教学组织过程看先进信息量不足,信息更新频率较低,相对固定的教学计划,内容陈旧的教材,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而另一些贴近学科发展前沿和市场需求的课程又不能较快增设,其结果是课程的更新速度滞后于时展的要求。程式化的教学必然导致学生得不到最新知识的教育,必然不能很好的掌握该领域的最新成果、研究动态。总之,我国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教学仍然局限于“填鸭式”的理论教学方法,很难培养出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

(四)毕业生适应社会的综合能力差

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是培养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其教育必须体现“与市场接轨,为社会需求服务”的宗旨。然而,我国高校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教育并非如此,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主要是重点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基于这一前提,形成了以理论为中心的课程模式。这样就导致课程之间很多的内容重复,课时总量膨胀,而学生自主支配的时间很少,难以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创新能力。专业理论课的开设越来越多,而传授应用性知识、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实践环节受到轻视和排挤,有些课程设置了实践环节,但也流于形式;教师多注重书本知识的传授,并以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作为评定学生学习好坏的标准,忽视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合作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导致培养出来的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环境适应能力、沟通能力等综合能力差。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途径

针对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依据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性质及对人才的要求,从以下四方面对劳动社会保障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作一些探讨。

(一)构建能力主导型的课程体系

劳动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的设计应以能力培养为中心,即按照新时期创新型劳动社会保障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贴近学科前沿,贴近市场需求,重新构建符合劳动社会保障专业自身特点的科学课程体系。在加强专业课程和基础课程建设的同时,要进行整体优化与重组,祛除一些陈旧的、不合适宜的课程,保留以前课程体系的核心精华部分,以社会需求为设置导向,将现行的课程划分为如下:

整个课程体系由两大模块组成:基础能力培养模块和创新能力进阶模块,每一模块又由诸多小模块组成,将实践环节贯穿于两大模块之中,每一环节内容选择的依据是:教学内容应该体现适应学生个性的不同。兼顾综合素质的培养,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提高,同时还顾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教学的能级累进特点。在这一体系中,人才培养在知识、素质、能力诸方面应有新的提升,能适应学习型社会的内在要求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基础能力培养部分中课程突出大学生必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创新能力进阶模块中选修课的比例要增大,必修课的比例要减少。设置较多的选修课的原因是这样做易于调整专业组合。变换专业方向,拓宽就业门路。同时,专业必修基础课少而精,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核心课程,如社会保障学、劳动经济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和职业生涯规划等,选修课无论是从课程内容还是课程质量上都要保证高水平,这样做的目的是尽最大的能力让学生在自

己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发展与创新。应及时将学科发展的新观点和新方法引入课堂,并做到从理论到实践的各个教学环节环环相扣,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完整的学科专业知识链,也有利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找准创新的切入点,并加以创新研究。

(二)提倡参与式教学

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教学方法创新的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生提高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要达到这个目的,应采取参与式教学方法。首先,采用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学中最常用的方法。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反映现实社会中的热点性社会问题。采用案例教学,运用专业理论对复杂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启发学生的思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率、激发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让学生意识到理论知识对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采用模拟教学。所谓模拟教学,是指根据教学的内容,针对客体的特点,设定管理情境,给学生分派角色,组织教学的一种方法。模拟教学能够调动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学习的热情,有利于培养学生应变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加强劳动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环节

首先,应构造完整的实践教学结构体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交叉进行的,要加强校内外实验及实习基地的建设,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评价标准和考核方法。其次,实践教学应贯穿全部教学过程,使学生在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注重管理实践技能的提高,培养学生从经济角度观察、分析社会经济现状和市场竞争现象,分析社会活动所面临的环境与问题,使学生掌握现代管理方法与技能。再次,实践教学环节应包括课程实验实践活动、毕业设计教学和其他形式的实践教学形式,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