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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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

劳动与社会保障范文1

通过这次实习,我不仅对自己的本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还对劳动局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也许有的人会认为劳动局是一个闲活,但劳动局的工作是实事求是的,是贴近人民的,是基层的。

回顾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首先是严格的上下班时间,严谨的工作作风。我在劳动局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同事们的,打电话给企业,个人口头通知。上班期间,我用心地观察,也了解到了一些现实中存在的问题:(1)在现实社会中,人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在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中显得很乏力。(2)国家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条例的修改和一些新条例的颁布,人民不能及时知道与了解,所以有时显得双方都很尴尬。(3)综合全国来看,我国社保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社保力度不够,对于社保基金运用的监管仍存在许多漏洞。(4)在劳动这方面,到了年底就有好多拖欠工资的问题。感觉现在的劳动者还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遇到了问题不懂得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保护不了自己的正当利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半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同事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大学面临走向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劳动与社会保障范文2

一、我国关于两类立法相互关系的各种观点及其评析

概括我国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关系的各种看法,大致可以归为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劳动法包括保障的;二是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三是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市场而提出的一个范畴。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在我国则可以说是渊源流长。我国在劳动法调整对象上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扩大,正是这种扩大涵盖了保障内容,这种扩大可以概括为内在式的和外在式的。所谓“内在式的”扩大,也可以称之为“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扩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将一些保障内容加入劳动关系的范围,并形成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所谓“外在式的”扩大,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是将劳动关系以外的一些社会保障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并形成了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当前,随着“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被我国逐步接受,又出现了扩大:“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的倾向,我们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并形成上述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种观点: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

“劳动关系”有时也称之为“劳资关系”“劳雇关系”“劳使关系”等等。的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中心所展开,着重劳动力、劳动者为本位的思考;“劳资关系”含有对立意味,因为劳方资方的界限分明,其所展开的关系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在内;“劳雇关系”以雇佣的法律关系为基础,重点在权利义务之结构;“劳使关系”则已将的所有的价值意味予以排除,只剩下技术性涵义。(注:黄越钦:《劳动法论》,(台湾)国立大学劳工所发行,1993年修订版,第9页。)我国大陆的学者一般只使用“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的模糊性给我国劳动法学者以填塞的空间。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是对劳动关系作扩大的理解,构成“劳动关系广义说”。正是这种不恰当的扩大,使保障福利内容完全纳入劳动关系,也使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们这里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过程时和劳动力使用者即、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行政之间所发生的关系。由于生产社会化,劳动关系的概念也就扩大了,它不仅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而且也包括监督、协调、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劳动关系。”(注:详见穆镇汉、候文学:《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载劳动法学研究会编:《劳动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4页。)在这里,劳动关系内容中加入了在监督、协调、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在解释这种关系时,指出劳动关系除了包括工时、休假、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外,还包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必须给以物质帮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保险制度。”

很多劳动法的教科书将“劳动法律关系具有长期性”作为一大特点来概括:“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一般都是有一定期限的。例如民事法律关系就有一定的期限,不会无限期存在。而劳动法的某些法律关系,特别是作为其核心的劳动法律关系,一般是在劳动者参加劳动后,在劳动者的终生期间内存在的(例如从工人参加劳动时起,他与企业间就发生劳动关系,退休后仍与企业有一定的法律关系,直到死亡为止。)。”(注:谢怀械、陈明陕:《劳动法简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这一在我们日常的称谓中也有体现,如“退休职工”、“退休工资”、“企业行政”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劳动关系广义说”的观点在十年后仍为人所重复,在由正、副两位劳动部部长主编的著作中称:“所谓劳动关系,是指人们为了实现生产劳动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交换和管理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包括直接劳动关系和间接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涉及的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和关系,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工作的全过程,渗透在经济工作各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上。”(注:李伯勇、张左己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第4页。)

“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我国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通说,有着体制上的原因。由于我国传统劳动法学的严重滞后,我国劳动法学的一些观点,虽然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但实际上反映的却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体制弊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单位、个人形成一种纵向序列,每一个劳动者客观上都被囿于“单位”这一狭小的空间。单位人是以强调不平等性为特征的。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完全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格局,同时也成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劳动者正是通过对单位的依附,来依附于国家。这种依附体现在职工保障方面,表现为不存在社会保障,而由“单位办保险”“单位办救助”。单位对职工采取生老病死的“全包”政策,即由单位承担职工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所有费用和事务管理责任。各项保险主要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调剂功能。某些社会救济的也由单位承担。

当着国家权力被理解为可以通过“单位”这一中介环节,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领域时,国家必然直接面对民众,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整个社会都被国家化了。劳动者作为单位人,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扩大化。严格说来这时的劳动关系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劳动关系,即形式上是劳动关系,而内容上却是行政性的。由于不存在社会空间,因此也不存在社会保障法。我国虽然50年代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但这一规定顺理成章的成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企业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办保险”的状况就难以维持。首先,它使不同类型企业特别是新老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畸轻畸重,非公有制企业则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严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其次,对职工来说,所在的企业可能有兴有衰,甚至有可能倒闭、破产、如果个人的社会保险系企业于一身,风险依然很大。最后,形成了职工对国家和企业的严重依赖心理,它与固定工制度相结合,使企业人员能进不能出,该破产的企业不能破产,严重影响了企业活力和经营机制的转变。因此,在劳动力不断流动的情况下,职工与非职工的身份经常转换,不能只有用人单位内部的保险,没有用人单位外部的保险。随着改革,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增加了调剂功能,即加强互济性;提高了社会化程度,即加强社会性,从而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这些改革也使“劳动关系广义说”不再成为主流观点,代之而起的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即认为社会保险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双重调整。

第二种观点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的观点,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的逐步形成而产生的一种观点。形成这种观点的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其一个章节来进行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我国在劳动法学的理论上,不再认为保险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社会保险关系虽然不是一种劳动关系,但由于这种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而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交叉观点是我国最为流行的观点。 劳动法是并行的两个部门。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下属法律之一,它的适用范围中涉及工资劳动者的部分,同时又是劳动法所包含的内容。劳动法对这部分内容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调整出现重合和交叉,是完全正常的。”(注:史探径主编:《社会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主要是从两个法适用范围上的交叉来论证的。他们认为:“社会保险法有适用于城镇和两种法律的不同,城镇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对象中不仅包括工资劳动者,还应包括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甚至私营企业主等等。我国的劳动法适用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已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用说适用于农村的社会保险法,即使适用于城镇的社会保险法,其实施范围也应远远超过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注:史探径主编:《社会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7页。)

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未从两个法的调整机制上来进行,因此也就无法回答为什么保险法在已经纳入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同时,还有什么必要再纳入劳动法来重复规范。显然这种观点的立论依据是现行立法,这就有必要对现行立法的形成原因进行一些研究。

保障体制改革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要确立新的保障关系,而且是要在旧的保障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新型关系,实际上是要对原已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再构造。这种再构造所形成的新的利益机制,难免和原来的利益机制相矛盾。新、旧利益机制的冲撞使劳动关系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一步到位的普遍推行。为了不使劳动者的保障出现真空,我国采取了先立后废,此消彼长的作法,即先建立一项新社会保险制度,然后才废除相应的单位保险。有时在一项社会保险中还会共容两种制度,如养老保险中的“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医疗保险中住院、大病采取社会保险的办法,而门诊中采取单位保险的办法。这种渐进的状态也反映在我国1994年公布,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一个专章来进行规定。可见,将这种居于渐进状态的立法作为一种依据,本身是不够的。

第三种观点: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法应当是劳动法的上位法,将劳动法附属于社会保障法。“劳动者是人群中的核心和精华,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劳动者就是保障人类的生存与,据此,有理由把劳动法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注:肖方杨:《论我国的社会保障及其法律体系》,载《江淮论坛》1994年第6期。)“社会保障法以保证劳动者充分就业为宗旨,规定劳动者参与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以劳动者福利为目标的保险体系。因此,社会保障法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组成部分。”(注:谢培栋主编:《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227页。)这种观点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

我国改革开放是市民社会的一个艰难发育过程,私法也在公法框架里顽强地生成,社会、个人、国家的多元关系的逐步形成,显示出了一种客观趋势。可以说,到50年代中后期,一个相对独立的,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会已不复存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促成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尤其是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形成。它表现在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发展和机会的源泉,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逐步形成;民营以及较为独立的企业家阶层、个体户阶层以及知识阶层,都有明显的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增强,工会、商会、保护消费者协会等一些中间组织已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劳动领域中,我国通过推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使劳动关系溶入私法因素。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改革开放的20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并仍要发生重大变迁,改革前重国家、轻社会的模式已经改变,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开始形成。同时,我国通过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拓展出社会空间,也使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有了重大的区别。如果这时将劳动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一部分,就有可能过份强调国家在其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走回老路。

二、从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上透视两类立法的关系

笔者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应当是相互独立、相互并列的两个法律部门。两个法在一定阶段虽有交叉,但这并不是一种常态。从上述三种流行观点暴露出来的一个突出是未从调整对象与调整机制的角度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进行研究。其实,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将形成完全不同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障法与"(一)两类立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区别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调整对象有根本的差异。以社会保障中与劳动法较为接近的社会保险为例,可以概括出两者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社会保险关系与社会保障相联系。

第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涉及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而社会保险关系涉及的关系则更为复杂。在养老保险中至少涉及国家、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四方主体;在医疗保险中则更涉及、药店等一些主体。

第三,不同。随着市场的,劳动关系具有多重性,即一个劳动者可以建立多个劳动关系;基本的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单一性,一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个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后果不同。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具有某些私法关系的特点,主要适用民事程序来解决;社会保险争议引发的争议,由于具有较强的公法性,应主要采用行政诉讼程序。

(二)两类立法在调整模式上的区别

作为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溶合而产生的部门,也决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适用基准制度、合同制度。随着法律制度的实施,劳动关系将纳入一种多层次的调整模式。这一调整模式由三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作为社会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国家根据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在立法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特点。劳动法通过倾斜立法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例如,在工资立法中,规定下限,确定最低工资,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只能高于规定,不能低于规定;在工时立法中,规定上限,确定最高工时,用人单位确定的工时只能短于规定,不能长于规定。劳动基准法是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法定内容,这部分法定权利、义务是对约定权利、义务的限制。我国将过去对劳动关系的全面规定,改变为一种最低标准的立法,既能使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保护,也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平等协商、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留下充分余地。劳动基准法在三个层次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应建立起一套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强制程度很高的执法体系。

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作为集体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平等关系的属性,决定了这种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须以物质利益为动因,进行协商。劳动法中的任意性规范,给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协商提供了依据。然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又使这种协商难以安全作为一种个别劳动关系来平等进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特点更使这种失衡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劳动者组织成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上,对该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内容进行约定。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基准法,而高于劳动合同,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调解和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益。

第三层次是微观的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作为个体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对劳动者个别的劳动关系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在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

保障法从调整模式上看则更强调国家的作用。社会保障包括三方面的,即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这三方面也构成三个层次。

社会救济是由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如民政部门)向因意外条件或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例如,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地区、部分居民的暂时困难的资助,对残废军人和军烈属抚恤和照顾,对残废公民生活提供的部分资助等等。社会救济也是社会保障中的最低的层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护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也是社会保障中的中间的层次。

社会福利是国家、地方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成员为对象的福利事业,如、文化、、卫生设施、环境保护等等。这是社会保障中的最高层次。

社会保障的其他方面相比,社会福利是普遍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依据情况调查而实行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以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确立的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也被称为“安全网”,如果我们以三个层次作为纵座标,以就业保障、健康保障、养老保障、妇幼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等内容为横座标。可以编织成一张以国家管理为中枢的社会保障网。

三、从改革趋势上透视两者的关系

当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边缘不清时,就难以对各类关系,尤其是国家的作用做出清晰的描绘。恰当定位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清改革的思路。在我国改革家职责恰当定位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总体趋势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退位”不够,主要应解决“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后者是国家“进位”不够,则更要注意“国家该进位的地方应当进位”。

(一)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

在劳动法的调整上,我国长期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因素过重,在改革过程中虽有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国家仍需进一步退位。,劳动关系中还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例如: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一些地方执行强制鉴证,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制;在特殊工时中实行的行政审批等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劳动关系的产生、结束与运行不应当是三方关系,而只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尤其要突破的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规定每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

按照传统劳动法学的理解,一个人只能有一种劳动关系。我国所有的劳动管理均是按这一思路来设计的。然而,市场经济的使“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有了全方位的突破。一个劳动者事实上已出现了多重劳动关系。一个人同时保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时,各个劳动关系可有三种衔接形式。(1)并列衔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以钟点工的形式并列衔接。如一个劳动者在甲单位从事四小时劳动,而在乙单位从事四小时劳动。(2)主从衔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以主职与兼职的形式衔接。目前人员的兼职劳动是最典型的形式。当着科技人员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之下从事第二职业时,其实形成了多重劳动关系。(3)虚实衔接。两个劳动关系以一个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一个不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形式相衔接。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待工”的劳动者保留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不与劳动过程相联系),并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实的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这是劳动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渡形式。

当着现实逻辑与观念逻辑发生冲突时,需要重新审视的恰恰是观念的逻辑。“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这种观点在计划经济无疑是恰当的。在那时,一个劳动者出现了多重劳动关系,国家将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今天,当着劳动力通过市场来进行配置,为了使人尽其才,一个人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恰恰是一种常态。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进行全方位的突破。

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对我国的劳动管理和保障制度会带来有益的。在用工管理方面,应当允许一个劳动者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两单位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现行的工时制度;在工资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一个职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时的话,甲单位或乙单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执行;在社会保障方面,缴费关系应当与工资关系挂钩,以养老保险为例,每个劳动者固然只能有一个个人帐户,但应要求多个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这一劳动者的个人帐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二)国家该进位的地方应当进位

与劳动法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突出的是国家有一些该到位的领域尚未到位。

首先,立法者没有设置有效的刑事立法来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我国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在少数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中,制裁力度也较弱。实践证明,这种立法的滞后,已经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以致于使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困难,挪用严重。

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乏承担“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任务的主体资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4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规定,管理和运营社会基金,并负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但是,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是隶属于国家机关的一个事业单位,其地位决定了它难以承担“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任务。事实上,许多地方和主管部门运用社会保险基金搞生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或是财政挪用并逾期不归已成司空见惯的现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本难以有所作为。

再次,长期以来,国家将理应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本予以转嫁。对于稳性养老金债务,各国一般都认为是国家的应承担的责任。所谓隐性养老金债务,是指一种养老金制度终止实施时应承担的现时退休者的养老金和根据在职职工过去工作年限所承诺的未来养老金的支付责任。各国一般采用诸如国家财政补贴、国有资产补偿、政府发行国债后征税兑付国债等方式予以弥补隐性养老金债务。近年来,我国虽然对这一问题有所认识,但由于长期拖欠,已使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大大增加。

劳动与社会保障范文3

关于法学分类方法,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以来,就长 期影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部门的定性。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成为法律体系化的基础 .(注:[奥]凯尔森着:《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第226页。)作为制度的结果,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形成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并 因此形成法学的体系。就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从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凡是有关公益 的法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凡以国家或公同团体的 一方或双方为主体而规定法律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私人相互关系的法为私法。从法律 关系的内容为标准,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而规定公民 相互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 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并将社会法视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 法域。但对于什么是社会法,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从各国学者 对社会法的研究和理解看,社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法是指为了解决社会 性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有关社会法规的总称。它是根据国家既定的社会政策,通过立法的 方式制定法律,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经济生活安全,或是用以普遍促进社会 大众的福利。将所有有关社会法规集合在一起,便被广泛地称作社会法或社会立法。( 注:陈国钧着:《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12页。)“以维持这 种社会经济弱者阶层的生存及其福利的增进为目的的诸法律在学术上按体系分类,称为 ‘社会法’,并被试图加以体系化。”(注:[日]星野英一着,王闯译:《私法中的人 》,《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而狭义的社会法,通常 是专指社会保障法。

德国是较早提出社会法概念并制定了《社会法典》的国家。对社会法的概念采取了狭 义的理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民主主义思想的兴起,德国试行了工业社会化 政策,并开始了社会法的研究。但对于什么是社会法,在德国同样存在着分歧。有人称 社会法是调整对收入(如工资)、个人待遇不足或其他特殊负担及损失进行平衡的社会支 出以及与之相关的预防和改正措施的法律部门。它还应包括对“社会弱者”提供机会的 有关法律以及有关社会救济的基本保障法律。(注:《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 》1993—1996,第264页。)还有学者参照联合国第22条的规定来定义社会法,该条 款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有权享受必要的经济、社会及文化 权利以符合其人格尊严和促进其个性发展。”因此,将社会法理解为消除社会不公平和 不平等待遇的法律。(注:《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1993—1996,第264页。 )由于认为前者对社会法的描述不够精确并过于武断,后者对社会法的定义过于宽泛, 因此这两个定义在德国都未被普遍接受。更多的学者是从《社会法典》的规定来定义社 会法,该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社会法典为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应有效调整社会福 利支出(包括社会救济和教育性救助)。它应协助、保证符合人之尊严的生活;为性格之 自由发展创造平等的前提条件;保护家庭并促进和谐;保证自由选择就业方式以谋取生 活费用;消除或协调生活特殊负担。从社会福利支出的意义上去理解社会法,则社会法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其他调整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定, 如劳动法和租房保护法,尽管它们的宗旨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弱者,但也不包括在社会法 中。因此,在通说上,德国的社会法就是指社会保障法,两个概念是可以通用的。

在法国和日本,社会法的范围比德国要宽泛。法国一般认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 保障法。在日本,社会法的研究和发展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对于社会法究竟是一种法律 观念,还是根据这种观念制定的法律,都曾经引起过争论。最初,在学者的心目中,社 会法一词意味着:修正以个人的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等为基本原则的近代资本主义法 的新的法学理论;根据这个修正理论而制定的法律,不属于私法、公法等任何一个旧的 法律部门,而成了新的、第三个法律领域。劳动法是其中的典型并得到了发展。随着日 本进入战时体制,社会化思想迅速衰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在日本重新得到发 展,现在,社会法一词,通常被学者非常实际地肯定为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总称, 或者指社会保险及有关社会事业的法。(注: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 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页。)

劳动与社会保障范文4

关键词:复合应用型;劳动与社会保障;能力本位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人才建设的背景

社会保障是与西方国家社会救助事业和福利国家建设密不可分的。从1601年旧济贫法到1834年新济贫法,从德国各种社会保险法规到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从贝弗里奇报告到福利国家建设和改革,社会救助理念从过去的特殊人群向全体公民拓展、从传统的救助体系向新型救助体系发展,社会福利不断扩张和完善。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推动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

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建设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之下开始的。首先,为了发展市场经济,为了释放政府沉重的负担,为了激活企业的积极性、能动性,国有企业实行了减员增效的改革,大量的富余劳动力被迫下岗失业。如何妥善地处理下岗失业人员,这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民生问题。这对我国社会保障建设提出了巨大的现实问题。其次,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松动,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近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农民工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很多农民工的权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农民工子女教育遭受忽视和排斥。如何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重要课题。再次,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不断出现。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失地农民因为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而面临生存危机,虽然地方政府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性的补偿,但是失地农民却因为失去土地而缺乏其他技能,难以在城市里谋生。如何系统地解决失地农民生存问题,制定和实施相关的配套措施、政策是地方政府需要研究的问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着双轨制的改革、发展企业年金、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任务。这些现实问题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了挑战,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提出了时代要求。地方实务部门、基层政府、企业等需要大量的实务性、应用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目前,既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又懂法律法规的人才、面向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人才存在着较大的需求。

目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在课程体系上却面临着如下基本问题:(1)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学科体系,课程设置无基准。(2)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成果在课程体系中的反映滞后。(3)学校师资力量参差不齐,很多学校面临因人设课和无人而不设课状况。(4)本科和硕士两个层次课程界限模糊,知识点的衔接混乱甚至重复。(5)各个高校之间开设的课程大同小异,高校之间同质性恶性竞争非常严重,许多高校专业建设没有自己的特色与优势。(6)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实践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基本处于从属的地位。学生普遍缺乏实践或实习机会,最终使得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弱,陷入就业状况不佳的尴尬境地。

二、四川理工学院深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复合应用型人才的探索

四川理工学院地处四川西南地区,是一所地区性高校。根据学校的地理位置和教育定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定位是为地方基层的经济社会建设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或学科)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应用型人才是指具有宽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社会能力,并能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级技术人才。[1]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大学生必须涉猎多个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在教育环节的设计、教学方法的使用、实践性课程设置及实习基地的建设上加大建设力度,要重点突出并与实践紧密结合。大部分高校或专业往往将学生实习环节放在最后一个学期,但由于学生忙于找工作、职业资格考试、毕业论文的撰写与答辩等,实习形同虚设,效果可想而知,必须加强实习环节设置的研讨,使得实习环节设计合理化、科学化、实效化,防止实习环节流于形式。

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经过近几年的建设与改革,形成了建设复合应用型人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学生能力本位为取向的办学理念。

第一,构建复合型课程体系。法学院具有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学四个专业。基于自身的资源与条件,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主要以社会学、法学、行政管理等为基础进行建设。培养方案在经过几年的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在法学院内部融合四个专业的核心课程,确定了社会保障概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公共政策学、社会保险学、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劳动经济学8门核心课程。培养方案将法学、行政管理、社会工作专业的课程也纳入其中,实行学生自由选课。学生只有具备了法学、行政管理专业的知识背景,才能在未来的工作中同客户或群众处理好关系,依法开展工作,依法行政。

第二,以市鲂枨笪导向。课程设计紧紧围绕着市场需求,不断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现实需求,不断增加社会所急需的课程,删除过时的无用课程,积极培养应用型人才。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逐步形成,非营利组织也在迅速发展,公益性部门的就业市场将会逐步扩大,根据该领域的就业市场,相应地开设了社区管理、 劳动关系和社会工作实务等课程作为选修课。随着社会治理和依法治国的深入,国家需要大量的懂得法律知识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人才,培养方案将经济法学、合同法学、民法等课程作为选修课,而保险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作为必修课。随着经济建设的深入,企业需要大量的劳动管理人才。这些劳动管理人才专门负责企业的劳资关系,处理劳资纠纷。培养方案增加了劳动经济学、劳动社会学、劳动关系学、劳动争议处理等课程,特别是开设了《劳动协调员》等实践课程。

第三,以“能力本位”为取向。“能力本位”课程体系,包括一定的理论课程,更体现在实践教学环节。课程最终着眼于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提高。实践环节的优化设计是打造本科生能力的关键。实践活动是根据实践制度设计来进行展开和实施的,如果实践制度不合理、不科学,那么本科生能力的锻炼和提升会受到极大的阻碍,受影响的学生不是少数几个而是大多数甚至所有人。学院根据历年的实践教学经验、学生意见建议的反馈等,进行了如下探索和改革。1.在学分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地提高实践课的比例,压缩理论课的比例。2.将实践教学融入到理论教学的过程中,这有利于防止理论与实践脱节,使得理论教学更加生动有趣,吸引学生,调动学生的参与。特别是大一新生的专业课,任课教师就要践行好这个理念,让新生熟悉和适应这个制度。3.将实践环节分配到大学四年的全过程中,这防止了将实践压缩在大四最后一年集中实施,实践归于虚无。实践分为认知实践、专业实践、毕业实践等。在大二,安排学生到人社局、民政

局、保险公司等单位去认知实习。在大三,安排学生到相关部门进行更深层次的专业实习。在大四,采取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的方式,安排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根据学院与许多地方部门和单位的交流,地方部门和用人单位希望有学生能长期到它们那里进行实习锻炼,希望有一定数量的优秀的学生能成为它们的“固定”的人力资源,并且希望学生能经过一两年的实习锻炼最终留在单位内。即地方部门和用人单位希望尽量缩减学生的“打杂”期,缩减用人成本。

根据学院的办学理念,学院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坚持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删除了以往的学年论文,加重实习实践的比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注重培养面向基层的应用型人才,开设社会调查实验、社会统计学实验、五险一金实验、管理信息系统实验、会计学实验、人力资源管理模拟实验等。为了贯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学院在毕业论文选题方面进行规定和引导,要求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撰写调查报告,以改变过去学生撰写理论性学术论文出现的种种问题(学生抓不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术前沿,理基础薄弱,理论与实践脱节,对学生的锻炼作用有限等)。这有利于学生去切切实实地进行社会调查,从而真正地得到一次磨练,将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应用,对自己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考核。

劳动与社会保障范文5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地方高校;实践教学

1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现状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具有知识性、政策性、应用性相结合的特点,要求学生在学习基本知识的同时,能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具体工作,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招聘、培训、绩效、薪酬等管理工作,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都要由受过系统教育的劳动保障专业人才完成,同时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也是一个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专业。

目前,我国专业化的劳动保障人才缺口较大。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该专业毕业生的去向大体分为三类:一是,进入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这类学生往往需要进一步深造,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二是,进入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管理部门,成为各级政府公务员。三是,进入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从事具体业务工作。从1998年我国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来,培养了大批该专业毕业生,为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在实际操作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往往不能很快胜任工作,究其原因在于学校培养中实践教学环节不完善。

2 原因分析

2.1 重理论、轻实践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

当前地方高校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上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情况。实践课程开设过少,实践学时过少。此外,地方高校一般将各种实践教学列入教学计划中,但是对于实践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实践效果的评估等往往没有相应的实践教学制度作支撑,较主观、随意,并且实践教学课程内容较陈旧。

在课程开设方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核心课程中一般涵盖了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课程,这些课程教材数量多,更新快,但是偏重于理论的介绍。有些教材虽然名为××理论与实务,但是实务部分一般都是具体某省市的社会保障管理条例、细则,缺乏实际操作方面的阐述,教师在授课时或者如蜻蜓点水,一带而过,或者根本不讲授,只是讲授理论部分。

2.2 师资力量薄弱

由于近年来学校对教师的招聘普遍重视学历,近年来招聘的教师多是年轻没有经验的教师。这些教师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但缺乏实践经验,大多数教师从学校到学校,没有工作经历,也没有实践经验;一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急需的课程,师资更是严重缺乏,如社会保险精算等。

经历了几年的扩招,高校普遍存在教师短缺的现象。当前人们只看到大学教师工资高,待遇好,工作清闲,却不了解上好一门课要付出多少精力。在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的观点,认为高校的老师是太多了而不是太少了。人们对扩招后师生比例认识不足,大家都知道扩招后学生增加了多少,却没有多少人关注同时老师增加了多少。我国的高校生师比例比国外高出很多。在2012中国大学排行榜中,我国705所高校平均生师比为16.60U1,地方高校形式更为严峻。相比较而言,欧美发达国家的生师比要低得多,例如美国11所著名大学生师比平均为6.7:1。

一名成熟的教师约需要六年的讲课经验,一些落后地区的地方性大学一些有经验的教师流向大城市,导致学校在短时间内较难找到优秀的或者合适的教师人选,大量的课程压在其他教师身上,一名教师承担多门课程,负担过重,导致教师无暇在实践上花心思,下功夫。

2.3 缺乏实践教学平台

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实训软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实训软件往往偏重于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缺乏专业特色。很多高校误以想当然的认为该专业不需要实验室,在实训室的建设和实训软件的开发引进上不愿投资。

另外,目前地方高校普遍存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基地数量少、接收能力有限;关系不稳定,缺少可控性;方向单一,选择范围狭窄,内容重复等问题。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无法较快地适应市场发展和需求。

2.4 重科研,轻教学的高校管理制度

当前高校普遍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学校和教师关注拿多少项目,发表多少篇论文,导致教师无心恋战教学,理论课教学相对较简单,上完课就离开,自身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更是被忽视。这主要和当前的高校制度导向有关,教师只要有了科研项目、发表了高层次学术论文就有了就会顺利的通过评职称,受到学校的重视,导致教师把大部分精力投放在科研上,对于教学本身敷衍塞责,更谈不上搞好实践教学了。

3 对策与建议

3.1 完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

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作,许多高校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过于草率,没有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而是简单的将任务交给某位教师去完成,结果导致培养方案目标不科学具体,课程体系不合理。地方高校培养的人才应为地方服务,但是由于事前没有经过深入的市场调研,无法把握地方市场对人才的需求,这样制定出来的人才培养方案势必存在很多问题,诸如人才培养定位不准确,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毋庸置疑,按照此种方案培养出来的人才也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

3.2 改革高校教师管理制度

针对当前一些高校存在的教师教学任务过重的情况,学校应通过大力引进人才、留住人才,降低生师比,减轻在校教师的工作压力,确保教师有足够精力投放在实践教学上。

对于高校教师而言,除了具备专业理论知识与一定的研究能力,还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对行业的了解,当前许多高校在招聘教师时对学历有明确的要求,而对实践经验方面大都没有要求。面对这种局面,高校应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加大实践人才的引进力度,同时为了激发教师在教学方面的积极性,学校在教学工作量计算上,应增加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除此之外,在教师职称评定方面也应加大实践教学经历在此中所占的比重。

3.3 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

高校应加强现有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通过鼓励骨干教师从事实践教学工作,如安排教师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实习锻炼,提高其业务能力;鼓励老师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的政策讨论相关的会议,鼓励教师参加国家的有关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等。

此外,在现有师资力量的基础上,地方高校还可聘请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从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担任本专业学生的各种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或兼职授课教师,建设专兼职相结合、优势互补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3.4 改进实践教学方法

为培养具有一定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在课程设置中需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进实践教学方法,可引导教师在授课中采取多种教学方法,例如案例分析法、情景模拟法、小组讨论法、现场观摩法等,让学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从执行层面了解实务知识,从而更好服务于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同时,应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扩大校外实训基地的数量,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3.5 建设实践教学平台

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实际业务工作都是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打造实践教学平台非常重要。为此,高校应建立劳动保障业务模拟实验室,引进诸如“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教学软件,让学生模拟和实验我国劳动保障体系结构和运作模式,在实验室中开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实训操作,以提高学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能力,更加真实、形象地消化所学知识。

劳动与社会保障范文6

社保专业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为适应和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各大高校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作为一种与社会实际生活紧密相关的综合性学科,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实践活动能力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社保问题的能力。另外,使学生具备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也是增强社保专业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应当成为当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的一项重要特色内容。所以,为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在社保专业课程设置中,一定学时的实践教学课程不可或缺。

一、实践教学课程设置的原则

(一)有利于学生发展原则

社保专业实践教学课程的设计应紧紧围绕着如何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有利于学生身心成长,有利于增强学生升学或就业能力,并适合于学生成长阶段的最终目标而展开,而不应为实践而实践,或为面子工程或其他目的而实践。实践教学,既要起到丰富学生大学生活的作用,又要真正起到教育启迪、锻炼磨砺的作用。现代大学生思维活跃、开放,视野开阔,所以,实践教学课程应力求符合学生成长特点,形式应较灵活,内容应有一定趣味和挑战性,使得学生愿意参加,乐于参加,并让其体会到专业成就感。

(二)安全健康保障原则

由于实践教学内容与现实紧密相连,开展实践活动,可能要与各种实务部门或各种身份的人物进行联系,活动场地既可能在校内,也可能在校外,那么,在这个过程中,要本着对学生、家长及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态度,时时刻刻将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对各种实践活动做到事前周密规划,事中紧密监控,事后总结完善,尽可能降低各种不必要的安全健康风险,能在校内进行的尽量在校内进行,必要时,还应为师生购买以意外伤害保险为主体的责任保险,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体系合理完整原则

实践教学活动作为一种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丰富大学生活的课程,应循序渐进,并力求做到“全程全员”。所谓“全程”,是指从大一上学期到大四下学期共八个学期,每学期都应有一定学时的实践教学内容贯穿其中,所谓“全员”是指力争全部学生和全部教师都应参与到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过程中来。教师应起到组织、指导、督促等作用,提醒学生各种注意事项,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兴趣特点而积极参与。在实践课程内容设置上,从大一到大四,应注意根据各个学期的特点,设置相应的实践课程,使其前后衔接,形成一个合理体系。

(四)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原则

要使实践教学课程起到更好的作用,还应与专业理论教学做到有机结合,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理论教学避免空洞说教的教条色彩,增强学生对理论教学课程的深刻理解;另一方面,也使得实践教学有可靠的理论指导,同时,还能充分发挥各位教师的专业特长。

(五)控制成本原则

实践教学活动需要实务操作,有时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有时需要制作各种道具图片等,还有各种交通费用等等,实践教学活动的良好开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所以,在可能条件下,应建立实践教学专项资金和会计核算制度,同时,在开展实践教学活动中,也应注意控制成本,避免铺张浪费和各种不必要的支出。

二、社保专业实践教学课程设置

结合社保专业的专业特点以及实践课程设置原则,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可初步设计一套社保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

在大一上学期,由于学生刚刚进入大学校园,对一切充满好奇和些许的不适应,此时可设置实践教学课程“专业感知教育”,课程内容主要是为大一学生进行入学教育。包括社保专业介绍、教师简介、如何从高中生转变为大学生、大学生活事前提醒等,使学生尽快进入大学生角色,适应大学生活,并对社保专业有一个初步了解。

在大一下学期,学生进入大学已有一年的时间,结合理论基础课教学内容,可设置实践教学课程“社保民生调研(一)”,课程内容可以是在指导教师的具体组织下以分散形式,围绕某一社保民生主题,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城镇或农村低保制度设计调研问卷,然后通过电话调研、网络调研或近距离的实地调研,以对该问题实际状况和存在问题有初步实际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理性认识和思考,这样有利于激起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使其以带着问题探究的心态进行以后各学期的学习。

在大二上学期,学生对大学生活有了比较具体的感受,但也有学生可能会产生松懈迷茫的精神状态,此时,可设置实践教学课程“社保学业规划训练”和“职业人物访谈”等课程。课程内容是结合职业人物访谈,逐步使学生思考和明确将来的发展方向,初步进行职业规划,从而进行更完善的学业规划,使学生对将来有较明确的奋斗方向。职业人物访谈可邀请已毕业的相关学生和实践基地的相关领导和人员以及各种代表性人物围绕职业生涯发展及相关要求做访谈式讲座沟通。

在大二下学期,学生的大学生涯处于四个学年的中点,对理论课程处于集中大量学习阶段,此时,可设置实践课程“社保民生调研(二)”,课程内容是在大一民生调研的基础上,对各种社保民生问题进行更理性、深入的调研或将自己所学的社保专业知识在指导教师帮助下,编排成小品、戏剧、宣传手册等各种形式,深入群众或各种社会机构(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等)进行回馈社会活动。这样可使学生将所学知识活学活用,同时在实践中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同时提高对社会实践的认知。

在大三上学期,学生的专业知识储备比较充足,此时可开设实践课程“社保争鸣”,课程内容是以各种学生组织和院系刊物为依托,通过演讲比赛、辩论赛或征文比赛的形式,就社保理论知识、实际生活中遇到的社保问题等进行讨论、辨析,以进一步加深学生对学科知识的认识,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强化学生的思辨能力。

在大三下学期,此时学生对将来的工作或考研等出路安排感到比较紧张迫切,此时可设置实践教学“社保学术论坛”。课程内容可以是,首先请任课教师结合自己的专业研究方向或课题研究或人生经历,轮流做一次学术讲座或经验交流(与所授课程内容不能相同),并与学生进行交流沟通。如果条件允许,可邀请院内、校内或校外专家和研究生来做一些讲座。这样,能扩展大三学生的思维视角,有助于大三学生更好的进行考研或工作决策。

在大四上学期,根据学校整体安排,可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即“毕业实习(职业体验)”,课程内容是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在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的具体组织下,学生进入实习基地进行毕业实习(职业体验),强化学生的职业意识和要求,使其对职场要求有初步认知。毕业实习在整个实践教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学时也最长,需要做的具体工作纷繁复杂,既要维护好与毕业实习单位的良好合作关系,又要时刻注意学生的安全健康,所以,此环节责任重大,需要重点对待。

在大四下学期,根据学校整体安排,需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需围绕毕业论文题目进行针对性实践调研,课程内容是在指导教师的具体组织下,使学生结合毕业论文写作内容,进行相关实践/文献调研。

综上所述,在就业竞争不断加剧的环境条件下,通过全员全程式实践教学能不断改善社保专业学生的社会认知,提高社保专业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力争使社保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得社保专业建设不断取得更大更快发展。

思想政治课实施自主性教学的策略

邢斯彤

(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

思想政治课的自主性教学是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提出的一种新的教学形式,打破了传统以讲授法、问答法为模式的“满堂灌”的教学,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主体,提倡学生自主探究、自主学习。构建具有民主和谐气氛的课堂,创设生活化情景使学生自主探究,鼓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合作交流与任务完成后真情反思使自主性教学的实施成为可能。

自主性教学反思意识创造力新课程改革给我国传统的教育体制、教学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变革。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存理念和生存方式发生了变化,终身学习的观念深入人心,教育者能为学生未来的发展提供什么?这是每个教师都要思考的问题。传统的控制型教学已不能满足学生终身发展的需要,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自我知识的更新技能比传授大量的科学知识更有价值。思想政治课的性质是德育课程,在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上比其他学科的作用更大,在新课改的形式下,思想政治课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尝试多种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学习乐趣,真正实现思想政治课教学的三维目标。

一、多措并举,全方位提升思想政治课的自主性教学水平

思想政治课自主性教学是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教学模式,所以,构建自主课堂时要有科学的原则和正确的方法

(一)思想政治课自主性教学实施的原则

1.主体性原则

传统的思想政治课教学强调显性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缄默能力的开发。思想政治课的自主性教学要求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自主意识,主动的确立学习目标,自主的制定学习计划,在迷惑中主动探索知识的奥秘。在自主课堂上,学生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教师要带领学生走向知识,而不是带着知识走向学生。

2.公平性原则

人人生而平等。在思想政治的自主课堂上,教师要充分尊重每个学生,鼓励学生发挥自己的特长,积极提倡学生运用逆向思维,提出不同的观点。自主课堂就是要培养学生的自主意识和自主能力,如果教师不是公平的对待每个人,戴有色眼镜看待想法奇异的学生,那样会禁锢学生的思维,对其身心造成伤害,不利于学生的终身发展。

3.开放性原则

传统的思想政治课的教学资源紧限于教课书的知识,造成学生的思维狭隘,目标短浅,学习目的只是为了应付考试。思想政治课的自主性教学要开阔眼界,拓宽教学资源的渠道,由于思想政治课就有较强的时代性和前沿性,所以,思想政治课的教学要紧跟时代的步伐。教师可以让学生收集社会热点问题和国家大事的材料,拿到课堂上和同学们交流讨论。教师也可以带领学生实地考察,如用调查问卷的方式来了解农民的收入问题和影响收入的因素,等等。

(二)思想政治课自主性教学实施的策略

1.构建具有民主、平等、和谐气氛的自主课堂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全面放松的状态下,思维才能更活跃,思考问题更全面而科学,所以,思想政治课教师要与学生进行平等对话,以朋友的身份和学生进行心灵的沟通,充分尊重学生的尊严和个性,要关注每个学生的学习、思想和生活状况,要信任每个同学,维护每个学生的自尊。思想政治课的自主性教学呼吁民主、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这也是一种良好的隐性课程。

2.创设生活化情景,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教学

新课程的基本理念之一,是强调课程实施的实践性和开放性。引导学生在认识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实践活动中,感受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应用知识的价值和理性思考的意义;关注学生的情感、态度和行为表现,倡导开放互动的学习方式和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使学生在充满教学民主的过程中,提高主动学习和发展的能力。创设学习情景就是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结合学生的生活环境和认知水平来选择一个恰当地学习课题。这一课题要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点,能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处于真实的困境中,主动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自主反思和自主评价。

3.启发诱导,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探究

探究性学习是指在教学中以问题为载体,创设一种类似科学研究的情境和途径,让学生通过自己收集、分析和处理信息来实际感受和体验知识的产生过程。思想政治课的自主性教学注重学生自主探究能力的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形成就是在自主探究中逐步获得的。在思想政治课的自主教学中,学生在自主探究时遇到迷惑和困难,教师应当给予正确的指导。

4.合作交流,共同进行自主性学习

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鼓励合作学习,促进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共同开发,促进师生教学相长。”在传统的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模式下,学生缺乏与别人沟通的技能,造成学习效率低。思想政治课的自主性教学以小组共同学习的形式达到学习目标,同学之间相互沟通、相互交流、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共同提升。孔子曾说过:“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合作学习可以打破一个人的思维束缚,集合大家的观点,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例如,教师在讲授必修三《文化与生活》第三单元第六课《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时,可以课前进行异质分组(成绩高、中、低的学生为一组),小组成员3到5人为最佳,布置学生课后收集关于中华文化的资料。课堂上,小组成员内部先进行交流分享成果,经过讨论选出最能体现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和最美观的的作品展示给其他组的同学,这样小组和小组之间也可以相互分享、相互交流,学生也可以了解更丰富的中华文化,使本堂课在轻松的氛围中达到教学目标。

5.反思评价,真情回馈,鼓励学生进行真实性回归

思想政治课教学的评价体系完整而科学。教师要鼓励学生进行自我反思,自我评价,要真实的回归到学习过程中,找到阻碍学习发展的原因,并分析解决的方法。教师在引导学生进行评价时,不仅要注重总结性评价还要重视诊断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要对学生的预习情况、学习过程、思维能力,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让学生对自己有正确的认识,从而扬长避短,为自己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二、小结

思想政治课的自主性教学正是从新课程改革的角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运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把学生作为课堂的主人,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总之,思想政治的自主性教学的发展步伐还有待加快,这需要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来完成这项伟大的工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