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学教育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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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学教育审视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律职业成为21世纪最热门的职业之一,这为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是,金融危机的爆发,就业形势骤然变得紧张起来,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高职法学教育该如何改革、发展,以适应现代化社会之需要。   一、对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现状的思考   (一)市场需求调研滞后,盲目开设法学专业。近几年来,在国家重视和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利好形势下,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蓬勃发展,许多中专学校升格为高职学院。但是在对法律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调研滞后,尤其对本省及周边省份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状况和职业岗位(群)情况不了解,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调研,许多高职院校为扩大规模,办学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一哄而上强行开设法学专业,盲目扩大招生规模。表面上生源数量的急增,带来短期经济效益,但是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鸠止渴,势必造成生源的质量的下滑,就业优势锐减,无法适应激烈社会竞争。“学校的专业设置是指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所提供的专业目录,以及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开设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的过程。专业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办学效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也是学校自身能否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1〕学院在开设专业时,应当要考虑专业教育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平衡,专业设置得好的目标是要做到“进口热,中间顺,出口畅”,是将学生的需求、学校的需求和社会的需求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高职法学教育中处处打着本科教育的烙印,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法学教育担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法律研究型人才,同时要培养大量的实用型操作人才。创建培养实用型人才的高职法学教育模式,理应成为当前高职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刚刚起步,没有成形的经验可以借鉴,对法律职业岗位或岗位群及工作流程不了解,制定不出符合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因此普遍参照或照搬教育部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的要求作为高职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如“本专业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工学结合,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能够从事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和其它部门的法律实际工作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通过系统的专业学习,学生在掌握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主要法律的同时,又具备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法律运用、案件办理、合同谈判、处理纠纷、社会公关、调解矛盾等多项技能,能胜任用人单位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要求。”这必然会落入本科院校培养模式的窠囿,失去了自身的特色和优势,成为本科法学教育的附庸,最终被其淘汰。   (三)高职生源的素质相对偏低是制约法学教育的瓶颈。目前,高职院校的学制分两种:一是五年一惯制,生源主要是初中毕业生。据了解,在所有的高职院校五年制的学生几乎成了“素质差,学风差,纪律差”的代名词。少部分学生临近毕业,甚至有几十门课程需补考,质量是可想而知了。二是三年制或两年制,生源主要是高中毕业生。这一部分学生的素质虽然好于五年制的,但就目前录取的分数线来看,大多在200至450分之间,从整体来看,生源质量也好不到哪里。而生源质量的高低严重影响法学教育效果的好坏,有如麻布袋子绣花,出不了好作品。因为法律职业需要的是信仰、伦理、心智、法律理论都较完善的人。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是针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进行的教育,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和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   (四)当前高职院校法学专业虽然经过了几年的发展,在各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师资力量仍较为单薄,教学设施和手段也落后,教学规模尚未成形,教学内容理论化过强……较之普通高校有着较大的差距。   二、对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层次定位的思考教育层次定位准确与否,是学校发展的前提。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大体分为研究型、教学研究型和技术应用型。高职院校的办学层次是处于技术应用型这个层次。   (一)高职法学教育首先是高等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是国家整个教育发展体系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实用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   (二)高职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   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内在动力。从事法律的人员一般有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指助理律师、助理法官和助理检察官,书记官、还包括仲裁员、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笔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目标应该定位在第三类,这是由高职教育的性质、学生的知识结构所决定的。高职法学教育与学科型法学教育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立足于岗位、立足于需求,培养的是社会急需的实践能力强、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   (三)高职法学教育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高职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高职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对立起来了,以致于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忽略了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人才培养的质量必定受到影响。单独进行通识教育或职业教育不是高职法学教育。高职法学教育应是这两者有机的结合体,两者都重视。法学通识教育是高职法学教育的基础,法学职业教育是目标。基础不牢,目标就无法实现;失去目标,基础就没有方向。#p#分页标题#e#   三、对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   (一)要避免陷入片面追求实践的误区   目前我国的高职教育要求侧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关规定要求高职院校在课程安排中实践课学时不得低于40%,众所周知,实践是理论的源泉,理论是实践的总结和升华,并且应该将这些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如果再考虑到我国高职课程安排中英语、计算机、政治理论等非专业课学时比例较高的影响,就没有足够的学时让学生掌握该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体系。   如果高职法学教育片面地追求实践,而忽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将有不利影响:第一是理论学习的缺乏,将导致学生难以承受将来知识自主拓展的需要。第二是容易导致学生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没有理论的支撑,不利于学生对实践系统的理解,从而影响高职教育目标的实现。高职教育侧重于实践即“职业性”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如果我们培养的学生将来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发现问题、提出问题,那么我们的理论将无法实现进步,进而实践的发展也将受到限制。   (二)高职法学教育要遵守“够用为度”原则现在有个误区,许多人认为高职院校的学生只要“知其然”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知其所以然”。但是,法学是一门涵盖面极广的社会科学,法学体系也是相当庞杂,这便需要学生在掌握法学体系下各课程知识的同时,再对法学有一个全面认识,也有助于触类旁通。高职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应重视理论法学课程及应用法学中原理部分内容,使学生通过掌握具有“广泛迁移价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原理”,能够以不变应万变,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需要。但是也不能过度追求理论的学习,要遵守“够用”这个“度”,否则就变成了本科学科型教育了,偏离了高职教育的目标。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让专、兼职教师发挥不同层面的作用高职教育办得好不好,关键在教师,就必须尽快造就一支适应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做到里应外合,在“里”,要想尽一切办法,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业务能力,关键是通过顶岗实习或挂职锻炼,让教师提高实践能力和实践经验,鼓励他们成为“双师型”人才,既是教师,又是法律职业者。在“外”,经常把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请进来,担任“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师”,以弥补教学过于理论化之缺陷,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从而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应高职法学教育要求,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