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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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范文1

关于韩国特殊教育的起源,韩国特殊教育学界有些争议。有的学者认为1445年是韩国特殊教育的元年,这年朝鲜政府选拔10名聪慧的盲人安置在书云馆里学习阴阳风水术。另一个不同观点则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韩国特殊教育始于19世纪末,1894年美国传教士霍尔女士对盲少女金凤来进行个别教育训练,并于1898年创办第一所女盲校。霍尔女士还派老师到中国学习聋教育方法,1909年创办韩国第一所聋校。韩国特殊教育最初在美国传教士的努力下,学习参照欧美和中国先进的特殊教育方法。日殖民时期日本对韩国实施殖民化教育,特殊教育也不例外。1913年朝鲜总统府在济生院设置盲哑部,教育盲人和聋人。济生院是韩国第一个公立特殊教育机构,日殖民时期即使有公立特殊教育机构,韩国残疾人也极少受益。根据记载1916年盲哑部学生共有62人,其中韩国学生只有8人,但济生院盲哑部的师生,为韩国特殊教育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1935年李昌浩牧师在平壤设立光明盲哑学校,是韩国人创办的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日殖民时期韩国特殊教育学校屈指可数,残疾人受教育机会也十分渺茫,特殊教育在艰难中求发展。

21949年颁布的《教育法》首次要求地方政府设立特殊教育学校

二战后的韩国百业待兴,李承晚政府要建立民主社会制度,1948年颁布宪法,1949年颁布《教育法》。《教育法》中提出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对象、教育内容以及教育水平,还规定各道要设立一个以上特殊教育学校。但50年代由于朝鲜战争,只在济州岛和釜山增设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到了60年代韩国虽然政局稳定,但政府把经济发展作为国家第一大政策,教育的重点在初等教育和扫盲教育,特殊教育未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关心的话题。虽然《宪法》和《教育法》都赋予身心障碍者教育权利,但没有具体的措施及促进政策,韩国公共特殊教育发展缓慢。而民间宗教人士热衷于特殊教育,陆续创办私立特殊教育学校。仅60年代新增设的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有14所,而新增的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只有2所。可以说20世纪五六十年代,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承担了韩国特殊教育的重担。

3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标志着韩国特殊教育进入国家化时代

20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的复苏和国力的增强,韩国政府开始关注特殊教育。以1971年在大邱市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班为契机,韩国政府逐渐扩大公共特殊教育。而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则可视为韩国特殊教育从民间力量为主转变为国家政府职责为主的重要标志。在特殊教育学界的大力推动下韩国政府1977年12月颁布《特殊教育振兴法》,1978年颁布其施行令和施行规则。之后多次修订,其中1994年的修订最为全面。

3.1《特殊教育振兴法》强调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职责

《特殊教育振兴法》全文共有16条,其宗旨是保障身心障碍者的教育权益。提出特殊教育的目的在于对特殊教育对象提供生活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使之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特殊教育对象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精神迟缓、肢体障碍、情绪障碍、言语障碍以及其他身心障碍者。在义务特殊教育方面对国公立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有所区别,国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幼儿园、初中和高中阶段实施无偿教育*。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仅对小学阶段实施无偿教育,这也成为《特殊教育振兴法》颁布后备受争议的一个条文。《特殊教育振兴法》中明确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振兴特殊教育。在施行令中具体规定,文教部设置特殊教育审议会,审议特殊教育振兴相关的重要政策,由文教部的副部长担任,由15-20名成员组成。施行规则还要求各市、道设置特殊教育对象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鉴定身心障碍程度以及教育安置。除了颁布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外,韩国政府出台专门政策振兴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振兴法》出台后的十年韩国特殊教育取得了三方面可喜的成果。(1)出台国家层面的特殊教育振兴计划。第四次经济开发5年计划(1977-1981年)中专门提出强化特殊儿童教育的计划,这个计划是真正从国家层面拟定的特殊教育振兴计划。计划中提出在未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市郡,新增设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班。为缓解私立特殊教育学校的运营困难,逐渐扩大政府财政补助。(2)大力发展特殊班,扩大身心障碍学生公共教育机会。韩国政府主要通过大幅度增设普通学校特殊班,发展公共特殊教育。1971年韩国只有1个特殊班,到1976年增加至350个,1986年猛增至2260个。80年代随着特殊班数量的增多,60%以上的身心障碍儿童在特殊班接受公共特殊教育。(3)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促使国公立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享有相同权益。根据《特殊教育振兴法》的规定,私立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只能享受小学阶段的无偿教育。民众和学者对此深感不满,要求修订相关内容。1987年对《特殊教育振兴法》中的义务教育相关条文进行修订,至此无论就读国公立特殊教育学校还是私立特殊教育学校都能接受无偿特殊教育。

3.2全面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强调“适当而均等”的特殊教育

在《特殊教育振兴法》的推动下,韩国政府大幅度扩大了障碍学生的公共教育机会,但也出现特殊教育发展不均衡和质量不乐观的现象。中重度障碍儿童入学率不高,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班过于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学前、高中和大学阶段特殊教育发展不理想。1994年全面修订的《特殊教育振兴法》以提供适当而均等的特殊教育为目的,促进特殊教育均衡发展,还首次提出个别化教育计划和融合教育的具体规定,使特殊教育从重数量向重质量发展。1994年的修订虽然延续《特殊教育振兴法》的名称,但其目的及具体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全面修订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最大的亮点在于五个方面。(1)特殊教育概念的变化。1977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中的特殊教育是狭义概念,认为特殊教育是“采用盲文、手势语和身体辅具进行的教育”。1994年重新定义特殊教育,强调特殊教育要采用适合特殊教育对象特性的课程、教育方法和教育媒体,实施学科教育、治疗教育、职业教育。(2)义务特殊教育范围的扩大。义务特殊教育的范围从小学扩大到初中阶段,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实施无偿特殊教育。(3)规定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及安置流程。障碍类型在原有的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精神迟缓、肢体障碍、情绪障碍、言语障碍等其他身心障碍基础上,增加学习障碍,并将自闭症纳入情绪障碍。但并不是具有上述障碍就是特殊教育对象,特殊教育对象是因这些障碍,被鉴定为需要特殊教育的人。修订法中规定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及安置流程,高中以下的特殊教育对象由教育监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审议进行鉴定,并指定适合的安置学校。教育安置综合考虑特殊教育对象的障碍程度、能力及居住地,并参考监护人的意见。(4)特殊教育形式的多样化。1994年修订中提出多样化的特殊教育形式,包括巡回教育、融合教育*、个别化教育、治疗教育。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提出融合教育概念,“特殊教育对象在普通学校就读或者特殊教育机构的在校生参与部分普通学校课程称为融合教育”。为了有效落实个别化教育,还要求为每个特殊教育对象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用语规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拟订和实施。(5)保障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的权力。在修订法第25条专门规定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的权力。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对鉴定和教育安置有异议,可以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再审申请,而审查委员会在接到申请30天内把重审结果通报申请人。1994年全面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后,韩国政府通过两次专门的“特殊教育5年发展计划”,提升特殊教育质量。韩国政府首先通过加强特教师资培养体系,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为改善融合教育质量在普通学校教师培训中开设特殊教育相关课程,2007年该比率达到79.9%。除外还逐年增加特殊教育财政预算,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特殊教育财政预算1998年占教育预算1.9%,2007年计划提高到3%以上,实际完成情况各地区不均衡,如釜山增加到2.7%,仁川增加到4.4%。为解决学前特殊教育和高等特殊教育发展滞后的问题,1998年至2007年之间逐渐扩大身心障碍者早期教育和高等教育机会。普通幼儿园特殊班数量从5个增加至1414个。招收身心障碍学生的大学也从1996年的20所增加到80所。

4200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开启“融合、生涯、支援”为核心的韩国特殊教育时代

进入21世纪随着韩国特殊教育理念和思想的革新,特别是身心障碍者及其监护人权益意识增强,颁布30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面临新的挑战。《特殊教育振兴法》主要涉及初、中等特殊教育,在障碍婴幼儿早期教育、障碍者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极少涉及。学者和家长认为《特殊教育振兴法》不够具体明确,不能有效保障身心障碍者的权益。2007年韩国政府废止《特殊教育振兴法》,颁布新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把韩国特殊教育引向促进融合、关注生涯、提供支援的特殊教育时代。《特殊教育法》共有38条129项条文,比1994年多10条55项,条文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1重新定义“融合教育”概念

1994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把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部分参与普通学校课程也纳入融合教育范畴,在《特殊教育法》中重新定义融合教育,提出融合教育是“不受障碍类型和程度限制,特殊教育对象在普通学校与同龄人一起接受满足个别教育需求的适当的教育”。从此新定义下的融合教育迅速发展,成为韩国特殊教育主流。根据2012年特殊教育年度报告书,6707所普通学校设有14562个全日制融合班级,实施完全融合教育。1994年以前特殊班以分离式教育为主,1994年《特殊教育振兴法》修订之后逐渐转变为部分时间融合教育,2007年以后大部分特殊班采用部分时间融合教育。为了保证融合教育质量,在《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令中具体规定融合教育支援措施。有障碍学生的普通学校即使没有特殊班,学校也应为障碍学生拟定融合教育计划,本地区的特殊教育支援中心为普通学校融合教育提供巡回服务,要保证每个学生每学年150课时。

4.2提出贯穿身心障碍者生涯的特殊教育体系

《特殊教育法》共有6章,其中第四章主要阐述婴幼儿、初、中等特殊教育,第五章则重点阐述障碍者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这为韩国身心障碍者生涯教育体系奠定法律基础。身心障碍者义务特殊教育范围扩大到15年(3-17岁),实施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特殊义务教育,对未满3岁障碍婴儿和特殊教育学校专攻科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育。为促进身心障碍者的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特殊教育法》专门用6个条文规定相应内容,要求大学应设置特别支援委员会专门负责障碍大学生相关事宜,为障碍大学生提供人力支援和辅具支援。21世纪终身教育备受韩国民众的关注,为了促进身心障碍者终身教育,《特殊教育法》规定开设专门的障碍者终身教育课程,扩大障碍者终身教育机会。

4.3为“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的有效推行提供法律保障

在第二次特殊教育发展综合计划(2003-2007年)中,曾规划推广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支援安置在家庭、医院以及普通班级的特殊教育对象,但因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得到实质性发展。《特殊者教育法》中明确要求设置特殊教育支援中心,其主要任务是早期发现、诊断评估、信息管理、特殊教育研修、支援学习教学活动、支援特殊教育相关服务、巡回教育等。1994年《特殊教育振兴法》中提出治疗教育,在《特殊教育法》中转变为治疗支援,作为特殊教育相关服务的一种。从此治疗教育从教育活动转变为有专门治疗师提供的治疗支援。在之后颁布的施行令再次强调治疗支援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听力治疗、心理行为治疗等,治疗支援的提供者应获得“医疗技师法”或“资格基本法”规定的国家认可资格证。特殊教育对象需要治疗支援,但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无法提供时,教育长或教育监联系障碍福利机构提供治疗支援。2008年,韩国政府颁布第三次“特殊教育发展5年计划(2008-2012年)”,这是《特殊教育法》颁布后的第一个特殊教育发展计划。第三次特殊教育5年计划最大的成果是实现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义务特殊教育和障碍婴儿以及专科阶段学生的无偿特殊教育。正在进行中的第四次“特殊教育发展5年计划(2013-2017年)”,其宗旨是提供能够实现梦想和才能的适当特殊教育,促进障碍学生主动参与社会。根据韩国教育部颁布的2014年特殊教育年度报告书,2014年就读普通学校特殊班级和全日制普通班级的障碍学生共有61451人,其中就读全日制普通班级的障碍学生占25.5%,74.5%的障碍学生在特殊班级接受部分时间融合教育。2007年以后,有了法律保障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数量持续增长,到2013年韩国共有201个特殊教育支援中心,安排人员1432名,包括特殊教育教师、康复教师、治疗师、辅助人员等。近几年韩国障碍者的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也有长足的发展,2014年高中毕业的障碍学生共有6991人,升学率为46.4%,其中66%的障碍学生升入专攻科,16%升入专科大学,还有18%升入本科大学。为了支援障碍大学生顺利完成专业学习,投入39亿韩元用于辅助人员的聘用。2014年承担障碍者终身教育课程的机构(包括夜校、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特殊教育学校等)共有209个,财政预算达到28亿韩元。

5结语

特殊教育法范文2

从全球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和人权发展的角度看,通过立法实施特殊教育已成为各国教育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残疾人特殊教育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参与机会是否平等、是否享受平等人权的基本尺度。[1]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一批保障残疾人公平接受教育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特殊教育事业有了巨大发展。不过,正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所反映的,我国6-14岁残疾儿童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仅为62.06%,这意味着有约38%的适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教育。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我国15岁以上人口的总体文盲率为4.08%,而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2]残疾人教育仍然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相关法律体系以保证残疾人教育的公平发展。

一、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概况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表1是对我国与特殊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梳理,从中可以看出,目前纵向上形成了的《宪法》、《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及部门规章、地方条例,横向上形成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已构成较为完整、纵横交错的法律体系,基本覆盖了残疾人教育的各领域和层次。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种将残疾人教育写入国家根本大法的做法在世界上是少有的,它成为我国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依据。2006年和2008年我国分别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用较大篇幅甚至专章对残疾人教育作了系统规定。1994年出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它的出台改变了以往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嵌套于普通教育法的局面。《条例》明确提出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详细规定了残疾人特殊教育的组织机构、学制体系、教育形式以及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和奖惩等方面的内容。教育部于1998年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这一部门规章,则对全国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教育教学、校长及其他人员的编制设置、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有关特教的经费渠道及学校和家庭的相互配合等诸多方面作了详细规范。此外,众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成为我国目前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对维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当前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教育对象界定不一致我国《宪法》将特殊教育的对象界定为“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明确指出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可以说,这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比较全面。但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19条中,将接受特殊义务教育的对象限定为“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三个法律用语不一、彼此矛盾;从理论和现实角度而言,特殊义务教育的对象不宜只限定为三类,而将其他类型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排除在外,这与“零拒绝”的全纳教育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当代特殊教育具体化、个别化、特殊化的发展趋势,对残疾人分类由少到多、由粗略到精细的趋势。例如,我国台湾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将身心障碍者确定为11种,美国1997年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更是将特殊教育的对象细分为13种。[3]其实,现实中我国很多特殊教育学校(班)接收的学生远不止以上三种,还包括一些脑瘫、自闭症、多重残疾等类型的少年儿童。所以,法律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既要做到彼此一致,还要符合社会现实。

(二)特殊教育立法理念较为陈旧我国特殊教育的立法理念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对受教育的主体———残疾人的认识。2008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是唯一对残疾人作出明确界定的法律,认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是典型的“机体损伤”观,是陈旧的个体生物医学模式残疾观的反映,认为残疾是个人自身存在的缺陷,忽视了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教育制度等对于残疾人所造成的各种障碍。与此形成对比的是,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我国于次年签字生效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将残疾看作“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其中尤其强调“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可见,残疾未必会导致障碍,它取决于环境。这是比较先进的社会模式残疾观,即将残疾人看作是人类多样性的一个表现,只是由于社会的不理想造成了残疾人在适应社会、与社会互动中出现了障碍,所以要求法律设置和制度安排必须消除对残疾人不应有的负面态度和相关环境的阻碍。第二,对特殊教育理念的认识。《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唯一的残疾人教育专项法规,《条例》制定时限于当时立法实践情况和认识水平,没有体现出特殊教育所需要的各种先进理念,在法律原则和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缺陷。例如,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纳教育(包容性教育)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的特殊教育理念,它要求从观念、理论和方式、方法上对残疾人教育做重大调整,但这一新理念没有完全反映到我国的特殊教育法律制度中去。再比如,条例中侧重于学校教育,而对残疾人参与终身学习、社会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关注不足,对满足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实施残疾人的个别化教育,推进融入教育的规定相对欠缺等。

(三)特殊教育立法层次低、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针对特殊教育的专门法律只有《残疾人教育条例》,但它只是一部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过低,能发挥的效应有限。国务院、教育部曾陆续了一些特殊教育的制度规定,但只是以“办法”“、通知”、“意见”的形式下发,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所以同样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而难以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视。其他法律中虽然也散见有关特殊教育的规定,但缺乏统一指导思想,相互衔接和整合不够,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反观国外很多国家,他们均制定了法律层次更高、处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或《残疾人教育法》,在这一专门立法之下,还在各类教育基本法中独立设章或设节进行相应规定。所以,正如学者们所言“,由于处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的缺失,导致与普通教育立法相对应或并列的特殊教育立法缺乏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应有的效力层次,使其他相关特殊教育立法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4]#p#分页标题#e#

(四)特殊教育法律规定过于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现行特殊教育法律规定过于宏观,倡导性、宣示性的语言过多,条款的原则性、笼统性明显,而操作性不强。这使得法律的执行产生困难,有损法律权威,也不利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具体工作的指导和落实。例如,《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应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但残疾类别、接受能力如何评估,并未给予明确指示。又如,《残疾人教育条例》第44条规定,“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这里既没有明确的比例又没有具体法律责任的约束,这种原则性的非强制性规定导致具体操作上和监督上的困难。

(五)特殊教育法律的特殊性未彰显,缺少特有的原则和规定我国目前特殊教育法律基本上是模仿普通教育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既不健全也不符合实际。比如,《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教育形式的划分完全依照普通教育的特点,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这与国际上淡化对残疾人教育形式的划分、强调终身教育、一体化教育的趋势相左。又如,现有法律在经费保障、特教师资、资源教室、个别化教育方案、最少限制环境等特殊教育的特有环节上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再如,特殊教育应秉持一系列特殊原则,如优先原则、补偿原则、特别扶助原则等,以及对特殊教育对象的无歧视性评估、鉴定制度和受教育权的保障制度、救济制度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因此,特殊教育法律的特殊性、针对性还有待跟进,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三、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今后要“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指出,今后要“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所以,特殊教育的法制建设既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保证。因此,我们应充分重视并推动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一)明确特殊教育法律的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

法律法规要求逻辑完整,具有层次结构。法律制度的静态内容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法的价值目标、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5]从前述分析可见,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只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条文,而对特殊教育法律的价值目标这一抽象的、总括性的取向未作说明,也没有对特殊教育所应秉承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这是造成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彼此矛盾的主要原因。法律的价值目标即法的精神,反映的是立法者追求的社会目标和价值取向,它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历史范畴。在当今,法律普遍遵循的价值包括公正、秩序、民主、自由、平等、发展、文明、进步等,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公平正义。党的十七大报告也一再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所以,特殊教育法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理应将公平、公正作为其价值目标和根本理想,立法机构应该在《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专门法律中予以明确。此外,特殊教育法律因其规制对象和内容的特殊性,也应体现出不同于其他教育法律的价值追求。我们认为,将全纳教育理念作为特殊教育法律的价值目标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当今特殊教育发展趋势的。

所谓全纳,形式是全部纳入,一个都不能少,实质是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人人都有权接受教育,强调合作、反对歧视,在全纳(“同而不和”)的同时,又尊重个体差异的多样化存在(“和而不同”)。这种理念有利于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和教育公平的实现。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建立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的原理和基本准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在规范体系中一定程度的具体化。西方国家的很多法律以及多数国际公约(如《残疾人权利公约》)均在总则或第一章中将其原则展现出来,但我国包括《残疾人教育条例》在内的诸多法律还未形成这样的惯例。今后,我们在相关的特殊教育法律中应将基本原则加以明确,以此体现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并更好地指导特殊教育实践。在借鉴国际公约和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将特殊教育法律所应体现的基本原则界定为以下8点:1.不歧视原则,即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教育面前一视同仁;2.尊重原则,尊重残疾人的独立和自由,尊重残疾人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人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3.无障碍原则,即保证特殊学校和普通学校提供无障碍的、最少限制的环境以供残疾学生接受教育;4.优先原则,即特殊教育应优先享有国家的优惠和倾斜政策;5.补偿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残疾学生更多的、更特别的照顾和支持,以弥补其自身功能和能力的不足;6.正常化原则,即保证残疾人的日常生活与社会正常生活模式相接近,尽量保证残疾人教育回归主流,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有机融合;7.个别化原则,即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为每个残疾学生制定个别化的、适合的教育计划,在教育形式、教育目标、教育评价等方面因人而异、因残施教;8.多方参与和合作原则,即明确政府、社会、学校、残疾人及其家庭等各方在特殊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各方的沟通与合作,使特殊教育做到学校、社会、家庭一体化,构建特殊教育的综合支持体系。

(二)积极推进特殊教育立法工作

首先,应该对已有法律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在上述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教育发展的实际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检视当前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补充法律漏洞、修正不足之处。当前,国务院已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工作列入立法计划,教育部正在组织开展修订案的起草工作,这是特殊教育立法发展的重要标志。在《条例》修订中,要注意将其与新的《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相衔接,尤其要将《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有关教育的原则和内容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例如,对特殊教育的对象应予以清晰界定,对残疾人的认识应从生物医疗模式转变到社会模式和权利模式,应树立全纳教育的理念并明确其实现的方式等。此外,还要逐步修订其他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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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相关研究

通过文献分析法和调查法,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历史和现状进行研究。2003年以来的研究文献中,10篇是大陆地区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1篇是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2013年北京师范大学赵德成发表《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一文,该文介绍了台湾地区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形成的历程,并分析了其法律的六大主要特点。侯晓燕、张岩宇(2007)、郝晓岑(2003)、陈久奎、阮李全(2006)、徐巧仙(2004)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历程进行了研究。其中侯晓燕、张岩宇(2007)对特殊教育立法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将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演变划分为四个阶段。郝晓岑(2003)总结了我国教育体系的结构特征并分析了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层次。陈久奎、阮李全(2006)以人文关怀的视角,在考察特殊教育立法的历史进程、分析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阐释了特殊教育立法的法理基础,并提出和阐明了特殊教育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促使特殊教育事业进入法治的轨道。徐巧仙(2004)在介绍新时期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概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了我国新时期特殊教育立法的特征与功能。

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存在行政领导不到位、政策难贯彻;传统教育体制与特殊教育规律存在着冲突;特殊教育法制环境不完善;课程和教学方法难以满足特殊教育的需求等缺陷。于靖(2010)指出中国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立法层次低、体系不完善、法律用语不规范、缺乏操作性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庞文(2011)对我国学术界关于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概述了现有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的体系不完善、立法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汪放(2006)在借鉴外国特殊教育发展及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教育公平与我国特殊教育立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我国特殊教育的立法如何保障特殊需要人群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问题。此外,刘贤伟(2007)认为“全纳教育”是有影响的国际共识之一。意大利、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是世界上较早实施全纳教育政策的国家,拥有成熟和完善的“全纳教育”体系。将这些国家的“全纳教育政策”与中国的特殊教育政策进行对比,可以找出中国特殊教育政策的不足。国际与国内的教育发展形势需要中国在“全纳教育”基本理念的指导下完善特殊教育政策和特殊教育立法。

(二)对中外特殊教育立法的比较研究

一部分学者运用比较研究法,将国内与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历程、现状及相关条例等方面进行比较,总结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经验。刘坤(2009)、钟玲(2007)、侯俊(2009)对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刘坤(2009)总结了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两大特点:即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改进特殊教育立法;特殊教育立法与评估标准想结合。钟玲(2007)在分析美国《障碍者教育法》的起因、基本原则以及该法案的演变与成效的基础上,与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作一比较。侯俊(2009)总结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及特点,同时,注意对其先进的特殊教育立法理念的分析。李继刚(2009)认为特殊教育判例法在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保障特殊学生的合法权益,及解释、说明、修正特殊教育制定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韦小满(2005)通过回顾美国30年来特殊教育立法中有关评估的法律法规的发展历史,发现任何法律法规的建立都必须经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一般原则到具体实施办法,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此外,还有刘颂、王辉(2000)发表的《特殊儿童家长参与的权利———英美两国有关特殊教育立法的述评》一文,该文详细介绍了并对比了英美两国特殊儿童家长的法定权利。

二、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研究文献数量偏少;研究方法较为单一

这类研究文献的数量偏少,而且从时间上看,只是近十年才开始关注我国特殊教育立法问题。在研究方法上,较多采用理论性研究,重视文献分析,研究者利用中国国家图书馆及数据库资源,收集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资料,掌握最新研究动态。在对文献进行研读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国外出版教育研究的见解。

(二)研究深度不够

综观建国来有关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研究的文献,多数为事实描述性质的文献。这些文章篇幅较小,仅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介绍,而真正就某一主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献仅有一篇。综述性质的论文仅有刘坤《二战后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及庞文(2011)《我国特殊教育法律研究综述及立法建议》两篇,对前人研究的总结尚显得不够深入。

(三)研究的内容和范围狭窄

仔细审视后可以发现这些文章的内容大同小异甚至千篇一律。例如对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研究多从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内容、特征、问题、及建议的角度来论述。出现内容———启示;内容———特征———启示;内容———问题———启示这三种形式的论文占多数。例如:《我国特殊教育立法演变的历程及启示》《我国特殊教育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我国特殊教育缺陷及其立法学术建议》《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现状及完善》等可以查阅的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大都是从这个角度来论述的。除了我国特殊教育法规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这两个研究对象外,不能从现有条件发掘新的研究对象。从特殊教育立法的背景来论述的就极为罕见。

(四)从研究的视点看

前人的研究只是对特殊教育法律制度中个别问题有所涉及,缺乏法学特别是立法学的视点。

三、深化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研究的建议

(一)深化特殊教育立法现状和历史的研究

近年来,研究者对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研究,考察了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层次和结构体系,对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发展现状有了一定的了解。笔者认为,对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现状的研究应包括美国具体国情、立法背景的研究。然而,目前这方面的研究较少,事实上美国每一部法律的颁布都有其立法的背景,对其立法对背景的研究更具借鉴意义。

(二)深化对社会变迁与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

随着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正向信息化、知识化和全球化的方向发展。这一时期的特殊教育深受时展与社会变迁的影响,显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和特点:1.特殊教育从慈善型向权益型转化,特殊教育普及运动方兴未艾;2.特殊教育从隔离走向融合;3.特殊教育制度从一次性封闭教育向开放性、反复回归的终身教育制度体系转型;4.特殊教育从培养一技之长的“工具理性”观向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观的转变;特殊教育在量的扩张同时,更加关注质的提高;5.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态和学习方式、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6.特殊教育国际化进程日益加快。我国如何面对和适应这一转型过程?国际化进程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产生了哪些影响?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研究中给予回答。

(三)深化对特殊教育发展与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

纵观国内外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特殊教育的发展除了受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还总是和特殊群体的社会地位密不可分。特殊教育的发展促使特殊教育法律的健全,而特殊教育法律的健全有利于特殊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因此,对二者关系的进一步研究,将有利于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健全和特殊教育的专业化历程的加速。

(四)深化对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个案研究

特殊教育法范文4

关键词:依法治教;特殊教育;残疾人群;法制化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重要基本方略,旨在促进各项事业和相关主体的法律保障,对我国教育目标产生重要影响。依法治教为教育活动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促进教育事业更好发展。作为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教育一直是国民关注的重点。促进特殊教育的法治化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也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伴随依法治教理念的深入发展,特殊人群的教育逐渐从人文关怀层面上升到立法保障的层面,这一巨大转变奠定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法律和物质保障,对特殊教育事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依法治教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在民主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来指导教育工作、协调教育关系、规范教育活动、解决教育问题,从而促进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进程,旨在保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序推进教育事业均衡、快速、健康地发展。第一,依法治教的主体。依法治教的主体是参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治教并非事不关己,只是政府和教育部门的事情,学校、社会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也是依法治教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第二,依法治教的内容。依法治教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普及、执行、遵守以及监督与救助等几大方面。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教育行政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教育执法,执法过程中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教育违法案件的处理和教育纠纷的裁决。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促进教育守法的重要途径是普及法律,对提升国民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工作者的法律素质、保障教育法律贯彻实施,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第三,依法治教的标准。依法治教的评价标准应当遵循理论设定与执行过程、社会效益与自身价值统一的基本原则,全面实现依法治教,具备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制度规范、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健全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社会成员对教育法律进行正确认知和评价的首要条件,是要有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只有健全、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教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使依法治教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特殊教育的内涵

特殊教育是用特殊的方式方法等对特殊人群进行的教育。从狭义来说,它是指身体和心理有缺陷的人,即聋、哑、盲和问题儿童教育,把他们纳入特殊教育范围,在经济、科研、师资等给予支持。第一,特殊教育的由来。特殊教育是为了满足特殊需要儿童的学习提供(设计)的教育。1994年6月10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上通过《萨拉曼卡宣言》,指出:“每个儿童有着自身独特的特质、兴趣和学习能力需求,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要考虑到他们的特质和需求的差异。”特殊儿童有着不同的种类,对其教育可分为:盲童教育、聋哑儿童教育、多重残疾儿童教育、语言障碍儿童教育、超常等。特殊教育的核心是要考虑到每个孩子间存在的个体差异。第二,特殊教育的对象。特殊教育对象因国家、地区而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和地区要求“零拒绝”,即所有的问题儿童都该免费接受适合他们需要的教育,各级公立学校要为问题儿童提供教育和服务,无理由接收他们入学。我国特殊教育的对象是听力及语言障碍、视力障碍、智力障碍和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与青少年,设立的教育机构有: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盲聋哑学校、培智学校,普通学校的随班就读,还有自闭症康复中心、学前康复中心等。第三,特殊教育的意义。特殊教育的发展是实现现代化教育并促进教育公平的主要内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提高特殊教育教学水平,保障特殊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在“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国梦实现的过程中拥有幸福的生活和人生。

三、依法治教视角下特殊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发展路径

(一)不断推进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完善

特殊教育法规的不断修订和完善,是进行特殊教育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对特殊教育立法进行有益实践和探索。特殊教育法规建设过程中,要积极探索适合特殊群体的立法依据,从而尽可能地保障特殊人群的教育权利。国家立法部门要借鉴国外在特殊教育立法上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只有不断推进和完善特殊教育立法的规范化进程,特殊教育事业才能长久发展。此外,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残疾人教育法律条文,把残疾人的教育公平工作落到实处。

(二)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加强特殊教育的职业教育,是培养残疾人群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对于提升特殊人群的就业具有重要作用。特殊教育的职业教育,是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因此特殊教育的职业教育立法工作涉及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相关内容。健全残疾人职业教育法律保障体系,残疾人职业教育作为特殊教育的重要内容,需要首先制定《特殊教育法》。特殊院校的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其教师资格和综合素养对特殊教育活动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对特殊院校教师的执业资格认定,要结合教育特点,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在特殊院校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要侧重对教师综合素养的考核,突出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修养的考核,严格提高教师教育水平,保障特殊教育的顺利实施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三)促进特殊教育法规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

政府出台的特殊教育法规为特殊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只有和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有效衔接,才能更好地促进特殊教育的实施和进行。在社会保障体系的配合下,残疾人群的现实生活保障才可以得到有效提高,更好落实特殊教育法规的基本要求。因此,社会保障体系和特殊教育法规的有效衔接,是促进特殊教育事业长久发展的重要关键,从法律和政府工作层面对残疾人群进行人文关怀和教育关注,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式发展。特殊教育离不开资源投入,教育投入是保障教育事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为特殊教育工作的主体,政府必须加大对特殊教育的经费和政策倾斜,充分引入社会资源支持和关注特殊教育,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稳健发展。

四、结语

特殊教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良心事业,对于教育公平理念的普及具有重要的作用。依法治教为特殊教育事业提供法律层面上的支持,保障残疾群体接受公平教育的权利,同时也规范了特殊教育过程中的教学要求,保证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特殊教育将迎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机遇,教育工作者要更加完善特殊教育法规,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为实现共建和谐中国新时代而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褚启宏.特殊教育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洁华,朱剑平,吴筱雅.融合教育背景下上海市宝山区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管理机制的策略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16,(01):16-21.

特殊教育法范文5

(一)特殊教育法律不完善

我国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较普通教育法律法规而言,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以宏观法律为纵向、地方条例和教育法为横向的完整的、纵横交错的法律体系,基本覆盖了残疾人教育的各个领域和层次。但特殊教育法律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只是将聋、盲、哑纳入到特殊教育人群中,自闭症、学习困难、情绪与行为障碍等特殊儿童并不在法律条文保障之中。陈久奎等认为:立法体系不完备,内容空洞、不具有可操作性,缺少特殊教育法本身原则和制度。邓猛、周洪宇指出我国缺少一部《特殊教育法》。这要求完善对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立法。

(二)特教经费支出较低

特殊教育对象的特性决定了特殊教育需要更多的教育经费投入。但现实情况是:1.经费支出总量逐年增长,但相对不足。东部地区以福建省为例,特殊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严重短缺,不同类别的特殊学生所获得的财政教育经费投入不平衡。西部地区不仅仅经济较为落后,而且是少数民族较为集中地区,特殊教育事业矛盾就更为复杂。新疆地区2007年特教经费占该区教育经费总体投入的0.11%,大部分学校反映经费十分紧张。2.支出结构不合理,个人经费紧张,奖贷助学金比例偏低,公务费用过高以及地区差异显著等问题。

(三)特殊学校差异大

特殊学校存在着区域差距。特殊学校数量呈现出东中西差异。东部地区在全国所占比例最高,其次为西部地区,最少的是中部地区。城乡之间特殊学校也有差距。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城镇的特殊教育也较为进步,在中西部地区农村的特殊教育几乎为零。特殊学校类型分布不协调,特殊教育机构之间缺少协作。

(四)特殊教育师资力量短缺

从全国来看,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不断壮大,为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师资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素质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数量稳定增长。但同时也呈现出令人担忧的状况:东西部特殊教育师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福建省特殊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陕西省特殊教教师数量匮乏;新疆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不完善,特殊教育师资匮乏。

(五)特殊教育社区建设较少

特殊教育社区是残疾儿童由隔离走向融入社会的契机。《萨拉曼卡宣言》中指出创造受人欢迎的社区,建立全纳社会以及实现全民教育的最有效途径。有不少学者做出积极探索,许家成试图探索特殊教育社区化理想与现实的结合点,他认为“支持性教育”是实施特殊教育社区化的现实途径。王爱民、刘佳芬从实践角度对特殊教育社区化进行探索,探讨了培智学校社课堂教学区化的理论基础,教学体系的建构以及教学的保障机制。宁坡达敏学校在教学实践中形成了对于智障儿童教育的达敏学校社区课堂教学模式。刘佳芬等人对培智学校社区课堂教学模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社区这个平台将学校、家庭融为一体,特殊儿童的教育不只是特殊学校教师的教育,而是整个社区人员共同的合作的活动。特殊教育社区化作为一种较为新的理念,在实践中还没有得到较为广泛的实践。我国特殊教育进一步发展需要对社区资源进行有效开发,打破隔离对特殊儿童的束缚,使特殊儿童真正走向社区、融入到社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融入。

二、对特殊教育资源公平性建议

全纳教育理念核心是教育公平,教育公平关键是教育机会公平,最终落脚到教育资源的公平性上。基于以上特殊教育资源在法律、特教经费、特教学校、特教师资、社区资源分析提出几点特殊教育资源合理化的建议。

(一)加快《特殊教育法》出台进程

残疾人为社会弱势人群,其受教育权利最容易受到忽视与践踏,其受教育权利实现更多的是依靠法律保障。目前的关于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规不系统、操作性差,不能很好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包万平等人拟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教育法,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建议。随着特殊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急需一部权威的法律对残疾人接受教育相关事宜做出明确规定,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

(二)加大对特殊教育投入,保障特殊教育经费

特殊教育发展关键在于教育经费,政府的经费投入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保障。2012年我国首次实现了教育经费投入GDP4%,预示着政府将会有更多的经费用于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公办特殊学校具有现实性需要,也是对残疾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有力保障。随班就读在我国进一步发展,要求政府提高对随班就读学生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在加大政府投入同时,鼓励民间参与特殊教育,实现特殊教育经费来源多渠道化。

(三)扩大特教师资队伍,提升教师素质

将特教教师培养纳入免费师范生培养方案中,不断扩大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健全高校特教专业,满足不同类型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提升特教教师素质,一是要进一步加强职前教育,提升特殊教育专业本科生数量;二是完善职后培训,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特教学校与高校合作,一方面到高校进行师资培训,另一方面邀请高校特教教授来校教学,并为高校特教专业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建立和实行特殊教育专业资格证书制度,以保证特教教师教学质量。促进特教教师专业化发展,定期进行特教教师培训。为保证随班就读师资数量及教师素质,逐步实现高等师范院校师资培训的双向融合。

(四)依据当地实际需要加强建设随班就读学校建设和管理

特殊学校定位于对所在地区普通学校进行资源支持,加强随班就读指导,促进家校合作,以保障随班就读教学质量。

1.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资源教室的建设与管理。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一方面为特殊儿童进行针对性的诊断、矫正与教育干预,另一方面是对于所在地区特殊教育辐射带动作用。资源教室通过个别化原则、补偿性原则等对随班就读学生进行个别化的干预与指导。

2.实现随班就读的网络化管理,健全随班就读档案,从而完善随班就读的管理机制。随班就读学校成立随班就读领导小组和随班就读教科研组,实现教育行政管理与教学科研的互动式的网络体系。通过健全随班就读档案明确每学期的随班就读工作计划与总结,随班就读班级的教研活动记录,有特殊需要学生成长档案等。

3.对家长进行必要培训,促进家校合作。对家长进行全纳教育理念教育,帮助家长转变教育理念,帮助特殊学生家长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以便配合学校完成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促进所有学生的成长。

(五)建设全纳社区,促进特殊教育的社区化

社区是特殊儿童生活的重要场所,全纳社区能帮助学生较好地适应社区生活,从而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1.加强全纳社区宣传,树立全纳社区意识。全纳学校树立的是一种“社区本位”的理念,教育要从社区发展角度出发,促使本社区内的所有儿童的发展与成长。例如举办社区讲座,帮助家长转变观念树立全纳教育观,增进对全纳教育的认识与了解;社区工作者上门服务、进行指导,邻里之间形成良好的舆论来促进全纳社区建设。

2.建设全纳社区委员会,监督、促进全纳教育社区发展。通过选举产生家长社区委员会,通过委员会建立家长、特殊教育专家、教育专家们、社区管理人员之间沟通渠道,实现个别教育计划的真实化、专业化、教育干预的有效化。

特殊教育法范文6

美国残障学生所获得特殊教育服务,需要经过个别化教育方案(IEP)工作小组的测评。美国已经建成IEP测评体系,有明确的测评流程和方法。这对我国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美国;特殊教育;测评体系;测评流程和方法

众所周知,要满足残障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首先应对残障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进行测评。美国是如何对残障学生进行特殊教育服务测评的?测评机构有哪些?测评的流程是怎样的?美国特殊教育服务测评体系有何值得借鉴之处?考察中,我们找到了答案。

一、美国特殊教育服务的测评机构

美国1973年《康复法案》(RehabilitationActof1973)第504条规定,残障学生有资格获得课堂上的调整。家长可以向学区或学校提出按照第504条规定对孩子进行测评的要求。1975年通过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也明确要求“确保所有残障儿童都能获得免费与合适的公立教育,免费与合适的公立教育必须向残障儿童提供能够满足其独特需要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如果学生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则由学校组织个别化教育方案(IEP)工作小组对学生进行正式测评。什么是IEP呢?在美国,学校会为每一个被认定具备接受特殊教育资格的学生制订一份针对其残疾情况的教育方案,简称IEP,其全称是IndividualizedEducationProgram,字面意思为“个人教育方案”。IEP只有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才有,普通学生没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美国也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对残障学生进行残疾等级的鉴定,但具体到残障学生在学校能接受怎样的特殊教育,则需要IEP工作小组来确定。我们在美国多所学校进行参访时,学校相关负责人也都无一例外强调了IEP工作小组在评定学生所能接受到的特殊教育服务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IEP工作小组并非一个官方的机构。IEP小组的成员可能包括:测评学生的家长、至少一名普通教师(如果该学生在普通班就读)、至少一名特教教师或能够提供特殊教育的人员、一位学校行政人员、地方教育主管机构的代表;一名能解释说明鉴定和评测结果并提出相关教学建议的专业人员、由家长或校方指定的具备特殊专业知识的人员,如需要,被测评学生也可加入测评小组。其中,地方教育主管机构的代表,通常也就是学区相关负责人,往往只是在需要的时候才会参加该会议。

二、美国特殊教育服务的测评流程

在美国,孩子是否需要接受特殊教育,接受何种特殊教育,需要经过IEP工作小组的测评。我们在洛杉矶参访当地学校时,有机会接触到洛杉矶联合学区负责特殊教育的官员,他们向我们介绍了洛杉矶联合学区实施特殊教育服务所遵循的流程。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的步骤:提出测评要求;测评;制订并实施个人教育方案(IEP);IEP复评。

(一)提出测评要求

家长、监护人、老师、其他校方人员及社区人员如认为某个孩子需要特殊教育服务,可以要求对孩子做特殊教育的测评。要求应以书面的形式交送学校的校长。学校收到测评要求之后,须在15天之内给予回应。如果学区决定孩子适宜做测评将会下发通知,如果学区认为孩子不适宜做测评,也会下发通知。家长可以决定是否对学区的决定提出上诉。如家长同意对孩子进行测评,学校将在家长签名后的60天内完成测评并举行IEP会议。如果家长拒绝签名同意或不予回应,学区可要求一次法律听证来向法官要求取得许可举行一次非家长同意的初步测评。不过,根据学校和学区相关负责人介绍,一般学校都会尽量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二)测评

测评工作包括对个人的测验,对孩子在学校的观察,访问孩子和在学校接触的校方人员,复阅学校的记录、报告和功课采样等。测评的过程会考虑多种因素,如:要对测评对象被怀疑有残障的有关方面全部加以测评,测评小组中至少会包括一位熟悉测评对象的残障领域的专家,测评的语言和方式要和孩子相适应,必要时会请一位合格的翻译人员来协助测评、测评所使用的材料和程序要不含有种族、文化和性别上的歧视等。此外,父母也可以自费使用学区以外的合格的测评人员(独立测评人),将测评结果提交IEP会议加以考虑。父母如对学区的测评不同意,也有权利要求学区来支付对其孩子进行独立测评的费用,但学区也可以同意或举行法律听证来表示原来的测评是正确的从而不承担此项费用。

(三)IEP的制订和实施

测评对象经过测评后,将会召开一次IEP会议。如果IEP小组的成员缺席会议,还需要有家长的书面同意。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将会产生针对测评对象的一份个人教育方案(IEP),该计划是一份书面文件,内容包括测评对象在学业要达到的目标以及所需要的特殊教育服务等。在决定测评对象的分班时,IEP小组需要确定分班是最少限制环境下的分班,即尽最大可能让孩子与非残障儿童一同接受普通课堂的教育。除非其残障十分严重以致在普通课堂里即便使用各种辅助服务也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才会将其分配到独立教室(特别班级)或是别的学校。按限制从低到高来分,学校可以分为普通教育学校中的普通班级、普通学校中的独立教室(特别班级)、特殊教育学校或中心、非公立学校、家中或医院。

(四)IEP复评

对正在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来说,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IEP会议以决定IEP是否符合该生的需要。此外,根据需要每三年还要举行一次复评。应家长书面要求,学校也可以在任何时候举行复评。除非经学区同意,复评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三、美国特殊教育服务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坚实的法律保障

美国在1975年《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的基础上,于1990年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法》以及之后在1997年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和2004年的《残疾人教育促进法》,都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法律要求各州要为3至21岁的残疾人提供免费与合适的公立教育。美国将特殊教育对象分为13类:学习障碍、言语或语言障碍、智力障碍、情绪障碍、多重障碍、听觉障碍、肢体障碍、视觉障碍、聋—盲障碍、自闭症、创伤性脑损伤、发展迟缓以及其他健康损害。相比较于英国在《残疾学生及特殊学校规则》中规定的10种以及我国在《残疾人分类及分级》中提出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7种残疾,美国对残疾人的分类更细,更具体。最重要的是,美国这种借助法律干预推动教育发展的做法,对其残疾人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有学者指出,我国教育活动中众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最终都可以还原为政策和制度问题,这些问题都与缺乏法律措施对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有关。美国在残疾人教育方面的相关立法无疑对我国制定并颁布《特殊教育法》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二)细致周到的特殊教育服务提供方式

拥有健全的法律保障是美国特殊教育得到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美国在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具体实施层面,其人性化的、细致周到的设计也非常值得借鉴。美国教育部2015年向国会提交的《残疾人教育法实施情况第37次报告》就将“禁止歧视”的要求放在了报告的首页。各个地区也在提供特殊教育服务方面进行了非常人性化的安排。比如我们接触到的洛杉矶联合学区就有专门为家长提供的非常详细的《特殊教育服务家长指南》,对家长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周密的解答。我们了解到,每个学区内的学校往往建有种类和数量不同的资源教室或独立教室来为学区内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服务,有的学校会专门为自闭症或是有听障的学生建立独立教室并配备专业教师。这种分配特殊教育资源的方式既能满足不同类型需要接受特殊教育学生的需要,又能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投入。如果一个孩子在学前被认定有残疾,这个孩子就可以到专门的特殊教育中心接受免费的指导和介入服务;如果是在学龄段被认定有残疾,其所在学区就会根据其残疾类型和情况将其划分到学区内可以为其提供合适教育的学校。如果有残疾学生在学区内的公立学校无法得到合适的教育,学区有义务为其在学区内或学区外找到能提供合适教育的公立或非公立学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学区不履行义务,家长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学区履责。美国特殊教育服务在具体操作方面的设计,考虑到了很多的细节和情形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这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三)专业、敬业的特殊教育从业人员

美国教育机构对于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专业人员有严格要求,专业技能资格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州颁发或承认的证书、执照。在我们所参访的学校,我们注意到每一个有IEP的学生都有一份表格,每天其任课教师、特殊教育教师都会根据其IEP对该学生相关方面的表现进行记录和打分,工作非常细致。教师在对待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方面也都表现出极强的耐心和爱心,这让我们印象非常深刻。经过了解,在美国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比普通教师的收入虽然高一些,但也高之有限,这也更凸显出他们的可敬之处。在我们与学校和地方学区的交流过程中,他们也会提到配备足够的专业特殊教育人员和辅助人员对他们其实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但就我们所观察到的情形来看,我们所参访的学校都是按照要求来配备专业特殊教育人员和相应的资源教室的。对比之下,能否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的特教从业人员,对我们即将开展的随班就读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四)不断增加的经费保障

在普通学校实施融合教育,为需要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教学支持,为学校配备具备特殊教育师资以及相应的资源教室,所有这些都需要充实的经费保障。在美国,特殊学生在学校接受特殊教育所需要的费用,通常由学区来承担。当然,联邦或州政府也会有专门的经费下拨,如我们这次参访的费城的一所州特许学校,其经费就是由州政府直接下拨的。我们还了解到,很多学校,特别是接纳残疾症状比较重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机构,来自学区或州政府的拨款并不足以保障支出,这时学校或机构就会通过募捐或慈善机构自行筹措所需的资金。事实上,这些年来美国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一直在增长,美国教育部的IDEADataCenter网站上公布的历年来美国各州在特殊教育方面的投入数据也都可以印证这一点。即便是在向学校拨付特殊教育相关经费时,美国也保持着其一贯的“斤斤计较”的特点。通常的做法是,学校需要对学生接受特殊教育的具体项目和具体时长进行详细的记录,而学区则依据记录拨付相应费用。每个学生的IEP不同,学区为其支付的费用也会不同,具体拨付的费用常常会精确到小数点以后,这种既增加保障力度、又细化拨款要求的做法很值得借鉴。

(五)来自学区的服务和支持

美国的学区大都下设负责特殊教育的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为学校提供特殊教育方面的服务和支持,如学校有时会因为与家长沟通困难寻求学区的帮助,或因为学校提供特殊教育的设施或师资问题需要学区的支持等。就特殊教育而言,学区最主要的职责是将接受特殊教育学生所需的经费及时拨付到学生所在的学校或机构。当然,如果学区对学校提交的报告存疑,学区也会要求学校进行解释或作进一步调查。此外,美国以立法的形式具体规定了从事特殊教育职业的教师需要具备的专业资格,专业人员及辅助人员必须具有州政府颁发或承认的证书、执照或登记在案能满足从事教育服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学区一方面会要求学校为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教师和专业人员,另一方面也会为这些人员提供所需的专业训练。

作者:刘振 周秋红 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教育督导室 江苏省南京市聋人学校

参考文献:

特殊教育法范文7

一、上海特殊教育情况介绍

自2000年以来,上海将特殊教育作为上海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了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为残疾学生提供多类型、高起点、高质量的特殊教育服务,满足残疾学生的多种教育需求,使上海市的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建立健全特殊教育体系,满足残疾学生的教育需求我市建立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上门为补充,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互相衔接,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基本满足了残疾学生的入学需求。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有特殊教育学校29所,其中,辅读学校19所,盲童学校1所,聋校5所,初等职业技术学校4所。特殊幼儿园1所,全市共有学前教育点38个,全日制高等教育点4个。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校学生共9384名,其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4640名,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4341名,特教班就读学生403名。全日制盲聋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约92名,学前班在园幼儿564名。(1)保障所有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上海市将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对象由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等三类儿童拓展到自闭症、脑瘫、多重残疾、重度残疾等儿童,并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不同安置方式,使不同残疾程度和不同残疾类型的学生均有机会接受义务教育。(2)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根据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等各类学生的不同需求和发展可能,采用举办专门的特教职业学校、在普通职业学校举办特教班、普通职业学校随班就读等多种方式,为残疾学生提供合适的职业教育和高中教育,为残疾学生的就业和继续升学打基础。目前本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已经接近100%;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智力残疾学生中有66%继续进入中专、职校接受学历教育;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和市盲童学校毕业生就业率接近100%。(3)注重拓展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渠道,为听力残疾、视力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上海市应用技术学院自2000年起举办艺术类聋生大专班,上海师范大学自2002年起为视力残疾学生开设本科教育,华东师范大学学前与特殊教育学院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起招收视力残疾学生,并不断拓展专业。我市在全国首创视力残疾学生在普通高校随班就读的方式,上海师范大学等高校充分利用设备、师资、专业等资源,开展融合教育。据统计:2000年至2008年,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312名高中毕业生中,有207名进入高校继续深造,入学率为66%;市盲童学校45名高中毕业生中,有43名进入高校就读,入学率达96%。此外,上海中医药大学、徐汇区业余大学、上海大学美术学院、上海电视大学等高等学校相继通过举办成人业余职业培训班、开展随班就读等多种方式,为盲、聋、肢体等残障人士就业、继续深造、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创造条件,积极构建残疾人终生教育体系。(4)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工作,减轻残疾儿童的障碍程度。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市逐步开展对0~3岁残障儿童的早期干预工作,以普通幼儿园特教班为主体,部分特教学校学前班为补充,开展以融合教育为特点的残疾儿童开展早期教育与康复工作,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自闭症等残障儿童开展早期教育与康复,努力为残疾儿童提供一个无障碍、无隔阂、能与普通幼儿进行共同学习与生活的相互融合的丰富的环境,该项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经康复后的聋儿进入普通小学随班就读的比例达50%以上。

2.加大经费投入,不断优化特殊教育办学条件(1)优化特殊教育办学条件。2005年至2010年,我市新建改建特殊教育学校校舍92122平方米,市区两级政府共投入经费达11735.31万元,添置设施设备的经费达4817万元。此外,市教委自2004年开始建立特教专项经费,每年投入1000万元,用于特教学校配备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现代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教育设施设备。市教委专门制定了高于普教学校的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确保特教学校有充足的办学经费。目前,28所特教学校都实现了信息网络校校通,建有多功能教室。同时,每所学校都配备了用于语言训练、肢体训练、感官训练、生活能力训练等康复训练的器材。(2)率先在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免费教育。从2005年2月1日起,免除在盲、聋、辅读学校接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等费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还根据本地区的实际,不同程度地免除了残疾学生在校的伙食费等费用。(3)对特殊教育学生实施帮困助学。市教委、市民政、市残联等六部门自2003年起联合推出“扶残助学春雨行动”,为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建立了助学保障体系。据不完全统计,“十五”期间,累计接受帮困助学的各类残疾学生达72029人次,累计资助金额10284.1万元。一些渴望踏进大学校园的残疾学生,在春雨行动的支持下圆了他们的大学梦。此外,市民政局还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出资100万元,用于特教残疾学龄儿童检测、康复等工作。

3.深化特教课程改革,促进内涵发展根据特殊教育发展要求,上海市研究、编制和开发了一系列新的特殊教育课程和教材,制定了《辅读学校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试行稿)》《聋高中课程方案》《聋高中课程标准》《盲高中课程方案》《盲高中课程标准》等规定。同时,校本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在特教学校普遍开展,取得初步成果。

4.加强师资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1)制定专门的鼓励政策。将特教津贴的发放方式由原来的每月300元变为按工资15%的比例发放,并随工资的增长自然增长,从事特教事业满25年的可记入退休金。对从事聋、盲教育满25年、智残教育满10年的教师发给“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设立“特殊教育先进工作者”专项奖励,定期对特教学校、普通学校、教研等部门从事特教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研究人员给予表彰奖励。(2)充分发挥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和上海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等专业机构的作用,全面开展特教学校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以及各种类型培训工作。在全国率先实行特殊教育教师“双证”制度,规定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特殊教育教师上岗证书,特教学校新教师全部为特教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目前,特教学校的师资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教育素养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全市1189名专任教师中,40岁以下的青年占7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5%,具有中学高级职称的占4%,具有小学高级职称的占55%,评选出3名特级教师。全市建立了开展特教名教师后备人才培养的名师培养基地。#p#分页标题#e#

二、特殊教育中的蒙氏教育

1.蒙特梭利教育起源于特殊教育

蒙特梭利成为意大利第一位女医学博士后,在罗马大学精神病诊所担任助理医师。在这段时间,她接触到了智障儿童,从同情转而开始研究智障儿童的治疗及教育问题。于是,她开始阅读当时塞根的特殊教育著作与伊塔的研究报告。在接触智障儿的过程中,蒙特梭利发现这些智障儿童所需要的不单只是同情、关心,她认为:“只要以特殊教育方式教导他们,一定能有效地改善智能障碍的问题。”从而奠定了她的教育基本理念—发展智力需要透过双手操作。在就任意大利国立启智学校的校长后,蒙特梭利把她从塞根和伊塔的实验所研究出的方法,实际地应用到这些孩子们身上,同时,还用特殊观察法去了解孩子的需要,不仅如此,更针对这些孩子的问题,用心研制了各式各样的教具,把所设计和改进的教具放在创办的“儿童之家”,让儿童通过自由选择进行使用。只要是儿童不感兴趣的,她就会把那些教具淘汰掉,最后留下的都是符合不同年龄段儿童感兴趣的教具,这也是我们今天所见到的还在使用的蒙特梭利教具。结果两年后,孩子们学会了很多她认为不可能的事,并且通过了当时罗马地区为正常儿童举行的公共考试。因此,她自己也说:“在国立特殊儿童学习这两年,才是我真正从事教育的开始。”现在,蒙特梭利学说在国际蒙特梭利学会继续推广之下,遍及世界各地。

2.蒙特梭利的教育理念与我国的特殊教育理念相一致

蒙特梭利针对智障儿的研究及成立国立特殊儿童教育学校等,都显示其理论学说与特殊教育有着密不可分的渊源与关系。作为一种脱胎于智障教育的、先进的教育方法,我们应该通过对蒙特梭利教育法的深入学习,认识并吸取其教育精髓,努力在特殊教育实践中寻求一个切合点,使其服务于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以促进智障儿童得到适合其个性的发展。

(1)儿童才是教育的中心。蒙特梭利教育法的原则是以儿童为中心,教育者通过对他们的深入了解,尊重其人格尊严和成长过程,从促进儿童身心发育角度去设计教学,为孩子一生奠定良好的智慧与品格基础,培养自主、持续的学习和工作习惯。《特殊学校课程改革研究方案》中提出了要“以发展和促进学生的能力和技能为中心”“强调学生的需要和学习特点,为学生提供一个有利于他们学习和发展的教学活动和教育环境”“倡导学生自主学习和技能培养有机结合……千方百计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主动参与”。这些改革指导思想恰恰与蒙氏教育法中所倡导的“以孩子为中心”“满足孩子的内在需要”的教育思想是相通的。

(2)从日常生活训练入手,强调身心协调,手脑结合。蒙特梭利在罗马精神病所工作期间觉察到:“儿童除了食物外,还会在房子里面到处乱抓、乱摸,找寻可让两手操作的东西,以练习他的抓握能力。”她认为孩子有股内心的“需要”,需要有东西让他们的双手不断地活动,接触事物,体验感觉,同时发展智能。蒙特梭利把身心协调、手脑结合作为教育的关键和指南。蒙特梭利教育法的全部要点也在于联合手和脑的动作。她声称:“自由就是动作”“动作是生活的基础”,动作练习具有发展智力的目的。她认为如果儿童在每个发展时期都能够从事适合其自然发展的、既动手又动脑的特殊“工作”,就可以造就和谐的个性。在这种教育思想的指导下,蒙特梭利教育体系中包括了大量的练习项目。一类是实际生活训练,又称为“肌肉教育”或“动作教育”,这类练习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与日常生活技能紧密联系。另一类是“发展的练习”,它包括感觉训练、读写算的练习等,这类练习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通过动作练习来实现的。蒙特梭利认为,日常生活训练可以在人格形成的基础上,培养孩子的独立、专心、协调、秩序等习性,奠定良好发展的基础。她还认为,这种练习是一种要求神经系统与肌肉高度协调的综合性运动,对儿童的发展也不无裨益。在蒙特梭利“儿童之家”里,蒙特梭利设计了不少诸如练习走路、正确的呼吸、说话乃至开抽屉、开门锁、系鞋带、看书等一系列的练习和专门的教具,力求将动作完成得准确、迅速。为此,还可将较为复杂的动作(如穿衣)进行合理的分解,指导儿童有分有合地进行训练。日常生活教育,可以说是蒙特梭利教育的入手处。我国特殊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要培养学生懂得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礼貌;使学生具有阅读、表达和计算的初步能力;发展学生的身心机能,矫正动作缺陷,增强身体素质;培养学生爱美的情趣和良好的生活习惯,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并学会一些简单的劳动技能。”它强调了对智障儿童的生活能力的培养,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正常化。这样的总目标也揭示并决定了特殊学校课程生活化的本质特点,即在“来源于生活,服务于生活”理念指导下选择课程内容、组织课程实施,把教育教学活动与儿童的实际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这一点上,又是与蒙特梭利主张的“从日常生活训练入手”,让儿童在手脑结合的活动中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的教育思想不谋而合。蒙特梭利教育法虽然脱胎于智障教育,但它的直接服务对象是正常儿童,其教育活动从内容、形式到目标都是针对正常儿童而言的。而智障儿童有着与正常儿童不同的特征,他们的智力水平、身心发展水平根本无法同日而语。那么,蒙特梭利教育法中的一些训练项目设置、目标要求以及训练方法等都必然存在着不能通用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在对蒙特梭利教育法和特殊教育思想以及智障儿童的个性特点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对蒙特梭利教育法中所列举的训练内容、训练形式、训练方法和训练目标进行必要的改动或增减,使其适用于特殊教育,使蒙特梭利教育法更好地为我国的特殊教育服务。

三、蒙特梭利教育法在特殊教育中的运用研究

案例近年来,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由招收轻度弱智儿童向招收中、重度弱智儿童、多重残障儿童转变。生源的复杂化、残障程度的陡然加剧,对特殊教育带来极大的挑战。为此,我们对在特殊教育过程中融入了蒙氏教育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研究。首先我们认真研究总结了特殊儿童的特点,在研究的基础上,确立教育目标,并逐一细化。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们采用了个别化训练为主,分组化教学为辅的多种形式,采取多途径、多时间、多地点、多器具进行训练,给予补偿性帮助和提高。下面我们以上海某辅读学校为例。该校选取了一到五年级“中重度”残障学生,包括智障、自闭症、脑瘫、癫痫、情绪障碍、多重残疾的儿童,其中智障和自闭症、多重残疾学生占主体。年龄从五到十六岁不等约50名学生作为研究对象,用行动研究法对蒙特梭利教育法在特殊教育中的运用进行研究。#p#分页标题#e#

1.中重度残障学生的特点

中重度残障学生包括智障和自闭症、多重残疾学生均有以下的特点:(1)感官的感受性相当迟钝。往往对强烈的声光刺激没有半点反应,不会主动集中目光注视物品,甚至对教师指令毫无反应。(2)感知速度慢,范围窄,容量较小。学生对变化快的东西不感兴趣,反而对没有变化的东西感兴趣。如两指对捏将小木块竖起这个连贯动作,学生面对示范常不知所措、无法完成。(3)精细动作发展极其滞后。很多学生甚至连整手抓握也不会。(4)感知分化程度明显薄弱,主动选择性差。例如学生不能区分出粉红色、大红色;不能区分出有叶子和没叶子的两个苹果的不同。(5)感知恒常性差,无整体概念。观察时盲人摸象是他们的显著特点。(6)空间知觉,时间知觉感知程度低。教师将玩具放在盒子前边,让学生照做,学生不懂对照操作,往往会放反或不知所谓。他们的这些特点,给生活和其他科目的学习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2.目标确立及细化

由于我国的特殊教育学校班级安置是以生理年龄为参考纬度,不是以智龄划分,很可能四、五年级学生的能力还比不上二、三年级的学生,因此,我们以高中低三个年级段为经度,以学生能力发展规律和操作难易程度为纬度,将目标分成低、中、高三栏,并将这三个级别的目标细化为操作步骤,帮助学生逐步提高。在实际教学操作过程中,教师设计了很多有情节的活动,以增加学生练习的兴趣。如:撕“星星雨”给老爷爷撕长胡子、给姑娘做草裙、水果大丰收(撕水果)等,变着花样训练同一项内容。

3.训练的形式

目前,同一年龄段学生的发展差异很大,造成集体教学的效果不明显,然而由于受到班级设置、课程设置、师资等的限制,不可能完全依赖于个别化训练,因此,除个别化训练外,分组化教学则成了不错的选择。分组教学即根据能力将学生分成ABC三组甚至ABCD四组。在同一教学内容范畴下,各组设计不同的目标要求和练习强度,配备不同的教职人员负责。以“撕纸”为例进行说明,(见表2)。

4.效果分析

经过一年的实践,我们在探索蒙特梭利教育法在特殊教育中的运用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据统计,通过训练,有95%的弱智学生在各训练项目的成绩有进步,其中30%的学生是有极其明显的进步,35%的学生有明显进步。为更直观地说明学生的这一变化,我们从四年级中随机抽取学生的各项训练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如图1所示),从图1中我们可以发现,该年级受试的重度弱智儿童中大部分的学生,受试各项目训练平均成绩在进行感知康复训练后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除四种不同粗细小棒插孔、手指沿线移动两项,训练前后差异不太显著,其他各项训练前后均有显著进步。说明他们的小肌肉精细动作、手指力量、各关节灵活性经感知康复训练有显著提高;同时他们的视觉观察能力、认知能力也有很明显的进步。经过一年的实践,学生的视知觉、观察模仿能力、精细动作、协调等各种运动能力都有普遍提高,在生活中体现非常明显,给其他科目的学习带来了帮助;学生的自信心大大加强;也为弱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主动参与社会生活奠定了基础。

四、结论与思考

经过这一段时间的研究,我们发现利用蒙特梭利教育法对特殊儿童进行感官、精细动作、观察认知能力的训练后,他们的这些能力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1)蒙特梭利教育法是符合智障学生学习特点的,是能够提高教学有效性的。蒙特梭利的教育思想精髓是教育要顺应儿童的内在需求,允许孩子以不同的速度进行学习。在辅读学校中,大多数低年级段的学生正处于3到6岁这个智龄阶段,利用蒙特梭利核心理论中的敏感期和吸收性心智理论,针对不同能力与水平的智障学生提供不同的学习内容,使其在有准备的环境中,在教师的适当引导下进行学习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特殊教育法范文8

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权的重要保障体系。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学生各种素质的形成与发展与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是密不可分的,做好学生的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是形成个人健康心理和高尚品德的保障。接下来,本文将结合在特殊教育学校开展的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必要性,探讨在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德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以及措施。

【关键词】

特殊教育学校;德育;心理健康

一、引言

新课改以来,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要注重学生德智体美劳全方面的教育,即实现学生素质教育的提升。尤其是在特殊教育学校,更是要注重学生德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进而实现对于学生的心理疏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同时也可以实现学生心理问题的有效防治,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由此可见,探讨特殊教育学校德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意义。

二、在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必要性

1、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价值观

我们都知道,对于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来说,由于学生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他们会比较悲观,且心灵也比较脆弱,再加上受家长以及学校的保护,他们通常与社会没有太多的接触,因此当进入社会以后,接触到复杂而又新奇的社会环境,他们很容易产生道德偏差,进而影响三观的正确树立,因此,良好的德育教育的开展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进而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同时,一些正确的德育教育的开展还可以提升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进而纠正他们的思想,实现社会行为的规范。

2、实现心理疏导

面对社会复杂的环境以及周围人异样的眼光,很多特殊教育学院的学生会感觉自己和别人是不一样,因此有很多的孩子存在严重的自卑心理,更是有很多孩子存在自闭心理,不喜欢与他人接触,更不喜欢和他人袒露心扉,这时,良好的心理教育的开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能够改善学生的心理问题,还能够帮助学生打开心扉,让他们开始接受外面的世界,与外面的人和事进行接触,增强他们的自信心,让他们知道自己和别的孩子都是一样的,不要自卑,进而让他们感受到教师的爱和温暖,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同时也实现心理问题的改善以及纠正,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三、开展到的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原则

1、教育性的原则

所谓教育性原则指的是在对孩子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道德教育时,一定要要时刻秉承教育为先的思想,在调节孩子的心理健康以及增强学生的道德教育的同时,也要注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的培养。

2、全体性原则

所谓的全体性原则,指的是在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德育教育时,一定要保证面对全体的学生,不可以单独面向某一位学生,也不可以只针对部分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且教育的内容要考虑到全体学生共同拥有的特征以及普遍存在的问题。

3、差异性原则

所谓的差异性原则指的是在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和德育教育指导的过程中要注意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差异性,并根据这些差异性开展不同形式、不同种类的教育方法,进而实现对于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和德育教育的全面指导。

4、主体性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在对特殊教育学院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和道德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时刻注意以学生作为指导中心,以学生作为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的主体,每一项工作在开展之前都要先考虑到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的发展是否是具有一定的好处的,进而实现学生的整体的心理健康水平的提升。

5、保密性原则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心理健康问题也属于学生的个人隐私问题,因此,在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过程中,特别是单独针对某个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秉承保密性原则,要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以及学生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保密,进而保证学生的自尊心以及名誉等都不会受到影响。

四、在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德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以及措施

1、提升教师的教育意识

受传统的教学思想的影响,很多学校只注重文化知识的教育,却忽略了对于学生的心理健康的指导以及德育教育,因此,若想纠正这一现象,首先要做的就是开展学生德育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升教师的教育意识。学校可以通过会议以及宣传会的方式加强对于道德教育以及心理教育工作的宣传,提升教师的道德教育意识以及心理教育意识,让他们意识到这两项教育工作的开展对于学生的重要性,同时,也可以外派教师到一些道德教育和心理教育开展比较好的学校去进行学习,进而实现教师自身教育素质的提升,为道德教育以及心理教育工作的开展奠定一定的基础。

2、采用多样化的道德教育开展措施

针对于特殊教育学校的德育教育活动的开展,相关的教师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教育方式,例如,多媒体教育法、实践活动教育法以及宣讲教育法等等。其中,多媒体教育法,主要指的是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为大家展开德育教育以及心理教育,例如,教师可以通过给学生们播放“感动中国”的相关视频,让学生去观看那些感人的事迹,进而让他们感受到“授人玫瑰手有余香”的美好,还可以利用多媒体软件播放一系列与道德以及法制相关的节目,进而提升大家的道德意识,实现道德教育的渗透。实践教学法,主要指的是教师可以通过开展实践活动的方式展开学生的道德教育,例如,教师可以组织学生们参加一些募捐活动或者是到敬老院去看望老人的活动,进而提升大家的道德意识。宣讲教育法则比较简单,主要指的是可以通过开展宣讲会的方式实现对学生的德育教育的开展,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3、采用多样化的方法实现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

针对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也多样性的,首先可以利用网络的方式开展对于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这是目前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最方面的一种方法,毕竟如今的网络技术如此发达,网络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样使用工具,可以制作一些与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相关的PPT转发给学生,这样学生可以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随时随地进行学习;其次可以建立心理问题咨询平台,这样大家有什么问题就可以直接在平台上进行咨询,既可以实现心理健康教育问题的改善以及指导,又可以保证大家的隐私,可以一举多得。当然也可以采用宣讲会等方式,还可以采用宣传手册的方式开展心理健康问题的疏导,同时,教师也要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沟通,进而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给予自己的爱与温暖,提升学生的归属感,改善学生的心理问题,促进学生身健康的发展。

五、结束语

总之,特殊教育学校的德育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是一项长远而富有意义的工作,在德育教育的路途上,教育者们要重视特殊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把培养心理健康的特殊学生作为教学目标,把培养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人才作为追求,不断探索特殊教育中德育教育的新方法与新途径,为特殊学生的德育和心理健康做出一份贡献。

作者:王小丽 单位: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张卫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功能研究[D].辽宁大学,2015.

[2]陈玲玲.心理健康教育在中学德育过程中的功能初探[D].苏州大学,2010.

[3]隋海娇.我国当代学校德育与心理健康教育关系的研究[D].吉林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