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理论范例

更新时间:2023-03-12 12:04:25

社会保障理论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1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农民工的数量在总就业人口中的比重大,农民工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繁荣昌盛意义重大。而我国现有的对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进行保护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却是极不完善的,呈现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良好态势,极其不匹配的局面,因而,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农民工的利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保障;经济法;法律制度

我国在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制度改革的道路上取得的成果不计其数,我国的农民工仍然是我国从业人员中的一个重要人群,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化改革仍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重点,从立法层面对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相应的改革,减少农民工在医疗、工伤、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风险,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与幸福度,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建立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遵从的首要原则就是公平,保护社会中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将资源进行第二次分配,促进更加公平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这一理论与传统的经济学中所提倡的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理论看似有着根本的区别,可是从构建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加合理公平的分配劳动资源角度考虑其是共通的。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失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

由于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刚开始设立的时候并没有充分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完全考虑在内,所以,直至现在,我国的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根本就不将农民工这一群体包括在内,这是一个严重的缺口,在其他几个险种上面,由于农民工因其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其是一个流动性非常大的群体,而我国目前的险种当中,只有养老保险能够进行跨区域的流动,其他的险种,只要农民工一移动,那么以前所缴纳的费用都归零,这对农民工自身是非常不公平的。再加上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要求缴纳的保险费用较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人群非常少,这一笔高昂的社保费用,他们根本承受不起。

(二)农民工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国的射虎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个方面的内容,可是在现阶段,我国更加侧重的是在社会保险方面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在社会救济方面很少涉及。即使是2014年最新颁布的我国第一部《社会救济法》,它所要救济的对象也是农村五保制度、自然灾害救济制度和社会最低保障制度,对于社会中农民工这一特殊的主体,却没有得到特殊的保护与救济。《社会救济法》中关于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和农民工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且明显可以看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适用的相关规范的效力大于农民工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所适用的文件的效力,这种差别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契约,它对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还不到所务工农民工的一半。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我国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再加上用人单位明显的优势地位,基本上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第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农民工签订合同并没有详细且明确的细则予以规定,用人单位即使不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受到的处罚也较轻,即上企业的违法成本低。再加上,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缺乏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农民工很难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

二、经济法理念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从经济法理念的角度分析,其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公平竞争理念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经济法遵循的是公平竞争理念,它倡导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无差别的市场准入,而无关进入市场的主体的实际的能力强弱。给每个进入市场竞争的公民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最终达到利益的均衡分配,为了能够达到以上目的,在经济法制度下对农民工这一特殊主体利益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的经济法理论的实质精神。

(二)可持续发展理念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可持续发展理念就是促进人、自然与社会的和谐统一,达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的目的。而经济法作为调整与有效干预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最基本的一般性法律,通过指定一系列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调整资源的合理配置,营造良好且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而农民工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成员,通过经济立法,为其社会保障提供良好的法律后盾,保障其就业、养老、医疗的方面的合法权益,既符合经济法的理论宗旨,同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有序竞争理念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有序竞争理念也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提倡每个公民在公平的市场经济市场氛围中,发挥各自的优势,营造一个和谐且理性的发展空间,所以为了能够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得每个进入市场主体的权益最大化,就需要在经济立法上对处于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对于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权利提供实质意义上保护,而社会保障制度对其的倾斜性保护就是最有利的保护[2]。

三、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加强农民工社会福利立法体系建设

如果我国想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制度的话,农民工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必不可少,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所涉及的人员包括老弱病残集体,而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主体却完全没有考虑到。所以,我国应该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现阶段,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新一轮的入户、入学制度对流动性极强的农民工是极其不利的,所以要想城镇户口的居民和农民工的待遇真正实现无差别化,必须进一步的户籍制度改革。其次,要加强立法,在用人单位,增选农民工作为企业工会组织的一员,扩大农民工的话语权,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用白纸黑字予以切实保护,这对于农民工进行自身权利的维护具有积极作用,从而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力度和社会福利程度作用明显。

(二)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道路所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我国应予以足够的重视。而现阶段农民工作为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很容易也最为普遍的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害,所以,有必要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给予应有的关注,从而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首先,对于现阶段立法还没有进行规定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将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于虽有相关规定但不能随时进行跨区域流动的除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也应该得到相应的改善,农民工与其他稳定性较强的工作人员不一样,应该得到特殊的保护;其次,应该降低现阶段的社会保险制度缴费率,让政府、企业分担一些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三者一体的缴费模式,

(三)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加强立法建设,对农民工合同签订立法进行比较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且要加强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建设,对那些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企业进行严厉的打击,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督促其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为老劳动合同是保护农民工利益最后的屏障与救济[3]。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视野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需要从经济法律制度着手,建立一整套适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意识。同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方面,政府与企业应当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缴纳提供一定的帮助,减轻农民工的经济压力,提高其幸福度,营造有序、公平且合理的经济竞争环境,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健全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张士红 单位: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徐春燕.经济法视野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6(01):42~45.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2

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都是具有公共价值的公共服务事业,二者呈现出较大的相关性,主要表现在价值追求、特性表征和实践运作三个方面的共属性。在价值追求上,表现在对人权、政治民主和社会和谐的肯定与呼吁;在特性表征上,表现在对人的生存需求、生命质量和自我实现的满足与维护;在实践运作上,表现在形成政府统筹领导、社会多元参与和市场有效配合的有机格局。分析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共属性,明确社会保障之于社区教育的方向指引,对于探寻社区教育的价值追求,回归社区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社区教育;社会保障;共属性

社区教育是面向社区全体居民,通过开发和利用各种教育资源而实施的一项社会性、公益性和草根性的教育活动,其宗旨在于提高居民素质、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提供相应公益服务,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水平。同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升公共福利水平,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从内涵界定来看,二者具有较大的共属性;从性质规定来看,二者都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共享性和非分割性等特点,兼具公共价值和社会保障功能;从功能定位来看,二者都是社会的助推器,均表达一种社会公平、社会和谐和社会福祉,与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生活品质、提升执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质量有直接相关性;从运作思路来看,二者都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公共产品的效率,鼓励市场参与购买服务以实现运作效益最大化。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共属性存在一种交叉与融合的关系,存在一种同一与重合的性质,存在一种相交与共通的要素。分析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共属性,明确社会保障之于社区教育的方向指引,对于探寻社区教育的价值追求,回归社区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具有重大意义。这一方向在于价值追求上对人权、政治民主和社会和谐的肯定与呼吁,在于特性表征上对人的生存需求、生命质量和自我实现的满足与维护,在于实践运作上形成政府统筹领导、社会多元参与和市场有效配合的有机格局。

一、价值追求:根植于共属的文明土壤

世界是由现实世界与价值世界组成的。现实世界是主体与客体的存在,在现实世界里,人们依据客观规律进行活动;价值世界与现实世界相对,在价值世界里,人们依据自身需要选择活动。因此,价值世界是属于人的世界。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价值追求一样,二者的共属性体现在对人的存在权利的肯定与维护,对政治民主的宣扬与追寻,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倡导与呼吁。人作为一种价值存在,从人权方面来说,活着是一种存在,存在就是一种权利;从政治民主方面来说,人既是一种政治动物,也是一种政治存在;从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来说,社会是自我存在的集合,也是和谐共生的塑造。

(一)活着是一种存在,存在就是一种权利

人寻找人之在,人不是在者的主人,而是在者的看护者。人活着本身就是一种存在,存在就是一种权利。人在对“在”的看护中抵达“在”的真理。就人的本质在“在”的历史中展开来说,人是这样的“在者”,是“在”的“邻居与牧者”,是站出来去在的“在”,是寻找并看护人之在的“在”。这种“在”是一种存在,是一种活着的存在,是活着且具有存在权利的存在。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对人权价值追求的共属性正是对人之为人存在的肯定与维护。生命、生存和生活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存在权利。社区教育的价值追求在于关注人生命的喜乐幸福、生存的基础保障和生活的充实丰富。与此相一致,社会保障的价值焦点亦在于守卫人的生命、保障人的生存和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具体而言,二者的人权共属性表现在生命、生存和生活三个紧密有序、环环相扣的层面上。首先,生命是人存在的前提与根本。社区教育关注社会成员的特定社会问题,为社区居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社会保障的根本亦是给予人最基本的生命保障。尊重生命是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出发点,二者致力于使人认识生命、珍惜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提升生命质量,实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其次,生存是人存在的基础与关键。社区教育帮助人们了解与掌握生存技能,提升生存能力;社会保障涵盖的贫困问题、低收入者和残障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失业人员就业问题以及边远地区儿童教育困难等问题正是社区教育关注的重要内容。再次,生活是人存在的方向与目标。生活是一种真实的生命感受,人必须学会生活,享受生活。社区教育为居民生活需要的满足和精神境界的提高采取的实践行动,与社会保障为人们基本物质和精神诉求实施的福利体系息息相关。生命是要用生命过程来诠释的。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对人权问题的重视和探讨,对人生命意义的捍卫、生存价值的追求和生活幸福的保障,对民主与平等、公平与正义、自由与尊严以及和平与权力的弘扬,是对个体生命存在的关照,是幸福与美德的延续,是个人身份与认同的确证。

(二)人是一种政治动物,也是一种政治存在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一个基本的政治命题,即“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1]人自出生起成为政治的一份子,就享有作为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人是一种政治动物,也是一种政治存在,政治涉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人是离不开政治生活的。新公共服务学者认为,要不断引导人行使公民权利、承担公民责任,政府要持续重点关注社会各阶层的公民心声。[2]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在政治上的共属性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宣扬与追求。政治民主是一种诉求,指向于社会共同体的利益,追求“公共的善”。社区教育致力于使居民享有政治上的民主意识与权利,政治民主也是社会保障关注的重要问题。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在政治上的共属性主要表现在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两个方面。第一,权利主体广泛化。社区教育是一种普适性的草根教育,教育对象不分类属。无论是面向社区全体居民的社区数字化学习,还是针对特殊学习需求的老年教育;无论是为广大农民提供的技能教育,还是针对失业群体的就业教育等,都属于社区教育的范畴,切实彰显社区教育的普适价值,体现社区教育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与社区教育一样,社会保障权利主体范围逐渐扩大,仅从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来看,社会保险的权利主体逐渐形成包括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学生和被征地农民等社会全体人员的格局。二者的权利主体层次体现了政治民主的平等内涵。第二,权利内容充实化。社区教育中的公民教育较为典型,公民教育以权利意识为主,强调人的权利主体地位,针对公民资格与意识、行为与能力开展教育活动。公民教育与政治自由是一体的两面,因此社区教育与政治民主、平等自由息息相关。与此相一致,社会保障亦不断丰富与充实权利内容,提高社会共同体福利。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公平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从而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的福祉,突出更高层面的善。重要的不是告诉个体是什么,而是让个体发现世界,发现自我,发现自我与世界的伦理关涉。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对政治民主的追求,对处于社会不利地位边缘化人群的包容,对全体成员实行的全纳性事业,给予人得以立足的政治存在,给予人政治存在中的民主平等,给予人抒发内心声音的自由与权利。

(三)社会是自我存在的集合,也是和谐共生的塑造

自我存在是社会塑造的产物,个人只有通过社群其生命才有意义与价值。个人的身份或认同是由所属的社群决定的,因此社会共生是人生存和交往的基本方式。人与人、人与自然都存在于共生系统中,这种共生关系有优劣之分,和谐共生就是最优化的状态。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致力于使社会共生产生最优化的效果,达成和谐共生。二者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的共属性表现在保根本、促和谐、重视平等权利方面。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存在的一种状态,它以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均衡协调与动态平衡为标准,社会和谐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快乐地生活和创造,每个人都能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作为一种草根性、社会化和公益性的全纳式教育,社区教育的功能旨在促进个体全面发展,实现社区健康有序以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城乡发展进程中的问题,社区教育采取弹性化的实践策略。如针对农民科普知识普及实施的科学务农技能培训,帮助农民科学增收、发家致富;针对城市居民设立兴趣学习小组,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隔阂与距离,增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与认同感;针对城乡差距实行城乡一体化策略,强调对新型市民开展角色适应教育,引导他们调适心理状态,丰富自我角色,缓和角色冲突,实现新型市民的角色转化,维护社会的平衡状态。社会保障亦是如此,其实质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与自由,通过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愿望,给予人生活的安适感和满足感,使人体会生命的尊严与价值,促使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处于最优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以残障人员就业安置为例,社会保障通过向残障人员提供就业机会,不仅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更让他们体会到生存的价值与尊严,体会到参与社会并发挥自身能力的热情与动力。社会和谐是社会存在的追求,亦是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共同追求。即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追求人身心内外的同一与安定,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与相融。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对社会和谐稳定的追求,发端于对人尊严的肯定,形成于对人之为人生存提升的过程,体现于人与人和睦相处、心灵相融的美好氛围。

二、特性表征:发声于共属的伦理语境

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由低到高呈递进状态表征出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二是提升人的生活质量;三是实现人的自我超越。生存需求是根本,关乎人的尊严;质量提升在过程,关乎人的发展;自我超越要境界,关乎人的实现。

(一)生存需求是根本,关乎人的尊严

人最重要的不是存在,而是生存。在人的生命与宇宙的关系网中,人不仅存在,更生存着。存在是基础,生命是精华,生存是人享受生命的纽带与内核。人于宇宙之中的存在,是寻求和解决生存问题的过程。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特性表征指向于人的生存,指向于人的真实性,指向于人的基本生存需求,满足人基本的“生存状态”,使人有尊严地活下去。人并不是纯粹的存在而毫无个性,生存更接近人的真实性,使人富有个性与生机。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首要特性是关注人的生存问题。第一,关注就业问题。就业问题是关乎人生存的主要问题,也是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相融的部分。我国就业市场存在劳动者就业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匹配的矛盾,导致就业问题凸显。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是扩大就业服务的有效途径,二者重点关注下岗职工、贫困人口、农民工和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的谋生需要,并针对不同群体提供不同的服务待遇。如在职人员的教育、待就业人员的岗前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教育、外来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以及农民的科学致富培训等,都致力于提升人的生存技能,满足人基本的生存保障。第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是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二者致力于关注老年人的生理与心理需求,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在生理水平方面,二者通过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健,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在心理水平方面,二者通过提供心理咨询与疏导平台,解决老年人的心理问题,促使他们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增强归属感与安适感,营造积极健康的亲情氛围。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形式多样,如江西的“万载”模式、南京市鼓楼区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和玄武区的“8+1+X”模式等,都致力于满足老年群体的生存需求,使他们安享晚年,乐享生命。生存是生活得以存在的基础,生存并不在于保全生命状态,不在于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命需要,而在于使人表达人之为人的内涵与价值、存在与意义。因此,生存状态是最基本的关注。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指向于人的基本生存需求,指向于人的“附魅”与“去魅”,指向于人对世界保持的“温情与敬意”,从而谋求平等与对话,生成参与世界的意义,并启发、创造人生的意义。

(二)质量提升重过程,关乎人的发展

生命需要质量,需要责任,需要承担责任的能力。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特性表征指向于人在满足基本生存状态前提下生活质量的提升,侧重人的基本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以及基本生活质量,考虑每一社会成员是否有能力和机会过上好的生活。生活不是处于永恒的某一存在中止步不前,而是流动的前进,因此人不能终止追寻的脚步。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重视人生存质量的提升与人的发展问题。第一,重视人文环境的优化。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重视人文环境的整体优化与人的思想道德水平的提升,致力于建设文明和谐的社会人文氛围,为人的自我发展提供健康向上的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与教育,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弘扬与熏陶等人文环境的优化,为人的生活质量提升与发展提供了时代背景与社会关怀。第二,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和价值需求。社区教育是遍布社区与社会的“精神长廊”,它满足人以提高自身技能为目的的“谋生”需要,以提高生活品味为目的的“乐生”需要,以享受生命质量为目的的“乐活”需要,“即根本目的在于人‘有目的生活’”、“满足的生活”、“好生活”。生活是连续的过程,社区教育只有渗透于人的生活之中才能实现对人教育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社区教育培养的人的各种品质从根本上说是人的生活品质,它必须回归人的生活,完善人的生活状态,使人籍此走向好的生活。与社区教育相一致,社会保障不仅仅局限于救济与扶贫,还关注人的生活质量水平与基本发展趋向,即在满足人基本的生存需求外,注重人生活质量的提升。基本的物质保障给予人一定的心理安适感和满足感,使人有能力发展自己。人只有在基本物质需求得以满足的前提下,才有更多能力发展精神需求,提升精神素养,关注人生价值,实现自我发展。当生存不是问题时,生活就会向质量提升前进。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旨在使人追求有价值、幸福的生活,指向于人在满足基本生存状态前提下生活质量的提升。此刻人关心自我的真实生存、生活状态,感受真、善、美,感受流动的存在,感受创造的充盈与满足,感受思想的明晰与自由。

(三)自我超越要境界,关乎人的实现

生活的本意在于创造幸福感。人作为一种自在的存在,追求有价值的、幸福的美好生活。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特性表征指向于人在满足基本生存状态、生活质量有所提升的前提下,实现自我超越,达成人生圆满。二者旨在唤醒沉睡的人,鼓舞人生气勃勃的精神,激发真实活泼、沛然充溢的现在。人活着,便有追求价值生活的权利。我们曾将社区教育视为生存技能教育或闲暇消遣教育,将社会保障理解为扶贫与救济。21世纪,随着人们需求的不断增加,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内涵不断扩大。人们并不满足基本的温饱等外在物质条件,而是考虑更深层次的东西,充实精神生活,丰富价值内涵。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价值观教育、人生哲学感化等具体活动形式,帮助人在物质丰盈的基础上提升精神层次,丰富精神境界,实现自我超越,体会人生的价值与意义,感受创造的快乐与幸福。第一,反省自我意义。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帮助人自我反省与自我操纵,这是自我接纳的源泉,激励人肯定自我和悦纳自我。当人不能顺利解决突发问题时,自我反省指向问题症结,指向客观自我认识,指向适时调控自我,以实现整体前进。第二,形成自我认同。人能够反省自我意义,发现自我价值,体悟自我发展的感受,形成自我肯定,产生自我认同感。第三,实现自我超越。创造是个体的一种高峰体验,需要实现自我超越,审视与思考自我的形象与位置,提炼与重视自我的个性与价值,突破与超越原有自我而获得全新自我。对存在的探寻是生命价值的一部分,是生命意义的延伸。我们对存在的探寻,不是当下无边的延续,而是对永恒整体的实在和满足;不是记忆纽带的联结,而是心中珍爱之物在绝对中得以实现与确定;不是无休止的充盈,而是独一无二的坚定与确证。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指向于人在满足基本生存状态、提升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自我超越,追求人生圆满。引导人追问自我,发现自我,实践自我,超越自我,体验并获得人生的意义,不断走向人之为人的存在,启发并赋予人生的意义。

三、实践运作:治理于共属的公共空间

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在实践运作方面的共属性表现为三个主要的运作主体。一是政府统筹领导,政府是主体责任人,负责管理和规划,是公共产品的主体与主要提供者、买单者;二是社会多元参与,采用合法的方式筹集社会资本、吸纳民间资本,拓宽运作渠道;三是市场有效配合,通过市场与政府和社会有效配合,活跃运作途径。政府、社会、市场三个主体同时运作,形成政府统筹领导、社会多元参与以及市场有效配合的格局。

(一)政府统筹领导,承担主体责任

康德哲学认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因此,政府是手段,而非目的。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赋予,决定了政府公共管理的必要性。[3]在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实践运作中,政府处于主体地位,对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起引导、支持、服务和帮助的作用。社区教育的实践运作离不开政府这一主体责任人。不同地区的社区教育发展程度与水平,决定了政府将发挥不同的指导作用。在社区教育发展相对缓慢的地区,政府应加强统筹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对社区教育的支持与引导功能,帮助推进社区教育对人的渗透与影响进程,促进学习型社区乃至学习型社会的实现;在社区教育比较发达的地区,政府应降低统筹程度,给予社区教育发展的主动权,注重加强法制引导,实施督导与评估,保障社区教育健康良性发展。因此,政府对社区教育的实践运作与发展具有较强的宏观指导与规划作用,保障社区教育发展的大方向不偏移,缩小不同地区社区教育发展的差距,实现社区教育健康发展。与此相类似,政府亦是社会保障实践运作的主体,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政府通过管理与规划,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保障运行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支持;另一方面,采用区别对待的方式建构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在社会保障实践运作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不仅体现在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宏观指导上,还体现在社会保障事业中财政责任、法制保障责任和维护社会公平责任的行使上。政府的产生是人民利益的需要。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在实践运作中坚持政府作为主体责任人的角色重担,正是“权由民所授”宪政理念的忠实体现。政府的宏观规划与指导,对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实践运作意义重大,有助于保障二者实践运作的基本方向,调适二者的科学发展水平。

(二)社会多元参与,拓宽运作渠道

波兹曼(Postman)主张从公共价值的视角阐释公共政策和服务,强调公共政策和服务所承载的公共价值。[4]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在实践运作中鼓励社会和社会组织的合法参与,鼓励非盈利组织发挥作用,采用合法的方式筹集社会资本、吸纳民间资本。社会多元参与是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实践运作的主要渠道。非政府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它的显著特征是非营利性,不追求利润而服务。[5]相反,私营组织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因此,非政府组织不论对象贫富贵贱、不计经济报酬、单纯提供服务,而私营组织很难做到为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性服务。社区教育中有以社区居民自发为主要特征的学习共同体,以社区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为主体的社区教育组织和以社区学校为主体的社区教育等社会团体。社会多元参与能够拓宽社区教育的实践运作渠道,保障社区教育的普适性。美国社会团体在社区教育实践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服务类团体有娱乐团体、社会服务团体、红十字会、基督教青年会和基督教女子青年会;商业类团体有商会、工会和传媒等,它们都参与社区教育的服务工作,促进社区教育服务功能的实现。与社区教育相一致,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益事业,广泛存在于社会团体中。社会慈善事业的大力发展,为需要救济的贫困人群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为残障人群带来维持生存的物质与精神支持,为教育贫困地区带来继续求学的希望与曙光,为灾祸地区带来雪中送炭的温暖与关怀。社会保障中社会多元参与,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济,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风气以及相交互惠的社会共同责任感,对帮助贫困地区,缩小贫富差距以及促进社会和谐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社会多元参与对社会保障事业来说是一种必要的运作渠道。慈善事业是民间的事业,是社会成员互帮互助的团结和友爱,是社会共同责任的凝聚与统一。社会组织多元参与,非盈利组织发挥重要作用,拓宽了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实践运作渠道。

(三)市场有效配合,活跃运作途径

市场是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实践运作的活跃方式与积极因素。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在实践运作中注重发挥市场的效用,提高市场的参与度和投入效率,保障市场与政府和社会的有效配合。政府和社会在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实践运作中都承担主体责任人的角色,但二者都离不开市场的有效配合。市场的竞争性决定了市场参与对质量与效率的影响,这种影响渗透于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具体运作途径中,势必对二者的实施效率产生影响。我国社区教育存在一种自下而上的孕育产生模式,即由群众自发组织的社区教育方式,[6]将社区教育委托给市场进行操作,是一种具有效率的权力下放,有助于解决社区教育资源短缺或利用不当的问题。社区教育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委托等措施是市场参与的最佳典范。政府购买服务是指由政府界定服务的种类与品质,通过市场竞标,向委托者提供费用服务,由委托者完成公共服务行为,这给予市场发挥作用的机会,活跃社区教育的实践运作渠道。社区教育中农民工培训、下岗职工继续教育等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运用市场参与渠道开展惠民利民的社区教育实践。因此,政府购买服务将成为社区教育发展的活跃渠道,将这一理念纳入社区教育实践运作领域中,对盘活社区教育资源、增强社区教育的社会参与力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7]也就是说,市场参与社区教育活动,有助于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活化社区教育实践运作渠道,促进社区教育资源的开发与整合,提升社区教育的服务质量,增强社区教育为人们服务的品质与精神。与此相一致,社会保障在实践运作过程中,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实践运作水平。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委托等措施同样适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如惠民工程逐步采纳市场参与的方式,通过市场竞标、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把运作权力下放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性,盘活社会资源,节约成本,提升效率,真正把利益带给人们。市场与政府和社会的有效配合,是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在实践运作中的灵活渠道,二者对市场参与度的重视,对促进社区教育与社保障的发展意义重大。发挥市场参与对社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实践运作的重要价值,有助于盘活资源,提高效率,兼顾公平。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共属性是作为公共产品对公共价值的最佳诠释,是践行为一切人提供一切福利的普适行为,它们是事业,更是责任。明确社区教育的发展方向,关注社会保障的福利性质,研究社区教育与社会保障的共属性,可以发现,社区教育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事业,是具有普适价值的事业,是关乎全人类福祉的事业。[8]诠释社区教育的价值,就是诠释社会保障的意义。

作者:桑宁霞 王晓丹 单位: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仲长城.从自然人性到“政治动物”———解读亚里士多德“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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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理论范文3

关键词:医疗需求;万有需求论;法经济学分析

“需求”一词的汉语内涵为“需要、要求、索取”,但是,除了一般的日常语境外,需求一词更具备丰富的学术意蕴,需求理论正是建立在这些内容之上。在经济学层面对需求理论的研究主要揭示出一个结论,即市场通常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在大多数的自由竞争市场体系下,商品供给的过剩或短缺都会因为价格机制的自发调整而仅在短时间内发挥作用,价格最终要变动到其均衡状态之下,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心理学层面的需求理论,最为知名的莫过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划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感情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马斯洛认为,在非例外的情况下人的五个层次需求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排列,在前一层次的需求得以满足后,后一层次的需求才开始产生或增多;如果前一层次的需求未能得到满足,则对后续层次的需求来说,前一层次的需求便会构成“迫切需求”,进而成为人在行动时的主要心理控制因素。马克思主义哲学层面的需求理论衍生出了个人需求与社会需求的辩证统一:个人需求构成了对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的深层次驱动,这种驱动主要是通过社会公共需求的衍生和满足来实现的。在经济不够发达的原始社会,由于个人需求仅停留在温饱、安全、血缘繁衍等低层次阶段(类似于马斯洛需求理论的前三层次),社会需求仅是无数个个人需求的简单加总。但伴随着社会发展,个人需求开始得以深层次发展,私益的扩张开始有了有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了剧烈的矛盾冲突,“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即以‘虚幻共同体’的形式调节两者矛盾,防止矛盾冲突……国家在多大程度上认知并实现社会的‘公共需要’、‘公共利益’,决定并影响着一个社会稳定、和谐的程度。”在法学层面,并不存在一个严谨的需求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需求问题的研究淡出法学家视野。私法与公法的二元化划分是法学研究的代表性思维,按照这种逻辑,人的需求也可以做出类似于哲学层面“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层面的划分。私法层面的需求通常指代私益性需求,其哲学基础为自由主义;而公法层面的需求则通常意味着社会集体的公益性需求,其哲学基础为家长主义。为了满足集体和公众利益,必须诉诸于必要的规制。

一、中国医疗卫生供给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成因

我国目前医疗卫生供给体制存在的核心问题是,未能真正促进我国医疗服务供给的高效率和公平性,进而使我国的医疗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呈现出一种较低水平的状态,有碍公众医疗需求的满足。我国当前在医疗需求满足上的不充分,直接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健康公平”问题,它是“所有社会成员均有机会获得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这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对于此问题,早有学者进行过研究,其从纵向角度将我国目前的卫生供给体制各环节进行研究,认为目前的卫生供给体制同时存在事前阶段的“卫生服务筹资不公平”、事中阶段的“卫生服务提供不公平”和事后阶段的“卫生服务利用不公平”。而笔者更倾向于从横向角度研究此问题,即偏重于关注我国目前卫生供给体制的空间供给不均衡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由于经济发展程度所导致的东、中、西部之间的卫生供给条件和水平存在的差距。早在2003年,中国科学院李日邦等人即已做过除港澳台地区以外中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的健康相关指标研究。根据该次研究的成果,全国平均公民健康指数为36.08,但各地区发展极不均衡,可以被划为五个不同的等区,其中最好的是北京,健康指数为60.15;最差的是西藏,健康指数仅为10.44,大城市和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健康水平存在较大区域差异。二是由劳动社会保障体制的城乡二元化导致的卫生供给条件和水平的城乡不均衡。医疗供给体制本身是一国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一环,成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通常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类法律制度构成,而医疗服务供给通常是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环。目前,这种差距体现得尤为明显:对城市医疗供给服务来说,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社保基金由其统一运作,支出比例较高;而对农村医疗供给服务来说,则分散在多个部门进行分别管理,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也多统筹自地方政府,支出比例也较低。

二、中国医疗供给体制改进的制度规划与策略

对中国当前医疗供给体制的分析,折射出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问题:中国医疗供给体制并不适应我国医疗需求的满足,有必要从医疗供给体制改进的角度做出制度规划,进一步提高医疗需求的满足能力。

(一)中国医疗供给体制改进的目标定位:提高医疗需求满足能力

整体来说,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欧洲等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社会的国家,现阶段应当主要防范医疗供给水平过高所产生的财政性压力。而对我国来说,当前卫生供给体制和药品供给体制所折射出的问题均主要反应了我国在医疗供给上存在的水平不够高、平等性不够强、效率不够大的问题,这主要是医疗需求满足水平不够的问题,而非水平过高的问题。因此,在可以预见的较长一段历史时期,应当把提高医疗需求满足能力作为中国医疗供给体制改进的整体指导目标。

(二)中国卫生供给体制改进的制度规划与策略

1.改进财政预算法律制度,消弭卫生供给中的地区性差异。我国卫生供给体制中的地区性差异是由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不均衡造成的,与中部和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先天的在经济发展上占据地利和政策优势,由此更好地带动了当地的卫生供给水平。但是,为了确保政府在医疗健康公平上的责任,理应通过财政预算法律制度的形式对这种地区的不均等性进行改进。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卫生供给预算编制方法上进行改进,向中西部地区有所倾斜;二是发挥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作用,有效地消弭卫生供给中的地区性差异。在预算编制方面,过去我国的预算编制一直保持着增量预算的基本方式,即预算要综合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收支预测进行编制。这种预算编制方式的优点在于,由于每一年度预算之编制系在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前提上制定的,因此预算的编制将有一个基本的框架和标准,预算的编制成本将大为降低。但是,这种编制方式的却会进一步加剧地区间的不平等:增量预算的编制方式则会扩大政府的道德风险,政府上一年贯彻于预算中的不恰当利益诉求得以以“基数”的方式继续于下一年得以落实,长此以往则导致恶性循环,不恰当的私人利益诉求会越滚越大,最终导致预算的编制近乎完全无法反应实质财政需求。卫生供给方面财政保障的区域差异会加大。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目前我国的制度设计也不利于保证卫生供给的区域均衡。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主要由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中央政府对地方的专项补助;体制性的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四部分组成。目前的制度设计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占据财政转移支付重要比例的税收返还采用不科学的基数法,导致富者愈富、穷者愈穷,这加剧了地方之间的苦乐不均,另外,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整体规模偏小,无法在解决卫生供给资源区域不均衡问题上发挥有效的宏观调控作用。未来应当出台一部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以科学的计算公式和转移支付标准实现对区域资源不均衡问题的回应,为中西部地区公共卫生供给的发展提供财力支持。2.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福利供给体制,消弭卫生供给中的城乡差异。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存在巨大的城乡分野现象,城市和农村并未配置对等的社会保障,导致卫生供给在农村领域存在巨大缺陷和不足。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是因为与城市医疗福利主要通过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供给相比,农村却主要依靠土地制度作为其社会保障的经济性支撑。改革开放以来,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定以后,土地越来越承担有社会保障的职能,农民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为防止农民因失地而失去基本的社会保障,土地产权之权能受到极大限制,如转让须符合极为严厉的条件、禁止设定抵押,等等。尽管此种制度设计可以防止农民因失地而失去基本保障,但却从根本上抑制了土地的财产功能,而有侵犯农民消极自由之嫌。这种以土地为支撑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是在转嫁在农村医疗供给方面的政府责任,以限制土地转让的形式摊平农民在获取医疗服务上资本能力的欠缺。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即在于破除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建立起完全脱离农地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小结

当前我国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差距正是卫生供给体制城乡不均衡的体制性原因。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一栏中,这种差距体现得尤为明显:对城市医疗供给服务来说,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社保基金由其统一运作,支出比例较高;而对农村医疗供给服务来说,则分散在多个部门进行分别管理,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也多统筹自地方政府,支出比例也较低。因此,必须从财政体制上根本改变这种城乡严重不均衡的医疗福利供给体制,将农村目前以土地为主的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改变为与城市相同的高标准、高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的医疗福利供给水平才有可能发生质的改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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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余华.为民真情化春风[J].湖北党员生活,2012(03).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4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措施

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经之路,新型城镇化在发展过程中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及农民现代化,在农民的现代化中除加强职业农民的培养外,还要切实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拓宽社会保障层次、全覆盖社会保障人群[1]。在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民生向来是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近年来,农民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越来越成为农民迫切关注的社会问题,随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成为解决社会问题、保障人民生活、提高居民幸福感的有利保障。

1栖霞市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以栖霞市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为前提,针对大部分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现状,来分析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以下问题。

1.1农村社会保障项目有待健全。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中,栖霞市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主要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五保”为主要的保障形式,且栖霞市仅有少部分村庄实行“新农保”,农村养老保险、社会福利没有得到全面覆盖[2]。

1.2农村社会保障待遇与城市社会保障待遇存在差距。目前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城市的社会保障相比,在保障待遇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方面,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的社会保障的给付水平不高,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给付明显高于农民。另一方面,存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方面也存在很大差距,农民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力度远远低于城市居民。

1.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农村居民、村集体、政府、社会四方共担,在保障资金缴纳与保障权益享受方面注重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目前栖霞市在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救济方面,其资金的筹集主要来自政府,其次是村集体,社会第三方的捐赠少之又少,无法满足社会救济基金的使用;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中,政府投入的财政资金补贴比例要多于村集体、农村居民,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政府社会保障财政资金的负担[3]。

1.4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过窄。栖霞市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二左右,但社会保障在农村的覆盖率过低,在实行“两不愁三保障”政策的过程中,栖霞市农村居民基本已经完全实现了不愁吃、不愁穿,随着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农村医疗保障大部分已经缴纳,但实际缴纳的基数非常低,并且其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社会福利等覆盖面没有实现百分之百全覆盖。另外,由于新型城镇化、旧村改造建设的推进,有部分农村居民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地带”[4]。

2栖霞市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议措施

加强栖霞市农村社会保障的全面发展,对于建设新型城镇化、保障民生、构建和谐栖霞,都有着重要意义,其建议措施如下。

2.1丰富农村社会保障项目,提高新型城镇农民加入社会保障率。丰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一系列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增加适合栖霞市新型城镇农民的社会保障项目。通过丰富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提高栖霞市新型城镇农民社会保障覆盖率。

2.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新型城镇农民各有所保。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建立健全新型城镇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保证栖霞市新城镇农民基本生活,保护栖霞市新城镇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对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除定期摸底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变化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外,还要完善其档案的信息化联网工作;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完善低保家庭收入核查机制[5];对新列入的低保户家庭必须实行信息公示,对无法确定其真实情况的,可通过走访、询问、座谈会、村干部报告等方式了解其真实生活情况,以免存在“养懒汉”现象的发生。

2.3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形成新型城镇的良性循环发展。加大资金投入,是保障栖霞市社会保障基金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全覆盖的基本措施。一方面,在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方面,要合理地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制定村集体、农村居民个人的缴费比例,鼓励并支持社会资金的投入;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资金的县级统筹管理体制中,要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渠道,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与增值;第三,在社会保障资金的“节流”方面,要设立精简高效的社会保障管理组织,提高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效率、优化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服务。让栖霞市苹果产业深加工链条升级,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进入新型城镇工作的同时,能得到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形成城乡互动的良性循环发展模式[6]。

2.4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新型城镇的信息化管理。提高新型城镇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服务水平,为农村社会保障扩大覆盖面建立条件,实现新型城镇社会保障的信息化是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的重要手段。首先,对栖霞市农村社会保障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实现农村社会保障系统的信息化。其次,将栖霞市农村社会保障业务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平台,实行农村社会保障业务的专网运行,建立新型城镇化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库,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将新型城镇农民的参保缴费情况、个人账户情况和待遇申领情况等信息进行,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再次,扩宽信息渠道,建立专门的新型城镇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栖霞市政府机构通过此网站,向新型城镇农民提供有关新型城镇化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农民对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的认知,并积极配合落实,从而推动栖霞市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随着栖霞市新型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对于农民抵御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疾病风险及享受社会福利成果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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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理论范文5

1.1、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综合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可以看出养老保险是其重要的内容。所谓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法律规定了的,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或政策体系。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残疾、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的制度。

1.2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莫尼汉(Moynihan)曾指出:“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可以从这个民族照顾其老人的态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而社会保障作为近现代的社会文明和重要社会标志,自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创立社会保障制度后,现今已风靡全世界并引发起多次改革高潮。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同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一样,缺乏法律体系的国家必然导致善恶不分,民不聊生;而缺乏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能是富人的天堂,穷人的地狱。伴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提上了日程,在经历了20余年的高速经济发展之后,社会保障作为兼顾效益和公平并促进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也逐渐得到了重视。这其中农村群体和老年群体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可见,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1]。

1.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社会保障的最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城市逐步建立了全面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针对贫困人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基本上是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党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洲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降的标准和水平,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

2.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2.1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已有40多年的历史,随着当前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怎样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已显得比过去任何时代都更为重要。据国家统计局人口的抽样调查资料,1998年我国老年系数就达到了7.43%,正式步入老龄化国家阵营。而农村老年人口约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5%左右,这个庞大的老年群体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在人们的观念中,子女承担父母的养老是天经地义的,但随着计划生育的推行使“养儿防老”已不太可能。而这又关系到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10%以上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70%以上的社会即为老龄化社会。据有关部门科学预测到2030年前后,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和高龄人口社会,全国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20%以上。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养老保险的经验,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二三十年,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机,因为养老保险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基金积累,时间越短越被动。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新生事物,它既不同于国外传统的,也不同于中国城市职工的社会养老模式。它是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条保障之路。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己经开始了,然而这些探索仅限于局部地区,真正面向全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探索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1991年6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推出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7],并在部分省份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1992年1月,民政部总结试点经验,在讨论修改的基础上,正式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部署在各省市逐步推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践证明基本方案的实施不仅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制度安排,而且连带产生了一些积极的社会效应。截止2003年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己接近6000万人,基金积累额260亿元,共有140多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是,由于其尚处于初始阶段,实践中仍有许多方面函待改进和完善。如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及立法滞后等,还不能很好的满足广大农民养老保障的需求[8]。

2.2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流派:政治经济学派和新古典学派。政治经济学派着重研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强调非经济的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在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以经验描述为主。而新古典学派基本上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理论框架内,运用严格的新古典主义方法,对各种养老金制度安排的经济绩效进行研究;把研究的着重点放在不同的养老金制度对于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上。20世纪S0年代以前是政治经济学派主导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时代,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新古典学派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近几年来,新古典学派吸收了政治经济学派的某些观点;政治经济学派也大量吸收了新古典学派的理论精华,两派理论相互融合、互相补充的趋势已极为明显。目前,国外学者对谁应该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家庭责任还是公共责任—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研究表明,家庭成员仍然是老年人照料的主要提供者。而且,随着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子女对父母的照料越来越普遍。另外,从女权主义的视角,对在照料提供者占比例最大的女性所承受的压力和负担问题进行研究的也很多。众多的研究都指出[15][17],由于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妇女劳动参与等原因导致了以妇女为主的照料提供者的负担加重、家庭支持系统弱化等问题。因此,有学者通过对欧盟国家的研究,提出了“国家和家庭共同负担长期照料”的对策性建议。也有学者认为,在家庭结构不再胜任老年照料任务时,社区应成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可靠去处[16]。

3.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3.1、研究内容

本文基于当前我国农村养老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养老保险这一重要的现实问题进行研究。在逻辑上,首先在绪论中对本文的研究意义进行分析,阐释了本文的研究价值并对国内相关研究现状做了陈述和梳理;在此基础上,基于当前国内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结合起来,对苏州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做相关分析,并结合国外农村养老保险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3.2、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全文的理论分析主要采用了社会学、行政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且还借助网络进行了广泛查询和借鉴了相关研究成果。

4.主要创新

第一,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研究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和改革的必要性。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6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法律风险

本文所称社保基金采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采用的定义,即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的专项资金。2000年,国家成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2014年12月,山东省成立第一家省级社保基金理事会。从实际投资运作看,近年来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模式不断创新,金融市场监管趋严,特别是2017年以来,银保监会、央行、基金业协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及行业自治组织不断出台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则规制金融乱象,金融行业迎来“强监管”时代。以山东省为例,社保基金投资涉及信托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股权投资等多个投资领域,不仅要使项目投资符合基本法规定,更要时刻关注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行业新规。从社保基金开展金融投资的过程看,项目投前进行谨慎的合规分析,避免出现合规风险是保障项目投后整体稳健运行的关键和基础环节。

一、文献综述

(一)研究成果概述

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发达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较早,例如美国早在1930年左右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社会保障法》,1940年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新加坡在1955年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制度,自1992年以后,以中央公积金制度为代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将受益群体覆盖到参加工作和没有参加工作的新加坡人口。目前国内学界理论认为,社保基金投资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有三:一是有关制度不完善,二是相关主体监管不力,三是社保基金在入市过程中存在的多层委托关系加剧投资风险。我国于2000年成立第一个部级社会保障基金后,理论界对于社保基金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项怀诚在《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几个问题》(2006)提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限,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金,社保基金一直本着“安全至上,注重效益”的原则通过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对国内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和债权投资,同时提出,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健全社保基金法律制度保障措施是实现社保基金创新与发展的重要环节。刘子兰、严明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研究》(2006)一文中运用均值——方差模型、VAR模型等分析工具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进行了分析,为社保基金可量化管理的风险提供了解决思路。唐霁松在《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2018)一文中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角度,为我们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风险打开了新思路。

(二)创新性分析

通过研究国内外对于社保基金领域的研究成果发现,目前理论界从全面监管、投资运营等方面对社保基金的风险防控研究均有涉猎,但这些研究基本是从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的宏观角度对其实现长期保值增值进行分析,而鲜少对于某一投资领域和环节的具体风险防控开展研究。本文将学习在既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创新性的将如何在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投前阶段掌握可能出现的违规风险,从而避免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出现合规性问题而开展探讨。

二、必要性分析

社保基金投资前期重在预防法律风险,项目投前的风险评估是包含前期调研、方案测算等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的综合性管理环节,因此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尤为必要。

(一)部分投资项目交易环节较复杂

社保基金所投资的金融领域有一部分项目交易环节较复杂,甚至需要跨地域、跨法律制度规范框架合作,使得投前法律风险管理难度较大。例如,以发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为例,银行首先通过证券公司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客户向证券公司委托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次,资产管理计划确定的当时,客户要向银行进行收益转让。通过此类实际合作的资产管理案例,可以发现资产管理业务涉及众多行业,其中各个主体都涉及到法律风险防控问题,而信息的不完整性极易导致风险漏洞,所以投前的风险评估必不可少。

(二)金融监管政策趋严

社保基金由于其特殊性质,在投资运营时受制于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2016年5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开始实施,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的原则、投资组合、风险防控及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2017年以来金融体系迎来“强监管”时代,同年《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金融监管政策先后出台。以山东省社保基金为例,私募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是社保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防止社保基金项目投前出现违法违规风险是保证项目持续顺利开展的前提。

(三)投资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制约

无论是社保基金投资还是其他项目投资,投资机构都能够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意识,但在风险管理能力方面还需提升。社保基金投资机构是金融市场近几年新兴的投资机构,投资管理运营的经验尚显不足,面对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投资机构现有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尚不足以应对金融形势变化的需要,对法律风险的识别能力有待加强。

三、策略分析

(一)明确产业投资方向,项目端分散风险

纵观全国和省级社保基金投资产业布局,充分体现了谨慎投资、控制风险、提高收益的原则,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再去讨论流动性和收益性。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投资范围标准分析,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信托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但实际涉足的投资领域并不多,按照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披露的年度报告来看,持有至到期资产和交易类金融资产比例达到70%-80%,其余项目仅占20%-30%。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所投资的项目中,债权投资、私募基金投资、银行理财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以上投资领域一旦监管政策收紧,将很大程度影响投资项目选择和投资收益。社保基金投资机构可以参照专业创投机构的模式,基于其丰富的合作伙伴和社保基金社会影响力,获取系统的项目来源,围绕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医疗健康、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进行战略性布局,以项目分散投资分散法律风险。

(二)项目投资分类决策,量化评估风险权重

通过对专业投资机构开展调研发现,专业机构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将各类项目的投资风险分类衡量且设置不同的权重比例,按照百分制的方式计算得分,以得分多少评价项目风险大小及投资的可行性,且不同类的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所占权重有所不同。例如,在Pro-IPO项目投资决策时,由于上市公司的法律监管要求更为严格、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及时性要求更高,因此,Pre-IPO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权重要占有较大比例;在PE(即PrivateEquity)项目中,投资标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者为有风险识辨能力的自然人或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虽然法律风险防控是投前重要的评价指标,但对其估值能力、技术及商业优势、市场环境因素等分析要占有较大比重。

(三)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一般意义上的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项目投资阶段,由律师对目标公司及其他项目关联方的主体合法性存续、企业资质、资产和负债、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关系、纳税、环保、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调查,目的是规避法律风险。在实际开展的尽职调查中,法律尽职调查与经常与财务尽职调查、商业尽职调查结合,是项目投前的一种综合性尽职调查程序,并演化出了更高效、更实用的法律尽调模式:一是综合尽调模式,即由风控人员、财务人员及投资人员组成尽调小组对项目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尽调后形成综合尽调报告,尽调主要模块有基本情况分析、行业情况分析、财务情况分析、盈利预测、未来资金需求、投资估值分析。法律尽调包含在基本情况分析模块中。二是商业尽调为主的模式,尽调主要围绕商业尽调开展,尽调报告通过初审后,法律、财务人员做进一步商业尽调,后进入投决阶段,若投决不通过,可能进行多次投决。项目签署正式协议后,项目投前风险控制阶段结束。三是围绕投资标的经营开展的尽调模式,即尽调围绕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展开,尽调中的主要关注点是投资项目在未来阶段的风险,以及投资标的的经营状况是否有在未来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对项目投资风险的把控贯穿项目投前到投后各环节,投后有投后管理部来组织。无论采用哪种尽调模式,均能在尽调环节将法律风险隐患梳理出来。

参考文献:

[1]刘子兰,严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06(8).

[2]项怀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几个问题[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

[3]魏珍.地方社保基金运作路径探讨——以山东省为例[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

[4]进.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体系研究[J].金融经济,2018(9).

[5]刘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困境与对策分析[J].石家庄学院学报,2018(4).

[6]唐霁松.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J].中国社会保障,2018(10).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7

 

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现状与问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下简称“劳保专业”)是教育部1998年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新增设的专业。该专业理论基础宽泛,具有多学科交叉和综合性特点,因此,近年来许多高校你追我赶,纷纷开设了该专业。   到目前为止,全国开设劳保专业的高校已达110多所。但是,因专业发展历程短暂所致的经验缺乏和对所属院系的过度依赖等,该专业人才培养中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是,无视市场需求,闭门造车。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劳动力市场所需的劳保人才数量、质量、类别缺乏了解,导致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科学,取向不明确。二是,无视专业培养要求,存在因人设课现象。三是,无视学校优势资源,雷同培养。浪费国家教育资源的同时,使学校面临生存危机。四是,重理论,轻实践。无视应用型学科的发展要求,过分注重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使教育提供的劳动力供给与实际的劳动力需求发生脱节。   法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构想西北政法大学于2000年9月申办劳保专业并于同年10月获教育部批准,2001年9月正式招生,是法学院校设立劳保专业的典型代表。与其他院校相比,法学院校的师资背景、科研背景、专业设置并不具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优势,但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具有雄厚的实力。法学院校的劳保专业能否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否真正地满足于市场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办学特色。   1.打造专业法学特色,准确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本文认为,法学院校的劳保专业应该定位于法学特色,这既是基于学校的学科优势和办学经验而设定的专业特色,又是基于社会保障事业蓬勃发展及其所导致的社会保障法律人才供不应求而设定的专业特色。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既要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又要注意挖掘专业自身的优势。结合上文分析,我们认为,法学院校劳保专业的总体培养目标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备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通晓中外劳动与社会保障理论和务实,掌握现代管理技术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实现这一目标需注意三方面问题:第一,与法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专业接轨,构建多层次发展平台,满足学生专业学习的同时,提升其职业选择能力;第二,建立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重视专业业务实践,提高学生职业上手能力;第三,适应市场需求,适时调整专业方向,培养真正符合市场需求的专门人才。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科学设置专业课程体系   法学院校劳保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坚持以下三原则:(1)实基础。以“必须、够用”为原则,构建学院公共基础课平台和学科基础课平台。避免“厚基础”造成的“窄口径”和“宽口径”带来的“薄基础”。(2)强专业。以岗位群需要为导向,强化专业基础课程与专业方向课程学习的同时,突出专业法学特色。避免“同质化”培养造成的恶性竞争。(3)重应用。以职业能力为本位,重视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业务操作技能的培养,使其能敏锐地发现既有问题和潜在问题,并熟练地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   按照上述原则,该专业的课程体系应分成理论课程组群和实践课程组群:(1)理论课程组群。除开设以“两课”为代表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外,应在必修环节开设体现专业定位的特色课程,如增设比较劳动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课程;(2)实践课程组群。应由课程实验、模拟实训、基地实践三大环节构成。课程实验是以专业基础课、方向课和特色课为对象,采用案例分析、专题讨论和实地考察等方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模拟实训,一是通过建立校内社会保障服务模拟大厅,举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模拟实训,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社会保障具体操作流程。二是利用校内优势资源,定期举办劳动争议、保险模拟法庭,让学生能将学到的专业知识灵活、准确地运用到法庭庭审的现场模拟中,实现法律专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基地实践指将学生分批、分次安排到预先建立好的校外实习基地顶岗上班。通过现场职位实践,一方面促使学校教育与社会应用紧密衔接,增强专业建设的动力和生机;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缩短其进入社会后的适应期。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8

(一)风险社会下社会稳定是任何类型社会谋求发展的基础

在风险社会下,人民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有着更高的要求,对于刑事案件中不同主体的处遇也有着极高的期待。刑事被害人作为司法制度下应该着重保护的群体却常常在刑罚执行中遭受冷遇。这也正是在现实社会中被害人频繁上访,涉诉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因此,为了维护司法的有效性,在对被害人的利益保障上应该出台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司法效力。这样也能够有效的降低社会管理压力,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风险社会下的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预防和控制犯罪

对于刑事被害人的犯罪预防是提出并建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法律的目的在于犯罪惩治与对于潜在犯罪行为的威慑。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的威慑作用能够有效的防控犯罪的发生。因此,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能够从根源上阻却被害人在寻求私立救济的过程中所带来的社会风险,有效的预防被害人犯罪的发生。在对被害人的事后救济方面,建立完备的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使被害人在物质和精神上得到满足,因此此项制度能够达到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完美契合,有效降低社会风险,减轻社会管理压力,实现社会创新管理目的。

二、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民和以解决刑事被害人利益问题

国家的安定团结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人民生活的稳定和谐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目标。因此,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给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提供了保障。社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立法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只有在法律层面上对被害人提供保障才能使被害人在受害后心理上产生安全感。因此,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全面恢复被害人受损权利的重要措施。

(二)有助于维护民权以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在社会的法治管理进程中,由于在刑事被害人法律保障上的不完备,使得在对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方面的保护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刑事被害人委托人权限的规定不明确。2.被害人申诉的条件过于严格。3.没有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对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缺陷的弥补。在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方面,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刑事被害人的委托人的权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放宽了被害人申诉的条件,保障了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利。

(三)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