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法律风险初探

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法律风险初探

摘要: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省级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都承担着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任务,由于社保基金性质的特殊性,管理机构在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运作时,不仅要考虑增值收益,更要考虑投资风险,而法律风险防控在市场经济监管趋严的社会背景下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法律风险

本文所称社保基金采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采用的定义,即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的专项资金。2000年,国家成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2014年12月,山东省成立第一家省级社保基金理事会。从实际投资运作看,近年来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模式不断创新,金融市场监管趋严,特别是2017年以来,银保监会、央行、基金业协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及行业自治组织不断出台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则规制金融乱象,金融行业迎来“强监管”时代。以山东省为例,社保基金投资涉及信托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股权投资等多个投资领域,不仅要使项目投资符合基本法规定,更要时刻关注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行业新规。从社保基金开展金融投资的过程看,项目投前进行谨慎的合规分析,避免出现合规风险是保障项目投后整体稳健运行的关键和基础环节。

一、文献综述

(一)研究成果概述

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发达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较早,例如美国早在1930年左右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社会保障法》,1940年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新加坡在1955年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制度,自1992年以后,以中央公积金制度为代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将受益群体覆盖到参加工作和没有参加工作的新加坡人口。目前国内学界理论认为,社保基金投资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有三:一是有关制度不完善,二是相关主体监管不力,三是社保基金在入市过程中存在的多层委托关系加剧投资风险。我国于2000年成立第一个部级社会保障基金后,理论界对于社保基金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项怀诚在《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几个问题》(2006)提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限,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金,社保基金一直本着“安全至上,注重效益”的原则通过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对国内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和债权投资,同时提出,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健全社保基金法律制度保障措施是实现社保基金创新与发展的重要环节。刘子兰、严明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研究》(2006)一文中运用均值——方差模型、VAR模型等分析工具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进行了分析,为社保基金可量化管理的风险提供了解决思路。唐霁松在《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2018)一文中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角度,为我们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风险打开了新思路。

(二)创新性分析

通过研究国内外对于社保基金领域的研究成果发现,目前理论界从全面监管、投资运营等方面对社保基金的风险防控研究均有涉猎,但这些研究基本是从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的宏观角度对其实现长期保值增值进行分析,而鲜少对于某一投资领域和环节的具体风险防控开展研究。本文将学习在既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创新性的将如何在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投前阶段掌握可能出现的违规风险,从而避免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出现合规性问题而开展探讨。

二、必要性分析

社保基金投资前期重在预防法律风险,项目投前的风险评估是包含前期调研、方案测算等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的综合性管理环节,因此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尤为必要。

(一)部分投资项目交易环节较复杂

社保基金所投资的金融领域有一部分项目交易环节较复杂,甚至需要跨地域、跨法律制度规范框架合作,使得投前法律风险管理难度较大。例如,以发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为例,银行首先通过证券公司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客户向证券公司委托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次,资产管理计划确定的当时,客户要向银行进行收益转让。通过此类实际合作的资产管理案例,可以发现资产管理业务涉及众多行业,其中各个主体都涉及到法律风险防控问题,而信息的不完整性极易导致风险漏洞,所以投前的风险评估必不可少。

(二)金融监管政策趋严

社保基金由于其特殊性质,在投资运营时受制于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2016年5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开始实施,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的原则、投资组合、风险防控及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2017年以来金融体系迎来“强监管”时代,同年《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金融监管政策先后出台。以山东省社保基金为例,私募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是社保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防止社保基金项目投前出现违法违规风险是保证项目持续顺利开展的前提。

(三)投资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制约

无论是社保基金投资还是其他项目投资,投资机构都能够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意识,但在风险管理能力方面还需提升。社保基金投资机构是金融市场近几年新兴的投资机构,投资管理运营的经验尚显不足,面对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投资机构现有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尚不足以应对金融形势变化的需要,对法律风险的识别能力有待加强。

三、策略分析

(一)明确产业投资方向,项目端分散风险

纵观全国和省级社保基金投资产业布局,充分体现了谨慎投资、控制风险、提高收益的原则,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再去讨论流动性和收益性。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投资范围标准分析,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信托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但实际涉足的投资领域并不多,按照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披露的年度报告来看,持有至到期资产和交易类金融资产比例达到70%-80%,其余项目仅占20%-30%。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所投资的项目中,债权投资、私募基金投资、银行理财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以上投资领域一旦监管政策收紧,将很大程度影响投资项目选择和投资收益。社保基金投资机构可以参照专业创投机构的模式,基于其丰富的合作伙伴和社保基金社会影响力,获取系统的项目来源,围绕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医疗健康、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进行战略性布局,以项目分散投资分散法律风险。

(二)项目投资分类决策,量化评估风险权重

通过对专业投资机构开展调研发现,专业机构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将各类项目的投资风险分类衡量且设置不同的权重比例,按照百分制的方式计算得分,以得分多少评价项目风险大小及投资的可行性,且不同类的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所占权重有所不同。例如,在Pro-IPO项目投资决策时,由于上市公司的法律监管要求更为严格、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及时性要求更高,因此,Pre-IPO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权重要占有较大比例;在PE(即PrivateEquity)项目中,投资标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者为有风险识辨能力的自然人或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虽然法律风险防控是投前重要的评价指标,但对其估值能力、技术及商业优势、市场环境因素等分析要占有较大比重。

(三)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一般意义上的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项目投资阶段,由律师对目标公司及其他项目关联方的主体合法性存续、企业资质、资产和负债、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关系、纳税、环保、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调查,目的是规避法律风险。在实际开展的尽职调查中,法律尽职调查与经常与财务尽职调查、商业尽职调查结合,是项目投前的一种综合性尽职调查程序,并演化出了更高效、更实用的法律尽调模式:一是综合尽调模式,即由风控人员、财务人员及投资人员组成尽调小组对项目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尽调后形成综合尽调报告,尽调主要模块有基本情况分析、行业情况分析、财务情况分析、盈利预测、未来资金需求、投资估值分析。法律尽调包含在基本情况分析模块中。二是商业尽调为主的模式,尽调主要围绕商业尽调开展,尽调报告通过初审后,法律、财务人员做进一步商业尽调,后进入投决阶段,若投决不通过,可能进行多次投决。项目签署正式协议后,项目投前风险控制阶段结束。三是围绕投资标的经营开展的尽调模式,即尽调围绕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展开,尽调中的主要关注点是投资项目在未来阶段的风险,以及投资标的的经营状况是否有在未来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对项目投资风险的把控贯穿项目投前到投后各环节,投后有投后管理部来组织。无论采用哪种尽调模式,均能在尽调环节将法律风险隐患梳理出来。

参考文献:

[1]刘子兰,严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06(8).

[2]项怀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几个问题[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

[3]魏珍.地方社保基金运作路径探讨——以山东省为例[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

[4]进.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体系研究[J].金融经济,2018(9).

[5]刘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困境与对策分析[J].石家庄学院学报,2018(4).

[6]唐霁松.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J].中国社会保障,2018(10).

[7]网易新闻客户端.为什么合并银监会和保监会,而保留证监会?[EB/OL].

作者:梁艳 单位: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助理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