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劳动实践具体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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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实践具体内容

社会劳动实践具体内容范文1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报中心学校审批。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教育局审批。

2、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和社会实践;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经审批后,活动时必须报请校长批准。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大型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前勘察活动场所,摸清有关情况,制定安全措施,保障活动安全。。

3、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时, 坚持就近、徒步的原则。并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

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的劳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4、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做好安全教育,教师监控,确保安全。

5、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6、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进行检修。严禁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和拖拉机,凡需要搭乘个体营运的交通工具必须要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

7、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8、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9、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必须落实防范措施或严禁学生下水玩耍,严防事故发生。

10、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11、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进行操作。

附:

师生集体外出活动计划制订要求

在组织师生外出前,需提前制定好活动计划。计划中必须包含安全管理方案,具体内容有:

1、活动时间、地点、主题,是否在外过夜。

2、安全负责人员安排及责任分配;主要负责人及次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3、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说明以及对提前学生进行的与活动有关的安全教育文字材料。

社会劳动实践具体内容范文2

20世纪末至今,企业社会责任的比较研究成为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对社会责任多个方面、多个角度的比较研究,不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有利于增强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理解。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衍生概念的发展

不同国家或地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比较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法可以追溯到1899年美国钢铁集团公司创始人安德鲁・卡内基所著的《财富福音》一书。1924年,Oliver Sheldon在《管理的哲学》中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之后,学者们又提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理解,学术界对此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地域的学者因为所在地域文化的差异,定义重点也有所不同。

美国学者Carroll(2004)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

欧盟目前的官方定义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对社会和环境的关注融入到其商业运作以及企业与其利益相关方的相互关系中。

日本学者山城章指出现在的经营者无论在伦理上或实际上,已不容许只追求自己企业的利益,必须站在与经济社会调和的立场上,有效结合各种生产要素,生产物廉价美的商品,为社会提供各项服务。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卢代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不同学者比较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

Isabelle Maignan和David A.Ralston(2002)结合Wood(1991)在前人观点基础上提出的企业社会绩效的定义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对美国和欧洲(法国、英国、荷兰)的各100家企业网站进行调查,以衡量这些企业在社会责任表达方面的差异程度。比较的内容涉及展示企业社会责任的动机取向、过程和利益相关者问题,其中作者把动机取向划分为:价值取向、绩效取向和利益相关者取向(社区、消费者、规制者)三种。展示社会责任的过程有慈善活动、自愿社会服务、伦理准则、赞助活动、质量管理、健康和安全项目、环境影响管理,其中前两种作者称之为超越传统的活动,后四种作者称之为与生产联系紧密的和传统的活动。

通过比较作者发现,社区是最被普遍提及的,但比率有差异。比如,美国企业涉及最多的是生活质量和教育问题,而环境保护是欧洲国家涉及最多的。作者认为,相对于欧洲国家的企业,美国企业更多提及社区福利,而对与他们的生产运作有紧密联系的活动涉及的不多。最后,作者认为欧美国家间在上述方面的差异是主要归因于对于企业和企业在社会承担的角色的看法不同。

我们发现,由于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没有统一的衡量维度,所以在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进行跨文化比较时,不同学者比较的具体内容是有区别的。

与此同时,对企业在CSR衍生概念的实践比较,涉及到企业的伦理准则、企业慈善、企业公民行为、企业的社会绩效等。同时,我们看到同样是对企业伦理准则的跨文化比较,不同学者对伦理准则的划分不同,从而比较的具体内容也是有区别的。

不同国家的管理者对伦理问题的看法存在不同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Bodo B Schlegelmilch,Diana C Robertson(1995)认为不同国家的管理者对伦理问题的看法是不同的。根据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面临的伦理问题,作者提出关于企业伦理的26个方面,然后通过因素分析,把这26个方面归为五个因素:关于员工行为、对信息的不恰当使用、关于私人问题、与中央或外国政府的关系、政治或社区投入。

Nabil A.Ibrahim,Faramarz Parsa(2005)对186名美国管理者和148名法国管理者进行问卷调查,以找出他们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哪些方面。通过比较分析,文章指出,美国管理着更注重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而法国管理者更注重经济责任和慈善责任,作者还指出这些差异与国家的经济、文化有关。

可见,对人们的企业社会责任(或衍生概念)态度比较,主要是关于管理者的态度或普通消费者的态度。而比较的内容主要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或衍生概念)的认识或对其不同内容的侧重程度。

不同国家间的CSR存在差异

根据以上对文献的综述和最近发表的文献,可以看出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跨文化比较研究的发展趋势主要有:比较的内容不断丰富;进行比较的国家也逐渐涉及欧美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从企业社会责任与文化关系的角度进行比较研究;最近,还有学者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比较分析建立了新的概念框架和指标。

Dirk Marten,Jeremy Moon(2008)根据以前对欧美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的比较研究结果,认为不同国家间的CSR差异可以用国家的制度框架来解释,制度框架是在一个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形成的。然后作者利用Whifley(1999)提出的国家制度框架的四个方面(政治、金融、教育和劳动力、文化系统)来分析美国和欧洲的区别,作者认为美国的制度框架下市场经济的自由成分较强,给企业承担相对明显的社会责任提供了更多的激励因素和机会,而欧洲的制度框架下市场经济中的协调成分较强,给企业提供的激励因素和机会相对较少。

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美国式的CSR为“显性CSR”,欧洲式的CSR为“隐性CSR”。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在表达与社会关系时用的语言不同,显性CSR用企业社会责任的语言来与利益相关者沟通,而隐性CSR则不是通过这种方式;(2)目的不同,显性CSR常常是企业有目的的战略选择,而隐性CSR则是企业对制度环境的反应。制度框架中自由市场经济成分越强,企业社会责任越趋向于显性CSR,协调市场经济成分越强,企业社会责任越趋向于隐性CSR。作者认为这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比较理解的框架可以用来说明欧美企业社会责任出现的差异以及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并且这个框架的应用不仅局限在欧美国家的比较上,也可以用来分析其它国家之间的企业社会责任比较。

我国关于CSR跨文化比较研究亟待提高

社会劳动实践具体内容范文3

本人本人能够自主的进行学习,学习能力强,热爱金融专业,对本专业布满热情。为人踏实、待人真诚,生活态度乐观积极,热心助人,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品德兼优、性格开朗、热爱生活,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组织能力。

在校热爱祖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是老师的好帮手,同学的好朋友。本人品德兼优、性格开朗、热爱生活,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组织能力。我学习勤奋,积极向上,喜欢和同学讨论并解决题目,经常积极参加班级及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关心热爱集体,乐于帮助别人,劳动积极肯干,自觉锻炼身体,经常参加并组织班级学校组织的各种课内外活动。学习之余,走出校门,本人珍惜每次锻炼的机会,与不同的人相处,让自己近间隔地接触社会,感受人生,品味生活的酸甜苦辣。

社会劳动实践具体内容范文4

一、实验课题的产生

1.深入本乡实地调查,认识到农村教学改革的紧迫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种田在农村迅速普及,农民需要科学种田的知识,急需使用各种化肥、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用来提高单位面积上的作物产量。调查中了解到:以前毕业的初中生,不知道化肥、农药的性能、保管和使用方法,看不明白市售农药、化肥的配制浓度和配制方法。不认识化学肥料的分子式,不会计算常用氮、磷、钾化肥的有效成分百分含量。调查结果,给我们很大震动,坚定了实验信心,增强了化学学科教学改革的紧迫感。明确了学科教学必须适应当地农村发展的需要,面向实际教学,传授生产急需的化学知识,为农村建设培养实用人才。

2.实验目的和措施。要振兴农村,在校的初中生,就是明天、后天的生产者和技术人才,因此,必须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劳动素质,依靠学校教育,依靠学科教学。“不求人人升学,但求人人成材”。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化学科的教学内容特点,在适当的章节中,强化、渗透土壤、农药化肥等农村应急的化学知识。编写具有本乡特点的乡土教材,同时要解决好实验基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措施是学校实验田与学生家庭的园田地相结合的办法。

二、实验改革的内容与教学原则

教学原则:农村初中化学教学要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经济的需要,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化学教学过程中,我们认真执行并完成全日制化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材中的具体内容,注重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学科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为打好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和进一步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基础。同时,结合我乡生产实际强化、渗透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应急适用化学知识。

针对乡情,编写具有本乡特色的乡土教材,使基础教学与生产实践紧密配合,相互渗透。

三、实验效果和我们的体会

1.实验促进了常规教学,使化学基础知识稳步提高。

几年来,学生通过田间实践劳动,看到辛勤劳动后的丰收景象,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明确了学习目的,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拓宽了视野,促进了常规教学,使基础学习成绩稳步提高。

2.实验培养了新型农民,学校教学真正服务于社会。

3.实验受到了各级领导的关怀和重视,并给予很高的评价。

社会劳动实践具体内容范文5

[关键词]网络环境 商业秘密 保护

一、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特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网络化发展,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行为成为日益增多的违法现象,其特点主要有:

1.不确定性。所谓不确定性,是指在对网络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上存在争议。一是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是针对实体社会,未将网络上的行为规范在内,因而目前只能类推适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扩大解释将其适用于网络行为,导致网络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约。二是各国之间的已有立法也存在冲突的情况。因此这又涉及各国冲突法是否能适应网络管辖权争议与实体法迥异带来的问题。

2.隐蔽性强。网络系统中的商业秘密关系着企业的经济利益,都处于特别的安全保护之下,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窃取商业秘密一般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越权操作、黑客程序等技术手段完成。窃密过程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完成,并且行为人能够有意识地消除操作记录,导致此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且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很难被查清,从而使网络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3.危害性大。现代社会企业间竞争激烈,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生命线,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商业秘密被窃取之后,往往被竞争对手获取,给权利人造成极为不利的局面。由于在网络中侵犯商业秘密的隐蔽性,犯罪人难以被发现,很容易造成企业的商业秘密被多次、大量地窃取和泄露,给权利人带来惨重的损失,甚至导致破产。

二、我国网络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新实施或修订的《技术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都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此外,国务院及其部委也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但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逐渐显露,具体表现为:

1.在民事法律保护方面。《民法通则》是针对民事侵权的普遍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标准,难以界定行为性质、侵权程度,可操作性较差。并且《民法通则》强调“谁请求谁举证”和“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很难证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

2.在刑事法律保护方面。从实践上看,实施刑法保护是一种较为有效的保护方式。但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上,也缺乏具体的标准,且涵盖面较窄,因此在罪名认定上比较牵强。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对犯罪构成特征的规定也不详细,只是加大了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意见不一,造成了把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放纵了或者是把只属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也当作犯罪打击。

3.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面。现在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法规,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网络经济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以特别规定,在援引此法有关规定来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产生了现实法律不能满足网络发展需要的矛盾。

4.缺少专门性保护的单行法。信息技术本身的发展极大地超出了信息技术本身所提供的监控能力,用技术筑起的堡垒很易就会被技术攻破,而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

三、网络环境下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对策

为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我们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并增强其可操作性及保护力度,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推动技术的交流与发展。

1.增加关于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但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范围、类型等却未规定,使得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解释、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导致适用法律中争议较多,难度较大,造成一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案件难以正常处理,立法上的“空白地”在很大程序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应当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关于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定,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以期更好、更充分地保护商业秘密。

2.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问题,只规定了加害人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即采用的是单一补偿性赔偿金制度。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对商业秘密的故意侵犯都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人自身难以进行严密控制,不能排除他人同时使用的可能,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相对而言较弱,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会更便利,并且获得丰厚的利润,用补偿性赔偿制度侵权人在承担了损害责任后仍有可能赢利,所以为了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营造公平竞争商业环境应该实行惩罚性赔偿原则。

3.增加竞业禁止的规定。竞业禁止,其实质就是禁止雇员在受雇期间和离职后与雇佣单位业务竞争,其内容就是禁止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禁止员工从本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业务竞争单位。实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竞业禁止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约定竞业禁止,即在单位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保护知识产权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二是在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中明确规定竞业禁止。

4.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部分西方国家已制定或正在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也尽快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

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现象十分突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当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 商业秘密保护法》,使其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个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解决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 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 种明钊.竞争法[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 程宗璋.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4).

社会劳动实践具体内容范文6

关键词: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建设

一、当前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现状

(1)当前妇女和儿童在权益上遭受的侵害。

当前,妇女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很多情况下,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和漠视,这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背道而驰,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近年来,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得到了全社会的前所未有的重视,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立法体系的建设也越来越得到完善。然而,当前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亟待通过加强立法体系的建设来得以完善。具体来说,妇女在权益保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人身权益保障方面。主要表现为拐卖妇女、抢劫绑架、家庭暴力、害、限制人身自由、恐吓辱骂、性骚扰等。第二,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主要表现为就业方面受到不平等对待、职业结构在性别上具有较大差异、工作收入的差异、没有在特殊时期受到特殊保护等。第三,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主要表现为家庭财产占有上存在劣势、离婚后双方在子女监护和财产分配上占有劣势、在财产继承权上占有劣势等。

儿童在权益保障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家庭教育中,一些家长要么放纵溺爱,要么重男轻女、棍棒交加,不关心子女的身心发展,以致青少年养成不健康的思想。第二,学校教育中,老师根据学习成绩对学生差别对待,同时不断加重他们的负担,严重摧残了儿童青少年的身心。第三,社会教育中,社会中的各种不良风气传入学校、传给青少年儿童,在某些方面对儿童的关注程度不够,也影响了儿童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

(2)现存的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就儿童权益保障而言,目前有关儿童保护、发展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婚姻家庭法》《民法通则》等,基本形成了一套法律体系,但是,仔细观察可以看出,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儿童权益缺乏实质性的保障,各个法律法规之间没有形成严密的法律体系。在实施方面,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保障实施的监督体系,儿童权益保护在很多时候只是一句空话,没有落实到实处。就妇女权益保障而言,目前关于妇女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防止家庭暴力法》《母婴保障法》等,明确了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妇女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妇女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些法律并没有对妇女的权益做出实质性的保护,同时在妇女权益保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也并没有给这些新问题做出一些明确的规定,因此要加快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体系的建设。

二、加快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首先,构建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尊重、保护妇女儿童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是衡量社会进步和社会法制化程度的重要标杆,要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要着力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这样才能真正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构建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重要环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人”当然包括妇女和儿童。因此,要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扫清障碍,努力消除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不和谐、不平衡的因素。最后,构建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是使妇女儿童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保证和重要途径。未来国际竞争的实质是综合国力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住房保障等,实质上是提升妇女儿童自身素质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使妇女儿童享有了均等化的社会公共服务,同时也提高了全民族的素质,关系到我国的长远发展。

三、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的建设内容的几点建议

(1)扩大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科学立法,建立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扩大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可以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等几个方面着手,充分发挥妇女儿童的价值,使妇女儿童充分享有文化教育资源,提高他们自身素质,使他们在经济上获得相应的经济保障,消除在就业中的男女不平等状况,体现出妇女儿童的真正价值。在立法方面,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选择科学的立法模式,切实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原则。例如,就保障妇女权益而言,可以根据当前的新形势新情况补充多种法律,全方位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遵守国际公约,将国际法内化为国内法。

(2)增强妇女儿童的维权意识。

儿童是国家建设的栋梁,是祖国未来的希望;而妇女能撑起半边天,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增强妇女儿童自身的维权意识。妇女要解放思想,反对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挣脱传统封建中对束缚妇女的思想,提高自身自信心,真正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学校教育中要给予儿童最全面的关怀;家庭教育中,父母不应该仅仅关心子女的学习成绩,更要培养他们健康的身心思想;社会中阴暗、腐朽的思想要尽量控制向学校蔓延,传递给儿童一个真善美的世界观。

(3)建立健全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和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体系,就是要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网络、司法保护网络、普法宣传网络、投诉网络等的建设,同时,要培养一大批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优秀人才,进行人才队伍建设。对法律法规的执行要有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保障法律法规得以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组织体系,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妇联的作用,加快青年先锋队和青年团的建设,同时要不断加强民间组织的作用,在强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的同时,将妇联、青年先锋队、青年团、民间组织、政府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多位一体,建立部门间、组织间、各种社会舆论力量间的联动制度,协调多方力量,共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贯彻实施,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总结

通过上文分析,扩大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科学立法,建立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增强妇女儿童的维权意识;建立健全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和组织体系,进一步不断发展和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我国逐渐迈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 牛志远.儿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2(4).